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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全球(202801)

南方全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境 内 :中国工 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境外: 纽约梅隆 银
行 
截止日:2015 年09 月19 日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1 绪言.............................................................................................................................................. 4 
§2 释义.............................................................................................................................................. 5 
§3 风 险揭 示 ...................................................................................................................................... 8 
§4 基 金的 投资 ................................................................................................................................ 13 
§5 基 金管 理人 ................................................................................................................................ 30 
§6 境 外投 资顾 问 ............................................................................................................................ 40 
§7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41 
§8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49 
§9 基 金的 财产 ................................................................................................................................ 51 
§ 10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3 
§ 11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7 
§ 12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59 
§ 13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0 
§ 14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5 
§ 15 基 金托 管人 .............................................................................................................................. 68 
§ 16 境 外托 管人 .............................................................................................................................. 73 
§ 17 相 关服 务机 构 .......................................................................................................................... 75 
§ 18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16 
§ 19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35 
§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51 
§ 21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54 
§ 22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方 式 ............................................................................................ 156 
§ 23 备 查文 件 ................................................................................................................................ 157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 示 
南方全 球精 选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经中 国证 监会 2007 年 8 月 31
日证监 基金 字[2007]244 号文核 准募 集, 基金 合同 已于 2007 年 9 月 19 日正 式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境 外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境外 证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在投
资本基 金前 , 投资者 应全 面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理性 判
断市场 , 对 认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 获 得基 金投资 收益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风 险, 一 是境 外投 资产 品风 险, 包 括海 外市 场风 险、 汇率风 险、 政治
风险等 ; 二是 开放 式基 金 风险, 包括利 率风 险、 信 用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 作风险、 会计 核
算风险 、 税务 风险、 交易 结算风 险、 法 律风 险、 金 融模型 风险 等。 投 资有 风 险, 投资 者认 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5 年 9 月 19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5 年6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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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试 行办 法》 ) 、 《 关于
实施<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 境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以 下简称 《通 知》
以及《 南方 全球 精选 配置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 
§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本合同 、《 基金 合同 》 指 《南 方全 球精 选配 置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本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 民共和 国( 仅 为《 基金合同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特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规 范性 文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试行 办法 》 指《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通知 》 《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
的通知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募 集的南 方全 球精 选配 置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指 《南 方全 球精 选配 置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即供 基金 投资者 选择 并决 定是 否提 出基金 认购 或申 购申 请的 要约邀 请文 件,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托管 协议 》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南 方全 球精 选配 置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发售 公告 》 指《南 方全 球精 选配 置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业务 规则》 指《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国家外 汇局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或 其授 权的代 表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指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境外托 管人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根 据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签订的 合同 , 为 本基 金 提供境 外资 产托 管服 务的 境外金 融机 构 境外投 资顾 问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与其 签订的 合同 , 为 本 基金境 外证 券投 资提 供证 券买卖 建议 或投 资组 合管 理 等服 务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根据 基金 运作 情况 选择 、更换 或撤 销境 外投 资顾 问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招 募说 明书 》 和 《 基金合 同》 及相 关文 件合 法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申 购、 赎回 和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 户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 的法律 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和其 他组 织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 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法定机 构验 资并 办理 完毕 基金备 案手 续,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基金中 基金














指 投资对 象为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 其投 资组 合主 要由 各种基 金 组成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 即上 海和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交 易日 , 但 美国 纽约 证券交 易所 、 卢 森堡 证券 交易所 和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全部因 节假 日休 市的日 期除 外)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构 向 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投 资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手 续, 向基 金管 理人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的 日常 申购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不超 过 3 个 月的时 间开 始 办 理 赎回 指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卖 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 的日常 赎回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不 超过3 个月 的时 间开始 办理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总 数加 上基 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一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的10%时 的情 形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情况 的账户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赎 回、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 交 易账户 的业 务 基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式基 金 ( 转出 基金) 的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 何其 他开放 式基 金 (转入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基 金 申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的股 票红 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票据 投资收 益、 买卖 证券 差价、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收 益和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本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全国 性报 刊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或 因素,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疫情 、 骚 乱、 火灾 、 政府 征用 、 没 收、 恐 怖袭 击、 传染 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易 场所 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 §3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投资 于境 外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境外 证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风 险分 为如 下两类 ,一 是境 外投 资产 品风险 ,包 括海 外市 场风 险、汇 率风 险 、 政治管 制风 险、 政治 风险 等; 二 是开 放式 基金 风险, 包括利 率风 险、 信用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 操作风 险、 会 计核 算风 险 、 税务 风险、 交易结 算风 险、 法律 风险 、 金融 模型 风险、 衍 生品 风 险等等 。 一、境 外投 资产 品风 险 1 、海 外市 场风 险 市场风 险是 指由 于市 场因 素如基 础利 率、 汇率、 股票 价格和 商品 价格 的变 化或 由于这 些 市场因 素的 波动 率的 变化 而引起 的证 券价 格的 非预 期变化 ,并 产生 损失 的可 能性。 由于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海外 股票市 场 , 因 此一 方面 基金 净值会 因全 球股 市的 整体 变化而 出 现价格 波动 。 另一方 面 , 各国各 地区 处于 不同 的产 业经济 循环 周期 之中 , 这 也将对 基金 的投 资绩效 产生 影响 。 具 体而 言, 海外 股票 市场对 于负 面的特 定事 件的 反映 各不 相同 ; 各 国或 地 区有其 独特 的政 治因 素、 法律法 规、 市 场状 况、 经 济发展 趋势; 并且 美国、 英国、 香 港等 证 券交易 市场 对每 日证 券交 易价格 并无 涨跌 幅上 下限 的规定 , 使得 这些 国家 或地 区证券 的每 日 涨跌幅 空间 相对 较大 。 以 上所述 因素 都可 能会 带来 市场的 急剧 下跌 , 从 而导 致投资 风险 的增 加。 2 、汇 率风 险 一方面 , 本基 金每日 的净 资产价 值以 人民 币计 价, 因此当 汇率 发生 变动 时, 将会影 响 到 人民币 计价 的净 资产 价值 。 另 一方 面, 对应 资产 可 能投资 于以 非美 元报 价的 各类资 产 , 因 此 非美元 资产 的表 现将 受资 产所持 货币 兑美 元的 汇率 变动所 影响 。 为了避 免币 值波 动而 影响 到基金 的投 资收 益, 基金 管理公 司将 利用 远期 合约 、 互换 以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金融衍 生产 品, 就本 基金 投资的 货币 间汇 率进 行避 险, 以 降低 汇率 风险。 3 、政 治管 制风 险 在所投 资国 家或 地区 中, 包含成 熟市 场以 及新 兴市 场。 新 兴市 场国 家一 般对 外汇的 管制 较严格 , 因此 存在一 定的 外汇管 制风 险 , 可能 导致 汇兑损 益 。 本 基金将 尽量 避免投 资于 政 治 管制过 于严 格的 国家 或地 区,同 时密 切关 注已 投资 地区的 政治 管制 风险 。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 4 、政 治风 险 国家或 地区 的财 政政 策、 货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 地 区发展 政策 等宏 观政 策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 也 会产 生风 险, 称之 为政治 风险 。 例 如, 外国 政 府可 能会 鉴于 政治上 的优 先考 虑, 改变 支付政 策; 新政 府或 许会 拒绝承 担前 任政 府的 债务 。 本基金以 全球 市场为 主要 的投资地 区, 因此全 球的 政治、社 会或 经济情 势的 变动(包括 天然灾 害、战 争、暴 动或 罢工等) ,都可 能对 本基金 所参与 的投资 市场或 投资 产品造 成直接 或者是 间接 的负 面冲 击。 本基金 将在 内部 及外 部研 究机构 的支 持下 , 密 切关 注各国 政治 、 经 济和产 业政 策的 变化 ,适 时调整 投资 策略 以应 对政 治风险 的变 化。 二、开 放式 基金 风险 1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变 动而导 致的 证券 价格 和证 券利息 的损 失 。 利 率风 险是 债券投 资 所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息票 利率 、 期 限和 到期收 益率 水平都 将影 响债 券的 利率 风险水 平 。 国 家 或地区 的利 率变 动还 将影 响该地 区的 经济 与汇 率等 。 但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基金 与股票 , 因 此利 率风 险相 对较低 , 利 率的 波动 仅间 接影响 到股 市。 2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是否能 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 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一般 认为: 国债 的信 用风 险可 以视为 零, 而其 它债 券的 信用风 险可 按专 业机 构的 信用评 级确 定 , 信用等 级的变 化或市 场对 某一信 用等级 水平下 债券 率的变 化都会 迅速的 改变 债券的 价格, 从 而影响 到基 金资 产。 投资 标的可 能因 财务 结构 恶化 或整体 产业 衰退 , 致 使专 业评等 机构 调降 该投资 标的 债信 , 进 而使 得该投 资标 的产 生潜 在资 本损失 之风 险。 但本 基金 主要投 资基 金与 股票, 由于 是分 散投 资, 债信风 险相 对较 低。 衍生 品有一 定的 交易 对手 信用 风险, 可通 过严 格筛选 交易 对手 来控 制。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金融 资产 不能迅 速变 现, 而可 能遭 受折价 损失 的风 险。 本基 金管理 的资 产中 , 境 外的 投资标 的有 不同的 投资 限制 和清 算流 程, 由于 变现 时间较 长 , 因此市 场出 现巨 幅波动 时, 可能 将有 短期 的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将主 要表 现在 以下几 个方 面: 基金 资产 不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 或 变现成 本很 高;不 能应 付可 能出 现的 投资人 大额 赎回 的风 险; 证券投 资中 个券 和个 股的 流动性 风险 等 。 这些风 险的 主要 形成 原因 是: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 (1)市场 整体流 动性 相对不 足。证券 市场 的流动 性受 到市场行 情、 投资群 体等 诸多因 素 的影响 , 在 某些 时期 成交 活跃, 流动 性非 常好 , 而 在另一 些时 期, 则可 能成 交稀少 , 流 动性 差。 在市 场流 动性相 对不 足时 , 交 易变 现都有 可能 因流动 性问 题而 增加 变现 成本 , 对 本基 金 的资产 净值 造成 不利 影响 。这种 风险 在发 生大 额赎 回时表 现尤 为突 出。 (2)证券 市场中 流动 性不均 匀,存在 个股 和个券 流动 性风险。 由于 流动性 存在 差异, 即 使在市 场流 动性 比较 好的 情况下 , 一 些个 股的 流动 性可能 仍然 比较 差, 这种 情况的 存在 使得 本基金 在进 行个 股和 个券 操作时 , 可 能难 以按 计划 买入或 卖出 相应 的数 量, 或买入 卖出 行为 对个股 和个 券价 格产 生比 较大的 影响 , 增 加个 股和 个券的 建仓 成本 或变 现成 本。 这 种风 险在 出现个 股和 个券 停牌 和涨 跌停板 等情 况时 表现 得尤 为突出 。 4 、操 作风 险 操作风 险是 指那 些由 于不 合理的 内部 程序 , 人 为造 成的或 者是 系统 性的 , 由 外部事 件引 发损失 的风 险。 以下 事件 有可能 引发 操作 风险 : (1) 内 部的 欺骗 :如 资产 的不 合 理配 置、 逃税 、故 意虚报 头寸 ; (2) 外 部的 欺骗 :如 信息 剽窃、 第三 方的 伪造 和盗 窃、黑 客的 入侵 ; (3) 对 员工 的操 作: 如歧 视、员 工薪 酬、 雇员 的安 全和健 康; (4) 对 客户 、产 品和 商业 方面的 操作 :如 市场 操纵 、反垄 断、 非正 常贸 易、 产品瑕 疵 、 违反诚 信、 帐务 混乱 等; (5) 对 资产 的毁 损: 如自 然灾害 、恐 怖主 义、 人为 的破坏 ; (6) 业 务和 系统 的崩 溃: 如基础 设施 崩溃 、软 件或 硬件的 失败 ; (7) 执 行、 传递 过程 中的 管理: 如数 据录 入错 误、 会计入 账错 误、 命令 通报 失败、 资产 损失被 忽视 等。





