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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货币(482002)

工银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货 币市 场 基金 
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本 基 金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2006 年2 月13 日 证监 基 金字[2006]22 号 文核准 募 集。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06 年3 月20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基金 并不 等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入 银行或 者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基金管 理 人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向 投资 者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 止日为2015 年9 月19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数 据截止 日 为2015 年6 月30 日。本 招募 说明书 已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目


录.............................................................................................................................................. 2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和基 金合 同生效 .................................................................................................... 51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51 八、基金的投资................................................................................................................................ 59 九、基金的业绩................................................................................................................................ 68 十、基金的财产................................................................................................................................ 70 十一、基金财产的估 值 .................................................................................................................... 71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7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7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 示 .................................................................................................................... 80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2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 8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8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8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88 二十三、备查文件............................................................................................................................ 88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 要 .................................................................................................................... 90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 议摘 要 .......................................................................................................... 103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工银 瑞信 货 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以下 简称 “ 本招募 说明 书” )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货 币市 场基 金管理 暂行 规定 》 、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工银 瑞信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 等与投 资 者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项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代 表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工银 瑞信 货币 市场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合 同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更新; 托管协 议: 指 《工 银瑞信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协 议作出 的任 何有效 修 订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指《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合同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运作 办法 》 : 指《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 指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者 : 指 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和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 满18 周岁 ,合 法持 有 现 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份 证 、 军 人证 件等有 效身份 证件的 中国 公民, 以及 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其 他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中 国境内 合法注 册登记 或经 有权政 府部门 批准设 立和 有效存 续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 并 依法 可以投 资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企业法 人、事 业法人 、社 会团体 或 其它组 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券 投资管 理暂行 办法 》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 境内合 法设立 的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中 国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 本基 金的基 金管理 人,即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 包括直 销 中心及 网上 交易 系统 ) ; 代销机 构: 指 接受 基金管 理人委 托代为 办理 本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其他 基 金业务 的机 构; 募集期 : 指 基金 合同和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的基金 份 额募集 期限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起 最长 不超 过三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 募集期 满, 基 金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超 过核准 的最 低募集 份 额 总额 ,并且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合 相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 基金管 理人依 据《基 金法 》向中 国证监 会办理 备案 手续后 , 中国证 监会 的书 面确 认之 日; 认购: 指 在基 金募集 期内, 投资者 按照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申 请购 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 在本 基金合 同生效 后的存 续期 间,投 资者申 请购买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赎回: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投资者 申请 卖出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换: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条件, 将其持 有的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某一 基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另 一只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 本基 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 收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者基 金 账 户管 理、基 金份额 注册登 记、 清算及 基金交 易确认 、发 放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本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 的机 构。本 基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为工 银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 瑞 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或接 受工 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 办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基金账 户: 指 注册 登记机 构为基 金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及 其 变动情 况的 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 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构 买卖 开放 式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所 持有的 某一 基金 份额 从同 一个基 金账 户下 的一个 交易 账户 指定 到另 一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的行 为;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及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业务规 则: 指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规 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 及其他 合 法收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以其 他资 产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财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财产 和负债 的价 值,以 确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摊余成 本法 : 指 估值 对象以 买入成 本列示 ,按 票面利 率或商 定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其剩 余期限 内平 均摊 销, 每日 计提收 益 ;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指以基金 最近 七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率 所 折算 的基金 年收 益率 ; 法律法 规: 指 中华 人民共 和国现 行有效 的法 律、行 政法规 、司法 解释 、地方 法 规 、地 方规章 、部门 规章及 其他 规范性 文件以 及对于 该等 法律法 规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 的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 任何 无法预 见、无 法克服 、无 法避免 的任何 事件和 因素 ,包括 但 不限于 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灾 害、 战争 、 骚 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 没 收、 法律变 化、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发 事件、 证券交 易场 所非正 常 暂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况 1、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委员 会银 监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占 公司 注册 资本的 80% ;瑞 士信 贷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 1.董 事会 成员 沈立强 先生,董 事长 ,硕 士 ,高级 会计 师。1976 年 参 加工作 ,先 后在 中国 人民 银行杭 州分行 、中 国工 商银 行浙 江分行 、河 北分 行、 上海 分行工 作。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杭 州分 行 营业部 副主 任、 杭州 分行 营业部 主任 、浙 江分 行会 计出纳 处副 处长 、储 蓄处 副处长 、储 蓄 处处长 、 人 事处 处长 、 党 委 组织部 部长 、 营 业部 总经 理 (兼 ) 、 浙 江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 行长 、 党委副 书记 ;中 国工 商银 行河北 分行 行长 ;中 国工 商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兼 任上海 市银 行 同业公 会会 长、 上海 市城 市金融 学会 会长 、上 海市 支付清 算协 会会 长、 上海 市金融 学会 副 会长 、 上海 国际 商会 副会 长 、 上 海世界 贸易 中心 协会 副 会长 、 中国 城市 金融 学会 常 务理事 、 上海市 宏观 经济 学会 常务 理事、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陆 家嘴研 究基 地理 事会 理事 、上海 财经 大 学校董 会董 事, 上海 市人 大代表 。 Neil Harvey 先 生, 董事 , 瑞士信 贷(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常驻 香港 。现 任香港 首席执 行官 和大 中华 地区 联席首 席执 行官 ,负 责私 人银行 和财 富管 理部 与投 资银行 部的 各 项业务 。 他目 前还 是亚 太 地区资 产管 理副 主席 以及 亚太地 区管 理委 员会 成员 。 Harvey 先生 从事投 资银 行和 资产 管理 业务长 达 27 年, 在亚 太区 工作 达 15 年, 拥 有对 新兴 市场和 亚 太 区的丰 富知 识和 深入 了解 。 Harvey 先 生在 瑞士 信贷 集 团工作 了 13 年, 曾在 多个 地区工 作, 担任过 多项 职务 , 最近 担 任的职 务是 资产 管理 部亚 太区和 全球 新兴 市场 部主 管。Harvey 先 生还担 任过 亚洲 (不 含日 本) 投 资银 行部 和固 定收 益部主 管。Harvey 先 生是 瑞士信 贷集 团 全球新 兴市 场固 定收 益业 务的创 始人 ,曾 担任 过多 项高管 职务 ,负 责澳 大利 亚、非 洲、 日 本、拉 美、 中东 、土 耳其 和俄罗 斯的 业务 。 郭特华 女士 :董 事, 博士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信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董 事长, 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历任 中国 工 商银行 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计 划部 副处 长, 中国 工商银 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处长、 副总 经 理。 王一心 女士 ,董 事, 高级 经济师 ,中 国工 商银 行战 略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高 级专家 、 专职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专 项融 资部 (公 司业 务二部 、 营 业部 )副 总经 理 ;中 国工 商 银行营 业部 历 任副 处长 、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技术改 造信 贷部 经理 。 王莹女 士, 董事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 职派出 董事 , 于 2004 年 11 月 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 册内部 审计 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 书。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 清算 处负责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清算中 心外 汇 清算处 负责 人、 副处 长, 中国工 商银 行稽 核监 督局 外汇业 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工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 商银行 内部 审计 局境 外机 构审计 处处 长, 工行 悉尼 分行内 部审 计师 、风 险专 家。 田国强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上 海财 经大学 高 等研究 院院 长, 美国 德 州 A&M 大 学经 济 系 Alfred F. Chalk 讲 席教 授。 首批 中组 部“千 人计 划”入 选者 及其 国家 特聘 专家, 首批 人文 社会 科学 长江学 者讲 座教 授, 曾任 上海市 人民 政 府特聘 决策 咨询 专家 , 中 国留美 经济 学会 会长 (1991-1992)。 2006 年被 《 华尔 街电讯 》 列 为中国 大陆 十大 最具 影响 力的经 济学 家之 一。 主 要研 究领域 包括 经济 理论、 激励 机制设 计 、 中国经 济等 。 孙祁祥 女士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现 任北 京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教 授, 博士生 导 师, 享 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专 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保 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主 任, 中 国金融 学会 学术 委员 会委 员、常 务理 事, 中国 保险 学会副 会长 ,教 育部 高等 学校经 济学 类 学科专 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美 国国 际保 险学 会 董事会 成员 、 学术 主持 人, 美国 C.V. Starr 冠名教 授。 曾任 亚太 风险 与保险 学会 主席 、美 国国 家经济 研究 局、 美国 印第 安纳大 学、 美 国哈佛 大学 、 香港 大学 访 问学者 。 在 《经济 研究 》 等学术 刊物 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 篇 ,主 持 过 20 多项 由国 家部委 和国 际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 , 独 立董事 , 香 港大 学艺 术系 博士, 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 司(1998 年与德 意志 银行 合并 ) 董 事总经 理、 所罗 门 · 古根 海姆基 金会 副主 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 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 至 今担 任美 国亚 洲艺 术文 献 库总 裁。 2. 监 事会 成员 吴敏敏 女士:监 事,经济学硕士。1996 年入 职中国工商银行 深圳市分行,2007 年调 入 中国工 商银 行总 行。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财务 会计部 副总 经 理、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制 改革办 公室 战略 引资 与上 市处副 处长 、战 略管 理与 投资者 关系 部 战略发 展与 合作 处副 处长 、处长 ,现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战略 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专家 。 黄 敏女士: 监事, 金融学学 士。黄敏 女士于2006 年加 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 信贷集 团) , 先后 担任 全球 投资银 行战 略部 助理 副总 裁、 亚太 区投 资银 行战 略 部副总 裁 、 中 国区执 行首 席运 营官 ,现 任资产 管理 大中 国区 首席 运营官 。 张舒冰 女士 : 监事 , 硕士 。2003 年4月至2005 年4 月 , 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行 , 担任主 任 科员 。 2005 年7 月加 入工 银 瑞信 , 2005 年7 月至2006 年12 月担 任综 合管 理部 翻译 兼 综合 , 2007 年至2012 年 担任 战略 发展 部副总 监,2012 年至2014 年9月 任职 于机 构客 户部, 担任机 构客 户 部副总 监及 总监 职务 ;2014 年9月至2015 年7月 ,担 任 机构产 品部 总监 。2014 年11 月至 今,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 担任工 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 2015 年7 月至 今担任 工银 瑞信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 经理。 洪波 女士:监事 ,硕士。ACCA 非执业会 员。2005 年至2008 年任安 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 所高级 审计 员; 2008 年至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监 察稽 核总 部业 务主 管;2009 年6 月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 部,现 任法 律合 规部 副总 监。 倪莹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2000 年至 2009 年 任职 于中 国人民 大学 , 历任 副科 长 、 科长, 校团委 副书 记。2009 年至2011 年 就职 于北 京市 委教 工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2011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战略 发展 部, 现任副 总监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硕 士, 国际 注册内 部审 计师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兼任工 银瑞 信资 产管 理( 国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工 银瑞信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1997 - 1999 年中 国华 融信 托投 资 公司证 券总 部经 理 , 2000 -2005 年中 国华 融资 产管 理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证券 业务 部高 级副 经理。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魏欣女 士,10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2005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固 定收 益部 副总 监;2011 年4 月20 日至 今 , 担任 工 银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8 月22 日 至今 , 担任工 银瑞 信 7 天理 财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2012 年 10 月 26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 14 天 理 财债券 型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4 年 9 月 23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 信现金 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4 年10 月22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添 益快 线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5 月26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银 新财 富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5 月 26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 银双利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5 月 29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银 丰盈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6 月 19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 财富快 线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 杜海涛 先生 ,18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招商 现金 增值 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投资 总监 兼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2006 年9 月 21 日至2011 年 4 月 21 日, 担 任工 银货 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 ,担任 工银 双利 债券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2007 年5 月 11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8 月10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6 月 21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纯债 定期开 放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7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货币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8 月 14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月 月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基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 10 月 31 日至 今,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福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 1 月 27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薪 金货币 市场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4 月17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总 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王朔先 生,5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2010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曾 任研 究部 研究 员、 固定收 益 部研究 员 , 现 任固 定收 益 部 基金 经理 兼宏 观货 币市 场研究 员 。2013 年11 月 11 日至 今, 担 任工银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2014 年 1 月 27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薪金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 经理 ;2015 年 7 月 10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添益 快线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7 月1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 信现金 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 谷衡先 生 ,10 年证 券从 业 经验 ; 先 后在 华 夏 银行 总 行担任 交易 员 , 在 中信 银 行总行 担 任交易 员;2012 年加 入工 银瑞信 , 现任 固 定收 益部 副总监 ;2012 年11 月 13 日至今 , 担 任 工银瑞 信 14 天 理财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1 月 28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瑞 信 60 天理财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3 月 28 日至 2015 年 1 月 19 日 ,担 任工 银安心 场内 实时申 赎货 币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 9 月 30 日至 今,担 任 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 理;2015 年 7 月 10 日至 今,担 任 工 银瑞 信财 富快 线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杜海涛 先生 ,2006 年9 月21 日至 2011 年4 月21 日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姜云飞 先生 ,2006 年3 月至 2006 年10 月 管理 工银 瑞信货 币市 场基 金。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15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鹏华 基金 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固 定收 益负责 人 ; 2004 年6 月至 2006 年12 月, 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零 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金 经理 ; 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 投资 总监 , 兼任 工银 瑞 信资产 管理 ( 国际 )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 投资总 监 , 工 银瑞 信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2011 年起担 任全 国社 保组 合基 金经理 ;2008 年4 月14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添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2 月 10 日 至今 , 担 任 工银四 季收 益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3 月6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瑞信 增利 分级 债券 基金 基金经 理 。 杜海涛 先生 ,简 历同 上。 何江旭 先生 ,18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 长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工银 瑞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2010 年 4 月12 日至 2014 年7 月30 日, 担 任工 银瑞 信核心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4 月 21 日至 2014 年7 月 30 日, 担任 工银瑞 信消 费服 务行 业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 宋炳珅 先生 ,11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信 建投 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现 任权 益投 资总 监。2012 年 2 月 14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1 月18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双 利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 28 日至2014 年 12 月5 日, 担任工 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 券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1 月20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红利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4 年 1 月 20 日 至今, 担任 工 银瑞信 核心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0 月 23 日 至今 , 担 任 工银瑞 信研 究精选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11 月 18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医 疗保 健行 业股票 型基 金 基金经 理;2015 年2 月 16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战略 转型主 题股 票基 金基 金经 理。 欧阳凯 先生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 现任 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双 利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1 年12 月 27 日至今 担任 工银 保本 混合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 2 月7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瑞信 保本 2 号 混合 型 发起 式 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6 月 26 日起 至今 担 任 工银 瑞信 保本3 号混 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起 至今担 任工 银信 用纯 债两 年定期 开放 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4 年9 月19 日 起至 今担 任 工 银瑞 信 新财富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 基金 经理 , 2015 年5 月 26 日起 至今 担任工 银丰 盈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 黄安乐 先生 ,12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先后 在天 相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担 任研 究员 , 国 信证 券经济 研究 所担 任资 深分 析师 , 国 信证 券资 产管 理 总部担 任投 资经 理 、 研 究 员;2010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现任 权益 投 资部总监。2011 年11 月 23 日至 今 , 担任 工银 主题 策 略 混合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3 年 9 月 23 日至今 ,担任 工 银瑞 信 精选平 衡 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 至今 ,担 任 工银 高端 制造行 业股 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4 月28 日 至今, 担任 工 银新材 料新 能源 行业 股票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 李剑峰 先生 ,12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业务 经理 、 高 级副经 理 ;2008 年 加入 工 银瑞信 , 曾任 固定 收益 研 究员 , 现 任专 户投 资部 总 监, 专户 投资 部投资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资 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收 益 ;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





