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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宝元(202101)

南方宝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5 年09 月20 日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1 绪言.............................................................................................................................................. 4 
§2 释义.............................................................................................................................................. 5 
§3 基 金管 理人 .................................................................................................................................. 7 
§4 基 金托 管人 ................................................................................................................................ 16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6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60 
§7 基 金的 投资 ................................................................................................................................ 66 
§8 基 金的 财产 ................................................................................................................................ 73 
§9 基 金资 产估 值 ............................................................................................................................ 74 
§ 10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78 
§ 11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9 
§ 12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81 
§ 13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82 
§ 14 风 险揭 示 .................................................................................................................................. 85 
§ 15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 87 
§ 16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9 
§ 17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00 
§ 1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08 
§ 19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1 
§ 20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方 式 ............................................................................................ 113 
§ 21 备 查文 件 ................................................................................................................................ 114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 示 
南 方 宝 元 债 券 型 基 金(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2 】42 号文 和证 监基 金字【2002 】55 号文 批准 公开发 行。 根据 当时 生效 的法律 法规 ,
本基金 于2002 年9 月20 日成立 。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本基金 管理 人” 或 “ 基金 管理人” 或 “ 管理人 ”)保 证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经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作了 修订并 已于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报刊 或网 站进 行了 公告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5 年 9 月 20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5 年6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 §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 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并 于2004 年 6 月1 日 起施行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 法》 ) 、2004 年6 月 29 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简 称 “中 国证 监会 ” ) 发 布并 于 2004 年7 月1 日起 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和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2004 年6 月11 日中 国证监 会发 布 并于2004 年 7 月1 日 起施 行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 露 办法》 )以 及根 据以 上法 律法规 修订 后的 《南 方宝 元债券 型基 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 §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金 基金合 同或本 基金合 同:





指《 南方宝 元债 券型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本基 金合同 的 任何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对本 基金招 募说 明书的 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发行公 告或本 发行公 告:





指《 南方宝 元债 券型 基金发 行公告 》及对 本基 金公告 的 任何修 订和 补充 《托管 协议》 :

















指《 南方宝 元债 券型 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 本托 管协议 的 任何修 订和 补充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 员会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并 于2004 年6 月1 日起 施行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并于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销售 办法 》:

















指 2004 年6 月29 日中 国 证监会 发布 并于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2004 年6 月11 日中 国 证监会 发布 并于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 义务的 基金 发起 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持有 人 基金发 起人 :





























指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指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以 下简 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 ) 注册登 记人 :




















指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销售机 构:























指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招 商银 行和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














指依据 有关 销售 代理 协议 办理基 金销 售的 代理 机构 个人投 资者 :




















指合法 持有 现时 有效 的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居 民身 份证 、 军 人证、 护照 等证 件的 中国 居民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门批 准设 立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基金成 立日 :




















指基金 达到 成立 条件 后 , 基 金管理 人宣 布基 金成 立的 日 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 自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之 日 起 到 基 金 认 购 截 止 日 的 时 间 段,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成立 并存 续的 不定 期之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 的申请 日 认购:





























指 本 基 金 在 发 行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单 位 的行为 申购: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购 买 本 基金单 位的 行为 赎回: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持 有 本 基 金 单 位 的 投 资 者 要 求 基 金 管 理人接 受投 资者 申请 卖出 本基金 单位 的行 为 基金间 转换 :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基金 向本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申请 将其 原有 基金 (转 出基金 )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单位 转换 为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 何其 他开放 式基 金(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单 位的 行为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金的 所有 权凭 证 指定报 刊: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 国性报 刊 网站:





























