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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稳定丰利债券A(001948)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光大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15 年9月8 日证监许可[2015]2081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 前 景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明 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 投 资 本 基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基 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 本 基 金 为债 券
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 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 金、混合 型 基 金 , 高 于货 币
市场基金。 投资人 在进 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
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适
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1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3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76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77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8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2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第 一部 分


绪言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法 》 ”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 法》 ” )和其他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以及 《建信稳定丰 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资人 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建 信 基 金管 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 依据 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建 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建信稳定 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建信稳定丰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 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 经 第 十 一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务 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月15日颁布、 同年6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国 证 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 同 年8 月8 日实施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 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 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4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基金份额登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委 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T 日 起第n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n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 合 法 收 入 及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成 本 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52、 A 类基金份额: 在 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3、C 类 基金份 额: 从 本类别 基金资 产中计 提 销售服 务费而 不收取认 购/ 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4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文 批 准 设 立 。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5% ;美 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 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 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 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 董事、监事等事宜。公 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 通过 股东会依法 行 使 权 利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直 接 或 者间 接 干 预 公 司 的 经 营 管理 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 制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 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 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 董事长。 自 2011 年 3 月起至现在, 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发业务总监;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 长;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 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 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营业部主要负责人、 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 并是国务院特殊津贴获 得者,曾荣获中国建设 银行 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 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 孙 志晨先生,董事。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 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 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个 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 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券 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 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 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 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 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 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 存款 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 董 事, 现任信安国际北亚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 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 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 际有 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 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 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 诚集 团(马来西亚)资产管 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 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 利资 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 董事, 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1981 年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 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 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 拿大 丰业银行资本市场部高 级经理 , 香 港 铁 路 公 司库 务 部 助 理 司 库 , 香 港置 地 集团库务部司库,香港 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 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 区首 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 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 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 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 咨询 部副经理 (主持工作)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 体制改 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 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 学院, 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 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 国际 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 ,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 银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英国保 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 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限公 司总裁 兼首席行政员等。 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学位。 伏军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对外经 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 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副秘书长、中国国际 金融 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涛女士,监事会主席 。东北财经大学投资经 济管理专业本科毕业, 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储 蓄处处长、营业部总经 理、 抚顺市分行行长、辽宁 省分行副行长;中国建 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行长 ;中 国建设银行高级研修院副院长。2014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 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 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 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 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 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 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 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 1992 年获北京 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 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 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 划财 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 股(华电财务公司)计 划财 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 经理,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本 控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吴洁女士,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 经理。199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199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 究所研究生部。曾任中 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 外汇资金处主任科员、 中国 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 综合处高级 副经理 (主持工作) 、 高级经 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任风险管理部总监。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 理部总经理。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理系;2001 年毕业于 北京师范大学经 济 系 。曾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人 力 资 源 部 主 任 科 员 、高 级 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部总监 助理、副总监、总监。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曾任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 科技部科员、中国建设 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主 任科 员、项目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 助理、副总监;信息技术部副总监、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张威威先生, 副总裁。 1997 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 获学士学位; 2003 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 ,获硕士学位。曾任中 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筹资 处科员、主任科员;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 行业务部主任科员、高 级副 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 工作) 、 总监、 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 公司副总裁。 曲寅军先生, 副总裁。 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学士学位; 1999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硕士学位。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审计部科员、 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 科员;重组改制 办 公 室高 级 副 经 理 ; 行 长 办 公室 高 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 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 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 部总监和公司首席战略 官。 2013 年 8 月至今,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总经理,并于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 督察长。1992 年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管理系, 获学士学 位;1999 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 1999 年 7 月加入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先后在营业 部、金融机构部、机构 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 证券 业务,曾任科员、副主 任科员、主任科员、机 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 职。 2006 年 3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 总监。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黎颖芳女士, 硕士。2000 年 7 月毕业于湖南大学金融保险学院, 同年 进入大成基金管理公司, 在金融工程部、 规划 发展部任职。 2005 年 11 月加 入本公司研究部,历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2009 年 2 月 19 日至 2011 年 5 月 11 日任建信稳定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1 年 01 月 18 日至 2014 年 1 月 22 日 任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1 月 15 日起任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 2 日 起任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和登记事宜;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防 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 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公 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 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 金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 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 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 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评价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 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 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 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 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 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 外,在公司高级管理 层下 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 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 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 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 原则。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 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 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 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 册,同时,规定完备的 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 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监督、 稽核职能,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 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 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 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 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 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第 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设立日期:1992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部总经理:曾闻学


