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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100联接(001713)

中创100联接: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1 
 
 
 
 
华 润 元 大 中创 100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华 润 元大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招 商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 五 年 十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6 个月 更 新一次 , 并于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
内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华润 元大中创 1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以下简称“ 本
基金 ” )经 2015 年 7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
证监许可 第【2015 】1579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
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
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和基
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谨慎、 自主
做出投资 决策, 并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 本基金 面临的主 要风险 是市场 风险、信用
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 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 ETF 联接基金, 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跟踪标 的指数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同时, 本
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 跟踪中创 100 指数,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
表现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
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
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
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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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九、基金的投资...................................................... 41 
十、基金的财产...................................................... 4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0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5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8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十六、风险揭示...................................................... 6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1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0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3 
二十三、备查文件................................................... 104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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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 言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 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 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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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 基金合同 》及 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华润元 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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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 机构投资者: 指 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合称 
19 、ETF 联 接 基 金 : 指 将 其 绝 大 部 分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跟 踪 同 一 标 的 指 数 的
ETF , 紧密跟踪标的指 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20 、目标 ETF : 指 由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的 华 润 元 大 中 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1、 标的指数: 指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发布的中小企业板创业板 100 指数
(或简称“中创 100 指数”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4、直销机构: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 :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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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1、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 机构为华润元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 期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 规则: 指《华 润元大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9、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6、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9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 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 座 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路强 成立时间:2013 年 1 月 17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永续经营 联系人: 林婷婷 电话: (0755)88399008 传真: (0755)88399045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746 号文批准设 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9% 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 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合规审核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 会三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四位监事组成, 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 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 权,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督察长负责公司及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 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经营层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特定客户资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 产品审议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 固有资金投资运用 管理委员会、IT 治理委 员会作为总经理行使职权的议事决策机构。 公司按照不同业务职能, 分为十个部门。 其中投资部门包括投资管理部、 固 定收益部、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三个部门; 市场部门包括营销部和市场策划部两 个部门; 后台运营部门包括信息技术部、 运营 管理部、 综合管理部和财务部四个 部门; 同时公司还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合规部, 对公司及基金投资运 作、内部管理等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独立监察。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 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 度、监察稽核制度、基 金会计 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路强先生, 董事长, 本科学历。 历任中国华润总公司进出口贸易经理, 大连 保税区宝利行华润国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董事、 副总经理,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 公司董事、 总经理, 深圳红树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厉放女士, 副董事长, 博士学历。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高级研究助 理, 香港岭南大学社会科学院讲师, 美国安泰国际保险公司亚太总部研究员, 荷 兰集团亚太区研究中心主管, 荷兰国际集团全球养老金服务企业资深顾问, 现任 元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孟扬女士, 董事, 硕士学历。 历任北京大学助教, 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租 赁部业务员、 副科长、 科长、 副经理、 资产管 理部经理、 总经 理助理 , 深圳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现任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深圳红树林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刘宗圣先生, 董事, 博 士学历。 历任泰国 WALL RESEARCH 投资策 略分析 师、 宝来证券研发部总经研究组组长、 宝来证券集团总裁特别助理、 总经理室主 任、 国际金融部副总经理, 宝来证券 (香港) 有限公司总经理、 宝来证券投资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PT AMCI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Manajemen Investasi Indonesia 公 司 ( 简 称 AMII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董 事 (Commissioner )。 刘胤宏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学历。 