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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潜力(000756)

建信潜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基金管 理人: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五年 十 月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14 年7月15 日证监许可[2014]702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 年9月1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没 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 投 资 本 基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基 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 等 。 本 基 金 为股 票
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 高于
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 人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 同》 ,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本基
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 年9 月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5 年6月30 日(财务数 据 未 经审 计 )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已 经 基
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8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87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8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2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 一部 分


绪言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 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建 信 潜 力 新 蓝 筹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人投 资 决 策 有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资 人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 责 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 依据 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建信潜力 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8 日颁布、同 年 7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 7 月7 日颁布、同 年 8 月8 日实 施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接 受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 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文 批 准 设 立 。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5% ;美 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 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 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 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 董事、监事等事宜。公 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 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 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 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 制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 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 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 董事长。 自 2011 年 3 月起至现在, 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发业务总监;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 长;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 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 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营业部主要负责人、 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 并是国务院特殊津贴获 得者,曾荣获中国建设 银行 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 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 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 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个 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 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券 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 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 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 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 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 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 存款 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 董事, 现任信安国际北亚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 获经济学学 士学位, 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 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 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 际有 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 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 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 诚集 团(马来西亚)资产管 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 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 利资 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 董事, 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1981 年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 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 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 拿大 丰业银行资本市场部高 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 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 置地 集团库务部司库,香港 赛马会副集团司 库 , 信安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大 中 华区 首 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 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 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 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 咨询 部副经理 (主持工作)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 体制改 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 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和中国农 村 信托 投 资 公 司 职 员 、 正 大国 际 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 独立董事, 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中银 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英 国 保 诚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美 国 国 际 保 险 集 团 亚 太 区 资 深 副 总 裁, 美 国 友 邦 保 险( 加拿大) 有 限 公 司 总 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 士学 位。 伏军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中国 法 学 会 国 际 经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副 秘 书 长 、 中 国 国 际金 融 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涛女士,监事会主席 。东北财经大学投资经 济管理专业本科毕业, 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储 蓄处处长、营业部总经 理、 抚顺市分行行长、辽宁 省分行副行长;中国建 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行长 ;中 国建设银行高级研修院副院长。2014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 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 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 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 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 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 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 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 1992 年获北京 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 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 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 划财 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 股(华电财务公司)计 划财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 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 本控 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吴洁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 经理。199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199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 究所研究生部。曾任中 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 外汇资金处主任科员、 中国 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 综合处高级 副经理 (主持工作) 、 高级经 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任风险管理部总监。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 理部总经理。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理系;2001 年毕业于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人力资源部主任科员、 高级 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部总监 助理、副总监、总监。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曾任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 科技部科员、中国建设 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主 任科 员、项目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 助理、副总监;信息技术部副总监、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张威威先生, 副总裁。 1997 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 获学士学位; 2003 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 ,获硕士学位。曾任中 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筹资 处科员、主任科员;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 行业务部主任科员、高 级副 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 工作) 、 总监、 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 副总裁。 曲寅军先生, 副总裁。 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学士学位; 1999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硕士学位。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审计部科员、 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 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 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 室高 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 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 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 部总监和公司首席战略 官。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2013 年 8 月至今,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并于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 督察长。1992 年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管理系, 获学士学 位;1999 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 1999 年 7 月加入中 国建设 银行总行,先后在营业 部、金融机构部、机构 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 证券 业 务,曾任科员、副主 任科员、主任科员、机 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 职。 2006 年 3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许杰先生, 硕士, 特许 金融分析师 (CFA ) 。 