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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鑫(519606)

国泰金鑫: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二 号) 
 
 
 
 
 
 
 
 
 
 
基金管 理人: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 : 二〇一五年 九 月 十五日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2 
目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 32 
七、基 金的 存续 ................................................................................................................................ 32 
八、基 金的 集中 申购 ........................................................................................................................ 33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33 
十、基 金的 投资 ................................................................................................................................ 42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4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54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55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59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60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62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62 
十八、 风险 揭示 ................................................................................................................................ 67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8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70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83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3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94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97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97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3 
重要提 示 
国泰金 鑫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由 金鑫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成。 依据 2014 年 8 月 12 日生
效 的 金鑫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 金 鑫 基金 由 封闭 式 基金 转为 开 放式 基 金,
调 整 存续 期 限, 终 止上 市, 调 整投 资 目标 、 范围 和策 略 以及 修 订基 金 合同 等 ,并更名 为 “国
泰金鑫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自 2014 年 9 月 15 日起 , 原《 金鑫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失
效, 《 国泰 金鑫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但 并 不表 明 其对 本 基金 的价 值 和收 益 做出 实 质性 判断 或 保证 , 也不 表 明投 资于 本 基金 没 有风
险。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 市 场,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证 券 市场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波 动 。 投资 人 在 投资
本 基 金前 , 需全 面 认识 本基 金 产品 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和 产 品特 性 ,充 分 考虑 自身 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 , 理性 判 断市 场 ,对 投资 本 基金 的 意愿 、 时机 、数 量 等投 资 行为 作 出独 立决 策 。 投资人 根
据 所 持有 份 额享 受 基金 的收 益 ,但 同 时也 需 承担 相应 的 投资 风 险。 基 金投 资中 的 风险 包 括:
因 整 体政 治 、经 济 、社 会等 环 境因 素 变化 对 证券 价格 产 生影 响 而形 成 的系 统性 风 险, 个 别证
券 特 有的 非 系统 性 风险 ,由 于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连 续大 量 赎回 基 金产 生 的流 动性 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 
本 基 金 可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由于 发 行 人自 身 特点 , 存在一 定 的 违约
风 险 。同 时 单只 债 券发 行规 模 较小 , 且只 能 通过 两大 交 易所 特 定渠 道 进行 转让 交 易 , 存 在流
动性风 险。 
本 基 金 为股 票 型基 金 ,基金 的 预 期风 险 与 预 期 收益高 于 混 合型 基 金、 债 券型基 金 和 货币
市场基 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中 高风 险投 资品 种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 的 过往 业 绩并 不 预示其 未 来 表现 。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的 业 绩并不 构 成 新基
金 业 绩表 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 人提 醒 投资 人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 自负 ” 原则 ,在 作 出投 资 决策
后,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不 保 证 投
资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最 低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5 年 9 月 15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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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投 资组 合报 告为 2015 年 2 季度 报告 ,有 关财 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一、绪言 
本 招 募说 明 书依 据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 作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及 《 国泰 金鑫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基 金
合同 ” )编 写。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 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 任。 本 基金 管理 人 没有 委 托或 授 权任 何其 他 人提 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简 称 “ 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 基金 合 同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
基 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 份额 ,即 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基 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国 泰 金鑫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本 基金 由金 鑫证 券投 资 基金转 型而
成 
2、金 鑫基 金: 指金 鑫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封 闭式 
3、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4、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5、基 金合 同: 指 《 国泰 金 鑫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国泰 金鑫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7、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 国 泰金 鑫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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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更 新 
8、 集 中申 购 公 告: 指《 国 泰金鑫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集中 申购 公告 》 
9 、 法 律法 规 :指 中 国现 行有 效 并 公布 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 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 基金 法》 : 指《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11 、 《 销售 办法 》 :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12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13 、 《 运作 办法》 :指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 合同 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 享有 权 利并 承 担义务 的 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 构投 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 资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 在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境内合 法 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 合现 实 有效 的 相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以 投 资于 中 国 境 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0 、 投 资人 :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 者和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 金销 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 人或 销 售机 构 宣传推 介 基 金, 销售 基 金 份额, 办 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等 业务 
23 、 销 售机 构 :指 基 金管理 人 以 及符 合 《销 售 办法》 和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销 售 业务 资 格并 与基 金 管理 人 签订 了 基金 销售 服 务协 议 ,办 理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 机 构 ;
以及可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开放 式基 金销 售系 统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会 员单 位 
24 、 会 员单 位 :指 具 有基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 并 经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 和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认可 的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25 、场 内销 售: 指通 过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开 放式 基金 销售系 统办 理的 基金 销售 业务 
26 、 场 外销 售 :指 不 通过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开 放 式基金 销 售 系统 , 而通 过 各销售 机 构 的柜
台或其 他交 易系 统办 理的 基金销 售业 务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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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注册 登 记 业务 : 指基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 算业 务 ,具 体 内容包 括 投 资人
基 金 账户 的 建立 和 管理 、基 金 份额 注册 登 记 、基 金销 售 业务 的 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28 、 注册 登 记 机构 : 指办理 注册登记 业 务的 机 构。基 金 的 注册 登 记机 构 为 国泰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或 接受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9 、 上 海证 券 账户 : 指在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上海 分 公司 开 设的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简称 “A 股 账户 ” ) 或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简 称“ 基金账 户” ) , 投
资人通 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开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时 需持 有上海 证券 账户 
30 、 开 放式 基 金账 户 :指投 资 人 以上 海 证券 账 户为基 础 、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注 册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投 资人 办理 场外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时 需具 有开 放式基 金账 户 
31 、 基 金交 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 的、记 录 投 资人 通 过该 销 售机构 办 理 集中
申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导致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2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指 《 国 泰 金鑫 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 生 效起始 日 , 基金
合 同 自金 鑫 证券 投 资基 金终 止 上市 之 日起 生 效, 原《 金 鑫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自 同 一日
起终止 
33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4 、 存 续期 : 指 自 《 金鑫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至 《国 泰 金鑫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终止 即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之日 止 的不 定期 期限 
35 、 基 金转 型 :指 对 包括金 鑫 基 金由 封 闭式 基 金转为 开 放 式基 金 ,调 整 存续期 限 , 终止
上 市 ,调 整 投资 目 标、 范围 和 策略 , 修订 基 金合 同, 并 更名 为 “国 泰 金鑫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等 一系 列事 项的 统称 
36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7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8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9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 务 的工 作日 
40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1 、 《 业务 规 则 》 : 指 上海证 券 交 易所 发 布并 施行 的《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开放 式基 金 业 务管
理办法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42 、 集 中申 购期: 指 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仅开 放申 购、 不开放 赎回 的一 段时 间, 最长不 超 过 1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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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 
43 、 申 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投资 人 根据 基 金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的 规 定申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 、 赎 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根据 基 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 明书规 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5 、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某 一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6 、 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本 基 金的 不 同销售 机 构 之间 实 施的 变 更所持 基 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7 、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指 投 资 人通 过 有关 销 售机构 提 出 申请 , 约定 每 期申购 日 、 申购
金 额 及扣 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 于每 期 约定 申购 日 在投 资 人指 定 银行 账 户内 自动 完 成扣 款 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8 、 巨 额赎 回 :指 本 基金单 个 开 放日 , 基金 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 申 请份 额 总数加 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的 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9 、元 :指 人民 币元 
50 、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 债券 利息 、 票 据投 资收 益 、 买 卖证券 价差 、
银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51 、 基 金资 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 券、银 行 存 款本 息 、基 金 应收申 购 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2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3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4 、 基 金资 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和 负 债的价 值 , 以确 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5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6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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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仟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截至2015 年9 月15 日,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55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鹰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龙 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包 括 2 只 子基 金, 分别 为国泰 金龙 行 业
精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金龙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金 马稳 健回 报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货
币 市 场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金 鹿保 本 增值 混 合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金 鹏蓝 筹价 值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金 鼎价 值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金鼎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 型而来 ) 、 国泰 金
牛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国泰 金象保 本增 值 混
合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 泰双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 泰区 位优 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中 小盘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由 金 盛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 泰纳 斯达 克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价值 经典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上证180 金融交 易型 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国 泰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事件 驱 动策 略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信 用互 利 分级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大宗 商 品配 置证 券投 资 基 金(LOF) 、
国 泰 信用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现金 管 理货 币市 场 基金 、 国泰 金 泰平 衡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由 金泰 证券 投资 基 金转型 而来 ) 、 国泰 民安 增 利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国 证
房 地 产行 业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估 值优 势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 由 国泰 估值
优势可 分离 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届 满转 换而来 ) 、上 证5 年期 国债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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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上 证 5 年 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纳斯 达 克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中国 企 业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黄
金 交 易型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美国 房 地产 开发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国证 医 药卫
生 行 业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淘金 互 联网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聚 信 价值 优 势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民 益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 国 泰国 策 驱动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浓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安 康养 老 定期
