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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ETF(511010)

国债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二 号) 
 
 
 
 
 
 
 
 
 
 
 
 
 
 
基 金管 理人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 止日 :二 ○ 一 五年 九 月 五日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目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 2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9 八、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 29 九、基 金份 额的 交易 ........................................................................................................................ 29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31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38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44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45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46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50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52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54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55 十九、 风险 揭示 ................................................................................................................................ 59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2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5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79 二十三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服 务 ............................................................................................... 91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93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3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93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 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证 监许 可[2013]11 号文 核准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 投资 人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理性判 断市 场, 对认 购 或 申购 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获得 基金 投资收 益, 亦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人 认购 ( 或申购 )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管 理人提 醒 投 资人 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投 资人 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导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人 自 行负 担。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 本 基金 每日 可设定 申购 份额 、 赎 回份 额上限 , 对 于超出 设定 份额上 限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予以 拒绝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基金 采用 优化 抽样 复制 法跟踪 标的 指数 , 但 由于 基金费 用 、 交 易成本 、 组 合持仓 与标 的指数 成份 券之 间存 在差 异、 基 金估 值方 法与 指数 成份券 取价 规则 之间 存在 差异等 因素 , 可 能造成 本基 金实 际收 益率 与指数 收益 率存 在偏 离。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涉及 的与托 管相 关的 基金 信息 已经本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本 招募说 明书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5 年 9 月 5 日 , 投 资组 合报 告为 2015 年 2 季 度报 告, 有 关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3 一、绪 言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依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 基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 办法 》 ”) 和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有关规 定以 及《 上 证 5 年 期国债 交易 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编写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 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载 明的 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基 金 合同是 约 定 基金 当 事 人之 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 如本 招 募说 明书 内 容与 基 金合 同 有冲 突或 不 一致 之 处, 均 以 基金 合 同为 准 。基 金 投资人 自 依 基金 合 同取 得基 金 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行 为本 身 即表 明其 对 基金 合 同的 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 投资 人 欲了 解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二 、释 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上证 5 年期 国债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指《上证 5 年 期国债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及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上证 5 年期 国债 交 易型开 放式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4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 书或本 招 募说 明书 : 指《 上证 5 年期 国 债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上证 5 年期 国债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份 额发售 公 告 》 8.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指 《上 证 5 年 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上 市 交 易公告 书》 9.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10.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 会 第三 十 次会 议 修订 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及颁 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做 出 的修 订 11.《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 《运 作办 法》 : 指 中 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4.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指 《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业务 实 施细则 》定 义的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 15 . 联 接基 金 :指 将 其绝大 部 分 基金 财 产投 资 于本 基 金 , 与本 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相 似 ,紧 密跟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追 求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化 ,采 用开 放式 运作 方式的 基金 16.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7.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8.中国: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就 本招 募说明书 而言,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19.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0.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21.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5 册登记 并存续 或 经 有关 政府 部 门批 准 设立 并 存续 的企 业 法人 、 事业 法 人、 社会 团 体或 其 他组 织 22.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 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 市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23.投资人:指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 的 合称 2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5.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6.直 销机 构: 指国泰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7.代销机构 : 指 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 格 并 与基 金 管理 人 签订 了基 金 销售 服 务代 理 协议 ,代 为 办理 基 金销 售 业务 的机 构 ,包 括 发售 代理机 构和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28.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 定的、 在募 集期 间代 理本 基金发 售业 务的 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指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 人 指 定的 , 在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代理 办 理本 基 金申 购、 赎 回业 务 的证 券 公司 ,又 称 为代 办 证券 公司 30.基 金销 售网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31.登记结算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 式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定义 的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存管 和结 算及 相关 业务 32.登 记机 构: 指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33.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 月 34.基金合同生效 日:指基金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5.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 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6.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37.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8.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9.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6 40.认购: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 的行为 41.发 售: 指在 本基 金募 集 期内, 销售 机构 向投 资人 销售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申购: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以申购赎回 清 单规定 的申 购 对 价向 基金 管理人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赎回: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 申 请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对价 资产 的行 为 44.申 购赎 回清 单: 指由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用以 公告 申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等信 息的文 件 45.申购对价:指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 券、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他 对价 46.赎回对价:指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 付给赎 回人 的组 合证 券、 现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价 47.组 合证 券: 指本 基 金 标 的指数 所包 含的 全部 或部 分证券 48.标 的指 数: 指中 证指 数 有限公 司编 制并 发布 的上 证 5 年 期国债 指数 及其 未 来可能 发生 的变更 49.优化抽样复制 法: 一种跟踪指数的 方法。通过对标的指数中 各成份债券的历史数据 和 相关指 标进 行分 析和 优化 ,选择 适当 数目 的债 券构 建组合 ,达 到复 制指 数的 目的 50.现金替代:指 申购、赎回过程中, 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 组合证 券中 部分 证券 的一 定数量 的现 金 51.现金差额:指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的资产净值与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 最 小 申 购、 赎 回单 位 中的 组合 证 券 价值和现 金 替代 之差 ; 投资 人 申购 、 赎回 时应 支 付或 应 获得 的现金 差额 根据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对应 的现 金差 额、申 购或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数计 算 52.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指本基金申 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 数量,投资人申购、赎 回 的基金 份额 应为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整 数倍 53.预 估现 金部 分: 指由 基 金管理 人估 计并 在 T 日 申 购赎回 清单 中公 布的 当日 现金差 额的 估计值 ,预 估现 金部 分由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预 先冻 结 54.基金份额折算 :指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 行 变更登 记的 行为 55.元 :指 人民 币元 56.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 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7 后的余 额 57.收 益评 价日 :指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本 基金 收益 率与 标的指 数收 益率 差额 之日 58.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的数 值 61.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 净值的 过程 62.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63.不 可抗 力 : 指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且无 法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法定代 表人 : 唐 建光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 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5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55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鹰 增长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8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龙 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包 括 2 只 子基 金, 分别 为国泰 金龙 行 业 精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金龙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金 马稳 健回 报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货 币 市 场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金 鹿保 本 增值 混 合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金 鹏蓝 筹价 值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金 鼎价 值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金鼎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 型而来 ) 、 国泰 金 牛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国泰 金象保 本增 值 混 合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 泰双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 泰区 位优 势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中 小盘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由 金 盛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 泰纳 斯达 克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价值 经典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上证180 金融交 易型 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国 泰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事件 驱 动策 略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信 用互 利 分级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成长 优选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大宗 商品 配置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国 泰 信用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现金 管 理货 币市 场 基金 、 国泰 金 泰平 衡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由 金泰 证券 投资 基 金转型 而来 ) 、 国泰 民安 增 利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国 证 房 地 产行 业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估 值优 势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 由 国泰 估值 优势可 分离 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届 满转 换而来 ) 、上 证5 年期 国债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上 证 5 年 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纳斯 达 克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中国 企 业境 外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黄 金 交 易型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美国 房 地产 开发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国证 医 药卫 生 行 业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淘金 互 联网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聚 信 价值 优 势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民 益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 国 泰国 策 驱动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浓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安 康养 老 定期 支 付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结 构 转型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金 鑫股 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由金 鑫证 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 新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国证 食品 饮料 行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创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国泰 6 个月 短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策 略 收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由 国 泰目标 收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 泰深 证 TMT5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 国 证有 色 金属 行 业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睿 吉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兴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生 益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互 联网+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国 泰 国证新 能源 汽车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由 中小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 、国 泰央 企改 革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另 外, 本基 金管 理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9 人于2004 年获 得全 国社 会 保障基 金理 事会 社保 基金 资产管 理人 资格 , 目前 受 托管理 全国 社保 基金多 个投 资组 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获 得企 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资 格。