历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律 师, 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深圳分所主任, 深圳市格林赛特 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南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 孙茂竹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学历。 历任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工人, 现 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财务系教授、 博士生导师,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张天鷞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学历。 历任化学 银行 (Chemical Bank ) 经理, 菲利普?莫里斯公司(Philip Morris Inc )经理 ,中华开发公司经理,蓝筹管理顾 问有限 公司负 责人 ,所 罗门兄 弟(Salomon Brothers ) 副总裁 ,华 盛 顿资本 集团 (Washington Capital Group )执行董事,瑞士联合银行集团(UBS ) 执行董事, 阿凡提公司 (Avant! Corporation ) 首席财务官,Union Nature Inc. 负责 人, 瑞士信 贷第一波士顿银行 (CSFB ) 董事总经理。 现任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利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富晶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富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微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法人代表。 林瑞源先生, 董事, 总经理, 本科学历。 历任元大 宝来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服 务代理部科长, 元大 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 行销部副 总经理、 投资理 财部副总经理、 通路事业部资深副总经理; 现任深圳华润元大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何特先生, 董事, 督察长, 硕士学历。 历任深圳三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财务 部经理,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 证券投资部信托经理, 摩根士丹 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主管,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证 券投资部高级信托经理、 总经理助理、 执行总监。 现任 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 中心调解员,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卢伦女士, 监事, 硕士学历。 历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晨星 (深圳) 资讯 有限公司股票研究部研究员, 华润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资本副 总监,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林武田先生, 监事, 博士学历。 历任尧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元 大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元大京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 元大创 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元大国际财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财团法人 元大文教基金会执行长,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 现任元大证券投 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扬帆先生, 监事, 硕士学历。 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 华 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经 理, 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 崔佩伦女士, 监事, 硕士学历。 历任美商花旗银行空中理财银行专员、 训练 讲师 ,JF 摩 根富 林明 投信 基金 事务 部襄 理, 台湾 群益 投信 营销 通路 部经 理、客 服部经理,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资深经理、行政管理部经理、 客服部经理,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路强先生,董事长 暨法定代表人 。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林瑞源 先生,总经理。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何特先生,督察长。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伟先生, 厦门大学金融工程博士,5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历任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专员,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工程及量化投资研究 员。2013 年加入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华润元大富时中国 A50 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林瑞源 (总经理) 李洋昇 (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法》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 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 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牟取 利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 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则,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控制 严密,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由公司章 程、 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专项制度和操作规范四个层次的制度系列构 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 )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和 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提 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保 经营业 务的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包 括公司 的各项 业务、各 个部门 或机构 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保持 相对独 立,公 司基金 等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臵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 制。 具体而言, 包括 如下组成部 分: (1 )董 事会负 责公司 整体风险 的预防 和控制 ,审核、 监督公 司风险 控制制 度的有效执行。 (2 )监 事会依 照公司 法和公司 章程对 公司经 营管理活 动、董 事和公 司管理 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董 事会下 设薪酬 与提名委 员会、 风险控 制委员会 及合规 审核委 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合规审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风险控制 及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议、监督和检查。 (4 )公 司设督 察长, 负责公司 及其基 金运作 的监察稽 核工作 ,对董 事会负 责, 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定期 和 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 )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协助总经理统揽公司风险管理全局的议事机构, 负责审议风控制度、 流程, 评价风险管理状况, 为公司各环节风险的监测、 评估 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6 )公 司设独 立的监 察合规部 ,负责 对公司 的基金运 作、内 部管理 、系统 实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及风险控制, 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履行检查、 评 价、报告、建议职能,对总经理和督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7 ) 公司各业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 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 内部控制的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报告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制度)、内部监控和法律法规指引。 (1 )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 )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了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 、 严格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4 )信息沟通(报告制度)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及清晰的报告系统,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沟 通渠道, 公司全体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并 处理。 公司的报告系统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按照不同的时间、 频次 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公司的执行体系报告路线是各业务人员向部门主管报告、 部门主管向总经理 报告、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的监督体系报告路径是公司员工、 各部门主管向监察合规部报告, 监察 合规部向总经理、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5 )内部监控 公司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合规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另外公司还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适时改进。 (6 )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严格依法经营。 督察长和监察合 规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1 )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的变化 及基金管 理人的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成立时间:1993 年 8 月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46.61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14]78 号 联系人: 秦湘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招商证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 经过二十多年创业发展, 已成为拥有 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定为 A 类 AA 级券商。 招商证券具有稳定的持续盈利能力、 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架构、 专业的 服务能力。