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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经典(288001)

华夏经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华夏经典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原中 信经 典配 置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本基 金” )
经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1 月 18 日证 监基 金字[2004]7 号 批准 募集 。本 基金 的基 金 合同于 2004 年 3
月 15 日正 式生 效。 根 据中国 证 监会 2009 年 1 月 4 日 《关于 核准 中信 经典 配置 证券投 资基 金等 四
只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09]1号 ), 本 基 金的 基金管 理 人更 换为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根据 本基金 管理 人 2010 年 3 月 11 日刊 登的 《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修
订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有关的基金合同修订自
2010 年 3 月 24 日 起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同时 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 险。本 基金 投资 中的 风险 包括: 因整 体政 治 、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 性
风险, 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 过
程中产 生的 积极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本基金 是混 合基 金, 风险 与收益 高于 债券 基 金
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股 票基金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 申购 基金 时, 应认 真阅 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理 性判 断市 场 ,
谨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5 年 9 月 15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据 截 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本 招 募说明 书中 的财 务资 料未 经审计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人 ................................................................................................................. 11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基 金的 募集 ................................................................................................................. 51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51 八、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 52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52 十、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与 转托管 等业 务 .......................................................................... 75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76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85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86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87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91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92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94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94 十九、 风险 揭示 ................................................................................................................. 97 二十、 基金 的终 止和 清算.................................................................................................. 98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00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1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6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18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与查 阅 ................................................................................ 119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19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华 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以下 简称“本 招募说 明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基 金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运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华夏 经典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 )、 《 关于 核准 中 信经 典配 置证券 投资基 金等 四只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的批 复》和 其它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 作 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 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中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代 表以 下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 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基 金管理 人对 其定 期做 出的 更新。 基金合 同: 指《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 。 发售公告 : 指原《 中信 经典 配置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售公 告》 。 托管协 议: 指《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托 管协议 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 。 《暂行 办法 》 : 指 1997 年 11 月 5 日经 国务 院 批准 并于 11 月 14 日 实施的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2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暂行 办法》 ,现已 废止 。 《试点 办法 》 : 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由 中国 证 监会 发布 并实 施的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试 点办 法》 ,现 已 废止 。 《基 金法 》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作 出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作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由 中国证 监 会发 布并于 7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证券 法》: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 基金 登记 、注 册、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的 机构, 本基金 的登记 结算 机构 指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接 受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 托代为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 基金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条 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 关政 府部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3 门批准 设立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法人 或其他 组织, 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 可 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机 构投 资者 (如 QFII ) 。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指基金 满足 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后 , 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证 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 并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之日 起到基 金认 购截 止日 的时 间段, 最 长 不超过 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期间。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及 其他 相关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的 开放 时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 或其 他业务 有效 申请 的日 期。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内投 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 请购 买本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 本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向基 金管 理人 申请赎回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持 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 的基 金份 额从某 一交 易账 户转 入另 一交易 账户 的行 为。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包括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 价差、 存款利 息、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包括基 金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4 和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基金账 户: 指 登记结算机构给投 资者 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 有该 登记 结算机构 办理 登记 结算 的基 金 份额 及其 变更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 开立 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 的基 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 理人每 六个 月对 原招 募说 明书 进行的 内容 更新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 和互 联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 抗拒 、 无 法避 免 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 法全部 或部 分履 行本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事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恐怖 袭击、 传染病 传播 、 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 证券交 易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 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杨明 辉 联系人 :张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5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 生: 董 事长 、党 委书记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硕 士, 高级经 济师 。 兼 任华夏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曾 任中 信证 券公 司董事 、 襄 理、 副总 经理 , 中信控 股公 司董 事、 常务副 总裁 ,中 国建 银投 资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执 行董 事、 总裁 ,兼任 信诚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等。 杨一夫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鲍尔 太平 有限 公司 总裁, 负责 总部 加拿 大鲍 尔公司 在中 国 的 投资活 动, 兼任 三川 能源 开发有 限公 司董 事、 中国 投资协 会常 务理 事。 曾任 国际金 融公 司( 世 界 银行组 织成 员) 驻中 国的 首席代 表等 。 胡祖六 先生 :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 济 学家, 达沃 斯世 界经 济论 坛首席 经济 学家 ,高 盛集 团大中 华区 主席 、合 伙人 、董事 总经 理。 徐刚先 生: 董事 ,博 士。 现任中 信证 券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董事 总经 理、 经纪 业务发 展与 管 理 委员会 主任 、战 略规 划部 行政负 责人 ,亦 担任 中信 证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中 信期 货有 限 公 司、前 海股 权交 易中 心( 深圳) 有限 公司 、青 岛蓝 海股权 交易 中心 有限 责任 公司、 厦门 两岸 股 权 交易中 心有 限公 司、 证通 股份有 限公 司等 公司 董事 。 葛小波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中信 证券 执行 委员 会委员 、董 事总 经理 、全 球首席 财务 官 、 财务负 责人 ,亦 担任 金石 投资有 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投资有 限公 司、 华夏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等 公 司 董事, 中信 证券 上海 自贸 试验区 分公 司负 责人 。葛 先生 于 2007 年荣 获全 国金融 五 一劳 动奖 章。 汤晓东 先生 :董事 、总 经理 ,硕 士。 曾任 职于 摩根 大通、 荷兰 银行 、苏 格兰 皇家银 行、 中 国 证监会 等。 朱武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任 清华 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北 京建 设 ( 香港 上市) 、 华夏 幸福 基业、 中海 油 海洋工 程、 荣信 股份、 东 兴证券 等五 家上 市公 司独立 董事 。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曾 任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6 职于北 京工 艺品 进出 口公 司、 美 国纽 约中 国物 产有 限公司 (外 派工 作) , 曾 担 任中国 银行 信托咨 询 公司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 银行卢 森堡 公司 副总 经理 ,中国 银行 意大 利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中银 集 团 投资管 理公 司副 董事 长、 总经理 ,中 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公 室、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 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任 清华 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同 方环 境股 份有 限公 司、 博 彦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 市公 司) 、 朗 新科 技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中 国会 计学 会第 八届 理事会 理事 ,中 国会 计学 会财务 成本 分会 第八 届理 事会副 会长 。 张霄岭 先生 :副 总经 理, 博士。 现兼 任上 海高 级金 融学院 客座 教 授、 清华 大学 五 道口 金融学 院特聘 教授 。曾 任中 国技 术进出 口总 公司 项目 经理 、美国 联邦 储备 委员 会( 华盛顿 总部 )经 济 学 家、 摩 根士 丹利 (纽 约总 部) 信 用衍 生品 交易 模型 风险主 管、 中国 银监 会银 行监管 三部 副主 任 等 。 刘义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行 总 行 计划资 金司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科 员, 中国 农业 发展 银行总 行信 息电 脑部 信息 综合处 副处 长( 主 持 工作)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监 事、 党办 主任 、养 老金业 务总 监等 。 阳琨先 生: 副总 经理 、投 资总监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曾任 中国对 外经济 贸易 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部门 经理 ,宝 盈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经 理 助理 ,益 民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资 部部 门经 理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等。 李一梅 女士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基金 营销 部总 经理、 营销 总监 、市 场总 监等。 周璇女 士: 督察 长, 硕士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纪 委书 记。 曾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 中国证 监会 、北 京金 融街 建设开 发公 司。 李红源 先生 :监 事长 ,硕 士,研 究员 级高 级工 程师 。现任 南方 工业 资产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总 经理。 曾任 中国 北方 光学 电子总 公司 信息 部职 员, 中国兵 器工 业总 公司 教育 局职 员、 主任 科员、 规划处 副处 长、 计划 处处 长,中 国兵 器装 备集 团公 司发展 计划 部副 主任 、经 济运营 部副 主任 、 资 本运营 部巡 视员 兼副 主任 。 吕翔先 生: 监事 ,学 士。 现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执 行总 经理 。曾任 国家 劳 动 部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 任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 行总经 理。 张伟先 生: 监事, 硕士 , 高级工 程师 。 现 任山 东高 速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兼任山 东渤 海轮 渡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曾 任山 东省 济青公 路工 程建 设指 挥部 办公室 财务 科职 员 , 济青高 速公 路管 理局 经营 财务处 副主 任科 员, 山东 基建股 份有 限公 司计 划 财务 部 经理 ,山 东高速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党委 委员、 总会 计师 。 汪贵华 女士 :监 事, 博士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总 经理 。曾 任财 政部科 研所 助 理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7 研究员 、中 关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 理、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等。 李彬女 士: 监事 ,硕 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法律 监察 部总 监。 曾任 中信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基金 管理 部项 目经 理、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副 总裁、 华夏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 副总 经理等 。 宁晨新 先生 :监 事, 博士 ,高级 编辑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曾 任中 国 证 券报社 记者 、编 辑、 办公 室主任 、副 总编 辑, 中国 政法大 学讲 师。 2、 基金 经理 介绍 李铧汶 先生 , 清华 大学 管理 学 硕士。 曾任 易方 达基金 研 究员 等。2010 年 3 月 加入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 任投 资研 究部研 究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等, 现任 股票 投资 部总 监,华夏 成长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3 月 17 日 起任 职) 、 华 夏经 典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2 月 9 日起 任职 ) 。 历任基 金经 理:2004 年 3 月 15 日至 2006 年 11 月 9 日期 间, 丁楹 先生 任 基金 经理;2004 年 3 月 15 日至 2006 年 1 月 10 日期间 ,梁丰 先生 任基 金经理 ;2006 年 1 月 10 日至 2006 年 8 月 10 日期 间, 张国 强先 生任基 金经理 ;2006 年 8 月 11 日至 2011 年 3 月 17 日期间 , 郑煜 女士 任基 金 经理 ; 2009 年 8 月 7 日至 2011 年 11 月 7 日期 间, 赵航 先 生任 基金 经理; 2011 年 3 月 17 日至 2015 年 2 月 9 日期 间, 王海 雄先 生 任基 金经 理。 3、本 公司 股票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主任: 阳琨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 成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郑煜女 士,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孙彬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郑晓辉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赵航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执行 总经理 ,基 金经 理。 王怡欢 女士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4、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 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 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8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 等全 权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从 事以 下 违反 《证 券法 》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3、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 反《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保证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或者 债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 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9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利 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 被 代理 人、 被代 表人 、 受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谋取不 当利 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有 效性 原则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 本 收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 完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该 内部控 制体 系由 一系 列业 务管理 制度 及相 应 的 业务处 理、 控制 程序 组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估 、控制 活动 、信息 沟通、 内部 监控 等要 素。公司 已经 通过了 ISAE3402( 《 鉴证 业务 国际 准则第 3402 号 》 )认 证, 获得无 保 留意 见的 控制 设计合 理性 及运 行有 效性 的报告 。 1、 控制 环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制 文 化 。 (1) 公 司引 入了 独立 董事制 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 3 名。 董事 会下 设审 计委 员会 等专 门委员 会。 公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等专 业委 员会 。 (2) 公司 各部 门之 间有 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既互 相合 作, 又 互相 核对 和制 衡, 形成了 合理 的组 织结构 。 (3) 公 司坚 持稳 健经 营和 规范运 作, 重视 员工 的合规 守 法意 识和 职 业道 德的 培养, 并进 行持 续教育 。 2、 风险 评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 素进 行 分析 。对于 不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 目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 险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对 于可 控 风险 ,风 险评估 的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 过制 度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 度。 风险评 估还 包括 各业 务部 门对日 常工 作中 新 出 现的风 险进 行再 评估 并完 善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计 过程 中评 估相 关风 险并制 定风 险控 制 制 度。 3、 控制 活动 公司对 投资 、会 计、 技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在业 务管 理 制 度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 程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保 存和严 格的 检查 、 复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10 核;在 岗位 责任 制度 上, 内部岗 位分 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离 设置 ,相 互 检 查、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的 最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负责 资产配 置和 重大 投资 决策等 ; 基金 经理小 组负责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资产配 置基 础上 进行 组合 构建, 基金 经理 领导 基金 经理小 组在 基金 合 同 和投资 决策 权限 范围 内进 行日常 投资 运作 ;交 易管 理部负 责所 有交 易的 集中 执行。 ①投 资决 策与 执行 相分 离。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 建立和 完善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各 投资 组合 享有公 平的 交易 执行 机会 。 ②投资 授权 控 制。 建 立明确 的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防 止 越权 决策。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负 责制 定 投资原 则并 审定 资产 配置 比例; 基金 经理 小组 在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 围内 , 负责 确定 与实施 投资策 略、 建立 和调 整投 资组合 并下 达投 资指 令, 对于超 过投 资权 限的 操作 需要经 过严 格的 审 批 程序; 交 易管 理部 依 据基 金经理 或基 金经 理授 权的 小组成 员的 指令 负责 交易 执行。 ③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在 投 资比例 达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 一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禁 止性 控制。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相关 规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受限 制的 证券 并 禁止 从事 受 限制的 行为 。 交易 系统 通 过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 止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多 重监 控和 反馈。 交 易 管理部 对投 资行 为进 行一 线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事 中 的监 控; 监 察稽核 部门 进行 事后 的监 控。在 监控 中如 发现 异常 情况将 及时 反馈 并督 促调 整。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建 立了基 金会 计业 务的 复核 制度以 及与 托管 人相关 业务 的 相互 核查监 督制度 。 ③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 软硬件 的维 护、 数据 的备 份、信 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 理、危 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 定了完 善的 制度 。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培 训制 度、 考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确 保 人 力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11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程 序 和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 行为的 监察 。 (6)反 洗钱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洗钱 和反 恐 融 资合规 管理 工作 ;各 相关 部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反 洗钱 负责 人员 。除 建立健 全反 洗钱 组 织 体系外 ,公 司还 制定 了《 反洗钱 工作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相 关业 务操 作规 程, 确保依 法切 实履 行 金 融机构 反洗 钱义 务。 