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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001922)

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第九部分


基金的保本 ................................................................................................................. 48 第十部分 基 金保本的保证 ........................................................................................................... 51 第十一部分 保本期到期 ...............................................................................................................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7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8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8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84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9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 95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111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8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30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31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32 附: 《保证 合同》 ..................................................................................................................... 133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0 月 9 日证监许可【2015】2254 号文注册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 值、市场前景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作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进行资产配置, 因 此将会有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市场, 基金份额净值会随股票市场的变化而上 下波动,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 本基金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 票型基金和一般混合型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投资人应根据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权衡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 3 年为一个周期, 但当某一保本期触发目标收益时该 保本期将提前到期。 对于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 而言 , 对于投资人认购并持有 到 当期保本期到期的 基金份额, 适用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 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及募集期间的利息 收入之和。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保本期而言, 基金份额持有人 进行过渡期申购 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默认选 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 指 折 算 后对应 的 基 金份额 ) , 适用保 本 条 款 。本 基 金 第一个 保 本 期后的 各 保 本 期 的保本金额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 资 人 进 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和 上 一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期 的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 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在折算日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 金 投 资 的


























































































































招募说明书 2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不保证投资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 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招募说明书 3 第一部分


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 下 简 称“ 《指 导 意见 》 ” ) 和 其他 相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以 及《 国 泰新 目标 收 益保 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 投资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的约定。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 同》 。


























































































































招募说明书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保证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保证合同》 , 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保本金额 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期由重庆 三峡担保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 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 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风险买断合同》 , 为本基金的 某保本 期 (第一个保 本期除外) 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 本期或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 担保本偿付责任, 具体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进行相关 公告 6 、 保 本保障 机 制 :指依 据 中 国证监 会 《 关于保 本 基 金的指 导 意 见》及 相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 险买断合同, 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 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可以获得 保本金额保证 7 、 基 金合同 : 指 《 国泰 新 目 标收益 保 本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国 泰新目 标 收 益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9 、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 书 :指 《 国泰 新目 标 收 益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0、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招募说明书 5 11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2、 《基金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销售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订 14、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运作办法》 : 指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的合称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 6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6、 销售机构: 指基金 管理人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注册 登记业务: 指基金 注册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8、 注册 登记机构: 指办理 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为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册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 指 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保本期目标收益率: 指本基金 为每一保本期设置的该 保本期的目标收益 率


36、 触发目标收益日: 指在 每一保本期 运作期间, 当期保本期净值收益率 连 续 15 个工作日 达到或超过该期 目标收益率, 则该第 15 个工作日为触发目标收益 日,基金 管理人将在触发目标收益 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 期保本期提


























































































































招募说明书 7 前到期的相关公告 37、 保本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 3 年为 一个周期 (当 某 一 保本期 触 发 目标收 益 致 该保本 期 提 前到期 时 除 外) 。基金合同 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38、 保本期到期日: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期 到期日。 当保 本期内未发生触发目标收益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 到期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的 3 年后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相应对应日 , 则顺延至下 一 个 工 作日); 本 基金第 一 个 保本期 后 的 各保本 期 自 本基金 公 告 的保本 期 起 始 之 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相应对应日 , 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 。 基 金 管理人 将 在 保本期 到 期 前公告 的 到 期处理 规 则 中确定 下 一 保 本 期的起始时间 。 当保本期内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本期提前到期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 人 将 在 本 基 金 当 期 保 本 期 提 前 到 期 的 相 关 公 告 中 确 定 当 期 保 本 期 的 提 前 到 期 日,该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39、 过渡期: 指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 (不含) 不超过 1 个月的一段期间。 基 金管理人可进一步确定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选择的期限和/ 或投资人 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期限 40、 过渡期申购 : 指在当期保本期结束并进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情况下, 投资 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 购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为下一保本期的保本 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41、 到期选择期:指 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 在过渡期内 限定的到期选择的期限 。 在此期限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当期保本期内持续持 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则对该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而 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需 支 付 赎 回 费 用, 但按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 其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与 其 赎 回 或 转 换 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享有保本利益 42、 折算日: 指在当期保本期结束并进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情况下, 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


























































































































招募说明书 8 同中若无特 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3、 基金份额折算: 指在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 括 投 资 人 进 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和 上 一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 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数按 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4、 保本金额: 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 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 之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 各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 并持 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 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保 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 进行基金份额 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5、 保本: 指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 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 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到期日, 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在 折 算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在 折 算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其 在 折 算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份额的 保本金额, 则由基金管理人、 保证人 或保证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 《基 金合同》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的约定 将该差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46、 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 过渡期申购本基 金及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 持续 (当期保本期开 始之日至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持有前述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 指折算 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招募说明书 9 48、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指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 满足 《 指导意见》 中保本 保障机制的要求,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9、 转入下一保本期: 指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 存续并 进入下一保本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选择期内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50、 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 否则, 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基 金 名 称 相 应变更 为 “ 国泰多 策 略 收益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如 果 本 基 金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终止 5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5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6 、 《 业务规 则 》 :指《 国 泰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开 放 式基金 业 务 规则》 , 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如基金合同无特别所指,包括过渡期申购 5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招募说明书 10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4、 元:指人民币元 6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 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6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1、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 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招募说明书 1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 唐建光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何晔 联系电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55 只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鹰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2 只子基 金 , 分 别为国 泰 金 龙行业 精 选 证券投 资 基 金、国 泰 金 龙债券 证 券 投资基 金 ) 、 国 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 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 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由 金 鼎 证券投 资 基 金转型 而 来 ) 、国 泰 金 牛创新 成 长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 券 投 资 基金转 型 而 来) 、 国 泰 双利债 券 证 券投资 基 金 、国泰 区 位 优势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中 小 盘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由 金 盛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型而来)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上 证 180 金 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国 泰 事 件 驱 动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信 用 互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大 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由金泰 证 券 投资基 金 转 型而来 ) 、 国泰民 安 增 利债券 型 发 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由 国 泰 估 值 优 势 可 分 离 交 易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封 闭 期届满转换而来)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黄金 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 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国 泰 国 策 驱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浓 益 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结 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金鑫证 券 投 资 基金转 型 而 来) 、 国 泰 新经济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国 泰 国 证 食 品饮料 行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创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由 国 泰 6 个 月 短 期理财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转 型 而 来) 、 国 泰 策略收 益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由 国 泰 目 标 收 益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 、 国 泰 深 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睿 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兴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国泰生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由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基 金 转 型而来 ) 、 国泰央 企 改 革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另外 , 本 基 金 管理人于 2004 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 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 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 3 月 24 日经中国证 监 会 批 准 获 得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QDII ) 资 格 , 成 为 目 前 业 内 少 数 拥 有 “ 全


























































































































招募说明书 13 牌照”的基金公司之一,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 QDII 等管 理业务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唐建光,董事长,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在 煤炭工业部基建司任工程师;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中国统配煤矿总公 司基建局任副处长; 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在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办 公室任处长;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10 月 在煤炭部基建管理中心工作,先后任 综合处处长、中心副主任;1998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资产保 全部任副总经理;2005 年 1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任资产管理 处置部总经理、 企业管理部高级业务总监。2010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0 月任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4 年 8 月 起任公司党委书记 ,2015 年 8 月起 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有限责任公司工 作, 先后任股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 业务经理, 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 策略投 资 部助理投资经理, 公开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 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 组负责 人,现任战略发展部处长。2014 年 5 月起任公司董事。 陈川, 董事, 博士研究生, 经济师。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 在中国 建 设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中间业务部、 投 资银行部、 公司业务部业务副经理、 业 务 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 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历任投 资银行部、 委托代理业务部业务经理、 高级副经理。 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 在中投证券资本市场部担任执行总经理。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 在中国建 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历任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投资部高级经理、 企业管 理部高级经理。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建投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中建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书记、 副总 经理。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 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期股权投资 部总经理。现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业务总监。2014 年 5 月 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 ,董事 ,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


























































































