公司拥有多层次客户服务渠道,在国内 58 个城市设有超 过 100 家营 业部, 同时在香港设有分支机构, 全资拥有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 招商期 货有 限公司、招商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参股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招商基金管理公司, 构建起国内国际业务一体化的综合证券服务平台。 招商证券致力于 “ 全面提升核 心竞争力 ,打造 中国最 佳投资银 行” 。 公司将 以卓越的 金融服 务实现 客户价值增 长, 推动证券行业进步, 立志打造产品丰富、 服务一流、 能力突出、 品牌卓越的 国际化金融机构, 成为客户信赖、 社会尊重、 股东满意、 员工自豪的优秀金融企 业。 2、主要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平均具备 7 年以上的证券 基金后台运营或结算托管工作 经验, 其中多人具备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 验, 以及大型 IT 公司的软 件设计与开发经验,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济、 计算机等各领域, 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 100% , 硕士研究生 占比达到 70% , 高级管理人员均拥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 可为各 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 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 设施, 稳定、 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 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招商证券托管部本着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除 此之外, 招商证券 于 2012 年 10 月获得了证监会准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 试点的正式批复, 成为业内首家可从事私募托管业务的券商, 经验丰富, 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截至 2014 年四季度,招商证券共托管 2 只公募基金 ,分别为建 信中小盘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 )托管业务的经营 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 系 , 保 持 托管 业 务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 )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 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 行和受 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 )不断改进和完善 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 业务制度、流程,提高 业务运 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公司内部 最高风险决策机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 风险偏好、 容 忍度和经济资本等风险限额配置方案, 拥有公司重大风险业务和创新业务项目的 最终裁量权。 风险管理部、 法律 合规部及稽核监察部为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稽核岗, 配备专职监察稽 核人员, 在托管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招商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 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保持托管业务健全、 有效执行; 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 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 系统; 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系统; 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 建立了严格 有效的操 作制约体系; 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 培养部门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 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 。 1、直销机构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 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路强 电话: (0755 )88399008 传真: (0755 )88399045 联系人: 杜敏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开 户 、 本 基 金 的 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上交易 网 址:www.cryuantafund.com 。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 (3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蒋伟 传真:4008396588-018012 客服电话: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6 )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888 (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袁长清( 代行)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网址:www.dwzq.com.cn (10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及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1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4008-773-772 (12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网址:www.chinapnr.com (13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14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010-68086927 传真:


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1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1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济南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济南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2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网址:www.zts.com.cn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 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 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路强 电话: (0755 )88399008 传真: (0755 )88399045 联系人: 崔佩伦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 、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 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 (010 )58153000、( 0755 )25028288 传真: (010 )85188298、( 0755 )25026188 联系人: 李妍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 吴翠蓉、高鹤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准予注册的文件证监许可第 【2015】1579 号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 类别 ETF 联接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 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自 2015 年 11 月 9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4 日止通过销售机 构公开发售,通过不同销售机构公开 发售的时间有所不同(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 (2 ) 销售渠道: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以及各销售机构 (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调 整 销 售 机构的相关公 告 ) 。 (3 )销 售对象: 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可 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 资人认购 基金 份额采用 全额 缴款 的认 购方式。 投资人认 购 时 ,需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基金份额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 1,000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最低金 额为单笔 1,000 元人 民币 。如 果销 售 机构业 务规则规 定的最 低单笔 认购金额 高于 1,000 元,以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5 )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本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为 1.00 元/ 份。 4、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投资 人认购本基金须支付认购费用,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 购金 额(M ) 认 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5%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申请确认总金额折算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申请确 认总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利息折算份额不收认购手续费。 计算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 认购申请确认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总金额/ (1+ 认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 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 假定 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 100,000 元, 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假 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 10.00 元,认购费率为 1.0% ,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0% )=99,009.9 元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1.00 +10.00/1.00 =99,019.90 份 即投资 者选择投资 100,000 元本金认购本基金且申请被全额确认, 假定募集期 间的认购利息为 10.00 元,可得到 99,019.90 份基金份额。 6、认购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 )认购款项支付: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7、认购的确认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人通常 应 在 T+2 日后及时 (包 括该日) 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 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 认凭证。 