指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 §3 基金 管理人 3.1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文 批准 , 由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元 人民 币 。2005 年 ,经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行 增资 扩 股, 注 册资 本达1.5 亿元 人民币 。2010 年, 经证 监许 可[2010]1073 号文 核准 深圳 市机 场 ( 集 团) 有限 公司 将其持 有 的30% 股权 转让 给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2014 年公 司进 行增 资 扩股, 注册 资本 金 达 3 亿 元人民 币。 目 前股权 结构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45%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30% 、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15% 及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10% 。 3.2 主要人 员情 况 3.2.1 董事 会成 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 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华 泰金 融控 股 (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河海 大学 技术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博士 学位。1994 年8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 历 任总裁 秘书 、 投资银 行一 部业务 经理 、 上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 部 副 总经理 、 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总裁 助理 兼董 事会 办公 室主任 、 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现 任华 泰证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委 员;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华 泰金 融控股 (香 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南京 林业 大学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硕士 学位。1994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并一 直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任 人事处 职员 、人 事处 培训 教育科 科长 、 投资银 行总 部股 票事 务部 副总经 理 、 投 资银行 一部 副总经 理 、 投 资银行 一部 高级经 理 、 投 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发行 部经理 、 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 理、 投 资银 行总 部业 务总 监 、 总裁 助理、 副总裁 、 董 事会 秘书 等职 务。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的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董 事会 秘书;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 华 泰紫 金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 江 苏股 权交易 中心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 华 泰瑞 通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江 苏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证 通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夏桂英女 士, 董事, 中共 党员,高 级经 济师,26 年 法律公司 管理 经济工 作从 业经历 。 毕业于 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律 专业, 获法 学硕 士学 位。 曾 先后担 任中 国政 法大 学中 国法制 研究 所 教师 、 深 圳市 人大法 工委 办公室 主任 科员 、 深 圳市 光通发 展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 深 圳市 投 资管理公 司总 法律顾 问、 深圳市对 外劳 动服务 有限 公司党总 支书 记、董 事长 等职。2004 年 10 月加 入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公司 ,历 任法律 事务 部部长、 企业 一部部 长职 务。现任 深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深圳 市通 产集 团有 限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城 市建 设开 发 (集 团)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中小 企业 信用 融资 担保 集团有 限公 司 董事。 项建国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中南 财经 大学 财务会 计专 业。曾 在江 西财 经大 学任 教并担 任审 计教 研室 副主 任,其 后在 深圳 蛇口 信德 会计师 事务 所 、 深圳市 商贸 投资 控股 公司 、 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任职 , 历 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长、 投资 发展 部部 长、 企 业一 部部 长、 战 略发 展部部 长, 长期 从事 投融 资、 股 权管 理、 股东事 务等 工作 。 现 任深 圳市投 控产 业园 区开 发运 营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 国深 圳对外 贸易 ( 集 团) 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监 事、 华 润五 丰肉 类食 品 ( 深圳)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建 筑设 计研 究总院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自成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 历任厦 门大 学哲 学系 团总 支副书 记 、 厦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办 公室主 任、 营业 部经 理、 计财部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工 会主 席、 党总支 副书 记 。 现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投 资总 监;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兴业 创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兴 证( 香港 )金 融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 杨小松 先生 , 总 裁,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行 会计 专业翻 译 , 光 大银 行证 券 部职员 , 美 国NASDAQ 实习 职员 , 证 监会 处长 、 副主 任。2012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担 任督 察长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党 委副 书记。 姚景源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硕 士。 历任 国家 经委 副处长 、 商 业部 政策 研究 室副 处 长、 国际合 作司 处长 、 副 司长 、 中国 国际 贸易 促进 会商 业行业 分会 副会 长、 常务 副会长 、 国 内贸 易部商 业发 展中 心主 任、 中国商 业联 合会 副会 长、 秘书长 、 安 徽省 政府 副秘 书长、 安徽 省阜 阳市政 府市 长、 安徽 省统 计局局 长、 党组 书记 、 国 家统计 局总 经济 师兼 新闻 发言人 。 现 任国 务院参 事室 特约 研究 员, 中国经 济 50 人 论坛 成员 , 中国统 计学 会副 会长 。 李心丹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专 家, 国务 院学 位委 员会、 教育 部全国 金融 硕士 专业 学位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历 任东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助教 、 讲 师、 副 教授、 教授 , 现 任南 京大 学工程 管理 学院 院长 、 金 融工程 研究 中心 主任 、 南 京大学 创业 投资 研究与 发展 中心 执行 主任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江苏 省省委 决策 咨询 专家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上市委 员会 委员 及公 司治 理委员 会委 员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国 信证 券等 单 位的博 士后 指导 导师 , 中 国金融 学年 会常 务理 事、 国家留 学基 金会 评审 专家 、 江 苏省 资本 市 场研究 会会 长、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周锦涛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工商管 理博 士, 香港 证券 及投资 学会 高级 资深 会员 。 曾任 职香 港警务 处( 商业 罪案 调查 科), 香港 证券 及期 货专 员办 事处, 及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监 察委 员 会, 退 休前 为该 会的 法规 执行部 总监 。 其 后曾 任该 会法规 执行 部顾 问及 香港 汇业集 团控 股有 限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现任香 港金 融管 理局 顾问 。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经 济学硕 士,20 年以上 证券 从业经 历。 毕业于 财 政部科 研所 , 曾任职 于北 京市财 政局 、 深圳蛇 口中 华会计 师事 务所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等 机 构, 先 后担任 干部、 经理 、 副主 任等工 作。 现 担任 致同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 普通合 伙) 董 事 合伙人 ,中 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并 购重 组专 家咨 询委 员会委 员职 务。 周蕊女 士, 独立 董事, 硕士 研究生 学历 , 曾 工作 于北 京市万 商天 勤 ( 深圳) 律师 事务所 、 北京市 中伦 (深 圳) 律师 事务所 、 北 京市 信利 (深 圳) 律 师事 务所 , 现 任北 京市金 杜 ( 深圳 ) 律师事 务所 华南 区管 理合 伙人, 全联 并购 公会 广东 分会副 会长 、 广 东省 律师 协会女 律师 委员 会副主 任 、 深 圳市中 小企 业改制 专家 服务 团专 家、 深圳市 中小 企业 公共 服务 联盟副 主席 、 深 圳市易 尚展 示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3.2.2 监事 会成 员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5 年 的证券行 业从 业经历 。毕 业于杭州 电子 工业学 院会 计专业 , 获学士 学位 。 曾 任职 于熊 猫电子 集团 公司 , 担 任财 务处处 长工 作。1998 年 10 月加入 华泰 证 券, 历 任计 划资 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 监察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负责人 、 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华 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监事 会主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 席、 华泰 长城 期货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 华泰紫 金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华 泰瑞通 投资 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姜丽花 女士 , 监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深圳 广播 电视 大学会 计学 专业。 曾在 浙江 兰溪 马涧 米厂、 浙江 兰溪 纺织 机械 厂、 深 圳市 建筑 机械 动力 公司、 深圳 市建 设集团、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司 工作 ,2004 年深 圳市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成 立至 今, 历任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副经 理、 经理, 财务 预算 部副 部长, 长期从 事财 务管 理、 投融 资、 股 权管 理、 股东事 务等 工作 , 现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考 核分配 部部 长 , 深圳 经济 特区房 地产 (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市 建安 (集 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国 际招标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深 投物 业发 展有限 公司 董事 。 苏荣坚 先生 , 监 事, 中 共 党员, 学士 学位, 高级 经 济师。 历任 三明 市财 政局 、 财委, 厦 门信达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财务 部业 务主 办、 副经 理, 自营 业务 部 经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兼 财务 部总经 理。 林红珍女士, 监 事 ,投 资 经济 管 理 专 业 学 士 学位, 后 参加 人 民 大 学 金 融 学院 研 究生 进 修 班。 曾任 厦门 对外供 应总 公司会 计 、 厦 门中友 贸易 联合公 司财 务部 副经 理、 厦门外 供房 地 产 开发公司 财务 部经理 ,1994 年进入 兴业 证券, 先后 担任计财 部财 务综合 组负 责人、直 属营 业部财 务部 经理 、 财 务会 计部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助理 兼审 计部经 理 、 风 险 管理部 副总监 、稽核 审计 部副总 监、风 险管理 部副 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兴 业证券 风险管 理部总 经理 ,现 任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兴业 创新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 监 事 。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士 研究生 , 工 程师。 历 任 安徽 国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师 ,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张德伦 先生 , 职 工监 事, 中共党 员, 硕士 学历 。 历 任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 授、 华为技 术有 限公司 处长 、 汉唐证 券人 力资源 部总 经理 、 海 王生 物人力 资源 总监 、 华 信惠 悦咨询 公司 副 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2010 年1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人 力资 源部 总监。 徐超先 生, 职工 监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担 任建 设银 行 深圳分 行科 技部 开发 中心 副经理 , 2000 年10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信 息技术 部主 管 、 总 监助 理 、 副 总监 、 执行 总监, 现任 运作 保障 部总 监。 林斯彬 先生 , 职工监 事 , 民商法 专业 硕士 , 先 后担 任金杜 律师 事务 所证 券业 务部实 习律 师、浦 东发 展银 行深 圳分 行资产 保全 部职 员、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法 务主 管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职 员,2008 年 12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监察 稽核 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总监 助理 、副 总监 ,现任 监察 稽核 部执 行总 监。 3.2.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吴万善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 俞文宏 先生 , 副 总 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师 , 历 任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苏 国信 高 科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南 方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总 经理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湖北 省荆州 市农 业银 行、 南方 证券公 司、 国泰君安 证券 公司。2000 年加入南 方基 金,历 任国 债投资经 理、 专户理 财部 副总监、 南方 避险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兼养 老金 业务 部总监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朱运东 先生 ,副 总裁 ,中 共党员 ,经 济学 学士 。曾 任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 算司 及办公 厅 、 中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总裁 助理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南京汽 车制 造厂 经营 计划 处科员 ,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营 业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基金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债券部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曾任督 察长 兼监察稽 核部 总监,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纪 委委 员 。 常克川 先生 , 副总 裁 , 中 共党员 ,EMBA 工商 管理 硕 士。 历任 中国 农业 银行 副 处级秘 书, 南方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业务 部总 经理 、 沈 阳分 公司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联合证 券 ( 现为 华泰联合 证券 )董事 会秘 书、合规 总监 等职务 ;2011 年加入 南方 基金, 任职 董事会秘 书、 纪委书 记,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董 事会秘 书、 纪委 书记 、 南 方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曾 任美 国 AXA Financial 公司 投资部 高级分 析 师,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 高级 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基金经理 、全 国社 保 及国 际业 务部 执行 总监 、 全 国社 保业务 部总 监、 固定 收益 部总监 、 总 经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监 、 南 方东英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香港 )董 事。 鲍文革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国民主 同盟 盟员 , 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财政 部中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师,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助理 ,1998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 运作保 障部 总监 、 公 司监 事、 财 务负 责人、 总经 理助 理,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南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3.2.4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为:2002 年 9 月至 2003 年 11 月,李 怀忠 ;2003 年 11 月至 2005 年6 月 , 陈 键;2005 年6 月至2006 年3 月, 苏彦 祝 ;2006 年3 月至 2007 年5 月, 王 黎敏 ; 2007 年 5 月至2008 年 1 月,王 黎敏 、应 帅;2008 年 1 月至 2009 年2 月, 应 帅、蒋 峰、 高 峰;2009 年2 月至 2010 年9 月 , 高峰 、 蒋朋 宸;2010 年9 月至 2010 年12 月, 蒋朋 宸、 李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 璇;2010 年 12 月至 2012 年6 月 , 蒋朋 宸、 李 璇、 应帅;2012 年6 月至2015 年6 月, 蒋朋 宸、应 帅;2015 年6 月 至 今,应 帅。 应帅先 生 , 北 大光华 管理 学院管 理学 硕士 , 具 有基 金从业 资格 。 曾担任 长城 基金管 理 公 司行业 研究 员,2007 年 加 入南方 基金 ,2007 年 5 月至 2009 年2 月 ,任 南方 宝 元基金 经理 ; 2007 年5 月至2012 年 11 月, 任南 方成 份基金 经理 ;2010 年12 月 至今 , 任 南 方宝元 基金 经 理;2012 年11 月至 今, 任南方 稳健 基金 经理 ;2012 年 11 月 至今 ,任 南稳 贰 号基金 经理 。 3.2.5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 副 总裁 兼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 南 方东英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香港 ) 董 事李海 鹏先 生 , 总裁 助理 兼权益 投资 总监 史博 先生 , 交 易管 理部 总监王 珂女 士, 投资 部总 监 陈键先 生, 专户 投资 管理 部总监 蒋峰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总 监韩 亚庆 先生 。 3.2.6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亲 属关 系。 3.3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3.4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3.5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3.6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7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应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 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制订 了基 金会 计制 度、 公司 财 务会计 制度 、 会 计工 作操 作流程 和会 计岗 位职 责, 并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 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 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的机构设 置、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风 险控制 的具 体制 度、 风险 控制制 度执 行情 况的 监督 等部分 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制度 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火 墙制 度、 反馈 制度、 保密制 度等 程 序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 风 险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 避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 §4 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5 年 3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03 人 ,平 均年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 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内 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为 各类 客户提 供个 性 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5 年 3 月, 中 国 工商 银行 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428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续 十一 年获 得 香港 《亚 洲货 币》 、 英 国 《 全球托 管人》 、 香港 《 财资 》 、 美国 《 环 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 报》、 《上 海证 券报 》等 境内外 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45 项 最佳 托 管银行 大奖 ;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和 广泛 好评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 项目全过 程风险 管理作 为 重要工作 来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年七次顺 利通 过评估 组织 内部控制 和安 全措施 是否 充分的最 权威 的 SAS70 ( 审计标准 第 70 号)审 阅后 ,2014 年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第八 次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审 阅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 部控 制 方 面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经 与国 际 大型托管 银行 接轨, 达到 国际先进 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 为年度 化、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 内 部审 计局 )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互 控防线 ” 、 “监控 防线” 三道 控制 防 线, 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 励 机制, 树立 “ 以人为 本” 的内控 文化,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定 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 与 控制理 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 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9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 命 线。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 基金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对 基金的 投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 托管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 赎回 资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其 他违 反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基 金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 §5 相关 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 构 5.1.1 直销 机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5.1.2 代销 机构 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士余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1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客户服务 电话:95580 联系人: 王硕 传真:(010 )68858117 公司网址 :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云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 街 9 号 东方 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 人:常 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010-8993736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越秀 区 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建岳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公司网站 :www.gdb.com.cn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2 11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外 大街 6 号光 大大厦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 中国 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 人:唐 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深 圳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张莉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4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庆春路46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太普 联系人: 严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95398 公司网站 :www.hzbank.com.cn 15 上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金 煜 联系人: 汤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95594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16 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闫 冰竹 联系人: 孔超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 电话: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3 17 北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金山 联系人: 董汇 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85605340 客服电话 : 96198 ; 400-88-96198 ;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8 烟台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 人:叶 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 :4008-311-777 公司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19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 人:侯 福宁 联系人: 施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76666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20 江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洪武 北 路 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洪武 北 路 55 号 法定代表 人:夏 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025-58587018 客服电话 :96098 ,400-8696-098 公司网站 :www.jsbchina.cn 21 东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卢国 锋 联系人: 陈幸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4 22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联系人:李慧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23 青岛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68 号华普大 厦 办公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68 号华普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郭 少泉 客服电话 : (青岛 ) 96588 , (全国 ) 400-66-96588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24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 市鄞州 区 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25 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林 复 联系人: 刘晔 联系电话 :025-86775335 客服电话 :96400 公司网站 :www.njcb.com.cn 26 临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兰山区北 京路 37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进 联系人: 田宇


