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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国企改革混合(001924)

华夏国企改革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 夏 国 企 改革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 管 协 议 
 
 
 
 
 
 
 
 
 
 
 
基金管理 人: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华夏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2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3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3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9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9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2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15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18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23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23 十一、 基金 费用 ............................................................................................................................ 25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26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26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27 十五、 禁止 行为 ............................................................................................................................ 29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0 十七、 违约 责任 ............................................................................................................................ 31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32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32 二十、 其他 事项 ............................................................................................................................ 33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33


华夏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鉴于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有限 责任公 司,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拟募 集发 行华 夏国企 改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鉴于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鉴于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拟担 任华 夏国 企改 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拟 担任 华夏 国企 改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托管人 ; 为明确 华夏 国企 改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的权 利义务 关系 ,特 制订 本托 管协议 ; 除非另 有约 定, 《华 夏国 企 改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中定 义的 术语 在用于 本托 管协 议时 应具 有相同 的含 义; 若有 抵触 应以 《 基金 合同 》 为准, 并依 其条 款解 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空 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成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华夏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 债券 、 金 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 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制 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运 作、 净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创业板 、 中小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含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 可转 换华夏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债券等 )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股 指期货 、 国债 期货 、股票期权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基金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95% , 其中 , 国 企 改革主 题相 关股票 比例 不低 于 股 票资 产 的 80%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 基金资 产 的 0-95% ,投 资 国企改 革主 题相 关股 票比 例不低 于 股 票 资产 的 80%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 、国 债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 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9、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 ; 12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3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4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华夏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5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 市 值的 20%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6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 市 值 的 30%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7 、 基 金因 未平 仓的 股票 期 权合约 支付 和收 取的 权利 金总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开仓卖 出认 购期 权的 ,应 持有足 额标 的证 券; 开仓 卖出认 沽期 权的 ,应 持有 合约行 权所 需的 全额现 金或 交易 所规 则认 可的可 冲抵 期权 保证 金的 现金等 价物 ;未 平仓 的期 权合约 面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其中 ,合 约面 值按 照行 权价乘 以合 约乘 数计 算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 投资 之前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期货 公司 三方 一同 就股指 期货 开户、 清算 、估 值、 交收 等事宜 另行 签署 《期 货投 资托管 操作 三方 备忘 录》 。 本 基金 参加 股票 期权 交易 ,应当 按照 现有 证券 账户 开立方 式向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申请 新开 立一 个普 通证券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将 该证 券账 户指 定交 易在证 券公 司或 期货公 司, 由相 应证 券公 司(或 期货 公司 )为 本基金 开立 衍生 品合 约账 户后 ,再通 过该 证券 公司( 或期 货公 司) 参与 股票期 权交 易。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和 交易 规则发 生变 化, 则按 照法 律法规 和交 易规 则执 行。 18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华夏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择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 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基 金托 管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律 责任及 损失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 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 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本基华夏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限于 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管 ,并 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工 作的 落实和 协调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及 因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应 制订 流动 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需 要解决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调 、基 金流 动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情 况的 处置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 动 性风 险负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积 极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议 的有 关规 定做出 合理 资金 安排 并承 担相应 责任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导 致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 致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 金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偿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的 损失 。 