8、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申 购,具 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赎 回,具 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但申请 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 金 份 额 的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1,000 元 人 民 币 ,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单笔1,000 元人民币 。 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 管理人酌情 调整。各销 售 机 构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1,000 元,如果销 售 机 构业务 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00 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 日投 资人在 单 个交易账 户保 留的本 基 金份额余 额少于500份 时,若 届时 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 转出等) 被确认, 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设上限。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申 购的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 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 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申购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含 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6% 500 万元 ≤ M 1,000 元/ 每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其 余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N<1 年 0.50% 1 年≤N<2 年 0.25% N ≥2 年 0.0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适当调 低基 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 金额= 申购总金额/ (1+ 申购 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 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 份额= (申购总金额- 申购 费用)/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 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如: 假定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 元, 某 投资者当日申购本基金 100,000 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1.2% ,该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50 =94,108.79 份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即: 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申购费用为 1,185.77 元,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94,108.79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 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如: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5 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 该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80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80=12,800.00 元 赎回费用=12,800×0.25% =32.00 元 净赎回金额=12,800.00-32.00=12,768.00 元


即: 该投资人 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15 个月, 其获得的赎回金 额 为 12,768.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公告。 遇特殊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 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6、目标 ETF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7、目标 ETF 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目标 ETF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6、目标 ETF 暂停申购 、 暂停赎回、暂停上市 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7、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 告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十 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 (十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基金 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以目标 ETF 、 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票、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 (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含中小企 业私募债)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标的指数 中创 100 指数。 如果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其标的指数, 或 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变更或停止 中创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者 中创 100 指数被其他 指数所替代, 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 中创 1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目标基金的标的指数, 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于本基金投资的 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 在取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 资对象,并依据目标 ETF 的标的指数、市场 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 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 华润 元大中 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作 为 其主要投 资标的, 方便特定的客户群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 本基金并不参与目标 ETF 的管理 , 主要以一级市 场申购的方式投资于目标 ETF , 获取基金份额 净值上涨带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来的收益;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也可以通 过二级市场买卖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以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良好跟踪。本基 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 资产比例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其余资产可投资于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票、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 资 产支持证券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其目 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保障日常申购赎 回的前提下, 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 在巨额申购赎回发生、 成份股大比例分红等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在综合考虑冲击成本因素和跟踪效果后, 及时将股票配置 比例调整至合理水平。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 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目标 ETF 的投资策 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有如下两种方式:


1)申购和赎回:目标 ETF 开放申购赎回后, 以股票组合进行申购赎回。 2) 二级市场方式: 目标 ETF 上市交易后, 在 二级市场进行目标 ETF 基金份 额的交易。 当目标 ETF 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 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 风险、 效率、 成本等 因素的 基础上,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赎的方式或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 ETF 的 买卖。 3、 本基 金可 通 过买入 标的指数 成分股 来跟踪 标的指数 。为了 更好地 实现投 资目标, 基金还将投资于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工具, 如权证 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以提高投资 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采用货币市场工具对基金资产进行流动性管理。 在满足安全性和保 证流动性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制定投资策略, 有效利用 基金资产, 更好地实现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 此外, 本基金还将积极参 与风 险低且可控的债券回购等投资, 以及国债期货投资。 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本着谨 慎的原则,充分考虑其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 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4、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每个交易日申购赎回情况及本基金实际权益类资产仓位情况, 来决定对目标 ETF 的 操作方式和数量。 1) 当收到净申购时, 本 基金将根据净申购规模及实际权益类资产仓位情况, 确定是否需要买入成份股,并申购目标 ETF 的操作;


2) 当收到净赎回时, 本 基 金将根据净赎回规模及实际权益类资产仓位情况, 确定是否需要对目标 ETF 进行赎回,并卖出 赎回所得成份股;