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基 金管 理 人成为 首批 获准 开展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业 务 (专 户 理财 )的 基金 公 司之一 , 并于3 月 24 日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获得 合格 境内机 构投 资者 (QDII ) 资格 ,成 为目 前 业内少 数拥 有“ 全牌 照” 的基金 公司 之一 ,囊 括了 公募基 金、 社保 、年 金、 专户理 财和 QDII 等管理 业务 资格 。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事 会成 员 唐建光 , 董 事长 ,大 学本 科,高 级工 程师 。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在 煤 炭工业 部基 建司任 工程 师 ; 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 中国 统 配煤矿 总公 司基 建局 任副 处长 ;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 在中 煤 建设开 发总 公司 总经 理办 公室任 处长 ;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10 月 在煤炭 部基 建管 理中 心工 作,先 后任 综合 处处 长、 中心副 主任 ;1998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 在中国 建设 银行 资产 保全 部任副 总经 理;2005 年 1 月起在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先 后 任 资产管 理处 置部 总经 理、 企业管 理部 高级 业务 总监 。2010 年 11 月 至 2014 年 10 月 任 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2014 年 8 月 起任 公司 党 委书记 ,2015 年 8 月起 任 公司董 事长 、 法 定代表 人 。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 起在 中国 建银投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股 权 管 理部 业 务副 经 理、 业务 经 理, 资 本市 场 部业 务经 理 ,策 略 投资 部 助理 投资 经 理, 公 开市 场投资 部助 理投 资经 理, 战略发 展部 业务 经理 、组 负责人 ,现 任战 略发 展部 处长。2014 年 5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陈川 , 董 事 , 博 士研 究生 , 经 济师 。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 , 在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工 作, 历任 中间 业务 部、 投 资银行 部 、公 司业 务部 业 务副经 理 、业 务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 投资银 行部 、委 托代 理业 务部业 务经 理 、 高级副 经理 。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 , 在中 投证 券资本 市场 部担 任执 行总 经理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 在中 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部高 级 经理 、投 资部 高 级经理 、 企业 管理 部高 级 经理 。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 任建 投科 信科 技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中 建投 租赁 有限责 任公 司纪 委书 记、 副总经 理。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 任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长期 股权 投资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 国建 银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战 略发 展部业 务总 监。2014 年 5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Santo Borsellino , 董事 , 硕士研 究生 。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 经济研 究;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10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 融 部 助 理 ,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 分析 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 险研 究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 总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 益部 总监。 2013 年 6 月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 经理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董 事 。 游一冰 , 董事 , 大 学本 科, 英国特 许保 险学 会高 级会 员 (FCII ) 及英国特 许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 起任 中国 人民保 险公 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理 经理; 1994 年 起任 中国保 险 (欧 洲)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1996 年 起任 忠利 保险 有限 公司英 国分 公司 再保 险承 保人 ;1998 年起 任忠利 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2002 年起 任中 意人 寿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2007 年起任 中意 财产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 侯文捷 , 董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工 程师。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 在中 国 电力信 托投 资 有 限公 司 工作 , 历任 经理 部 项目 经 理, 证 券部 项目 经 理, 北 京证 券 营业 部副 经 理, 天 津证 券营业 部副 经理 、 经理 。2002 年 2 月 起在 中国 电力 财务有 限公 司工 作 , 先 后 任信息 中心 主任 、 信 息 技术 部 主任 、 首席 信息 师 、华 北 分公 司 总经 理、 党 组副 书 记, 现 任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 司党组 成员 、副 总经 理。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 张峰, 董事 ,硕 士研 究生 ,16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1987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就职于 国 家 计划委 员会 , 历 任产 业经 济研究 所科 员、 政研 室经 济分析 处副 处长 、 财 金司 综合处 处长 。1999 年 3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 任 研究 部副 总监 、 市场 部总监 。2001 年 7 月至 2002 年 4 月 在中保 集团资 产管 理公 司, 任总 经理助 理。2002 年 4 月至 2015 年 4 月在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 作,历 任督 察长 、副 总经 理兼首 席市 场官 。2015 年 5 月加 入国 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8 月起 任 公 司总 经理 及公 司董事 。 王军, 独立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教授 。1986 年 起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 教 , 任助 教 、讲 师 、副 教授 、 教授 、 博士 生 导师 、法 学 院副 院 长、 院 长, 兼任 全 国法 律 专业 学 位 研究 生 教育 指 导委 员会 委 员、 国 际贸 易 和金 融法 律 研究 所 所长 、 中国 法学 会 国际 经 济法 学 研 究会 副 会长 、 中国 法学 会 民法 学 研 究 会 常务 理事 、 中国 法 学教 育 研究 会第 一 届理 事 会常 务 理 事、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仲 裁 员、 新加 坡 国际 仲 裁中 心 仲裁 员、 北 京仲 裁 委员 会仲裁 员、 大连 仲裁 委员 会仲裁 员等 职。2013 年起 兼任金 诚信 矿业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目 前 已上市 ) 独立 董事 ,2015 年 5 月 起兼 任北 京采 安律 师事务 所兼 职律 师 。2010 年 6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11 刘秉升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任 吉林 省长 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 记;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 白朝鲜 族自 治县 县委 常委 、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 起 任吉林 省抚 松县 县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9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 吉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1995 年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 市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记 ; 1998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海南省 分行 行长 、 党委书 记。2007 年 任海 南 省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 韩少华 ,独 立董 事, 大学 专科, 高级 会计 师。1964 年起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 任河南 省分 行副 处长 、 处 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 党 组书记 ; 分行 总会 计师 。2003 年至 2008 年 任河南 省豫 财会 计师 事务 所副所 长。2010 年 11 月 起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常瑞明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在 工 商 银行 河北 省工 作,历 任 河 北 沧 州市 支 行主 任 、副 行长 ; 河北 省 分行 办 公室 副主 任 、信 息 处处 长 、副 处长 ; 河北 保 定市 分行行 长、 党组 副书 记、 书记; 河北 省分 行副 行长 、行长 、党 委书 记;2004 年起任 工商 银 行 山西省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 2007 年起 任工 商银 行工 会工作 委员 会常 务副 主任 ; 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 京银 泉大 厦董 事长 。2014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 2.监事 会成 员 梁凤玉 , 监事 会主 席 , 硕 士研究 生 , 高 级会 计师 。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 先 后建 设 银 行 辽宁 分 行国 际 业务 部、 人 力资 源 部、 葫 芦岛 市分 行 城内 支 行、 葫 芦岛 市分 行 计财 部 、葫 芦 岛 市分 行 国际 业 务部 、建 设 银行 辽 宁分 行 计划 财务 部 工作 , 任业 务 经理 、副 行 长、 副 总经 理等职 。 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会 计部 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 中国 投 资咨询 公司 任财 务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中国 建银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 部任高 级经 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 建投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任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任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学 本科。 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 秘书 及法 务。 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 部主 管、 公司秘 书兼 法务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 部副 总经理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 规部 主 管。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 亚及南 亚合 规 部主管 。2014 年 3 月 17 日起 任 Generall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 行官 。 刘顺君 , 监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经 济师。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 在中 国 人民解 放军 军事经 济学 院工 作 , 历 任 教员 、 副 主任 。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 长江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 历 任投 资银 行总 部 业务主 管 、 项 目经 理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 任 长江巴 黎百 富勤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12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北 京部 高级经 理。2005 年 6 月起 在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金 融 租 赁公 司 筹建 处 综合 部主 任 ,营 业 管理 部 主任 助理 , 华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 华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 党组 成 员、 纪检 组 长、 工 会主 席 ,福 建业 务 部副 主 任、 主 任, 现任 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主任 。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司 监 事。 李辉, 监事, 大学 本科。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 任职于 上海 远洋 运输 公司 ,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 中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 ,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 任职于 海康 人寿 保险有 限公 司 ,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职于 AIG 集团 ,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 任职 于星展 银行 。2010 年 4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 后担 任财 富大 学负 责人、 总经 理 办 公室负 责人 。 现 任公 司 人 力资源 部 ( 财富 大学) 及 行政管 理部 负责 人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 职工监 事。 束琴 , 监 事 , 大 专学 历 。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 分别任 职于 人民 银行 安康 地区分 行和 工商银 行安 康地 区分 行,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职 于陕 西省 住房 资金 管理中 心。2008 年 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先后 担任 行政 管理部 主管 、总 监助 理。 现任公 司行 政 部 副总监 。2013 年 11 月 起 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邓时锋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曾 任职 于天 同证 券。2001 年 9 月加 盟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行 业研 究员、 社 保 111 组 合基 金经 理助 理 、 国泰 金鼎 价值 混合和 国 泰金泰 封闭 的基 金 经理助 理 ,2008 年 4 月 起 任国泰 金鼎 价值 精选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9 年 5 月起 兼任 国泰区 位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原 国 泰区 位优 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的基金 经理 ,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 任 国泰估 值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的基金 经理。2015 年 8 月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3.高级 管理 人员 唐建光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张峰,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巴立康 ,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会计 师,22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经 历。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 在 华夏 证 券工 作 ,历 任营 业 部财 务 经理 、 公司 计划 财 务部 副 总经 理 兼上 海分 公 司财 务 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在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基 金运作 部总 经理 、 基 金运 营总监 、 稽 核总 监。2007 年 12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2008 年 12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 ,2015 年 8 月 31 日起 代任公 司督 察长 。 周向勇 , 硕士 研究 生,19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工 作, 先后 任办 公室 科员、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主 任科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 中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13 国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 办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 务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加 入国 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总经 理助理 ,2012 年 11 月 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4.本基 金 的 基金 经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韩哲昊 , 学士 , 5 年 证券 从 业经历 。 2010 年 9 月至 2011 年 9 月 在旻 盛投 资有 限 公司工 作, 任交易 员。2011 年 9 月加 入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交易 员、 基金 经理助 理。2015 年 6 月 起任 国泰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现金 管理货 币市 场基 金、 国泰 民安增 利债 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证 5 年 期国 债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其 联接基 金和 国 泰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2015 年 7 月 起任国 泰淘 金互 联网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创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原国 泰 6 个月 短期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基 金经 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自成 立 之 日起至 2015 年 6 月 24 日由张 一格 担任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 6 月 25 日 至今由 韩哲 昊担 任基 金经 理 。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本 基 金 管理 人 设有 公 司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其 成 员在公 司 分 管副 总 经理 、 投资总 监 、 绝对 收 益 投资 ( 事业 ) 部、 权益 投 资( 事 业) 部 、量 化投 资 (事 业 )部 等 相关 人 员 中 产生 。 公司 总 经 理可 以 推荐 上 述人 员以 外 的投 资 管理 相 关人 员担 任 成员 , 督察 长 和运 营体 系 负责 人 列席 公 司 投资 决 策委 员 会会 议。 公 司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要 职 责是 根 据有 关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 审议 并 决 策公 司 投资 研 究部 门提 出 的公 司 整体 投 资策 略、 基 金大 类 资产 配 置原 则, 以 及研 究 相关 投资部 门提 出的 重大 投资 建议等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周向勇 :副 总经 理 黄焱: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 总监兼 权益 投资 (事业 ) 部总经 理 吴晨: 绝对 收益 投资 (事 业)部 副总 监 张则斌 :权 益投 资总 监 6. 上 述成 员之 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14 3.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清单 ; 8.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2.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监 会 的有关 规定 , 建立 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 施, 防止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 有关法 律 、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 2.