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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收益宝货币A(001929)

华夏收益宝货币: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 夏 收 益 宝货 币 市 场 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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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3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4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4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8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8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1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13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17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20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21 十一、 基金 费用 ................................................................................................................................ 22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24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24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25 十五、 禁止 行为 ................................................................................................................................ 27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28 十七、 违约 责任 ................................................................................................................................ 29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30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30 二十、 其他 事项 ................................................................................................................................ 31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31


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 鉴于华夏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有限 责任公 司,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拟募 集发 行 华 夏收益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 ; 鉴于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鉴于华夏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拟担 任 华 夏收 益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中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拟担 任 华 夏收益 宝货 币市 场 基 金的 基金托 管人 ; 为明确 华夏 收益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特制 订本托 管协 议; 除非另 有约 定, 《华 夏收 益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中定 义 的术语 在用 于本 托管 协议 时应具 有相 同的 含义 ;若 有抵触 应以 《基 金合 同》 为准, 并依 其 条 款解释 。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空 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成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 元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 券、 金融 债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 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制 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运 作、 净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现 金;通 知存 款; 期限 在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存 款、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 债券回 购、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含 一年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剩 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5 中期票 据;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超过 三百 九 十七天 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 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的 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超过 120 天。 (2)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发 行 的短期 企业 债券 及短 期融 资券的 比例 , 合 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 。 (5)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余 成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在 本基金 托管 人处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 别评 级为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6 AAA 以 上( 含 AAA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8)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①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②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踪 评级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i. 国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 国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例如 , 若 中国主 权评 级为 A- 级,则 低于 中国 主 权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③ 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④ 本基 金持 有短 期融 资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 内予以 全部 减持 。 (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期间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择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 各交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7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基 金托 管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律 责任及 损失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六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本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八)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8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 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 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9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 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产 , 如 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另 行协商 解决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 场内交 易交 收、 开户银 行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扣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基 金募 集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 《基 金合 同 》 生 效的条 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的 开立 和管 理 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0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 海分公 司 、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由本 基金 财产承 担, 于证 券账 户开 立次月 第七 个工 作日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中直 接扣收 ; 若因 基金 银行 存 款余额 不足 导致 证券 账户 开户费 无法 扣收 , 基金托 管人 顺延 至次 月第 七个工 作日 进行 扣收 ;证 券账户 开立 后连 续六 个月 内,因 本基 金银 行存款 余额 持续 不足 导致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无法 扣收 的,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先 行支付 基金 托管 人垫付 的开 户费 用。 4、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 、结 算保 证金 、交收 资金 等的 收取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以 及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署 的《 托管 银行 证券 资金结 算协 议》 执行。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 后, 本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并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1 管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北京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款 证实 书等 有价 凭证 的购买 和转 让, 按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双方 约定 办理 。 基金 托 管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 加密 方式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及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指 定专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书 面授 权文 件, 内容包 括被 授权 人名 单、 预留印 鉴及 被授权 人签 字 或 签章 样本 ,授权 文件 应注 明被 授权 人相应 的权 限。 