支 付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结 构 转型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金 鑫股 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由金 鑫证 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 新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国证 食品 饮料 行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创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国 泰 6 个月
短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策 略 收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由 国
泰目标 收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 泰深 证TMT5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 国 证有 色 金属 行 业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睿 吉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兴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生 益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互 联网+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国证新 能源 汽车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由中 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 、国 泰央 企改 革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另 外, 本基 金管 理
人于2004 年获 得全 国社 会 保障基 金理 事 会 社保 基金 资产管 理人 资格 , 目前 受 托管理 全国 社保
基金多 个投 资组 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获 得企 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资 格。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基 金管 理 人成为 首批 获准 开展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业 务 (专 户 理财 )的 基金 公
司之一 , 并于3 月 24 日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获得 合格 境内机 构投 资者 (QDII ) 资格 ,成 为目 前
业内少 数拥 有“ 全牌 照” 的基金 公司 之一 ,囊 括了 公募基 金、 社保 、年 金、 专户理 财和 QDII
等管理 业务 资格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唐建光 ,董 事长 ,大 学本 科,高 级工 程师 。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 在煤 炭工业 部 基
建司任 工程 师 ; 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 中国 统 配煤矿 总公 司基 建局 任副 处长 ;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 在中 煤 建设开 发总 公司 总经 理办 公室任 处长 ;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10 月
在煤炭 部基 建管 理中 心工 作,先 后任 综合 处处 长、 中心副 主任 ;1998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
在中国 建设 银行 资产 保全 部任副 总经 理;2005 年 1 月起在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先 后 任
资产管 理处 置部 总经 理、 企业管 理部 高级 业务 总监 。2010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2014 年 8 月 起任 公司 党 委书记 ,2015 年 8 月起 任 公司董 事长 、 法
定代表 人。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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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起 在中 国 建银投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股
权 管 理部 业 务副 经 理、 业务 经 理, 资 本市 场 部业 务经 理 ,策 略 投资 部 助理 投资 经 理, 公 开市
场投资 部助 理投 资经 理, 战略发 展部 业务 经理 、组 负责人 ,现 任战 略发 展部 处长。2014 年 5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陈川, 董事 , 博 士研 究生 , 经济 师。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 在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 工
作, 历任 中间 业务 部、 投 资银行 部 、公 司业 务部 业 务副经 理 、业 务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 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 投资银 行部 、委 托代 理业 务部业 务经 理 、
高级副 经理 。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 , 在中 投证 券资本 市场 部担 任执 行总 经理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 在中 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部高 级 经理 、投 资部 高
级经理 、 企业 管理 部高 级 经理 。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 任建 投科 信科 技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中 建投 租赁 有限责 任公 司纪 委书 记、 副总经 理。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 任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长期 股权 投资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 国建 银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战 略发 展部业 务总 监。2014 年 5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Santo Borsellino ,董 事, 硕士研 究生 。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 经济研 究 ;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 融 部 助 理 ,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 分析 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 险研 究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 总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 益部 总监。
2013 年 6 月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 经理。2013 年 11 月 起任 公 司董 事。 
游一冰 , 董 事, 大 学本 科, 英国特 许保 险学 会高 级会 员 (FCII ) 及英国 特许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 起任 中国 人民保 险公 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理 经理; 1994 年 起任 中国保 险 (欧 洲)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1996 年 起任 忠利 保险 有限 公司英 国分 公司 再保 险承 保人 ;1998 年起
任忠利 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2002 年起 任中 意人 寿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2007 年起任 中意 财产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 
侯文捷 , 董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工程 师 。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 在中 国 电力信 托投
资 有 限公 司 工作 , 历任 经理 部 项目 经 理, 证 券部 项目 经 理, 北 京证 券 营业 部副 经 理, 天 津证
券营业 部副 经理 、 经 理。 2002 年 2 月 起在 中国 电力 财 务有限 公司 工作 , 先 后任 信息中 心主 任、
信 息 技术 部 主任 、 首席 信息 师 、华 北 分公 司 总经 理、 党 组副 书 记, 现 任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
司党组 成员 、副 总经 理。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 
张峰, 董事 , 硕 士研 究生 ,16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1987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就 职 于国家 计
划 委 员 会, 历 任产 业经 济研 究 所 科员 、 政研 室经 济分 析 处 副处 长 、财 金司 综合 处 处 长。1999
年 3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 任 研究 部副 总监 、 市场 部总监 。2001 年
7 月至 2002 年 4 月 在中保 集团资 产管 理公 司, 任总 经理助 理。2002 年 4 月至 2015 年 4 月在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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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 作,历 任督 察长 、副 总经 理兼首 席市 场官 。2015 年 5 月加 入国 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8 月起 任公 司总 经理 及公 司董事 。 
王军,独立 董事,博 士研 究生,教授 。1986 年起在 对外经济贸 易大学法 律系 、法学院 执
教 , 任助 教 、讲 师 、副 教授 、 教授 、 博士 生 导师 、法 学 院副 院 长、 院 长, 兼任 全 国法 律 专业
学 位 研究 生 教育 指 导委 员会 委 员、 国 际贸 易 和金 融法 律 研究 所 所长 、 中国 法学 会 国际 经 济法
学 研 究会 副 会长 、 中国 法学 会 民法 学 研究 会 常务 理事 、 中国 法 学教 育 研究 会第 一 届理 事 会常
务 理 事、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仲 裁 员、 新加 坡 国际 仲 裁中 心 仲裁 员、 北 京仲 裁 委员
会仲裁 员、 大连 仲裁 委员 会仲裁 员等 职。2013 年起 兼任金 诚信 矿业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目 前
已上市 ) 独立 董事 ,2015 年5 月 起兼 任北 京采 安律 师事务 所兼 职律 师 。2010 年 6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刘秉升,独 立董事, 大学 学历,高级 经济师。1980 年起任吉林 省长白县 马鹿 沟乡党委 书
记;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 白朝鲜 族自 治县 县委 常委 、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 起 任吉林 省抚 松县
县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9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 吉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1995
年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 市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1998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海 南省分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2007 年 任海 南 省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 
韩少华,独 立董事, 大学 专科,高级 会计师。1964 年起在中国 建设银行 河南 省工作, 历
任河南 省分 行副 处长 、 处 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 党 组书记 ; 分行 总会 计师 。2003 年至 2008 年
任河南 省豫 财会 计师 事务 所副所 长。2010 年 11 月 起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常瑞明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在 工商 银行 河北 省工 作,历 任 河
北 沧 州市 支 行主 任 、副 行长 ; 河北 省 分行 办 公室 副主 任 、信 息 处处 长 、副 处长 ; 河北 保 定市
分行行 长、 党组 副书 记、 书记; 河北 省分 行副 行长 、行长 、党 委书 记;2004 年起任 工商 银 行
山西省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 2007 年起 任工 商银 行工 会工作 委员 会常 务副 主任 ; 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 京银 泉大 厦董 事长 。2014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 
2、监 事会 成员 
梁凤玉 , 监 事会 主席 , 硕 士研究 生, 高级 会计 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 先后 建设
银 行 辽宁 分 行国 际 业务 部、 人 力资 源 部、 葫 芦岛 市分 行 城内 支 行、 葫 芦岛 市分 行 计财 部 、葫
芦 岛 市分 行 国际 业 务部 、建 设 银行 辽 宁分 行 计划 财务 部 工作 , 任业 务 经理 、副 行 长、 副 总经
理等职 。 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会 计部 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 中国 投 资咨询 公司 任财 务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中国 建银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 部任高 级经 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 建投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任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任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学 本科。 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 秘书 及法 务。 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 部主 管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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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秘 书兼 法务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 部副 总经理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 规部 主
管。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 亚及南 亚合 规
部主管 。2014 年 3 月 17 日起 任 Generall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 行官 。 
刘顺君 , 监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 。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 在中 国 人民解 放军
军事经 济学 院工 作 , 历 任 教员 、 副 主任 。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 长江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 历 任投 资银 行总 部 业务主 管 、 项 目经 理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 任 长江巴 黎百 富勤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北 京部 高级经 理。2005 年 6 月起 在中 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金
融 租 赁公 司 筹建 处 综合 部主 任 ,营 业 管理 部 主任 助理 , 华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 华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 党组 成 员、 纪检 组 长、 工 会主 席 ,福 建业 务 部副 主 任、 主 任, 现任 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主任 。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司 监 事。 
李辉 , 监 事 , 大 学本 科 。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 任职于 上海 远洋 运输 公司 ,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 中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 ,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 任职于 海康 人寿
保险有 限公 司 ,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职于 AIG 集团 ,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 任职
于星展 银行 。2010 年 4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财 富大 学负 责人、 总经 理 办
公室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人力 资源 部( 财富大 学) 及行 政管 理部 负责人 。2013 年
11 月 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束琴, 监事, 大专 学历。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 分别任 职于 人民 银行 安康 地区分 行和
工商银 行安 康地 区分 行,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职 于陕 西省 住房 资金 管理中 心。2008
年 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先后 担任 行政 管理部 主管 、总 监助 理。 现任公 司行 政 部
副总监 。2013 年 11 月 起 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邓时锋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曾 任职 于天 同证 券。2001 年 9 月加 盟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行 业研 究员、 社 保 111 组 合基 金经 理助 理 、 国泰 金鼎 价值 混合和 国 泰金泰 封闭 的基 金
经理助 理 ,2008 年 4 月 起 任国泰 金鼎 价值 精选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9 年 5 月起 兼任
国泰区 位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原国 泰区 位优 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 任 国泰估 值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的基金 经理。2015 年 8
月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唐建光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张峰,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巴立康 ,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会计 师,22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经 历。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 在 华夏 证 券工 作 ,历 任营 业 部财 务 经理 、 公司 计划 财 务部 副 总经 理 兼上 海分 公 司财 务 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在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基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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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运作 部总 经理 、 基 金运 营总监 、 稽 核总 监。2007 年12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2008
年 12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 ,2015 年8 月 31 日起 代任公 司督 察长 。 
周向勇 , 硕士 研究 生,19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7 月至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工 作, 先后 任办 公室 科员、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主 任科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 中
国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 办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 务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加 入国 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总经 理助理 ,2012 年 11 月 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王航,硕士研究生 ,CFA ,14 年证券基 金从业经历 。 曾任职于南方证 券有限 公司;2003
年 1 月 加盟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社保 111 组合基 金经 理助 理、 国泰 金鹿保 本基 金和 国
泰 金 象保 本 基金 经 理助 理、 国 泰金 马 稳健 混 合的 基金 经 理助 理 、国 泰 金牛 创新 股 票的 基 金经
理助理 ;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1 月 任国 泰金 龙行 业 精选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0 年 4
月至 2014 年 9 月兼 任金 鑫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1 年 8 月 起兼 任国 泰 事件驱 动策 略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原 国 泰事件 驱动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经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2 月兼 任国 泰金 龙 行业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14 年 2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
任国泰 国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4 年 3 月 起兼 任国泰 金马 稳 健
回报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4 年 9 月起 兼任 国泰金 鑫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原金 鑫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经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投资 副总监 ,2014 年 3 月起 任权 益
投资总 监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自基 金成 立以 来, 无基金 经理 变更 事宜 。 
5、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本 基 金 管理 人 设有 公 司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其 成 员在公 司 高 级管 理 人员 、 投研部 门 负 责人
及 业 务骨 干 等相 关 人员 中产 生 。公 司 总经 理 可以 推荐 上 述人 员 以外 的 投资 管理 相 关人 员 担任
成 员 ,督 察 长和 运 营体 系负 责 人列 席 公司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会 议 。公 司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 要职
责 是 根据 有 关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审 议 并决 策 公司 投资 研 究部 门 提出 的 公司 整体 投 资策 略 、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 及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 提出 的重大 投资 建议 等。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主任委 员: 
张峰: 总经 理、 董事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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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周向勇 :副 总经 理 
黄焱: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 总监兼 权益 投资 (事业 ) 部总经 理 
吴晨: 绝对 收益 投资 (事 业)部 副总 监 
张则斌 :权 益投 资总 监 
