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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宏利混合(040005)

华安宏利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宏 利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 一五 年 十月 



重要提示 华安宏 利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经 中国 证监 会2006 年7 月21 日证 监 基金字[2006]143 号 文批 准 募集。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自2006 年9 月6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 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投 资者 在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明 书》 及《 基金 合同 》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 涉及 托管 业务的 相关 内容 已经 本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除 特 别说 明外, 本招 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5 年9月6 日,有 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5 年6月30 日 。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 金管理 人 ............................................................................................................................... 6 四、基 金托管 人 ............................................................................................................................. 16 五、相 关 服务 机构 ......................................................................................................................... 20 六、基 金的募 集 ............................................................................................................................. 54 七、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55 八、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转 换 ............................................................................................. 56 九、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冻结与 质押 ......................................................................................... 66 十、基 金的转 托管 ......................................................................................................................... 68 十一、 基金的 投资 ......................................................................................................................... 69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 81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 83 十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84 十五、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90 十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92 十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94 十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95 十九、 风险揭 示 ........................................................................................................................... 100 二十、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104 二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106 二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120 二十三 、对基 金投 资人的 服务 ................................................................................................... 128 二十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33 二十五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37 二十六 、备查 文件 ....................................................................................................................... 138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华安 宏利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 简称 “本 招募 说明书 ” ) 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以 及 《华 安宏利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 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 指华 安 宏利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华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华 安宏 利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本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安 宏利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 指 《 华安 宏利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招 募说 明书 是基金 向 社会公 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行 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每6 个 月更 新 1 次,并 于 每6 个 月结 束之 日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 内容截 至 每 6 个 月的 最 后1 日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华安 宏利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中国 现 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司 法解释 、 行 政规章 以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等 9 、 《基 金法 》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2013 年 6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主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 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法 规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本基金 的 自然人 投资 者 17 、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法 规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本基金 的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暂行办 法 》 规定的 条件 ,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 并 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额度 批准 的中 国境外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 险公司 、证 券 公 司以 及其 他资产 管理 机构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2 、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4 、 代 销机 构 :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6 、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7 、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华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8 、 基 金账 户 :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 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金 交易所 引起 的 基 金份 额的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0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3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中国证 监会 对清 算结 果核 准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2 、 基金 募集 期限 : 指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 、T 日: 指本 基金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 期 36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n 指自 然数 3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 工 作日 38 、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 具 体时 间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39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 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向基 金管理 人 申 请卖出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的公 告在本 基 金份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43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持 有的 同一 基金 账户下 的基 金份 额从 某一 交易账 户 转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44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 基 金收 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7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4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发 行在 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0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2 、 不 可抗 力 :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抗拒 、 无 法避 免且 在本 基金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 用、没 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停 止交 易








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1、名 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 道 8 号 ,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31 、32 层 3、法 定代 表人 :朱 学华 4、设 立日 期:1998 年6 月4 日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0 号 6、注 册资 本:1.5 亿元 人 民币 7、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8、经 营范 围: 从事 基金 管 理业务 、发 起设 立基 金以 及从事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9、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10、联 系电 话: (021 )38969999 11、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50099 12、联 系人 :王 艳 13、网 址:www.huaan.com.cn (二) 注册资 本和 股权结 构 1、注 册资 本:1.5 亿元 人 民币 2、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 本比 例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20% 上海电 气( 集团 )总 公司 20% 上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20%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司 20% 国泰君 安投 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20%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三)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 理人董事 、监事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的姓名 、从业简 历、学 历及兼 职 情况等 。 (1) 董事 会 朱学华 先生 , 大专 学历 。 历任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党委 书记 、 副董 事长 、 副总经 理 并 兼任海 际大 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法定 代表 人 , 党总支 书记 。 童威先生, 博士研 究生学 历,14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 经验。曾任 上海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 中心部门 总经理 ,上海国 际集团有 限公司 研究发展 总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作) , 上 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上海 国际 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 展总 部总经理,自 2015 年7 月起 任华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冯祖新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历 任上 海市 经济 委员 会 信息中 心副 主任 、 主任 , 上海市 工业 投资公 司副 总经 理 、 总 经 理, 上海 工业 投资 (集 团 ) 有 限公 司副 总 裁 、 党 委 副书记 。 现任 上 海工业 投资 (集 团)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法定 代表 人) 、 总裁 、党 委书 记。 马名驹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历 任凤 凰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总经 理 , 上海东 方上 市企 业博 览中 心副总 经理 。 现任 锦江 国 际 ( 集团 ) 有 限公 司副 总 裁兼计 划财 务部 经理及 金融 事业 部总 经理 、 上 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锦 江麦 德龙 现 购自运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长 江养 老保 险股 份有 限 公司董 事 、 史 带财 产保 险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上 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监事 。 董鑑华 先生 ,大 学学 历, 高级经 济师 。历 任上 海市 审计局 固定 资产 投资 科员 、副处 长 、 处长, 上海 市审 计局 财政 审计处 处长 ,现 任上 海电 气(集 团) 总公 司财 务总 监。 王松先 生 , 研 究生 学历 ,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 建设 银 行总行 投资 部职 员 , 国 泰 证券有 限公 司北京 办事 处副 主任 、 发 行二部 副总 经理 、 债券 部 总经理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债券 业务一 部总 经理 、 固定 收 益证券 总部 总经 理 、 固 定 收益证 券总 部总 监 、 总 裁 助理 , 现 任国 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独立董 事: 萧灼基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教 授 。 历 任全 国政 协委 员, 政协 经济 委员 会委 员 , 北 京大 学 经济学 院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北 京市 、云 南省 、吉 林省、 成都 市、 武汉 市等 省市专 家顾 问 , 北京 市 场经 济研 究所 所长 , 《经济 界》 杂志 社社 长、 主编。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吴伯庆 先生 ,大 学学 历, 一级律 师, 曾被 评为 上海 市优秀 律师 与上 海市 十佳 法律顾 问 。 历任上 海市 城市 建设 局秘 书科长 、 上海 市第 一律 师 事务所 副主 任 、 上 海市 金 茂律师 事务 所主 任、上 海市 律师 协会 副会 长。现 任上 海市 金茂 律师 事务所 高级 合伙 人。 夏大慰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教 授 。 现 任上 海国 家会 计学院 学术 委员 会主 任 、 教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中国 工业 经济 学 会副会 长 , 财 政部 会计 准 则委员 会咨 询专 家 , 财 政 部企业 内部 控制 标准委 员会 委员 , 香港 中 文大学 名誉 教授 , 复旦 大 学管理 学院 兼职 教授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委员 会委 员。 享受 国务 院政府 津贴 。 (2) 监事 会 张志红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 历 任上 海证 管办 机构 处 副处长 ,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 监管局 机构 监管一 处处 长 、 上 市公 司 监管一 处处 长 , 长 城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党委委 员 、 纪 委 书记 、 合 规总 监, 现任 国 泰君安 证券 总裁 助理 、 投 行业务 委员 会副 总裁 、 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会 主席 。 陈涵女 士 , 研 究生 学历 , 经济师 。 历任 上海 国际 信 托投资 公司 金融 一部 项目 经理 、 资 产 信托总 部实 业投 资部 副经 理、 资产 管理 总部 副科 长 、 科 长, 现任 上海 国际 信 托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总 部高 级经 理。 章卫进 先生 , 大专 学历 , 会计师 。 历任 上海 市有 色 金属总 公司 财务 处科 员 、 外经处 会计 主管 , 英 国SONOFEC 公 司 ( 长驻伦 敦 ) 业 务经 理, 上海 有色金 属总 公司 房产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 办公室 主任 , 上海 工业 投 资 ( 集团 )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业务 主管 、 副经 理 , 现 任上海 工业 投资 (集团 )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经理。 李梅清 女士 ,大 专学 历, 会计师 。历 任上 海新 亚(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副经 理 、 上海新 亚 (集 团 ) 有 限公 司财务 部副 经理 , 锦江 国 际 ( 集团 )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部 副经 理及 上市公 司部 副经 理, 上海 锦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金 融事 业部 财务总 监。 汪宝山 先生 , 大学 学历 , 经济师 。 历任 建行 上海 市 分行团 委书 记 、 直 属党 委 书记 , 建 行 宝山宝 钢支 行副 行长 , 建 行上海 市分 行办 公室 副主 任, 国泰 证券 公司 综合 管 理部总 经理 , 公 司专职 党委 副书 记兼 行政 管理部 总经 理 , 公 司专 职 党委副 书记 兼上 海营 业总 部总经 理 , 国 泰 君安证 券专 职董 事 、 党 委 办公室 主任 、 机关 党委 书 记, 公司 党委 委员 、 工会 主席 , 国 泰君 安 投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赵敏先 生 , 研 究生 学历 。 曾在上 海社 会科 学院 人口 与发展 研究 所工 作 , 历 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 电 子商 务部 总经 理 、 上 海营 销总 部总 经理 ,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理有限 公 司 总经 理助 理。 诸慧女 士, 研究 生学 历, 经济师 。历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监察 员 ,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助理 ,现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 (3) 高级 管理 人员 朱学华 先生 , 大专 学历 。 历任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党委 书记 、 副董 事长 、 副总经 理并 兼任海 际大 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法定 代表 人 、 党总支 书记 。 童威先生, 博士研 究生学 历,14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 经验。曾任 上海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 中心部门 总经理 ,上海国 际集团有 限公司 研究发展 总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作) , 上 投摩根基金管 理 有 限责 任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国 际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战 略 发展 总部 总 经 理 , 自 2015 年7 月起 任华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章国富 先生 , 博 士研 究生 学历,27 年 经济、 金融 从 业经验 。 曾 任上 海财 经大 学副教 授、 硕士生 导师 , 上海 大华 会 计师事 务所 会计 师 、 中 国 诚信证 券评 估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副 总经 理、上海 华虹(集 团)有 限公司财 务部副部 长(主 持工作) 、 上海信 虹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副 总经理 兼上 海新 鑫投 资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薛珍女士, 研究生 学历,14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曾任华东 政 法大 学副教 授,中国 证监会 上海 证管 办机 构处 副处长 ,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 监管局 信息 调研 处处 长 , 中国证 监会 上海 监管局 法制 工作 处处 长,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翁启森先生 , 工业 工程学 硕士,18 年证券 、基金 行 业从业经历 ,具有 中国大 陆基金从 业资格 。曾 在台 湾 JP 证 券 任金融 产业 分析 师及 投资 经理, 台湾 摩根 富林 明投 信投资 管理 部 任基金 经理 ,台 湾中 信证 券投资 总监 助理 ,台 湾保 德信投 信任 基金 经理 。2008 年 4 月加 入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全球 投资 部总 监。2010 年 9 月 起担 任华 安香 港精 选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1 年 5 月起 同时 担任 华安 大中华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 经理。2013 年 6 月起 担任 基金投 资部 兼全 球投 资部 总监。2014 年 3 月起 同时 担任本 基金 的 基金经 理。2014 年 4 月 起 同时担 任华 安大 国新 经济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4 年 6 月起 担任 基金 投资 部 兼全球 投资 部高 级总 监。2015 年 2 月起 同时 担任 华 安安顺 灵活 配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15 年 3 月起 担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2015 年 3 月 起同 时担任 华安 物联 网主 题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5 年 6 月 起同 时 担任华 安宝 利 配置证 券 投 资基 金、 华安 生态优 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尚志民 先生 , 自2006 年9 月 6 日至 2015 年 2 月 17 日担任 华安 宏利 股票 基金 经理。 陈俏宇 女士 , 自 2007 年3 月 14 日至2008 年 2 月 13 日担任 华安 宏利 股票 基金 经理。 汪光成 先生 , 自2008 年2 月 13 日至2009 年 3 月 27 日担任 华安 宏利 股票 基金 经理 。 陈逊先 生, 自 2012 年 5 月30 日至 2014 年4 月23 日 担任 华 安宏 利股 票基 金经 理 。 施卫平 先生 , 自2014 年4 月 30 日至2015 年 6 月 26 日担任 华安 宏利 股票 基金 经理 。 3、本 公司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 策 制度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 下: 朱学华 先生 ,董 事长 、党 总支书 记 翁启森 先生 ,基 金投 资部 兼全球 投资 部高 级总 监、 基金经 理 杨


