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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优债A(550006)

信诚优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信诚经典 优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次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9 年1 月16日证 监 许可[2009]39 号文核 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 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 2015 年 9 月 11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未 经审计)。 基金管理 人:信诚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1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 构 .......................................................................................................... 1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 生效....................................................................................................... 25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 的 申购与赎 回 ........................................................................................... 2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 登记.......................................................................................................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35 第十一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44 第十二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46 第十三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 47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 51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 52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计 .............................................................................................. 54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55 第十八部 分


风险 揭示 .............................................................................................................. 58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 财 产清算 ........................................................... 61 第二十部 分


基金 合同 摘要 ...................................................................................................... 63 第二十一 部 分


托管 协 议摘要................................................................................................... 75 第二十二 部 分


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服务 ............................................................................... 83 第二十三 部 分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 85 第二十四 部 分


招募 说 明书的存 放 及查阅方 式 ....................................................................... 86 第二十五 部 分


备 查文件 .......................................................................................................... 86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信 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 存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 招募说 明书 由本基 金管 理 人 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基 金合同 是约 定 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 同:指 《 信诚 经典 优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 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本 基金签 订之 《信诚 经典 优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 书:指《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 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五次 会 议 通过,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2 10. 《 销售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同年8 月8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 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 者 :指年满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 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 :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 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 的 确认、 清 算 和结算 、 代 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信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3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 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 期: 指 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不 得超 过3 个月 33.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期限。本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34. 日/ 天: 指公历日 35.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7.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8.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1. 认购: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上 基金 转 换中转出 申 请份额总 数 后扣除申 购 申请份额 总 数及基金 转 换中转入 申 请份额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4 48. 元:指人 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 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 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5. 不可抗力 :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 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管 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 币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5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 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基本情况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综合计划部总 经理,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裁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 董事长 、 中 信 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子公司)监事。 陈一松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信实业银行资金部科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办主任、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秘 书兼行长办公室副主任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 包学勤先生,董事,研究生。历任招商银行证券业务部出市代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投资银行部总经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Guy Robert STRAPP 先生,董事,商科学士。历任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总裁、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现任瀚亚投资集团首席执行官兼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黄慧敏女士,董事,新加坡籍,经济学学士。历任花旗银行消费金融事业部业务副 理、新加坡大华银行业务开发副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营销企划经理、瀚亚投资(新加 坡)有限公司营销部主管、瀚亚投资(台湾)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现任瀚亚投资(台湾) 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亚区域 合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 新 加坡) 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任瀚亚投资首 席风险官。 何德旭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等职。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 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 伙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6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 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 年2 月14 日起正式更名为瀚亚投 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监事基本 情况 於乐女 士, 监事, 经济 学硕士 。历 任日本 兴业 银行上 海分 行营业 管理 部主管 、通 用 电 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 官。 3.经营管理 层人员情况 吕涛先生,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中信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中信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的全资 子 公司,2009 年2 月已与 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合并)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 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信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现任 信 诚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 唐世春先生,副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 董事会秘书;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代为履行督察长职务。 隋晓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 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首席市场官、 首席运营官。现任信诚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 4. 督察长 唐世春先生,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代为履行督察长职务。 5.基金经理 宋海娟 女士 ,工商 管理 学硕士 ,2004 年6 月至2007 年4 月期 间 于长信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 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2007 年4 月至2013 年7 月于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 益类投资 经 理;2013年7 月加入信 诚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现 任信诚季 季 定期支付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信诚月月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及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7 王国强先生,自2009年3 月11日至2011 年8 月16日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旭巍先生,自2010年6 月23日至2013 年1 月15日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仆先生,自2011年8 月16日至2014 年2 月18 日担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 ,副 首席投资 官、 特定资产 投资 管理总监 ; 王旭巍先生,副首席投资官;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副总监;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 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 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将遵 守《 证券法 》、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销 售办法 》、 《 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8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经 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 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 理人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是 指公司 为了 保障业 务正 常运作 、实 现既定 的经 营目标 、防 范 经 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内 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 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渗透到 公司 的决策 、执 行和监 督层 次,贯 穿了 各业务 流程 的 所 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 原则 :各项 内部 控制制 度必 须符合 国家 和主管 机关 所制定 的法 律法规 和规 章 , 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 约原 则:在 公司 的各个 部门 之间、 各业 务环节 及重 要岗位 体现 相互监 督、 相 互 制约,做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 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 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 发生。 及时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应随着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环 境的 变 化 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 善; 成本效 益原 则:公 司将 充分发 挥各 机构、 各部 门及广 大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尽量 降 低 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 门,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 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9 2. 风险防范 体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理 的业 务特点 设置 内部机 构, 并在此 基础 上建立 层层 递进、 严密 有 效 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 )一级风 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 下设 风控与 审计 委员会 ,对 公司经 营管 理与基 金运 作的合 规性 进行全 面和 重 点 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 司设 督察 长。