3、 本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 于投资 前一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有关资 料如 有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发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名 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以 及总 成本 和账面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及 时调华夏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管 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的建立 与完 善情况 。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审 慎原 则, 制定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制 制度 和信 用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并 经董事 会批 准 , 以防范 信用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 比例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 如发现 异常 情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 金托管 人 的 监督 和核查 。基 金因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导 致的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导 致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或 就基 金 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华夏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 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本 托管 协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 基金 托管 人 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三) 基金 管 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华夏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 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 管基金 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 况双方 可另 行协商 解决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 场内交 易交 收、 开户银 行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扣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基金募 集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 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华夏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4、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由本 基金 财产承 担, 于证 券账 户开 立次月 第七 个工 作日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中直 接扣收 ; 若因 基金 银行 存 款余额 不足 导致 证券 账 户 开户费 无法 扣收 , 基金托 管人 顺延 至次 月第 七个工 作日 进行 扣收 ;证 券账户 开立 后连 续六 个月 内,因 本基 金银 行存款 余额 持续 不足 导致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无法 扣收 的,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先 行支付 基金 托管 人垫付 的开 户费 用。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 户,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 、结 算保 证金 、交收 资金 等的 收取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 以 及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署 的《 托管 银行 证券 资金结 算协 议》 执行。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 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华夏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1、 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北京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 保管 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款 证实 书等 有价 凭证 的购买 和转 让, 按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双方 约定 办理 。 基金 托 管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 签 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 加密 方式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及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 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指 定专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书 面授 权文 件 , 内容包 括 被 授权 人名 单 、 预留印 鉴及 被授权 人签 字或 签章 样本 ,授权 文件 应注 明被 授权 人相应 的权 限。 3、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授 权 文件原 件并 经电 话确 认后 ,授 权文 件即 生效 。如 果 授权文 件中 载明具 体生 效时 间的 ,该 生效时 间不 得早 于基 金托 管人收 到授 权文 件并 经电 话确认 的时 点。 如早于 ,则 以基 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文 件并 经电 话确 认的时 点为 授权 文件 的生 效时间 。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内 容不 得向 被授 权 人及相 关操华夏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作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 泄露 。但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有权 机关要 求的 除外 。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 令包 括付 款指 令以 及 其他资 金划 拨指 令等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给 基金 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 由、 到账 时间 、金 额、 账 户等 ,加 盖 预留印 鉴并 由被 授权 人签 字 或盖 章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指 令的 发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 用传真 方式 或双 方协 商一 致的其 他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在其 合法 的经 营权 限和 交易权 限内 发送指 令 ; 被 授权 人应 严 格按照 其授 权权 限发 送指 令。 对于 被授 权人 依约 定 程序发 出的 指令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 力。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已 经撤销 或更 改对 被授 权人 的授权 ,并 且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确认 后, 则对 于此 后该 被授 权 人无权 发送 的指 令 , 或 超 权限发 送的 指令 ,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担责 任, 授权已 更改 但未 经基 金托 管人确 认的 情况 除外 。 指令发 出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或 者双 方认可 的其 他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 认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交易 结束 后将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债券 交 易成 交单 加盖 预留 印鉴 后传真 给基 金托管 人, 并以 电话 或者 双方认 可的 其他 方式 确认 。如果 银行 间簿 记系 统已 经生成 的交 易需 要取消 或终 止, 基金 管理 人要以 书面 或者 双方 认可 的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 指 令的 确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指 令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人 立即 审慎 验证指 令的 要素 是否 齐全 ,并将 指令 所载 签字 和印 鉴与授 权文 件进 行表 面真 实性及 权限 范围 核对, 复核 无误 后应 在规 定期限 内执 行, 不得 延误 , 如有 疑问 必须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3、 指 令的 时间 和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尽量 于划 款 前 1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指 令并 确认 。对 于要 求当天 到账 的指令 ,必 须在 当 天 15:30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15:30 之 后发 送的 ,基金 托 管人尽 力执 行, 但不能 保证 划账 成功 。如 果要求 当天 某一 时点 到账 的指令 ,则 指令 需要 提 前 2 个工 作小 时发 送,并 相关 付款 条件 已经 具备。 基金 托管 人将 视付 款条件 具备 时为 指令 送达 时间。 对新 股申 购网下 发行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网 下申 购缴 款日 (T 日) 的前 一工 作日 下班 前将指 令发 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 指令 发送 时 间最迟 不应 晚 于 T 日上 午 10:00 。 对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实 行 T+0 非担 保交 收的 业务,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交易 日 14 :00 前将 划款 指令发 送 至托 管人 。华夏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因基金 管理 人指 令传 输不 及时, 致使 资金 未能 及时 划入中 登公 司所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包括 由于 目前 沪深 市场 T+0 非 担保 交收 规则 下,可 能产 生的 引起 其他 托管客 户交 易失 败、占 用结 算参 与人 最低 备付金 带来 的利 息损 失。 若沪深 市 场 T+0 非担 保交 收规则 调整 ,则 此条款 内容 相应 调整 。基 金管理 人应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在执 行指 令时 ,基 金资 金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余 额 ,在 基金 资金 头 寸充足 的情 况下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 同》 、 本协 议的 指令 不得 拖 延或拒 绝执 行。