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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行业轮动混合(090009)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 成 行 业 轮动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 原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期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五 年 十 月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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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 要 提 示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7 月 23 日证 监许 可 【2009 】 664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9 月8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 基金运作平稳。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7 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的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 农业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协商一致,自 2015 年 7 月3 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 “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简称 变更 为 “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 ” ; 基金 类别 变更 为 “混合型 ” 。 上述 事项 已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及基金类别事宜,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的相 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 在修改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根据 《运作办法》 和基金运作实际情况, 对 《基 金合 同》 的部 分条 款进 行了 必要 的调 整。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 本次 变更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基 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 , 本次 变更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且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 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更名后, 《大成行业 轮 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等法律文 件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承担和继承。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 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申购本基金时 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 招募说明书中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 (更 新) 所载 内容 截至 日为 2015 年9 月8 日 (其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日为准) , 有关 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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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 、绪


言 ............................................................................................................................................................... 2 二 、释


义 ............................................................................................................................................................... 3 三 、基 金管理 人 ...................................................................................................................................................... 6 四 、基 金托管 人 ....................................................................................................................................................21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28 六 、基 金的存续 ....................................................................................................................................................57 七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57 八 、基 金的投 资 ....................................................................................................................................................67 九 、基 金业绩 .........................................................................................................................................................78 十 、基 金的融 资、 融券 .......................................................................................................................................79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79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80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86 十 四、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88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89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89 十 七、 风险揭 示 ....................................................................................................................................................94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清 算 ..........................................................................................96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98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113 二 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126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 127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部分的 说明 ..........................................................................................................117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117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118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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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其 他有关规定及《大成行业轮动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大成行业轮动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投资 者取 得依 基金 合同 所 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行业轮动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 基金 托管 人或 本基 金托 管人 :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 中国农业银行 ” ) ;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大 成行 业轮 动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其定期的更新 ;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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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方 性法 规、 地方 政府 规章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规范 性文 件及 对该 等法 律法 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 9. 《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 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个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12.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13. 中国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 就本 基金 合同 而言 ,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门 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5.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注册 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 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 20、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经 主管 部门 批准 , 运用 在境 外募 集的 人民 币资 金开 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1. 基金 投资 者: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 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 23.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的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 额投资等业务 ;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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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5.直销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26. 代销 机构 :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28.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基金 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 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29.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30. 基金 账户 : 指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基金 投资 者开 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31.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基金 投资 者开 立的 、 记录 基金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 34. 基金 募集 期限 :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37.日:指公历日 ; 38.月:指公历月 ;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41.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 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44.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45. 赎回 :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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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额的行为 ; 46.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在本 基金 份 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 47.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变 更所 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 48. 巨额 赎回 :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49.元:指人民币元 ; 50.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51.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 54.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 55.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介 ; 56. 不可 抗力 : 指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 , 且在 本基 金合 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 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 没收 、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 贰 亿元人民币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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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48%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 25% )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 比例 25% ) 、广 东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持股比例 2% )四家公司 。 法定代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剑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公司组织架构下设二十三个部门, 分别为股票投资部、 研究部、 社保基金及机构投资部、 固定收益总部 (下设公募投资部、 非 公募 投资 部、 固收 研究 部、 运营 交易 室) 、 数量 与指 数投 资部 、 专户 投资 部、 市场 部、 战略 客户 部、 互联 网金 融总 部 (下 设电 子商 务部 、 平台 创新 部、 研发 部与 技术 支持 部) 、 产品 研 发与金融工程部、 品牌管理与营销策划部、 信息技术部、 交易管理部、 基金运营部、 客户服 务部 、 国际 业务 部、 监察 稽核 部、 风险 管理 部、 总经 理办 公室 、 董事 会办 公室 、 人力 资源 部、 计划财务部以及行政部。 公司在北京、 上海、 西安 、 成都、 武汉、 福州 、 沈阳、 广州、 南京 和青岛等地设立了十家分公司, 拥有两家子公司, 分别为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大成 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此外, 公司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战略 规划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公司以 “ 责任 、 回报 、 专业 、 进取 ” 为经 营理 念, 坚持 “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 的企业精神, 致力于开拓基金及证券市场业务,以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和注重绩优、高成长的投资组合, 力求为投资者获得更大投资回报。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8 日, 本基金管理人共管 理 5 只 ETF 及 1 只 ETF 联接 基金 :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大成 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中证 500 深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2 只 QDII 基金: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 52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债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蓝筹 稳健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精选 增 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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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 中证 红利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核心 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竞争 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 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 可转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新锐 产 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大 成月 添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月月 盈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 现金 宝场 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 金、 大成 景安 短融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兴 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信用 增利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健康 产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大 成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产业 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大 成高 新技 术 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穗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大成 景鹏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中证互 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正向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大成恒丰宝 货币市场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刘卓 先生 , 董事 长, 工学 学士 。 曾任 职于 共青 团哈 尔滨 市委 、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07 年 6 月, 任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 2008 年 8 月, 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2 年 4 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 2012 年 11 月至 今, 任中 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任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靳天 鹏先 生, 副董 事长 , 国际 法学 硕士 。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任职 于共 青团 河 南省委;1993 年 3 月至 12 月,任职于深圳市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1994 年 1 月至 6 月, 任职 于深 圳市 蛇口 律师 事务 所;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任职 于蛇 口招 商港 务股 份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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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有限公司;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 先后 任光 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方总 部研 究部 研究 员, 南方 总部 机构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债券 业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 资产 管 理总部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法律合规部副 总经理,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罗登攀先生,董事、总经理,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具注册金融分析师(CFA) 、金融风 险管 理师 (FRM ) 资格 。 曾任 毕马 威 (KPMG ) 法律 诉讼 部资 深咨 询师 、 金融 部资 深咨 询师 , 以及 SLCG 证券诉讼和咨询公司合伙人; 2009 年至 2012 年, 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规 划委专家顾问委员, 机构部创新处负责人, 兼任国家 “千人 计划” 专家; 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中 信并 购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执委 会委 员。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任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周 雄 先 生, 董事 , 金 融 学 博士 , 北京 大 学光 华管 理 学院 高 级管 理 人员 工 商管 理硕 士 (EMBA )。1987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任厦门大学财经系教师;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8 月,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理;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任人民日报社事 业发展局企业管理处副处长;1999 年 2 月至今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副总裁、 总裁,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孙学 林先 生, 董事 , 注册 会计 师, 注册 资产 评估 师, 博士 研究 生在 读。 现任 中国 银河 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二部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12 年 6 月起,兼 任镇江银 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黄隽 女士 , 独立 董事 , 经济 学博 士。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经济 学院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中 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中国人民大学艺术品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叶林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 吉敏 女士 , 独立 董事 , 金融 学博 士, 现任 东北 财经 大学 讲师 , 教研 室主 任, 东北 财经 大 学金融学国家级教学团队成员, 东北财经大学开发金融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主要从事金融 业产业组 织结 构、 银行 业竞 争方 面的 研究 。 参与 两项 国家 自然 科学 基金 、 三项 国家 社科 基金 、 三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 多项省级创新团队项目, 并负责撰写项目总结报告, 在 国内财经类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英国牛津大学商学院终身教职正教授(博士生导师) 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讲席教授 (博士生导师) , 金融系联合系主任, 院长助理, 北京大 学国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多年, 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 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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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监事会: 陈希先生,监事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专业研究生,高级经济 师。2006 年被亚洲风 险与危机管理协会授予“企业风险管理师”资格。2007 年起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常务副总裁(至 2012 年 7 月) 、党 委委 员;2010 年 7 月起,兼任吉林省国家生物产 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吉林省国家汽车电子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2012 年 6 月起,兼任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 年 7 月起至今,任中 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吴朝 雷女 士, 职工 监事 , 硕士 学位 。 1988 年 9 月-1990 年 12 月任浙江省永嘉县峙口乡 人民政府妇联主任、 团委书记; 1991 年 10 月-1998 年 2 月任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民政科长; 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 任浙 江省 温州 市人 民检 察院 起诉 处助 理检 察员 ; 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就职于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任三级检察官;2007 年 8 月起任 民生人寿北京公司人事部经理。