督 察长 对董事 会负 责,组 织、 指导公 司监 察稽核 和风 险管理 工作 , 监 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 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 )二级风 险防范 二级风 险防 范是指 在公 司风险 管理 委员会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和监 察稽 核部和风险管理 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 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 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 下设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研究 并制定 公司 基金资 产的 投资战 略和 投资策 略, 对 基 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 的。 监察稽 核部 和风险 管理 部在 督 察长 指导下 ,独 立于公 司各 业务部 门和 各分支 机构 , 对 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 )三级风 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 部门 根据经 营计 划、业 务规 则及本 部门 具体情 况制 定本部 门的 工作流 程及 风 险 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 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 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 确知 建立内 部控 制系统 、维 持其有 效性 以及有 效执 行内部 控制 制度是 本公 司 董 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10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托 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 年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于2007年9 月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挂牌 上市( 股票代 码601939)。于2014年末, 中国 建设 银行市值约为2,079 亿美 元,居全球上市银行第四位。 于2014年末,本集 团资 产总额167,441.30亿元,较上年 增长8.99% ;客户 贷款和 垫款 总 额94,745.23 亿元,增长10.30% ;客户存款总额128,986.75 亿元,增长5.53% 。营业收入 5,704.70 亿元,较上年增长12.16% ;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12.28% ,净利息收益率 (NIM)2.80%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为19.02% ;成本收入比为28.85% 。利润 总额2,990.86 亿元,较上年增长6.89% ;净利润2,282.47 亿元,增长6.10% 。资本充足率 14.87% ,不 良贷款率1.19% ,拨备覆 盖率222.33%。 客户基础进一步夯实,全年公司机构有效客户和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分别新增11 万户 和68万户, 个人有 效客 户新增1,188 万户。 网点 “三综 合” 覆盖面 进一 步扩大 ,综 合性网点 达到1.37万个,综 合柜 员占比 达到80%,综合营 销团队1.75万个, 网点 功能逐 步向 客户营销 平台、体验平台和产品展示平台转变。深化网点柜面业务前后台分离,全行超过1.45 万个 营业网点30 类柜面实 时 性业务产 品 实现总行 集 中处理, 处 理效率提 高60%。总分行 之间、总 分行与子公司之间、境内外以及各分行之间的业务联动和交叉营销取得重要进展,集团综 合性、多功能优势逐步显现。 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3,989.83 亿元,承销额连续四年同业排名第一。以“养颐”为 主品牌的养老金融产品体系进一步丰富,养老金受托资产规模、账户管理规模分别新增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11 188.32亿元和62.34万户。投资 托管 业务规 模增 幅38.06%, 新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只数和 首 发份额市 场 领先。跨 境 人民币客 户 数突破1 万 个 、结算量 达1.46万亿元。信用卡累 计 发卡量 6,593 万张,消费交易额16,580.81 亿元,多项核心指标同业第一。私人银行业务持续推 进,客户数量增长14.18% ,金融资产 增长18.21% 。 2014 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 构授予 的100 余项重 要奖 项。在 英国 《银行 家》 杂志2014年“世界 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 一级资本 总 额位列全 球 第2 ;在英 国 《金融时 报 》全球500强排名第29位 ,新兴市 场500强排 名第3 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2 ;在美国《财 富》杂志世界500 强排名第38 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国内外重要媒体评出的诸多重要奖 项,覆盖公司治理、社会责任、风险管理、公司信贷、零售业务、投资托管、债券承销、 信用卡、住房金融和信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理财 信 托股权市 场 处、QFII托 管处、养 老 金托管处 、 清算处、 核 算处、监 督 稽核处等9 个职能 处室 ,在上 海设 有投资 托管 服务上 海备 份中心 ,共 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 年起,托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 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 , 具 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 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 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 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12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 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 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 目 前国内托 管 业务品种 最 齐全的商 业 银行之一 。 截至2015年6 月末,中 国 建设银行 已托管514只证券投资 基 金。中国 建 设银行专 业 高效的托 管 服务能力 和 业务水平 , 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 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 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 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 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13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 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 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钱慧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citicprufunds.com.cn 或 www.xcfunds.com 2.销售机 构: (1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 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14 (2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3 )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4) 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5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 -83077960 传真:0755 -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15 网址:www.bankcomm.com (7 )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马旭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8 )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 ,上 海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9 )东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 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 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0)广发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7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gdb.com.cn (11)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中 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755-23835888、010-60838888 传真:0755-23835861、010-60836029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16 网址:http ://www.cs.ecitic.com (12)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 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 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45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3)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 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14)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 )82960223 传真:(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15)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6)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17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 )8513058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7)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16层至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16层至26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 -8213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8)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 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9)中信 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 室、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 室、 14层法定代 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18 (20)中信 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 第20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1)中国 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至21 层及第 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A 栋第4 、18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站:www.cjis.cn (22)西藏 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 弄东方 环球企业园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7114 传真:021-36538467 联系人:汪尚斌 客服电话:400-88111-77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23)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4)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19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网址:www.ebscn.com (25)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 44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 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 )87555305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www.gf.com.cn (26)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省 外请先拨0591 )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7)齐鲁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联系电话:0531 -81283938 传真:0531 -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20 (28)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9)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 放式基金业务 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4008866338


网址: www.pingan.com


(30)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95597 (31)天相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天相投顾”)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1 天相投顾网址:http://www.txsec.com


(32)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21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鹿馨方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3)申万 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 疆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区 )北 京南路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邮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 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李巍 (34)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35)世纪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36)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22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37)上海 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38)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39)杭州 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40)长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14、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41)深圳 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 行大厦25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 行大厦25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线:4006-788-887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23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42)诺亚 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43)和讯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 号保利广场E 座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44)上海汇 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 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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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21-33323993 网址:fund.bundtrad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45)浙江同 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 号电子 商务产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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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4008-773-772 46)上海联 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 号楼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24 电