对于操 作风 险的 控制 主要 有三 个 层次 。 首 先是 基本 指标方 面, 主要 是对 于那 些与年 利润 有关的 指标 的控 制。 其次 是对于 各个 业务 的年 利润 相关指 标的 监控 。 最 后是 对内部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的测 量、 报告 、控 制和减 缓。 5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 算风 险主 要是 指由 于会计 核算 及会 计管 理上 违规操 作形 成的 风险 , 如经 常性的 串 户, 帐 务记重 , 透支 、 过 失付款, 资金 汇划 系统 款 项错划, 日终 轧帐 假平, 会计备 份数 据丢 失,利 息计 算错 误等 。 通过双 会计 制以 及基 金会 计核算 、托 管方 会计 复核 的方法 可以 有效 控制 会计 核算 风 险 。 6 、税 务风 险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 在投资 各国 或地 区市 场时 ,因各 国、 地区 税务 法律 法规的 不同 ,可 能会 就股 息、利 息 、 资本利 得等 收益 向各 国、 地区税 务机 构缴 纳税 金, 包括预 扣税 , 该行为 可能 会使得 资产 回 报 受到一 定影 响。 各国 、地 区的税 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可能变 化, 或者 加以 具有 追溯力 的修 订 , 所 以 可 能 须 向该 等 国 家 或地 区 缴 纳 本 基金 销 售 、 估值 或 者 出 售 投资 当 日 并 未预 计 的 额 外税 项。 本基金 在投 资海 外市 场时 会事先 了解 清楚 各地 区的 税务法 律法 规 , 完 成投 资所 在国家 或 地区的 税务 扣缴 工作 。 7 、交 易结 算风 险 结算风 险是 一种 特殊 形式 的信用 风险 。 当双 方在 同一 天进行 交换 时 , 就 会产 生结 算风险。 在一方 已经 进行 了支 付后 ,如果 另一 方发 生违 约, 就会产 生结 算风 险。 本基金 将通 过国 际性 的专 业清算 公司 统一 进行 交易 结算, 规避 结算 风险 。 8 、法 律风 险 指由于 交易 合约 在法 律上 无效 、 合 约内 容不符 合法 律的规 定 , 或 者由于 税制 、 破 产制 度 的改变 等法 律上 的原 因, 给交易 者带 来损 失的 可能 性。 法 律风 险主 要发 生在OTC (也 称为 柜 台市场 )的 交易 中。 法律风 险主 要来 自两 个方 面: 一是 合约 的不可 实施 性, 包括 合约 潜在的 非法 性, 对手 缺 乏进行 该项 交易 的合 法资 格, 以 及现 行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更而 使该 合约 失去 法律效 力等 ; 二 是 交 易 对 手 因经 营 不 善 等原 因 失 去 清 偿能 力 或 不 能依 照 法 律 规 定对 其 为 清 偿合 约 进 行 平仓 交易 。 对 于法 律风险 , 本 基金将 本着 审慎 的原 则按 照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选择 交易对 手 , 并 借 助于本 基金 聘请 的海 外律 师严格 合约 的各 项条 款与 内容, 同时, 关注 相应 国家 或地区 法律 环 境的变 化, 有效 规避 法律 风险。 9 、金 融模 型风 险 模型风 险指 由于 使用 不恰 当的模 型来 分析 有价 证券 而引起 损失 的风 险 。 导 致模 型失败 的 原因有 以下 几点 : (1 ) 数 据录入 时可 能出 错 ; (2 ) 模型参 数的 估计 错误 ; (3 ) 模 型错 误; (4) 错误 地运 用模 型。 要消除 模型 风险 并不 容易 。 随着 业界 使用 的模 型越 来越复 杂, 出现 错误 的可 能性也 越来 越大。 建模 者、 程序 员与 用户需 要团 结合 作才 能使 模型风 险降 至最 小。 本基金 投资 的大 多数 证券 有公允 的市 场价 格, 唯少 量较复 杂的 衍生 品需 通过 模型定 价 , 因此, 模型 风险 较小 。 10 、衍 生品 风险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 衍生工 具是 为了 有效 管理 金融风 险而 设计 的工 具, 一般是 一种 私人 合约 , 其 价值是 从一 些基础 资产 价格 、 参 考利 率或指 数中 派生 出来 的。 由于事 先不 存在 现金 流, 所以衍 生工 具 有 杠杆作 用, 即涉 及借 款问 题。 然 而, 杠 杆作 用是 一把 双刃剑 。 一 方面, 由于 交易 成本非 常低 , 杠杆作 用可 使衍 生工 具成 为一种 对冲 风险 和投 机的 有效工 具; 另一 方面, 由于 不存在 事先 的 现金支 付, 因此 就更 加难 以评估 潜在 的下 跌风 险。 巴塞尔 银行 监管 委员 会 于1994 年7 月 27 日发 表 《 衍 生产品 风险 管理 指南 》 , 把衍生 品 的 风 险 类 型 归 为 五 类 : 市 场 风 险(Market Risk) 、 信 用 风 险(Credit Risk) 、 流 动 性 风 险 (Liquidity Risk) 、 操作 风险(Operational Risk) 和法律 风险(Law Risk)。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的 目的 是为了 对冲 风险 , 而 不是 投机 , 会 通过 控制规 模 、 计算风 险价 值等手 段来 有效 控制 风险 。 11 、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机构和 代销 机构)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价 , 不同 的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 风险等 级评 价与 基金 法律 文件中 风险 收 益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险 承受 能 力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 §4 基金 的投资 4.1 投资目 标 通过基 金全 球化 的资 产配 置和组 合管 理, 实现 组合 资产的 分散 化投 资, 在降 低组合 波动 性的同 时,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最大 增值 。 4.2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在已 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 国家 或地区证 券监管机 构登 记注册 的境 外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ETF) ,主动 管理 的股票 型公募基 金, 在香港 证券 市场 公开 发行 、 上市 的股 票,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 基金投 资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为: 对基 金和股 票投 资占 本基 金基 金资产 的目 标比 例 为 95%, 可能比 例 为 60%-100% ,其 中投 资于 基金的 部分 不低 于本 基金 基金资 产的 60% ,投 资于 股票的 部分(仅 限于香港 证券 市场公 开发 行、上市 的股 票)不高 于本 基金基金 资产 的 40% ;货 币市场工 具及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本基 金基 金资产 的 0-40% 。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将 投资 于全球 主要 证券 市场 , 主要 投资于 与中 国证 监会 签订 了双边 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 或地区 , 投资 于与 中国 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国家 或 地区以 外的 其他 国家 或地 区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如与中 国证 监会 签订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 家或地 区增 加、 减少 或变 更, 本 基金 投资的 主要 证券 市场 将相 应调整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4.3 投资理 念 本基金 遵循 全球 资产 有效 配置的 投资 理念 , 通过 全球 宏观经 济和 各经 济体 发展 的深入 调 查研究 , 并 配合 量化 配置 模型, 实现 基金 资产 在资 产类别 以及 区域 中的 有效 配置, 同时 , 通 过科学 的组 合投 资, 降低 投资风 险, 以长 期投 资为 主,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4.4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基 金资 产的 配置 上采取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和 战术性 资产 配置 相结 合的 配置策 略 , 在有效 分散 风险 的基 础上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收 益。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 (一)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策 略(Strategic Asset Allocation): 1 .在宏 观经济 与地区 经济 分析、掌 握全 球经济 趋势 的基础上 ,通 过量化 分析 ,确定 资 产种类 (Asset Class) 与 权重, 并定 期进 行回 顾和 动态调 整。 2 .本基 金将全 球股票 市场 分为成熟 市场 和新兴 市场 两类,在 基金 和股票 投资 部分, 成 熟市场 和新 兴市 场资 产配 置的目 标比 例为 60% 、40% ,可能 比例 为 60% ±15% 、40%±15%。本 基金根 据全 球经 济以 及区 域化经 济发 展, 结合 全球 范围的 资本 流动 , 确 定两 类市场 具体 的资 产配置 比例 并定 期进 行调 整,争 取构 建具 备中 长期 发展潜 力的 资产 组合 。 (二) 战术 性资 产配 置策 略(Tactical Asset Allocation ): 在成熟市场和新兴市 场中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 经济 发展及证券市场的发 展变 化对资产 进行国 家及 区域 配置 , 在不 同国家 或地 区的 配置 比例 上采用 全球 资产 配置 量化 模型进 行配 置 和调整 。 由 于短 期市 场会 受到一 些非 理性 或者 非基 本面因 素的 影响 而产 生波 动, 基 金经 理将 根据对 不同 因素 的研 究与 判断, 对基 金投 资 组 合进 行调整 ,以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投资 风险 ; 1 、本 基金 的大 部分 资产 将 投资 于 ETF 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由于在 成熟 市场 , 市 场效 率比较 高 , 投 资于 ETF 可 以享受 市场 发展 的平 均收 益, 而在 新 兴市场 中利 用系 统化 基金 筛选流 程, 构建 主动 投资 组合, 创造 出超 额回 报。 (1)ETF 的选 择标 准: a )指 数的 代表 性; b )ETF 的 跟踪 误差 ; c )流 动性 。 (2) 主动 型基 金将 采取 定 量和定 性相 结合 的分 析方 式进行 筛选 。 a) 定 性选 择: 对基金 的选 择主 要考 虑该 基金的 投资 策略 是否 符合 本基金 精选 配置 的投 资思 路, 包括 股 票和衍 生品 等的 选择 方法 , 以 及本 基金 对投资 的稳 定性 、 风 险和 收益的 要求 ; 该 基金 的管 理 和研究 团队 应该 有较 长期 良好的 历史 记录 , 并 且能 够即时 了解 公司 人员 的变 动; 该 基金 的管 理 人 应 该 有 稳 健 良 好 的 财 务 状 况 , 有 良 好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记 录 , 基 金 管 理 人 目 前 管 理 2,000 亿以 上资 产规 模, 其经营 理念 和本 基金 产品 的目标 一致 或者 接近 。 b) 定 量选 择: i. 该基金 的过 往历 史业 绩在 一定的 时间 段内 好于 其业 绩基准 , 或者 管理 该基 金的 基金 经理有 长期 优良 的表 现。 ii. 中立机 构( 如晨 星等 基金 评级公 司) 对公 司的 评级 在同类 基金 中处 于中 等(50 %) 以上水 平。 iii. 基金的 超额 收 益 和标 准差 的比率 (夏 普比 率) 好于 同类基 金的 中值 。 iv. 基金买 卖证 券的 交易 成本 处于同 类基 金中 的合 理水 平。 2 、在 香港 市场 投资 于公 开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选股 策略为 :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 在扎实 的基 本面 研究 的基 础上, 发掘 企业 价值 。主 要选股 标准 有: (1 ) 市 场及 行业 地位 (market position ) : 是 否拥 有市场 主导 能力 , 并能 获 取超额 利 润; (2) 估值 (intrinsic value ) :价 格是 否被 市场 低 估; (3 ) 盈 利预 期 (earning surprise ) : 目 标公 司盈 利 稳定并 持续 增长 , 超出 市 场预期 ; (4)良好 的趋 势(investment trend ):目 标公司 的长期成 长被投 资者所 认 同,在 资 产持续 增值 的拉 动下 ,股 价有良 好的 上涨 趋势 。 (三)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金 融衍 生品 的投 资中主 要遵 循避 险和 有效 管理两 项策 略和 原则 : (1)避 险。主 要用于 市场 风险大幅 累计 时的避 险操 作,减小 基金 投资组 合因 市场下 跌 而遭受 的市 场风 险; (2)有 效管理 。利用 金融 衍生品流 动性 好,交 易成 本低等特 点, 通过金 融衍 生品对 投 资组合 的仓 位进 行及 时调 整,提 高投 资组 合的 运作 效率。 4.5 投资决 策依 据和决策 程序 (一) 决策 依据 1 、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依法决 策是 本基 金进 行投 资的前 提 ; 2 、全球 宏观经 济发展 态势 、区域经 济发 展情况 ,各 国微观经 济运 行环境 和证 券市场 走 势等因 素是 本基 金投 资决 策的基 础; 3 、投资 对象收 益和风 险的 配比关系 。在 充分权 衡投 资对象的 收益 和风险 的前 提下作 出 投资决 策, 是本 基金 维护 投资者 利益 的重 要保 障。 4 、团队 投资方 式。本 基金 在投资决 策委 员会领 导下 ,通过投 资团 队的共 同努 力与分 工 协作, 由基 金经 理具 体执 行投资 计划 ,争 取良 好投 资业绩 。 (二) 决策 程序 本基金 的投 资管 理可 分为 四个阶 段 , 即 资产配 置阶 段、 交易 执行 阶段 、 业 绩 评 价阶 段和 风险管 理阶 段。 1 、资 产配 置阶 段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有关 规定 、 基金 合同 和全 球证券 市场 的发 展情 况来 确定各 类 资产配 置比 例和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范 围。 在符 合基 金合同 投资 限制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对资 产配 置比 例进 行调 整,具 体步 骤如 下: (1) 召开 资产 配置 讨论 会 议, 对国 际宏 观经济 形势 、 以 及各 个市 场情况 进行 分析判 断 ; (2) 根据 对各 个市 场的 判 断提出 区域 精选 及资 产配 置建议 ; (3)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核准的 原则 ,基 金经 理对 资产配 置进 行调 整。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 2 、交 易执 行阶 段 投资交 易指 令通 过选 定的 交易券 商的 全球 交易 平台 执行。


