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华商价值共享(630016)

华商价值共享: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华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零一 五年 十 月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华 商 价值 共 享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重要 提示 】 华商价 值共享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 基金 ” )于 2012 年 12 月 13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1683 】号文 核 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3 年 3 月 18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未来表现。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 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 等等。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中 包 含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采 用 非 公 开 发 行 方 式 , 不 能 公 开 挂 牌 转 让 , 且 单 只 私 募 债 券 的 发 行 和 转 让对象 不超过 200 个账户 ,其流动性相对于 一般债券较差,需 要一定 的流 动 性 利 差 补 偿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发 债 主 体 整 体 资 质 较 弱 , 多 数 可 能 无 抵 押 , 不 存 在 隐 性 担 保 问 题 , 且 信 息 披 露 及 投 资 者 保 护 等 制 度 尚不完 善,未来可能出现 信用违约的风险。 本基金 认购时承诺使用的 发起资金,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3 年后可 赎回。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说明 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18 日, 有关财务数 据 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4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44 九、基金的投资 ............................................................................................................................ 53 十、基金的财产 ............................................................................................................................ 6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6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7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8 十六、风险揭示 ............................................................................................................................ 8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8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1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2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2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32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32


1 一、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其他有关规定及 《华商价值 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华 商 价 值 共 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华 商 价 值 共 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基金合同 指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其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 商 价 值 共 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对该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 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 为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华 商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业务规则》 指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 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 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发起式基金 发起资金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 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规定, 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认 购 一 定 金 额 并 持 有 一 定 期 限 的证券投资基金 指按照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6 月 21 日颁布、 同日 实施的 《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 的通知》 , 由基金公司 使用股东资金、 公司固有 资金, 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可以 包 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 等人员出资认购发 起式基金份额的 资金总额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 7.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58573520 8.联系人:周亚红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46%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10.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


400-700-8880 (免长途费) 11. 管 理 基 金 情况 : 目前 管 理 华 商领 先 企业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华商 盛 世 成长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动 态 阿 尔 法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产 业 升 级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稳 健 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稳 定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价 值 精 选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主 题精选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华 商 价 值 共 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大 盘 量 化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华 商 红 利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优 势 行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双 债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创 新 成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新 量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未来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商 稳 固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健 康 生 活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量 化 进 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新 趋 势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双 翼 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晓安:董事长。男, 清华大学 EMBA 。现 任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长 兼 党 委 书 记 , 历 任 天 水 市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党 委 书 记 , 天 水 市财政局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 田洪宝, 董事 。 男, 经济 学 专业 研究 生 学历 ,曾 就 职临 沂电 业 局, 任用 电 所 副 主 任 、 副 局 长 、 党 委 委 员 ; 潍 坊 电 业 局 , 任 副 局 长 ; 山 东 潍 坊 发 电 厂 , 任 工 会 主 席 、 党 委 委 员 、 副 厂 长 ; 北 京 第 二 热 电 厂 , 任 厂 长 、 党 委 委 员 ; 华 电 ( 北 京 ) 热 电 有 限 公 司 , 任 总 经 理 、 党 委 委 员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公 司 , 任 计 划 发 展 部 副 主 任 、 规 划 发 展 部 副 主 任 , 期 间 兼 任 浙 江 华 电 三 门 发 电 厂 筹 建 处 主 任 ; 华 电 陕 西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 任 执 行 董 事 、 总 经 理 、 党 组 副 书 记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总 经 理 、 党 组 成 员 , 兼 任 陕 西 华 电 安 康 发 电 有 限 公 司董事长。 张 俊 芳 : 董 事 。 男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教 授 级 高 级 政 工 师 。 现 任 济 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 、 纪 检 书 记 、 董 事 ; 曾 就 职 于 山 东 省 广 饶 县 第 六 中 学 、 济 南钢铁总厂职工大学、 济南钢铁总厂; 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党办 、 公司办主任,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 韩 鹏 : 董 事 。 男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现 任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甘 肃 经 济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 兰 州 信 托 上 海 武 昌 路 营 业 部 、 闽 发 证 券 公 司 , 历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国兴: 董事。 男,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曾 就 职 于 招 商 银 行 兰 州 分 行 、 甘 肃 省 国 税 局 、 中 国 化 工 集 团 , 历 任 华 龙 证 券 有 限责任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刘 晖 : 董 事 。 男 , 大 专 学 历 ,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副总经理、 党组成员; 曾就职于黑龙江省火电第二工程公司, 历任团委干事、 团 委 副 书 记 、 宣 传 副 部 长 、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党 总 支 书 记 ; 黑 龙 江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任 金 融 产 业 部 经 理 ; 黑 龙 江 龙 电 典 当 公 司 , 任 总 经 理 ; 华 信 保 险 经 纪 有 限公司,任副总经理、总经理。 王 锋 : 董 事 。 男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曾 就 职 于 首 钢 设 计 总 院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云 南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投资总监、 副总经理。 曲 飞 : 独 立 董 事 。 男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工 程 师 。 现 任 北 京 亿 路 特 通 新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北 京 亿 阳 汇 智 通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南 京 长 江 第 三 大 桥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亿 阳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裁 ; 曾 就 职 于江苏盐城悦达集团、 亿阳集团经贸公司; 亿阳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任副总裁、 总裁;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裁。 马 光 远 : 独 立 董 事 。 男 , 经 济 学 博 士 。 现 任 北 京 中 视 旭 晨 文 化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合 规 高 级 战 略 顾 问 , 中 央 电 视 台 财 经 评 论 员 。 曾 就 职 于 浙 江 省 嘉 兴 市 乡 镇企业局、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方 国 春 : 独 立 董 事 。 男 ,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经 济 师 。 现 任 英 大 泰 和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业 务 总 监 兼 法 律 合 规 部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政 策 法 规 司 , 任 副 处 长 ; 中 国 光 大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中 澳 项 目 办 公 室 , 任 副 主 任 ; 长 城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任 项 目 中 心 经 理 ; 历 任 英 大 泰 和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合 规 部 主 任 、 人 力 资 源 部 主 任 、 职工监事。 戚 向 东 : 独 立 董 事 。 男 , 本 科 学 历 , 研 究 员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已 退 休 , 曾 就 职 于 河 北 省 宣 化 钢 铁 公 司 , 任 管 理 干 部 ; 河 北 省 冶 金 工 业 厅 , 任 经 济 研 究 室 主任; 冶金工业部经济调节司, 任副司长; 国 家冶金局体改法规司, 任副司长;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任常务副秘书长;冶金经济发展研究 中心,任党委书记。 2.监事会成员 苏 金 奎 : 监 事 。 男 , 本 科 学 历 , 会 计 师 。 现 任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会 计 师 ; 曾 就 职 于 金 昌 市 农 业 银 行 、 化 工 部 化 工 机 械 研 究 院 、 上 海 恒 科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职 员 、 计 划 财 务 部 会 计 、 副 总 经 理 、 总经理。 徐 亮 天 : 监 事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济 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处 副 处 长 , 历 任 济 钢 财 务 处 物 价 科 科 员 、 财 务 处 成 本 科 科 长 、 财 务 处 副 处 长 等职务。 李 亦 军 : 监 事 。 女 ,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资 本 控 股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有 限 公 司 机 构 与 风 险 管 理 部 部 门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北 京 北 奥 有 限 公 司 、 中进会计 师事务所 (后并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 中瑞华恒会计师事务所; 历任华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部 门 经 理 ,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融 资 部部门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锋: 董事,总经理。 男 , 工学学士、 经济学硕 士。 曾就职于首钢设计总院、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云 南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 周亚红:督察长。 女,经济学博士。