话:021-51507071 传





真:021-62990063 网址:http://www.91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 记机构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 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联系电话:021- 68649788 传真:021-50120888 联系人:金芬泉 三、出具法 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 行大厦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 号华 夏银行大厦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安冬 四、审计基 金财产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 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 市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 号东方 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25 第六部分


基金 的募集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9]39 号文批准,于2009 年2 月9 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09 年3 月6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1,563,621,645.66 元人 民币,其中A 类(基金代码:550006 )311,516,070.63 元,B 类(基金代码:550007 ) 1,252,105,575.03 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327,105.70 元 人民币,其中A 类61,138.15 元,B 类265,967.55 元。上述资金已于2009 年3 月10 日全额划入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购 总户 数为8,897户 ,其中A 类2,356户,B 类6,541户。按 照每份 基金 份 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1,563,621,645.66 份基金份额, 其中A 类311,516,070.63 份,B 类1,252,105,575.03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327,105.70 份基金 份额 ,其中A 类61,138.15 份,B 类265,967.55份。 两项 合计共1,563,948,751.36 份基 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9 年3 月11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 百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六 十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 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的 直销 中心、 本基 金的网 上直 销平台及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 告 中 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 管 理 人或其 指 定 的 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 行 申购与 赎 回 。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26 二、申购与 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申请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具 体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 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09 年4 月10 日 开始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或 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与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 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依 法对 上述原 则进 行调整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 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 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购 申请 时须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金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注册登 记机 构应以 交易 时间结 束前 受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的 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 ,在正 常情况下 , 注册登记 机 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 的 有效性进 行 确认。T 日 提 交的有 效申请, 投 资人可在T+2日后(包 括 该日)到 销 售网点柜 台 或以销售 机 构规定的 其 他方式查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27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 回 申请成功 后 ,基金管 理 人将在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付赎 回 款项。在 发 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 赎回的数额 限制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 心首次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为10 万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追 加申购 最低 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 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 (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 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 点的 投资人 欲转 入直销 中心 进行交 易要 受直销 中心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基金 管 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 可多 次申购 ,对 单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 可将 其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本基 金按照 份额 进行赎 回, 申请赎 回份 额 精 确到小数 点 后两位, 单 笔赎回份 额 不得低于100份。基金 持 有人赎回 时 或赎回后 在 销售机构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申 购金 额 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1.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份额类别 单笔申购金额 费率 A 类 M<100 万 0.8% 100 万≤M<200 万 0.5% 200 万≤M<500 万


0.3%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28 M ≥500 万 1000 元/ 笔 B 类 0 (注:M :申 购金额;单位:元) 2.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A 类 B 类 Y <30 天 0.5% 0.5% 30天≤Y <1 年 0.3% 0 1 年≤Y <2 年 0.15% 0 Y ≥2 年 0 0 (注:Y :持 有时间,其中1 年为365日,2 年为730 日) 3. 网上交易 的有关费率


为进一 步方 便投资 人通 过网上 交易 方式投 资基 金管理 人旗 下开放 式基 金,本 公司 与 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建设银 行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为 “ 农业银行 ” ) 、招商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以 下 简称为“ 招 商银行” ) 、汇付天 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 ” 汇付天下 ”) 和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支付宝”)合作,面向建设银行龙卡持卡人、农业银行金穗卡(借记卡、准贷记卡)持 卡人、招商银行一卡通持卡人、 汇付天下天天盈帐户持有人和 在支付宝开通支付宝基金投 资账户的投资者,推出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持有以上银行卡或三方支付帐户的投资人,通 过登录本公司网站,按照网上交易栏目的相关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 询等业务。


持有以 上银 行卡或 三方 支付帐 户的 投资人 通过 网上交 易方 式认购 本基 金时,按照基金 的认购费率标准执行;持有以上银行卡或三方支付帐户的个人投资人通过网上交易方式申 购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可实行优惠费率,具体费率请参见基金相关公告。


