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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耀钱包(001973)

光大耀钱包: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光大保德信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光大保德信 耀钱包 货 币市 场 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 理人: 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光大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五年 九 月光大保德信 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7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9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3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5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67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6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1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光大 保德信 耀钱包 货币市场 基金( 以下简 称“基金 ”或“ 本基金 ” ) 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募集, 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市 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 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光大保德信 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光大保 德信 耀 钱包 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光大保德 信 耀钱 包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 指《光 大保德 信 耀钱 包 货币市 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n 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 注册登记业 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 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 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净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5、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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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 第 三部 分


基 金的 基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光大保德信 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保持基 金资 产的流动性和安全 性, 追求高于业绩比较 基准 的稳 定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其他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情况下,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调整现有基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 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该等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 第 四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0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 公告。 4、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1 第 五部 分


基 金备 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2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3 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本基金 的总规 模限额 ,但应最 迟在新 的限额 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当日收益将立即结清, 并随赎回款项一起 支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 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成立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 基 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 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的情况, 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 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 在发 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4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 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基金 管理人 或登记 机构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笔申 购的最 高金额 , 具体规 定请参 见招募 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 ,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5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1 、2、3、5、6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6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 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7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 非交易过户 ,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 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或者按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8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 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 、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 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基金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9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层 法定代 表人:林昌 设立日期: 2004 年4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6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3074700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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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0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 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注册或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1 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2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404.3479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3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为 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每 万份基 金 净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4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5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6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之外 ,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或者提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 重大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 销售服 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承 担的费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7 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低基金 的销售 服务费 率 或在 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 调整收费方式 、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推 出新业 务或服务;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8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9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 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0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2 )项、 第 2 款第(3)项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 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1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 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2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4 第 九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 任基金 管 理人由基 金托 管人或 由 单独或合 计持 有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5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 任基金 托 管人由基 金管 理人或 由 单独或合 计持 有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 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6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 三、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7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托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8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登记 一、基金份额 的 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业务 发展的市场 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变更本 基金的登 记机构。 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履行相应的程序并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制定和 调整登 记业务规 则, 对 登记业 务的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9 少于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 金合同 及招募 说明 书规 定为投 资者办 理非交易 过户业 务、提 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 基金管 理人的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委托 其他机构 办理本 基金登 记业务 的)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0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3、 短期融资券 (包含超级短期融资券) ;


4、 剩余期限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的债 券 (包含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 ;


5、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6、 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7、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 期限在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以下简称 “央行票据 ”) ;


9、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中期票据; 10、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 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其 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不需召开持有人大 会。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和风险特征, 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 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 同时, 本基金将关注宏观经济走势、 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变化, 结合对货币市场利率变动的预期, 对投资组合进行管 理。 1、久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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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1 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环境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 势, 确定本基金的久期。 若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 则本基金将通过缩短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 若预测未来利率下降, 则本基金将延长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 ,获取利率下降带来的回报。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 国债、 金融债、 企业短期 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 益、 利差变化、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 寻找具有投 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力争取得较高的回报。 3、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银行存款一般具有收益稳定、 风险低等基本特征, 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在投资 银行存款时, 往往能获得比普通投资者更高的收益率。 本基金在投资银行存款时 将对不同银行的银行存款收益率做深入的分析, 同时结合各银行的 信用等级、 存 款期限等因素的研究, 综合考量整体利率市场环境及其变动趋势, 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决定各银行存款的投资比例。 4、个券选择 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 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 优先选择央票、 短期国债等高信 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 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 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的券种, 并客观分析收益率 出现偏离的原因。 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 则该券种价 格出现低估, 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 此外, 鉴于收益率曲线可 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 段, 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 这也可以帮助基金 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 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 析,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2 6、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 证券公司资产 负债分析、 公司现金流分析等调查研究, 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 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并适当 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 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为防范大额赎回可能引发 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尽量选择可回售给发行方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 投资; 同时, 紧急情况下,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还将启用 风险准备金防范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 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7、回购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 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 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券的10%;


(4 )投 资于 定期存 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30% ,但如 果基金 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无 利息损失的存款, 不受 该比例限制;


(5 )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应当是 具有基 金托管 资格、基 金 销售 资格或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其中,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除 发生巨 额赎回 情形外, 债券正 回购的 资金余额 在每个 交易日 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3 资产净值20%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的债 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 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 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 关规 定予以 豁 免信用评 级的 短期融 资 券,其发 行人最 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 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4)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 ; 持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4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 限制。