2011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曾任云南财经大学金融系副教授,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TA 主管、 产 品 设 计 师 、 渠 道 主 管 、 市 场 部 副 总 经 理 , 国 金 通 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筹 )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陆涛:副总经理。男,2006 年 5 月加入华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运营 保 障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运 营 总 监 。 曾 任 裕 翔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系 统 管理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系统管理员。 田明圣:副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2007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研 究 总 监 ,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价 值 共 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优 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就职于 中石油 财务 公司从事金 融 与 会 计 研 究 工 作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从 事 产 品 设 计 和 研 究 工 作 、 西 南 证 券投资银行部从事研究工作。 梁永强:副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2004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 理公司 筹 备 组 , 公 司 成 立 后 历 任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商 动 态 阿 尔 法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主 题 精 选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新 锐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华 商 未 来 主 题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曾 就 职 于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部,担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4.基金经理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田明圣先生, 经济学博士 , 中国籍, 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 2005 年 1 月至 2006 年 1 月, 就职于中石油财务公司, 从事金融与会计研究;2006 年 1 月至 2006 年 5 月, 就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产品设计和研究; 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7 月就职于西南证券 投资银行部,任研究员;2007 年 7 月加入华 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10 年 7 月 28 日至今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9 月 6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0 日担任华商中 证 500 指数分级基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 2 月 1 日至今担任华 商 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3 年 3 月 18 日至今担任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3 年 12 月 11 日至今担任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研 究 总 监 兼 研 究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成员。 何奇峰先生, 经济学硕士, 中国籍, 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就职于赛迪顾 问股份有限公司,任高级分析师;2007 年 1 月至 2010 年 1 月就职于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任行业研究员 、行业部经理;2010 年 1 月加 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发展部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2014 年 1 月 1 月 28 日至 2015 年 1 月 26 日担任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1 月 27 日起 担任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王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 田 明 圣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研 究 总 监 、 兼 研 究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价 值 共 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基金经理、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梁 永 强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华 商 动 态 阿 尔 法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主 题 精 选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新 锐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未 来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 宏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华 商 盛 世 成 长 混合 型证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价值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创新成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梁 伟 泓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华 商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双 债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商 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副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 义务;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他人泄露; 15.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16. 依 据《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8. 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导致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1.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基金 合 同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 照法 律 法规 为基金 的 利益 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 股东 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不从事 违 反 《 中华 人 民 共和国 证 券 法 》( 以 下 简称 “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 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敬业、 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 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环境控 制包括管理思想、 经营 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 讨论、 检讨内控制度 , 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 极 执 行 , 牢 固 树 立 诚 实 信 用 和 内 控 优 先 的 思 想 , 自 觉 形 成 风 险 管 理 观 念 ; 通 过 营 造 公 司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增 进 员 工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使 其 贯 穿 于 公 司 各 部 分 、 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 董 事 会 负 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内 控 工 作 的 评 估 审 查 , 对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同 时 , 通 过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避 免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 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 全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督 和 反馈系统。 ⑤ 建 立 科 学 的 聘 用 、 培 训 、 轮 岗 、 考 评 、 晋 升 、 淘 汰 等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 严 格 制 定 单 位 业 绩 和 个 人 工 作 表 现 挂 钩 的 薪 酬 制 度 , 确 保 公 司 职 员 具 备 和 保 持 正 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 风险评估 内 部 稽 核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可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程 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在 董 事 会 层 面 设 立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对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经 营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固 有 资 金 投 资 等 方 面 的 合 法 、 合 规 性 进 行 全 面 的 分 析 检 查 , 对 各 种 风 险 预 测报告进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公 司 设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作 为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 二 层 次 风 险 控 制 是 指 公 司 经 营 层 层 面 的 风 险 控 制 , 具 体 为 在 风 险 管 理 小 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 险 管 理 小 组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全 面 的 研 究 、 分 析、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研 究 并 制 定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策 略 , 对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情 况 提出指 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 察 稽 核 部 独 立 于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各 分 支 机 构 ,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第 三 层 次 风 险 控 制 是 指 公 司 各 部 门 对 自 身 业 务 工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的 自 我 检 查和控制。 公 司 各 部 门 根 据 经 营 计 划 、 业 务 规 则 及 本 部 门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部 门 的 工 作 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业 务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 部 管 理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人 力 资 源 及 业 绩 考 核 制 度 、 行 政 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 务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 信息与沟通 建 立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 证 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1)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 控 制 制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理 层 的 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 披露真实、准确; (3)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 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 港联合交易 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 601939)。于 2014 年末, 中国建设银行市值约为 2,079 亿美元, 居全球上市银 行第四位。 于 2014 年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67,441.30 亿元, 较上年增长 8.99% ; 客户 贷款和垫款总额 94,745.23 亿元,增长 10.30% ;客户存款总额 128,986.75 亿元,增长 5.53% 。营业收入 5,704.70 亿元, 较上年增长 12.16% ;其中,利息 净收入增长 12.28% , 净利息收益率(NIM)2.80% ; 手续费及佣金净 收入占营业收 入比重为 19.02% ; 成本收入比为 28.85% 。 利润总额 2,990.86 亿元, 较上年增长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6.89% ;净利润 2,282.47 亿元,增长 6.10% 。资本充足率 14.87% ,不良贷款率 1.19% ,拨备覆盖率 222.33% 。 客 户 基 础 进 一 步 夯 实 , 全 年 公 司 机 构 有 效 客 户 和 单 位 人 民 币 结 算 账 户 分 别 新增11 万户和68 万户,个人有效客户新增1,188 万户。网点“ 三综合” 覆盖面进一 步扩大, 综合性 网点达 到1.37万个 ,综合 柜员 占比达到80% , 综合营 销团队1.75 万 个 , 网 点 功 能 逐 步 向 客 户 营 销 平 台 、 体 验 平 台 和 产 品 展 示 平 台 转 变 。 深 化 网 点柜面业务前后台分离, 全行超过1.45万个营业网点30类柜面实时性业务产品实 现总行集中处理, 处理效率提高60% 。 总分行之间、 总分行与子公司之间、 境内 外 以 及 各 分 行 之 间 的 业 务 联 动 和 交 叉 营 销 取 得 重 要 进 展 , 集 团 综 合 性 、 多 功 能 优势逐步显现。 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3,989.83 亿元, 承销额连续四年同业排名第一。 以 “ 养颐” 为 主 品 牌 的 养 老 金 融 产 品 体 系 进 一 步 丰 富 , 养 老 金 受 托 资 产 规 模 、 账 户 管 理 规 模分别新增 188.32 亿元和 62.34 万户。投资托管业务规模增幅 38.06% ,新增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首发份额市场领先。跨境人民币客户数突破 1 万个、结 算量达 1.46 万亿元。 信 用卡累计发卡量 6,593 万张, 消费交易额 16,580.81 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同业第一。私人银行业务持续推进,客户数量增长 14.18% ,金融 资产增长 18.21% 。 2014 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 泛认可,先后荣获国 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4 年 “ 世界 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2; 在英国 《金融 时报》 全球 500 强排名第 29 位, 新兴市场 500 强排名第 3 位;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 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 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排名 第 38 位。 