3) 在部分情况下, 本 基金将会根据目标 ETF 二级市场交易情况, 适时选择 对目标 ETF 进行二级 市场交易操作。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 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 )本 基金采 用被动 式指数化 投资, 在追求 跟踪偏离 度与跟 踪误差 最小化 的前提下,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形成基金投资建议; (4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2、 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 投资运作,基金投资的重大事项需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3、投资决策流程 研究、 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 评估、 组合维 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 大风险的发生。 (1 )研 究: 指 数投资 研究人员 依托公 司整体 研究平台 ,整合 外部信 息以及 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 析、流动性分析等工作, 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投 资决策 :投资 决策委员 会依据 指数投 资研究小 组提供 的研究 报告, 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策相关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 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 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相关信息, 结合内部指数投资研究, 以指数复制法构建组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 的投资方法,以降低投资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 )交 易执行 : 运营 管理部交 易组 负 责具体 的交易执 行,同 时履行 一线监 控的职责。 (5 )投 资绩效 评估: 投资管理 部定期 和不定 期对基金 进行投 资绩效 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组合误差的来源 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 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组 合监控 与调整 :基金经 理将跟 踪标的 指数变动 ,结合 成份股 基本面 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 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 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4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2 )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则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 入国债 期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和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券市值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 迟、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 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业绩比较基准 中创 100 指数收益率 ?95%+ 银行活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5% 若本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 如果今后法 律法 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 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 若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 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 介公告。 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 不限于指 数编制 单位变 更、指数 更名等 ) ,则 无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ETF 联接 基金,通过 投资于目标 ETF 跟踪标的指数 表现,具有 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同时, 本基金 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 跟踪中创 100 指数,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 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现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十) 目标 ETF 发生 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 形之一的, 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 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 指数的指数基金, 则本基金将本着维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 数。 相应地, 基金合同 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 或将变 更标的指数, 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 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 3、目标 ETF 基金合同 终止; 4、目标 ETF 与其他基 金进行合并; 5、目标 ETF 的基金管 理人发生变更;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十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十 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目标 ETF 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按照估值日目 标 ETF 的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价格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本基金采用的是按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价格估值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并确定公允价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从配 股除权 日起到配 股确认 日止, 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6、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7、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9、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 关规定进行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管 理人估 值错误 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 金托管 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 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 果出现 估值错 误的当事 人未按 规定对 受损方进 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因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给基 金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失 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或暂停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时; 4、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 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期货交易 所、指 数公司 及登记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十 二、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3、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 基金 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 分配 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 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 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扣 除 基 金 资 产 中 目 标 ETF 份额所 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支取,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除 管理费 、托管费 之外的 其他费 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十 四、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变更目标 ETF 或标的指数;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 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4、 投资国债期货信息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15、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信息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 。 在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情况。 1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 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十 六 、 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1、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联接基金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 金, 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 在多数情 况下将 维持较高的目标 ETF 投资比例,基金净 值可 能会随目标 ETF 的净 值波动而波 动,目标 ETF 的相关 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 (2 )跟踪偏离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 追求跟踪标的指数, 获得与指数收 益相似的回报。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产生偏 离: ①目标 ETF 与标的指 数的偏离。 ②基金买卖目标 ETF 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③基金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时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④基金申购、赎回因素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⑤基金现金资产拖累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⑥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⑦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差。 (3 )与目标 ETF 业绩 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 联接基金, 但由于投资方法、 交易方式等方面与目标 ETF 不同,本基金的 业绩表现与目标 ETF 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4 )其他投资于目标 ETF 的风险 如目标 ETF 基 金 份 额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折 溢 价 的 风 险 、 目 标 ETF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 算错误的风险、目标 ETF 退市风险、申购赎 回失败风险 等等。 