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10 年 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纪委副书记、大 成慈善基金会常务副秘书长。 李本 刚先 生, 职工 监事 , 管理 学硕 士。2001 年至 2010 年先后就职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 。2010 年 8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行业研究主管。 2012 年 9 月 4 日至 2015 年 7 月 1 日任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7 月 2 日起任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4 月 16 日至 2015 年 7 月 2 日任大成 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7 月 3 日至 2015 年 10 月 21 日任大成消费 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5 月 14 日至 2015 年 5 月 25 日任大成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股票投资部价值组投资总监。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杜鹏女士,督察长,研究生学历。1992 年-1994 年,历任原中国银行陕西省信托咨询 公司证券部驻上交所出市代表、上海业务部负责人;1994 年-1998 年,历任广东省南方金 融服 务总 公司 投资 基金 管 理部 证券 投资 部副 经 理、 广东 华侨 信托 投 资公 司证 券总 部资 产管 理部经理;1998 年 9 月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1999 年 3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09 年 3 月 19 日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钟鸣远先生,副总经 理,金融学 硕 士。 曾任 国家 开 发银 行深 圳分 行资 金计 划部 职 员,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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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固 定收 益部 投资 经理 , 泰康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研究 员, 新华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高 级投 资经 理, 易方 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总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2014 年 3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 司助理总经理。2015 年 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肖剑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公共 管理 硕士 。 曾任 深圳 市南 山区 委 (政 府) 办公 室副 主任 , 深 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深圳市人民政 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5 年 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 司副总经理。 周立新 先生 , 副总经理 , 大学 本科 学历 。 曾任 新疆 精河 县党 委办 公室 机要 员 、 新疆 精河 县团 委副 书记 、 新疆 精河 县人 民政 府体 改委 副主 任、 新疆 精河 县八 家户 农场 党委 书记 、 新疆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 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负责人、 中 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2005 年 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 客户 服务 中心 总监 助 理、 市场 部副 总经 理、 上海 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 客户 服务 部总 监 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2013 年 5 月起任公司助理总经理。 2.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支兆华先生,经济学硕士,14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2001 年至2005 年, 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从事产品开发工作。 2006 年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规划发展部总监助理、 副总 监、 总经 理办 公室 主任 兼公 司战 略发 展委 员会 秘书 、 数量 投资 部总 监及 研究 部总 监。 2013 年11 月25 日起任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5 年5月23日至2015 年7月2日任大 成行业轮动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7月3日起任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2)历任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姚瑢 2009 年 9 月 8 日至 2010 年 11 月 26 日 杨建勋 2010 年 11 月 26 日至 2012 年 9 月 5 日 黄万青 2011 年 7 月 13 日至 2013 年 3 月 7 日 曹雄飞 2013 年 3 月 8 日至 2014 年 4 月 24 日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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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徐雄晖 2013 年 4 月 8 日至 2015 年 5 月 22 日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股票投资) 公司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8 名成员组成,名单 如下: 周德昕,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及大 成新 锐产 业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股 票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委 员; 李本 刚, 股票 投资 部价 值组 投资 总 监, 大成 内需 增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大成 睿景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股 票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王 文祥 ,研 究部 总监 ,大 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于 雷, 交易 管理 部总 监, 股票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蒋 卫 强, 风险 管理 部总 监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孙蓓琳,股票投资部混 合组投 资总 监, 大成 积极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徐 彦, 大成 策略 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大成 竞争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大 成高 新 技术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景 阳领 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股票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石国 武,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大成 核心 双动 力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大 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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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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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 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仓 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 扰乱 市场 秩 序; (11 )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 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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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 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维 护公 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 益, 依据 《 证券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公 司 管理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 公司 实际 情况 , 制定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公司 建立 科学 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行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 , 制定 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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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的 设置 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司 基金 财产 、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 氛围 ,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规 章制 度, 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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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 互独 立。 公司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理 高效 的运 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 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 量, 并提 出风 险调 整的 建议 ; 对投 资业 绩进 行评 价, 包括 整体 表现 分析 、 业绩 构成 分析 以及 业绩短 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 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 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 建立 科学 、 严格 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明确 划分 各岗 位职 责, 投资 和交 易、 交易 和清 算、 基金 会计 和公 司会 计等 重要 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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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1 )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制 度,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 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 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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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 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 并报公司 投资 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 操作程序、 经济后果等, 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 、 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 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10 )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 ) 加强 对公 司及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检 查和 评价 , 对存 在的 问题 及时 提出 改进 办法 , 对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 )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 性、 可操 作性 原则 , 严格 制定 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编写完整的技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 时, 设置 保密 系统 和相 应控 制机 制, 并保 证计 算机 系 统的 可稽 性 , 信 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 )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 ) 计算 机机 房、 设备 、 网络 等硬 件要 求符 合有 关标 准 , 设备 运行 和维 护整 个过 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 ) 公司 软件 的使 用充 分考 虑到 软件 的安 全性 、 可靠 性、 稳定 性和 可扩 展性 , 具备 身 份验 证、 访问 控制 、 故障 恢复 、 安全 保护 、 分权 制约 等功 能。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件 开发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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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用户 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 不得向他人透露。 数 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 )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 格的 管理 , 保证 信息 数据 的安 全、 真实 和完 整, 并能 及时 、 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 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 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 ) 信息 技术 系统 定期 稽核 检查 , 完善 业务 数据 保管 等安 全措 施, 进行 排除 故障 、 灾 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 制度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 办法 》 、 《企 业财 务通 则》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制 订基 金会 计制 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会计 工作 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 ) 明确 职责 划分 , 在岗 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 岗位 职责 , 禁止 需要 相互 监督 的 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 )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 )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 ) 采取 合理 的估 值方 法和 科学 的估 值程 序, 公允 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 在估 值 时点的价值。 (24 )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割 工作 , 在授 权范 围内 , 及时 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安全。 (25 )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 )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 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 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27 ) 严格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 制度 和费 用报 销运 作管 理办 法,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 财经纪律。 (28 )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 对董 事会 负责 , 经董 事会 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根据 公司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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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 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 )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 部门 , 对公 司管 理层 负责 ,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保证 监察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 ) 明确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 配备 充足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 )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确保 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 )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重 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 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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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 ,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制 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并 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 对象 最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 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 营理 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 着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 依托 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 的金 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 务优 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 管人 》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 管银 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表明 了独 立公 正第 三方 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 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 届 “ ‘金 牌理 财’TOP10 颁奖 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 资产 托管 处、 保险 资产 托管 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 综合 管理 处、 风险 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 其中 高级 会计 师、 高级 经济 师、 高级 工程 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 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5 年6 月 30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共 287 只, 包括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积极成长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阳领先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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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券投 资基 金、 汉盛 证券 投资 基金 、 裕隆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鸿阳 证券 投资 基 金、 丰和 价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 久嘉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成长 价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 宝盈 鸿利 收 益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价值增 长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动态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瑞 强势 地区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海 分 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泰达 宏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货 币市 场证 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货币 市场 基金 、 长城 安心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成 长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价值成长双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金牛 创新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创新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 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巴黎竞争优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丰利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建信 收 益增 强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内需 精 选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大成行业轮动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 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LOF)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创业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汇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丰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兴全 沪深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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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 瑞信 深证 红利 交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富 国 可转 换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深证 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LOF)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安瑞 进取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 富社 会责 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中邮 中小 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领先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上 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交 银施 罗德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长信 内需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中证 内地 消 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光大 保德 信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 机会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金刚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 基金 、 金元 惠理 新经 济主 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新 社会 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 海恒久信用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 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工 银瑞 信信 用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5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21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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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基金 、 华安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元 惠理 惠利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 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标普中国可转 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 聚源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安 短融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研究 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目标收益一 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方 