此外, 本集 团还荣获国内外重要媒体评出的诸多重要奖项, 覆盖公司 治 理 、 社 会 责 任 、 风 险 管 理 、 公 司 信 贷 、 零 售 业 务 、 投 资 托 管 、 债 券 承 销 、 信 用卡、住房金融和信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 核算处、 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 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 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 观 甫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 市 分 行 、 总 行 信 贷 部 、 总 行 信 贷 二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工 作 , 并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北 省 分 行 营 业 部 、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总 行 审 计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 伟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长 期 从 事 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军 红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力 铮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建 筑 经 济 部 、 信 贷 二 部 、 信 贷 部 、 信 贷 管 理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并 在 总 行 集 团 客 户 部 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集 团 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持 “ 以客户为中心 ” 的 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QF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5 年 6 月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 托管 514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 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 管人》评为 “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 有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 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 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 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蒋松云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腾涛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法定代表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郭伟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7)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339号商行科技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联系人:何佳 客服电话: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0)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刘晔 服务热线: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1)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客服电话:浙江省内96699,上海地区962699 公司网址:www.wzbank.com.cn (1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服电话:95528 网站:www.spdb.com.cn (13)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热线:400-689-8888、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14)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电话:0571-85776114 传真:0571-86078823 联系人:李珊 客服热线:0571 -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15)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63 传真:0571-87901955 联系人:胡岩 客服热线:4006-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1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朱雅崴 客服电话:400-8888-666 、95521 网址:www.gtja.com (1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徐汇 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钱达琛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宋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开放式基金清算传真: (010)65183880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A 座 21层( 26606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A 座 21层( 266061)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uzc@zxwt.com.cn


(2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网址:www.cs citics.com (25)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 、 1601-1615、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 、 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章力彬 联系电话:0571-8782510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 ,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26)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新街口外大街28 号C 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2621866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石静武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2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 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 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邮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梁旭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3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宗锐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加 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35) 国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联系人: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 (021)68778790 传真: (021)68777992 服务热线: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24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庞晓芸 服务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站:www.95579.com


(40)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 层(100031 )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 :陈文彬 客服电话:010-83991716 网址:www.rxzq.com.cn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4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2)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 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4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4)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法定代表人:王勇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om.cn (45)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电话:0791-86289667 传真:0791-8628148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46)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客服电话:400-813-9666 、0371-967218 公司网址:www.ccnew.com (4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4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 96518 (安徽省内) 、 4008096518 (全国) (基金业务咨询电话) 网址:www.hazq.com


(4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5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联系人:王逍 客服电话:4001099918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网址:www.cfsc.com.cn (52)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3)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5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高翔路 526 弄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网址:www.erichfund.com (5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 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6)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 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81137494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7)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 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00 8008 、95532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网址:www.china-invs.cn (5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9)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杨树浦路 340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徐诚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0)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网址: www.cifcofund.com (6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6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联系人: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6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翟飞飞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6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5)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人:王斐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联系人:廉亮 客服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6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7)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王巨明 客服电话:400 6099 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68)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段京璐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9)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人代表: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电话:010-59200855 传真:010-59200800 网址:www.tdy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19-9868 (70)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10-58573572 传真:010-58573580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联系人:马砚峰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 张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王灵 联系人:傅琛慧 六、基 金的募集 华 商 价 值 共 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2]1683 号文核准募集,经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基金部函[2013]195 号文确 认,自 2013 年 3 月 8 日至 2013 年 3 月 14 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止至 2013 年 3 月 14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308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 算, 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266,192,983.26 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 金份额为 11,482.33 份基金份额, 两项合计共 266,204,465.59 份基金份额。 其中,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为 4,000,321.60 份 (含 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 占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总份额比例为 1.5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6,223,153.36 份 ( 含募集 期 利 息结 转的 份 额) , 占 华 商价 值共 享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2.34%。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情 况 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2013 年3 月18 日 得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基 金 合 同 自 该 日 起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 年度对 日止, 若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 于 2 亿元的, 基 金 合 同 自 动 终 止 , 同 时 不 得 通 过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方 式 延 续 。 若 届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 上 述 终 止 规 定 被 取 消 、 更 改 或 补 充 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 2 日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收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价 格 为 下 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 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 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 序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款 项 , 申 购 申 请 即 为 有 效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因 投 资 人 怠 于 履 行 该 项 查 询 等 各 项 权 利 , 致 使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申 购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投 资 人 缴 纳 申 购 费 用 时 , 按 单 次 认 购 金 额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 投 资 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具 体 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50 万 元以 下 1.5 % 50 万 元( 含) 以上 200 万 元以下 1.2 % 200 万 元( 含) 以上 500 万元以 下 0.8 % 500 万 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 务。