赎回费率依照基金相关公告中的规定执行,相关费率与网下( 柜台模式) 相同。


本公司 可根 据基金 合同 以及招 募说 明书的 有关 规定对 上述 费率进 行调 整,并 依据 相 关 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 4. 基金申 购份 额的计算 本基金A 类 基 金份额收 取 申购费, 本 基金B 类基 金 份额不收 取 申购费( 申 购 费为零) 。 申 购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的 申购费用 采 用前端收 费 模式(即 申 购基金时 缴 纳申购费 ) 。投资人 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1 )A 类基 金份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 率)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29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 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 投资 人投资4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A 类基 金份 额( 非网 上交 易), 申购费 率为0.8%, 假 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 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 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 额=40,000/(1+0.8%)=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 39,682.54/1.040=38,156.29 份。 即:投资人投资4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 可得到38,156.29份A 类基 金份额。 (2 )B 类基 金份额: 申购份额= 申 购金额/T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 资 人投资4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B 类基金 份 额, 假设申 购 当日B 类基 金 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38,461.54份 即:投资人投资4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B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 可得到38,461.54 份B 类基 金份额。 5.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额=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30 例 : 某 投资 人赎回1 万份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30 天), 对应 的赎回 费率 为0.50%, 假 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50%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0 =10,109.20元 即:投 资人 赎回本 基金1 万份A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赎 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6. 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 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日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 申购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式 :申 购费用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 入 方法,保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后, 除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 赎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回 费用 以人民 币元 为单位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 两 位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9.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 入,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1.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 不低于赎 回 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 财 产,其余 用 于支付注 册 登记费和 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1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 率或调整 收 费方式,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监管部门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基金 管 理 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31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除以上第4 项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 媒介和基金 管 理 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 基 金 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 过20 个 工作日 , 并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投 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 予 以公告。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32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 额 总数后扣 除 申购申请 份 额总数及 基 金转换中 转 入申请份 额 总数后的 余 额) 超过前 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 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要 ,可 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部分延 期赎 回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邮 寄、 传真或 者招 募 说 明书规定 的 其他方式 在3 个交易日 内 通知基金 份 额持有人 , 说明有关 处 理方法, 同 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 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1 日但少 于2 周,暂停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33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 结 束,基金 重 新开放申 购 或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提前2日在指 定 媒介 上 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 的非交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 司法 强制 执行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 认 可的、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是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 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 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 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届时 发 布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 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 定 的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 的冻结和解 冻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34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注 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


基金 份额的登 记 一、注册登 记业务 本基金 的注册 登记 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 基 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注册登 记业务办理 机构 本基金 的注册 登记 业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负 责 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 记机构的权 利 1. 建立和管 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 取得注册 登记费; 3.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 记机构的义务 1.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 年以上; 4.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基金账 户信 息负有 保密 义务, 因违 反该保 密义 务对投 资人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为 投资人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等 业务 ,并 提供其 他必 要 服 务; 6. 接受基金 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义务。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35 第十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 、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和维持 资产 较高流 动性 的基础 上, 通过主 动管 理,追求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率。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象 主要 为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公 开发 行上市 的国 债 、 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本基 金 投资于债 券 类资产( 含 可转换债 券 )的比例 不 低于基金 资 产的80%,其中投资于 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本基金 不直 接在二 级市 场买入 股票 ,但可 以参 与一级 市场 的新股 申购 和新股 增发 , 并 可以将所 持 有的可转 债 转换成股 票 。本基金 所 投资的新 股 上市流通 后 持有期不 超 过1 个月, 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持有期不超过3个 月。 本基金 不主 动参与 二级 市场权 证的 投资, 但可 以持有 股票 派发的 权证 和分离 交易 可 转 债所产生的权证,权证上市流通后持有期不超过10个交易 日。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其中所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实施稳 健的 投资策 略, 控制基 金的 整体风 险。 在战略 配置 上,主 要通 过 对 利率的预期,进行有效的久期管理,实现债券的整体期限、类属配置。在战术配置上,采 取跨市场 套 利、收益 率 曲线策略 和 信用利差 策 略等对个 券 进行选择 ; 并运用核 心- 卫星投资 组合管理策略进行债券组合构建。本基金也将适当参与一级市场的投资,以增强基金收 益。 对于可转债的投资采用公司分析法和价值分析法。 1 、战略配置 (1 )利率走 势综合判断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36 本基金 将密 切关注 国际 和国内 经济 体的运 行, 对整体 市场 投资环 境进 行有效 预估 ; 根 据宏观经济运行指标,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以及国家财政货币政策动向等因素,定期对各 个时间段利率的变化做出合理判断,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的预判。 (2 )目标久 期的设定和管理 根据对 利率 期限结 构变 化的预 判, 本基金 将对 债券组 合的 久期和 持仓 结构制 定相 应 的 调整方案,以降低可能的利率变化给组合带来的损失。具体目标久期的确定将视利率期限 结构变化方向而定。 2 、战术配置 (1 )跨市场 配置策略 根据固 定收 益证券 在各 个细分 市场 的不同 表现 进行套 利。 比如当 交易 所市场 回购 利 率 高于银行间市场回购利率时,可以通过增加交易所市场回购的配置比例,或在银行间市场 融资、交易所市场融券而实现跨市场套利。 (2 )收益率 曲线策略 收益率 曲线 策略通 过考 察市场 收益 率曲线 的动 态变化 及预 期变化 ,寻 求在一 段时 期 内 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在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整体调整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比较不同的投资策略,例如分析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和梯 形策略等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表现,构建优化组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3 )类属配 置策略 类属配 置指 债券资 产在 国债、 金融 债、央 票和 企业债 等不 同类属 债券 之间的 配置 。 本 基金通过对各类券种收益率曲线走势的分析和预测,对收益率曲线各种可能的变动情形进 行持有期收益率压力测试,在此基础上选择既能匹配目标久期同时又能获得最高持有期收 益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4 )信用利 差策略 信用利 差策 略是基 于不 同债券 市场 板块间 利差 从而在 组合 中分配 资本 的方法 。本 基 金 将通过内部信用评级模型对企业(公司)债或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品种进行综合评估,并 结合不同信用等级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的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调整各债券类属之间 的配置比例。 (5 )息差交 易策略 息差交 易策 略是指 在利 率平稳 的市 场环境 下, 通过在 货币 市场循 环拆 借短期 资金 买 入 高收益债券进行套利的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根据对未来货币市场利率和现券收益率的综合 判断,审慎采用本策略增强组合收益。 (6 )核心- 卫星投资组合管理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组合的构建上将采用核心- 卫星投资组合管理策略,即核心组合严格控 制风险,而卫星组合在符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积极运作,提高基金收益。核心组合具有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37 严格的风险目标控制,注重风险匹配,构建分散化的投资组合,严格控制久期、现金流分 布、流动性、品种配置、品种信用等级等;卫星组合将综合运用个券选择策略和套利策略 提高收益。 3 、个券选择 本基金 将积 极参与 国债 、金融 债、 央行票 据一 级市场 投标 ,增加 盈利空间。在个券选 择上加强单个债券的定价和收益率分析,通过在我国债券市场上寻找短期内定价错误的债 券,进行有效的投资获取较高收益。借助金融工程技术,研究市场期限结构和债券定价模 型,选择价格被低估的央行票据和债券,获得超额收益。 4 、可转换债 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选择基础证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换债 券,评定其投资价值并参与一级市场申购,但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若出现可转换债券与基 础证券之间存在套利机会或出现可转换债券流动性暂时不足的现象时,即在遵守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相关规定 前 提下采用 转 股策略, 所 得股票在3 个 月内择机 抛 售,以控 制 风险并实 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5 、资产支持 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考虑 市场 利率、 发行 条款、 支持 资产的 构成 和质量 等因 素,研 究资 产 支 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采用数量化的定价模型来跟踪债券的价格走势,在严格控 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以获得稳定收益。 6 、新股申购 策略 本基金 将结 合市场 的资 金状况 预期 拟发行 上市 的新股 (或 增发新 股) 的申购 中签 率 , 考察它们的内在价值以及上市溢价可能,判断新股申购收益率,制定申购策略和卖出策 略。 7 、衍生金融 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 对衍 生金融 工具 的投资 主要 以对冲 投资 风险或 无风 险套利 为主 要目的 。基 金 将 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金融工具定价模 型预估衍生金融工具价值或风险对冲比例,谨慎投资。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限制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按谨慎原则确定本基金衍生金融工具的总风险暴露。