5 、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 项;








9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 保存 基金 资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 为;








12 、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金 管 理 人将 根 据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 按照 招 募说 明 书 列 明的 投 资目 标 、策 略 及 限制等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2 . 本 基金 管 理 人不 从 事违反 《 证 券 法》 的 行为 , 并建 立 健 全 内部 控 制制 度 ,采 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行 为的 发生 。 3 . 本 基金 管 理 人不 从 事违反 《 基 金 法》 的 行为 , 并建 立 健 全 内部 控 制制 度 ,采 取 有 效措施 ,保 证 基 金财 产不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出 资或 者 买卖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的 股 票 或者债 券; (6 ) 买卖 与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 者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将 基 金资 产用 于购 买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发行 和承 销期内 承销 的有 价证 券 ; (8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9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4 、 本 基金 管 理 人将 加 强人员 管 理 , 强化 职 业操 守 ,督 促 和 约 束员 工 遵守 国 家有 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行为 : (1 )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 (2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 它法 律法 规以 及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5 、 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照 有 关 法律 、 法规和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 原 则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谋 取利益 。 (2 ) 不利 用 职 务之 便 为自己 、 被 代 理人 、 被代 表 人、 受 雇 人 或任 何 其他 第 三人 谋 取 不当利 益。 (3 ) 不泄 漏 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 有 关 证券 、 基金 的 商业 秘 密 以 及尚 未 依法 公 开的 基 金 投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除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 有效 性 原 则。 通 过科学 的 内 控 手段 和 方法 , 建立 合 理 的 内控 程 序, 维 护内 控 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 独立 性 原 则。 基 金管理 人 各 机 构、 部 门和 岗 位职 责 应 当 保持 相 对独 立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4 )相 互制 约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 ) 成本 效 益 原则 。 基金管 理 人 运 用科 学 化的 经 营管 理 方 法 降低 运 作成 本 ,提 高 经 济效益 ,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 责 对 公司 治理结 构进 行定 期的 评估、 检验 ,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 风险 管理 和 合规性 控制 ,对 公司 内部 稽核审 计工 作结 果进 行审 查和监 督并 向董 事会 报告 ;董事 会下 设 资格审 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格 、高 级管 理人 员资 格、独 立董 事 资格进 行审 查, 拟定 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 酬 和激励 政策 ,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会 批 准 。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5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总 经理 下设 执行委 员会 ,负责 公司 日 常经营 管理 活 动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下 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资 和风 险 控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最高 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责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a)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执行 委员 会下 属的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中的 重大 突发 性事 件和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制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负责 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 中的重 大问 题 和重大 事项 进行 风险 评估 ; c)各级 部门 负责 对职 责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实 物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自我 控制 以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 是内 部控制 的第 一道 防线 。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 岗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挥 督察 长 和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部 控制 的 第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形成 了自 上而 下的 信息传 播渠 道和 自下 而上 的信息 呈 报渠道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达 适 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制 度, 建 立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法 律合 规部等 部 门在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务 部门 的法 律合 规部 ,其中 监察 稽 核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监 督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6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 及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 时提出 改进 意 见,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效 地执 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 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是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 银 行,总 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银 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港 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股 票代 码 939),于 2007 年9 月在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601939)。于 2014 年末 , 中 国 建设银 行市 值约 为2,079 亿美元 ,居 全球 上市 银行 第四位 。 于 2014 年 末, 本集 团资 产 总额 167,441.30 亿 元, 较 上年增 长 8.99% ; 客户 贷 款和垫 款总 额94,745.23 亿 元, 增长 10.30% ; 客 户存 款总 额 128,986.75 亿元 , 增 长5.53% 。 营 业 收入5,704.70 亿 元, 较上 年增长12.16% ; 其中 ,利 息净收 入增 长 12.28% ,净 利息收 益 率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7 (NIM)2.80% ; 手续 费及 佣 金净收 入占 营业 收入 比重 为 19.02% ; 成本 收入 比为28.85% 。 利润 总额2,990.86 亿元 , 较 上 年增 长 6.89% ; 净利 润 2,282.47 亿元 , 增 长6.10% 。 资本充 足率 14.87% ,不 良贷 款 率 1.19% ,拨 备覆 盖率222.33% 。 客户基 础进 一步 夯实 , 全年 公司机 构 有 效客 户和 单位 人民币 结算 账户 分别 新 增11 万户 和68 万户, 个人 有效 客户 新增 1,188 万户 。 网 点 “ 三综合 ” 覆 盖面 进一 步扩 大, 综 合性 网 点达到 1.37 万 个, 综合 柜 员占比 达到 80% , 综合 营 销团队 1.75 万 个, 网点 功 能逐步 向客 户营销 平台 、 体验 平台 和产 品展示 平台 转变 。 深化 网点 柜面业 务前 后台 分离 , 全行 超过 1.45 万个营 业网 点 30 类 柜面 实 时性业 务产 品实 现总 行集 中处理 , 处 理效 率提 高 60% 。 总分 行之 间、总 分行 与子 公司 之间 、境内 外以 及各 分行 之间 的业务 联动 和交 叉营 销取 得重要 进展 , 集团综 合性 、多 功能 优势 逐步显 现。 债务融 资工 具累 计承 销 3,989.83 亿 元, 承 销额 连续 四年同 业排 名第 一。 以 “ 养颐” 为 主品牌的养老金融产品体系进一步丰富,养老金受托资产规模、账户管理规模分别新增 188.32 亿 元和62.34 万 户 。 投资 托管 业务 规模 增幅38.06% , 新增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只 数和 首发份 额市 场领 先 。 跨 境 人民币 客户 数突 破1 万个 、 结 算量 达 1.46 万亿 元 。 信用卡 累计 发 卡量6,593 万张 ,消 费交 易额 16,580.81 亿元 ,多 项核心 指标 同业 第一 。私 人银行 业务 持 续推进 ,客 户数 量增 长 14.18% , 金融 资产 增 长 18.21% 。 2014 年, 本集 团各 方面 良 好表现 , 得到 市场 与业 界 广泛认 可 , 先 后荣 获国 内 外知名 机 构授予 的100 余 项重 要奖 项。 在英 国 《银 行家 》 杂志2014 年 “世界 银 行1000 强 排名 ” 中 , 以一级 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 第 2; 在英 国 《金 融时 报》 全球 500 强 排名 第 29 位, 新兴市 场 500 强排名 第 3 位; 在美 国《 福布斯 》杂 志 2014 年 全球 上市公 司 2000 强 排名 中位 列第 2 ;在 美国 《 财富 》 杂 志世 界 500 强排 名第38 位。 此 外, 本集团 还荣 获国 内外 重要 媒体评 出的 诸 多重要 奖项 ,覆 盖公 司治 理、社 会责 任、 风险 管理 、公司 信贷 、零 售业 务、 投资托 管、 债 券承销 、信 用卡 、住 房金 融和信 息科 技等 多个 领域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 处、 理 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 老金 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 算处、 监督稽 核处 等 9 个职 能处 室 ,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托 管服 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有 员工220 余人 。 自2007 年起 , 托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控 制审 计, 并已 经成 为常规 化的 内 控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8 总行信 贷二 部、 行长 办公 室工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北 省分 行营 业部 、总 行个人 银行 业 务部、 总行 审计 部担 任 领 导职务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个 人银 行业 务和 内部 审计等 工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纪伟,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计划 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公 司业 务部 ,长 期从 事大客 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作 ,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张军红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行零 售业 务部 、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行长 办公 室, 长期从 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业 务管 理 等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 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信贷 二 部、信 贷部 、信 贷管 理部 、信贷 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并 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国 建设 银 行北京 市分 行担 任领 导职 务,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和 集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长 期从事 托 管业务 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 项职 责, 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托 人提 供高 质量的 托管 服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断 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断增 加, 已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老 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5 年 6 月末, 中国 建设银 行已 托 管514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赢得 了业 内 的高度 认同 。 中 国建 设银 行 自 2009 年 至今 连续 五年 被 国际权 威杂 志 《 全球 托管 人 》 评为 “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9 合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备 了专 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 从业资 格;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行开 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并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 行监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理 人发 出书 面通知 , 与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情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 的合法 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 直销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 王 秋雅 网


