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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盛元(202009)

南方盛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盛元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5 年09 月21 日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1 绪言.............................................................................................................................................. 4 
§2 释义.............................................................................................................................................. 5 
§3 基 金管 理人 .................................................................................................................................. 8 
§4 基 金托 管人 ................................................................................................................................ 17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6 基 金的 募集 ................................................................................................................................ 62 
§7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63 
§8 基 金的 封闭 期和 转型 ................................................................................................................ 64 
§9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65 
§ 10 基 金的 投资 .............................................................................................................................. 74 
§ 11 基金 的财 产 .............................................................................................................................. 86 
§ 12 基 金资 产估 值 .......................................................................................................................... 87 
§ 13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92 
§ 14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94 
§ 15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97 
§ 16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98 
§ 17 风 险揭 示 ................................................................................................................................ 102 
§ 18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05 
§ 19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08 
§ 20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21 
§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30 
§ 22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33 
§ 23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方 式 ............................................................................................ 136 
§ 24 备 查文 件 ................................................................................................................................ 136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08 年 2 月 1 日 证监 许可[2008]215 号文 核准 募集 ,基 金 合同于
2008 年3 月21 日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承担 基金 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资 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封闭 期内基 金份 额不
能赎回 或转 让的 风险 等等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 基金 合同》。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5 年 9 月 21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5 年6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 §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以及《 南方 盛元 红利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 §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南方 盛元红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 指 《南 方盛 元红 利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南 方盛 元红 利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南方 盛元红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南方 盛元 红利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自 2004 年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1 年6 月9 日 颁 布、同 年10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人 投资者 :指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自然 人 17.机构 投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合 法注册 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18.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现 实有 效的相 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 以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 19.投资 人:指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基金 销售业 务 : 指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南 方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4.代销 机构: 指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网点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注册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业 务,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7.注册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 的机构 。基 金的注册 登记 机构为 南方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8.基金 账户: 指注 册登记 机构为投 资人 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 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基金 募集期 :指 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 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 的期 间,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基金 封闭期 :指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至基 金开 始办理赎 回业 务的期 间, 本基金 封 闭期 为1 年 35.工 作日 :指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6.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7.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38.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39.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0.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 41.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2.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基金 转换: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 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 人届 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 且 由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登 记结算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4.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 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 实施 的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指 投资人通 过有 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 扣款 日、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6.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 价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4.不可 抗力: 指本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 抗拒、无 法避 免且在 本基 金合同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 用、 没 收、 恐 怖袭击 、 传 染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 §3 基金 管理人 3.1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文 批准 , 由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元 人民 币。2005 年 ,经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行 增资 扩 股, 注 册资 本达1.5 亿元 人民币 。2010 年, 经证 监许 可[2010]1073 号文 核准 深圳 市机 场 ( 集 团) 有限 公司 将其持 有 的30% 股权 转让 给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2014 年公 司进 行增 资 扩股, 注册 资本 金 达 3 亿元 人民 币。 目 前股权 结构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45%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30% 、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15% 及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10% 。 3.2 主要人 员情 况 3.2.1 董事 会成 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华 泰金 融控 股 (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河海 大学 技术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博士 学位。1994 年8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 历 任总裁 秘书 、 投资银 行一 部业务 经理 、 上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 部 副 总经理 、 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总裁 助理 兼董 事会 办公 室主任 、 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现 任华 泰证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委 员;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华 泰金 融控股 (香 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南京 林业 大学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硕士 学位。1994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并一 直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任 人事处 职员 、人 事处 培训 教育科 科长 、 投资银 行总 部股 票事 务部 副总经 理 、 投 资银行 一部 副总经 理 、 投 资银行 一部 高级经 理 、 投 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发行 部经理 、 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 理、 投 资银 行总 部业 务总 监 、 总裁 助理、 副总裁 、 董 事会 秘书 等职 务。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的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董 事会 秘书;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 华 泰紫 金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 江 苏股 权交易 中心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 华 泰瑞 通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江 苏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证 通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夏桂英女 士, 董事, 中共 党员,高 级经 济师,26 年 法律公司 管理 经济工 作从 业经历 。 毕业于 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律 专业, 获法 学硕 士 学 位。 曾 先后担 任中 国政 法大 学中 国法制 研究 所 教师 、 深 圳市 人大法 工委 办公室 主任 科员 、 深 圳市 光通发 展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 深 圳市 投 资管理公 司总 法律顾 问、 深圳市对 外劳 动服务 有限 公司党总 支书 记、董 事长 等职。2004 年 10 月加 入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公司 ,历 任法律 事务 部部长、 企业 一部部 长职 务。现任 深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深圳 市通 产集 团有 限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城 市建 设开 发 (集 团)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中小 企业 信用 融资 担保 集团有 限公 司 董事。 项建国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中南 财 经 大学 财务会 计专 业。曾 在江 西财 经大 学任 教并担 任审 计教 研室 副主 任,其 后在 深圳 蛇口 信德 会计师 事务 所 、 深圳市 商贸 投资 控股 公司 、 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任职 , 历 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长、 投资 发展 部部 长、 企 业一 部部 长、 战 略发 展部部 长, 长期 从事 投融 资、 股 权管 理、 股东事 务等 工作 。 