6、上 述成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1、 依 法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集中 申购 、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 不从 事违 反 《 基金 法 》的 行为 ,并 承 诺 建立 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 产 或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从 事 证 券投 资;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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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 严格 遵守 基 金 合同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 部控 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 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 
5、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 利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动 ;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基金管 理人 为防 范和 化解 经营运 作中 面临 的风 险 , 保证经 营活 动的 合法 合规 和有效 开展 ,
制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方 法、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 形 成了 公司 完整 的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涵盖 了内 部会计 控制 、 风险 管理 控 制和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公司 运营的 各个 方面 ,
并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 原则 
1)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风 险 控制必 须覆 盖公 司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和 业务
环节; 
2 ) 独 立性 原 则: 公 司设 立独 立 的 稽核 监 察部 ,稽 核监 察 部 保持 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 威 性,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及 各部门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上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保 持与 业务 发展 的同 等 地位原 则 :公 司的 发展 必 须建立 在风 险控 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的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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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上 ,内 部风 险控 制应 与公司 业务 发展 放在 同等 地位上 ; 
5)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建 立完 备风 险控 制指 标 体系 ,使 风险 控制 更具 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内部 会计 控制 
公 司 根 据国 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财 务会 计 准则 的 要求, 建 立 了完 善 的内 部 会计控 制 制 度,
实 现 了职 责 分离 和 岗位 相互 制 约, 确 保会 计 核算 的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并 保证 各 基金 会 计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 司 为 有效 控 制管 理 运营中 的 风 险, 建 立了 一 整套完 整 的 风险 管 理控 制 制度, 其 内 容由
一 系 列的 具 体制 度 构成 ,主 要 包括 : 岗位 分 离和 空间 分 离制 度 、投 资 管理 控制 制 度、 信 息技
术 控 制、 营 销业 务 控制 、信 息 披露 制 度、 资 料保 全制 度 和独 立 的稽 核 制度 、人 力 资源 管 理以
及 相 应的 业 务控 制 流程 等。 通 过这 些 控制 制 度 和 流程 , 对公 司 面临 的 投资 风险 和 管理 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 实 行独 立 的监 察 稽核制 度 , 通过 对 稽核 监 察部充 分 授 权, 对 公司 执 行国家 有 关 法律
法 规 情况 、 以及 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 遵循 情 况和 有效 性 进行 全 面的 独 立监 察稽 核 ,确 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要素 
(1) 控制 环境 
公 司 经 过多 年 的管 理 实践, 建 立 了良 好 的控 制 环境, 以 保 证内 部 会计 控 制和管 理 控 制的
有 效 实施 , 主要 包 括科 学的 公 司治 理 结构 、 合理 的组 织 结构 和 分级 授 权、 注重 诚 信并 关 注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 目前 有独 立 董事 3 名 。董 事会 下设 提 名及资 格审
查 委 员会 、 薪酬 委 员会 、考 核 委员 会 等专 业 委员 会, 对 公司 重 大经 营 决策 和发 展 规划 进 行决
策及监 督; 
2)在 组织 结构 方面 ,公 司 设立的 总经 理办 公会 议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 风险 管 理委员 会等
机 构 分别 负 责公 司 经营 、基 金 投资 和 风险 控 制等 方面 的 决策 和 监督 控 制。 同时 公 司各 部 门之
间 有 明确 的 授权 分 工和 风险 控 制责 任 ,既 相 互独 立, 又 相互 合 作和 制 约, 形成 了 合理 的 组织
结构、 决策 授权 和风 险控 制体系 ; 
3)公 司一 贯坚 持诚 信为 投 资者服 务的 道德 观和 稳健 经营的 管理 理念 。 在员 工 中加强 职业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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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教 育和 风险 观念 ,形 成了诚 信为 本和 稳健 经营 的企业 文化 ; 
4)公 司稽 核监 察部 拥有 对 公司任 何经 营活 动进 行独 立监察 稽核 的权 限 ,并 对 公司内 部控
制措施 的实 施情 况和 有效 性进行 评价 和提 出改 进建 议。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 司 建 立了 完 善的 内 部会计 控 制 ,保 证 基金 核 算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的独 立 性、全 面 性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司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有关 会计 制度 和准则 , 制 定了 完善 的公 司财务 制度 、
基 金 会计 制 度以 及 会计 业务 控 制流 程 ,做 好 基金 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的 核 算工 作, 真 实、 完 整、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 会 计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从人 员 上、空 间 上 和业 务 活动 上 严格分 开 , 保证
两 者 相互 独 立,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独 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保证 基 金资 产 和公 司资 产 之间 、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 司 建 立了 严 格的 岗 位职责 分 离 控制 、 凭证 与 记录控 制 、 资产 接 触控 制 、独立 稽 核 等制
度 , 确保 在 基金 核 算和 公司 财 务管 理 中做 到 对资 源的 有 效控 制 、有 关 功能 的相 互 分离 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 外 公 司还 建 立了 严 格的财 务 管 理制 度 ,执 行 严格的 预 算 管理 和 财务 费 用审批 制 度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 位 分 离和 空 间隔 离 制度: 为 保 证各 部 门的 相 对独立 性 , 公司 建 立了 明 确的岗 位 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 资 管 理业 务 控制 : 通过建 立 完 整的 研 究业 务 控制、 投 资 决策 控 制、 交 易业务 控 制 ,完
善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的投 资决 策 职能 和 风险 管 理委 员会 的 风险 控 制职 能 ,实 行投 资 总监 和 基金
经 理 分级 授 权制 度 和股 票池 制 度, 进 行集 中 交易 ,以 及 稽核 监 察部 对 投资 交易 实 时监 控 等,
加 强 投资 管 理控 制 ,做 到研 究 、投 资 、交 易 、风 险控 制 的相 互 独立 、 相互 制约 和 相互 配 合,
有 效 控制 操 作风 险 ;建 立了 科 学先 进 的投 资 风险 量化 评 估和 管 理体 系 ,控 制投 资 业务 中 面临
的 市 场风 险 、集 中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 等; 建 立了 科学 合 理的 投 资业 绩 绩效 评估 体 系,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 息 技 术控 制 :为 保 证信息 技 术 系统 的 安全 稳 定,公 司 在 硬件 设 备运 行 维护、 软 件 采购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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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流 程; 
营 销 业 务控 制 :公 司 制定了 完 善 的市 场 营销 、 客户开 发 和 客户 服 务制 度 ,以保 证 在 营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 息 披 露控 制 和资 料 保全制 度 : 公司 制 定了 规 范的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保证信 息 披 露的
及 时 、准 确 和完 整 ;在 资料 保 全方 面 ,建 立 了完 善的 信 息资 料 保全 备 份系 统, 以 及完 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 立 的 监察 稽 核制 度 :稽核 监 察 部有 权 对公 司 各业务 部 门 工作 进 行稽 核 检查, 并 保 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 司 风 险控 制 委员 会 首先从 总 体 上制 定 了公 司 风险控 制 制 度, 对 公司 面 临的主 要 风 险进
行 辨 识和 评 估, 制 定了 风险 控 制原 则 。在 风 险控 制委 员 会总 体 方针 指 导下 ,各 部 门根 据 各自
业 务 特点 , 对业 务 活动 中存 在 的风 险 点进 行 了揭 示和 梳 理, 有 针对 性 地建 立了 详 细的 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检查 
公 司 稽 核监 察 部在 进 行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各 业 务 活动 中 内部 控 制措施 的 实 施情
况 进 行定 期 和不 定 期的 监察 稽 核, 重 点是 业 务活 动中 风 险暴 露 程度 较 高的 环节 , 以确 保 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 确 保 现有 内 部控 制 制度实 施 情 况的 基 础上 , 公司会 根 据 新业 务 开展 和 市场变 化 情 况,
对 内 部控 制 制度 进 行及 时的 更 新和 调 整, 以 适应 公司 经 营活 动 的变 化 。公 司稽 核 监察 部 在对
内 部 控制 制 度的 执 行情 况进 行 监察 稽 核的 基 础上 ,也 会 重点 对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有 效性 进 行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的报 告 
公 司 建 立了 有 效的 内 部控制 制 度 实施 报 告流 程 ,各部 门 对 于内 部 控制 制 度实施 过 程 中出
现 的 失效 情 况须 及 时向 公司 高 级管 理 层和 稽 核监 察部 报 告, 使 公司 高 级管 理层 和 稽核 监 察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 核 监 察部 在 对内 部 控制实 施 情 况的 监 察中 , 对发现 的 问 题均 立 即向 公 司高级 管 理 层报
告, 并 提出 相应 的建 议, 对 于重大 问题 , 则 通过 督察 长及时 向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书 
基 金 管 理人 保 证以 上 披露真 实 、 准确 , 并承 诺 基金管 理 人 将根 据 市场 变 化和业 务 发 展不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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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切 实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 国 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 商业银 行, 总部设 在北 京 。 中 国建 设 银行 于 2005 年10 月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601939) 。于 2014 年末 ,中 国建设 银行 市 值约 为2,079 亿 美元 ,居 全球上 市银 行第 四位 。 于 2014 年 末 , 本 集团 资产 总额 167,441.30 亿 元 , 较 上年增 长 8.99% ; 客户 贷款 和垫款 总 额 94,745.23 亿 元, 增 长 10.30%; 客户 存款 总 额 128,986.75 亿元 ,增 长 5.53% 。营 业收 入 5,704.70 亿 元, 较 上年 增 长12.16% ; 其 中, 利 息净 收 入增长12.28%, 净 利息 收益 率(NIM)2.80%; 手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 占营 业收入 比重 为 19.02%; 成 本收入 比 为 28.85% 。利 润 总额 2,990.86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6.89% ;净利 润 2,282.47 亿 元, 增长 6.10% 。资 本充 足率 14.87% ,不 良贷 款率1.19% ,拨 备覆 盖率222.33% 。 客户基 础进 一步 夯实 ,全 年公司 机构 有效 客户 和单 位人民 币结 算账 户分 别新 增11 万 户和 68 万户 , 个人 有效 客户 新 增1,188 万 户。 网点 “三 综 合” 覆盖 面进 一步 扩大 , 综合性 网点 达到 1.37 万个 ,综 合柜 员占 比达 到80% ,综 合营 销团 队1.75 万 个, 网点 功能 逐步 向客 户 营销 平台 、 体验平 台和 产品 展示 平台 转变。 深化 网点 柜面 业务 前后台 分离 ,全 行超 过1.45 万个 营业 网 点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20 30 类柜 面实 时性 业务 产品 实现总 行集 中处 理 ,处 理 效率提 高60% 。 总分 行之 间 、总 分行 与子 公 司之间 、境 内外 以及 各分 行之间 的业 务联 动和 交叉 营销取 得重 要进 展, 集团 综合性 、多 功能 优势逐 步显 现。 债务融 资工 具累 计承 销3,989.83 亿元 ,承 销额 连续 四 年同业 排名 第一 。以 “养 颐”为 主 品牌的 养老 金融 产品 体系 进一步 丰富 ,养 老金 受托 资产规 模、 账户 管理 规模 分别新 增188.32 亿元和62.34 万 户。 投资 托 管业务 规模 增幅38.06% , 新增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只 数和首 发份 额市 场领先 。 跨 境人 民币 客户 数突破1万 个、 结 算量 达1.46 万亿 元。 信用 卡 累 计发 卡量6,593 万张 , 消费交 易额16,580.81 亿 元 ,多 项核 心指 标同 业第 一 。私 人银 行业 务持 续推 进 ,客 户数 量增 长 14.18% ,金 融资 产增 长18.21% 。 2014年 ,本 集团 各方 面良 好表现 ,得 到市 场与 业界 广泛认 可, 先后 荣获 国内 外知名 机构 授予的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在英国 《 银行 家》 杂志2014 年“ 世界 银行1000 强排 名 ”中 ,以 一级 资本总 额位 列全 球第2; 在 英国《 金融 时报 》全 球500 强排名 第29 位, 新兴 市场500 强排 名第3 位; 在美 国《 福布 斯》 杂 志2014 年全 球上 市公 司2000 强排 名中 位列 第2 ;在美 国《 财富 》杂 志 世 界500 强 排名 第38 位。 此 外, 本集 团还 荣获 国内 外 重要媒 体评 出的 诸多 重要 奖项 ,覆 盖公 司 治理、 社会 责任 、风 险管 理、公 司信 贷、 零售 业务 、投资 托管 、债 券承 销、 信用卡 、住 房金 融和信 息科 技等 多个 领域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市场 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处 、 核算 处、 监督 稽 核处等9个 职能 处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 管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 共 有员工220 余人 。自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 观 甫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总 经 理 ,曾 先 后在 中 国建设 银 行 郑州 市 分行 、 总行信 贷 部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作, 并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北省 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银 行业 务部 、 总 行 审计 部 担任 领 导职 务, 长 期从 事 信贷 业 务、 个人 银 行业 务 和内 部 审计 等工 作 ,具 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 伟 , 投资 托 管业 务 部副总 经 理 ,曾 就 职于 中 国建设 银 行 南通 分 行、 中 国建设 银 行 总行 计 划 财务 部 、信 贷 经营 部、 公 司业 务 部, 长 期从 事大 客 户的 客 户管 理 及服 务工 作 ,具 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 军 红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副 总 经 理 , 曾 就职 于 中国建 设 银 行青 岛 分行 、 中国建 设 银 行总 行 零 售业 务 部、 个 人银 行业 务 部、 行 长办 公 室, 长期 从 事零 售 业务 和 个人 存款 业 务管 理 等工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21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贷 二部 、 信 贷 部、 信 贷管 理 部、 信贷 经 营部 、 公司 业 务部 ,并 在 总行 集 团客 户 部和 中国 建 设银 行 北京 市 分 行担 任 领导 职 务, 长期 从 事信 贷 业务 和 集团 客户 业 务等 工 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 户服 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 秀 莲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副 总 经 理, 曾 就职 于 中国建 设 银 行总 行 会计 部 ,长期 从 事 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国 内首 批 开办 证 券投资 基 金 托管 业 务的 商 业银行 , 中 国建 设 银行 一 直秉持 “ 以 客户 为 中 心” 的 经营 理 念, 不断 加 强风 险 管理 和 内部 控制 , 严格 履 行托 管 人的 各项 职 责, 切 实维 护 资 产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为 资产 委 托人 提 供高 质量 的 托管 服 务。 经 过多 年稳 步 发展 , 中国 建 设 银行 托 管资 产 规模 不断 扩 大, 托 管业 务 品种 不断 增 加, 已 形成 包 括证 券投 资 基金 、 社保 基 金 、 保险 资 金、 基本 养老 个 人 账户 、QFII 、企 业年 金 等 产品 在 内的 托管 业务 体 系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 截至2015 年6 月 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已托 管 514 只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 国建 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得 了 业内的 高度 认同 。 中国建 设银 行 自2009 年 至 今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 志 《 全球 托管 人》 评为 “ 中国最 佳托 管银 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 为 基 金托 管 人, 中 国建设 银 行 严格 遵 守国 家 有关托 管 业 务的 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 管 规章 和 本 行内 有 关管 理 规定 ,守 法 经营 、 规范 运 作、 严格 监 察, 确 保业 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 证 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完整 , 确保 有关 信 息的 真 实、 准 确、 完整 、 及时 , 保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设有 风 险与内 控 管 理委 员 会, 负 责全行 风 险 管理 与 内部 控 制工作 , 对 托管 业 务 风险 控 制工 作 进行 检查 指 导。 投 资托 管 业务 部专 门 设置 了 监督 稽 核处 ,配 备 了专 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 资 托 管业 务 部具 备 系统、 完 善 的制 度 控制 体 系,建 立 了 管理 制 度、 控 制制度 、 岗 位职 责 、 业务 操 作流 程 ,可 以保 证 托管 业 务的 规 范操 作和 顺 利进 行 ;业 务 人员 具备 从 业资 格 ;业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22 务 管 理严 格 实行 复 核、 审核 、 检查 制 度, 授 权工 作实 行 集中 控 制, 业 务印 章按 规 程保 管 、存 放 、 使用 , 账户 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 约 机制 严 格有 效; 业 务操 作 区专 门 设置 ,封 闭 管理 , 实施 音 像 监控 ; 业务 信 息由 专职 信 息披 露 人负 责 ,防 止泄 密 ;业 务 实现 自 动化 操作 , 防止 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 照 《 基金 法 》及 其 配套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监 督 所 托管 基 金的 投 资运作 。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 定 , 对基 金 管理 人 运作 基金 的 投资 比 例、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 等情 况 进行 监督 , 并定 期 编写 基 金 投资 运 作监 督 报告 ,报 送 中国 证 监会 。 在日 常为 基 金投 资 运作 所 提供 的基 金 清算 和 核算 服 务 环节 中 ,对 基 金管 理人 发 送的 投 资指 令 、基 金管 理 人对 各 基金 费 用的 提取 与 开支 情 况进 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 工 作日 按 时通 过 基金监 督 子 系统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 作 比例 控 制指 标 进行例 行 监 控, 发 现 投资 比 例超 标 等异 常情 况 ,向 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书 面 通知 , 与基 金 管理 人进 行 情况 核 实,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 到 基金 管 理人 的 划款指 令 后 ,对 涉 及各 基 金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对 象 及交易 对 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 据 基金 投 资运 作 监督情 况 , 定期 编 写基 金 投资运 作 监 督报 告 ,对 各 基金投 资 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 技术 或 非技 术 手段发 现 基 金涉 嫌 违规 交 易,电 话 或 书面 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进 行 解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场外 直 销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23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电子交 易 网 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 上交 易页面 智能手 机 APP 平 台: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国泰 基金 ”微 信交 易平 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 : 李 静姝 2、其他 场外 销售 机构 (1) 销售 银行 及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6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24 7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8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0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11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全国 )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3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 话: 4008895523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25 网址:www.swhysc.com 14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15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16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7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18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9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20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26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1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2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3