址:www.icbccs.com.cn 2 、 代销 机构 (1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传真:010 -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1 (3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联系人 : 张 宏革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闫 冰竹 联系人 :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2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洪 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 -58560666


传真:010 -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 )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张 青


电话:0755 -22166118


传真:0755 -2584109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9 )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联系人 :丰靖 传真:010 -6555082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3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1 )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郑 鹏


电话:010 -85238667


传真:010 -8523868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 ) 北京农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 金融 街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电话:010 —63229475 传真:010 —63229478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3 )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 -85108195


传真:0571 -85106576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4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 东银 大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于 慧


电话:021 -61618888


传真:021 -63602431


客户服 务电话 :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5 )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8 ( 上 海、北 京地 区 962528 )


网址:http://www.nbcb.com.cn


(16 )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17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 -22169081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8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话 :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9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2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 中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 -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1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 —82960223


传真:0755 -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话 :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2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京 城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 —84588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23 )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99 号标 力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199 弄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 -38565785


传真:021 -3856578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站:www.xyzq.com.cn (24 )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5 ) 中信证券 ( 山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大 厦 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26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湖北 省 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 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7 )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 :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维琳 、钱 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8 )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张 同亮


电话:0471 -4913998


传真:0471 -4930707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29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 -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30 )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 -2272101


传真:0551 -2272100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统一 热线 4008888777 , 安徽 省 内热 线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31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2 )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 联金融 大 厦 702 室


法定代 表人 :范 炎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 -82831662


传真:0510 -82830162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885288 ( 全国) , 0510-82588168 ( 无锡 )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33 )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13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4 )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 —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4301 —4316房) 办 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 -87555888 传真:020 -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话 :95575 或 致 电各地 营业 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35 )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 -83516094


传真:0755 -83516199


客户服 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http://new.cgws.com/ (36 )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未 来 资产大 厦 23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袁 月


电话:0755 —36659385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1 传真:021 -687778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021 —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37 )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 王 兆权 电话:022 -28451861


传真:022 -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8 )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 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 务电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9 )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汪汇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8319590 客户服 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2 (40 )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交 界处荣 超商务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1 )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 -22626172


传真:0755 -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42 )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43 )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网址:www.9625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44 )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45 )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46 )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 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福山 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方 加春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4 (47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益民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话 :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48 )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 -87383623


传真:0591 -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加 拨 0591 )


网址:http://www.hfzq.com.cn (49 ) 广州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 -88836999


传真:020 -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50 )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层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5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 -86811958


传真:0571 -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51 )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2 )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电话:010 -65051166


传真: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5679238/85679169 ; (0755)83195000 ; (021)63861195 ; 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53 ) 方正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6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4 )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55 )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电话:0592-5161816 传真:0592-5161102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56 )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 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7 (57 ) 联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下埔 路 14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丁 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客服电 话:400-8888-929


网址:http://www.lxzq.com.cn (58 )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 贾 绍君 联系电 话:021 —36535002 传真:021 —36533017 联系人 :汪 尚斌 公司网 址:www.xzsec.com 客户咨 询电 话 :40088-11177 (59 )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 -58568235 联系传 真:010 -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60 )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潘 锴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8 电话:0431-85096709 传真:0431 —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 —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61 )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服电 话:0871-3577946 联系人 :高 国泽 电话:0871-3577942 (62 )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 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深 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25 -84457777


传真:025 -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63 )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春 艳 电话:0371 —69099882 传真:0371 —65585899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 —967218 ,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64 )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9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5 )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马 骏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66 )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7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侯 燕鹏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0 传真:010 -66594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8)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69)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 宋 丽冉 联系电 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70)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1 (71)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7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73)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玲 联系电 话:021-38602750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74)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2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75)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 巷239 号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陆 彬彬 联系人 :鲁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76)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大 厦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77)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联系电 话:010- 65215266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3 客服电 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78) 万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 观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 010-59393920-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79)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 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80) 上海 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 单 丙烨 联系电 话:021-20691832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81)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4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企大 厦C 座9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 邓洁 联系电 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http://8.jrj.com.cn (82)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路88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 程刚 联系电 话: 010-85892781 客服电 话: 400-609-95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83 ) 上海通 华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金桥 路 28 号 新金桥 大 厦 5 楼


法定代 表人 : 周盛


联系人 : 金昌 明 联系电 话:021-61766938


客服电 话:021-61766900 ( 暂用) 传真:021-61766901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84 ) 北京 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华南 路 6 号 卓明 大厦 2 号院 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联系人 :陶 翰辰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5 联系电 话:010-85721404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85 ) 一路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苏 昊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86 )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A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65807399 客服电 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87 )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 中国 中期大 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88 ) 中天嘉 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八大 处高 科技 西井 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京顺 路 5 号曙 光大 厦 C 座 1 层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6 法定代 表人 :黄 俊辉 联系人 :张 立新 联系电 话:010-58276785 客服电 话:400-650-9972 网址:www.sinowel.com (89 )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甲 40 号二十 一世 纪大 厦 A303 法定代 表人 :杨 涛 联系人 :周 君 联系电 话:010-53570568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90 )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李皓 联系电 话:13521165454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91 )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冯 立 联系电 话:021-80133535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92 )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7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付 江 联系电 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 话:020-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93 )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94 ) 泛华 普益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成 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 成都 市 锦江区 下东 大 街 216 号 喜 年广 场 A 座 1502 室 联系人 :付 勇斌 电话:028-86758820 传真:028-86758820-805 客服电 话:4008-588-588 网址:www.pyfund.com.cn/ (95 )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6 ) 华瑞 保险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嘉 定区 南翔镇 众仁 路 399 号运 通 星财富 广 场 1 号楼 B 座 13 、14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8 号金茂 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 路昊


联系人 : 茆勇 强 电话:021-61058785


传真: 021-616420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1058785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97 )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李 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 话:96558 ( 武汉 )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98 )晋 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联系人 :杨 瑞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99 )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9 注册地 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 河口区 会展 路 129 号大 连 国际金 融中 心 A 座- 大连 期 货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 河口区 会展 路 129 号大 连 国际金 融中 心 A 座- 大连 期 货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永成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100 )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联系人 :刘 晔 电话:025 -86775335 传真:025 -8677537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网址:http://www.njcb.com.cn (101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 32 号 国资 大厦 B 座 4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9


传真: (027 )87618882 联系人 :刘 鑫


客服电 话: (027 )87618889


公司网 址:http://www.tfzq.com (102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陈 春林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0 传真:010 -68858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定 ,选 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 记业 务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市 德恒 律师 事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十 二 层 负责人 :王丽 电


