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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源(100016)

富国天源: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富 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零 一五 年 十月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理 人 ............................................................................................................................. 9 四、 基金托管 人 ........................................................................................................................... 20 五、 相关服务 机构 ....................................................................................................................... 29 六、 基金的历 史沿革 ................................................................................................................... 60 七、 基金的存 续 ........................................................................................................................... 61 八、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 62 九、 基金的投 资 ........................................................................................................................... 75 十、 基金的财 产 ........................................................................................................................... 82 十一、 基金资产 估值 ....................................................................................................................... 83 十二、 基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88 十三、 基金费用 与税收 ................................................................................................................... 90 十四、 基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92 十五、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93 十六、 风险揭示 ............................................................................................................................... 99 十七、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和基 金财产的 清算 ..................................................................... 104 十八、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106 十九、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122 二十、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 ......................................................................................................... 135 二十一、 招募说明 书存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137 二十二、 备查文件 ..................................................................................................................... 138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而来。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2 年7 月4 日证监基金字 【2002】36 号文批准发 起设立。自 2015 年 9 月 24 日至 2015 年 10 月 23 日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 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富国天 源平衡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有关 事项的 议案》 ,内容包括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名称、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收益分 配方式、 估值方法以及修订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之日次日起, 变更 后的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原 《富国天源 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招募说明书亦同步更新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变更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变更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 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 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 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 则,在 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 香港联合 交易所 上市的 股票(以 下简称 “港股 通标的股 票” ) 的,将 承担汇率风 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 模小、 经营历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 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 全规避。 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 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 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由于证券、 期货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既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 一、 绪言 本招募说 明书依 据《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以及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 供未在 本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的 信息,或 对本招 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 会 变更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 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 或本基 金:指 富国天源 沪港深 平衡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本 基金由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富 国天源沪 港深平 衡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富国天 源沪港 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富国天 源沪港深 平衡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 决议、 通知等 8、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 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 赎回、 转 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变更后的 《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3、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 赎回,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业 务规则 》 :指 《 富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6、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37、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1、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2、元:指人民币元 43、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4、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7、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49、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 三、


基金 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截止于 2015 年 9 月30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 专业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二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 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固定收益研究部、 量化与海外投资 部、 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 权益研究部、 集中交易部、 董事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理部、 客户服务部、 电子商务部、 战略与产品部、监察稽核 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信息技术部、运营部、 北京分公司、 成都分公 司、 广州分公司、 富国 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富国 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 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 固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 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 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一对一、 一对 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研究部: 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 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的研究管理等;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 负 责量化权益投资、 量化衍生品投资及境外权益等各类 投资的研究与投资管理; 权 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社保、 保险、QFII、 一对 一、 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 投资管理; 养老金投资 部: 负责养老金 (企业 年金、 职业年金、 基本 养老金、 社 保等) 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 权益研究部: 负责行业研究、 上市公 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 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责, 暂与综合管理部合署办公; 综合管理部: 负责公 司董事会日常事务、 公 司文秘管理、 公司 (内 部) 宣传、 信息调研、 行政后勤管 理等工作; 机构业务部: 负责年金、 专户、 社 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 营销工 作; 零售业务部: 管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分公 司) 、北 方营销 中心( 北京分公 司) 、 西部营 销中心( 成都分 公司) 、华北营 销中 心, 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 营销管理部: 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 品牌 建设和媒 体关系 管理, 为零售和 机构业 务团队 、子公司 等提供 一站式 销售支持; 客户服务部: 拟定客户服务策略, 制定客户服务规范, 建设客户服务团队, 提高 客户满意度, 收集客户信息, 分析客户需求, 支持公司决策; 电子商务部: 负责 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 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 有 效推进公司电子 商务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 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 为公司投资决策、 销售决策、 业务发展、 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 监察 稽核部: 负责监察、 风控、 法务和信息披露; 信息技术部: 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 维护等; 运营部: 负责 基金会计与清算; 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 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证券 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 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经营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5 年9 月30 日, 公司有员工321 人, 其中61.1%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 二 ) 主要人 员情 况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 1、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 董事长,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监 察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会计部经理、 证券部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 州营业部总经理, 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 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公司机关党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研究生学历。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总经理 助理、 副总经理, 2005 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 (Constance Mak ) , 董事, 文学 及商学学士, 加拿大注 册会计 师。 