招募说明书 14 责经济研究;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 分 析师;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 股票保险研究 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 副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 基 金经理。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 益部总监。 2013 年 6 月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 经理。2013 年 11 月起任公 司董事。 游一冰, 董事, 大学本科, 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 (FCII ) 及英国特许 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起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 理;1994 年起任中国保险 (欧洲) 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 年起任忠利保险 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 1998 年起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 2002 年 起 任 中意人 寿 保 险有限 公 司 董事。2007 年起 任 中 意财产 保 险 有限公 司 董 事 、 总经理。 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侯文捷, 董事, 硕士研究生, 高级工程师。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在中 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经理部项目经理, 证券部项目经理, 北京证 券营业部副经理,天津证券营业部副经理、经理。2002 年 2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 务有限公司工作, 先后任信息中心主任、 信息技术部主任、 首席信息师、 华北 分 公司总经理、 党组副书记, 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党组成员、 副总经理。 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董事。 张峰,董事,硕士研究生,16 年 证券从业经历。1987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就职于国家计划委员会, 历任产业经济研究所科员、 政研室经济分析处副处长、 财金司综合处处长。1999 年 3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任研究部副总监、 市场部总监。2001 年 7 月至 2002 年 4 月在中保集团资产管理 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 2002 年 4 月至 2015 年 4 月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督察长、 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2015 年 5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王 军 , 独 立董 事 , 博 士研 究 生 , 教授 。1986 年 起 在 对 外经 济 贸 易 大学 法 律 系、法学院执教,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


























































































































招募说明书 15 院长, 兼任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 国际贸易和金融法律 研究所所长、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常务理事、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大连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等职。2013 年起兼任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已上市) 独立董事,2015 年 5 月起兼任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10 年 6 月起 任 公司独立董事。 刘 秉 升 , 独立 董 事 , 大学 学 历 , 高级 经 济 师 。1980 年 起任 吉 林 省 长白 县 马 鹿沟乡党委书记;1982 年起任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委常委、 常务副县长; 1985 年起任吉林省抚松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1989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 吉 林 省 白 山市支 行 行 长、党 委 书 记;1995 年 起任 中 国 建设银 行 长 春市分 行 行 长 、 党委书记;1998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 年任海 南省银行业协会会长。2010 年 11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韩 少 华 , 独立 董 事 , 大学 专 科 , 高级 会 计 师 。1964 年 起在 中 国 建 设银 行 河 南省工作, 历任河南省分行副处长、 处长; 南 阳市分行行长、 党组书记; 分行总 会计师。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南省豫财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司独立董事。 常 瑞 明 , 独立 董 事 , 大学 学 历 , 高级 经 济 师 。1980 年 起在 工 商 银 行河 北 省 工作, 历任河北沧州市支行主任、 副行长; 河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信息处 处 长、 副处长; 河北保定市分行行长、 党组副书记、 书记; 河北省分行副行长、 行 长、党委书记;2004 年起任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 年起任 工商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2010 年至 2014 年 任北京银泉大厦董事长。 2014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 (二)监事会成员:









































































































































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先后建设银行辽宁分行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葫芦岛市分行城内支行、 葫芦岛市分行计财部、 葫芦岛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建设银行辽宁分行计划财务部 工作, 任业务经理、 副行长、 副总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中国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中国投资


























































































































招募说明书 16 咨询公司任财务总监。 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会计部任高级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 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学本科。 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 秘书及法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部主管、公司秘书兼法务。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 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副总经理。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规部主管。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亚及南亚合规部主管。 2014 年 3 月 17 日起任 Generall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行官。 刘顺君, 监事,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在中 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经济学院工作,历任教员、副主任。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历任投资银行总部业务主管 、 项目经理。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部高级经理。 2005 年 6 月 起在 中 国 电力财 务 有 限公司 工 作 ,先后 任 金 融租赁 公 司 筹建处 综 合 部 主 任, 营业管理部主任助理, 华北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华北分公司副总经理、 党 组 成员、 纪检组长、 工会主席, 福建业务部副主任、 主任, 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部主任。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监事。 李辉, 监事, 大学本科。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于上海远洋运输公 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 于 AIG 集团,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于星展银行。 2010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财富大学负责人、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 现任公司 人 力资源部(财富大学)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 。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束琴, 监事, 大专学历。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分别任职于人民银行安 康地区分行和工商银行安康地区分行, 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职于陕西省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08 年 8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 担任行政管 理部主管、 总监助理。 现任公司行政部副总监。 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


























































































































招募说明书 17 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业研究员、 社保 111 组合基金经理助理、 国泰金鼎价值 混合和国泰金泰封闭的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 年 5 月起兼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 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的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起任公 司职工监事 。 (三)高级管理人员: 唐建光 ,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峰,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巴立康,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22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1993 年 4 月 至 1998 年 4 月在华夏证券工作,历任营业部财务经理、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 理兼上海分公司财务部经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工作, 历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基金运作部总经理、 基金运营总监、 稽核 总 监。2007 年 12 月加 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 年 12 月起 担任公司副总经 理,2015 年 8 月 31 日起代任公司督察长 。 周向勇,硕士研究生,19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先 后 任 办 公 室 科 员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主 任 科 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公司工作, 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 业务 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 1 月加 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 年 1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 的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邱晓华 , 男, 硕士研究生。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 曾任职于新华通讯社、 北京首都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河证券。2007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11 年 4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国泰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起兼任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1 月 15 日兼任国泰目标收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5 月起兼任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 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起兼任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


























































































