话: (010 )66575888 传


真 :(010 )65232181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李晓 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 方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静 , 王珊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 王 珊珊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1 六、基 金的募集和基金合 同生效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 本 基 金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6 年 2 月 13 日 证监 基金字[2006] 22 号文 核准 。 (二) 基金 类型 货币市 场基 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永久存 续。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面 值为人 民币1.00 元。 (六) 基金 合同 生效 自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 完毕 , 基 金合 同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的 次日 予以 公告 。本 基金合 同已 于2006 年3 月20 日生效 。 (七)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模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两百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五 千 万元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 续二十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原 因和 报送 解决 方案 。 七、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一) 申购 与赎回 办 理的 场所 投资者应 当在 基金 管理人 、代销机 构 办理开 放式基 金业务的 营业场所 或按 基 金管理人 、 代销机 构 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销 售机构 名单 和联 系方 式见 上述第 五章 第 (一) 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 并另行 公告 。 销售 机构 可 以根据 情况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2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并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回 办理 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 开放 日及 时间 投资者 可办 理申 购 、 赎 回 等业务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及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同 时开 放交 易的工 作日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为 准。 在基金 开放 日 , 投 资者 提 出的申 购 、 赎 回申 请时 间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与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当日收市 时间( 目前 为下 午3 :00 )之前 ,其 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视为当 日的 交易申请 ;如 果投资 者提 出的 申购 、 赎 回 申请时 间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当日 收市时 间之 后 , 其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视 为下一 开放 日的 交易 申请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 、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 2006 年 3 月 24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本基金 自 2006 年 8 月 28 日起通 过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开办 “利 添利 ” 账户 理 财业务 ,具 体规 定参 见相 关公告 。 本基金 自 2007 年 1 月 25 日 起通过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开 办 “ T+ 0 ” 快速 赎 回理财 业务, 具体 规定 参见 相关 公告。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 2 、 本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 、 当 日的 申 购 与赎 回 申请可 以 在 基 金管 理 人规 定 的时 间 以 前 撤销 , 在当 日 的交 易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 4 、 投 资者 在 全 部赎 回 本基金 份 额 时 ,基 金 管理 人 自动 将 投 资 者 账 户 当前 累 计收 益 全 部结转 并与 赎回 款一 起支 付给投 资者 ;投 资者 部分 赎回, 账户 当前 累计 收益 为正时 ,不 结 转 账户 当前 累计 收益 。账 户当前 累计 收益 为负 时 , 按赎回 比例 结转 账户 当前 累计收 益。 5 、 基 金管 理 人 在不 损 害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权 益的 情 况下 可 更 改 上述 原 则。 基 金管 理 人 最迟须 于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日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 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提出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 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 开 立的交 易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基 金 份额余 额。 2 、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在基 金申 购、赎 回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 作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 (T 日)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T +1 日 前对 该申 购、 赎回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3 、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投资者赎回 申请成 功后, 基金管理人 将指示 基金托 管人按有关 规定将 赎回款 项于T+1 日 从基金托 管账户划 出 ,经 销售机构 在T+2日 内划往 投 资者 账户 ,具体可 到各销 售机构咨 询。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 赎回 款顺 延至 下一 个 工作日 划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银 行账 户。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赎回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代销网点和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 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为0.01 元人民币 , 最少追 加申 购金 额为0.01 元人民 币 ; 本 公司 直销 柜 台每个 基金 账户 首次 最低 申购金 额为100 万元人 民币 ,已 在直 销柜 台有认 购或 申购 本基 金记 录的投 资者 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 制,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为0.01 元人 民币 ,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办“利添利 ” 账 户 理 财业 务 的个 人 投资者 , 每 个基 金 账户 首 次最低 申 购 金额 为500 元人 民 币 , 追 加 最低 申购金 额为100 元人 民币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0.01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单个 交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0.01 份的,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赎回 时需 同时 全部 赎回 , 通过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开 办 “ 利添利”账户理 财业务的个人投资者,每次 赎回申请不低于0.01 份,赎回时或赎回后 在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 赎回时需同时全 部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4 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申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份 额的数 量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三个工 作日 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 登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 申购 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为 零。 2 、 赎回 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为 零。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本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申 购价格 和赎 回价 格均 为人 民币 1.00 元。 1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投资者 以金 额申 购获 得基 金份额 。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 金 份额申 购价 格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 后两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则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50000/1.00=50000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5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50000 份 基金 份额。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获 得现金 金额 。 赎回金 额的 确定 分两 种情 况处理 。 (1 )部 分赎 回 1 ) 如果 投资 者 账 户当 前累 计收益 为正 时 , 不结 转 账 户当前 累计 收益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每 基 金份额 赎回 价格 ;





例 :某 投资 者账 户共 有本基 金份额 2 万 份, 当 前累计 收益为 40 元, 投 资者申 请赎 回 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00=10000.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 10000 元 , 投 资者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5 账户内 基金 份额 余额 为 1 万份, 剩余 累计 收益 为 40 元。 2 ) 账户 当前 累计 收益 为负 时 ,按 赎回 比例 结转 账户 当前累 计收 益。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每 基 金份额 赎回 价格 +赎 回份 额对应 的累 计收 益 其中, 赎回份 额对 应的 累计 收益 = (申 请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账户基 金总 份额 ) × 账户 当前累 计 收益 例:某 投资 者账 户共 有本 基金份 额 2 万 份, 当前 累 计收益 为负 40 元 ,投 资 者申请 赎 回本基 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00+(10000/20000 )×(-40)=998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9980 , 投 资者账 户内基 金份 额余 额 为 1 万 份,剩 余 累 计收 益为 负 20 元。 (2 )全 部赎 回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每 基 金份额 赎回 价格+当前 累 计 收益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当 前累 计收益 为 43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00 +43.00=10043.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 10043 元。 赎回金 额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 基金财 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基 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之 前可 以撤 销。 2 、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 并办理 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 、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 并办理 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 基 金管 理 人 可在 法 律法规 允 许 的 范围 内 , 对 上 述注 册 登 记 办理 时 间进 行 调整 , 并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三个 工作 日前予 以公 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6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接受 全 额 赎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 认为 有 能力 支 付投 资 者 的 全部 赎 回申 请 时, 按 正 常赎回 程序 执行 。 (2 ) 部分 延 期 赎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 者的 赎 回 申 请有 困 难, 或 认为 支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 的前 提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 期办理 。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的 比例 , 确定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 日的价 格 。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 的赎回 申请 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 (3 ) 当发 生 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通 过 招 募说 明 书规 定 的方 式 , 在三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 予 以公 告。 (4 ) 暂停 接 受 赎回 和 延缓支 付 : 本 基金 连 续两 个 开放 日 以 上 发生 巨 额赎 回 ,如 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 经确 认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二十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 体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 证券 交 易 场所 交 易时间 非 正 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 理 人 无 法计 算 当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财 产估 值情 况; (4 ) 基金 财 产 规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找 到 合适 的 投 资 品种 , 或其 他 可能 对 基 金业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的 情形 ;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7 (5)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某 笔申购 申请 会影 响到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可拒绝 该 笔申购 申请 ; (6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如发生 上述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应 全额退 还投 资者 。 2 、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券 交 易 场所 交 易时间 非 正 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 理 人 无 法计 算 当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 (3 )发 生巨 额赎 回,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5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当 按单 个赎 回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量 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 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 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1 ) 如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间为 一 天 , 基金 管 理人 将 于重 新 开 放 日, 在 中国 证 监会 指 定 报刊或 其他 相关 媒体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新的 每万份 基金 份 额收益 和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2 ) 如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间超 过 一 天 但少 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 ,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前 一个工 作日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报刊 或其 他相 关媒 体,刊 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新 的 每 万份 基金份 额收 益 和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3 ) 如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间超 过 两 周 ,暂 停 期间 , 基金 管 理 人 应每 两 周至 少 重复 刊 登 暂停公 告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 对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行 调整 。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三 个工 作日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报刊 或其 他相 关媒 体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 回日公 告最 新的 每万 份 基 金份额 收益 和基 金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8 (十一 )定 期定 额投 资 定期定 额投 资是 基金 申购 业务的 一种 方式 , 投 资者 可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提交 申请, 约 定每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指定 的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者指 定 资金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和基金 申购 申请 。定 期定 额投资 并不 构成 对基 金日 常申购 、赎 回 等业务 的影 响, 投资 者在 办理相 关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的同 时, 仍然 可以 进行 日常申 购、 赎 回业务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本基 金份额 在直 销机 构和 部分 代销机 构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具 体内容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和 其他代 销机 构有 关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的公 告。 (十二 )基 金转 换 1.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且 由同 一登 记结 算机构 办理 登记 结算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请 参照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 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2. 基 金的 转换 业务 办理时 间


基金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与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时 间约 定相同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时,转 出方 的基 金必 须处 于 可赎回 状态, 转 入方 的基 金 必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 如果 涉及转 换的 基金有 一只 不处 于开 放日, 基金转 换申 请处 理为 失败 。 具体业 务办 理机 构和 相关 规则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告 。 3. 转 换费 转换费 率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转换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将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开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 基 金的 注 册登 记机构 受 理继 承、捐 赠 、 司法 强制 执行 及其它 法 律法规 规定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是 合格 的 个人投 资者 或机 构投 资者 。 其中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 赠仅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 金会或 社会 团体 。司 法强 制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的行 为 。 基金 份额的 非交 易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9 过户参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执 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 的相关 资料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自申 请受理 日起2 个 月内 办理 , 基金 销售 机 构可以 按照 规定 标准 收取 过户费 用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八、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力求在 保持 基金 资产 本金 稳妥和 良好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获 得超 过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的 稳定收 益。 (二)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管理 人遵 循严 谨、 科学的 投资 流程 ,通 过专 业分工 细分 研究 领域 ,立 足长期 基 本因素 分析 ,形 成投 资策 略,优 化组 合, 获取 可持 续的稳 定投 资收 益。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包 括: (1) 现金 ; (2) 通 知存 款; (3) 1年 以内 (含1 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大 额存 单;


