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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双月(000791)

银华双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 华 双月 定 期理 财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2014 年 8
月19 日 证监许可2014【862】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9 月 5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册,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
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
额投资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人 获 得 收 益 , 也 不 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收益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收益 风 险 也 越 大 。
本基金是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
较为稳定的品种。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普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有风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生波动,投资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资决策,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性风险、 合 规 性 风 险 、 操作和技术 风 险 以 及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招募说明书 
2 
前一开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 ,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 全 部
基金份额。 投 资 人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风险。 
投资人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等
信息披露文件 ,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会
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认购、 申购
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5 日,有关财 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 2015 年第 2 季度
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目


录 ............................................................................................................................................ 3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32 六、基金的募集 ............................................................................................................................ 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37 九、基金的投资 ............................................................................................................................ 46 十、基金的业绩 ............................................................................................................................ 5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7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5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6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64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 审计............................................................................................................. 6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67 十七、风险揭示 ............................................................................................................................ 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6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7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9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0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10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09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0 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 言 《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以下简称 “ 招 募 说 明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 《 银华双 月定期 理财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基金合 同” 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银 华 双 月 定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合 同 》 :指《 银 华 双 月 定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银 华 双 月 定 期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银 华 双 月 定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招募说明书 6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发售: 指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销 售机构向 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3、 销售机构: 指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 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招募说明书 7 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30、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运作期起始日: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 起始日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 起始日指该基金份 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自然日 34、 运作期到期日: 对于每份 基金份额, 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 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 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 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次二个月的月 度对日, 第三个运作期到期日为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 以此 类推 35、 月度对日: 指某一 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若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9、 开放日: 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或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日期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招募说明书 8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43、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 预约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时间内通过销售机构提出预约赎回申请, 约定由 基金管理人于指定的运作期到期 日自动为 投资人发起赎回申请的行为 50、日/天:指公历日 51、月:指公历月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4、 摊余成本法: 指估 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招募说明书 9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5、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6、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7、 销售服务费: 指本 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8、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2、 指定 媒介:指 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3、 不可抗力: 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 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招募说明书 10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 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 监基金字[2001]7 号文)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 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49%)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1%)及 山西海 鑫 实业股 份有限 公司(出 资比例 1% ) 。公司的 主要业 务是基 金募集、基 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 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 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 个 专 业 委 员 会 ,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 会由 4 位监 事组成, 主要 负责检 查 公司的财 务以 及对公 司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 司 具 体 经 营 管 理 由 总 经 理 负 责 , 公 司 根 据 经 营 运 作 需 要 设 置 投 资 管 理 一 部、投资管理二部 、 投 资 管 理 三 部 、 量 化 投 资 部 、 研 究 部 、 市 场 营 销 部 、 机构 业务部 、 国 际 合 作 与 产 品 开 发 部 、 境 外 投 资 部 、 交 易 管 理 部 、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 风险管理部、 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 互联网金融部、 投资银行部、 公司办公招募说明书 11 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核部 、战略发展部 等 22 个 职能部门 , 并 设 有 北 京 分 公 司 。 此 外 , 公 司 设 立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作 为 公 司 投 资 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 主动型 A 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 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 ” 三 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 公 司 投 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 珠 林 先 生 : 董 事 长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任 甘 肃 省 职 工 财 经 学 院 财 会 系 讲 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公司筹备组组 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此外,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 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 证 券 业 协 会 投 资 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盐田港集团外部董事、国投 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中 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 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航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中心研 究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 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大 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还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 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杨树财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发展战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吉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 审委员会评委,第十三届长春市人大代表,长春市特等劳动模范 , 吉 林 省 五 一招募说明书 12 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吉林省劳动模范,吉林省人民政 府第三届、第四届决策咨询委员。