曾 任青岛市纺织品进出口 公司部门经理、美国迪斯尼公司金融分析员,2002 年 3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等职,2006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任泰达宏利风 险预算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0 年 2 月 8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任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2008 年 9 月 26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任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10 月加入我公司, 2012 年 3 月 21 日起任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8 月 14 日起任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9 月 10 日起任建信潜力 新蓝筹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2 月 3 日起任建信睿 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26 日起任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 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万志勇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防 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 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公 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 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 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 金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 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 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 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评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 证 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 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 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 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 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 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 下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 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 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 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 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 原则。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 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 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 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 册,同时,规定完备的 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 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监督、 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 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 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 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 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 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第 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 国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 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 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 2014 年 《银行家 》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 交通银行一级资 本位列第 19 位, 跻身 全球银行 20 强; 根据 《财富》 杂志发布的 “ 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位列第 217 位。2014 年荣获《首席财务官》杂 志评选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 额达到人民币 6.63 万亿元 , 实现净利润人民币 189.7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 行的从业经验, 具 备 基金 从 业 资格,以及 经 济师 、 会 计 师 、 工 程 师 和律 师 等 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 称, 员 工 的 学 历 层 次 较 高, 专 业 分 布 合 理 , 职 业技 能 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 硬,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开拓创新、 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 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长, 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 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长。 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获学士学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 士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 2013 年 10 月起任 本行行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 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 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 南宁分行行长, 广州分行行长。 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 经济学硕士学位。 刘树军先生,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刘先生2014 年4月至今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 2012年5月至2014 年4 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1 年10 月至2012 年5 月任本行资产托管 部副总经理。2011 年10 月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 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 ,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 信贷处处长,农行总行 托管 部及养老金中心副总经理, 本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 刘先生为管理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5年 二季度末,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 资基金132只。此外, 还 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 理财产品、私募投资基 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信托计划、 养老保 障管理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 金库宝资产保管、 QFII 证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 券投资 资产、QDLP 资金、证 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客 户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管理, 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 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 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 风险 的梳理、评估、监控,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 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 保业 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 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 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 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 别设 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 贯彻 适当授权、 相互制约的原则, 从组织结构的设置 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 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 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 在岗位、 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 制决策机制 、 执 行 机 制和 监 督 机 制 , 通 过 行 之有 效 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 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 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 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 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 实现 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制 定 了 一 整套 严 密 、 高 效 的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 管 管理规章 制度 ,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的规范、安全、高效, 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业 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 务 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 度 》 、 《 交 通 银 行 资产 托管 部 保 密 工 作 制 度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务从 业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人 员 守 则 》 、 《 交 通 银 行资 产 托 管 部 业 务 资 料 管理 制 度 》 等 , 并 根 据 市场 变 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 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 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 整独 立,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 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 人负 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 检 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 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 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 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 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 提和 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 基 金 的申 购 资金的到账与赎回 资金 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行为 , 应当 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 进行 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 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 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 有关 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 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 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 职的 情况。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第 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 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 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 询。 本公司网址:www.ccbfund.cn 。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 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概况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0)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3)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1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7)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5) 申万 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 )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2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9)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3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3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32)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33)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34) 天源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35) 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36)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37)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3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39)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6-6618 网址:https://www.lufax.com (40)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41)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 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box.com (4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陈熹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第 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14]702 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4 年 8 月 13 日至 2014 年 9 月 5 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 期 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 限内 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 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 或缩 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基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 额: 认购以金额申请。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 账户单 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 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 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投资人 可以 多 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 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 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 申请 单独计算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 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 额计入投资人的 账 户 ,利 息 和 具 体 份 额 以 基 金份 额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5 )/1.00=9886.