稳利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四季 金利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夏 永福 养老 理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丰益 信用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国证 医药 卫生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定 期支 付双 息平 衡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趋势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润 元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安 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中邮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安信 永利 信用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 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景益 货币 市场 基金 、 万家 市政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 浓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 富恒 生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航天 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阿尔法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前海开源可转 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改 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积极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 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沪深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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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诺安 永鑫 收益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益 平稳 收益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方 稳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宝盈科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月月添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天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招商 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 基金 、 国泰 国证 食品 饮料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证 500 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华润元大富时中国 A50 指数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安信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 南方 理财 金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 工银 瑞信 创新 动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 革指数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沪港 通恒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前海开源股息率 100 强等权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夏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天弘 云端 生活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安信 消费 医药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国泰深 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新华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工业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证 500 原材料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智能装备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稳健添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新能源汽车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 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改革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新区域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农业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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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金(LOF)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 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盛国企改革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国 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 源清 洁能 源主 题精 选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鹏 华弘 鑫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申万 菱信 中证 申万 医药 生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方 达瑞 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中证 500 信息技术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 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 、 严格 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控制 制度 、 岗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 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 核、 审核 、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 使用 , 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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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 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32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王为开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8-5558 (免固话长途费)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分别在深圳、上海设有投资理财中心: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32 层 联系人:王欢欢、白小雪 电话:0755-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传真:0755-83195239/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大成基金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19层 联系人:徐舲 电话:021-62185377/63513925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客服电话:95599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王琳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王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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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6415194 联系人:陈春林 网址:www.psbc.com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8)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李伟 电话:010-68098778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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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9)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周睿 网址:www.shrcb.com (10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 号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刘雨喻 联系电话:010-63229482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755-22197874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蔡宇洲 客户服务热线:0755-961202 、4006699999 网址:www.18ebank.com (12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客服电话:95508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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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3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凤起路 432 号 法定代表人:马时雍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服电话: 浙江省内 0571-96523 、 全国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4) 大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客服电话:4006640099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网址:www.bankofdl.com (15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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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联系人:金蕾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7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胡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倪苏云 客服热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9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林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热线:96699 ,浙江省外 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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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2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办公地址同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167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21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客服电话:400-888-8811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2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2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客服电话:95577 法定代表人:吴建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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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联系人:董金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24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客服电话:0379-96699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胡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5 )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忠 客服电 话:0512-96065 联系人:郭剑鸣 电话:0512-56968061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 www.zrcbank.com (26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伟 电话:0755-25188371 0755-25188611 传真:0755-25188785 联系人:曾明 宋永成 客户服务电话: 961200 网址:www.961200.net (27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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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广鸿 联系人:滕克 客服电话:96588 (青 岛) 、400-66-96588 (全国) 网址:www.qdccb.com (2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话: 96528 (宁波、杭州、南京、深圳、苏州、温州) 、962528 (北京、上海) 网址:www.nbcb.com.cn (29)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 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址:www.hrbb.com.cn (3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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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3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 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3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3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 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 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黄维琳、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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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3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 号楼 22-29 楼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户电话:95503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3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3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 001 001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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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9 )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服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40 )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 免费服务热线:95531 联系人 :汪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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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网址:www.longone.com.cn (41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42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刘东 客服电话:961303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4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4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4008-888-168 、95597 联系人:舒萌菲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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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45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4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服电话:400-888-8777 、95578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4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客服电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48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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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客服电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4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联系人:黄英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50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联系电话:0571 -96336 (上海地区:962336 )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5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客服电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5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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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邵艳霞 电话:010-57398063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54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服电话:0769-961130 联系人:梁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55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电话:010-58328337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慕丽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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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56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5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58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 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59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客服电话:400-188-3888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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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联系人:杨玲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60 )中银国 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张静 电话:021-68604866-8309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6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联系人:徐世 旺 网址:www.jhzq.com.cn (6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63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人代表:刘汝军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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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联系人:张同亮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6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6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 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表:杜航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66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67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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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俊 客服电话:4000-188-688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网址:www.ydsc.com.cn (68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客服电话:4008885288 联系人:徐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6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林爽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 :www.txsec.com (7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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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71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汪明丽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7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73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张婷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7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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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客户电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75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王雪筠 客服电话: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76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77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电话:010-88086830 联系人:陈韦杉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78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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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 杨晓天 联系电话:0931-8784509 传真:0931-4890619 甘肃省客服电话: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79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人代表:周晖 客户服务热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胡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8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81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热线:4008-169-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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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网址:www.daton.com.cn (8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 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 卢琳 联系电话: 0371-68599287 联系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8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 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服电话:4008096096 联系人:徐雅筠、杨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8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0351-8686868 联系人:张治国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85)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 余政