现 任深 圳市投 控产 业园 区开 发运 营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 国深 圳对外 贸易 ( 集 团) 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监 事、 华 润五 丰肉 类食 品 ( 深圳)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建 筑设 计研 究总院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自成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 历任厦 门大 学哲 学系 团总 支副书 记 、 厦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办 公室主 任、 营业 部经 理、 计财部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工 会主 席、 党总支 副书 记 。 现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投 资总 监;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兴业 创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兴 证( 香港 )金 融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 杨小松 先生 , 总 裁,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行 会 计 专业翻 译 , 光 大银 行证 券 部职员 , 美 国NASDAQ 实习 职员 , 证 监会 处长 、 副主 任。2012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担 任督 察长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党 委副 书记。 姚景源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硕 士。 历任 国家 经委 副处长 、 商 业部 政策 研究 室副处 长、 国际合 作司 处长 、 副 司长 、 中国 国际 贸易 促进 会商 业行业 分会 副会 长、 常务 副会长 、 国 内贸 易部商 业发 展中 心主 任、 中国商 业联 合会 副会 长、 秘书长 、 安 徽省 政府 副秘 书长、 安徽 省阜 阳市政 府市 长、 安徽 省统 计局局 长、 党组 书记 、 国 家统计 局总 经济 师兼 新闻 发言人 。 现 任国 务院参 事室 特约 研究 员, 中国经 济 50 人 论坛 成员 , 中国统 计学 会副 会长 。 李心丹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专 家, 国务 院学 位委 员会、 教育 部全国 金融 硕士 专业 学位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历 任东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助教 、 讲 师、 副 教授、 教授 , 现 任南 京大 学工程 管理 学院 院长 、 金 融工程 研究 中心 主任 、 南 京大学 创业 投资 研究与 发展 中心 执行 主任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江苏 省省委 决策 咨询 专家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上市委 员会 委员 及公 司治 理委员 会委 员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国 信证 券等 单 位的博 士后 指导 导师 , 中 国金融 学年 会常 务理 事、 国家留 学基 金会 评审 专家 、 江 苏省 资本 市 场研究 会会 长、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周锦涛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工商管 理博 士, 香港 证券 及投资 学会 高级 资深 会员 。 曾任 职香 港警务 处( 商业 罪案 调查 科), 香港 证券 及期 货专 员办 事处, 及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监 察委 员 会, 退 休前 为该 会的 法规 执行部 总监 。 其 后曾 任该 会法规 执行 部顾 问及 香港 汇业集 团控 股有 限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现任香 港金 融管 理局 顾问 。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经 济学硕 士,20 年以上 证券 从业经 历。 毕业于 财 政部科 研所 , 曾任职 于北 京市财 政局 、 深圳蛇 口中 华会计 师事 务所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等 机 构, 先 后担任 干部、 经理 、 副 主 任等工 作。 现 担任 致同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 普通合 伙) 董 事 合伙人 ,中 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并 购重 组专 家咨 询委 员会委 员职 务。 周蕊女 士, 独立 董事, 硕士 研究生 学历 , 曾 工作 于北 京市万 商天 勤 ( 深圳) 律师 事务所 、 北京市 中伦 (深 圳) 律师 事务所 、 北 京市 信利 (深 圳) 律 师事 务所 , 现 任北 京市金 杜 ( 深圳 ) 律师事 务所 华南 区管 理合 伙人, 全联 并购 公会 广东 分会副 会长 、 广 东省 律师 协会女 律师 委员 会副主 任 、 深 圳市中 小企 业改制 专家 服务 团专 家、 深圳市 中小 企业 公共 服务 联盟副 主席 、 深 圳市易 尚展 示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3.2.2 监事 会成 员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5 年 的证券行 业从 业经历 。毕 业于杭州 电子 工业学 院会 计专业 , 获学士 学位 。 曾 任职 于熊 猫电子 集团 公司 , 担 任财 务处处 长工 作。1998 年 10 月加入 华泰 证 券, 历 任计 划资 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 监察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负责人 、 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华 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监事 会主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 席、 华泰 长城 期货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 华泰紫 金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华 泰瑞通 投资 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姜丽花 女士 , 监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深圳 广播 电视 大学会 计学 专业。 曾在 浙江 兰溪 马 涧 米厂、 浙江 兰溪 纺织 机械 厂、 深 圳市 建筑 机械 动力 公司、 深圳 市建 设集团、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司 工作 ,2004 年深 圳市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成 立至今, 历任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副经 理、 经理, 财务 预算 部副 部长, 长期从 事财 务管 理、 投融 资、 股 权管 理、 股东事 务等 工作 , 现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考 核分配 部部 长 , 深圳 经济 特区房 地产 (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市 建安 (集 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国 际招标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深 投物 业发 展有限 公司 董事 。 苏荣坚 先生 , 监 事, 中 共 党员, 学士 学位, 高级 经 济师。 历任 三明 市财 政局 、 财委, 厦 门信达 股份 有 限 公司 财务 部、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财务 部业 务主 办、 副经 理, 自营 业务 部 经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兼 财务 部总经 理。 林红珍女士, 监 事 ,投 资 经济 管 理 专 业 学 士 学位, 后 参加 人 民 大 学 金 融 学院 研 究生 进 修 班。 曾任 厦门 对外供 应总 公司会 计 、 厦 门中友 贸易 联合公 司财 务部 副经 理、 厦门外 供房 地 产 开发公司 财务 部经理 ,1994 年进入 兴业 证券, 先后 担任计财 部财 务综合 组负 责人、直 属营 业部财 务部 经理 、 财 务会 计部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助理 兼审 计部经 理 、 风 险 管理部 副总监 、稽核 审计 部副总 监、风 险管理 部副 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兴业 证券 风险管 理部总 经理 ,现 任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兴业 创新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 监 事 。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士 研究生 , 工 程师。 历任 安徽 国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师 ,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张德伦 先生 , 职 工监 事, 中共党 员, 硕士 学历 。 历 任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 授、 华为技 术有 限公司 处长 、 汉唐证 券人 力资源 部总 经理 、 海 王生 物人力 资源 总监 、 华 信惠 悦咨询 公司 副 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2010 年1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人 力资 源部 总监。 徐超先 生, 职工 监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担 任建 设银 行 深圳分 行科 技部 开发 中心 副经理 , 2000 年10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信 息技术 部主 管 、 总 监助 理 、 副 总监 、 执行 总监, 现任 运作 保障 部总 监。 林斯彬 先生 , 职工监 事 , 民商法 专业 硕士 , 先 后担 任金杜 律师 事务 所证 券业 务部实 习律 师、浦 东发 展银 行深 圳分 行资产 保全 部职 员、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法 务主 管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职 员,2008 年 12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监察 稽核 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总监 助理 、副 总监 ,现任 监察 稽核 部执 行总 监。 3.2.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吴万善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 俞文宏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师 , 历 任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苏 国信 高 科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南 方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总 经理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湖北 省荆州 市农 业银 行、 南方 证券公 司、 国泰君安 证券 公司。2000 年加入南 方基 金,历 任国 债投资经 理、 专户理 财部 副总监、 南方 避险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兼养 老金 业务 部总监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朱运东 先生 ,副 总裁 ,中 共党员 ,经 济学 学士 。曾 任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 算司 及办公 厅 、 中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总裁 助理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南京汽 车制 造厂 经营 计划 处科员 ,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营 业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基金部 总 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债券部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曾任督 察长 兼监察稽 核部 总监,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纪 委委 员。 常克川 先生 , 副总 裁 , 中 共党员 ,EMBA 工商 管理 硕 士。 历任 中国 农业 银行 副 处级秘 书, 南方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业务 部总 经理 、 沈 阳分 公司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联合证 券 ( 现为 华泰联合 证券 )董事 会秘 书、合规 总监 等职务 ;2011 年加入 南方 基金, 任职 董事会秘 书、 纪委书 记,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董 事会秘 书、 纪委 书记 、 南 方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曾 任美 国 AXA Financial 公司 投资部 高级分 析 师,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 高级 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基金经理 、全 国社保 及国 际业 务部 执行 总监 、 全 国社 保业务 部总 监、 固定 收益 部总监 、 总 经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监 、 南 方东英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香港 )董 事。 鲍文革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国民主 同盟 盟员 , 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财政 部中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师,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助理 ,1998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 运作保 障部 总监 、 公 司监 事、 财 务负 责人、 总 经 理助 理,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南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3.2.4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为:2008 年3 月至 2008 年 4 月 , 陈键 ;2008 年4 月至 2010 年 10 月,陈 键、 蒋朋 宸;2010 年 10 月至 2010 年 12 月 ,蒋峰 、蒋 朋宸 ;2010 年 12 月至 2012 年11 月, 蒋峰 ;2012 年11 月至2012 年 12 月 ,蒋 峰、张 旭;2012 年 12 月 至今, 张旭 。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 张旭先生 ,毕 业于中 央财 经大学, 获金 融学硕 士学 位,注册 金融 分析师 (CFA ),具 有 基金从业 资格 。2008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曾任金 融及 地产行业 研究 员、 高 级策 略研究员 、南 方盛元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2 年3 月至2014 年 12 月 , 任南方 消费 基金 经理 ;2012 年 11 月至 今,任 南方 盛元 基金 经理 ;2015 年1 月 至今 ,任 南 方产业 活力 基金 经理 。 3.2.5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 副 总裁 兼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 南 方东英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香港 ) 董 事李海 鹏先 生 , 总裁 助理 兼权益 投资 总监 史博 先生 , 交 易管 理部 总监王 珂女 士, 投资 部总 监 陈键先 生, 专户 投资 管理 部总监 蒋峰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总 监韩 亚庆 先生 。 3.2.6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亲 属关 系。 3.3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3.4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 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3.5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3.6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7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方 法 、 操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 控制 制度由 内部 控制 大 纲 、 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 等组成 。