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6.42 份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 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 金份 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止 2014 年 9 月 5 日, 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3,421 户, 按照每 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 额共计 1,467,496,662.54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第 七部 分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 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 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 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赎回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份 额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代销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本公司直销柜台每 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 低金 额为 10 元人民币;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 每个基金账户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每个基金账户定投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 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份额。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的 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 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 场 推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各 项 费 用 。 投 资 人 可 以多 次 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 按 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 定申购费率,以 每 笔 申购 申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请单独计算费用 。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注: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 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全额归入 基金财 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 费用 75%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 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 月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申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申 购 费),投资人的 申 购 金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算 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 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1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42835.72 份 即: 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15元,则其可得到42835.72份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 赎回适用费率为0.5%,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 =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 =11422.6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 数 点 后 第4 位 四 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 延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 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二)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 暂 时 不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付 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 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 须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通过股票精选和组合投资,在有效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力 争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 准的 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 票 ( 含 中 小 板股 票 、 创 业 板 股 票 , 以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上 市的股票) 、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 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投 资于潜力新蓝筹股票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债券、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为 5%-20% , 其中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等因素对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 的影响以及核心股票资 产的估值水平,综合分 析证券市场的走势,主 动判 断市场时机,通过稳健 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 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 等各 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 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 提高收益。 2、行业资产配置策略 各行业之间的预期收益、风险及其相关性是制定行业配置决策时的根 本因素,因而基金管理 人的研究将围绕着对它 们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 或指 标展开,主要包括各行 业竞争结构、行业成长 空间、行业周期性及景 气程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度、行业主要产品或服 务的供需情况、上市公 司代表性、行业整体相 对估 值水平等。通过对上述 因素或指标的综合评估 ,基金管理人定期确定 各行 业的配置水平。本基金 重点投资于行业景气周 期处于拐点或者行业景 气度 处于上升阶段的相关产业。 3、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潜力新蓝筹股票,投资于潜力新蓝筹股 票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潜 力新蓝筹股票是指能够代表中 国经济转型方向、具有 良好成长性、在行业中 竞争力排名靠前的上市 公司 股票。这些上市公司凭 借其强大的竞争力,在 中国经济转型背景下有 望成 为引领中国经济发展的领头羊。 本基金采取量化因素和基本面因素双因素 相结合的选股策略。 首先,本基金进行定量筛选,选择总市值在申万三级行业中排名前二 分之一或者上一年度公 司业务收入在申万三级 行业中排名前二分之一 的股 票; 然后, 由研究员从基本面角度出发进行筛选, 构建潜力新蓝筹股票池。 研究员也可以从基本面 角度出发经严格论证之 后将符合潜力新蓝筹特 征的 股票加入股票池。 在基本面方面,本基金关注如下因素: (1) 公司主营业务, 主要考察公司主营业务与中国经济转型背景之间 相互关系的密切程度。 例如和中国经济转型背 景关系密切的创新方向 的软 件、电子、高端装备、 军工、互联网等业务; 服务方向的医疗、教 育、 环 保、文化娱乐等业务; (2)公司成长性,主要考察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速; (3)公司的财务结构,主要考察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及现金流状况; (4) 公司的技术突破能力, 主要考察公司的技术水平和研发投入状况; (5) 公司商业模式的发展潜力, 主要考察公司是否能够满足消费者多 变的消费需求,是否能够进行标准化的异地扩张; (6)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团队,主要考察公司治理情况和管理水平; (7) 公司进入壁垒, 主要考察公司是否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 是否具 有较强的采购成本和销 售定价控制能力,是否 具备资源优势、品牌优 势和 股东优势等;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8)公司市场占有率,主要考察消费者对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忠诚度。 本基金投资团队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实现 股票资产的配置和调整。 4、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 时根据需要进行积极操 作,以提高基金收益。 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以下 积极 管理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提高组合久期,以 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在预期利率上升时, 降低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 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 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 梯形策略,在长期、中 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 置, 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类属债券 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 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 估的类属债券,减持价 值被 相对高估的类属债券,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 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 证资 产的收益性、流动 性 及风 险 性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配 置 、 品 种 与 类 属 选 择, 追 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和个券选 择等积极策略,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 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 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 投资于潜力新蓝筹 股票 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债券、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20% , 其中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 信息 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85%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15% ×中债总 财 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范围主要包括 A 股、 债券类资产、 货币市场投资品种以及 现金等金融工具。各类 资产长期平均投资比例 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债券及 其他金融工具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15% 。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从上海和深圳股票市场 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 作为样本编制 而成的成份股指数。该指数为具有良好 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中债总财富(总值) 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推出 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 债券 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 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 评估的有效工具。中债 总财 富(总值)指数为掌握 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波动 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 债券 投资回报率水平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 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 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 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体制和流程 1、投资决策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 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根据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 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 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 序、 权限设置和投资原 则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方案 ;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的 风险 控 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 ;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 。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 理根 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构建投资组合、 并负责组织实施、 跟踪和调整, 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 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 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的 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 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 情况 及时反馈。 2、投资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 资管理流程包括四个步骤。 (1)研究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及投资管理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 研究成果,走访拟 投 资公 司 或 其 他 机 构 , 进 行深 入 细 致 的 调 查 研 究 ,了 解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 业发展状况,挖掘有投 资价值的拟投资上市公 司, 同时,建立相关研究模 型。研究部撰写宏观策 略报告、行业策略报告 和拟 投资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等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和投资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 议,讨论宏观经济、行 业、拟投资上市公司及 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 策的 重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 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 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 案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 范围等总体投资方案, 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 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 与分 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 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 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 合。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 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 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 导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 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 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 不规 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 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 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 相关 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 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 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策的参考。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十 、 基金 的投资组合报告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 所载数据截至2015 年 6 月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 一)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62,653,552.86 81.72 其中: 股票


