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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100联接(001713)

中创100联接: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 润 元 大 中创 100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招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零一五年 十 月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1 目 录 1. 基金托管 协议当 事 人 .................................................................... 3 2. 基金托管 协议的 依 据、目的 和原则 ............................................ 4 3.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管理人的 业务监 督 和核查 ............................ 5 4. 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 托管人的 业务核 查 ...................................... 11 5. 基金财产 保管 .............................................................................. 12 6. 指令的发 送、确 认 和执行 .......................................................... 15 7. 交易及清 算交收 安 排 .................................................................. 18 8.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和会计核 算 .................................................. 23 9. 基金收益 分配 .............................................................................. 28 10. 基金信息 披露 .............................................................................. 29 11. 基金费用 ...................................................................................... 31 1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的保管 ...................................................... 33 13. 基金有关 文件档 案 的保存 .......................................................... 34 14.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的 更换 .............................................. 35 15. 禁止行为 ...................................................................................... 38 16.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 产的清算...................... 40 17. 违约责任 ...................................................................................... 42 18. 争议解决 方式 .............................................................................. 43 19. 基金托管 协议的 效 力 .................................................................. 44 20. 其他事项 ...................................................................................... 45 21. 基金托管 协议的 签 订 .................................................................. 45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2 鉴于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 任公司 ,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具 备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资 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鉴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 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 华润 元大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拟担 任 华润 元 大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华润元大 中创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华 润元 大中创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 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3 1. 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华润元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一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 理局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路强 成立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2]174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2 亿元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成立时间:1993 年 8 月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 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 证券承销与保荐; 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 融资融券; 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4 2.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依 据、目 的和 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 议的目 的是明 确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之间 在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5 3.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以目标 ETF 、 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票、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含中小企业私募债)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4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6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2 )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则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 入国债 期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和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7 (1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 迟、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和 结 算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8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 结算 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 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 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 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 流通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 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9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市 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 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 违约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 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 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有 关书面 资料,并 保证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的有关 资料真 实、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人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10 (2 )在 基金投 资 流通 受限证券 管理工 作方面 有关制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11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 根据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12 5. 基 金财 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 协商解 决。基 金托管人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 ,不得 自行运 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 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 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 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 托 管资金专门账户 ,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13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托管资金 专门账户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 与结算 账户, 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14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 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心 的代保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15 6. 指 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书面 授权文 件,内容 包括被 授权人 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后, 授权文件即生效。 如 果授权 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 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并经 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 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 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的 除 外 。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 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 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16 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 15:3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 之后发送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 但不能保证划 账成功。 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 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由 于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未准备 足够资金,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基金托管 人执行指令及划款迟延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工 作 日 下 班 前 将 指 令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令 发 送 时 间 最 迟 不 应 晚 于 T 日上午 10:00。 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 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 未准备足够资金 ,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基 金托管人失误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 及时审慎 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如有疑问必须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 应及时办理。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 托管资金专门 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可 不予执 行,但 应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审核、 查明原因, 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在及时通知后,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 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指令发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17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改正 。 如需 撤销指 令,基金 管理人 应出具 书面说 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经电话确认后 生效, 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 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 正本送达之前, 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 如果新 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 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更改接受 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 应至少提前 1 个工 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 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 联系方式自 基金 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 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 否则, 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18 7. 交 易及 清算交 收安 排 (一)选择证券 、期货买卖的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 、 期货买卖的证券、 期货 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使用其 交易单 元 作为基金的 交易单元 。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 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无明 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结算备 付金管理 办法》 ,在每 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对结算参 与人的 最低结 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 调整。 基金托 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当日, 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 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并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 结算保证 金数据为依据安排 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 偿;如 果因为 基金管理 人未事 先通知 基金托管 人增加 交易单 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19 理人承担; 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及质押 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应 采取合 理 、必要措 施, 确保 T 日日终有 足够 的资金 头 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 基金管理 人应在 T+1 日 12: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 足资金头寸, 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之间的一级清算 ,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托管资 金专门账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 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 但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 处理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实行场内 T+0 非担保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 的 相 关 规 定 流 程 执 行 。