4、 信息 沟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公 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 信息, 信息 及时 送交 适当 的人员 进行 处理 。 目 前公司 业务 均已 做到 了办 公自动 化, 不同 的人 员根 据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 具有 不同的 权限 。 5、 内部 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门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评价 公司 内 部控 制制度 合理性 、完 备性 和有 效性 ,监督 公司 各项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保 公司 各 项经 营管 理活动 的有效 运行 。 6、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的 声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 述关 于内 部控 制的披 露 真实 、准 确。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 概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设立日 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 亿元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12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展 概况 招 商 银行 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 由 企业 法人 持股 的股 份制 商 业银 行, 总 行设在 深圳 。自 成立 以来 ,招商 银行 先后 进行 了三 次增资 扩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 成功 地发 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 在上交 所 挂牌 (股 票代 码:600036) , 是国 内第 一家 采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 的公司 。 2006 年 9 月又 成功发 行了 22 亿 H 股, 9 月 22 日在香 港联 交所 挂牌 交易 ( 股票代 码: 3968), 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 额配 售, 共 发行了 24.2 亿 H 股。 截止,2015 年 3 月 31 日, 本 集团总 资产 4.9089 万亿元 人民 币, 高级 法下 资本充 足 率 12.45%,权 重法 下 资本 充足率 11.81% 。 2002 年 8 月, 招商 银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 2005 年 8 月 , 经报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更 名为 资产托 管部, 下设 业务 管理 室、 产品管 理室 、 业 务营 运室 、 稽核 监察 室、 基 金外 包 业务 室 5 个职 能处 室, 现有员 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获 得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资 格 , 成 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该 项 业务 资格 上市 银行;2003 年 4 月, 正 式办 理基 金托 管 业务。 招商 银 行作为 托管 业务 资质 最全 的商业 银行 ,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受 托投 资管 理托管 、合 格境 外 机 构投资 者托 管 (QFII ) 、 全国社会 保障 基金 托管 、 保 险资金 托管 、 企 业年 金基 金托管 等业 务资 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势 而变 、先您 所想 ”的托 管理 念和 “ 财富 所托 、信 守承 诺” 的 托管 核心价 值 ,独 创“6S 托管 银行” 品 牌 体系, 以 “保 护您 的业 务、 保护 您的 财富” 为历 史 使命, 不断 创新 托管系 统、 服务 和产 品: 在业内 率先 推出 “网 上托 管银行 系统 ”、 托管 业务 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服 务标 准, 首家 发布 私募基 金绩 效分 析报 告, 开办国 内首 个托 管银 行网 站,成 功托 管国 内 第 一只券 商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 一只 FOF、 第一只 信托资 金计 划、 第一 只股 权私募 基金 、 第 一家 实现货 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第 一只 境外银 行 QDII 基金、 第 一 只红利 ETF 基金、第 一 只“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管 , 实 现从单 一 托管 服务 商向 全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 变,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经过十 三年 发展 , 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规模 快速 壮大 。 2015 年招 商银 行加 大 高收 益 托管 产品营 销力度 ,截 止 8 月末 新增托 管 公募 开放 式基金 36 只,新 增首 发公 募开 放式 基金托 管规 模 740.04 亿元。 克服 国内 证券 市场 震荡的 不利 形势 ,托 管费 收入、 托管 资产 均创 出历 史新高 ,实 现托 管 费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13 收入 23.28 亿元, 同比 增 长 62.43%, 托管 资产 余额 5.72 万亿 元, 同比 增长 103.46%。 作 为公 益慈 善基金 的首 个独 立第 三方 托管人 , 成 功签 约 “ 壹基 金” 公 益资 金托 管, 为我 国公益 慈善 资金 监管 、 信 息 披露 进行 有益 探索, 该 项 目荣获 2012 中国 金融品 牌 「 金象 奖」 “ 十大 公益 项 目” 奖; 四度 蝉 联获《 财资 》“ 中国 最佳 托管专 业银 行”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 建 红先 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 起 担任 本行 董事、 董事长 。 英 国东 伦敦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吉林 大学经 济管 理专 业硕 士, 高级经 济师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兼 任招商 局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会主 席、 招商 局能 源运 输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国 际海 运集 装 箱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招商 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输 (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理 、总 经济 师、 副总 裁,招 商局 集团 有 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 本行 行长 、 执行董 事 ,2013 年 5 月起担 任 本行 行长、 本行 执行董 事。 美国 哥伦 比亚大 学公 共管 理硕 士学 位, 高 级经 济师。 曾 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 上 海银 行副 行长 、 中国建 设银 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长 、深 圳市 分行 行长 、中国 建设 银行 零售 业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 行 长。 丁伟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大学本 科毕 业, 副研 究员 。1996 年 12 月加 入本 行, 历 任杭 州分行 办公室 主任 兼营 业部 总经 理,杭 州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行长 ,南昌 支行 行长 ,南 昌 分行 行长 ,总行 人 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总行行 长 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 本 行副 行长。 兼任 招银国 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姜然女 士,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大学 本科 毕业,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员 任 职 资格。 先后 供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 行, 华 商银行 ,中 国农业 银行 深圳 市 分行 ,从 事信贷 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 加盟 招商 银行 至今, 历任 招 商银 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经 理、 高 级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等职 。 是 国内 首家推 出的 网上 托管 银行 的主要 设计 、 开 发者 之一, 具有 20 余年 银行 信 贷及托 管专 业从 业经 验。 在托管 产品 创新 、服 务流程 优 化、 市场 营销 及客 户关 系 管理 等领 域具有 深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 管了招 商安 泰系 列证 券投 资基金 (含 招 商 股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平衡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招 商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商现 金增 值开 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经典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泰 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华夏 货币市 场基 金、 光大 保德 信货币 市场 基金 、华 泰柏 瑞金字 塔稳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海 富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14 通强化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光 大保 德信 新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天 合稳健 优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证 红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德 盛优 势股 票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富成长 趋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光 大保 德信 优势 配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益民 多利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德盛 红利 股票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证 中央 企业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 投摩根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银蓝 筹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南方 策略优 化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兴全合 润分 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LOF )、中银价 值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银 稳 健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银 河创 新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多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国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华 宝兴 业可 转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 信双 利策 略主题 分级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诺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鹏 华新 兴产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博时裕 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上证 国有 企 业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华 安可 转换债 券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银 转债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国低 碳环保 股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诺安 油气能源 股 票证券投资 基金(LOF )、中银中小 盘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 成长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 基金、兴全 轻资产投 资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易方达 纯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LOF) 、 中银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14 天理 财债 券型 发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中小 企业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诺 安双 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中银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安心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银 理 财 7 天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海惠裕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双月安 心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中 银理财 30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经 济股 票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稳 健添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亚洲 票息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增利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丰 利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银消 费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工 银瑞 信信 用 纯 债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浦 银安 盛 6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银 瑞 信 保本 3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银 标普 全球 精选 自然资 源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博时 月 月 薪定期 支付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 银保 本二 号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安心回 报两年 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惠 利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恒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中银 优秀 企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银多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安 新 活 力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宝 盈新 价值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银 施罗 德新 成 长 股票投 资基 金、 嘉实 对冲 套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投资 基金、 宝盈 瑞祥 养老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和 银 华永益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安 国际 龙头(DAX)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15 华安国际龙头(DAX)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新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新 财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东方 红 睿 丰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博 时月 月盈 短期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银 新经 济灵 活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欧 睿达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银研 究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东 方红 睿元 三年 定期开 放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银 恒利 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海合鑫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弘 盛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工 银瑞 信新 金融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投瑞 银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联安睿 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 弘泽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东方 红领 先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前 海开 源 优 势蓝筹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博 时招 财一 号大 数据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全球 互联 网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沪港深 优质 企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信 丰盈 回报 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中证 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上证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上证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博时新 趋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兴 业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成立 、鹏 华中 证新 能源指 数分 级证 券 投 资基金 、东 方红 睿逸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信 诚新 选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博 时证 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汇添 富医 疗服 务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富 国沪 港 深 价值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聚焦 30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金 通用 众赢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诚新鑫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博 时裕 瑞纯债 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东 方红 京东大 数据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银互联 网+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新 丝路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鹏华 国证 钢铁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加改 革红 利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富恒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共 126 只 开放 式基 金及其 它托 管资 产, 托 管 资产为 57,216.20 亿元人 民 币。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 控制 目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规 范运 作 的 经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形 成科学 合理 的决 策机 制、 执行机 制和 监督 机制 ,防 范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 确保托 管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和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建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堵 塞漏洞 、消 除隐 患 , 保证业 务稳 健运 行的 风险 控制制 度, 确保 托管 业务 信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 及时; 确保 内控 机制、 体制的 不断 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度 、流 程的 不断 完善 。 2、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16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稽核 监察 室 在 总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独 立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 托管分 部、 分行 资产 托管 业务主 管部 门, 对 各 岗位、 各业 务室 、各 分部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 控制 情况实 施监 督, 及时 发现 内部控 制缺 陷, 提 出 整改方 案, 跟踪 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 制衡 的 形 式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 度决定 。 3、内部 控制 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覆 盖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操作环 节、 覆盖 所有 室和 岗位, 并由 全部 人员参 与。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托管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 部管 理制 度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应 当体现 “内 控优 先” 的要 求。 (3) 独 立性 原则 。 各 室、 各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不同 托管 资产 之间 、 托管 资产 和自 有资产 之间 应当 分离 。内 部控制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应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 立和执 行部 门, 稽 核 监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权 威性 ,负 责对 部门 内部控 制工 作进 行评 价和 检查。


(4) 有 效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束 的权 利,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能 够得 到及 时的 反馈 和纠正 。 (5) 适 应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应适 应我 行托 管业 务风 险管理 的需 要, 并能 随着 托管业 务经 营战 略、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环 境的 改变 及 时 进行修 订和 完善 。内 部控 制应随 着托 管业 务经 营战 略、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境 的变 化 和 国家法 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订 和完 善。 (6) 防火 墙原 则。 业务 营运 、 稽核 监察 等 相关 室, 应当在 制度 上和 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 公网 和业务 网分 离, 部门 业务 网和全 行业 务网 分离 ,以 达到风 险防 范的 目的 。 (7) 重 要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应 当在 全面 控制 的基 础上 , 关 注重 要托 管业 务事 项和 高 风险 领域。 (8) 制衡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托 管组 织体 系、 机构设 置及 权责 分配 、 业 务流程 等方 面形 成相互 制约 、相 互监 督, 同时兼 顾运 营效 率。 (9) 成 本效 益原 则。 内 部 控制应 当权 衡托 管业 务的 实施成 本与 预期 效益 , 以 适当的 成本 实现 有效控 制。 4、内部 控制 措施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17 (1) 完 善的 制度 建设。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制 定了 《招商 银行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管 理办 法》 、 《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内 控管 理办 法》 、 《招 商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 操作 规程》 和等 一系 列 规 章制度 ,从 资产 托管 业务 操作流 程、 会计 核算 、岗 位管理 、档 案管 理、 保密 管理和 信息 管理 等 方 面, 保 证资 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制度 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 障托 管资 产安 全和 托 管业 务正 常运 作, 切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 人的利 益, 避免 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 发生 或确 保危 机事 件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确、 有效 地处 理, 招商 银行还 制定 了 《 招商 银行 托管业 务危 机事 件应 急处 理办法 》 , 并建 立了 灾 难备份 中心 ,各 种业 务数 据能及 时在 灾难 备份 中心 进行备 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托 管业 务能 迅 速 恢复和 不间 断运 行。 (2) 经营 风险 控制 。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托管 项目 审批、 资金 清算 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岗 、 大 额资金 专人 跟踪 、凭 证管 理、差 错处 理等 一系 列完 整的操 作规 程, 有效 地控 制业务 运作 过程 中 的 风险。 (3) 业 务信 息风 险控 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采用 加密方 式传 输数 据。 数据 执行异 地同 步灾 备,同 时, 每日 实时 对托 管业务 数据 库进 行备 份, 托管业 务数 据每 日进 行备 份,所有 的业 务信息 须经过 严格 的授 权才 能进 行访问 。 (4) 客户 资料 风险控 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业 务办理 过程 中形 成的 客户 资料, 视同 会计 资料保 管。 客户 资料 不得 泄露, 有关 人员 如需 调用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员 审批 ,并做 好调 用 登 记 。 (5) 信息 技术 系统 风险 控 制。招 商银 行对 信息 技术 系统管 理实 行双 人双 岗双 责、机 房24 小 时值班 并设 置门 禁管 理、 电脑密 码设 置及 权限 管理 、 业务 网和 办公 网、 与 全行 业务网 双分 离制 度, 与外部 业务 机构 实行 防火 墙保护 等, 保证 信息 技术 系统的 安全 。 (6) 人力 资源 控制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建立 良好的 企业 文化 和员 工培 训、激 励机 制、 加强人 力资 源管 理及 建立 人才梯 级队 伍及 人才 储备 机制, 有效的 进行 人力 资源 控 制。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等有 关 证 券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基金 投 资 禁止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 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 约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应 及时 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整改 ,整 改的 时限 应符 合法规 允许 的投 资比 例调 整期限 。基 金管 理 人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18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在 规定时 间内 ,基 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和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改 正, 如基 金管 理人 未能在 通知 期限 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 行 核查。