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司 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细 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管 理 制度的 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大 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 内控 原则、 控制 环境 、 内 控措施 等内 容 。


基 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计 控制 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度 、 投资 管理制 度 、 监察稽 核制 度、 基 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和 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 岗 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的 具体 说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 全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机制必 须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 有效执 行。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 构、 部 门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 资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充分 发挥 各机 构、 各部 门及各 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 科 学化的 方法 尽 量 降低 经营 运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 效果。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制 度 、 公司财 务会 计制 度、 会计 工作操 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职责,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控 制。


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证 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 务处理 程序 、 基 金估 值制 度 和程序 、 基金财 务清 算制 度和 程序 、 成 本控 制制 度、 财务 收 支审批 制度 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 财产 登 记保管 和实 物资 产盘 点制 度、会 计档 案保 管和 财务 交接制 度等 。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机 构 设置、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制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监 督等部 分 组 成 。


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包 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 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 务风险 控 制制度 、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制 制度 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防火 墙制 度、 反馈 制度、 保密 制度 等程序 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 制情况 。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 立董 事同 意。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 避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 体执 行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察 稽核 人员, 明确 规定 了监 察稽 核部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职 责和 工 作流 程。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 §4 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 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5 年10 月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 939) , 于 2007 年 9 月 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上市(股 票代 码 601939)。于 2014 年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市值 约 为2,079 亿 美元 ,居全 球上 市银 行第 四位 。 于 2014 年 末, 本 集团 资产 总额 167,441.30 亿 元, 较 上年增 长 8.99% ; 客 户贷 款 和垫款 总额94,745.23 亿 元, 增 长 10.30% ;客 户存 款总 额128,986.75 亿 元, 增 长 5.53% 。 营业 收 入 5,704.70 亿 元 , 较 上 年 增 长 12.16% ; 其 中 , 利 息 净 收 入 增 长 12.28% , 净 利 息 收 益 率 (NIM)2.80%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收 入占 营业 收入 比重 为 19.02% ; 成本 收入 比为 28.85% 。利 润 总额2,990.86 亿 元, 较上 年增 长 6.89% ;净 利润2,282.47 亿 元, 增长6.10% 。 资本充 足率 14.87% ,不 良贷款率 1.19% ,拨 备覆 盖率222.33% 。 客户基 础进 一步 夯实 ,全 年公司 机构 有效 客户 和单 位人民 币结 算账 户分 别新 增 11 万户 和 68 万 户, 个人 有效 客户 新增 1,188 万户 。网 点“ 三综合 ”覆 盖面 进一 步扩 大,综 合性 网 点达 到1.37 万 个, 综 合柜 员占比 达 到 80% , 综 合营 销 团队 1.75 万个, 网点 功能 逐步向 客户 营销平台 、体 验平台 和产 品展示平 台转 变。深 化网 点柜面业 务前 后台分 离, 全行超 过 1.45 万个营 业网 点 30 类柜 面 实时性 业务 产品 实现 总行 集中处 理, 处理 效率 提 高 60% 。 总分 行之 间、 总分 行与 子公司 之间 、 境 内外 以及 各分行 之间 的业务 联动 和交 叉营 销取 得重要 进展 , 集 团综合 性、 多功 能优 势逐 步显现 。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 债务融 资工 具累 计承 销 3,989.83 亿元 ,承 销额 连续 四年同 业排 名第 一。 以“ 养颐” 为 主 品 牌 的 养 老 金 融 产 品 体 系 进 一 步 丰 富 , 养 老 金 受 托 资 产 规 模 、 账 户 管 理 规 模 分 别 新 增 188.32 亿元 和 62.34 万户 。投资 托管 业务 规模 增幅 38.06% ,新 增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只数 和 首发份 额市 场领 先。 跨境 人民币 客户 数突 破 1 万个 、结算 量达 1.46 万亿 元。 信用卡 累计 发 卡量6,593 万张 , 消 费交 易额 16,580.81 亿元 , 多 项核心 指标 同业 第一 。 私 人银行 业务 持 续 推进, 客户 数量 增 长14.18%,金 融资 产增 长18.21% 。 2014 年 ,本 集团各 方面良 好表现, 得到 市场与 业界 广泛认可 ,先 后荣获 国内 外知名 机 构授予 的100 余 项重 要奖 项。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 2014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排 名” 中, 以一级 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 第 2; 在英 国 《金 融时 报》 全球 500 强 排名 第 29 位, 新兴市 场 500 强排名 第3 位 ; 在 美国 《 福布斯 》 杂志2014 年 全球 上市公 司 2000 强排 名中 位 列第 2 ; 在美 国《财 富》 杂志 世界500 强排名 第 38 位。 此外 ,本 集团还 荣获 国内 外重 要媒 体评出 的诸 多 重要奖 项, 覆盖 公司 治理 、 社会 责任、 风险 管理、 公司信 贷、 零售 业 务、 投 资托管 、 债 券承 销、信 用卡 、住 房金 融和 信息科 技等 多个 领域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 管处 、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算 处、 监督 稽核处 等 9 个 职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管 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有 员工 220 余人 。自2007 年 起,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 作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 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9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 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已托 管 514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 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 为“中 国最 佳 托管银 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 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 规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1 §5 相关 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 构 5.1.1 直销 机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5.1.2 代销 机构 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东 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市东 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士余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2 4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客户服务 电话:95580 联系人: 王硕 传真:(010 )68858117 公司网址 :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云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 街 8 号 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 街 9 号 东方文化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常 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010-8993736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3 10 广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越秀 区 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建岳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公司网站 :www.gdb.com.cn 11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外 大街 6 号光大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中国光 大中心 法定代表 人:唐 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法定代表 人:高建 平 联系人:柳 澍、卞 晸煜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5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4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深 圳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张莉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5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庆春路46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太普 联系人: 严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95398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4 公司网站 :www.hzbank.com.cn 16 上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金 煜 联系人: 汤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95594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17 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闫 冰竹 联系人: 孔超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 电话: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18 北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 朝阳门北 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 朝阳门北 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金山 联系人: 董汇 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85605340 客服电话 :96198 ;400-88-96198 ;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9 烟台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 东省烟 台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 东省烟 台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 人:叶 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 :4008-311-777 公司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5 20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 人:侯 福宁 联系人: 施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76666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21 江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洪武 北 路 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洪武 北 路 55 号 法定代表 人:夏 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025-58587018 客服电话 :96098 ,400-8696-098 公司网站 :www.jsbchina.cn 22 东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卢国 锋 联系人: 陈幸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23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东 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市东 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联系人:李慧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24 青岛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 68 号华普 大厦 办公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表 人:郭 少泉 客服电话 :(青 岛)96588 ,(全国 ) 400-66-96588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6 25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 市鄞州 区 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 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26 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林 复 联系人: 刘晔 联系电话 :025-86775335 客服电话 :96400 公司网站 :www.njcb.com.cn 27 临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山 东省临 沂市 兰山区北 京路 37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进 联系人: 田宇


吕芳芳 联系电话 :0539-7877821





0539-7877773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公司网站 :www.lsbchina.com 28 汉口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汉 区建设 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江汉 区建设 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陈 新民 联系人: 李欣 联系方式 :027-82656740 客服电话 :96558 (武汉 )、40060-96558 (全国) 公司网站 :http://www.hkbchina.com 29 江苏张家 港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自忠 联系人: 施圆圆 联系电话 :0512-56968212 客服电话 :0512-96065 公司网站 :www.zrcbank.com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7 30 浙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沈 仁康 联系人: 唐燕 联系电话 :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 :95527 公司网站 :www.czbank.com 31 温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表 人:邢 增福 联系人: 林波 联系电话 :0577-88990082 客服电话 :0577-96699 公司网站 :www.wzbank.cn 32 重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 人:甘 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33 深圳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伟 联系人: 王璇 联系电话 :0755 -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 :4001961200 公司网址 :www.4001961200.com 34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 东城区鸿 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东城 区 鸿福东路2 号东 莞农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何 沛良 联系人: 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8 35 哈尔滨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志文 联系人: 遇玺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18 客服电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36 乌鲁木齐 市商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黎 联系人: 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7 渤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38 广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建军 联系人: 唐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39 河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9 40 大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大 连市中 山区 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 : 大 连市中 山区 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 人:陈 占维 联系人: 李格格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41 徽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安 徽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合 肥市安 庆路79 号天徽 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 96588( 安 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42 广东顺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 市顺德 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 市顺德 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真勇 联系人: 杨洁莹 电话:0757-22387567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43 天津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0 44 金华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徐 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 :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45 包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包头 市青山 区 钢铁大街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 青山区钢 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镇西 联系人: 刘芳 联系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 :96016 网址:http://www.bsb.com.cn/ 46 广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新城 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新城 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继康 联系人: 黎超雄 电话:020-28019593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 :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47 珠海华润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 人:蒋 伟 联系人: 翁家树 电话:0756-8121095 传真:0756-8121775 客服电话 :96588( 广东 省 外加拨 0756) ,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1 48 江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向阳 联系人: 韩璐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49 吉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 林省长 春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 林省长 春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宝祥 联系人: 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全国)96666( 吉 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50 杭州联合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 :96592 网址:www.urcb.com 51 厦门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世群 联系人: 刘冬阳 电话:0592-227526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2 52 威海市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 市宝泉 路 9 号


办公地址 :威海 市宝泉 路 9 号 法定代表 人:谭 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话 :省内96636 、 境内 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53 山东寿光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 省寿光 市银海路19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 省寿光 市银海路19 号 法定代表 人: 颜 廷军 联系人: 周坤玉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 :0536-96633 54 浙江绍兴 瑞丰农 村商业 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绍兴柯 桥笛扬路1363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绍兴柯 桥 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 人: 俞 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borf.cn 55 西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陕西西 安 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雁塔 区 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西省 联系人: 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 :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56 苏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 工业园区 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 工业园区 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 :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3 57 华融湘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芙 蓉南路 一段 828 号杰座 大厦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芙 蓉南路 一段 828 号杰座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刘 永生 联系人: 杨舟