3 、业 绩评 价阶 段 采用归 因分 析等 技术 手段 ,评价 业绩 贡献 的构 成, 为资产 配置 和组 合调 整提 供依据 。 4 、风 险管 理阶 段 风险管 理部 门对 公司 旗下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进行 监测和 评估 ,并 出具 风险 监控 报 告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 更 换或撤 销境 外投 资顾 问, 本基金 将在 遵循 上述 投资 策略的 前提 下,对 投资 决策 程序 进行 适当调 整。 4.6 投资限 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购 买不 动产 ; 5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7 、购 买实 物商 品; 8 、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 入现 金; 9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0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空 交易 ; 11 、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12 、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13 、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债券; 14 、 买卖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1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6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金 持有同 一家银 行的 存款不得 超过 基金净 值的 20%。在 基金托 管账 户的存 款可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2 、基金 持有同 一机构 (政 府、国际 金融 组织除 外) 发行的证 券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净 值 的10% 。 3 、基金 持有与 中国证 监会 签署双边 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国家 或地 区以外 的其 他国家 或 地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证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其 中持 有任 一国家 或地 区 市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 。 4 、基金 不得购 买证券 用于 控制或影 响发 行该证 券的 机构或其 管理 层。同 一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机 构 10% 以 上具 有投 票权的 证券 发行 总量 。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 、基 金持 有非 流 动 性资 产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6 、同一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任何一 只境 外基金, 不得 超过该 境外 基金总 份 额的 20 %。 7 、为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若基金 超过 上述1-7 项投 资比例 限制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后30 个 工作 日内 采用 合理的 商 业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 资比 例限制 要求 。 (三) 关于 投资 境外 基金 的限制 1 、 每只 境外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超过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投 资境 外伞型 基 金的, 该伞 型基 金应 当视 为一只 基金 。 2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基金: 1 )其 他基 金中 基金 ; 2 )联 接基 金(A Feeder Fund); 3 )投 资于 前述 两项 基金 的 伞型基 金子 基金 。 (四)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本 基 金 投 资 衍 生品 应当 仅 限 于 投 资 组 合 避险 或有 效 管 理 , 不 得 用 于投 机或 放 大 交 易,同 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定 : 1 、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本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 初始保证 金、 投资期 权支 付或收取 的期 权费、 投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当具有 不低 于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2)交 易对手 方应当 至少 每个工作 日对 交易进 行估 值,并且 基金 可在任 何时 候以公 允 价值终 止交 易。 (3)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 值计价 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4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衍 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五) 本基 金可 以参 与证 券借贷 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列 规定 :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 机构评 级。 2 、 应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 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3 、借方 应当在 交易期 内及 时向本基 金支 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1) 现金 ; (2) 存款 证明 ; (3) 商业 票据 ; (4) 政府 债券 ; (5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或 由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认 可 的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的 境 外金 融 机 构 (作为 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的 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信 用证 。 5 、本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 终止证券 借贷 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惯 例的 合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六) 基金可 以根据 正常 市场惯例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逆回购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下 列 规定: 1 、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应当 具有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 采取市值 计价 制度对 卖出 收益进行 调整 以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102 %。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 、买方 应当在 正回购 交易 期内及时 向本 基金支 付售 出证券产 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9 4 、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 对购入证 券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 以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基金 参与证券 正回 购交易 、逆 回购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七 ) 基 金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 交易 , 所 有 已借出 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所 有已 售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的50 %。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 现 金不 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4.7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指 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6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865,437,791.79 28.89 其中: 普通 股 1,865,437,791.79 28.89 存托凭 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 信托 凭证 - - 2 基金投 资 3,201,595,862.96 49.58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573,354,921.27 8.88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95,358,349.09 7.67 8 其他各 项资 产 321,987,371.10 4.99 9 合计 6,457,734,296.21 100.00 注:上 述货 币市 场工 具均 为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 (二) 报告期末在各 个国 家(地区)证券市场 的股 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 布 国家( 地区) 公允价 值 (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中国香 港 1,865,437,791.79 30.51 合计 1,865,437,791.79 30.51 (三)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通讯 18,850,933.44 0.31 非必需 消费 品 126,335,322.00 2.07 必需消 费品 25,567,288.23 0.42 金融 1,257,244,568.08 20.56 保健 92,278,962.57 1.51 工业 62,931,630.03 1.03 材料 96,742,148.18 1.58 科技 41,023,492.20 0.67 公用事 业 144,463,447.06 2.36 合计 1,865,437,791.79 30.51 注:本 基金 对以 上行 业分 类采用 彭博 行业 分类 标准 。 (四)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资明 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英文) 公司名 称 (中文) 证券 代码 所在 证券 市场 所属国 家(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Dalian Wanda Commercial Properties Co.,ltd. 大连万达 商业地产 股份有限 公司 3699 HK 香港交 易所 中国 4,300,000 211,430,284.05 3.46 2 Ck Hutchison Holdings Limited 长江和记 实业有限 公司 1 HK 香港交 易所 中国 2,050,000 184,136,491.95 3.01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1 3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交易 及结算所 有限公司 388 HK 香港交 易所 中国 710,000 153,192,224.16 2.51 4 China Powe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Limited 中国电力 国际发展 有限公司 2380 HK 香港交 易所 中国 30,000,000 139,820,553.00 2.29 5 China Conch Venture Holdings Limited 中国海螺 创业控股 有限公司 586 HK 香港交 易所 中国 9,000,000 126,335,322.00 2.07 6 CITIC Limited 中国中信 股份有限 公司 267 HK 香港交 易所 中国 10,756,000 117,903,819.32 1.93 7 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重庆农村 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3618 HK 香港交 易所 中国 22,870,000 112,000,521.45 1.83 8 China Taiping Insurance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中国太平 保险控股 有限公司 966 HK 香港交 易所 中国 4,660,000 102,346,594.41 1.67 9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3328 HK 香港交 易所 中国 13,500,000 86,021,578.80 1.41 10 Bank Of China Limited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3988 HK 香港交 易所 中国 18,000,000 71,542,699.20 1.17 注:本 基金 对以 上证 券代 码采用 当地 市场 代码 。 (五) 报告期末按债 券信 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七)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八)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 衍生 品投资明 细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2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九)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 投资 明细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金 类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HANG SENG H-SHARE INDEX ETF (恒 生 H 股指数 上市 基金 ) ETF 基金 开放式 Hang Se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 (恒生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728,123,613.00 11.91 2 FIDELITY INSTITUTIONAL LIQUIDITY FUND PLC ( 富达 货币 市场 基金) 货币 市场 基金 开放式 FIL Fund Management Ltd (富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573,354,921.27 9.38 3 WISDOMTREE EUROPE HEDGED EQUITY FUND (WisdomTree 欧 洲对冲 股票 基金 ) ETF 基金 开放式 WisdomTree Asset Management Inc (WisdomTree 资 产管理 公司 ) 301,229,299.20 4.93 4 ENERGY SELECT SECTOR SPDR FUND (能源 精选 行业 SPDR 基金 ) ETF 基金 开放式 SSgA Funds Management Inc (道富 基金 管理 公司) 275,698,905.60 4.51 5 ISHARES U.S. ENERGY ETF (iShares 安硕 美 国能 源ETF ) ETF 基金 开放式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 贝莱 德 基金管 理公 司) 259,094,368.00 4.24 6 VANGUARD SHORT-TERM BOND ETF ( 领航 短期 债券 ETF) ETF 基金 开放式 Vanguard Group Inc( 先锋 集团 ) 220,612,312.80 3.61 7 ISHARES MSCI CHINA ETF (iShares 安硕 MSCI 中国ETF ) ETF 基金 开放式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 贝莱 德 基金管 理公 司) 205,563,686.40 3.36 8 ISHARES CORE U.S. AGGREGATE BOND ETF (iShares 安硕 核心美 国综 合债 券 ETF) ETF 基金 开放式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 贝莱 德 基金管 理公 司) 199,511,222.40 3.26 9 DEUTSCHE ETF 开放式 DBX Advisors LLC 180,632,425.60 2.95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3 X-TRACKERS MSCI EUROPE HEDGED EQUITY ETF (德 银 X-trackers MSCI 欧洲套 期ETF ) 基金 (DBX 顾问 公司 ) 10 VANGUARD TOTAL BOND MARKET ETF (领航 总体 债券 市 场ETF ) ETF 基金 开放式 Vanguard Group Inc( 先锋 集团 ) 149,037,340.80 2.44 (十)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声 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 期是 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 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形。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 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1,774.3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80,538,505.48 3 应收股 利 40,582,613.28 4 应收利 息 29,206.68 5 应收申 购款 835,271.2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1,987,371.1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4 4.8 金融衍 生品 风险管理 策略 及流程 本基金 在投 资金 融衍 生品 时, 将 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进行 , 并 制定 了详细 的风 险管理 策略 和流 程。 根据股指期货等金融 衍生 品的特性以及交易流 程, 基金的风险管理可分 为以 下三个步 骤: 1 、风 险管 理第 一阶 段——提升风 险意 识 全面提 升风 险意 识是 有效 控制股 指期 货等 金融 衍生 品交易 风险 的前 提条 件。 数年来 , 基 金在股 票 、 国 债等 方面 投资 的长期 思维 惯性 使基 金管 理者对 股指 期货 等金 融衍 生品的 风险 意 识不足 ,缺 乏股 指期 货等 金融衍 生品 交易 和风 险防 范的经 验。 因此 ,应 强化 风险意 识教 育 , 加大培 训力 度 。 从思 想上 认识 、 接 受并 始终高 度重 视股指 期货 等金 融衍 生品 的风险 , 并逐 渐 养成习 惯。 只有 建立 起良 好的风 险管 理环 境, 才能 保证有 关风 险管 理的 规定 得到严 格执 行 , 对基金 而言 ,这 是一 个持 续、系 统和 再造 的过 程。 2 、风 险管 理第 二阶 段——设立风 险控 制原 则 设立风 险控 制原 则是 有效 控制市 场交 易风 险的 核心 。 投资者 在参 与金 融衍 生品 交易时 缺 乏原则 , 很多 报着套 期保 值的愿 望而 来 , 却最 终以 投机亏 损而 结束 , 主 要就 是缺乏 严格 的 风 险控制 原则 。 基 金在 做股 指期货 等金 融衍 生品 交易 时应当 严格 按照 制定 的交 易方案 执行 , 并 且作好 阶段 性的 资金 管理 , 不 能随 意超 越既定 的交 易计划 , 要量 力而行 。 基 金管理 者在 交易 前就应 当充 分研 究和 考虑 到每一 个交 易环 节的 可能 风险 , 并 且有 针对 性地 制定 风险防 范的 预 案,建 立风 险防 范的 预处 理机制 ,变 事后 处理 为事 前预防 ,力 求防 患于 未然 。 3 、风 险管 理第 三阶 段——建立科 学的 风险 管理 流程 建立科 学的 风险 管理 流程 是有 效 控制 交易 风险 的保 障。 一个 科学 的风 险管 理流 程将涵 盖 交易的 全过 程, 可以 在很 大程度 上降 低人 为的 交易 风险。 流程 包括 : 交 易流 程设计 、 预 警系 统、风 险管 理工 具、 应急 处理系 统、 责任 人制 度等 。 基金风 险管 理流 程中 最重 要的是 防火 墙设 计。 防火 墙设计 主要 包括 : 投 资与 交易从 部门 到人员 均相 互独 立; 交易 人员与 清算 分属 不同 部门 , 彼此 独立 ; 监 察保 持较 强独立 , 直 接向 最高层 负责 ; 投 资与 研究 、 财务 人员 与岗 位分 离, 各部门 设立 分类 原则 ; 建 立一个 独立 的风 险管理 部门 去衡 量、 控制 及报告 风险 ,而 不是 由交 易员去 完成 等。