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面 提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或 就基 金托 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托 管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 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 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明 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李 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 机构 (1)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3)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4)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2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5)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6)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 富华 大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方 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7)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8)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21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9)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甲17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10)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1 )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22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2)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办公地 址:宁 波市 鄞州 区宁 南 南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北 京 、上 海) 、96528 (其 他地区 ) (13)青 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68 号 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电话:0532-85709749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赵 蓓蓓 网址:www.qd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14)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21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23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15)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路46号杭 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16)临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 :吕 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17)汉 口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933 号武 汉商 业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933 号武 汉商业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 :黄 慧琼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8(武汉 ) 、400-609-6558( 全国) (18)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 号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24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 :田 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400-869-6098 (19)洛 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256 号洛 阳银 行三楼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 :董 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20)烟 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21)大 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中山 路8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25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 :李 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22)河 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23)包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街6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刘 芳 网址:www.bs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16(内蒙 古 、北 京) 、967210(宁波 、 深圳 ) 、028-65558555 (成都 ) (24)厦 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101号商业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101 号 商业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25)吉 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 开发区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开 发区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 :孙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26)苏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钟 园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89 联系人 :项 喻楠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27)恒 生银 行( 中国 )有 限 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 大厦34楼、36楼及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证券大 厦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家嘴 环路1000 号恒 生银 行大厦34楼、 36 楼 及上 海市浦 东 南路528 号证券 大厦27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慧敏 电话:021-38658644 传真:021-68828880 联系人 :叶 馨雯 网址:www.hangse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8008、400-830-8008 (28)泉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27 住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3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路3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联系人 :董 培姗 网址:www. qzc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29)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30)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9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刘 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31)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 号泛利 大厦10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号泛 利大 厦10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28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32)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33)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 国 际大 厦903~906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胡 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34)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文一 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 :张 裕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29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35)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业 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胡 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36)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 民建 大厦6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 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37)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电话:15801816961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38)北 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30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 胡同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010-66154828-809 传真:010-88067526 联系人 :张 晶晶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39)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号9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号SOHO 现 代城C 座18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 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40)万 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院 盘古 大观A 座3201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电话:13913845654 传真:010-59393074 联系人 :石 军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1-6655 (41)深 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1 号楼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1号楼1806-1808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31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 :鄢 萌莎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42)深 圳宜 投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市 前海 深港 合 作区前 湾一路 鲤鱼 门街1号 前海深 港合作 区管 理局 综 合办公 楼A 栋 201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心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 :马 文静 网址:www.yi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43)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 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5095 (44)上 海久 富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 阳路2819号1幢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1403号信 息大 厦1215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转604 传真:021-68682297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32 联系人 :潘 静洁 网址:www.jfct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45)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 王悦 伟 网址:www.w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46)济 安财 富( 北京 )资 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路7号4 号楼40层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7号财 富中 心A 座46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电话:18610508307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 :赵 程程 网址:www.pj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5-6663 (47)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33 (48)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 北座13 层1301-1305、14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13 层1301-1305、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 诚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49)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上海 银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50)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51)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号国 信证 券大 厦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34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52)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A 座38-45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53)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4301-4316房) 办 公 地址: 广州 天河 区天河 北 路183-187号大 都会 广场5、18、19 、36 、38 、39 、41 、42 、43 、 44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或致电 各 地营 业网 点 (54)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 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35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55)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2-6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56)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 电话 :021-962503、400-888-8001或拨 打各城 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57)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 :钱 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58)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36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59)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 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400-888-8999 (60)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61)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37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62)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城 商 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 城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63)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F 座18、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F 座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64)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38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65)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街42号写 字楼101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66)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11号港 中旅 大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67)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68)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 责任 公司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39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69)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70)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71)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40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72)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400-888-8788 (73)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主 塔19 层、20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中 心 主塔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74)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41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75)南 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钟 亭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76)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77)大 同证 券经 纪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路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78)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街8号国 联金 融大 厦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42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街8号国 联金 融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79)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路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吴 琼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80)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肥 市政 务 文化 新区 天鹅 湖路198号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400-809-6518 (81)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路46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43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82)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83)东 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 金源 中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 金源 中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李 荣、 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84)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44 (85)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3 号 国华 投资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86)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23号投 资广 场18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87)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88)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 江信 国际 大厦4层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45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俞 驰 网址:www.gs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89)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90)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91)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投 行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46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92)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证 券 大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93)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号南 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41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宜 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94)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178 号 华融 大厦5、6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 华融 大厦5、6 层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联系人 :杨 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95)德 邦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47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500 号城 建国 际中心26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叶 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96)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97)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98)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晓 安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48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99)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号国 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国 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100 ) 财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杭 大路15号嘉 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夏 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101 )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4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102 )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 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03 )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街95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111 (四川 地区 ) 、400-660-0109(全 国) (104 )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5号新 盛大 厦A 座6层-9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新 盛大 厦A 座6 层-9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05 )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50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段18号川 信大 厦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段18号川 信 大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106 )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住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389 号 志远 大厦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9 号华 远企 业号D 座3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717 、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唐 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并 及 时 公告。 销售 机构 可以 根据 情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城 市( 网点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 京市 顺义 区天 竺空 港 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 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明 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十 二层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5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十二 层 负责人: 王丽 联系电 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联系人 :李 娜 经办律 师: 李志 宏、 李娜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 安 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港 平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艳 、 濮晓达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原《暂 行办 法》 及其 实施 准则、 《试 点办 法》 等有 关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经 中国 证 监会 2004 年 1 月 18 日证监 基金 字[2004]7 号文 核准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金 存续 期限 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自 2004 年 2 月 9 日 至 2004 年 3 月 10 日进 行发 售 。 本 基 金设 立募 集期 共募集 12,149,371,119.38 份基 金份 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106,421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于 2004 年 3 月 15 日正式 生效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52 八、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 名称 由中 信经 典配 置证券 投资 基金 更名 为华 夏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2008 年 10 月 15 日中 信经典 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以 通讯 方 式召 开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大会 讨论通 过了 《关 于中 信经 典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由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变更 为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议 案》 。根 据 中国 证监 会 2009 年 1 月 4 日 《关 于核 准中 信经典 配置 证券 投 资基金 等四 只基 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的 批复 》 ( 证监 许可[2009]1 号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由中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更换 为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名称 由中信 经典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更名 为华 夏经 典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由于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吸 收合 并中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合并 后原基金 发起 人中 信基金 管理 有 限责 任公 司的发 起人的 权利 和义 务由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承 接。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基金投 资者 范围 为合 格的 个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法律 、法 规和 有关 规定 禁止投 资证 券 投 资基金 的除 外) 。 (二) 申购 与赎回 的 场所 1、 直销 机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分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深 圳 分 公司 、 南 京分 公司 、 杭州 分公 司、 广州分 公司 ,设 在北 京、 上海、 广州 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及 电子 交 易平 台。 (1)北 京分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 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北 京海 淀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光 大国 信大厦 一 层(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北 京朝 阳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路 24 号 双井 乐成 中心 B 座 1 层 102 (100022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53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北 京东 中街 投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 东环 广场 B 座一 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北 京科 学院 南路 投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北 京崇 文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广渠 门内大 街 35 号 ( 富贵 园购物 中 心) 首层 东区 F1-3(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北 京西 三环 投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紫 竹院 路 88 号紫 竹花 园一 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8)北 京亚 运村 投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里 103 号 洛克 时代 广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9)北 京朝 外大 街投 资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城 国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10)北 京东四 环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八 里庄 西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 (100025)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54 (11 )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 环路 1318 号 101A 室 (200120)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2)上 海联 洋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 环路 1318 号第 一层 101A-1 单元 (200120 )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3)深 圳分 公司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莲 花街 道 益田路 6001 号太 平金融 大厦 40 层 02 室(518038)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4)南 京分 公司 地 址 :南 京市 长江路 69 号 江苏保 险大 厦一 楼(210005)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5) 杭州 分 公司 地址: 杭 州市 西湖 区杭 大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105 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6)广 州分 公司 、广 州天 河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写 字楼第 50 层 02 单元(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7)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 或 移动客 户端 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具体 业务办 理 情况 及业 务规 则 请登 录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本公司 网 址:www.ChinaAMC.com 。 2、 代销 机构 本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五、 相关 服务 机构”中“(一)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55 销售机 构” 的相 关描 述。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开放 式基 金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 (三)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开放 时间 1、 投 资者 可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 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等业 务时 除外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构 公布 的时 间为 准。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格 。 2、本 基 金 已于 2004 年 5 月 18 日开放 日常 申购 与赎回 业 务, 于 2005 年 5 月 10 日开放 基金 转 换业务 。 3、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实际 情况 需要 , 基 金管 理人可 对申 购和 赎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 项调整 不应 对投 资者 利益 造成实 质影 响, 同 时应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实施 日 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一 种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 申 购与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当 日的 申购 和赎回 申请可 以 在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4、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应 最迟在新的原则 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五) 申购 与赎回 的程 序 1、 申请 方式 :书 面申 请或销 售 机构 公布 的其 他方 式。 2、 投资 者在 提交 申购 本基 金的申 请时 ,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账户 中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赎回 申请 无效而 不予 成交 。 3、申购 与赎 回的 确认 与通知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T+1 日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资 者应在 T+2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申 购与 赎回 的确 认情 况。 4、 申购 与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基金 投资 人申 购时 , 采 用全额 缴款 方式 , 若 资金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无效 ,基 金管 理人 将申 购无效 的款 项退 回。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确认 后,赎 回款 项应 在 自 受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之 日 起 7 个工 作日 内划 往 投资 者银 行账 户。 在发 生 延期 赎回 的情形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56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业务办 理程 序进 行调 整, 并提前 公告 。 (六)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 资者 通 过直 销机 构办理 本 基金 的申 购业 务, 单笔 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100.00 元人民 币( 含 申购费 ) ; 通过 代销 机构 办理 本 基金 的申 购业 务, 单笔 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1,000.00 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定期 定额 不受 此限 制)。 2、投 资者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 的收益 转购 基金 份额 时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3、 投资 者可 多次 申购 , 对 单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上 限, 但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 赎回 时, 每笔 赎回 申请 不 得低于 100 份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构 (网 点)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不 足 100 份 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全 部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请 遵循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调整 申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 但应最迟在调整 生 效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6、 申购 份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第三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 产生 的差 额部分 计入基 金资 产损 益。 7、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 准 并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后第三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差额 部分 计 入 基金资 产损 益。 投资 者申 请基金 赎回 时, 登记 结算 机构默认 采用 先进 先出 的方 式 ,从 投资 者在赎 回申请 所在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持有 余额 中选 择先 确认的 份额 进行 基金 赎回 。 (七) 基金 的申 购费 与赎回 费 1、本基 金申 购费 率不 超过申 购 金额的 1.5% ,具 体费 率如下 : 费用项 单笔金 额 申购费 率标 准 申购费 100 万元 以下 1.5% 100 万元 以上 (含 100 万元 )-200 万元 以下 1.2% 200 万元 以上 (含 200 万元 )-500 万元 以下 0.8% 500 万元 以上 (含 500 万元 ) 每笔 500 元 2、本 基 金 赎 回费 率不 超过赎 回 金额的 0.5% , 赎 回费 率随赎 回基 金份 额持 有年 份的增 加而 递 减,具 体费 率如 下: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57 持有期 限 一年以 内 (含) 满一 年不 满二 年 (含) 满二 年不 满三 年 ( 含) 三年 以上 赎回费 率 0.5% 0.35% 0.2% 0 3、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购 人承 担, 归基 金管 理人及 代销 机构 所有 ,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等各 项费 用。基 金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人 承担 ,赎 回费 将按 照赎回 当时 适用 的 费 率 收 取, 所收 取赎 回费的 25%归入 基金 资产 ,其 余部 分 作为 登记 结算 费 和其 他手续 费支 出。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和赎 回费 率, 调整 后的 申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在 最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中列 示。 上述 费率 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 施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 销计划 ,针 对特 定地 域范 围、特 定行 业、 特定 职业 的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 移动客 户端 交易 )等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按 相关 监管 部 门 要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内 的投 资者 调整 基金 申购费 率和 基金 赎 回 费率, 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予以 公告 。 (八)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与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一: 假定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200 元, 若三 笔申购 金 额分 别为1,000 元、100 万 元、200万 元,则 各笔 申购 负担 的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2,000,000.00 适用申购 费率 (B ) 1.5% 1.2% 0.8%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1,984,126.98


申购费 用(D=A-C ) 14.78


11,857.71


15,873.02


申购份 额(E=C/1.200 ) 821.02


823,451.91


1,653,439.15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58 若申购 金额 为500 万元 ,则 申购负 担的 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5,000,000.00 申购费 用(B ) 500.00 净申购 金额 (C=A-B ) 4,999,500.00


申购份 额(D=C/1.200 ) 4,166,250.00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费 =赎 回当 日本 基金 份额净 值×赎回 份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当日 本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 份额 -赎 回费 例二: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 持有 期为 6 个月, 赎回 费率 为 0.5% , 假设赎 回当 日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费 =1.100×10,000×0.5%=55.00 元 赎回金 额=1.100×10,000-55=10,945.00 元 3、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式 T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闭 市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 内 公告。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 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九)申 购和 赎回 的登记 结算 基 金 登记 结算 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记 结算 手续 。 基 金投 资 人在 T+2 日可 以查询 和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自接 受基 金投 资者 有效 赎回申 请之 日 起 7 个工 作日 内 支付 赎回款项。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但 不 得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净 赎回申 请超 过本 基金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 即认为 本基 金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 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资产 变现 可能对 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 回 比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59 例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对 其余 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明确 作出 参加 顺延 下一 个开放 日赎 回的 表示 外, 自动转 为取 消申 请 。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不 享有 优先 权并 以该 下一个 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过指 定媒体 、 基 金管 理人的 公司 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网 点 在 3 个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日 内刊 登公 告, 并说 明 有关 处理方法。 (4) 若 本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以 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本 基金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 和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及 处理 1、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 的处理 本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或 拒绝 接受基 金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基 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正常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无法计 算当日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产 生负 面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同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它 暂停 申购 情形 。 (5)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 笔申购 申请 会影 响到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可拒绝 该笔 申购 申请。 发生上 述拒 绝申 购情 形时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发生 上述 (1 )到 (4)项暂 停申 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2、 暂停 、拒 绝赎 回和 延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和 处理 本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或 拒绝 接受基 金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基 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正 常交易 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连续 2 个 或 2 个 以上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已接 受的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足 额 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60 付;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兑付 ,可兑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本 基金已 接受 赎回 申 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兑 付部 分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应 的处 理办 法 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兑付 ,并 以该开 放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但 延 缓期 限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投 资者在 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 当日 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基金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应在 规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一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放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本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并 公布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 1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上 刊登本 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 的 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 次,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月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行 调整 。 暂停结 束,本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连 续刊 登本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 基金 份额 的转换 1、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投 资者 只可 在同 时销售 转 出基 金及 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基 金转 换以 份额 为单位 进 行申 请。 (3) 基金 转换 采取“ 未 知价”法, 即基 金的 转换 价格 以 转换 申请 受理 当日 转出 、 转入 基金 的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4)投 资者 T日 申请 基金转 换 后,T+1 日 可获 得确 认。 (5) 除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单笔 转出 申请 遵循转 出基 金有 关赎 回份 额的限 制, 单笔 转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 低申购 限额 限制 。 (6) 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优 先级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决定 全额 转出 或部分 转出 ,并 且对 于基 金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将采 取相同 的比例 确认; 在转出 申请 得到 部分 确认 的情况 下, 未确 认的 转出 申请可 根据 投资 者事 先的 选择和 代销 机构 的 相 关规定 予以 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换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61 (7)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时 , 转 出基 金必 须处 于可赎 回状 态, 转入 基金 必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可能 开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投资 者 应 参照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转 换的 程序 及有 关限制 , 但 应最 迟在 调整 生 效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2、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暂停 基金 转换 业 务: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基 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它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接受 该基 金份额 的转 出申 请。 (4)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损 于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某 笔转 换申 请。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 申购 或赎 回的 情形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3、基金 转换 费用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2) 转 出基 金费 用: 按 转 出基金 赎回 时应 收的 赎回 费收取 , 如 该部 分基 金采 用后端 收费 模式 购买, 除 收取 赎回 费外 ,还 需收 取赎 回时 应收 的后 端申购 费。 转换 金额 指扣除 赎 回费 与后 端申购 费(若 有) 后的 余额 。 (3) 转 入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 申购 费用 根据 适用 的转 换 情形 收取 ,详 细如 下: ①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 收 费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 基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转出 基金 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62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一。 ②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 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 收 费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 基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比转 出基 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最 高档 高 , 则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 基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 之,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 见“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二。 ③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 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后 端 收 费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 基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 入 的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 重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 见“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三。 ④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不 收 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 见“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四。 ⑤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 收 费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 基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转出 基金 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 见“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五。 ⑥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 收 费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 基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最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 见“4 、 业务举 例 ”中 例六 。 ⑦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63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后 端 收 费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 基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 入 的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 重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 见“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七。 ⑧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不 收 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 见“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八。 ⑨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 收 费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 基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转出 基金 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 见“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九。 ⑩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 收 费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 基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比转 出基 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最 高档 高 , 则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 基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 之,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 见“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 ?从后端 收费 基金 转出 ,转 入 其他 后端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后 端 收 费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后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的持 有 期将 自转入 的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 重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 见“4 、 业务举 例 ”中 例十 一。