曾任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会计师事务所涉 外业务部主任;广西北海吉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吉林会计师事务所副 所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总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党委副书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 达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周晓冬先生:董事,金融 MBA 、国际商务师。曾任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广东分公司总经理;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现 任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任北京惠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 场拓展部总监;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代总经理、代 董事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郑秉文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 中国社会 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 委书记、所长;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 授,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 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 长,深圳天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深圳) 董事长,首长四方 (集 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 副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 员,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 浩天信和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 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 刘星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招募说明书 13 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中 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 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 经 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 任北京建材研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致贤先生,监事,硕士。曾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秘书、重庆市政 府办公厅一处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重庆市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 责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收款主管;北京赛 特饭店财务部收款主管、收款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 总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 证券综合研究所副所长、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广发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2011 年 3 月加盟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同时兼任公司 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 投资经理。 周 毅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美 国 普 华 永 道 金 融 服 务 部 部 门 经 理、巴克 莱银行 量化分 析部副总 裁及巴 克莱亚 太有限公 司副董 事等职 。2009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公招募说明书 14 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 、 银 华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并 同 时 兼 任 银 华 深 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800 等 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职务。 凌 宇 翔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机 械 工 业 部 主 任 科 员 ; 西 南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哈默女士, 学士学位。2007 年 7 月加盟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股票 交易员、 债券交易员等职位, 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起担任本基金 及 银华多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5 年 7 月 16 日 起兼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朱哲先生: 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14 年 9 月 5 日至 2015 年 7 月 23 日。 3、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 、王华、姜永康、 王世伟、郭建兴、倪明 、董岚枫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先后在研究 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 任 银 华 中 小 盘 精 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投 资管理一 部总监及A 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 年至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招募说明书 15 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 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管 理 三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 以 及 银 华 财 富 资 本 管 理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并同时担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世伟先生, 硕士学位, 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 平安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 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 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 金元证券资本 市场部总经理。2013 年 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 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总经 理。 郭建兴先生,学士学位。曾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山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工作,历任交易主管、总经理助理兼监理等职;并曾就 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曾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银华优质增 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倪明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 任债券信用分析师、 债券基金助理、 行业研究员、 股票基金助理等职, 并曾任 大 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及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 博士学位; 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 。201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 、研 究部副总监 。现任研究部总监。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招募说明书 16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 调整 收费方式;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招募说明书 17 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18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 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法》的行为,并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招募说明书 19 生。 3、 本基金管理人 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本基金投资于其 他基金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除外) ;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5 )从事证券信用交 易(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 )违反证券交易业 务规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行 为 来 操 纵 和 扰 乱 市 场 价 格; (10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 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6 )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招募说明书 20 (1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 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体系 本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 险,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 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 管理战略、目标,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 范围等内容。 (2 )识别风险。辨识 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 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 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 )分析风险。检查 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 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 引起的 后果。 (4 )度量风险。评估 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 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 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将风 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 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 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 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对 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 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招募说明书 21 (7 )报告与咨询。建 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公司董 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 独立性原则。公司 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 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持 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 相互制约原则。公 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 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 有效性原则。公司 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 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的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计 算 机 技 术 系 统 等 相 关 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 适时性原则。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 定,应具有前瞻性,并 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公 司 在 董 事 会 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 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 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招募说明书 22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4) 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其 中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履 行 内 部 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 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 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 )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 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 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及 管理层的责任; 招募说明书 23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基金管理人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24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 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 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招募说明书 25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 农业银 行通过 了 美国 SAS70 内部控 制 审计, 并获得 无保留 意 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 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 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 获“最佳 托管银 行”奖 。