明 先生 ,投 资研 究部 高级总 监 许之彦 先生 ,指 数投 资部 高级总 监 贺


涛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4、业 务人 员的 准备 情况 :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 公司目 前共 有员 工 291 人 (含香 港公 司) ,其中 55.5% 具有 硕 士及以 上学 位, 87% 以 上具 有三年 证券 业或 五年 金融 业从业 经历 , 具 有丰 富的 实 际操作 经验 。 所有上 述人 员在 最近 三年 内均未 受到 所在 单位 及有 关管理 部门 的处 罚。 公司 业 务由投 资与 研 究、营 销、 后台 支持 等三 个业务 板块 组成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 法》行 为 的发生 ; 2、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基金 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行 为的 发生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 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 信于 社会 为宗 旨 , 按照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 运 作 。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除为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投资 外,不直 接或间 接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也 不协助 、 接受委 托或 以其 他任 何形 式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交 易。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 司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全 体人员 , 并涵 盖到 决策 、 执 行、 监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部 控制 手段 和方法 , 建立 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基 金资 产 、 自 有资 产 、 其 他资 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济 效益 , 以合 理的 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工 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 以 实现 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以下 组成 部分 : (1) 董事 会: 董事 会对 公 司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 其有 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2)监事 会:监事 会依照 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 对公司 经营管理 活动、董 事和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3)督察 长:督察 长对董 事会直接 负责。对 公司的 日常经营 管理活动 进行合 规性监 督 和检查 ,直 接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合规 与风险管 理委员 会:合规 与风险管 理委员 会是为加 强公司在 业务运 作过程 中 的风险 控制 而成 立的 非常 设机构 , 以召 开例 会形 式 开展工 作 , 向 公司 总经 理 负责 。 主 要职 责 是定期 和不 定期 审议 公司 合规报 告、 风险 管理 报告 以及其 他风 险控 制重 大事 项。 (5)合规 监察稽核 部:合 规监察稽 核部负责 对公 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进行合 规 性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报告 。 (6)各业 务部门: 内部控 制是每一 个业务部 门和员 工最首要 和基本的 职责。 各部门 的 主管在 权限 范围 内 , 对 其负 责的业 务进 行检 查监 督和 风险控 制 。 各 位员 工根 据国 家法律 法规 、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各项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应当 明确 内控 目 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 险控 制制度 、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监 察 稽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 料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绩 评 估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4、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五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控 。 (1) 控制 环境 控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基 础 , 包 括公 司治 理 结构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 公 司内 部 控制体 系又 包括 公司 的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内部 控制的 组织 体系 、内 部控 制的制 度体 系 、 员工的 道德 操守 和素 质等 内容。 公司自 成立 以来 , 通过 不 断加强 公司 管理 层和 员工 对内部 控制 的认 识和 控制 意识 , 致 力 于从公 司文 化 、 组 织结 构 、 管 理制 度等 方面 营造 良 好的控 制环 境氛 围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司各个 部门 、 各个 岗位 和 各个业 务环 节 。 逐 步完 善 了公司 治理 结构 、 加强 了 公司内 部合 规控 制建设 ,建 立了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 (2) 风险 评估 公司通 过对 组织 结构 、 业 务流程 、 经营 运作 活动 进 行分析 、 测试 检查 , 发现 风险 , 将 风 险进行 分类 、按 重要 性排 序,找 出风 险分 布 点 ,分 析其发 生的 可能 性及 对目 标的影 响程 度 , 评估目 前的 控制 程度 和风 险高低 , 找出 引致 风险 产 生的原 因 , 采 取定 性定 量 的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的 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在风险 评估 后, 确定 应进 一步采 取的 对应 措施 ,对 内部控 制制 度 、 规则、 公司 政策 等进 行修 订和完 善, 并监 督各 个环 节的改 进实 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的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 业务规 则在 制定 、 修订 的 过程中 , 也得 到了 一贯 的 实施 。 主 要 包括: 组织 结构 控制 、操 作控制 、会 计控 制。 ① 组 织结 构控 制 公司各 个部 门的 设置 体现 了部门 之间 的职 责分 工 , 及部门 间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则 。 基 金投资 管理 、基 金运 作、 市场营 销等 业务 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各部 门的 操作相 互独 立 、 相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形 成权 责分 明、 严格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以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 础的第 一道 监控 防线 : 各 部门内 部工 作岗 位合 理分 工、 职责 明 确, 对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 位分离 设置 , 使不 同的 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 系,以 减少 差错 或舞 弊发 生的风 险。 各相关 部门 、 相关 岗位 之 间相互 监督 和牵 制的 第二 道防线 : 公司 在相 关部 门 、 相 关岗 位 之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程 、 重要 业务 处理 表 单传递 及信 息沟 通制 度 ,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检 查的 责任 。 以合规 监察 稽核 部对 各部 门、各 岗位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施 监督 反馈 的第 三道 监控 防 线 。 ② 操 作控 制 公司制 定了 一系 列的 基本 管理制 度, 如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 会计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 息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 案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度 等 , 控 制日 常运 作 和经营 中的 风险 。 公司 各 业务部 门在 实际 操作中 遵照 实施 。 ③ 会 计控 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资 产完 全分 开 , 分 账 管理 , 独 立核 算; 公司 会 计核算 与基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严 格分开 。 公司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 分 别设 立账户 ,分 账管 理, 以确 保每只 基金 和基 金资 产的 完整独 立。 基本的 会计 控制 措施 主要 包括 : 复 核 、 对 账制 度; 凭证 、 资 料管 理制 度 ; 会 计账务 的 组 织和处 理制 度 。 运 用会 计 核算与 账务 系统 , 准确 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采取 科 学、 明确 的资 产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公 允地反 映基 金在 估值 时点 的价值 。 (4) 信 息沟 通 为了及 时实 现信 息的 沟通 , 有 效地 达成 自下 而上 的 报告和 自上 而下 的反 馈 , 公司采 取以 下措施 : 建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 息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 通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 保 证 公司各 级管 理人 员和 员工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 进行处 理。 制定了 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 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和不 定 期报告 制度 。 按既 定的 报 告路线 和报 告频率 ,在 适当 的时 间向 适当的 内部 人员 和外 部机 构进行 报告 。 (5) 内 部监 控 监控是 监督 和评 估内 部控 制体系 设计 合理 性和 运行 有效性 的过 程 , 对 控制 环 境、 控制 活 动等进 行持 续的 检验 和完 善。 监察稽 核人 员负 责日 常监 督工作 , 促使 公司 员工 积 极参与 和遵 循内 部控 制制 度, 保证 制 度的有 效实 施。 公司合 规监 察稽 核部 对各 业务部 门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情 况进 行持 续的 检查 。 检验其 是 否符合 设计 要求 , 并及 时 地充实 和完 善 , 反 映政 策 法规 、 市 场环 境、 组织 调 整等因 素的 变化 趋势, 确保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性。 5、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基金管 理人 声明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 并 承诺 公司 将根 据 市场变 化 和业务 发展 来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5 年10 月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 939) , 于 2007 年 9 月 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上市(股 票代 码 601939)。于 2014 年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市值 约 为2,079 亿 美元 ,居全 球上 市银 行第 四位 。 于 2014 年 末, 本 集团 资产 总额 167,441.30 亿 元, 较 上年增 长 8.99% ; 客 户贷 款 和垫款 总额94,745.23 亿 元, 增 长 10.30% ;客 户存 款总 额128,986.75 亿 元, 增 长 5.53% 。 营业 收 入 5,704.70 亿 元 , 较 上 年 增 长 12.16% ; 其 中 , 利 息 净 收 入 增 长 12.28% , 净 利 息 收 益 率 (NIM)2.80%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收 入占 营业 收入 比重 为 19.02% ; 成本 收入 比为 28.85% 。利 润 总额2,990.86 亿 元, 较上 年增 长 6.89% ;净 利润2,282.47 亿 元, 增长6.10% 。 资本充 足率 14.87% ,不 良贷 款 率1.19% ,拨 备覆 盖率222.33% 。 客户基 础进 一步 夯实 ,全 年公司 机构 有效 客户 和单 位人民 币结 算账 户分 别新 增 11 万户 和 68 万 户, 个人 有效 客户 新增 1,188 万户 。网 点“ 三综合 ”覆 盖面 进一 步扩 大,综 合性 网 点达 到1.37 万 个, 综 合柜 员占比 达 到 80% , 综 合营 销 团队 1.75 万个, 网点 功能 逐步向 客户 营销平台 、体 验平台 和产 品展示平 台转 变。深 化网 点柜面业 务前 后台分 离, 全行超 过 1.45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万个营 业网 点 30 类柜 面 实时性 业务 产品 实现 总行 集中处 理, 处理 效率 提 高 60% 。 总分 行之 间、 总分 行与 子公司 之间 、 境 内外 以及 各分行 之间 的业务 联动 和交 叉营 销取 得重要 进展 , 集 团综合 性、 多功 能优 势逐 步显现 。 债务融 资工 具累 计承 销 3,989.83 亿元 ,承 销额 连续 四年同 业排 名第 一。 以“ 养颐” 为 主 品 牌 的 养 老 金 融 产 品 体 系 进 一 步 丰 富 , 养 老 金 受 托 资 产 规 模 、 账 户 管 理 规 模 分 别 新 增 188.32 亿元 和 62.34 万户 。投资 托管 业务 规模 增幅 38.06% ,新 增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只数 和 首发份 额市 场领 先。 跨境 人民币 客户 数突 破 1 万个 、结算 量达 1.46 万亿 元。 信用卡 累计 发 卡量6,593 万张 , 消 费交 易额 16,580.81 亿元 , 多 项核心 指标 同业 第一 。 私 人银行 业务 持 续 推进, 客户 数量 增 长14.18% ,金 融资 产增 长18.21% 。 2014 年 ,本 集团各 方面良 好表现 , 得到 市场与 业界 广泛认可 ,先 后荣获 国内 外知名 机 构授予 的100 余 项重 要奖 项。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 2014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排 名” 中, 以一级 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 第 2; 在英 国 《金 融时 报》 全球 500 强 排名 第 29 位, 新兴市 场 500 强排名 第3 位 ; 在 美国 《 福布斯 》 杂志2014 年 全球 上市公 司 2000 强排 名中 位 列第 2 ; 在美 国《财 富》 杂志 世界500 强排名 第 38 位。 此外 ,本 集团还 荣获 国内 外重 要媒 体评出 的诸 多 重要奖 项, 覆盖 公司 治理 、 社会 责任、 风险 管理、 公司信 贷、 零售 业务、 投 资托管 、 债 券承 销、信 用卡 、住 房金 融和 信息科 技等 多个 领域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 管处 、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算 处、 监督 稽核处 等 9 个 职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管 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有 员工 220 余人 。自2007 年 起,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 作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 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 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已托 管 514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 为“中 国最 佳 托管银 行”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五)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 基 金监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 控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令后 ,对 涉及各 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及其联 系人 1 、直 销机 构