3、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授 权 文件原 件并 经电 话确 认后 , 授 权文件 即生 效。 如果 授权文 件中 载明具 体生 效时 间的 ,该 生效时 间不 得早 于基 金托 管人收 到授 权文 件并 经电 话 确认 的时 点。 如早于 ,则 以基 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文 件并 经电 话确 认的时 点为 授权 文件 的生 效时间 。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内 容不得 向被 授权 人及相 关操 作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 泄露 。但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有权 机关要 求的 除外 。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 令包 括付 款指 令以 及 其他资 金划 拨指 令等 。 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2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给基 金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 由、 到账 时间 、 金额 、 账 户等 , 加 盖 预留印 鉴并 由被 授权 人签 字或签 章。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指 令的 发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 用传真 方式 或双 方协 商一 致的其 他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在其 合法 的经 营权 限和 交易权 限内 发送指 令; 被授 权人 应严 格 按照其 授权 权限 发送 指令 。 对于被 授权 人依 约定 程序 发出的 指令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 力。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已 经撤销 或更 改对 被授 权人 的授权 ,并 且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确认 后, 则 对于 此后 该被 授权 人 无权发 送的 指令 , 或 超权 限 发送的 指令 ,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担责 任, 授权已 更改 但未 经基 金托 管人确 认的 情况 除外 。 指令发 出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 或 者双 方认可 的其 他方 式 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交易 结束 后将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债券 交易成 交单 加盖 预留 印鉴 后传真 给基 金托管 人, 并以 电话 或者 双方认 可的 其他 方式 确认 。如果 银行 间簿 记系 统已 经生成 的交 易需 要取消 或终 止, 基金 管理 人要以 书面 或者 双方 认可 的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 指 令的 确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指 令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后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人 立即 审慎 验证指 令的 要素 是否 齐全 ,并将 指令 所载 签字 和印 鉴与授 权文 件进 行表 面真 实性及 权限 范围 核对, 复核 无误 后应 在规 定期限 内执 行, 不得 延误 ,如有 疑问 必须 及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 3、 指 令的 时间 和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尽量 于划 款 前 1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指 令并 确认 。对 于要 求当天 到账 的指令 ,必 须在 当 天 15:30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15:30 之 后发 送的 ,基金 托 管人尽 力执 行, 但不能 保证 划账 成功 。如 果要求 当天 某一 时点 到账 的指令 ,则 指令 需要 提 前 2 个工 作小 时发 送,并 相关 付款 条件 已经 具备。 基金 托管 人将 视付 款条件 具备 时为 指令 送达 时间。 对新 股申 购网下 发行 业务,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网 下申 购缴 款日 (T 日) 的前 一工 作日 下班 前将指 令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指令 发送 时 间最迟 不应 晚 于 T 日上 午 10:00 。 对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实 行 T+0 非担 保交 收的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交 易日 14 :00 前将 划款 指令发 送 至托 管人 。 因基金 管理 人指 令传 输不 及时, 致使 资金 未能 及时 划入中 登公 司所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包括 由于 目前 沪深 市场 T+0 非 担保 交收 规则 下,可 能产 生的 引起 其他 托管客 户交 易失 败、占 用结 算参 与人 最低 备付金 带来 的利 息损 失。 若沪深 市 场 T+0 非担 保交 收规则 调整 ,则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3 此条款 内容 相应 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应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在执 行指 令时 ,基 金资 金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余 额, 在基 金资 金头 寸充足 的情 况下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符 合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本协 议的 指令 不得 拖 延或拒 绝执 行。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包括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 指 令 发送人 员无 权或超 越权 限发 送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错 误时 ,有 权拒 绝执 行,并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业务用 章。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未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指令 执行 并对 基金 财产 或投资 人造 成的直 接损 失, 由基 金托 管人赔 偿由 此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更改 或终 止对 被授 权人 的授权 ,应 立即 将新 的授 权文件 以传 真方式 或者 双方 认可 的其 他方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经电 话确 认后 生效 ,原 授权文 件同 时废 止。新 的授 权文 件在 传真 发出后 七个 工作 日 内 送达 文件正 本。 新的 授权 文件 生效之 后, 正本 送达之 前,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新的 授权 文件 传真 件内 容执行 有关 业务 ,如 果新 的授权 文件 正本 与传真 件内 容不 同,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接 受基金 管理 人指 令的人 员, 应提 前 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八) 其他 事项 基金托 管人 在接 收指 令时 ,应对 指令 的要 素是 否齐 全、印 鉴与 被授 权人 是否 与预留 的授 权文件 内容 相符 进行 检查 ,如发 现问 题, 应及 时报 告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指令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参 与认 购未 上市 债券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代 表本 基金与 对手 方签 署相 关合 同或协 议, 明确约 定债 券过 户具 体事 宜。否 则, 基金 管理 人需 对所认 购债 券的 过户 事宜 承担相 应责 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选择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4 基金管 理人 应设 计选 择证 券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的 标准和 程序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选 择证 券经营 机构 ,租 用其 交易 单元作 为基 金的 专用 交易 单元。 基金 管理 人和 被选 中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签订 委托 协议 , 基 金管 理 人应提 前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并依据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提 供相关 资料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申请 办理 接收结 算数 据手 续。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基金 的半 年度 报告和 年度 报告 中将 所选 证券经 营机 构的 有关 情况 及交易 信息 予以 披露 ,并 将该等 情况 及基 金交易 单元 号、 佣金 费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清 算与 交割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关业务 规则 ,签 订《 托管 银行证 券资 金结算 协议 》用 以具 体明 确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证 券交 易资 金结 算业 务中的 责任 。 根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规定 ,在 每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结算 参与 人的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结 算保证 金限 额进 行重 新核 算、调 整。 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调整 最低 结算备 付金 、结 算保 证金 当日, 在账 户资 金报告 中反 映调 整后 的最 低备付 金和 结算 保证 金。 基金管 理人 应预 留最 低备 付金和 结算 保证 金, 并 根据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确定 、 基 金 托管人 调整 后的 实际 下月 最低备 付金 、 结算保 证金 数据 为依 据安 排资金 运作 ,调 整所 需的 现金头 寸。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买卖 证券的 清算 交收 。场 内资 金结算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办 理 ; 场外 资金 汇划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交易 划款 指令具 体办 理。 如果因 为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原因在 清算 上造 成基 金财 产的直 接损 失,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赔偿; 如果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未事 先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增加交 易单 元等 事宜 ,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接 收数据 不完 整, 造成 清算 差错的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如果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未事 先通 知需 要单独 结算 的交 易,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市场 操作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超买 、超卖 及质 押券 欠库 等原 因造成 基金 投资 清算 困难 和风险 的,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后应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按 照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的 《托管 银行 证券 资金结 算协 议》 处理 解决 。 