电话:0731-89828900


传真:0731- 89828806 客服电话 :0731-96599 网址:www.hrxjbank.com.cn.cn 58 龙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哈尔 滨 市道里区 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哈尔 滨 市道里区 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建辉 联系人: 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话 :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代销券 商和 其他 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http://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民生路1199 弄 证大五道 口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夏中苏 联系电话 :0591-38281963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4 3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至 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至 二 十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邓颜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6 齐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马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5 7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 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 河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 广州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19 、36 、38、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统一客户 服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 网点 公司网站 :广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 大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6 11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 信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10108998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7 15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 界处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 、02、03 、05 、11 、12、13 、15、 16、18、19 、20 、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 鲁木齐 市高新区 ( 新市区 ) 北京南路358 号大 成国际 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 北京南 路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巍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湘 府中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吴昊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18 中信证券 (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解放东路29 号迪 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解放东路29 号迪 凯银座 22 层 法人代表 :沈强 邮政编码 :310016 联系人: 王霈霈 联系电话 :0571-87112507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 中心电 话:95548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8 19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 凤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20 中信证券 (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 崂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 国际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 崂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 国际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21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 人:许 刚 联系人: 王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22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23 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余 政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话 :010-85127622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9 公司网站 :www.mszq.com 24 东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中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中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25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北京市 西城区 金 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 北京市 西城区 金 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祝 献忠 基金业务 联系人 :李慧 灵 联系电话 :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6 华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张曼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0 27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杨 泽柱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站 :www.95579.com 28 世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昧军 联系人: 袁媛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 :www.csco.com.cn 29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树财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 :www.nesc.cn 30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西藏 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龚 德雄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 许曼华 公司网站 :www.shzq.com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31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 省哈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 省哈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1 32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 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 一街 8 号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 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 一街 8 号7-9 层 法定代表 人: 姚志 勇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3 东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34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 经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 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5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联系人: 石 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2 36 国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7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38 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 国际金融 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 国际金融 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邱 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39 华林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丰台区 西四环南 路 55 号7 号楼 4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民田路 178 号华 融 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 人:宋 志江 联系人:李琳 联系电话:0755-82707857 客服电话:400-188-3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40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步 国旬 联系人: 陈秀丛 联系电话 :025-83364032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3 41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 合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 合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范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42 红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 厦 9 楼 办公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 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况 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联系电话 :0871-63577946 公司网站 :http://www.hongtastock.com 43 银泰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 道 18 号光 大银行 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 道 18 号光 大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冰 联系电话 :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 :4008-505-505 公司网站 :www.ytzq.com 44 浙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杭大路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4 45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环球 金融中 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环球 金融中 心 57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客服 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46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47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学 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 48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 五四路157 号新 天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 五四路157 号新 天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5 49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南山区 科技中一 路西华 强 高新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华侨 城 深南大道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黄 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公司网站 :http://www.zszq.com 50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省桂林 市 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福田区竹 子林四 路 光大银行 大厦 3F 法定代表 人:何 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1 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范春艳 联系电话 :0371 —69099882 客服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52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 江北区 桥北苑 8 号西南 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6 53 财达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 石家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家金 融大厦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 石家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家金 融大厦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 人:翟 建强 联系人: 马辉 联系电话 :0311-66006342 客服电话 :4006128888 公司网站 :www.S10000.com 54 德邦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普陀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福山路500 号城 建国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5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宜四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6 国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 合肥市 阜南路 166 号润 安 大厦 A 座25 层 法定代表 人:蔡 咏 联系电话 :0551-2634400 客服电话 :全国 统一热 线 95578 , 4008888777 ,安 徽省内 热 线 9688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7 57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信 国际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信 国际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曾小 普 联系人: 周 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58 中国国际 金融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建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甲 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 人:丁 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公司网站 :www.cicc.com.cn 59 大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 太原市 长治路 111 号山 西 世贸中心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60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 沙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 大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 沙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 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其聪 联系人: 高洋 联系电话 :010-68546709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8 61 财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 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 、1601-1615 、 1701-1716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 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 人:沈 继宁 联系人: 夏吉慧 联系电话 :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6336 公司网站 :www.ctsec.com 62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 延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928 号 东海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朱 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63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 西安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 信托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陕西省 西安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 信托大厦6 楼 616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4 新时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 人:田 德军 联系人: 田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公司网站 :www.xsdzq.cn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9 65 金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 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联系人: 马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66 万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 :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67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jyzq.cn 68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联系人: 郭磊 客服电话 :0731 -84403333 400-88-35316 (全国) 公司网站:www.cfzq.com 69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 特市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 方君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址: 呼和浩 特市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 方君座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魏巍 联系电话 :0471-3953168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0 网址:www.cnht.com.cn 70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 城关区 东岗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 办公地址: 兰州市 城关区 东岗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71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肇嘉 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王逍 电话:021-64376102 传真:0755-54653529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72 日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 呼和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 南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融中 心西座11 层 法定代表 人: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文彬 联系电话 :010-83991716 公司网站 :www.rxzq.com.cn 73 英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 三十、三 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 三十、三 十一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骏 联系人: 吴尔晖 联系电话 :0755-83007159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公司网站 :www.ydsc.com.cn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1 74 中天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 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市 和平区 南五马路121 号万 丽城晶座4 楼中 天证券 经 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 人:马 功勋 联系人: 王力华 联系电话 :024-23280810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公司网站 :www.stockren.com 75 五矿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 心办公 楼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 心办公 楼 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立功 联系人: 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76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 沙河口区 会展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中 心A 座-大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市 沙河口 区会展路129 号大 连期货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红光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7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公司网址 :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2 78 联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惠州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 路惠州广 播电视 新闻中 心 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 惠州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 路惠州广 播电视 新闻中 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联系人: 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9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80 开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 高新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 高新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付琦 电话:029-81887063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http://www.kysec.cn 81 中邮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 西安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 政信息大 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珠市口东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 人:丁 奇文 联系人: 邱丽君 电话:010-67017788-919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3 82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观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观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83 太平洋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 昆明市 青年路 389 号志 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北展北街 九号华 远 企业号 D 座三单 元 法定代表 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84 宏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 段 18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 段 18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 晓亚 联系人: 郝俊杰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85 诚浩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沈河 区 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 沈阳市 沈河 区热闹路49 号恒 信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王媖 联系人: 付钢 电话:024-22955400 传真:024-22955449 客服电话 :024-22955438 网址:www.chstock.com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4 86 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 武汉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 区 关东园路2 号高 科大厦 四 楼 办公地址 : 湖北 省武汉 市武昌区 中南路99 号保利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 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87 诺亚正行 (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虹口区 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杨浦区 昆明路 508 号北 美 广场 B 座12F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8 深圳众禄 金融控 股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 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 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89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上海 市 虹口区欧 阳路 196 号( 法 兰桥创意 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5 90 杭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仓前街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滨江 区 江南大道3588 号 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91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高翔路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浦东大 道 555 号 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92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2 号 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龙田路 195 号3 号 楼 C 座 7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3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苑路 15-1 号邮 电新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王琳, 翟文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6 94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 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 翠柏路 7 号杭州 电 子商务产 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5 中期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14 号 1 幢 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光华路 16 号中期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新 联系人: 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 :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96 万银财富 (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院 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院 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张莉 电话:010-5949736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97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0755-820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7 98 宜信普泽 投资顾 问 (北京 )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 9 号 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 人:沈 伟桦 联系人: 王巨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9 浙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拱墅 区 登云路 45 号(锦 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拱墅 区 登云路 43 号金诚 集团(锦 昌大厦 )13 楼 法人:徐 黎云 联系人: 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00 泛华普益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1101 室 法定代表 人:于 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101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8 102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外 大街 28 号富卓大 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103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 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中 路 20 号 乐成中心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 人:梁 越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010-56810780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104 北京钱景 财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高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05 深圳宜投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南山区 粤兴二道6 号武 汉 大学深圳 产学研 大楼 B815 房(入 驻深圳 市 前海商务 秘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2028 号皇 岗商务中 心 2405 法定代表 人:华 建强 联系人: 黄晶龙 电话:0755-23601676 传真:0755-88603185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ucffund.com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9 106 深圳前海 汇联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南山区 粤兴二道6 号武 汉 大学深圳 产学研 究大楼B815 办公地址: 深圳市 南山区 软件产业 基地 4 栋 D 座三楼 法定代表 人: 万勇


联系人: 贾海霞 联系电话 : 0755-86722853 传真:0755-86725180 客服电话 :0755-86722851 网址:http://www.flyingfund.com.cn 107 中国国际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门 外光华 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麦子店 西路 3 号 新恒基国 际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985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108 北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 人: 梁蓉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09 海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217 号 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217 号 陆家嘴金 融服务 广场 16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刘艳妮 电话:021- 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0 110 上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富 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长宁区 金钟路 658 弄2 号 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系人: 汤蕾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money.com 111 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602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112 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 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 东新区 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沈 继伟 联系人: 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13 上海汇付 金融服 务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黄浦 区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滩国 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 人: 张皛 联系人: 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993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网址:https://fund.bundtrade.com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1 114 厦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道2 号第 一 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道2 号第 一 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陈 洪生 联系人: 李智磊 电话:0592-3122716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0592-3122679 网址:www.xds.com.cn 115 中信建投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 办公地址 : 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 大 楼平街 11-B ,名 义层 11-A,8-B4,9-B、C 法定代表 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116 上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 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17 中经北证 ( 北京)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车公庄大 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车公庄大 街 4 号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 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李美 电话:18810595051 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电话 :010-69292940 网址:www.bzfunds.com 118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2 5.2 登记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古 和鹏 5.3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广东 华瀚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 (0755 )82687860 传真: (0755 )82687861 经办律 师: 杨忠 、戴 瑞冬 5.4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计 师事 务所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6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8 年 2 月 1 日证监 许可[2008]215 号 文批 准 募集。 募集 期从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3 2008 年 2 月 18 日至 2008 年 3 月 18 日止 ,共 募集 6,217,055,191.10 份 基金 份额, 募集 户 数为177,240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7 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合同 于2008 年3 月21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4 §8 基金 的封闭期和转型 一、基 金的 封闭 期 基金封 闭期 是指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开始 办理赎 回业 务的 期间 , 本基 金封闭 期 为1 年。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赎 回业 务, 也不 上市 交易。 二、基 金的 转型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采用 封闭 式基金 运作 方式 ,封 闭期 届满后 转型 为开 放式 基金 运作方 式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 基 金封 闭期 届满的 转型 安排 , 不再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本基金 已 于2009 年3 月23 日起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运 作方式 , 并自 该日 起开 始办 理日常 申 购、 赎回 业务 。 具 体内 容 详见 2009 年 3 月 18 日发 布的 《关 于南 方盛元 红利 基金转 为开 放式 基金运 作方 式暨 开始 办理 日常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公告 》。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5 §9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9.1 申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中 列明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销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9.2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自封闭 期届 满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本 基金 即可 办理 赎回。 封闭期 届满 后,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情况 决定 是否 暂停 办理申 购, 但暂 停办 理申 购的时 间不 得超过 一个 月。 暂停 结束 后,本 基金 将开 放申 购。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届时 公告中 规定 。 本基金 已 于2009 年3 月23 日开 放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 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9.3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6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9.4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并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 后(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9.5 申购与 赎回 的 数额限 制 1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000 元, 基金 销售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 以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本 基金 单笔 赎回 申请 不得低 于 1 份, 投资 人全 额赎回 时不 受上 述限制 , 基 金销 售机 构在 符合上 述规 定的 前提 下, 可根据 自己 的情 况调 高单 笔最低 赎回 申请 份额要 求限 制, 具体 以基 金销售 机构 公布 的为 准, 投资人 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2. 本基 金不 对投 资者 每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投 资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9.6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用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7 1 、