托管部门联系人: 林迈 电话: (010 ) 63636363 传真: (010 ) 6363913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 主任 (主持工作)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 中国人民银 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 党组副书记,中国人民 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 员兼 沈阳市分行行长、党组 书记,中国人民银行信 贷管理司 司 长 , 中 国 人民 银 行货币金银局局长,中 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 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 主席。现任中国光大集 团董事长、党委书记, 中国 光大银行董事长、党委 书记,中国光大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中 国光 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赵欢, 现任中国光大 (集团) 总公司执行董事、 党委委员, 兼任中国光 大银行党委副书记、行 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 信贷部业务管理处副处 长、 处长、公司业务部综合 管理处处长,公司业务 部副总经理,厦门市分 行副 行长,公司业务部副总 经理、总经理,上海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 行副 行长、党委委员。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曾 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 分行副行长。现任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作) 。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5 年06 月30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 银融 华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资 源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摩根士丹利华 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博时转债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货币 市场 基 金 、 建 信 恒 稳 价 值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光 大 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 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添 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 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先 行策 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新 动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国金通用国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兴业商业模 式优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 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 益民服务领先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建信健康民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江信聚福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鑫元稳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鑫元合享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 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建信信息 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鼎鑫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融新 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东方新策 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金鹰产业整合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景 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 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红塔红土 盛 金 新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财 通 多 策略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42只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基金资产规模881.83亿元。 同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时, 开展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专户理财、 企业年金基金、QDII 、 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 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 、产 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 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 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 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 业务 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 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 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 稳健 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防性原则。 树 立 “预防为主” 的管理 理念, 从风险发生的源头 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时性原则。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加强内部控 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立性原则。 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 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 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 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 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 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 类业 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 督、管理和协调,建立 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 制。 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 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 制约 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 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 ,设立了风险管理 处 ,负 责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严 格 遵 照 《 基 金 法 》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商 业 银 行 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 销 售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制订、完善了《 中国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 、 《中国光大银行基金 托管 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 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 个工 作环节。 中国光大银行 基金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 、基金核算、监督稽核 )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 , 安 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 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 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 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 式方 法,对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 监督;同时,对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 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 为,及时以书面或电话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第 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 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 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 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 询。 本公司网址:www.ccbfund.cn 。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3)其他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 刘焕志、孙艳利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第 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9 月 8 日证监许可[2015]2081 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5 年 11 月 5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 日进行发售。如果 在此 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 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 期限 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 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 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 长或 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基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 额: 认购以金额申请。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 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 代销机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公 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 单笔 追加认 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 最低 认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 收取认购 费,C 类基金 份额在认 购时不 收取 认 购费,但 从该类 别基 金 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300 万元 0.4%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投资人 可以 多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 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 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 申请 单独计算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 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 额计入投资人的 账 户 ,利 息 和 具 体 份 额 以 基 金份 额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 (1+0.6% )=49,701.79 元 认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 元 认购份额=(49,701.79+5)/1.00 =49,706.7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则其可得到 49,706.79 份本基金 A 类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 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 (1+0% )=50,000 元 认购费用=50,000-50,000=0 元 认购份额=(50,000+5)/1.00 =50,005.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则其可得到 50,005.00 份本基金 C 类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中 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 金份 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第 七部 分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 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 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及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 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 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 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 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 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 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 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 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 按照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代销机构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 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 金额 为10 元人民币,单笔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 元人 民 币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上 交 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 最低申购金额为10 元 人民 币 , 定 投 最 低 金 额 为10 元 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 售机构(网点)单个交 易账 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设置最低限额。 3、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 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 生效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 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 用按每日累计申购金额 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 申购 申请单独计算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300 万元 0.5%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N ) 费率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 <7 天 1.5% 7 天≤N <30 天 0.75% 30 天≤N <1 年 0.1% 1 年≤N <2 年 0.05% N ≥2 年 0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 <7 天 1.5% 7 天≤N <30 天 0.75% N ≥30 天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 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全额归入 基金财 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 费用 75%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 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 月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申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申 购 费),投资人的 申 购 金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算 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一:某投资人投 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 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投资人投资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 投资 人投资5 万元申购 本基 金的C 类 基金份额 ,假 设申购 当 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 )=50000 元 申购费用=50000-50000=0 元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份 即 : 投 资 人 投 资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 份C 类基金份额。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 赎回本 基金10000份A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赎回 适用费 率 为1.5% ,赎回当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1.5% =172.2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72.20 =11307.80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10000 份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A 类 基 金 份额净值为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307.80 元。 例二: 某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10000 份C 类基 金份 额,假 设赎回 适用 费率 为0% ,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 =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 =11480.00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10000 份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C 类 基 金 份额净值为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8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 基金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 人 的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 有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 情 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某 笔 或 某 些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 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 1 日,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 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重点投资于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基金资 产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者创造较高的当期收入和总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地方政府 债、企业债、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资 产支持证券、次 级 债 券、 可 转 债 及 分 离 交 易 可转 债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存 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金 融工具,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以及经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 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也可直接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对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股票、债券市场的运行状况与风险收益特征,通过 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 定量分析,综合分析宏 观经济形势、国家政策 、市 场流动性和估值水平等 因素,判断金融市场运 行趋势和不同资产类别 在经 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的相 对投资价值,对各大类 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 行评 估,从而确定固定收益 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 配置比例,并依据各因 素的 动态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2、债券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的基础上,采用久期管理和信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用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 曲线形变预测、信用利 差和信用风险管理、回 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 进行 日常管理。 