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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B级(150214)

成长B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10月)查看PDF公告

国 投瑞 银瑞 泽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
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5 年 10 月 更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投 瑞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重 要提 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2 年 4 月 5 日 证 监 许 可 [2012]440 号 文 注 册 募 集 。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3 月 1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
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
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指数投资风险、 流动性风险 、 市场风险、 合规性风险、 交
易风险、 各项相关业务的操作风险、 业务运作的技术系统风险等, 还包括本基金
运作的特有风险 (三类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各异、 基金收益的风险 、 基金份额
的折/ 溢价 交易风 险等) ,等等 。基金管 理人提 醒投资 者注意 基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基金投资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本基金投资
于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成 份 股 票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票 的 市 值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80%;投 资于标 的指数 成份股 票及其 备选成 份股票 的市值 加上买 入、卖 出股指 期
货合约的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权 证 以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规定。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高风险 、 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 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5 年 9 月 17 日, 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 金托管 人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于 2015 年 10 月 16 日对 本招募 说
明书(2015 年 10 月更新)进行了复核。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目 录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二 、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7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级 与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4
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8
八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份 额 与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9
九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1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等 其 他 相 关 业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1
十 一 、 基 金 的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3
十 二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5
十 三 、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
十 四 、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7
十 五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9
十 六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5
十 七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6
十 八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9
十 九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份 额 与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的 终 止 运 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4
二 十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6
二 十 一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7
二 十 二 、 基 金 的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4
二 十 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7
二 十 四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0
二 十 五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3
二 十 六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5 1
二 十 七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5 2
二 十 八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5 4
二 十 九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5 5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1
一、 绪言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2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 国 投 瑞 银 瑞 泽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任 何 有 效 的 修 订 和 补
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所 募 集 的 国 投 瑞 银 瑞 泽 中 证 创 业 成
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分级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国 投 瑞 银 瑞 泽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基 础 份 额 ( 即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 ) 、 国 投 瑞 银 瑞 泽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A 类 份 额 ( 即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份 额 ” ) 与
国 投 瑞 银 瑞 泽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B 类 份额 ( 即 “ 国 投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 ) 。 其中 , 国 投
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
比始终保持 1 ∶ 1 的比例不变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 投 瑞 银 瑞 泽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基础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 投 瑞 银 瑞 泽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A 类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国 投 瑞 银 瑞 泽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3
B 类份额
约定收益率 国投创业 成长 A 份额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获 取约
定 收 益 , 约 定 收 益 率 在 每 年 年 初 进 行 调 整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所 在 年 度 除 外 ) , 计 算 公 式 为 : 国 投 创 业
成长 A 份额的约 定收益率 =同期一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利率(税后)+ 3 . 5 %。 其中, “同期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利率” 指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所在年度,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约定收益率为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 3.5% ” 。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
约 定 收 益 率 计 算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2 位。 年基准收益均以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
算。基金 管理人并不承诺或 保证 国投创业 成长 A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约 定 收 益 , 如 在 某 一 会 计 年 度 内
本基金资 产出现极端损失情 况下, 国投创业 成长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能 会 面 临 无 法 取 得 约 定 收 益 甚
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招 募说 明 书、 本 招募 说 明书 《 国投 瑞 银瑞 泽 中证 创 业成 长 指数 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
的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的 投 资 、 基 金 的 业 绩 、 基 金 的 财 产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基 金 的
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备 查 文 件 等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文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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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的 《 国 投 瑞 银 瑞 泽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其 任 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发售公告 《 国 投 瑞 银 瑞 泽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国 投 瑞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机
构
基金管理人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代 理 机 构 , 其 中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必 须 是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证 券 经 营 资 格 且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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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国 投 瑞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 基 金 合 同 》 约 束 ,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和 其 他 组
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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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 +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销售场所 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国
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或 场 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销 售 本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
申购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通 过 场 外 或 场 内 购 买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行为。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 回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投 资 者根 据基 金 销售 网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通 过 场 外 或 场 内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行 为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日 常 赎 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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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赎回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 (包括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的基金
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 国投创业 成长 A 份额、国 投创业成
长 B 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账户
注册登记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 申 购 的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认 购 、 申 购 的 国 投 创 业
成长,以及买 入的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 投创业成
长 B 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之间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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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种情形
分拆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2 份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申 请 转 换 成 1
份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 1 份国投创业成 长 B 份额的
行为
合并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每 1 份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 1 份国投创业成长 B
份 额 进 行 配 对 申 请 转 换 成 2 份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场
内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可 转 换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可
转换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证券投资收益、
证 券 持 有 期 间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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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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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U B S S D I C F U N D M A N A G E M E N T C O ., L T 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2 】 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 400- 880- 6868
传 真: (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U B S A G )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叶 柏寿 先生 , 董 事长 , 中 国籍 ,经 济学 学 士, 现任 国 家开 发投 资公 司 副总 经济
师、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国投财务有限公司董事、国投
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家计委
经济研究所干部、研究室副主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财务会计部干部、处长、副主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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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主任,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凌 新源 先生 ,董 事 ,中 国籍 , 硕士 ,高 级经 济 师。 现任 瑞 士银 行( 香港 ) 环球
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区主席。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
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总裁
助理,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助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王 彬女 士, 董事 , 中国 籍, 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现 任国 投 泰 康 信 托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
投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北京京能热电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日成先生, 董事 , 中国香港籍 , 英国 S he f f i e l d 大学学士, 现任瑞银环球 资产
管理公司中国区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业务经理、执行董
事, 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对冲基金亚太区首席营运官, 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台湾总经理,
香港瑞银财富管理部门主管,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总经理和首席营运官,
美林投资经理人公司亚太地区首席营运官,美国国际集团亚太地区的金融及营运领
域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等。
刘 纯 亮先 生 , 总经 理 , 董事 , 中 国籍 , 经 济学 学 士 ,中 国 注 册会 计 师 协会 和 特
许 公认 会 计师 公 会( A C C A ) 会员 , 兼任 国 投瑞 银 资本 管 理 有限 公 司董 事 长及 国 投
瑞 银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曾 任 北 京 建 工 集 团 总 公 司 会 计 , 柏 德 豪
( B D O ) 关黄陈方国际会计师行会计师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部科员, 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负责人、督察长,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李 哲平 先生 ,独 立 董事 ,中 国 籍, 金融 学硕 士 ,现 任当 代 金融 家杂 志社 主 编、
中信银行独立董事、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统信资产评估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券报理论版主编、中国金融培训中心助教。
史克通先生, 独立董事, 中国籍, 法学学士, 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 伙人 、律 师,主 要从 事公 司经常 性业 务及 I P O 、上 市公 司再 融资及 重大 重组 、
证券投资基金及私募基金的设立、投资等业务;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香港
主板上市)独立董事,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上市)独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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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北京市国资委任命) 。 曾任
职于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龙涛先生, 独立董事 , 中国籍, 硕士。 现任北京海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
任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2、监事会成员
卢 永 燊先 生 , 监事 会 主 席, 中 国 香港 籍 , 工商 管 理 硕士 , 现 任瑞 银 环 球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中 国 区 财 务 部 主管 和 瑞 银 环 球 资 产 管 理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曾 任 瑞银 环 球
资产管理公司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管
理职位。
展飞先生, 监事, 中国籍, 硕士, 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总部负
责人。曾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战略发展部一级项目经理助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信
托资产运营部和信托资产管理部项目经理。
王明辉先生, 监事, 中国籍 , 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会 员 、 全球风
险协会会员, 拥有特许金 融分析师 ( C F A ) 、 金融风险管 理师 ( F R M ) 、 国际注册内 部审
计师 ( C I A ) 资格。 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 曾任职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
计总监。
冯 伟 女士 , 监 事, 中 国 籍, 经 济 学硕 士 , 高级 会 计 师。 现 任 国投 瑞 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研人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刘纯亮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特
许 公认 会 计师 公 会( A C C A ) 会员 , 兼任 国 投瑞 银 资本 管 理 有限 公 司董 事 长及 国 投
瑞 银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曾 任 北 京 建 工 集 团 总 公 司 会 计 , 柏 德 豪
( B D O ) 关黄陈方国际会计师行会计师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部科员, 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负责人、督察长,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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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兼任国投瑞银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曾任职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内蒙古自治
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哲盟分局,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利安达信
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
包爱丽女士,副总经理,中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贝莱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核算部、共同
基金部业务主管,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监,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督察长。
张南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
湘财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执行主管,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
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袁野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深圳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基金经理,国信证券基金债券部投资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刘凯先生,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尊荣集团证券投资项目经理, 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员,
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建先生, 中国籍 , 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 12 年证券从业经历 , 曾任上海博弘
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数君投资有限公司高级软件工程师、风控经理,上海一维科技
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 2010 年 6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 4 月 2
日起任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2013 年 5 月
17 日起任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 L O F ) 的基金经理
助理, 2013 年 9 月 26 日起任国投瑞银瑞福深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原
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4 月 25 日起兼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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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国投瑞银中证下 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 O F ) 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10 日 起 兼 任 国 投 瑞 银 沪 深 300 金 融 地 产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原 国投 瑞 银 沪深 300 金 融 地产 指 数 基金 ) 基 金 经理 , 2015 年 3 月 17 日 起 兼任 国