吕芳芳 联系电话 :0539-7877821





0539-7877773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公司网站 :www.lsbchina.com 27 汉口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汉 区建设 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 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江汉 区建设 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陈 新民 联系人: 李欣 联系方式 :027-82656740 客服电话 :96558 (武汉 )、40060-96558 (全 国) 公司网站 :http://www.hkbchina.com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5 28 江苏张家 港农村 商业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自忠 联系人: 施圆圆 联系电话 :0512-56968212 客服电话 :0512-96065 公司网站 :www.zrcbank.com 29 浙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沈 仁康 联系人: 唐燕 联系电话 :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 :95527 公司网站 :www.czbank.com 30 温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表 人:邢 增福 联系人: 林波 联系电话 :0577-88990082 客服电话 :0577-96699 公司网站 :www.wzbank.cn 31 重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 人:甘 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32 深圳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深圳 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3038 号合作金 融大厦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深圳 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3038 号合作金 融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伟 联系人: 王璇 联系电话 :0755 -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 :4001961200 公司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6 33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 东城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东城 区 鸿福东路2 号东 莞农 商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何 沛良 联系人: 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4 哈尔滨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志文 联系人: 遇玺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18 客服电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35 乌鲁木齐 市商业 银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黎 联系人: 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6 渤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37 广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建军 联系人: 唐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7 38 河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9 大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大连 市中山 区 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 大厦 办公地址 : 大连 市中山 区 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 大厦 法定代表 人:陈 占维 联系人: 李格格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40 徽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合肥安 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址 :合肥 市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 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41 广东顺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 市顺德 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翠 路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 市顺德 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翠 路2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真勇 联系人: 杨洁莹 电话:0757-22387567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8 42 金华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徐 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 :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43 包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包头 市青山 区 钢铁大街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 青山区钢 铁大街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镇西 联系人: 刘芳 联系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 :96016 网址:http://www.bsb.com.cn/ 44 广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新城 华夏路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新城 华夏路1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继康 联系人: 黎超雄 电话:020-28019593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 :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45 珠海华润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珠海 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1346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珠海 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1346 号 法定代表 人:蒋 伟 联系人: 翁家树 电话:0756-8121095 传真:0756-8121775 客服电话 :96588( 广东 省 外加拨 0756) ,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46 江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向阳 联系人: 韩璐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9 47 吉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宝祥 联系人: 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 : 400-88-96666( 全国)96666( 吉林 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48 杭州联合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 :96592 网址:www.urcb.com 49 厦门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址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世群 联系人: 刘冬阳 电话:0592-227526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50 富滇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 人:夏 蜀 联系人: 戴秋娟 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电话 :4008896533 网址:http://www.fudian-bank.com/ 51 威海市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威海 市宝泉 路 9 号


办公地址 :威海 市宝泉 路 9 号 法定代表 人:谭 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话 :省内96636 、 境内 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0 52 山东寿光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 省寿光 市银海路19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 省寿光 市银海路19 号 法定代表 人: 颜 廷军 联系人: 周坤玉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 :0536-96633 53 浙江绍兴 瑞丰农 村商业 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绍兴柯 桥笛扬路1363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绍兴柯 桥 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 人: 俞 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borf.cn 54 广东南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佛山 市 南海区桂 城街道 南海 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佛山 市 南海区桂 城街道 南海 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 人: 肖寒 联系人: 廖雪 电话:0757-86266566 传真:0757-86250627 客服电话 :96138 网址:www.nanhaibank.com 55 广东华兴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汕头 市 金砂路 92 号嘉信 大厦 1-2 楼部 分和 5 楼全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广州 市 天河区天 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 泽荣 联系人: 易卓斯 电话:020-38173635 传真:020-38173857 客服电话 :400-830-8001 网址:www.ghbank.com.cn 56 西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陕西西 安 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雁塔 区 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西省 联系人: 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 :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1 57 苏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 工业园区 钟园路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 工业园区 钟园路72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 :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58 晋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万柏林区 长风西 街一 号丽华大 厦 A 座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万柏林区 长风西 街一 号丽华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阎 俊生 联系人: 董嘉文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话 :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59 华融湘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芙 蓉南路 一段 828 号杰 座大厦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芙 蓉南路 一段 828 号杰 座大厦 法定代表 人:刘 永生 联系人: 杨舟


电话:0731-89828900


传真:0731- 89828806 客服电话 :0731-96599 网址:www.hrxjbank.com.cn.cn 60 龙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哈尔 滨 市道里区 友谊路43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哈尔 滨 市道里区 友谊路436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建辉 联系人: 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话 :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2 61 昆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 克拉玛 依 市世纪大 道 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 号 B 座 法定代表 人: 蒋 尚军 联系人: 张碧华


电话:010-89026813 传真:010-89025421 客服电话 :4006696569 网址:http://www.klb.cn 62 渣打银行 (中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201 号渣 打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福山路500 号 城建 国际中心23 楼 法定代表 人:林 清德 联系人: 郑毓栋 电话:021-50163988 传真:021-58205487 客服电话 :8008208088 网址: http://www.standardchartered.com.cn 代销券 商和 其他 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http://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民生路1199 弄 证大五道 口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夏中苏 联系电话 :0591-38281963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3 3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罗 湖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至 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罗 湖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至 二 十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邓颜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6 齐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马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4 7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 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天河区 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 省广州 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 场5 、18 、19、36 、38 、39 、41、42 、43 、 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统一客户 服务热 线: 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 网点 公司网站 :广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大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5 12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 北座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 信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40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10108998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界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 、02、03 、05 、11 、12、13、15 、 16 、18 、19 、20 、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6 16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 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 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巍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湘 府中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吴昊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18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凤凰大 厦1 栋 9 层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 融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 融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20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F 法定代表 人:许 刚 联系人: 王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7 21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22 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余 政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话 :010-85127622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公司网站 :www.mszq.com 23 东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24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北京市 西城区 金 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 北京市 西城区 金 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祝 献忠 基金业务 联系人 :李慧 灵 联系电话 :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5 华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张曼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8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26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杨 泽柱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站 :www.95579.com 27 世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昧军 联系人: 袁媛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 :www.csco.com.cn 28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树财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 :www.nesc.cn 29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西藏 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龚 德雄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 许曼华 公司网站 :www.shzq.com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30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9 31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 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街 8 号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 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街 8 号7-9 层 法定代表 人:姚志 勇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2 东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33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 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4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联系人: 石 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35 国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0 网址:www.guodu.com 36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37 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际金 融中心 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际金 融中心 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邱 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38 华林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丰 台区 西四环南 路 55 号 7 号楼 401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 人:宋 志江 联系人:李琳 联系电话:0755-82707857 客服电话:400-188-3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39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步 国旬 联系人: 陈秀丛 联系电话 :025-83364032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40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路 198 号财 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范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1 41 红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云南 省昆明 市 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 厦 9 楼 办公地址 : 云南 省昆明 市 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 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况 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联系电话 :0871-63577946 公司网站 :http://www.hongtastock.com 42 银泰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道 18 号 光大银 行大 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道 18 号 光大银 行大 厦18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冰 联系电话 :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 :4008-505-505 公司网站 :www.ytzq.com 43 浙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杭大路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4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上海环 球金融 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上海环 球金融 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8790 客服 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45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 西省太 原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 山 西省太 原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2 46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投 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投 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刘学 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 47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 厦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48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科技中一 路西华 强高新发 展大楼7 层、8 层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华 侨城 深南大道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黄 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公司网站 :http://www.zszq.com 49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省桂林 市 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竹 子林四 路光大银 行大厦3F 法定代表 人:何 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0 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范春艳 联系电话 :0371 —69099882 客服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3 51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西南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2 财达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 省石家 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 35 号庄家 金融大 厦 23 至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 省石家 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 35 号庄家 金融大 厦 23 至26 层 法定代表 人:翟 建强 联系人: 马辉 联系电话 :0311-66006342 客服电话 :4006128888 公司网站 :www.S10000.com 53 德邦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 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福山路500 号 城建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4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宜四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4 55 国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阜南路 166 号润 安大厦 A 座25 层 法定代表 人:蔡 咏 联系电话 :0551-2634400 客服电话 :全国 统一热 线 95578 , 4008888777 ,安 徽省内 热 线 9688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56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国际金 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国际金 融大厦 法定代表 人:曾小 普 联系人: 周 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57 中国国际 金融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建 国门 外甲 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 人:丁 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公司网站 :www.cicc.com.cn 58 大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大 同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长治路 111 号山 西世贸中 心 A 座F12、F13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9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大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其聪 联系人: 高洋 联系电话 :010-68546709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5 60 财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杭 州市杭 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 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 、1601-1615 、 1701-1716