另 外还 有一 些具 体的 风险防 范措 施必 须 实 施。 例如, 基金 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应该 明白 股指期 货交 易的 机理 , 制订 有关使 用的 政策 并推 动落 实这些 政策 ; 建立 具体 的工 作程序 手册 , 并严格 按照 工作 程序 执行 ; 设 立适 当的 业务运 作系 统, 包括 计价 、 交 易以 及 后勤在 内都 要有 先进完 备的 运作 系统 ; 建 立专门 的衍 生品 交易 部门 ; 把现 货头 寸与 期货 头寸 结合起 来进 行统 一的风 险管 理; 对基 差变 动、 保 证金 变化 、 套 期保 值的比 率、 预期 的收 益与 风险等 进行 动态 预测与 监管 ; 特别 是在 内部 要建立 严密 的风 险监 管制 度, 一旦 期货 头寸 亏损 超过 确定的 目标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5 必须强 制平 仓, 避免 出现 严重的 风险 事件 ; 建 立交 易限额 制度 , 包 括合 同数 量的 限 额、 止损 点的设 立、VAR 值等 ;建 立有效 的内 部稽 核制 度, 识别内 部控 制中 的弱 点和 系统中 的不 足 , 提供改 进的 建议 ;经 常重 新评估 ,审 定风 险管 理政 策。 具体的 衍生 品风 险管 理流 程如下 : (1) 基金 经理 提出 衍生 品 交易申 请; (2)风 险管理 部根据 基金 状况、市 场状 况以及 不同 衍生品的 风险 状况设 立交 易限额 , 包括合 同数 量的 限额 、止 损点的 设立 、VAR 值 等; (3) 基金 经理 在交 易限 额 内进行 衍生 品投 资并 做动 态调整 ; (4)风 险管理 部实时 监控 衍生品交 易情 况,对 基差 变动、保 证金 变化、 套期 保值的 比 率、 预 期的 收益 与风 险等 进行动 态预 测与 监管 ; 运 用VAR 模型 将市 场分 析数 据和头 寸联 合起 来,计 算每 日的 风险 价值 ;一旦 发现 风险 事件 及时 向公司 高管 汇报 ; (5) 交易 系统 内设 预警 装 置,接 近交 易限 额即 自动 预警; (6) 一旦 期货 头寸 亏损 超 过确定 的目 标, 必须 强制 平仓, 避免 出现 严重 的风 险事件 ; (7)稽 核部建 立有效 的内 部稽核制 度, 识别内 部控 制中的弱 点和 系统中 的不 足,提 供 改进的 建议 ;经 常重 新评 估,审 定风 险管 理政 策。 4.9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60% ×MSCI 世 界指 数(MSCI World Index )+40% ×MSCI 新兴 市场指 数(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 )。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指数 (MSCI) 是 摩根 士 丹 利 资 本国 际 公 司 主 持 开 发 的 一 系列 全 球 性证券 市场 指数 ,是 全球 投资组 合经 理作 为投 资基 准最为 广泛 应用 的指 数, 目前有 2000 多 家国际 机构 投资 者采 用MSCI 指 数作 为基 准。 摩根士丹 利资本 国际公 司 世界指数 (MSCI World Index) : 为一经 市值自 由浮 动调整 后 的指数 ,用 以衡 量全 球成 熟市场 的股 票业 绩表 现。 目前指 数涵 盖 23 个 成熟 市场国 家 地 区 。 摩根士 丹利 资本 国际 公司 新兴市 场指 数 (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 为 一经市 值 自由浮 动调 整后 的指 数, 用以衡 量全 球新 兴市 场的 股票业 绩表 现。 目前 指数 涵盖 25 个 新兴 市场国 家地 区。 本基金 采取 60% 的摩 根士 丹利资 本国 际公 司世 界指 数与 40% 摩 根士 丹利 资本 国际公 司新 兴市场 指数 之和 作为 基金 的投资 基准 。指 标范 围已 涵盖全 球主 要市 场, 包含 48 个国 家地 区 市场 , 充 分反 映全球 股市 综合表 现 , 是 市场中 兼具 代表性 与权 威性 的指 数。 该基准 不但 涵 盖 了几乎 整个 全球 市场 ,同 时也是 反映 全球 经济 成长 的良好 指标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算 编制 该指 数或 更改 指数名 称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更 加适 合用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6 于本基 金业 绩基 准的 指数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4.10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基 金中 基金 , 属 于中等 偏高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益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品 种, 其 预期 风险和 收益 水平 低于 全球 股票型 基金 、高 于债 券基 金及货 币市 场基 金。 4.11 基金 管理 人代表基 金行 使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 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有关 规 定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4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有关 规 定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4.12 基金 的融 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有关 规定 进行融 资, 为应 付赎 回、 交 易清算 等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4.13 代理 投票 1 、基金 管理人 作为基 金投 资者的代 理人 ,将行 使股 票的代理 投票 权。在 代理 投票时 , 公司将 本着 投资 者利 益最 大化的 原则 , 按 照增 加股 东利益 、 提 高股 东发 言权 的原则 提出 代理 投票的 建议 。 2 、代 理投 票权 的决 定将 由 基金经 理做 出。 公司 将保 留代理 投票 的文 件至 少三 年以上 。 3 、管理 认可委 托境外 投资 顾问或境 外托 管人进 行代 理投票。 基金 投资于 注册 地在中 国 以外的 公司 发行 的和 没有 在中国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投票 权的 股票 。国 外的 公司治 理标 准 、 法律或 监管 要求 和披 露实 务操作 与中 国的 相关 规定 存在差 异 。 当 委托 投票 权与 非中国 证券 相 关时, 受托 机构 将考 虑在 相关外 国市 场上 适用 的不 同的法 律法 规, 提出 决定 如何行 使表 决权 的建议 。 4 、在某 些中国 以外的 法域 中,就基 金组 合内公 司的 股份行使 投票 权的股 东可 能被限 制 在股东 大会 召开 日期 前后 的一段 时间 内对 股票 进行 交易 。 由 于此 类交 易限 制会 妨碍组 合管 理 且可能 导致 基金 的流 动性 受损, 如果 存在 此类 限制, 管理人 在一 般情 况下 将不 行使代 理投 票 权。 此外 , 某 些中 国以 外 的法域 要求 投票 的股 东就 不同的 基金 披露 当前 的持 股情况 , 如果 存 在此类 披露 要求 ,管 理人 在一般 情况 下将 不行 使委 托投票 权, 以保 护基 金持 有信息 。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7 5 、基 金将 保留 委托 投票 权 的记录 ,至 少保 存3 年以 上。其 中包 括: (1) 基金 作为 证券 持有 人 收到的 有报 告义 务的 发行 人的证 券持 有人 会议 相关 的材料 ; (2) 发行 人的 名称 ; (3) 组合 证券 的交 易所 代 码; (4) 会议 日期 ; (5) 会议 上需 投票 的事 项 的简要 描述 ; (6) 需投 票的 事项 是否 由 发行人 、其 管理 层或 其他 人或公 司提 出; (7) 基金 是否 对该 等事 项 进行了 投票 ; (8) 基金 如何 就该 等事 项 进行了 投票 ; (9) 基金 的投 票是 赞成 还 是反对 发行 人的 管理 层的 提议。 6 、管理人也将聘请 ISS (美国专业从事代理投票顾问服务的公司 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 ) 等 第三方 提供 代理 投票 服务 , 协助 进行 代理 投票 的决 定。 第 三方 代 理投票 服务 机构 将提 供代 理投票 的分 析、 提出 投票 建议, 并将 管理 人提 出的 投票决 定形 成指 令通知 发给 统计 投票 机构 ,按月 出具 持有 股票 的报 告、投 票的 季度 和年 度总 结。 4.14 证券 交易 1 、券商 的交易 执行能 力、 研究实力 和提 供的研 究服 务等,这 是选 择券商 以及 分配交 易 量最主 要的 原则 和标 准, 包括以 下几 个方 面: 交易执 行能 力。 主要 指券 商是否 对投 资指 令进 行了 有效的 执行 、 能 否取 得较 高质量 的成 交结果 以及 成交 以后 的清 算完成 情况 。 衡量交 易执 行能力 的指 标主 要有 : 是 否完成 交易 、 成 交的及 时性 、成 交价 格、 对市场 的影 响、 清算 系统 的能力 与清 算时 效性 等; 研究机 构的 实力 和水 平。 主要是 指券 商能 否所 提供 高质量 的宏 观经 济研 究、 行业研 究及 市场走 向、 个股 分析 报告 和专题 研究 报告 ,报 告内 容是否 详实 ,投 资建 议是 否准确 ; 提供研 究服 务的 质量 。 主 要指券 商承 接调 研课 题的 态度 、 协 助安 排上市 公司 调研 、 以 及 就有关 专题 提供 研究 报告 和讲座 。 其他有 利于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的商 业合 作考 虑。 2 、管理 人根据 上述标 准对 境外券商 进行 遴选, 拟定 交易量分 仓比 例,并 每季 度进行 调 整,考 核内 容包 括服 务质 量、证 券推 荐的 成功 率、 交易的 执行 力等 因素 。 3 、对于 在券商 选择和 分仓 中存在或 潜在 的利益 冲突 ,管理人 应该 本着维 护持 有人的 利 益出发 进行 妥善 处理 ,并 及时进 行披 露。 4 、交易 佣金的 返还。 交易 佣金如有 折扣 或返还 ,应 归入基金 资产 ,或者 使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受 益。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8 4.15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经理 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证 券法 》、《 基金 法》及有 关法 律法规 ,建 立健全 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9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4.16 基金 业绩 (一)本 基金在 业绩 披露 中将采用 全球 投资表 现标 准(GIPS )。GIPS 是一套 确保公 司 表现得 到公 平报 告和 充分 披露的 投资 表现 报告 道德 标准。 1 、在 业绩 表述 中采 用统 一 的货币 ; 2 、按 照GIPS 的 相关 规定 和标准 进行 计算 ; 3 、 如 果GIPS 的标准 与国 内现行 要求 不符 时 , 同时 公布不 同标 准下 的计 算结 果, 并说 明 其差异 ; 4 、对 外披 露时 ,需 要注 明 业绩计 算标 准是 符 合GIPS 要求的 。 (二)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守、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 险,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7.9.19-2007.12.31 -6.30% 1.15% 0.11% 0.87% -6.41% 0.28% 2008.1.1-2008.12.31 -43.33% 1.66% -49.54% 2.42% 6.21% -0.76% 2009.1.1-2009.12.31 39.55% 1.60% 48.08% 1.55% -8.53% 0.05% 2010.1.1-2010.12.31 1.89% 1.06% 10.79% 1.05% -8.90% 0.01% 2011.1.1-2011.12.31 -20.13% 1.31% -14.56% 1.28% -5.57% 0.03% 2012.1.1-2012.12.31 15.59% 0.80% 15.53% 0.82% 0.06% -0.02% 2013.1.1-2013.12.31 9.76% 0.73% 11.08% 0.67% -1.32% 0.06% 2014.1.1-2014.12.31 7.84% 0.65% 4.38% 0.58% 3.46% 0.07% 2015.1.1-2015.6.30 8.48% 1.10% 2.73% 0.70% 5.75% 0.4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10.50% 1.17% -2.00% 1.32% -8.50% -0.15%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0 §5 基金 管理人 5.1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文 批准 , 由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元 人民 币。2005 年 ,经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行 增资 扩 股, 注 册资 本达1.5 亿元 人民币 。2010 年, 经证 监许 可[2010]1073 号文 核准 深圳 市机 场 ( 集 团) 有限 公司 将其持 有 的30% 股权 转让 给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2014 年公 司进 行增 资 扩股, 注册 资本 金 达 3 亿元 人民 币。 目 前股权 结构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45%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30% 、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15% 及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10% 。 5.2 主要人 员情 况 5.2.1 董事 会成 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华 泰金 融控 股 (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河海 大学 技术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博士 学位。1994 年8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 历 任总裁 秘书 、 投资银 行一 部业务 经理 、 上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 部 副 总经理 、 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总裁 助理 兼董 事会 办公 室主任 、 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现 任华 泰证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1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委 员;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华 泰金 融控股 (香 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南京 林业 大学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硕士 学位。1994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并一 直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任 人事处 职员 、人 事处 培训 教育科 科长 、 投资银 行总 部股 票事 务部 副总经 理 、 投 资银行 一部 副总经 理 、 投 资银行 一部 高级经 理 、 投 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发行 部经理 、 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 理、 投 资银 行总 部业 务总 监 、 总裁 助理、 副总裁 、 董 事会 秘书 等职 务。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的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董 事会 秘书;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 华 泰紫 金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 江 苏股 权交易 中心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 华 泰瑞 通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江 苏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证 通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夏桂英女 士, 董事, 中共 党员,高 级经 济师,26 年 法律公司 管理 经济工 作从 业经历 。 毕业于 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律 专业, 获法 学硕 士 学 位。 曾 先后担 任中 国政 法大 学中 国法制 研究 所 教师 、 深 圳市 人大法 工委 办公室 主任 科员 、 深 圳市 光通发 展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 深 圳市 投 资管理公 司总 法律顾 问、 深圳市对 外劳 动服务 有限 公司党总 支书 记、董 事长 等职。2004 年 10 月加 入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公司 ,历 任法律 事务 部部长、 企业 一部部 长职 务。现任 深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深圳 市通 产集 团有 限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城 市建 设开 发 (集 团)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中小 企业 信用 融资 担保 集团有 限公 司 董事。 项建国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中南 财 经 大学 财务会 计专 业。曾 在江 西财 经大 学任 教并担 任审 计教 研室 副主 任,其 后在 深圳 蛇口 信德 会计师 事务 所 、 深圳市 商贸 投资 控股 公司 、 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任职 , 历 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长、 投资 发展 部部 长、 企 业一 部部 长、 战 略发 展部部 长, 长期 从事 投融 资、 股 权管 理、 股东事 务等 工作 。 现 任深 圳市投 控产 业园 区开 发运 营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 国深 圳对外 贸易 ( 集 团) 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监 事、 华 润五 丰肉 类食 品 ( 深圳)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建 筑设 计研 究总院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自成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 历任厦 门大 学哲 学系 团总 支副书 记 、 厦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办 公室主 任、 营业 部经 理、 计财部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工 会主 席、 党总支 副书 记 。 现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投 资总 监;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兴业 创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兴 证( 香港 )金 融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2 杨小松 先生 , 总 裁,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行 会 计 专业翻 译 , 光 大银 行证 券 部职员 , 美 国NASDAQ 实习 职员 , 证 监会 处长 、 副主 任。2012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担 任督 察长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党 委副 书记。 姚景源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硕 士。 历任 国家 经委 副处长 、 商 业部 政策 研究 室副处 长、 国际合 作司 处长 、 副 司长 、 中国 国际 贸易 促进 会商 业行业 分会 副会 长、 常务 副会长 、 国 内贸 易部商 业发 展中 心主 任、 中国商 业联 合会 副会 长、 秘书长 、 安 徽省 政府 副秘 书长、 安徽 省阜 阳市政 府市 长、 安徽 省统 计局局 长、 党组 书记 、 国 家统计 局总 经济 师兼 新闻 发言人 。 现 任国 务院参 事室 特约 研究 员, 中国经 济 50 人 论坛 成员 , 中国统 计学 会副 会长 。 李心丹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专 家, 国务 院学 位委 员会、 教育 部全国 金融 硕士 专业 学位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历 任东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助教 、 讲 师、 副 教授、 教授 , 现 任南 京大 学工程 管理 学院 院长 、 金 融工程 研究 中心 主任 、 南 京大学 创业 投资 研究与 发展 中心 执行 主任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江苏 省省委 决策 咨询 专家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上市委 员会 委员 及公 司治 理委员 会委 员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国 信证 券等 单 位的博 士后 指导 导师 , 中 国金融 学年 会常 务理 事、 国家留 学基 金会 评审 专家 、 江 苏省 资本 市 场研究 会会 长、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周锦涛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工商管 理博 士, 香港 证券 及投资 学会 高级 资深 会员 。 曾任 职香 港警务 处( 商业 罪案 调查 科), 香港 证券 及期 货专 员办 事处, 及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监 察委 员 会, 退 休前 为该 会的 法规 执行部 总监 。 其 后曾 任该 会法规 执行 部顾 问及 香港 汇业集 团控 股有 限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现任香 港金 融管 理局 顾问 。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经 济学硕 士,20 年以上 证券 从业经 历。 毕业于 财 政部科 研所 , 曾任职 于北 京市财 政局 、 深圳蛇 口中 华会计 师事 务所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等 机 构, 先 后担任 干部、 经理 、 副 主 任等工 作。 现 担任 致同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 普通合 伙) 董 事 合伙人 ,中 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并 购重 组专 家咨 询委 员会委 员职 务。 周蕊女 士, 独立 董事, 硕士 研究生 学历 , 曾 工作 于北 京市万 商天 勤 ( 深圳) 律师 事务所 、 北京市 中伦 (深 圳) 律师 事务所 、 北 京市 信利 (深 圳) 律 师事 务所 , 现 任北 京市金 杜 ( 深圳 ) 律师事 务所 华南 区管 理合 伙人, 全联 并购 公会 广东 分会副 会长 、 广 东省 律师 协会女 律师 委员 会副主 任 、 深 圳市中 小企 业改制 专家 服务 团专 家、 深圳市 中小 企业 公共 服务 联盟副 主席 、 深 圳市易 尚展 示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5.2.2 监事 会成 员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5 年 的证券行 业从 业经历 。毕 业于杭州 电子 工业学 院会 计专业 , 获学士 学位 。 曾 任职 于熊 猫电子 集团 公司 , 担 任财 务处处 长工 作。1998 年 10 月加入 华泰 证 券, 历 任计 划资 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 监察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负责人 、 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华 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监事 会主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3 席、 华泰 长城 期货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 华泰紫 金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华 泰瑞通 投资 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姜丽花 女士 , 监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深圳 广播 电视 大学会 计学 专业。 曾在 浙江 兰溪 马涧 米厂、 浙江 兰溪 纺织 机械 厂、 深 圳市 建筑 机械 动力 公司、 深圳 市建 设集团、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司 工作 ,2004 年深 圳市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成 立至今, 历任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副经 理、 经理, 财务 预算 部副 部长, 长期从 事财 务管 理、 投融 资、 股 权管 理、 股东事 务等 工作 , 现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考 核分配 部部 长 , 深圳 经济 特区房 地产 (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市 建安 (集 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国 际招标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深 投物 业发 展有限 公司 董事 。 苏荣坚 先生 , 监 事, 中 共 党员, 学士 学位, 高级 经 济师。 历任 三明 市财 政局 、 财委, 厦 门信达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财务 部业 务主 办、 副经 理, 自营 业务 部 经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兼 财务 部总经 理。 林红珍女士, 监 事 ,投 资 经济 管 理 专 业 学 士 学位, 后 参加 人 民 大 学 金 融 学院 研 究生 进 修 班。 曾任 厦门 对外供 应总 公司会 计 、 厦 门中友 贸易 联合公 司财 务部 副经 理、 厦门外 供房 地 产 开发公司 财务 部经理 ,1994 年进入 兴业 证券, 先后 担任计财 部财 务综合 组负 责人、直 属营 业部财 务部 经理 、 财 务会 计部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助理 兼审 计部经 理 、 风 险 管理部 副总监 、稽核 审计 部副总 监、风 险管理 部副 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兴 业证券 风险管 理部总 经理 ,现 任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兴业 创新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 监 事 。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士 研究生 , 工 程师。 历任 安徽 国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师 ,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张德伦 先生 , 职 工监 事, 中共党 员, 硕士 学历 。 历 任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 授、 华为技 术有 限公司 处长 、 汉唐证 券人 力资源 部总 经理 、 海 王生 物人力 资源 总监 、 华 信惠 悦咨询 公司 副 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2010 年1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人 力资 源部 总监。 徐超先 生, 职工 监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担 任建 设银 行 深圳分 行科 技部 开发 中心 副经理 , 2000 年10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信 息技术 部主 管 、 总 监助 理 、 副 总监 、 执行 总监, 现任 运作 保障 部总 监。 林斯彬 先生 , 职工监 事 , 民商法 专业 硕士 , 先 后担 任金杜 律师 事务 所证 券业 务部实 习律 师、浦 东发 展银 行深 圳分 行资产 保全 部职 员、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法 务主 管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职 员,2008 年 12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监察 稽核 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总监 助理 、副 总监 ,现任 监察 稽核 部执 行总 监。 5.2.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吴万善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4 俞文宏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师 , 历 任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苏 国信 高 科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南 方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总 经理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湖北 省荆州 市农 业银 行、 南方 证券公 司、 国泰君安 证券 公司。2000 年加入南 方基 金,历 任国 债投资经 理、 专户理 财部 副总监、 南方 避险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兼养 老金 业务 部总监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朱运东 先生 ,副 总裁 ,中 共党员 ,经 济学 学士 。曾 任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 算司 及办公 厅 、 中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总裁 助理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南京汽 车制 造厂 经营 计划 处科员 ,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营 业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基金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债券部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曾任督 察长 兼监察稽 核部 总监,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纪 委委 员。 常克川 先生 , 副总 裁 , 中 共党员 ,EMBA 工商 管理 硕 士。 历任 中国 农业 银行 副 处级秘 书, 南方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业务 部总 经理 、 沈 阳分 公司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联合证 券 ( 现为 华泰联合 证券 )董事 会秘 书、合规 总监 等职务 ;2011 年加入 南方 基金, 任职 董事会秘 书、 纪委书 记,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董 事会秘 书、 纪委 书记 、 南 方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曾 任美 国 AXA Financial 公司 投资部 高级分 析 师,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 高级 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基金经 理 、全 国社保 及国 际业 务部 执行 总监 、 全 国社 保业务 部总 监、 固定 收益 部总监 、 总 经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监 、 南 方东英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香港 )董 事。 鲍文革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国民主 同盟 盟员 , 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财政 部中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师,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助理 ,1998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 运作保 障部 总监 、 公 司监 事、 财 务负 责人、 总经 理助 理,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南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5.2.4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为 :2007 年9 月至 2008 年2 月 , 谢 伟鸿 先生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4 月 , 谢伟 鸿先 生 、 温 亮先生 ;2008 年4 月至 2009 年6 月 , 谢伟 鸿先 生、 温亮先 生和 李 浩东先 生;2009 年 6 月至 2010 年 2 月, 谢伟 鸿 先生、 李浩 东先 生和 黄亮 先生;2010 年 2 月至2010 年4 月 , 李 浩东 先生和 黄亮 先生 ;2010 年4 月至5 月 , 李浩 东先 生、 黄亮先 生和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5 徐明宇 先生 ;2010 年5 月至 2012 年12 月, 黄亮 先 生和徐 明宇 先生 ;2013 年1 月至 2 月, 黄亮先 生;2013 年2 月至2014 年4 月, 黄 亮先 生和 曲扬先 生;2014 年 5 月至7 月, 黄亮 先 生、曲 扬先 生和 朱 富 林先 生;2014 年 7 月到 2014 年 9 月 ,黄 亮先 生、 朱富 林先生 ;2014 年9 月至 2015 年5 月, 黄 亮先生 ;2015 年5 月至 今 ,黄亮 先生 ,蔡 青女 士。 黄亮先 生 , 北 京大学 工商 管理硕 士 , 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 曾 任职 于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天 华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2005 年 加入 南方 基金 国际业 务部 , 负 责QDII 产 品设计 及国 际 业务开 拓工 作,2007 年 9 月至 2009 年5 月, 担任 南 方全球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4 年 12 月至 今, 担 任国 际业 务部 副总 监;2009 年6 月 至今 , 担 任南方 全球 基金 经理 ;2010 年 12 月 至今, 任南方 金砖 基金 经理 ;2011 年9 月至 今, 任南 方中 国香港 优选 基金 基金 经理 。 蔡青女士 ,英 国朴茨 茅斯 大学金融 决策 分析专 业硕 士,具有 基金 从业资 格。2006 年 7 月加入 南方 基金 , 历任 国 际业务 部研 究员 、 高级 研 究员 。2011 年 6 月至 2015 年 5 月 , 担 任 南方全 球的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5 年5 月 至今 ,任 南 方全球 基金 经理 。 5.2.5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 副 总裁 兼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 南 方东英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香港 ) 董 事李海 鹏先 生, 总裁 助理 兼权益 投资 总监 史博 先生 ,国际 业务 部副 总监 黄亮 先生。 5.2.6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亲 属关 系。 5.3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中期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选 择、 更换 或撤 销境 外投资 顾问 ; 13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6 5.4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5.5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7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购 买不 动产 ; 5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7 、购 买实 物商 品; 8 、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 入现 金; 9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0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空 交易 ; 11 、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12 、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13 、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债券; 14 、 买卖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1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6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5.6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5.7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8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 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应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 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制订 了基 金会 计制 度、 公司 财 务会 计 制度 、 会 计工 作操 作流程 和会 计岗 位职 责, 并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 风 险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 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 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9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岗位 职责 、 反 馈制度 、 保 密制 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 责监 察稽核 工作 。 督 察长 经董 事会聘 任, 对董 事会 负责 ,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除应当 回避 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任 何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档 案 , 就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 评 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督察 长应 当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应 当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有 关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务 部门 和人 员执 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情 况。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0 §6 境外 投资顾问 根据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管理 南方 全球 精选 配置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实际 情况 , 本公司 决 定自2009 年 7 月6 日 起解 除与梅 隆全 球投 资有 限公 司签署 的投 资顾 问协 议, 自该日 起梅 隆 全球投 资有 限公 司不 再担 任南方 全球 精选 配置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境外 投资 顾问 。 同时, 本公 司 已聘请 威灵 顿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 美国 ) 作 为本 公 司的海 外战 略顾 问, 向本 公司提 供投 资研 讨和研 究等 综合 性咨 询服 务。具 体情 况请 参见 本公 司 2009 年 7 月 8 日发 布的 《关于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就南 方全 球精选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 解除境 外投 资顾 问协 议的 公告》 。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1 §7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7.1 申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7.2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三 个月 内开 始办理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开始办 理申 购赎回 的具 体日 期 前2 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本基金 已 于2007 年12 月 19 日 开放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上 海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日 (若 该交 易日 美国 纽约证 券 交易所 、 卢森 堡证券 交易 所和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全部 为节假 日则 本基 金不 开放 ) , 开放 时间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遵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约定 , 投资 者应当 在开 放日 的开 放时 间办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 基 金管理 人可 与销售 机构 约定 , 在 开放 日的其 他时 间受 理投 资者 的申购 、 赎回 申 请, 但 是对 于投 资者 在非 开放时 间提 出的 申购 、 赎 回申请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 或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对 申 购、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7.3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先进 先出原 则,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 赎回基 金份 额,基金 管理 人对该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认购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 认购 、 申 购确 认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 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率 ;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2 7.4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T+2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 该交易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3 日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 可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 交情况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注 册登 记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 T+ 10 日内 将赎回 款项 划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账户; 如基 金投资所 处的 主要市 场有 一个或一 个以 上休市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机 构最 迟不 超 过T+13 日内 将 赎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账 户( 基金 投资 所处 的主要 市场 是指 :美 国纽 约证券 交易 所 、 卢森堡 证券 交易 所和 香港 联合交 易所 ) 。 在 发生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时 ,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7.5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限 制 1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000 元, 基金 销售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 以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本 基金 单笔 赎回 申请 不得低 于 1 份, 投资 人全 额赎回 时不 受上 述限制 , 基 金销 售机 构在 符合上 述规 定的 前提 下, 可根 据 自己 的情 况调 整单 笔最低 赎回 申请 份额要 求限 制, 具体 以基 金销售 机构 公布 的为 准, 投资人 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至 少在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7.6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用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3 1 、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高于 1.6% ,且 随申 购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具 体费 率 如下 表 所示: 购买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6% 100 万≤M <500 万 1.0% 500 万≤M <1000 万 0.5%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