本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 议;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利 益; (4) 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 资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违反 现行有 效的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 在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15 任 职 期间 知 悉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 法 公开 的 基金 投 资内 容、 基 金投 资 计划 等信息 ; (8) 违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手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场秩 序; (9) 贬损同 行, 以抬 高自 己 ;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 发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 券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 中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 欺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 及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2.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基金管 理人 为防 范和 化解 经营运 作中 面 临 的风 险 , 保证经 营活 动的 合法 合规 和有效 开展 , 制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 管理方 法 、操 作程 序与 控 制措施 , 形成 了公 司完 整 的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涵盖 了内 部会计 控制 、 风险 管理 控 制和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公司 运营的 各个 方面 , 并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部风 险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风 险 控制必 须覆 盖公 司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和 业务 环节; 2)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稽核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及 各部门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上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保 持与 业务 发展 的同 等 地位原 则 :公 司的 发展 必 须建立 在风 险控 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的 基础上 ,内 部风 险控 制应 与公司 业务 发展 放在 同等 地位上 ;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16 5)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建 立完 备风 险控 制指 标 体系 ,使 风险 控制 更具 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内部会 计控 制 公 司 根 据国 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财 务会 计 准则 的 要求, 建 立 了完 善 的内 部 会计控 制 制 度, 实 现 了职 责 分离 和 岗位 相互 制 约, 确 保会 计 核算 的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并 保证 各 基金 会 计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险管 理控 制制 度 公 司 为 有效 控 制管 理 运营中 的 风 险, 建 立了 一 整套完 整 的 风险 管 理控 制 制度, 其 内 容由 一 系 列的 具 体制 度 构成 ,主 要 包括 : 岗位 分 离和 空间 分 离制 度 、投 资 管理 控制 制 度、 信 息技 术 控 制、 营 销业 务 控制 、信 息 披露 制 度、 资 料保 全制 度 和独 立 的稽 核 制度 、人 力 资源 管 理以 及 相 应的 业 务控 制 流程 等。 通 过这 些 控制 制 度和 流程 , 对公 司 面临 的 投资 风险 和 管理 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稽 核制 度 公 司 实 行独 立 的监 察 稽核制 度 , 通过 对 稽核 监 察部充 分 授 权, 对 公司 执 行国家 有 关 法律 法 规 情况 、 以及 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 遵循 情 况和 有效 性 进行 全 面的 独 立监 察稽 核 ,确 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要 素 (1) 控制环 境 公 司 经 过多 年 的管 理 实践, 建 立 了良 好 的控 制 环境, 以 保 证内 部 会计 控 制和管 理 控 制的 有 效 实施 , 主要 包 括科 学的 公 司治 理 结构 、 合理 的组 织 结构 和 分级 授 权、 注重 诚 信并 关 注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 目前 有独 立 董事 3 名 。董 事会 下设 提 名及资 格审 查 委 员会 、 薪酬 委 员会 、考 核 委员 会 等专 业 委员 会, 对 公司 重 大经 营 决策 和发 展 规划 进 行决 策及监 督; 2) 在 组织 结构 方面 , 公 司 设立的 分管 领导 议事 会议 、 总 经理 办公会 议 、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 险 管理 委 员会 等 机构 分别 负 责公 司 经营 、 基金 投资 和 风险 控 制等 方 面的 决策 和 监督 控 制。 同 时 公司 各 部门 之 间有 明确 的 授权 分 工和 风 险控 制责 任 ,既 相 互独 立 ,又 相互 合 作和 制 约, 形成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 决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 3)公 司一 贯坚 持诚 信为 投 资人 服 务的 道德 观和 稳健 经营的 管理 理念 。 在员 工 中加强 职业 道德教 育和 风险 观念 ,形 成了诚 信为 本和 稳健 经营 的企业 文化 ;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17 4)公 司稽 核监 察部 拥有 对 公司任 何经 营活 动进 行独 立监察 稽核 的权 限 ,并 对 公司内 部控 制措施 的实 施情 况和 有 效 性进行 评价 和提 出改 进建 议。 (2) 控制的 性质 和范 围 1)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 司 建 立了 完 善的 内 部会计 控 制 ,保 证 基金 核 算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的独 立 性、全 面 性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 司根 据国 家有 关 法律法 规 、有 关会 计制 度 和准则 , 制定 了完 善的 公 司财务 制度 、 基 金 会计 制 度以 及 会计 业务 控 制流 程 ,做 好 基金 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的 核 算工 作, 真 实、 完 整、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 会 计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从人 员 上、空 间 上 和业 务 活动 上 严格分 开 , 保证 两 者 相互 独 立,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独 立 建帐 、 独立 核算 , 保证 基 金资 产 和公 司资 产 之间 、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 司 建 立了 严 格的 岗 位职责 分 离 控制 、 凭证 与 记录控 制 、 资产 接 触控 制 、独立 稽 核 等制 度 , 确保 在 基金 核 算和 公司 财 务管 理 中做 到 对资 源的 有 效控 制 、有 关 功能 的相 互 分离 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 外 公 司还 建 立了 严 格的财 务 管 理制 度 ,执 行 严格的 预 算 管理 和 财务 费 用审批 制 度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 位 分 离和 空 间隔 离 制度: 为 保 证各 部 门的 相 对独立 性 , 公司 建 立了 明 确的岗 位 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 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 资 管 理业 务 控制 : 通过建 立 完 整的 研 究业 务 控制、 投 资 决策 控 制、 交 易业务 控 制 ,完 善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的投 资决 策 职能 和 风险 管 理委 员会 的 风险 控 制职 能 ,实 行投 资 总监 和 基金 经 理 分级 授 权制 度 和股 票池 制 度, 进 行集 中 交易 ,以 及 稽核 监 察部 对 投资 交易 实 时监 控 等, 加 强 投资 管 理控 制 ,做 到研 究 、投 资 、交 易 、风 险控 制 的相 互 独立 、 相互 制约 和 相互 配 合, 有 效 控制 操 作风 险 ;建 立了 科 学先 进 的投 资 风险 量化 评 估和 管 理体 系 ,控 制投 资 业务 中 面临 的 市 场风 险 、集 中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 等; 建 立了 科学 合 理的 投 资业 绩 绩效 评估 体 系,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 息 技 术控 制 :为 保 证信息 技 术 系统 的 安全 稳 定,公 司 在 硬件 设 备运 行 维护、 软 件 采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流 程;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18 营 销 业 务控 制 :公 司 制定了 完 善 的市 场 营销 、 客户开 发 和 客户 服 务制 度 ,以保 证 在 营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 息 披 露控 制 和资 料 保全制 度 : 公司 制 定了 规 范的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保证信 息 披 露的 及 时 、准 确 和完 整 ;在 资料 保 全方 面 ,建 立 了完 善的 信 息资 料 保全 备 份系 统, 以 及完 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 立 的 监察 稽 核制 度 :稽核 监 察 部有 权 对公 司 各业务 部 门 工作 进 行稽 核 检查, 并 保 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 司 制 定了 公 司风 险 控制制 度 , 对公 司 面临 的 主要风 险 进 行辨 识 和评 估 ,制定 了 风 险控 制 原 则。 在 风险 管 理委 员会 总 体方 针 指导 下 ,各 部门 根 据各 自 业务 特 点, 对业 务 活动 中 存在 的 风 险点 进 行了 揭 示和 梳理 , 有针 对 性地 建 立了 详细 的 风险 控 制流 程 ,并 在实 际 业务 中 加以 控制。 (3) 内部控 制实 施情 况检 查 公 司 稽 核监 察 部在 进 行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各 业 务 活动 中 内部 控 制措施 的 实 施情 况 进 行定 期 和不 定 期的 监察 稽 核, 重 点是 业 务活 动中 风 险暴 露 程度 较 高的 环节 , 以确 保 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 确 保 现有 内 部控 制 制度实 施 情 况的 基 础上 , 公司会 根 据 新业 务 开展 和 市场变 化 情 况, 对 内 部控 制 制度 进 行及 时的 更 新和 调 整, 以 适应 公司 经 营活 动 的变 化 。公 司稽 核 监察 部 在对 内 部 控制 制 度的 执 行情 况进 行 监察 稽 核的 基 础上 ,也 会 重点 对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有 效性 进 行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 内部控 制实 施情 况的 报 告 公 司 建 立了 有 效的 内 部控制 制 度 实施 报 告流 程 ,各部 门 对 于内 部 控制 制 度实施 过 程 中出 现 的 失效 情 况须 及 时向 公司 高 级管 理 层和 稽 核监 察部 报 告, 使 公司 高 级管 理层 和 稽核 监 察 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 核 监 察部 在 对内 部 控制实 施 情 况的 监 察中 , 对发现 的 问 题均 立 即向 公 司高级 管 理 层报 告, 并提 出相 应的 建议 , 对于重 大问 题 ,则 通过 督 察长及 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4.内部 控制 制度 声明 基 金 管 理人 保 证以 上 披露真 实 、 准确 , 并承 诺 基金管 理 人 将根 据 市场 变 化和业 务 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切 实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19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 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 商业银 行, 总部设 在北 京 。 中 国建 设 银行 于 2005 年10 月 在香 港联 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601939) 。于 2014 年末 ,中 国建设 银行 市 值约 为2,079 亿 美元 ,居 全球上 市银 行第 四位 。 于 2014 年 末 , 本 集团 资产 总额 167,441.30 亿 元 , 较 上年增 长 8.99% ; 客户 贷款 和垫款 总 额 94,745.23 亿 元, 增 长 10.30%; 客户 存款 总 额 128,986.75 亿元 ,增 长 5.53% 。营 业收 入 5,704.70 亿元 , 较 上年 增 长 12.16% ; 其 中 , 利 息净 收 入增 长 12.28% , 净 利息 收 益率(NIM)2.80% ; 手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 占营 业收入 比重 为 19.02%; 成 本收入 比 为 28.85% 。利 润 总额 2,990.86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6.89% ;净利 润 2,282.47 亿 元, 增长 6.10% 。资 本充 足率 14.87% ,不 良贷 款率1.19% ,拨 备覆 盖率222.33% 。 客户基 础进 一步 夯实 ,全 年公司 机构 有效 客户 和单 位人民 币结 算账 户分 别新 增11 万 户和 68 万户 , 个人 有效 客户 新 增1,188 万 户。 网点 “三 综 合” 覆盖 面进 一步 扩大 , 综合性 网点 达到 1.37 万 个, 综合 柜员 占比 达到80% , 综合 营销 团队1.75 万个 ,网 点功 能逐 步向 客户营 销平 台 、 体验平 台和 产品 展示 平台 转变。 深化 网点 柜面 业务 前后台 分离 ,全 行超 过1.45 万个 营业 网点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20 30 类柜 面实 时性 业务 产品 实现总 行集 中处 理 ,处 理 效率提 高60% 。 总分 行之 间 、总 分行 与子 公 司之间 、境 内外 以及 各分 行之间 的业 务联 动和 交叉 营销取 得重 要进 展, 集团 综合性 、多 功能 优势逐 步显 现。 债务融 资工 具累 计承 销3,989.83 亿元 ,承 销额 连续 四 年同业 排名 第一 。以 “养 颐”为 主 品牌的 养老 金融 产品 体系 进一步 丰富 ,养 老金 受托 资产规 模、 账户 管理 规模 分别新 增188.32 亿元和62.34 万 户。 投资 托 管业务 规模 增幅38.06% , 新增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只 数和首 发份 额市 场领先 。 跨境 人民 币客 户 数突破1万 个、 结算 量达1.46 万亿 元 。信 用卡 累计 发 卡量6,593 万张, 消费交 易额16,580.81 亿 元 ,多 项核 心指 标同 业第 一 。私 人银 行业 务持 续推 进 ,客 户数 量增 长 14.18% ,金 融资 产增 长18.21% 。 2014年 ,本 集团 各方 面良 好表现 ,得 到市 场与 业界 广泛认 可, 先后 荣获 国内 外知名 机构 授予的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在英国 《 银行 家》 杂志2014 年“ 世界 银行1000 强排 名 ”中 ,以 一级 资本总 额位 列全 球第2; 在 英国《 金融 时报 》全 球500 强排名 第29 位, 新兴 市场500 强排 名第3 位; 在美 国《 福布 斯》 杂 志2014 年全 球 上 市公 司2000 强排 名中 位列 第2 ;在美 国《 财富 》杂 志 世界500 强 排名 第38 位。 此 外, 本集 团还 荣获 国内 外 重要媒 体评 出的 诸多 重要 奖项 ,覆 盖公 司 治理、 社会 责任 、风 险管 理、公 司信 贷、 零售 业务 、投资 托管 、债 券承 销、 信用卡 、住 房金 融和信 息科 技等 多个 领域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 金市 场处 、证 券保 险 资产市 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处 、 核算 处、 监督 稽 核处等9个 职能 处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 管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 共 有员工220 余人 。自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 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 观 甫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总 经 理 ,曾 先 后在 中 国建设 银 行 郑州 市 分行 、 总行信 贷 部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长 办公 室 工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 河北省 分行 营业 部 、总 行 个人银 行业 务部 、 总 行 审计 部 担任 领 导职 务, 长 期从 事 信贷 业 务、 个人 银 行业 务 和内 部 审计 等工 作 ,具 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 伟 , 投资 托 管业 务 部副总 经 理 ,曾 就 职于 中 国建设 银 行 南通 分 行、 中 国建设 银 行 总行 计 划 财务 部 、信 贷 经营 部、 公 司业 务 部, 长 期从 事大 客 户的 客 户管 理 及服 务工 作 ,具 有 丰富 的客 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 军 红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副 总 经 理, 曾 就职 于 中国建 设 银 行青 岛 分行 、 中国建 设 银 行总 行 零 售业 务 部、 个 人银 行业 务 部、 行 长办 公 室, 长期 从 事零 售 业务 和 个人 存款 业 务管 理 等工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21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信 贷二 部、 信 贷 部、 信 贷管 理 部、 信贷 经 营部 、 公司 业 务部 ,并 在 总行 集 团客 户 部和 中国 建 设银 行 北京 市 分 行担 任 领导 职 务, 长期 从 事信 贷 业务 和 集团 客户 业 务等 工 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 户服 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 秀 莲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副 总 经 理, 曾 就职 于 中国建 设 银 行总 行 会计 部 ,长期 从 事 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国 内首 批 开办 证 券投资 基 金 托管 业 务的 商 业银行 , 中 国建 设 银行 一 直秉持 “ 以 客户 为 中 心” 的 经营 理 念, 不断 加 强风 险 管理 和 内部 控制 , 严格 履 行托 管 人的 各项 职 责, 切 实维 护 资 产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为 资产 委 托人 提 供高 质量 的 托管 服 务。 经 过多 年稳 步 发展 , 中国 建 设 银行 托 管资 产 规模 不断 扩 大, 托 管业 务 品种 不断 增 加, 已 形成 包 括证 券投 资 基金 、 社保 基 金 、 保险 资 金、 基本 养老 个 人 账户 、QFII 、企 业年 金 等 产品 在 内的 托管 业务 体 系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 截至2015 年6 月 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已托 管 514 只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 国建 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得 了 业内的 高度 认同 。 中国建 设银 行 自2009 年 至 今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 志 《 全球 托管 人》 评为 “ 中国最 佳托 管银 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 为 基 金托 管 人, 中 国建设 银 行 严格 遵 守国 家 有关托 管 业 务的 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 管 规章 和 本 行内 有 关管 理 规定 ,守 法 经营 、 规范 运 作、 严格 监 察, 确 保业 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 证 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完整 , 确保 有关 信 息的 真 实、 准 确、 完整 、 及时 , 保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设有 风 险与内 控 管 理委 员 会, 负 责全行 风 险 管理 与 内部 控 制工作 , 对 托管 业 务 风险 控 制工 作 进行 检查 指 导。 投 资托 管 业务 部专 门 设置 了 监督 稽 核处 ,配 备 了专 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 资 托 管业 务 部具 备 系统、 完 善 的制 度 控制 体 系,建 立 了 管理 制 度、 控 制制度 、 岗 位职 责 、 业务 操 作流 程 ,可 以保 证 托管 业 务的 规 范操 作和 顺 利进 行 ;业 务 人员 具备 从 业资 格 ;业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22 务 管 理严 格 实行 复 核、 审核 、 检查 制 度, 授 权工 作实 行 集中 控 制, 业 务印 章按 规 程保 管 、存 放 、 使用 , 账户 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 约 机制 严 格有 效; 业 务操 作 区专 门 设置 ,封 闭 管理 , 实施 音 像 监控 ; 业务 信 息由 专职 信 息披 露 人负 责 ,防 止泄 密 ;业 务 实现 自 动化 操作 , 防止 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 照 《 基金 法 》及 其 配套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监 督 所 托管 基 金的 投 资运作 。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 定 , 对基 金 管理 人 运作 基金 的 投资 比 例、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 等情 况 进行 监督 , 并定 期 编写 基 金 投资 运 作监 督 报告 ,报 送 中国 证 监会 。 在日 常为 基 金投 资 运作 所 提供 的基 金 清算 和 核算 服 务 环节 中 ,对 基 金管 理人 发 送的 投 资指 令 、基 金管 理 人对 各 基金 费 用的 提取 与 开支 情 况进 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 工 作日 按 时通 过 基金监 督 子 系统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 作 比例 控 制指 标 进行例 行 监 控, 发 现 投资 比 例超 标 等异 常情 况 ,向 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书 面 通知 , 与基 金 管理 人进 行 情况 核 实,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 到 基金 管 理人 的 划款指 令 后 ,对 涉 及各 基 金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对 象 及交易 对 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 规 性监 督。 3. 根 据 基金 投 资运 作 监督情 况 , 定期 编 写基 金 投资运 作 监 督报 告 ,对 各 基金投 资 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 技术 或 非技 术 手段发 现 基 金涉 嫌 违规 交 易,电 话 或 书面 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进 行 解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23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5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全国 )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 话: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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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9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0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1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2