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8 月 6 日起兼任
国投瑞银白银期货证券投资基金(L O F )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袁野先生,副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怡文女士 :固定收益部 副总监,基金经理
何明女士:研究部总监
蒋旭东先生: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负责人
杨俊先生:交易部总监
马少章先生:专户投资部副总监,投资经理
汤海波先生:国际业务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小玲女士: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冬冬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 3 )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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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1 、 以 基 金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 扰乱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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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秩序;
(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 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 、 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2、 严格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 执行行业自律规
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
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 独立、 客观地履行职责 , 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 , 不受他人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 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不得利用未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 、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 2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 4 ) 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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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保障业务稳健运行, 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 1 ) 最高性原则: 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 , 代表着公司经营管
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
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 及时性原则: 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
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 3 )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 司 风险 控 制 制度 体 系 由五 个 不 同层 次 的 制度 构 成 :第 一 个 层次 是 公 司章 程 ;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
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
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
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 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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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
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
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
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
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
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
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 完善; 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
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
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
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
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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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
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 6 )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 立督察长 。督察长由 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并 向董事
会负责。 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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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
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 1 ) 建立内控结构,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具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 2 )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 、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
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计算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 )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 )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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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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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 010- 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2、主要人员情况
截 至 2015 年 3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03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 95% 以 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
技术职称。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 以来, 秉承 “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 ” 的宗 旨,依 靠严密 科学的 风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
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
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
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
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 、 Q F I I 资产、 Q D I 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 、 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 、 Q D I I 专户资产、 E S C R O W 等门类齐全的 托管产品体系, 同
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
托管服务。 截至 2015 年 3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28 只。 自 2003 年
以来, 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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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的 4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
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
控建设 ”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 在
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
2007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年 七 次 顺 利 通 过 评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全
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 A S 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 , 2014 年中国工商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八 次 通 过 I S A E 3402 ( 原 S A S 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
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I S A E 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度 化 、 常 规
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
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
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商 银 行 资产 托 管 业务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组织 结 构 由中 国 工 商银 行 稽 核监 察 部
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
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
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
控制措施。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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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 按照 “ 内
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
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
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
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
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 任制 ,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控防线” 、
“ 监控防线 ” 三道控制防线 ,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
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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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
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
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
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
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
发展 到现在 的 “ 随机 演练 ” 。从 演练结 果看, 资产托 管部完 全有能 力在发生 灾难的 情
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
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
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
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 一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
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 资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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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
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
展的生命线。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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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 1 ) 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含直销柜台与网上交易)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5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贾亚莉、曹丽丽
客服电话: 400 6868
网站:w w w .ubs s di c .c om
(2)代销机构:
1)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定代表人:陆玉根
电话:0512-63969841
传真:0512-63969841
联系人:王健
客服电话:0512-96068、400-8696-068
公司网站:www.wjrcb.com
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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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 w w w . f i r s t c a p i t a l . c o m . c n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王建辉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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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省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朱晓超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翟飞飞
客服电话:400-888-6661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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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汪林林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 w w . 5 i f u n d . c o m
1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79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11)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站:8 . g w . c o m . c n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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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 9-B、
C
办公地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联系人:刘芸
客服电话:400-8877-780
公司网站:www.cfc108.com
1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洪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4)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联系人: 周丹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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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为本基
金的场外基金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包括:
国泰君安、广发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西
南证券、华龙证券、大同证券、民生证券、山西证券、长江证券、中信万通证券、
广州证券、 兴业证券、 华泰证券 、 渤海证券、 中信证券 (浙江 ) 、 万联证券、 国元证
券、 湘财证券、 东吴证券、 东方证券 、 光大证券、 上海证券 、 国联证券、 浙商证券、
平安证券、华安证券、东北证券、南京证券、长城证券、国海证券、财富证券、东
莞证券、中原证券、国都证券、恒泰证券、中银国际证券、齐鲁证券、华西证券、
国盛证券、新时代证券、华林证券、中金公司、宏源证券、华福证券、世纪证券、
德邦证券、 金元证券、 西部证券、 东海证券、 信泰证券、 中航证券 、 第一创业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 财通证券 、 安信证券、 银河证券、 华鑫证券、 瑞银证券 、 国金证券、
中投证券、中山证券、红塔证券、日信证券、西藏证券、方正证券、联讯证券、江
海证券、银泰证券、民族证券、华宝证券、厦门证券、爱建证券、英大证券等。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 50938856
传真: 010- 5093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3 3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 ) 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联系人:廖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签章注册会计师:薛竞、叶尔甸
联系人:刘莉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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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 份额 的分级 与净 值计算 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
础份额(即“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 A 类份额(即“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与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类份额(即“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 。
其中,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
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1:1的比例
自动分离,确认为国投创业成长A 份额和国投创业成长B 份额。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可以进行场内
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 , 可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进行申购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在场内申购
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国投创业成长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 份
额。 投资者也可按 1 : 1 的比例将其持有的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申请合并为场内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投资者不能申请将其场外申购
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进行分拆,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投资者可将其持有
的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国投创业成长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后上市交易。
无论是定期折算,还是不定期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十八 基金份额折算” ) , 其所产生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 投资者可
选择将上述折算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按 1 : 1 的比例分拆为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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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预期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其中,国投创业成长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
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
份额。
在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存续期内,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本基金每 1 份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 1 份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资产净值
之和等于 2 份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约定收益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约定收益率在每
年年初进行调整(《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除外),计算公式为: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约定收益率=同期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 3 . 5 %
其中, “同期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指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国投创业
成长 A 份额的约定收益率为 “ 《基金合同》 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 3.5% ” 。
国投创业成长A 份额的约定收益率 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年基准收益均以人民币 1 . 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3、在国 投创业 成长 A 份额 与国投 创业成 长 B 份额 的存续 期内, 本基金 在每个 工
作日, 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在进行国投创业成长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份 额 与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之 和 将 优 先 保 障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份 额 的 本 金 及 累 计 约 定 收 益 , 之 后 的 剩 余 净 资 产 计 为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的 净 资
产。 国投创业成长A 份额的 累计约定收益依据国投创业成长A 份额的约定收益率计算
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国投创业成长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4 、 在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
若 未 发生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的不 定 期 份 额折 算 , 则 国 投 创业 成 长 A 份 额 在 参 考净 值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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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
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国投创业成长
A 份 额 在 参 考净 值 计 算 日应 计 收 益 的天 数 应 按 照最 近 一 次 该会 计 年 度 内不 定 期 份 额
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5、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国投创业成长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
益 , 如在 某 一 会 计年 度 内 本 基金 资 产 出 现极 端 损 失 情况 下 , 国 投 创业 成 长 A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按照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 依
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T
N A V
的计算公式为:
T
N A V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
其中: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T 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T 日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总 数 +T 日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份
额总数+ T 日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总数
2、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T 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 1 ( 00 . 1
A
t
r
N A V
T
?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T 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份额总数 日国投创业成长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日闭市后国投创业成长
B T
B T
N A V
B T
?