本基 金 赎 回费 率不 高 于 0.5% , 随申请 份额 持有 时间增 加而 递减 。 具体 如 下表所 示: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3% N ≥ 2 年 0 赎回费 的 25% 归 基金 资产 所有。 3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率 和收 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确 定并在 《招 募说 明书 》 中 列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形下 , 对 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一 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相 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他基金 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或通 知。 7.7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额 的计 算 1 、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1)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 式为: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 对 应费 率为1.6%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6%) =98,425.20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425.20 =1,574.80 元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4 申购份 额 = 98,425.20/1.016 = 96,875.19 份 2 、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费 用 = 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赎回 份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赎回 份额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为 0.5% ,假 设赎 回当 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是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 1.016 ×10,000 ×0.5% = 50.80 元 赎回金 额 = 1.016 ×10,000 -50.8 = 10,109.20 元 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应 当在 估值 日后 2 个工 作日 内披 露。 遇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上述 涉及 基金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均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弃 , 舍 弃部 分归入 基金 财产 ; 上 述涉 及金额 的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 金财产 。 7.8 申购与 赎回 的登记 投资者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2 日为 投资者登 记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T+3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2 日为 投资者办 理扣 除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 法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 但 不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媒 体公 告。 7.9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5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基金 投资 所处 的主 要 市场中 有一 个或 两个 因节 假日而 休市 时; (3)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基 金资产 规模或 者份 额数量达 到了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上 限(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国 家外汇 局的 审批 及市 场情 况进行 调整 )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 到 (4) 项 和第 (6 )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的 ,可 以经届 时有 效的 合法 程序 宣布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 7.10 暂停 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基金 投资 所处 的主 要 市场中 有一 个或 两个 因节 假日而 休市 时;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 在20 个 工作 日内 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3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6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赎 回的 ,可 以经届 时有 效的 合法 程序 宣布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 7.11 巨额 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 理的 赎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 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或基 金代 销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同时以 邮寄 、 传 真或 《招 募说明 书》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本基金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7.12 其他 暂停 申购和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7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 可以 经届 时有效 的合 法程序 宣布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 、 赎 回 申请。 7.13 暂停 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 新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 的 开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含两 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复 刊 登暂停 公告 一次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7.14 基金 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 资者 可以依 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有关 规定 选择 在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进 行基 金转换 。 基金 转 换的数 额限 制、 转换 费率 等具 体 规定 可以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 7.15 基金 的转 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参 照 《 业务规 则 》 的 有关规 定以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7.16 定投 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 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 分基 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 代销 机构的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 具 体内 容详 见 2008 年7 月25 日 发布的 《南 方基 金关 于南 方全球 精选 配置 基金推 出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和其 他有 关基 金定 期定 额投资 的公 告。 7.17 基金 的非 交易过户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8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 中, “继承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 ; “ 捐赠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 社会团 体的 情形 ; “司 法 执行 ” 是 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 受 划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的 条件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7.18 基金 的冻 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9 §8 基金 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的 管理 费; 2 、基 金的 托管 费;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的 管理 费 基金的 管理 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费和 境外 投资 顾 问的 咨询 费两 部分 ( 若基 金管理 人 聘请境 外投 资顾 问) , 其中 境外投 资顾 问的 咨询 费在 境外投 资顾 问与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签订的 《顾 问协 议》 中进 行约定 。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1.85% 的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1.8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的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的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 延 。基 金境外 投资 顾问的 咨询费 由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支 付, 具体支 付程 序在 《顾 问协 议》中 列示 。 2 、基 金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 -8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0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用 ,包 括但不 限于 验资费、 会计 师和律 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除非 基金合 同 、 相关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 纳税 义务 按各个 国家 或地 区税 收法 律、 法 规执 行。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1 §9 基金 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基 金投 资及 收益 以及 估 值调整 ; 7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8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9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开立基 金资 金账 户以 及证 券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管 人、 境外 投资 顾问 、 基金 代销 机构 和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 投资顾 问 、 境 外托管 人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财 产,并 由基金 托管 人和/或 其委托 的境 外托管 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其他 情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和 基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其自 有 的 财 产承 担 其 自 身 的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 不 得对 本 基 金 财产 行 使 请 求冻 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2 产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 财产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 , 并 对第三 方处 理有 关本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3 §10 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 值目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上 海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日 。 三、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已 上市 流通 的有 价证 券 的估值 上市流通 的股 票和交 易型 开放式指 数基 金(ETF ), 以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增发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的股 票 ,按成 本估 值。 3 、开放 式基金 的估值 以其 在估值日 公布 的净值 进行 估值,开 放式 基金未 公布 估值日 的 净值的 ,以 估值 日前 最新 的净值 进行 估值 。 4 、配股 权证, 从配股 除权 日起到配 股确 认日止 ,如 果收盘价 高于 配股价 ,按 收盘价 高 于配股 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等 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值 为零 。 5 、基金 持有的 其他有 价证 券,从持 有确 认日起 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 止,上 市交 易的有 价 证券投 资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该 证券 投资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未上市 交易 的其 他有 价证 券投资 按公 允价 估值 ;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上述 第 1-5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9 、估 值中 的汇 率选 取原 则 :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4 (1) 估值 计算 中涉 及美 元 、 港币 、 欧 元、 日 元、 英镑 等五种 主要 货币 对人 民币 汇率的 , 将依据 下列 信息 提供 机构 所提供 的汇 率为 基准 : 当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人民 币与美 元的 中 间价。 (2) 其 他货 币采 用美 元作 为中间 货币 进行 换算 , 与 美 元的汇 率则 以估 值日 下午 四点 ( 北 京时间 )彭 博信 息(Bloomberg) 数 据为 准。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时 , 以托 管银 行中 国工 商银行 或境 外托 管人 纽约 银行所 提 供的合 理公 开外 汇市 埸交 易价格 为准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四 、估 值对 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五、估 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 式加 密传 真至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在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各 自委 托第三 方 机 构 进 行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但 不 改 变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资 产 估 值各 自 承 担 的责 任。 六、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 和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基 金估值 出现 影响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估 值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者 造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人 对不 应 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5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 经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 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6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 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与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所 有 证券交 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7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7 §11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 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基 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全 年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年 度可 供分配 收益 的60% , 若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满3 个 月可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投 资者 的现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8 金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 除权 后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 依 照业务 规则 执行 。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9 §12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8 、 基 金管 理人 在会 计年 度 结束 后 60 个工 作日 内向 证 监会提 交包 括衍 生品 头寸 及风险 分 析年度 报告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立的 具有 证券从 业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 、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 注册会计 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公 告。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0 §13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1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 招募 说 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1 、《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 募说 明书 》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送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2 、《基 金合同 》是界 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 文件。 3 、《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 《 发售公 告》 ,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明 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估值 日 后2 个 工作日 内 ,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 1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2 个工 作日 内,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60 个工 作日 内向 证监会 提交 包括 衍生 品头 寸及风 险 分析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 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本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更 换或撤 销境 外投 资顾 问; 5 、对 基金 投资 可能 产生 重 大影响 的境 外投 资顾 问主 要负责 人员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7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8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9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10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1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2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 管 人或 境外 投资顾 问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3 14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5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7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8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9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1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2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4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5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 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的 ,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信 息披 露 义务。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4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 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 说明 书 》 公布 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的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有关交 易管 理、 交易 佣金 返还安 排、 代理 投票 政策 、 流程 记录 的文 件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 置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 众查 阅、复 制。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5 §14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 止和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降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6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 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7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8 §15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5 年 3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03 人 ,平 均年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 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内 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为 各类 客户提 供个 性 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5 年 3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428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续 十 一 年获 得 香港 《亚 洲货 币》 、 英 国 《 全球托 管人》 、 香港 《 财资 》 、 美国 《 环 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 报》、 《上 海证 券报 》等 境内外 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45 项 最佳 托 管银行 大奖 ;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和 广泛 好评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责 的内容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履行 下列 职责: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9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按 照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3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6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7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1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它职 责。 (五)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 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过 程风险 管理作 为 重要工作 来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年七次顺 利通 过评估 组织 内部控制 和安 全措施 是否 充分的最 权威 的 SAS70 ( 审计标准 第 70 号)审 阅后 ,2014 年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第八 次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审 阅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 部控 制方 面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经 与国 际 大型托管 银行 接轨, 达到 国际先进 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 为年度 化、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 内 部审 计局 )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0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 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 。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 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互 控防线 ” 、 “监控 防线” 三道 控制 防 线, 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 励 机制, 树立 “ 以人为 本” 的内控 文化,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定 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1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 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 绩 表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2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3 §16 境外托 管人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 纽 约梅 隆银 行(Bank of New York Mellon ) 注册地 址:One Wall Street, New York, NY 10286 USA 办公地 址:One Wall Street, New York, NY 10286 USA 成立时 间:1784 年 法定代 表人 :Gerald L. Hassell (Chairman an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纽约梅 隆银 行公 司总 部设 在美国 纽约 华尔 街1 号, 是美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商业 银行, 也是 全球最 大的金 融服务 公司 之一。 公司集 多元 化及其 配套业 务于一 体,服 务内 容包括 资产管 理、资 产服 务、 发行 人服 务、清 算服 务、 资金 服务 和财富 管理 。公 司在 全球 35 个国 家和 地 区设有 分支 机构 , 为 超过 100 个 金融 市场 的投 资提 供 证券托 管服 务, 为全 球最 大的托 管行 之 一,并 且是 全球 最大 的资 产管理 服务 提供 商之 一。 公司在 存托 凭证 、公 司信 托、清 算贸 易 、 融资服 务 、 佣 金管理 等业 务方面 都位 居全 球前 列, 并且是 领先 的美 元现 金管 理、 结算 服务 和 全球支 付服 务供 应公 司。