广发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19 、36、 38、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3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14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25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5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16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 田区 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 处荣 超商务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17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8


信达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9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0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 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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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南 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国 际 金融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2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3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http://www.swsc.com.cn 24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5


开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锦 业 路1 号都 市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王 姣 电话:029-6863321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26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27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28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27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 刘 化军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9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毛 亚莉 电话:021-64318893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30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昆明 北京 路 155 号附1 号 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联系人 :


刘晓 明 电话:0871 -3577942 传真:0871 -3578827 客服电 话:0871-357793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31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张 小波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 话:95597 2、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理券 商 包括具 有经 纪业 务资 格及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资格 的所有 证券 公司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要 求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或变 更上述 发售 代理 机构 ,并 及时公 告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联系人 :陈 龙 电话: (021 )58876741 传真: (021 )68870311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28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黄 靖婷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黄靖 婷


六、基金 的 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3]11 号文 核准 募集 , 自 2013 年 2 月 21 日至 2013 年 2 月 27 日 公 开 发 售 。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5,423,486,798.00 元 人 民 币 ,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142,000.00 元 人民 币。 上 述资金 已 于 2013 年3 月5 日全额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开 立的 上证5 年期 国债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专户 。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29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限 1.基金 类型 :债 券型 2.基金 运作 方式 :交 易型 开放式 3.基金 的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于 2013 年 3 月 5 日 正式生 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八、 基 金份额折算与变更 登记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确 定2013 年3月5 日为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折算 日。 本基 金折 算前基 金份 额总 额为5,423,628,798.00 份 ,折 算前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 ; 根据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折算 方法 , 折算 后 基金份 额总 额为 54 ,236 ,287 份, 折算 后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00.00 元 。 本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于2013 年3 月6 日进 行了 变更登 记 。 折算后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至 整数位 ( 小数 部分 舍去 , 舍去部 分计 入基 金财 产)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自2013 年3 月7 日起 在其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账户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查询 折算后 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 九 、基 金份额 的交易 (一) 基金 份额 上市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具 备下列 条 件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依 据 《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证券 投 资 基金 上市规 则》 ,向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申 请基 金份 额上 市: 1. 基金 募集 金额 (含 募集 债券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估 值方法 计算 的价 值) 不低 于 2 亿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少 于1000 人; 3.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具备 上市 条件 ,于 2013 年 3 月 25 日起 在上海 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二 级市 场 交易 代码 :511010 ) 。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30 (二)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在 上海证 券 交 易所 的 上市 交 易须遵 照 《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证券 投 资 基金 上市规 则》 、 《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业务 实施 细则 》 , 以及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规 则》 等有 关规 定。 (三) 终止 上市 交易 基 金 份 额上 市 交易 后 ,有下 列 情 形之 一 的, 上 海证券 交 易 所可 终 止基 金 的上市 交 易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不再 具备 本条 第( 一)款 规定的 上市 条件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提前 终止 上市 ; 4.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终 止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5.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基 金上 市的决 定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发 布 基 金终止 上市 公告 。 若因上 述1 、5 项等 原因 使 本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的 , 本 基 金 可由 交 易型 开 放式 基金 变 更为 跟 踪标 的 指数 的非 上 市开 放 式指 数 基金 ,无 需 召开 持 有人 大会。 (四)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算 与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每一 交 易日开 市 前 向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提 供 当 日的 申 购赎 回 清单, 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在 开 市后 根 据申 购赎 回 清单 和 组合 证 券内 各只 证 券的 实 时成 交 数据 ,计 算 并发 布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IOPV) ,供 投资者 交易 、申 购、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参考 。





上证5 年 期 国 债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基金 ”)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3月5 日生 效, 根 据 《上 证5年 期国 债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 和 《 上 证5 年 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 有关 规定 ,本 基 金管理 人自2013 年3 月25 日 起委 托中 证指 数 有限公 司计 算并 发布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IOPV)。


本基金IOPV 的计 算方 法为 :T日IOPV 为T-1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 若T日 为基 金分 红 除息日 , 则 计 算 公 式中 的 “T-1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 ” 需 扣减 相应 的收 益 分 配数 额 。若T 日为 基金 份 额 拆分 、 合并等 权益 调整 日, 则计 算公式 中的 “T-1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需 进行 相应 调整 )


与目前 市场 上股 票 ETF 的 IOPV 相 比, 本基 金的 IOPV 为非 实时 计算 ,不 能实 时反 映 国债 价格的 盘中 变化 ,每 个交 易日公 布 的IOPV 与 该日 交 易时间 内实 时的 投资 组合 市值存 在差 异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31 本基金 的IOPV 仅供 投资 人参考 。IOPV 计算 可能 出 现错误 , 投资 人参 考IOPV 进行投 资决 策发 生损失 的,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十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投 资 人 应当 在 申购 赎 回代理 券 商 的营 业 场所 或 按申购 赎 回 代理 券 商提 供 的其他 方 式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和赎 回。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在开 始 办理申 购 、 赎回 业 务前 公 告申购 赎 回 代理 券 商的 名 单,并 可 依 据实 际情况 增减 、变 更申 购赎 回代理 券商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3 年3 月25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 基 金管理 人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 投 资者应 当在 开放 日办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开 放时 间 为上 午9:30 至 11 :30 、 下午1 :00 至3 : 00 。 若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时间 更 改 或实 际 情况 需 要,基 金 管 理人 可 对申 购 、赎回 开 放 日和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赎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 2. 本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 价。 3. 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 不得撤 销。 4. 申 购、 赎回 应遵 守《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的 规 定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依法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 资 人 必须 根 据申 购 赎回代 理 券 商规 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 日 的具 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内 提 出申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32 购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 资 人 申购 本 基金 时 ,须根 据 申 购赎 回 清单 备 足申购 对 价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提 交 赎 回申 请时, 必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和现 金,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投 资 人 申购 、 赎回 申 请在受 理 当 日进 行 确认 。 如投资 人 未 能提 供 符合 要 求的申 购 对 价, 则 申 购申 请 失败 。 如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 符合 要求 的 基金 份 额不 足 或未 能根 据 要求 准 备足 额的现 金, 或本 基金 投资 组合内 不具 备足 额的 符合 要求的 赎回 对价 ,则 赎回 申请失 败。 投 资 人 可在 申 请当 日 通过其 办 理 申购 、 赎回 的 销售网 点 查 询有 关 申请 的 确认情 况 。 投资 人 应 及时 查 询有 关 申请 的确 认 情况 , 否则 , 如因 申请 未 得到 登 记机 构 的确 认而 造 成的 损 失,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投资 人 T 日申 购、 赎回 成 功后, 登记 机构 在 T 日 收 市后为 投资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与组 合证 券的清 算交 收以 及现 金替 代等的 清算 , 在T+1 日 办 理现金 替代 等的 交收 以及 现金差 额的 清算 , 并 将 结果 发 送给 申 购赎 回代 理 券商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由 基 金管 理人 与 申购 赎 回代 理券商 于 T+2 日 进行 现金 差额的 交收 ,登 记机 构可 以依据 相关 规则 对此 提供 代收代 付服 务 并 完成交 收。 如 果 登 记机 构 在清 算 交收时 发 现 不能 正 常履 约 的情形 , 则 依据 《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关 于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型 开放 式 基金 登记 结 算业 务 实施 细 则》 的有 关 规定 进 行处 理。 登 记机 构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 对清 算交 收 和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方 式 等进行 调整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要 求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投 资 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和 申购 赎 回代 理 券商的 规 定 按时 足 额支 付 应付的 现 金 差额 和 现 金替 代 退补 款 。因 投资 人 原因 导 致现 金 差额 或现 金 替代 退 补款 未 能按 时足 额 交收 的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为 基 金的 利益 向 该投 资 人追 偿 并要 求其 承 担由 此 导致 的 其他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 限制 1. 投资人 申 购 、赎 回 的基金 份 额 需为 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 位 的整 数 倍。 目 前,本 基 金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为1 万份 。 2.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 市场情 况 , 调整 申 购与 赎 回的数 额 限 制,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 调 整生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33 效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基 金 管理 人 可设 定 申购份 额 上 限和 赎 回份 额 上限, 以 对 当日 的 申购 总 规模或 赎 回 总规 模进行 控制 ,并 在申 购赎 回清单 中公 告。 4.基 金管 理人 暂不 设定 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对价 和费用 1. 申 购 对价 是 指投资人 申购 基 金 份额 时 应交 付 的组合 证 券 、现 金 替代 、 投资人 应 收 或应 付的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赎 回对 价是 指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交付 给赎回 人的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代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应收或 应付 的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对 价。 2. 申购 对价 、赎 回对 价根 据申购 赎回 清单 和 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数 额确定 。 申 购 赎 回清 单 由基 金 管理人 编 制 。T 日 的申 购 赎回清 单 在 当日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开 市 前公 告。 3. 投资 人 在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可 按照 不超 过 0.4%的 标准收 取 佣 金,其 中包 含证 券交 易所 、登记 机构 等收 取的 相关 费用。 4.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 告, 计算 公式 为计 算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除 以 计算 日 发售 在外 的 基金 份 额总 数 。如 遇特 殊 情况 , 可以 适 当延 迟计 算 或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七)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与格 式 1.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公 告内 容包括 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 位所对 应的 组合 证券 、 现 金替代 、T 日 预估现 金部 分、T-1 日现 金差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 、 申购份 额与 赎回 份额 上限 及其他 相 关 内 容 。 2. 组合 证券 相关 内容 组合证 券是 指本 基金 标的 指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申 购赎 回清 单将 公 告最小 申购 、 赎回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成份 证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 量。 3. 现金 替代 相关 内容 现 金 替 代是 指 申购 、 赎回过 程 中 , 投资人 按 基 金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的 规 定,用 于 替 代组 合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的 现金 。 (1) 现金 替代 分为3 种 类 型: 禁止 现金 替代 (标 志 为“ 禁止” ) 、 可以 现金 替 代( 标志 为 “允许 ” ) 和必 须现 金替 代 (标志 为“ 必须 ” ) 。 禁止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券 不允 许使 用现 金作 为替代 。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34 可以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 允许 使用 现 金作为 全部 或部 分该 成份 证券的 替代 , 但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 成份证 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替 代。 必须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券 必须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2) 可以 现金 替代 ① 适 用 情形 : 可以 现 金替代 的 证 券一 般 是由 于 停牌等 原 因 导致 投 资人 无 法在申 购 时 买入 的证券 或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可以适 用的 其他 情形 。 ②替代 金额 :对 于可 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替代金 额= 替代 证券 数量 ×该证 券 的 收盘 价 ×(1+ 现金替 代溢 价比 率) 其中 : 替 代证 券数 量单 位 为张; 该证 券的 收盘 价, 指 该证券 前一 交易 日除 权除 息后的 收盘 价。 如 果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调整替 代 金 额的 计 算方 法 或参数 设 置 ,则 以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 的 通知 规定为 准。 收 取 现 金替 代 溢价 的 原因是 , 对 于使 用 现金 替 代的证 券 , 基金 管 理人 需 在证券 恢 复 交易 后 买 入, 而 实际 买 入 结算 价 格 加上 相 关交 易 费用 后与 申 购时 的 价格 可 能有 所差 异 。为 便 于操 作 , 基金 管 理人 在 申购 赎回 清 单中 预 先确 定 现金 替代 溢 价比 率 ,并 据 此收 取替 代 金额 。 如果 预 先 收取 的 金额 高 于基 金购 入 该部 分 证券 的 实际 成本 , 则基 金 管理 人 将退 还多 收 取的 差 额; 如 果 预先 收 取的 金 额低 于基 金 购入 该 部分 证 券的 实际 成 本, 则 基金 管 理人 将向 投 资人 收 取欠 缺的差 额。 ③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 日,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布 现金 替代 溢价比 率 ,并 据此 收取 替 代金额 。 在 T 日后被 替代 的成 份证 券有 正常交 易 的 3 个交 易日 ( 简称 为 T+3 日 )内 ,基 金 管理人 将以 收到 的替代 金额 买入 被替 代的 部分证 券。T+3 日日 终, 若已购 入全 部被 替代 的证 券,则 以替 代 金 额 与 被替 代 证券 的 实际 购入 成 本( 注 ,含 交易 等 费用 ) 的差 额 ,确 定 基金 应退 还 投资 人 或投 资人 应补 交 的款 项 ;若 未能 购 入全 部 被替 代 的证 券, 则 以替 代 金额 与 所购 入的 部 分被 替 代证 券实际 购入 成本 加上 按照 T+3 日 的估 值全 价(即 T+3 日的 估值 净价与 T+3 日 应计利 息之 和) 计算的 未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券 价值 的差 额 ,确 定 基金应 退还 投资 人 或 投资 人 应补 交的 款 项 。 若现金 替代 日 (T 日 ) 后 至 T+3 日期 间被 替代 的证 券发生 付息 等权 益变 动 , 则进行 相应 调 整。 T+3 日 后第1 个 工作 日 , 基 金管理 人将 应退 款和 补款 的明细 数据 发送 给申 购赎 回代理 券 商 和基金 托管 人, 相关 款项 的清算 交收 将于 此 后3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 ④ 替 代 限制 : 为有 效 控制基 金 的 跟踪 偏 离度 和 跟踪误 差 , 基金 管 理人 可 规定 投资人 使用 可 以 现金 替 代的 比 例合 计不 得 超过 申 购基 金 份额 资产 净 值的 一 定比 例 。现 金替 代 比例 的 计算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35 公式为 : 本基金份额收盘价 申购基金份额 该证券的收盘价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第 ) 现金替代比例( ? ? ? ? ? ? n 1 i % 100 i % 说明: 假设 当天 可以 现金 替代的 债券 只数 为n 。 其中: 第i 只替 代证 券的 数量单 位为 张 该证券 的收 盘价 ,指 该证 券前一 交易 日除 权除 息后 的收盘 价








本基 金份 额收 盘价 ,指本 基金 份额 前一 交易 日除权 除息 后的 收盘 价 如 果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调整 现 金 替 代比 例 的计 算 方法或 参 数 设置 , 则以 上 海证券 交 易 所的 通知规 定为 准。 (3) 必须 现金 替代 ① 适 用 情形 : 必须 现 金替代 的 证 券一 般 是由 于 标的指 数 调 整将 被 剔除 , 或基金 管 理 人出 于保护 持有 人利 益原 则等 原因认 为有 必要 实行 必须 现金替 代的 成份 证券 。 ② 替 代 金额 : 对于 必 须现金 替 代 的证 券 ,基 金 管理人 将 在 申购 赎 回清 单 中公告 替 代 的一 定数量 的现 金 ,即 “固 定 替代金 额” 。固 定替 代金 额 的计算 方法 为申 购赎 回清 单中该 证券 的数 量乘以 该证 券参 考价 格 。 该证券 参考 价格 的确 定原 则 (下 同) : 该证券 参考 价格= 该 证券 T-1 日 估值 价( 注: 如无 特别所 指, 则为 估值 净价 )+T 日应计 利息。 根 据 债 券交 易 市场 的 活跃度 和 流 动性 情 况变 化 ,基金 管 理 人可 调 整“ 该 证券参 考 价 格” 的确定 原则 ,并 在实 施日 前至 少 3 个 工作 日公 告。 4. 预估 现金 部分 相关 内容 预估现 金部 分是 指 由 基金 管理人 估计 并 在 T 日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布 的当 日现 金差额 的 估 计值, 预估 现金 部分 由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 预先 冻结 。