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 基金财产,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 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1 年(含)以上 2 年以内 0.25% 2 年(含)以上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 收 费 方 式 , 最 新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示 。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超过部分不 设最低级差限制; 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超过 1,000 元的部分 不 设 最 低 级 差 限 制 ; 已 在 直 销 机 构 销 售 网 点 有 认 购 基 金 记 录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但 受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在 代 销 机 构 销 售 网 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超过 1,0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制;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超过 1,0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 限制; (2)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500 份;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 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 须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5)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申 购 的 有 效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 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其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383.07 份基金份额。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25 %=26.25 元 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73.75 元。 4.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此时,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暂 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 暂停 申购或 赎 回情 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 当日 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2. 上 述暂 停 申购 或赎回 情 况消 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 重 新开 放日 公布 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根据 暂 停申 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 者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另 有 要 求 的 方 式 对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的 行 为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分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积 极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 深 入 挖 掘 受 益 于 国 家 经 济 增 长 和 转 型 过 程 中 涌 现 出 来 的 持 续 成 长 性 良 好 的 和 业 绩 稳 定 增 长 的 优 秀 企 业 进 行 积 极 投 资 , 充 分 分 享 中 国 经 济 增 长 和 优 化 资 产 配 置 的 成 果 ,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创造绝对收益和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期 票 据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股 指 期 货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债券、 权证、 中期票据、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现 金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 —100% , 其中权证投 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 自上而下 ” 的资产配置策略和 “ 自下而上 ” 选股策略相结合的原 则 。 在 中 国 经 济 结 构 转 型 的 过 程 中 , 以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为 根 本 , 投 资 于 转 型 过 程 中 受 益 较 多 的 行 业 , 充 分 挖 掘 这 些 行 业 中 具 有 持 续 成 长 性 和 业 绩 稳 定 增 长 的 优 质企业。 根据对宏观经 济和市场风险特征变化的判断, 通过不断优化 资产配置、 控制仓位和采用股指期货做套期保值等策略,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一、投资组合构建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在 资 产 配 置 中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的 策 略 , 由 基 金 经 理 和 研 究 员 组 成 的 投 研 团 队 及 时 跟 踪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态 势 和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动 向 ,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 财 政 及 货 币 政 策 、 资 金 供 需 情 况 、 证 券 市 场 估 值 水 平 等 的 深 入 研 究 , 分 析 股 票 市 场 、 债 券 市 场 、 货 币 市 场 三 大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风 险 和 收 益 , 并 应 用 量 化 模 型 进 行 优 化 计 算 , 根 据 计 算 结 果 适 时 动 态 地 调 整 基 金 资 产 在 股 票 、 债 券 、 现 金三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


在 具 体 操 作 中 , 本 基 金 结 合 市 场 主 要 经 济 变 量 和 金 融 变 量 的 变 化 , 综 合 分 析 大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收 益 和 风 险 特 征 及 其 变 化 方 向 , 将 主 要 基 金 资 产 动 态 配 置 在 股票和债券等大类资产之间, 同时兼顾动态资产配置中的风险控制和成本控制。 本基金通过资产配置策略, 在股市系统性上涨阶段抓住权益类资产的收益机会, 在 股 市 系 统 性 下 跌 阶 段 利 用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及 股 指 期 货 等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降 低 损 失,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的 方 法 , 以 深 入 的 基 本 面 研 究 为 基 础 , 精 选 具 有 持 续 成 长 能 力 、 业 绩 稳 定 增 长 、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通 过 定 量 筛 选 和 定 性 筛 选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来 考 察 和 筛 选 具 有 综 合 性 比 较 优 势的品种,构建公司的备选 股票库。 本基金备选股票库的构建由定量筛选和定性筛选两部分组成。 定 量 筛 选 : 数 量 研 究 员 利 用 最 新 的 量 化 工 具 和 数 量 化 方 法 , 建 立 综 合 量 化 筛选模型。 该模型重点衡量公司所处行业的景气程度、 公司盈利能力、 成长性、 现 金 流 状 况 、 偿 债 能 力 、 营 运 能 力 、 估 值 等 因 素 , 从 量 化 的 角 度 筛 选 出 具 有 优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势备选股票; 定 性 筛 选 : 作 为 定 量 筛 选 的 重 要 补 充 , 本 基 金 还 将 通 过 基 金 经 理 和 研 究 员 定 性 研 究 分 析 , 进 一 步 补 充 和 完 善 备 选 股 票 库 。 投 研 人 员 经 过 自 上 而 下 或 自 下 而 上 审 慎 分 析 ,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状 况 、 行 业 未 来 发 展 前 景 和 成 长 空 间 、 公 司 在 行 业 中 的 地 位 、 核 心 竞 争 力 、 持 续 成 长 性 、 主 营 业 务 的 持 续 增 长 能 力 、 利 润 的 持 久 稳 定 性 、 品 牌 效 应 、 市 场 营 销 能 力 、 分 红 派 息 率 、 财 务 健 康 度 、 潜 在 风 险 等 因 素 , 多 维 度 地 考 察 公 司 的 状 况 , 并 且 通 过 实 地 调 研 和 拜 访 , 深 入 了 解 公 司 的 管 理 层 、 治 理 结 构 和 行 业 竞 争 格 局 等 状 况 , 经 过 充 分 研 究 分 析 之 后 , 筛 选 出 备 选股票。 最 后 合 并 定 量 和 定 性 筛 选 出 的 基 本 面 最 健 康 、 最 具 优 势 的 个 股 作 为 备 选 股 票库中的备选股票。 在 建 立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的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重 点 在 以 下 五 个 方 面 对 备 选 投 资 对 象做进一步研究分析。 第 一 ,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的 背 景 分 析 。 通 过 行 业 背 景 分 析 , 研 究 行 业 的 基 本 特 点 , 判 断 行 业 在 中 国 经 济 增 长 和 转 型 过 程 中 的 受 益 程 度 , 明 确 影 响 行 业 发 展 的 关键因素。 第 二 , 公 司 持 续 成 长 性 的 分 析 。 通 过 对 上 市 公 司 生 产 、 技 术 、 市 场 、 经 营 状 况 等 方 面 的 深 入 研 究 , 评 估 具 有 持 续 成 长 能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 具 体 为 : 产 能 利 用 率 、 原 材 料 的 自 给 率 、 生 产 规 模 在 行 业 的 占 比 较 高 ; 公 司 产 品 核 心 竞 争 力 、 营销渠道、 品牌竞争力 等方面在行业中表现较强; 公司的主营业务收 入增长率、 营 业 利 润 增 长 率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 每 股 收 益 增 长 率 等 方 面 在 行 业 中 具 有 领 先 优 势。 第 三 , 公 司 盈 利 稳 定 性 及 财 务 风 险 的 分 析 。 对 企 业 盈 利 能 力 、 偿 债 能 力 进 行 评 估 。 对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的 评 估 主 要 考 察 的 相 关 指 标 包 括 总 资 产 报 酬 率 、 净 资 产 报 酬 率 、 销 售 毛 利 率 、 销 售 净 利 率 、 股 息 率 等 ; 对 公 司 资 产 质 量 和 偿 债 能 力 的评估 主要 考察 的指 标 包括公 司的 资产 负债 率 、经营 性现 金流/ 总资 产、固 定资 产 周 转 率 、 流 动 资 产 周 转 率 、 每 股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等 。 通 过 财 务 报 表 分 析 、 实 地 走 访 调 研 上 市 公 司 以 及 研 究 员 的 研 究 报 告 , 分 析 企 业 过 去 几 年 的 盈 利 能 力 和 未 来的盈利稳定性,发掘盈利稳健增长且财物状况良好的优质上市公司。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第 四 , 公 司 治 理 水 平 的 分 析 。 本 基 金 主 要 从 信 息 披 露 、 激 励 机 制 、 关 联 交 易 、 投 资 人 关 系 等 方 面 进 行 研 究 评 估 , 信 息 披 露 应 当 翔 实 、 及 时 , 对 管 理 层 有 效 的 约 束 激 励 机 制 , 关 联 交 易 是 否 侵 害 其 他 股 东 的 利 益 , 投 资 人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程度均放映出公司治理水平的高低。 第 五 , 公 司 管 理 层 的 分 析 。 本 基 金 从 企 业 管 理 层 能 力 、 制 订 的 战 略 、 组 织 结 构 和 激 励 机 制 等 方 面 进 行 公 司 管 理 层 的 分 析 。 管 理 层 能 力 不 仅 包 括 专 业 能 力 和管理能力,更要强调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修养。 3.债券投资策略 在 资 本 市 场 日 益 国 际 化 的 背 景 下 , 通 过 研 判 债 券 市 场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国 际 化 趋 势 和 国 内 宏 观 经 济 景 气 周 期 引 发 的 债 券 收 益 率 的 变 化 趋 势 ,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的 策 略 构 造 组 合 。 债 券 类 品 种 的 投 资 , 追 求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获 取 稳 健 回报的原则。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 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高收益债品种之一, 其特 点是信用风险高、 收益 率高、 债 券 流 动 性 较 低 。 目 前 我 国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仍 处 于 起 步 阶 段 , 仅 有 小 部 分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有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 与 高 信 用 风 险 相 对 应 的 是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较 高 的 票 面 利 率 和 到 期 收 益 率 ;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在 我 国 目 前 市 场 规 模 较 小 , 市 场 参 与 者 较 少 , 单 只 债 券 的 规 模 也 较 小 , 且 有 持 有 人 数 上 限 限 制 , 因 此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较 差 , 随 着 我 国 信 用 债 市 场 的 发 展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规 模 将 会 急 剧 的 扩 大 , 流 动 性 也 将 得 到 改 善 , 但 从 长 期 来 看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流 动 性 仍 将 低 于 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品种,这是 其品种本身固有的风险点之一。 本 基 金 在 对 我 国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市 场 发 展 动 态 紧 密 跟 踪 基 础 之 上 , 依 据 独 立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配 备 专 业 的 研 究 力 量 , 并 执 行 相 应 的 内 控 制 度 , 更 加 审 慎 地 分 析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及 流 动 性 风 险 , 进 行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投 资 。 在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组 合 的 管 理 上 , 将 使 用 更 加 严 格 的 风 控 标 准 , 严 格 限 制 单 只 债 券 持 有 比 例 的 上 限 , 采 用 更 分 散 化 的 投 资 组 合 , 更 短 的 组合到期期限来控制组合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中 将 以 控 制 风 险 为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本 着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谨 慎 原 则 ,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 并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套 期 保 值 管 理 的 有关规定执行。 在 预 判 市 场 系 统 风 险 较 大 时 , 应 用 股 指 期 货 对 冲 策 略 , 即 在 保 有 股 票 头 寸 不 变 的 情 况 下 或 者 逐 步 降 低 股 票 仓 位 后 , 在 市 场 面 临 下 跌 时 择 机 卖 出 期 指 合 约 进行套期保值,当股市好转之后再将期指合约空单平仓。 6.其他投资品种投资策略 权 证 投 资 策 略 : 本 基 金 将 因 为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增 发 、 配 售 以 及 投 资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等 原 因 被 动 获 得 权 证 , 或 者 在 进 行 套 利 交 易 、 避 险 交 易 以 及 权 证 价 值 严 重 低 估 等 情 形 下 将 投 资 权 证 。 