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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阿鑫二号(001814)

新华阿鑫二号: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新华阿鑫二 号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华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平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重 要 提 示 1、 新华 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已 获中国证监会2015 年8 月7 日 证监许可 【2015】1918 号文准予注册 。 2、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新华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为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 4、本基金发售安排预定在 2015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7 日(含周 六、周日),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公开发售 。 5、本基金募集对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是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合法募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本基金首次募集最低限为 2 亿份,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 内最终确 认的有效认购总金额 (含认购费) 拟不超过 30 亿元人民币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 在 募 集 期 内的 任 何 一 日( 包括首日), 若 预 计 当日 的 有 效 认购 申 请 全 部确 认 后, 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 30 亿元人民币,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 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募集期内,若预计次日(T+1 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 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 达到或超过 30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管理人可于次日(T+1 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T+2 日 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 金额(不包括利息)未超过募集上限,则对所 有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 息)超过募集上限,则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 “末日比例确认” 的原 2 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而在该最后一个发售日 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该募集规模上限。 《新华阿鑫二号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 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 7、本基金仅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进行公开发售。 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包括: 新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直销中心和新华基 金网上交易系统; 如在募集期间增设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 者不须另行开立。 9、本基金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中 心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认购金额级差。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其认购金额按照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 率为基准进行计算。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 10、 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认购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认购人 所有,其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11、 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 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 人 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5 年11 月3 日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以及登载在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上的《新华 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投资者 也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 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3、 开户、 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销售机构咨询 。 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 服务电话(400-819-8866)咨询购买事宜。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3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 即通过向社 会公开发行基金份额筹集资金、 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管理人 (即基金管理公 司) 统一管理和运用资金, 从事股票、 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并将投资收益按基 金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利率风险, 信用风 险, 流动性风险, 再投资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 和 其他风险。 本 基 金 的 特有 风 险 : (1 ) 流 动 性风 险 , 本 基金 以 定 期 开放 的 方 式 运作 , 即 在基金保本周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 (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 期间不 开放赎回业 务。 因 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面 临 着 流动 性 风 险 ;(2 ) 担 保风 险 , 本 基金 为 保 本 基 金 , 投 资 人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示基金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 通过正规的途径, 如: 新华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19-8866),新华 基金公司 网站(www.ncfund.com.cn),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 金状况、 投资期限、 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 再作出是 否投资的决定。 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 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 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保本周期为 二十四个月, 投资者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存在着仅能收回本金( 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 和募集期利息之和) 的可能性。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可能到期终止或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为其他类型基金,到期具体操作以届时公 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 4 益,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请投资者正确认识和对待本 基金未来可能的收益和风险。 一 、 本 次 募 集 基 本 情 况 (一)基金名称:新华阿鑫 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代码:001814 (三)基金类型:混合型 (四)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每份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为1.00 元人民币 (六) 募集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允许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是指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现 时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募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直销系统公开发售。 (八)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 三 个 月 。 自2015 年11 月 11 日—2015 年 11 月 17 日,本基金 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若本 基金符合法定成立条件( 即基金 募 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 少于2 亿,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下同) , 则本 基 金 向 中国 证 监 会 办理 完 备 案 手续 后 , 可 以宣 告 本 基 金合 同 生 效 ; 否则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 本基金仍未达到 合同生效条件, 本 公司将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 给基金认购人。


5 二、发售 方 式及 相 关规 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 不须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 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三)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 假定 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 认购金额 在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1.00=10,00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3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 份额部分)。