预估现 金部 分 的 计算 公式 为: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T-1 日 最小申 购 、赎 回单 位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 (申 购、 赎 回清单 中必 须 现 金替 代 的固 定 替代 金额 + 申购 、 赎回 清 单中 可以 现 金替 代 成份 证 券的 数量 与 该证 券 参考 价格 相 乘之 和+ 申购 、赎 回 清单中 禁止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的 数量 与 该 证券 参考 价格相乘之和)


另外, 若 T 日为 基金 分红 除息日 , 则 计算 公式 中的 “T-1 日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 位的基 金资 产净值 ”需 扣减 相应 的收 益分配 数额 。预 估现 金部 分的数 值可 能为 正、 为负 或为零 。


5. 现金 差额 相关 内容 T 日现 金差 额在T+1 日的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其 计算公 式为 :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36 T 日 现金 差额 =T 日最 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 必须用 现金 替代的 固定 替代 金额 +申 购赎回 清单 中可 以用 现金 替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T 日 估值 全 价 (即T 日的估 值净 价 与T 日 应计 利息之 和 ) 相 乘之 和+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禁止 用现 金替 代成份 证券 的 数 量与T 日估值 全 价(即 T 日的估 值净 价 与T 日 应计 利息之 和) 相乘 之和]。 T 日 投 资人 申购 、 赎 回基 金 份额时 , 需 按 T+1 日 公告 的 T 日 现金 差额 进行 资金 的清算 交 收 。 现 金 差 额的 数 值可 能 为正、 为 负 或为 零 。在 投 资人 申 购 时 ,如 现 金差 额 为正数 , 则 投资 人 应 根据 其 申购 的 基金 份额 支 付相 应 的现 金 ,如 现金 差 额为 负 数, 则 投资 人 将 根 据其 申 购的 基 金 份额 获 得相 应 的现 金; 在 投资 人 赎回 时 ,如 现金 差 额为 正 数, 则 投资 人 将 根 据其 赎 回的 基 金 份额 获 得相 应 的现 金, 如 现金 差 额为 负 数, 则 投资人 应 根 据其 赎 回的 基金 份 额支 付 相应 的现金 。 6. 申购 份额 上限 和赎 回份 额上限 申 购 份 额上 限 是指 当 日可接 受 的 申购 总 份额 。 如果 投资人的申 购 申请 接 受后将 使 当 日申 购总份 额超 过申 购份 额上 限,则 投资 人 的 申购 申请 失败。 赎 回 份 额上 限 是指 当 日可接 受 的 赎回 总 份额 。 如果 投资人的赎 回 申请 接 受后将 使 当 日赎 回总份 额超 过赎 回份 额上 限,则 投资 人 的 赎回 申请 失败。 7.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 申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举例 如下 : 基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5-09-02 基金名 称 上证 5 年 期国 债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一级市 场基 金代 码 511011 标的指 数代 码 000140 T-1 日 信息 内容 现金差 额( 单位 :元) -1061.31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资产 净值( 单位 :元) 1083163.75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108.3160 T 日信 息内 容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37 预估现 金( 单位 :元) -1225.50 现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100% 是否需 要公 布IOPV 是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单 位 :份) 10,000 T 日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分 红金额 (单 位: 元) 0.0000 申购、 赎回 的允 许情 况 允许申 购和 赎回 申购份 额上 限( 单位 :份 ) 3,000,000 赎回份 额上 限( 单位 :份 ) 520,000 成份债 券信 息内 容 代码 债券简 称 债券数 量( 手) 替代标 志 溢价比 例 固定替 代金 额 019308 13 国债 08 26 允许


26374.530 019315 13 国债 15 145 允许 3.841%


019320 13 国债 20 72 允许 7.198%


019403 14 国债 03 55 允许 9.851%


019406 14 国债 06 120 允许 6.965%


019413 14 国债 13 132 允许 4.238%


019511 15 国债 11 501 允许 4.296%


债券数 量单 位: 手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赎 回 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 交易 所 或银 行 间市场 交 易 时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基金 管理 人开 市前 未能 公布申 购赎 回清 单。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当 日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达 到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 的 申购 份额上 限 或 赎回 份额 上限 的情况 。 6. 法律 法规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规 定或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 在发生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情形之 一时 ,本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可 能同 时暂 停。 发 生 上 述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 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 或赎回 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本 基金 因除 上述 第 5 项 之外 的其 他情 形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指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38 定 媒 体刊 登 暂停 申 购或 赎回 公 告。 在 暂停 申 购或 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恢复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公 告。 如 果 基 金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请 被 拒 绝, 投 资人 支 付的申 购 对 价将 退 还给 投 资人。 已 接 受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足额 支付 赎回 对价 。 ( 九)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 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等其他 业务 基 金 的 登记 机 构可 依 据其业 务 规 则, 受 理基 金 的非交 易 过 户、 基 金份 额 的冻结 与 解 冻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十)其他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 的 范围 内 ,在 不 影响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实 质 利益的 前 提 下, 根 据 市场 情 况对 上 述申 购和 赎 回的 安 排进 行 补充 和调 整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实施 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国债 和备 选成 份国 债。 为更好地 实 现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 , 本基 金 还可 以 投资于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债券 、 货 币市 场 工 具以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 的相 关规定 )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国债和备选成份国债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90% 。 (三)投 资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上 证5 年期 国债 指数 。 上证 5 年期 国债 指数 由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编制 和发 布。如 果指 数发 布机 构变 更或者 停 止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39 标 的 指数 编 制及 发 布, 或者 标 的指 数 由其 他 指数 代替 , 本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依据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合 法 权益 的 原则 ,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变更 本基 金 的标 的 指数 , 并同 时更 换 本基 金 的基 金名称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 。 若变更 标的 指数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无 实质 性影响( 包 括但 不 限于指数 编 制机 构变 更 、 指数更 名等 事项), 则无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应 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一 致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告 。 (四)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为指 数基 金, 采用 优化抽 样复 制法 。 通 过 对 标 的 指数 中 各 成份国 债 的 历 史 数据 和 流 动性分 析 , 选 取 流动 性 较 好的国 债 构 建 组 合,对 标的 指数 的久 期 等 指标进 行跟 踪, 达到 复制 标的指 数、 降低 交易 成本 的目的 。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 本 基 金的风 险控 制目 标是 追求 日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不超 过 0.2% , 年化跟 踪误 差不 超过 2% 。 如因标 的指 数编 制规 则调 整等其 他原 因, 导致 基金 跟踪偏 离度 和 跟 踪 误 差超 过 了上 述 范围 ,基 金 管理 人 应采 取 合理 措施 , 避免 跟 踪偏 离 度和 跟踪 误 差的 进 一步 扩大。 (五)投 资管 理流 程 1. 投资 决策 依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以 及 标 的指 数 的相 关 规定是 基 金 管理 人 运用 基 金财产 的 决 策依 据。 2. 投资 管理 体制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实行 投 资决策 委 员 会领 导 下的 基 金经理 负 责 制。 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负 责 做出 有 关 标的 指 数重 大 调整 的应 对 决策 、 基金 组 合重 大调 整 的决 策 ,以 及 其他 单项 投 资的 重 大决 策 。 基金 经 理负 责 做出 日常 标 的指 数 跟踪 维 护过 程中 的 组合 构 建、 组 合调 整及 基 金每 日 申购 赎回清 单的 编制 等决 策。 3. 投资 管理 程序 研 究 、 投资 决 策、 组 合构建 、 交 易执 行 、投 资 绩效评 估 、 组合 监 控与 调 整各环 节 的 相互 协调与 配合 ,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程 序。 (1)研 究。 研究 团队 依托 基 金管理 人整 体研 究平 台 , 整合外 部信 息包 括券 商等 外部研 究力 量 的 研究 成 果, 开 展标 的指 数 等相 关 信息 的 搜集 与分 析 、流 动 性分 析 、误 差及 其 归因 分 析等 工作, 并撰 写相 关的 研 究 报告, 作为 本基 金投 资决 策的重 要依 据。 (2)投 资决 策。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依 据研 究报 告 ,定 期 或遇重 大事 件时 临时 召开 投资决 策委 员 会 议, 对 相关 事 项做 出决 策 。基 金 经理 根 据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的决 议 ,进 行基 金 投资 日 常管 理。 (3)组 合构 建。 结合 研究 报 告, 基金 经理 主要 采取 优 化抽样 复制 法 ,即 通过 对 标的指 数中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40 各成份 债券 的历 史数 据和 流动性 等相 关指 标进 行分 析和优 化 ,选 择适 当数 目 的债券 构建 组 合 。 (4)交 易执 行。 中央 交易 室 负责基 金的 具体 交易 执行 ,同时 履行 一线 监控 的职 责。 (5)投 资绩 效评 估。 金融 工 程小组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绩效 进行 评估 ,并 撰写 相 关 的 绩效 评 估报 告 ,确 认基 金 组合 是 否实 现 了投 资预 期 ,投 资 策略 是 否成 功, 并 对基 金 组合 误 差 的来 源 进行 归 因分 析等 。 基金 经 理依 据 绩效 评估 报 告总 结 或检 讨 以往 的投 资 策略 , 如果 需要, 亦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6)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 金 经理根 据标 的指 数的 每日 变动情 况 ,结 合成 份国 债 等的流 动性 状 况 、基 金 申购 赎 回的 现金 流 量情 况 ,以 及 基金 投资 绩 效评 估 结果 等 ,对 基金 投 资组 合 进行 动态监 控和 调整 ,密 切跟 踪标的 指数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确保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 的前 提 下,根 据 环 境的 变 化和 基 金实际 投 资 的需 要,有 权对 上述 投资 程序 做出调 整 , 并将 调整 内容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标的指 数收 益率 ,即 上 证5 年期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 如果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变 更或停 止上 证 5 年 期国 债 指数的 编制 及发 布, 或者 上证 5 年期 国债指 数被 其他 指数 所替 代,或 者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等重 大变 更导 致上 证 5 年期国 债指 数 不 宜继续 作为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或 者证 券市 场有 其 他代表 性更 强 、更 适合 于 投资的 指数 推出 , 基 金 管理 人 依据 维 护投 资人 合 法权 益 的原 则 ,经 与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有权 变更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并 相应地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而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七)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属于 债 券基 金 ,其预 期 收 益及 风 险水 平 低于股 票 基 金、 混 合基 金 ,高于 货 币 市场 基金。 本基 金属 于国 债指 数基金 ,是 债券 基金 中投 资风险 较低 的品 种。 本基金 采用 优化 抽样 复制 策略, 跟踪 上 证 5 年 期国 债指数 ,其 风险 收益 特征 与标的 指 数 所表征 的市 场组 合的 风险 收益特 征相 似。 (八)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1) 本 基 金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国 债 和 备 选 成 份 国 债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0% ; (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3)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与基金 托管 人 在 本基 金 托管 协 议中 明确 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的 比 例, 根 据比 例 进行 投资 。 基金 管 理人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41 应 制 订严 格 的投 资 决策 流程 和 风险 控 制制 度 ,防 范流 动 性风 险 、法 律 风险 和操 作 风险 等 各种 风险; (4)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对 基 金 合同 约 定 投 资组 合 比例 限 制进行 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 的规定 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因 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标的 指 数 成份 券 调整 、 基金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 金 管理 人 按照 国 家有关 规 定 代表 基 金独 立 行使债 权 人 权利 ,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 利益;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不 通 过关 联 交易 为 自身、 雇 员 、授 权 代理 人 或任何 存 在 利害 关 系的 第 三人牟 取 任 何不 当利益 。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42 (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的董 事 会及董 事 保 证本 报 告所 载 资料不 存 在 虚假 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 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复核 了 本 报告 中 的财 务 指标 、净 值 表现 和 投资 组 合报 告等 内 容, 保 证复 核 内容 不存 在 虚假 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 、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65,179,275.25 93.50 其中: 债券 365,179,275.25 93.5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786,229.48 4.04 7 其他各 项资 产 9,616,493.06 2.46 8 合计 390,581,997.79 100.00 注:上 述债 券投 资包 括可 退替代 款估 值增 值。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365,179,265.10 93.58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4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


