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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添益B(001893)

华宝添益:关于增设场外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华 宝 兴业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于华宝 兴 业现 金 添益 交 易型
货 币 市场 基 金增 设 场外 基金 份额并 修 改 基金 合 同 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 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 《华 宝兴业现金 添益交易型 货币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合 同》 ” ) 的相关约定,华 宝兴业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 称 “本基金 管理人 ” )
经与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国建设银 行” ) 协商一 致,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定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起增设华宝兴业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以
下简称“本基金” )的场外 基金份额, 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 条款。 
 
一、 增设场外基金份额 
1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的原基金份额均为场内份额, 场内基金份额为 A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仅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 现 在现有场内份额 (A 类基金份额) 的基础上增设
场外份额(B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仅在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净值为每份 100.00 元人民币,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净值为每份 1.00 元人 民币。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 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 A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2 、基金份额的登记 
A 类基金份额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登记; B 类基金份额由华宝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登记。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A 类基金份额与 B 类基金份额之间
不能进行转换,且 B 类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3 、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 ) 此次仅在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开通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开户、 申购与赎回业
务。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单笔 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 为 1 亿 元人民币。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的 B 类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按照份额进行赎
回,最低 赎回份额不做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对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自 2015 年 11 月 9 日 起接受投资者对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业务办理规则与本公司直销柜台现行业务规则相同。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
码为 001893 ,基金简称为“华宝添益 B”。 
(3 ) 如后续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新增销售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 申购与赎回业务时, 需遵循销售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 
(4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为 体 现 赎 回 申 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实 际 比 例 及 其 影 响 , 在 认 定 巨 额 赎 回 的 过 程 中 , 应 将 每
100 份 B 类基 金份额折算为 1 份 A 类 基金份额。 
4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A 类基金
份额与每 100 份 B 类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5 、收益分配方式 
(1 )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采用 “每日分配、 按月支付” 的原则。 根据每日基金收益 情
况, 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日分配所得收
益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 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
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 B 类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人在每
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
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为 负
值,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小 数
点后第 3 位 按去尾原则处理。 (2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计算方法如下: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已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 止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6 、B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与 A 类基金份额相同。 
二、重要提示 
1 、 本基金 《 基金合同》 的修订对本基金的投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
响。 此次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 的规定。 修订内容
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详细见附件。 
2 、 根据 《基金合同》 修订内容 , 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 对招募说明书中
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3 、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 《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公司网站 (www.fsfund.com ) 查阅修订后的 《基金合同 》 全文或拨打客
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 、021-38924558 )咨询 相关事宜 。 
特此公告。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3 日 
 