其中:
T
N A V :T 日闭市后的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净值
A T
N A V :T 日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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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T
N A V :T 日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 : 在本会计年度设定的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约定收益率
t = m i n{ 自年初至 T 日的天数 ,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日至 T 日的天数 , 自最近一
次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 T 日的天数 }
T 日 闭 市 后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T
N A V × T 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总数 -
A T
N A V × T 日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总数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 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 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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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 的募集 与基 金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 基金 由 基金 管 理 人依 照 《基 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 销售 办 法 》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 2012 年 4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2]440 号文注册募集。
自 2015 年 3 月 9 日到 2015 年 3 月 1 1 日, 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同时发售,共募集 219,446,987.21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287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3 月 17 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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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投 创业 成长 A 份额 与国 投创业 成长 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2015 年 3 月 27 日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份 额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分 别 采 用 不 同 的 交 易 代 码 上 市
交易;
2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份 额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上 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 价 分 别 为
各自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份 额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实 行 价 格 涨 跌 幅 限 制 , 涨 跌 幅
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份 额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买 入 申 报 数 量 为 100 份 或 其 整
数倍;
5 、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 . 001
元人民币;
6 、国投 创业成 长 A 份额 、国投 创业成 长 B 份额 上市 交易遵 循《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
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4 0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 终止上市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
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4 1
九、国投 创业 成长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金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个交易场所对国投创
业成长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
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
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
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
除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国投创业成长份
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 投资者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国
投创业成长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4 2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国投创业成长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请,赎
回以份额申请;
3、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
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
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
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 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 T +1 日内为投资
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投 资 者 可 向 销 售 机 构 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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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
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将 赎 回 款 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 在 发
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提前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场外申购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国投创业成长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
2、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场内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4 、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
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率
(1)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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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 100 万元 0.5 %
M ≥ 1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 2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
行。
(3)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 、赎回费率
(1)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T ) 赎回费率
T < 1 年 0 . 5 %
1≤T <2年 0.25%
T ≥ 2 年 0 %
注:上表中, 1 年按 365 天计算。
(2)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 0.5%。
( 3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国投创业成长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
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低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调
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国投创业成长份
额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金额
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 +申购费率)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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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于 100 万(含)以上的申购金额,适用绝对申购费用数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1: 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50,000元申购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 申购费率为0.5% ,
假定申购当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 . 0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费用= 50 , 000 × 0.5 %/( 1 + 0.5 %)= 248.76 元
净申购金额=50,000- 248.76= 49,751.24 元
申购份额= 49,751.24 / 1 . 050 = 47,382.13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2: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 000 份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时间为 8 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 . 5 %,假设赎回当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 . 0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 10 , 500 . 00? 0 . 5 %= 52 . 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 ? 52.50=10,447.50 元
3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国投创业 成长份额的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
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国投创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4 6
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
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
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3 : 如 例 1 , 某 投资 者 通 过 场外 投 资 50,000 元 申 购本 基 金 , 申购 费 率 为 0.5% ,
假定申购当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 . 0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47,382.13份,申购费用为248.76元。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
所得份额为 47,382 份,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 47,382 × 1 . 050 = 49,751.10 元
退款金额=50,000-49,751.10-248.76=0.14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场外申购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
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
证券账户下。
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 +2 日 (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
该部分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投资者赎回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在 T + 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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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国投创业成长份
额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某 些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到 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国投创
业成长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述 情 形 之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 拒 绝 接受 或 暂 停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
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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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
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 (包括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
投创业成长 B 份额)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包括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
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
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
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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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
通过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
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国投创业成长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
个开放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国投创业成长份额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刊登国投创业成长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
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国投创业成长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国投
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
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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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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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 份额的 登记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统 转登 记等其 他相 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国投创业成长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以及场内申购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 、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系 统中的 国投 创业成 长 A 份额 、国投 创业成 长 B 份额
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投创业成长份
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 、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投创业成
长 A 份额 、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席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一定费用。
(三)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登记。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一定费用。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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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五)如法律法规、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发生变化,本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的有关规则将相应调整。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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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 金的份 额配 对转换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的
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种情形。
1 、 分拆。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
转换成 1 份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与 1 份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行为。
2 、 合 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1 份 国 投 创 业成 长 A 份 额 与 1 份 国 投
创业成长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2 份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在份 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办理 机构 的营 业 场所 或按 其提 供的 其
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 月 的 时 间 内 开 始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开 始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具 体 日 期 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份 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日 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 份
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 理人 可对 份额 配对 转
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 、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 ”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 、 申 请 进 行 “ 合 并 ” 的 国 投 创 业成 长 A 份 额 与 国 投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必 须 同时
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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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外份额如 需申请进行 “分拆” , 须跨系统转登记为国
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基 金登 记 结算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可视 情 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
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 额配 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 时相 关机 构发 布的 最新 业务 规 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
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
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
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 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可 对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办 理 酌 情 收 取 一 定 的 费
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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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实现对中证创业成长指数的有效跟踪,力
求 将 基金 净 值 收益 率 与 业绩 比 较 基准 之 间 的日 平 均 跟踪 误 差 控制 在 0 . 35 %以 内 ,年
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权证、 股指
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市值不低于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80% ; 投资 于 标 的指 数 成 份股 票 及 其备 选 成份 股 票 的市 值 加 上买 入 、 卖
出 股指 期 货 合约 的 轧 差合 计 值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90%; 任 何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
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
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基金管理人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指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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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媒介上公告。