他 10.15 0.00 9 合


计 365,179,275.25 93.58 注:上 述其 他债 券投 资包 括可退 替代 款估 值增 值。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1 019413 14 国债 13 534,050 55,183,386.50 14.14 2 019406 14 国债 06 474,810 49,878,790.50 12.78 3 140013 14 附 息国 债 13 400,000 41,332,000.00 10.59 4 130015 13 附 息国 债 15 400,000 40,344,000.00 10.34 5 019315 13 国债 15 393,040 39,642,014.40 10.16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 基 金 本报 告 期未 投 资股指 期 货 。若 本 基金 投 资股指 期 货 , 本 基 金将 根 据风险 管 理 的原 则 , 以套 期 保值 为 主要 目的 , 有选 择 地投 资 于股 指期 货 。套 期 保值 将 主要 采用 流 动性 好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 基 金 在进 行 股指 期 货投资 时 , 将通 过 对证 券 市场和 期 货 市场 运 行趋 势 的研究 , 并 结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充 分 考虑股 指 期 货的 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 风 险特 征 ,通 过 资产配 置 、 品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法 律 法 规对 于 基金 投 资股指 期 货 的投 资 策略 另 有规定 的 , 本基 金 将按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执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44 行。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 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情 况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326.7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607,166.2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616,493.06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 业绩 截止 日为2015 年6月30 日 ,并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恪 守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 勉 尽责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 金一 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 益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 来表 现。 投 资有 风 险,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 2013 年 3 月 5 日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3.41%





0.15% -5.34% 0.14% 1.93% 0.01% 2014 年度 8.40% 0.15% 5.54% 0.12% 2.86% 0.03%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45 2015 年 上 半 年 2.78% 0.16% 0.88% 0.11% 1.90% 0.05% 2013 年3 月5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7.61% 0.15% 0.79% 0.13% 6.82% 0.02% 注:2013 年 3 月 5 日为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行存 款 本 息、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以 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产 以 基金 名 义开立 银 行 存款 账 户, 以 基金托 管 人 的名 义 开立 证 券交易 清 算 资金 的 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基 金 联名 的方 式 开立 基 金证 券 账户 ,以 本 基金 的 名义 开 立 银行 间 债券 托 管账 户。 开 立的 基 金专 用 账户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 机构 和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因 基 金财 产 的管 理 、运 用或 者 其他 情 形而 取 得的 财产 和 收益 归 入基 金 财 产。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按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收 取 管理 费 、托 管费 以 及其 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 产的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 产的债 务相 抵销 , 不 同 基金 财 产的 债 权债 务, 不 得相 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以其 自有 资 产承 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因 依 法 解散 、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等原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基 金财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46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 的正常 营 业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规 规 定 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二)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 首 次 公开 发 行未 上 市的债 券 ,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 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全 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易 的 债 券等 固 定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 如果 今 后 法律 法 规发 生 变化 ,或 者 有更 权 威的 、 更能 为市 场 普遍 接 受的 估 值技 术推 出 ,或 者 是市 场 上 出现 更 加适 合 用于 本基 金 的估 值 技术 时 ,本 基金 在 经基 金 管理 人 和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可变 更估值 技术 并及 时公 告。 4. 如有确 凿 证 据表 明 按上述 方 法 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反 映 其 公允 价 值的 , 基金管 理 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5. 相 关 法律 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 有 强制 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 如有 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 最 新规 定估值 。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47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 即通 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 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 会计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他投资 等资 产和 负债 。 (四)估 值程 序 1. 基 金 份额 净 值是 按 照每个 工 作 日闭 市 后, 基 金资产 净 值 除以 当 日基 金 份额的 余 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 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基 金 托管 人 ,经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无 误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外 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将 采 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 基 金资 产 估值的 准 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错 类型 本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 如果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 、 或登 记 机构 、 或代销 机 构 、或 投 资 人自 身 的过 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 他当 事 人遭 受损 失 的, 过 错的 责 任人 应当 对 由于 该 差错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 述 差 错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 传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 因技 术 原因 引起 的 差错 , 若系 同 行业 现有 技 术水 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48 由 于 不 可抗 力 原因 造 成投资 人 的 交易 资 料灭 失 或被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其 他 差错,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 现 差错 的 当事 人不 对 其他 当 事人 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 因 该差 错 取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更 正 差错 发 生的 费用 由 差错 责 任方 承 担; 由于 差 错责 任 方未 及 时更 正已 产 生的 差 错,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责 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 有协 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有 足 够的 时 间进 行 更正 而未 更 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 差错 责 任方仍 应对 差 错 负责 。 如果 由 于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不返 还或 不 全部 返 还不 当 得利 造成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受 损 方”) ,则 差 错责 任 方应 赔偿 受损方 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 金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享 有要 求 交付 不 当得 利的 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已经 将 此 部分 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受 损 方, 则 受损 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 额加 上已 经 获得 的 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托 管 人 应 为基 金 的利 益 向基 金管 理 人追 偿 ,如 果 因基 金托 管 人过 错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的 利 益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基 金管 理人 和 托管 人 之外 的 第三 方造 成 基金 财 产的 损 失 ,并 拒 绝进 行 赔偿 时,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向 差错 方 追偿 ; 追偿 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 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其 他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 自行 或 依据 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 对受 损 方承 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 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 向 出现 过 错的 当事 人 进行 追 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 赔偿 或 补偿 由 此发 生的 费 用和 遭 受的 直接损 失。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49 (1)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 登 记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登记 机构 进行 更 正, 并就 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4)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 算,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并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 结 果复 核 确认 后发 送 给基 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50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4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 于 不可 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 证 券交 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 司 发送 的 数据 错 误,或 国 家 会计 政 策 变更 、 市场 规 则变 更等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 进 行检 查 ,但 未 能发 现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 除相关 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基 金 未分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 中已实 现 收 益的 孰低数 。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1.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 2.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3. 基金 收益 评价 日核 定的 基金收 益率 超过 标的 指数 同期收 益率 达到 0.1% 以上 ,方可 进 行 收益分 配; 4.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4 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根据 以下 原则 确定 :使收 益 分 配 后 基金 净 值增 长 率尽 可能 贴 近标 的 指数 同 期增 长率 。 基于 本 基金 的 性质 和特 点 ,本 基 金收 益分配 不须 以弥 补浮 动亏 损为前 提, 收益 分配 后可 能使除 息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低于 面值 ; 5.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基 金 红利 发 放日 距 离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即 可 供分配 利 润 计算 截 止日 ) 的时间 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51 在 不 影 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的 情况 下 ,基 金 管理人 可 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 的前提 下 酌 情调 整 以 上基 金 收益 分 配原 则, 此 项调 整 不需 要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但 应于 变 更实 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基 金收 益分 配数 额的 确定 1. 在收 益评 价日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基 金收 益率 、标 的指数 同期 收益 率。 基 金 收 益 评 价 日 本 基 金 相 对 标 的 指 数 的 超 额 收 益 率 = 基 金 收 益 率 -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收 益 率。 基金收 益率 为收 益评 价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与 基金 上市 前一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之比 减去 1 乘以 100.00% ;标 的指 数同 期收 益率为 收益 评价 日标 的指 数收盘 价与 基金 上市 前一 日标的 指数 收 盘 价之比 减 去1 乘以 100.00% 。 精 确到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 后2 位 ,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 后第3 位四 舍五 入。 期间如 发生 基金 份额 折算 ,则以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为 初始日 重新 计算 上述 指标 。 当上述 超额 收益 率超 过 0.1% 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根 据 前述 收 益分 配 原则计 算 截 至基 金 收益 评 价日本 基 金 的可 分 配收 益 ,并确 定 收 益分 配比例 及收 益分 配数 额。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明 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以 及该日 的 可 供分 配 利润 、 基金收 益 分 配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 (六)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由基金 管 理 人拟 订 ,由 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 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在 收益 分 配 方案 公 布后, 基 金 管理 人 依据 具 体方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的 现 金红利 向 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3.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52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的指 数许可 使 用费 ; 4. 基金 上市 费及 年费 ; 5.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8.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9.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10.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1.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 述基 金 费用 由 基金管 理 人 在法 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 照 公允 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0%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据 , 自 动 在月 初 五个 工 作日 内、 按 照指 定 的账 户 路径 进行 资 金支 付 ,基 金 管理 人无 需 再出 具 资金 划 拨 指令 。 若遇 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 用 自动 扣 划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10%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53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据 , 自 动 在月 初 五个 工 作日 内、 按 照指 定 的账 户 路径 进行 资 金支 付 ,基 金 管理 人无 需 再出 具 资金 划 拨 指令 。 若遇 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 用 自动 扣 划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本 基 金 作为 指 数基 金 ,需根 据 与 中证 指 数有 限 公司签 署 的 指数 使 用 许 可 协议的 约 定 向中 证 指 数有 限 公司 支 付指 数许 可 使用 费 。在 通 常情 况下 , 指数 许 可使 用 费按 前一 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0.02%的 年费 率计 提。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 计算方 法如 下: H=E×0.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基 金 标 的指 数 许可 使 用费按 季 支 付。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与 中 证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的 规 定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收 取 下 限 为 每 季 人 民 币 25,000 元 (即 不足25,000 元部 分按 照25,000 元 收 取) 。 中 证 指 数有 限 公司 根 据相应 指 数 使用 许 可协 议 变更上 述 标 的指 数 许可 使 用费费 率 和 计算 方 法 的, 本 基金 将 采用 调整 后 的方 法 或费 率 计算 指数 使 用费 。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并 依 照有 关规 定最 迟 于新的 费率 和计 算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如 果 中 证指 数 有限 公 司根据 指 数 使用 许 可协 议 的约定 要 求 变更 标 的指 数 许可使 用 费 费率 和 计 算方 法 ,应 按 照变 更后 的 标的 指 数许 可 使用 费从 基 金财 产 中支 付 给指 数许 可 方。 此 项变 更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4. 除 管 理费 、 托管 费 和指数 许 可 使用 费 之外 的 基金费 用 , 由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其 他 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 的 规定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及 处 理与 基 金运 作无 关 的事 项 发生 的 费用 等不 列 入基 金 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54 ( 五)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可 根据 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 基 金管 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 费 率。 基 金 管理 人 必须 最 迟于 新的 费 率实 施 日 前 按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体上 刊 登公 告。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七、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 金 管理 人 保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 凭 证并 进 行日常 的 会 计核 算 ,按 照 有关规 定 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二)基 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 务所 及 其注 册 会计师 对 本 基金 年 度 财务 报 表 及 其 他规 定事 项 进行 审 计。 会 计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 册会 计 师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 充足理 由 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 所,经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 后 可以 更 换。 就 更换 会计 师 事务 所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55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其 他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 当依 法 披露 基金 信 息, 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等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 人和 其 他组 织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他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予 披露 的 基金 信 息披 露 事项 在规 定 时间 内 通过 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全 国 性报 刊(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刊”)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 中 文文 本 。如 同 时采用 外 文 文本 的 ,基 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 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编制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止 日为 每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56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将 按照 《基 金法 》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 的 次日 在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公告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可 以进行 基 金 份额 折 算。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确 定 基金 份 额折算 日 , 并提 前公告 。 基 金 份 额进 行 折算 并 由登记 机 构 完成 基 金份 额 的变更 登 记 后, 基 金管 理 人将基 金 份 额折 算结果 公告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及网 站上 。 ( 六)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 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3 个工作 日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七)申 购赎 回清 单 在 开 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 赎 回之 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在每 个 开放 日 ,通过 网 站 、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 以及 其他 媒介公 告当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 本 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在 开始 办 理基 金 份额申 购 或 者赎 回 前, 基 金管理 人 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57 3.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公 告 半年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个 市 场交易 日 ( 或自 然 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上 述 市场 交 易日 (或 自 然日 ) 的次 日 ,将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九)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对价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 的 计算 方 式及 有关 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 资人 能 够在 申 购赎 回代 理 券商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十)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 登 载于 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年 度报 告 需经 具有 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 披 露;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 金 定期 报 告应 当 按有关 规 定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 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十一)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发 生如下 可 能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权 益 或 者基 金 份额 的 价格产 生 重 大影 响的事 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58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 管理 人 的董 事 长、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 金经 理 和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和 终 止上市; 25.变 更标 的指 数; 26.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十二)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 内,任 何 公 共媒 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 市 场上 流 传的 消 息可能 对 基 金份 额 价 格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 引 起较 大 波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知 悉后 应当 立 即对 该 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59 (十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 项 ,应 当 依法 报 中国证 监 会 核准 或 者备 案 ,并予 以 公 告。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 会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 (十 四)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 与查 阅 基 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 、招募 说 明 书或 更 新后 的 招募说 明 书 、年 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 告 、季 度 报 告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公告 等 文本 文 件在 编 制完 成后 , 将存 放 于基 金 管理 人所 在 地、 基 金托 管 人 所在 地 ,供 公 众查 阅。 投 资人 在 支付 工 本费 后, 可 在合 理 时间 内 取得 上述 文 件复 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 资 人 也可 在 基金 管 理人指 定 的 网站 上 进行 查 阅。 本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事 项将在 指 定 媒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九、 风险揭 示 本 基 金 将主 要 面临 以 下风险 , 其 中部 分 或全 部 风险因 素 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 净值、 收 益 率、 和/或 实现 投资 目标 的能 力造成 影响 。 1. 本基 金的 特别 风险 (1) 指数 下跌 风险 本 基 金 采取 指 数化 投 资策略 , 被 动跟 踪 标的 指 数。当 指 数 下跌 时 ,基 金 不会采 取 防 守策 略,由 此可 能对 基金 资产 价值产 生不 利影 响。 (2) 跟踪 偏离 风险 以下因 素可 能导 致基 金投 资组合 的收 益率 无法 紧密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收益 率: ① 本 基 金采 用 优化 抽 样复制 法 , 组合 与 标的 指 数之间 可 能 存在 差 异, 组 合中还 会 保 留部 分 现 金或 其 他债 券 品种 。此 外 ,标 的 指数 成 份国 债取 价 规则 和 基金 估 值方 法之 间 可能 存 在差 异,使 本基 金存 在跟 踪误 差; ②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国债或变更编制方法, 使 本 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60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③由于标的指数成份国债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 本 基 金 在 相 应 的 组 合 调 整 中 产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④ 由 于 成份 国 债停 牌 或流动 性 差 等原 因 使 本 基 金无法 及 时 调整 投 资组 合 或承担 冲 击 成本 而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⑤ 由 于 基金 投 资过 程中 的证 券 交 易成 本,以 及 基金 管理 费 和 托管 费 的存 在,使 基金 投 资组 合与标 的指 数产 生跟 踪偏 离度与 跟踪 误差 ; ⑥在本 基金 指数 化投 资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能 力,例 如跟 踪指 数的 水平 、 技术手 段、 买 入 卖 出 的 时 机 选 择 等,都会对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产 生 影 响, 从 而 影 响 本 基 金 对 标 的 指 数 的 跟 踪 程度。 ⑦ 其他 因素 产生 的偏 离 。 如因受 到最 低买 入券 数的 限制,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某 些 国债的 持有 比 例 与标 的 指数 中 该国 债的 权 重可 能 不完 全 相同 ;因 缺 乏卖 空 、对 冲 机制 及其 他 工具 造 成的 指数跟 踪成 本较 大 ;因 基 金申购 与赎 回带 来的 现金 变动 ;因 指数 发布 机构 指 数编制 错误 等, 由 此产生 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3) 流动 性风 险 ① 本 基 金最 小 申购 、 赎回单 位 设 置较 高 ,中 小 投资 者 只 能 在二 级 市场 上 按交易 价 格 买卖 基金份 额。 ② 基 金 将在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上 市 交易 , 但不 保 证市场 交 易 一定 活 跃; 基 金的交 易 可 能因 各 种 原因 被 暂停 , 当基 金不 再 符合 相 关上 市 条件 时, 基 金的 上 市也 可 能被 终止 ; 此外 基 金可 能部分 投资 于银 行间 市场 ,银行 间市 场的 突发 性情 况也可 能会 对本 基金 的交 易产生 影响 。 ③尽管 由于 投资 人可 以进 行申购 、 赎回 ,基 金一 般 不会持 续出 现大 幅折 溢价 情况 。但 是, 基 金 的二 级 市场 交 易价 格受 市 场供 求 的影 响 ,可 能高 于 (称 为 溢价 ) 或低 于( 称 为折 价 )基 金份额 净值 。 (4)IOPV 暂时 不公 布的 风 险 本基金 暂时 不公 布IOPV 。 投资人 暂时 无法 参考IOPV 进行投 资决 策。 (5) 申购 、赎 回风 险 ① 申 购 、赎 回 失败 风 险。申 购 时 ,如 果 投资 人 未能提 供 符 合要 求 的申 购 对价, 申 购 申请 可 能 失败 。 赎回 时 ,如 果 投资人 持 有 的符 合 要求 的基 金 份额 不 足或 未 能按 要求 准 备足 额 的现 金, 或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内 不具备 足额 的符 合要 求的 赎回对 价, 赎回 申请 可能 失败。 ②当发 生不 可抗 力、 证券 交易所 临时 停市 或其 他异 常情况 时, 本基 金可 能暂 停办理 赎 回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61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面临 无法 及时赎 回的 风险 。 ③ 基 金 管理 人 可能 根 据成份 国 债 流动 性 情况 、 市值规 模 变 化等 因 素调 整 最小申 购 、 赎回 单 位 ,由 此 导致 投 资人 按原 最 小申 购 、赎 回 单位 申购 并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 可能 无 法按 照 新的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全部 赎回, 而只 能在 二级 市场 卖出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 (6) 暂停 赎回 的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可 设定 申 购份额 上 限 和赎 回 份额 上 限,以 对 当 日的 申 购总 规 模或赎 回 总 规模 进 行 控制 , 并在 申 购赎 回清 单 中公 告 。 如 果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 接受 后 将使 当日 赎 回总 份 额超 过赎回 份额 上限 时, 则暂 停当日 的赎 回,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可 能失 败。 (7)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 份额净 值低 于面 值的 风险 本 基 金 收益 分 配原 则 为使收 益 分 配后 基 金净 值 增长率 尽 可 能贴 近 标的 指 数同期 增 长 率。 基 于 本基 金 的性 质 和特 点, 本 基金 收 益分 配 不以 弥补 亏 损为 前 提, 收 益分 配后 可 能存 在 基金 份额净 值低 于面 值的 风险 。 (8)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根 据 基 金合 同 规定 , 如出现 变 更 标的 指 数的 情 形,本 基 金 将变 更 标的 指 数。基 于 原 标的 指 数 的投 资 政策 可 能改 变, 投 资组 合 需随 之 调整 ,基 金 的收 益 风险 特 征将 与新 的 标的 指 数保 持一致 , 投 资人 须承 担此 项调整 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9) 第三 方机 构服 务的 风 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险: ①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因多 种原因 , 导 致代 理申 购、 赎回业 务受 到限 制、 暂停 或终止 , 由 此 影响对 投资 人 申 购赎 回服 务的风 险。 ②登记 机构 可能 调整 结算 制度 , 对 投资 人 基 金份 额、 组合证 券及 资金 的结 算方 式发生 变 化 , 制 度 调整 可 能给 投 资人 带来 理 解偏 差 的风 险 。同 样的 风 险还 可 能来 自 于证 券交 易 所及 其 他代 理机构 。 ③ 证 券 交易 所 、银 行 间市场 、 登 记机 构 、基 金 托管人 及 其 他代 理 机构 可 能违约 , 导 致基 金或 投 资人 利益 受损 。 (10)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 关 当 事人 在 业务 各 环节操 作 过 程中 , 因内 部 控制存 在 缺 陷或 者 人为 因 素造成 操 作 失误 或 违 反操 作 规程 等 原因 可能 引 致风 险 ,例 如 ,申 购赎 回 清单 编 制错 误 、越 权违 规 交易 、 欺诈 行为、 交易 错误 、IT 系 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 基 金 的各 种 交易 行 为或者 后 台 运作 中 ,可 能 因为技 术 系 统的 故 障或 者 差错而 影 响 交易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62 的 正 常进 行 或者 导 致 投 资人 的 利益 受 到影 响 。这 种技 术 风险 可 能来 自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银行 间市 场、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2. 投资 工具 的相 关风 险 (1) 债券 债 券 投 资风 险 主要 包 括:市 场 利 率水 平 变化 导 致债券 价 格 变化 的 风险 ; 债券市 场 不 同期 限 、 不同 类 属债 券 之间 的利 差 变动 导 致相 应 期限 和类 属 债券 价 格变 化 的风 险; 债 券发 行 人出 现违约 、拒 绝支 付到 期本 息,或 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 用质量 下降 导致 债券 价格 下降的 风险 。 (2) 正回 购/逆 回购 在 回 购 交易 中 ,交 易 对手方 可 能 因财 务 状况 或 其他原 因 不 能履 行 付款 或 结算的 义 务 ,从 而对基 金资 产价 值造 成不 利影响 。 (3) 证券 借贷 作 为 证 券借 出 方, 如 果交易 对 手 方( 即 证券 借 入方) 违 约 ,则 基 金可 能 面临到 期 无 法获 得证券 借贷 收入 甚至 借出 证券无 法归 还的 风险 ,从 而导致 基金 资产 发生 损失 。 3.政策 变更 风险 因 相 关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构 政 策 修改 等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 控 制的 因 素的 变 化,使 基 金 或 投 资人 利益 受 到影 响 的风 险, 例 如, 监 管机 构 基金 估值 政 策的 修 改导 致 基金 估值 方 法的 调 整而 引 起 基金 净 值波 动 的风 险; 相 关法 规 的修 改 导致 基金 投 资范 围 变化 , 基金 管理 人 为调 整 投资 组合而 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险 等。 4.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 争 、 自然 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因 素 的出 现 ,将 会 严重影 响 证 券市 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 致 基金 资 产 的损 失 。金 融 市场 危机 、 行业 竞 争、 代 理机 构违 约 等超 出 基金 管 理人 自身 直 接控 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 金 合同 变 更内 容 对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利 、 义务产 生 重 大影 响 的, 应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63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6)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因 基 金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 的除外 ;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 出 现 下列 情 况时 , 可不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基 金的 申 购费 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或在中 国证 监会允 许的 条件 下调 整收 费方式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基 金管 理人 、相 关证 券 交易所 和登 记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交易 、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的规 则; (6)标 的指 数更 名或 调整 指 数编制 方法 ,以 及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


