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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季季定期(000260)

信诚季季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次更新 ) 
 
 
 
 
 
 
 
 
 
 
 
基金管 理人: 信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2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重要提示 
信诚季季 定 期支付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经2013 年6 月24日中 国证监 会证 监许可 【2013 】
833 号文核准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
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
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 额投
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并不能规避基
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预期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
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预期风险也越大。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
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风险 承 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 场 ,对认购/
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 谨慎决策, 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估值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人自行负担。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3 本更新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若无特 别说 明为2015年9 月12 日,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 年6 月30 日(未 经审计) 。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 理人 ................................................................................................................................ 9 四、基金托 管人 .............................................................................................................................. 16 五、相关服 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 募集 .............................................................................................................................. 25 七、基金合 同的生效 ..................................................................................................................... 26 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 ...................................................................................................... 26 九、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冻结与质押 ................................................................ 32 十、定期支 付 ................................................................................................................................... 32 十一、基金 份额的折算 ................................................................................................................ 33 十二、基金 的投资.......................................................................................................................... 34 十三、基金 的业绩.......................................................................................................................... 42 十四、基金 的财产.......................................................................................................................... 43 十五、基金 资产的估值 ................................................................................................................ 44 十六、基金 的收益分配 ................................................................................................................ 48 十七、基金 的费用与税 收 ........................................................................................................... 48 十八、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 49 十九、基金 的信息披露 ................................................................................................................ 50 二十、风险 揭示 .............................................................................................................................. 54 二十一、基 金合同的终 止与清算 ............................................................................................. 57 二十二、基 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 59 二十三、基 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 59 二十四、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 59 二十五、其 他应披露事 项 ........................................................................................................... 60 二十六、招 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 方式 .............................................................................. 61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4 二十七、备 查文件.......................................................................................................................... 62 附件一:基 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 63 附件二:基 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 75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5 一、绪言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 下简称“ 招募 说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信诚 季季定期支 付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信诚季季 定期支付债 券型证 券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6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指 《信诚季季 定期支付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 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 解释、 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 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 投 资者:指依 法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7 18 . 合格 境 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金 销 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 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 机 构:指信诚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及 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 业 务:指基金 登记、存管 、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 红利、 建 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记 机 构: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 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 为信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 账 户: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 交 易账户:指 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 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 卖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 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金 合 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 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8 29.基金募 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 30.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 务 规则》:指 《信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投 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38 . 申购 :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 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39 . 赎回 :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 转 换: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按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 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期 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9 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 请(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 人民币元 45 . 基金 收 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 利、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 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金 资 产总值:指 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金 资 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 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定期支 付基准日:指本基金份额缩减基准日 三、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10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电话: (021)68649788


联系人: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 董事长, 硕士学位。 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综合计划部总经 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济师,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 国 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 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中信信诚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子公司)监事。 陈一松先生, 董事, 金融学硕士。 历任中信实业银行资金部科长、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办主任、 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秘书兼 行长办公室副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包学勤先生, 董事, 研究生。 历任招商银行证券业务部出市代表、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 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 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11 司副总经理。 Guy Robert STRAPP 先生, 董事, 商 科学士。 历任瀚亚投资 (香港) 有 限公司首席执行 官, 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总裁、 瀚亚投资 (新加坡) 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现任瀚亚投资集团首席执行官兼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黄慧敏女士,董事,新加坡籍,经济学学士。历任花旗银行消费金融事业部业务副理、 新加坡大华银行业务开发副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营销企划经理、 瀚亚投资 (新加坡) 有限 公司营销部主管、 瀚亚投资 (台湾) 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现任瀚亚投资 (台湾) 有限公司总 经理。 魏秀彬女士, 董事, 新加坡籍,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亚区域合 规经理、 施罗德投资管理( 新加坡) 有限 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 现任瀚亚投资首席风 险官。 何德旭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研 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等职。 现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夏执东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 “英 国保诚 集团 亚洲区 总部 基金管 理业 务”自 2012 年 2 月 14 日起正 式更 名 为瀚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成员 於乐女士, 监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 通用电气 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 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 .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吕涛先生, 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中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9 年 2 月已与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合并) 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桂思毅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 中 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 信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 财务总监、 首席财务官、 首席运营官。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首席财务官。 唐世春先生, 副总经理, 法学硕士。 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12 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兼董事 会秘书;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 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代为履行督察长职务。 隋晓炜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注册会计师。 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 理、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首席市场官、 首席 运营官。现任信诚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4 .督察长