(四)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将在较长时期内保持持续高增长,从而奠定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宏
观经济基础,进而为证券市场的指数化投资构筑了坚实的市场基础。本基金通过被
动式、指数化的长期投资,力求获得标的指数所代表的中国证券市场创业和成长特
征较为显著的中小市值股票的平均收益率,以使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和中国资本市
场中长期的成长收益。
(五)投资策略
1 、基本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指数复制投资策略,按照个股在基准指
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并根据基准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地
调整,以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
当预期指数成份股调整和成份股将发生分红、配股、增发等行为时,或者因特
殊情况(如股权分置改革等)导致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并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辅以金融衍生
工具进行投资管理,以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
2 、股指期货的投资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适度运用股指期货。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
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就本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拟合效果进行及时、有效地
调整, 并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例如在本基金的建仓期或发生大额净申购时,
可运用股指期货有效减少基金组合资产配置与跟踪标的之间的差距;在本基金发生
大额净赎回时,可运用股指期货控制基金较大幅度减仓时可能存在的冲击成本,从
而确保投资组合对指数跟踪的效果。
(六)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依据
( 1 )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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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 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
析;
2、管理程序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是 公 司 投资 方 面 最高 层 决 策机 构 , 定期 就 投 资管 理 重 大问 题 进
行讨论,确定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团队包括分析师、基金经理和交易员,他们独立
工作,责任明确,相互间密切合作。
1)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或不定期召开, 决定基金投资管理战略、 资产分配等重
大事项,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
2 ) 数量分析师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 对指数化投资的偏差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测算,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行业分析师对基准指数
成份股中基本面情况及时提供的研究报告。
3) 基金经理根据量化风险分析报告, 在追求相关度最大化和跟踪误差最小化的
目标下,采取适当的方法,控制与指数的偏差风险、流动性风险,降低交易成本。
4)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 并通过指数交易系统执行交易。
5 ) 风险绩效评估小组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
建议;定量分析师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
出预警;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基金经理依据成份股停
牌、流动性等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七)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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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当 时有 效 的 法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及 《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禁 止从 事 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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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由于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 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是以中证创业成长指数为标的指数的被动式、指数型基金,对中证创业
成长指数成份股的配置基准为 95%,故以此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准确地反映本基
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中证创业成长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者中证创业成长指数由其他指数
替代 (单纯更名除外) , 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创业成长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
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依据市场代表
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本 基 金由 于 上 述原 因 变 更标 的 指 数, 在 履 行适 当 的 程序 后 , 可变 更 标 的指 数 ,
应于正式实施变更前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为 股 票 型基 金 , 属于 高 风 险、 高 收 益的 基 金 品种 , 其 预期 收 益 和预 期 风
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具有低风险 、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具有
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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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225,432,901.78 90.79
其中:股票 225,432,901.78 90.7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985,165.83 3.62
8 其他资产 13,880,247.65 5.59
9 合计 248,298,315.26 100.00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6 1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1 ) 报 告 期 末 ( 指 数 投 资 )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25,238,242.78 51.4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2,636,663.00 1.08
E 建筑业 3,249,396.00 1.33
F 批发和零售业 3,727,512.90 1.5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36,926,763.42 15.16
J 金融业 10,621,906.00 4.36
K 房地产业 9,376,046.46 3.8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555,710.92 2.6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850,289.00 1.9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811,455.00 0.33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295,898.50 1.76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116,355.40 2.92
S 综合 - -
合计 215,406,239.38 88.41
( 2 ) 报 告 期 末 ( 积 极 投 资 )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6 2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022,604.00 0.42
C 制造业 6,483,777.40 2.6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279,901.00 0.9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240,380.00 0.1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026,662.40 4.12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300059 东方财富 214,906 13,558,419.54 5.57
2 002415 海康威视 220,661 9,885,612.80 4.06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6 3
3 300104 乐视网 160,500 8,307,480.00 3.41
4 002450 康得新 259,195 7,931,367.00 3.26
5 300027 华谊兄弟 155,910 5,946,407.40 2.44
6 002736 国信证券 223,100 5,597,579.00 2.30
7 002292 奥飞动漫 145,906 5,440,834.74 2.23
8 002202 金风科技 278,400 5,420,448.00 2.22
9 002673 西部证券 177,100 5,024,327.00 2.06
10 002241 歌尔声学 138,276 4,964,108.40 2.04
( 2 ) 积 极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700 模塑科技 147,000 4,176,270.00 1.71
2 002416 爱施德 110,300 2,279,901.00 0.94
3 000545 金浦钛业 61,170 1,305,367.80 0.54
4 600882 华联矿业 76,200 1,022,604.00 0.42
5 300147 香雪制药 32,537 1,002,139.60 0.41
4 、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资产。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6 4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适度运用股指期货。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
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就本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拟合效果进行及时、有效地
调整,并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属于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219,112.6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581,372.0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383.17
5 应收申购款 25,722.5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51,657.24
8 其他 -
9 合计 13,880,247.6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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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002292 奥飞动漫 5,440,834.74 2.23 重大事项停牌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000700 模塑科技 4,176,270.00 1.71 重大事项停牌
2 002416 爱施德 2,279,901.00 0.94 重大事项停牌
3 000545 金浦钛业 1,305,367.80 0.54 重大事项停牌
4 600882 华联矿业 1,022,604.00 0.42 重大事项停牌
5 300147 香雪制药 1,001,739.20 0.41 配股流通受限
注:香雪制药配股于2015年7月2日起上市。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本期未投资托管行股票、未投资控股股东主承销的证券,未从二级市场
主动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附送的权证,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未违反相关法规或本基金
管理公司的规定。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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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表现详见下表: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 ③ ② -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5 年 3 月 17 日)
至今
5.00% 2.88% 25.18% 2.81% - 20.18% 0.07%
注 : 1 、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9 5 % ×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收 益 率 + 5 % ×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 本 基 金 是 以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为 标 的 指 数 的 被 动 式 、 指 数 型 基 金 , 对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配 置 基 准 为 9 5 % , 故 以 此 为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能 够 准 确 地 反 映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绩 效 。
2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 2 0 1 5 年 0 3 月 1 7 日 , 截 至 本 报 告 期 期 末 , 本 基 金 运 作 时 间 未 满 一 年 。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6 7
十四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金融衍生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 1 、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
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6 8
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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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 金资产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及计算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
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等金融洐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
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7 0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评估金融衍生品价值时, 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
价值;
(2)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采用交易所
收盘价估值。
(2)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或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
进行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
应付利息。
(7)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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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
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份 额 与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任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0 . 25 %
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
权向存在差错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
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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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 2 )差错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
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6)如果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7 3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 4 )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国投创业成长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任一类别的基金份
额 参 考净 值 的 0 . 25 %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 人 及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投创业成
长 A 份 额 与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任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0 . 5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7 4
十六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 即基金利润 ,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存续期内 , 本基金 (包括国投
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 如果终止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
成长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 。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7 5
十七 、基 金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 1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 E ×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
顺 延 至 法定 节 假 日、 休 息日 结 束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 或不 可 抗力 情 形 消除 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7 6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 E ×0.2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
付。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本 基 金作 为 指 数基 金 , 需根 据 与 指数 所 有 人中 证 指 数有 限 公 司签 署 的 指数 使 用
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 且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包括基金成立
当季)人民币 5 万元。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季初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在基金存续期内,如果基金管理人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订的指数
使用许可协议中关于“指数使用费”的内容有所修改的,将按照最新的内容进行费
用计提和支付,此事无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4、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7 7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7 8
十八 、基 金份额 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 ( 除 《基
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
的定期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 。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特殊情形除外) 。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按照本招募说明书 “六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的规定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对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约定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每 2 份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将获得与 1 份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相同数量的新增国投创
业成长份额的分配。
对于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期末的约定收益 , 即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每个会计年
度 12 月 31 日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分
配给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持有人 , 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 A 的份额参考净值为 1 . 000
元。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将获得与 1 份国投创
业成长 A 份额相同数量的新增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分配 。 持有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新增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国投创业
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新增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
额折算,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和国投创业成长份额进行约定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上一年度约定收益的定期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7 9
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 1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前 后
A A
N U M N U M ?