中泰 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4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赵 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25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6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27 网址:www.cicc.com.cn 27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28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9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0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31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 区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国 际 金融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2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化军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3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28 网址:www.i618.com.cn 34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5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 融中心 主 塔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6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1 号A 座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37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http://www.swsc.com.cn 38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汪 燕


电话:0551-65161675 传真:0551-65161600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网址:www.huaan.com 39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 B01(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2) 第三 方销 售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29 1


诺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金山 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虹口 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周嬿 旻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30 客服电 话:4008-773-776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8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9


万银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 表: 李招 弟 联系人 :刘 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0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 赵学 军 联系人 :张 倩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传真: 021-20280110 、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11


一路财 富( 北京 )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北 京西 城区 阜成 门大 街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 层2208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1-1566 公司网 站:http://www.yilucaifu.com 12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1-8811 公司网 站:http://www.zcvc.com.cn 13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 310 室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466-788


公司网 站:http://www.91fund.com.cn


3、场 内销售 机构 本 基 金 的场 内 销售 机 构为具 有 基 金销 售 业务 资 格,并 经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和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本 基 金 场内 、 场外 销售 机构 名 单 将由 基 金管 理 人在其 他 相 关公 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 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31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人 :朱 立元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黄 靖婷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黄靖 婷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32 六 、 基 金 的 历 史沿 革 国泰金 鑫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金鑫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成。 金 鑫 证 券投 资 基金 由国 泰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后 合并 组 建 国泰 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 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 责 任公司、浙江省国际信 托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后更名 为中投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 和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四家发起人依 照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 行 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 定和 《 金鑫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契 约》 ( 后更 名为《 金 鑫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发 起,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29 号文 批准 , 于 1999 年 10 月 21 日 募集 成立 。金鑫 基金 为 契 约型封 闭式 基金 ,存 续 期 15 年 ,发 行规 模为 30 亿 份基金 份额 。 金 鑫 基 金的 基 金管 理 人为国 泰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基 金 托 管人 为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经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证上 字[1999]76 号 文审 核同意 ,于 1999 年 11 月 26 日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交易 。 金鑫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于 2014 年 7 月 4 日发 布公 告 以通讯 方式 召开 金鑫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本 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于表 决截 止 日 2014 年 8 月 11 日 的次 日 进行了 计票 。 依据 计票结 果 , 大 会表 决通 过 了《 关于 金鑫 证券 投资 基 金转型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 内容包 括金 鑫基 金 由 封闭 式 基金 转 为开 放式 基 金, 调 整存 续 期限 ,终 止 上市 , 调整 投 资目 标、 范 围和 策 略以 及 修 订基 金 合同 等 。上 述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事 项 自表 决 通过 之 日起 生效 。 依据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基 金管 理 人向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申 请 基金 终 止上 市 ,自 基金 终 止上 市 之日 起, 原 《 金鑫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失效, 《 国泰 金 鑫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生 效, 基 金 正式 转 型为 开 放式 基金 , 存续 期 限调 整 为不 定期 , 基金 投 资目 标 、范 围和 策 略调 整 ,同 时基金 更名 为 “ 国泰 金鑫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七、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金 鑫 基 金终 止 上市 后 ,基金 管 理 人将 向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申请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变更 登 记。 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司 取得 终 止上 市 权益 登 记 日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之后 , 将进 行 基金 份额 更 名以 及 必要 的 信息 变更 ,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将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提 供的 明细数 据进 行投 资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初始 登记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33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前 述情 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向 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并 提 出解 决 方案 , 并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 、 基 金 的 集 中申 购 国 泰 金 鑫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 称 “ 本 基金 ” ) 经 原金 鑫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同意 , 由金 鑫证 券 投资 基 金转 型 而来 。根 据 金鑫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后续 安排 , 本基 金自 2014 年 9 月 22 日 起开 放集 中申购 , 截至 2014 年 10 月 17 日, 集中 申 购工作 顺利 结束 。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基 金 最 终 确 认 的 有 效 净 申 购 金 额 为 1,171,265,664.91 元 人民 币 , 折 合基 金份 额 1,171,265,664.91 份 。 有 效申 购申 请 确认金 额产 生的 银行利 息共 计 507,646.75 元人民 币, 折合 基金 份 额 507,646.75 份。 本次 集中 申购有 效净 申购 资金及 利息 已 于 2014 年 10 月 22 日 全额 划入 本基 金 在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的 本基 金托 管专 户。