2010 年再 次荣获 《 首席财务 官》杂 志颁发 的“最佳资 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 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 障处、 营运中心、 委托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 外资产托管处、 综合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 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 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 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 外 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5 年6 月30日 ,中国农 业银 行托管 的 封闭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和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共287 只 ,包括富 国天源 平衡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华 夏平稳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 基金、 久嘉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 基金、 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息收益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招募说明书 26 资基金、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 精选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 资源垄 断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 沪深300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 德成长 股票证 券投资基 金、长 盛中证100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 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 动力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牛创 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 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 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 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 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 收益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银华内需 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大成 行业轮动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交银施 罗德上 证180公司 治理交 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上证180 公司治 理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富 兰克林国海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LOF) 、 景顺长城能 源基 建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邮核心 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 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信用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 景丰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兴全沪 深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工银 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招募说明书 27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交银施罗德信 用添 利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LOF) 、 东吴中证新 兴产 业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易方 达 黄金 主 题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 中 邮 中 小盘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交银 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商安 达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深证300价 值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南方 中 国中 小 盘 股票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 交 银 施 罗 德 深 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LOF ) 、 长 信 内 需 成长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大 成中 证 内地 消 费 主 题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中 海消费主 题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长盛同 瑞中证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信用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 海亚洲 (除日本) 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 富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新经 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新社会责任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嘉 实 理财宝7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兰 克林国 海恒久信用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7天理财 宝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 施罗德 理财21天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易方 达 中 债新 综 合指 数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 工 银 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景顺长城支柱 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摩根士丹利 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 金 、 鹏 华 理 财2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招募说明书 28 金、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南方 中证5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商双债 增强分 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 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国企业 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长 城沪深300等权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源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研究阿尔 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目标 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 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 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 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趋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双 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安 达信用 主题轮 动纯债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景 顺长城 沪深300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祥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 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 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 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活 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 基金、 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招募说明书 29 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积极收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博时 裕隆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寿安保 沪深300 指数 型证券投资 基金、前 海开源 沪深300 指数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天弘季 加利理 财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 景益平稳 收益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南 方稳利1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宝盈科技30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稳定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商招利1个月 期理财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工银瑞信 高端制 造行业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中 证500 医药卫生 指数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天时 货币市场 基金、 鹏华先 进制造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大 成纳斯 达克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 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工银瑞信创 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 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 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产业升级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华 夏沪港通恒生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前海开源 股息率100 强 等权重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国开 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 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沪 深300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工银 瑞信战 略转型主 题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消费医药主题股票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深 证TMT5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新 华 策 略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中证500 工 业指数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华融 新锐灵活配招募说明书 30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中证500 原材料 指数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华安智能装备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景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新能源汽车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英大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 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改革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新区域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鹏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农业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 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国寿安保中证500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国 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前海开源清洁能源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易 方达瑞享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证500信息技 术指数 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 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 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负 责托管 业务的 内控监督 工作, 独立行 使监督稽 核职 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招募说明书 31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 息披露 人负责, 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 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 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寸 不足等 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标 、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其 他涉嫌 违规交 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32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1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2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3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2、 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基金 合同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 公楼15 层 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分所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德勤 大楼2 层、7 层、8 层、9 层、15 层1-3 室 法定代表人 陈建明 联系人 吕静 电话 010-85207788 传真 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吕静、姜金玲 招募说明书 34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8 月19 日证监 许可 2014【862】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9 月 2 日 结束募集, 募集期 有 效净 认购 金额 及募集 期利息 折合 的基 金份额 为 226,340,128.11 ,募集 户数为298 户。