元
后
0 0 0 . 1 ?
A
N A V
2 / 1 0 0 0 . 1 ? ? ? ? ) (
前 前
创 业
后
创 业 A
N A V N A V N A V
后
创业
前 前
(
额数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国投创业成长
N A V
N A V N U M
A
A A
) 000 . 1 ? ?
?
其中:
前
A
N A V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后
A
N A V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前
A
N U M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A
N U M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创业
N A V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净值;
后
创业
N A V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折算成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
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 2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不 改 变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及 其 份 额
数。
(3)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2 / 1 0 0 0 . 1 ? ? ? ? ) (
前 前
创 业
后
创 业 A
N A V N A V N A V
后
创 业
前 前
创 业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人 新 增 的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持 有
N A V
N A V N U M
A
0 0 0 . 1
2
?
? ?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
长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
份额数+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数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国 投 创 业 成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8 0
长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数
其中:
前
A
N A V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后
创业
N A V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净值
前
创业
N U M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
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净值、国投创
业成长 A 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 3 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日,国投创业
成 长 份额 当 天 折算 前 的 份额 净 值 为 1.200 元 。 当天 场 外 国投 创 业 成长 份 额 、场 内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份 额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分 别 为 15
亿份、 5 亿份、 25 亿份 、 25 亿份。 前一个会计年度末每份国投创业成 长 A 份额的份
额参考净值为 1.062 元,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
额状况如下: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 份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 份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 份 )
场 外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持 有 人 1 , 5 0 0 , 0 0 0 , 0 0 0 / /
场 内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持 有 人 5 0 0 , 0 0 0 , 0 0 0 /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份 额 持 有 人 / 2 , 5 0 0 , 0 0 0 , 0 0 0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持 有 人 / / 2 , 5 0 0 , 0 0 0 , 0 0 0
合 计 2 , 0 0 0 , 0 0 0 , 0 0 0 2 , 5 0 0 , 0 0 0 , 0 0 0 2 , 5 0 0 , 0 0 0 , 0 0 0
1 ) 定 期 份额 折 算 的 对 象为 基 金 份 额 折 算基 准 日 登 记 在册 的 国 投 创 业 成长 A 份
额和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即 25 亿份和 20 亿份。
2)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持有人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8 1
折 算 后 持 有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份 额 = 折 算 前 持 有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份 额
= 2,500,000,000 份
元 ) ( ) (
前 前
创 业
后
创 业
1 6 9 . 1 2 / 1 0 0 0 . 1 0 6 2 . 1 - 1 . 2 0 0 2 / 1 0 0 0 . 1 ? ? ? ? ? ? ? ?
A
N A V N A V N A V
后
创业
前 前
(
额数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国投创业成长
N A V
N A V N U M
A
A A
) 000 . 1 ? ?
?
份
(
9 4 . 9 5 8 , 5 9 1 , 1 3 2
1 6 9 . 1
) 0 0 0 . 1 0 6 2 . 1 0 0 0 , 0 0 0 , 5 0 0 , 2
?
? ?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份 额 新 增 份 额 折 算 成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取 整 计 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因此份额折算后新增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132,591,958 份。
3)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持有人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4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
后
创 业
前 前
创 业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外 国 投 场 外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N A V
N A V N U M
A
0 0 0 . 1
2
?
? ?
份 6 8 . 5 8 7 , 7 7 7 , 3 9
1 6 9 . 1
0 0 0 . 1 0 6 2 . 1
2
0 0 0 , 0 0 0 , 5 0 0 , 1
?
?
? ?
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外份额采用截位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因 此 份 额 折 算 后 新 增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的 场 外 份 额 为
39,777,587.68 份。
后
创 业
前 前
创 业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国 投 场 内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N A V
N A V N U M
A
0 0 0 . 1
2
?
? ?
份 8 9 . 1 9 5 , 2 5 9 , 1 3
1 6 9 . 1
0 0 0 . 1 0 6 2 . 1
2
0 0 0 , 0 0 0 , 5 0 0
?
?
? ?
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 (最
小单位为 1 份),因此份额折算后新增国投创业成长的场内份额为 13,259,195 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
额状况如下: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 份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 份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 份 )
场 外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持 有 人 1 , 5 3 9 , 7 7 7 , 5 8 7 . 6 8 / /
场 内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持 有 人 5 1 3 , 2 5 9 , 1 9 5 / /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8 2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份 额 持 有 人 1 3 2 , 5 9 1 , 9 5 8 2 , 5 0 0 , 0 0 0 , 0 0 0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持 有 人 / / 2 , 5 0 0 , 0 0 0 , 0 0 0
合 计 2 , 1 8 5 , 6 2 8 , 7 4 0 . 6 8 2 , 5 0 0 , 0 0 0 , 0 0 0 2 , 5 0 0 , 0 0 0 , 0 0 0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
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同时为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确
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则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将优先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并取消该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 (1)
上 折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2 . 000 元; ( 2 ) 下 折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0.250 元。
1、上折: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2.000 元
当 国 投创 业 成 长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2 . 000 元 , 本基 金 将 按 照以 下 规 则 进行
份额折算。
(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国 投 创业 成 长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2.000 元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市 场情 况
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和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8 3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 国 投创 业 成 长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2 . 000 元 后 ,本 基 金 将 分别 对 国 投 创业
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和国投创业成长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 份额折算后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份 额 与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的 份 额 比 例 仍 为 1 : 1 , 份 额 折 算 后 国
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三类份额按照
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后,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 份 额 折 算 后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 调 整 为 1.000 元 ,
折算前参考净值超出 1 . 000 元以上的部分折算为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③ 份 额 折 算前 后 , 国 投 创业 成 长 A 份 额 持 有人 的 资 产 不 变, 即 其 份 额 折 算前
持有的国投创业成长 A 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资产及其新增场
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前 后
A A
N U M N U M ?
0 0 0 . 1
0 0 0 . 1 ) (
额 数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份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前 前
? ?
?
A A
N A V N U M
A
其中:
前
A
N A V :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参考净值
前
A
N U M :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A
N U M :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份额数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折算成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
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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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 额 折 算 前 后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相 等 , 且 份 额 折 算 后 , 国 投
创业成长 B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份额比例仍为 1:1;
② 份 额 折 算 后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为 1 . 000 元 , 折 算
前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以上的部分折算为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③ 份 额 折 算 前 后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资 产 不 变 , 即 其 份 额 折 算 前
持有的国投创业成长 B 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资产及其新增场
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后 后
A B
N U M N U M ?
0 0 0 . 1
0 0 0 . 1 ) (
额 数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份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前 前
? ?
?