本次集 中申 购有 效申 购户 数为 10,153 户 ,按 照每 份 基金份 额 1.000 元 人民 币 计算, 本次 集中申 购有 效净 申购 资金 及其产 生的 利息 结转 的基 金份额 共计 1,171,773,311.66 份, 已分 别 计 入 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基金 账 户, 归 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有 。 其中 ,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 以 下简 称 “本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从业 人 员未 参与 集 中申 购 本基 金 。本 基金 管 理人 未 使用 自有资 金集 中申 购本 基金 。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投 资 人 办理 场 内申 购 与赎回 业 务 的场 所 为具 有 基金销 售 业 务资 格 ,并 经 上海证 券 交 易所 和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认 可的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会 员 单位 。 投资 人需 使 用上 海 证券 账户办 理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投 资 人 办理 场 外申 购 与赎回 业 务 的场 所 包括 基 金管理 人 的 直销 中 心及 销 售机构 , 投 资人 需使用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办 理场外 申购 、赎 回业 务。 本 基 金 场内 、 场外 销 售机构 名 单 将由 基 金管 理 人在相 关 公 告中 列 明。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34 情 况 变更 或 增减 销 售机 构, 并 予以 公 告。 基 金投 资 人 应当 在 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金 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 人 在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 具体办 理 时 间为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的 正常 交 易日 的交 易 时间 , 但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 管理 人 将视 情 况对 前述 开 放日 及 开放 时 间进 行相 应 的调 整 ,但 应 在实 施日 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开始 办理 集中 申购 ,暂 不开放 赎回 ,集 中申 购期 不超 过 1 个 月。 集中 申购 具体 规定 请 参见 集 中申 购公 告 。集 中 申购期 结束 后不 超 过 30 日 ,本 基金 将开 放 日常申 购、 赎回 。 在 确 定 申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始 时 间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申 购 、赎 回 开放 日 前依照 《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期 或 者时间 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者转 换 。 投资 人 在基 金 合同 约定 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 或转 换 申请 且 注册登记 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出 ” 原则 , 即 按照 投资 人 集 中申 购 、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5、 投 资人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理本 基金 的场 内申 购 、 赎回业 务时 , 需遵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 的 情况 下 ,对 上 述 原则 进 行 调整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 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35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人 必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规 定 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的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内 提出申 购 或 赎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 资 人 申购 基 金份 额 时,必 须 全 额交 付 申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付 申 购款 项 时,申 购 成 立; 注册 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递 交 赎回申 请 , 赎回 成 立; 注册 登记 机 构 确认 赎 回时 , 赎回生 效 。 投资 人赎回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结 束 前 受理 有 效申 购 和赎回 申 请 的当 天 作为 申 购或赎 回 申 请日 (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销 售机构 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 售 机 构对 申 购、 赎 回申请 的 受 理并 不 代表 申 请一定 成 功 ,而 仅 代表 销 售机构 确 实 接收 到 申 请。 申 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 注册 登 记机 构 的确 认结 果 为准 。 对于 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资 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办理 场内 申购 时 , 单笔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00 元( 含申 购费 ) , 超 过部分 需为 1 元的 整数 倍。 投资人 办理 场外 申购 时 , 单笔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00 元( 含申 购费 ) , 各 销售 机 构对 本基金 最低 申购 金额 及交 易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赎回 。 单笔赎 回 申 请最 低份 数 为 1000.00 份 , 若 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时在 销售 网点 保有的 基金 份额不 足 1000.00 份 ,则 该次赎 回时 必须 一起 赎回 。 3、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4、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36 制 。 基金 管 理人 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1、 申 购费 用 本 基 金 对通 过 直销 柜 台申购 基 金 份额 的 养老 金 客户与 除 此 之外 的 其他 投 资人实 施 差 别的 申购费 率。 养 老 金 客户 范 围包 括 基本养 老 基 金与 依 法成 立 的养老 计 划 筹集 的 资金 及 其投资 运 营 收益 形 成 的补 充 养老 基 金, 包括 全 国社 会 保障 基 金、 可以 投 资基 金 的地 方 社会 保障 基 金、 企 业年 金 单 一计 划 以及 集 合计 划。 如 将来 出 现经 养 老基 金监 管 部门 认 可的 新 的养 老基 金 类型 , 基金 管 理 人可 在 招募 说 明书 更新 时 或发 布 临时 公 告将 其纳 入 养老 金 客户 范 围, 并按 规 定向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养 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人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 台申购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的 养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M<300 万 0.36% 300 万≤M<500 万 0.16% 500 万≤M 按笔收取 ,1000 元/ 笔 除 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的 直销柜 台 申购 本基金 基 金 份额 的 养 老 金客 户 外的 其 他投资 人 申 购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300 万 1.2% 300 万≤M<500 万 0.8% 500 万≤M 按笔收取 ,1000 元/ 笔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2、赎 回费 用 赎 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额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 额 时收 取。 本基 金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 赎回费 , 将全 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对 持续 持 有期长 于 30 日 且少 于 3 个 月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75% 计入 基金 财 产;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 个月但 少 于 6 个月 的投 资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将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 持有期 长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37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如下 : 份额持有 时间 Y 赎回费率 Y<15 天 1.50% 15 天 ≤Y < 3 0 天 0.75% 30 天≤Y < 1 年 0.50% 1 年 ≤Y < 2 年 0.10% Y ≥2 年 0% 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在 金鑫 基金终止 上 市 前 持 有的原 金鑫基金 份 额 , 转 型为开 放 式 基金 份 额 后无 赎 回费 ; 投资 者通 过 集中 申 购和 日 常申 购所 得 的基 金 份额 , 持有 期限 自 注册 登 记机 构确认 登记 之日 起计 算。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 金 促 销计 划 ,针 对 以特 定交 易 方式 ( 如网 上 交易 、电 话 交易 等 )等 进 行基 金交 易 的投 资 人定 期 或 不定 期 地开 展 基金 促销 活 动。 在 基金 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 相 关监 管 部门 要求 履 行必 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2)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内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采用截 尾法 保留 至整 数位 ,不 足 1 份 部分 对应 的申 购资金 将 返 回给投 资人 ;场 外申 购份 额的 计 算结 果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由 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 : 某 投 资 人( 非 通 过 基金 管 理 人 的 直销 柜 台 申购 本基金的养 老金 客 户 ) 投资 5,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申 购 费率 为 1.50% , 假 设申 购 当日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28 元, 则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38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0/ (1+1.50% )=4,926.11 元 申购费 用=5,000.00 -4,926.11=73.89 元 场外申 购份 额=4,926.11/1.128=4,367.12 份 场内申 购份 额=4,926.11/1.128=4,367 份 即投资 人( 非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直销 柜台 申购 本基 金的 养 老金 客户 )投 资 5,0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 , 若 假设 申购 当 日本基 金的 份额 净值 为 1.128 元 , 则 从场 外申 购可得到 4,367.12 份基 金基金 份额 ,从 场内 申购 可得 到 4,367 份 基金 份额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数× 赎回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金 额× 相应 的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 入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 承担。 例:某 投资 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假 设该 份额 的持有 时间 为 1 年 5 个月 ,对应 的 赎 回费率 为 0.10% , 赎 回当 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250 元 , 则 其获 得的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 赎回金 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10%=1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12.50=12,487.50 元 即投资 人赎 回 10,000 份基 金份额 ,若 该份 额的 持有 时间为 1 年 5 个 月, 对应 的赎回 费 率 为 0.10% , 赎 回当 日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50 元, 则 其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为 12,487.50 元。 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 或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39 3、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注册 登记机 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销 售系 统、基 金注册 登 记系 统或 基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申 购申请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告 。如 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被 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 退还 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4、因 信用 风险 等引 发的 发 行人违 约或 交易 对手 延期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 5、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 人 决定 暂 停接 受 赎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当 日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已 确认 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 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 足 额 支付 , 应将 可 支付 部分 按 单个 账 户申 请 量占 申请 总 量的 比 例分 配 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 5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申请 赎 回时 可 事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 能未 获 受理 部分 予 以撤 销 。在 暂 停赎 回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 个 开放 日 内的基 金 份 额净 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 转出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40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 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 对 于 场 外赎 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时的 资 产 组合 状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 当日 的 赎回 申 请, 应当 按 单个 账 户赎 回 申请 量占 赎 回申 请 总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日 受 理的 赎 回 份额 ; 对于 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 选择 延 期赎 回或 取 消赎 回 。选 择 延 期赎 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个 开 放日 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 回 的, 当 日 未获 受 理的 部 分赎 回申 请 将被 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 下 一开 放 日赎 回 申 请 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权 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算 赎 回金 额 ,以 此 类推 ,直 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当 出 现 巨额 赎 回时 , 场内赎 回 申 请按 照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 和 注册 登 记机 构 的有关 业 务 规则 办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 上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期 办 理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 通 过 邮寄 、 传真 或 者 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1 日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信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41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 以根 据 实际 情 况在 暂停 公 告中 明 确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 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 行发 布 重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二 )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 与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之 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 金 转换 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 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十三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受 理 继承、 捐 赠 和司 法 强制 执 行等情 形 而 产生 的 非 交易 过 户以 及 注册 登记 机 构认 可 、符 合 法律 法规 的 其它 非 交易 过 户。 无论 在 上述 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 承 是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死 亡 ,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 合 法的 继 承人 继 承;捐 赠 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其 合 法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 基金 会 或社 会 团体 ;司 法 强制 执 行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据 生 效司 法文 书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强 制 划转 给其 他 自然 人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 要 求提 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 交 易过 户 申请 按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 按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规定 的 标准 收费。 (十四 )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持 有 基 金份 额 在不 同 销售机 构 之 间的 转 托管 , 基金销 售 机 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具 体 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另行 规 定 。投 资 人 在办 理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可 自 行约 定 每期 申购 金 额, 每 期 申购 金额 必须 不 低于 基 金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注册 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国 家 有 权机 关 依法 要 求的基 金 份 额的 冻 结与 解 冻,以 及 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十七 ) 基 金上 市交 易 在 未 来 系统 条 件允 许 的情况 下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相 关 证券 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规 则 安排 本 基 金上 市 交易 事 宜。 具体 上 市交 易 安排 由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 提 前发 布 公告 ,并 告 知基 金 托管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42 人与相 关机 构。 十、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有效控 制投 资组 合风 险, 以积极 与稳 健并 重的 投资 原则, 谋求 基金 资产 长期 稳定增 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投 资 对象 是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含普 通股 和优 先股) 、 权证 、股 指期 货 等 权 益类 金 融工 具 ,债 券等 固 定收 益 类金 融 工具 (包 括 国债 、 央行 票 据、 金融 债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次 级债 、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 地方 政 府债 券、 中 期票 据 、可 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 易可 转债) 、短 期融 资券 、资 产 支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款 等 )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未 来 若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构 允 许 基金 投 资同 业 存单、 期 权 的, 在 不改 变 基金投 资 目 标、 不 改 变基 金 风险 收 益特 征的 条 件下 , 本基 金 可参 与同 业 存单 、 期权 的 投资 ,不 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具体 投资 比例限 制按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以后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80%-95%; 投资 于债 券、 债券回 购、 货 币 市场 工 具、 银 行存 款以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不 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5%;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高 于 20%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 货合 约 所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以 后, 本 基金 保留 的 现金 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三) 投资 策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 的大 类 资产 配 置主要 通 过 对宏 观 经济 运 行状况 、 国 家财 政 和货 币 政策、 国 家 产业 政 策 以及 资 本市 场 资金 环境 、 证券 市 场走 势 的分 析, 预 测宏 观 经济 的 发展 趋势 , 并据 此 评价 未 来 一段 时 间股 票 、债 券市 场 相对 收 益率 , 主动 调整 股 票、 债 券类 资 产在 给定 区 间内 的 动态 配置, 以使 基金 在保 持总 体风险 水平 相对 稳定 的基 础上, 优化 投资 组合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从 中观 角度 出发 , 捕 捉新 政策 背景 下出 现 的行业 投资 机会 , 进行 行 业资产 配置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43 并 辅 以个 股 强化 策 略。 选择 成 长型 股 票是 本 基金 投资 策 略的 核 心, 本 基金 将以 定 性和 定 量分 析为基 础, 从基 本面 分析 入手 选 择具 有长 期可 持续 成长能 力的 股票 。 (1) 定量 分析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结合 案 头分析 与 实 地调 研 ,对 列 入研究 范 畴 的股 票 进行 全 面系统 地 分 析和 评价。 1) 成 长能 力较 强 本 基 金 认为 , 企业 以 往的成 长 性 能够 在 一定 程 度上反 映 企 业未 来 的增 长 潜力, 因 此 ,本 基 金 利用 主 营业 务 收入 增长 率 、净 利 润增 长 率、 经营 性 现金 流 量增 长 率指 标来 考 量公 司 的历 史成长 性, 作为 判断 公司 未来成 长性 的依 据。 主 营 业 务收 入 增长 率 是考察 公 司 成长 性 最重 要 的指标 , 主 营业 务 收入 的 增长所 隐 含 的往 往 是 企业 市 场份 额 的扩 大, 体 现公 司 未来 盈 利潜 力的 提 高, 盈 利稳 定 性的 加大 , 公司 未 来持 续 成 长能 力 的提 升 。本 基金 主 要考 察 公司 最 新报 告期 的 主营 业 务收 入 与上 年同 期 的比 较 ,并 与同行 业相 比较 。 净 利 润 是一 个 企业 经 营的最 终 成 果, 是 衡量 企 业经营 效 益 的主 要 指 标 , 净利润 的 增 长反 映 的 是公 司 的盈 利 能力 和盈 利 增长 情 况。 本 基金 主要 考 察公 司 最新 报 告期 的净 利 润与 上 年同 期的比 较, 并与 同行 业相 比较。 经 营 性 现金 流 量反 映 的是公 司 的 营运 能 力, 体 现了公 司 的 偿债 能 力和 抗 风险能 力 。 本基 金主要 考察 公司 最新 报告 期的经 营性 现金 流量 与上 年同期 的比 较, 并与 同行 业相比 较。 2) 盈 利质 量较 高 本基金 利用 总资 产报 酬率 、净 资产 收益 率、 盈利 现 金比率 ( 经营 现金 净流 量/ 净利润 ) 指 标来考 量公 司的 盈利 能力 和质量 。 总 资 产 报酬 率 是反 映 企业资 产 综 合利 用 效果 的 核心指 标 , 也是 衡 量企 业 总资产 盈 利 能力 的 重 要指 标 ;净 资 产收 益率 反 映企 业 利用 股 东资 本盈 利 的效 率 ,净 资 产收 益率 较 高且 保 持增 长 的 公司 , 能为 股 东带 来较 高 回报 。 本基 金 考察 公司 过 去两 年 的总 资 产报 酬率 和 净资 产 收益 率,并 与同 行业 平均 水平 进行比 较。 盈 利 现 金比 率 ,即 经 营现金 净 流 量与 净 利润 的 比值, 反 映 公司 本 期经 营 活动产 生 的 现金 净 流 量与 净 利润 之 间的 比率 关 系。 该 比率 越 大, 一般 说 明公 司 盈利 质 量就 越高 。 本基 金 考察 公司过 去两 年的 盈利 现金 比率, 并与 同行 业平 均水 平进行 比较 。 此 外 , 本基 金 还将 关 注公司 盈 利 的构 成 、盈 利 的主要 来 源 等, 全 面分 析 其盈利 能 力 和质 量。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44 (2) 定性 分析 定 性 分 析主 要 通过 行 业发展 前 景 及竞 争 格局 考 察、公 司 竞 争力 分 析、 公 司可持 续 成 长潜 力评估 及投 资吸 引力 评估 等四个 层次 进行 选股 。 1)行 业发 展前 景及 竞争 格 局考察 根 据 行 业所 处 生命 周 期、产 业 竞 争结 构 、近 期 发展趋 势 等 数方 面 因素 对 各行业 的 相 对盈 利 能 力及 投 资吸 引 力进 行评 价 。本 基 金将 致 力于 从那 些 处于 成 长期 、 发展 前景 光 明、 盈 利能 力 强 的行 业 ,发 掘 具有 持续 增 长潜 力 的公 司 。此 外, 对 于传 统 行业 , 本基 金将 会 致力 发 掘那 些应用 新技 术或 新商 业模 式等途 径创 造客 户需 求或 扩大客 户群 体及 市场 份额 的上市 公司 。 2)公 司竞 争力 分析 考 察 公 司的 竞 争战 略 ,从公 司 治 理、 经 营机 制 、品牌 、 生 产成 本 、营 销 、产品 研 发 、技 术、 财 务管 理等 方面, 评价 上市公 司在 所处 行业 中的 竞争力 及相 对竞 争地 位。 那些具 有清 晰 、 合 理 的竞 争 战略 , 主营 业务 突 出, 在 品牌 、 技术 、自 主 创新 能 力等 方 面具 有明 显 竞争 优 势的 公司是 本基 金深 入研 究的 对象。 3)可 持续 成长 能力 评估 结 合 公 司所 处 行业 特 性及公 司 在 行业 内 的相 对 竞争地 位 , 分析 公 司可 持 续成长 能 力 ,选 择预期 未 来 3-5 年或 更长 时间, 公司 主营 业务 收入 、主营 业务 利润 具有 较高 可持续 成长 速 度 的 公 司进 行 跟踪 研 究。 其中 可 持续 成 长速 度 是公 司未 来 一段 时 间剔 除 掉短 期非 经 营性 或 者非 正常收 入或 者损 失后 的增 长速度 。 4) 投 资吸 引力 评估 运用自 由现 金流 折现(Discounted Free Cash Flow ) 等估值 模型 评估 公司 股票 市场价 值, 并结 合PEG 等指 标, 选择 具有较 高 安 全边 际与 投资 吸引力 的股 票, 构建 投资 组合。 3、固 定收 益品 种投 资策 略 由 于 流 动性 管 理及 策 略性投 资 的 需要 , 本基 金 将进行 国 债 、金 融 债 、 企 业债 等 固 定 收益 类 证 券以 及 可转 换 债券 的投 资 。 本 基 金采 用 的固 定收 益 品种 主 要投 资 策略 包括 : 久期 策 略、 期限结 构策 略和 个券 选择 策略等 。 另外, 本基 金在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的投 资中 , 将 利用 自下而 上的 公司 、 行 业层 面定性 分析 , 结合Z-Score 、KMV 等数 量 分析模 型 ,测 算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的违 约风 险 。考 虑 海外市 场高 收益 债 违 约事 件 在不 同 行业 间的 明 显差 异 ,根 据 自上 而下 的 宏观 经 济及 行 业特 性分 析 ,从 行 业层 面 对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违 约风 险 进行 多 维度 的 分析 。个 券 的选 择 基于 风 险溢 价与 通 过公 司 内部 模型测 算所 得违 约风 险之 间的差 异, 结合 流动 性、 信息披 露、 偿债 保障 等方 面的考 虑。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45 4、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充 分 考虑股 指 期 货的 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 风 险特 征 ,通 过 资产配 置 、 品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旨 在通过 股指 期货 实现 基金 的套期 保值 。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 证 为 本基 金 辅助 性 投资工 具 , 其投 资 原则 为 有利于 基 金 资产 增 值。 本 基金在 权 证 投资 方面将 以价 值分 析为 基础 , 在 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 析 其合理 定价 的基 础上 , 立 足于无 风险 套利 , 尽力减 少组 合净 值波 动率 ,力求 稳健 的超 额收 益。 6、投 资决 策依 据与 决策 程 序 (1) 投资 依据 1)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等 的相 关规 定; 2)经 济运 行态 势和 证券 市 场走势 。 (2) 投资 管理 体制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实行 投 资决策 委 员 会领 导 下的 基 金经理 团 队 制。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负 责 制定 基 金 投资 方 面的 整 体投 资计 划 与投 资 原则 ; 确定 基金 的 投资 策 略和 在 不同 阶段 的 重大 资 产配 置 比 例, 包 括大 类 资产 配置 比 例( 股 票、 可 转换 债券 及 其他 债 券) 以 及各 类属 资 产内 部 行业 比 例 等; 审 批基 金 经理 提出 的 投资 组 合计 划 和重 大单 项 投资 。 基金 经 理根 据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的决策 ,负 责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调整 和日 常管 理等 工作。 (3) 投资 程序 1)金 融工 程部 运用 风险 监 测模型 以及 各种 风险 监控 指标 ,结 合公 司内 外研 究 报告 ,对 市 场预期 风险 和投 资组 合风 险进行 风险 测算 与归 因分 析,依 此提 出研 究分 析报 告。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依据 金 融工程 部 、研 究开 发部 等 部门提 供的 研究 报告 , 定 期召开 或遇 重 大 事项 时 召开 投 资决 策会 议 ,决 策 相关 事 项。 基金 经 理根 据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的 决议 , 进行 基金投 资管 理的 日常 决策 。 3)基 金经 理以 基金 合同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决议 、 金 融工程 部和 研究 开发 部研 究报告 等为 依据建 立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 4 ) 交易 管理 部根 据基 金经理 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 略,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种 的 交 易 。 5)金 融工 程部 等部 门根 据 市场变 化定 期和 不定 期对 基金进 行投 资绩 效评 估 , 并提供 相关 绩效评 估报 告。 稽核 监察 部对投 资计 划的 执行 进行 日常监 督和 实时 风险 控制 。 6)基 金经 理结 合个 券的 基 本面情 况 、流 动性 状况 、 基金申 购和 赎回 的现 金流 量情况 、 金 融 工 程部 和 稽核 监 察部 的绩 效 评估 报 告和 对 各种 风险 的 监控 和 评估 结 果, 对投 资 组合 进 行监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46 控和调 整。 7)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有权 根据 市场 环境 变化 和实际 需 要 调整上 述投 资程 序, 并在 招募说 明书 中更 新。 ( 四)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80 %-95% ; 投 资于 债券、 债券 回 购、 货 币市 场 工 具、 银 行存 款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的 5%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所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以 后 ,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权证 , 相关投 资比 例如 下: 1)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2)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 支 持证券 ,相 关投 资比 例如 下: 1)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3)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5)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7)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47 (8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9) 本基 金如 投资 于股 指 期货, 相关 投资 比例 如下 : 1)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95% , 其中 ,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2)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3)本 基金 所 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 基 金持有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1 ) 本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基 金 管理 人 应事先 根 据 中国 证 监会 相 关规定 , 与 基金 托 管 人在 本 基金 托 管协 议中 明 确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 的比 例 ,根 据 比例 进行 投 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制 订 严格 的 投资 决策 流 程和 风 险控 制 制度 ,防 范 流动 性 风险 、 法律 风险 和 操作 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12)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期货 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相 关证 券可 交易 的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 金,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48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 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行政 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 消 或变 更 上述 限 制,如 适 用 于本 基 金, 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或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90%×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 率+ 10%× 中 证综合 债指 数 收益率 本基金 采用 沪 深 300 指数 作为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基 准主 要因 为: (1) 沪深 300 指数 是上 海 和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第 一次 联合发 布的 反 映 A 股市 场 整体走 势的 指 数 ,指 数 样本 覆 盖了 沪深 市 场六 成 左右 的 市值 ,具 有 较强 的 独立 性 、代 表性 和 良好 的 市场 流动性 ; (2)沪深 300 指数 是一 只 符合国 际标 准的 优良 指数 ,该 指数 体现 出与 市场 整 体表现 较高 的 相 关度 , 且指 数 历史 表现 强 于市 场 平均 收 益水 平, 风 险调 整 后收 益 也较 好, 具 有良 好 的投 资价值 ; (3)沪深 300 指数 编制 方 法的透 明度 较高 ; 且具 有 较高的 市场 认同 度和 未来 广泛使 用的 前景, 使基 金之 间更 易于 比较。 中 证 综 合债 券 指数 是 综合反 映 银 行间 和 交易 所 市场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央 票 及 短期 融资券 整 体 走势 的 跨市 场债 券 指数 。 该指 数 编制 合理 、 透明 、 运用 广 泛, 具有 较 强的 代 表性 和 权 威性 , 能够 更 全面 地反 映 我国 债 券市 场 的整 体价 格 变动 趋 势 。 选 用上 述业 绩 比较 基 准能 够真实 、客 观地 反映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如 果 今 后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化 , 或 证券 市 场中 有 其他代 表 性 更强 或 者更 科 学客观 的 业 绩比 较 基 准适 用 于本 基 金时 ,本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依据 维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益 的 原则 , 根据 实 际 情况 对 业绩 比 较基 准进 行 相应 调 整。 调 整业 绩比 较 基准 应 经基 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49 本 基 金 为股 票 型基 金 ,基金 的 预 期风 险 与预 期 收益高 于 混 合型 基 金、 债 券型基 金 和 货币 市场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中 高风 险投 资品 种。 ( 七)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及 转融通 本基金 可以 根 据届 时 有效的 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 政 策的规 定 进 行融 资 融券 、 转融通 。 待 基金 参 与 融资 融 券和 转 融通 业务 的 相关 规 定颁 布 后,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不 改变 本基 金 既有 投 资目 标 、 策略 和 风险 收 益特 征并 在 控制 风 险的 前 提下 ,参 与 融资 融 券业 务 以及 通过 证 券金 融 公司 办 理 转融 通 业务 , 以提 高投 资 效率 及 进行 风 险管 理。 届 时基 金 参与 融 资融 券、 转 融通 等 业务 的 风 险控 制 原则 、 具体 参与 比 例限 制 、费 用 收支 、信 息 披露 、 估值 方 法及 其他 相 关事 项 按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执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 (八)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董 事 会 及董事 保 证 本报 告 所载 资 料不存 在 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陈述 或 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复核 了 本 报告 中 的财 务 指标 、净 值 表现 和 投资 组 合报 告等 内 容, 保 证复 核 内容 不存 在 虚假 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668,891,831.21 91.28 其中: 股票 668,891,831.21 91.2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3,249.60 0.00 其中: 债券 23,249.60 0.0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50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8,308,476.24 5.23 7 其他资 产 25,570,871.15 3.49 8 合计 732,794,428.20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76,405,144.08 38.9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0,452,267.09 5.7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1,427,828.79 4.43 J 金融业 172,458,774.89 24.29 K 房地产 业 52,837,120.41 7.4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9,318,235.75 4.13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1,022,017.32 1.55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51,206,566.95 7.21 S 综合 3,763,875.93 0.53 合计 668,891,831.21 94.23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51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623,555 51,094,096.70 7.20 2 002223 鱼跃医 疗 882,946 50,998,960.96 7.18 3 002739 万达院 线 226,672 50,293,983.36 7.08 4 601601 中国太 保 1,401,966 42,311,333.88 5.96 5 600401 *ST 海润 9,000,000 34,380,000.00 4.84 6 002672 东江环 保 1,386,205 29,318,235.75 4.13 7 600682 南京新 百 629,515 23,625,697.95 3.33 8 600728 佳都科 技 699,789 23,575,891.41 3.32 9 601166 兴业银 行 1,250,531 21,571,659.75 3.04 10 600657 信达地 产 2,485,793 20,482,934.32 2.89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23,249.60 0.00 8 其他 - - 9 合计 23,249.60 0.00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10031 航信转 债 160 23,249.60 0.00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52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 基 金 本报 告 期未 投 资股指 期 货 。若 本 基金 投 资股指 期 货 ,本 基 金将 根 据风险 管 理 的原 则 , 以套 期 保值 为 主要 目的 , 有选 择 地投 资 于股 指期 货 。套 期 保值 将 主要 采用 流 动性 好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 基 金 在进 行 股指 期 货投资 时 , 将通 过 对证 券 市场和 期 货 市场 运 行趋 势 的研究 , 并 结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充 分 考虑股 指 期 货的 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 风 险特 征 ,通 过 资产配 置 、 品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法律法 规对 于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策 略另 有规 定的, 本基 金将 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执 行。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报 告期 内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除 “*st 海润 ” 、 “中 国 平安 ” 公告 违规 情况外 ) , 没有 被监 管部 门 立案调 查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况。 根据 2014 年 12 月 8 日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下简 称 “ 中国 证监 会 ” )发布 对 该 公 司 控股 子 公司 平 安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以 下简 称 “ 平 安证 券 ”) 的 《中 国证 券 监督 管 理委 员会行 政处 罚决 定书 》 〔2014 〕103 号, 决定 对平 安 证券给 予警 告, 没收 海联 讯保荐 业务 收入 400 万 元, 没收 承销 股票 违法所 得 2,867 万 元, 并 处以 440 万元 罚款 ;同 时 对保荐 人韩 长风 、 霍永涛 给予 警告 ,并 分别 处以 30 万 元罚 款, 撤销 证 券从业 资格 。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53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此前 投 资中国 平 安 股票 时 ,严 格 执行了 公 司 的投 资 决策 流 程,在 充 分 调研 的基础 上, 按规 定将 该股 票纳入 本基 金股 票 池 , 而 后进行 了投 资, 并进 行了 持续的 跟踪 研 究 。 该 情 况发 生 后, 本 基金 管理 人 就中 国 平安 子 公司 受处 罚 事件 进 行了 及 时分 析和 研 究, 认 为平 安 证 券存 在 的违 规 问题 对公 司 经营 成 果和 现 金流 量未 产 生重 大 的实 质 影响 ,对 该 公司 投 资价 值未产 生实 质影 响。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继续 对该 公司 进行跟 踪研 究。 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发 布《 关于 对海润 光伏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股 东 、 董事长 兼总 经 理YANG HUAIJIN ( 杨怀 进) 、股 东江 阴 市九润 管业 有限 公司 、 江 苏紫金 电子 集团 有限公 司及 有关 责任 人予 以纪律 处分 的决 定》 , 上交 所决定 对海 润光 伏科 技股 份 有限 公司 股 东 、 董事长 兼总 经理 YANG HUAIJIN ( 杨怀 进) 予以 公开 谴责; 对海 润光 伏科 技股 份有限 公司 股 东 江 阴 市九 润 管业 有 限公 司、 江 苏紫 金 电子 集 团有 限公 司 和海 润 光伏 科 技股 份有 限 公司 董 事李 延 人 、任 向 东、 吴 益善 、张 永 欣、 张 正, 独 立董 事洪 冬 平、 金 曹鑫 、 徐小 平予 以 通报 批 评。 对于上 述纪 律处 分, 将抄 报江苏 省人 民政 府, 并记 入上市 公司 诚信 档案 。 本基金 管理 人此 前投 资*st 海润 股票 时, 严格 执行 了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在 充分调 研的 基础上 ,按 规定 将该 股票 纳入本 基金 股票 池, 而后 进行了 投资 ,并 进行 了持 续的跟 踪研 究。 该情况 发生 后 ,本 基 金 管 理人就*st 海润 受处 罚事 件进行 了及 时分 析和 研究 ,认 为*st 海 润存 在 的 违规 问 题对 公 司经 营成 果 和现 金 流量 未 产生 重大 的 实质 影 响, 对 该公 司投 资 价值 未 产生 实质影 响。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继续 对该 公司 进行 跟踪 研究。 11.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情 况。 11.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57,026.6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4,733,213.5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011.08 5 应收申 购款 171,619.9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54 9 合计 25,570,871.15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002223 鱼跃医 疗 50,998,960.96 7.18 重大事 项 2 002739 万达院 线 50,293,983.36 7.08 重大事 项 3 600401 *ST 海润 34,380,000.00 4.84 非公开 发行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本基金 业绩 截止 日 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并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本 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恪 守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 勉 尽责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 金一 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 益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 来表 现。 投 资有 风 险,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4 年 9 月 15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2.32% 1.22% 40.22% 1.41% -27.90% -0.19% 2015 年上 半年 34.33% 2.26% 24.35% 2.03% 9.98% 0.23% 2014 年 9 月 15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50.89% 1.93% 74.37% 1.82% -23.48% 0.11% 注:2014 年9 月15 日为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十二、基 金 的 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各 类 证 券及 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 款 本息 和 基金 应 收的申 购 基 金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55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 、 规范 性 文件 为 本基金 开 立 资金 账 户、 证 券账户 以 及 投资 所 需 的其 他 专用 账 户。 开立 的 基金 专 用账 户 与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机 构 和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 财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 机 构的 财 产, 并 由基金 托 管 人保 管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 售 机构 以 其自 有的 财 产承 担 其自 身 的 法律 责 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本 基 金财 产 行使 请求 冻 结、 扣 押或 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因 依 法 解散 、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等原因 进 行 清算 的 , 基金 财 产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 产。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运 作 基金 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 其固 有 资 产产 生 的债 务 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运 作不 同 基金 的 基金 财 产所 产生 的 债权 债 务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的 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 的交易 日 以 及国 家 法律 法 规规定 需 要 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 拥有 的 股票 、 权证、 股 指 期货 合 约、 债 券和银 行 存 款本 息 、应 收 款项、 其 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券 (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 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 发行 机 构 未发 生 影响 证 券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 发行 机 构发 生影 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56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的 估 值方 法 估值 ;非 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的 股 票, 按 监管 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6、 股 指期 货合 约估 值方 法 : (1) 股指 期货 合约 以结 算 价格进 行估 值; (2)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7、 基 金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 按 成本 估值 。 国 家 有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估 值 。 8、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9、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规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57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 即通 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 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 会计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 暂停 估 值时 除 外。 基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 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将 采 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 基 金资 产 估值的 准 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册 登 记机 构、 或 销售机 构 、 或 投 资人 自 身的 过 错造 成估 值 错误 , 导致 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 失 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 对 由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 受损 方” ) 的 直接 损 失按下 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差 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 误已 发 生, 但尚 未 给 当事 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行 更 正, 因 更正 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费 用 由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未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58 及 时 更正 已 产生 的 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 人造 成 损失 的, 由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 担 赔偿 责 任 ;若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 正而 未 更 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 。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 应对 更 正的 情 况向 有关 当 事人 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 方 仍应 对 估值 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不 返还 或 不全 部返 还 不当 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 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 内对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享 有要 求 交付 不 当得 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已 经 将此 部分 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 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 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估 值错误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 额净 值 计算 出现 错 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 予以 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59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 算,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 并发 送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 净 值计 算结 果 复核 确 认后 发 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的 第 8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 货 交 易所 及 登记结算 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国 家 会 计政 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 更等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 现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必 要 的措 施 减轻或 消 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 除相关 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基 金 未分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 中已实 现 收 益的 孰低数 。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每 份基 金 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 份基金份额 该次可供分配 利润的 10%,若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60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 红 利自 动 转为 基 金份 额进 行 再投 资 ;若 投 资人 不选 择 ,本 基 金默 认 的收 益分 配 方式 是 现金 分红; 3、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明 截 止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的可 供 分 配利 润 、基 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 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时所 发 生的银 行 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 费用由 投 资 人自 行 承担 。 当投资 人 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 一 定金 额 ,不 足于 支 付银 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可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61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在 未来系 统条 件允 许的 情况 下,本 基金 可上 市交 易)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5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费 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与 基 金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H =E ×0.2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费 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与 基 金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上述 “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 中第 3 -10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 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62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计 和 审 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照 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 定 披露 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 披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在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时间内 , 将 应予 披 露的 基 金信息 通 过 中国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63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 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 证基 金 投资 人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 方式 查 阅或 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 四 ) 本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 应 采用 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 金合 同 》是 界 定《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 义务 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 开 的规 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 基金 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资 人重 大利 益 的事 项 的法 律文件 。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人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集中 申购 、申 购 和赎 回 安排 、基 金 投资 、 基金 产 品特 性、 风 险揭 示 、信 息 披露 及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 书 并登 载 在网 站 上, 将更 新 后的 招 募说 明 书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媒体 上 ;基 金管 理 人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 系 的法 律文件 。 2、 集 中申 购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额 集 中 申购 的 具体 事 宜编制 集 中 申购 公 告, 并 在披露 招 募 说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64 3、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 回 前,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至 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销 售机 构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个 市 场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前款 规定 的 市场 交 易日 的 次日 ,将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4、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计 算 方式 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 在 基金 份 额销 售机 构 查阅 或 者复 制前述 信息 资料 。 5、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 于网 站 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 报告 的 财务 会计 报 告应 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6、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以 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 款 所 称重 大 事件 , 是指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权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 格产生 重 大 影响 的下列 事件 :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65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 基 金管 理 人及 其 董事、 总 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 管理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重行 政 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6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 )更 换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 20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2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3 )本基 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7、 澄 清公 告 在 《 基 金合 同 》存 续 期限内 , 任 何公 共 媒体 中 出现的 或 者 在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息 可 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 格 产生 误 导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大 波 动的 ,相 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知 悉后 应 当立 即 对该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66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9、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相关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基 金投资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后两个 交 易 日内 , 在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媒体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0 、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相关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 定 期报 告 和招 募 说明书 ( 更 新) 等 文 件中 披 露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 况, 包 括投 资 政策 、持 仓 情况 、 损益 情 况、 风险 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 和 投资目 标等 。 