四、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0% ×中信 标普全债指数+10% ×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 中信标 普全 债指数 旨在 追踪中 国的 国债、 企业 债、银 行间 债券和 可转 换债券 市场 , 它 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上市的债券。该指数已成为广为机构 投资者认可的投资中国固定收益市场的基础指标,并且它易于观察,任何投资人都可以使 用公开的数据经过简单的算术运算获得比较基准,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38 活期存 款利 率由中 国人 民银行 公布 ,如果 活期 存款利 率或 利息税 发生 调整, 则新 的 业 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 例,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 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的 较低风 险品 种,其 预期 风险与 收益 高 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决 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久期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 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七、 投资 决策流程 本 基金 债券 组合投 资于 国内依 法公 开发行 的各 类债券 ,包 括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和 交 易 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各种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债。 本 基金 采用 自上而 下的 投资方 法, 通过整 体债 券配置 、类 属配置 和个 券选择 三个 层 次 进行积极投资,控制风险、增加投资收益,提高整体组合的收益率水平,追求债券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在宏观 层面 上,本 基金 将考察 影响 债券市 场的 各种经 济金 融指标 ,评 价宏观 经济 金 融 环境的变化,预测利率变化的大趋势和短期变动,以久期管理控制好债券组合的利率风 险。在中观层面上,通过分析债券市场中各个细分市场的风险收益状况,进行相应的类属 配置;在微观方面,在确定了债券类属配置对象后,通过对个券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 用风险的深入分析,决定投资组合中的具体投资对象及投资金额。 本基金的债券研究和投资组合确立过程图示如下: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39 图