招募说明书 18 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 16 日起兼任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国泰目标收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起兼任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和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投研 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 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 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 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会议。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 审议并决策公 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 略、 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 以及研究相 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张峰:总经理、董事 委员: 周向勇:副总经理 黄焱: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兼 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吴晨: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副总监 张则斌:权益投资总监 (六)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 、 依 法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确 定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招募说明书 19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不从 事 违 反《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不从 事 违 反《基 金 法 》的行 为 , 并承诺 建 立 健全内 部 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 职 务 便利获 取 的 未公开 信 息 、利用 该 信 息从事 或 者 明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严格 遵 守 基金合 同 , 并承诺 建 立 健全内 部 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加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 束 员工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有关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本着 谨 慎 的原则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招募说明书 20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 泄露在 任 职 期间知 悉 的 有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 未 依法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 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和有效开展, 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 形成 了 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 风险管理控制 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 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 实施。 (1 )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全 面性原 则 : 内部风 险 控 制必须 覆 盖 公司所 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透各 项 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 独 立性原 则 : 公司设 立 独 立的稽 核 监 察部, 稽 核 监察部 保 持 高度的 独 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 相 互制约 原 则 :公司 及 各 部门在 内 部 组织结 构 的 设计上 形 成 一种相 互 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保 持与业 务 发 展的同 等 地 位原则 : 公 司的发 展 必 须建立 在 风 险控制 制 度 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 ) 定 性和定 量 相 结合原 则 : 建立完 备 风 险控制 指 标 体系, 使 风 险控制 更 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2 )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 , 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 控制制度, 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 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 准确、 完整 , 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 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 安全。 (3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21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 度, 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 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 投 资管理控制制度、 信息技术控制制度、 营销业务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资 料 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 通过这 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 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 对公司执行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 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 )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 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 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 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 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 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 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 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 提名及资格审查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对公司重大经 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 ) 在 组织结 构 方 面,公 司 设 立的总 经 理 办公会 议 、 投资决 策 委 员会、 风 险 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 控制。 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 既相互独立, 又 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 ) 公 司一贯 坚 持 诚信为 投资人 服务 的 道 德观和 稳 健 经营的 管 理 理念。 在 员 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 ,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 ) 公 司稽核 监 察 部拥有 对 公 司任何 经 营 活动进 行 独 立监察 稽 核 的权限 , 并 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 )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 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招募说明书 22 首先,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 制定了完善的公 司财务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 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 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 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 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 分开, 保证两者相互独立, 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保证基金资 产 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凭证与记录控制、 资产接触控制、 独 立稽核等制度, 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 有关 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 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 ,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 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分离制度; 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 建立防火墙, 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 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 投资决策控制、 交易业 务 控 制 , 完 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投 资 决 策 职 能 和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风 险 控 制 职 能, 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 进行集中交易, 以及 稽核监察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 加强投资管理控制, 做到研究、 投资、 交易 、 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 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 有效控制操作风险; 建立了科学先 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 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 集中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 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 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 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 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 软件采购维护、 网络安全、 数据库管理、 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 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 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 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 以 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招募说明书 23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 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证 信息披露的及时、 准确和完整; 在资料保全方面,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 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 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 制 定了风险控制原则。 在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 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 点, 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 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 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 )内部控制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 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 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 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 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 变化情况,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 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 也会重点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 )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 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 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 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 使公司高 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 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 级管理层报告, 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对于重大问题, 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 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 直接报 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 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招募说明书 2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 股票 代 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 海 证券交 易 所 挂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 601939) 。于 2014 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市值约为 2,079 亿美元,居全球上市银行 第四位。 于 2014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67,441.30 亿元,较上年增长 8.99% ;客户 贷款和垫款总额 94,745.23 亿元,增长 10.30% ;客户存款总额 128,986.75 亿元, 增长 5.53% 。营业收入 5,704.70 亿元,较上年增长 12.16% ;其中,利息净收入 增长 12.28% ,净利息收益率(NIM)2.80% ;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 为 19.02% ; 成本收入比为 28.85% 。 利润总额 2,990.86 亿元, 较上年增长 6.89% ; 净利润 2,282.47 亿元, 增长 6.10% 。 资本充足率 14.87% , 不良贷款率 1.19%,拨 备覆盖率 222.33% 。 客户基础进一步夯实, 全年公司机构有效客户和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分别新


























































































































招募说明书 25 增 11 万户和 68 万户,个人有效客户新增 1,188 万户。网点― 三综合 ‖ 覆盖面进一 步扩大, 综合性网点达到 1.37 万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0% , 综 合营销团队 1.75 万个, 网点功能逐步向客户营销平台、 体验平台和产品展示平台转变。 深化网点 柜面业务前后台分离, 全行超过 1.45 万个营业网点 30 类柜面实时性业务产品实 现总行集中处理, 处理效率提高 60% 。 总分行之间、 总分行与子公司之间、 境内 外以及各分行之间的业务联动和交叉营销取得重要进展, 集团综合性、 多功能优 势逐步显现。 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3,989.83 亿元, 承销额连续四年同业排名第一。 以 ― 养 颐 ‖ 为主品牌的养老金融产品体系进一步丰富,养老金受托资产规模、账户管理 规模分别新增 188.32 亿元和 62.34 万户。投资托管业务规模增幅 38.06% ,新增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首发份额市场领先。 跨境人民币客户数突破 1 万个、 结 算量达 1.46 万亿元。 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6,593 万张, 消费交易额 16,580.81 亿元, 多项核心指 标同业第一 。私人银行 业务持续推 进,客户数 量增长 14.18% ,金融 资产增长 18.21% 。 2014 年 ,本 集 团 各 方面 良 好 表 现, 得 到 市 场与 业 界 广 泛认 可 , 先 后荣 获 国 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 2014 年― 世界银 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2; 在英国 《金融时报》 全球 500 强排名第 29 位, 新兴市场 500 强排名第 3 位; 在美国 《 福布斯》 杂志 2014 年全 球上市公司 2000 强 排名中位列第 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排名第 38 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国内外重要媒体评出的诸多重要奖项,覆盖公司治理、 社会责任、 风险管理、 公司信贷、 零售业务、 投资托管、 债券承销、 信用卡、 住 房金融和信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 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 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 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招募说明书 26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 行集团客 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 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 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 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 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5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14 只证券投资基 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招募说明书 27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 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 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 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 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 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 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 日 按 时通过 基 金 监督子 系 统 ,对各 基 金 投资运 作 比 例控制 指 标 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 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到基 金 管 理人的 划 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各 基 金 的投资 范 围 、投资 对 象


























































































































招募说明书 28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根据基 金 投 资运作 监 督 情况, 定 期 编写基 金 投 资运作 监 督 报告, 对 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 通过技 术 或 非技术 手 段 发现基 金 涉 嫌违规 交 易 ,电话 或 书 面要求 基 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2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信息 1 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上海 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 易客户端 、 “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李静姝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 其 他代销 机 构 :具体 名 单 详见本 基 金 份额发 售 公 告 以及 基 金 管理人 届 时 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招募说明书 30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表人: 唐建光 联系人:何晔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三) 保证人 名称: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联系电话:023-63567296 传真:023-63567290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黄靖婷





























































































































招募说明书 31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黄靖婷


























































































































招募说明书 3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 基 金 由基金 管 理 人依照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2254 号文 ( 《关于准予国泰 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的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 )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 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六 )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用)拟不超过 30 亿 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 )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 购费用,认购费率如下:


























































































































招募说明书 33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300 万 0.80% 300 万≤M<500 万 0.50%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2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 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 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20% )=988.14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11.86 元 认购份数= (988.14+5.20)/1.00=993.34 份 即投资 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 以得到 993.34 份基金份额。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5、如发生比例配售,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八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招募说明书 34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 规则。 3 、 基 金份额 的 认 购采用 金 额 认购方 式 。 投资 人 认 购 本基金 采 取 全额缴 款 认 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期间单个 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 制。投资人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认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 认购最低金额 为 100.00 元 (含认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 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九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 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 一)保本期 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 3 年为一个周期 (当某一保本期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 本期提前到期时除外)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当保本期内未发生触发目标收益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 3 年后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 则 顺 延 至 下一个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第一 个 保 本期后 的 各 保本期 自 本 基金公 告 的 保 本 期起始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 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 则顺 延 至 下 一个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人将 在 保 本期到 期 前 公告的 到 期 处理规 则 中 确 定


























































































































招募说明书 35 下 一 保 本 期 的 起 始 时 间 。 当 保 本 期 内 触 发 目 标 收 益 致 该 保 本 期 提 前 到 期 的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的相关公告中确定当期保本期的 提前到期日,该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十 二)保本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为每一保本期均设置该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在每一保本期运作期 间,当期保本期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该期目标收益率,则该 第 15 个工作日为触发目标收益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触发目标收益日 后 20 个工作 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为 20% , 此后每个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将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十 三)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净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 之和。 在第一个 保本期到期日, 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期保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 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 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 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 进行基金份 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到期日, 如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折 算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在 折 算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其 在 折 算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本金额 , 则由基金管理人、 保证人或保证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 (十 四)保本保障机制


























































































































招募说明书 36 保证人为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担 保范围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份额的 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 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届 时签订的 《保证合同》 或者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 《风险买断合同》 决定, 并由 基 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 (十 五)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保本期 到期时,本基金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 否则, 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国泰 多策略收 益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如 果 本基金 不 符 合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对 基 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


























































































