附件: 《华宝 兴业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内容 
一、 “一、 前 言”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修改为: “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 
二、 “二、 释 义”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2 年 6 月 19 日颁布、同年 6 月 19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5. 注册登记 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0. 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
额的上市。申请成功后,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本基金份额的买入和卖出操作 
43.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份额折算后,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的日
已实现收益 
4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49. 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累计未
付收益 51.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
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修改为: “9. 《基金法》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运作办 法》 : 指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25. 注册登记机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 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B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 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A 类基
金份额的上市。申请成功后,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买入
和卖出操作 
43.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A 类基金份额折算后,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
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9. 基 金资 产估 值 : 指计算 评 估 基金资 产 和 负债的 价 值 ,以确 定 基 金资产 净 值 、A 类基
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七日年
化收益率的过程 
50. 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投资人基金
份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54.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增加: “44.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 B 类基金份额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1. 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也称
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2. 场外:指不通过场内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三、 “三、 基 金的基本情况”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 “( 六)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修改为: “( 六)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 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折算后 A 类基金 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B 类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增加: “ (九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
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 A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 A 类基金份额在场内申购和赎
回,B 类基金份额在场外申购和赎回。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 
四、 “五、 基 金备案 ”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 “(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 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 
修改为: “(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五、 “六、 基 金份额的折算”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 “ (三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100 
折算后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 100 元。 ” 
修改为: “ (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100 
折算后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 100 元。 
A 类基金份 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折算后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B 类基金
份额不做折算,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六、 “七、 基 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在“ ( 三) 终止上市交易”中增加: 
“A 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B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 
七、 “八、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 “(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2. “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 计
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 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
将立即结清, 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若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
除; 
5. 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内提交后不得撤销。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除上述 3 以外的其他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6 项 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与 解 冻 等 业 务 ,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 
修改为: “(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进行;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及 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销售机构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 “份额申 购、 份额赎 回” 原则, 即申购以份额申请, 赎 回以
份额申请。B 类基金份额采用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4. 本基金根 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A 类基金份额以每百份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以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 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投资人在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
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投资人在全部赎回 B 类基金份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未结转份额;部分赎回 B 类基金
份额时,剩余的 B 类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结转份额为负值时的损益; 
5.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内提交后不得撤销;
B 类基金份额当日的申购、 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内撤销, 在当日的基金交易时
间后不得撤销。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的,
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除上述 8 以外的其他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5 项 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
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和解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冻 结 与 解 冻
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除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 告 , 本 基 金 不 支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与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之 间
进行转托管。 ” 
在“(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中删除: 
“3. 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量控制的赎回申请。 ” 在“(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中增加: 
“除因上述情形外, 基金管理人也可在以下情况发生时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8. 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A 类基金份额数量控制的赎回申请。 ” 
在“ ( 十) 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中增加: 
“ 为 体 现 赎 回 申 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实 际 比 例 及 其 影 响 , 在 认 定 巨 额 赎 回 的 过 程 中 , 应 将
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折算为 1 份 A 类基金份额。 ” 
八、 “九、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 “( 五)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七)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修改为: “( 五)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 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 七)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 复 核、 审 查 基 金 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 资 产 净值、A 类 基 金份 额 的 每百份 基 金 已实现 收
益、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九、 “十、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 为 : “(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由 
(11) 终止基金 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
外; 
 (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 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 
修 改 为 : “(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份 A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B 类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为 体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本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部 分 、 第 十 一 部 分 及 基 金 合 同 其 他 条
款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议召集权、 召集权、 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的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数量、 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 每一 份
A 类基金份额均与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代表同等权利。 
 ( 二) 召开事由 
(11) 终止 A 类 基金份额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所持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
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终
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 九) 生效与 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十、 “ 十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 核 准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6)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 核 准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6)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修改为: “ (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 备 案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 备 案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十一、 “十三 、基金份额的登记”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 “( 二)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应
与注册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
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修改为: “( 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B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应与注册登记机构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义务,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十二、 “ 十六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 “( 四) 估值程序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百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净 收 益 , 每 百 份 基
金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日结转
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本 基 金 通 过 每 日 计 算 基 金 收 益 并 分 配 的 方 式 ,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 面 值 保 持 一 致 。 该 基
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予以公布。 ” 
修改为: “( 四) 估值程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
日净收益,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净收益,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日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 A 类基
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分别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百 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本 基 金 通 过 每 日 计 算 基 金 收 益 并 分 配 的 方 式 ,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 面 值 保 持 一 致 。 该 基
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 
十三、 “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9.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 
修改为: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9.A 类基金份额上市费及年费; ” 
十四、 “十八 、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 “(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投资
人收益账户里的权益和其本金 (投资人基金份额) 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 并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3. “每日分配、利随本清”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记入投资人收益账 户。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 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若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人
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
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
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投资人卖出部分基金份额时, 不支付对应的收益; 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出时, 以现金
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
额及其对应的收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投资人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 基
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的公告和实施 
本 基 金 每 工 作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
日期间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
放日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修改为: “(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投 资人收益账 户里的权益 和其本金( 投资人基金 份额)一起 参加当日的 收益分配 ,
并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3.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每日分配、利随 本清”的原则。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投资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若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后第 3 位按 去尾原则处理; 
4 .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采用 “每日分配、 按月支付” 的原则。 根 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日分配所得收益参
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每月集 中支付。 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
只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 B 类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人在每月累
计收益支付 时,其累计 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 人增加相应 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 益为负值 ,
则缩减投资 人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 回基金份额 时,其对应 收益将立即 结清;若收 益为负值 ,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
第 3 位按去 尾原则处理; 
5.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
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 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
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6. 投资人卖出部分 A 类基金份额时, 不支付对应的收益; 但投资人全部卖出 A 类基金份
额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7.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
额及其对应的收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 投资人当 日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
的 A 类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9.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的公告和实施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 A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A 类基金 份额的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两类基金份
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A 类基金 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十五、 “二十 、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 “( 五)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的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基金份额的的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基金
份额的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 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
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1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已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 
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止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2 )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按日结转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按日结转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1+ R i 10000 7 i=1 365 7 ? 1 × 100% 其中,Ri 为最近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三位。 (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 修 改 为 : “( 五) 基金资 产 净 值 公 告 、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B 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 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 A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B 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 日后首个开放日 A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3. 基 金 管理 人将 公 告 半年度 和 年 度最后 一 个 市场交 易 日 (或自 然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A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A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 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A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 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1 )A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A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已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 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止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2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已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止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3 )七日年化收益率 A 类/B 类基金份额按日结转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按日结转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1+ R i 10000 7 i=1 365 7 ? 1 × 100% 其中, Ri 为最近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 A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或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三位。 (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 十六、 “ 二十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 修改为: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A 类 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