2、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1 )国 家货币 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策等 的变化对 证券市 场产生 一定的 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 )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状况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 )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 )债 券市场 不同期 限、不同 类属债 券之间 的利差变 动导致 相应期 限和类 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 )债 券之发 行人出 现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 本息,或 由于 债 券发行 人信用 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在目标 ETF 暂停交易 或者暂停申购、 赎回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 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 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 降风险。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 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 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从而对 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5、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投资 前述期权、 期货等 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合约无 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3 )基 差风险 :是指 衍生品合 约价格 和标的 指数价格 之间的 价格差 的波动 所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衍生品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 险。 (4 )保 证金风 险:是 指由于无 法及时 筹措资 金满足建 立或者 维持衍 生品合 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是指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 操作风险: 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6、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 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 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 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7、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 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 例如, 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 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 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8、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二)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 通过代 销机构 销售,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十 七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十八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取 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 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 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括但不限于: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 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 款项;


15)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 主判断 基 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 基金管 理人和 监管机构 依法要 求提供 的信息, 以及不 时地更 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10)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应当提前召开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意见征求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意见。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分别按照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各类表决意见的具体比例参加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表决权, 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 6)变更 基金类 别 ,但 根据基金 合同约 定变更 为跟踪同 一标的 指数的 指数基 金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但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变 更为跟 踪同一 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 和其 他应由 本基金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调 低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 费率 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按照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 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 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 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或者采用 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 件、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 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基 金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自 生效后 方可执 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深圳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 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十九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 前 海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一 路 鲤鱼 门 街 一 号 前 海深 港 合作 区 管 理局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路强 成立日期: 二〇一 三年一月十七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4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 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 金募 集 、基 金 销 售 、 特 定客 户 资产 管 理 、 资 产 管理 和 中国 证 监 会许可 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成立时间:1993 年 8 月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证 券经 纪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与 证 券交 易 、 证 券 投 资活 动 有关 的 财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务 顾 问 ; 证券 承 销 与保荐 ; 证 券 自营 ; 证 券资产 管 理 ; 融资 融 券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行 监 督 。基金 合 同 明 确约 定 基 金投资 风 格 或 证券 选 择 标准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基 金 托 管人要 求 的 格 式提 供 投 资品种 池 , 以 便基 金 托 管人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基 金 实 际投资 是 否 符 合基 金 合 同关于 证 券 选 择标 准 的 约定进 行 监 督 ,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目标 ETF 、标的指数 的成份股 和 备 选 成 份股 票 、 国内依 法 发 行 上市 的 非 成份股 ( 包 括 中小 板 、 创业板 及 其 他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含中小企业私募债)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 债 期 货、资 产 支 持 证券 以 及 法律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批准的 允 许 基 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少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管理人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标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 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 本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2 )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则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 货合约 价 值 , 合计 ( 轧 差计算 ) 应 当 符合 基 金 合同关 于 股 票 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 (13 ) 本 基 金 持有 单 只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 其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14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和 国 债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 动 、 标 的指 数 成份 股 调 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 ETF 申购、 赎回、 交易被暂 停或交收延迟、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中 支 付对价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例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期 间 , 基 金的 投 资 范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基 金 财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 有 重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期 内 承销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 基 金的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 突 , 建立 健 全 内部审 批 机 制 和评 估 机 制,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关交 易 必 须 事先 得 到 基金托 管 人 的 同意 , 并 按法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 易应提 交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过 三 分 之二以 上 的 独 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投 资 运作 之 前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 行业标 准 的 、 经慎 重 选 择的、 本 基 金 适用 的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各交 易 对 手 所适 用 的 交易结 算 方 式 。