(4) 剩余 期限 在397 天 以 内(含397 天) 的债 券; (5) 期限 在1 年以 内( 含1年) 的债 券回 购; (6) 期限 在1 年以 内( 含1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7 ) 中 国证 监会 、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并允 许货 币市 场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四) 投资 决策 程序 本基金 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制”管 理模式, 建立了严谨、科 学 的投资 管理 流程,具 体包 括 投资研 究 、 投 资决 策、 组 合构建 、 交易 执行 和风 险 管理及 绩效 评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0 估等全 过程 ,如 图 1 所示。 图 1


工银 瑞信 固定 收 益证券 投资 管理 流程 1 . 投资 研究 及投 资策 略制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固定 收益 证券投 资与 研究 方面 ,借 鉴瑞士 信贷 资产 管理 公司 的经验 , 实行投 资策 略研 究专 业化 分工制 度, 由基 金经 理与 研究员 组成 专业 小组 ,进 行宏观 经济 及 政策、 产业 结构 、金 融市 场、单 个证 券等 领域 的深 入研究 ,分 别从 利率 、债 券信用 风险 、 相对价 值等 角度 ,提 出独 立的投 资策 略建 议, 经固 定收益 投资 团队 讨论 ,并 经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批 准后 形成 固定 收益 证券指 导性 投资 策略 。该 投资策 略是 公 司 未来 一段 时间内 对该 领 域的风 险和 收益 的判 断, 对公司 旗下 管理 的所 有基 金或组 合的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投资 具有 指 导作用 。 各个专 业领 域的 投资 策略 专业小 组每 季度 定期 举行 策略分 析研 讨会 议, 提出 下一阶 段 投资策 略, 每周 定期 举行 策略评 估会 议, 回顾 本周 的各项 经济 数据 和重 大事 项,分 析其 对 相 对价 值策 略 其 他套 利 跨 板块


收 益率 曲线 风 险控 制 交 易执 行


债 券选 择与 组 合构 建 利 率策 略 久 期配 置 期 限结 构配 置 信用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1 季度投 资策 略的 影响 ,检 讨投资 策略 的有 效性 ,必 要的时 候进 行调 整。 2 . 投资 决策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固定 收益 证券总 体投 资策 略的 指导 下,根 据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目标 、 投资范 围及 投资 限制 等规 定,制 定相 应的 投资 计划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决 定基 金总体 投资 策略 及资 产配 置方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提供 指导 性意 见, 并审核 其他 涉及 基金 投资 管理的 重大 问 题。 3 . 投资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在 权限 范围 内,评 估债 券的 投资 价值 ,选择 证 券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调 整基 金投 资组合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日常管 理。 4 . 交易 执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5 . 风险 管理 及绩 效评 估 风险分 析专 业人 员对 投资 组合的 风险 水平 及基 金的 投资绩 效进 行评 估, 报风 险管理 委 员会, 抄送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投 资总 监及 基金 经理 ,并就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提 出风险 管理 建 议。 法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 并 对 投资过 程中 存在 的风 险隐 患向基 金 经理、 投资 总监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及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进行 风险 提示 。 (五) 投资 策略 1 . 利率 策略 利率策 略小 组从 组合 久期 及组合 期限 结构 两个 方向 提出针 对市 场利 率因 素的 投资策 略 。 该小组 全面 研 究 GDP 、物 价、 就业 、国 际收 支等 国 民经济 运行 状况 , 分析 宏 观经济 运行 的 可能情 景, 预测 财政 政策 、货币 政 策 等政 府宏 观经 济政策 取向 ,分 析金 融市 场资金 供求 状 况变化 趋势 及结 构, 在此 基础上 预测 金融 市场 利率 水平变 动趋 势, 以及 金融 市场收 益率 曲 线斜度 变化 趋势 。 组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 最重要 的指 标 , 根 据对 市 场利率 水平 的变 化趋 势的 预期 , 可 以 制定出 组合 的目 标久 期 , 预期市 场利 率水 平将 上升 时, 降低 组合 的久 期; 预 期市场 利率 将下 降时, 提高 组合 的久 期。 利用收 益率 曲线 斜度 变化 可以制 定相 应的 债券 组合 期限结 构策 略, 例如 :子 弹 型 组合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2 哑铃型 组合 或者 阶梯 型组 合等。 2 . 信用 策略 信用策 略小 组根 据国 民经 济运行 周期 阶段 , 分析 企 业债券 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 展 前景 , 发 行人业 务发 展状 况 , 企 业 市场地 位 , 财 务状 况 , 管 理水平 , 债务 水平 等因 素 , 评 价债 券发 行 人的信 用风 险 , 并 根据 特 定债券 的发 行契 约 , 评 价 债券的 信用 级别 , 确定 企 业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利差 。 3.类 属配 置策 略 研究国 民经 济运 行状 况 , 货币市 场及 资本 市场 资金 供求关 系 , 以 及不 同时 期 市场投 资热 点, 分析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券 等不 同债 券种 类的 利差水 平 , 评 定不 同债 券 类属的 相对 投 资价值 ,确 定组 合资 产在 不同债 券类 属之 间配 置比 例。


4 . 相对 价值 策略 本基金 认为 市场 普遍 存在 着失效 的现 象 , 短 期因 素 的影响 被过 分夸 大 。 债 券 市场的 参与 者众多 , 投资 行为 、 风 险 偏好 、 财 务与 税收 处理 等 各不相 同 , 发 掘存 在于 这 些不同 因素 之间 的相对 价值 , 也是 本基 金 发现投 资机 会的 重要 方面 。 本 基金 密切 关注 国家 法 律法规 、 制度 的 变动 , 通 过深 入分 析市 场 参与者 的立 场和 观点 , 充 分利用 因市 场分 割 、 市 场 投资者 不同 风险 偏好或 者税 收待 遇等 因素 导致的 市场 失衡 机会 , 形 成相对 价值 投资 策略 , 运 用回购 、 远期 交 易合同 等交 易工 具进 行不 同期限 、 不同 品种 或不 同 市场之 间的 套利 交易 , 为 本基金 的投 资带 来增加 价值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税后6 个月 银行 定期 储蓄 存 款利率 ,即 (1 -利 息税 率 )×6 个 月银行 定期 储蓄 存款 利率 。 如果今 后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 根 据实 际 情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 调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 ,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调整 前3 个 工作 日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在所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是风险 相对 较低 的基 金产 品。在 一 般情况 下, 其风 险与 预期 收益均 低于 一般 债券 基金 ,也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与股 票型基 金。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3 (八) 投资 组合 限制 与禁 止行为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应符 合 以下规 定: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不得超 过 180 天; (2 ) 本 基 金投 资 于 同一 公司 发 行 的 短期 企 业 债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的 企业 债 券其信 用级 别不 得低 于 AAA 级; (4) 本 基金 的存 款银 行应 当是具 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人资 格、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或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管 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 银行的 存款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存放 在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 的存款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本 基金 投资 于定期 存款 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0 %。 (5 )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外 ,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中,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 额在每 个 交易日 均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因发生 巨额 赎回 致使 货币 市场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20%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5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6)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股 票; (7)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可 转换债 券; (8)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剩 余 期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9)本 基金 投资 持有 的剩 余期限 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 动利率 债 券的摊 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0)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 率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11) 本基 金进 行买 断式 回购融 入基 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12) 本基 金定 期存 款的 期限不 得超 过一 年( 含一 年),且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3)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三个月 内使 基金 投资 组合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因基金 规 模或市 场变 化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导 致投 资组 合超出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10个 交易 日内 调整 完毕 ,以符 合有 关限 制规 定。 对于法 律法 规要 求的 强制 性规定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修 改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时 , 本基金 将相 应修 改投 资组 合限制 规定 。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4 2.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计算方 法 (1)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计算公 式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 ?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资产 ? 剩余期 限- ? 投资 于 金融工具 产生的负 债 ? 剩余期限+ ? 债券正回 购 ? 剩余期限)/(投 资于金 融工具产 生 的 资产-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负 债+ 债券 正回 购) 其中,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资 产包 括现 金类 资产( 含银行 活期 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易保 证金 、证 券清 算款 、买断 式回 购履 约金 等) 、 银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债券 、逆 回购 、 中央 银行 票据 、 买 断式回 购产 生的 待回 购债 券,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债券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限的 确定


1)银 行活 期存 款、 清算 备 付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 为 0 天 ;证 券清 算款 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交 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 断式回 购 履 约金 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2) 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 单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3)银 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 限以存 款协 议中 约定 的通 知期计 算。 4)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是指计 算日 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所 剩余 的天 数, 以下 情况除 外:浮 动利 率债 券的 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下一 个利 率调整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5)回 购(包 括正 回购 和逆 回购)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 至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天 数计算 。 6)中 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中 央银 行票 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7)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 购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为 该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8)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返 售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 数计算 。 9) 对其 它金 融工 具 , 本 基 金管理 人将 基于 审慎 原则 , 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 或 者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方法 计算 其剩 余期限 。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5 (1) 承销 证券 ; (2) 将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 额,但 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发行的 股票 或 债券;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将 基 金资 产用 于购 买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发行 和承 销期内 承销 的有 价证 券 ;


(8) 从事 内幕 交易 、 操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9) 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股东 进行交 易, 通过 交易 上的 安排人 为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 期限的 真实 天数 。 (10)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 动。





对 上述 事项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的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和方 法 1、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所投资 证券 产生 的权 利, 保护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十) 基金 的融 资政 策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一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报告 期 为2015 年4 月1 日起 至6 月 30 日止。 1 、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28,616,603,755.80 21.05 其中: 债券 28,616,603,755.80 21.0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4,111,227,486.81 10.38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融资 产 - -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6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0,630,405,210.93 66.66 4 其他资 产 2,594,440,383.00 1.91 5 合计 135,952,676,836.54 100.00 2 、 报告 期债 券回 购融 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5.4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02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470,399,644.80 0.3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 告期 内债 券融 资余 额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 资余额 占资 产 余额比 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 基 金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未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3 、 期末 基金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 项





目 天


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13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4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109 注:本 报告 期内 无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 超过 18 0天情 况。


(2 )报 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21.57


0.35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7.7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20.3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34.2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14.53