本 基金 提供 两种 申购 费用的 支付 模式 。 本 基金 在申购 时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称为前 端申 购费用 , 在 赎回 时收 取的 申购费 用称 为后 端申 购费 用。 基 金投 资者 可以 选择 支付前 端申 购费 用或后 端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高于 1.5% ,且 随申 购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后 端申 购费率 最 高不高 于 1.8 % ,且 随持 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示 : 前端收 费: 购买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 ≤M <500 万 0.9% 500 万 ≤M <1000 万 0.3%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后端收 费( 其 中 1 年 为 365 天): 持有期 限 (N ) 申购费 率 N <1 年 1.8% 1 年 ≤N <2 年 1.5% 2 年 ≤N <3 年 1.2% 3 年 ≤N <4 年 0.8% 4 年 ≤N <5 年 0.4% N≥5 年 0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由 投资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登记结算 等 各项 费用 。 2 、本 基金 赎回 费率 不高 于 0.5% ,随 申请 份额 持 有时间 增加 而递 减( 其中 1 年 为 365 天 ) 。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1 年 0.5% 1 年 ≤N <2 年 0.2% N≥2 年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不低 于 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 登记 结算 费 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 费 。 3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申 购份额 具体 的计 算方 法 、 赎回费 率 、 赎 回金 额具 体 的计算 方 法和收 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形下 , 对 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一 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相 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或其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8 他基金 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或通 知 。 9.7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额 的计 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净 申购金 额和 申购 费用 。 (1)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前 端申购 费用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 选 择缴 纳前 端申购 费, 对应 费率 为 1.5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5 %) =98,522.17 元 前端申 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16 =96,970.63 份 (2)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后 端申购 费用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当投资 者提 出赎 回时 ,后 端申购 费用 的计 算公 式为 :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 端申购 费率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选 择缴 纳后 端申购 费,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1.016 =98,425.19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 (1)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前 端 认/ 申 购费 用, 则赎 回金 额的计 算公 式为 :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用 例、某 投资 者 在 募集 期认 购本基 金 , 持有 一年 半后 赎回 10 万份 基金 份额 ,赎 回费率 为 0.2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016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 ×0.2 %=203.2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6 -203.2 =101,396.8 元 例、某 投资 者 在 封闭 期届 满后申 购本 基金 ,一 年内 赎回 10 万份 基金 份额 ,赎 回费率 为 0.5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016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 ×0.5 %=508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6 -508 =101,092 元 (2)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后端 认/申购 费用 ,则 赎 回金 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9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 端申购 费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后端 申购费 用- 赎回 费用 例、 若 投资 者 在 募集 期内 认购本 基金 , 持 有一 年半 后赎回 100,050 份基 金份 额,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2 %, 对应 的 后端申 购费 率 是 1.5 %,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36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后端申购 费 用=100,050× 1.00× 1.5%=1,500.75 元 赎回费 用=100,050× 1.036× 0.2%=207.30 元 赎回金 额=100,050× 1.036 -1,500.75 -207.30 =101,943.75 元 例、某 投资 者 在 封闭 期届 满后申 购本 基金 ,一 年内 赎回 10 万份 基金 份额 ,对 应的赎 回 费率 为 0.5 %, 对 应的 后端 申购费 率 是 1.8 %,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36 元,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 后端申 购费 用=100,000× 1.016× 1.8%=1,828.8 元 赎回费 用=100,000× 1.036× 0.5%=518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36 -1,828.8 -518 =101,253.2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述涉及 基金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弃 , 舍弃 部分 归入 基金财 产 ; 上 述涉及 金额 的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 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9.8 申购与 赎回 的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T+2 日( 含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0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9.9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9.10 暂停 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1 9.11 巨额 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 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9.12 暂停 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2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但 少于2 周 ,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2 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9.13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已于2009 年3 月23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与 公 司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间 的转换 业 务, 具 体内 容详 见2009 年3 月 18 日 发布 的 《南 方盛 元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开通 基金 定 投和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和 其他有 关本 基金 转换 公告 。 9.14 基金 的非 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9.15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9.16 定投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09 年 3 月 23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的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具体 内容详 见 2009 年3 月18 日发 布的 《 南方盛 元红 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通基 金定 投和 转换业 务的 公 告》和 其他 有关 本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公告 。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3 9.17 基金 的冻 结和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4 §10 基金的 投资 10.1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重 点投资 于具 备持 续良 好盈 利和分 红能 力、 分红 政策 稳定的 上市 公司 , 以 及高 债息固 定收 益类投 资品 种 。 同时 积极 把握资 本利 得机 会以 拓展 收益空 间 , 力 争 为投资 者谋 求超 越基 准的 投资回 报与 长期 稳健 的资 产增值 。 10.2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封闭期内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为 :股 票占基 金资 产的 60 %-100 %, 其中对 红利股 的 投 资 不 低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80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40% ; 权证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 资产 支持 证 券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0%; 基金 保留 的现金 以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最 低可以 为 0 。 封 闭 期 届 满 转 型 为 开 放 式 基 金 后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 % -95 %, 其中 对红 利股 的投 资不低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 的80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及其 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的0-35 % ; 权证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 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0% ;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以 及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10.3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在保 持公 司一 贯投 资理念 的基 础上 , 重点 投资 于红利 股和 高债 息固 定收 益类投 资 品种。 国内外 经验表 明, 长 期稳定 的现金 股息是 衡量 上市公 司投资 价值的 重要 标志。 本基金 将重点 关注具 备持续 良好 盈利和 分红能 力、分 红政 策稳定 的上市 公司; 同时, 在债券 选择方 面,坚 持收 益率 与流 动性 相 结合的 原则 ,在 有效 控制 债券投 资风 险的 前提 下, 谋 求债券 持续 、 稳定的 收益,从 而为 投资 者 赚取长 期而 稳定 的投 资回 报。 10.4 投资 策略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5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综合 运用 定量分 析和 定性 分析 手段 , 对证券 市场 当期 的系 统性 风险以 及 可预见 的未 来时 期内 各大 类资产 的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率 进行 分析 评估 , 并据 此制定 本基 金 在股票 、 债 券、 现金 等资 产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调整 原则和 调整 范围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进 行调 整,以 达到 规避 风险 及提 高 收益 的目 的。 (二)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 股票 投资部 分将 有不低 于 80% 比例 投资于 红利股。 所谓 “红利 股” 是指具 备 持续良 好盈 利和 分红 能力 , 分红 政策 稳定 的上 市公 司, 这 些上 市公 司具 备如 下一项 或多 项特 征: ①过 去5 年 中至 少进 行 过3 次分 红; ②最近 一期 股息 率在 上市 公司前 三分 之一 ; ③预期 将会 推出 较优 厚红 利分配 方案 。 符合上 述特 征之 一的 上市 公司, 即是 为符 合本 基金 重点投 资标 准的 “红 利股 ”。 本基金对 红利 股的具 体选 择标准是 :综 合评价 上市 公司过去 三年 的股息 率、 每股收 益 波动性 、 净资 产收益 率 、 现金充 足率 等 。 特别 关注 那些能 够持 续 提 供高 于市 场平均 水平 的股 息或者 有潜 力提 供高 于市 场平均 股息 率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同时 仔细 分析 入选 个股行 业属 性 , 筛选出 现金 股息 率高 、 分 红稳定 、 行业 地位领 先的 高品质 上市 公司 , 最 终形 成本基 金的 备 选 股票池 。 除红利 股外 , 本 基金 其余 股 票投资 部分 将重 点关 注 “ 持 续成长 型企 业” 蕴含 的投 资 机会。 本基金 认为 的 “持续 成长 型企业 ” 是指 : 具 备在 较 长一段 时间 内持 续提 高资 源利用 和管 理效 率能力 、 使 公司 内在 价值 持续不 断增 长的 企业 。 持 续成长 型企 业或 者正 处于 其生命 周期 的成 长期, 或者 在所 处行 业当 中具备 领先 竞争 优势 从而 在较长 时间 内拥 有持 续成 长能力 。 当 这类 企业价 值尚 未被 市场 发现 、 或是 其成 长能 力没 有被 市场充 分定 价时 对其 进行 投资, 从长 期来 看可以 有效 地为 投资 人增 加投资 回报 。 符合本 基金 投资 标准 的“ 持续成 长型 企业 ”将 至少 具备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