基金 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 、必要 措施 ,确 保每 日有 足够的 资金 头寸 完成当 日的 投资 交易 资金 结算;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资金 头寸 不足 ,对 于交易 所场 内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交收 日上 午 12 :00 前补 足透 支 款项 , 确保 资金 清算 。 如 果未遵 循上 述规 定备足 资金 头寸 ,影 响基 金资产 的清 算交 收及 基金 托管人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之间的 一级 清算 , 按 照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的《 托管 银行 证券 资金 结算协 议》 处理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5 解决。 根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在 进行 融资 回购 业务 时 ,用 于融资 回购 的债 券将 作为 偿还融 资回 购到 期购 回款 的质押 券。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造成 债券 回购交 收违 约或 因折 算率 变化造 成质 押欠 库, 导致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欠库 扣款 或对质 押券 进行 处置 造成 的投资 风险 和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实行场 内 T+0 交 收的 资金 清算按 照基 金托 管人 的相 关规定 流程 执行 。 2、 交 易记 录、 资金 和证 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按日 进行 交易 记录的 核对 。每 日对 外披 露净值 之前 ,必 须保 证当 天所有 实际 交易记 录与 基金 会计 账簿 上的交 易记 录完 全一 致 。 如果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会计 账簿记 录不 一致 , 造成基 金会 计核 算不 完整 或不真 实, 由此 导致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按 日核 实。 (3)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基金 交易所 场内 证券 账目 ,确 保双方 账目 相符。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月末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核对 非交 易所 场内 的证券 账目 。 (三)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 、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登记 机构 负责 。 2、 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 登记机 构 应 将每 个开 放日 的申购 、 赎 回 、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传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对传递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开放 式基 金的 数据 真实 性负责 。基 金托 管 人应及 时查收申 购及转入 资金的到 账情况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及 时划付赎 回及转出 款项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本 基 金(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 登 记机 构每 个工 作 日 15:00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 日上述 有关 数据 ,并 保证 相关数 据的 准确 、完 整。 4、 登 记机 构应 通过 与基 金 托管人 建立 的加 密系 统发 送有关 数据 ( 包 括电 子数 据和盖 章 生 效的纸 制清 算汇 总表 ) , 如 因各种 原因 , 该 系统 无法 正常发 送, 双方 可协 商解 决处理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的数 据, 双方 各自 按有 关规定 保存 。 5、关 于清 算专 用账 户的 设 立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 、赎 回及 分红 资金汇 划的 需要 ,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资金 清算 的专 用账户 ,该 账户由 登记 机构 管理 。 6、 对 于基 金申 购过 程中 产 生的应 收款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6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应收 款没 有到 达基 金资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造 成基 金损 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7、 赎 回资 金划 拨规 定 拨付赎 回款 时, 如基 金资 金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时 拨付 ;因 基金资 金账 户没有 足够 的资 金, 导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按时 拨付 ,如系 基金 管理 人的 原因 造成, 责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8、 资 金指 令 除申购 款项 到达 基金 资金 账户需 双方 按约 定方 式对 账外, 回购 到期 付款 和与 投资有 关的 付款、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 拨时, 基金 管理 人需 向基 金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申赎 净额 结算 基金托 管账 户与 “基 金清 算账户 ”间 的资 金结 算遵 循“全 额清 算、 净额 交收 ”的原 则, 每日按 照托 管账 户应 收资 金与应 付资 金的 差额 来确 定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 或净 应付额 ,以 此确 定资金 交收 额 。 当 存在 托 管账户 净应 收额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交收 日 15:00 之前从 基金 清算 账 户划到 基金 托管 账户 ;当 存在托 管账 户净 应付 额时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管理 人的划 款指 令将 托管账 户净 应付 额在 交收 日 12:00 之前 划往 基金 清 算账户 。 特 殊情 况时 ,双 方协商 处理 。 (五) 基金 转换 1、 在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开展 转换 业务之 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函告基 金托 管人并 就相 关 事 宜进 行协 商。 2、 基 金托 管人 将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传送 的基 金转 换数 据进行 账务 处理 , 具 体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 程序 及托 管协议 当事 人承 担的 权责 按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执行。 3、 本 基金 开展 基金 转换 业 务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进 行公告 。 (六)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特 别约定 1、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前 , 应 与基金 托管 人签 署 《 证券投 资基 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款 风险 控制补 充协 议》 。 2、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 必须采 用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办理。 3、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银行 存 款或办 理存 款支 取时 , 应 提前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以 便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履行 相应的 业务 操作 程序 。 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本 基金 根据 投资 者认 购 、 申 购本基 金的 金额 , 对 投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不同 的费 率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用 , 因 此 形成不 同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基金 将设 A 类和 B 类 两 类基金 份额 , 两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码 ,并 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7 日 年化 收益率 。 2、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3、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资产净值 、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 余成本 法” ,即 估值 对象 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 期内按 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 成本法 ”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与 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估值 技术 ,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 定价” 。 当“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风险 控制 的需要 调整 组合 , 其 中, 对 于偏离 度的绝 对值达 到或 超 过 0.5% 的情 形,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参考 成交价 、市 场利 率等信 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价值重 估,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值 。 (3)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其他 资产 按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5)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8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出具 加盖 公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3 )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 资 产的 计价 导致 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小 数点 后 4 位 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 估值错误 。 