唐世春先生,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代为履行督察长职务。


5 .基金经理


曾丽琼 女士 ,金融 学硕 士,11 年金 融、基 金从 业经验 ;曾 任职于 杭州 银行和 华宝 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 年 2 月至 2010 年 6 月期 间, 担任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 基金经理,2009 年 2 月至 2010 年 6 月期间,兼任华宝兴业增强收益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及信诚月月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宋海娟女士, 工商管理学硕士,2004 年 6 月至 2007 年 4 月期 间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 2007 年 4 月至 2013 年 7 月于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 定收益类投资经理;2013 年 7 月加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信诚月月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及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副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王旭巍先生,副首席投资官;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副总监;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13 6.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 理 人承诺严 格 遵守《证 券 法》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 违规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建立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 按法 律法规 、基 金管理 公司 制度进 行基 金投资 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违 反证 券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对 敲、 倒仓等 手段 操纵市 场价 格,扰 乱市 场秩 序; (10)故意 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 )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14 (12)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 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说 明书 列明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 金管 理人不 从事 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 ,并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泄 漏在 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 .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 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 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 内部控 制的总体目标是: 建立一个决策科学、 营运高效、 稳健发展的机制, 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 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 执行和监督层次, 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 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不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15 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 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 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 相互制 约, 作到公司决策、 执行、 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分 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 ,形成权 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 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量降低经 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 、风险防范 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 严密有效的 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 )一级风 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 对公 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 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组织、 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 监督 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并定 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 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 )二级风 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 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 分析、 评估, 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全面、 及时、 有效地防范公司经 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 下设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研究 并制定 公司 基金资 产的 投资战 略和 投资策 略, 对 基 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 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 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 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 )三级风 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16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 业务规则 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 制措施, 达到: 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 互相监督; 直接与交易、 资金、 电脑系统、 重 要 空 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 实行双人负责; 属于单人、 单岗处理的业务, 强化 后续的监 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 托 管人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 年10 月,是 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939) ,于 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601939) 。于2014 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市值 约为2,079亿 美元,居全球上市银行第四位。 于2014年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167,441.30亿元, 较上 年增长8.99% ;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94,745.23亿 元, 增长10.30% ; 客户存款总额128,986.75 亿元, 增长5.53% 。 营 业收入5,704.70 亿元,较 上 年增长12.16%;其中, 利息净收 入 增长12.28%,净利息 收 益率(NIM)2.80% ;手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17 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为19.02% ; 成本收入比为28.85% 。 利润 总额2,990.86亿元, 较上年增长6.89% ; 净利润2,282.47 亿元 , 增长6.10% 。 资本充足率14.87% , 不良 贷款率1.19% , 拨备覆盖率222.33% 。 客户基础进一步夯实, 全年公司机构有效客户和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分别新增11 万户 和 68万户,个人有效客户新增1,188 万户。网点“三综合”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综合性网点达 到1.37 万个, 综合柜员占 比达到80%,综合营销 团队1.75 万个 ,网点功能 逐步向客户 营销平 台、 体验平台和产品展示平台转变。 深化网点柜面业务前后台分离, 全行超过1.45万个营业 网点30类柜 面实时性业务产品实现总行集中处理, 处理效率提高60% 。 总分行之间、 总分行 与子公司之间、境内外以及各分行之间的业务联动和交叉营销取得重要进展,集团综合性、 多功能优势逐步显现。 债务融 资工 具累计 承销3,989.83亿元,承销额 连续 四年同 业排 名第一 。以 “养颐 ”为 主 品牌的养老金融产品体系进一步丰富, 养老金受托资产规模、 账户管理规模分别新增188.32 亿元和62.34万户。投资 托管业务规 模增幅38.06%,新增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只数和 首发份额 市场领 先。 跨境人 民币 客户数 突破1 万个、 结算 量达1.46万亿元。信 用卡 累计发 卡量6,593万 张, 消费交易额16,580.81亿元, 多项 核心指标同业第一。 私人银行业务持续推进, 客户数量 增长14.18% ,金融资产增长18.21% 。 2014 年, 本 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 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 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 授予的100 余 项重要 奖项 。在英 国《 银行家 》杂 志2014年“世界银 行1000强排名 ”中 ,以一 级资本 总额 位列全 球第2 ;在英 国《 金融时 报》 全球500强排名第29位, 新兴市 场500 强排名 第3 位;在美 国《福布斯》杂志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 排名中位列第2 ;在美国 《财富》 杂志世 界500 强排名 第38位。此 外, 本集团 还荣 获国内 外重 要媒体 评出 的诸多 重要 奖项,覆 盖公司治理、社会责任、风险管理、公司信贷、零售业务、投资托管、债券承销、信用卡、 住房金融和信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 股 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 管 处、清算 处 、核算处 、 监督稽核 处 等9个职 能处室 ,在 上海设 有投 资托管 服务 上海备 份中 心,共 有员 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 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部、 总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18 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企 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2015年6 月末 ,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514只证 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 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 ”。 二、基金 托 管人的内 部 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19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 管理人运 作 基金进行 监 督的方法 和 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 行开发 的“ 托管业 务综 合系统—— 基金监 督子 系统” ,严 格 按照现 行法 律法规 以及 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 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 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 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 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20 五、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钱慧 电话:021- 68649788 网址:http://www.xcfunds.com/ 2 、销售机构 (1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 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n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21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邮编:518048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755-23835888 、010-60838888 传真:0755-23835861 、010-60836029