基金债 券投资组合策略确定流程图 根据本基金债券投资的定位,基金的投资组合构建流程为: 步骤一 、债 券投资 整体 战略性 配置 。通过 分析 未来利 率走 势,在 匹配 投资期 限和 债 券 久期的基础上,决定基金资产在债券、现金和逆回购的比例; 步骤二 、债 券投资 战术 性类属 配置 。在战 略性 配置基 础上 ,根据 市场 收益率 曲线 及 其 动态变动分析,结合其它短期策略对债券组合进行战术性配置与调整,决定债券投资在银 行间和交易所等市场的比例;同时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 益率利差的变化预期,调整各债券类属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 来的投资收益; 步骤三 、债 券的个 券选 择。根 据分 析师、 基金 经理对 个券 的风险 收益 分析、 流动 性 分 析、敏感性分析和久期管理等选择主要投资的个券; 步骤四、由基金经理决定具体投资执行计划并由交易部门实行投资; 步骤五 、对 所有投 资过 程进行 风险 监控, 并对 投资结 果进 行绩效 评价 ,其评 价结 果 均 将作为重要的反馈信息反馈到投资团队,以对投资策略进行调整。 八、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略 上兼 顾投资 原则 以及开 放式 基金的 固有 特点, 通过 分散投 资降 低 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债券组合 债券投资战略研究 债券投资战术研究 宏观经济运行 金融市场环境 利率走势判断 基本债券组合 收益率曲线调整 久期调整 债券品种分析 其他投资机会 组合战术调整 组合模拟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40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6)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类 资产( 含可 转换债 券) 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80% ,其中 投 资于可转 债 的比例不 超 过基金资 产 的20%;本基金投资于 新 股申购( 或 新股增发 ) 、可转债 转股所形成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8)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 (10)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 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券 期 间,如果 其 信用等级 下 降、不再 符 合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布 之 日起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 如果法 律法规 对本 基金合 同约 定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作 出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 定 为准。法律法 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41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 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 交易必 须 事 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九 、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股东 权利的处理 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股 东权 利,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利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 员、 授权代 理人 或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三人 牟取 任 何 不当利益。 十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 投资组合报 告 (未经 审计) 本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 大 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42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 年7 月16 日 复核了本招募更新中的投 资 组 合报告 的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的财务数据截止至2015 年6 月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938,253.96 2.87 其中:股票 10,938,253.96 2.87 2 固定收益投资 351,390,729.70 92.30 其中:债券 351,390,729.70 92.3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614,505.09 1.21 7 其他资产 13,756,837.02 3.61 8 合计 380,700,325.7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2,970.00 0.02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628,968.64 1.46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144,299.50 1.19 J 金融业 6,132,015.82 3.4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938,253.96 6.08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016 民生银行 616,903 6,132,015.82 3.41 2 600023 浙能电力 265,017 2,628,968.64 1.46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43 3 600037 歌华有线 68,073 2,144,299.50 1.19 4 603116 红蜻蜓 1,000 28,040.00 0.02 5 002770 科迪乳业 500 4,930.00 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 5 只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21,098,700.00 11.7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121,500.00 2.8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121,500.00 2.85 4 企业债券 292,704,319.90 162.7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32,466,209.80 18.06 8 其他 - - 9 合计 351,390,729.70 195.4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2094 11 海正债 225,380 23,119,480.40 12.86 2 124779 14 银开发 200,000 21,510,000.00 11.96 3 124552 14 如金鑫 200,000 21,282,000.00 11.84 4 019423 14 国债 23 210,000 21,098,700.00 11.73 5 124530 14 海开 01 200,000 20,928,000.00 11.6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进行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 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 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 成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44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7,744.5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625,118.4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809,669.67 5 应收申购款 234,304.3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756,837.02 4)


报告期末持 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501 洛钼转债 4,389,571.20 2.44 2 110030 格力转债 1,268,058.00 0.71 3 128009 歌尔转债 793,900.00 0.44 5)


报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 差。 第十一部 分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5 年6 月30 日。 ( 一) A 级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9 年 3 月1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70% 0.22% 0.41% 0.04% 2.29% 0.18% 2010 年 1 月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8.52% 0.25% 1.84% 0.06% 6.68% 0.19% 2011 年 1 月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3.76% 0.22% 3.45% 0.05% -7.21% 0.17% 2012 年 1 月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8.67% 0.09% 3.66% 0.03% 5.01% 0.06%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99% 0.14% 1.64% 0.05% -0.65% 0.09%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1.03% 0.26% 8.47% 0.14% 2.56% 0.12% 2015 年 1 月1 日至 2015 年 6 月30 日 6.18% 0.63% 1.66% 0.07% 4.52% 0.56%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45 2009 年 3 月11 日至 2015 年 6 月30 日 38.77% 0.26% 22.90% 0.07% 15.87% 0.19%











B 级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9 年 3 月1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20% 0.22% 0.41% 0.04% 1.79% 0.18% 2010 年 1 月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7.96% 0.25% 1.84% 0.06% 6.12% 0.19% 2011 年 1 月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4.18% 0.22% 3.45% 0.05% -7.63% 0.17% 2012 年 1 月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8.13% 0.09% 3.66% 0.03% 4.47% 0.06%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50% 0.14% 1.64% 0.05% -1.14% 0.09%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0.70% 0.26% 8.47% 0.14% 2.23% 0.12% 2015 年 1 月1 日至 2015 年 6 月30 日 5.99% 0.62% 1.66% 0.07% 4.33% 0.55% 2009 年 3 月11 日至 2015 年 6 月30 日 34.81% 0.26% 22.90% 0.07% 11.91% 0.19% ( 二) A 级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B 级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46





注: 本基 金建仓期自 2009 年 3 月 11 日至 2009 年 9 月 10 日, 建仓期结束 时资产配置 比 例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第十 二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基 金应 收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金财 产的账户 本基金 的基 金财产 以基 金名义 开立 银行存 款账 户,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证券 交 易 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金财 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代 销机构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 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47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 ,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 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 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分 。非 因 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 三部分


基 金资产估 值 一 、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法 规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48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交易所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 、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作 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 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49 五 、 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 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述 “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 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人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 不 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 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50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 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 错 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金净 值的确认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51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 特殊情 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 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收 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 差价; 2.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 利息; 4. 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 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6.其他收益 。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 、 收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于本基 金A 类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务 费,B 类基金 份额 收取销 售服 务费, 各基 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 一 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 收益分配 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由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当投资 人 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 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 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25% ; 4.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52 5.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为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人可 选择现 金红 利 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B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 同的分红方式; 6.基金投资 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 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9.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 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 比 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 、 收益分 配的时间和 程序 1.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订 、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收益分 配方案 公布 后,基 金管 理人依 据具 体方案 的规 定就支 付的 现金红 利向 基 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第十 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本基金 的B 类基金份额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若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53 上述基 金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的 范围 内参照 公允 的市场 价格 确定, 法律 法 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 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理 费划 付 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管 费划 付 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B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 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4%。 在通常 情况 下,B 类 基金 份额销 售服 务费按 前一 日B 类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的0.4% 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 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B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B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资产净值 B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 费 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 管 人复核后 于 次月首日 起3 个工作日 内 从基金财 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 日期顺延。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54 4. 除管理费 、 托管费和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 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 前 所发 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 费率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 金 托管费率 、B 类基金份 额 的销售服 务 费率等相 关 费率。调 高 基金管理 费 率、基金 托 管费率或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低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 托 管费率或B 类 基金份额 的 销售服务 费 率等相关 费 率,无须 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 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 六部分