基金资 产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 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2、 当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计算差 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的 责任 ,经 确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双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已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义 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说 明,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赔 偿金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3)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的 计算 结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为 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情形,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进而 导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9 致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3、 由于 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 关会 计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计算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法 规或者 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果行 业另 有通 行 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利 益,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如 果出 现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 急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时; 4、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0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完 成 基金半 年度 报 告的编 制 ;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 基金 合 同》 生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在编 制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时,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取得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基 础数 据, 或者 基金管 理人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编制 结果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一致 ,基 金管 理人需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 每日 分配 、 按月 支付 ” 。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 益情况 , 以基 金净 收益 为 基准 , 为 投 资人每 日计 算当 日收 益并 分配, 每月 集中 支付 。 投 资 人当日 收益 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小 数点 后 第 3 位 按去 尾原则 处理 。 4、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收益 情 况, 将当日 收益 进行 分配 , 若 当日净 收益 大于 零时 , 为投 资人 记正收 益; 若当 日净 收益 小于零 时, 为投 资人 记负 收益; 若当 日净 收益 等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记 收益 。 5、 本 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计 算并分 配, 每月 累计 收益 支付方 式只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 ( 即红利 转基金 份额 )方 式; 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每月 累计 收益支 付时 ,其 累计 收益 为正值 ,则 为投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1 资人增 加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其累 计收 益为 负值 ,则 缩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份额 。若 投资 人全部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其对应 收益 将立 即结 清; 若收益 为负 值, 则从 投资 人赎回 基金 款中 扣除 。 6、 当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 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当日 赎回的 基金 份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不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对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可对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进行 调整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每 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每 个开 放日 公告 前一个 开放 日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二 个自 然日 ,披 露节 假日期 间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节假 日最 后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 日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按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信 息披 露, 拟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在公 开披 露之 前应予 保密 。除 按《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外,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 信息以 及从 对方 获得的 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 但是, 如下 情况 不应 视为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密 义务 :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或裁定 、 仲裁裁 决或 中国 证监会 等监 管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内容 主要 包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 、基 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基 金合同 》 生 效公 告、 、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临时报 告 、 澄 清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经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2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诚实 信用, 严守 秘密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于 本章 第( 二)条 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的 事项 进行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对于不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 ) 复核 的信 息,基 金管 理人 ( 或 基金 托管人 )在 公告前 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互 相监 督, 保证其 履行 按照 法定 方式 和限时 披露 的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指 定媒介 披露 。 根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基 金托管 人将 通过 指定 媒介 或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公开 披露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可 抗力 ;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3)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属于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的 任何情 况; (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2、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 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发生 《基 金合 同》 中规 定需要 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 3、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予以披 露的 信息 文本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处, 投资 者可 以免 费查 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获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3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05%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三)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的计提 比例 和计 提方 法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 0.25% , 对于 由 B 类降 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应 自其降 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起适 用 A 类基 金份额 的 费率。B 类基 金 份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为 0% ,对 于由 A 类升 级为 B 类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年销售 服务 费率 应自其 升级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享 受 B 类基 金份 额 的费率 。各 类别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销售 服务 费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具 体如 下: H =E ×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 当年天 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四)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证券 交易 结算 费用 基金 财产划 拨支 付的 银行 费用 、账户 维护 费、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费用 、 《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与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等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及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列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以 及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五)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基 金托 管费 和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此项调 整不 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 日 2 日 前在指 定 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4 (六)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的复核 程序 、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1、 复 核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等,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2、 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基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与基 金管 理人核 对一 致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登记 机构, 由登 记机 构代 付给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支 付日 期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在首期 支付 基金 管理 费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托 管人 出具正 式函 件指 定基 金管 理费的 收款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如 需要 变更此 账 户 ,应 提 前 5 个 工作日 向托 管人 出具 书面 的收款 账户 变更 通知。 (七) 违规 处理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从基金 财产 中列 支费 用时 ,基金 托管 人可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予以 说明 解释 ,如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由 ,基 金托 管人 可拒 绝支付 。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按 相关 法规承 担责 任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务 。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基 金托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5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 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与 本 基金 账务 处理 、 资 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 协 议传 真基金 托管 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生变 更, 未变 更的 一方 有义务 协助 变更 后的 接任 人接收 相应 文件。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各自 职责 完整 保存原 始凭 证、 记账 凭证、 基金账 册、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少 十五年 以上 。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 资格; (2)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3)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提 名: 新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 管理 人形成 决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表 决通 过; (3)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 理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更 换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6 决议生 效 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6) 交接 : 基 金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及 时向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 金管 理业 务的移 交手 续,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接收 。 临 时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值 ; (7) 审计 : 基 金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审 计费 用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8) 基金 名称 变更 : 基 金 管理人 更换 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应 按其 要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字样。 (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 资格; (2)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3)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 名: 新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 托管 人形成 决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表 决通 过; (3)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新任 基 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 管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公告 : 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更 换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生 效 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6) 交接 : 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及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接 收。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7) 审计 : 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审 计费 用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7 (三)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提名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 告: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和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更 换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联合 公告。 (四) 新任 或临 时基 金管 理人接 收基 金管 理业 务或 新任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接 收基金 财产 和基金 托管 业务 前, 原基 金管理 人或 原基 金托 管人 应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并 保证不 做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害的 行为 。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证 券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他 人泄 漏基 金运 作和管 理过 程中 任何 尚未 按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分 红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但 特殊情 况除 外。 (七)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财 务上 不独立 其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从 业人 员相互 兼职 。 (八) 基金 托管 人私自 动用 或 处分 基金 财产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指令 、 《基 金 合同 》 或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除 外。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8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 5、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十)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以及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 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二)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9 意见书 ; (6) 将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七、违约责任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履 行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违 反《 基金 法》 或者《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约定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对损 失的 赔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应 就直 接损 失进 行赔 偿;给 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应 就直 接损失 进行 赔偿 ,另 一方 当事人 有权 利及 义务 代表 基 金向 违约 方追 偿。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免 责: 1、 不 可抗 力;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为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0 3、 在 没有 过错 的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投资 原则 投资或 不投 资造成 的直 接损 失或 潜在 损失等 ; 4、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的 故意 或重 大过 失造 成 的计 算机 系统 故障 、网 络 故障 、 通讯故 障、 电力 故障 、计 算机病 毒攻 击及 其它 意外 事故所 导致 的损 失等 。 (四) 一方 当事 人违 约,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尽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没 有采 取适当 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的, 不得 就扩 大的 损失要 求赔 偿。 非违约 方因 防止 损失 扩大 而支出 的合 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担 。 (五) 违约 行为 虽已 发生 ,但本 托管 协议 能够 继续 履行的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六)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 解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字 ( 或盖章 ) , 协议 当 事人双 方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的 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草 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的 文本 为正 式文本 。 (二) 托管 协议 自《 基金 合同》 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生效 。托 管协议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1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协 议一 式六 份, 协议双 方各 持二 份, 上报 监管机 构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 有权 司法 机关 依法 冻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配 合,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本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 用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协 议 未尽事 宜, 当事人 依据 《基 金合 同》 、 有关法 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 签订 本托管 协议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认 可后 , 由 该双方 当事 人在 基金 托管 协议上 盖章 , 并由各 自的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 并注 明基 金托管 协议 的签 订地 点和 签订日 期。


32 本页无 正文 ,为 《华 夏收 益宝货 币市 场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 签字 盖章 页。 基金管 理人 :华夏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盖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盖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订地 点: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