-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7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合计 98.54 0.35 4 、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7,620,420,063.73 5.6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7,130,520,591.82 5.27 4 企业债 券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9,535,919,845.10 14.44 6 中期票 据 1,460,263,846.97 1.08 7 其他 - - 8 合计 28,616,603,755.80 21.15 9 剩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券 - - 注: 上 表中 ,债 券的 成本 包括债 券面 值和 折溢 价 。 5、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50206 15 国开 06 13,900,000 1,397,397,917.79 1.03 2 140444 14 农发 44 8,800,000 880,722,669.43 0.65 3 150403 15 农发 03 8,200,000 821,379,439.10 0.61 4 140357 14 进出 57 4,800,000 480,225,022.09 0.35 5 150411 15 农发 11 4,500,000 451,419,952.69 0.33 6 1082183 10 首钢 MTN2 4,500,000 449,170,955.32 0.33 7 150202 15 国开 02 4,300,000 430,856,254.00 0.32 8 150301 15 进出 01 4,300,000 430,771,945.56 0.32 9 150307 15 进出 07 4,200,000 422,038,154.45 0.31 10 150211 15 国开 11 3,800,000 381,392,154.13 0.28 注: 上表 中, 债券 的成 本 包括债 券面 值和 折溢 价。 6 、 “影 子定 价” 与“ 摊余 成本法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8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2149%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489%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1397% 注:上 表中 “偏 离情 况” 根据报 告期 内各 工作 日数 据计算 。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 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 8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本基金 采用 固定 份额 净值 ,基金 账面 份额 净值 始终 保持为 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估 值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即估 值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按票面 利率 或商 定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其 剩余 期限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进行 摊销, 每日 计提 收益 或损 失。 (2 )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 持有的 剩余 期限 小 于 397 天但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 利率债 券的 摊余 成本 总计 在每个 交易 日均 未超 过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20 %。 (3)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4) 其他 资产 的构 成


序号 其他资 产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382,596,734.88 4 应收申 购款 1,211,760,988.67 5 其他应 收款 82,659.45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594,440,383.00 九、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9 1.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06 年3 月20 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截 至2015 年6 月30 日) 的 投 资业绩 及同 期 基 准的 比较 如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1 )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4 ) (1) -(3) (2) -(4) 2006.3.20-2006.12.31 1.3999% 0.0024% 1.3554% 0.0002% 0.0445% 0.0022% 2007 年 3.5366% 0.0090% 2.4441% 0.0017% 1.0925% 0.0073% 2008 年 4.1048% 0.0128% 3.4340% 0.0011% 0.6708% 0.0117% 2009 年 1.2863% 0.0054% 1.9800% 0.0000% -0.6937% 0.0054% 2010 年 1.8057% 0.0032% 2.0289% 0.0003% -0.2232% 0.0029% 2011 年 3.3022% 0.0035% 3.0748% 0.0007% 0.2274% 0.0028% 2012 年 4.0542% 0.0045% 3.0447% 0.0007% 1.0095% 0.0038% 2013 年 4.3816% 0.0020% 2.8000% 0.0000% 1.5816% 0.0020% 2014 年 4.8672% 0.0025% 2.7726% 0.0002% 2.0946% 0.0023% 2015.1.1-2015.6.30 2.1103% 0.0017% 1.1440% 0.0006% 0.9663% 0.001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35.4027% 0.0068% 24.0607% 0.0016% 11.3420% 0.0052%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收益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比较


(2006 年 3 月 20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0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6 年3 月20 日 生效 。 2、按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 金自基金 合同生效 起三个 月内为建 仓期。截 至报告 期末本 基 金的各项 投资符合 基金合 同第十三 条(三) 投资范 围、 (八) 投资组 合限制与 禁止行为 中 规 定的各项 要求:本 基金投 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 期限在 每个交易 日不得超 过180 天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公 司发行的 短期企 业债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除 发 生巨额赎 回的 情形外 ,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中 , 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 余额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限 制。 十、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1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基金 财 产 独立 于 基金管 理 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的 固有 财 产 , 并由 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因 基 金 财产 的 管理 、 运用 或 者 其 他情 形 而取 得 的财 产 和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 费 以及其 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3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以 其 自 有资 产 承担 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 不得 对 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和其 他权利 。 4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因 依 法 解散 、 被依 法 撤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等原 因 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范 围。 5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处 分外,基 金 财产 不得被 处 分。 非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一、 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并 为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 回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和其 他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方法 1 、 本 基金 持 有 的债 券 (包括 票 据 ) 采用 摊 余成 本 法 进行估值,即 估 值对 象 以买 入 成 本列示 ,按 票面 利率 或商 定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 其剩 余期 限内 按 实际 利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2 率法进 行 摊 销, 每日 计提 收益。 本基 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的 市价 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2 、 基金 持有 的回购 协 议以 成本列 示。





3 、 基金 持有 的 银 行存 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商 定利 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4 、 货 币市 场 基 金存 续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定 期计 算 货 币 市场 基 金投 资 组合 摊 余 成本 与其他 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之间 的偏 离程 度, 并定 期测试 其他 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标 确定 方 法的有 效性 。投 资组 合的 摊余成 本与 其他 可参 考公 允价值 指标 产生 重大 偏离 的(偏 离度 超 过 0.5% ), 应按其他 公允 价值指标对组 合的账面 价 值进行调整, 调整差额 确 认为 “ 公允 价 值变动 损益 ” , 并 按其 他公 允价值 指标 进行 后续 计量 。 如 基金 份额 净值 恢复 至 1 元 , 可恢 复 使用摊 余成 本法 估算 公允 价值。





5 、 如 有确 凿 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 规 定不 能 客观 反 映基 金 资 产 公允 价 值的 , 基金 管 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在与 基金 托管人 商议 后, 按最 能反 映基金 资产 公允 价值 的方 法估值 。


6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基 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 估值 结 果发 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返 回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可 抗 力 或其 他 情形致 使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基 金 财产 价 值 时; 3 、 如 出现 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属 于 紧 急 事故 的 任何 情 况, 会 导 致 基金 管 理人 不 能出 售 或 评估基 金资 产的 ; 4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七)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差错处 理的 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收 益计 算出 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立 即 纠正 ,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错误偏 差 达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备 案。


3. 因 基金 收益 计算 错 误造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 要求基 金管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3 理人予 以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向其 他责 任人 进行 追偿 , 赔 偿仅限 于差 错而 导致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直接 损失 。


4. 基 金管 理人 具有 向 当事人 追偿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5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由 于 各 自技 术 系统 设 置而 产 生 的 净值 计 算尾 差 ,以 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6.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处 理。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按本 条有 关估 值方 法的 第 4 、5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 成的偏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净值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不 可 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 证 券 交易 所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及相 关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机 构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 家会计 政策 变更 、市 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财 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应 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1 、 基 金收 益 包 括: 基 金投资 所 得 债 券利 息 、买 卖 证券 差 价 、 银行 存 款利 息 以及 其 他 收入。 2 、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 基 金净 收 益 为基 金 收益扣 除 按 照 有关 规 定可 以 在基 金 收 益 中扣 除 的费 用 等项 目 后 的余额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 本基金 采用1.00 元固 定 份额净值交 易方式 ,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每个开 放日将实 现的基 金净 收益 ( 或净 损 失)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参与 下一 日基 金收 益 分配 , 并 按月 结 转到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 使 基金份 额净 值始 终保 持1.00 元。 3. 收益分 配的方 式约定 为 红利再投资 。如当 期累计 分配的基金 收益为 正 值, 则为持有 人增加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 如当 期 累计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为负 值 , 则 为持 有人 缩 减相 应 的基 金份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4 额。投 资者 可通 过赎 回基 金份额 获取 现金 收益 。 4. 本 基金 收益 每月 集中 结 转一次 ,成 立不 满一 个月 不结转 。 5. 若投资 者全部 赎回基 金 份额时, 基 金管理 人自动 将投资者 账 户当前 累计收 益 全部结 转并与 赎回 款一 起支 付给 投资者 ; 投资 者部 分赎 回 , 账 户当 前累 计收 益为 正 时 , 不结 转账户 当前累 计收 益 。 账户 当前 累计收 益为 负时 ,按 赎回 比例结 转账 户当 前累 计收 益。 6.当日申 购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起享 有基金 的分配权 益;当日 赎回的 基金份 额 自下一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1.本 基金 每工 作日 进行 收 益分配 。





2 .本 基金每 个工作日 公告截至 上一工作 日(含 节假日) 每万份基 金份额 净收益和 基 金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每万份 基金 份额 净 收 益计 算 公式 如下 : 每万份 基金 份额 净收益=[ 当日基 金的 净收益/ 当日 基 金 份额 总额 ]×1 0,00 0 。





其 中, 当日 基金 份额 总额包 括上 一工 作日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而增 加或 缩减 的基金 份额 。 上述每 万份 基金 份额 净收 益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四 位,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采取 截尾 的方式 。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公式如 下: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 100% 1 - ) 10000 R (1 365/7 i 7 1 i II ? ? ? ? ? ? ? ? ? ? ? ? ? ? ? ? ? ? ? Ri为最 近第i 公 历日 基金 每万份 基金 份额 净收 益, 上 述收益 率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式保留 至 小数点 后三 位。 3、 本 基金 每月 初 例 行对 上 月实现 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 如遇 节假 日顺 延 ) , 具 体做法 是 将基金 投资 者账 户的 当前 累计收 益结 转为 该基 金投 资者账 户的 本基 金份 额 , 结 转的基 金份 额 精确至0.01 份, 小数 点后 第三位 截尾 。