客服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联系传真:010-85127917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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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公司网址:www.mszq.com (86)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邮政编码:570206 )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邮政编码:518034 )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服电话:4008-888-228 联系人:金春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87 )天源证券经 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 53 号汇通大厦六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统一客服电话:4006543218 公司网站地址:www.tyzq.com.cn (88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 电话 : (027)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 : (027)87618863 公司网站:www.tfzq.com (89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徐美云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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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9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陈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9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9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9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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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网址:www.gtja.com (94) 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9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96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黄恒 联系电话:010-58568062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9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 :常春艳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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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联系电话:0755-827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9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3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9 )杭州 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571-2882935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00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法人代表: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01 )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人代表: 徐 刚 联系人:彭莲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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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102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中关村金融大厦(丹棱 soho )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103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网站: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3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范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 座4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 座40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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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靳庆军、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名称:安永华明会计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经办注册会计师: 昌华、王华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李妍明 六、基金的 存续 (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 .基金类型: 混合 型基金 2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存续期限:不定期限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与其 他基 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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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 投资 者在 开放 日申 请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9 年 11 月 3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 其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 , 即按 照基 金投 资者 认购 、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基金投资者可在 T+2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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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日后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投资者申购、赎回的详细程序或手续,以开放申购和(或)赎回的相关公告为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2.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可 以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做出规定, 具体业务 规则请见有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目前开通前端收费模式,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 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 也可能相应增加新的基 金份 额种 类, 并可 能需 计算 新基 金份 额类 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 增加新的收费模式,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规定 , 履行适当的程 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50% 50 万元≤M <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0%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赎回费率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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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在 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25%的部分,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持有基金时间 T 赎回费率 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25% T ≥ 2 年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 对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低 于柜 台交 易方 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依法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转换费率和调低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已在本公司直销 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并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基金的养老金账户进行申购费率优惠。 养 老金 账户 , 包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 养 老基 金, 包括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一 计划 以 及集 合计 划。 如将 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 型, 本公 司将 依据 规定 将其纳入养老金账户范围。 养老金账户申购费率优惠的详细实施情况, 请见基金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业务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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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 告 。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余额的处理: 上述 计算 结果 (包 括申 购份 额)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 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自 T +2 日起的赎回开放日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 于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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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基金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 赎回 的部 分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 基金管理人的公 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 上 ( 含 2 日 )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 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 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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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 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一、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同一只基金的不同份额类别之间不能转换;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已开通代销和转换业务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的开放式基金之间进行; 3、基金转换以基金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 的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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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5、基金份额在转换后,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转出基金最低转出 份额为 100 份; 7、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先 级,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转出申请决定全额确认转出或部分 确认 转出 , 并且 对于 基金 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将采 取相 同的 比例 确认 ; 在转 出申 请得 到部 分确 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8、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 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9、投资者只能在前端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二、基金转换费用