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纽 约梅隆 银行 托管 资产 规模 达28.5 万 亿美元,管 理资 产规模 为 1.7 万 亿美 元。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纽 约梅 隆 银行股 东权 益 为 380 亿 美 元,一 级资 本 充足率 为12.2% ,TCE 比率为 16% 。被 评为 全美 最安 全的银 行。 员工 总人 数 为50300 。 (二) 托管 业务 介绍 纽约梅 隆的 托管 业务 是其 主要的 业务 组成 部分 。 纽约 梅隆的 核心 托管 处理 系统 称为全 球 证券处 理, 简 称 GSP 业 务 。该项 业务 于 1996 年 推出 ,并由 内部 人员 结 合 Vista 概 念进 行开 发。 随着业 务和 技术 的变 化, 支持系 统也 将随 着时 间而 变化, 因此 定期 进行 重新 评估是 重要 的。 纽 约梅 隆非 常关 注业 务运营 的恢 复和 技术 持续 性解决 方案 的实 施, 并继 续进行 所需 要的 投资, 确保 所有 关键 业务 都可以 在足 以满 足业 务要 求的时 间框 架内 得以 恢复 。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4 纽约梅 隆在 全球 每一 处理 中心 , 已 经建 立了清 楚 、 有深度 的指 引 。 业务 恢复 与危机 管理 活动被 密切 监督 , 并 在所 有时间 得以 坚持 。 专 家团 队被分 配到 各个 小组 , 在 组织内 部对 所 有 级别的 员工 进行 定期 演习 和更新 。 (三) 境外 托管 人的 职责 1 、安 全保 管受 托财 产; 2 、计 算境 外受 托资 产的 资 产净值 ; 3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及时办 理受 托资 产的 清算 、交割 事宜 ; 4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和 所适用 国家 、地 区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开设 受托 资产 的资金 账 户以及 证券 账户 ; 5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提供与 受托 资产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会计 记录 、交 易信 息; 6 、保 存受 托资 产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7 、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5 §17 相关服 务机构 17.1 销售 机构 17.1.1 直销 机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17.1.2 代 销机 构 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士余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6 4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客户服务 电话:95580 联系人: 王硕 传真:(010 )68858117 公司网址 :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云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东城 区朝 阳门北大 街 8 号 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 北 京东城 区朝 阳门北大 街 9 号 东方文化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常 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010-8993736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7 10 广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 州市越 秀区 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建岳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公司网站 :www.gdb.com.cn 11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复兴门外 大街 6 号光大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中国光 大中心 法定代表 人:唐 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法定代表 人: 高建 平 联系人:柳 澍、卞 晸煜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5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4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深 圳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张莉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8 15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庆春路46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太普 联系人: 严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95398 公司网站 :www.hzbank.com.cn 16 上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金 煜 联系人: 汤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95594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17 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闫 冰竹 联系人: 孔超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 电话: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18 北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金山 联系人: 董汇 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85605340 客服电话 :96198 ;400-88-96198;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9 19 烟台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 人:叶 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 :4008-311-777 公司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20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 人:侯 福宁 联系人: 施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76666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21 东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卢国 锋 联系人: 陈幸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22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联系人:李慧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23 青岛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 东省青 岛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 68 号华普 大厦 办公地址 : 山 东省青 岛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表 人:郭 少泉 客服电话 :(青 岛)96588 ,(全国 ) 400-66-96588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0 24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宁 波市鄞 州区 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 上 海、 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25 临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兰山区北 京路 37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进 联系人: 田宇


吕芳芳 联系电话 :0539-7877821





0539-7877773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公司网站 :www.lsbchina.com 26 汉口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江 汉区建 设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 江 汉区建 设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陈 新民 联系人: 李欣 联系方式 :027-82656740 客服电话:96558 ( 武汉 ) 、40060-96558 (全国) 公司网站 :http://www.hkbchina.com 27 江苏张家 港农村 商业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自忠 联系人: 施圆圆 联系电话 :0512-56968212 客服电话 :0512-96065 公司网站 :www.zrcbank.com 28 浙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沈 仁康 联系人: 唐燕 联系电话 :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 :95527 公司网站 :www.czbank.com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1 29 温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表 人:邢 增福 联系人: 林波 联系电话 :0577-88990082 客服电话 :0577-96699 公司网站 :www.wzbank.cn 30 重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 人:甘 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31 深圳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广 东省深 圳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 广 东省深 圳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伟 联系人: 王璇 联系电话 :0755 -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 :4001961200 公司网址 :www.4001961200.com 32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广 东省东 莞市 东城区鸿 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 东 莞市东 城区 鸿福东路2 号东 莞农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何 沛良 联系人: 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2 33 哈尔滨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 尔滨市 道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 尔滨市 道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志文 联系人: 遇玺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18 客服电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34 乌鲁木齐 市商业 银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黎 联系人: 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5 渤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 津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 津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36 广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建军 联系人: 唐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37 河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3 38 大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 中山路 88 号天 安国际大 厦 办公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 中山路 88 号天 安国际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陈 占维 联系人: 李格格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39 徽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合肥安 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A 座 办公地址 :合肥 市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 96588(安 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40 广东顺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佛 山市顺 德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翠路2 号 办公地址 : 佛 山市顺 德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翠路2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真勇 联系人: 杨洁莹 电话:0757-22387567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41 天津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4 42 金华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徐 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 :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43 包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包头 市青山 区 钢铁大街6 号 办公地址 : 内 蒙古包 头市 青山区钢 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镇西 联系人: 刘芳 联系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 :96016 网址:http://www.bsb.com.cn/ 44 广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广 州市天 河区 珠江新城 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 : 广 州市天 河区 珠江新城 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继康 联系人: 黎超雄 电话:020-28019593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 :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45 珠海华润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 东省珠 海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 广 东省珠 海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 人:蒋 伟 联系人: 翁家树 电话:0756-8121095 传真:0756-8121775 客服电话 :96588( 广东 省 外加拨 0756) ,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5 46 江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常 州市天 宁区 延宁中路668 号 办公地址 : 常 州市天 宁区 延宁中路668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向阳 联系人: 韩璐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47 吉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 长春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 长春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宝祥 联系人: 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全国)96666( 吉 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48 杭州联合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 :96592 网址:www.urcb.com 49 厦门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厦 门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 厦 门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世群 联系人: 刘冬阳 电话:0592-227526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6 50 威海市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威海 市宝泉 路 9 号


办公地址 :威海 市宝泉 路 9 号 法定代表 人:谭 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话: 省内 96636 、 境内4000096636 网址: 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51 山东寿光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 省寿光 市银海路19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 省寿光 市银海路19 号 法定代表 人: 颜 廷军 联系人: 周坤玉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 :0536-96633 52 浙江温州 龙湾农 村商业 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省温州 市龙湾区 永强大 道衙前段 办公地址 : 浙 江省温 州市 龙湾区永 强大道 衙前段 法定代表 人: 刘 少云 联系人: 胡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服电话 :4008296596 网址:www.lwrcb.com 53 浙江绍兴 瑞丰农 村商业 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浙 江绍兴 柯 桥笛扬路1363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绍兴柯 桥 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 人: 俞 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borf.cn 54 西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陕西西 安 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雁塔 区 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西省 联系人: 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 :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7 55 苏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江 苏省苏 州市 工业园区 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 江 苏省苏 州市 工业园区 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 :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56 华融湘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湖 南省长 沙市 天心区芙 蓉南路 一段 828 号杰座 大厦 办公地址 : 湖 南省长 沙市 天心区芙 蓉南路 一段 828 号杰座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刘 永生 联系人: 杨舟


电话:0731-89828900


传真:0731- 89828806 客服电话 :0731-96599 网址:www.hrxjbank.com.cn.cn 57 龙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黑 龙江哈 尔滨 市道里区 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 : 黑 龙江哈 尔滨 市道里区 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建辉 联系人: 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话 :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代销券 商及 其他 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http://www.htsc.com.cn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8 2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 道口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夏中苏 联系电话 :0591-38281963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十六层 至 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十六层 至 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 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 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邓颜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 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9 6 齐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马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 天河区 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 广州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 场 5、18、19、36、38 、39 、41、42、43、 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统一客户 服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网点 公司网站 :广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0 10 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48 号 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1 14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10108998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界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01、02 、03、05 、11 、12 、13 、 15、16、18 、19 、20、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3 号 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21 层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16 湘财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省 长沙市 天心区湘 府中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吴昊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17 中信证券 (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解放东路29 号 迪凯银座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解放东路29 号 迪凯银座22 层 法人代表 :沈强 邮政编码 :310016 联系人: 王霈霈 联系电话 :0571-87112507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 中心电 话:95548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2 18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 凤凰大 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证券 (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 崂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 融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 崂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 融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20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F 法定代表 人:许 刚 联系人: 王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21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址 : 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3 22 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 金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 金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余 政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话 :010-85127622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公司网站 :www.mszq.com 23 东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中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中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24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北京市 西城区 金 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 北京市 西城区 金 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祝 献忠 基金业务 联系人 :李慧 灵 联系电话 :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5 华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张曼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4 26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杨 泽柱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站 :www.95579.com 27 世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昧军 联系人: 袁媛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 :www.csco.com.cn 28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树财 联系人: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 :www.nesc.cn 29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西藏 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龚 德雄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 许曼华 公司网站 :www.shzq.com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30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 省哈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 省哈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5 网址:www.jhzq.com.cn 31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 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 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 人:姚志 勇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2 东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 1 号金源 中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 1 号金源 中心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33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 经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 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4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中 心区金田 路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中 心区金田 路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联系人:石 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6 35 国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37 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际金 融中心 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际金 融中心 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邱 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38 华林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丰台 区 西四环南 路 55 号 7 号楼4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 人:宋 志江 联系人:李琳 联系电话:0755-82707857 客服电话:400-188-3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39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步 国旬 联系人: 陈秀丛 联系电话 :025-83364032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7 40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 合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 合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路 198 号财 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范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41 红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 昆明市 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 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云南省 昆明市 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 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况 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联系电话 :0871-63577946 公司网站: http://www.hongtastock.com 42 银泰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道 18 号 光大银 行大 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道 18 号 光大银 行大 厦18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冰 联系电话 :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 :4008-505-505 公司网站 :www.ytzq.com 43 浙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杭 大路 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8 44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上海环 球金融 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上海环 球金融 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客 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45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 西国际贸 易中心 东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 西国际贸 易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46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 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 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 人:刘学 民 联系人:毛 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 47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新 天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新 天地大 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 : 96326 (福建 省 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9 48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南山区 科技中一 路西华 强高新发 展大楼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华侨 城 深南大道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黄 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公司网站 :http://www.zszq.com 49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省桂林 市 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福田区竹 子林四 路光大银 行大厦3F 法定代表 人:何 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0 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范春艳 联系电话 :0371 —69099882 客服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51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 江北区 桥北苑 8 号西南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0 52 财达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 石家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 35 号庄家 金融大 厦 23 至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 石家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 35 号庄家 金融大 厦 23 至26 层 法定代表 人:翟 建强 联系人: 马辉 联系电话 :0311-66006342 客服电话 :4006128888 公司网站 :www.S10000.com 53 德邦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普陀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福山路500 号 城建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4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 红谷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南昌市 红谷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宜四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5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 江信国际 金融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 江信国际 金融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曾小 普 联系人:周 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1 56 中国国际 金融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建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甲 6 号SK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丁 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公司网站 :www.cicc.com.cn 57 大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 太原市 长治路 111 号山 西世贸中 心 A 座F12、F13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8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 延陵西路23 号 投资广场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朱 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59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 西安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 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陕西省 西安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 厦 6 楼616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2 60 新时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田 德军 联系人: 田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公司网站 :www.xsdzq.cn 61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际金 融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际金 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联系人: 冯爽 联系电话 :010-58328373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62 金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 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中心17 层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联系人: 马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63 万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 高德置地 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 高德置地 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 :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3 64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jyzq.cn 65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财 富中心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财 富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联系人: 郭磊 客服电话 :0731 -84403333 400-88-35316 ( 全国) 公司网站:www.cfzq.com 66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 特市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方君座D 座14 层 办公地址: 呼和浩 特市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方君座D 座14 层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魏巍 联系电话 :0471-3953168 网址:www.cnht.com.cn 67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 城关区 东岗西路638 号 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 兰州市 城关区 东岗西路638 号 财富大厦4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4 68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大厦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肇嘉 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王逍 电话:021-64376102 传真:0755-54653529 客服电话 :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9 日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 呼和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 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 长安兴融 中心西 座 11 层 法定代表 人:孔 佑杰 联系人:陈 文彬 联系电话 :010-83991716 公司网站 :www.rxzq.com.cn 70 英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三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三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骏 联系人: 吴尔晖 联系电话 :0755-83007159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公司网站 :www.ydsc.com.cn 71 中天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 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市 和平区 南五马路121 号 万丽城晶 座 4 楼 中天证 券 经纪事业 部 法定代表 人:马 功勋 联系人: 王力华 联系电话 :024-23280810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公司网站 :www.stockren.com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5 72 五矿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 荣超经贸 中心办 公楼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 荣超经贸 中心办 公楼 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立功 联系人: 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73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 大连市 沙河口区 会展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中 心A 座-大连 期货 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市 沙河口 区会展路129 号 大连期货 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红光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4 联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惠州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路惠州 广播电 视新闻 中 心三、四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 惠州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路惠州 广播电 视新闻 中 心三、四 楼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联系人: 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5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6 76 开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 高新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 高新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付琦 电话:029-81887063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http://www.kysec.cn 77 中邮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 西安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政信息 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珠市口东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 人:丁 奇文 联系人: 邱丽君 电话:010-67017788-919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78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盘古大 观 A 座40F-43F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盘古大 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79 太平洋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 昆明市 青年路 389 号志 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北展北街 九号华 远企业号D 座三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7 80 宏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 晓亚 联系人: 郝俊杰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81 诚浩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沈河 区 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 沈阳 市沈河 区 热闹路 49 号恒 信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王媖 联系人: 付钢 电话:024-22955400 传真:024-22955449 客服电话 :024-22955438 网址:www.chstock.com 82 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 武汉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 区关东园 路 2 号 高科大 厦 四楼 办公地址 : 湖北 省武汉 市武昌区 中南路 99 号保利 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 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83 诺亚正行 (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虹口 区 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杨浦区 昆明路 508 号北 美广场 B 座 12F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8 84 深圳众禄 金融控 股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大厦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85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浦东南 路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上海 市虹口区 欧阳路196 号 ( 法兰桥创 意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6 杭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 余杭区 仓前街文 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 杭州 市滨江 区 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87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高翔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大 道 555 号裕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9 88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5 号3 号楼 C 座7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9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顺义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苑路 15-1 号 邮电新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王琳, 翟文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90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 翠柏路 7 号杭州 电子商务 产业园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1 中期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光华路 16 号中 期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新 联系人: 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 :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0 92 万银财富 (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张莉 电话:010-5949736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93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 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 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0755-820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4 宜信普泽 投资顾 问 (北京 )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沈 伟桦 联系人: 王巨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5 泛华普益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高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高地中 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 人:于 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1 96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7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 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外 大街 28 号富卓 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98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 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中 路 20 号乐成中 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 人:梁 越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010-56810780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99 深圳宜投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南山区 粤兴二道6 号武 汉大学深 圳产学 研大楼B815 房( 入驻深 圳市前海 商务秘 书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2028 号 皇岗商务 中心 2405 法定代表 人:华 建强 联系人: 黄晶龙 电话:0755-23601676 传真:0755-88603185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ucffund.com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2 100 深圳前海 汇联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南山区 粤兴二道6 号武 汉大学深 圳产学 研究大 楼 B815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南山 区 软件产业 基地 4 栋 D 座三 楼 法定代表 人: 万勇