162,653,552.86 81.7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24,305.20 0.21 其中: 债券


424,305.20 0.21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3,345,105.41 11.73 7 其他资 产


12,611,487.58 6.34 8 合计





199,034,451.05





100.00 ( 二)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8,523,264.00 4.78 B 采矿 业 - - C 制造业 87,699,747.64 49.18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 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8,374,234.50 4.7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6,444,702.00 3.6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22,212,523.13 12.46 J 金融业 7,005,408.40 3.93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K 房地产 业 11,355,957.76 6.3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2,565.00 0.0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7,042,455.03 3.95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972,695.40 2.23 S 综合 - - 合计 162,653,552.86 91.21 以上行 业分 类 以2015 年6 月30 日的 中国 证监 会行 业 分类标 准为 依据 。


( 三)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300450 先导股 份 64,500 9,365,400.00 5.25 2 300274 阳光电 源 295,937 9,046,794.09 5.07 3 002477 雏鹰农 牧 443,920 8,523,264.00 4.78 4 002065 东华软 件 292,549 8,410,783.75 4.72 5 600271 航天信 息 125,771 8,138,641.41 4.56 6 300124 汇川技 术 168,239 8,075,472.00 4.53 7 300017 网宿科 技 154,389 7,166,737.38 4.02 8 002573 清新环 境 340,709 7,042,455.03 3.95 9 601318 中国平 安 82,822 6,786,434.68 3.81 10 000024 招商地 产 180,000 6,571,800.00 3.69





( 四)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424,305.20 0.24 8 其他 - - 9 合计 424,305.20 0.24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 五)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0031 航信转 债 2,920 424,305.20 0.24 ( 六)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 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七)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 八)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权证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 九)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1.报 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2.本 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的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投 资于 股指期 货。 ( 十)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本 期 国债期 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投 资于 国债期 货。 2.报 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债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3.本 期 国债期 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投 资于 国债期 货。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十一) 投资 组合报 告附注 1. 本 基 金该 报告期 内投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均无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 查和 在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处 罚。 2.基 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票 未超 出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范围。 3.其 他 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427,935.8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373,011.5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5,008.56 5 应收申 购款 795,531.5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611,487.58


4.报 告 期末持 有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转 换债 券明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5.报 告 期末前 十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000024 招商地 产 6,571,800.00 3.69 重大事 项停 牌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起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4.10% 1.05% 37.86% 1.32% -23.76% -0.27%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 26.03% 2.24% 23.14% 1.92% 2.89% 0.3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起 — 2015 年 6 月 30 日 43.80% 1.87% 69.76% 1.71% -25.96% 0.16%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 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承担复核责任。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 由基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 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顺延 错 误 而引 起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份额 登 记 机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进 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 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若《 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 转 为基 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 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或 者 以 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 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 体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 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 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 行储 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既 可能 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 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 来的 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 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 金的 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 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 回持 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 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 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 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 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 简单 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 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 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 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按 1.00 元 面 值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以 后 , 有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跌 破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 济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而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 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 债券的融资成本和 收 益率 水 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 率 的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的 价 格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实 际 购 买 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8、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三、基金管理 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 包括基金产品的风险 、管理风险、交易风险 、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作为积极型的股票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80% 的 股票投资比例,因此具 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 风险。鉴于中国股市目 前仍 处于发展阶段,具有波 动性较大的特征,因而 本基金管理人在必要时 将通 过资产配置,力求降低 系统性风险。此外,本 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 资于 潜力新蓝筹股票,基金具有对该类股票的特定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 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 价格 走势的判断,或者由于 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 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 益水 平偏离业绩基准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 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 的依 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 动,基金投资人的连续 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 位调 整可能使资产难以按照 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 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 合流 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 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 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 重大 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 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 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 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 行交 易指令, 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 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5、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 基金的申购、赎回、注 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 令而 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 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 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 生的 操作风险。 6、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 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第十 八 部分