(1)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业务 部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 纪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 姚 佳岑


(2)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8 号高 德置 地夏 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891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林 承壮 (4)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西安 分公 司 地址: 西安 市碑 林区 南关 正街88 号长 安国 际中 心A 座706 室 电话: (029 )87651812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翟


均 (5)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 威斯 顿联 邦大 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人 :张 晓帆 (6) 华安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沈阳 分公 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号 财富 中心E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电子 交易 平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 台: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传真: (021 )33626962 联系人 : 谢 伯恩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8 传真:86-10-66107571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电话: (86 )10-66596688 传真:010-6601687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86-10-65558000 传真:86-10-655508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网址:bank.ecitic.com (8)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中 山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671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电话:010-68946790 传真:010-6846679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闫 冰竹 电话:010-66426500 传真:010-664265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12)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电话:010-85239938 传真:010-85239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范 一飞 电话:0086-21-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111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4)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 建岳 传真:020-873107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 www.cgbchina.com.cn (15)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电 话: (0755 )82080387 传真号 码: (0755 )8208038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16) 上海农 村商 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 胡 平西 电话:0086-21-38576709 传真:0086-21-50105085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7)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 (0571 )87659009 ,87659816 传真: (0571 )876598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8)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0769-22119108 传真:(0769)221160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9) 临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兰山区 北京 路 37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进 电话: (0539 )78777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20)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电话: (0577 )88999906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7 )96699 网址:www.wzbank.cn (21)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 (022 )5831 65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22)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新华 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05337


传真: (0991 )8824667 客户服 务电 话: (0991 )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3)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郭 志文 电话: (0451 )86779999 传真: (0451 )8677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5538 / 95537 网址:www.hrbcb.com.cn (24)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大连 市中 山区中 山路88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大连 市中 山区中 山路88号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11410 传真:0411-823114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公司网 址:www.bankofdl.com (25) 广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广州 大道 北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路30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电话:020-28302955 传真:020-28302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广 州) 、400-83-96699 (全 国 ) 网址:www.gzcb.com.cn (26)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庄 永辉 电话: (0535 )6691333 传真: (0535 )669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7) 浙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电话: (0579 )85337702 传真: (0579 )85337706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 )96527 400-80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28)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 (021 )38676798 传真: (021 )3867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9)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 (010 )651838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0)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 (0755 )82130833-2181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1)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4669 客户服 务热 线: 95565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网站:www.newone.com.cn (32)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7 、10、18 、19 、36 、38 、39-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电话: (020 )87550265 传真: (020 )875536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33)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中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 (0755 )23835383 传真: (010 )60836029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3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电话: (010 )66568047 传真: (010 )6656853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5)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 (021 )6341062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36)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世 纪商贸 广 场 4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世 纪商贸 广 场 45 层( 邮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500 网址: www.swhysc.com (37)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68419974 传真: (021 )684198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8)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网址:www.cjcs.com.cn (3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 表人 : 王连志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0)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余 维佳 电话: (023 )63786433 传真: (023 )637864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1)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江干区 解放 东 路 29 号迪 凯 银座 22 、23 楼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江干区 解放 东 路 29 号迪 凯 银座 22 、23 楼 法人代 表: 沈强 公司网 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0571- 95548 (42)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点: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43)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18 、19 楼全 层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18 、19 楼全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 )378650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4)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安 徽国 际金 融 中心 A 座国 元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电话: (0551 )6220732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5)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站:www.ewww.com.cn (46)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25 )83290551 客户服 务电 话: (025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7)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A 座 26 ―30 层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电话: (0351 )868 6966 传真: (0351 )8686667 客户服务 电 话:95573 网址:wwww.sxzq.net (48)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 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9)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171 传真:(010)66555397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66555835 网址:www.dxzq.net (50)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 星阳 街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 星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51)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2)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32 、36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潘 鑫军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01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3)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 芙 蓉区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 其聪 电话: (0731 )85832367 传真: (0731 )85832366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4)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传真: (021 )6215178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5 网站:www.ebscn.com (55) 广州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邱三 发 联系人 : 林洁 茹 联系电 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83963933 网址: www.gzs.com.cn (56)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东 北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树财 电话: (0431 )85096806 传真: (0431 )85096816 客户服 务 电 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57)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龚 德雄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58)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 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7-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志勇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户服 务 电 话: 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59)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电话:4008866338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60)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 )65161691 传真: (0551 )6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 96518 网址:www.hazq.com (61)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 财富中 心 26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蔡 一兵 电话: (0731 )4403343 传真: (0731 )440343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35316 网址:www.cfzq.com (62)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运勇 电话: (0769 )22119351 传真: (0769 )22119423 客户服 务电 话: 0769-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63)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 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菅 明军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64)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 )644820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5) 东海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楼 办公地 址: 江 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6)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中国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39F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浦东 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39、40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卫 电话: (021 )68604866 传真: (021 )5888355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67)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赛罕 区敕 勒川大 街东 方君座 D 座光 大银行 办公 楼 14-18 楼 办公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赛罕 区敕 勒川大 街东 方君座 D 座光 大银行 办公 楼 14-1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庞 介民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 )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68)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 小普 电话: (0791 )6289771 传真: (0791 )62893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69)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注册地 址 : 新 疆乌 市鲁 木 齐市高 新区(新 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季 联系电 话: (010 )88085858 传真号 码: (010 )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70)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71)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姜 昧军 电话: (0755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32 3000 公司网 站:www.csco.com.cn (72)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 大厦2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 大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 (0755 )25832583 传真: (0755 )25831718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3)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 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电话: (0791 )6768763 传 真: (0791 )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74)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曹 杨 路510 号 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 建国 际中心 ”2 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文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75)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 —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 (029 )8740617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76)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77)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 (0931 )4890100 传真: (0931 )4890118 客户服 务电 话: 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78) 中国国 际金 融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 门 外大 街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 学东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79)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程 宜荪 电话: (010 )59226788 传真: (010 )592267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80)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胡 长生 (代 ) 龙增 来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81)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南 山区 科技 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扬录 电话: (0755 )82943755 传真: (0755 )829405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82)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7-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电话: (0871 )3577930 传真: (0871 )3578827 客户服 务电 话: (0871 )6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83)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孔 佑杰 电话: (0471 )6292587


传真: (0471 )6292477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网址:www.rxzq.com.cn (84)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 82336863 传真:(0451) 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85)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电话: (028 )86690125 传真: (028 )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86)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 (021 )50122107 传真: (021 )501220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87)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客户服 务电 话: (0592 )5163588 网址:www.xmzq.cn (88)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世 纪大 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世 纪大 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华 电 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28787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common/index.jsp (89)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层 、三十 一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十 一、 二十九 、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电话: (0755 )83007041


83007166 传真: (0755 )83007034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26982993 网址:www.ydsc.com.cn (90)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祝 献忠 电话: (010 )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 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91)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南路99号 武汉 保利 广场A 座37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 (027 )87618889 传真: (027 )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 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92) 中天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街23号甲 办公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 表人 : 马 功勋 电话: (024 )23266917 传真: (024 )2325560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315 网址:www.stockren.com (93)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 金融中 心 A 座- 大连 期货 大 厦 38、39 层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 金融中 心 A 座- 大连 期货 大 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红光 电话: (0411 )39673301 传真: (0411 )396732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estock.com.cn (94)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电话: (010 )66045608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或jijin.txsec.com (95)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汝军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96)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 (0571 )87901053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zszq/index/index.jsp (97) 财达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 大 厦 24 层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桥西 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 大 厦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电话: (0311 )86028442 传真: (0311 )660062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98)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 8号 民生 金融中 心A 座 16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 8号 民生 金融中 心A 座 16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电话: (010 )85120190 传真: (010 )85120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99)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38784818 公司网 站:www.shhxzq.com (100) 财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杭大 路 15 号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杭大 路 15 号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服电 话:0571-96336 网址:www.ctsec.com (101)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 文斌 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102)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东方 财富大 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3)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网址: www.e-rich.com.cn