招募说明书 3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 合 同 》生效 ; 否 则《基 金 合 同》不 生 效 。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 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 3 、 如 基金募 集 失 败,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 销售 机构 不 得 请求报 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 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38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 生 效后,若 出 现新的证 券/ 期货交易 市场、证 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招募说明书 39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 “后进先出” 的原则 ,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认购、 申购 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但若本基金依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 “国泰多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 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 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招募说明书 40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 (含申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 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额 赎回。 单 笔 赎 回 申 请 最 低 份 数 为 100.00 份,若某投资人赎回时在销售网点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0 份,则该次赎回 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 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 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根据 市 场 情况, 在 法 律法规 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整上 述 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用 (1 )申 购费 用 由 投资人 承 担 , 不列 入 基 金财产 , 主 要用于 本 基 金的市 场 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0% ,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如 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300 万 1.00% 300 万≤M<500 万 0.60%


























































































































招募说明书 41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3 ) 若保本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转为变更后的 “ 国 泰多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申购费率 最高不超过 5% , 具 体费 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赎回费用 (1 ) 赎回费 用 由 赎回基 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承 担,在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 持 续持有期长于 180 日的投资人, 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 未 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Y )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180 日 0.50% 180 日≤Y<365 日 0.25% 365 日≤Y<730 日 0.10% Y ≥730 日 0.00% (注: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1 年为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3 ) 若保本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转为变更后的 “ 国 泰多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赎回费率 最高不超过 5% , 具 体费 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4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赎 回 或 转换转 出 其 持有的 本 基 金基金 份 额 时应按 基 金 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率确定并支付赎回费, 但下列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转出无需支付赎回费: 持有 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到期选择期赎回或转换 转出的, 无需支付 赎回费。


























































































































招募说明书 42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范 围内调 整 费 率或收 费 方 式,并 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七)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申 购份额 、 余 额的处 理 方 式: 申 购 的 有效份 额 为 净申购 金 额 除以当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 赎 回金额 的 处 理方式 : 赎 回金额 为 按 实际确 认 的 有效赎 回 份 额以当 日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0%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 (1+1.50% )=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 =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 =4,367.12 份


投资人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8 元, 则可得到 4,367.12 份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 43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相应的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1 年 5 个 月,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10% =1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0 =12,487.50 元 5、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八)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当期 保 本 期到期 前 公 告处理 规 则 ,允许 投 资 人在下 一 保 本期开始前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 申 请 购 买本基 金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称为 “ 过 渡期申 购 ” 。投资 人 在 过渡期 申 购 本 基 金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确认 下一保本期的 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2 、 基 金管理 人 在 当期保 本 期 到期前 , 将 根据保 证 人 或保本 义 务 人提供 的 下 一保本期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保本期的担保规模上限, 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 详见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接受 某 笔 或某些 申 购 申请会 影 响 或损害 现 有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招募说明书 44 5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保本期到期前 6 个月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有合理理由 认为有必要暂停申购和转换转入。 7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销售 机 构 或 注册 登 记 机构的 异 常 情况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 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5 、 发 生继续 接 受 赎回申 请 将 损害现 有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 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向的情形 时,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招募说明书 45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全部 赎 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基 金 份 持有人 的 赎 回申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基 金管理人网站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招募说明书 46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注 册 登 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 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招募说明书 47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 金额, 每期申购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十九) 如 相 关 法律法 规 允 许基金 管 理 人办理 基 金 份额的 质 押 业务或 其 他 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明书 48 第 九部分


基 金 的保 本 一、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期 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 3 年为一个周期 (当某一保本期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 本期提前到期时除外)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当保本期内未发生触发目标收益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 3 年后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 则 顺 延 至 下一个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第一 个 保 本期后 的 各 保本期 自 本 基金公 告 的 保 本 期起始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 则顺 延 至 下 一个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人将 在 保 本期到 期 前 公告的 到 期 处理规 则 中 确 定 下 一 保 本 期 的 起 始 时 间 。 当 保 本 期 内 触 发 目 标 收 益 致 该 保 本 期 提 前 到 期 的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的相关公告中确定当期保本期的 提前到期日,该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二) 保本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 为 每一保本期均设置该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在每一保本期运作期 间,当期保本期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该期目标收益率,则该 第 15 个工作日为触发目标收益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触发目标收益日后 20 个工作 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为 20% , 此后每个保本期 的目标收益率将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三 )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 之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 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 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 指折 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 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


























































































































招募说明书 49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金份额的 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 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 保证人对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而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以 及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申购的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到期日 , 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 算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在 折 算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其 在 折 算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本金额,则 由基金管理人、 保证人或保证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 买断合同》 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而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以 及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申购的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四 )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 对 于本基 金 第 一个保 本 期 而言,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认购并 持 有 到当期 保 本 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2 、 对 于本基 金 第 一个保 本 期 后的保 本 期 而言,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进行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默 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 3 、 对 持有当 期 保 本期到 期 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无 论 选 择赎回 、 转 换转出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转入下一保本期或是 变更 为 “国泰多策略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五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 本 基金第 一 个 保本期 到 期 日,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认 购并持 有 到 当期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当期保本期 内的累计分红金额 之和, 不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 保本金额;


























































































































招募说明书 50 2 、 本 基金第 一 个 保本期 后 各 保本期 到 期 日,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在 折算日 登 记 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 份额和上一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 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在折算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之和, 不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保 本金额; 3 、 未 经保证 人 书 面同意 提 供 保证,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当期 保 本 期内申 购 或 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认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过渡 期 申 购或者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 但在当期保本期 到期日前赎回 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 5、在保本期内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 、 在 保本期 内 发生 本基 金 与 其他基 金 合 并或 更 换 基 金管理 人 , 保证人 或 保 本义务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 且继任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其他保本 保障机制的情形; 7、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发生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减少; 8 、 因 不可抗 力 的 原因导 致 本 基金投 资 亏 损 ,或 因 不 可抗力 的 原 因导致 基 金 管理人或保证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使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 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 责任的, 但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 51 第十部分 基 金 保本 的 保 证 一、基金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 本金额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由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担保范围为: 本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人为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期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金额最高不超 过 30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的额 度, 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 断 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二、保证人基本情况 1、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名称: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 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办公地址:重庆市 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成立时间:2006 年 4 月 30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三十亿元人民币 经 营 范 围: 贷 款 担保、 票 据 承兑担 保 、 贸易融 资 担 保、项 目 融 资担保 、 信


























































































































招募说明书 52 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 再担保、 债券发行担保 (按许可证 核定期限从事经 营 ) 。 诉讼保 全 担 保业务 , 履 约担保 业 务 ,与担 保 业 务相关 的 融 资咨询 、 财 务 顾 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2、保证人对外 担保情况及规模 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重庆三峡担保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 的担保 资产规模为 人民币 521.76 亿元 , 不超过公司 同期净资产 (人民币 46.34 亿元) 的 25 倍,其中为保本基金 承担保证责任 的总金额为 57.22 亿元人民币 。 三、保证合同 见附件。 四、 保本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 保本期内,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更换保证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并且保证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一)保本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的情形 1 、 保 本期内 更 换 保证人 或 保 本义务 人 应 经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通 过 , 但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资质时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除外; 因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2 、 某 一保本 期 结 束后, 基 金 管理人 有 权 更换下 一 保 本期的 保 证 人或保 本 义 务人, 更换后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 金下一保本期提供的保证责任或偿付 责任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基金合同》 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 此项变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证人或保 本 义 务 人的有 关 资 质情况 、 《 保证合 同 》 或《风 险 买 断合同 》 等 向中国 证 监 会 报 备。 (二)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保本期内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 )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 合 保 本 基 金 担 保 人 的 资 质 条 件 , 且 同 意 为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提 供 保 证 责 任 或 偿 付 责


























































































