办公地址 : 杭 州市杭 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 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 人:沈 继宁 联系人: 夏吉慧 联系电话 :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6336 公司网站 :www.ctsec.com 61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江 苏省常 州市 延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东方路1928 号 东海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朱 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62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 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 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陕西 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 厦 6 楼616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3 新时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 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 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田 德军 联系人: 田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公司网站 :www.xsdzq.cn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6 64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际金 融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际金 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联系人: 冯爽 联系电话 :010-58328373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65 金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 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联系人: 马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66 万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广 州市天 河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 广 州市天 河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 :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67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jyzq.cn 68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长 沙市芙 蓉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 长 沙市芙 蓉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联系人: 郭磊 客服电话 :0731 -84403333 400-88-35316 (全国) 公司网站:www.cfzq.com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7 69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 浩特市 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方君座D 座14 层 办公地址 :呼和 浩特市 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方君座D 座14 层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魏巍 联系电话 :0471-3953168 网址:www.cnht.com.cn 70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 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 财富大厦4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71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肇嘉 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王逍 电话:021-64376102 传真:0755-54653529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72 日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 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 长安兴融 中心西 座 11 层 法定代表 人: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文彬 联系电话:010-83991716 公司网站 :www.rxzq.com.cn 73 英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三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三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骏 联系人: 吴尔晖 联系电话 :0755-83007159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8 公司网站 :www.ydsc.com.cn 74 中天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 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 南五马路121 号 万丽城晶 座 4 楼 中天证 券 经纪事业 部 法定代表 人:马 功勋 联系人: 王力华 联系电话 :024-23280810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公司网站 :www.stockren.com 75 五矿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 心办公 楼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 心办公 楼 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立功 联系人: 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76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 沙河口区 会展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中 心A 座- 大连 期货大 厦38、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 市沙河 口 区会展路129 号 大连期货 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红光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7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公司网址 :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9 78 联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路惠州 广播电 视新闻 中 心三、四 楼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路惠州 广播电 视新闻 中 心三、四 楼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联系人: 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9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80 开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付琦 电话:029-81887063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http://www.kysec.cn 81 中邮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 省西安 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政信息 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珠市口东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 人:丁 奇文 联系人: 邱丽君 电话:010-67017788-919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0 82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 观A 座40F-43F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观A 座40F-43F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83 太平洋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青年路 389 号志 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北展北街 九号华 远企业号D 座三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84 宏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 晓亚 联系人: 郝俊杰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85 诚浩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沈河 区 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 : 沈阳 市沈河 区热闹路49 号恒 信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王媖 联系人: 付钢 电话:024-22955400 传真:024-22955449 客服电话 :024-22955438 网址:www.chstock.com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1 86 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 区关东园 路 2 号 高科大 厦 四楼 办公地址 : 湖 北省武 汉 市武昌区 中南路99 号保利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 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87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 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 昆明路 508 号北 美广场 B 座12F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8 深圳众禄 金融控 股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大厦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89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 上海 市 虹口区欧 阳路 196 号( 法 兰桥创意 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2 90 杭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仓前街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 杭 州市滨 江区 江南大道3588 号 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91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大 道 555 号裕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92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5 号3 号楼 C 座7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3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安苑路 15-1 号邮 电新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王琳, 翟文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3 94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翠柏路 7 号杭州 电子商务 产业园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5 中期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光华路 16 号中期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新 联系人: 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 :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96 万银财富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院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张莉 电话:010-5949736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97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0755-820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4 98 宜信普泽 投资顾 问(北 京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建国路 88 号9 号 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沈 伟桦 联系人: 王巨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9 浙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 市拱墅 区 登云路 45 号 ( 锦 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 : 杭 州市拱 墅区 登云路 43 号金诚 集团(锦 昌大厦 )13 楼 法人:徐 黎云 联系人: 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00 泛华普益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高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高地中 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 人:于 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101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5 102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 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外 大街 28 号富卓大 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103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 路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东三环中 路 20 号 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 人:梁 越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010-56810780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104 北京钱景 财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高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05 深圳宜投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兴二道6 号武 汉大学深 圳产学 研大楼B815 房 ( 入驻深 圳 市前海商 务秘书 有限公 司 )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金田路 2028 号皇 岗商务中 心 2405 法定代表 人:华 建强 联系人: 黄晶龙 电话:0755-23601676 传真:0755-88603185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ucffund.com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6 106 深圳前海 汇联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兴二道6 号武 汉大学深 圳产学 研究大 楼 B815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软件产业 基地 4 栋D 座三 楼 法定代表 人: 万勇


联系人: 贾海霞 联系电话 : 0755-86722853 传真:0755-86725180 客服电话 :0755-86722851 网址:http://www.flyingfund.com.cn 107 中国国际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 区建国门 外光华 路 14 号 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 区麦子店 西路 3 号 新恒基国 际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985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108 北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 人: 梁蓉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09 海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东方路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东方路1217 号 陆家嘴金 融服务 广场 16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刘艳妮 电话:021- 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7 110 上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 金钟路 658 弄2 号楼 B 座6 楼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系人: 汤蕾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money.com 111 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602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112 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 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 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沈 继伟 联系人: 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13 上海汇付 金融服 务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黄 浦 区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黄 浦 区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滩国 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 人: 张皛 联系人: 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网址:https://fund.bundtrade.com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8 114 厦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厦 门市思 明 区鹭江道2 号第 一 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 厦 门市思 明 区鹭江道2 号第 一 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陈 洪生 联系人: 李智磊 电话:0592-3122716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0592-3122679 网址:www.xds.com.cn 115 中信建投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重 庆市 渝 中 区中山三 路 107 号 上站大楼 平街 11-B,名 义层 11-A ,8-B4 , 9-B 、C 办公 地址: 渝 中 区中山三 路 107 号 上站大楼 平街 11-B,名 义层 11-A ,8-B4 , 9-B 、C 法定代表 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116 上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 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17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5.2 登记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849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9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古 和鹏 5.3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北京天 驰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亚 运村汇 欣大 厦 A 座 14 层 负责人 :杨 晓明