(104)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柏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05)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东 码头 园区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600676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106) 万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单元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招 弟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网址: www.wy-fund.com (107)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民 建 大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108)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光华 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6号 中国 中期大 厦A 座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路瑶 客服电 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fund.com (109)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 业园2 楼 法定代 表人 :易峥 客服电 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 站: www.5ifund.com (110)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11) 联讯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55 号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西 面一层 大 堂和三 、四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55 号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西 面一层 大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堂和三 、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112)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8 号 保利 广场E 座18F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113 )中 国国 际期 货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兵 客服电 话:95162 公司网 站: www.cifco.net (114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 强北路 赛格 科技 园 4 栋 10 层1006#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陈操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刘 宝文 客 服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s://t.jrj.com/ (115 )北 京增 财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法定代 表人 : 罗细安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


传真号 码: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116 )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东 三 环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17 )一 路财 富( 北京 )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阜 成 门外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18 )海 银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刘惠 联系电 话: 021-80133888 传真号 码: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119 )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黄浦 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皛 联系电 话: 021-33323998 传真号 码:


021-33323993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120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客服电 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www.tpyzq.com (121 )泉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 州市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传真号 码:0595-22505215 (122 )上 海陆 家嘴 国际 金 融资产 交易 市场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3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3-15 楼 法定代 表人: GIBB GREGORY DEAN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 6666 18 网址: https://www.lu.com/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二 期 31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学华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33627962 联系人 :赵良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50099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秦 悦民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王利 民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 大 厦 6 楼 首席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周 祎 经办会 计师 :汪 棣、 周祎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六、基金的募集 华安宏 利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2006 年 7 月 21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6]143 号 文批准 设立 。 本基金 自2006 年 8 月4 日 起向全 社会 公开 募集 , 截 至2006 年9 月1 日 募集 工 作顺利 结 束。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 基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 本基金 的募 集对 象为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的 个 人投 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法 律法 规及其 他 有关规 定禁 止投资 证 券投 资基金 者除 外) ,以 及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有 效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1,683,963,683.51 元人 民 币, 折 合基 金份 额 1,683,963,683.51 份; 认 购款 项在 基金验 资确 认日之 前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共计 260,674.66 元 人民 币 , 折合 基金 份额260,674.66 份。 本 次募 集所有 资金 已 于 2006 年 9 月 5 日全 额划 入本 基金 在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开立的 华安 宏 利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专户 。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28,953 户 ,按 照每 份基 金 份额面 值1.00 元 人民 币计 算,本 次募集 资金 及其 产生 的利 息结转 的基 金份 额共 计1,684,224,358.17 份 ,已 分 别计入 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 户, 归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的 信息 披露费 、 会计 师 费、律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七、基金合同的 生 效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的 有关 规定, 本基 金本次 募集 符合 有关 条件,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 于 2006 年9 月 6 日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的书 面确 认, 基金 合同 自该日 起生 效。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八、基金份额的 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一) 基金投 资人 范围 个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法律 法规 禁止 投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除外 ) 。 ( 二) 日常申购 、 赎回与 转换的 场所 1、直 销机 构 (1)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上海 业务 部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 纪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 期31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 姚 佳岑 (2)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8 号高 德置 地夏 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891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林 承壮 (4)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西安 分公 司 地址: 西安 市碑 林区 南关 正街88 号长 安国 际中 心A 座706 室 电话: (029 )87651812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翟


均 (5)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成都 分公 司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 威斯 顿联 邦大 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 晓帆 (6)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沈阳 分公 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号 财富 中心E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电子 交易 平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 台:iPhone 交易客 户端 、Android 交 易 客户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 谢 伯恩 2、代 销机 构 :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中 “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及 其联 系人” 的相 关描 述。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 售机构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按销 售机 构约 定的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业 务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 三) 日常申购 、 赎回与 转换 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日常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的开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时除 外。 投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 金均 须为开 放日 。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2 、 华安 上 海业 务部 、 北京 分公司 和广 州 分 公司 可以 在 9:00-17:00 接受 投资 者 申购 、 赎 回与转 换申 请 。 华 安基 金电 子交易 平台 可 以7×24 小 时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申请 。 但交易 日下 午 15 :00 以 后 接受的 交易 申请 均顺 延至 下一个 交易 日处 理。 3 、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或交易 所交 易时间 更改 或实际情 况需 要,基 金管 理人可 对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时 间进 行调整 , 但 此项 调整 不应 对投资 人利 益造 成实 质影 响并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实施 日3 个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 四) 日常申购 、 赎回与 转换 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则 , 即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 与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 认)购 的先 后 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基 金转 换价 格以 申请 转 换的当 日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 5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内 撤销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运 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 的前提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五) 日常申购 、 赎回与 转换 的 程序 1 、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的 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交易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 的 申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 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或 转换 申 请时须 持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额, ,且 投资人 在提交 基金转 换申请 时, 该基金 销售机 构必须 同时 销售 转换 转出 和转换 转入 基金 ,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 赎 回 或 转换 申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 、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 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3 、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的 款 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在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时,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 持有 人承担 。 ( 六) 日常申购 、 赎回与 转换 的 数额约定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1) 投资 者 首 次申 购基 金 份额的 最低 金额 为 1 元 , 每次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 1 元; 各 代销 机构 可根 据自 己的 情 况调 整首 次最 低申 购金额 限制 。 投 资人 当期 分配的 基金 收 益转购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单 笔转入 申请 不受 转入 基金 最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2)申 请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的 投资人 可根 据销售机 构的 规定约 定每 期扣款 金 额。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不受日 常申 购中 单笔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 2 、申 请赎 回、 转换 基金 的 数额 赎回或 转出 时 , 以基 金份 额为基 准 。 赎 回或转 出时 的最低 份额 为 100 份 基金 份额 , 基 金 账户中 基金 份额 不 足100 份的, 应一 次性 赎回 或转 出。 单 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金 最低 申购 限额限 制。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或转 出 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 、申购 与转换 转入 份 额余 额的处理 方式 : 申购 与转 换转入 的 有效 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 以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5 、赎回 与转换 转出 金 额的 处理方式 :赎 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与转 换转出 份 额乘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 赎回 金额单 位为 元。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收 益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七) 申购与 赎回 的费用 1 、申 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 心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 差别 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 并按 规 定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 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申购 费率 为每 笔500 元。 其他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如下 所示 : 投资者 可选 择在 申购 本基 金或赎 回本 基金 时交 纳申 购费 。 投 资者 选择 在申 购时 交纳的 称 为前端 申购 费, 投资 者选 择在赎 回时 交纳 的称 为后 端申购 费。 (1)投 资者选 择交纳 前端 申购费, 申购 费按申 购金 额采用比 例费 率。投 资人 在一天 之 内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具 体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0≤M<100 万 1.5% 100 万≤M<1000 万 1.0%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后 端 申购费 ,申 购费 率按 持有 时间递 减,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持有期 限 Y 后端申 购费 率 Y<1 年 1.50% 1 年≤Y<2 年 1.30% 2 年≤Y<3 年 1.20% 3 年≤Y<4 年 1.00% 4 年≤Y<5 年 0.50% Y≥5 年 0.00 注:一年 指 365 天,两 年 为 730 天 ,依此 类推。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3)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不 列入基 金资 产。 2 、赎 回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赎 回总 额的0.5% , 按 持有期 递减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赎回 费总 额的25% 归 基金 财产,75%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具 体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Y 赎回费 率 Y <1 年 0.5% 1年≤Y <2 年 0.25% Y ≥2 年 0 注:一 年 指365 天, 两年 为 730 天, 依此 类推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调 低申购费 率和 赎回费 率, 调低后 的 申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应在 最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在招募 说明 书有 效期 间上 述费率 如发 生 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的费 率实 施 日3 个 工作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 4 、 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人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基金 赎回 费率 或基 金转 换费率 。 ( 八) 申购份 额、 赎回金 额和转 换份额 的计 算方法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前端 申购费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其 中申 购金额 小 于 1000 万元 或,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 其 中申购 金额 大 于1000 万 元 (含 1000 万元)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 对于 1000 万元 (含) 以上 的申 购适 用绝 对数额 的 申购费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后端 申购费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如下 :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如 果投资 者在认 购/ 申购时选 择交 纳前端 认购/ 申购费, 则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适 用赎回 费 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赎 回 费用 (2) 如果 投资 者在 申购 时 选择交 纳后 端申 购费 ,则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份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1+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后 端申购 费用 -赎 回费 用 3 、基金 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基金转 换的 总费 用包 括转 出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 购补 差费。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份 额×转 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出金 额= 转 出份 额 ? 转 出 基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按转 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 购费 的差额计算收取,具 体计 算公式如 下: 基金转换 申购 补差费 = max[ (转入 基金 的申购 费- 转出基金 的申 购费) ,0 ] , 即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减去 转出 基金 申购费 ,如 为负 数则 取0 转入金 额 = 转 出金 额 — 基 金转换 申购 补差 费 转入份 额 = 转 入金 额 ÷ 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四舍 五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其中: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转 出 金额- 转出 金额 ÷ (1 +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或转 入基金 固 定收费 金额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转 出 金额- 转出 金额 ÷ (1 +转 出基金 的申 购 费 率)] 或转 出基金 固 定收费 金额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注1:转 入基金 份额的 计算 结果四舍 五入 ,保留 到0.01 份基金 份额,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 资产 。 注2: 本基 金暂 未开 通后 端 收费模 式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 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 国证监 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T 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 , 小 数 点后第5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 产生的 误 差在基 金财产 中 列支 。 ( 九) 申购、 赎回 和基金 转换的 注册与 过户 登 记