本公司旗下基金间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 转出时收取赎回费, 转入时 收取申购补差费。





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非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转出份额若含多笔明细时, 转出时将按先进先出法( 保本型基金按后进先出法) 根据各笔 明细对应持有期分别计算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计入基金财产比例遵循转出基金招募说明书约 定。





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 , 申购 补差 费=MAX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 金中对应的申购费 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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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投资 者申 请将 持有 的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 3,822.59 份转换为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大成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1 元,投资者持有该基 金 9 个月,对应赎回费为 0.25 %,申购费为 0.8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 金份额净值为 0.760 元,申购费为 1.5%,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基 金份额为:





转出总额=3,822.59 ×1.0101 =3,861.20 元





赎回费用 =3,861.20 ×0.25 %=9.65 元





转出净额=3,861.20 -9.65 =3,851.55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3,851.55/1.015=3,794.63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3,851.55-3,794.63=56.92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3,851.55/1.008=3,820.98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3,851.55-3,820.98=30.57 元





净转入金额=3,851.55 -MAX 【56.92 -30.57 ,0】=3,825.20 元





转入份额=3,825.20/0.760 =5,033.16 份 三、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 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将 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 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权 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四、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公司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转出或转入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本公司无法计算当日转出或转入基金资 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 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 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本公司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本公司将按规定予以公告。 五、声明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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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 述转换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 但应最迟在调整生 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六、重要提示 1、 投资 者欲 了解 其他 情况 , 请登 陆本 公司 网站 (www.dcfund.com.cn ) 或拨 打本 公司 热 线电话咨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8-5558 (免长途通话费) 。 2、代销机构受理本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各代销机构销售网点的说明。 3、上述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自 2014 年 7 月 2 日起实行,投资者于 2014 年 7 月 2 日之 后 (含 2014 年 7 月 2 日)的提交的上述基金转换业务申请适用上述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 4、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 内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 他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其他情形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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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 关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 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 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利用行业轮动效应,优化行业配置,获取超额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较好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交易 的股 票、 债券 、 权证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是股票基金, 对股票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在满 足股 票投 资 比例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投资于非股票类金融工具。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 , 其中 权证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固 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40% 。 其中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比例 范 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通过对宏观经济的全面分析, 把握经济景气周期运行脉络, 并结合市场运行特征, 跟踪 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轮动规律, 优化行业配置, 精选优质行业的优质股票, 获取行业轮动所 带来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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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本基金将重点围绕我国经济周期动力机制与发展规律, 研究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 结构 化特 征, 捕捉 行业 轮动 效应 下的 投资 机会 , 自上 而下 的实 施大 类资 产间 的战 略配 置和 股 票类别间的战术配置, 精选优质行业的优质股票, 获取超额投资收益, 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期 稳健增值。 行业轮动策略是本基金的核心投资策略, 其在战略层面上升为经济景气轮动策略, 指导 本基金实施大类资产配置; 其在战术层面形成以行业轮动为主, 区域轮动和主题轮动为辅的 组合 投资 策略 , 指导 本基 金实 施股 票资 产类 别配 置; 其在 个股 层面 具化 为实 际的 以贯 彻大 类 资产配置和股票类别资产配置为指导原则的个股精选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大量的实践经验表明, 经济运行在客观上存在周期波动, 经济的复苏、 过热 、 滞胀和衰 退并非突然发生, 往往表现为各种经济变量在不同经济阶段不断演化、 传递、 扩散进而逐步 展开 的特 征。 经济 波动 过程 中的 潜 在趋势可以通过表征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两个维度的特征 指标 反映 出来 。 采用 定量 和定 性相 结合 的方 法, 对特 征指 标进 行时 间序 列分 析和 横向 比较 分 析,有助于刻画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预测经济景气周期的未来走势。 行业轮动与宏观经济运行规律密不可分, 经济景气轮动是行业轮动的决定因素, 行业轮 动是经济景气轮动的具体体现。 经济景气轮动策略是本基金贯彻行业轮动投资理念, 实施大 类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在经济景气轮动策略的基础上, 本基金还将结合对股票市场与债券 市场相对投资价值的分析,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 采用积极主动的策略, 配置 、 调 整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 债券资产和现金资产的构成比例, 降低组合风险, 提高投资收益率。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资产类别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大类资产配置框架下, 实施积极的股票资产类别配置策略, 注重对产业结构、 区域 结构 、 资源 结构 、 需求 结构 等因 素的 深入 分析 , 挖掘 行业 运行 规律 , 优化 行业 配置 效率 , 捕捉行业轮动效应下各类型股票的投资机会。 本基 金股 票类 别配 置策 略具 体表 现为 行业 轮 动配 置策 略以 及由 此衍 生出 的区 域轮 动配 置策略和主题轮动配置策略等, 通过不断寻找上述策略的最佳契合点, 适时调整、 灵活配置 股票投资组合,达到获取超额投 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投资目标。 1)行业轮动配置策略 在宏观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或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 资源供给和产品需求、 国家产业政 策、 国际 间生 产比 较优 势、 国家 和区 域产 业梯 度转 移等 要素 的变 化, 使得 我国 各行 业景 气程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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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度存在差异;行业发展速度、节奏和盈利能力各不相同;景气状态在不同行业间交替出现, 继而形成行业轮动效应。 利用这种经济规律, 对上述行业轮动决定要素进行深入分析, 结合 我国资本市场运行特点, 识别行业轮动特征, 预测行业轮动趋势, 据此对股票资产实施行业 配置,可以获得理想的投资收益。 2)区域轮动配置 策略 区域经济是宏观经济的战略支撑, 区域经济的发展状况也是宏观经济的缩影。 我国各区 域在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区位优势、经济发展程度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当原材料价格、 人力 成本 、 出口 规模 、 国家 区域 政策 等因 素发 生变 化时 , 某些 区域 的独 特优 势将 促使 区域 景 气程 度上 升, 相应 的也 会涌 现一 批受 惠于 区域 整合 、 城市 化、 工业 化、 经济 转型 进程 的行 业。 综合考虑各种经济因素和政策因素, 有助于把握区域景气轮动循环的最大可能性, 并据此作 为股票资产行业配置的重要依据,提升投资组合获利能力。 3)主题轮动配置策略 行业轮动和区域轮动作为中国经济发 展的 两条 主线 , 是本 基金 实施 股票 行业 配置 的主 要 依据 。 同时 , 本基 金还 将重 点关 注对 我国 证券 市场 可能 产生 重要 影响 的主 题事 件, 以主 题轮 动配置策略作为股票行业配置策略的补充,进一步拓展获取超额收益的途径。