B B
N A V N U M
B
其中:
前
B
N A V :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参考净值
前
B
N U M :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 U M :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份额数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折算成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
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 . 000 元, 折算前净值超
出 1.000 元以上的部分折算为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其中,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
有人获得新增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获得新增场内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② 份额折算前后,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的资产不变, 即其份额折算前持有
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资产相等。
000 . 1
N A V 数 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 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国 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
数 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 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国 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
前
创业
?
?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8 5
其中:
前
创业
N A V :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
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
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4) 举例
假设本基金在进行上折的基金折算基准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当天折算前的份
额 净 值 为 2.010 元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的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为 1.040 元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的份额参考净值为 2.980 元。 当天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份 额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分 别 为 15 亿 份 、 5 亿 份 、 25
亿份、25 亿份。
上折前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状况如下: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 份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 份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 份 )
场 外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持 有 人 1 , 5 0 0 , 0 0 0 , 0 0 0 / /
场 内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持 有 人 5 0 0 , 0 0 0 , 0 0 0 /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份 额 持 有 人 / 2 , 5 0 0 , 0 0 0 , 0 0 0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持 有 人 / / 2 , 5 0 0 , 0 0 0 , 0 0 0
合 计 2 , 0 0 0 , 0 0 0 , 0 0 0 2 , 5 0 0 , 0 0 0 , 0 0 0 2 , 5 0 0 , 0 0 0 , 0 0 0
①上折的对象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
业成长 B 份额和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即 25 亿份、 25 亿份和 20 亿份 。 上折后国投创
业成长份额的份额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参考份额净
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②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持有人
折算后持有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折算前持有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 2,500,000,000 份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8 6
0 0 0 . 1
0 0 0 . 1 ) (
额 数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份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前 前
? ?
?
A A
N A V N U M
A
份
(
0 0 . 0 0 0 , 0 0 0 , 1 0 0
0 0 0 . 1
) 0 0 0 . 1 0 4 0 . 1 0 0 0 , 0 0 0 , 5 0 0 , 2
?
? ?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份 额 新 增 份 额 折 算 成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取 整 计 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因此新增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100,000,000 份。
③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持有人
0 0 0 . 1
0 0 0 . 1 ) (
额 数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份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前 前
? ?
?
B B
N A V N U M
B
份
(
0 0 . 0 0 0 , 0 0 0 , 9 5 0 , 4
0 0 0 . 1
) 0 0 0 . 1 9 8 0 . 2 0 0 0 , 0 0 0 , 5 0 0 , 2
?
? ?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新 增 份 额 折 算 成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取 整 计 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因此新增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4,950,000,000 份。
④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
000 . 1
N A V 数 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 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国 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
份额数 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 业成长份额持有人持有 份额折算后场外国投创
前
创业
?
?
份 0 0 . 0 0 0 , 0 0 0 , 0 1 5 , 3
0 0 0 . 1
0 0 0 , 0 0 0 , 5 0 0 , 1 0 1 0 . 2
?
?
?
份额折算后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
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因此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的份额数为 3,015,000,000.00 份。
000 . 1
N A V 数 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 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国 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
份额数 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 业成长份额持有人持有 份额折算后场内国投创
前
创业
?
?
份 0 0 . 0 0 0 , 0 0 0 , 0 0 5 , 1
0 0 0 . 1
0 0 0 , 0 0 0 , 5 0 0 0 1 0 . 2
?
?
?
份额折算后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
数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因此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的份额数为 1,005,000,000.00 份。
上折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状况如下: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 份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 份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 份 )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8 7
场 外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持 有 人 3 , 0 1 5 , 0 0 0 , 0 0 0 / /
场 内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持 有 人 1 , 0 0 5 , 0 0 0 , 0 0 0 /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份 额 持 有 人 1 0 0 , 0 0 0 , 0 0 0 2 , 5 0 0 , 0 0 0 , 0 0 0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持 有 人 4 , 9 5 0 , 0 0 0 , 0 0 0 / 2 , 5 0 0 , 0 0 0 , 0 0 0
合 计 9 , 0 7 0 , 0 0 0 , 0 0 0 2 , 5 0 0 , 0 0 0 , 0 0 0 2 , 5 0 0 , 0 0 0 , 0 0 0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
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相关等业务, 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下折: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0.250 元
当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0.250 元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以 下 规
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0.250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0.250 元 后 , 本 基 金 将 分 别 对 国
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和国投创业成长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
折算 后国投创 业成长 A 份额 与国投创 业成长 B 份额 的份额比 例仍为 1: 1 ,份 额折算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8 8
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 . 000 元。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三类份额按照
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① 份 额 折 算 后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的 基 金 参 考 净 值 为 1 . 000 元 , 国 投 创 业
成长 B 份额的份额数相应减少;
② 份 额 折 算 前 后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资 产 不 变 , 即 其 份 额 折 算 前
持有的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资产相等 。
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 A V N U M
N U M
?
?
其中:
前
B
N A V :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参考净值
前
B
N U M :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 U M :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份额数
国投 创业成长 B 份额 折算后的 份额取整 计算(最 小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入基
金财产。
2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1 . 000 元;
② 份额折 算后,国 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 国投创业 成长 B 份额仍 保持 1 :1 配
比,国 投创业成 长 A 份额与 国投创业 成长 B 份额配 比后超出 的资产折算 为场内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③ 份额折算前后,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持有人的资产不变 , 即其份额折算前
持有的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及其新
增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后 后
B A
N U M N U M ?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8 9
0 0 0 . 1
0 0 0 . 1 ? ? ?
?
后 前 前
额 数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份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A A
N U M N A V N U M
A
其中:
前
A
N A V
: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参考净值
前
A
N U M
: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A
N U M
: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 U M :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份额数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折算后的 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 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
金财产。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折算成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
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 国投创业成长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相应调整;
② 份额折算前后,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的资产不变, 即其份额折算前持有
的国投创业成长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资产相等。
000 . 1
N A V 数 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 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国 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
数 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 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国 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
前
创业
?
?
其中:
前
创业
N A V :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
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
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4) 举例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9 0
假设本基金在进行下折的基金折算基准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当天折算前的份
额净 值为 0.644 元, 国投创 业成 长 A 的份 额净值 为 1.040 元, 国投创 业成 长 B 的份
额 净 值为 0.248 元 。 当天 场 外 国投 创 业 成长 份 额 、场 内 国 投创 业 成 长份 额 、 国投 创
业成 长 A 份额 、国投 创业成 长 B 份额 的份额 数分别 为 15 亿份 、 5 亿份 、 25 亿份 、
25 亿份。
下折前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状况如下: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 份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 份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 份 )
场 外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持 有 人 1 , 5 0 0 , 0 0 0 , 0 0 0 / /
场 内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持 有 人 5 0 0 , 0 0 0 , 0 0 0 /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份 额 持 有 人 / 2 , 5 0 0 , 0 0 0 , 0 0 0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持 有 人 / / 2 , 5 0 0 , 0 0 0 , 0 0 0
合 计 2 , 0 0 0 , 0 0 0 , 0 0 0 2 , 5 0 0 , 0 0 0 , 0 0 0 2 , 5 0 0 , 0 0 0 , 0 0 0
①下折的对象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
业成长 B 份额和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即 25 亿份、 25 亿份和 20 亿份 。 下折后国投创
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②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持有人
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 A V N U M
N U M
?