现任BMO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St. Margaret ’s College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 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 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 国有银行监管处处 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 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 员、 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 申银万国 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 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经纪总部副总经理, 华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 (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年至1984年在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 拿大BMO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冰先生,董事,本科学历,中级审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 司自营业务部副总经理。历任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评估部员工, 山东省鲁信置地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 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克均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战略规划总部 总经理。 历任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电脑部副经理、 计划部副经理、 证券部副经 理、 杏林支行副行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 深圳分 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黄平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盛源实业 (集团) 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财经大学MBA学院院长、党 委书记。 历任上海财经 大学助教、 讲师、 副教 授、 教授, 金融学院副 院长、 金融 学院常务副院长、 金融学院院长;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金融学院党 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年加入加 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 有30余年财务 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 身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 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监事长,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纪委书记、 风控总监。 历任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会计, 山东正源 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 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财务, 山东省鲁信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申银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 部总经理助理及公司律 师。 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3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瑾璐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 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 蒙特利尔银行金 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夏萍女士,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所任职; 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路 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IT副总监。 历任杭 州恒生电子股 份公司职员, 东吴证券有限公司职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 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CFA。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任上海夏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 助理 研究员。 王旭辉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总经理。 历任职于郏县政府办公室职员, 郏县国营一厂厂长,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运天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电 子商务总监助理。 历任汇添富基金任电 子商务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深 电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 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历任毕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本科学历,19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书、 办事处负责人, 厦门证券公司 业务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部门副经理、 经理、 督察 长。 陆文佳女士, 研究生学历,13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4 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支行职员、 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海营销总部投资顾问、 总监助理、 市场部总监助理、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助理、市场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李笑薇女士,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13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现任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历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官 员,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公司 (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 员, 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 资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海外投资部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 研究生学历,16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主管、 基金经 理助理、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经理兼基 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曹晋先生, 基金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6 年证券从业经验。 自2009 年5月至 2014 年6 月在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助理研究员、研究员、基金经理助 理、基金经理;2014 年6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0月起任富国天 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1月起兼任富国中小盘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 公司总经理陈戈先生、 主动权益及固定收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 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5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 守法 律法规 的承 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 法》 、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 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6 (7 )违 法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按时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协助、接受 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 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 五 )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 止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六 ) 基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按时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7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七 ) 基金管 理人 的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具体 包括制 定风 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 )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统 与业务 流程中 存在的风 险以及 风险存 在的原 因。 (3 )分 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 制措施 ,分析 风险发生 的可能 性及其 引起的 后果。 (4 )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 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 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与 既定的 标准相 对比,对 于那些 级别较 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的风 险管理 系统要 监视及评 价其管 理绩效 ,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 )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险管 理的报 告系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董 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 性原则 。公司 设立独立 的督察 长与监 察稽核部 门,并 使它们 保持高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8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部门和 岗位的 设置权 责分明、 相互牵 制,并 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重要 性原则 :公司 的发展必 须建立 在风险 控制完善 和稳固 的基础 上,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 公 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 分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 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9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内部稽核 职能, 检 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的变化 及公司的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 制制度。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0 四、 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 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 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 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1 年中国 农业银 行通过 了 美国 SAS70 内部控 制 审计, 并获得 无保留 意 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 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 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 获“最佳 托管银 行”奖 。2010 年再 次荣获 《 首席财务 官》杂 志颁发 的“最佳资 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 障处、 营运中心、 委托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 外资产托管处、 综合管 理处、 风险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 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 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 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5 年9 月30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306 只, 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平稳增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 基金、 久嘉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息收益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2 资基金、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 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 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牛创 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 深化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巴黎竞争优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 选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信利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 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 收益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银华内 需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大成 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 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富 兰克林国海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LOF)、景顺 长城能 源 基建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中邮核 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 银 瑞 信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信用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汇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兴全沪深3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工银 瑞信深 证红利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3 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泰达宏 利领先 中小盘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 