网址:http ://www.cs.ecitic.com (6 )中信建 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 )8513058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22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室、14 层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 )中信证 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 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10 )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 -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23 (11 )中国中 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至20层 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A 栋第4 、18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12 )长城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14、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13)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14)和讯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 号保利广场E座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15) 上海汇付 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1807-5 室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24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 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电





话:021-33323998 传





真:021-33323993 网址:fund.bundtrad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16)浙江同 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 号电子 商务产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





话:0571-88911818 传





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4008-773-772 17)上海联 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 号楼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





话:021-51507071 传





真:021-62990063 网址:http://www.91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0-466-788 (二)登记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金芬泉 电话:021- 68649788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25 网址:http://www.xcfunds.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人代表:姚建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王国蓓 六、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经 2013 年6 月24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 【2013】833 号文 核准。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为 2013 年8 月 15 日至 2013 年 9 月 10 日止。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 金额为 251,638,125.75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36,220.56 元 人民币。 上述资金已于 2013 年9 月12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639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 人民币计算,募 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251,638,125.75 份基 金份额, 利息 结转的基金份额为36,220.56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251,674,346.31 份基金 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26 资者所有。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七 、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9 月12 日正式生效 。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 续 二 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 由投资者主动申请办理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适用本部分的约定。 本基金定期支付发生的 份额缩减适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定期支付”的约定。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以及基金合同约定不办理申购、赎回的情形除外。 本基金在定期支付基准日及份额折算日不办理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3 年10 月 28 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27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通过代销 网点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有认购本基金记 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 低金额为 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2 、投资 者可 多次申 购, 对单个 投资 者累计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比例或 数量 不设上 限限 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28 3 、本基金单 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况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 对申 购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 、投资者可 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表格: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200 万 0.60% 200 万≤M<500 万 0.4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所收取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具体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格:投资者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费率 Y<365 天 0.5% 365 天≤Y<730 天 0.25% Y ≥7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监管部门履行必要的手续后, 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29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 1 )适用比例费率时,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适用固定费用时,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10,000 元,T 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 元。 则该 笔 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 (1 +0.8 %)=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 -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2=8,267.1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8,267.19 份基金 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某投资人持有该基金不满 30 天,在 T 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10,000 份,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 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 =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5% =6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000-60=11,940.00 元