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包括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 指令 发送人 员 无 权或超 越权 限发 送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错 误时 ,有 权拒 绝执 行,并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业务用 章。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未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指令 执行 并对 基金 财产 或投资 人造 成的直 接损 失, 由基 金托 管人赔 偿由 此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更改 或终 止对 被授 权人 的授权 ,应 立即 将新 的授 权文件 以传 真方式 或者 双方 认可 的其 他方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经电 话确 认后 生效 ,原 授权文 件同 时废 止。新 的授 权文 件在 传真 发出后 七个 工作 日内 送达 文件正 本。 新的 授权 文件 生效之 后, 正本 送达之 前,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新的 授权 文件 传真 件内 容执行 有关 业务 ,如 果新 的 授权 文件 正本 与传真 件内 容不 同,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接 受基金 管理 人指 令的人 员, 应提 前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八) 其他 事项 基金托 管人 在接 收指 令时 ,应对 指令 的要 素是 否齐 全、印 鉴与 被授 权人 是否 与预留 的授 权文件 内容 相符 进行 检查 ,如发 现问 题, 应及 时报 告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指令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参 与认 购未 上市 债券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代 表本 基金与 对手 方签 署相 关合 同或协 议, 明确约 定债 券过 户具 体事 宜。否 则, 基金 管理 人需 对所认 购债 券的 过户 事宜 承担 相 应责 任。 华夏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选择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设 计选 择证 券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的 标准和 程序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选 择证 券经营 机构 ,租 用其 交易 单元作 为基 金的 专用 交易 单元。 基金 管理 人和 被选 中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签订 委托 协议 , 基金 管 理人应 提前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依 据基 金托 管人 要 求提供 相关 资料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申请 办理 接收结 算数 据手 续。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基金 的半 年度 报告和 年度 报告 中将 所选 证券经 营机 构的 有关 情况 及交易 信息 予以 披露 ,并 将该等 情况 及基 金交易 单元 号、 佣金 费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清 算与 交割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关业务 规则 ,签 订《 托管 银行证 券资 金结算 协议 》 , 如投 资港 股 通,还 需签 订《 证券 投资 基金港 股通 结算 补充 协议 》 ,用以 具体 明 确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证 券交 易资 金结 算业 务中的 责任 。 根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规定 ,在 每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结算 参与 人的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结 算保证 金限 额进 行重 新核 算、调 整。 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调整 最低 结算备 付金 、 结 算保 证金 当日, 在账 户资 金报告 中反 映调 整后 的最 低备付 金和 结算 保证 金。 基金管 理人 应预 留最 低备 付金和 结算 保证 金, 并根 据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确 定 、 基金托 管人 调整 后的 实际 下月最 低备 付金 、 结算保 证金 数据 为依 据安 排资金 运作 ,调 整所 需的 现金头 寸。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买卖 证券的 清算 交收 。场 内资 金结算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办 理; 场外 资金 汇划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交易 划款 指令具 体办 理。 如果因 为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原因在 清算 上造 成基 金财 产的直 接损 失,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赔偿; 如果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未事 先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增加交 易单 元等 事宜 ,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接 收数据 不完 整, 造成 清算 差错的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如果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未事 先通 知需 要单独 结算 的交 易,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市场 操作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超买 、超卖 及质 押券 欠库 等原 因造成 基金 投资 清算 困难 和风险 的,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后应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的《托 管银 行证 券资金 结算 协议 》处 理解 决。基 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必 要措 施, 确保 每日 有足够 的资 金头华夏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寸完成 当日 的投 资交 易资 金结算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导 致资 金头 寸不 足, 对于交 易所 场内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交 收日上 午 12 :00 前 补足 透 支款项 , 确保 资金 清算 。 如果未 遵循 上述 规定备 足资 金头 寸, 影响 基金资 产的 清算 交收 及基 金托管 人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之间 的一 级清 算, 按照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的 《托 管银 行证 券资 金结算 协议 》处 理解决 。 根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在 进行 融资 回购 业务时 ,用 于融资 回购 的债 券将 作为 偿还融 资回 购到 期购 回款 的质押 券。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造成 债券 回购交 收违 约或 因折 算率 变化造 成质 押欠 库, 导致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欠库 扣款 或对质 押券 进行 处置 造成 的投资 风险 和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实行场 内 T+0 交 收的 资金 清算按 照基 金托 管人 的相 关规定 流程 执行 。 2、 交 易记 录、 资金 和证 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按日 进行 交易 记录的 核对 。每 日对 外披 露净值 之前 ,必 须保 证当 天所有 实际 交易记 录与 基金 会计 账簿 上的交 易记 录完 全一 致 。 如果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会计 账簿记 录不 一致 , 造成基 金会 计核 算不 完整 或不真 实, 由此 导致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按 日核 实。 (3)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基金 交易所 场内 证券 账目 ,确 保双方 账目 相符。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月末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核对 非交 易所 场内 的证券 账目 。 (三)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登记 机构 负责 。 2、 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 登记机 构应 将每 个开 放日 的申购 、 赎回 、转 换开 放 式基金 的数 据传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对传递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开放 式基 金的 数据 真实 性负责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 时 查收 申购 及 转入 资 金的 到 账情 况并 根据基 金 管理 人 指令 及时 划付赎 回 及转 出 款项。 3、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本 基 金(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 登 记机 构 每 个工 作 日 15:00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 日上述 有关 数据 ,并 保证 相关数 据的 准确 、完 整。 4、 登 记机 构 应 通过 与基 金 托管人 建立 的加 密系 统发 送有关 数据 ( 包括 电子 数 据和盖 章生 效的纸 制清 算汇 总表 ) , 如 因各种 原因 , 该系 统无 法 正常发 送 ,双 方可 协商 解 决处理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的数 据, 双方 各自 按有 关规定 保存 。 华夏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5、 关 于清 算专 用账 户的 设 立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 、赎 回及 分红 资金汇 划的 需要 ,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资金 清算 的专 用账户 ,该 账户由 登记 机构 管理 。 6、 对 于基 金申 购过 程中 产 生的应 收款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应收 款没 有到 达基 金资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造 成基 金损 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7、 赎 回和 分红 资金 划拨 规 定 拨付赎 回款 或进 行基 金分 红时 , 如 基金 资金 账户 有 足够的 资金 , 基金 托管 人 应按时 拨付 ; 因基金 资金 账户 没有 足够 的资金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能按 时拨 付, 如系 基金 管理人 的原 因造 成,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务 。 