《 基 金 合同 》 的变 更 、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 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第十 九 部分


《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第 二十 部分


《 托 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 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 将随着业务发 展 和 客 户需 求 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 、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内容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7:00 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 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 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 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 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 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 质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 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 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 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 子对账单服 务 的 持 有 人发 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 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 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 址并 成 功 订 制 纸 质 对 账 单服 务 的 持 有 人 寄 送 纸 质对 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户查询: 投资者 可通过网上 “账户查询 ” 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查 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 投资 者还可通过“账户查询 修改”、“查询密码修 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 及查 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 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问题: 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 帮助客户更好的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留言: 通过网 上客户留言服务, 可将投资者的疑问、 建议及联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 费手机短信服务,包括 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 示、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 留 手 机 号 码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添 加 后 定 制 此 项 服 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 可 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 包括产品信息、公司最 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 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 打客 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 讯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 务。投资者可在微信、 易信中搜索“建信基金 ”或 者“ccbfund ”添加关注 。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 息、理财资讯等内容。 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 投资者,将微信、易信账号 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 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 中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自 2015 年 3 月 10 日至 2015 年 9 月 9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 告事 项 法 定披 露方式 法 定披 露日期 1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微 动 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5-07-17 2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 投 基 有 道 ” 渠 道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5-07-16 3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植 信 基 金 为 旗 下 部 分 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5-07-13 4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产 品 参 加 “ 京 东 全 场 基金 0 折购”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5-07-07 5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及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5-06-26 6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5-06-02 7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开 通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5-05-27 8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2015-03-11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和讯科技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 投资者可通过 《 中 国 证券 报 》 、 《 上海证券报 》 、 《 证券时报 》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 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 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 其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 致。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 文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附 件一 :《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设立日期: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81 号文和中国 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 投 资 者 自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 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 得 利 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 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及《托管协议》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 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在不影响现有投资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者利益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和权益登记日。 (三)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五)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 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四)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与 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五)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六)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2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可 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 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 仲 裁 费用 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 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附 件二 :《 托管 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81 号文和中国 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 汇、 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 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 股票、创业板股票,以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 市的股票) 、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 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80%-95% , 投资 于潜力新蓝筹股票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债券、 权证、 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 为 5%-20%,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开始履行。 (2)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投资于潜力新蓝筹股票的 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债券、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20%,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 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 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 取消上述限制规定,且 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再受 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 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 信息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 易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 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 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 追偿。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 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 关规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 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投 资指 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 拨、账目核对、到期兑 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 证实 书的开立、传递、保管 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 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 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 履行 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 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 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 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 次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 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 资产 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并保 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 评估 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 基 金 托 管 人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并 有权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 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与基 金托 管 人 签 订 《 基 金 投 资中 期 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2、 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以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 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 关投 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 充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其 托 管 基 金 拟 购 买 中 期 票 据 的 数 量 和 价 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 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 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准 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 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 资中期票据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 查看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 资料的权利。否则,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 该指 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的约定,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 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 审核 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 话或 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 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 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 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 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答 复 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 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 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 作出的合法合规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 托管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 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 应由 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 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 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 存款 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 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 制作、保管和使用。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 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 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 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 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网 银” ) 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 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 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人民 币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 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 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 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 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 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 算备 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 进行报备,并在 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 券托 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 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 办理 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 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 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 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 中心 开设同业拆借市场 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 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立、使用的,由基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开 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 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基 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 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 另有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 保证 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 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 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 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 值业 务 及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有关 事 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 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 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时 , 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程序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 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 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本基金的基 金会 计主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 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 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 损 失 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或 者 基 金 先行 支 付赔偿金。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 核” 中估值方法的第 1 -6 项进行处理时,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 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 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 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 额净 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 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 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 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 益的 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 确定 处理原则。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 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 的全 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 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 以约 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 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 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 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 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 认书(盖章)或以其他 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 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委 托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登 记 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由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由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编 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 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 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 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 点在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 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 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 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 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