电话: (010 )84991188 传真: (010 )84990025 经办律 师: 杨晓 明


邓辉


查扬 5.4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0 §6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6.1 申购与 赎回 场所 1 、本 公司 直销 网点 ; 2 、经 本公 司委 托, 具有 销 售本基 金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或其他 机构 的营 业网 点。 6.2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 在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由基 金 管理人 与销 售代 理人 约定 。 6.3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更改 上述 原则。基 金管 理人必 须于 新规则 开 始实施 日前 的三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报 刊或 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6.4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 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 管理人 公布 的其 他方 式。 2 、申购 和赎回 的确认 与通 知:当日 (T 日)在 规定 时间之前 提交 的申请 ,投 资者通 常 可在T+2 日 到网 点查 询申 购与赎 回的 确认 情况 。 基 金发售 机构 对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该申 请。 申请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3 、申购 和赎回 款项支 付: 基金投 资 者申 购时, 采用 全额缴款 方式 ,若资 金未 全额到 账 则申购 无效 , 基金管 理人 将申购 无效 的款 项退 回。 基金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确认 后, 赎回 款项 将 在T+7 日内 划往 基金 持有 人 (赎 回人 ) 账 户。 在 发生 延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 照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6.5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限 制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1 1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000 元, 基金 销售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 以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本 基金 单笔 赎回 申请 不得低 于 1 份, 投资 人全 额赎回 时不 受上 述限制 , 基 金销 售机 构在 符合上 述规 定的 前提 下, 可根据 自己 的情 况调 高单 笔最低 赎回 申请 份额要 求 限 制, 具体 以基 金销售 机构 公布 的为 准, 投资人 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2 、申购 份额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本 基金 的申购 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并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两 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四舍 五入 ),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所 有。 3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本基金的 赎回 金额按 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 回份额 以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按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计算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6.6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用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随 申 购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如 下表所 示: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 100 万≤M <1000 万 0.5%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 赎回 费率 为0.3% 。 赎回 费在扣 除手 续费 后, 余额 不得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百 分之二 十 五,并 应当 归入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形下 , 对 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一 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相 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他基金 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或通 知。 6.7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额 的计 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2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率 为 0.8%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168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 200,000/(1+0.8%) = 198,412.70 元 申购费 用 = 200,000 - 198,412.70 = 1587.30 元 申购份 额 = 198,412.70/1.0168 = 195,134.44 份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2 例二、 某投 资者 投 资 200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对 应费 率为 0.5% ,假 设申 购当 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1.0168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 2,000,000/(1+0.5%) = 1,990,049.75 元 申购费 用 = 2,000,000 - 1,990,049.75 = 9,950.25 元 申购份 额 = 1,990,049.75/1.0168 = 1,957,169.30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费 =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赎 回份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赎回 份额-赎回费 例三、 某投 资者 赎回10 万 份基金 单位 , 赎 回费 率为0.3%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1.0168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 1.0168 ×100,000 ×0.3% = 305.04 元 赎回金 额 = 1.0168 ×100,000-305.04 = 101,374.96 元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可以 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6.8 申购与 赎回 的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自动为 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在T+2 日 (含 该日 )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自动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 办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6.9 暂停申 购与 赎回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1 、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或拒 绝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 (2)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3)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停 市;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代理 人或 注册登记 机构 的技术 保障 或人员 支 持等不 充分 ; (5) 当本 基金 暂停 申购 时 ,将同 时暂 停基 金间 转换 的转入 业务 ; (6)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暂停 申购情 形; (7)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某 笔申购申 请会 影响到 其他 基金持有 人利 益时, 可拒 绝该笔 申 购申请 。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3 发生上 述 (1) 到 (6 )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在指 定报 刊或 网站上 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发生上 述(7) 项拒 绝申 购 情形时 ,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投 资者 。 发生基 金合 同合 同或 招募 说明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 暂停基 金申 购 , 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 经批 准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在 指定报 刊或 网 站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2 、暂 停赎 回的 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停 市; (3) 当本 基金 暂停 赎回 时 ,将同 时暂 停基 金间 转换 的转出 业务 ; (4)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已 接受 的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足 额兑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兑付, 可兑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兑 付部 分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日 予以 兑 付, 并 以该 开放 日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时 可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基 金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 基金赎 回 , 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 经 批准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在 指定 报刊或 网站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6.10 巨额 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加 转出申 请总 数扣 除申 购申 请加转 入申 请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兑付 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兑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10 % 的 前提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未受理 部分 可延 迟至 下一 个开放 日办 理 。 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优先权 并以 该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4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但 投资 者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3)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时,基金 管理 人应通 过指 定报刊 或 网站、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或 代销 机构 的网 点 在3 个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内 刊登公 告,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指 定报 刊或 网站 上进行 公告 。 6.11 暂停 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第二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报 刊或网 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提前 1 个 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报刊或 网站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 可将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调 整为 每月一 次 。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 或 网 站 上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公告 并 在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日 公 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6.12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 金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的销 售机构 (网 点) 时 , 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不 能通 存通 兑的 , 可 办理已 持有 基金 单位 的转 托管。 办理 转托 管业 务的 基金持 有人 需在 原销售 机构 (网 点) 办理 转托管 转出 手续 后可 以到 其新选 择的 销售 机构 (网 点) 办 理转 托管 转入手 续。 对于 有效 的基 金转托 管申 请, 基金 单位 将在办 理转 托管 转入 手续 后转入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 6.13 基金 的非 交易过户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执行 和经 注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下 的 非交易 过户 。 其中继 承是 指基金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基 金单 位由 其合 法的 继承人 继承 。 捐 赠只受 理基 金持 有人 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 单位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体 的情 形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5 司 法 执 行 是 指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书 将 基 金 持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 单 位 强 制划 转 给 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 提供 相关 资料 。 符 合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按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管 理规则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6.14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 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 分基 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 代销 机构的基 金转换 业务 , 转 换费 的相 关规定 详 见2007 年8 月30 日发 布的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 旗下基 金在 部分 代销 机构 开展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2008 年3 月11 日发 布的 《 南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调 整旗 下基 金转换 业务 规则 的公 告》 和 其他 有关 基金 转换 公告 。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6 §7 基金 的投资 7.1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为开 放式 债券 型基 金, 以债 券投 资为主 , 股 票投资 为辅 , 在保持 投资 组合低 风险 和充分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确保基 金安 全及 追求 资产 长期稳 定增 值。 7.2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标 的物 为国 内依法 公开 发行 的各 类债 券、 股票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作为 债券型 基金 ,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各类 债券 , 品 种主 要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 企业 债与 可转 换债 券。债 券投 资在 资产 配置 中的比 例最 低为 45% ,最 高为 95% ; 股票 投资在 资产 配置 中的 比例 不超 过 35% 。 7.3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取自 上而 下的 投资策 略对 各种 投资 工具 进行合 理的 配置 。 在风 险与 收益的 匹 配方面 , 将 信用 风险 降到 最低, 并在 良好 控制 利率 风险与 市场 风险 的基 础上 为投资 者获 取稳 定的收 益。 总体投 资策 略包 括以 下三 个层面 : 1 、根据 对宏观 经济走 势以 及国家的 财政 政策与 货币 政策的分 析, 确定资 产配 置指导 原 则。 本基金 以国 内外 的宏 观经 济走势 与国 家的 财政 与货 币政策 方向 为出 发点 , 采取 自上而 下 的分析 方法 , 评估未 来投 资环境 的变 化趋 势。 在宏 观经济 方面 , 本基金 将密 切关注 经济 运 行 的质量 与效 率, 把握 领先 指标, 预测 未来 走势 ; 对 于国家 推行 的财 政与 货币 政策, 本 基 金将 深入分 析其 对未 来宏 观经 济运行 以及 投资 环境 的影 响。 作 为债 券型 基金, 本基 金将重 点关 注 未来的 利率 变化 趋势 , 因 此, 对 宏观 经济 运行 中的 价格指 数与 中央 银行 的货 币供给 与利 率政 策研判 将成 为投 资决 策的 基本依 据, 为资 产配 置提 供具有 前瞻 性的 指导 。 2 、依照 收益率 与风险 特征 对不同市 场以 及不同 投资 工具的投 资比 例进行 合理 的配置 , 并随投 资环 境的 变化 及时 作出调 整 在深入 分析 投资 环境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将 依照 收益 率与风 险特 征进 行资 产配 置, 确 定投 资组合 ,并 随投 资环 境的 变化作 出及 时的 调整 ,其 中主要 考虑 到了 以下 几个 方面的 配置 : (1)市 场:对 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和 交易 所债券 市场 的债券投 资比 例,将 根据 两个市 场 债券到 期收 益率 的变 化以 及流动 性的 情况 进行 调整 。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7 (2)品 种:在 保证充 分流 动性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将 对各类债 券进 行合理 的配 置。本 基 金设立 之初 , 根 据我 国债 券市场 的现 状, 将主 要投 资于较 为成 熟且 流动 性较 好的国 债与 金融 债市场 。 随 着未 来企 业债 与可转 债的 发展 , 本 基金 将逐渐 加大 其投 资比 例。 对于企 业债 , 本 基金将 专注 于投 资级 别的 为 AAA 的优 质债 券 , 以 期在 将信用 风险 降到 最小 的前 提下获 得较 高 的收益 ; 对于 可转债 , 本 基金将 在评 估其 偿债 能力 的同时 兼顾 公司 的成 长性 , 以 期通 过转 换 条款的 效应 分享 因股 价上 升带来 的高 收益 。 (3)期 限:本 基金将 在短 期、中期 、长 期债券 的投 资品种中 进行 投资组 合, 在对未 来 利率走 势的 预期 之下 做好 久期和 凸性 管理 ,以 控制 利率风 险。 (4) 固 定利 率债 券与 浮动 利率债 券: 利率 的上 升将 是债券 投资 面临 的一 个主 要的风 险, 除去以 上提 到的 配置 措施 之外, 本基 金将 合理 配置 固定利 率债 券与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比例 , 对 于未来 加息 的可 能 , 采 取增 持浮息 债和 加大 中短 期债 券投资 以及 逆回 购等 投资 策略规 避利 率 风险。 3 、采用 多种投 资手段 ,把 握市场上 的无 风险套 利机 会,并利 用杠 杆原理 以及 各种衍 生 工具, 增加 盈利 性, 控制 风 险 在实现 有效 资产 配置 的基 础之上 , 本基 金还 将通 过如 下的投 资手 段以 增加 盈利 和控制 风 险: (1)通 过已具 备国债 承销 资格的承 销商 积极参 与一 级市场招 标, 以获取 一、 二级市 场 间的差 价。 (2)利 用银行 间市场 和交 易所市场 现券 存量进 行国 债回购所 得的 资金积 极参 与新股 申 购和配 售, 以获 得稳 定的 股票一 级市 场投 资回 报。 (3)把 握市场 上出现 的无 风险套利 机会 :如利 用银 行间市场 与交 易所市 场之 间同一 券 种收益 率的 差异 ,以 及中 央银行 进行 公开 市场 操作 时引起 的收 益率 变化 等等 。 (4) 在 对未 来利 率走 势形 成预期 的基 础上 , 利 用回 购等手 段提 高资 金和 债券 使 用效 率, 放大盈 利。 (5)利 用未来 可能推 出市 场的利率 期货 、利率 期权 等金融衍 生工 具,有 效地 规避利 率 风险。 7.4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采用 “75% 交易 所国 债指数+25% (上 证A 股指 数+深证 A 股指 数) ” 为业 绩比较 基 准。 之 所以 采用 这一 业绩 比较基 准, 是因 为本 基金 是一只 在保 持投 资组 合低 风险和 充分 流动 性的前 提下 , 确 保基 金安 全及追 求资 产长 期稳 定增 值的债 券型 基金 , 在 中国 目前的 金融 市场 上,我 们认 为上 述加 权指 数的流 动性 及风 险收 益特 征与宝 元基 金具 有较 强的 可比性 。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8 7.5 投资限 制 为维护 基金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为 : 1 、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2 、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 券; 3 、动 用银 行信 贷资 金从 事 证券买 卖; 4 、将 基金 资产 用于 担保 、 资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5 、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6 、以 基金 资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7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8 、将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与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基 金管 理人 有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9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行为来 操纵 和扰 乱市 场价 格; 10 、进 行高 位接 盘、 利益 输送等 损害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的行 为; 11 、通 过股 票投 资取 得对 上市公 司的 控制 权; 12 、因基 金投 资股票 而参 加上市公 司股 东大会 的、 与上市公 司董 事会或 其他 持有 5% 以 上投票 权的 股东 恶意 串通 ,致使 股东 大会 表决 结果 侵犯社 会公 众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13 、证 券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其 他行 为。 7.6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金 行使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7.7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指 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6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9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601,762,338.18 25.01 其中: 股票