11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建 立健 全 信息 披 露管理 制 度 ,指 定 专人 负 责管理 信 息 披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披 露 基 金信 息 ,应 当 符合中 国 证 监会 相 关基 金 信息披 露 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法 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的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 制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 金定 期 报告 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等公 开披 露 的相 关 基金 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金 管理 人 出具 书 面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除 依 法 在指 定 媒体 上 披露信 息 外 ,还 可 以根 据 需要在 其 他 公共 媒 体 披露 信 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 媒体 不 得早 于 指定 媒体 披 露信 息 ,并 且 在不 同媒 介 上披 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 出 具审计 报 告 、法 律 意见 书 的专业 机 构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书 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 置 备于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销 售机构 的 住 所,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67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十 八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 券 市 场价 格 受到 经 济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 心理和 交 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 素的影 响 ,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 策风 险 。因 国 家宏 观政 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 、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 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 金投资 于债券 与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 国 债的 价 格和 收 益率 ,影 响 着企 业 的融 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 金 投资 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 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 上 市公 司 经营 风 险。 上市 公 司 的经 营 好坏 受多 种因 素 影 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 务 状 况、 市 场 前景 、 行业 竞 争、 人员 素 质等 , 这些 都 会导 致企 业 的盈 利 发生 变 化。 如果 基 金所 投 资的 上 市 公司 经 营不 善 ,其 股票 价 格可 能 下跌 , 或者 能够 用 于分 配 的利 润 减少 ,使 基 金投 资 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的 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 通 货膨胀 的影 响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 (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 金 管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金 管 理 人的 知 识、 经 验、判 断 、 决策 、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和 对 经济 形 势、 证券 价 格走 势 的判 断 ,从 而影 响 基金 收 益水 平 。因 此, 本 基金 的 收益 水 平 与本 基 金管 理 人的 管理 水 平、 管 理手 段 和管 理技 术 等相 关 性较 大 。因 此本 基 金可 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 三)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 的 流动 性 风险 主 要表现 在 两 方面 : 一是 基 金管理 人 建 仓时 或 为实 现 收益而 进 行 组合 调 整 时, 可 能由 于 市场 流动 性 相对 不 足而 无 法按 预期 的 价格 将 股票 或 债券 买进 或 卖出 ; 二是 为 应 付投 资 人的 赎 回, 基金 管 理人 的 现金 支 付出 现困 难 ,被 迫 在不 适 当的 价格 大 量抛 售 股票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68 或债券 。两 者均 可能 使基 金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四)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是股票 型 基金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80%-95%; 投 资于 债券、 债券 回 购、 货 币市 场 工 具、 银 行存 款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的 5%。 因此 股市 、债 市的 变化将 影响 到基 金业 绩 表 现。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发挥 专业研 究优 势 , 加 强 对市 场 、上 市 公司 基本 面 和固 定 收益 类 产品 的深 入 研究 , 持续 优 化组 合配 置 ,以 控 制特 定风险 。 本 基 金 可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由于 发 行 人自 身 特点 , 存在一 定 的 违约 风 险 。同 时 单只 债 券发 行规 模 较小 , 且只 能 通过 两大 交 易所 特 定渠 道 进行 转让 交 易 , 存 在流 动性风 险。 本 基 金 可投 资 股指 期 货,股 指 期 货采 用 保证 金 交易制 度 , 由于 保 证金 交 易具有 杠 杆 性, 当 出 现不 利 行情 时 ,股 价指 数 微小 的 变动 就 可能 会使 投 资人 权 益遭 受 较大 损失 。 股指 期 货采 用 每 日无 负 债结 算 制度 ,如 果 没有 在 规定 的 时间 内补 足 保证 金 ,按 规 定将 被强 制 平仓 , 可能 给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 五) 其他 风险 除以上 主要 风险 以外 ,基 金还可 能遇 到以 下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员 配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 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从 而带 来 风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 对于 可 不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的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69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 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70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方 案 , 将基 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扣 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 限于 : 1)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财 产 ; 2 )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基 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 费 用 ; 3)销 售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5)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有 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保 护 基金 投资人 的利 益; 6)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7)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8)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并 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9)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0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1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71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2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3 )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 名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施 其 他 法律 行为; 14 ) 选 择、 更 换律 师 事务所 、 会 计师 事 务所 、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基 金 提供服 务 的 外部 机构; 15 ) 在 符合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前 提下 , 制订 和 调整有 关 基 金 集 中 申购 、 申购、 赎 回 、转 换的业 务规 则;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 限于 : 1) 依 法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集中 申购 、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基 金 财 产和 基 金管 理 人的 财产 相 互独 立 ,对 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 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 投资;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 集 中申 购 、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等 法律 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 规定 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72 13 ) 按 《基 金 合同 》 的约定 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及 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分 配 基 金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7 ) 确 保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 人 提 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 资料在 规 定 时间 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 人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时 间和 方 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 有 关的 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并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或损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权益 时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金托 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 当 基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务 委 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 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 基金事 务 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 )建 立并 保存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 限于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 产 ; 2 )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获得 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 费 用 ;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 基金 合 同》 及国 家 法 律 法规 行 为, 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 事人 的 利益 造成 重 大损 失 的情 形 ,应 呈报 中 国证 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 的利 益;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73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 资 金账 户 、 证 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 、期 货 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 限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 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 保 基金财 产的 安 全 ,保 证 其托 管 的基 金财 产 与基 金 托管 人 自有 财产 以 及不 同 的基 金 财产 相互 独 立; 对 所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金 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证 不 同基 金 之间 在账 户 设置 、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等 投 资所需 账户 , 按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季 度 、半 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说 明基金 管 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 面 的运 作 是否 严格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 合基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74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和银 行 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 赔 偿责 任 ,其 赔 偿责任 不 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按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 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金投资 人 持 有本 基 金基金 份 额 的行 为 即视 为 对《基 金 合 同》 的 承认 和 接受, 基 金 投资 人 自 依据 《 基金 合 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 成 为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 基金 合同 》 的当 事 人, 直 至 其不 再 持有 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75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 集 中申 购 、 申 购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组成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合法 授 权代表 有 权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或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的 除外 )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 ; 8 ) 变 更基 金 投资 目 标、 范围 或 策 略( 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或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的 除外) ;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提 议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 计算 , 下同 )就 同 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76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的费 用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 回 费率 或 在 对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在 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 情况下 ,安 排本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事宜 ; 5)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6)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7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 情 形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 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77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配 合,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的 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 记 日 。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 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 证机 关 及其 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 人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表 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过 现 场 开会 方 式、 通 讯开会 方 式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场 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本 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 票 授权 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会 时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 代表 应当 列 席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不 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 响表 决 效力 。现 场 开会 同 时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 进行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7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若到 会者 在权益 登记 日 代 表 的 有效 的 基金 份 额少 于本 基 金在 权 益登 记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 可 以在 原 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 6 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 登记 日 代表 的有 效 的基 金 份额 应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2)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到 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会 议召 集 人在 基 金托 管 人( 如果 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 关的 监 督下 按照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 方式 收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基 金托 管 人或 基 金管 理 人经 通知 不 参加 收 取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 影 响表 决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若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意 见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小 于 在权 益登 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 可 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月 以 内 , 就原 定 审议 事 项重 新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应 当有 代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 的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代 理 人出 具的 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 定,并 与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79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 管 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 可采 用其他 非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4) 在会 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基金 亦可 采用 其他 非现 场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场 方 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 议程 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 行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 内 容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 的 重大 事 项,如 《 基 金合 同 》的 重 大修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 法规及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事 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发 出召 集 会议 的 通知后 , 对 原有 提 案的 修 改应当 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 下列第 七 条 规定 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大 会 主持 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 后进 行 表决 ,并 形 成大 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 代表 未能 主 持大 会 的情 况 下, 由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其 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 主持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和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二分 之 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 一) 选 举产 生 一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作为 该 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 议 召 集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会 议 人 员的 签 名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加 会 议人 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 系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80 (1)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 做出 。 除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 定外 ,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计 票 时监 督 员及公 证 机 关均 认 为有 充 分的相 反 证 据证 明 , 否则 提 交符 合 会议 通知 中 规定 的 确认 投 资 人 身份 文 件的 表 决视 为 有效 出席 的 投资 人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视为 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 清或 相互 矛 盾的 视 为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 内并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 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 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 员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如 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自 行 召集 或大 会 虽然 由 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未 出 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 结 果 。 3)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在 宣布 表 决 结果 后 立即 对 所投 票数 要 求进 行 重新 清 点。 监票 人 应当 进 行重 新 清点 ,重 新 清点 以 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 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 的 两名 监 督员 在 基金托 管 人 授权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81 代 表 (若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 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 对 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派 代表 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 证书 全 文、 公证 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对 全 体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均 有 约束 力。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 等的规 定, 凡 是 直接 引 用法 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 将 来法 律 法规 修改 导 致相 关 内容 被 取消 或变 更 的,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 合同 的 解 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 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 并 自决 议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82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成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律 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 定的 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方 案 , 将基 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扣 除 基 金财 产 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83 各 方 当 事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的 或 与《基 金 合 同》 有 关的 一 切争议 , 应 经友 好 协 商解 决 ,但 若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 解 决的 , 则任 何一 方 有权 将 争议 提 交位 于北 京 市 的 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按 照 其时 有 效的 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裁 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恪 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人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 基 金 合同 》 可印 制 成册, 供 投 资者 在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销 售 机构的 办 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二 十 一 、 托 管 协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 码:200082 法定代 表人 : 唐 建光 成立日 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仟 万 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84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发 放 短期 、 中期 、 长期贷 款 ; 办理 国 内 外 结 算;办 理 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 债券 、 金 融债 券; 从 事 同业 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 信用 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险 业 务; 提供 保 管箱 服 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等监 管部 门 批准 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 金合 同 》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 金 托 管人 要 求的 格 式提 供投 资 品种 池 ,以 便 基金 托管 人 运用 相 关技 术 系统 ,对 基 金实 际 投资 是否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查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对象 是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含普 通股 和优 先股) 、 权证 、股 指期 货 等 权 益类 金 融工 具 ,债 券等 固 定收 益 类金 融 工具 (包 括 国债 、 央行 票 据、 金融 债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次 级债 、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 地方 政 府债 券、 中 期票 据 、可 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 易可 转债) 、短 期融 资券 、资 产 支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款 等 )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未 来 若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构 允 许 基金 投 资同 业 存单、 期 权 的 , 在 不改 变 基金投 资 目 标、 不 改 变基 金 风险 收 益特 征的 条 件下 , 本基 金 可参 与同 业 存单 、 期权 的 投资 ,不 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具体 投资 比例限 制按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以后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80%-95% ; 投资 于债 券、债 券 回 购 、 货币 市 场工 具 、银 行存 款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5% ;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高 于 20% ; 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85 除 股 指期 货 合约 所 需缴 纳的 交 易 保 证 金以 后 ,本 基金 保 留的 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投 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80 %-95% ; 投 资于 债券 、 债 券回 购 、 货 币市 场 工 具、 银 行存 款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的 5%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所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以 后 ,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投 资于 权 证 , 相关投 资比 例如 下: 1)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5)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 支 持证券 ,相 关投 资比 例如 下: 1)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3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4)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6)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7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8) 本基 金如 投资 于股 指 期货, 相关 投资 比例 如下 : 1)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 其 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86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2)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3)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4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 基 金 在开 始 进行 股 指期货 投 资 之前 , 应与 基 金托管 人 、 期货 公 司三 方 一同就 股 指 期货 开户、 清算 、估 值、 交收 等事宜 另行 签署 协议 。 (9)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持有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 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1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2 ) 法律 法 规及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的 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 投资 限 制。