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短期理财)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运作期的起止日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第 一个运作期从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 言, 下 同)或基 金份额 申购确 认日(对 申购份 额而言 ,下同) (该日 即为第 一个运作期 起始日) 起,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 (即 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 止。 第二个运作期从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自然日 (该 日即为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 起, 至第一个 运 作期到期日的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 (该日即为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止。以此类推。 其 中 , 月 度 对 日 指 某 一 日 期 在 后 续 日 历 月 中 的 对 应 日 期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作日或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例 1:如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 4 月 18 日,且某投资人在本基 金募集阶段提出认购本基金的有效申请,由于2014 年4 月18 日次 二个月的月 度对应日期2014 年6 月18 日为工作日,则该投资人所认购基金份额的第一个 运作期自 2014 年 4 月 18 日起至 2014 年 6 月 18 日止。由于 2014 年 6 月 18 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应日期2014 年8 月18 日为工作日,该投资人所认购基金 份额的第二个运作期为自 2014 年 6 月 19 日 起至 2014 年 8 月 18 日止。由于 2014 年 8 月 18 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应日期 2014 年 10 月 18 日 (周六)为非 工作日,则2014 年8 月18 日在该月的月度对日顺延至2014 年10 月18 日的招募说明书 35 下一工作日即2014 年10 月20 日,该投资人所认购基金份额的第三个运作期为 自2014 年8 月19 日起至2014 年10 月 20 日止。 例 2:假设某投资人于 2014 年8 月1 日 (周五) 提出申购本基金的申请, 8 月 4 日(周一)该笔申购申请获得确认,由于 2014 年 8 月 1 日次二个月的 月度对应日期2014 年10 月1 日为非工作日 ,则2014 年8 月1 日 在该月的月 度对日顺延至2014 年10 月1 日的下一工作日即2014 年10 月8 日,该次所申 购基金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自2014 年8 月4 日起至2014 年10 月8 日止。 由于2014 年10 月8 日 次二个月的月度对应日期2014 年12 月8 日为工作日, 该投资人所申购基金份额的第二个运作期为 自 2014 年 10 月 9 日 起至 2014 年 12 月 8 日止。由于 2014 年 12 月 8 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应日期 2015 年 2 月 8 日为非工作日,则2014 年12 月8 日在该月的月度对日顺延至2015 年2 月 8 日的下一工作日即 2015 年 2 月 9 日,该投资人所申购基金份额的第三个运 作期为自2014 年 12 月9 日起至2015 年 2 月9 日止。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在运作 期到期 日前基 金管理人 公告的 时间内 通过销 售机构提出预约赎回申请,约定由基金管理人于指定的运作期到期日自动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发起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在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提 出 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 本 招 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和撤销预约赎回申请的截止时点为运作期到期 日的前一 自然日15:00 。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内未办理预约赎回申请、办 理预约赎回手续后予以撤销 、 办理预约赎回手续后 被确认赎回失败或在当期运作 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 的 , 则 自 该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下 一 自 然 日 起 该 基 金 份 额 进 入 下 一个运作期。 (四 )基金存续期 限 不定期 招募说明书 36 七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9 月5 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37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体的销售网点名单 详 见 本招 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金投资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 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 。 (三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 到期日前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内通过销售机构提出预约赎回申请,约定由基 金管理 人 于 指 定 的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自 动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起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人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每个运 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 管理人按照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赎 回 事 宜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内未办理预约赎回申请、办 理预约赎回手续后予以撤销 、 办理预约赎回 手续后被确认赎回失败或在当期运作 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 的 , 则 自 该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下 一 自 然 日 起 该 基 金 份 额 进 入 下 一个运作期。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 38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4 年9 月10 日 起开始办理 日常申购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后 认 购 份 额 的 首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开始办理赎 回, 本基金已于 首个运作期到期日2014 年11 月5 日办理了认购期基 金份额的赎 回业务 。 直 销 中 心 、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或 其 他 销 售 平 台 可 根 据 其业务规则,为 投资人 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者转换转入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或 转 换 转入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或转换 转入申请。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在 该到期日同时有多笔可 赎回份 额的,登记机构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持 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申购申请 , 在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时 间 内 办 理 预 约 赎 回 , 也 可 以在每个运作 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 。 当日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预约赎回申请在 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所规定的 时间内可以修改和撤销 。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招募说明书 39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 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时,赎回款项顺延至 上 述 因 素 消 除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开 放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申 请 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前 (含T+1 日) 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当 期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日期和时间内提出的 预约赎回申请, 以及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的赎回申请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 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 )申购份额 和赎回金额的 限制 1 、 在本基金销售 网 点 及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申 购 时 , 投资人 首 笔 申 购 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 元。直销机 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 投资人办理业务。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或各销 售 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招募说明书 40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赎 回 时 ,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0.01 份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将其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 额赎回 ,但某笔 赎 回 业务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时,余额部 分基金份额必 须一同赎回。 3 、 投资人将所申购的 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 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 、 投资人在同一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内可以多 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 本基 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目前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 2:假定某客户 投资 2,000,000.00 元申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2,000,000.00/1.00=2,000,000.00 份 即:某 客户投资 2,000,0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则 可得到 2,000,000.00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招募说明书 4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若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其 全 部 基 金份额时,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 若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部 分 基 金 份 额时,则缩减投资人剩余基金份额;若运作期到期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且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但剩余基金份额不足抵扣当日净值收益小 于零部分的,则先缩减投资人剩余基金份额,再就剩余不足扣减部分从投资人 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 3: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 1,000,00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0×1.00=1,000,000.00 元 即: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1,000,000.00 份基金份额,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1,000,000.00 元。 