601,762,338.18 25.0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391,616,236.00 57.84 其中: 债券


1,391,616,236.00 57.8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4,514,409.58 2.27 7 其他资 产


358,158,688.73 14.89 8 合计





2,406,051,672.4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7,069,726.88 0.86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54,185,945.25 17.77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42,165,026.49 2.12 E 建筑业 2,345.69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8,488,000.00 0.9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91.83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6,167.05 0.00 J 金融业 55,201,731.90 2.77 K 房地产 业 67,394,698.41 3.3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588.72 0.0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6,621,856.80 1.34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0,616,159.16 1.03 S 综合 - - 合计 601,762,338.18 30.19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0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166 兴业银 行 3,200,040 55,200,690.00 2.77 2 600894 广日股 份 2,099,909 41,914,183.64 2.10 3 000543 皖能电 力 2,149,888 39,837,424.64 2.00 4 000030 富奥股 份 2,505,403 28,987,512.71 1.45 5 600185 格力地 产 850,000 27,412,500.00 1.38 6 603008 喜临门 1,299,913 24,490,360.92 1.23 7 600761 XD 安 徽合 1,449,918 24,257,128.14 1.22 8 603898 好莱客 199,879 21,878,755.34 1.10 9 002367 康力电 梯 1,000,000 20,900,000.00 1.05 10 002701 奥瑞金 799,921 20,821,943.63 1.0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18,725,211.00 5.9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92,571,379.70 19.6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81,560,379.70 19.14 4 企业债 券 808,474,645.30 40.5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71,845,000.00 3.60 7 可转债 - - 8 其他


9 合计 1,391,616,236.00 69.8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6018 08 江 铜债 1,181,410 116,215,301.70 5.83 2 010107 21 国债 ⑺ 1,000,000 105,950,000.00 5.32 3 1380225 13 陕 高速 债 1,000,000 103,580,000.00 5.20 4 1180007 11 渝 城投 债 600,000 62,070,000.00 3.11 5 018001 上交所 国 559,910 57,373,977.70 2.88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1 开 130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贵 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 本期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中 没有 发行 主体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 的 ,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证券 。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54,257.2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06,523,489.6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9,841,154.47 5 应收申 购款 21,239,787.4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8,158,688.73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 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543 皖能电 力 39,837,424.64 2.00 重大事 项停 牌 603898 好莱客 21,878,755.34 1.10 资产重 组停 牌 002367 康力电 梯 20,900,000.00 1.05 重大事 项停 牌 7.8 基金业 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4) (1) - (3) (2) - (4 ) 2002.9.20-2002.12.31 0.50% 0.0006 -4.18% 0.0030 4.68% -0.0024 2003 年 7.10% 0.0025 1.24% 0.0031 5.86% -0.0006 2004 年 1.09% 0.0042 -8.00% 0.0040 9.09% 0.0002 2005 年 10.47% 0.0035 8.65% 0.0036 1.82% -0.0001 2006 年 56.85% 0.0064 25.06% 0.0036 31.79% 0.0028 2007 年


51.91% 0.0091 19.51% 0.0058 32.40% 0.0033 2008 年 -16.72% 0.0066 -13.28% 0.0072 -3.44% -0.0006 2009 年 18.34% 0.0058 17.39% 0.0047 0.95% 0.11% 2010 年 4.91% 0.0045 -0.67% 0.0037 5.58% 0.08% 2011 年 -3.82% 0.39% -1.62% 0.33% -2.20% 0.06% 2012 年 8.57% 0.41% 3.11% 0.30% 5.46% 0.11% 2013 年 7.13% 0.48% -1.95% 0.33% 9.08% 0.15% 2014 年 20.72% 0.42% 20.86% 0.31% -0.14% 0.11% 2015.1.1-2015.6.30 20.35% 0.91% 12.97% 0.56% 7.38% 0.35%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381.28% 0.54% 99.03% 0.43% 282.25% 0.11%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3 §8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是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价值 、 银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 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财 产净 值 基金财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财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开 立基 金托 管专 户和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 以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账 户、 以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 注 册登 记人 自有的 资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将 本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财 产。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本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益 ,归 入本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本基 金财 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 4 、非 因本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4 §9 基金 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 式加 密传 真至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 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5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从 配股 除权日 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 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6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 事 人 (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7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8 §10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买 卖证 券差 价; 2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因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有 关规定 制定 ; 2 、投资 者可以 选择现 金分 红方式或 分红 再投资 的分 红方式, 投资 者选择 分红 的默认 方 式为现 金分 红; 3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5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 一次, 但若 成立不 满 3 个月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年度 分配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的4 个 月内 完成 ;


6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7 、 每 一基 金单 位享 有同 等分配 权。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和公告 基金收 益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益 的范 围、 基金 净收 益、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原 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基金 托管 人核实 后确 定并 公告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六) 红利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红利金额按权益登记 日有 效份额以当次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为基准计算并 扣除 相应的费 用,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弃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 基 金财产 。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9 §11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 (6)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 费和律 师费 ; (7)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 、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75% 的年 费率 计算, 具体计 算 方法如 下: H=E×0 .75% ÷36 5 H 为每 日应 付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两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应 给付 基金托 管人 托管费, 按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75 ‰ 的年费 率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E×1 .75 ‰÷3 65 H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 付,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两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上述 (一 )中 3 到 7 项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资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0 其他具 体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依据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定 执行 。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磋商 酌情 降低基 金管 理费、基 金托 管费, 下调 前述费 率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前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 登公告 。


(二)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其他 费用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执 行。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的 各类 纳税主 体,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1 §12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基 金成 立少 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计 年度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司及 其具 有证券 从业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须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在 五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2 §13 基金的 信息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信 息披露 事项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时 间内 , 通 过指 定报刊 和网 站等 媒介披 露 ,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 资料。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同 时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募集 情况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结 果编 制基 金募 集情况 公告 , 并在 募集 期结 束的次 日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前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九 十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 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十 五个 工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报 告 ,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八) 临时 报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即 可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事件 , 有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重大事 件 包 括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13 、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 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4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申 购、 赎回 ;


22 、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变 更;