(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认购限制


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含首日),若当日认购结束后累计认购金额(不 含募集期认购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认购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提前结束认购受理,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若当日认购结束后累计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认购利息)接近或达到认购 6 规模上限,则对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当日认购结束后,基金 累计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认购利息)超过认购规模上限,将对当日之前的有 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当日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 ”的原则 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依法退还给投资人。 本基金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中心 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 。 超 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认购金额级差。 投 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其认购金额按照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 率为基准进行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七)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新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联系人:张秀丽 电话:010-68730999 传真:010-68731199 网址:www.ncfund.com.cn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 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如在募集期间增设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 、 本基 金 开户 与 认购 程 序 本公司直销系统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一)开户与认购时间 开户和认购时间: 2015年11月11日—2015年11月17日9: 30-16: 30(含周六、 周日)。 (二)办理开户 (1)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 ,应亲赴直销中心,并提供下列资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 军官证、 士兵证、 武警证、 护照等)原件及复 7 印件; 2) 指定银行账户证明; 3) 填妥的《帐户类业务申请书》 ; 注:上述2)项中“指定银行账户 ”是指:在直销中心办理开户的客户需指 定一银行活期账户作为客户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 汇入账户。 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 , 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 者姓名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或信用卡等。 (2)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 应由指定经办人亲赴直销网点, 并提供下 列资料: 1)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 位公章的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 印鉴卡一式两份; 6)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 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7) 填妥的《账户类业务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2、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应通过汇款等银行认可的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 入本公 司在以下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解放碑支行 账号:3100021119200059628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50001333600050200834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8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支行营业部 账号:31010101040005484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 账号:023900250010202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 ” 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 一致; (2) 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 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 (3) 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3、认购 (1)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2) 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3)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2)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 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并加盖预留印鉴; 4)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 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下午 4:30 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 的, 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 顺延期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日期(即 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 基金发售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i.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ii.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iii.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9 iv. 在发售期截止日下午 4 : 30 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v.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三)预约开户和交易服务 本公司直销中心提供上门服务, 上门服务标准为: 异地 500 万元, 同城100 万元。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中心或者网站, 告知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人员预计一 次性购买金额及时间等信息, 客户服务人员将一次性购买金额达到上门服务标准 的名单转交给直销中心, 由本公司直销中心派销 售人员上门为客户服务, 对首次 购买者将一并提供上门开户和交易服务。 四 、 通过 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统 开 户与 认 购程 序 1、开户及认购时间: 2015 年11 月11 日—2015 年 11 月17 日9:30-16:30(24 小时服务,含周 六、周日)。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农业银行金穗卡(借记卡、准贷记卡) 、招商银行借记卡 、工商银行 借记卡以及建设银行借记卡持卡人可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ncfund.com.cn),根据提示进行开户; (2)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立即进行网上自助认购; (3) 请同时参照本公司公布于本公司网站 (www.ncfund.com.cn ) 上的 《 新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业 务。 (4)本公司网上交易咨询电话:400-819-8866。 (5)农业银行客服电话:95599 (6)招商银行客服电话:95555 (7)工商银行客服电话:95588 (8)建设银行客服电话:95533 (9)开立支付宝基金专户的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 理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的交易及查询等各项业务。 支付宝基金专户支持的银行 账户种类、开通流程及变动情况以支付宝基金专区 10 (https://fundpay.alipay.com/trade/fundIndex.htm )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敬请留意。 3、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所发生的银行规定收取的转 账费用,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 、 清算 与 交割 (一) 投资者无效认购款项将于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划入投 资者指定银行帐户。 (二) 本 基金合同生效前, 全部认购 资金存入基金认购专门账户, 任何人不 得动用。 有效认购资金冻结期间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转换成基金 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三) 基金募集结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 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 六 、 基金 的 验资 与 基金 合 同的 生 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人数不少于 200 人。 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 ,由基金托管人出具基金募 集专户存款证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 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本基金合同生效, 投资者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如果达不到上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 其 固 有 财 产承 担 因 募 集行 为 而 产 生的 债 务 和 费用 ,并在 基金 募 集 期 限届 满 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 、 发售 费用


11 本次基金发售中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 费等费用可以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基金认购费中列支, 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若 基金募集失败,则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八 、 本次 募 集当 事 人 和 中 介机 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设立日期:2004 年12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陈重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2 号办公楼第19 层 电话:010-68726666 联系人:齐岩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 22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直销机构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中心和新华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联系人:张秀丽 电话:400-819-8866 传真:010-68731199


12 网址:www.ncfund.com.cn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23-63711923


传真:023-63710297 联系人:陈猷忧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2 号楼4 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电话:010-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伟、胡慰 联系人:胡慰 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11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