即投资者持有该基金不满 30 天 ,在 T 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10,000 份,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 元,则其 可得到赎回金额为 11.94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30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31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32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九 、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 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四)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 定期支 付 (一)定期支付的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份额折算、缩减份额、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定期支付。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每季度定期支付前根据该季度定期支付金额进行基金份额的折算。 其中, 基金份额折算可参见基金合同第八章基金份额的折算部分。 随后通过缩减部分基金份 额数目,现金支付的方式完成定期支付流程。 未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除缩减份额以外的 其他方式进行定期支付, 并在新的方式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33 (二)定期支付频率 基金每季度对投资人进行 1 次定期 支付,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6 个月不 进行支付。 发生 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当季的定期支付: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定期支付的款项。 2 、定期支付 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定期 支付 基准日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临 时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延迟当季度的定期支付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延迟定期支付业务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定期支付的金额、支付基准日 基金管理人将会在每年年末确定本基金下一年的定期支付方案, 该支付 方案中需载明下 一年基金支付的支付基准日、每单位份额的支付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6 个 月不进行支付, 但基金合 同生效满 6 个月之后则按季度进行定期 支付。 若基金自成立之日起至当年 12 月 31 日之间的期 间大于 6 个 月, 则将在基 金合同生效日 前后公布该年定期支付方案。 (四)定期支付的确认原则 1 、定期 支付 每期自 动缩 减基金 份额 时,按 “先 进先出 ”的 原则进 行处 理,即 先自 动缩 减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2 、为保 证本 基金定 期支 付的平 稳运 作,基 金管 理人在 定期 支付基 准日 前后暂 停办 理申 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 份额的折算 (一)基金份额的折算 1 、折算基准 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每季度定期支付前根据该季度定期支付金额进行基金份额的折算, 折算基准日即为定期支付基准日。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定期支付款 项。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6 个月不进行 折算。 2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 、当季每份 折算金额 本基金的当季每份折算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当季的每份定期支付金额。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34 4 、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做出调整, 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改变。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本基金 的折 算比例 =折 算基准 日本 基金折 算前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折算基准日本基金折 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季每份折算金额) 本基金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本基金的份额数×本基金的折算比例 本基金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折算比例 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基础上, 主要投资于高收益固定收益产品, 辅助投资 于精选的高分红股票,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为投资者提供每季度定期支付。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包括 国 内依法 发行 交易的国 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 券(含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次 级债]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等 、权 证、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 资于股票等权益 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35 1 、大类资产 配置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研判进行前瞻性的资产配置决策。 在 大类资产配置上, 本基金将通过对各种宏观经济变量的分析和预测, 同时研究宏观经济运行 所处的经济周期及其演进趋势, 并积极关注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汇率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 券市场政策等的变化, 分析其对不同类别资产的市场影响方向与程度, 通过考察证券市场的 资金供求变化以及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等的估值水平, 并从投资者交易行为、 企业盈利预期 变化与市场交易特征等多个方面研判证券市场波动趋势, 进 而综合比较各类资产的风险与相 对收益优势, 结合不同市场环境下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性分析结果, 对各类资产进行动态优 化配置,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并稳定基金的收益水平。 2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对所投资债券采取买入并持有策略, 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个券精选, 以提 高基金收益。