施罗德 信用添利 债券证 券投资 基金(LOF)、 东吴中 证 新兴产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消费 服务行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领先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南 方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交银施罗 德深证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中证内地消 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瑞中 证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 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 克林国海亚洲 (除日本) 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 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汇添富理财 14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 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新社 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 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目 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 理财 2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易 方 达 中 债 新 综 合 指 数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4 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 21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4 天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惠利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商双 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 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永福养 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双月红一年 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国有企业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 沪深 300 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中邮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 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融通通源一年 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品牌 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5 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鑫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 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海积极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季加利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永鑫收 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稳利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招商可转债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宝盈科 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 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 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国泰国证 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 500 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华润元大富时中 国A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 币市场基金、 工银瑞信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产 业升级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华夏沪港通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前海开源股息 率100 强等权重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可转债债券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6 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 消费医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新 华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 500 工业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 500 原材料指数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智能装备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转型动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稳健 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新能源汽车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改革 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新区域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景鹏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农业产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交银施 罗德中 证海外中 国互联 网指数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国寿安保 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国 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乐享收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 开源清洁能源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鹏华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瑞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 500 信息 技术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新趋势价值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正向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九泰天宝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易方达瑞惠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7 资基金、 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新华鑫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兴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中国稀缺资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丰益信用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 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 委员会 总体负 责中国农 业银行 的风险 管理与内 部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 参数设 置将《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 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8 2、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 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寸 不足等 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标 、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其 他涉嫌 违规交 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 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 券投资 托管业 务;代 理开放式 基金业 务;电 话银行、手 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9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一) 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A 座 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 80126256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二) 销售机构 ( 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人代表: 蒋超良 联系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电话: (010 )85109219 联系人员: 曾艳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 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 )95588 传真电话: (010 )95588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 )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 )66594946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 )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 -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 )58408483 联系人员: 曹榕 客服电话: 95559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1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 )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7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人代表: 常振明 联系电话: (010 )65550827 传真电话: (010 )65550827 联系人员: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8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 )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9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人代表: 唐双宁 联系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电话: 010-63639709 联系人员 : 朱红 客服电话: 95595 公司网站: www.cebbank.com ( 1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人代表: 董文标 联系电话: (010 )58351666 传真电话: (010 )57092611 联系人员: 杨成茜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 1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 )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 )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12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3 法人代表: 闫冰竹 联系电话: 010-66223587 传真电话: 010-66226045 联系人员: 谢小华 客服电话: 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 13 ) 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人代表: 吴建 联系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电话: 010-85238680 联系人员: 郑鹏 客服电话: 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 14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人代表: 范一飞 联系电话: (021 )68475888 传真电话: (021 )68476111 联系人员: 龚厚红 客服电话: (021 )962888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 15 )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肖遂宁 联系电话: (0755 )22197874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4 传真电话: (0755 )22197874 联系人员: 蔡宇洲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 www.bank.pingan.com ( 16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人代表: 陆华裕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电话: 0574-87050024 联系人员: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 17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人代表: 郭少泉 联系电话: 0532-85709787 传真电话: 0532-85709799 联系人员: 滕克 客服电话: 96588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 18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人代表: 廖玉林 联系电话: 0769-22100193 传真电话: 0769-22117730 联系人员: 巫渝峰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5 客服电话: 0769-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 19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人代表: 邢增福 联系电话: (0577 )88990085 传真电话: (0577 )88995217 联系人员: 姜晟 客服电话: 96699( 浙江省内), 962699(上海地区) ,0577-96 公司网站: www.wzbank.com.cn ( 20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人代表: 刘宝凤 联系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电话: 022-58316259 联系人员: 王宏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 21 )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办公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法人代表: 王建甫 联系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电话: (0379 )65921977 联系人员: 李亚洁 客服电话: 966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luoyang.com.cn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6 ( 22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人代表: 陈占维 联系电话: (0411 )82356627 传真电话: (0411 )82356590 联系人员: 李格格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dl.com ( 23 )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法人代表: 刘斌 联系电话: (0512 )57379292 传真电话: (0512 )55211330 联系人员: 丁丽丽 客服电话: 96079 公司网站: www.ksrcb.cn ( 24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人代表: 王继康 联系电话: 020-28019593 传真电话: 020-22389014 联系人员: 黎超雄 客服电话: 020-961111 公司网站: www.grcbank.com ( 25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人代表: 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电话: 010-66045518 联系人员: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 26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电话: (021 )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 网站: www.gtja.com ( 27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 )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 )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28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8 联系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 )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29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电话: (0755 )82943636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30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人代表: 孙树明 联系电话: (020 )87555305 传真电话: (020 )87555305 联系人员: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 31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王东明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9 联系电话: (010 )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 )84865560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32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电话: (010 )66568990 联系人员: 田薇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33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 )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34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 )33388224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0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35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人代表: 兰荣 联系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电话: 0591-38281963 联系人员: 夏中苏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 36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泽柱 联系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电话: 027-85481900 联系人员: 李良 客服电话: 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站: www.95579.com ( 37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人代表: 牛冠兴 联系电话: (0755 )82558305 传真电话: (0755 )82558002 联系人员: 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 38 )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人代表: 林俊波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传真电话: (021 )68865680 联系人员: 赵小明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 39 )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人代表: 蔡咏 联系电话: (0551 )62207935 传真电话: (0551 )62207935 联系人员: 李蔡 客服电话: 9557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 40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人代表: 杜庆平 联系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电话: 022-28451892 联系人员: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 41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2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吴万善 联系电话: 0755-82569143 传真电话: 0755-82492962 联系人员: 孔晓君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 42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人代表: 侯巍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电话: 0351 -8686659 联系人员: 郭熠 客服电话: 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 43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 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 44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3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45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人代表: 潘鑫军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电话: 021-63326729 联系人员: 胡月茹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 46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人代表: 黄耀华 联系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电话: (0755 )83515567 联系人员: 刘阳 客服电话: (0755 )33680000(深圳) 、400-6666-888(非深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 47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4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48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人代表: 杨树财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电话: 0431-85096517 联系人员: 安岩岩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公司网站: www.nesc.cn ( 49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人代表: 龚德雄 联系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电话: (021 )53519888 联系人员: 张瑾 客服电话: (021 )962518 公司网站: www.962518.com ( 50 )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15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1501 室 法人代表: 李文义 联系电话: 010-68083578 传真电话: 010-68083578 联系人员: 秦予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5 客服电话: 010-68083601 公司网 站: www.xsdzq.cn ( 51 )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13 层 法人代表: 董祥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电话: 0351-4130322 联系人员: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公司网站: www.dtsbc.com.cn ( 52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 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人代表: 姚志勇 联系电话: 0510-82830162 传真电话: 0510-82830162 联系人员: 沈刚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 www.glsc.com.cn ( 53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电话: 95511-8 传真电话: 95511-8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www.pingan.com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6 ( 54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0327 法人代表: 李工 联系电话: 0551-65161666 传真电话: 0551-65161600 联系人员: 甘霖 客服电话: 96518 (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 55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 厦3F 法人代表: 张雅锋 联系电话: (0755 )83709350 传真电话: (0755 )83704850 联系人员: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 56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 层 法人代表: 蔡一兵 联系电话: (0731 )4403319 传真电话: (0731 )4403439 联系人员: 郭磊 客服电话: (0731)4403319 公司网站: www.cfzq.com ( 57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7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人代表: 菅明军 联系电话: 0371 —69099882 传真电话: 0371--65585899 联系人员: 程月艳 客服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 58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 )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 )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59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刘化军 联系电话: 021-20333910 传真电话: 021-50498825 联系人员: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 60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人代表: 庞介民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8 联系电话: 010-88088188 传真电话: 010-88088188 联系人员: 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 )4972343 公司网站: www.cnht.com.cn ( 61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炯洋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电话: 028-86157275 联系人员: 张曼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 62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电话: 010-88085858 联系人员: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 63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9 联系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 -68889185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64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人代表: 陆涛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电话: 0755-83025625 联系人员: 马贤清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 65 )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人代表: 姚文平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电话: 021-68767880 联系人员: 朱磊 客服电话: 400 8888 128 公司网站: http://www.tebon.com.cn ( 66 )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法人代表: 钱凯法 联系电话: (025 )84784765 传真电话: (025 )84784830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0 联系人员: 舒萌菲 客服电话: 4008888918 公司网站: www.thope.com ( 67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电话: 0591-87383610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 68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安 联系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电话: (0931 )4890628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 )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 69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SK 大厦3 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电话: 010-65051166 联系人员: 陶亭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 70 )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法人代表: 杨锐敏 联系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电话: 021-68775878 联系人员: 倪丹 客服电话: 68777877 公司网站: www.cf-clsa.com ( 71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人代表: 程宜荪 联系电话: (010 )58328888 传真电话: (010)58328112 联系人员: 牟冲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 72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人代表: 龙增来 联系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电话: (0755 )82026539 联系人员: 刘毅 客服电话: 95532 、400-600-8008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2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 