投资人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注册登记 机构 在T+1 日自动 为投资人 登记 权益并 办理 注册与 过 户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T+2 日(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 投资人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注册登记 机构 在T+1 日自动 为投资人 办理 扣除权 益的 注册与 过 户登记 手续 。 投资人 基金 转换 确认 成功 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自动为 投资 人办 理转 出基 金权益 的 扣除以 及转 入基 金的 权益 登记并 同时 办理 相关 注册 与过户 登记 手续 , 投 资人 自T+2 日 ( 含该 日)起 可以 赎回 或转 出该 转入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但 不得实 质影 响投 资人 的合 法权益 , 并最 迟于实 施 日3 个工 作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十)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或 转换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 或 转换 转入 申请: (1)因 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 券交 易所 在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 2 、发生 下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回 或 转换 转出 申 请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1)因 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发 生 巨额赎 回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但 不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并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投 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 以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 的 办理 。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 回程序 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对 于当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 如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2 日内 通过 指定媒 体、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网 站或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刊登 公告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连续2 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 行公 告。 (十 二 )暂停 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的公告 和 重 新开放 的公告 1 、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 、 赎回 或转 换 情 况的 , 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并在规 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第 2 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2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2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 告1次。 暂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2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体 上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 并公 告最 近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九、基金的非交 易 过户、冻结 与质押 (一)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遗赠、 自愿 离 婚、 分 家析 产、 国 有资 产无 偿划转 、 机构合 并或 分立 、 资 产售 卖、 机构 清算 、 企 业破 产 清算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合格 的投 资人 。 其中, “继 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 赠”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基 金会或 其他 社会团 体; “ 遗 赠”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立 遗嘱将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赠给法 定继承 人以外 的其 他人; “ 自愿 离 婚” 指原 属夫 妻共 同财 产的 基金份 额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愿 离婚 而使 原在 某一 方名下 的部 分 或全部 基金份 额划转 至另 一方名 下; “分 家析 产”指 原属家 庭共有 (如父 子共 有、兄 弟共有 等) 的基 金份 额从 某一 家庭 成员名 下划 转至 其他 家庭 成员名 下的 行为 ; “ 国有 资 产无偿 划转 ” 指因管 理体 制改 革 、 组 织形 式调整 或资 产重 组等 原因 引起的 作为 国有 资产 的基 金份额 在不 同 国有产 权主体 之间的 无偿 转移; “ 机构合 并或 分立” 指因机 构的合 并或分 立而 导致的 基金份 额的划 转; “资 产售 卖”指 一企业 出售它 的下属 部门 (独立 部门、 分支机 构或 生产线 )的整 体资产 给另 一企 业的 交易 , 在这 种交 易中, 前者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随其 他经 营性 资产一 同转 让 给后者 ,由后 者一并 支付 对价; “ 机构清 算” 是指机 构因组 织文件 规定的 期限 届满或 出现其 他解散 事 由 , 或因其 权力 机关作 出解 散决 议, 或依 法被责 令关 闭或 撤销 而导 致解散 , 或因 其 他原因 解散, 从而进 入清 算程序 (破产 清算程 序除 外) ,清 算组( 或类 似组织 ,下同 )将该 机构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分配 给该机 构的 债权 人以 清偿 债务 , 或 将清 偿债 务后 的剩 余财产 中的 基 金份额 分配给 机构的 股东 、成员 、出资 者或开 办人; “企业 破产清 算”是 指一 企业法 人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企 业破 产法 ( 试行) 》 或《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 诉讼法 》第 十九章 的有关 规定被 宣告 破产 , 清算 组依 法将破 产企 业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直 接分 配给 该破 产企 业的债 权人 所 导致的 基金份 额的划 转; “ 司法执 行”是 指根 据 生效 法律文 书,有 履行义 务的 当事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将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依 生效 法律 文书 之规定 主动 过户 给其 他人 , 或法 院依 据生 效法律 文书 将有 履行 义务 的当事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 他 人 。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投资人 办理 因继 承、 捐赠 、 遗赠 、 自 愿离 婚、 分 家析 产原因 的非 交易 过户 可到 转出方 的 基金份 额托 管机 构申 请办 理。 投 资人 办理 因国 有资 产 无偿划 转、 机构 合并 或分 立 、 资产 售卖、 机构解 散、 企业 破产 、司 法执行 原因 引起 的非 交易 过户须 到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处办 理。 申请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及 基金 销售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二 个月 内办 理,并 按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过户费 用。 (二) 基金的 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目 前只 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 的冻结与 解冻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规 不禁 止的 范围 内 , 对 冻结业 务的 受理 范围 进行 调整并 制订 、 披露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 (三) 质押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条 件下 , 基金 管理 人将 可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或 其 他非交 易过 户业 务, 并制 订、公 布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8 十、基金的转托 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人可 将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进行份 额转 托管 时, 投资 人可以 将其 某个 交易 账户 下的基 金份 额全 部或 部分 转托管 。 办 理转托 管业 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需在 转出 方办 理基 金份额 转出 手续 , 在转 入方 办理基 金份 额 转入手 续。 对于 有效 的转 托管申 请, 基金 份额 将在 投资人 办理 转托 管转 入手 续后转 入其 指定 的交易 账户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办理 转托 管时 , 基 金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十一、基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 标 通过持 续获 取价 格回 归价 值所带 来的 资本 收益 , 以 及分红 所带 来的 红利 收益 , 实 现 基金 资产的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为 混合 型 基金 ,股 票投资的 目标 比例为 基金 净资产的90% ;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市 场的实际 情况 调整股 票资 产的投资 比例 ,最高 比例 为基金净 资产 的95% ,最低 比例不得 小于 基金净资 产的60% ; 同时基 金管理人 也可 以根据 市场 的实际情 况适 当投资 于国 债、金融 债、 企业债 、 回 购、 央行 票据、 可转换 债券 、 权 证以 及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 融工具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理 念 1 、以 大盘 价值 股、 大盘 红 利股为 主 本基金 按股 票流 通市 值的 大小将 我国 上市 股票 分为 大盘股 、 中盘 股、 小盘 股, 其中大 盘 股票指的是在国内 市场中 流通市值排名在 前 30% 的股 票 。 基 金 经 理 将重 点 投资 于 大 盘 股 中 “安全 边际 ” 较 大的 股票 或者具 有持 续分 红能 力的 股票, 从而 以较 低风 险获 取价值 发现 的收 益,享 受持 续分 红带 来的 稳定股 息收 入。 2 、集 中投 资和 组合 投资 相 结合 在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 对 具有价 值的 优质 股票 适当 集中投 资 。 同 时, 本基 金 也将通 过合 理的组 合投 资策 略以 管理 可能出 现的 其它 风险 , 根据 股票市 场中 个股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及其 相 互关系 , 动 态地 调整 各类 股 票的比 例, 进行 科学 的组 合 投资, 实现 风险 确定 时的 收 益最大 化。 3 、注 重安 全边 际 本基金 通过 国际 通行 的价 值投资 理论 与我 国证 券市 场实践 的结 合 , 提 出一 系列 符合我 国 市场特 点的 证券 估值 指标 , 在 合理 预测 的基础 上 , 确定证 券的 价值 , 选 择安 全边际 较大 的证 券作为 基金 投资 的备 选对 象。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用自 上而 下和 自下而 上相 结合 的方 法构 建投资 组合 , 并在 投资 流程 中采用 公 司开发 的数 量分 析模 型进 行支持 ,使 其更 为科 学和 客观。 1 、宏 观经 济分 析 由于本 基金 是 混 合型 的基 金, 因 此, 宏 观经 济分 析在 基金投 资中 的作 用除 了确 定股票 资 产的配 置比 例外 , 重 点在 于考虑 不同 市场 状况 下股 票资产 的投 资战 略导 向, 积极寻 找各 种可 能的投 资机 会, 并对 价值 分析过 程中 的重 要参 数和 指标进 行确 认。 2 、行 业配 置 在整体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确 定后, 本基 金将 进行 行业 配置。 基金 将深 入分 析不 同行业 自身 的周期 变化 和在 国民 经济 中所处 的位 置 , 确 定本 基金 重点投 资的 行业 。 在行 业配 置的过 程中 , 基金将 利用 分类 行业 模型 和公司 有关 研究 部门 的分 析结果 提供 决策 支持 , 动态 地建立 起一 个 包 含 所 有 行 业的 系 统 , 数量 化 地 分 析 各行 业 与 整 体经 济 变 动 的 相关 性 及 各 行业 自 身 的 周期 性,判 断和 预测 行业 的相 对价值 ,以 及不 同行 业之 间的 估 值水 平差 异。 在行业 配置 阶段 ,本 基金 重点做 以下 考虑 : (1) 重点 关注 增长 率不 低 于同期 国 内GDP 增长 率的 行业; (2) 重点 关注 具有 较大 市 值的行 业; (3) 重点 关注 价值 低估 的 行业; (4) 重点 关注 具有 持续 分 红能力 的行 业; (5) 适当 配置 或调 节经 济 周期敏 感性 资产 的比 例。 3 、个 股选 择 在整体 资产 配置 策略 和行 业配置 决定 后, 基金 经理 将对股 票库 中个 股进 行分 类和筛 选 , 对上市 公司 的预 期收 益和 风险做 出评 级, 对重 点公 司建立 财务 模型 , 预 测其 未来几 年的 经营 情况和 财务 状况 ,在 此基 础上对 公司 股票 进行 估值 ,以决 定是 否纳 入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在个股 选择 的过 程中 , 基金 将充分 利用 华安 开发 的各 类股票 估价 模型 和公 司有 关研究 部 门的分 析结 果提 供决 策支 持, 对 影响 市场 和股 票价 格变动 的诸 多因 素考 察, 获取股 票内 在价 值的相 关参 数, 动态 地建 立起个 股分 析体 系, 对个 股风险 特征 、 预 期收 益、 预期分 红、 与行 业和整 体市 场相 关性 进行 量化, 判断 股票 的内 在价 值。 4 、组 合构 建 在构建 投资 组合 时, 基金 经理将 考虑 以下 因素 :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1)个 股的相 关性矩 阵。 组合经理 通过 个股间 的相 关性矩阵 分析 ,在精 选个 股的基 础 上达到 分散 投资 从而 分散 风险的 目标 ; (2) 个 股买 卖的 时机 和操 作周期 。 组 合经 理根 据数 量分 析 小组 的模 型分 析和 自身判 断, 选择合 适的 市场 时机 和个 股的价 格拐 点, 在预 期的 操作周 期内 完成 投资 组合 的构建 。 5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和可转 换债 券等债 券品 种 , 基金 管理 人通过 对 收 益率 、 流 动性 、 信 用风 险 和风险 溢价 等因 素的 综合 评估 , 合 理分 配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组合 中投 资于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短 期金 融工 具等 产品 的比例 ,构 造债 券组 合。 在选择国债品种中, 本 产 品将 重 点 分 析 国 债 品种 所 蕴含 的 利 率 风 险 和 流动 性 风险, 根据 利率预 测模型 构造最 佳期 限结构 的国债 组合; 在选 择金融 债、企 业债品 种时, 本基金 将重点 分析债 券的 市场 风险 以及 发行人 的资 信品 质 。 资 信品 质主要 考察 发行 机构 及担 保机构 的财 务 结构安 全性、 历史违 约/ 担 保纪录 等。本 基金还 将关 注可转 债价格 与其所 对应 股票价 格的相 对变化 , 综合 考虑可 转债 的市场 流动 性等 因素 , 决 定投资 可转 债的 品种 和比 例, 捕捉 其套 利 机会。 6 、其 它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将审慎 投资于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其它金融工具,以减少 基金资产 的风险并提 高基 金的收 益。 7 、归 因分 析 本基金 通过 归因 分析 确定 基金业 绩贡 献的 构成 ,为 以后的 组合 调整 提出 方向 。 (1) 单阶 段基 金超 额收 益 来源分 解分 析。 (2) 多阶 段基 金超 额收 益 来源分 解分 析。 8 、基 金建 仓期 本基金 的建 仓期 一般 情况 下为 3 个月 ,将 根据 实际 情况进 行调 整。 (五) 投资管 理的 基本程 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发展 环境 、 微观企 业运 行态 势和 证券 市场走 势。 2 、投 资决 策体 系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华安实 行三 级决 策体 系下 的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 三 级决 策体系 的责 任主 体是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投 资协 调小 组和 基金 经理。 决策 管理 的原 则是 集体决 策、 分层 授权 、 职 责明确 和运 作规 范。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资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投资协 调小 组是 基金 投资 的协调 机构 和中 间桥梁 ,投 资协 调小 组由 基金投 资部 、研 究发 展部 、固定 收益 部的 负责 人及 业务骨 干组 成 。 基金经 理是 基金 运作 的直 接管理 人。 3 、投 资管 理程 序 严谨 、 科 学的 投资程 序是 投资取 得成 功的 关键 , 也 是稳定 管理 、 规范运 作和 风险控 制 赖 以实现 的保 证。 