基 金 管 理人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单 的 范 围在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选 择交易 对 手 。 基金 托 管 人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前 提 供 的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手名 单 和 结 算交 易 方 式进行 交 易 。 基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每 半 年对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对手 名 单 及 结算 方 式 进行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与 本 次 剔除的 交 易 对 手所 进 行 但尚未 结 算 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金 管 理 人根据 市 场 情 况需 要 临 时调整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易对 手 名 单 及 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按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交 易 规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责 解 决 因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造成 的 纠 纷 及损 失 , 基金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的 任 何 法律责 任 及 损 失。 若 未 履约的 交 易 对 手在 基 金 托管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时 间 前 仍未承 担 违 约 责任 及 其 他相关 法 律 责 任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行 予 以 承担, 然 后 再 向相 关 交 易对手 追 偿 。 基金 托 管 人则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交 单 对 合同履 行 情 况 进行 监 督 。如基 金 托 管 人事 后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约 定 的 交易对 手 或 交 易结 算 方 式进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人应 及 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 应 事 先根 据 中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定 , 明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的比例 , 制 订 严格 的 投 资决策 流 程 和 风险 控 制 制度,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律 风 险 和操作 风 险 等 各种 风 险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人是 否 遵 守 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票 网 下 配售部 分 等 在 发行 时 明 确一定 期 限 锁 定期 的 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重 大 消 息或其 他 原 因 而临 时 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 市证券 、 回 购 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通 受 限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负 责 登记 和 存 管,并 可 在 证 券交 易 所 或全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 的 流通 受 限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存 管 在本 基 金 名 下 ,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的落 实 和 协调, 并 确 保 基金 托 管 人能够 正 常 查 询。 因 基 金管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登记存 管 问 题 ,造 成 基 金托管 人 无 法 安全 保 管 本基金 资 产 的 责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任 与 损 失 ,及 因 流 通受限 证 券 存 管直 接 影 响本基 金 安 全 的责 任 及 损失, 由 基 金 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 会 批 准 。风 险 处 置预案 应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因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需 要解决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失 调 、 基金流 动 性 困 难以 及 相 关损失 的 应 对 解决 措 施 ,以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首 次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前 向基 金 托 管人提 供 基 金 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的 流 动性 风 险 负 责 , 确保 对 相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效 的 措 施,在 合 理 的 时间 内 有 效解决 基 金 运 作的 流 动 性问题 。 如 因 市 场 发 生 剧 烈变 动 等 原因而 导 致 基 金现 金 周 转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保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金 的 支 付结算 对 本 基 金因 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 券 导致 的 流 动性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担 任 何 责任。 如 因 基 金管 理 人 违约导 致 本 基 金出 现 损 失致使 基 金 托 管 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 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 整 。 有 关资 料 如 有调整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提 供 调 整 后的 资 料 。上述 书 面 资 料 包括但不限于: ①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②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③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④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 会 指 定 媒介 披 露 所投资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的名称 、 数 量 、总 成 本 、账面 价 值 ,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反 有 关限 制 规 定 , 在 合理 期 限内 未 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①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②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③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④ 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 露、基 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登载 基 金 业 绩表 现 数 据等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 议 的规 定 , 应及时 以 电 话 提醒 或 书 面提示 等 方 式 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书 面通知 后 应 在 下一 工 作 日前及 时 核 对 并以 书 面 形式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就 基 金托管 人 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或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 因及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定 期 限 内及时 改 正 。 在上 述 规 定期限 内 ,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 理 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通知的 违 规 事 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 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 执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的 书 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 并 改 正,或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和 本 托 管 协议 的 要 求需向 中 国 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 报 告 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 者 违 反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10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 据 本 托管 协 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 等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手 段 妨 碍 对方 进 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 经基金 托 管 人 提出 警 告 仍不改 正 的 ,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 户 、 证券 账 户 和期货 账 户 等 投 资所需账户 、 复 核 基金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根 据 管 理 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 并 以 书面 形 式 给基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明 违 规 原因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在规 定 期 限 内及 时 改 正。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金 管 理 人有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 管人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基金管 理 人 的 核查 行 为 ,包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交 相关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 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 期 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况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 本 基 金的 任 何 资产( 不 包 含 基金 托 管 人依据 中 国 结 算公 司 结 算数据 完 成 场 内 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财 产 没 有 到达 基 金 账户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收。 