例4 : 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 1,000,000.00 份基金份额, 该基金 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 未支付收益为-10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0 ×1.00-1000.00=999,000.0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 全部赎回 1,000,000.00 份基金份额,若该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1000.00 元,则其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999,000.00 元。 例5:假 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00.00 份基金份额, 其剩余基金份 额为500.00 份, 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 未支付收益为-1000.00 元, 则 首先缩减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基金份额至 0 份,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0 ×1.00-500.00=999,50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 部分赎回 1,000,000.00 份基金份额,其剩余基金份 额为500.00 份,若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 未支付收益为-1000.00 元, 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999,500 元。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招募说明书 42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定 的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的情形。 6、 本基金单日 规模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的。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 43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而无需延迟至基金份额的下一个运作期到期日, 本节下同) 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招募说明书 44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 停公告 一次。 当连续暂 停时间 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调整刊 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招募说明书 45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在国家有权机关做出 决定之前, 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 (含红利再投份额) 先行一并冻结。 被 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 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或安排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依法在证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或 者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转 让, 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招募说明书 46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在 追 求 本 金 安 全 、 保 持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力 求 绝 对 收 益 , 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等) 、 资产支持 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 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 货币政策变化趋势、 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基础上, 分析和 判断利率走势与收益率 曲线变化趋势, 并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 流动性和风险特征, 对基金 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 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 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 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 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2、期限配置策略 根据对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确定并调整组合的平均期限。 在预期短期利率上 升时, 缩短组合的平均期限, 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 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在预期招募说明书 47 短期利率下降时, 延长组合的平均期限, 以获得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利率水平。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 基金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 流动性分析、 信用风险分 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4、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 信息不对称、 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内 市场失衡; 新股、 新债 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的失 衡。 这种失衡将带来一定市场机会。 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 研究其 中的规律, 据此调整组合配置, 改进操 作方法, 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满足基金投资人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 通过基金资产安排 (包括现金库 存、 资产变现、 剩余期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 , 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6、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衍生品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 基金将制订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 通过利用其他衍生金融 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获取收益。 未 来 , 随 着 证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 金 融 工 具 的 丰 富 和 交 易 方 式 的 创 新 等 , 本 基 金还将积极寻 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基金投资策略。 (四 )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3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 )债券发行人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 (5 )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实行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A 股基金投 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招募说明书 48 员会确定的投资范 围 内 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 的 投 资 策 略 , 向 交 易 管 理 部 下 达 投 资 指 令。交易管理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具体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基 金经理 根据市 场的趋势 、运行 的格局 和特点, 结合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并提交给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2 )A 股基金 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审批决 定基金 的投资比 例、大 类资产 分布比 例、组合基准久期和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 金经理 根据批 准后的投 资策略 确定最 终的资产 分布比 例、组 合基准 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事项。 (4 )基金经理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 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 )可转换债券(不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 (3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债项评级)在 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 定期存 款为基 准利率的 浮动利 率债券 ,但市场 条件发 生变化 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2、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招募说明书 49 (4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为具有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人资 格、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证 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本 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 有关规 定予以 豁免信用 评级的 短期融 资券,其 发行人 最近三 年的信 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同一 发行人 同时具 有国内信 用评级 和国际 信用评级 的,以 国内信 用级别 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0)本 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招募说明书 50 果基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 不受该比例限制; (11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 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本 基金不 得与基 金管理人 的股东 进行交 易,不得 通过交 易上的 安排人 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招募说明书 51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 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 预期收 益较为稳定的品种。 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及普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八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以及 参与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30 日, 本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 报 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55,106,917.56 67.47 其中: 债券 55,106,917.56 67.4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4,250,476.38 29.6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 - 招募说明书 52 金融资 产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787,172.89 2.19 4 其他资 产 537,395.56 0.66 5 合计 81,681,962.39 100.00


2. 报 告 期债 券回购 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6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占 资 产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注: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未超 过资产 净值 的20% 。 3. 基金投资 组 合平均 剩 余期 限 3.1 投 资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3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3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10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80 天 情 况说 明 注:本 报告 期内 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未 有超 过 180 天的 情况 。


3.2 报 告 期末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31.94


-


其中: 剩 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2.3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招募说明书 53 3 60 天( 含)-90 天 18.3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36.8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99.53 -


4. 报 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048,729.06 12.3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048,729.06 12.32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5,058,188.50 55.26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55,106,917.56 67.59 9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券 - -


5. 报 告 期末 按摊余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41469042 14 新兴 CP002 100,000 10,067,833.02 12.35 2 150411 15 农发 11 100,000 10,048,729.06 12.32 3 071525005 15 国 都证 券CP005 100,000 9,998,267.29 12.26 4 041563008 15 首钢 CP002 50,000 5,013,251.42 6.15 5 071533004 15 华 融证 50,000 4,999,051.48 6.13 招募说明书 54 券CP004 6 041564046 15 渝 悦投 CP001 50,000 4,997,840.02 6.13 7 041560053 15 贵 州高 速CP001 50,000 4,997,827.14 6.13 8 041562028 15 厦 港务 CP001 50,000 4,984,118.13 6.11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上 述债 券。


