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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华安安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中国投融 资担保 股份有限 公司
中投保公司是以下商标的持有者:
I&G
CNIG
CNSURE
SINOGUARANTEE
ZHONGTOUBAO
中保 中投保 中 经投 中经 担 中 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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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管 理人: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基 金管理 人 ” )
住 所地 :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 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二期 31 、32 层
公 司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二 期31 、32 层
法 定代 表人: 朱学 华
电 话:021-38969999
传真 :021-58406138
邮 编:200120
担 保人 : 中国 投融 资担保 股份 有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 担保人 ”)
住 所地 :北京 市海 淀区西 三环 北路 100 号金 玉大 厦 写 字楼 9 层
法 定代 表人: 黄炎 勋
电 话:010-88822888
传真 :010-68437040
邮编:100048
鉴 于:
《华安 安益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约定了基金管理人 的保本义务 (见 《基金合同》 第 十二部分) 。 为保 护基金投资
者合法权益, 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 于保本 基金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华安 安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
合同》 (以下简称“本 合同 ”或“ 《保证合同 》 ”) 。 担保人就本基 金的 第一个
保本周期 (本合同中, 如无特别指明, 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内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
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保证合同》 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保证合同》 的
当事人, 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 的承认、 接受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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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 《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 本 《保证合同》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 、保 证的范 围和 最高限 额
1、本基 金 管理 人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提供 的 保本
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
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 担保 人 承担 保证责 任的 金额 即 保证 范围为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保本周期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可赎回金额) 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 认购保本金额 的差额部分 ( 该差额
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购或转换入, 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 基金份额 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 担保人在本基金项下承担保证责
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 认购保本
金额 。
4、保本 周期到 期日是 指本基金 保本周 期届满 的最后一 日。除 提前到 期情形
外,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30 个月,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0 个公历 月后
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该对应日 ,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增长率连续 15 个 工作日达到
或超过 保本周期 触发收益率,则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增长率连续达
到或超过 保本周期触发收益率 的第15 个工作日当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
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 保本周期到期日为 基金 管理
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 ,但不得超过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且 不得晚于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个公历 月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
日 或无该对应日 ,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其中,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
为15%,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增长率” 指按照 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增长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 —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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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 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 、保 证的方 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 、除 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 本周期 到 期日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 本 基 金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 认购保本金额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但在 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日前 (不包 括该日 )赎回
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 或转换入 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6、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之后(不 包括该 日), 基金份额 发生的 任何形 式的净
值减少;
7、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改《 基金合 同》条 款,可能 加重担 保人保 证责任
的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五、 责 任分担 及 清 偿程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于 此同意授 权基金 管理人 作为其代 理人代 为行使 向担保
人索偿的 权利并 办理相 关的手续(包括 但不限 于向担保 人发送 《履 行 保证责任通第 5 页,共 8 页
知书》及 代收相 关款项 等)。如 果保本 周期到 期日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 认 购 保 本
金额 ,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 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应 当载明 基金管 理人应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付的 本基金 保本 赔付 差额、基
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 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
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信息)。
2、担保 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 代偿 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
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 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 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 账户 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 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
行代偿。 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4、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的可赎
回金额与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 保本 金
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
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 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
据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三 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
理人或担保人 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
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
六 、追 偿权 、 追偿 程序 和还 款方式
1、 担保 人 履行 了保证 责任 后, 即有权 要求基 金管理人 归还担 保人为 履行保
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
金额支付的实际 代偿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 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及 担 保 人 为
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 其他 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起第 6 页,共 8 页
的 利息 (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 直至基金管理人全部清偿担保人实际支付的代偿
款项为止 ) 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
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 通讯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 、拍卖费、公证费、
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 管理人 应自担 保人履行 保证责 任之日 起一个月 内,向 担保人 提交担
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担保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
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 (如分期还款而未履行任一期还款义务)
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 及其他费用,并 赔偿给担保人
造成的损失。
七 、担 保费的 支付
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 担保 费 支付 方式: 担保费从 基金管 理人收 取的本基 金管理 费中列 支,按
本条第3 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 支付上一月份的担保费。 担保人
于 收到款项后的 五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 每 日担保 费计算 公 式=担 保费计 算日前 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2‰ ×1/ 当年
日历天数。
担保费 计算期间为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
或保本周期到期日 中的 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
八 、适 用法律 及争 议解决 方式
本 《保证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协商解
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 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京, 且 仲裁裁决为终局,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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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其 他条款
1、 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 本《 保证合 同》自 基金管理 人、担 保人双 方 法定代 表人( 或授权 代表)
签字 (或盖人名章) 并 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生
效。
3、 如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未 能生效 的,则 本《保证 合同》 自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基金合同》 不生 效之日起自动解除。 如 本 《保证合同》 如约生 效的, 自 本
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双 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合同终止。
4、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担保人知道本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中包含股指期货, 并了解股指期货的相关
风险,因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造成的本金损失风险不影响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
5、 担保人承诺继续对 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 保本保障的, 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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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 无正文 ,为 华安安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保证合 同的 签署页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中国北京市海淀区
基金管理人:华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担保人: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