(7)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8)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 于 变更 基 金合 同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应报 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 备案, 并 于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二)基 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64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 合 同终 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有关规 定 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 清算。 基 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财 产 清算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65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 算过 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 经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 售基 金份 额; (4)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基金 合 同 的前 提 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 关基 金 认购 、 申购 、赎 回 等业 务 的规 则 ,在 法律 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范围 内 决定 和调 整 基金 的 除调 高 托管 费率 和 管理 费 率之 外 的相 关费 率 结构 和 收费 方式; (6)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行为 ,对 基 金财 产 、其 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 换 登记机 构 ,获 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并对 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0) 选 择、 更 换代 销 机 构, 并 依 据 基金 销 售服 务 代理 协 议 和 有关 法 律法 规 ,对 其 行 为进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66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更 换律 师 事 务所 、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证 券经 纪 商 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 供服 务 的 外部 机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管 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对 价, 编制 申购 赎回 清单; (9)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价 格 、 申购对 价 、赎 回对 价的 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 及时 、足 额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或 赎回的 对 价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67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 财 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 ,应 当 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 应 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向 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 撤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并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基 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的 行 为, 对基 金 资产 、 其他 当 事人 的利 益 造成 重 大损 失 的情 形, 应 及时 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4.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68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 有符 合 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 守基 金 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 另 有规 定 外,在 基 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 金 管理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 的 运作 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 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9)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对价 ; (16) 按 照规 定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7)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 财 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 责 任 , 其赔 偿 责任 不 因其 退 任 而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 撤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和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69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讼 ;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交 纳基 金认 购款 项和 认 购债券 、应 付申 购对 价和 赎回对 价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用 ; (3)在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7. 本 基 金合 同 当事 各 方的权 利 义 务以 本 基金 合 同为依 据 , 不因 基 金财 产 账户名 称 而 有所 改变。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 授权代 表 有 权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 具 有同等 的投 票 权 。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70 鉴于本 基金 和本 基金 的联 接基金 (即 “国 泰上 证 5 年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 资 基 金 联接 基 金 ” ) 的相 关性 , 本基 金 联接 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以 凭所 持有 的 联接 基 金份 额 出 席或 者 委派 代 表出 席本 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参 与 表决 , 在计 算参 会 份额 和 计票 时 , 联接 基 金持 有 人 持 有的 享 有表 决 权的 基 金份 额数 和 表决 票 数为 , 在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权 益登 记 日, 联接 基 金持 有 本基 金 份额 的总 数 乘以 该 持有 人 所持 有的 联 接基 金 份额 占联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保 留到 整数 位。 联 接 基 金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应 以 联 接基 金 的名 义 代表联 接 基 金的 全 体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以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身 份 行使 表 决权 , 但可 接受 联 接基 金 的特 定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委托 以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的身 份出 席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参 与表 决。 联 接 基 金的 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联 接 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议召 开 或召 集 本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 须先 遵 照联 接基 金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召 开联 接 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联 接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定 提议 召 开或 召 集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由联 接 基金 的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 开或 召集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 召 开事 由 a.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经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 到提 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 算, 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因 基 金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 的除外 ;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b.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不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71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 率或在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条 件下 调整 收费方 式;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 金管 理人 、相 关证 券 交易所 和登 记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交易 、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的规 则; (6)标 的指 数更 名或 调整 指 数编制 方法 ,以 及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