①历史 成长 性突 出 , 过 去两 年的主 要财 务指 标增 长率 领先于 国民 经济 增长 率或 行业平 均 水平; ②未来 成长 性预 期良 好 , 预 期未来 两年 净利 润复 合增 长率仍 将领 先于 国民 经济 增长率 或 行业平 均水 平; ③市盈 率增 长比 率(PEG ) 在整体 上市 公司 或同 行业 上市公 司处 于相 对较 低水 平。 (三) 债券 投资 策略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6 本基金 可投 资的 债券 品种 包括国 债、 金融 债和 企 业 债 (包 括可 转换 债) 等。 本 基金将 在 研判利 率走 势的 基础 上力 争做出 最佳 的资 产配 置及 风险控 制。 在选 择债 券品 种时, 本基 金重 点分析 债券 发行 人的 债信 品质 , 包 括发 行机 构以 及保 证机构 的偿 债能 力 、 财 务结 构与安 全性 , 并根据 对不 同期 限品 种的 研究 , 构 造收 益率曲 线 , 采用久 期模 型构 造最 佳债 券期限 组合 , 降 低利率 风险 ;对 可转 债的 投资, 结合 对股 票走 势的 判断, 发现 其套 利机 会。 (四)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主 要考虑 运用 的策 略包 括: 杠杆策 略、 价值 挖掘 策略、 获 利保 护策 略、 价差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卖空 保护 性的 认购 权证 策略、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沽 权证策 略等 。 本公司 将充 分考 虑权 证资 产的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 通 过资产 配置 、 品 种与 类 属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 追求较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10.5 基金 投资 组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指 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6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1.1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产 组 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768,830,935.59 84.44 其中: 股票


1,768,830,935.59 84.4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70,021,000.00 3.34 其中: 债券


70,021,000.00 3.3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 -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7 金融资 产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8,687,020.34 7.58 7 其他资 产


97,154,782.78 4.64 8 合计





2,094,693,738.71





100.00


1.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65,839,712.42 70.81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25,300,000.00 1.3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9,290,685.66 2.5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85,538,216.34 9.62 J 金融业 1,010.88 0.00 K 房地产 业 103,672,681.28 5.3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9,776,691.36 1.03 S 综合 19,411,937.65 1.01 合计 1,768,830,935.59 91.71





1.3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票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445 中南重 工 2,000,029 102,781,490.31 5.33 2 002402 和而泰 3,279,952 95,446,603.20 4.95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8 3 300219 鸿利光 电 2,399,948 91,150,025.04 4.73 4 300063 天龙集 团 1,800,058 61,921,995.20 3.21 5 300269 联建光 电 1,999,993 57,619,798.33 2.99 6 300416 苏试试 验 620,002 52,817,970.38 2.74 7 300151 昌红科 技 2,800,075 50,569,354.50 2.62 8 600118 中国卫 星 800,045 45,570,563.20 2.36 9 000948 南天信 息 1,200,000 44,640,000.00 2.31 10 002665 首航节 能 1,600,066 44,321,828.20 2.30





1.4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70,021,000.00 3.6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70,021,000.00 3.63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70,021,000.00 3.63


1.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0229 12 国开 29 700,000 70,021,000.00 3.63





1.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9 1.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投资 。 1.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证 投 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1.9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交 易 情 况 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1.10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交 易 情 况 说 明 注:本 报告 期内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1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注 1.11.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1.2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 有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88,631.5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8,941,435.1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342,470.25 5 应收申 购款 4,982,245.8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0 8 其他 - 9 合计 97,154,782.78


1.11.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转 换 债 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1.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受 限 情 况 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445 中南重 工 102,781,490.31 5.33 临时停 牌 2 300269 联建光 电 57,619,798.33 2.99 临时停 牌 3 002665 首航节 能 44,321,828.20 2.30 临时停 牌


10.6 基金 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 (1 )- (3 ) (2 )- (4 ) 2008.3.21-2008.12.31 -30.70% 1.58% -54.22% 2.91% 23.52% -1.33% 2009.1.1-2009.12.31 61.98% 1.69% 82.98% 1.95% -21.00% -0.26% 2010.1.1-2010.12.31 -1.39% 1.41% -19.97% 1.31% 18.58% 0.10% 2011.1.1-2011.12.31 -29.67% 1.44% -16.33% 1.06% -13.34% 0.38% 2012.1.1-2012.12.31 10.47% 1.30% 6.84% 1.03% 3.63% 0.27% 2013.1.1-2013.12.31 0.38% 1.25% -10.20% 1.38% 10.58% -0.13% 2014.1.1-2014.12.31 27.05% 1.26% 46.19% 1.04% -19.14% 0.22%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1 2015.1.1-2015.6.30 68.35% 2.52% 34.16% 2.19% 34.19% 0.33%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84.66% 1.53% 5.55% 1.65% 79.11% -0.12% 10.7 投资 决策 依据和决 策程 序 (一)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依 法决策 是本 基金 进行 投资 的前提 。 2、 宏观 经济 发展态 势 、 微观经 济运 行环 境和 证券 市场走 势 。 这 是本基 金投 资决策 的基 础。 3、 投 资对 象收 益和 风险 的配比 关系 。 在 充分 权衡 投资对 象的 收益 和风 险的 前提下 作出 投资决 策, 是本 基金 维护 投资者 利益 的重 要保 障。 4 、团队 投资方 式。本 基金 在投资决 策委 员会领 导下 ,通过投 资研 究全体 人员 的共同 努 力与分 工协 作, 由基 金经 理具体 执行 投资 计划 ,争 取良好 投资 业绩 。 (二) 决策 程序 1 、决定 主要投 资原则 :投 资决策委 员会 是公司 投资 的最高决 策机 构,决 定基 金的主 要 投资原 则, 确立 基金 的投 资方针 及投 资方 向, 审定 基金的 资产 及行 业配 置方 案。 2 、团队 投资与 投资决 策制 定:在遵 守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定的 投资 原则前 提下 ,通过 投 资研究 全体 人员 的团 队投 资、 分 工协 作, 由基 金经 理具体 执行 投资 计划 :1) 、 依据 整体 投资 研究团 队对 宏观 经济 、 股 市政策 、 市 场趋 势的 判断 , 结合 基金 合同 、 投 资制 度的要 求提 出本 基金的 资产 及行 业配 置建 议, 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授 权及批 准的 范围 内, 最终 决定基 金的 资产 及行业 配置 方案 ;2) 、 依 据整体 投资 研究 团队 对各 行业的 具体 分析 与股 票备 选名单 , 结合 基 金合同 、 投资 制度的 要求 , 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授权 及批准 的范 围内 , 制 定基 金的个 股投 资 方 案。 3 、进行 风险评 估:风 险管 理部门对 公司 旗下基 金投 资组合的 风险 进行监 测和 评估, 并 出具风 险监 控报 告。 4 、评估 和调整 决策程 序: 基金管理 人有 权根据 环境 的变化和 实际 的需要 调整 决策的 程 序。 10.8 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2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本 基金 特点 , 通过分 散投 资降 低基 金财 产的非 系 统性风 险, 保持 基金 组合 良好的 流动 性。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3)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封 闭期 内,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股 票占 基金 资产 的 60 %-100 %, 其中 对红利 股 的投资不低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8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0-40% ; 权证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 资产 支持 证 券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0%; 基金 保留 的现金 以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最 低可以 为 0 。 封闭 期届 满转 型为开 放式 基 金后,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 占基 金资 产的60 %-95 %, 其中 对红 利股 的投资 不低 于 股票投 资比 例的 80%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 具及 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 0-35%; 权证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 %; 资 产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0 %; 基 金保 留的 现金以 及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4)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 准。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 限 制 。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3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形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 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书 面报 告基 金托 管人 后,可 将调 整时 限从 10 个 交易日 延长 到 3 个月 。法 律法 规如 有变 更,从 其变 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 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10.9 业绩 比较 基准 业绩基 准为 :90 %× 上证 红利指 数+10% ×上 证国 债指数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在 考虑了 基金 股票 组合 的投 资标的 、 构 建流 程以 及市 场上各 个股 票指数 的编 制方 法和 历史 情况后 ,我 们选 定上 证红 利指数 作为 本基 金股 票组 合的业 绩基 准 。 上证红 利指 数挑 选在 上海 交易所 上市 的现 金股 息率 高、 分 红比 较稳 定、 具 有一 定规模 及流 动 性的 50 只股 票作 为样 本, 以反 映 上海 证券 市场 高红 利股票 的整 体状 况和 走势 ,因此 该指 数 与本基 金重 点投 资于 “红 利股 ” 的 理念 是相符 的 。 债券组 合的 业绩 基准 则采 用了市 场上 通用 的上证 国债指 数。上 证国 债指数 是以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所有 固定利 率国 债为样 本,按照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4 国债发 行量加 权而成 。上 证国债 指数是 上证指 数系 列的第 一只债 券指数, 反映 我国债 券市场 整体变 动状 况, 具有 较强 的 市场代 表性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算 编制 该指 数或 更改 指数名 称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基 金业 绩基 准的 指数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10.10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水平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高 于债券 型基 金、货 币市 场基 金。 10.11 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行 使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不 当利益 。 10.12 基 金的 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10.13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经理 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证 券法 》、《 基金 法》及有 关法 律法规 ,建 立健全 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5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在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 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6 §11 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的 管理 、 运用或 者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管 理费 、 托 管费 以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互 抵销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自 有资 产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基 金 财 产行使 请求 冻 结 、扣 押和 其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7 §12 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估 值方 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 (1)上市 流通股 票按 估值日 其所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计 量; 2)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4)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 价值; (3)对 于特 殊事 项停 牌股 票 ,2008 年 9 月16 日之 前按 停牌前 最后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根据中国 证监 会公告[2008]38 号 《关于 进一步 规范 证券投资 基金 估值业 务的 指导意见 》, 本基金 自2008 年9 月16 日起采 用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基金估 值工 作小 组关 于停 牌股票 估值 的 参考方 法》 提供 的指 数收 益法对 重大 影响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特殊 事项 停牌 股票 估值, 通过 停牌 股 票 所 处 行 业的 行 业 指 数变 动 以 大 致 反映 市 场 因 素在 停 牌 期 间 对于 停 牌 股 票公 允 价 值 的影 响。 上述 指数 收益 法的 关键 假设包 括所 选取 行业 指数 的变动 能在 重大 方面 基本 反映停 牌股 票 公允价 值的 变动 , 停牌 股票 的发行 者在 停牌 期间 的各 项变化 未对 停牌 股票 公允 价值产 生重 大 影响等 。 (4)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5)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方法 :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8 (1)证券 交易所 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净价 估值; (3)发行 未上市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4)在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5)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1) -(5)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 (1)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 卖出日 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 估 值方 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5.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三、估 值对 象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9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开放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 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 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0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 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1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评 估 基金资 产的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6) 项或权 证 估值方 法的 第(2)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2 §13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1. 买卖 证券 差价 ; 2.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银行 存款 利息 ; 4.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基 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应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在满 足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本 基金 每季 度至 少分 红一次 ,每 年最 多分 配 12 次,全 年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年 度已 实现收 益 的90 %; 3. 本基 金封 闭期 内只 采取 现金分 红的 方式 ; 4. 封闭 期届满 后, 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 分为两 种: 现金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人 可 选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若投 资 人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5. 封闭 期届满 后, 当投资 人的现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 额,不足 以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决定 是否 将投 资人 的现 金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6. 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 净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 基金 当期 收益 应先 弥补 上期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8.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9.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3 五、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在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4 §14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允许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从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具 体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9.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的 收取 根据封闭期和封闭期 届满 转型为开放式基金两 个不 同时期分 别确定 。封 闭期 内, 采用 基础管 理费 加业 绩报 酬的 模式; 封闭 期届 满转 型为 开放式 基金 后 , 采用普 通管 理费 模式 ,即 基金管 理人 不再 收取 业绩 报酬, 同时 相应 调整 管理 费率 至 1.5 %。 (1)封 闭期 内, 基础 管理 费+业绩 报酬 模式 ①基础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基础 管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 年基 础管 理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②业绩 报酬 业绩报 酬根 据基 金封 闭期 的业绩 而定 ,在 满足 如下 条件的 情况 下计 提: 1) 封闭 期内 累计 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5 2)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超 过同期 加权 的银 行一 年定 期储蓄 存款 利率 (税 后) ; 3)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超 过同期 沪 深 300 指数 增长 率的 95 %。 封闭期 届满 ,当 本基 金满 足上述 条件 时, 基金 管理 人计提 业绩 报酬 ,计 提标 准如下 : 封闭期 内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超 过同 期沪 深300 指 数增长 率的95% 以上 (含95 %) 100 % 以下( 不含 100 %) 的部 分计提 5% 的业 绩报 酬; 封闭期 内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超 过同 期沪 深300 指数 增长 率 的100 %以上 (含100 %) 的 部分 计提 10 % 的业 绩报 酬。 封 闭期提 取的 业 绩报酬 与同 期提 取的 基础 管理费 总和 不得 超过 期初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业绩报 酬计 算公 式为 : 当 N×95%≤M