招募说明书 53 任。 (2 )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 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含 50% )表决通过。 (3 ) 备案: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更 换 保 证人或 保 本 义务人 的 决 议须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 (4 ) 保证责 任 或 偿付责 任 的 承继: 基 金 管理人 应 自 更换保 证 人 或保本 义 务 人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日内 与 新 保 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同》 。 自新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断合同》 生效之日起, 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 或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新的保证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接 任 之 前 , 原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应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或 偿 付 责 任。 (5 ) 公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更 换保证 人 或 保本义 务 人 的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六、 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 一 部分 保 本期 到 期 一、 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期 到期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 本期,该保本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保本期到期 时, 若本基金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 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国泰 多策略收益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同时 , 变 更后的 基 金 投资及 基 金 费率等 相 关 内 容 将执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上述变更 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 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到期选择期 到期选择期是指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在过渡期内限 定的到期选择的期限 。 如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期, 则该期间为 5 个工作日 (含 当 期 保 本期到 期 日 ) ;如 本 基 金变更 为 “ 国泰多 策 略 收益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则到期选择期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1 ) 在本基 金 管 理人指 定 的 到期选 择 期 内,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可 以做出 如 下 选择,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1)赎回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2)将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2 ) 在本基 金 管 理人指 定 的 到期选 择 期 内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未 选择赎 回 或 转换转出 的, 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按以下 两种情形处理,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1 ) 保 本期到 期 后 ,本基 金 符 合保本 基 金 存续条 件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 金管理人的公告自动转入下一保本期; 2 ) 保 本期到 期 后 ,本基 金 不 符合保 本 基 金存续 条 件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招募说明书 55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默认转为变更后的 “ 国泰多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份额。 2 、 在 到期选 择 期 内,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将 持有当 期 保 本期到 期 的 基金份 额 进 行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的, 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但按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与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与 其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享 有 保 本利益。 3 、 当 期保本 期 开 始后申 购 的 或转换 转 入 的 基金 份 额 在选择 赎 回 或转换 转 出 时需支付赎回费用, 其赎回费用按照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确定, 其 持有时间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 4、 在到期选择期内 (除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当期保本 期内持续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时, 将自 行承担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 (不含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至赎回或转换有效申请日 (含)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三、 保本期到期的公告 1 、 保 本期到期 时 ,在符 合 保 本基金 存 续 条件下 , 本 基金将 继 续 存续。 基 金 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 本基金继续存续、 到期赎回或转换的到期选 择期安排 及为下一保本期开放申购 的期限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 、 保 本期到期 时 ,在不 符 合 保本基 金 存 续条件 下 , 本基金 将 变 更为“ 国泰 多 策 略 收益 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人将 在 临 时公告 或 更 新 招 募说明书 中公告相关规则。 3 、 在 保本期 到 期 前,基 金 管 理人还 将 对 到期时 间 和 到期处 理 安 排进行 提 示 性公告。 四、 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对于 其 认 购并持 有 当 期保本 期 到 期的基 金 份 额、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者 从 本 基 金 上 一 保 本 期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 指折算 后 对 应 的基金 份 额 ) ,无 论 选 择赎回 、 转 换到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 、 还 是 转入下一保本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 国泰多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招募说明书 56 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 、 持 有当期 保 本 期到期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选 择 在 到期选 择 期 内 赎回 基 金 份额、 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或者默认 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 基金份额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国泰多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而其相应的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持 有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和低于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保本金额, 则由基金管理人、 保证 人或保证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 保本期到期的赔付 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 本基金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 金额, 且基金管理 人无法补足该差额 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保本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保证人 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 金额、 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保证人 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 《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 基 金 管理人 支 付 给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基 金管理 人 最 迟应在 保本期 到期 日 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本期到期的赔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 《保证合同》 或 《 风险买断合同》 决定, 并由基金管 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六、转入 下一保本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过渡期是 指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不含)不超过 1 个月的一段期间。 具 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2、过渡期投资运作的相关规定 在过渡期内基金资产可保持为现金形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


























































































































招募说明书 57 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 , 允许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称 为 “ 过渡期 申 购 ” 。 在 此 限 定期限 内 投 资 人进 行 申 购的, 按 其 申购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确 认 下 一 保 本 期 的 保本金额 并 适 用 下 一 保 本 期 的 保 本条款。 4、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为折算日。 对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 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个保本 期 结 束 后默认 选 择 转入下 一 保 本期的 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 ,将以 折 算 日 的 基 金 估 值 为 基 础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 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 、 自 折算日 的 下 一个工 作 日 开始, 本 基 金转入 下 一 个保本 期 。 基金管 理 人 以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的基金份额 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 净值,确 定为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资产。 6 、 对 于过渡 期 申 购、或 从 上 一保本 期 默 认选择 转 入 的基金 份 额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将自行承担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 (不含) 至折算日 (含) 的基 金份额净值 波动的风险。 7、日常申购 下一保本期的日常申购按本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七、 转为变更后的 “ 国泰多策略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资产 的形成 保本期 到期时, 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 “ 国泰多策略收 益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则 到 期选择 期 为 当期保 本 期 到期日 , 当 期 保 本期到期日的次日起变更为“国泰多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 、 保 本期到 期 时 ,从 上 一 保 本期默 认 选 择转为 变 更 后的“ 国 泰 多策略 收 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在保本期到期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


























































































































招募说明书 58 值,确定为变更后基金的基金资产 。 2 、 变 更后的 “ 国 泰多策 略 收 益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申购的 具 体 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招募说明书 59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保本基金在保本期的投资管理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为投资人提供投资金额安全的保证, 并在 此基础上力争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 ( 包含中 小 板 、创业 板 及 其他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 上市的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货、期权 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 支 持债券、 中期 票 据 、可转 换 债 券(含 分 离 交易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券、 短 期 融 资 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不高于 基金资产的 4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其中,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未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 CPPI ,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策略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间的 配置比例,以实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 1、采用 CPPI 策略进行资产配置 本基金 以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 , 动态调整 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的 配置比例 , 即风险资产部分所能承受的损失最大不能超过无风险资产部分所产生 的收益。 无风险资产一般是指固定收益类资产, 风险资产一般是指股票等权益类


























































































































招募说明书 60 资产。 CPPI 是国 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根据 市 场 的 波动来 调 整 、修正 风 险 资产的 可 放 大倍数 ( 风 险乘数 ) , 以确 保投资组合 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 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 值增值的目的。 在风险资产可放大倍数的管理上, 基金管理人的 量化投资团队在 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根据 CPPI 数理机制、历史模拟和目前市场状况定期出具保 本基金资产配置建议报告, 给出放大倍数的合理上限的建议, 供基金管理人投资 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作为基金资产配置的参考。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对股市趋势的研究,根据 CPPI 策略,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 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 , 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 通过选择具有高安全边际的股票, 保证组合的收益性; 通 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 度风险。 3、债券投资策略 1 ) 基 本持有 久 期 与保本 期 相 匹配的 债 券 , 核心 债 券 资产 按 买 入 并持有 方 式 操作以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尽可能地控制利率、 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 2 ) 综 合考虑 收 益 性、流 动 性 和风险 性 , 进行积 极 投 资。积 极 性 策略主 要 包 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 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 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 套利机会, 利用杠杆原理以及各种衍生工具, 增加盈利性、 控制风险等等, 以 争 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 整体组合收益率。 4、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 配置、 品种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 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本基金每日所 持 期 货 合 约 及 有 价 证 券 的 最 大 可 能 损 失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扣 除 用 于 保 本 部 分 资 产后余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 1)套保时机选择策略 根据本基金对经济周期运行不同阶段的预测和对市场情绪、 估值指标的跟踪 分析,决定是否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例。


























































































