本 基金 实 行以资 产配 置、 证 券选 择 、 组合 构建、 交易执 行、 评估与 调整、 数 量分析 及投 资风 险管 理为 核心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 (1) 资产 配置 研究发 展部 和被 动投 资部 金融工 程小 组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会议 提交 宏观 经济 分析报 告 、 行业分 析报 告 、 市场 分析 报告和 数量 分析 报告 , 在 此基础 之上 , 研究发 展部 策略小 组提 交 投 资策略 分析 报告 及资 产配 置建议 报告 , 基 金经 理提 交基金 组合 分析 报告 和未 来操作 建议 , 供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会议 讨论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报告 并形成 投资 决策 建议 , 审 议各基 金的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计划 。 基 金经理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决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范围 内,决 定基 金的 具体 资产 配置。 (2) 证券 选择 基金经 理根 据决 策会 议的 决议、 基金 的投 资限 制要 求和市 场判 断, 从核 心股 票库中 挑选 股票来 构建 和调 整投 资组 合。 (3)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根 据研 究员 提交 的研究 报告 , 结 合自 身的 研究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投 资品种 并决 定买卖 数量 、时 机, 其中 超权限 投资 安排 等需 经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对于 拟投资 的个 股 , 基金经 理 将 采取 长期 关注 、 择机 介入 的方 法, 以降 低买入 成本 、 控 制投 资风 险。 对 于已 经买 入的股 票, 基金 的持 有周 期一般 较长 , 长 期持 有的 操作策 略可 有效 降低 基金 的交易 费用 和变 现成本 ,从 而提 高基 金的 收益水 平。 (4) 交易 执行 集中交 易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5) 风险 与绩 效评 估 基金风 险评 估采 用风 险管 理部门 开发 模型 , 评 估组 合风险 价值 、 行 业配 置、 估值、 流动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性、 利 率和 信用 等风 险。 绩 效评估 采用 华安 自主 研发 组合绩 效归 因分 析系 统和 第三方 绩效 归 因系统 ,对 投资 组合 指定 时间段 进行 绩效 分解 ,归 因收益 风险 来源 。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 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风险 报告使 得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和 基 金 经理 能 够 随 时 了解 组 合 承 担的 风 险 水 平 以及 是 否 符 合既 定 的 投 资策 略。 绩效 评估 能够确 认组 合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 期、 组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 基 金经理 可以 据以 检讨 投资 策略, 进而 调整 投资 组合 。 (6)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合规监 察稽 核部 对基 金投 资组合 进行 合规 监控 , 合规 监察稽 核部 依据 证券 基金 相关投 资 法规, 同时 结合 本公 司实 际情况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合规监 控。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 发展变 化, 结合 基金 申购 和赎回 的现 金流量 情况 , 以 及组 合风 险与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监 控和 调整 , 使 之不 断得 到 优化。 (六) 衡量基 金整 体业绩 的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90% +同业 存款 利率 ×10% 。 其中:沪 深300 指数 为中证 指数公司 开发 的目前 在中 国A 股市 场最 具权威 性的 沪深两 市 统一指 数, 已经 成为 开放 式基金 应用 最为 广泛 的股 票投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其 以中国A 股 市场 中市值规 模最 大、流 动性 强和基本 因素 良好的300家 上市公司 作为 样本股 ,充 分反映了A 股 市场的 行业 代表 性, 可以 描述A 股市 场的 总体 趋势。 同业存 款利 率是 中国 人民 银行规 定的 金 融机构 间存 款利 率。 如果今 后有 其它 代表 性更 强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 或 有更科 学客 观的 权重 比例 适用于 本 基金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对 业绩 比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整 。 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更需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并在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基 金的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中 高风 险投 资品 种。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八) 投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 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十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百 分之十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百 分之 十; (5)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百分 之 四十; (6)本基 金股票 投资 比例范 围为基金 资产 净值的60%-95%,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为基金 资 产净值 的5 %-40 % ,现 金 和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为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以上 ; (7)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8)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千 分 之五; (9)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修 改或取 消 上 述限 制, 则本 基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1) —(6) 项规 定 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使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的利 益 ; 3 、基金 管理人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投 资人的 利 益; 4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十) 基金的 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一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未 经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于2015 年7 月15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6 月30 日。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3,157,430,051.33 84.93 其中: 股票 3,157,430,051.33 84.9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22,539,478.00 5.99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其中: 债券 222,539,478.00 5.99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46,804,986.39 3.95 7 其他资 产 191,066,404.42 5.14 8 合计 3,717,840,920.14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7,027,074.00 0.20 C 制造业 1,099,397,354.00 30.76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586,323,378.00 16.4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8,760,197.00 0.5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66,531,009.81 7.4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44,447,318.73 4.04 J 金融业 485,193,556.80 13.58 K 房地产 业 73,751,822.20 2.0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61,876,774.00 1.7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02,136,722.79 5.66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11,984,844.00 5.93 S 综合 - - 合计 3,157,430,051.33 88.34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375 亚厦股 份 14,065,230 410,845,368.30 11.49 2 300133 华策影 视 7,847,182 211,873,914.00 5.93 3 002450 康得新 6,115,017 187,119,520.20 5.24 4 300199 翰宇药 业 4,556,985 147,327,325.05 4.12 5 002081 金 螳 螂 4,557,436 128,474,120.84 3.59 6 600422 昆药集 团 2,295,800 84,783,894.00 2.37 7 002573 清新环 境 3,992,389 82,522,680.63 2.31 8 300070 碧水源 1,581,696 77,170,947.84 2.16 9 002241 歌尔声 学 2,038,064 73,166,497.60 2.05 10 601688 华泰证 券 2,500,000 57,825,000.00 1.62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500,600.00 0.04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21,023,000.00 6.1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21,023,000.00 6.1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5,878.00 0.00 8 其他 - - 9 合计 222,539,478.00 6.23 5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债 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50307 15进出07 500,000 50,365,000.00 1.41 2 140230 14国开30 400,000 40,192,000.00 1.12 3 140218 14国开18 300,000 30,015,000.00 0.84 4 150411 15农发11 200,000 20,086,000.00 0.56 5 100225 10国开25 200,000 20,030,000.00 0.56 6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权 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资 政策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无。 10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 基金投 资国 债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 国债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 基金投 资国 债期货 的投资 评价 无。 11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1.1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不存 在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 , 在本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也不存 在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况 。 11.2 本 基金 投资前 十名股 票中,不 存在 投资于 超出 基金合同 规定 备选股 票库 之外的 股 票。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21,443.9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81,256,926.0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478,503.10 5 应收申 购款 4,509,531.3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1,066,404.42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值比例 (% ) 1 128009 歌尔转 债 15,878.00 0.00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375 亚厦股 份 410,845,368.30 11.49 重大事 项停 牌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十二、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截止 时 间2015 年6 月30 日)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 2015-1-1 至 2015-6-30 57.76% 2.24% 24.65% 2.01% 33.11% 0.23% 自 2014-1-1 至 2014-12-31 12.43% 1.15% 44.17% 1.06% -31.74% 0.09% 自 2013-1-1 至 2013-12-31 16.59% 1.36% -4.84% 1.23% 21.43% 0.13% 自 2012-1-1 至 2012-12-31 5.36% 1.13% 6.62% 1.13% -1.26% 0.00% 自 2011-1-1 至 2011-12-31 -22.49% 1.18% -23.01% 1.17% 0.52% 0.01% 自 2010-1-1 至 2010-12-31 -1.30% 1.36% -9.91% 1.41% 8.61% -0.05% 自 2009-1-1 至 2009-12-31 75.46% 1.67% 85.57% 1.83% -10.11% -0.16% 自 2008-1-1 至 2008-12-31 -48.39% 2.05% -58.12% 2.70% 9.73% -0.65%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自 2007-1-1 至 2007-12-31 166.25% 2.10% 145.35% 2.06% 20.90% 0.04% 自 2006-9-6(合 同生效日)至 2006-12-31 39.76% 1.11% 45.23% 1.17% -5.47% -0.06%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注: 本 基金 管理 人 于 2015 年 9 月 8 日 发布 《 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开 放式 基 金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公 告 》 ,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 准由原 来的 “ 中 信标 普 300 指数 收益 率 ×90% + 同 业 存 款 利 率 ×10% ” , 变 更 为 “ 沪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 ×90% + 同 业 存 款 利 率 × 10% ” , 详情 请见 相关 公告 。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十三、基金的财 产 (一)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 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 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十四、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 估值方 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 流通股 票按 估值日 其所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 上市 股 票 的估 值: 1 )首 次发 行 未 上市 的股 票 ,按成 本 计 量; 2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 价估 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 )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流通 受限 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 券估 值 方 法: (1)证券 交易所 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应 收利息(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 或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 日没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有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净价 估值 ;