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不 收 取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64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 见“4 、 业务举 例 ”中 例十 二。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的 其 他 前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费 率。 费 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购 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转出 基金 的销 售服务 费率 ×转 出基 金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 见“4 、 业务举 例 ”中 例十 三。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的 其 他 前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费 用。 费 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购 费用= 固 定费 用-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的销 售服务 费率 ×转 出基 金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 见“4 、 业务举 例 ”中 例十 四。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的 其 他 后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的持 有 期 将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 见“4 、 业务举 例 ”中 例十 五。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的 其 他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 金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 见“4 、 业务举 例 ”中 例十 六。 ?对于 多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认) 购时 间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对转 出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 金 的持有 时间 规定 如下 : (i ) 对于 货币 型 基金 (目前 包 括华 夏现 金增 利货 币、 华 夏货 币、 华夏 财富 宝货 币 、 华夏 薪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65 宝货币 ) 和 不收 取赎 回费用 的 债券 型基 金 (目 前包括 华 夏债券 C ) , 每 当有 基金 新 增份 额时, 均调 整持有 时间 ,计 算方 法如 下: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原持 有时 间×原份 额/(原 份额+ 新增 份 额) (ii)对于除上述(i )中五只基金外的不收取申购 费用的基金,其持有时间 为本次转出委托 中多笔 份额 的加 权平 均持 有时间 。 (4)上 述费 用另 有优 惠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4、 业务 举例 例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 出 1,000 份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前 端收 费模 式) , 该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 甲 基金 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为 1.5%,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 转入 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该 日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该 日 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66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二: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 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 基金 申购 费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该日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 高档为 1.5% , 赎 回 费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乙基金适 用 的申 购费 用为 1,000 元,乙基 金前 端 申 购费 率最 高档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 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丙基金适 用 的申 购费 用为 1,000 元,丙基 金前 端 申 购费 率最 高档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 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假 定投 资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转 入后 端收 费基金 乙,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 这笔 转换确 认 成功。 甲基 金适 用赎 回费 率为 0.5% 。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67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 投 资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 赎 回乙 基金, 则赎 回时乙 基 金持 有期在 1 年之 内, 适用 后端 申购 费 率为 1.2% , 且 乙基 金不收 取 赎回 费, 该 日乙 基金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 定投 资者在 T 日转 出 前端 收费 基金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金 乙。T 日 甲 、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300、1.500 元。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申 购 费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该日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 高档为 1.2% , 赎 回 费率为 0.5%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68 (1 )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 乙基金 前端 申 购 费 率最 高档为 1.5% , 该日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 )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 丙基金 前端 申 购 费 率最 高档为 1.0% , 该日 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金 费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该日 甲基 金 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1.200 元。 甲 基金 赎回 费率为 0.5% 。 (1 )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基 金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500 元, 乙 基 金适 用的 申 购 费用为 1,000 元,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69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前 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适用 的 申购 费用为 1,000 元, 丙 基金 适用 的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该 日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 七 :假 定投 资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 入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甲基 金申 购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该日 甲 、乙 基金 基金份 额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 2010 年 3 月 16 日 这笔 转换确 认成 功。 甲基 金适 用 赎回费 率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 投 资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 赎 回乙 基金, 则赎 回时乙 基 金持 有期在 1 年之 内, 适用 后端 申购 费 率为 1.2% , 且 乙基 金不收 取 赎回 费, 该 日乙 基金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 额计 算如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70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 定投 资者在 T 日转 出 前端 收费 基金甲 10,000,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基金 乙, 甲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T 日 甲、 乙基 金基金 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300 、1.5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率 为 0.5% 。 则转 出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 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 后 端收费 模式 ) , 转 出时适 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费 率为 1.8%, 该 日甲 基金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1.200 元。 甲 基金 前端 申购 费 率 最 高档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申 购日 甲基 金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1.100 元。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该 日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F×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71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该 日 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F×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10,000,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 费模 式)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该日 甲基金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200 元。 甲 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最 高档 为 1.5% , 赎 回费 率为 0.5% 。申 购日 甲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乙 基金 前 端 申 购费 率最 高档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 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F×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7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丙 基金 前 端 申 购费 率最 高档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 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F×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 换申 请, 转出 持有 期为 3 年的 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转出 时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 率为 1.0% ,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为 1.300、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成 功 。申 购当 日甲 基 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100 元, 适用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F×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73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 投 资者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 赎回 时乙基 金持 有期 为 2 年半 ,适用 后端 申购 费率为 1.2%, 且乙 基金 赎回 费率为 0.5% ,该日 乙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 出持 有期为 3 年的 后端 收 费基 金甲 1,000 份, 转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基 金乙 。T 日甲 、乙基 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 。申 购当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00 元, 赎回 费率 为 0.5%,转 出 时适 用甲 基金 后 端申 购费 率为 1.0%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F×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 转 出持 有期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 前 端 收 费基 金乙。 T 日 甲、 乙基 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为 1.200 、 1.300 元。 甲基 金销售 服 务费 率为 0.3% , 不收取 赎回 费。 乙基 金适 用申购 费率 为 2.0%。则 转出 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 份额 计算如下: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74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1+H))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 定投 资 者在 T 日 转 出持 有期为 5 天的 不收 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甲 10,000,000 份, 转入 前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甲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为 0.3% , 不收 取赎回 费。 乙 基金适 用固 定申 购 费 5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的不 收取 申购 费用基 金甲 1,000 份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 不收取 赎回 费。 则转 出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 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75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 投 资者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 赎回 时乙基 金持 有期 为 3 年半 ,适用 后端 申购 费 率为 1.0% , 且乙 基金 赎回 费 率为 0.5% , 该日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 额计 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基金 乙。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 净值 分别为 1.300 、1.500 元。 甲 基金 赎回 费率为 0.1% 。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与 转托管等业务 (一)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规 则 从 某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账户转 移到 另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76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 法执 行和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经 登记 结 算机 构认可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其 中继 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 其合 法 的 继承人 继承 。捐 赠只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 社 会团体 的情 形。 司法 执行 是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强 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 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 起由 登记 结算机 构 于 2 个月 内办 理, 申 请人 按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规定 的标 准缴纳 过户费 用。 (二)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交 易账 户间的 转托 管手 续,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基 金管理 人及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则 。 (三)基 金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冻 以及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 经登 记结 算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账户 或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有关 规定 来 决定 是否 冻结 。 在不违 反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条件下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可对 上述 业务 规则 进行 调整, 具体 办 理 要求以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长期 投资 的基 础上 ,将 战略资 产配 置与 时机 选择 相结合 ,积 极主 动地 精选 证券, 并充 分 利 用短期 金融 工具 作为 动态 配置的有 效缓 冲及 收益 补充 , 实施 全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 力求 在风 险可 控、 获取稳 定收 益的 基础 上, 追求资 本最 大可 能的 长期 增值。 (二) 投资 理念 三类资 产( 股票 、债 券与 短期金 融工 具) 动态 配置 ,基本 面驱 动资 产定 价。 (三) 投资 方向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主要包 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售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短期 金融 工具 、资 产支持 证券 、权 证以 及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 具 。 股 票投 资范 围为 所有在 国 内依 法发 售的, 具有良 好 流动 性的 A 股。 债券 投资的 主要 品种 包括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77 交易所 和银 行间 两个 市场 的国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与可转 换 债, 债券 投资 的品 种 与短 期金 融工具 投资的 品种 不重 叠。 短期 金融工 具则 包括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债券 、债 券回 购、央 行票 据、 各 类 银行存 款等 ;经 证监 会、 人民银 行等 有关 部门 批准 后本基 金还 可以 投资 于商 业票据 等流 动性 良 好 的投资 品种 。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限制 为股 票 45% ~75%、债 券 5% ~35%、短 期金 融工 具 5% ~35%、资 产支 持证券 0 ~20% 、权证 0~3% 。保 持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具体配置比例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对市场走 势的判断做主动调整,以 求基金财产在三类 资 产的投 资中 达到 风险 和收 益的最 佳平 衡,但 比例 不超 出 上述 限定 范围 。在 法律 法 规有 新规 定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上 述比例 做适 度调 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的,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60%×沪 深 300 指数+20% ×中证 综合 债券 指数+20%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考虑到 本基 金的 投资 理念 、风格 和投 资方 向等 因素 ,选取 具有 一定 市场 代表 性的沪深 300 指 数、中证 综合 债券 指数 、一 年 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 其 中, “一年 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 行的一 年期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存款 基准 利率 。 将来如 有更 合适 的指 数推 出,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确定 变 更 基金的 比较 基准 或其 权重 构成。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变 更需履 行相 关程 序后 ,经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并 在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五) 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基 金, 风险 与收益 高于 债券 基金 与货 币市场 基金 ,低 于股 票基 金。本 基金 追 求 资产配 置动 态平 衡、 收益 和长期 资本 增值 平衡 ,风 险适中 。 (六)投 资的 策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与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主动 管理 ,遵循 积极 主动 的投 资理 念,依 据国 家 有 关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宏 观经 济环 境、 国家政 策和 市场 周期 分析 以及行 业景 气状 况 和 上市公 司基 本面 分析 ,对 股票和 债券 、短 期金 融工 具的比 例进 行动 态调 整。 长期而 言, 基金 将 以 宏观经 济总 体分 析和 市场 周期分 析为 依据 ,根 据产 品定位 ,通 过资 产类 别收 益风险 预测 体系 来 调 整资产 配置 。短 期内 ,本 基金将 基于 经济 结构 调整 过程中 政策 、法 规的 相关 变化, 把握 市场 时 机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78 同时兼 顾市 场资 金和 结构 的变化 情况 进行 主动 修正 、 调整 资产 配置 , 同 时充 分 利用短 期金 融工 具, 作为动 态资 产配 置的 有效 缓冲及 收益 补充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依据基 本面 驱动 资产 定价 理念, 对公 司的 基本 面进行 深 入分 析, 发掘 公司 基本 面 的投 资价 值。 从公司 的行 业属 性、 核心 竞争力 、发 展战 略、 财务 状况、 管理 层等 基本 面因 素入手 ,定 量及 定 性 相结合 地分 析公 司盈 利的 持续性 及增 长情 况, 选择 盈利稳 定增 长或 具有 高速 增长潜 力, 同时 价 格 未反映 其价 值的 公司 ,构 建股票 资产 组合 。 (1)行 业评 价 综合分 析宏 观经 济、 政策 因素、 周期 因素 等的 影响 ,定性 评价 行业 景气 状况 ,进行 上市 公 司 行业成 长性 的预 测; 并对 上市公 司行 业的 成长 性指 标、 价 值性 指标 和市 场表 现指标 进行 综合 评价 , 形成行 业投 资价 值评 价。 通过重 点研 究重 新进 行上 市公司 行业 成长 性的 预测 ,纵向 和横 向的 对 比 行业上 市公 司整 体的 价格 水平, 进一 步调 整和 优化 行业评 价结 果, 形成 行业 配置建 议。 (2)股 票筛 选 通过风 险股 剔除 、流 动性 筛选、 价值 指标 筛选 剔除 掉明显 不具 有投 资价 值的 股票, 并根 据 公 司的财 务数 据、 成长 性预 测数据 、以 及赢 利能 力、 管理层 素质 、资 本结 构等 因素, 以定 量与 定 性 相结合 的方 法, 筛选 出进 行重点 研究 的股 票。 (3)重 点研 究精 选 通过对 公司 经营 战略 、技 术状况 、扩 张能 力、 产品 结构、 生命 周期 、销 售渠 道等因 素以 及 市 值 规 模、市 场比 价指 标(B/P,E/P,S/P 等 ) 、市 场动 量(Momentum )等指标 的重 点 研究 ,筛 选出 具 有投资 价值 的股 票构 成备 选股票 池。 根据重 点研 究的 结果 对公 司进行 财务 分析 和成 长性 预测, 选择 适当 的方 法进 行估值 ,纵 向 和 横向地 对比 上市 公司 的价 格水平 ,总 结投 资要 点与 风险, 给出 投资 建议 ,确 定精选 个股 ,建 立 股 票目标 组合 。 3、 债券 投资 策略 债券投 资管 理的 目标 在于 保持投 资组 合稳 定收 益和 充分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追 求基金 资产 的 长 期增值 。债 券投 资的 构建 将通过 全面 的宏 观、 市场 和品种 的研 究分 析, 在各 种定量 辅助 手段 的 支 持下综 合运 用利 率预 测、 价值评 估、 利率 期限 结构 分析等 投资 策略 ,积 极主 动地预 期市 场变 化 , 寻找各 种市 场机 会, 获得 超过市 场水 平的 平均 收 益。 (1)宏 观及 利率 分析 主要通 过基 准利 率分 析预 测未来 基准 利率 水平 变化 趋势与 幅度 ,进 行定 量评 价;通 过利 率 期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79 限结构 分析 ,利 用即 期利 率结构 曲线 构造 技术 和基 准利率 水平 及变 化趋 势分 析结果 ,预 测未 来 利 率期限 结构 曲线 变化 状况 。 (2)细 化市 场分 析 统计分 析各 债券 子市 场的 规模以 及今 后的 发展 趋势 ,密切 关注 市场 的容 量及 交易方 式变 化 趋 势,结 合利 率水 平及 变化 趋势、 利率 期限 结构 曲线 分析结 果, 预测 未来 债券 市场在 各个 层面 的 变 化状况 ,进 行短 期的 跨市 场套利 操作 ,并 进行 套期 保值、 放大 杠杆 提高 收益 以及无 风险 现金 套 利 投资业 务。 4、 短期 金融 工具 投资 策略 结合货 币市 场利 率的 预测 与现金 需求 安排 ,采 取现 金流管 理策 略进 行短 期货 币工具 投资 , 以 便在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性和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获 得较高 的收 益。 重要 策略 包括: (1) 宏 观分 析: 影响利 率走 势的 主要 因素 ;期限 结构 下影 响短 期利 率走势 的主 要因 素。 (2)政 策 分析 :财 政部新 发债券 对短 期利 率走 势的 影响因 素; 央行 票据 发行 对短期 利率 走势 的影 响因 素;财 政部 和央 行 、 银监会 的政 策调 控对 短期 利率走 势的 影响 因素。 (3)资金 面分 析: 市场 资金 面测算 ;现 金管 理。 (4)交 易方 式: 短期 金融工 具 品种 和流 动性 选择 ;控 制 风险 和杠 杆放 大。 5、权 证 投资 策略 在有效 进行 风险 管理 的前 提下, 通过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的基 本面 研究 , 结 合多 种期权 定价 模型 , 在确定 权证 合理 价值 的基 础上, 以主 动投 资为 主, 结合资 产和 组合 特性 ,谨 慎进行 权证 投资 。 主要投 资策 略包 括但 不限 于: (1 )在 标的 证券 价值 和趋势 判断 的基 础上 ,利 用权证 的杠 杆 性 进行趋 势投 资。 (2) 利用 权证的 损失 有限 性, 运用 权证作 为组 合管 理工 具。 (3)运 用权 证组 合技 术,构 建新 的投 资回 报模 式。 (七)投 资管 理程 序 研究、 决策 、组 合构 建、 交易、 评估 、组 合调 整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 程 序。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可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 执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 生。 1、 研究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研究 依托 公司整 体的 研究 平台 ,同 时整合 了外 部信 息以 及券 商等外 部研 究 力 量的研 究成 果。 公司 研究 员按行 业分 工, 负责 对各 行业以 及行 业内 个股 进行 跟踪研 究。 在财 务 指 标分析 、实 地调 研和 价值 评估的 基础 上, 研究 员对 所研究 的股 票、 行业 提交 投资建 议报 告, 供 基 金经理 小组 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参 考。 此外 , 公 司有 专门的 宏观 经济 研究 员, 负责分 析消 费、 投资 、 进出口 、就 业、 利率 、汇 率以及 政府 政策 等因 素, 为资产 配置 决策 提供 支持 。公司 还设 有固 定 收 益部, 专门 负责 债券 投资 研究。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80 2、 资产 配置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判断 一段时 间内 证券 市场 的基 本走势 ,决 定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债券 等 资 产类别 间的 分配 比例 范围 。基金 经理 小组 在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决 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范 围内 ,决 定 基 金的具 体资 产配 置。 3、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小组 根 据研 究员 提交的 投资 报告 ,结 合自 身的研 究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投资 品种 并 决 定买卖 时机 ,其 中重 大单 项投资 决定 需经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批 。对 于拟 投资 的个股 ,基 金经 理 小 组将采 取长 期关 注、 择机 介入的 方法 ,以 降低 买入 成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 4、 交易 执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监控 内容 包括 基金资产 配置、 个股投 资比 例等 。 5、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风 险报告 使得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 理小组 能够 随时 了解 组合 承担 的风险 水平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策略 。 绩 效评估 能够 确认 组合 是否 实现了 投资 预期 、组 合收 益的来 源及 投资 策略 成功 与否, 基金 经理 小组 可以据 以检 讨投 资策 略, 进而调 整投 资组 合。 6、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小组 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发 展变 化, 结合 基金 申购和 赎回 的 现 金流量 情况 , 以 及组 合风 险与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监 控和 调整 , 使之 不断得 到优 化。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环 境变 化和 实际 需要对 上述 投 资 程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八)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投资 于股 票、 债券 的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总值的 80% 。 