招募说明书 61 2)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在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确认之后, 根据期货合约的基差水平、 流动性等因素 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 运用多种量化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 对 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 Beta 值进行 动态的跟踪, 动态的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 3)展期策略 当套期保值的时间较长时, 需要对期货合约进行展期。 理论上, 不同交割时 间的期货合约价差是一个确定值; 现实中, 价差是不断波动的。 本基金将动态的 跟踪不同交割时间的期货合约的价差,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进行展 期。 4)保证金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 现货标的的波动性动态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 备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5) 流动性管理策略 利用股指期货的现货替代功能和其金融衍生品交易成本低廉的特点, 可以作 为管理现货流动性风险的工具, 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交易成本过高的 风险。 在基金建仓期或面临大规模 赎回时, 大规模的股票 现货买进 或卖出交易会 造成市场的剧烈动荡产生较大的冲击成本, 此时基金管理人 将 考虑运用股指期货 来化解冲击成本的风险。 5、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参与股 票期权的投 资。 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 行投资。 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 并结合股指期权定价模型, 选择估值 合理的期权合约。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安全性、 收益 性和流动性等特征, 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品种,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基础上,谨慎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 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


























































































































招募说明书 62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 应的投资决策。 8、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 结合权证 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 并积极利用正股和权证之间的不同组合来套取无 风险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 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 通过资 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 ,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2 ) 本基金 每 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扣除 股 指 期货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 易 保证金 后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 ) 本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招募说明书 63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 (16)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的投资限制如下: 1 ) 本 基金因 未 平 仓的期 权 合 约支付 和 收 取的权 利 金 总额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2 ) 本 基金开 仓 卖 出认购 期 权 的,应 持 有 足额标 的 证 券;开 仓 卖 出认沽 期 权 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8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保本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招募说明书 64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招募说明书 65 本基 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 基 金 选择以 各 保 本期同 期 限 的 3 年 期 银行定 期 存 款收益 率 作 为业绩 比 较 基准的原因如下: 在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环境下,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产品, 保本期最长为 3 年, 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 以 3 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理 性 判 断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合 理 地 衡 量 比 较 本 基 金 保 本 保 证 的 有 效 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二、进入下一个保本期前的过渡期投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过渡期内使可变现的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 且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变更为非保本的“国泰 多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稳健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 小 板 、创业 板 及 其他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 上市的 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期权 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 支 持债券、 中期 票 据 、可转 换 债 券(含 分 离 交易可 转 债 ) 、 可 交 换 债券 、 短期融资 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66 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未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 宏观经济政策变 化、 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 判断证券市场的 发展趋势, 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 制定股票、 债券、 现 金等大类资 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获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来进行个股选 择。 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综合分析其投资价值和成长能力, 确定投资 标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3、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 将投资于 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 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 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提高基金资产 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 货币政策动向, 预测未来利率变动走势, 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 并结合信用分析等自下 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安全性、 收益 性和流动性等特征, 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品种,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基础上,谨慎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 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


























































































































招募说明书 67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 应的投资决策。 6、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本基金 在权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 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力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 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 产 配置、 合约 选择, 谨慎 地进行投资, 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组合风险敞口管理的 目标。 8、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参与股票期权的投 资。 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 行投资。 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 并结合股指期权定价模型, 选择估值 合理的期权合约。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 ) 本基金 每 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扣除 股 指 期货合 约 需 缴纳的 保 证 金以后 , 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招募说明书 68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投资限制如下: 1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 2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卖 出 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3 ) 本 基金所 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不 包 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 约 的成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的投资限制如下:


























































































































招募说明书 69 1 ) 本 基金因 未 平 仓的期 权 合 约支付 和 收 取的权 利 金 总额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2 ) 本 基金开 仓 卖 出认购 期 权 的,应 持 有 足额标 的 证 券;开 仓 卖 出认沽 期 权 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 本基 金投资于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招募说明书 70 (6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5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证综合债指数 收益率 采用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 体 走 势 的 指 数 , 由 中 证 指 数 公 司 编 制 和 维 护 , 是 在 上 海 和 深 圳 证 券 市 场 中 选 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2 ) 该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 媒介中获取。 (3 )沪深 300 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 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 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 且指数历 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因此, 沪深 300 指数是衡量该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同时, 根据目标资产配置比例, 业绩比较基准中加入了中证 综合债指数并按照该混合型 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 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 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


























































































































招募说明书 71 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 介上予以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书 73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 所上市 的 有 价证券 ( 包 括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 在 证券交 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在 交 易所市 场 上 市交易 或 挂 牌转让 的 固 定收益 品 种 (另有 规 定 的除外 )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 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 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招募说明书 74 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 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对全国 银 行 间市场 上 不 含权的 固 定 收益品 种 , 按照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 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 )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①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 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估值。 ④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 合约等衍生品种合约 , 一般以估值当


























































































































招募说明书 75 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 本基金 可 以 采用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按 照上述 公 允 价值确 定 原 则提供 的 估 值价格数据。 (7 ) 中小企 业 私 募债券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 如有确 凿 证 据表明 按 上 述方法 进 行 估值不 能 客 观反映 其 公 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资产 净 值 是指基 金 资 产总值 减 去 负债后 的 金 额。 基 金 份 额净值 是 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每个 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 交易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 》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交易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 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 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 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招募说明书 77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 交 易数据 的 , 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 因 不可抗 力 或 其他情 形 致 使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无 法 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招募说明书 78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上述 “三、 估值方法” 的第 (8)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 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 有关会计制度变 化或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79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 、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和 《 基 金合同 》 约 定,可 以 在 基金财 产 中 列支的 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 扣 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招募说明书 80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 扣 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4、 若保本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自 本基金变更为 “国 泰 多 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起,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和支付方式 同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 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81 第十 六 部 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合有 关 基 金分红 条 件 的前提 下 , 本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根 据 实际情 况 进 行收益分配, 具 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 若 《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金 保 本 期 内的 收 益 分 配方式 仅 采 取现金 分 红 一 种方式, 不进行 红 利 再投资。 本基金变更为 “国泰多 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收益 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后基金 份 额 净值不 能 低 于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 分 配基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招募说明书 82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 83 第 十七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84 第 十八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 并保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招募说明书 85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应当 最 大 限度地 披 露 影响 投资人决策的 全 部 事项, 说 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托管 协 议 是界定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金财 产 保 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摘 要 登 载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附件, 随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一同公告。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四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招募说明书 86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等 信 息 披露文 件 上 载明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或保证人;


























































































































招募说明书 87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合同约定的与保本期到期相关的公告; 27、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招募说明书 88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一)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本基金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二)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 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 文件中披露 股票期权交 易的有关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估值方法等, 并 充 分 揭 示 股票期权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投资目标。 (十 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 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 基金半年度报告 及 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招募说明书 89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应当 制 作 工作底 稿 , 并将相 关 档 案至少 保 存 到《基 金 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办 公 场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 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招募说明书 90 第十九部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投 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 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风险 。 因 国家宏 观 政 策(如 货 币 政策、 财 政 政策、 行 业 政策、 地 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周期 风 险 。随经 济 运 行的周 期 性 变化, 证 券 市场的 收 益 水平也 呈 周 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3 、 利 率风险 。 金 融市场 利 率 的波动 会 导 致证券 市 场 价格和 收 益 率的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 购 买力风 险 。 基金的 利 润 将主要 通 过 现金形 式 来 分配, 而 现 金可能 因 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 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 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招募说明书 91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 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 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可 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 本 基金采 用 恒 定比例 投 资 组合保 险 机 制在理 论 上 可以实 现 保 本的目 的 , 但 其 中 的 一 个 重 要 假 定 是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与 债 券 的 仓 位 比 例 能 够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变化作出适时的、 连续的调整, 而在现实投资过程中可能由于流动性或市场急 速下跌这两方面的原因影响到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保本功能, 由此产生 的风险为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2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须在 到 期 选择期 内 作 出到期 选 择 ,将其 所 有 或部分 持 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选择赎回、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在到期 选择期内作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的, 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 “国泰多策略收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 在到期选择期内 (除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当期保本 期内持续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 将自 行承担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 (不含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至赎回或转换有效申请日 (含)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五)保证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保证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期到期日不 能偿付投资金额, 由此产生担保风险。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在保本期内本基 金更换管理人, 而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且继任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他 人担保的情形; 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保证人无法履行保 证义务; 在保本期内保证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保证人的 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六 )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特定风险


























































































