目标久期控制及期限配置是本基金最重要的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每年年末对外公 布下一年的定期支付方案, 因此在每年年末, 本基金首先建立包含消费物价指数、 固定资产 投资、 工业品价格指数、 货币供应量等众多宏观经济变量的回归模型。 通过回归分析建立宏 观经济指标与不同种类债券收益率之间的数量关系, 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市场状况, 预测未 来市场利率及不同期限债券收益率走势变化,确定目标久期。在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之后, 本基金将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自上而下进行期限结构配置。 具体来说, 本基金将通过 对央行政策、 经济增长率、 通货膨胀率等众多因素的分析来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 从而通过子弹型、 哑铃型、 梯形等配置方法, 确定在短、 中、 长期债券的投资比例。 通过以 上策略对未来一年基金收益率的预测,来确定合理有效的基金分配方案。 在基金的后期运作过程中,本基金也将在实际投资中采用目标久期控制和期限配置策 略, 当预测未来市场利率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久期; 当预测未来利率下降时, 增加组合久期。 同时还将采用信用利差策略、 相对价值投资策略和回购放大策略等债券投资策略, 在合 理控制风险的情况下,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投资组合。 3 、股票投资 策略 高红利的股票提供了高的当期回报, 而红利的稳定增长决定了未来的资本利得。 因此本 基金的权益类资产将重点投资于盈利稳定增长的红利股票, 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 的选股策略, 在高现金红利的股票中精选具备成长潜力的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追求稳定的股 息收入和长期的资本增值。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36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盈利稳定增长的高股息股票, 其稳定的股息收入将成为当期收益的重 要来源。 4 、资产支持 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 研究资产支持 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 采用数量化的定价模型来跟踪债券的价格走势, 在严格控制投 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以获得稳定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税后)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反映本基金“每年确定支付比例,每季度固定支付”的产品定位, 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易于广泛地被投资人理解,因而较为适当。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管理流程 1 、投资决策 依据 以 《基金法》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 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 、投资管理 流程 本基金的债券研究和投资组合确立过程图示如下: 图 13-1 :基 金债券投资组合策略确定流程图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37 债券组 合 债券投 资战 略研 究 债券投 资战 术研 究 宏观经 济运 行 金融市 场环 境 利率走 势判 断 基本债 券组 合 收益率 曲线 调整 久期调 整 债券品 种分 析 其他投 资机 会 组合战 术调 整 组合模 拟 根据本基金债券投资的定位,基金的投资组合构建流程为: 步骤一、 债券投资整体战略性配置。 通过分析未来利率走势, 在匹配投资期限和债券久 期的基础上,决定基金资产在债券、现金和回购的比例; 步骤二、 债券投资战术性类属配置。 在战略性配置基础上, 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及其动 态变动分析, 结合其它短期策略对债券组合进行战术性配置与调整, 决定债券投资在银行间 和交易所等市场的比例; 同时根据对金融债、 企业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 差的变化预期, 调整各债券类属的投资比例, 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 收益; 步骤三、 债券的个券选择。 根据分析师、 基金经理对个券的风险收益分析、 流动性分析、 敏感性分析和久期管理等选择主要投资的个券; 步骤四、由基金经理决定具体投资执行计划并由交易部门实行投资; 步骤五、 对所有投资过程进行风险监控, 并对投资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其评价结果均将 作为重要的反馈信息反馈到投资团队,以对投资策略进行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偏低风险品种。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38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投资于股 票等 权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39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 过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 员、 授权代 理人 或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三人 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 金 投资组合 报 告(未经 审 计)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于 2015 年 7 月16 日 复核 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的财务数据截止至 2015 年6 月30 日。 1. 报告期末 基 金资产组 合 情况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40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2,252,751.90 14.80 其中:股票 32,252,751.90 14.80 2 固定收益投资 165,291,038.70 75.84 其中:债券 165,291,038.70 75.8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689,651.40 7.66 7 其他资产 3,721,346.87 1.71 8 合计 217,954,788.87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 行业分类 的 股票投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4,750.00 0.01 C 制造业 17,765,715.90 8.85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7,984,015.00 3.9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454,000.00 0.7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498,271.00 1.7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1,526,000.00 0.7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2,252,751.90 16.07 3. 报告期末 按 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大 小 排 序的前 十 名股票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153 建发股份 230,000 4,027,300.00 2.01 2 002449 国星光电 150,000 3,300,000.00 1.64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41 3 300299 富春通信 99,950 2,656,671.00 1.32 4 600058 五矿发展 80,000 2,613,600.00 1.30 5 600480 凌云股份 100,000 2,356,000.00 1.17 6 601989 中国重工 150,000 2,220,000.00 1.11 7 600005 武钢股份 300,000 2,109,000.00 1.05 8 002550 千红制药 99,924 2,099,403.24 1.05 9 600240 华业地产 100,000 1,526,000.00 0.76 10 600029 南方航空 100,000 1,454,000.00 0.72 4. 报告期末 按 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 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014,100.00 1.5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5,364,500.00 7.66 其中: 政策性 金融债 15,364,500.00 7.66 4 企业债券 133,088,127.00 66.3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13,824,311.70 6.89 8 其他 - - 9 合计 165,291,038.70 82.36 5. 报告期末 按 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债券投 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18001 国开 1301 150,000 15,364,500.00 7.66 2 1280118 12 凉国投债 100,000 10,596,000.00 5.28 3 112198 14 欧菲债 100,000 10,477,000.00 5.22 4 124386 13 新沂债 100,010 10,452,045.10 5.21 5 098050 09 绵阳投控 债 100,000 10,192,000.00 5.08 6. 报告期末 按 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资产支 持 证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7. 报告期末 按 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大 小 排序的前 五 名贵金属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 按 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权证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 本 基金投资 的 股指期货 交 易情况说 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告期末 本 基金投资 的 国债期货 交 易情况说 明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42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 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 报 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 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972.4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705,580.77 5 应收申购款 793.6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21,346.87 4)