2、保 持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3、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并 按有 关规 定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 5、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债券 回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40% 。 6、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的权 证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千 分之 五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81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8、同 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百分 之十。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10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不 得超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1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13、遵 守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比例 限制 。 由于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的变 化导致 投资 组合 超过 上述 约定的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合理的 时间 内进 行调 整, 以使投 资组 合符 合上 述规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九)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3、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 4、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承担 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厉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十)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不谋 求对 所投 资企 业的控 股 或者 进行 管理 。 2、所 有的 参与 均在 合法 合 规的前 提下 维护 基金 投资 人利益 并谋 求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和 增值 。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82 (十二 )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以 下 内容 摘自 本基金 2015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5.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361,916,332.57 61.30 其中: 股票 1,361,916,332.57 61.3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700,526,393.20 31.53 其中: 债券 700,526,393.20 31.53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43,847,686.22 6.47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5,337,977.70 0.69 8 合计 2,221,628,389.69 100.00 5.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62,365,686.91 54.2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96,340,365.66 9.1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3,210,280.00 0.15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83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61,916,332.57 63.59 5.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612 朗姿股份 2,614,366 176,338,986.70 8.23 2 300203 聚光科 技 2,699,894 111,208,633.86 5.19 3 002085 万丰奥 威 1,566,396 95,973,082.92 4.48 4 300078 中瑞思 创 1,399,925 94,830,919.50 4.43 5 300418 昆仑万 维 609,997 88,315,365.66 4.12 6 002537 海立美 达 5,000,000 78,050,000.00 3.64 7 002751 易尚展 示 599,936 71,236,400.64 3.33 8 300007 汉威电 子 900,000 67,248,000.00 3.14 9 600305 恒顺醋 业 2,000,057 60,381,720.83 2.82 10 002177 御银股 份 4,000,000 57,680,000.00 2.69 5.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68,460,500.00 7.8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40,627,000.00 20.5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75,887,000.00 17.55 4 企业债 券 71,286,893.20 3.3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152,000.00 0.94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700,526,393.20 32.71 5.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84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张 )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010107 21 国债(7) 1,590,000 168,460,500.00 7.87 2 150207 15 国开 07 1,200,000 121,968,000.00 5.69 3 130317 13 进出 17 800,000 80,144,000.00 3.74 4 091501002 15 中国 信达 债 02 650,000 64,740,000.00 3.02 5 140208 14 国开 08 600,000 61,734,000.00 2.88 5.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5.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5.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5.11.1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资决 策程序 符合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要求 ,未 发现 本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 现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 罚的情 形。 5.11.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5.11.3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构 成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85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1,842,931.9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651,152.71 5 应收申 购款 1,843,893.0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337,977.70 5.11.4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5.11.5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203 聚光科 技 111,208,633.86 5.19 筹划重 大事 项 2 300418 昆仑万 维 88,315,365.66 4.12 筹划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事项 3 300007 汉威电 子 67,248,000.00 3.14 筹划重 大事 项 5.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的 其 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收益 水平 要 低 于所列 数字 。 阶


段 基金净 值 增长率 基金净 值 增长率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① - ③ ② - ④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86 ① 标准差 ② ③ 标准差 ④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2.67% 0.85% -2.24% 0.80% 4.91% 0.05%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96.59% 0.99% 63.98% 0.84% 32.61% 0.15%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11.18% 1.65% 81.70% 1.37% 29.48% 0.28%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2.27% 1.79% -43.49% 1.80% 1.22% -0.01%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63.14% 1.35% 51.91% 1.22% 11.23% 0.13%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4.81% 0.96% -5.33% 0.94% 10.14% 0.02%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7.73% 1.02% -14.69% 0.78% -3.04% 0.24%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10% 1.00% 6.30% 0.75% -4.20% 0.25%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4.96% 1.22% -1.87% 0.82% 36.83% 0.40%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5.07% 1.06% 30.62% 0.71% -25.55% 0.35%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53.77% 2.03% 17.15% 1.35% 36.62% 0.68%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基金财 产包 括基 金所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款及其 他投 资 等 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开立 专用 银行 存款 账户以 及证 券账 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 登记结 算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它基 金财 产账 户相互 独立 。 (四)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1、 本基 金资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87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 和收 益, 归 入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 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的 资产 承担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 人 不得对 基金 资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它权 利。 4、非 因本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5、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资产 不得 被处 分。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并 为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提 供 计价依 据。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开放 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净 值的 非开放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方法 1、股票 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2)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计 量。 ②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 票 的市价 估值 。 ④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管机 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 公允 价值。 (3 ) 在 任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1) -(2 ) 小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88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券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2)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应 收 利 息(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或 上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3)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4)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 在 任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5)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1) -(5 )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 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证 估值 方法 (1)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 收盘价 估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计量 。 (2)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 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查明 原因 ,双 方 协 商解决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89 5、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 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 予 以公布 。 (五)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开放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估值 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估 值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月 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记 结算 机构 、或 代 销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的 当事 人(“受损 方”)按下 述“差错 处理 原则”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平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免 、不 能克 服, 则属 不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仍应 负 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差 错, 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的 ,由 差错 责任 方承担 赔偿 责任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 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该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 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 责任 。差 错责任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90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得 到更 正。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 对差 错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 错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损 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 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 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并 拒 绝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追偿过 程中 产生 的有 关费 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或 其 他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对受 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原 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 机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的 原 则和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91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给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如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的 。 4、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情 形 。 (八)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估 值日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九)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6 ) 项或 权证 估值方 法的 第(2)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 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买卖 证券 价差 。 2、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3、 银行 存款 利息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92 4、 已实 现的 其它 合法 收入。 5、因 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 低数。 (三) 收益 分配 基本 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有 关规定 制定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选 择现金 分红 或分 红再 投资 的分红 方式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择 的, 视为 选择 现金 分红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支付 现金 。 3、 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 净亏损 ,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5、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每 年分 配次 数最 多不 超过 12 次, 但 若 成 立不满 3 个 月则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年 度分 配在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的 4 个月内 完成 。 6、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7、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8、 红 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应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可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按 分红 权益 再投 资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具体 以届 时 的 基金分 红公 告为 准) 。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的范 围、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的 规 定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与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93 的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的 与基 金相 关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用;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以 及其 它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可以 在基 金资 产中 列支的 其它 费用 。 1、基 金管 理费 本基金 管理 费按 本基 金前 一日资 产净值 乘以 1.5% 管 理费年 费率 来计 算, 计算 方法如 下: 每日应 付的 基金 管理 费= 前一日 本基 金的 资产 净值×1.5%÷当年 实际 天数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 送 划付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两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费 本基金 托管 费按 本基 金前 一日资 产净 值乘 以 0.25% 托管费 年费 率来 计算 ,计 算方法 如下 : 本基金 托管 费按 本基 金前 一日资 产净 值乘 以托 管费 年费率 来计 算, 计算 方法 如下: 每日应 付的 基金 托管 费= 前一 日本 基金 资产 净值×0.25%÷ 当年 实际 天数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 送 划付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两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本 基金 申购 费、 赎回 费 的费率 水平 、 计 算公 式、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与转 换”中的“ (七 )基金 的申 购费 与赎回 费”和“ ( 八) 申购份 额、赎 回金 额与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中的 相关 规定 。 2、 本基 金转 换费 用 的费 率 水平、 计 算公 式、 收取 方式 等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九、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回 与转 换”中的“(十 三 ) 基金 份额 的转换” 中 的相 关规 定。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上 述事项 经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后 公告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五) 基金 的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的 各类 纳税主 体,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9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核 算 。 3、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按如 下原 则: 如果基 金成 立少 于 3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4、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5、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 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 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 方式 确认。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 年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 会计 师, 须 事 先征 得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 管理人 )同 意,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在 应五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它有关 规 定进 行。 基金管 理人将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将应 披露 的基金 信息通 过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指 定 的全国 性报 刊上 公告 并同 时在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披 露。 (一)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1、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募 集 申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三日 前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国 性报 刊上 公告 并同 时在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登 载。 2、 基金 合同: 基金 募集 申 请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三 日前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上公 告并 同时 在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登载 基金合 同。 3、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 管 理人在 公告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的 同时 , 应 将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95 在其网 站上 。 4、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 《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编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露 招募 说明 书当 日刊 登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于 基金 合同 生效 次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全 国 性 报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登 载。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开放 式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人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网点 查阅 或者复 制前述 信息 资料 。 (二) 基金 运作 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 介, 披露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三) 定期 报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金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及其 他一 系 列 有关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的法 规编 制, 包括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并在 至少 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登 载。 基金管 理人 在定 期报 告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 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九 十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季度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十五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 报 告,并 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四)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六个 月结束 之日 起四 十五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有关 规定 提前 将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及托 管人 复核 意见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96 (五)基 金临 时信 息披 露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发生 下列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生 重大 影 响 的事项 之一 时, 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 两日 之内 编制 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 。 2、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发 生变 动。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基 金管 理人 的主 要业 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1 、基 金管 理人 受到 监管部 门 的调 查。 1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3、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4、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8、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19、 基金 更换 登记 结算 机构 。 20、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1、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2、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3、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六)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摘要 、定 期报 告等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住所 ,投 资 者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97 可在营业 时 间内 免费 查阅 ,亦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投 资者 也可 以直 接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的 网 站 进行查 阅。 