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日;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 制 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 审计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55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本 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同意 后 可以更换 。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 七部分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 露办 法》、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按 规定将 应 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 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 金合 同编制 并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将 基 金招募说 明 书登载在 指 定报刊和 网 站上。基 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每6 个月结 束 之日起45日 内,更新 招 募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 站 上,将更 新 的招募说 明 书摘要登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56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 个月的最后1 日。 ( 二) 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三)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就基 金份额 发售 的 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四)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基金资 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七) 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 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57 5. 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按 有关规 定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八) 临时报 告与公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发生 如下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格 产生 重 大 影响的事 件 时,有关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应当在2 日 内编制临 时 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 、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 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58 ( 九) 澄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介 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息 可能 对 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十一)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十二) 信息 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招募说 明书 或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年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 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网 站上进 行查 阅。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事项将 在指 定 媒 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十 八部分


风 险揭示 一、投资于 本基金的风 险 1 、市场风险 债券型基金的投资组合主要由固定收益类证券组成,其波动率相比权益类产品较小, 并且和宏观经济的运行紧密相关,风险来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 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3 )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走势呈反向 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 基金份额净值表现会受到利率波动的影响。 4 )信用风险 债券的发行主体可能由于自身财务状况的恶化而不能继续支付利息或者本金,此时债 券的持有人将面临信用风险。在我国,国债由国家财政的信用支持而具备极低的信用风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59 险;金融债的发行主体集中在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大型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它们都 拥有稳健的运营能力和优质的资产状况,信用等级较高;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参差不齐, 也会由于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变化,由于国内的独立信用评级机构功能还并不健全, 需要持有人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追踪能力对它的信用风险严格监控。 5 )收益率曲 线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 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6 )流动性风 险 债券的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自己的需要和市场的实际情况,转出债券回收本息 的灵活性,一般债券的期限越长,流动性越弱。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不高,换手率 远低于股票市场。债券型基金如果在遇到大额赎回,或者市场资金面的突然恶化会产生流 动性风险。 7 )再投资风 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 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 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8 )购买力风 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 其购买力下降。 9 )波动性风 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 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 价格波动的影响, 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 转股价, 不能 获得转股收益, 从而无法 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2 、管理风险 1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 收益目标等。 2 )新产品创 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工 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如利率期货带来的 期货投资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 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 、估值风险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60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 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 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 性的损害。 4 、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可能因投资 于 债券类资产而面临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因参与 新股申购而面临新股发行放缓甚至停滞,或者新股申购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损所带来的 风险;因投资于可转债而承担一定程度的市场整体或个别证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本基金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情况 下,每 年收 益分配 次数 最多为12 次,需要 保留 一定 比例的现金资产,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机会成本。 5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 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 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大额申购/ 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 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 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顺延或暂 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61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 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债券型基金不等同于货币市场基金, 风险略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 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 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 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 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 变更内 容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应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 类别; (3)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 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2) 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62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 同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于 中 国证监会 核 准或出具 无 异议意见 后 生效执行 , 并自生效 之 日起2 日内 在 至少一种 指 定媒介公 告。 二 、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基 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63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 (10)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第 二十部分


基 金合同摘 要 一、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 金财产; (2 )依照基 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 金份额; (4 )依照有 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 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64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 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 据基金 销售 服务代 理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法规 ,对 其 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 、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 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 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 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 格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65 (14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得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6 )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 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为; (19 )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 配; (20 )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应 当 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 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 基 金托管人; (24)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 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 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2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66 (7 )按规定 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11)办理 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 项; (16 ) 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失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18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19)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 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67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 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份基 金份额 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益。A 类基金份额与B 类 基金份 额由 于 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 可能有所不同。 2 、根据《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 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召集、议 事及表决的 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共 同组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68 ( 二) 召开事 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以 上 ”含 本数 ,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或其他 相关法律文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 金托管 费、B 类基金 份额 的销售 服务 费和 其 他应 由基金 承担 的 费用; (2) 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三) 召集人 和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69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仍 认 为有必要 召 开的,应 当 向基金托 管 人提出书 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4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都 不召集的 , 代表基金 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 日 在指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 的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 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 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70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 金 管 理人或 基 金 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 2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统计 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所 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 2) 到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身份 证明 及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代理 人身 份证明 、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 料相符。 (2) 通讯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 本 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 监督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 的 ,不影 响 表 决 效力; 4) 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和 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 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5)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六) 议事内 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71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益登 记日 本基金 总份 额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 核: 关联性 。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 涉及事 项与 基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提案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 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 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及 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 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 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基金 管理人 为召 集人的 ,其 授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 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 出 席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代理 人 以所代表 的 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 选 举产生一 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 项。 (2) 通讯方式开 会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72 在通讯 表决 开会的 方式 下,首 先由 召集人 提前30日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 期后第2个工作 日在公 证 机关及其 监 督人的监 督 下由召集 人 统计全部 有 效表决并 形 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 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 特 别决议通 过 事项以外 的 其他事项 均 以一般决 议 的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通 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 金 合 同 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 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73 (3) 如大会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 票数进 行重 新清点 ;如 大 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 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的 情况 下,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票人在 监督 人 派 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 场 监督,则 大 会召集人 可 自行授权3 名 监票人进 行 计票,并 由 公证机关 对 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 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 十)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 同解除和 终止 的 事由、 程序以及基 金财产清算 方式 ( 一) 本基金 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74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基 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75 四、争议解 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 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和注 册登 记 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 一 部分