4 、 本基 金对 每月 例行 的收益 结转 不再 另行 公告 。 (四)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5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5 、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 、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8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列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3%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33%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33%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0%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10%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E ×0.10%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 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后于 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3 、 销售 服务 费 基金销 售人 的销 售服 务费 按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 年费 率计 提 。 计算方 法 如下: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6 H=E× 0.25% ? 当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销 售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支付 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营 销广 告费 、促销 活 动费、 持有 人服 务费 等。 4 、 本条 第( 一) 款第 4 至第 7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 的 律师费 、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费 用等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基 金托 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人 调整 上述 费用时 ,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 会计 制度 按国 家有 关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 、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5 、 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6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保 留 完整的 会 计 账 目、 凭 证并 进 行日 常 的 会 计核 算 ,按 照 有关 规 定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7 编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基金 托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 对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 基 金管 理 人 聘请 与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相 独立 的 、 具 有从 事 证券 业 务资 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等 机构 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计 ; 2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 认 为有 充 足理 由 更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须 经 基金 托 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 同意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后 在 2 日 内公 告。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披露 原则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二)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1 、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后,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 份 额发 售的 三日 前,将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 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3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 基金合 同 生 效 的次 日 在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登 载 基金 合 同生 效 公 告。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起四 十五 日内,更 新 招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公 告 的十五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三) 定期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8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包 括基 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1 、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 告,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2 、基金半年 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3 、基金季度 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四) 基金 收益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该开 放日 本基 金 每 万份 基金份 额净 收益 与基 金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收益 公告由 基金 管 理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五)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 人 的董 事 长、总 经 理 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 经理 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9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六) 公开 澄清 在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 况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公 布 后,应 当 分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代销 机 构的 住 所,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投资 者可免 费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0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十六、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管理 风险 、合规 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以及其 他 风险。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1 、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及其 它证 券市场 价格 的波 动。 影响 债券市 场及 其 它证券 价格 波动 的风 险包 括但不 限于 以下 多种 风险 因素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动 , 影 响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受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 也 呈 现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所 投 资的债 券及 其它 证券 , 其 收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发 生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 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的变 动, 基金 所投 资的 债 券及其 它 证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险 。 (4)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如 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 现 金 的购买 力 会下降 ,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收 益。 (5)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 而导 致本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从 而影 响上 市企 业信用 等级 。 (6)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1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发行的 债券 违约风 险增 大 , 从 而其 价 格可能 下跌 , 使基 金投 资 收益下 降 。 虽 然本 基金 可 通过分 散化 投资 减少这 种非 系统 性风 险, 但并不 能完 全消 除该 种风 险。 (7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 险 ,单 一的 久期指 标 并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 的存在 。 (8 )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带 来 的价格 风险 互为 消长 。 (9 )赎 回或 提前 支付 风险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一些 债券 可能具 有赎 回或 提前 支付 等选择 权条 款 , 当 市场 环境 变化时 , 债券的 发行 人可 能会 赎回 或提前 支付 部分 或者 全部 债券本 息, 从而 可能 给本 基金的 投资 带 来风险 。 (10 ) 投资 组合 杠杆 风险 本基金 在投 资过 程中 ,可 能会通 过债券 正 回购 交易 等交易 手段 ,增 加投 资组 合的杠 杆 程度, 以 提 升整 体投资 组合 的预 期收益 , 但与 此同 时 也相 应放 大了 投资 组合 的风险 水 平 。 2 、 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信 用风 险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而 产生 的证 券交 割风 险。 3 、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括由 于本 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支 付的 要 求所引 致的 风险 。 4 、 银行 定期 存款 投资 风险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本基 金一部 分资 产将 根据 市场 情况投 资于 银行 定期 存款 。银行 定 期存款 所存 放的 银行 可能 出现流 动性 风 险 、违 约风 险或破 产风 险,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会加 强 对银行 定期 存款 业务 的风 险控制 ,严 格考 察存 款银 行信用 水平 ,减 少上 述风 险的发 生, 但 仍然不 可能 完全 消除 上述 风险。 此外 ,由 于流 动性 管理的 需要 、应 付基 金赎 回的需 要、 基 金为满 足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要求的 需要 ,或 者基 金管 理人基 于其 它 合理的 原因 , 可能需 要提 前支取 银行 定期 存款 , 由 此可能 导致 基金 财产 遭受 息差( 即本 基 金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2 已计提 的资 金利 息和 提前 支取时 收到 的资 金利 息差 额) 损 失。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投 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金 收益 水 平,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势 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操 作出 现 失误, 都会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三) 合规 性风 险 是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而带 来 的 风险 。 (四)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存 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成 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程 等 引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 、IT 系统 故障 等风险 。 (五) 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代 理商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以下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变 更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3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事项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5 )其 他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2 、 变 更基 金 合 同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 监 会 核准 或 备案 , 并自 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3 、 但 如因 相 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 变 动并 属 于本 基 金合 同 必 须 遵照 进 行修 改 的情 形 , 或者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而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3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 2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职 责 终 止, 在 六个 月 内没 有 新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承接的 ; 3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 自基 金 合 同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三 十个 工 作日 内 由基 金 管 理 人组 织 成立 基 金财 产 清 算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成员由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 作人员 。 (3 )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负责基 金 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和 分 配。 基 金财 产 清 算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3 、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变现 ; (5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6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5、基 金财 产清 偿顺 序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4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资 产按 前款 (1 )- (4)项 规定 依顺 序清 偿, 在 上一顺 序权 利人 未得 以清 偿前, 不分配 给下 一顺 序权 利人 。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 在五 日内公 告。 7 、 基金 财产 清算 帐册 及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十五 年以上 。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关 于基 金账 户确 认 公司向首 次开立基 金账户 的客户寄 送《基金 账户确 认书》 (公 司获得投 资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公司 将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送 《基 金 账 户确认 书》 。 二、关 于对 账单 服务 1 、 公司 的网 站、 热线 电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份 额持有 人 可登 录公 司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 我的账 户”栏 目,输 入 开户 证件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自 助查 询或 下载 任意 时段的 对账 单。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5 (2 ) 份额 持有 人用 带有 传 真机的 电话 , 拨打 公司 热 线电话 (4008119999 ) , 选 择自助 服务, 按“3 ”后 ,输 入需 要下载 的对 账单 日期 ,进 行对账 单自 助传 真。 2 、 公司 将 按照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求 , 提 供纸 质、 电 子 邮件、 短信 对账 单。 上 述 对账单 需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 件、短 信等 向公 司主 动定 制。其 中: (1 )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 : 公 司为定 制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 月 度、 季度和 年 度电子 对账 单。 电子 对账 单在每 月、 季、 年 度结 束 后15 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 有人指 定 的 电子 信箱发 送。 (2 ) 手机 短信 对账 单 : 公 司为定 制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发 送交 易发 生时间 段 的季度 手机 短信 账单 。 手 机短信 对账 单在 每季 度、 年度结 束后15 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有 人 指 定 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 ) 纸质 对账 单 : 公司 为 定制纸 制对 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寄 送 交 易发 生期 间的 季度纸 质 对账单 。 季度 内无 交易 发 生, 公司 将 不 邮寄 该季 度 纸质对 账单 。 定制 纸质 对 账单 的 份额 持有 人将获 得年 度对 账单 。纸 质对账 单的 寄送 时间 为 每 季度 或 年度 结束 后的15 个 工作日 内 。 3 、 提示: 由于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的 邮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不 详或 因 邮 局投递 差 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 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 准确送 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 金销售 网点 或致 电 本公 司客 服中 心办理 相 关信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三、关 于收 益分 配方 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 利再投 资 , 投 资人 可通 过 本公司 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 心或销 售机 构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关 于 定 期定 额投 资 本基金可 通过销售 机构 和 我公司网 上交易系 统 为份 额持有人 提供定期 定额投 资的服务 , 即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采用 固定 期限 、 固定金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 投资金 额限 制以 销售 机构 规定及 相关 公告 为准 。 五、关 于 资 讯服 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 资报 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子 版) 。如 需通过手 机或电子 邮件获得 上述资 讯,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公 司网站或 热 线 电话定 制。 六、关 于联 络方 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 、 热线 电话 :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6 (1 ) 人工服 务 : 我 公司为 客户提供 每天24 小时人 工 服务,内 容包括 :账 户信 息查询 、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2 ) 自助电 话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 小时 自动语 音 服务,客 户可通 过热 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金 份额 、 基金 净值 、 基 金对 账单 、 最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及 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2 、 在线 客户 服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 在线 客 服” 栏目 ,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 点击 “在 线 客服 ” 图 标通 过网 络 在 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 在 线客 服 服务时 间为 每天24 小 时 , 内容包 括 : 基 金 产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 及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 3 、 电子 邮件 和电 话留 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子 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线 电话 (按 “6 ” )发 送邮 件或 留言 , 您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 个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七、关 于电 子化 交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 时服 务) 办理 基金 交易 业务, 包 括: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撤 单等 业务 。电 子化 交易方 式有 :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 使用 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 过网 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 基金 交易业务。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电话交 易: 是网 上交 易的 一种补 充委 托方 式, 客户 在外出 或者 不方 便上 网的 时候可 以 通 过电话 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交 易业 务。 电话 :4008119999-3


手机交易 : 方便 客户随时 随地办理 基金交 易业务 。 两种方式 满足不 同客户 的 需要。1 、 手机APP 客 户端 : 操 作简 单 、 应用 灵活, 客户 可随 时 随地通 过手 机客 户端 办理 业务。 下载 方 式: 客户 可以 通过 在工 银 瑞信官 网上 下载 , 也可 以 通过App Store 、91 助手 、 安卓网 等渠 道搜 索下载。2 、手机WAP :互动性强、信息完备,客户可以随时随地通过访问手机WAP 网站 的 方式办 理基 金交 易业 务和 查询最 新基 金信 息。 网址 :http://wap.icbccs.com.cn/wap/ 。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关 于网 站服 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 产 品信 息查 询、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告 信息 查 询、 基金 资 讯、投资 策略报 告、交易 状态查询 、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 定额计 算器专 业理财工 具、 定期定 额投 资理 财规 划 、 财富俱 乐部 积分 兑换 、 微 博/微信/网 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等 内容 的服 务。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7 九、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 渠道 对 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十、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任 何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 容, 请联 系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电话。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期 间,本 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关 公告 如下 : 1 、 工 银瑞 信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关 于 基金 直 销电 子 自助 交 易 业 务开 通 中国 银 行和 交 通 银行支 付方 式及 部分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5-03-27 ;


2 、 工 银瑞 信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关 于 旗下 基 金调 整 交易 所 固 定 收益 品 种估 值 方法 的 公 告 ,2015-03-27 ;


3、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上 海大 智慧 财富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销 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04-20 ; 4、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参 与深 圳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认/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4-24 ; 5、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副 总经 理变 更的 公告 ,2015-04-28 ; 6、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公 司董 事 、 监 事 、 高级管 理人 员以 及其 他从 业人员 在子公 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 公告 ,2015-05-12;