由 此 给 基金 财 产 造成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负 责 向 有关当 事 人 追 偿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 人 对此不 承 担 任 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募集资金的验证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合 《 基 金 法》 、 《公 开 募集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 将 属 于基 金 财 产的全 部 资 金 划入 基 金 托管人 开 立 的 托 管 资 金 专 门账 户 , 同时在 规 定 时 间内 , 聘 请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 务资格 的 会 计 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托管资金 专 门 账 户 ,并 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 合 法合 规 的 指令办 理 资 金 收付 。 本 基金的 银 行 预 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 假 借 本基 金 的 名义开 立 其 他 任何 银 行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4 ) 托 管 资 金 专 门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 借 或 未经 对 方 同意擅 自 转 让 基金 的 任 何证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账 户 , 并代表 所 托 管 的基 金 完 成与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算 工 作 ,基金 管 理 人 应予 以 积 极协助 。 结 算 备付 金 等 的收取 按 照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 投 资 业务, 涉 及 相 关账 户 的 开立、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规定 , 则 基 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 银 行 间 市 场登 记 结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银 行间市 场 登 记 结算 机 构 开立债 券 托 管 与结 算 账 户,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市 场 债 券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共同 代 表 基金签 订 全 国 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 银 行 存款 开 户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证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金 托 管 人的保 管 库 , 也可 存 入 中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保 管 凭 证 由基 金 托 管人持 有 。 有 价凭 证 的 购买和 转 让 , 由基 金 托 管人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办 理 。 属于基 金 托 管 人实 际 有 效控制 下 的 实 物证 券 在 基金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灭 失 ,由此 产 生 的 责任 应 由 基金托 管 人 承 担。 基 金 托管人 对 由 基 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原件 分 别 由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协 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 财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年 度 审 计 合同 、 基 金信息 披 露 协 议及 基 金 投资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 金 管理人 应 保 证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有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重 大 合 同 签署 后 及 时以加 密 方 式 将重 大 合 同传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三 十 个 工作日 内 将 正 本送 达 基 金托管 人 处 。 重大 合 同 的保管 期 限 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 个 交 易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每 个 交 易 日对 基 金 资产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 理 人 对 外公布。 (六)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由基 金 登 记 机构 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 的 指令 编 制 和保管 ,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前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关 资 料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 故拒绝 或 延 误 提供 , 并 保证其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和完 整 性 。 基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 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能 解 决 的, 应 提 交 华 南国 际 经 济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 根 据该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仲 裁 地 点 为深 圳 市 ,仲裁 裁 决 是 终局 性 的 并对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争 议 处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应 恪 守 各 自的 职 责 ,继续 忠 实 、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人 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 及时通过 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具体操作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 订阅或取 消的客户可 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0-1000-89)联系。 (二)网上交易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基 金 管 理人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 ) 办理开户 手续, 并在本基金募集期间通过 “华 润 元 大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网 上 直 销交 易 平 台” 办理本 基 金的 认 购 业务, 在 本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购 和 赎 回等业 务 后 通 过 本 基 金 管理人 网 上 直 销交 易 平 台 办理 本基金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 回等业 务 , 有 关详 情 可 参见相 关 公 告 。本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网上 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候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据 基 金网 上 交 易 业 务 的发 展 状况 , 适 时 调整 可 用于 基 金 网上直 销 交 易 平台 或 用 于交易 支 付 的 银 行 卡 种 类,敬 请 投 资 人 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查询 申 购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况 、 分红 方 式 状 态 、 基金 账 户余 额 、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0-1000-89) 或登 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ryuantafund.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投 资 人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码 , 预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码 为 投资 人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 投 资 人 通过 客 户 服务电 话 查 询 基金 账 户 下的账 户 和 交 易信 息 。 投资人 请 在 知 晓 其 基 金 账 号后 , 及 时拨打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客 户服务 电 话 进 入自 助 语 音服务 修改基金 查询密码。 投 资 人 可 以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或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客 服 信 箱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kf@cryuantafund.com )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转换业务 在 条 件 成 熟 时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可 通 过 销售 机 构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基金 转 换业 务 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待 技 术 条 件 成 熟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销 售 机构 为 投 资 人 提 供定 期 定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过 定 期 定额投 资 计 划 ,投 资 人 可以定 期 定 额 申购 基 金 份额, 具 体 实 施 方法 另行公告。 (六)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客服 信箱:kf@cryuantafun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 议。 (七)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 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二十 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构 的 住所 ,投 资 人 可 在 办公 时 间 查阅; 投 资 人 在支 付 工 本费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取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 对投资 人 按 此 种方 式 所 获得的 文 件 及 其复 印 件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cryuantafund.com)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 三 、备 查文 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放 在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的 办 公 场 所 , 在办 公 时间 可 供 免费查阅 。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 华润 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 (三)《 华润 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 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的法律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