招募说明书 92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 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 市 场风险 是 指 由于股 指 期 货价格 变 动 而给 投资人带来的 风 险 。市场 风 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 基 差风险 是 指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格 和 标 的指数 价 格 之间价 格 差 的波动 所 造 成 的 风 险 , 以 及 不 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格 之 间 价 格 差 的 波 动 所 造 成 的 期 限 价 差 风 险。 4 、 保 证金风 险 是 指由于 无 法 及时筹 措 资 金满足 建 立 或维持 股 指 期货合 约 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 操 作风险 是 指 由于内 部 流 程的不 完 善 ,业务 人 员 出现差 错 或 者疏漏 , 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七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 基金业 务 快 速发展 而 在 制度建 设 、 人员配 备 、 内控制 度 建 立等方 面 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 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 争、自 然 灾 害等不 可 抗 力可能 导 致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影 响 基金收 益 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93 第 二十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应经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可执 行 ,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招募说明书 94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 规定。


























































































































招募说明书 95 第二十一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 办 理基金 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 构


























































































































招募说明书 96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 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 以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招募说明书 97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 人 在募集 期 间 未能达 到 基 金的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招募说明书 98 (27 )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规定;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 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 99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招募说明书 100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 金 认 购、申 购 、 赎回款 项 及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所规 定 的 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招募说明书 101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 、 当 出现或 需 要 决定下 列 事 由之一 的 , 应当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但 在保本 期 到期 时本 基 金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国泰 多策略收益 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 并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的“国 泰 多 策略收 益 灵 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 除外; (6 ) 变更基 金 类 别 。但 在 保 本期 到期 时 本基金 不 符 合保本 基 金 存续条 件 的 情况下,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国泰 多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 金 投 资目标 、 范 围或策 略 。 但在保 本 期 到期 时 本 基 金不符 合 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国泰 多 策略收益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并 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 国 泰 多策略 收 益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102 (11 ) 保本 期内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 但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丧失担 保资质时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除外; 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发生合并或分 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的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情况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 ) 调低基 金 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以 及在保 本 期 到期 时 本 基 金不符 合 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国泰 多 策略收益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并 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 国 泰 多策略 收 益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2 ) 在保本 期 到期 时本 基 金 不符合 保 本 基金存 续 条 件的情 况 下 ,按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变更 为 “ 国泰 多 策 略 收益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并 按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 “国泰 多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执行; (3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调 整 本基金 的 申 购费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更收 费方式;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 103 3、 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定 外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金托 管 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基金 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会 议 的 召集人 负 责 选择确 定 开 会时间 、 地 点、方 式 和 权益登记日。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招募说明书 104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 票效力。 5、开会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 会 。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本 人 出席或 以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证 明 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出席 会 议 者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 席 会议者 出 具 的委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 核对, 汇 总 到会者 出 示 的在权 益 登 记日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显示 , 有


























































































































招募说明书 105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 通讯开 会 。 通讯开 会 系 指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 其 对表决 事 项 的投票 在 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 定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如 果 基 金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直接 出 具 表决意 见 或 授权他 人 代 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决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4 ) 上 述第 3 ) 项 中直接 出 具 表决意 见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表他 人 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法律 法 规 和监管 机 构 允许的 情 况 下,本 基 金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亦 可


























































































































招募说明书 106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 在会议 召 开 方式上 , 本 基金亦 可 采 用其他 非 现 场方式 或 者 以现场 方 式 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表决方式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 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招募说明书 107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 议 , 一般决 议 须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 议 , 特别决 议 应 当经参 加 大 会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 换 基 金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 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 管 人 、终止 《 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基金份额持有人 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会由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招募说明书 108 2 ) 监 票人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表 决 后 立即进 行 清 点并由 大 会 主持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 计 票过程 应 由 公证机 关 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拒不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0、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 条件等的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招募说明书 109 (1 ) 变更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本 基金 合 同 约定应 经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 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成 员由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职 责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负 责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计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进 行 外 部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 务 所对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招募说明书 110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应经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按照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招募说明书 111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 唐建光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招募说明书 112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投资 对 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 合 同 》明确 约 定 基金投 资 风 格或证 券 选 择 标 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 )保本期内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 ( 包含中 小 板 、创业 板 及 其他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 上市的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货、期权 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 支 持 债 券 、中期 票 据 、可转 换 债 券(含 分 离 交易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券、 短 期 融 资 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不高于 基金资产的 4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其中,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2 )变更为非保本的“国泰多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 小 板 、创业 板 及 其他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 上市的 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期权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招募说明书 113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 支 持 债 券 、中期 票 据 、可转 换 债 券(含 分 离 交易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券、 短 期 融 资 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2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 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保本期内的组合限制 1)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2 ) 本 基金每 个 交 易日日 终 在 扣除股 指 期 货合约 需 缴 纳的交 易 保 证金后 ,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且 由 本基金 托 管 人托管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买 入 权证的 总 金 额,不 得 超 过上一 交 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 8 ) 本 基金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


























































































































招募说明书 114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 计算)不高于 基金资产的 40% ; 16)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的投资限制如下: a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b ) 本 基金开 仓 卖 出认购 期 权 的,应 持 有 足额标 的 证 券;开 仓 卖 出认沽 期 权 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c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 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 19)保本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招募说明书 115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变更为非保本的“国泰多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的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 ) 本 基金每 个 交 易日日 终 在 扣除股 指 期 货合约 需 缴 纳的保 证 金 以后, 持 有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且 由 本基金 托 管 人托管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买 入 权证的 总 金 额,不 得 超 过上一 交 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 8 ) 本 基金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招募说明书 116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投资限制如下: a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 b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卖 出 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c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d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不 包 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 约 的成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的投资限制如下: a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b ) 本 基金开 仓 卖 出认购 期 权 的,应 持 有 足额标 的 证 券;开 仓 卖 出认沽 期 权 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c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 本基金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 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


























































































































招募说明书 117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 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 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 估值、 交 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 方备忘录》 。 本产品参加期权交易, 应当按照现有证券账户开立方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新开立一个普通证券账户, 基金管理人负责将该证券账户指定 交易在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 由相应证券公司 (或期货公司) 为本产品开立衍生 品合约账户后,再通过该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参与期权交易。 3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本 托 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招募说明书 118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 投 资 的受限 证 券 须为经 中 国 证监会 批 准 的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


























































































