(3)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4)在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5)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1) -(5)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合 考虑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 卖出日 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如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5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开放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开 放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 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3)因基 金份额 净 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如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 方法的 第(3) 项、债券 估值 方法的 第(6) 项或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2)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十五 、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1 、买 卖证 券差 价; 2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5 、持 有期 间产 生的 公允 价 值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3 、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人 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投 资 人 的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4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配 四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50% ; 5 、本基 金收益 以现金 形式 分配,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事先 选择 将所获 分配 的现金 收 益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支付 现金 , 基金 份额 计算 结果 四舍五 入, 保留 至0.01份; 6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 、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 程序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 在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 依 据具体 方案 的规 定) , 基 金 管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费 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的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 、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承 担。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十六 、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的 费用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 1.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3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 0.2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3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二)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与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主 要包括 基金 的申 购费 、 赎 回费 、 转 换费 等, 上述 费 用具体 的费 率、 计 算公 式、 收取 使用 方式等 内容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 , 关于 转换 费用 的相 关 条款 请 详见 公司 网站 的有 关临时 公告 。 (三) 其他费 用 1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5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6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按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 用。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费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降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3个 工作 日 前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六) 基金的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 税 主体 ,根据 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十七 、基金的会 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首次 募 集的会 计 年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年 度 ;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 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的 审计 1 、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对 本 基金年 度财 务报 表 及 其他 规定事 项 进 行审 计。 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并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 意后 可以 更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十八、基金的信 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取消 上述 限制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 募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编制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3日 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6个月 结束之 日起45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 站 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公告的15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就 有关 更新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止 日为 每6 个月 的最 后1日。 (二)基 金合同 、托 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 份额 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 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三)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基金 开始 申购 、赎回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 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的3 个工 作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六)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 、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七)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八)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 季度报 告 1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年 结束之日 起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上半 年结束之 日起6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 起15个 工作 日内,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个 月的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九)临 时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2 日内编 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十)澄 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 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十 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信 息 (十 三)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有 关销 售机 构及其 网点 , 供 公众 查阅 。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十 九、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证 券市 场的 价格 可能 会因为 国际 国内 政治 环境 、 宏观 和微 观经济 因素 、 国家政 策 、 投资者 风险 收益 偏好 和市 场流动 程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变化而 波动 , 从 而产生 市场 风险 ,这 种风 险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 波动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产 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 家经 济、 各 个行 业及 上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从 而影 响到 证券 市场 走势。 3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变 动而导 致的 证券 价格 和证 券利息 的损 失 。 利 率风 险是 债券投 资 所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息票 利 率、期 限和 到期 收益 率水 平都将 影响 债券 的利 率风 险水平 。 4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发 行人 是否 能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 信用 风险 主要来 自于 发行 人和 担保 人。 一般 认为 : 国 债的 信 用风险 可以 视为 零, 而其 它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可按 专业机 构的信 用评 级确定, 信用等 级的 变化或 市场对 某一信 用等级 水平 下债券 收益率 的变化 都会 影响 债券 的价 格,从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 5 、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有 时又 被称做 利息 的利 息 , 这 一收 益取决 于再 投资 时的 利率 水平和 再 投资的 策略 。 因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而 引起 给定 投资 策略下 再投 资收益 率 的不 确定性 为再 投 资风险 。 6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 购买力 下降 。 7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经 营决 策、 技 术更 新、 新产 品研 究开发 、 高 级专业 人才 流动 、 因 为中 国加 入 WTO 而产 生的 国际 竞争加 剧等 风险 。 如 果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基 本面 或发 展前 景产 生变化 , 其所 发行 的股 票价 格下跌 ,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润 减少 , 使基金 预期 的投 资收 益下 降。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 资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险 , 但 不能 完全规 避。 (二) 管理风 险 1 、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这 种风 险可能 表现 在基金 整体 的投 资组 合管 理上 , 例 如资 产配置 、 类 属配置 不能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要求 , 不 能达 到预期 收益 目标 ; 也 可能 表现在 个券 个股 的选 择不 能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2 、新 产品 创新 带来 的风 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与 国际 市场的 接轨 , 各 种国 外的 投资工 具也 逐步 引入 , 这 些新的 投资 工具在 为基 金资 产保 值增 值的同 时, 也会 产生 一些 新的投 资风 险, 例如 可赎 回债券 所带 来的 赎回风 险, 可转 换债 券带 来的转 股风 险, 利率 期货 带来的 期货 投资 风险 等。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可能 因为 对这 些新 的投 资产品 的不 熟悉 而发 生投 资错误 ,产 生投 资风 险。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面临 的证 券市 场流 动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基金 建仓 困难, 或建 仓成本 很 高; 基金 资产 不能迅 速转 变成现 金 , 或 变现成 本很 高; 不能 应付 可能出 现的 投资者 大额 赎 回 的风险 ;证 券 投 资中 个券 和个股 的流 动性 风险 等。 这些风 险的 主要 形成 原因 是: 1 、市场 整体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证券 市场 的流动 性受 到市场行 情、 投资群 体等 诸多因 素 的影响 , 在 某些 时期 成交 活跃, 流动 性非 常好 , 而 在另一 些时 期, 则可 能成 交稀少 , 流 动性 差。 在 市场 流动 性相 对不 足时, 本基 金的 建仓 或变 现都有 可能 因流 动性 问题 而增加 建仓 成本 或变现 成本 , 对 本基 金的 资产净 值造 成不 利影 响。 这种风 险在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大额 赎回 时表 现尤为 突出 。 2 、证券 市场中 流动性 不均 匀,存在 个券 和个股 流动 性风险。 由于 流动性 存在 差异, 即 使在市 场流 动性 比较 好的 情况下 , 一 些 个 券或 个股 的 流动 性可 能仍 然比 较差 , 这种 情况 的存 在使得 本基 金在 进行 个券 或个股 操作 时, 可能 难以 按计划 买入 或卖 出相 应的 数量, 或 者 买入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卖出行 为对 个券 或个 股价 格产生 比较 大的 影响 , 增 加个券 或个 股的 建仓 成本 或变现 成本 。 这 种风险 在出 现个 券 和 个股 停牌 或 涨跌 停板 等情 况时 表现得 尤为 突出 。 (四) 本基金 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持 续分 红的大 盘价 值型 股票 ,投 资者面 临的 风险 主要 为: 1 、投 资品 种风 险 股票市 场的 热点 是在 不断 变化的 , 价值 型股 票特 别是 大盘价 值型 股票 可能 在一 定时期 内 表现相 对较 差, 波动 相对 较高, 造成 本基 金的 收益 低于其 它类 型的 股票 基金 。 2 、股 票市 场的 整体 风险 股票市 场受 到国 家宏 观经 济、 政策 变化 、 投 资者 偏 好等多 因素 的影 响。 由于 本基金 是 混 合型 基 金, 因此 当股 票市 场收益 变动 、波 动提 高时 ,本基 金的 收益 可能 会受 到影响 。 (五) 其他风 险 1 、现 金管 理风 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需求, 在管 理现金 头寸 时 ,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 险。 此外 , 本 基 金也可 能由 于向 投资 者分 红而面 临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 2 、技 术风 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统 、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基金 日 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注册 登记系 统瘫 痪、 核算 系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3 、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是一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规 模将 随着 投资 者对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而 不断变 化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者 的 连 续 大量 赎 回 而 导 致基 金 管 理 人被 迫 抛 售 债 券和 股 票 以 应付 基 金 赎 回的 现金需 要, 则可 能使 基金 资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4 、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投资 者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5 、其 它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 以及 证券 市场 、 基 金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管理人 及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可能因 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 从 而有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按 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基金的终 止 与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 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 金合 并、 撤销 ; 5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二) 基金财 产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7)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8)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3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一、基金合 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基金 财产 ; (2)依 照基金 合同获 得基 金认购和 申购 费用、 基金 赎回手续 费用 和管理 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6)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 对于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9) 选择 、 更 换注 册登 记 机构 , 并 对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 (10) 选择 、 更 换销 售代 理机构 , 并 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 对于基金 管理 人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法律 法规 、国 务院 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24) 法律 法规 、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共同 组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二) 召开 事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事 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 改 基金 合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定 。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4 、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 下简 称 “召 集人 ”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6)代 理投票 的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托书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讯 方 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 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会 议的召 开方式 由召 集人确定 ,但 决定转 换基 金运作方 式 、 基金管 理人 更换或 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终 止基 金合同 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含50% ,下 同) ; ②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料 相符 。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 情况 下,则召集人可另行 确定 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 间( 至少应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和 地点 ,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①召集人 按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经 通知 拒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④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 同 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与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相 符, 并且 委托 人出 具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⑤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单 独或 合并持 有权 益登记日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会 召 集 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 由 向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 独或合 并持有 权利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除外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 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30 日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期 应当 顺 延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 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 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 50% 以 上 多数 选 举 产 生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 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方 式、 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及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 之二) 通过 方 为 有效 ; 涉 及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 终 止基 金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推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 举3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会议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投票 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会 议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如基金 管理 人拒 绝按 照上 述规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的计 票程 序进 行监 督或配 合 ,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指 派授 权代表 完成 计票 程序 ; 如基 金托管 人拒 绝按 照上 述规 定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的 计票 程序 进行监 督或 配合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指派 授权 代表 完成计 票程 序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绝到 会的 , 经 公证机 关将 拒绝 到会 情况 记录在 案的 , 不 中断计 票程 序, 并不 影响 计票结 果。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 作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告 。 如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 公 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三、基 金合同 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 金合 并、 撤销 ; 5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在 基金财 产 清算 过程 中,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各 自履 行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7)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8)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3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的处 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 者取 得基金 合同 的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 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二十二、基金托 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世 纪大 道 8 号 ,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31 、3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世 纪大 道 8 号 ,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31 、32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朱 学华 成立日 期:1998 年6 月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之 间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为 混 合型 基金 , 股 票投资 的目 标比 例为 基金 净资产 的 90%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市 场的实 际情 况调 整股 票资 产的投 资比 例, 最高 比例 为基金 净资 产 的 95%, 最低 比例不 得小 于 基金净 资产 的60% ; 同时 基金管 理人 也可 以根 据市 场的实 际情 况适 当投 资于 国债、 金融 债 、 企业债 、 回 购、 央行 票据、 可转换 债券 、 权 证以 及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 融工具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百 分之 十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百分 之三 ; (3)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百 分 之四十 ; (4)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围为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60%-95 %,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为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5%-40 %, 现金和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为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以 上; (5)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6)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千 分之五 ; (7)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修 改或取 消 上 述限 制, 则本 基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1) — (4 ) 项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 协议第 十五 条第九 项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和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事前 无法阻 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只 能进 行事 后结算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6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7 、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监督 报告 的事项 ,基 金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8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 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 理 人并 改正 。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财产 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4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的营 业机 构开立 的“ 基金募 集 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的资金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5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 、本协 议生效 后,本 基金 被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业 务的 ,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 设、 使 用的 ,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 用的 规定 或相关 法律 法规 、业 务规 则之规 定办 理。 3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银行 间市 场凭证 等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相 关规 定办 理。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管 原件 。 在基 金运 作中 签订的 重 大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上述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四、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6 (二)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三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编制 半年 报和 年报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金 托管 人 , 并 保 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相 关规 定负 责保 管。 六、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 管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7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8 二十 三 、对基金 投资 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投 资人 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 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 要和 市场的变 化,适 时对 服务 项目 进行 调整。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投资 人 对 账单 服务 本公司 在每 个 自 然年 度结 束后的 20 个 工作 日内 向定 制纸质 对账 单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 送纸质 对账 单; 每月 向定 制电子 对账 单服 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发送 电子 对账 单。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 7X24 小 时的基 金净 值信 息、 投资 人账户 交易 情况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 等信息 的自 助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在 交易日 提供 人工 服务 , 基金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客服 热线 获得业 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 务投 诉、信 息定 制、 账 户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三) 网络 在线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的 “在 线客 服” 在线 就 基金投 资 、 交 易操作 中的 各种问 题进 行咨询 互动 或留 言。 (四) 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本公 司客服 热线 、 发送 邮件 或者 直接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定制 电子对 账 单 及资 讯服 务 等 各类 信息 服务 。 (五)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客 服热 线人 工服务 、在 线客 服、 客服 电子邮 箱 、 纸质信 函等 多种 不同 的渠 道提出 投诉 或意 见。 本公 司对于 工作 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在 受理投 诉 后1 个 工作 日内 回复; 对于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投诉 , 本 公司 承诺 在 3 个工作 日内 给予 答复。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诉 ,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回复 。 (六) 电子 直销 交易 服务 依据相 关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的规 定, 本 公司 可向个 人投 资人 和机 构投 资人提 供基 金电 子直 销交 易服务 。 本公 司基 金电 子交 易服务 内容 及 相关结 算方 式安 排如 下: 1 、基 础交 易服 务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9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 受理 包括 基金 认购 、 赎 回转认 购、 基金 申购 、 基 金转换 、 基 金赎回 、代 销份 额托 管转 入 、赎 回转 申购 的交 易申 请与撤 销。 2 、定 期交 易服 务 受理包 括定 期定 额、 定期 不定额 、 组 合定 投交 易计 划的创 建、 修改 、 撤 销、 暂 停与 恢复 申请, 并根 据交 易计 划的 内容为 投资 人定 时自 动提 交交易 申请 。 3 、预 约交 易服 务 受理包 括预 约认 购、 预约 赎回转 认购 、 预 约申 购、 预 约转换 、 预 约赎 回交 易计 划的创 建、 修改、 撤销 申请 , 并 根据 交易计 划的 内容 为投 资人 自动提 交交 易申 请。 其中 预约认 购、 预约 赎回转 认购 交易 计划 可按 指定日 期进 行预 约; 预约 申购 、 预 约转 换、 预约 赎 回交易 计划 可按 收盘点 位、 指定 日期 、基 金涨跌 、指 数波 动、 相对 点位、 均线 事件 进行 预约 。 4 、创 新型 交易 服务 受理包 括趋 势定 投、 智赢 定投、 利增 利、 自 动停 损、 智能再 平衡 交易 计划 的创 建、 修 改、 暂停与 恢复 、 撤 销申 请, 并根据 交易 计划 的内 容、 投资人 账户 资产 及投 资收 益等信 息,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为投 资人 自动 提交交 易申 请。 5 、基 金电 子直 销交 易结 算 方式 本公司 已开 通的 基金 电子 直销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银行 包括 : 工 商银 行、 建设 银 行、 农业 银 行、 中 国银 行、 交通 银行 、 招商 银行 、 浦 发银 行、 民生银 行、 兴业 银行 、 平 安银行 、 上 海银 行 。 本公司 已开 通的 基金 电子 直销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第三 方支付 渠道 包括 : 天天 盈 、 通联支 付 、 支付宝 。 基金电 子直 销交 易资 金结 算模式 包括 “自 动扣 款模 式”和 “页 面支 付模 式” 。 不同结 算银 行、 第三 方支 付渠道 所支 持的 结算 模式 以及交 易费 用优 惠信 息如 下表 所 示 :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8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5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7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 申购 8 折/ 转换 4 折) - - -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0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8 折/ 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 -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6 、电 子直 销交 易服 务平 台 基金管理 人提 供的基 金电 子直销交 易服 务平台 包括 :网上平 台( 以下简 称“WEB ” ) 、智 能手 机APP 平台 ( 以下 简 称 “APP ” ) 、 电 话语 音平 台 (以下简 称 “IVR ” ) 。 对于 不同类 型的 资 金结算 模式 ,不 同平 台所 支持的 交易 功能 有所 差异 ,详见 下表 :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基 础 交 易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 -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 支持