报告期末持 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501 洛钼转债 5,585,966.40 2.78 5)


报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0153 建发股份 4,027,300.00 2.01 筹划重大事项 6)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三、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5年6 月30 日。 (一)基 金 份额净值 增 长率与同 期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43 2013 年 9 月 12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 -0.40% 0.08% 0.91% 0.01% -1.31% 0.07% 2014 年 1 月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 23.51% 0.46% 2.97% 0.01% 20.54% 0.45% 2015 年 1 月1 日-2015 年 6 月30 日 14.61% 1.10% 1.24% 0.01% 13.37% 1.09% 2013 年 9 月 12 日-2015 年 6 月30 日 40.99% 0.67% 5.13% 0.01% 35.86% 0.66% (二)基 金 累计净值 增 长率与业 绩 比较基准 收 益率的历 史 走势对比 图 注: 本基金建 仓期自 2013 年 9 月 12 日至 2014 年 3 月 12 日, 建仓 期结束时资产配置 比例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十 四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44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 五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45 (3 )交 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 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 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 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 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46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人 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47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 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 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48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十 六 、基金 的 收益分配 本基金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 七 、基金 的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 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 ÷当年天数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49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 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 八 、 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50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九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51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投资 者决 策的全 部事 项,说 明基 金认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 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财 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 监督 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52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53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54 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二十、风险 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投资组合主要由固定收益类证券组成,波动率相比权益类产 品较小,并且和宏观经济的运行紧密相关,风险来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55 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 能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可能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走势呈反向 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 、信用风险 债券的发行主体可能由于自身财务状况的恶化而不能继续支付利息或者本金,此时债 券的持有人将面临信用风险。在我国,国债由国家财政的信用支持而具备极低的信用风险; 金融债的发行主体集中在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和大型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 它们都拥有稳 健的运营能力和优质的资产状况, 信用等级较高; 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参差不齐, 也会由于 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变化, 由于国内的独立信用评级机构功能还并不健全, 需要持有人 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追踪能力对它的信用风险严格监控。 5 、收益率曲 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 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再投资风 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 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 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 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7 、波动性风 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 价格波动的影响。 (二)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 益目标等。 (三)估值风险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56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 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 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不高; 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或变现成本高; 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 证券投资中个券 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场整体 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 表现是不均衡的, 具体表现为: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 些时期, 则 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 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 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 、市场中流 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和个股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 针对债券品种来说, 一般期限越长, 流动性越弱。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 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五)强制赎回风险 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 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份额被强制赎回的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强制赎 回本金的风险 本基金将在每年年末约定下一年的支付方案,虽然债券市场整体波动率较小,但与宏 观经济的运行紧密相关, 因此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基金收益率, 由此可能产生因可供分配收 益不足, 在定期支付中需要强制赎回部分份额, 该份额对应预定支付与实际可供分配收益之 间的差额。 (2 )暂停或 延缓定期支付的风险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57 如出现不可抗力或基金资产估值暂停等其他情况时,本基金存在暂停或延缓定期支付 的风险, 若出现该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定期支付业务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合 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合同存续期内,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会终止: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连续9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规模低于3000万 元; 连续90 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少于200 人。 (六)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 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 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 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 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十一 、 基 金合同的终 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无 异议 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58 3 、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3000 万元; 4 、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5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59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二 十 二 、 基 金合同的 内 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 二 十 三 、基 金托管协议 的 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 二十四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 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信 息资 料,请 利用 以下方 式进 行修改 :到 原开立 基金 账户的 销售 网点, 登录信诚基金网站进行或投资者本人致电客服中心。 在从销 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和邮 编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每年(1 月份 )向所 有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书面 或电子 文件 形式寄 送一 次对 账单。对账单在每年(12 月份)结束 后的7 个工作 日内寄出。 (二)网 上 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信诚基金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基金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 撤单、 转换、 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