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 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 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相应承担 。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 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20 1.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 (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前一 开放日 上述有 关数据, 并保证 相关数 据的准确、 完整。 4.登记机 构应通 过与基 金托管人 建立的 加密系 统发送有 关数据(包括 电子数 据和盖章 生效的 纸制清 算汇总表),如 因各种 原因,该 系统无 法正常 发送,双方 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关规 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应保证上述相关 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 的应收款,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 托管资金专门 账户的,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7.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 如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 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 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垫款义务。 8.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回购到期付款 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 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 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 )申赎净额结算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21 基金托管 资金专 门账户 与“基金 清算账 户”间 的资金结 算遵循 “全额 清算、 净额交收” 的原则, 每 日按照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 定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资 金专门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 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 往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 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按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当存在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00 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 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对于未准时 划付的资金,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如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拨付; 因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 拨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六 )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七 )基金现 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定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 )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22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 相关补充协议 。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 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 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23 8.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于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目标 ETF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按照估值日目 标 ETF 的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 (2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或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价格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本 基金采用的是按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价格估值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24 公允价格; 3)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并确定公允价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从配 股除权 日起到配 股确认 日止, 如果收 盘价高于 配股价 ,按收 盘价高于 配股价 的差额 估值。收 盘价等 于或低 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7、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9、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25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1、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2、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指数公司及登记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其他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 告;当发 生净值 计算错 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26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 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已由 基 金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 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净 值的计算 结果 ,虽然 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 术系统 设置而产 生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 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基金所投资 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或暂停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27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 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28 9. 基 金收 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3、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 基金 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 分配 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情况下,基 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在 收益分配 方案公 告后( 依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基 金管理 人就支付 的现金 红利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29 10. 基金 信 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 前应予保密。 除按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运作中 产生的信 息以及 从对方 获得的业 务信息 应予保 密。但是,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 被 披 露 、 泄 露 或 公 开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 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临时 报告、 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 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守 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 要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复核 的 信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互相监督, 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30 托管人将通过指定 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公告。 发生基 金合同中 规定需 要披露 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 的信息 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处,投 资者可 以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31 11. 基 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 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 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扣 除 基 金 资 产 中 目 标 ETF 份额所 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三 )上 述“一 、基金 费用的种 类”中 除管理 费、托管 费之外 的其他 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六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32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 支取,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若遇法定节假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之 日起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七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违反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 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33 12.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 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34 13. 基 金有 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金 托管人 应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生 变更, 未变更 的一方有 义务协 助变更 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 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35 14.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2)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基 金管理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选任 基金管 理人的决 议须经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5 )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换后 ,由基 金托管 人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 )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妥 善保管 基金管 理业务 资料,及 时向临 时基金 管理人或 新任基 金管理 人办理基 金管理 业务的 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 总值; (7 )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 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 后,如 果 原任或新 任基 金管理 人 要求,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36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2)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 任;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基 金托管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决 议须经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5 )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换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 )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7 )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37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 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38 15. 禁 止行 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 )基 金托管 人私自 动用或处 分基金 财产, 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 指令、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易 的,应 当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先 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39 (十)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40 16.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 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 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41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42 17. 违 约责 任 (一)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不履行 本协议 或履行本 协议不 符合约 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在履行 各自职 责的过程 中,违 反 《基 金法》 或者 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 约定 ,给基 金财产 或者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害的赔 偿 , 仅 限 于 直 接 损 失 。 (三) 一方当事人违约,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 等。 (四)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 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43 18. 争 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争议处 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民共和国 (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 管辖 。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44 19.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效 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 管协议 自基金 合同成立 之日起 成立,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一式六份,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上报 监管机构二份, 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45 20. 其 他事 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21.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签 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46 本页无正文, 为 《华润 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托 管协议 》的签字 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