对投 资者 按上 述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保证 与 所 公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九、风险揭示 (一) 证券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导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将使本 基金 资 产 面临潜 在的 风险 ,主 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导 致 证券 市场 价格 波 动, 影响基 金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受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也呈 现 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同 时直接 影响 企 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从 而产 生 风 险。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市场 、技 术、竞 争、 管理 、财 务等 都会导 致公 司 盈 利发生 变化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能 够用 于分 配 的 利润减 少, 从而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降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非 系统 性风 险 , 但不能 完全 规避 。 5、 权证 投资 风险 权证是 一种 具有 杠杆 效应 的高风 险、 高收 益金 融衍 生品, 存在 一定 的系 统性 风险、 价格 波 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信用 风险等 等, 在一 定程 度上 也会改 变基 金投 资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尽管 本 基 金管理 人将 本着 充分 谨慎 和有效 管理 风险 的原 则进 行权证 投资 ,但 仍须 提醒 份额持 有人 特别 关 注 基金投 资权 证可 能带 来的 净值波 动的 风险 。 6、购 买力 风险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9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如果 发生 通货 膨胀 ,现 金的购 买力 会 下 降,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二)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提出 了在 当前 市场 下进行 主动 时机 选择 的重 要性和 必要 性, 希望 通过 及时地 把握 市 场 时机, 为投 资者 实现 更多 的资产 增值 ,但 同时 也不 可避免 地给 组合 的风 险控 制带来 一定 的 困 难 。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的判 断有 误、获 取的 信 息 不全等 因素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同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 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也 存在 影响。 (三) 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由于 我 国 证券市 场的 波动 性较 大, 在市场 价格 下跌 时会 出现 交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 形, 此时出 现巨 额赎 回 可 能会导 致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面值 。 (四) 其他 风险 1、 因技 术因 素产 生的 风险 。 在本 基金 的日 常交 易中, 可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差 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登记 结算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等 。 2、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而在 制 度建 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 3、因 人为 因素 导致 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而造 成的风 险, 如内 幕交 易、 越权违 规交 易、 欺诈行 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4、因 行业 竞争 等因 素可 能 导致的 风险 。 5、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从而 带来 风险 。 6、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二十、基金的终止和 清算 (一) 基 金的 终止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本 基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 止的 。 2、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数 量连 续 6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 100 人, 或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 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99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人民币 的。 3、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的 。 4、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 无其 它适 当的基 金管 理人 在六 个月 内愿意 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5、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本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 无其 他适 当的基 金托 管人 在六 个月 内愿意 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6、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情况。 (二) 基金 清算 小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 小组, 清算 小组 必须 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 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在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律师、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 清算小 组 可以 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三)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资产。 2、 基金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资产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变 现 。 4、 清算 小组 做出 清算 报告。 5、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6、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8、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9、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清 算 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财产 扣除 清算 费用 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10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用 获分 配的剩 余财 产认 购/ 申 购本 公司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免 收认购/ 申购 费。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报 告于基 金 合同终止 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清算小 组公 告;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3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七)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 存 15 年。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并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2、依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获得 基 金管 理费 ,以 及其他 约定和 法定 的收 入; 3、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金合 同或 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致使 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产生 重大 损失 的, 有权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中 国银监 会, 必要 时应 采取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5、销售 基金 份额 ,获 取基金 认 购( 申购 )费 ; 6、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7、担任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委托 其 他机 构担 任登 记结 算机构; 8、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代表 基 金行 使债 权或 因投 资于 证 券而 产生 的其 他权 利; 9、依 据有 关法 律规 定及 本 基金合 同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0、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依 据有关 的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拒绝 或暂 停受理 申购 和 暂 停受理 赎回 申请 ; 11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12、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遵守 基金 合同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101 3、 设置 相应 的部 门并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4、 设置 相应 的部 门并 配备 足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其他业务 或委 托其他 机 构代 理该 项业 务; 5、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进行 基 金登 记结 算或 委托 其他机 构代 理该 项业 务; 6、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保 证不 同基 金在 资产运 作、 财务 管理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7、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9、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10、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1 、按 照有 关的 法律法 规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 得 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2、按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3、按 规定 受理 并办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付 赎回 、分 红款 项; 14、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 和直 接管 理; 15、依据 《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录 15 年以 上;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发出 ;保 证基金 投资 者 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得到有 关资 料的 复 印 件; 18、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20、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并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方式 进 行赔 偿,其 过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履 行义 务, 基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应代表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之 外, 基金 管理 人不对 基金 托管 人 承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102 担连带 责任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一)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依 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财 产; 2、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 托 管协议 》规 定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3、 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4、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依照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 原则 持有 基金 财产 ; 3、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4、 设立 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 ,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有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 安全 ,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不 同的 基金 分 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相 互独立 ; 6、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7、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 9、 按规 定开 设证 券账 户、 资金账 户等 基金 财产 账户 , 负责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的 清算交 割,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 并负责 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来 ; 10、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1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12、采用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 使本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 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基 金 合同 等有关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103 13、采 用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计 算本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赎 回的 方 法 符合本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4、 采用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的 条件 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有关 法律 文 件的 规定; 15、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业绩 和基金 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并报中 国银 监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16、在 定期 报告 内出 具基 金托管 人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若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 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7、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 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15 年以 上; 18、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9、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划 到指定 账户 ; 20、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中 国 银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2、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履 行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 应代表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除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之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对 基金 管理 人 承 担连带 责任 ; 2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5、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 1、取得 基金 收益 ; 2、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提 议召开 或自 行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3、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行使表 决权 ; 4、监督 基金 运作 情况 ; 5、查询 或者 获取 公开 的基金 业 务及 财务 状况 资料 ; 6、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并在 规定的 时间 内取 得有 效申 请的基金 份额 或款 项; 7、 因 基金 管理 人、 托管 人 、 登记 结算 机构 、 销 售机 构的过 错导 致利 益受 到损 害时要 求赔 偿的 权利;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104 8、参与 基金 清算 剩余 财产的 分 配; 9、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义 务 1、遵守 基金 合同 ; 2、按 基金 管理 人及 托管 人 制订的 费率 标准 缴纳 基金 认购和 申购 款项 及其 他规 定的费 用; 3、以投 资额 为限 承担 基金亏 损 或者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活 动; 5、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委 托人共 同组 成。 每一基 金份 额具 有一 票表 决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委托 代理 人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并 行 使 表决权 。 (二) 召开 事由 1、下 列事 项应 当通 过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决定: (1) 变更 基金 合同 (因 相应的 法 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导致必 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的 情 况除 外) 。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 (4)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8)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9) 按照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三) 召集 方式 1、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 仍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105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召 集。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 (不含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十日 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 ( 不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 开。 代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 ( 不含 10% ) 以 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而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 (不含 10% )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四)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 披 露媒体 公告 通知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必 须至 少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方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 3、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 的期限 、送 达的 地点 。 5、投 票表 决 截止 时间 (适用 于 通讯 开会 时)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 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如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会 议通 知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且除上 述内 容 外 还要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等。 (五)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具 体由 召集 人确定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106 1、 现场 开会 (1) 本基 金合 同所 指现 场 开会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授 权委 托书 委派代 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出 席。 (2)现 场开 会符 合以 下条件 时 ,方 可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会 议议 程: ①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会议 时, 应当 提交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以及会 议通 知 规 定的有 关证 明文 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代 理人 出席 会议的 ,除 提交 上述 证明 文件外 ,还 应当 提 交 有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具 的有效 书面 授权 委托 书。 ②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到会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应 当高 于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 如上述 条件 未能 满足 , 则 召集人 应当 将会 议至 少推 迟 15 个 工作 日后 重新 召集, 并 公告 重新 开 会 的 时间 和地 点。 再次 开会 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为 10 日, 但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重新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再次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仍 应满 足上 述 第 2 条 规定 的条 件。 2、 通讯 方式 开会 (1) 本 基金 合同 所指 通讯 方式开 会系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 在 表决截 止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 以通讯 方式 进行 书面 表决 时, 应当 以书 面方 式提 交符 合法律 、 法规、 本基金 合同 以及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有关 证明 文件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代理 人以 通 讯 方式 进行 书面表 决的, 除提 交上 述证 明文 件外, 还应 当提 交有 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 具的 有效 书面授 权委 托书 。 不 能满足 上述 要求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代 理人 所提 交的 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无 效 , 其代表 的基 金份 额不 计入 参加表 决的 总份 额。 (3) 召 集人 在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的书 面 表 决意见 。在 表决 截止 日以 前实际 送达 召集 人指 定地 址的投 票视 为有 效投 票。 (4)以 通讯 方式 开会 须符合 下 列条 件方 为有 效: ①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 示性 公告。 ②会议 通知 已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③持有 人本 人直 接或 委托 授权代 表出 具有 效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应 当 高 于基 金总 份额的 50% 。 如上述 条件 未能 满足 , 则 召集人 应当 将会 议至 少推 迟 15 个 工作 日后 重新 召集, 并 公告 重新 开 会 的 时间 和地 点。 再次 开会 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为 10 日, 但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107 资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重新以 通讯 方式 再次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仍应满 足上 述 第 4 条 规定的 条件 , 重 新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再 次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仍 应满 足“1、 现场 开会”的 相关规 定。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 内容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修改 基金 合同 、提 前终 止基金 合同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变 更基金 类别 、变 更 基 金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以及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它 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 不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 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 提案 ,临 时提 案最 迟应 当 在大 会召 开日前 15 天 提交 召集 人。 召集人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临 时提 案应 当 在 大会召 开日 前 10 天公 告。否 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 延并 保证 至少有 10 天的 间 隔期 ,但 是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发 生变 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10 天公告 。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有 10 天的 间隔 期, 但 是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发 生变化 。 提出提 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比 例为 其提 出提案 之时 其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与基 金 总 份额之 比。 召集人 负责 对提 案进 行审 议,如 果提 案所 涉及 事项 与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超出 法律 、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则 可以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 要 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召集人 可以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作 出决 定。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 会召集 人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程 序 进行审 议。 2、 议事 程序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108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和 注意事 项, 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 决, 经律 师见 证或公 证员 公正 后 形 成大会 决议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在 决议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或 核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主 持。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未 能 主 持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无 法主 持大 会, 或符 合上述 第( 三) 款 第 3 点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会 议的 ,则 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 上多数 ( 不含 50% ) 选举产 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称 )等 事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公 布 提案; 在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后 第二 天由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在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全程 予 以 公证。 (七)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份基 金份 额具 有一 票表 决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委托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行使表 决权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百分 之 五 十以上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 (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应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须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通 过方 可作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 同 等重大 事项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取 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采取 书面 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 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视 为无 效 表 决。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及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 表 决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109 (八)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 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 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三 名代表 担任 监 票 人 。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 计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果 会议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者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宣 布的 表决 结 果 有异议 ,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 清 点结果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全 程 予以公 证。 (九)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自 决议 做出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经中 国 证 监会依 法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均 有法 律约 束力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在 至少 自生 效之 日起 5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是 以通讯 方式 召开 的, 还应 当同时 公告 公证 机 关 的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关 及公证 员姓 名。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有关事 项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五、争 议的 处理 本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因 本合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能 通过协 商或 调 解 解决的 应尽 量通 过协 商或 调解解 决; 如各 方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或协商 调解 不成 的 , 任何一 方均 可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北 京分 会予 以仲 裁。 六、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以及 基金合 同存 放地 与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盖章 以及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字 并经 中 国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110 证监会 核准 后 生效 。 基金 合同的 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至本 基金 清算 结束 报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并 公 告 之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依法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即表 示对 本基金 合同 的承 认 和 接受。 (二)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对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三)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五份 ,除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银 监会 各持 一份 外, 基金合 同每 一 签 约人各 持有 一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四) 本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等 办 公场 所 查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基金 合同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但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七、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和 终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1、本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2、 修改 基金 合同 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 自 批 准之日 起生 效。 但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 合同 必须遵 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 者基 金合 同的修 改并不 涉及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而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修 改后 公布 并生 效,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本 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 一的, 本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后将 终止 : (1) 存续 期内 ,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 量连续 60 个 工作日 达 不到 100 人, 或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人民 币的 。 (2)基 金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表 决终 止的 。 (3)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为 ,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 止的 。 (4) 基金 管理 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无 其他 适当的 基金 管理 人在六 个月 内 愿意 承 受其 原有 权利 及义务 。 (5)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本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无 其他 适当的 基金 托管 人在六 个月 内 愿意 承 受其 原有 权利 及义务 。 (6)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它 情 况。 2、 只 有在 本基 金终 止并 完 成清算 的情 形下 , 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并予 以公 告后 本基金 合同 方能 终止。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111 二十 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 竺 空港 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 厦 B 座 12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杨明 辉 成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6 号文 注册资 本:2.38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一 )基 金募 集 ; (二 )基 金销 售; ( 三) 资产管 理; (四 )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的其 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100 年 2、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建 红 成立日 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复 字(86 )175 号 注册资 本:252.20 亿 元 经营范 围: 人民 币存 款、 贷款、 结算 业务 ;居 民储 蓄业务 ;信 托贷 款、 投资 业务; 金融 租 赁 业务; 外汇 存款 ;外 汇汇 款;外 汇投 资; 在境 内、 外发行 或代 理发 行外 币有 价证券 ;贸 易、 非 贸 易结算 ;外 币票 据贴 现; 外汇放 款;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外汇 及外 币有 价证 券; 境内、 外外 汇借 款 ; 外汇及 外币 票据 兑换 ;外 汇担保 ;保 管箱 业务 ;征 信调查 、咨 询服 务; 基金 托管业 务。 代 办开放 式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业务 ;受 托投 资管 理托 管业务 及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以 下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112 简称中 国银 监会 )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监 督和 检查 内容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 证券法 规的 规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对象 、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收益 分配等 行为 的合 法 性、 合规 性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2)处 理方 式和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和 《基 金合 同》 和有关 证券 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 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以下 简称“中国 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监 督和 检查 内容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托 管人 是 否 及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是 否擅 自动 用基 金财产 、 是否 按时 将分 配给 各 基金 持有 人的收 益划入 基金 清算 总账 户、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等行为 和事 项, 对基 金托 管人进 行监 督和 核 查 。 (2)处 理方 式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证 券 法 规的规 定, 应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 书 面 形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 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113 限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照 本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监 督、 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监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监 督方 应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 财产 保管 1、 基金 财 产保管 的原 则 (1)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所 有资 产,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保 管责 任。 除 依据 《信 托法》 、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任何 一方 违反 此义 务,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方谋 取 利 益,所 得利 益归 于基金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转 为其 固 有财 产, 不得将 其固有资 产与 基金 财产 进行 交 易, 或将 不同 基金 财产 进 行相 互交 易; 违背 此款 规 定的 ,将 承担相 应的责 任,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基 金财 产的 原状 、承 担赔偿 责任 。 (2)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将 本基金财 产与 自有 资产 严格 分开, 为基 金设 立独 立的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具有实 质的 独立 性。 除依 据《信 托法 》 、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完整地 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否 则造 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由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 2、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 验证 (1) 基 金设 立募 集期 满, 基金管理 人 应将 设立 募集 的全部 资金 存入 该基 金的 募集专 户 ( 也为 验资户 )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验 资 报告出 具后 ,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将 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金 当 日应 向基 金 管理 人出 具收到 资金书 面确 认函 。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 退 款事 宜。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管理 人予 以配 合并 提供相 关资 料 。 (2)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该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114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 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 动。 (3)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或授 权,办 理 资金 的收 支。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 中国人 民银 行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中国 银监 会的 其 他 规定。 4、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设 立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人 民银 行或 中国 银监 会申请 本基 金 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 场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以 基金 的 名 义开设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 负责债 券的 交收 及资 金的 清算。 5、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证券 交 易资金 清算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代 表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机构 开立 基金 资金 结算账 户, 代理 基金 的资 金结算 业务 。如 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内有 其他 开户 的要求 ,按 要求 办理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均不 得将 证券 账户 出借 与转让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6、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 券的 保管 实物证 券以 基金 的名 义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托 管银 行的保 管库 ,必 须与 其他 基金的 实物 证 券 分开保 管;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公司 或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分 公司 或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圳 分公 司的 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实物 证券 的 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7、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合 同 的签署 与合 同的 保管 (1)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2) 因基 金管 理人 将自 己 保管的 本基 金重 大合 同在 未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的情 况下, 用于 抵质 押、担 保或 债权 转让 或作 其他权 利处 分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托管 人 予 以免责 。 (3) 因基 金托 管人 将自 己 保管的 本基 金重 大合 同在 未经管 理人 同意 的情 况下 ,用于 抵质 押、 担保或 债权 转让 或作 其他 权利处 分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管理 人予 以 免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115 责。 8、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需 要开 立的 其 它账户 ,可 以根 据基 金合 同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办理和 使用 。 (2) 法律 、法 规等 有关 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9、证 券账 户卡 保管 证券账 户卡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原 件。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数 后的 价值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均应 每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3、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4、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并以 加密 传真或其 他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将 估值表 的电 子文 档发 送给 托管人 进行 逐项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 结果复 核后 ,签 名、 盖章 并以加 密传 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 公 布。 5、 根据 《 运作 办法》 ,开 放式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就 与本 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则 按基 金会 计 责 任方的 建议 执行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 金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 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登记 日的 基金 持有 人名 册、每 年最后 一个 交易 日的 基 金持 有人 名册, 由基金 管理 人从 登记 结算 机构处取 得, 并以 书面 (包 括 但不 限于 电子 传输 数据 文 件、 电子 光盘文 件 、 纸文 件) 形式在 5 个 工作日 内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存基 金管理 人交 来的 上 述 基金持 有人 名册 。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持有 人名 册中所 有信息 保密 ,除 有关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以 外, 不 得向 任何第 三方( 包括 托管 人股 东单 位、分 公司 、子 公司 等关 联单位 )泄 露。 如发 生托 管人泄 露基 金持 有 人 名册信 息而 造成 基金 持有 人损失 ,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 (六)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法律 1、 双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本 协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 除 经友 好协商 可以 解决 的,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北京 分会 ,并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116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 2、争 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 续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3、本 协议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 的一切 争议 均适 用中 国法 律。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和 终止 1、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 商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报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 生效 。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基 金或 基金 合同 终止。 (2) 因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3) 因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4)发 生《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 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持有 人账 单订制 情况 向账 单期 内发 生交易 或账 单期 末仍 持有 本公司 基金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发送 对账 单, 但由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公 司未详 实填 写或 更 新 客户资 料( 含姓 名、 手机 号码、 电子 邮箱 、邮 寄地 址、邮 政编 码等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送 出 的 除外。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客 户 服务问 答等 。 (二)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中国 农业 银行 金穗 借记 卡、中 国工 商银 行借 记卡 、中国 银行 借 记 卡、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交 通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兴 业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 借记卡 、浦 发银 行 东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117 方卡/活期 账户 一本 通、 广发 银 行借 记卡、 上海 银行借 记 卡、 平 安银 行借 记卡、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卡 、华 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行 卡的 个人 投资 者, 开通天 天盈 账户 、支 付宝 基金 专户 等第 三方支 付账户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在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hinaAMC.com )或本公 司移 动客 户端 ,与 本公司 达成 电子 交易 的相 关协议 ,接 受本 公司 有关服 务条 款并 办理 相关 手续后 ,即 可办 理基 金账 户开立 、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换 、资 料变 更 、 分红方 式变 更、 信息 查询 等各项 业务 ,具 体业 务办 理情况 及业 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查询 。 (三)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手机 号码 ,将不 定期 通 过 邮件、 短信 形式 获得 市场 资讯、 产品 信息 、公 司动 态等服 务提 示; 同时 ,如 需订制 个性 化服 务 , 可通过 本公 司网 站、 邮件 、短信 、人 工等 方式 操作 。 (四) 呼叫 中心 1、 自动 语音 服务 提供每 周7天 、每 天 24 小时 的自动 语音 服务 , 客 户可 通过电 话查 询最 新热 点问 题、 基 金份 额净 值、基 金账 户余 额等 信息 。 2、 人工 电话 服务 提供每 周7 天 的人 工服 务。 周一至 周五 的人工 电话 服 务时间 为8 :30~21 :00 ,周 六 至周 日的 人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30~17:00 ,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可 获 得如 下服 务: 1、 查询 服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基金 账户 查询 ” , 查询 基 金账户 情况 、 更 改个 人信 息、 订 制个 性化 服务。 2、 在线 客服 投资者 可点 击本 公司 网站 “在线 客服” , 进行 咨询。 周一至 周五 的在 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间 为8 : 30~21:00 , 周六 至周 日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3、 资讯 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基 金管 理 人 最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118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 子邮件 、传 真 等 渠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投资 者还 可以通 过代 销机 构 的 服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 构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2015 年3 月19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二)2015年3月26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苏州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三)2015 年3 月31 日发 布 华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2014年年 度报 告。 (四)2015年3月31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太平洋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 (五)2015 年4 月21 日发 布 华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5年第1 季 度报告 。 (六)2015年4月27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代销机构的 公告。 (七)2015 年5 月9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八) 2015 年6 月1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洛阳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九) 2015 年7 月6日发 布华 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公 司、 高管 及基 金经 理投 资 旗下 基金相 关事宜 的公 告。 (十)2015年7月15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泉州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十一 )2015年7月18 日 发 布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5 年第2季度报 告 。 (十二)2015年7月20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三 )2015年8月1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十四)2015年8月22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从 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 职等情 况的 公告 。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119 (十五 )2015年8月29 日 发 布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5 年半 年度 报告。 (十六 ) 2015年9月1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上 海陆 金 所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十七 )2015年9月11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深 圳分 公司 经营 场所 变更的 公告 。 (十八)2015年9月23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的 公告 。 二十 五、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与查阅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 资 者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基金 募集 的 文件 。 2、《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法 律意 见书 。 5、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 营业 执照 。 6、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它 文件。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 金托 管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 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五 年 十月 二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