73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联系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电话: 0451-82287211 联系人员: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 74 )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 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人代表: 吴骏 联系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电话: 0755-83007034 联系人员: 吴尔晖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公司网站: www.ydsc.com.cn ( 75 )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人代表: 张智河 联系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电话: 0411-39673219 联系人员: 谢立军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公司网站: www.datong.com.cn ( 76 )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3 注册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办公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法人代表: 费晓燕 联系电话: 0510-82758877 传真电话: 0510-88555898 联系人员: 袁丽萍 客服电话: 0510-9688988 公司网站: www.jsjbl.com ( 77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 王莉 联系电话: 400-920-0022 传真电话: 021-20835879 联系人员: 于杨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站: licaike.hexun.com ( 78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0672 传真电话: 021-3860-2300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79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4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 ( 80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81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 )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82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电话: 021- 60897840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5 传真电话: 0571-26697013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 83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人代表: 张跃伟 联系电话: 021-58788678 -8201,13585790204 传真电话: 021 —58787698 联系人员: 沈雯斌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 84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 西湖区翠柏路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 0571-86800423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85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人代表: 闫振杰 联系电话: (010 )62020088 传真电话: (010 )62020088 联系人员: 宋丽冉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6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 www.myfund.com ( 86 )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A 座 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A 座 11 层 法人代表: 路瑶 联系电话: 010-59539718 传真电话: 010-59539701 联系人员: 侯英建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公司网站: www.cifcofund.com ( 87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法人代表: 赵学军 联系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电话: 021-20280110 联系人员: 张倩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 88 )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215A 法人代表: 梁蓉 联系电话: (010 )66154828 传真电话: (010 )88067526 联系人员: 张旭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7 ( 89 )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人代表: 沈伟桦 联系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电话: 010-85894285 联系人员: 程刚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公司网站: www.yixinfund.com ( 90 ) 上海陆金 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人代表: 郭坚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电话: 021-22066653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 91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电话: 020-89629011 联系人员: 吴煜浩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登记机 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 三 )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66 ( 四 )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9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0 六、 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2 年 7 月 4 日证 监基金 字【2002 】36 号文 批 准发起设 立。基 金管理 人为富国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基金 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02 年 7 月 25 日至 2002 年 8 月 14 日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2 年 8 月 16 日 生效。 自 2015 年 9 月 24 日至 2015 年 10 月 23 日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 通讯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富国天源平 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有关事项的议案》 ,内容包括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 方式、估值方法以及修订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事项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之 日 次 日 起 , 变 更后的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原 《富国天 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招募说明书亦同步更新 。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1 七、 基金 的 存续 ( 一) 基金份 额的 变更登 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 金登记机构将进行 本基 金份额的更名以及 必要 信息 的变更。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2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 申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与 赎回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3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者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 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等业 务时应 提交的 文件和办 理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 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 回申请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 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 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 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4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者应在 T+2 日 (包括该 日) 后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 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五 )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本基金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 购本基金时, 除需满 足 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 其他销售机构设定的 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20,000 元;已 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 其他销售 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或电话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 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 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 的赎回 申请不 得低于 10 份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时或赎 回后在销 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 申请赎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5 ( 六)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 申购本基金份额时, 需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1 )前端收费模式 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该费用按申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A、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M ) 前端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500 万元 1.20% M ≥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 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 他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M) 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45% 100万元≤M<500万元 0.36%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注: 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采取前段收费模式申购本 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养老金客户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 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6 备案。 (2 )后端收费模式 后端收费模式, 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 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 有时间递减。 后端收费模式目前仅适用于富国基金直销, 如有变更, 详见届时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具体见下表: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0% 1~2 年(含) 1.50% 2~3 年(含) 1.20% 3~4 年(含) 1.00% 4~5 年(含) 0.50% 5 年以上 0 (注: 持有时间的计算, 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1 年为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 不再 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申购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不 向投资者收取。 2、赎回费率 (1 )赎 回费用 由基金 赎回人承 担。 投 资者 申 购本基金 所对应 的赎回 费率随 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含) 0.50% 1 年—2 年(含) 0.30% 2 年以上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1 年为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2 )投 资者可 将其持 有的全部 或部分 基金份 额赎回。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7 赎回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不向投资者收取。 本基金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所有 ,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销售费率。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前端收费模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 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 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并选择前端 收费模式, 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0%)=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37,893.14 份 即:该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 金,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可 得到37,893.14 份基金份额。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8 例二: 某 投资者 (养老金客户) 投资 2,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并选择前端 收费模式, 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36%,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 (1+0.36%)=1,992,825.83 元 申购费用=2,000,000-1,992,825.83=7,174.17 元 申购份额=1,992,825.83/1.040=1,916,178.68 份 即: 该 养老金客户 投资2,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 可 得到1,916,178.68 份基金份额。 (2 )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 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例:某 投资者选择后端收费模式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80=9,259.26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并 选 择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 可 得 到 9,259.26 份基 金份额 ,但其在 赎回 时需根 据 其持有时 间按 对应的 后 端申购费率 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如 果 投资 者 在申 购时选择 交纳前 端 申购 费用,则 赎回金 额的计 算方法 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 投资者在 T 日赎 回 10,000 份,其在申 购时已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假 设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 元,持有时间为 360 天,则赎回费率为 0.50%, 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 ×1.080=10,800.00 元 赎回费用=10,800.00 ×0.50%=54.00 元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9 净赎回金额=10,800.00-54.00=10,746.00 元 即: 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10,746.00 元。 (2 )如 果 投资 者 在申 购时选择 交纳后 端申购 购费用, 则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 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 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 回通过后端申购持有的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其持有时 间为 360 天,对应的后 端申购费率为 1.80%,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080 元, 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080=10,800.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 =10,000×1.010×1.80%=181.80 元 赎回费用=10,800.00 ×0.50%=54.00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181.80-54.00=10,564.2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通过 后端申购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10,564.2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0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 相应 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申购和 赎回 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 金的资 产组合 中的重要 部分发 生暂停 交易或其 他重大 事件, 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 销售机 构或登 记机构的 异常情 况导致 基金销售 系统、 基金登 记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到 3 项、 第 5 项和第 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1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2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3 ( 十 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四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 五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六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七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4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八)基金 份额 的冻结 、 解冻 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5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尽可能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 力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 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长。 本基金为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 将基金资产均衡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并对基 金的投资组合进行主动的管理, 从而使投资者在承受相对较小风险的情 况下, 尽 可能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以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 上市的股 票) 、 港股通 标的股票 、固定 收益类 资产(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 券(含 超短期 融资券) 、 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 衍生工具 (权 证、股指 期货) 、以及 经中国证 监会批 准允 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但需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75% (其中, 投资 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75% , 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75% ) ; 债券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25%-80% ; 权证投 资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 例为 0%-3%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 三) 投资 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下” 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根据对宏观经济、 市场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6 面、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 (1 )宏 观经 济指 标, 包括 GDP 增 长率 、工 业增 加值 、PPI 、CPI 、 市场利 率变化、 货币供应量、 固定资产投资、 进出口贸易数据等, 以判断当前所处的 经 济周期阶段; (2 )市 场方面 指标, 包括股票 及债券 市场的 涨跌及预 期收益 率、市 场整体 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3 )政策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本市场相关政策等; (4 )行业因素:包括相关行业所处的周期阶段、行业政策扶持情况等。 通过对以上各种因素的分析, 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形势, 研判国内及香港经济 的发展趋势, 并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大类 资产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 “价值为本, 成长为重” 的合理价格成长投资策略来确定对境 内股票及港股 通 标 的 股 票 的 具 体 选 股 标 准 。 该 策 略 通 过 建 立 统 一 的 价 值 评 估 框 架, 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增长潜力和市场估值水平, 以寻找具有增长潜力且价格 合理或被低估的股票。 同时,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投资回报的稳定性、 持续性与成长性, 通过精细化 风险管理和组合优化技术, 实现行业与风格类资产的均衡配置, 从而实现风险调 整后收益的最大化。 本基金将基于 “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 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 的原则, 筛选 出运营状况健康、 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管理稳健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基金 管理人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本控制能力、 未 来增长性、 权益回报率及相对价值等方面; 通过运用 (定性的) 上市公司质量 评估模型,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 团队管理能力、 企业 核心竞争力、 行业地位、研发能力、公司历史业绩和经营策略等方面。 3、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1 )本 基金将 采用久 期控制下 的主动 性 债券 投资策略 ,主要 包括: 久期控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7 制、 期限结构配置、 市场转换、 相对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 在有 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 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 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 对债券市场、 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 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 而动、积极调整。 (2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 展开。 久期控制方面,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 灵活调整组合的久 期。 信用风险控制方面, 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 对企业性质、 所处行 业、 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 流动性 控制方面, 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 在力求 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3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 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久 期、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 评估其 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 高本基金的收益。 (4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 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 进行分析,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 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 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 在权证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主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 具。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本。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8 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相 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 四)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75% ,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75% , 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 的 0-75% ;债券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5%-8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保 证金以 后,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在 境内和 香港同 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9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 或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1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5%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收益率 ×30% +同业存款利率×5% 。 沪深 300 指数 是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编制的 包 含上海、 深圳 两个证 券 交易所 流动性好、 规模最大的 300 只 A 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 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 中市值覆盖率高、 代表性强、 流动性好, 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 。 中债综合 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 根 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 合理地反映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 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 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 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 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2 十、 基 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3 十 一、 基 金资 产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非 固定收 益品种(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含 证券 公司发 行的短期 公司债 券,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含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4 3、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 债券或 股票同 时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的 ,按债 券或股 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 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债 券,按 成本估值。 