联系人: 贾海霞 联系电话 : 0755-86722853 传真:0755-86725180 客服电话 :0755-86722851 网址:http://www.flyingfund.com.cn 101 中国国际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门 外光华 路 14 号 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 12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麦子 店 西路 3 号新恒基 国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985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102 北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民丰胡同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民丰胡同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 人: 梁蓉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03 海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217 号陆家嘴 金融服 务广场16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刘艳妮 电话:021- 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3 104 上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 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长宁 区 金钟路 658 弄2 号楼 B 座6 楼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系人: 汤蕾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money.com 105 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66 号 建威大厦12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66 号 建威大厦1208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602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106 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 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浦东新 区 峨山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沈 继伟 联系人: 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07 上海汇付 金融服 务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黄浦 区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100 号金外滩 国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 人: 张皛 联系人: 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网址:https://fund.bundtrade.com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4 108 厦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道2 号第 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道2 号第 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陈 洪生 联系人: 李智磊 电话:0592-3122716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0592-3122679 网址:www.xds.com.cn 109 中信建投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 办公地址 : 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 大楼平街11-B, 名 义层 11-A , 8-B4, 9-B 、 C 法定代表 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110 上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 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11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17.2 登记 机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849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5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古 和鹏 17.3 出具 法律 意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1 、名 称: 美国 凯威 莱德 国 际律师 事务 所(Cadwalader, Wickersham & Taft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北京代 表处 地址 :中 国北 京市建 国 路 79 号,华 贸中 心 2 号 写字 楼2301 室 联系人 :Mark Roppel 电话:+86 (10) 6599-7200 传真:+86 (10) 6599-7300 2 、名 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黎 明 17.4 审计 基金 财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6 §18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交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同 》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7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 金财产 ;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 基金 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 规 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 基金 代销 机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费 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决 定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11)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调 整 《业 务规 则》 , 决 定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3)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5)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务 所 、 会计师 事务 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7) 选择、 更换 或撤 销境 外投 资顾问 ; (18)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 机构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基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协 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8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 所 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价 格 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 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9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责任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 基金 管理 人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追 偿;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24) 基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 金募集 期结 束 后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6)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2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选择、 更换 境外 托管 人, 委托境 外托 管人 协助 履行 托管职 责; (5)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6)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7)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8)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0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 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确保基 金份 额净 值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方 法进 行计 算, 复核 、 审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 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1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2) 当基金 托管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责任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 基金 托管 人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第 三方追 偿; (23)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按照规 定对 基金 日常 投资 行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 况实 施监督 , 如 发现 投资 指令 或资金 汇出 入违 法、 违规 , 应当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 国家 外汇 局报 告; (24) 安全保 护基 金财 产, 准时 将公司 行为 信息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确 保基 金及 时收 取 所有应 得收 入; (25) 每月结 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 向中国 证监 会和 国家 外汇 局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 资情况 ,并 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际 收支 申报 ; (26) 办理基 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 基金的 有关 结汇 、 售 汇 、 收汇 、 付 汇和 人民币 资金 结 算业务 。 (27) 保存基 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 基金的 资金 汇出 、 汇 入、 兑换、 收汇 、 付 汇、 资 金 往 来、委 托及 成交 记录 等相 关资料 ,其 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少 于 20 年; (28) 法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以 及中 国证 监会和 国家 外汇 局根 据审 慎监管 原则 规定 的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职责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2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降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3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 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4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结 果。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4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会 议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 且委 托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 少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5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 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 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在 宣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7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 者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构 、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 三、基 金 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全 年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 分配收 益 的60% , 若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日 内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8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四、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一) 基金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1.85% 的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1.8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的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的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二) 基金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基 金全 球化 的资 产配 置和组 合管 理, 实现 组合 资产的 分散 化投 资, 在降 低组合 波动 性的同 时,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最大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在已 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 国家 或地区证 券监管机 构登 记注册 的境 外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ETF) ,主动 管理 的股票 型公募基 金, 在香港 证券 市场 公开 发行 、 上市 的股 票,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 基金投 资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为: 对基 金和股 票投 资占 本基 金基 金资产 的目 标比 例 为 95%, 可能比 例 为 60%-100% ,其 中投 资于 基金的 部分 不低 于本 基金 基金资 产的 60% ,投 资于 股票的 部分(仅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9 限于香港 证券 市场公 开发 行、上市 的股 票)不高 于本 基金基金 资产 的 40% ;货 币市场工 具及 其他金 融工 具 占 本基 金基 金资产 的 0-40% 。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将 投资 于全球 主要 证券 市场 , 主要 投资于 与中 国证 监会 签订 了双边 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 或地区 , 投资 于与 中国 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国家 或 地区以 外的 其他 国家 或地 区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如与中 国证 监会 签订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 家或地 区增 加、 减少 或变 更, 本 基金 投资的 主要 证券 市场 将相 应调整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限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购买 不动 产; (5)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6)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7) 购买 实物 商品 ; (8)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9)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10)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卖 空交 易; (11)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管 理层 ; (12)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 (13 ) 向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债券 ; (14 ) 买 卖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1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16)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 、投 资比 例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0 (1)基 金持有 同一家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20% 。在基 金托管 账户 的存款 可 以不受 上述 限制 。 (2)基 金持有 同一机 构( 政府、国 际金 融组织 除外 )发行的 证券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净 值的10% 。 (3)基 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国 家或 地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其中 持有 任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4)基 金不得 购买证 券用 于控制或 影响 发行该 证券 的机构或 其管 理层。 同一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不 得持 有同一 机 构10% 以上 具有 投票权 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6)同 一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任何 一只 境外基金 ,不 得超过 该境 外基金 总 份额 的20 %。 (7) 为 应付 赎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若基金 超过 上述 (1 )- (7 ) 项投 资比 例限 制, 应当 在超过 比例 后 30 个 工作 日 内采用 合 理的商 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 投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中国证 监会 根据 证券 市场 发展情 况或 基金 具体 个案 ,可以 调整 上述 投资 比例 。 3 、关 于投 资境 外基 金的 限 制 (1) 每 只境 外基 金投 资比 例不超 过本 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 基金 投资 境外伞 型 基金的 ,该 伞型 基金 应当 视为一 只基 金。 (2)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基金 : 1 )其 他基 金中 基金 ; 2 )联 接基 金(A Feeder Fund); 3 )投 资于 前述 两项 基金 的 伞型基 金子 基金 。 4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基金投 资衍 生品 应当 仅限 于投资 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 理, 不 得用 于投 机或 放大 交易, 同时 应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1)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2)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 初始保证 金、 投资期 权支 付或收取 的期 权费、 投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1