当 M≥N×100 % 时, 业绩报 酬=期初 基金 资产净 值×(N ×5%) ×5%+ 期初 基金资 产净值 ×(M -N×100 %) ×10%。 其中, M :封 闭期 内基 金份 额净 值 增长率 ,其 计算 参照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N : 封闭 期内 沪 深300 指数 增长率 , 其 计算 公式 为: 封 闭期内 沪 深300 指数 增长 率= ( 封 闭期届 满之 日沪 深300 指 数收盘 价/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沪 深 300 指数 收盘 价-1 )×100%。 基金管 理人 的业 绩报 酬于 基金封 闭期 届满 之日 计算 , 若可 以提 取业 绩报 酬, 则 于基金 封 闭期届 满之 日计 提。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分 别计算 并将 计算 结果 发送 给对方 复核 , 发 现差错 的, 双方 及时 改正 。 核对 无误 后,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封闭 期届 满后 20 个 工作 日内 一次 性 将业绩 报酬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2)封 闭期 届满 转型 为开 放 式基金 后, 普通 管理 费模 式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 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计 提。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6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7 §15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如果 基金 募集 所 在的会 计年 度,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 确 认 。 二、基 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务 所, 经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理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更 换。 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8 §16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 法披 露基金 信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 供 书面 说明 。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 书公告 内容 的截 止日 为 每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9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就基 金份 额 发售的 具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 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个月 内 , 基 金管 理人 将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三 个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交易日 的次 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0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1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2 §17 风险揭 示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风 险。 因 国家 宏观政 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展 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 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 基 金投资 于国 债和股 票 , 其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4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 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 收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避 。 5 、


购 买力 风险 。 基 金 的利润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货 膨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二、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术 等相 关性 较大 。 因 此本基 金可 能因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三、封 闭期 内不 能赎 回的 风险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基金 份额 不能赎 回或 转让 , 因 此, 投 资者在 进行 投资 前应 该认 识到封 闭 期内基 金份 额不 能赎 回的 风险。 四、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封闭 期届 满后 , 在 基金的 所有 开放 日, 基金 管理人 都有 义务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和 赎回。 目前 国内 绝大 多数 投资者 尚未 形成 长期 投资 的投资 理念 , 加 之中 国 股 票市场 波动 性较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3 大, 在 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 如果 在这 时出 现较 大数 额的基 金赎 回申 请,则 使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五、 本基 金法 律文 件风 险收 益特征 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险 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 风 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机构和 代销 机构)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价 , 不同 的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 风险等 级评 价与 基金 法律 文件中 风险 收 益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险 承受 能 力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六、其 他风 险 1 、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险 ,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2 、