8、 资 金指 令 除申购 款项 到达 基 金 资金 账户需 双方 按约 定方 式对 账外, 回购 到期 付款 和与 投资有 关的 付款、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 拨时, 基金 管理 人需 向基 金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申赎 净额 结算 基金托 管账 户与 “ 基 金清 算账户 ”间 的资 金结 算遵 循 “ 全 额清 算、 净额 交收 ” 的原 则, 每日按 照托 管账 户应 收资 金 与应 付资 金的 差额 来确 定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 或净 应付额 ,以 此确 定资金 交收 额 。 当 存在 托 管账户 净应 收额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交收 日 15:00 之前从 基金 清算 账 户划到 基金 托管 账户 ;当 存在托 管账 户净 应付 额时 基金托 管人 按基 金管 理 人 的划款 指令 将托 管账户 净应 付额 在交收日 12:00 之 前划 往基 金清 算账 户。 特 殊情 况时 ,双 方协 商处理 。 (五) 基金 转换 1、 在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开展 转换 业务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 函告基 金托 管人并 就相 关事 宜进 行协 商。 2、 基 金托 管人 将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传送 的基 金转 换数 据进行 账务 处理 , 具体 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 程序 及托 管协议 当事 人承 担的 权责 按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执行。 3、 本 基金 开展 基金 转换 业 务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进 行公告 。 (六) 基金 现金 分红 1、 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分红 方 案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双 方 核定后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华夏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2、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分 红进 行账 务处 理并核 对后 ,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现金 红利 的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将 资金划 入专 用账 户。 3、 基 金管 理人 在下 达指 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七)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特 别约定 1、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前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 证券投 资基 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款 风险 控制补 充协 议》 。 2、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 必须采 用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办理。 3、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银行 存 款或办 理存 款支 取时 , 应 提前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以 便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履行 相应的 业务 操作 程序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交易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日对 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 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 包括股 票等 ) , 以其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华夏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②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选 取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③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 上 市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选 取每 日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④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私募 债券, 估值 日不 存在 活跃 市场时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在成 本能 够近 似体现 公允 价值 时按 成本 估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债券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应 以活 跃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对 于活 跃市 场报 价未能 代表 计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应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确 认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对 于不存 在市 场活 动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 下,则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④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对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上 不含权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按照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当 日)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对银 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存款 的估 值方 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5) 投资 证券 衍生 品的 估 值方法 ① 从持 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行 权日 止, 上市 交易 的权证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该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或 者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华夏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允价值 。 ②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未 行权 的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 值。 ④ 股指 期货 、国 债期 货合 约,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⑤ 本基 金投 资期 权,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的规 定估 值。 (6 )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方 估 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 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 数 据 。 (7)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其他 资产 按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9)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 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出具 加盖 公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7 )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华夏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2、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 而 且基金 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损 失的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3)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 计算和 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3、 由 于证 券 、 期货 交易 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 化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者 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果行 业另 有通 行 做 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如 果出 现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 急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时; 华夏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4、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完 成 基金半 年度 报 告的编 制 ;在 每年 结束 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 基金 年度 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 基金 合 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在编 制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时,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取得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基 础数 据, 或者 基金管 理人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编制 结果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一致 ,基 金管 理人需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华夏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 益分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 红 利自 动 转为 基 金份 额进 行 再投 资 ;若 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 金默 认 的收 益分 配 方式 是 现金 分红;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间 不得 超 过 15 个 工 作日。