如 果 法 律法 规 对 上述 投 资组 合 比例 限制 进 行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为 准 。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相 关证 券可 交易 的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法规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条 第 九 款基 金 投资 禁 止行 为进 行 监督 。 基金 托 管人 通过 事 后监 督 方式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投 资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 进行 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基 金 投资 运作 之 前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符 合 法律 法 规及 行 业 标准 的 、经 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 适用 的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 名单 ,并 约 定各 交 易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易 结 算方 式。 基 金管 理 人应 严 格按 照交 易 对手 名 单的 范 围在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选 择 交 易对 手 。基 金 托管 人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是 否按 事前 提 供的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 单进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87 行 交 易。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每 半 年对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 单及 结 算方 式进 行 更新 , 新名 单 确 定前 已 与本 次 剔除 的交 易 对手 所 进行 但 尚未 结算 的 交易 , 仍应 按 照协 议进 行 结算 。 如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市 场 情况 需要 临 时调 整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 名单 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 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手 的 资 信控 制 ,按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的 交 易规 则 进行交 易 , 并负 责 解 决因 交 易对 手 不履 行合 同 而造 成 的纠 纷 及损 失,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 担由 此造 成 的任 何 法律 责 任 及损 失 。若 未 履约 的交 易 对手 在 基金 托 管人 与基 金 管理 人 确定 的 时间 前仍 未 承担 违 约责 任 及 其他 相 关法 律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对相 应损 失 先行 予 以承 担 ,然 后再 向 相关 交 易对 手 追 偿。 基 金托 管 人则 根据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成交 单对 合 同履 行 情况 进 行监 督。 如 基金 托 管人 事 后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按 照 事先 约 定的 交 易对 手或 交 易方 式 进行 交 易时 ,基 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人 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 , 应事 先 根据 中 国证监 会 相 关规 定 ,明 确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 比 例, 制 订严 格的 投 资决 策 流程 和 风险 控制 制 度, 防 范流 动 性风 险、 法 律风 险 和操 作 风 险等 各 种风 险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 人是 否遵 守 相关 制 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 置预 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 限证券 须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 网 下配 售 部分 等 在发 行时 明 确一 定 期限 锁 定期 的可 交 易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发 布 重大 消 息或 其 他 原因 而 临时 停 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 未上 市 证券 、回 购 交易 中 的质 押 券等 流通 受 限证 券 。本 基金不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本 基 金 投资 的 流通 受 限证券 限 于 可由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或 中央国 债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管 ,并 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证券 。 本 基 金 投资 的 流通 受 限证券 应 保 证登 记 存管 在 本基金 名 下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相 关 工 作的 落 实 和协 调 ,并 确 保基 金托 管 人能 够 正常 查 询。 因基 金 管理 人 原因 产 生的 流通 受 限证 券 登记 存 管 问题 , 造成 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安 全 保管 本 基金 资产 的 责任 与 损失 , 及因 流通 受 限证 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 基金 管 理人 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 险 处置 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 批 准。 风 险 处置 预 案应 包 括但 不限 于 因投 资 受限 证 券需 要解 决 的基 金 投资 比 例限 制失 调 、基 金 流动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88 性 困 难以 及 相关 损 失的 应对 解 决措 施 ,以 及 有关 异常 情 况的 处 置。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首 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 金 管 理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流 通 受 限证 券 的流 动 性风险 负 责 ,确 保 对相 关 风险采 取 积 极有 效 的 措施 , 在合 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 决 基金 运 作的 流动 性 问题 。 如因 基 金巨 额赎 回 或市 场 发生 剧 烈 变动 等 原因 而 导致 基金 现 金周 转 困难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 证提 供 足额 现金 确 保基 金 的支 付 结 算, 并 承担 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 金 因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导 致 的流 动 性风 险,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 担 任何 责 任。 如 因基 金管 理 人原 因 导致 本 基金 出现 损 失致 使 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连 带赔 偿 责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 少于投 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交 有关 书 面资 料 ,并 保证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的 有关 资 料真 实 、准 确 、 完 整。 有 关资 料 如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发 行人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 服务协 议。 4)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交 易日 内 ,在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媒 体 披 露所 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 的名 称 、数 量 、总 成本 、 账面 价 值, 以 及总 成本 和 账面 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 基 金 有关 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 比 例如 违 反有 关 限制规 定 , 在合 理 期限 内 未能进 行 及 时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在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管理 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 建立与 完 善 情况。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 债券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审 慎原则 , 制定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 控制 制 度和 信 用风 险、 流 动性 风 险处 置 预案 ,并 经 董事 会 批准 , 以防 范信 用 风险 、 流动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89 性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投 资中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是 否 符合比 例 限 制进 行 事后 监 督,如 发 现 异常 情况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乙 方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 因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 导致 的 信用 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 ,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 任何 责 任。 如 因 基金 管 理人 原 因导 致基 金 出现 损 失致 使 基金 托管 人 承担 连 带赔 偿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赔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失 。 7 、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金 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8、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托 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 及 时以 电 话提 醒或 书 面提 示 等方 式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 期纠 正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合 和 协助 基 金托 管 人的 监督 和 核查 。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书 面通 知 后应 在 下 一工 作 日前 及 时核 对并 以 书面 形 式给 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回 函 ,就 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证 , 说明 违 规原 因及 纠 正期 限 ,并 保 证在 规定 期 限内 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 定期 限 内,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 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 基 金管 理 人有 义 务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 规 、 《 基 金合 同 》和 本托 管 协议 对 基 金业 务 执行 核 查。 对基 金 托管 人 发出 的 书面 提示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 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议 的 要求 需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 督报 告的 事 项,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提 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10 、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依 据 交易 程 序已经 生 效 的指 令 违反 法 律、行 政 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 定,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由 此 造成 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1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限 期 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 管理 人 无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 据 本托 管 协议 规 定行 使监 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对 方 进行 有效 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 管人 安全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90 保 管 基金 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指 令办 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 息披 露 和监 督基 金 投资 运 作等 行为。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 本 协 议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 给基 金 管理 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 规原 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 证在 规 定 期限 内 及 时 改 正。 在上 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 托管 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 配合 基 金管 理人 的 核查 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 金管理 人并 改 正 。 3、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限 期 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 托管 人 无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 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 独 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 金合同 》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保管基 金财 产 ,如 有特 殊 情况双 方可 另 行 协商 解 决。 基 金托 管人 未 经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不 得自 行 运用 、 处分 、分 配 本基 金 的任 何资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 人依据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结 算数 据完 成场内 交易 交收 、 托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 算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 并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到账 日 基金 财 产没 有 到达 基金 账 户的 ,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 措 施进 行 催收 。由 此 给基 金 财产 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负责 向有 关 当事 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91 2、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 应 以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假借 本 基金 的名 义 开立 任 何其 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件 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 账 户办理 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3、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出 借 或未 经对 方 同意 擅 自转 让 基金 的任 何 证券 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 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 表所 托 管的 基金 完 成与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 一级 法人 清 算工 作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予以 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 金、 结 算互 保基 金 、交 收 价差 资 金等 的收 取 按照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 的 投 资业 务 ,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 关 规定 , 则基 金 托管 人比 照 上 述 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4、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管 理 人负 责 以基 金 的名义 申 请 并取 得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拆 借 市 场的 交 易资 格 ,并 代表 基 金进 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银 行 间市 场 登记 结 算 机构 的 有关 规 定, 以本 基 金的 名 义在 银 行间 市场 登 记结 算 机构 开 立债 券托 管 账户 , 持有 人 账 户和 资 金结 算 账户 ,并 代 表 本 基 金进 行 银行 间市 场 债券 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共同 代表 本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92 5、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 之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 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他 投 资品 种 的投 资业 务 时, 如 果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 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 助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约 定, 开 立有 关 账户 。 该账 户按 有 关规 则 使用 并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6、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证 券 、 银行 存 款开 户 证实书 等 有 价凭 证 由基 金 托管人 存 放 于基 金 托 管人 的 保管 库 ,也 可存 入 中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 证 券 、银 行 定期 存 款证 实书 等 有价 凭 证的 购 买和 转让 , 按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双 方 约定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7、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 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 别由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除本 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同 、 基 金 信息 披 露协 议 及基 金投 资 业务 中 产生 的 重大 合同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保证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持 有 一份 正本 的 原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重 大合 同 签署 后 及时 以加 密 方式 将 重大 合 同 传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 ,并 在 三十 个 工作 日 内将 正本 送 达基 金 托管 人 处。 重大 合 同的 保 管期 限为 《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 每个交 易日 闭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 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 交易 日对 基 金 资产 估 值。 但基 金管 理 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暂 停 估值 时 除外 。基 金 管理 人 每个 交 易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 值后 , 将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 记与 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应 包 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名 称 和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基 金 份 额持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93 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编 制和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 基 金 托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 将有 关 资料 送 交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故 拒 绝或 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 整 性。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 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 本 协 议产 生 或与 之 相关的 争 议 ,双 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 协商、 调 解 不能 解 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按 照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 得与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二 十 二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系 列 的服务 。 以 下是 主 要的 服 务内容 ,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客户 服务 专线 1、理 财咨 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94 2、全 天候 的 7 ×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 基金 净值 、 账户信 息 、公 司介 绍、 产 品介绍 、 交 易费率 等) 。 3、7×24 小 时留 言信 箱。 若不在 人工 服务 时间 或座 席繁忙 ,可 留言 ,基 金管 理人会 尽 快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回电 。 (二) 客户 投诉 及建 议受 理服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信 函 、电邮 、 传 真等 信 访方 式 提出咨 询 、 建议 、 投诉 等 需求, 基 金 管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三) 短信 提示 发送 服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拨 打 基金管 理 人 客户 服 务电 话 、网站 申 请 订制 ( 退订 ) 免费的 手 机 短信 资 讯 。内 容 包括 基 金净 值、 交 易确 认 、手 机 月度 对账 单 、生 日 节日 祝 福、 相关 基 金资 讯 信息 以及移 动资 讯刊 物等 。 ( 四) 电子 邮件 电子 刊物 发送服 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拨 打 基金管 理 人 客户 服 务电 话 、网站 申 请 订制 ( 退订 ) 免费的 电 子 邮件 资 讯 。基 金 管理 人 定期 或不 定 期向 订 制邮 件 服务 的投 资 人发 送 电子 资 讯和 电子 月 度交 易 对账 单等。 ( 五) 基金 管理 人联 系方 式 1、网 址:www.gtfund.com 2、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021-31089000 4、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 18 号 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二 十 三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关 于 新 增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金参 加齐 鲁证 券网 上交 易申购 ( 含定 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3/16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计划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3/21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95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交易所 固定 收益 品种 估值 方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3/26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4/7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4/1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直 连 渠 道 申 购 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4/1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杭 州 联 合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含定 期定 额投 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4/14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额投 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4/17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通 联 支 付 中 国 银 行 等 渠 道 费 率 优 惠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4/22 关 于 新 增 一 路 财 富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展 网 上 交 易 申 购 (含定 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5/12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5/13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5/15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5/2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额投 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5/23 关 于 新 增 长 江 证 券 开 通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并 开 展 网 上 交 易 申 购 ( 含 定 投 )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5/25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网上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5/26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5/26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5/2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额投 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6/1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96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6/3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6/4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6/6 关 于 新 增 华 鑫 证 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转 换 业 务 及 开 展 申 购 ( 含 定 投 )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6/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6/13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通 联 支 付 网 络 服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直连渠 道申 购( 含定 投)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6/13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6/1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6/24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6/27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通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6/2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6/30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7/4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7/7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京 东 旗 舰 店 开展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7/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7/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7/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7/10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7/14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7/2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7/29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97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及 开 展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8/6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任 职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8/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京 东 旗 舰 店 开展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8/13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离任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8/14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8/1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更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8/22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更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9/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9/12 二 十 四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销 售 机构 的 住所 , 投资者 可 在 办公 时 间 免费 查 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 购买 本 招募 说 明书 复制 件 或复 印 件, 但 应以 招募 说 明书 正 本为 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 十 五 、 备 查 文件 以 下 备 查文 件 存放 在 本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办 公 场 所。 投 资人 可 在办公 时 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 金鑫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公 告 ( 二)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的金鑫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文件 (三) 《国 泰金 鑫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四) 《国 泰金 鑫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二 号) 98





国泰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二〇一五 年 十月二十 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