1)久期调整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进 而确定组合整体久期和调整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组合中长、中、短期债券的 搭配。 本基金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 杠铃或梯形策 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 信 用 利 差 管 理 策 略 决 定 本 基 金 资 产 在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资 产 间 的 配 置 策 略。本基金将结合不同 信用等级债券在不同市 场时期的利差变化及收 益率 曲线变化调整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政府债之间的配置比例。 4)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 比如运用跨市场套利、 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不 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 进行 相对低风险套利操作等。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 险分析、隐含期权价值 评估、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2) 资信状况良好、 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行的 债券; 3)在信用评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高债息的债券; 4)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运用收益率曲线 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5) 公司基本面良好, 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 转股溢价率和投资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溢价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6) 在合理估值模 型下, 预期能获得较高风险-收益补偿且流动性较好 的资产支持证券。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 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 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 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 良、 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 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 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 期权 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采用行业配置与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并通过 灵活的仓位控制等手段来避免市场中的系统风险。 在行业配置策略方面,本基金采取相对集中的配置策略,从定性分析 和定量分析两个角度对 行业进行考察。重点投 资行业景气周期处于拐 点或 者行业景气度处于上升阶段的相关产业。 在个股精选策略方面, 本基金奉行 “价值与成长相结合” 的选股原则, 即选择具备价值性和成 长性的股票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通过绝对估 值与 相对估值,对股票的内 在价值进行判断,并与 当前股价进行比较,对 股票 的价值性作出判断。在价值维度,主要考察市盈率(P/E ) 、市净率(P/B ) 等指标。 在成长维度, 主要从未来 12 个月每股收益相对于目前每股收益的 预期增长率、 公司可持 续增长率和主营业务增长率等指标对股票进行考察。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 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 证资 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 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 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权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此期间,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 的规 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 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人董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 的规 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债总财富(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推出的 债券指数。 它 是 中 国 债券 市 场 趋 势 的 表 征 , 也是 债 券 组 合 投 资 管 理 业绩 评 估的有效工具。中债总 财富(总值)指数为掌 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波 动幅 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更改 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 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本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 体制和流程 1、投资决策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 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根据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 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 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 序、 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 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 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 险控 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 ;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 。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 理根 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构建投资组合、 并负责组织实施、 跟踪和调整, 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 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 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的 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 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 情况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及时反馈。 2、投资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 资管理流程包括四个步骤。 (1)研究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外部的研究成果,了 解国家宏观货币和财政 政策,对资金利率走势 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 险进 行监测, 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撰写宏观策略报告、 利率监测报告、债券发 行人资信研究报告以及 拟投资上市公司投资价 值分 析报告等,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观经济环境、利 率走势、债券发行人信 用级别变化以及拟投资 上市 公司情况等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 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 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 案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 范围等总体投资方案, 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 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 与分 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 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 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 合。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 资,按照公司权 限 审 批流 程 , 提 交 主 管 投 资 领导 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 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 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 不规 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 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 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 相关 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 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 作思路,作为投资决 策委 员 会决策的参考。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 冻 结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 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但收 盘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 值的情况下,使用调整 后的收盘价估值;对于 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 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对于 存在活跃市场但收盘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使用调整 后的 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估值;对于不存 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 交 易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会 计 主 责 任 方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基 金 托管 人 承担复核责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金 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 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 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 损 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 人进 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 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一 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 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 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 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 一类 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 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 应的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 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 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以 投资 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 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 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 数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4% 。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按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提: H =E ×0.4%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 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法规执行。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 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A/C 类基金份额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A/C 类 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A/C 类基金 份 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 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 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 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 行储 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既 可能 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 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 来的 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 风 险 是 开 放式 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 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 金的 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 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 回持 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 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 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 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 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 简单 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 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 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 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按 1.00 元 面 值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以 后 , 有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跌 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经济 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而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 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 债券的融资成本和 收 益率 水 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 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 率 的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的 价 格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实 际 购 买 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8、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 包括基金产品的风险 、管理风险、交易风险 、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 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 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 信用 风险。 此外,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鉴 于 中国股市目前仍处于发 展阶段,具有波动性较 大的特征,因而本基金 管理 人在必要时将通过资产配置,力求降低系统性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 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 价格 走势的判断,或者由于 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 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 益水 平偏离业绩基准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 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 的依 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 动,基金投资人的连续 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 位调 整可能使资产难以按照 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 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 合流 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 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 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 重大 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 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 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 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 行交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易指令, 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 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5、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 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 基金的申购、赎回、注 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 令而 产生的操作风险, 或 者由 于 操 作 过 程 效 率 低 下或 人 为 疏 忽 和 错 误 而 产生 的 操作风险。 6、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第 十七 部分


《 基 金 合同 》 的变 更 、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自 表 决 通 过 之日 起 生 效 , 决 议 生 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 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第 十八 部分


《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第 十九 部分