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告后 (依 据具 体方 案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 人 就 支付 的 现金 红 利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划 款 指令 ,基 金 托管 人 按照 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及 时进 行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 红 利 小于 一 定金 额 ,不 足以 支 付银 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 基金 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按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 披 露, 拟公 开华夏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披 露 的信 息在 公 开披 露之前 应 予保 密。 除 按《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 《 信息披 露 办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进行 信 息披 露外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运作 中 产生 的信 息 以及 从 对方 获得的 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 但 是, 如下 情况 不应 视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保 密 义 务 :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或裁定 、 仲裁 裁决 或中 国 证监会 等监 管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 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 明书、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 售 公告、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 年度 报 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 金季 度 报告 ) 、临 时报告 、 澄清 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信 息 。基 金 年度 报 告需 经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 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宗旨,诚 实 信 用 ,严 守 秘密 。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办 理与 基 金有 关的 信 息披 露 事宜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按 照相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于 本 章第 (二 ) 条的 应 由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的事 项 进行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 ) 在 公告前 应告 知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 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 露 的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将 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指 定媒介 披露 。 根 据 法律 法 规应 由 基金 托管 人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 基金 托 管人 将 通过 指 定媒 介或 基 金托 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公开 披露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可 抗力 ;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3) 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 的 任何情 况; 华夏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 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 起草、并经基金托管 人 复 核 后由 基 金管 理 人公 告。 发 生《 基 金合 同 》中 规定 需 要披 露 的事 项 时, 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公布 。 3、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予以披 露的 信息 文本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处, 投资 者可 以免 费查 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 时间 获得 上 述文 件 的复 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 容 完全一 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三)证券 、 期货 账户开户费用、证券 、期货 交易结算费用、 因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而 产生的 各项 合理 费用 、 基 金财产 划拨 支付 的银 行费 用、 银行 账户 维护 费、 《 基 金合同 》 生效 后 的信息 披露 费用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等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 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因 未履 行 或未 完 全履 行 义务 导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五) 基金 管理 费 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华夏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 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 费,此项调整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 (六)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复 核程 序、 支付 方式和 时间 1、 复 核程 序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 据本托管协议和《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2、 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 致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基 金管 理 人 无 需 再出 具 资金 划 拨指 令。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 付 日期 顺 延。 费用 自 动扣 划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在首期支付基 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 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 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 款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如 需要 变更此 账户 ,应 提 前 5 个 工作日 向托 管人 出具 书面 的收款 账户 变 更 通知。 (七) 违规 处理 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 从 基 金财 产 中列 支 费用 时, 基 金托 管 人可 要 求基 金管 理 人予 以 说明 解 释, 如基 金 管理 人 无正 当理由 ,基 金托 管人 可拒 绝支付 。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登 记机 构 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编制 和 保管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按 相关 法规承 担 责 任 。 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务 。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华夏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基金管理人应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基金 托 管 人 应保 存 基金 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 资料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 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 本基金 账务 处理 、 资金 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 协议 传 真基金 托管 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生变 更 , 未 变更的 一方 有义务 协助 变更 后的 接任 人接收 相 应 文件。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按 各自 职责 完整 保存原 始凭 证 、 记 账凭 证、 基金账 册、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少 十五年 以上 。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 资格; (2)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3)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提名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 管 理 人 形 成决 议 ,该 决 议需 经参 加 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表 决 权的 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 表 决通 过; (3)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 之前 ,由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 理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华夏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5) 公 告 :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生效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6) 交 接: 基 金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及 时向 临 时 基金 管 理人 或 新任 基金 管 理人 办 理基 金 管理 业务 的 移交 手 续, 临 时基 金管 理 人或 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接收 。 临 时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 值 ; (7) 审 计 : 基 金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的 , 应 当按 照法 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审 计费 用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8) 基 金名 称变 更: 基 金 管理人 更换 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应按其 要求 替 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字样。 (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 资格; (2)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3)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名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 托 管 人 形 成决 议 ,该 决 议需 经参 加 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表 决 权的 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 表 决通 过; (3)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 之前 ,由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 管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公 告 : 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公 告; (6) 交 接: 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及时 办 理 基金 财 产和 基 金托 管业 务 的移 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 管人 或 者临 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及 时接 收。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7) 审 计 : 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的 , 应 当按 照法 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财华夏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审 计费 用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提 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 告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更 换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联合 公告。 (四)新任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 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 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 产 和 基 金托 管 业务 前 ,原 基金 管 理人 或 原基 金 托管 人应 继 续履 行 相关 职 责, 并保 证 不做 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害的 行为 。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 投 资。 (二)基金管 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 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 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 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基金管 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 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赎回、分红 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但 特殊情 况除 外。 ( 七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在行 政 上、 财 务上不 独 立, 其 高 级 管理 人 员和 其 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基金托管 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 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 法指令、 《基金合同 》 或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除 外。 (九)基金财产 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 提 供担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4 、向 其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6、 法律 、 行政法 规 和国务 院证 券监华夏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督 管 理机 构 规定 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十)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 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 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 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二)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华夏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 依据基金财产 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 律 师 事务 所 出具 法 律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 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违 约责任 。 (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 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 《基金法》或者《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管 协 议约 定, 给 基金 财 产或 者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造 成损 害 的, 应当 分 别对 各 自的 行 为 依法 承 担赔 偿 责任 ;因 共 同行 为 给基 金 财产 或者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 当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对损 失的 赔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三)一方当 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 损失进行赔偿;给基 金 财 产 造成 损 失的 , 应就 直接 损 失进 行 赔偿 , 另一 方当 事 人有 权 利及 义 务代 表基 金 向违 约 方追 偿。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免 责: 1、 不 可抗 力;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在没 有过 错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投资 原则 投资或 不投 资造成 的直 接损 失或 潜在 损失等 ; 华夏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4、 非 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故意或 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 统故障、网络故障 、 通讯故 障、 电力 故障 、计 算机病 毒攻 击及 其它 意外 事故所 导致 的损 失等 。 (四)一方当 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 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 采取必要的措施,尽 力 防 止 损失 的 扩大 。 没有 采取 适 当措 施 致使 损 失进 一步 扩 大的 , 不得 就 扩大 的损 失 要求 赔 偿。 非违约 方因 防止 损失 扩大 而支出 的合 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担 。 (五)违约行 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 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 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六)由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 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 现差错,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 现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 基 金财 产 或投 资 人损 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免 除赔 偿 责任 。 但是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 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 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 解 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按 照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 各 自继 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基金管 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 管协议草案,应经托 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字 ( 或盖 章) ,协 议当 事人双 方根 据 中 国证监 会的 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草 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的 文本 为正 式文本 。 (二)托管协 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 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 管协议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华夏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四)本协议 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 二份,上报监管机构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 律 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 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本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 用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协议 未尽事 宜, 当事人 依据 《基 金合 同》 、 有关法 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 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章、 签订 地、 签订日 华夏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本页无 正文 ,为 《华 夏国 企改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签字盖 章页 。 基金管 理人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盖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盖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订地 点: 北京 签 订 日: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