23 、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


24 、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25 、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十)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报刊 或网 站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 机构 的住 所, 供公 众查 阅、复 制。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5 §14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 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上 市公 司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6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7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是指 与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 有关的 风险 , 单一 的久 期指 标并不 能 充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 8 、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这与 利率上 升 所带来 的价 格风 险 ( 即前 面所提 到的 利率 风险 ) 互 为消长 。 具 体为 当利 率下 降时, 基金 从投 资的固 定收 益证 券所 得的 利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时, 将获得 比之 前较 少的 收益 率。 9 、波 动性 风险 波动性 风险 主要 存在 于可 转债的 投资 中 , 具 体表 现为 可转债 的价 格受 到其 相对 应股票 价 格波动 的影 响, 同时 可转 债还有 信用 风险 与转 股风 险。 转 股风 险指 相对 应股 票价格 跌破 转股 价,不 能获 得转 股收 益, 从而无 法弥 补当 初付 出的 转股期 权价 值。 (二) 管 理风 险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6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 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术 等相 关性 较大 。 因 此本基 金可 能因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三) 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基金 的开 放日 , 基 金管 理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 的申购 和赎 回。 中国 股票 市场波 动性 较大 , 在 市场 下跌时 经常 出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 况, 如果 在这 时 出现较 大数 额的 基金 赎回 申请, 则使 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另 外, 固定 受益证 券相 对于 股票 而言 , 市 场的 流动 性较低 , 从 而使投 资者 在买 卖证 券时 , 较 难获 得合 理 的价格 或者 要付 出更 高的 费用。 对于 个别 证券, 买入 价与卖 出价 之间 的价 差是 反映流 动性 的 重要指 标。 (四) 相 对风 险与 绝对 风 险 对于证 券投 资的 风险 衡量 上, 还 应该 区分 相对 风险 与绝对 风险 。 绝 对风 险主 要是指 上面 已经提 到的 各种 风险 , 由 于这些 风险 的存 在, 投资 者可能 会承 担资 本损 失。 而相对 风险 主 要 是指基 金收 益所 对应 的风 险。 固定 收益 投资虽 然有 着较低 的风 险 , 但其 收益 也比较 低 , 所 以 其相对 风险 可能 并不 低于 股票投 资。 (五) 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 险收益 特征 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金 风险 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风 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机构和 代销 机构)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价 , 不同 的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 风险等 级评 价与 基金 法律 文件中 风险 收 益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险 承受 能 力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六) 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 在制度建 设、 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 建立 等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7 §15 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 、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并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清 算小 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之日 起三个工 作日 内成立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清算 小组 必须在 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资 产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清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资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价 ; (4)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变 现 ; (5)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6)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7) 进行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清算 小 组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 5 、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8 清算小 组作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由清算 小组 公告 。 6 、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存 。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9 §16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实收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本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资 者 自取得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发 售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在 本基 金 合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资 产 ;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0 (2)依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获得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费、其他 法定 收入和 法律 法规允 许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约 定收 入; (3)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4)监 督本基 金的托 管行 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本基 金合 同及国 家法 律法规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管 机构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5)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6) 发售 基金 份额 ; (7)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代理人 ,对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8) 委托 其他 机构 担任 注 册登记 人, 担任 注册 登记 人,更 换注 册登 记人 ; (9)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 代表基金 行使 因运营 基金 资产而产 生的 股权、 债权 及其他 权 利; (10) 以自 身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1) 依据 有关 法律 规定 及本基 金合 同制 定或 决定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依据有 关的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暂 停受 理申购 、 赎 回申请 ; (13 )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决 定基金 的除 托管 费率 之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4)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4)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分别 设账 、进行 基金 会计核算 ,编 制财务 会计 报告及 基 金报告 。 (5)设 置相应 的部门 并配 备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资 产; (6)设 置相应 的部门 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 人员办 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其 他 业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业 务; (7)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产 相互 独立 , 保 证不 同基金 在资 产运 作、 财务 管理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8)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资 产为 自己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外 的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资产 ; (9)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1 (10)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 (11)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12)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 及报 告义务 ; (13) 按照 有关 的法 律法 规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14)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5) 按规 定受 理并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6)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15 年以 上 ; (19)确 保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的 时间 内发 出;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20)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1)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2)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23 )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者 造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人 对 不 应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错 人追 偿; (24)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义务 ,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但不 承担 连带 责任、 赔偿 责任 及其 他法 律责任 ;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持 有并 保管 基金资 产 ; (2)依 据本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其 他法 定收入和 其他 法律法 规允 许或监 管 部门批 准的 约定 收入 ; (3)依 据有关 法规监 督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认为 基金管理 人违 反了本 基金 合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6)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2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依法 持有 基金 资产 ; (3)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4)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有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事宜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资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资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资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资产 ; (7) 保管 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以 基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基金 托管 专户和 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 ,以基 金托 管人及 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户 , 以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负责基 金投 资于 证券的 清算 交割 ,执 行基 金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 ,并 负责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11) 采用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本 基金 份 额 的认 购、 申 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采用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本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的方法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3 ) 采 用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 使 基金 投资和 融资 的条件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4 ) 按 规定 出具基 金托 管情况 的报 告 , 复核 基金 业绩报 告 , 并 报银行 业监 管机构 和 中 国证监 会; (15) 在定 期报 告内 出具 基金托 管人 意见 ; (16)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15 年 以上 ; (17)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8 ) 依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益 和赎 回款 项自 基金 托管专 户 划出; (19)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3 (20)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管机 构,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21)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2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但不 承担 连带 责任、 赔偿 责任 及其 他法 律责任 ;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4)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25)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 、每 份基 金份 额代 表同 等 的权利 和义 务。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 益;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 请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销售机 构、 注册登记 人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8)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义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5)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或 持 有 10% 以上 ( 不含 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下同 )提 议时,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4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6)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变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本 基金份额 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或 收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变 更; (4) 对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 另有规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开 会时 间、 地点 由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确定 , 在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召 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不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 ( 不含10% )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不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10 % 以上 ( 不含10%)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5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三)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至 少一种 指 定报刊 或网 站公 告会 议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将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议 审议 事项 、议 事 程序、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 时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6) 会者 须准 备或 履行 的 文件和 手续 ; (7) 召集 人认 为需 要通 知 的其他 事项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四)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托书 委 派 其代理 人出 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 议的召 开方式 由召 集人确定 。但 决定基 金管 理人更换 或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事 宜 必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条件 (1) 现场 开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现场 会议 方可 举行 : 对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统 计显 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应 当大 于在 代表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不 含50% ); 到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身 份证明 及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委 托人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 具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 合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6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 15 个工作 日后)和 地点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 通讯 开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讯 会议 方可 举行 :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 在两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 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 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占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不含50% );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其 他代 表, 同时 提 交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受 托 出 席 会 议者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和 授 权 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如表决截 止日 前(含当 日) 未达到上 述要 求,则召 集人 可另行确 定并 公告重 新表 决的时间 (至少 应在15 个 工作 日后) ,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容 仅限于 本基 金合同第 四部 分“一 、召 开事由” 中所 指的关 系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3)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不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向大 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 临 时提 案 ( 临时提 案只 适用 于现场 方式 开会 ), 临时 提案最 迟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 15 日提 交召 集人 ;召 集人对 于临 时 提案应 当最 迟在 大会 召开 日前 10 日 公告 ; (4)对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交的提 案( 包括临 时提 案),大 会召 集人应 当按 照以下 原 则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1) 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 2)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如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 进行审 议。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7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 变更,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前10 日 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1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在公 证机构 的监 督 下 形成大 会决 议。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大会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大会 时, 由基 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代 表基金 份 额10 %以 上( 不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召集 大会 时 ,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以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 50% 以 上( 不含 50% )多 数选 举 产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 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地 址 、 持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 提前 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第二 日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构 监督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 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及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不 含 50% )通 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须经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及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2/3 以上 (不 含2/3 ) 通 过方 可 作出 。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 式、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合同 变更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 、对于 通讯开 会方式 的表 决,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无 效表 决。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8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选举 两 名 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 人 中选 举三名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3)如 果大会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没 有怀 疑 , 而 出席 会议的 其他 人员 对大 会主 持人宣 布的 表 决结果 有异 议, 有权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 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的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 召 集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五 日内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者 出具 无 异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 作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至 少一种指 定报刊 或网 站公 告。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2 、变更 基金合 同应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并报中国 证监 会批准 ,自 批准之 日 起生效 。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变 更的情 形, 或者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不涉 及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或者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9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 、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并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四、争 议的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因基 金合 同而 产生的 或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解 决 的,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注册 地人民 法院 起诉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 《 招募 说 明书》 和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处 ,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对投资 者按 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所 公 告文本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0 §17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实收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 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1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和 有关法 规的 规定 ,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核 算、 基金 价 格的计 算方 法 、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费用 的支 付、 基金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金 的融 资条件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要 求其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给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 在 限 期内 , 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 托管 人 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二) 根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托 管人是 否 及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 是 否妥 善保 管基 金的全 部资 产、 是否 及时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向注 册登 记人 支付 赎回和 分红 款项 ,对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可定 期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 产进 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 未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因 托管人 的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灭失 、 减 损、 或处于 危险 状态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书面 方式 要求 托管人 予以 纠正 和采 取必 要的补 救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托 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受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和 其他 有 关法规 的规 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 协助 对方依照本协议 对 基金 业务 执 行 监 督、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基金 财产, 应安 全保 管所 收到 基金的 全部 资产 。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2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自有 资产。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设立 独立 的账户 。 本 基金 财产 与托 管人的 其他 资产 及其 他基 金的资 产应 该实 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托管 人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 通知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 达托 管人 处的 ,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对于基 金申 ( 认) 购过 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 达托管 人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验 证 基金募集截止,由基 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督促 注册 登记 人应 将募得 的全 部资 金存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 金开立 的指 定账 户中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基 金资 产接 收报 告。 (三) 投资 人申 购资 金的 归集和 赎回 资金 的派 发 基金申 购、 赎回 的款 项采 用净额 交收 的结 算方 式。T+3 日 的赎 回款 与T+3 日 申 购款进 行 轧差净 额交 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申 购资金 是否 到账 , 对 于未 准时到 账的 资金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催收。 因投资 者赎 回而 应划 付的 款项,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进 行划 付。 (四)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基金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 基金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管 专户 进行 。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托 管人 和管 理人不 得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任 何银 行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金 的 任 何 账 户进 行 本 基 金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中 国人民 银 行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付 管 理的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银行 业监管 机构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的其 他规 定。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3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六) 债券 托管 乙类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负 责向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 行申请 基金 进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场 交易 账 户,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设 债券 托管 乙类 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查询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同业 拆借市 场交易 账户 和债券托 管账 户根据 中国 人民银行 、中 国外汇 交易 中心和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补充协 议, 进行 使用和 管理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对 外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市 场回 购 主协议 ,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七)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公 司或 交 易所登 记结 算公 司或 其他 的代保 管库 中。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托 管人对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承 担责 任。 (八) 和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投资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合同 原 件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保 管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根 据基 金的 需要 以基 金的名 义签 署。 合同 原件 由托管 人保 管。 四、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与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 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并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4 复核后 , 签名 、 盖 章并 以 加密传 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的 估值 对象 为基 金所 拥有的 股票 、债 券、 权证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等资 产。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A 、交易 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B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C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D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A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B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5 C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从配 股除权 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 止,如 果收 盘价高 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4)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 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 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6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 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帐和 对帐 基金托 管人 在基 金成 立后 , 应 按照 约定 的记账 法和 会计 处 理原 则 , 独立 地设 置、 登录 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切实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错 账的 原因, 影响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公 告,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帐册 为准 。由 此产 生的估 值错 误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7 (五) 基金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分别 编制 。 需要 对外 公布 的报 表, 应 在相互 核 对一致 的基 础上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发布 。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5 日 内完 成 ; 年中报 表的 编制 ,在 每一 会计年 度前 六个 月结 束后 20 日内 完成 ;年 终报 表的 编制, 在每 一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两个 月内 完成。 五、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每月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过户 与注册 登记 人负 责制 定 。 基 金过户 与注 册 登记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负 保管 义务 。 六、争 议的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的 争议 , 双 方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 决。 不愿 或 者不能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的, 可以 在有管 辖权 的人 民法 院通 过诉讼 解决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七、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和终 止 (一)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生 效。 (二)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协 议终 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其 基金 管理 权; 4 、发 生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 基金终 止事 项。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8 §18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相 关服 务项 目。如 因系 统 、 第三方 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相关 责任。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1 、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资 人可 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 售机构 的网 点查 询或 打印 交易确 认 单。 2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投 资人 寄送对 账 单, 资料 (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 不 详的 除外 。 投资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客 服 热 线 ( 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 在线 客服 等途 径申 请/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3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季 度、年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 度手 机短 信对 账单服 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定 制的 投资人 定期 发送 。 投资 人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www.nffund.com ) 、 客 服 热 线 ( 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 及 在线 客服 等途 径申 请/ 取消对 账单 服务。 二、网 上在 线服 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nffund.com ), 投资人 可获 得如 下服 务: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身份证 号等 开户 证件 号码 和查询 密码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南 方e 站 通” ,可 享有 基金 交易查 询、 账户 查询 和基 金信息 查询 服务 。