除上述(6)、 (13) 、(14) 外,由 于市场 变化或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1 )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流通受限证券; 6)权证 ; 7)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5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 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因此采用人 民 币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税后) 作 为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 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 开始生效。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或有其他 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或者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 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风险较低的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低于债券 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6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 金、证 券清算 款、买断 式回购 履约金 ) 、银行 定期存 款、大 额存单、债 券、 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等。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 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 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 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银 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单 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日至 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是 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日 为止所 剩余的 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逆回 购)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中 央银行票 据到期 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返售 债券的 剩余 期 限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 期融资 券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 至短期 融资券到 期日所 剩余的 天数计 算;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7 (9 )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基于 审慎原则 ,根据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债权人 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 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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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8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 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49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 当“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 控制 的需要 调整组 合,其中 ,对于 偏离程 度达到或 超过 0.5% 的 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0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规 计算的 每万份基 金份额 的日 净 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 假日) 收益所 折 算 的年资 产收益 率, 精 确到 0.001%, 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 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 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小数点后 四位或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1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 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 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2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3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间账户维护费 ;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 基金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2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 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4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 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基金管理人的 资金清算账户。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 有权不计提巨额赎回日下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 相关事 项无需另行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费用的调整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5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6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 净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 分配、 按 日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净 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 日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 分配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 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 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 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 净收益 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 投资人在 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 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 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 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则相应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且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 情况下,可调整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程序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7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开放日, 披露节 假日期间 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开放日 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每日例行对 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 基金每 万份基 金 净收益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的计 算见本 基金合 同第十 八部分。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8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 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的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59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0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 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 值 、每 万份基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 净 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 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 净 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 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1 7 日年化收益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 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 按类似规 则计算。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 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 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六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2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 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资产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3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缓支付赎回费用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 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 数量等信息, 并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 露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4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 核审查并 确 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5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6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7 第 二十 部分


违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 失。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 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4、基金 托管人 存放或 存管在基 金托管 人以外 机构的基 金资产 ,或交 由证券 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 由于该机构欺诈、 故意、 疏 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 5、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对 由于第 三方( 包括但不 限于交 易所、 中登公 司等) 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给 本计划资产造成的损 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8 第 二十 一部分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69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 合同经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双方 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 合同的 有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起 至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 合同自 生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 合同可 印制成 册,供投 资者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0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1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 金合同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 资金 ;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取 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 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2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 注册或 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 诚实信 用、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3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4 括但不限于: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 ,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以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 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5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净 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6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 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 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7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召开事由 (1 )除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另 有规定之 外,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者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低基金的 销售服 务费率 或在对 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调整收费方式、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8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基 金推出 新业务 或服务; 8)按照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 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 金托管 人认 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79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0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1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 ) 项、 第(2) 款第 3 )项规 定比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在 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的前 提下,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网 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 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授权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 并表决的 ,授权 方式可 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2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 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 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3 (1 )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4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 件、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执 行方式 1、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 每日分 配、按 日 支付” 。 本基金 根据每 日基金收 益情况 ,以每 万份基 金净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日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 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 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收益情况 ,将当 日收益 全部分配 ,若当 日净收 益大于 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 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 基金每 日进行 收益计算 并分配 时,每 日收益支 付方式 只采用 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投资 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 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 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则相应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 )当 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自下 一个工 作日起 ,享有基 金的收 益分配 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且对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情况下,可调整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5 2、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3、收益分配的 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开放日, 披露节 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 四) 与基金 财产 管理、 运用 有关费 用的 提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间账户维护费;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 基金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27%÷ 当年天数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 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的资金清算账户。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 有权不计提巨额赎回日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 相关事 项无需另行公告。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7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目。 ( 五) 基金财 产的 投资方 向和 投资限 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 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3 )短期融资券(包含超级短期融资券);


(4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包含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


(5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6 )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7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 ) 期限在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以下简称 “央行票据” ) ;


(9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中期票据; (10 )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 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其 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 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8 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 券的10% ;


4)投资 于定 期存款 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0% , 但如果 基金投 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无利息损失的存款, 不受该 比例限制;


5)本基 金的存 款银行 应当是具 有基金 托管资 格、基金 销售资 格或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其中, 存 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除发 生巨额 赎回情 形外,债 券正回 购的资 金余额在 每个交 易日均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20%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的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 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89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 关规 定予以 豁 免信用评 级的 短期融 资 券,其发 行人最 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4)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 本基金 投资的 资产支持 证券不 得低于 国内信用 评级机 构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 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 制。


除上述 6)、13)、14 ) 外, 由于市场变化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1)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①股票;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0 ②可转换债券; ③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④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⑤流通受限证券; ⑥权证; ⑦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⑨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①承销证券; ②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⑥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⑦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六)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方 法和公 告 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1 (1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3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 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 当“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 的需要 调整组 合,其中 ,对于 偏离程 度达到或 超过 0.5% 的 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 率 ;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 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 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 按类似规 则计算。 (2 )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每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 金管理 人 将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 日)基 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 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 七)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以 及基 金财产 清算 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3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光大保德信耀钱包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94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处 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九)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