?
份 0 0 . 0 0 0 , 0 0 0 , 6 2 0
0 0 0 . 1
2 4 8 . 0 0 0 0 , 0 0 0 , 5 0 0 , 2
?
?
?
国投 创业成长 B 份额 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 取整计算 (最小单 位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金财产, 因此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数
为 620,000,000 份。
③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持有人
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620,000,000 份
0 0 0 . 1
0 0 0 . 1 ? ? ?
?
后 前 前
额 数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份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A A
N U M N A V N U M
A
份 0 0 . 0 0 0 , 0 0 0 , 9 8 0 , 1
0 0 0 . 1
0 0 0 . 1 0 0 0 , 0 0 0 , 6 2 0 0 4 0 . 1 0 0 0 , 0 0 0 , 5 0 0 , 2
?
? ? ?
?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9 1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份 额 新 增 份 额 折 算 成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取 整 计 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因此新增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1,980,000,000 份。
④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
000 . 1
N A V 份额数 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 业成长份额持有人持有 份额折算前场外国投创
份额数 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 业成长份额持有人持有 份额折算后场外国投创
前
创业
?
?
份 0 0 . 0 0 0 , 0 0 0 , 9 6 6
0 0 0 . 1
0 0 0 , 0 0 0 , 5 0 0 , 1 6 4 4 . 0
?
?
?
份额折算后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
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因此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的份额数为 966,000,000.00 份。
000 . 1
N A V 份额数 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 业成长份额持有人持有 份额折算前场内国投创
份额数 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 业成长份额持有人持有 份额折算后场内国投创
前
创业
?
?
份 0 0 . 0 0 0 , 0 0 0 , 3 2 2
0 0 0 . 1
0 0 0 , 0 0 0 , 5 0 0 6 4 4 . 0
?
?
?
份额折算后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
数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因此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的份额数为 322,000,000.00 份。
下折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状况如下: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 份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 份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 份 )
场 外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持 有 人 9 6 6 , 0 0 0 , 0 0 0 / /
场 内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持 有 人 3 2 2 , 0 0 0 , 0 0 0 /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份 额 持 有 人 1 , 9 8 0 , 0 0 0 , 0 0 0 6 2 0 , 0 0 0 , 0 0 0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持 有 人 / / 6 2 0 , 0 0 0 , 0 0 0
合 计 3 , 2 6 8 , 0 0 0 , 0 0 0 6 2 0 , 0 0 0 , 0 0 0 6 2 0 , 0 0 0 , 0 0 0
(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
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9 2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9 3
十九 、 国投 创业 成长 A 份额 与国 投创业 成长 B 份额 的终 止运作
(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可 申请终止 运作。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须经 本基金所 有份额以 特别决
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
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 长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2 / 3 以上(含 2 / 3 )通过方为有效。
(二)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终止运作后, 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将全部转换成国
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2、份额转换方式
在转换基准日日终,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国投创业成
长 A 份额 、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国投创业成长
份额的场内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或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转换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
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 或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
国投 创业成 长 A 份额 (或国投 创业成 长 B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 份额 转换基
准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 或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 或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 的 份 额 数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份 额 ( 或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额)的转换比率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9 4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全部转换为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 场
内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9 5
二十 、基 金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通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9 6
二十 一、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9 7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4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国投创业成长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
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在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
前或者开始办理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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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
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国投创业
成长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媒介披
露开放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国投创
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7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国投创业成
长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
种方式。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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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 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
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价错误达各自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1 0 0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 26 )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 28 )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终止运作;
(30)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终止运作后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份额转换;
(32)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
( 32 )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暂停上市 、 恢复上市或终止
上市;
( 33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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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息披露义务。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
前, 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
业成长 B 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投创业
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国投
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 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国投创业成
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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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
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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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本基金投资主要面临的风险有:指数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系统
风险) 、其它风险以及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等。
1 、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投资标的为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
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
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 2 )标的指数跟踪误差风险
跟 踪 误 差 反 映 的 是 投 资 组 合 与 投 资 标 的 指 数 之 间 的 偏 离 程 度 , 是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与 基 准 指 数 之 间 相 对 风 险 的 重 要 指 标 , 跟 踪 误 差 的 大 小 是 衡 量 指 数 化 投 资 成 功 与 否
的关键。引起跟踪误差扩大的主要原因有: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
2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 )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认购;
5)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6 )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提取;
7)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
8 ) 由于缺少衍生金融工具,基金建仓期间无法实现对指数的有效跟踪所带来的
偏差;
9)其他因素。
本基金的指数化投资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强调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
基准增长率之间的一致性,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资产运作过程中具有科学严密的风险
控制机制和程序,以保障基金资产不因个股的风险管理不当而出现资产配置失衡并
威胁到基金的一致性表现。
(3)标的指数变更风险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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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
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
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存在交易量不足等流动性风险,当基金跟随
跟踪指数进行成份股调整时,可能增大基金的跟踪误差。为此,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管理过程中必须保持较好的资产流动性,保证基金资产不因流动性风险造成交易成
本增加,使基金跟踪偏离度增大。
3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 (如政策因素、 经济周期波动、 利率
因素、 投资者心理等)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从而对基金资产带来潜在风险。 本基金
作为指数基金,基金收益率的变动与标的指数的变动高度一致,当标的指数因市场原
因出现大幅下跌时,会引起基金净值相应地下跌。
4 、其他风险
本基金在运行过程中,还面临法律法规等合规性风险、交易风险(包括投资限
制、 投资交易行为、 交易系统风险等) 、 各项相关业务的操作风险、 业务运作的技术
系统风险等。
5 、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 长 B 份额的运作有别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与
封闭式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1)三类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各异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
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从本基金所发行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国投创业成
长 A 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 、 收益稳定的特征;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
高收益的特征,其风险收益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
(2)基金收益的风险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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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存续期内 , 本基金 (包括国投
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
(3)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在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
格与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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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三、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 5 )变更基金类别;
( 6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终止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运作;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 10 )终止《基金合同 》 ;
(1 1 )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 ) 对 《基金合同 》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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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清算费用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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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
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并据此由国投创业成
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在本基金的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
成长 B 份额终止运作后 , 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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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四、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 3 )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 选择、 委托、 更换基金代销机构, 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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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其他法律行为;
(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 1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 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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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经有权机关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
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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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投资者;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
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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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或经有权机关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折算比例,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 1 1 )按照 法律法规规 定的年限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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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 基 金 除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份 额 与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 基金 份 额 折 算 、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时 的 基 金 清算 财 产 分 配、 国 投 创 业成 长 A 份
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外,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按 《基金
合同》 约定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如果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运作出现终止, 则在终止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
成长 B 份额的运作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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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 3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5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
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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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运作;
( 9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
长 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总 份 额 10 % 以 上 ( 含 1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7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代销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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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 4 ) 单 独 或合 计 代 表 国 投创 业 成 长 份 额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份 额 与 国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代表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与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 单 独 或合 计 代 表 国 投创 业 成 长 份 额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份 额 与 国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国
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 地点、 方式和权益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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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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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应当有代表 1/ 3 以
上(含 1/ 3 )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 直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或授 权 他 人代 表 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持有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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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应当有代表 1/ 3 以
上(含 1/ 3 )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
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
投创 业成长 A 份额 与国投 创业成 长 B 份额 各自 基金 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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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
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1 )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总 份 额 10 % ( 含 10 %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
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
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业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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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名称及其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 国投创业 成长 B 份额的 各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
上 (含 50 % ) 通过 方 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 规定 的 须 以特 别 决 议通 过 事 项以 外 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 终止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运作、 终止 《基金