2、 信息 资讯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公告 、业 绩报 告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 务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9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南方 e 站通 ”办 理 本基金 的开 户、 认购/申 购 、定投 、 赎回及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 。 有 关基金 管理 人电 子直 销具 体业务 规则 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网 站相 关 公告和 业务 规则 。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在线 客服 ”, 根据 提示操 作输 入要 咨询 问题 的关键 词 , 便可自 助进 行相 关问 题的 搜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可 登录 基金管 理人 网站通过 “在 线客服 ”获 得投资顾 问、 服务定 制/取 消、账 户 查询等 专项 服务 。 6 、专 用客 户端 下载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下 载专 用客 户端 , 如 IOS 版 和安 卓版 等, 通 过专 用客户 端 获得基 金净 值查 询、 账户 查询 、 理 财资 讯及相 关客 户服务 。 基金 管理人 电子 直销投 资人 还 可 通过专 用客 户端 进行 基金 交易。 (二) 投资 人通 过关 注基 金 管理人 微信 公众 号 ( 可搜 索 “南方 基金 ” 或 “NF4008898899” ) , 可查阅 基金 净值 、 基 金动 态及活 动、 服务 资讯 等。 如绑定 个人 账户 , 还 可享 有基金 交易 (仅 限基金 管理 人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 账 户查 询、 基 金交 易查询 、 持 有理 财基 金到 期日查 询等 服 务。 三、信 息定 制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交 信息 定 制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各 类电邮 资讯 等。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各 类短/ 彩信 资讯 等。 四、账 户资 料变 更服 务 为便于 投资 人及 时 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各项 服务 ,请投 资人 及时 更新 服务 联系信 息 。 投资人 可通 过以 下4 种方 式进行 服务 联系 信息 (包 括联系 地址 、 手 机号 码、 固定电 话、 电子 邮箱等 ) 的变 更。 基金 管 理人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交易 联系信 息的 变更 , 请 遵照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相 关规 定办 理: 1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南方 e 站通 ”自 助修 改联 系信息 。 2 、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 心 400-889-8899 转 人 工修改 。 3 、 发送 邮件 至基 金管 理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修 改申 请。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0 五、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 7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 询服务 。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投资顾 问、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询 、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3 、电话 交易服 务:基 金管 理人电子 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 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人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和业 务规则 。 六、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 客服、 书信 、 电 子邮 件、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 渠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或提出 建议 。 如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您/贵 机构 无法 理解 的内 容 , 请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系 基金 管理人 。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1 §19 其他应 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 期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变 更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5-09-12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陆金 所资 管为 代销 机构并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9-01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08-27 南方宝 元债 券型 基 金 2015 年半年 度报 告 2015-08-25 南方宝 元债 券型 基 金 2015 年半年 度报 告(摘要) 2015-08-25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08-22 关于注 意防 范冒 用南 方基 金名义 进行 的非 法证 券活 动的提 示 2015-08-07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08-0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浦发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8-03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中信 建投 期货 为代 销机构 及通 定投 和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8-03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天风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业 务公 告 2015-07-3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昆仑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业 务公 告 2015-07-2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龙江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业 务公 告 2015-07-22 南方宝 元债 券 2015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5-07-2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厦门 鑫鼎 盛为 代销 机构及 开通 定投 业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07-20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07-11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07-10 关于京 东电 子交 易平 台实 施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07-09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07-08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07-0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6-30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06-30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06-26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06-20 关于南 方宝 元债 券型 基金 变更基 金经 理的 公告 2015-06-17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06-17 南方基 金关 于电 子直 销平 台开通 货币 基金 快速 转购 业务并 实 行 0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5-06-08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国 农业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2015-06-01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2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副总 经理 变更 的公 告 2015-05-29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05-27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05-26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05-23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05-22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汇付 金融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05-18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华融 湘江 银行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转 换业 务公 告 2015-05-15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公告 2015-05-07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深 圳分公 司负 责人 等信 息变 更的公 告 2015-04-28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在子 公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公 告 2015-04-23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04-23 南方宝 元债 券型 基 金 2015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015-04-21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任 职务情 况的 公告 2015-04-18 关于电 子直 销业 务增 加苏 宁易付 宝第 三方 支付 业务 的公告 2015-04-15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04-15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晋商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业 务公 告 2015-04-15 南方基 金关 于淘 宝直 营店 销售手 续费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04-1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利得 基金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04-08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个人 电子银 行基 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4-0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增财 基金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03-3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苏州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03-27 南方宝 元债 券型 基 金 2014 年度报 告( 摘要 ) 2015-03-26 南方宝 元债 券型 基 金 2014 年度报 告 2015-03-26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03-2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联泰 资产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03-23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西安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2015-03-23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3 §20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其 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代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 但 应 以本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宝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4 §21 备查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南 方宝元 债券 型基 金设 立的 文件 (二) 《南 方宝 元债 券型 基金基 金合 同》 (三) 《南 方宝 元债 券型 基金托 管协 议》 (四)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