6、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估值 计算中 涉及港 币对人民 币汇率 的 ,将 依据下列 信息提 供机构 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 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 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五 )估 值错 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 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6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7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主要证券 交易市 场、期 货交易所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七 )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8 十 二、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默认为 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 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 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 增减基金 份额类别,则 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 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9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0 十 三、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一 )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 证券、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 相关账户开户及 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1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根据变更前的 《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约定执行 ;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 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 五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2 十 四、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一 )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 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3 十 五、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 )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披 露 方 式 、 登 载 媒 介、 报备方 式等 规定发 生变 化时, 本基 金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 )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 、期货 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 务关系 , 明确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经 中国证 监会 变 更注册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介上;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2、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5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5、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 的主要业 务人员 在一年 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6 (1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8、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9、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7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0、 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将进行临时公告, 并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 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投资目标。 12、 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8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 七 )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交易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八 )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9 十 六、 风 险揭 示 ( 一 ) 投资于 本基 金的主 要风 险 1 、 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 策(如 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 运行的 周期性 变化,证 券市场 的收益 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4 )通 货膨胀 风险。 如果发生 通货膨 胀,基 金投资于 证券所 获得的 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 销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上市 公司的 经营好 坏受多种 因素影 响,如 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风险 反映了 利率下 降对固定 收益证 券利息 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 、 信 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 、 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0 付所引致的风险。 4 、 操 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 、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 、 合 规性风 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 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 、 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75% (其中, 投资于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75% , 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75% ) ; 债券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25%-80% ;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为 0%-3% ;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因此,沪港两地 股市、境内债 市 的 变化将 影 响 到 本 基 金 的 业绩表 现 。 本 基 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 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1 )本 基金可 投资于 股指期货 ,股指 期货作 为一种金 融衍生 品,具 备一些 特有的风险点。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差 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场 风险是 指由于 股指期货 价格变 动而给 投资者带 来的风 险。市 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 风险是 指股指 期货合约 价格和 标的指 数价格之 间价格 差的波 动所造 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 险;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1 4) 保证 金风险 是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措 资金满 足建立或 维持股 指期货 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 风险是 指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完 善,业 务人员出 现差错 或者疏 漏,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2 )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包括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中小 企业私 募债是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 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 险, 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 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 股票价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 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3 )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 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 额度的, 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 本 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 市前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 在联交所 持续交易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 入交易的风险。 (4 )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 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 港股通交易日日终,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 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 确 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5 )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 金将通 过 港股 通 投资于 香港市 场, 在 市场进入 、投资 额度、 可投资 对象、 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 这些限 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 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 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2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 则,此外,在“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 香港市 场证 券交易 价格并无 涨跌 幅上下 限 的规定, 因此 每日涨 跌 幅空间 相对较大; b. 只有沪 港两 地均为 交易日且 能够 满足结 算 安排的交 易日 才为港 股 通交易 日, c. 香港出 现 台 风、黑 色暴雨或 者联 交所规 定 的其他情 形时 ,联交 所 将可能 停市, 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出现上交所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 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 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 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 险。 d. 投资者 因港 股通股 票权益分 派、 转换、 上 市公司被 收购 等情形 或 者异常 情况, 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 得买入, 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 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 市的, 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 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e. 代理投 票。 由于中 国结算是 在汇 总投资 者 意愿后再 向香 港结算 提 交投票 意愿, 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 投票 没有权益登记日的, 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 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 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8 、 其 他风险 (1 )在 符合本 基金投 资理念的 新型投 资工具 出现和发 展后, 如果投 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在 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立 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3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二 ) 声明 1、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 金通过 基 金管 理人直销 网点和 指定的 其他销售 机构公 开发售 ,基金 管理人与 其他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4 十 七、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5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 (2) 、 (3 )项规定 清 偿前,不 分配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 六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 本 基 金 被 其 他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或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为 新 基 金 引 起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 金 财 产 应 清 理 、 估 价 , 但 可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相 关 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 担 。本 基金清 算的 其他事 项参 照前述 约定 执行。