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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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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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在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存续期内 , 本基金 (包括国投
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 如果终止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
成长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 。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 E ×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
顺 延 至 法定 节 假 日、 休 息日 结 束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 或不 可 抗力 情 形 消除 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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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E ×0.2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
付。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本 基 金作 为 指 数基 金 , 需根 据 与 指数 所 有 人中 证 指 数有 限 公 司签 署 的 指数 使 用
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 且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包括基金成立
当季)人民币 5 万元。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季初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在基金存续期内,如果基金管理人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订的指数
使用许可协议中关于“指数使用费”的内容有所修改的,将按照最新的内容进行费
用计提和支付,此事无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实现对中证创业成长指数的有效跟踪,力
求 将 基金 净 值 收益 率 与 业绩 比 较 基准 之 间 的日 平 均 跟踪 误 差 控制 在 0.35%以 内 ,年
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2、投资范围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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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权证、 股指
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市值不低于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80% ; 投资 于 标 的指 数 成 份股 票 及 其备 选 成份 股 票 的市 值 加 上买 入 、 卖
出 股指 期 货 合约 的 轧 差合 计 值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90 %; 任 何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3、投资限制
(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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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 本 基金 财 产 参与 股 票 发行 申 购 ,所 申 报 的金 额 不 得超 过 本 基金 的 总 资产 ,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 入 股指 期 货 合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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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在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
前或者开始办理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
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国投创业
成长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媒介披
露开放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国投创
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国
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
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范围 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运作;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10 )终止《基金合同 》 ;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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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且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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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
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并据此由国投创业成
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在本基金的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
成长 B 份额终止运作后 , 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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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年 限 保 存 保
存。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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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五、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518035)
法定代表人:钱蒙
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设立与发起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3575994
传真: ( 0755 ) 82904048
联系人:杨蔓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 010 ) 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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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
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
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
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根 据 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本 基 金的 投 资 对象 是 具 有良 好 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股指期货、 权证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
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 基 金投 资 于 中证 创 业 成长 指 数 成份 股 票 及其 备 选 成份 股 票 的市 值 不 低于 基 金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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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净 值 的 80% ; 投资 于 标 的指 数 成 份股 票 及 其备 选 成份 股 票 的市 值 加 上买 入 、 卖
出 股指 期 货 合约 的 轧 差合 计 值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90 %; 任 何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
因 基 金规 模 或 市场 变 化 等因 素 导 致投 资 组 合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如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 在《 基 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 生 效以 后 允 许本 基 金 投资 其 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 金 管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 月 内使 基 金 的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 合上
述相关规定。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①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②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 和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 合
计 (轧差计算)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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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下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⑤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⑥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⑦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 投 资资 产 配 置外 , 基 金托 管 人 对基 金 的 投资 的 监 督和 检 查 自《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 于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合 并 或 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出 现 可 预见 资 产 规模 大 幅 变动 的 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 2 个 工 作日
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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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当 时有 效 的 法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及 《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禁 止从 事 的 其他 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进行监督。
( 5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
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
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
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
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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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
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
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
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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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
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
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计算,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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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国投创
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计算,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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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计算,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
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5 )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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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
管理人应督促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
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
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
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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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期货结算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8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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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
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分别计算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
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国投
创 业 成 长 A 份 额 与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 基金合同 》 、 《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以及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
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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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
产及负债。
(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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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份 额 与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的 0. 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份 额 与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任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向存在差错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
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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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创 业 成 长 A 份 额 与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份 额 与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A 份 额 与 国 投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 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双方应
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
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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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
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
公章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表,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表, 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表,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
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
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暂停估值的情形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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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的前一日、 国
投创 业成长 A 份额 与国投 创业成 长 B 份额 终止 运作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生效日、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的前一日 、
国投 创业成 长 A 份额 与国投 创业成 长 B 份额 终止 运作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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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
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 2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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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六、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
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 00—21: 00, 周六、 周日
9:00—17:00(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服热线:4008806868(免长途)
(二)网上交易和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持有指定银行卡,可通过国投瑞银网上交易平台完成在线开户和交
易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通过国投瑞银网站的“账户查询”平台完成基金账户
的查询业务。
国投瑞银网址:www.ubssdic.com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
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48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原则上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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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七、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事项。
2、最近3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收到行政处罚。
3、 2015 年 3 月 18 日, 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刊登关于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
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2015 年 3 月 24 日, 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刊登关于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
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国投创业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公告、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国投创 A 与国投创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关于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开通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5、 2015 年 3 月 27 日, 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刊登关于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
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国投创 A 与国投创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6、 2015 年 3 月 31 日, 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刊登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所
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7 、 2015 年 4 月 24 日 、 2015 年 5 月 23 日 、 2015 年 6 月 3 日 、 2015 年 6 月 10
日、2015 年 6 月 11 日、2015 年 6 月 20 日、2015 年 7 月 3 日、2015 年 7 月 4 日、
2015 年 7 月 8 日、2015 年 7 月 9 日、2015 年 7 月 13 日、2015 年 7 月 14 日、2015
年 7 月 15 日、2015 年 7 月 24 日、2015 年 8 月 13 日、2015 年 8 月 14 日、2015 年
8 月 22 日 、 2015 年 8 月 25 日 、 2015 年 8 月 26 日 、 2015 年 8 月 27 日 、 2015 年 8
月 28 日、2015 年 9 月 16 日、2015 年 9 月 25 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刊登关
于旗下基金估值调整的公告。
8、 2015 年 6 月 1 日 , 本基 金 管 理人 在 指 定 媒体 刊 登 关于 国 投 瑞 银网 上 直 销 转
账汇款买基金减免认、申购费的公告。
9、 2015 年 6 月 18 日, 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刊登关于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
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内基金简称变更的公告。
10、报告期内本基金新增如下销售机构,并已在指定媒体公告:
公告日期 新增机构名称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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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5 月 29 日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江苏吴江农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29 日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17 日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11、 2015 年 7 月 6 日, 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刊登关于公司 、 高管及基金经
理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12 、 2015 年 8 月 27 日 、 2015 年 9 月 2 日 、 2015 年 9 月 8 日 、 2015 年 9 月 15
日 、 2015 年 9 月 16 日 , 本基 金 管 理人 在 指 定媒 体 刊 登关 于 国 投瑞 银 瑞 泽中 证 创 业
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13、 2015 年 8 月 27 日 , 本基 金 管 理 人在 指 定 媒 体刊 登 关 于 国 投瑞 银 瑞 泽 中证
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14、 2015 年 9 月 10 日 , 本基 金 管 理 人在 指 定 媒 体刊 登 关 于 基 金行 业 高 级 管理
人员变更公告。
15、 2015 年 9 月 24 日 , 本基 金 管 理 人在 指 定 媒 体刊 登 关 于 调 整旗 下 部 分 基金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限制的公告。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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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八、 招募说 明书 存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招募
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国 投 瑞 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5 年 1 0 月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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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九、 备查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之法律意见
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