本 基 金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时 , 将 在 对 权 证 标 的 证 券 进 行 基 本 面 研 究 及 估 值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股 价 波 动 率 等 参 数 , 运 用 数 量 化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 确 定 其 合 理 内 在 价 值 , 从 而 构 建 套 利 交 易 、 避 险 交 易 组 合 以 及合同许可投资比例范围内的价值显著低估的权证品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从 五 个 方 面 综 合 定 价 , 选 择 低 估 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五 个 方 面 包 括 信 用 因 素 、 流 动 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二、投资程序 本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程 序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投 资 分 析 与 研 究 ; 投 资 策 略 的 制 定 ;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和 投 资 计 划 的 制 定 ; 投 资 对 象 的 选 择 、 论 证 、 审 批 ; 投 资 授 权 、 方 案 的 实 施 ; 投 资 执 行 情 况 的 反 馈 与 投 资 计 划 的 调 整 ; 投 资 评 估 和 风 险 管 理 。 以上内容可以归纳为研究、决策、执行和评估四个部分。 1.投资研究 (1) 研究部和量化投资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报告形成有关宏观 经 济 、 投 资 策 略 、 债 券 市 场 、 行 业 发 展 、 上 市 公 司 分 析 等 的 各 类 报 告 , 为 本 基 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在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 债 券 市 场 、 行 业 发 展 、 上 市 公 司 深 入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 协 助 基 金 经 理 制 订投资计划。 2.投资决策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是本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可以授予 基金经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理一定范围内的决策权 ; (2)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依据基金合同、 研究报告以及基金经 理 制 订 的 投 资 计 划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重 点 投 资 对 象 、 投 资 限 制 等 进 行 讨 论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遇 重 大 事 项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及 时 召 开 临 时 会 议 做 出 决策。 3.投资执行 (1) 基金经理根据投 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和授权, 具体执行基金投 资组合 的构建工作, 通过电子系统、 书面指令、OA 指令或录音电话向证券交易部发出 交易委托指令,并每日以交易日志形式予以确认; (2) 证券交易部在审 核基金经理交易指令的合规性后, 按基金经理 交易委 托 确 定 的 种 类 、 价 格 、 数 量 、 时 间 , 执 行 交 易 指 令 , 实 施 投 资 操 作 ; 将 交 易 情 况 及 时 反 馈 给 基 金 经 理 ; 若 发 现 基 金 经 理 指 令 涉 嫌 违 规 , 及 时 与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或 监 察 稽 核 部 沟 通 。 证 券 交 易 部 每 日 需 将 当 天 交 易 记 录 汇 总 基 金 经 理 处 予以确认。 (3)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 负责构建、 优 化和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日常 管 理 , 包 括 基 金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管 理 ; 如 果 出 现 重 大 政 策 变 动 、 市 场 突 发 事 件 或 资 金 流 动 异 常 等 重 大 情 况 , 基 金 经 理 及 时 报 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并 提 出 相 应 对 策,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化解投资风险。 4.投资评估 (1) 投资管理的评估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投资业绩归因分析; 与业绩 基 准 及 同 类 基 金 的 比 较 ; 对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 选 股 策 略 、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管 理 等 进行评估; (2) 基金经理对投资管理策略进行月度评估, 出具简洁的评估报告; 基金 业 绩 评 价 小 组 就 投 资 管 理 进 行 持 续 评 估 , 并 按 月 提 出 评 估 报 告 , 将 结 果 及 时 反 馈给基金经理,并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 (3)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业绩评估报告,针对基金业绩与业绩基准、 同 类 基 金 平 均 业 绩 偏 离 较 大 的 情 况 , 制 订 解 决 问 题 的 方 案 , 并 授 权 基 金 经 理 实 施执行; (4)风险管理小组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保 基 金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有 权 根 据 环 境 变 化 和 实 际 需 要 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55%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45% 本基金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为 0-95% , 因此在业绩 比较基准中股票投资部分权重为 55%,其余为债券投资部分。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沪深 300 指数编制合理、 透明、 运用广泛, 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2. 上证国债指数以国债为样本, 按照发行量加权而成, 具有良好的债券市 场代表性。 因此,我们选取了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 投资部分、上证国债指数作为债 券 投 资 部 分 的 比 较 基 准 。 如 果 今 后 上 述 基 准 指 数 停 止 计 算 编 制 或 更 改 名 称 , 或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市 场 中 出 现 更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比 较 基 准 指 数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征 得 基 金 托 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是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但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高 风 险 和 中 高 预 期 收益产品。


(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债券、 权证 、 中期票据、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现 金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其 中权证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 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1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 其 中,有价 证券指股 票、 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 格 式 与 时 限 向 交 易 所 报 告 所 交 易 和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情 况 、 交 易 目 的 及 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18)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0-95% ; (1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1)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 (22)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 基 金 在 开 始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之 前 ,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股 指 期 货 开 户 、 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 商。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履 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以 及 参 与 转融通等相关业务,并履行相关程序。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 基 金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其 他 规 定 中 关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于投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华商价值共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 值为 5,325,082,416.36 元,份额净值为 2.508 元,累计份额净值为 2.658 元。 其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989,260,863.56 92.44 其中: 股票


4,989,260,863.56 92.4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55,134,296.26 6.58 7 其他资 产


53,191,669.83 0.99 8 合计





5,397,586,829.6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015 年 6 月 30 日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187,682,550.00 3.52 B 采矿业 71,030,282.23 1.33 C 制造业 2,652,666,889.18 49.81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398,570,408.29 7.48 E 建筑业 25,899,726.56 0.4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89,075,878.74 1.67 G 交通运 输 、 仓 储和 邮政 业 205,349,397.64 3.8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550,328,667.61 10.3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672,469,066.78 12.6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 136,187,996.53 2.56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理业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989,260,863.56 93.69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2015 年 6 月 30 日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600570 恒生电 子 4,679,942 524,387,501.10 9.85 2 600315 上海家 化 9,046,142 392,602,562.80 7.37 3 300202 聚龙股 份 8,872,290 358,440,516.00 6.73 4 600340 华夏幸 福 11,508,970 350,448,136.50 6.58 5 000797 中国武 夷 9,000,026 322,020,930.28 6.05 6 600582 天地科 技 15,007,702 256,481,627.18 4.82 7 600600 青岛啤 酒 5,241,312 244,192,726.08 4.59 8 300142 沃森生 物 6,439,870 242,332,308.10 4.55 9 600085 同仁堂 6,304,868 226,407,809.88 4.25 10 601000 唐山港 14,999,956 205,349,397.64 3.8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 按公 允价值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序 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上海家化于 2014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 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编号: 沪证监处罚字[2014]10 号 ) 。 上海证监 局 就 上 海 家 化 未 按 照 规 定 披 露 信 息 , 或 者 所 披 露 的 信 息 有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的行为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2015 年 6 月 12 日 公 司 收 到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上 海 监 管 局 下 发 的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编号: 沪[2015] 4 号, 公告如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 证券法> ) 的有关规 定, 我局对上海家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 理 , 并 依 法 向 当 事 人 告 知 了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的 事 实 、 理 由 、 依 据 及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 , 应 上 海 家 化 、 葛 文 耀 、 吴 英 华 、 曲 建 宁 、 童 恺 、 周 勤 业 、 管 一 民 的要求, 我局举 行了听证会 (吴英华因个人原因未参加) , 听取了上海家化及相 关人员的陈述与申辩, 同时宣平、 丁逸菁等 11 名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 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中国武夷于 2014 年 11 月 14 日收到福建省 证监局下达的《关于对中国武 夷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采 取 责 令 改 正 措 施 的 决 定 》 (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 2014﹞ 7 号, 以下 简称《决定 》 ) ,就 公司信息披 露、公 司治 理及其他等 三方面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公司已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发布针对上述三个问题 的整改报告。 本 公 司 对 以 上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制 度 的 相 关 规 定 , 不 存 在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行 为 。 除 此 之 外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前 十 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且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 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2015 年 6 月 30 日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66,905.3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5,126.89 5 应收申 购款 52,139,637.6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3,191,669.83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142 沃森生 物 242,332,308.10 4.55 重大事 项停 牌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净值表现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0318 至 20131231 35.87% 1.15% -3.35% 0.75% 39.22% 0.40% 20140101 至 20141231 36.08% 1.14% 28.79% 0.67% 7.29% 0.47% 20150101 至 20150630 53.77% 2.20% 16.10% 1.25% 37.67% 0.95%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 来基 金 份额 累计 净 值增 长率 变 动及 其与 同 期业 绩比 较 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 ①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3 年 3 月 18 日。 ②根据 《 华 商价 值共 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本 基 金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包含中 小板 、 创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中期 票据 、 货 币市 场工具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股指 期货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 票 (包 含中 小板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创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投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95% 。 债券 、 权 证、 中期票 据、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现 金、 货币 市场 工具 和 资产 支持 证券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 的 5%-100% , 其中 权证 投资 比例 不超过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的投 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根 据基 金合 同 的规定,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6 个月 内 基金各 项资 产配 置比 例需 符合基 金合 同要 求。 本基 金在建 仓期 结束 时, 各项 资产配 置比 例 符合基 金合 同有 关投 资比 例的约 定。 十、基 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 产的债权、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 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转 让的非公开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按成本 估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价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资产。 (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 机构、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 错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失承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金管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从 基 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 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 偏 差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金托 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 资 所涉 及的证 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 节假 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 停 营业时; 2. 因 不可 抗 力或 其它情 形 致使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金 相 当比 例的投 资 品种 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 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如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 配利 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 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 可选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单 位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以及 该 日的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 支 付 方 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收益 分 配方 案公布 后 ,基 金 管理 人依 据具 体 方案 的 规定 就支 付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从 基 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的基金信 息披露 事项 在规定时间 内通过 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 性报 刊( 以下简 称 “ 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 告的 1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 自 网 站 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 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站上。 (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七) 发起资金认购份额 报告 基金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年报、 半 年报、 季 报 中 分 别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固 有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等 人 员 ( 可 以 包 括 基 金 经 理 之 外 公 司 投 研 人 员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股 东 持 有 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 八) 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 业务 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 超 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管 理 人及 其董事 、 总经 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十)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 标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 , 说 明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并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因素; (2)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十四) 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十六、 风险揭示 基 金 风 险 表 现 为 基 金 收 益 的 波 动 , 基 金 管 理 过 程 中 任 何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的 因 素 都 是 基 金 风 险 的 来 源 。 作 为 代 理 基 金 投 资 人 进 行 投 资 的 工 具 , 科 学 严 谨 的 风 险 管 理 对 于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成 功 与 否 至 关 重 要 。 因 此 在 基 金 管 理 过 程 中 , 对 风 险 的 识 别 、 评 估 和 控 制 应 贯 穿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的 全 过 程 。 基 金 的 风 险 按 来 源 可 以 分 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金 融 资 产 价 格 受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和 证 券 市 场 监 管 政 策 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价 格 及 利 息 收 益 的 变 动 ,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者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不 真 实 、 不 完 整 , 都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和 回 购 等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和 回 购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方 面 的 原 因 , 某 些 市 场 行 为 受 到 限 制 或 合 同 不 能 正 常 执 行 , 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二)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影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大额赎回风险 本 基 金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投 资 者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而 不 断 变 化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者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持 有 投 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 为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连 续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并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可 能 会 遇 到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四)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 融 衍 生 品 是 一 种 金 融 合 约 , 其 价 值 取 决 于 一 种 或 多 种 基 础 资 产 或 指 数 , 其 评 价 主 要 源 自 于 对 挂 钩 资 产 的 价 格 与 价 格 波 动 的 预 期 。 投 资 于 衍 生 品 需 承 受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和 法 律 风 险 等 。 由 于 衍 生 品 通 常 具 有 杠 杆 效 应 , 价 格 波 动 比 标 的 工 具 更 为 剧 烈 , 有 时 候 比 投 资 标 的 资 产 要 承 担 更 高 的 风 险 。 并 且 由 于 衍 生 品 定 价 相 当 复 杂 , 不 适 当 的 估 值 有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损 失 风 险 。 股 指 期 货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 制 度 , 由 于 保 证 金 交 易 具 有 杠 杆 性 , 当出现不利行情 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 指 期 货 采 用 每 日 无 负 债 结 算 制 度 , 如 果 没 有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补 足 保 证 金 , 按 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采 用 非 公 开 发 行 方 式 , 不 能 公 开 挂 牌 转 让 , 且 单 只 私 募债券的发行和转让对象不超过 200 个账户 ,其流动性相对于一般债券较差, 需 要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利 差 补 偿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发 债 主 体 整 体 资 质 较 弱 , 多 数 可能无抵押, 不存在隐 性担保问题, 且信息披 露及投资者保护等制度尚不完善,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未来可能出现信用违约的风险 。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 基 金 为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基 金 , 存 在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风 险 , 有 可 能 因 为 受 到 经 济 周 期 、 市 场 环 境 或 管 理 人 能 力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偏 离 最 优 化 水 平 , 给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绩 效 带 来 风 险 。 本 基 金 在 股 票 选 择 中 强 调 企 业 须 具 备 持 续 的 成 长 性 和 企 业 所 处 的 行 业 优 势 受 益 于 中 国 经 济 的 增 长 和 转 型 , 这 种 评 估 具 有 一 定 的 主 观 性 , 将 在 个 股 投 资 决 策 中 给 基 金 带 来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性 , 因 而 存 在 个 股 选 择 风 险 。 同 时 存 在 对 市 场 系 统 风 险 判 断 错 误 的 风 险 , 致 使 股 指 期 货 套 期 保 值 操 作 失 误 , 给 投 资 组 合 绩 效 带 来 风 险 。 此 外 , 本 基 金为发起式基 金,存在《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而导 致本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 的 申 购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显 示 产 生 净 值 、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 传 输 等 风险。 2.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金 融市 场 危机 、行业 竞 争、 代 理机 构违 约、 托 管行 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受 损。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合 同 变更 内容对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2) 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 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收 取的基金费用;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2. 关 于变 更 基金 合同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应报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组 成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 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 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A.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本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 照有 关 法律 法规和 本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 照 基 金合 同 获得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 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监 管部 门 批准 的 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 符 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前 提 下 ,制 订 和调 整有关 基 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6) 根 据 本 基金 合 同及 有关规 定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对 于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 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 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前提下 , 为 基金 的 利益 依法为 基 金 进行 融 资、 融 券; (9) 自 行 担 任或 选 择、 更换注 册 登 记机 构 ,获 取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 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 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者 委 托 经中 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其 他机 构 代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以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的 原 则管 理 和运 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 有专 业资格 的 人 员进 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 决策 , 以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 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使计 算 基 金份 额 认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 销价 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 前应予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 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7)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力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 或 者委 派 代表 出席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份 额发 售机构 损 害 其合 法 权益 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根据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 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范围内 , 承 担基 金 亏损 或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有 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 还 在 基金 交 易过 程中因 任 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 管 理人 的 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8)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 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收 取的基金费用;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其 他 情 形。 (二)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 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另 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 理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托 管 人认 为有必 要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 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依法 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 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 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2. 采 用通 讯 方式 开会并 进 行表 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 集人 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还 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 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 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 理人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进行表 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 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5)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 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 及的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 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接关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 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 含 50%) 多数选 举产生 一名代表 作为该 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 当制作出 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4. 采 取通 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的 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 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证;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八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方式 1.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通 过的 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 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C.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 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单 位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 支 付 方 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 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资金的划付。 D.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 应 及 时 联 系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解决。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 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从 基 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 公告。 (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 基金财产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期 票 据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股 指 期 货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债券、 权证、 中期票据、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现 金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其中 权证投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每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保持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债券、权证、中期票据、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现 金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 —100% , 其 中权证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9) 本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资产净值的 10% ;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 和,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5% ;其中 ,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0-95% ;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1)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 (22) 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 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履 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F.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 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同时进行。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上。 G.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但 根 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定 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收 取的基金费用;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6)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 形。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组 成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 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 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名称:华商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邮政编码:100035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 号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电话: 010-58573600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买卖政府 债券、金 融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 买卖外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期 票 据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股 指 期 货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 :股票(包含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债券、 权证、 中期票据、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现 金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其中 权证投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每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保持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a)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b)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c)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d)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债券、 中 小企业私募 债 、 中 期 票 据 、 权 证 、 现 金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 —100% , 其中权证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中小企业私募 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e)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f)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g)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h)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i)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k)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l)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本基金 持 有的同一 流通受限 证券 ,其公允 价值不得 超过 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m)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n)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95%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 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o)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p)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0-95% ; q)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r)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 本基金在开始 进行股指 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 金托管人就股 指期货开 户、 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 革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关联 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关联 方进行法 律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只 能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 责对交易 对手的资信控 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场 的交易规 则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事 先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明 确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 关 投 资 额 度 和 比 例 等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本 基 金 不 投 资 有 锁 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本基金投资的 受限证券 限于可由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 受限证券 应保证登记存 管在本基 金名下,基金 管 理人负 责相 关 工 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 , 并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 及 因 受 限 证 券 存 管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安 全 的 责 任 及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 事 会 批 准 。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需 要 解 决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失 调 、 基 金 流 动 性 困 难 以 及 相 关 损 失 的 应 对 解 决 措 施 , 以 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投 资受限证券的 流动性风 险负责,确保 对相关风 险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有 关 书 面 资 料 , 并 保 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有 关 资 料 如 有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 调 整 后 的 资 料 。 上 述 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a)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b)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c)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d)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 资受限证 券比例如违反 有关限制 规定,在合理 期限内未 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a)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b)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c)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d) 信息披露情 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 督 , 如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赔 偿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此 遭受的损失。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督和核查。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A.