6. “ 影 子定 价 ” 与 “ 摊 余成 本法 ” 确 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间的 次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645%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112%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0162%


7. 报 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8. 投 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8.1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采用 摊余成 本法 进行估 值, 即估值 对象 以买入 成本 列 示 ,按 票面利 率或 商定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或 折价, 在 其 剩余期 限内 按 实 际利 率法进 行摊 销,每 日计 提收益 。 8.2 本报 告期内 不存 在剩 余期 限小于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 率 债券 的摊余 成本 超过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情况。 8.3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不 存在 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 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8.4 其 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509,193.34 4 应收申 购款 28,202.22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招募说明书 55 8 合计 537,395.56


8.5 投 资 组合 报告 附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各 比 例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无 需要 说明的 证券 投资 决策 程序 。 招募说明书 56 十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 有风 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4.9.5)至 2014.12.31 1.6817% 0.0019% 0.4374% 0.0000% 1.2443% 0.0019% 2015.1.1 至2015.6.30 1.9715% 0.0043% 0.6717% 0.0000% 1.2998% 0.004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4.9.5 )至 2015.6.30 3.6863% 0.0039% 1.1120% 0.0000% 2.5743% 0.0039% 招募说明书 57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招募说明书 58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的 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票据投资收益、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 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 当“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 的需要 调整组 合,其中 ,对于 偏离程 度达到或 超过 0.5% 的 情形,基金 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招募说明书 59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 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 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结 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四位 或7 日年化收益率百 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招募说明书 60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招募说明书 61 (1 )基 金 估值 出现错 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 按规定 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3 项条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 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 因、国际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62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 金收益情 况,以 基金净 收益为基 准,为 投资人 每日计 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日支付,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 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当日投资人 不记收益。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3、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 每日 收益支付 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 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 且当日非为运作期到期日, 或虽为运作期到期日但投资人未申请在当日赎回基金份额时,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 份额; 若运作期到期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全部基 金份额时,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若运作期到期日当日 净收益小于零且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时, 则缩减投资人剩余基金份额; 若运作 期到期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 但剩余基 金份额不足抵扣当日净值收益小于零部分的, 则先缩减投资人剩余基金份额, 再 就剩余不足扣减部分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 当日申购或转换转入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 或转换转出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 63 (三 )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 露节假日期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五 ) 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见本招募 说明书第十 五部分 。 招募说明书 64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 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招募说明书 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式 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66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和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67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 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招募说明书 68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资人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 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 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 基金的 基 金合 同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招募说明书 69 7 日年化收益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 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每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 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 日)基 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 日 (或自然日 )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 报告方式。 6、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招募说明书 70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资产净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资产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招募说明书 71 (22 )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招募说明书 72 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书 73 十 七、 风险揭 示 基 金 业 绩 受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的 影 响 , 投 资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可 能 盈 利 , 也 可 能亏损。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面 临 以 下 七种 风 险: (一) 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因国家 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 政策、财政政策、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 、 经济周期风险。随 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 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 周期性 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 、 利率风险。当金融 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 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 收益率 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 、 信用风险。基金所 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 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或 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 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 、 购买力风险。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 、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 动风险。该种风险是指 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 变化导 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7 、 再投资 风 险 。 该 风 险 与 利 率 风 险 互 为 消 长 。 当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将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交易 对手违 约风险 。当债券 、票据 或债券 回购等交 易对手 违约时 ,将直 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 对投资收益产生影 响。 招募说明书 74 (二) 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金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对 基 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 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表 现 在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在 某 种 情 况 下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某 些 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 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 日 内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 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和 投 资 运 作 不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而带来的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各 业 务 环 节 的 操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内 部 控 制 不 到 位 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 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 外 ,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证 券 登 记结算机构等。 (六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本基 金特有 的 流动 性风险。 对于每 份基金 份额,第 一个运 作期从 基金合 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 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 ( 该日即 为第一 个运作期 起始日 )起, 至基金合 同生效 日或基 金份额申购 申请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 (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 止。第二个运作期从第一 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自然日 (该日即为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 起,至第一个运 作期到期日的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 (该日即为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 止。以此类招募说明书 75 推。