托管协议 摘要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 年9 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76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 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 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对象 主要 为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公 开发 行上市 的国 债 、 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本基 金 投资于债 券 类资产( 含 可转换债 券 )的比例 不 低于基金 资 产的80%,其中投资于 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本基金 不直 接在二 级市 场买入 股票 ,但可 以参 与一级 市场 的新股 申购 和新股 增发 , 并 可以将所 持 有的可转 债 转换成股 票 。本基金 所 投资的新 股 上市流通 后 持有期不 超 过1 个月, 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持有期不超过3个 月。 本基金 不主 动参与 二级 市场权 证的 投资, 但可 以持有 股票 派发的 权证 和分离 交易 可 转 债所产生的权证,权证上市流通后持有期不超过10个交易 日。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其中所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77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 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6)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类 资产( 含可 转换债 券) 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80% ,其中 投 资于可转 债 的比例不 超 过基金资 产 的20%;本基金投资于 新 股申购( 或 新股增发 ) 、可转债 转股所形成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8)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 (10)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 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券 期 间,如果 其 信用等级 下 降、不再 符 合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布 之 日起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 如果法 律法规 对上 述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 述规定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三)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 十 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78 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示 的关 联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 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 向基金托 管 人说明理 由 ,并在与 交 易对手发 生 交易前3 个 工 作日内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本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与基 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 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 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 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79 (七)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项 及投资 指令 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 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 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 、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80 (三)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按 照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保管基 金财 产 ,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应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 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的营 业机 构开立 的“ 基 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 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进 行 验资,出 具 验资报告 。 出具的验 资 报告由参 加 验资的2 名 或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的条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办 理 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可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银 行账户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 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81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基金托 管人 可以通 过基 金托管 人专 用账户 办理 基 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为 基金 开 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保 管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 和 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 付 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 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管 协议 订立日 之后 允许基 金从 事其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可 以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由 基 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 , 也可存入 中 央国债登 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 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上 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82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 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4 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 决方式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83 因本协 议产 生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责 ,各 自继续 忠实 、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 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 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 二 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 个人信息资 料,请利用 以下方式进 行修改:到 原开立基金 账户的销售 网 点, 登录信诚基金网站进行或投资者本人致电客服中心。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和 邮编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每年(1 月份 )向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一次 对账单。对账单在每年(12 月份) 结束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寄出。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信诚基金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撤单、转 换、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


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招商银行、汇付天下和支付宝合作,面向中国建 设银行龙卡持卡人、农业银行金穗卡(借记卡、准贷记卡)持卡人、招商银行一卡通持卡 人、在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开通天天盈账户的投资者以及在支付宝开通支付宝基金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84 投资账户的投资者,推出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持有以上银行卡或账户的投资人,通过本公 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 或 www.xcfunds.com )登 陆网上交易,按照网上交易 栏目的相关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 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 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注册 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日期以 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 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 时间和业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五)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六)电话查询服务 信诚基金免长途费客服专线 400-6660066 ,可提 供安全高效自动电话语音查询,或转 接专人服务。 (七)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 或www.xcfunds,com )为基 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 网上留言 等 服务。 (八)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不定期寄送资讯刊物。 (九) 客户投 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传真等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 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85 第二十三 部分


其 他应披露 事项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但不 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自 2015 年3 月 12 日以来 ,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如下(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1.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齐鲁证券网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2015 年3 月19 日; 2.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 告,2015 年3 月27 日; 3.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 告摘要,2015 年3 月27 日; 4.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取消大额申购等业务限制的公告,2015 年4 月21 日; 5.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一季 度报告,2015 年4 月22 日; 6.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次更新),2015 年 4 月 24 日; 7.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2015 年第 1 次更 新),2015 年 4 月 24 日; 8.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银联通”直 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 年5 月6 日 ; 9.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平台支付宝渠道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 年 5 月6 日 ; 10.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 年5 月30 日; 11.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天天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 年6 月 6 日; 12.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 年6 月29 日; 13.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6 月30 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2015 年7 月1 日; 14. 信诚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数米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 年 7 月16 日; 15.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汇付天下为销售机构及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2015 年7 月20 日; 16.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二季 度报告,2015 年7 月20 日;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86 17.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期货为销售机构的公告,2015 年 8 月 22 日; 18.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天天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 年 8 月25 日; 19.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 2015 年基金半年度报告,2015 年8 月26 日; 20.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 2015 年基金半年度报告摘要,2015 年 8 月 26 日; 21.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联泰资产为销售机构及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2015 年8 月28 日; 22.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同花顺为销售机构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2015 年8 月28 日。 第 二十 四 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人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 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 五 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 人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