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6 十 八、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 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或转换 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7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 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 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8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9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 、 期货 交 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0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22 ) 法律法规规定的或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1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者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2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及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3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 或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 、 停 止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 售 或 者 增 减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登记机 构在法 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 的范围 内调整或 修改《 业务规 则》 ,包 括但不 限于有 关基金申 购、赎 回、转 换、基金交 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当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变 更时,本 基金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人 认 为 有必 要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 应当 向 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4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5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 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 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6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 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 ,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 议召 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7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 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9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0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富国 天源沪港深 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1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 (2) 、 (3 )项规定 清 偿前,不 分配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应清理、 估价, 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 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 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富国 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2 十 九、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它 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富国 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3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借 款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 式基金业务; 电 话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以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 、 港股通标的股票、 固定收益类资产 (包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 期融资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证 券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等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 衍生工 具 (权证、 股指期货) 、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75% (其中, 投资 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75% , 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75% ) ; 债券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25%-80% ; 权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富国 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4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75% ,其 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75% , 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75% ;债券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25%-80%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保证 金以 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同 一家 公司 在境 内和 香港 同时 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同 一家 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 于其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富国 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5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中富国 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6 支付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但 须 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并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提 交 ,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并约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富国 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7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但 不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 对账 机制 ,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 查, 严 格 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 算 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或拒绝结算 。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富国 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8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将 在 发 现 后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控 制 预 案 等 规 章 制 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流 动 性 的 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并 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中 明 确 具 体 比 例 , 避 免 基 金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 会 通 过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以 及 董 事 会 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前 一个 交易 日向 基金托 管 人 提 供 有 关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相 关 信 息 , 具 体 应 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文 件 ( 如 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 缴款通知书、 基 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划 款 账 号 、 划 款 金 额 、 划 款 时 间 文 件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整。 5、 基金 托管 人在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过程 中, 如认 为因市 场 出 现 剧 烈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具 体 投 资 行 为 可 能 对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较 大 风富国 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9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和 整 改 , 并 做 出 书 面 说 明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事 先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有 权 拒 绝执行其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并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照 本协 议的 约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报送 相关 数据 或者报 送 了 虚 假 的 数 据 ,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后 果 。 除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能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协 议 履 行 职 责外,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产 生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本 协 议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后 不 承 担 上述损失。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与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相 应 的 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 并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补 充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或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富国 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30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富国 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31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富国 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32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 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中央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富国 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33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任 意 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 易 日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富国 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34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限为 15 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有 权 机 关 另 有 要 求 的 除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除 非 仲 裁 裁 决 另 有 规 定 ,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 管协议 的 变更 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止事项。 富国 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35 二 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并定 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 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 末 所 有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份 额 并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或 在 第 四 季 度 有 交易、年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 ( 二) 网上交 易服 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销售 网 点 办 理 申 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 享受网上交 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 三)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 ( 四) 免费信 息定 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 基金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富 国 周 刊 、 公 告 信 息 、 月 度 、 季 度 电 子 对 账 单 等 , 基 金 管 理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 五) 网络在 线服 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 栏目, 可 享 有 账 户 查 询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 投 资 刊 物 查 阅 , 在 线 咨 询 等 多 项 在 线 服务 。 ( 六)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富国 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36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等专项服务 。 ( 七)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 自 动 语 音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 的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 务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 八)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联 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80126256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 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富国 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37 二 十一 、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富国 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38 二 十二 、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予 富 国 天 源 沪 港 深 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更 注册 的文件 (二)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