1)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不 低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 2 )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 个工作日 对交 易进行 估值 ,并且基 金可 在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3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本基 金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60 个 工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 会提交 包 括衍生 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报 告。 5 、基 金可 以参 与证 券借 贷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当具有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 级机构 评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3)借 方应当 在交 易 期内 及时向基 金支 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和处置 担保 物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1 )现 金; 2 )存 款证 明; 3 )商 业票 据; 4 )政 府债 券; 5 )中资 商业银 行或由 不低 于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构 评级 的境外 金融 机构(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 终止证券 借贷 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惯 例的 合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6 、 基 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 购交易 ,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 规定: (1)所 有参与 正回购 交易 的对手方 (中 资商业 银行 除外)应 当具 有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参 与正回 购交易 ,应 当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 对卖 出收益进 行调 整以确 保现 金不低 于 已售出 证券 市值 的102 %。 一旦买 方违 约,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买 方应当 在正回 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 基金支 付售 出证券产 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2 (4)参 与逆回 购交易 ,应 当对购入 证券 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 整以确 保已 购入证 券 市值不 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基 金 根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或 处置 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 回购交 易、 逆回购交 易中 发生的 任何 损失负 相 应责任 。 7 、基金 参与证 券借贷 交易 、正回购 交易 ,所有 已借 出而未归 还证 券总市 值或 所有已 售 出而未 回购 证券 总市 值均 不得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的 50%。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 现 金不 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 后2 个 工作日 内 ,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2 个工 作日内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 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3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降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 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4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合 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5 §19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基金 字[1998]4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6720 传真: (010 )66106904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6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 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在已 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 国家 或地区证 券监管机 构登 记注册 的境 外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ETF) ,主动 管理 的股票 型公募基 金, 在香港 证券 市场 公开 发行 、 上市 的股 票,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 基金投 资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禁 止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为: 对基 金和股 票投 资占 本基 金基 金资产 的目 标比 例 为 95%, 可能比 例 为 60%-100% ,其 中投 资于 基金的 部分 不低 于本 基金 基金资 产的 60% ,投 资于 股票的 部分(仅 限于香港 证券 市场公 开发 行、上市 的股 票)不高 于本 基金基金 资产 的 40% ;货 币市场工 具及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本基 金基 金资产 的 0-40% 。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将 投资 于全球 主要 证券 市场 , 主要 投资于 与中 国证 监会 签订 了双边 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 或地区 , 投资 于与 中国 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国家 或 地区以 外的 其他 国家 或地 区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如与中 国证 监会 签订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 家或地 区增 加、 减少 或变 更, 本 基金 投资的 主要 证券 市场 将相 应调整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7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20% 。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可 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2)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 政府 、 国 际金 融组织 除外 ) 发 行的 证券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10% 。 3)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 证监 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 其他国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其中 持有 任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4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不 得持 有同 一机 构 10% 以上 具有 投票 权的 证券 发 行总量 。 上述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 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 )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上述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6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 任何 一只境 外基 金,不得 超过 该境外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 7 )为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若基金 超过 上述1-7 项投 资比例 限制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后30 个 工作 日内 采用 合理的 商 业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 资比 例限制 要求 。 8 ) 每只 境外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超过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投 资境 外伞型 基 金的, 该伞 型基 金应 当视 为一只 基金 。 9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基金: A 、其 他基 金中 基金 ; B 、联 接基 金(A Feeder Fund); C 、投 资于 前述 两项 基金 的 伞型基 金子 基金 。 10 ) 本基 金投 资衍 生品 应当 仅限于 投资 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理 ,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A 、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B 、本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 初始保证 金、 投资期 权支 付或收取 的期 权费、 投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C 、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8 a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不 低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b 、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 个工作日 对交 易进行 估值 ,并且基 金可 在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c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11 )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A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 机构评 级。 B 、 应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 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C 、借方 应当在 交易期 内及 时向本基 金支 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D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a 、现 金; b 、存 款证 明; c 、商 业票 据; d 、政 府债 券; e 、中资 商业银 行或由 不低 于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构 评级 的境外 金融 机构(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E 、本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 终止证券 借贷 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惯 例的 合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12 ) 基 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 购交易 ,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 规定: A 、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应当 具有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B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 采取市值 计价 制度对 卖出 收益进行 调整 以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102 %。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C 、买方 应当在 正回购 交易 期内及时 向本 基金支 付售 出证券产 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D 、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 对购入证 券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 以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13 ) 基金 参与 证券借 贷交 易、 正回 购交 易, 所有 已 借出而 未归 还证 券总 市值 或所有 已售 出而未回 购证 券总市 值均 不得超过 基金 总资产 的 50 %。前项 比例 限制计 算, 基金因参 与证 券借贷 交易 、正 回购 交易 而持有 的担 保物 、现 金不 得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9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3)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a) 承销证 券; b)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c)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d) 购买不 动产 ; e) 购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f) 购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重 金属的 凭证 ; g) 购买实 物商 品; h) 除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 i) 利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投 资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j) 参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 空交易 ; k) 购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 响 发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 理层; l) 直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 的衍生 品; m)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或 债券; n) 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o)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p)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 规定 的限 制。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0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其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 并 及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除 提供的 存款 银行 名单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现 由于 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 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督 流程 , 则对于 由于 存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 不 承担 赔偿责 任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和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或 电话或 双方 认可 的其 他方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进 行核 对确 认并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予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监 管部 门。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或其 授权 投资 机构 有重 大违法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有关 监 管机构 ,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有关 机 监管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1 (四)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的合规 监管 系统 的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受限于 基金 管理 人、 经纪 人及其 他中 介机 构提 供用 于该系 统的 数据 和信 息, 合规投 资责 任方 为基金 管理 人。 在不 存在 过错的 前提 下,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 人对 这些 机构的 信息 的准 确性和 完整 性不 作任 何担 保、 暗 示或 表示, 并对 这些 机构的 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所 引起 的 损失 不 负任 何责 任。 (五) 无投 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 托管 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 交易 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 应用 信息的服 务, 而 非投资 服务。 除下 列第 ( 六) 项 外, 基 金托 管人、 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将 不会因 为提 供交 易监督 服务 而承 担任 何因 基金管 理人 违规 投资 所产 生的有 关责 任, , 也没 有义 务去采 取任 何 手段回 应任 何与 合规 分析 服务有 关的 信息 和报 道 , 除 非接到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授 权机构 要求 基 金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针对某 个信 息和 报道 作回 应的书 面指 示。 (六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应 本着 诚实 尽责 的原则 , 采取 合理的 手段 、 方 法和 实 施工具 , 来提 高交易 监督 服务 的 质量 , 除非基 金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因疏 忽、 过失 或故 意 而未能 尽职 尽责 , 造 成交 易监督 结果 不准 确, 并进 而给基 金管 理人 造成 损失 , 否 则基 金托 管 人或其 境外 托管 人不 应就 交易监 督服 务承 担任 何责 任。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在本 协议 有效 期内 ,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原 则, 以 及不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的接 受基 金管理 人监 督与 检查 与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相 冲突 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 情况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与检 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 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基 金管 理人须 向基 金托 管人 作出 书面提 示; 基金 托管人 在接 到提 示后 , 应 立即对 提示 内容 予以 确认 , 如 无异 议, 应在 基金 管 理人给 定的 合理 期限内 改进 ,如 有异 议, 应作出 书面 解释。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2 2 、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3 、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 4 、 除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本协 议约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或第 三方 谋取利 益, 违反 此义 务所 得利益 归于 基金 财产 , 由 此造成 的直 接损 失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该 等责任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 基金财 产的 原状 、 承 担因 此所引 起的 直接 损失的 赔偿 责任; 5 、 基金托 管人 自身 , 并 尽商 业上的 一切 努力 确保 境外 托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托管 证券 ; 6 、 除非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同意 , 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人不 得在 任何 托管 资产 上设 立任何 担保 权利 ,包 括但 不限于 抵押 、质 押、 留置 等; 7 、 对于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本协议 项下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没有 到达 托管 账户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并配 合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集 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 含2 名 )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2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募集 的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 金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 金合同 》生 效的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事宜 。 (三) 资产 保管 内容 和约 定事项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现金 账户 中的现 金将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境 外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或 其 境外托 管人 的银 行身 份持 有。 除非授 权人 士按 指令 程序 发送的 指令 另有 规定 ,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境外 托管人 应在 收到授权 人士 的指令 后, 按下述方 式支 付现金 、售 出或交付 证券 :(a) 按照交 易发生的 司法 管辖区或 市场 的有关 惯常 和既定惯 例和 程序作 出; 或(b)就 通过证 券系 统进行 的买卖而 言, 按照管 辖该 系统 运营 的规 则、 条 例和 条件 作出。 基金 托管人 和其 境外 托管 人应 不时将 该等 有 关惯例 、程 序、 规则 、条 例和条 件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清盘 或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终止清 算 时, 不得 将基 金财产 归入 其清算 财产 ; 并且 , 基 金 托管人 应尽 商业 上的 合 理 努力确 保其 境外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3 托管人 在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撤销或 清盘 程序 明文 许可 下, 因 上述 同样 原因 进行 终止清 算时 , 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应 自身, 并应尽 商业 上的 合理 努力 确保其 境外 托 管人根 据适 用法 律 , 采 取一 切商业 上的 合理 行动 以保 证托管 证券 资产 的任 何部 分不会 在其 进 行清算 时, 作为 可分 配财 产分配 给其 债权 人。 当基 金托管 人知 道托 管证 券的 任何一 部分 可能 被视为 基金 托管 人、 及其 境外托 管人 的清 算财 产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合 理时 间内通 知基 金管 理人或 要求 其境 外托 管人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将 现金 存入现 金账 户时 构成基 金托 管人 、 及 其境 外托管 人的 等额 债务 , 除 非上述 法律 法规 及撤 销或 清盘程 序明 文许 可该等 现金 不归 于清 算财 产外 , 该 等现 金归 入清 算财 产并不 构成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本协 议本 款 的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自 身, 并确 保其境 外托 管人 尽商 业的 合理努 力建 立安 全的 数据 管理机 制 , 安全完 整地 保存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财 产相 关的 业务 数据和 信息 。 基金托 管人 应自 身, 并确 保其尽 商业 的合 理努 力建 立安全 的数 据管 理机 制, 安全完 整地 保存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财 产相关 的业 务数 据和 信息 。 (四)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 基金托管 人或 其境外 托管 人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或 其境外 托 管人开 立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保 管和使 用。 2 、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基金 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相关 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所投 资市场或 证券 交易所 适用 的登记结 算机 构为基 金开 立基金 托 管人或 其境 外 托 管人 名义 或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境 外托 管 人负责 办理 与开 立证 券账 户有关 的手 续。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以及 各自 境外 托管 人均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双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相关 证明文 件的 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4 、基金 管理人 投资于 合法 合规、符 合基 金合同 的其 他非交易 所市 场的投 资品 种时,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 托管 人 或 其 境 外托 管 人 根 据投 资 所 在 市 场以 及 国 家 或地 区 的 相 关规 定,开 立进 行基 金的 投资 活动所 需要 的各 类证 券和 结算账 户。 5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4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投 资市场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由 基金 托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负 责开立 。 2 、 投 资市 场所 在国 家或 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办 理。 (七) 证券 登记 1 、境 外证 券的 注册 登记 方 式应符 合投 资 当 地市 场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2 、基金 托管人 应确保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始终是 所有 证券的 实 益所有 人(beneficial owner) 的 方式 持有 基金 财产 中 的所有 证券 。 3 、基金 托管人 应该:(a) 在其帐目 和记 录中单 独列 记属于本 基金 的证券 ,并 且(b)要求 和 尽 商 业 上 的合 理 努 力 确保 其 境 外 托 管人 在 其 各 自帐 目 和 记 录 中单 独 清 楚 列记 证 券 不 属于 境外托 管人 , 不 论证 券以 何人的 名义 登记 。 而 且, 若证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管 人以 无记 名方式 实际 持有 , 要 求和 确保其 境外 托管 人将 这些 证券和 基金 托管 人、 其境 外托管 人自 有的 资产、 任何 其他 人的 资产 分别独 立存 放。 4 、除非 基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人 存在 过失、 疏忽 、欺诈或 故意 不当行 为, 基金托 管 人将不 保证 其或 其境 外托 管人所 接收 基金 财产 中的 证券的 所有 权、 合法 性或 真实性 (包 括是 否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5 、存放 在证券 系统的 证券 应按照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人 的指 示为基 金的 实益所 有 人持有 ,但 须遵 守管 辖该 系统运 营的 规则 、条 例和 条件。 6 、 由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 托管人 为基 金的 利益 而持 有的证 券( 无记 名证 券和 在 证券系 统 持有的 证券 除外)应 按本 协 议约定 登记 。 7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委 托应 就其为基 金管 理人利 益而 持有证券 的市 场有关 证券 登记方 式 的重大 改变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应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将 这些市 场发 生的 事件 或惯 例变化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若基 金管 理人 要求改 变本 协议 约定 的证 券登记 方式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委 托应 就此 予以充 分配 合。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 人的保管 库。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的 实物 证券 在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涉及 基金 财产 投资运 作的 书面 协议 的副 本。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5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件 保管 部门 , 保 存时 间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资产 定价 基金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负 责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约 定的 定价 原则 对基 金资产 进 行定价 。 在 进行 资产 定价 时,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有 权本 着诚 意原 则, 依赖本 协议 所约 定的经 纪人 、 定 价服 务机 构 或其他 机构 的定 价信 息, 但 在不存 在过 错的 前提 下,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托 管人 对上 述机 构提 供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不作 任何 担保 , 并对 这些 机构的 信息 的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财 产损 失不负 任何 责任 。 对 基金 托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违 反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约 定的 定价 原则 所引起 的直 接损 失, 由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会计 核算 和估 值的 处理 原则 (1)基金 资产的 会计 责任主 体为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应根 据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确 定 的会计 原则 和核 算方 法进 行会计 处理 。 监 管部 门或 行业组 织另 有约 定的 从其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确定 的会 计原 则和 核算 方法对 本基 金进 行会 计处 理、 对资 产净 值 计算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本基 金的 净值 计算复 核和 本 基金进 行信 息披 露所 需要 的相关 信息 。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据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定的会 计原 则 和会计 准则 进行 会计 处理 。监管 部门 或行 业组 织另 有约定 的, 从其 约定 。 基金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应 按国家 规定 和基 金管 理人 要 求对 基金 资产 中的 证券 账户和 现 金账户 进行 帐实 核对 。 (2)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委托第 三方独立 机构 进行会 计核 算,并认 可其 委托的 第三 方独立 机 构所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认可的 第三 方独 立机 构所 计算的 资产 净 值进行 复核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会 计核 算 处理 (1)在遵 守相关 会计 法律法 规的前提 下, 基金托 管人 应按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定的 会计 核算 方法 和处 理原则 进行 会计 核算 , 并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资 产的 划分, 分别 对基 金财产 单独 建账 、 独 立核 算, 并应 指定 专门人 员负 责会计 核算 与会 计资 料保 管。 属于 基金 财 产的收 益应 全额 计入 会 计 账簿, 不得 与其 他托 管资 产的收 益相 混淆 。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6 (2)基 金资 产核 算的 内容 包 括但不 限于 : 证券买 卖业 务的核 算 、 持 有资产 的付 息、 兑付、 分红等 业务 的核 算、 证券 发行认 购业 务的 核算 、 货 币市场 工具 买卖 业务 的核 算、 银行 存款 计 息、存 款账 户间 的资 金划 付业务 的核 算、 支付 费用 的核算 、汇 兑损 益的 核算 等。 3. 净 值计 算 (1)基金 资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金 额。份额 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 以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精确 到 0.001 人民币 , 小 数点 后第4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日 为每一工 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在收 集净 值计算 日 估值价 格截 止时 点所 估值 证券的 最近 市场 价格 后, 对各类 估值 资产 进行 估值 , 计算 出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规 定公 告。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基 金估值 出现 影响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估 值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者 造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人 对不 应 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并 不 能 克服的 客观 情况 ,按 下列 有关不 可抗 力的 约定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7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 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与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所 有证券 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交 易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监管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五)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8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估值方法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各 家数 据服务 机 构 发送的数 据错 误,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账册 , 对相关 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相符 。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1 、基 金托 管人 法定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需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监管 机构 报告相 关信 息 , 包 括但 不限 于以下 内 容: (1) 自开 设境 外结 算账 户 之日 起 5 日 内, 将有 关账 户的详 情报 告国 家外 汇局 ; (2) 每月 结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国 家外汇 局报 告基 金境 外投 资情况 , 并按相 关监 管规 定进 行国 际收支 申报 ; (3)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指令或资 金汇 出违法 、违 规的,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或国家 外 汇局报 告;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国家 外 汇局规 定的 其他 报告 事项 ; 上述报 告应 同时 抄送 基金 管理人 , 对 于基 金托 管人 提供上 述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予 以支 持和配 合。 2 、定 期信 息和 报告 (1)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本 协议及时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供与基金 财产 托管业 务相 关的信 息 报告, 包括 但不 限于 定期 报告的 基金 财产 账户 的相 关评估 报告 、 会 计报 表、 估值报 告、 监管 报告; (2)应 基金管 理人要 求, 基金托管 人及 境外托 管人 可以就有 关法 律规定 和市 场惯例 等 事项向 咨询 机构 进行 咨询 ,但应 谨慎 处理 该等 咨询 事项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报告 有关结 果。 (八)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和准 则执 行。 (九)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9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基金 托管 人对 本基 金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记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基 金托管 人应 向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基 金 管 理 人进 行 本 基 金 的净 值 计 算 复核 和 本 基 金 进行 信 息 披 露所 需 要 的 相关 信息。 (十)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完 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每年结 束 之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期限。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利 登记 日、 每年6 月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0 提交;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管期 限为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期限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 务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 一)本 托管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依 照其 解释。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 均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在北 京仲 裁, 按 照申 请仲 裁时 该会 现行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双 方均 有约 束力。 ( 二)当 任何 争议 发生 或任 何争议 正在 进行 仲裁 时, 除争议 事项 外, 双方 仍有 权行使 本协 议项下 的其 它权 利并 应履 行本协 议项 下的 其它 义务 。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书 面形式 对本 协议进 行修 改 。 修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托 管协议 》 的 修改 和变 更应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任 一情 况, 本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终止情 形。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1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相 关服 务项 目。如 因系 统 、 第三方 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相关 责任。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1 、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资 人可 在 T+3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 售机构 的网 点查 询或 打印 交易确 认 单。 2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投 资人 寄送对 账 单, 资料 (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 不 详的 除外 。 投资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客 服 热 线 ( 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 在线 客服 等途 径申 请/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3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季 度、年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 度手 机短 信对 账单服 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定 制的 投资人 定期 发送 。 投资 人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www.nffund.com ) 、 客 服 热 线 ( 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 及 在线 客服 等途 径申 请/ 取消对 账单 服务。 二、网 上在 线服 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nffund.com ), 投资人 可获 得如 下服 务: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身份证 号等 开户 证件 号码 和查询 密码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南 方e 站 通” ,可 享有 基金 交易查 询、 账户 查询 和基 金信息 查询 服务 。


2、 信息 资讯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公告 、业 绩报 告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 务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2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南方 e 站通 ”办 理 本基金 的开 户、 认购/申 购 、定投 、 赎回及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 。 有 关基金 管理 人电 子直 销具 体业务 规则 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网 站相 关 公告和 业务 规则 。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在线 客服 ”, 根据 提示操 作输 入要 咨询 问题 的关键 词 , 便可自 助进 行相 关问 题的 搜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可 登录 基金管 理人 网站通过 “在 线客服 ”获 得投资顾 问、 服务定 制/取 消、账 户 查询等 专项 服务 。 6 、专 用客 户端 下载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下 载专 用客 户端 , 如 IOS 版 和安 卓版 等, 通 过专 用客户 端 获得基 金净 值查 询、 账户 查询 、 理 财资 讯及相 关客 户服务 。 基金 管理人 电子 直销投 资人 还 可 通过专 用客 户端 进行 基金 交易。 (二) 投资 人通 过关 注基 金 管理人 微信 公众 号 ( 可搜 索 “南方 基金 ” 或 “NF4008898899 ” ) , 可查阅 基金 净值 、 基 金动 态及活 动、 服务 资讯 等。 如绑定 个人 账户 , 还 可享 有基金 交易 (仅 限基金 管理 人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 账 户查 询、 基 金交 易查询 、 持 有理 财基 金到 期日查 询等 服 务。 三、信 息定 制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交 信息 定 制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各 类电邮 资讯 等。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各 类短/ 彩信 资讯 等。 四、账 户资 料变 更服 务 为便于 投资 人 及 时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各项 服务 ,请投 资人 及时 更新 服务 联系信 息 。 投资人 可通 过以 下4 种方 式进行 服务 联系 信息 (包 括联系 地址 、 手 机号 码、 固定电 话、 电子 邮箱等 ) 的变 更。 基金 管 理人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交易 联系信 息的 变更 , 请 遵照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相 关规 定办 理: 1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南方 e 站通 ”自 助修 改联 系信息 。 2 、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 心 400-889-8899 转 人 工修改 。 3 、 发送 邮件 至基 金管 理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修 改申 请。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3 五、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 7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 询服务 。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投资顾 问、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询 、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3 、电话 交易服 务:基 金管 理人电子 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人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和业 务规则 。 六、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 客服、 书信 、 电 子邮 件、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 渠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或提出 建议 。 如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您/贵 机构 无法 理解 的 内 容 , 请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系 基金 管理人 。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4 §21 其他应 披露事项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如下 :(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标题 公告日 期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变 更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5-9-12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陆金 所资 管为 代销 机构并 参与 其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9-1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中信 浙江 并入 中信 证券 期间基 金业 务安 排 的提示 性公 告 2015-8-27 南方全 球精 选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半年 度报 告 2015-8-25 南方全 球精 选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半年 度报 告 (摘要 ) 2015-8-25 关于中 信浙 江并 入中 信证 券期间 基金 业务 安排 的提 示性公 告 2015-8-11 关于注 意防 范冒 用南 方基 金名义 进行 的非 法证 券活 动的提 示 2015-8-7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中信 建投 期货 为代 销机构 及通 定投 和 转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8-3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浦发 银行 网上 银行 、 手机银 行申 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8-3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天风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 换业务 公告 2015-7-3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龙江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 换业务 公告 2015-7-22 南方全 球精 选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2 季度 报 告 2015-7-2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厦门 鑫鼎 盛为 代销 机构及 开通 定投 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7-20 关于京 东电 子交 易平 台实 施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7-9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深圳 农村 商业 银行 、 天 津银 行、 威海 市 商业银 行 、 厦 门银 行、 顺德 农村商 业银 行和 东莞 农村 商业银 行为 代销 机 构及开 通定 投、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7-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网上 银行 、 手机银 行基 金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6-30 南方基 金关 于电 子直 销平 台开通 货币 基金 快速 转购 业务并 实 行 0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5-6-8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国 农业 银行 网上 银行 、 手 机银 行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6-1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副总 经理 变更 的公 告 2015-5-29 关于南 方全 球精 选配 置证 券投资 基金 变更 基金 经理 的公告 2015-5-29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汇付 金融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5-18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新兰 德为 代销 机构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5-18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5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华融 湘江 银行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 投 和转换 业务 公告 2015-5-15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公告 2015-5-7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深 圳分公 司负 责人 等信 息变 更的公 告 2015-4-28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在子 公司兼 职情 况变 更 的公告 2015-4-23 南方全 球精 选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1 季度 报 告 2015-4-21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任 职务情 况的 公告 2015-4-18 关于电 子直 销业 务增 加苏 宁易付 宝第 三方 支付 业务 的公告 2015-4-15 关于旗 下 QDII 基金申购( 含定投) 申请 采取 比例 确认 的提示 公告 2015-4-13 南方基 金关 于淘 宝直 营店 销售手 续费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4-1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利得 基金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4-8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个人 电子银 行基 金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4-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增财 基金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3-3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苏州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3-27 南方全 球精 选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 度报 告 2015-3-26 南方全 球精 选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 度报 告( 摘 要) 2015-3-26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联泰 资产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3-23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西安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2015-3-23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6 §22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其 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应 以招 募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全球(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7 §23 备查文 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南方 全球精 选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设立 的文 件 二、《 南方 全球 精选 配置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南方 全球 精选 配置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五、法 律意 见书 六、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