7、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一路 财富 ( 北京 ) 信息 科 技有限 公司网 上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5-28; 8、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副 总经 理变 更的 公告 ,2015-06-02 ; 9、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上 海汇 付金 融服务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售 机 构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06-30; 10、 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参 加数 米基 金网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5-07-08; 11、关 于暂 停基 金直 销电 子自助 交易 系统 “工 行网 银”服 务的 通知 ,2015-07-10; 12、工 银瑞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汉口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机 构 并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07-21 ;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8 13、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住所 变更 的公 告 ,2015-07-30 ; 14、 关 于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5 年 抗战 胜利 纪 念日假 期暂 停申 购、 转换 入业务 的 公告 ,2015-08-27; 15、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晋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机 构 并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09-16 ; 16、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变 更公 告, 2015-09-16 ; 17、工 银瑞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中信 期货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公 告 ,2015-09-18 ; 18、关 于增 加华 瑞保 险销 售有限 公司 为工 银瑞 信货 币市场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 2015-09-18 。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 理人的 网 站上 ,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信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二) 《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三) 《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 至 (五)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 营 业场 所, 第 (六) 项 文件存放 于基金托 管人的 办公场所 。 基金投 资者 在 营业时间 可免费查 阅 , 在 支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9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五年十一 月 三 日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0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其 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独 立管 理基 金财 产 ; (2)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 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募 集 、 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3)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得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 , 收取 基金 合同事 先约 定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其 它费 用; (4)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对 基金 资产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 益 ; (6 )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对基 金代销 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 监 督和 检查; (7 )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 更 换基 金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 办 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9)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0)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2)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3)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并 确 定有关 费率 ; (14)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1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代 理 该项业 务; (5 )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和相应 的技 术设 施进 行基 金的注 册 登 记或 委托 其他 机构代 理 该项业 务; (6)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7)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9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消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照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 基金份 额净收 益和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10)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1)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 露前 ,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 他人泄 露 ; (12)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13)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赎 回 和分红 款项 ; (14)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7)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2 (18)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内发 出;保 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得 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20)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21)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应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2) 基金 托管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财产 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24) 公平 对待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 防止 在不 同基 金间进 行有 损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及 资源 分配 ; (25) 按照 法律 法规 ,代 表基金 行使 所投 资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26)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2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3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于基金 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3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 割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19)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 他义务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4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组成 。 (二)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时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 修改 或终 止基 金合 同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但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5 5 、 提 高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的 报酬 标 准, 但 根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提 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 6 、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合 并; 7 、 变更 基金 类别 ;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10 、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三) 出现 以下 情况 之一 的,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公 告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它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1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 基 金托 管 人 认为 有 必要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 应 当 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 代 表基 金 份 额百 分 之十以 上 ( 含 百分 之 十)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 之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6 不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十 以上 (含 百分 之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 的,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4 、 代 表基 金 份 额百 分 之十以 上 ( 含 百分 之 十)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 项书 面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百 分 之十以 上( 含百 分之 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三十 日报国 务院 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5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五) 通知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 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30 天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7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 权代表 应当 出席 ;通 讯方 式开会 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决 定基 金管 理人 更换或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和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 自出 席 会 议者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和 受托 出 席会 议 者 出 具的 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 者出示 的 在 权 益登 记 日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显 示 , 全 部有 效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 含 50% )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 会 的时 间和 地点。召 集人应 当提 前 30 日 公告 重新开 会的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 事项。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规定公 布 会 议 通知 后 , 在 两 个工 作 日 内 连续 公 布相 关 提示 性 公 告; 2 、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 本 人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或 授 权 他 人代 表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代 表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 直 接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受托 代 表他 人 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其 它代 表 , 同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和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8 5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 议事 内 容 限为 本 条前述 第 ( 二 )款 规 定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开 事 由范 围 内 的事项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或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 ) 对于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召 集 人应 当 按 照 以下 原 则对 提 案进 行 审 核: a 、 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对 于 不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 不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 程 序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提案 涉 及 的程 序 性问 题 作出决 定 。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 持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定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4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或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六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9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 由召集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 论 后进行 表决 , 并 形成 大会 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 效;在 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10 天 公布 提 案内容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在 公证机 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全 部有 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七) 表决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 之二) 通过 。 (2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通 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或终 止基 金合 同应 当以 特别决 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八) 计票 1 、 现场 开会 (1 )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为召 集 人授 权 出席 大 会 的 代表 , 如大 会 由基 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推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2 ) 监票 人 应 当在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表决 后 立即 进 行清 点 并 由 大会 主 持人 当 场公 布 计 票结果 。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0 (3 ) 如果 会 议 主持 人 对于提 交 的 表 决结 果 有怀 疑 ,可 以 对 所 投票 数 进行 重 新清 点 ;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点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理 人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果 有异 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清 点 , 会 议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 人授权 代表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进行 计票 ,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九) 生效 与公 告 1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按照 《 基 金 法》 有 关规 定 表决 通 过 的 事项 , 召集 人 应当 自 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中 国证 监 会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 生 效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 2 日 内,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以下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变 更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3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事项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议 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5 )其 他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1 2 、 变 更基 金 合 同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 监 会 核准 或 备案 , 并自 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3 、 但 如因 相 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 变 动并 属 于本 基 金合 同 必 须 遵照 进 行修 改 的情 形 , 或者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而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 2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职 责 终 止, 在 六个 月 内没 有 新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承接的 ; 3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 自基 金 合 同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三 十个 工 作日 内 由基 金 管 理 人组 织 成立 基 金财 产 清 算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成员由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 作人员 。 (3 )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负责基 金 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和 分 配。 基 金财 产 清 算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3 、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变现 ; (5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6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2 4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5 、 基金 财产 清偿 顺序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 金 资 产按 前 款(1 )- (4 ) 项 规定 依 顺序 清 偿, 在上 一 顺 序权 利 人未 得 以清偿 前 , 不分配 给下 一顺 序权 利人 。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 在五 日内公 告。 7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十五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间 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与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可 首 先通过 友好 协商 或调 解解 决。自 一方 书面 要求 协商 解决争 议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如果争 议未 能 以协商 或调 解方 式解 决,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根 据 提交仲 裁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争议 处理 期间 ,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五、其它事项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住 所 , 供 投资 者查 阅 , 基 金合 同 条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为 准。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3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甲5 号 6 层甲5 号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5 号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委员 会银 监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4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根据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以下金 融工 具, 包括 : (1) 现金 ; (2) 通知 存款 ; (3) 1年 以内 (含1 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大 额存 单;


(4) 剩余 期限 在397 天 以 内(含397 天) 的债 券; (5) 期限 在1 年以 内( 含1年) 的债 券回 购; (6) 期限 在1 年以 内( 含1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7 ) 中 国证 监会 、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并允 许货 币市 场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应符合 以下 规定 :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不 得超过180 天; 2.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 发行的 短期 企业 债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3.本 基金 投资 的企 业债 券 其信用 级别 不得 低于AAA 级; 4.本 基金 的存 款银 行应 当 是具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人资格 、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业务 资 格或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存 放在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 的存款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0% ; 存 放在 不具 有 基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存款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本基 金投 资于 定期 存款 的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30 %。 5.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外,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中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在每个 交 易日均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5 因发生 巨额 赎回 致使 货币 市场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20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5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6.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股 票 ; 7.本 基金 不 得 投资 于可 转 换债券 ; 8.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剩余 期 限超过397 天的 债券 ; 9.本 基金 投资 持有 的剩 余 期限不 超过397 天但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 债券的 摊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0.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定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 利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 11.本 基金 进行 买断 式回 购融入 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得 超过397 天。 12.本 基金 定期 存款 的期 限不得 超过 一年( 含 一年) ,且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3.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三个月 内使 基金 投资 组合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因基金 规 模或市 场变 化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导 致投 资组 合超出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10个 交易 日内 调整 完毕 ,以符 合有 关限 制规 定。 对于法 律法 规要 求的 强制 性规定 ,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修改 或取 消上 述限 制 规 定时 , 本基金 将相 应修 改投 资组 合限制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 有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 托 管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 事前 提供 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 名单进 行更 新 , 如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 应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控制 , 按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因交 易对 手 不履行 合同 对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 任, 并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告。 (五 ) 在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 款前 , 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符 合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名 单, 并及 时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6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当 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存款 银行 名单发 生变 化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及 时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银 行存款 的交 易对 手范 围是 否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八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九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 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7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 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的 “ 基金募 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基 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停止募 集时,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 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 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未能 达到基金 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人 可以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 机构开立基金的 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基 金资金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8 3.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件 下,基金 托管人可以通过 基金托管 人专用账户办理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 保管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 回购等 主协 议。 (六)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 金 投资 银行 定 期存 款,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 据 证 监会 《 关于 货币市 场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有 关问 题的 通知》的 规 定, 就货 币市 场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 签订 书面协 议 。 基 金 投资 银行 定 期存 款应由 基 金管 理人 与 存款 银行总 行 或其 授权 分 行签 订总体 合 作协 议 , 并将 资金 存放 于存 款银 行 总行 或其 授权 分行 指定 的 分支 机构 。存 款账 户必 须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 ,账 户名 称为 基金 名称, 并加 盖本 基金 章和 基金管 理人 公章 。 办 理 基金 投 资定 期存 款 的开 户 、全 部 提前 支取 、部分 提 前支 取 或到 期支 取,需 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持 授权 委托 书共 同全程 办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还要将 授权 委托 书的 复印 件交由 对方 备份 。基 金管 理人上 述事 项授 权人 员与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洽谈 存款 事宜 并签 订定 期存款 协议 的人 员不 能为 同一人 。 基金 所投资定 期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建立定 期对 账机制 ,确 保货 币市 场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账目 及核 对的真 实、 准确 。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9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银行 间市 场凭证 等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相 关规 定办 理。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管 原件 。 在 基金 运作 中 签订的 重 大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上述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1.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本基金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估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一 ) 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编制 并保 管 。 在 编制 半 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由 基金托 管人 按相 关规 定负 责保管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 按法律 法规 及证 券监 督管 理部门 的要 求执行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0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