《 托 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 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 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 需求 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内容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1:30,下午 13: 00~17:00 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账户确认书寄送服务 对于准确完整地预留了地址及邮编的投资人,本公司将于投资人开户 确认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 司在准确获得投资人邮 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 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 制账单服务的投资人提 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 质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 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 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 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 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 发送 电子对账单。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 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 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 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 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 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 对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人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四、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 息等。 2、 账户查询: 投资人 可通过网上 “账户查询 ” 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查 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 投资 人还可通过“账户查询 修改”、“查询密码修 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 及查 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问题: 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 帮助客户更好地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留言: 通过网 上客户留言服务, 可将投 资人的疑问、 建议及联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五、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 费手机短信服务,包括 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 示、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留 手 机 号 码 的 投 资 人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添 加 后 定 制 此 项 服 务。 六、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七、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 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 中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第 二十 一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 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 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 其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 致。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第 二十 二部 分


备 查 文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附 件一 :《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04.347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 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 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利益分配的业务规则;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 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 准。 本基金不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基 金 管 理 人 、 销售 机 构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机 构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四)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 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 换 基 金 管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前 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五)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六)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 媒介 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仲裁。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附 件二 :《 托管 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日期: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8 月18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404.3479 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国务院 批准设立文号:国函[1992]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 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 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 管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 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地方政府 债、企业债、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资 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 、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 转债、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金 融工具,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以及经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 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也可直接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 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金资产净值的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 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此期间,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 的规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一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 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 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 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 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 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 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 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并 负责 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 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 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 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 对手 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和责 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业务明确双方在账户 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 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 、账 目核对、到期兑付、文 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 的开立、传递、保管等 流程 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3) 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 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 议,并提前与托管人就 定期存款 协 议 及 存 单 交接 流 程 进 行 沟 通 , 约 定双 方 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 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 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 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 托管专户(明确户名、 开户 行 、 账 号 等 ) , 不 得 划入 其 他 任 何 账 户 ” 。 并依 照 本 协 议 交 接 原 则 对存 单 交 接流程予以明确。如定 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 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 绝定 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 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保 管或 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 的依据,存单交接原则 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 、 基 金管理人负责监交的方式。 特殊情况下, 采用 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 。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 的利 率政策风险、存款行的 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 任,并指定专人在核实 存款 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 ,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 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 接,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以确保与托管人所交接 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托管人对投 资后 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 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 的预 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4)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 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 令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切 实履行托管职责。 (5)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定 期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控制等规章 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 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 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 体比 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 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 人还 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 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 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 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 不限 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锁定期、基 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总成本占基 金资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 款账 号、划款金额、划款时 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 管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 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 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 人是 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 性 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 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 况进 行监督等内容。 6.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称、数量、总成本、 账面 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控制制度 、 流 动 性 风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提 供 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 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 出现 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 或防 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 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 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 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 料的权利。否则,基金 托管 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 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解决。 (七)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 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 订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前,应向基金托管 人提 供经基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批 准 的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的 相 关 制 度 。 在投 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 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合 理控制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 的比例。基金托管人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投资进行监督和审核。 (八)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 人 应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中期票据 的 过 程 中 , 必须 严 格 按 照 补 充 协 议 中的 限 制性约定进行投资。在 投资过程中,基金托管 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 中的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九)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 醒或 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财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开放式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开立 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 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 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托管户户名: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丰盛支行 。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 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立、使用的,若无相 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 负责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 托管 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设和 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 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托 管人 委 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 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对于无 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 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双 方 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 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 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 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 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 同终 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 管人承担复核责任。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 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 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A、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B、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 格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但收 盘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 值的情况下,使用调整 后的收盘价估值;对于 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 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对于 存在活跃市场但收盘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使用 调 整后 的 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估值;对于不存 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 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 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 管人 承担复核 责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平 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C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 响。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 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事人 ( “ 受 损方 ”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 时 间 进 行 更正 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额 的 范围内对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4)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 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符时,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 同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直 至 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 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 便于基金托管 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 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 管。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 资料时,基金管理人应 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 延误 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 委 员 会 届时 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 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 项 规 定 清 偿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