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偏重大类资产配置和股票资产类别配置, 而个股选择实际是对于行业 配置策略的具体落实。 本基金将在股票资产类别配置策略的框架下, 精选优质股票构建投资 组合,在获取股票行业配置收益的同时,最大化个股投资收益。 在个股选择过程中, 本基金将基于行业配置的要求, 从股票备选库中选择在流通市值等 方面最具 行业代表性的股票, 在剔除存在明显风险而不适于本基金投资的股票后, 确保基金 股票资产的 50% 以上由相应行业中流通市值位于前 15 位的股票构成。本基金还将根据各个 行业的不同行业特征,综合考虑 PEG 、PB 和 PS 等指标以及行业研究员的研究成果,适当 选择 行业 中其 他优 质个 股 构建 投资 组合 ,最 终 达到 更为 有效 的实 现 股票 类别 配置 策略 的目 标。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利率预测分析、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债券信用分析、 收益率利差分析 等策略配置债券资产,力求在保证基金资产总体的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取稳定收益。 (1)利率预测分 析 准确预测未来利率走势能为债券投资带来超额收益。 当预期利率下调时, 适当加大组合 中长久期债券的投资比例, 为债券组合获取价差收益; 当预期利率上升时, 减少长久期债券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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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的投资,降低债券组合的久期,以控制利率风险。 (2)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率曲线会随着时间、 市场情况、 市场主体的预期变化而改变。 本基金通过预测收益 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调整债券组合内部品种的比例,获得投资收益。 (3)债券信用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的发行者、 流动性、 所处行业等因素进行深入、 细致的调研 , 准确评 价债券的违约概率,提早预测债券评级的改变,捕捉 价格优势或套利机会。 (4)收益率利差分析 本基金将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 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之间、 不同市场不 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的基础上,采取积极投资策略,选择适当品种,获取投资收益。 4.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1)本基金将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投资。权证 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对权证进行定价,作为权证投资的价值基准; 2)根据权证标的股票基本面的研究估值,结合权证理论价值进行权证趋势投资; 3)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 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等。 (2)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的基础上,积极运用监管机构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以期降低组合风险, 锁定既有收益, 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基金资 产的保值、增值。 (五)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微观经济景气状况和证券市场走势;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规划与发展政策; (4)上市公司的行业景气状况、发展前景 及竞争优势; (5)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以及综合价值的评估。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大类资产配置和股票资产类别配置的决策程序 1)大类资产配置 宏观研究员就政治形势、 政策趋势、 宏观经济形势、 利率走势以及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等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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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进行分析,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交研究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相关报告, 对市场中长期发展趋势做出判断, 向基金经理提出大类 资产配置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并结合自己的研究分析结果 , 拟定 基金 大类 资产配置建议书,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建议书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形成投资决议并授权基 金经理执行。 2)股票资产类别配置 基金经理综合各研究员的研究成果, 依据本基金投资策略,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股票 资产类别配置建议书。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 基金经理制定详细的股票资产类别配置计 划并经授权后执行。 (2)投资品种选择的决策程序 1)股票投资的决策程序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必须已经进入本基金股票投资备选库, 进入备选库的股票必须 经过股票投资基本库、股票投资初选库和股票投资备选库的筛选程序,具体过程如下: ① 研究员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判断股票是否存在明显风险,确定股票投资 基本库; ② 研究员通过大量研读证券公司研究报告,经过综合分析判断,在股票投资基本库的 基础上确定股票投资初选库; ③ 研究员选择初选库中的股票,进行深入分析和实地调研后,提交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经过充分讨论和论证,确定该股票是否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 ④ 基金经理从 股票投资备选库中选择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2)债券投资的决策程序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包括国债、 央票、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含可转换债券) 等债券 品种。 基金经理根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大类资产配置计划, 向债券投资研究员提出债券 投资需求,债券投资研究员在对利率变动趋势、债券市场发展方向和各债券品种的流动性、 安全性和收益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 提出债券投资建议。 基金经理根据债券投资 研究员的债券投资建议,制定债券投资方案。 (3)集中交易室独立执行投资交易指令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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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 由基金经理向集中 交易室下达具体交易指令。 集中 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 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 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4)多部门多渠道实施投资风险监管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根 据市 场变 化对 基金 投 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 出风 险防 范措 施。 监察 稽核 部对 投资 执行 过程 进行 日常 监督 , 通过 交易 系统 检查 包括 投资 集中 度、 投资 组 合比 例、 投资 限制 、 投资 权限 等交 易情 况。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提出 总结 报告 ,使 得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随 时了 解 基金 的风 险水 平以 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 策 略。 (5)绩效评估小组进行基金绩效评估 基金管理人设有基金绩效评估小组, 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基金绩效评估报告。 基 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6)投资管理程序的优化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管理程序进行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80%× 沪深 300 指数+20%×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本基金作为 混合 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 ,固定收益类证 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 资产的 5%-40% , 所以采用股票指数和债券指数加权复合的方 法构建业绩比较基准。 由于沪深 300 指数是反映沪深两市 A 股综合表现的跨市场成份指数,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票及短融整体 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两者均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因此, 选择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 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同时,选取中证综合债券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比较基准。 如果 指数 编制 单位 停止 计算 编制 有关 指数 或 更改 指数 名称 或今 后市 场出 现更 适用 于本 基金的指数,本基金可以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合型 基金, 属于 较高 风险 、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基 金品 种, 其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高 于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 (八)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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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1.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 投资 于其 他权 证的 投资 比例 , 遵从 法律 法规 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六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在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变 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 (3)项以及(5 )- (9)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 2.禁止行为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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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 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一)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 报告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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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200,696,758.19 80.94 其中: 股票