招募说明书 119 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 基金管 理 人 投资非 公 开 发行股 票 , 应制订 流 动 性风险 处 置 预案并 经 其 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 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 本基金 投 资 非公开 发 行 股票, 基 金 管理人 应 至 少于投 资 前 三个工 作 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 非 公开发 行 股 票发行 人 与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或 中央国 债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 基金管 理 人 应在本 基 金 投资非 公 开 发行股 票 后 两个交 易 日 内,在 中 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招募说明书 120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 在 基金投 资 受 限证券 管 理 工作方 面 有 关制 度 、 流 动性风 险 处 置预案 的 建 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 基 金投资 中 小 企业私 募 债 券,基 金 管 理人应 根 据 审慎原 则 , 制定严 格 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 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 的损失。 7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 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8 、 基 金托管 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的上 述 事 项及投 资 指 令或实 际 投 资运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和 本 托管协 议 的 规定, 应 及 时以 电 话 提 醒或书 面 提 示 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招募说明书 121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 按 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的 要 求 需向中 国 证 监会报 送 基 金 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履行托 管 职 责情况 进 行 核查, 核 查 事项包 括 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管理 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擅自 挪 用 基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 财 产实行 分 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招募说明书 122 3 、 基 金管理 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有重 大 违 规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 管 人 对所托 管 的 不同基 金 财 产分别 设 置 账户, 确 保 基金财 产 的 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 管 人 按照《 基 金 合同》 和 本 协议的 约 定 保管基 金 财 产,如 有 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 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 对于因 为 基 金投资 产 生 的应收 资 产 ,应由 基 金 管理人 负 责 与有关 当 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 ) 除依据 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外 , 基 金托管 人 不 得委托 第 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 集 期 间募集 的 资 金应存 于 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金托 管 人 的营业 机 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 集 期 满或基 金 停 止募集 时 , 募集的 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金募 集 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招募说明书 123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 若基金 募 集 期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 《 基金合 同 》 生效的 条 件 ,由基 金 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 管 人 可以基 金 的 名义在 其 营 业机构 开 立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并 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 ) 基金银 行 账 户的开 立 和 使用, 限 于 满足开 展 本 基金业 务 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 在符合 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 条件下 , 基 金托管 人 可 以通过 基 金 托管人 专 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 管 人 在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为基金 开 立 基金托 管 人 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 券 账 户的开 立 和 使用, 仅 限 于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需要 。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 券 账 户的开 立 和 证券账 户 卡 的保管 由 基 金托管 人 负 责,账 户 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 金托管人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 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 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 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 证券账 户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 因本基金银 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 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 ) 基金托 管 人 以基金 托 管 人的名 义 在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开


























































































































招募说明书 124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 交 收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 ) 若中国 证 监 会或其 他 监 管机构 在 本 托管协 议 订 立日之 后 允 许基金 从 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 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 规 等 有关规 定 对 相关账 户 的 开立和 管 理 另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 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 保管库, 或存入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招募说明书 125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 基金资 产 净 值是指 基 金 资产总 值 减 去负债 后 的 金额。 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 理 人 应每交 易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招募说明书 126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 管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由 其 他 基金托 管 人 接管基 金 资 产; (3 ) 基金管 理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由 其 他 基金管 理 人 接管基 金 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成 员由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职 责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负 责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招募说明书 127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计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进 行 外 部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 务 所对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基 金 财 产清算 报 告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128 第二十三 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 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24 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绍、 产品介绍、交易费率等) 。 3 、7 ×24 小 时 留 言信箱 。 若 不在人 工 服 务时间 或 座 席繁忙 , 可 留言, 基 金 管理人会尽快在 2 个工作日内回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 话信函、 电邮、 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 建议、 投诉等需求, 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 的手机短信资讯。 内容包括基金净值、 交易确认、 手机月度对账单、 生日节日 祝 福、相关基金资讯信息以及移动资讯刊物等。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 的电子邮件资讯。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订制邮件服务的投资人发送电子资 讯和电子月度交易对账单等。 五、 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 (全国免长途话费) ,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 -19 层


























































































































招募说明书 129 邮编:200082 六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130 第二十四 部分


其他 应披露事项 无。


























































































































招募说明书 131 第二十 五 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 132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 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批复文件 (二) 《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28 日


























































































































招募说明书 133 附:





























《保证合同》 鉴于: 《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约定了 基金管理人对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 “ 本 基金” ) 的 保证受 益 人 (即在 本 基 金募集 期 内 认购并 持 有 到当期 保 本 期 到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投资金额承担保本义务 (见 《基 金合同》 第十三部分 “基 金保本的保证” )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 国泰新目 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 ― 本合同 ‖ 或 《保证合同》 ) 。 保证人就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保 证 受 益 人 的 投 资 金 额 所 承 担 保 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保证 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保证人和 保证受益人 。 保证受益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 的承认、 接受和同意。 保证 人 已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 本 《保 证合同 》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 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若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 保证人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即 “ 投资金额” ) 。 1.2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期到期日,本基金的 保 证 受 益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 即“可 赎 回 金额” ) 加 上其认 购 并 持有到 当 期 保本期 到 期 的基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招募说明书 134 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 1.3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期 内申购、转 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 到期日前 (不 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且 保证人 承担连带责任保 证的金额 最高不超过 30 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 1.4 保本期到期日:( 1)当保本期内未发生触发目标收益的情况下,本基金 保本期 (如无特别指明, 保本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 基金保本期为 3 年, 即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的 3 年后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 为 非 工 作日 或无 相 应对 应日 , 则顺 延至 下 一个 工作 日 ) ; (2) 当 保本 期内 触 发目 标 收益致该保本期提前到期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 的相关公告中确定当期保本期的提前到期日,该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 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 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保证。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 在 保本期 到 期 日, 保 证 受 益人认 购 并 持有到 期 的 基金份 额 与 到期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 于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额; 2 、 未 经保证 人 书 面同意 提 供 保证, 投 资 人在保 本 期 内申购 或 转 换转入 的 基 金份额; 3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本 基 金 募集期 内 认 购、但 在 保 本期到 期 日 前(不 包 括 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 在 保本期 内 发 生本基 金 与 其他基 金 合 并或更 换 基 金管理 人 的 情形, 且 保 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 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 但


























































































































招募说明书 135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7 、 在 保本期 到 期 日之后 ( 不 包括该 日 ) 基金份 额 发 生的任 何 形 式的净 值 减 少; 8 、 因 不可抗 力 的 原因导 致 本 基金投 资 亏 损,或 因 不 可抗力 的 原 因导致 基 金 管理人或保证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使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免于履行 保本义务的; 9 、 在 保证期 间 内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未 按 照 《基金合同 》或 《 保 证合同 》 的 规定主张权利 ; 10 、 《 基金合 同 》 内容的 修 改 增加保 证 人 的保证 责 任 ,但保 证 人 书面同 意 承 担增加后的保证责任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5.1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保证受益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 与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额低于 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 则基金管理人 应 补 足 该差额 , 并 在保本 期 到 期日后 4 个 工作 日 内 将该差 额 支 付至本 基 金 在 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5.2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 5.1 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保本期 到 期 日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向保 证 人 发出书 面 《 履行保 证 责 任通知 书》 ,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 保证受益人 支付的本基金 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5.3 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 人处 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保证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 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保证人 无须对保证受益人 逐一进行清偿。 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保 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4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 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 工作日) 内将根据 5.1-5.3 条已 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


























































































































招募说明书 136 支付给保证受益人 。 5.5 在保本期到期日,按保证受益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金份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额,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条 5.1、5.2、5.3、5.4 款中 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 保本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保证受益人 可 以 根 据《基 金 合 同》 , 直 接 向基金 管 理 人或保 证 人 请求解 决 保 本赔付 差 额 支 付 事宜,但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6.1 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 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 保证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 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 保证受益人 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保证人为履行 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 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 费、 调查取证费、 诉讼费、 保全费、 评估费、 拍卖费、 公证费、 差旅费、 抵押 物 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 6.2 基金管理人应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保证人提交保 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保证人认可 的 还 款 计 划 归 还 保 证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和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利 息 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 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保证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 上述款项 和其他费用,以及赔偿对保证人 造成的损失。 七、保证费的 支付 7.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7.2 保证费收取方式: 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 本条第 7.3 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五 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保证人 应就所收 取的保证费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7.3 每 日 保证 费 计 算公式= 保证 费计 提 日 前一日 的 基 金资产 净 值× 0.2%÷ 当年


























































































































招募说明书 137 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起始之日起, 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 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 《保证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保证 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 保证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经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进 行 仲 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9.1 本《保证合同》是《基金合同 》的附件,基金管理人应随 《基金合同》 一同公告。 9.2 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 人、 保证人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或 加盖人名章) 并加盖公 司公章后成立,自 甲方公告的第一个保本期开始 之日起生效。 9.3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 定的义务, 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 《基金合同》 项下的义务的, 本合同 终 止。 9.4 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 另行签署合同。 9.5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二份,其余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 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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