- 定 期 交 易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定期不定额 支持


- 转/ 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 转


- 预 约 交 易 预约认购 支持


- -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 支持


-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1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创 新 交 易 趋势定投 支持


- 转


- 智赢定投 支持


- 转


- 利增利 支持


- 转


- 自动停损 支持


- 转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 支持


- 注: 1. 上 表中 的“ 支持 ”表 示 该平台 下的 对应 支付 模式 支持该 功能 的所 有类 型交 易; 2. “ 转” 表示 该平 台下 的 对应支 付模 式仅 支持 该功 能的 转 换交 易; 3. “ 赎” 表示 该平 台下 的 对应支 付模 式仅 支持 该功 能的赎 回交 易。 (七) 电子 查询 服务 本公司 向个 人投 资人 和机 构投资 人提 供电 子查 询服 务。 具体 查询 服务 内容 以及 相关的 服 务平台 如下 : 1 、 账户 资产/ 收益 查询 服 务, 支 持按照 “基金 产品 ” 和 “交 易账 户” 两 种不 同的汇 总方 式进行 查询 ; 2 、定 期交 易计 划资 产/收 益独立 核算 服务 ; 3 、跨 账户 查询 服务 ,投 资 人可将 多个 基金 账户 进行 关联并 查询 ; 4 、历史 委托、 历史成 交、 电子对账 单查 询服务 ,允 许投资人 查询 任意时 间区 间的历 史 委托、 历史 成交 和电 子对 账单; 5 、账户 管理服 务,本 公司 提供账户 信息 修改、 风险 测评、密 码修 改、分 红方 式修改 、 银行卡 管理 (用 于开 通或 关闭电 子直 销交 易功 能、 增加或 减少 资金 结算 银行 账户) 服务 ; 6 、电子 账单定 制与服 务定 制,本公 司提 供 电子 对账 单定制服 务, 以及其 他电 子服务 的 定制; 7 、 电 子查 询服 务平 台 , 本 公司提 供的 电子 查询 服务 平台包 括 : 网 上平 台、 智能 手机 APP 平台、 电话 语音 平台。 对于 不同渠 道的 投资 人, 不同 平台所 支持 的功 能有 所差 异, 详 见下 表 : 查询功能 电子直销投资 者 代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2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 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 支持


- - - -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 支持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联系 方式 客户服 务中 心热 线:40088-50099 (免 长途 话费 ) 客户服 务传 真: (021 )33626962 公司网 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 址: 上海 市四 平 路1398 号 同 济联 合广 场 B 座 14 楼 邮政编 码:200092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3 二十四、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 、近三 年基金 管理人 及其 高级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过 中国证监 会及 工商、 财税 等有关 机 关的处 罚。 2、 本 期公 告事 项 序 号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报 纸名 称 披露日 期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北京增财基金销售为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3月6 日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3月7 日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 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3月12 日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调 整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 最 低赎 回份 额和 最低保 留余 额限 制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3月13 日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太平 洋证 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3月18 日 6


华 安 宏 利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4 年 年 度 报 告(摘 要)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3月30 日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 易所固 定收 益品 种估 值方 法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3月31日 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长安 汽车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4月4 日 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 台暂停 部分 基金 通过 支付 宝渠道 申购 、 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4月8 日 10


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摘 要(2015 年第1号)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4月20 日 11


华 安 宏 利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年第1 季度 报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4月21 日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4 1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兴业 银行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5月7 日 1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旗下部分基 金增加 天天 基金 为销 售机 构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5月28 日 1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5月29 日 1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5月29 日 1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 台开展 机构 客户 认购 、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6月2 日 1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汇付 天下 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6月2 日 1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 官方京 东店 开展 认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6月10 日 1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在 京 东 电 商 平 台 开通华安基金官方旗舰店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6月10日 2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 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6月12 日 2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招商 地产 ”等 股票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6月12 日 2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下基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6月26 日 23


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6月27 日 2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延 长 “ 微钱 宝 ” 账 户交 易费 率优惠 活动 时间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6月29 日 2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6月30 日 2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泉州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7月1 日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5 2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高管投资 旗下基 金相 关事 宜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7月7 日 2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新宁 物流 “等 股票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7月10 日 2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7月11 日 3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同花 顺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7月14 日 3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西安 饮食 “等 股票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7月15 日 3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一路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7月16 日 33


华 安 宏 利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年第2 季度 报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7月18 日 3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华侨 城A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7月20 日 3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恒天明泽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7月24 日 3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7月24 日 37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8月5 日 3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更 名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8月6 日 39


建行2006.08.01 华 安 宏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托管 协议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8月6 日 40


建行2007.09.29 华 安 宏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定 稿)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8月6 日 4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信浙江并入中 信证券 期间 基金 业务 安排 的提示 性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8月12 日 4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 双 龙 股 份 ” 、 “ 碧 水 源 ”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8月13 日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6 公告 4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中金公司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8月19 日 4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直 销 平 台延长 “ 赎回 转认 购 ” 交 易费率 优惠 活动 时间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8月20 日 4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天天基金网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8月22 日 4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华谊 兄弟 ” 、 “北 大荒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8月26 日 4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华 安 旗 下 基 金 调 整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8月27 日 48


华 安 宏 利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 年 半 年 度 报告( 摘要 )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8月28 日 4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国都证券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8月28 日 5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 基金申 购金 额下 限的 公告 (数米 )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8月28 日 5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陆金 所为 销售 机构 并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8月31 日 5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科达 洁能 ”等 股票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8月31 日 5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延长 机构 客户 认购 、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时间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2015年9月2 日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7 二十 五 、招募说 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 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场 所 , 投 资人 可在 营业 时间免 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华安宏利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8 二十六、备查文 件 (一) 备查 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证券 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2 、基 金合 同 3 、法 律意 见书 4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5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 、托 管协 议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 存放 地点 :基 金管 理人的 住所 。 (三) 查阅 方式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