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包 含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完 成 场 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B.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 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的 “ 基金募集专户 ”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 有 效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提 交 的 验 资 报 告 需 对 发 起 资 金 的 持 有 人 及 其 持 有 份 额 进 行专门说明。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C.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D.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E.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持 有 人 账 户 和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F.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G.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 清算所 股份 有 限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H.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托 管 人 仅 负 责 保 管 加 盖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基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 合 同 原 件 不 得 转 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A.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B.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 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产。 2.估值方法 a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e 、 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转 让的非公开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按成本估值。 f 、本 基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估 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 ,估 值当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价估值。 g 、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h、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g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C.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 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建 议 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果行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商。 D.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交易所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如 果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F.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册为准。 G.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 的 编 制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H.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编 制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之 前 及 时 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和 律 师 费 由 败 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 事人经协 商一致,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改 后的新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 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基金管理人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 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 公司基金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其 成 功 定 制 的 对 账 单 形 式 , 通 过 书 面 或 电 子 形 式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发 送 对 账 单 , 但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详 实 填 写 或 更 新 客 户 资 料 ( 含 姓 名 、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等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发 送 ,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定制或主动取消寄送的除外。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将 所 获 红 利 再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其 所 获 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普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和 网 上 直 销 智 能 定 投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在线客服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己 的 网 站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在 线 交 流 咨 询 与 留 言 服 务 。 本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信息定制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因 相 关 方 技 术 系 统 原 因 , 小 灵 通 用 户 暂 不 享有短信服务) 、 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内容包括: 每笔交易确 认信息、每周基金净值信息、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信息、生日祝福信息等 。 (六)资讯服务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可拨打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8880 (免长途费) ,010-58573300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传真:010-58573737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 一 )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机 构 设 置 、 职 能 划 分 可 能 会 发 生 变 化 , 职 能 也 会 相 应 地 做 出 调 整 , 但 不 会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理 念 、 投 资 目标、投资 范围和投资运作。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遵 守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等 有 关 规 定 (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上 述 规 则 的 任 何 修 订 和 补 充) 。 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 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 性 地 修 改 了 基 金 合 同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达 成 决 议。 本基金托管人不受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限定。 ( 三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将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定 期 进 行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解释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宝 硕 股 份 (600155 ) 估 值 调 整 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 年 3 月 19 日 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和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调整交易 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 年 3 月 30 日 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 年 4 月 1 日 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广 日 股 份 (600894 ) 估 值 调 整 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 年 4 月 2 日 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光 明 乳 业 (600597 ) 估 值 调 整 的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 年 4 月 7 日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公告 6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东 方 航 空 (600115 ) 估 值 调 整 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 年 4 月 20 日 7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5 年 第 1 季 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 年 4 月 21 日 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新增泰信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 金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 年 4 月 22 日 9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 年 4 月 30 日 1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一路财富(北 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上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 年 5 月 28 日 1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 银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 年 6 月 1 日 1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 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参加平安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 年 6 月 10 日 1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 年 6 月 18 日 1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新增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 金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 年 6 月 29 日 1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 银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 年 6 月 30 日 16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参加 财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申购、定期定额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 年 7 月 1 日 1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京东叁佰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 年 7 月 8 日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1 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18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5 年 第 2 季 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 年 7 月 17 日 1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浦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 银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 年 8 月 3 日 2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申 购费 率优 惠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 年 8 月 10 日 2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新增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及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 年 8 月 12 日 2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 年 8 月 12 日 2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京东叁佰 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 年 8 月 13 日 2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数米基金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 年 8 月 17 日 2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 年 8 月 19 日 26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5 年 半年度 报告 中国证 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 年 8 月 29 日 2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数 米 基 金 申 (认)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 年 8 月 31 日 2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 展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基金转换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 年 8 月 31 日 2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新增上海陆金所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 年 9 月 1 日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2 30 华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陆金所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 年 9 月 1 日 3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华宝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 年 9 月 14 日 3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晋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申 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5 年 9 月 17 日 二十二 、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 、备查文件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华 商 价 值 共 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的文件 (二)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