200,696,758.19 80.94 2 基金投资 - 0.00 3 固定收益投资


- 0.00 其中:债券


- 0.00








资产支持证券


- 0.00 4 贵金属投资 - 0.00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0.00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0.00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 融资产


- 0.00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399,668.28 8.63 8 其他资产


25,856,109.66 10.43 9 合计





247,952,536.13





100.00 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0.00 B 采矿业 - 0.00 C 制造业 96,967,674.11 41.6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0.00 E 建筑业 -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13,254,560.80 5.6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0.0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 业 76,391,100.08 32.77 J 金融业 - 0.00 K 房地产业 - 0.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083,423.20 6.0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0.00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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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0.00 S 综合 - 0.00 合计 200,696,758.19 86.10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300212 易华录 395,514 25,360,357.68 10.88 2 002702 海欣食品 849,728 22,143,911.68 9.50 3 002364 中恒电气 724,725 20,712,640.50 8.89 4 000997 新 大 陆 734,064 19,526,102.40 8.38 5 300353 东土科技 302,528 17,486,118.40 7.50 6 300348 长亮科技 146,652 16,131,720.00 6.92 7 300096 易联众 541,300 15,372,920.00 6.59 8 002292 奥飞动漫 381,892 14,240,752.68 6.11 9 300332 天壕节 能 558,866 14,083,423.20 6.04 10 600998 九州通 592,780 13,254,560.80 5.6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贵金属投资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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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 (3)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31,137.8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4,839,773.0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679.51 5 应收申购款 781,519.2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856,109.6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300212 易华录 25,360,357.68 10.88 重大事项 2 002702 海欣食品 22,143,911.68 9.50 重大事项 3 300353 东土科技 17,486,118.40 7.50 重大事项 4 300096 易联众 15,372,920.00 6.59 重大事项 5 002292 奥飞动漫 14,240,752.68 6.11 重大事项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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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九、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份 额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 ③ ② -④ 2009.9.8 (基金合同生效 日)-2009.12.31 8.30% 1.04% 12.28% 1.42% -3.98% -0.38% 2010.1.1 -2010.12.31 13.85% 1.38% -9.26% 1.27% 23.11% 0.11% 2011.1.1 -2011.12.31 -38.12% 1.27% -19.44% 1.04% -18.68% 0.23% 2012.1.1 —2012.12.31 3.54% 1.42% 7.09% 1.02% -3.55% 0.40% 2013.1.1 -2013.12.31 3.54% 1.24% -5.90% 1.12% 9.44% 0.12% 2014.1.1 -2014.12.31 35.70% 1.27% 42.57% 0.97% -6.87% 0.30% 2015.1.1 —2015.6.30 34.68% 2.75% 22.09% 1.81% 12.59% 0.94% 2009.9.8 -2015.6.30 49.50% 1.48% 43.98% 1.19% 5.52% 0.29% (二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变动 情况 , 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变 动的 比较 本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 年 9 月 8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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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注: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截至 报告 期末 , 本基 金投 资的 易华 录 (300212 ) 因拟 披露 重大 事项 停牌 , 导致 投资 比例 被动 超标。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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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管 费以 及其 他基 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基 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 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 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 )估值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日无 市价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 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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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 上的 , 应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等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影响在 0.25 %以上的, 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 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五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2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 )-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取 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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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6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 )-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 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3 )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 被认 为 采用 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 (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六 )估值程序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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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 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 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 差错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不 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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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人的 利益 损失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 行为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 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并采 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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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 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的 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3)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 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 错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 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做 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八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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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将 当日 的净 值计 算结 果发 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本基 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十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股票 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 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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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 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 (一 ) 中 3 到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基金 募集 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 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收取认购费的, 可 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 率。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依 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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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等。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利润。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并且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应不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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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 确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 同意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依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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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 将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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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次日 在 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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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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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 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介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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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 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 经济、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本基金利用景气轮 动效应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 能够一定程度上降低基金面临的经济周期风险, 但不能完全避 免。 3.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变 化直 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 和收 益率 ,也 会影 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 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 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 , 部分 上市 公司 有可 能不 能适 应新 的行 业形 势而 业绩 下滑 。 尤其 是中 国 加入 WTO 以后 , 中国 境内 公司 将面 临前 所未 有的 市场 竞争 , 上市 公司 在这 些因 素的 影响 下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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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 状况 、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 能完全避 免。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 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 在管理 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导致收益下降的风险。 (三)信用风险 基金 交易 对手 方发 生交 易违 约或 者基 金持 仓 债券 的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 付债 券本 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 , 但是 基于 投资 范围 的规 定,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股 票 投资比例最低将保持在 60% 以上,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 本基金运用景气轮动策略, 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基于对宏观经济景气周期的 判断 , 实施 基金 大类 资产 配置 , 并进 行持 续的 优化 调整 ; 在此 基础 上 , 积极 运用 行业 轮动 策 略、 区域 轮动 策略 , 并配 合主 题轮 动策 略, 实施 股票 资产 类别 配置 , 并进 行持 续的 优化 调整 。 上述策略建立在一定理论假设基础之上, 判断结果可能与宏观经济的实际走向、 上市公司的 实际发展情况存在偏差; 或者虽然分析结果与宏观经济或上市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一致, 但 与股票市场或上市公司股票在股票市场中的实际表现存在差异。 以上因素可能引起基金投资表现落后于业绩比较基准、 市场其他同类型基金, 也存在基 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五)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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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遭受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证券 交易 所 、 注册 登记 机构 和销 售代 理机 构等 可 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金融市场危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机构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规定,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下列 涉及 到基 金合 同内 容变 更的 事项 应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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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基金 的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上 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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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大成行业轮动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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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 赎回 、 转换 、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 决定 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和 管理 费之 外的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 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 理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1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融券;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 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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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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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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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8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履 行其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 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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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各方 的权 利义 务以 本基 金 合同 为依 据, 不因 基金 账户 名称 而有 所改 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 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 常机构。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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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基金的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下 同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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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 (以 下简 称 “ 召集人 ”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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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 对 、 汇总 , 到会 者出 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全部 有效 凭 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含 50% ,下 同) ;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 召集 人可 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未能 满足 上述 条件 的情 况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 行确 定并 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少 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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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 召集 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且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 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 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 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 交召 集人 。 召集 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与临 时提 案公 告日 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提案 (包 括临 时提 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 如将 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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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 多 数选 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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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为 有效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终止 基金 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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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 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 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表决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并在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定。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 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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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基金的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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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 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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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 ) 本基 金合 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加 盖公 章以 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法 定代 表 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在基金募集结束,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 效。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该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公告 之日止。 (二 )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 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 )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 6 份, 除上 报相 关监 管部 门 2 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持有 2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 )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大成行业轮动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刘卓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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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 】13 号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 承兑 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 结汇 、 售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 外 汇存款; 外汇 贷款 ; 外汇 汇款 ; 外汇 借款 ; 发行 、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 币有 价证 券;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币 兑换 ; 外汇 担保 ;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证 业务 ; 企业 、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券 公司 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 证券 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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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股票、 债券、 权证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是股票基金, 对股票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在满 足股 票投 资 比例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投资于非股票类金融工具。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 , 其中 权证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固 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40% 。 其中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比例 范 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 融 券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投 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 投资 于其 他权 证的 投资 比例 , 遵从 法律 法规 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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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 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十 五条 第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 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 发送给对方。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示 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 基金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基 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 措 施阻 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 , 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不 承担 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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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 相关信息披 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 管人 的审 核擅 自 将不 实的 业绩 表现 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 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 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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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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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有 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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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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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取 第三 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 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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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6)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 交价 、 市场 报价 、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 基础 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3 )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3)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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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 7)项、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 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并采 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 误时 , 由基 金 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 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 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的 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3)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 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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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 错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基金 托管 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 外提 供真 实、 完整 的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 完成 ;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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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公告 一次 ,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后 45 日内 公告 。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 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 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达 成一 致 , 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 日、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 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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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按 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 调解不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 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 客服 中心 电话 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 线 400-888-5558 (国内免长途 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A 、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 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 B 、人 工坐 席服 务 :提 供每 周五 天, 每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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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坐席服务 (法定节假日除外) 。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情况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 )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大成 基金 按季 度 和年 度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综合 对账 单服 务,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助 查询 、 电子 邮件 账单 、 手机 短信 账单 、 客服 热线 查询 、 纸质 对账 单邮寄等。其中,纸质对账单邮寄仅限 70 岁以上持有人、或确有需要并已订制纸质对账单 的持有人。 (三 ) 财经 汇资 讯服 务


大成财经汇是专为大成旗下持有人提供的资讯服务平台, 财经 汇提 供专 业、 独家 、 一手 的理 财资 讯, 并采 用分 级服 务方 式提 供 差异 化资 讯服 务 。 投资 者可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财经汇平台或下载财经客户端,免费使用。 (四)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 及交易情况查询、 个人资料修改、 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提供理财刊物 查阅 、 公司 公告 、 热点 问答 、 市场 点评 等信 息资 讯服 务。 同时 , 网站 还设 有电 子邮 箱服 务 (客 户服务邮箱: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上在线答疑服务。 (五 ) 网上 交易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个人 投资 者通 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撤单 、 基金定 投、 分红 方式 修改 、 账户 资料 修改 、 交易 密码 修改 、 交易 情况 查询 和账 户信 息查 询等 各类 业 务。其中,基金定投、转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已另行公告为准。 (六)财富俱乐部


财富俱乐部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VIP )客户专门设立的 服务体系,将为高端(VIP )客户提供专项的个性化服务。 (七)投资理财中心