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内未办理预约赎回申请、办 理预约赎回手续后予以撤销、办理预约赎回手续后被确认赎回失败 或 在 当 期 运 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的,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自然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 下一个运作期 。因此 投资人面临基金份额无法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2、运作 期期限 或有变 化风险。 本基金 名称为 银华双月 定期理 财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但是考虑到周末、法定节假日等原因,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 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或短于两个月。 (七 )其他风险 1 、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 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 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 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76 十 八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通 过 之 日 生 效 后 方 可执行 , 并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介 公 告 。 若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则 以 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招募说明书 77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78 十 九、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 转托管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 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调整收招募说明书 79 费方式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招募说明书 80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 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招募说明书 81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 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根 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招募说明书 82 7 日年化收益率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招募说明书 83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的 约定依 法申 请赎回或转 让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 品,了解 自 身风险 承受 能力,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关注基 金份额 的运 作期安排, 赎回及 转换 转出的申请 应于基 金合 同及招招募说明书 84 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 内提出;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提高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或销售服务 费,但 法律 法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策 略(法 律法 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85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约定且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变更收 费方式,或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 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约定且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约定且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 或《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招募说明书 86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会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会时 间、地 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 式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招募说明书 87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参加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 经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 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集 人发出会 议通知 前向大 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招募说明书 89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 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 。大会 召集 人对于提案 涉及事 项与 基金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 。大会 召集 人可以对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 。如 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招募说明书 90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 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 程应由 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招募说明书 92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 同涉 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 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自通过 之日 生效后 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则以 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职责: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招募说明书 93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 基金所 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招募说明书 94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95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 日期:2001 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 ]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李芳菲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招募说明书 96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 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代理资 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 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 现金、 通知存款、 一年以内 (含 一年)的银行定期存 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 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招募说明书 97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本基金的存 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 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招募说明书 98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0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 果基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 不受该比例限制; (11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 )可转换债券(不含可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 ; (3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债项评级)在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 督。 招募说明书 99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 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招募说明书 100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 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 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招募说明书 101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监督与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招募说明书 102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 金账户, 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招募说明书 103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 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招募说明书 104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进 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 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 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 账 单 服 务 采 取 定 制 方 式 , 未 定 制 此 服 务 的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互 联 网 站 、 语 音 电话、手机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 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 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 季度提供,包括彩 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查询与咨询服务 1、 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 为 投 资 人 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 预 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为 投 资 人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 字,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 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 后,及时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678-3333 或登录基金管理人 网 站http://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 信息咨询、查询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了 解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三 )在线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已 的 网 站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投 资 资讯及基 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 )电子交易与服务 招募说明书 107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手 机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 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联 系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108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上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1、2015 年5 月 27 日, 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 自 2015 年5 月 25 日起增聘 哈默女士为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2015 年7 月 24 日, 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 自 2015 年7 月 23 日起朱哲 先生不再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3、2015 年9 月 19 日, 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 本基金基金经理哈默女士因 个人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务, 本基金管理人 决定自2015 年9 月21 日 起由本公司 基金经理瞿灿女士代为管理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资人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yhfund.com.cn ) 查 阅 和 下 载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1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银 华 双 月 定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注册的文 件; 2、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 关于 申 请 募 集 注 册 银 华 双 月 定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存 放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协议 及 其 余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