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 农业银行、 招商银行、 汇付天下和支付宝合作, 面向中国建设 银行龙卡持卡人、农业银行金穗卡(借记卡、准贷记卡)持卡人和招商银行一卡通持卡人、 汇付天下天天盈三方支付账户客户和支付宝 (中国)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通支付宝基金投资 账户的投资者推出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持有以上银行卡的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网站 (http://www.xcfunds.com. )登陆网上交易,按照网上交易栏目的相关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 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 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定 期 定额投资 计 划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60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 道,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具体实施时 间和业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四)基 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 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五)电 话 查询服务 信诚基 金免 长途费 客服 专线400-6660066 ,为客 户提供 安全 高效的 电话 自助语 音或 人 工 查询服务。 (六)在 线 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 (http://www.xcfunds.com ) 为基金 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 网 上资讯、 网上留言等服 务。 (七)资 讯 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不定期寄送资讯刊物。 (八)客户投 诉和建议 处 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 书信、 传真等渠道对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 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五 、其 他应披露事 项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 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 但不会 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自2015 年3 月13日以来, 涉及本 基金 的相关 公告 如下( 信息 披露报 纸为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 1. 信诚基金关于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度首次定期支付份额 折算结果的公告,2015 年3 月18 日; 2.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 年度报告,2015 年3 月27 日; 3.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 年度报告摘要,2015 年3 月27 日; 4.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 第一季度报告,2015 年4 月22 日; 5.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次) ,2015 年4 月25 日;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61 6.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 年第1 次 更新) ,2015 年4 月25 日; 7.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暂停履行职务的公告,2015 年4 月30日; 8.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 银联 通”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 年5 月6 日; 9.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平台支付宝渠道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 2015 年5 月6 日; 10. 信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天天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 年6 月6 日; 11. 信诚基金关于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度进行第二次定期支 付的提示性公告,2015 年6 月11 日; 12. 信诚基金关于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度第二次定期支付份 额折算结果的公告,2015 年6 月18日 ; 13.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 年6 月29日; 14.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6 月30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2015 年7 月1日; 15.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汇付天下为销售机构及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2015年7 月20日; 16.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期货为销售机构的公告,2015 年 8 月22 日; 17.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天天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 年8 月25 日; 18.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2015 年基金半 年度报告,2015 年8 月26 日; 19.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2015 年基金半 年度报告摘要,2015年8 月26日; 20.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联泰资产为销售机构及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2015年8 月28日; 21.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同花顺为销售机构及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2015年8 月28日。 二十六 、招 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62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七 、备 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信诚 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信诚 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26 日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63 附件一:基 金合同的 内 容摘要





一、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64 (1 )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65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募 集费 用,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66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 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67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68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3 、本基 金存 续期间 ,如 发生下 列情 形之一 ,不 需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合 同终止: (1 )连续 9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3000 万元; (2 )连续 90 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69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关允许的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70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以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委派代 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 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 律法 规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亦 可采用 其他 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在会 议召 开方式 上, 本基金 亦可 采用其 他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现 场方 式与非 现场 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71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 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 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7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 票过 程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73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 止与基 金 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基 金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3000 万元; 4 、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5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74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并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75 附件二:基 金托管协议 的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 】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 人的业务 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76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 次级 债]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 资 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 ,其 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 行适当调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77 (11) 本基金持 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8% ;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78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 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 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 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 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 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79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 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 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 公开 发行股 票发 行人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或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 基金 投资受 限证 券管理 工作 方面有 关制 度、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的建 立与 完善 情况。 (3 )有关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 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80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 管 人的业务 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 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 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 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81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 集专户”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82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 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管库 , 保管凭证 由 基金托管 人 持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 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公告。 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83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 止; 2. 基金托管人 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 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