因 基金 业务快 速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 建立等 方面 不完善 而 产 生的风 险; 3 、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风险 、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为 等产 生的 风险 ; 4 、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金经 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风 险; 5 、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产生 的风 险; 6 、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从而 带来风 险; 7 、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七、本 基金 既定 投资 策略 下的风 险控 制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 股票 投资比 例较 大 , 在 投资 策略 上采用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的方法 , 按照投 资红 利股 为主 和投 资持续 成长 股为 辅的 策略 , 精 选个 股构 建组合 。 因 此, 本基 金可 能 面临较 大的 投资 风险 ,尤 其在对 行业 和公 司的 性质 判断出 现系 统性 偏差 的时 候。 为此, 本基 金将 更加 注重 投资的 风险 控制 。在 定性 分析中 ,注 重在 既定 的分 析框架 下 , 寻找行 业特 点 、 经营 模式 符合高 分红 能力 或持 续成 长能力 的行 业 , 并时 刻关 注宏观 经济 、 产 业政策 、 技 术进 步等 可能 对 行业性 质产 生的 重大 影响 ; 在选择 行业 内公 司时 , 进 行 深入调 研, 选择具 有核 心竞 争力 、 对 投资者 诚信 负责 、 信 息披 露及时 可靠 , 在行业 内具 有良好 口碑 的 标 志性优 秀企 业进 行投 资。 在定量 分析 中, 深入 研究 上 市公司 的基 本财 务指 标, 对 准确性 、 可 靠性 做出 明确 的 评价; 并对公 司内 部和 外部 券商 等研究 人员 的分 析成 果和 预测数 据进 行比 对 , 对 于数 据有较 大分 歧 的重点 公司 进行 特别 关注 ,并采 用实 地调 研、 专题 讨论等 措施 防范 可能 存在 的非系 统 风 险 。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4 我们将 根据 上市 公司 研究 结果, 定期 或不 定期 剔除 不再符 合基 金主 要投 资方 向、 基 本面 恶化、 股价 面临 较大 波动 以及短 期估 值水 平过 高股 价面临 调整 的股 票; 根据 行业分 析结 果 , 在相对 均衡 的前 提下 有针 对性地 选择 重点 行业 进行 投资; 同时, 积极 寻找 新的 符合本 基金 投 资方向 的股 票, 按照 既定 的方法 进行 研究 后纳 入股 票池, 以保 证本 基金 的投 资策略 得以 贯彻 执行。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5 §18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 止和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本 基金封 闭期 届满 后转 型为 开放式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除 外);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适用的 相关 规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出具无 异议 意见后生 效执 行,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公 告。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6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7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8 §19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依照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立 运用 基 金 财 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除调 高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 外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 财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9.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0.自行 担任或 选择 、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并 对注 册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1.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销 售代 理协议 和有 关法律法 规, 对其行 为进 行必要 的 监督和 检查 ; 12.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3.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4.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5.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9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得泄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0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 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1 16.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2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 规则 (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授 权 代表 共 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票 权。 ( 二)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 以上( 含10 %, 下 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本 基金封 闭期 届满 后转 型为 开放式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除 外);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3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4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召集 人确定, 但决 定转换 基金 运作方式 (本 基金封 闭期 届满后 转 型为开 放式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除外 ) 、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或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 终 止基金 合同 的事 宜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含50% ,下 同);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与 基 金 管 理人 持 有 的 注册 登 记 资 料相 符。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人 按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 以上 ;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5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 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 人以所 代表 的基金份 额 50 %以 上多数 选举产生 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6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通过 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本 基金封 闭期 届 满 后转 型为 开放式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除 外) 、 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 事项必 须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 八)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7 任监 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本 基金封 闭期 届满 后转 型为 开放式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除 外);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8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适用的 相关 规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出具无 异议 意见后生 效执 行,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公 告。 (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9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0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1 §20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基金 字[1998]4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 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2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封闭期内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为 :股 票占基 金资 产的 60 %-100 %, 其中对 红利股 的 投 资 不 低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80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40% ; 权证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 资产 支持 证 券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0%; 基金 保留 的现金 以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最 低可以 为 0 。 封 闭 期 届 满 转 型 为 开 放 式 基 金 后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 % -95 %, 其中 对红 利股 的投 资不低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 的80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及其 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的0-35 % ; 权证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 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0% ;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以 及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2)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3)封闭 期 内,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股 票占 基金 资产 的 60 %-100 %, 其中 对红利 股 的投资不低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8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0-40% ; 权证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 资产 支持 证 券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0%; 基金 保留 的现金 以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最 低可以 为 0 。 封闭 期届 满转 型为开 放式 基 金后,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 占基 金资 产的60 %-95 %, 其中 对红 利股 的投资 不低 于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3 股票投 资比 例的 80%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 具及 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 0-35%; 权证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 %; 资 产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0 %; 基 金保 留的 现金以 及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4)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 规模 的 10 %; (9)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0)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3)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 准。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 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形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 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书 面报 告基 金托 管人 后,可 将调 整时 限从 10 个 交易日 延长 到 3 个月 。 法 律法 规如 有变 更 , 从其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4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就相 关事 项签 订补 充协议 , 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基金 管理人 应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 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作 风险 等各种 风险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和 比例 等 的情况 进行 监督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5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 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6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 募 集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 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7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 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 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 也 可存 入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 保管 库,保 管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8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 核与完 成的 时间 及程 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开 放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9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 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0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相 关服 务项 目。如 因系 统 、 第三方 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相关 责任。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1 、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资 人可 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 售机构 的网 点查 询或 打印 交易确 认 单。 2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投 资人 寄送对 账 单, 资料 (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 不 详的 除外 。 投资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客 服 热 线 ( 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 在线 客服 等途 径申 请/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3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季 度、年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 度手 机短 信对 账单服 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定 制的 投资人 定期 发送 。 投资 人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www.nffund.com ) 、 客 服 热 线 ( 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 及 在线 客服 等途 径申 请/ 取消对 账单 服务。 二、网 上在 线服 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nffund.com ), 投资人 可获 得如 下服 务: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身份证 号等 开户 证件 号码 和查询 密码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南 方e 站 通” ,可 享有 基金 交易查 询、 账户 查询 和基 金信息 查询 服务 。


2、 信息 资讯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公告 、业 绩报 告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 务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1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南方 e 站通 ”办 理 本基金 的开 户、 认购/申 购 、定投 、 赎回及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 。 有 关基金 管理 人电 子直 销具 体业务 规则 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网 站相 关 公告和 业务 规则 。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在线 客服 ”, 根据 提示操 作输 入要 咨询 问题 的关键 词 , 便可自 助进 行相 关问 题的 搜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可 登录 基金管 理人 网站通过 “在 线客服 ”获 得投资顾 问、 服务定 制/取 消、账 户 查询等 专项 服务 。 6 、专 用客 户端 下载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下 载专 用客 户端 , 如 IOS 版 和安 卓版 等, 通 过专 用客户 端 获得基 金净 值查 询、 账户 查询 、 理 财资 讯及相 关客 户服务 。 基金 管理人 电子 直销投 资人 还 可 通过专 用客 户端 进行 基金 交易。 (二) 投资 人通 过关 注基 金 管理人 微信 公众 号 ( 可搜 索 “南方 基金 ” 或 “NF4008898899 ” ) , 可查阅 基金 净值 、 基 金动 态及活 动、 服务 资讯 等。 如绑定 个人 账户 , 还 可享 有基金 交易 (仅 限基金 管理 人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 账 户查 询、 基 金交 易查询 、 持 有理 财基 金到 期日查 询等 服 务。 三、信 息定 制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交 信息 定 制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各 类电邮 资讯 等。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各 类短/ 彩信 资讯 等。 四、账 户资 料变 更服 务 为便于 投资 人及 时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各项 服务 ,请投 资人 及时 更新 服务 联系信 息 。 投资人 可通 过以 下4 种方 式进行 服务 联系 信息 (包 括联系 地址 、 手 机号 码、 固定电 话、 电子 邮箱等 ) 的变 更。 基金 管 理人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交易 联系信 息的 变更 , 请 遵照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相 关规 定办 理: 1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南方 e 站通 ”自 助修 改联 系信息 。 2 、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 户 服 务中 心400-889-8899 转 人 工修改 。 3 、 发送 邮件 至基 金管 理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修 改申 请。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2 五、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 7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 询服务 。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投资顾 问、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询 、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3 、电话 交易服 务:基 金管 理人电子 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人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和业 务规则 。 六、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 客服、 书信 、 电 子邮 件、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 渠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或提出 建议 。 如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您/贵 机构 无法 理解 的内 容 , 请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系 基金 管理人 。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3 §22 其他应 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 期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中经 北证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2015-09-21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9-16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 旗下 开放 式 基金变 更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5-09-12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金亚 科技 ”股 票 估值价 格调 整的 公告 2015-09-09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陆金 所资 管 为代销 机构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9-01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8-26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8-25 南方盛 元红 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半 年度报 告(摘要) 2015-08-25 南方盛 元红 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半 年度报 告 2015-08-25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8-22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8-1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诺亚 正行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业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08-10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变 更基金 名称 、基 金类 别并 修改基 金合 同等 相 关条款 的公 告 2015-08-07 关于注 意防 范冒 用南 方基 金名义 进行 的非 法 证券活 动的 提示 2015-08-07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中信 建投 期 货为代 销机 构及 通定 投和 转换业 务并 参与 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8-03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浦发 银行 网 上银行 、手 机银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8-03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天风 证券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公告 2015-07-3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江南 农村 商 业银行 、第 一创 业、 大连 银行、 青岛 银行 和 2015-07-30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4 包商银 行为 代销 机构 及开 通定投 、转 换业 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7-28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7-2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龙江 银行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公告 2015-07-22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7-22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7-21 南方盛 元红 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5-07-2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厦门 鑫鼎 盛 为代销 机构 及开 通定 投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07-20 南方基 金关 于电 子直 销平 台相关 业务 调整 费 率优惠 方案 的公 告 2015-07-15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7-15 南方盛 元红 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2015-07-15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7-14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7-11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7-10 关于京 东电 子交 易平 台实 施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07-09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7-08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7-07 南方基 金关 于公 司、 高管 及基金 经理 投资 旗 下基金 相关 事宜 的公 告 2015-07-06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7-0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深圳 农村 商 业银行 、天 津银 行、 威海 市商业 银行 、厦 门 银行、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 和东莞 农村 商业 银 行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7-0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网 上银行 、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2015-06-30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5 公告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6-27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6-20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6-17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6-12 南方基 金关 于电 子直 销平 台开通 货币 基金 快 速转购 业务 并实 行 0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5-06-08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6-06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国 农业 银 行网上 银行 、手 机银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2015-06-01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副总 经理 变更 的 公告 2015-05-29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5-26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5-23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5-22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汇付 金融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5-18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华融 湘江 银 行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换 业务 公告 2015-05-15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投资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公 告 2015-05-07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深 圳分公 司负 责人 等 信息变 更的 公告 2015-04-28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 高级 管理 人 员在子 公司 兼职 情况 变更 的公告 2015-04-23 南方盛 元红 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015-04-21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从业 人员 在子 公 司兼任 职务 情况 的公 告 2015-04-18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4-18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4-15 关于电 子直 销业 务增 加苏 宁易付 宝第 三方 支 2015-04-15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6 付业务 的公 告 南方盛 元红 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2015-04-14 南方基 金关 于淘 宝直 营店 销售手 续费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04-1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利得 基金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4-08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4-08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国 工商 银 行个人 电子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5-04-0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增财 基金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3-3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苏州 银行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3-27 南方盛 元红 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度 报告 2015-03-26 南方盛 元红 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度 报告( 摘要 ) 2015-03-26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5-03-2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联泰 资产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3-23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西安 银行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2015-03-23 §23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其 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销售 代理 人和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 投资 者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24 备查文 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本基 金设立 的文 件 二、《 南方 盛元 红利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南方盛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7 三、《 南方 盛元 红利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八、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