大成基金各地投资理财中心负责所辖区域高端(VIP )客户的柜 台式服务工作。 (八 ) 客户 投诉 建 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 投资理 财中 心、 客服 热线 、 网站 在线 栏目 、 电子 邮件 及信 函等 渠道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对于 受理 的投诉或建议,基金管理人承诺最迟 T+1 日内给予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约定的最晚 主动联系客户时间内告知客户。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 ) 最近 3 年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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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三)2015 年 3 月 9 日至 2015 年 9 月 8 日发布的公告: 1. 2015 年 3 月 13 日 《关 于持 有的 “长 安汽 车”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基金转换及定投最低交易限额的公告》 。 2. 2015 年 3 月 28 日《大成行业轮动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 度报 告》 。 3.2015 年 4 月 18 日《大成行业轮动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 4.2015 年 4 月 23 日《大成行业轮动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期) 》 、 《成 行业 轮动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期) 摘要 》 。 5.2015 年 5 月 5 日 《关 于增 加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相关 业务 的公 告》 。 6. 2015 年 5 月 9 日《关于持有的“卫士通”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7.2015 年 5 月 12 日《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合众思壮”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8.2015 年 5 月 14 日《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万通地产”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关 于持有的“中炬高新”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9.2015 年 5 月 15 日《关于大成基金官方网站及交易系统升级维护的公告》 。 10.2015 年 5 月 16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 11 .2015 年 5 月 19 日《 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 12.2015 年 5 月 20 日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华 润万 东” 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高德红外” 股票估值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康 恩贝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13.2015 年 5 月 21 日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网 宿科 技”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 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泰 亚股 份”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奥 飞动 漫” 股 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关于持有的“万讯自控”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14.2015 年 5 月 22 日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中 国南 车”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 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聚 光科 技”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万 达院 线” 股 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大湖股份”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15.2015 年 5 月 23 日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金 螳螂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16.2015 年 5 月 26 日《大成行业轮动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经理公告》 。 17.2015 年 5 月 27 日 《关 于持 有的 “步 步高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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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有的 “首 开股 份”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欧 浦钢 网”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金 飞达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 公告 》 、 《关 于持 有的 “京 威股 份”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18.2015 年 5 月 28 日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铜 陵有 色”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 于 旗下基金持有的“天壕节能”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19.2015 年 5 月 29 日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三安 光电 股票 估值 调 整的 公告 》 、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三 花股 份 股票 估值 调 整的 公告 》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金固股份股份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易联众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20.2015 年 6 月 2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智慧能源”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实 行网 上直 销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21.2015 年 6 月 3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中 国国 旅”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22.2015 年 6 月 9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超图软件股票估值调 整的 公告 》 。 23.2015 年 6 月 12 日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美邦 服饰 股票 估值 调 整的 公告 》 、 《关 于持 有的 “春 兴精 工”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24.2015 年 6 月 13 日《关于持有的“美盈森”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25.2015 年 6 月 16 日《关于持有的“好莱客”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26.2015 年 6 月 17 日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东 土科 技”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 于 旗下基金持有的“三泰控股”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27.2015 年 6 月 18 日《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城投控股”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28.2015 年 6 月 19 日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姚 记扑 克” 股票 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常 山药 业”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 公告 》 、 《关 于持 有的 “*ST 秦岭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持有的南京新百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29.2015 年 6 月 20 日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史 丹利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海南海药”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 告》 、 《关 于持 有的 “亚 厦股 份”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 于持 有的 “江 苏三 友”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 于持 有的 “荣 信股 份”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 于持 有的 “洪 涛股 份”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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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30.2015 年 6 月 25 日《关于持有的“金运激光”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31.2015 年 6 月 26 日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爱迪 尔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宋城 演艺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32.2015 年 6 月 27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华东医药” 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关 于参 加数 米基 金网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33.2015 年 6 月 30 日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九阳 股份 股票 估值 调 整的 公告 》 、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持有 的伟 星股 份 股票 估值 调 整的 公告 》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汉威电子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34.2015 年 7 月 1 日《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易华录”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关于旗 下基金持有的“海欣食品”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35.2015 年 7 月 2 日《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南京新百”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迪 马股 份”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 于持 有的 “万 迅自 控” 股票 估值 调 整的 公告 》 。 36.2015 年 7 月 3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方大化工”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中 安消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安 妮股 份”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 于持 有的 “中 信国 安”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行 业轮 动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更 新后 ) 》 、 《大 成行 业轮 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后) 》 。 37.2015 年 7 月 4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欧菲光”股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盘 江股 份”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正 邦科 技”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飞利信”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西藏药业”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长信科技”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沱 牌舍 得”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 的 “蒙 发利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东山 精密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海印股份股票估值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宗 申动 力”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联美控股”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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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38.2015 年 7 月 7 日《关于持有的“荣之联”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大成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浙江永强”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首航节能”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 有的 “得 润电 子”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 亮科 技”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 江电 力”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 于持 有的 “金 运激 光”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 于持 有的 “朗 姿股 份”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 于持 有的 “海 虹控 股”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 于公司、高管 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 39.2015 年 7 月 8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洲际油气”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正 泰电 器”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 公告 》 、 《大 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 持有 的“ 南都 电源 ” 股票 估值 调 整的 公告 》 、 《关 于持 有的 “启 明星 辰”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 于持 有的 “神 州高 铁”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香 雪制 药”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 于持 有的 “三 花股 份”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的 “齐 心集 团”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盛 运环 保”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 于持 有的 “格 林美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国投电力”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华联矿业”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哈 空调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鸿 利光 电”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 于持 有的 “用 友网 络”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联络互动”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万达信息”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和佳股份”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持有的“京山轻机”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40.2015 年 7 月 9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黄河旋风”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欣汪达” 股票估值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创维数字”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中 瑞思 创”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 的 “金 证股 份”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金 螳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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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螂”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九 州通 ” 股票 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中 恒电 气”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 公告 》 、 《大 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 持有 的“ 建发 股份 ” 股票 估值 调 整的 公告 》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众信旅游”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41.2015 年 7 月 10 日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深 圳机 场” 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百润股份” 股票估值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航 天信 息”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迪安诊断”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京投银泰”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有的“爱尔眼科”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42.2015 年 7 月 14 日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 信科 技” 股票 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游 族网 络”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 公告 》 、 《大 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 持有 的“ 北京 文化 ” 股票 估值 调 整的 公告 》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海格通信”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中文在线”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佐力药业”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桑德环境”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 有的 “桑 德环 境”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华夏幸福”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43.2015 年 7 月 21 日《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二季度报告》 。 44.2015 年 7 月 27 日《关于养老金账户通过直销中心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 对 2015 年 4 月 23 日公 布的 《大 成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期) 》 进行 了内 容补充和更新,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根据最新 资料 ,对 “ 三、基金管理人 ” 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2.根据最新 资料 ,对 “ 四、基金托管人 ” 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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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3.根据最新公告,对 “ 五、相关服务机构 ” 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4.根据最新数据,对 “ 八、基 金的投资 ” 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5.根据最新财务数据,对 “ 九、基金的业绩 ” 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6.根据最新公告,对 “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 7.根据最新情况, 对 “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进行了更新 。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大成行业轮动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 《大 成行 业轮 动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大 成行 业轮 动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四 ) 《大 成行 业轮 动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 年十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