(7)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8)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和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自 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向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72 a.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集 人( 以下 简 称 “ 召 集人 ”) 负责 选 择 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30 日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 理投 票 的 授权 委 托书的 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 限于代 理 人 身份 、 代理 权 限和代 理 有 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b. 采 用 通讯 方 式开 会 并进行 表 决 的情 况 下, 由 召 集人 决 定 通讯 方 式和 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 在 会 议通 知 中说 明 本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所采 取的 具 体通 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 机关 及 其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c.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管 理人, 还 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托 管 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 书面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 金托 管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到 指定 地 点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a.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 、 通讯方 式开 会及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 会 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 出席 ,如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73 (4)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 会议 通 知载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也可 以 采用 网 络 、电 话 或其 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 或 者采 用 网络 、电 话 或其 他 方式 授 权他 人代 为 出席 会 议并 表决。 (5)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b.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 到 会者 在 权益 登 记日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统 计 显示, 全 部 有效 凭 证所 对 应的基 金 份 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50% , 下同) ; 2) 到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身 份 证 明及 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代 理 人身 份 证明、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及授 权委 托 代理 手 续完 备 ,到 会者 出 具的 相 关文 件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记 资料 相 符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 集 人在 监 督人 和 公证机 关 的 监督 下 按照 会 议通知 规 定 的方 式 收取 和 统计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如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经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 决 效力 ; 4) 本 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和 授 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代 表 的 基金 份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5) 直 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受 托 代表他 人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代理人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授 权委 托 书等 文 件符 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 会 议通 知的 规 定, 并 与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6.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a.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以 在 大会 召集 人 发出 会 议通 知 前就 召开 事 由向 大 会召 集 人提 交需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74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 联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案 涉及事 项 与 基金 有 直接 关 系,并 且 不 超出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职权 范 围的 , 应提 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 上 述 要求 的 ,不 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 如果 召 集人 决 定不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 序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提案涉 及 的 程序 性 问题 做 出决定 。 如 将其 提 案 进行 分 拆或 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 提案 人 同意 ;原 提 案人 不 同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持 人 可以 就 程 序性 问 题提 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做 出 决定 ,并 按 照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 程 序进 行审议 。 (4) 单 独 或合 并 持有 权 益 登记 日 基 金 总份 额 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表 决 的提 案,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提 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表 决 的提 案 , 未获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通 过, 就 同一 提案 再 次提 请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隔 期。 b.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 规定程 序 宣 布会 议 议事 程 序及注 意 事 项, 确 定 和公 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主 持 人宣 读 提案 ,经 讨 论后 进 行表 决 ,经 合法 执 业的 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 由 召集 人 授权 代 表主持 。 基 金管 理 人为 召 集人的 , 其 授权 代 表未 能 主持大 会 的 情况 下 , 由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表 主 持;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大 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以 所代 表的 基 金 份额 50% 以 上多 数选 举 产 生一 名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 集 人 应当 制 作出 席会 议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册 载明 参 加 会议 人 员姓 名(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30 日 公布提 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如 监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75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c.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7.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a.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b.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 议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通 过 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 通 过 ; (2)特 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终 止 基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c.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d. 采 取 通讯 方 式进 行 表决时 , 除 非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的 相 反 证据 证 明, 否 则表面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和会 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即视 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 决 意见 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 盾 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e.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f.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并 列 的 各项 议 题应 当 分开审 议 、 逐项 表决。 8. 计票 a. 现场 开会 (1)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推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 但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 大 会主 持 人可 自行 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76 (3)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大会 主持 人 未 进行 重 新清 点 ,而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代 理人 对 大会 主 持人 宣布 的 表决 结 果有 异 议 ,其 有 权在 宣 布表 决结 果 后立 即 要求 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 人应 当 立即 重新 清 点并 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b.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计 票 方式 为 :由 大 会召集 人 授 权的 两 名监 票 人在监 督 人 派出 的 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 过程 予 以公 证 ;如 监督 人 经通 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 予 以公证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 者备 案。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定 的 事项 自 中国 证 监会 依法 核 准或 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生 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 进 行 表决 , 在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时, 必须 将 公证 书 全文 、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 终 止的 事 由、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a. 基 金 合同 变 更内 容 对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利 、 义务产 生 重 大影 响 的, 应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77 (6)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因 基 金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 的除外 ;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 出 现 下列 情 况时 , 可不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 率或在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条 件下 调整 收费方 式;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 金管 理人 、相 关证 券 交易所 和登 记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交易 、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的规 则; (6)标 的指 数更 名 或 调整 指 数编制 方法 ,以 及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


(7)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8)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b. 关 于 变更 基 金合 同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应报 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 备案, 并 于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2.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3.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a.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财产 清算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78 组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 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b.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 合 同终 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 定 对基 金 财产 进 行清算 。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c.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财 产 清算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d.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e.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 算过 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 经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 计,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79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f.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 于 因 基金 合 同的 订 立、内 容 、 履行 和 解释 或 与基金 合 同 有关 的 争议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应 尽 量通 过 协商 、 调解 途径 解 决。 不 愿或 者 不能 通过 协 商、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 京市 。 仲裁 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各 方当 事 人均 有约 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恪 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人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 基 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 册,供 投 资 人在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 代销 机 构和登 记 机 构办 公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十 二 、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 码:200082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80 注册资 本: 壹 亿壹 仟万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发 放 短期 、 中期 、 长期贷 款 ; 办理 国 内外 结 算;办 理 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 融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 信用 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险 业 务; 提供 保 管箱 服 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等监 管部 门 批准 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 进 行 监督 。 基金 合 同明 确约 定 基金 投 资风 格 或证 券选 择 标准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 照基 金 托管 人 要 求的 格 式提 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 便 基金 托 管人 运用 相 关技 术 系统 , 对基 金实 际 投资 是 否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国债 和备 选成 份国 债。 为 更 好 地实 现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 , 本基 金 还可 以 投资于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债券 、 货 币市 场 工 具以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 的相 关规定 )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81 在 建 仓 完成 后 ,本 基 金投资 于 标 的指 数 成份 国 债和备 选 成 份国 债 的资 产 比例不 低 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90% 。 2.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 、融资 比 例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本 基 金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国 债 和 备 选 成 份 国 债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0% ; (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3)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 受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 券,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对上 述 投资组 合 比 例限 制 进行 变 更的, 以 变 更后 的 规定 为 准。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 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比 例 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3.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 ,对 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 条 第九 款 基 金投 资 禁止 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通过 事后 监 督方 式 对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 投资 禁 止行 为 和 关联 交 易进 行 监督 。根 据 法律 法 规有 关 基金 禁止 从 事关 联 交易 的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应 事先 相 互提 供与 本 机构 有 控股 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 构有 其 他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 公司 名 单 及有 关 关联 方 发行 的证 券 名单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有责 任 确保 关联 交 易名 单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送 给对 方。 若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 与 关联 交 易名 单 中列示 的 关 联方 进 行法 律 法规禁 止 基 金从 事 的 关联 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 提醒 基 金管 理人 采 取必 要 措施 阻 止该 关联 交 易的 发 生, 如 基 金托 管 人采 取 必要 措施 后 仍无 法 阻止 关 联交 易发 生 时,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向 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 。 对于 基 金管 理 人已 成交 的 关联 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事 前无 法 阻止 该 关联 交易 的 发生 , 只能 进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 ,对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进 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 金投 资 运作 之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 行业 标 准 的、 经 慎重 选 择的 、本 基 金适 用 的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并 约定 各 交易 对 手所 适 用 的交 易 结算 方 式。 基金 管 理人 应 严格 按 照交 易对 手 名单 的 范围 在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选 择交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82 易 对 手。 基 金托 管 人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是否 按 事前 提供 的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 名单 进 行交 易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每 半年 对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 名单 及 结算 方 式进 行更 新 ,新 名 单确 定 前 已与 本 次剔 除 的交 易对 手 所进 行 但尚 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 按照 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 基 金管 理 人 根据 市 场情 况 需要 临时 调 整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及结 算 方式 的, 应 向基 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 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手 的 资 信控 制 ,按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的 交 易规 则 进行交 易 , 并负 责 解 决因 交 易对 手 不履 行合 同 而造 成 的纠 纷 及损 失,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 担由 此造 成 的任 何 法律 责 任 及损 失 。若 未 履约 的交 易 对手 在 基金 托 管人 与基 金 管理 人 确定 的 时间 前仍 未 承担 违 约责 任 及 其他 相 关法 律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对相 应损 失 先行 予 以承 担 ,然 后再 向 相关 交 易对 手 追 偿。 基 金托 管 人则 根据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成交 单对 合 同履 行 情况 进 行监 督。 如 基金 托 管人 事 后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按 照 事先 约 定的 交 易对 手或 交 易方 式 进行 交 易时 ,基 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 ,对 基 金管 理 人投资 流 通 受限 证券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人 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 , 应事 先 根据 中 国证监 会 相 关规 定 ,明 确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 比 例, 制 订严 格的 投 资决 策 流程 和 风险 控制 制 度, 防 范流 动 性风 险、 法 律风 险 和操 作 风 险等 各 种风 险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 人是 否遵 守 相关 制 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 置预 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 行股票 网下 配 售 部分 等 在发 行 时明 确一 定 期限 锁 定期 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 包 括由 于 发布 重大 消 息或 其 他原 因 而 临时 停 牌的 证 券、 已发 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 的质 押 券等 流 通受 限证 券 。本 基 金不 投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的 证券 。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受限 证 券限于 可 由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 或中 央 国债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 管,并 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证券 。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受限 证 券应保 证 登 记存 管 在本 基 金名下 ,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相关工 作 的 落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基 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 成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安 全保 管 本基 金 资产 的 责任 与损 失 ,及 因 受限 证 券存 管直 接 影响 本 基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受限 证 券,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 处 置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 批准 。风 险处 置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83 预 案 应包 括 但不 限 于因 投资 受 限证 券 需要 解 决的 基金 投 资比 例 限制 失 调、 基金 流 动性 困 难以 及 相 关损 失 的应 对 解决 措施 , 以及 有 关异 常 情况 的处 置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首次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相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基 金 管 理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受 限 证 券的 流 动性 风 险负责 , 确 保对 相 关风 险 采取积 极 有 效的 措 施 ,在 合 理的 时 间内 有效 解 决基 金 运作 的 流动 性问 题 。如 因 基金 巨 额赎 回或 市 场发 生 剧烈 变 动 等原 因 而导 致 基金 现金 周 转困 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证 提 供足 额 现金 确保 基 金的 支 付结 算 , 并承 担 所有 损 失。 对本 基 金因 投 资受 限 证券 导致 的 流动 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 任何 责 任 。如 因 基金 管 理人 原因 导 致本 基 金出 现 损失 致使 基 金托 管 人承 担 连带 赔偿 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在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管 理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建立 与完善 情况 。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信 息披 露情 况。 (4)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 ,对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 的 上述 事 项及 投 资指令 或 实 际投 资 运作 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书面 通 知后 应 在下 一 工 作日 前 及时 核 对并 以书 面 形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 发出 回 函, 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 证 ,说 明 违规 原 因及 纠正 期 限, 并 保证 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时 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 基金 管 理 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基 金 管理 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依 照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 议 对基 金 业 务执 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 的书 面 提示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并 改 正, 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 管协 议 的 要求 需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 督报 告 的事 项,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提 供 相关 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84 9. 若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依据 交 易程 序 已经生 效 的 指令 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 和其 他有关 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10.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 期 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 管理 人 无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 据 本托 管 协议 规 定行 使监 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对 方 进行 有效 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 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 行 托管 职 责情 况 进行核 查 , 核查 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 人 安全 保 管 基金 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指 令办 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 息披 露 和监 督基 金 投资 运 作等 行为。 2. 基 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 擅 自挪 用 基金 财 产、未 对 基 金财 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 本 协 议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 给基 金 管理 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 规原 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 证在 规 定 期限 内 及时 改 正。 在上 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 托管 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 配合 基 金管 理人 的 核查 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 金管理 人并 改 正 。 3. 基 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 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限 期 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 托管 人 无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 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85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 方可另 行协 商 解 决。 基 金托 管 人未 经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不 得自 行 运用 、 处分 、 分配 本基 金 的任 何 资产 ( 不 包含 基 金托 管 人依 据中 国 结算 公 司结 算 数据 完成 场 内 交 易 交收 、 托管 资产 开 户银 行 扣收 结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 用) 。 (6)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 基 金财 产 没有 到 达基 金账 户 的,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时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措 施 进行 催 收。 由此 给 基金 财 产造 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负 责向 有关 当 事人 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专 门账 户 , 在 基 金募 集 行为 结束 前 , 任 何 人不得 动用 。 募集期 间网 下债 券认 购所 募集的 债券 由登 记机 构予 以冻结 。 (2)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人数 符 合《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 财产 的 全部 资 金 划入 基 金托 管 人开 立的 基 金银 行 账户 , 网下 债券 认 购所 募 集的 债 券应 划入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金 联 名开 立 的证 券账 户 下, 同 时在 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款 、 债券解 冻等 事宜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假 借本 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任 何 其他 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账 户 进行 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 产的支 付。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86 4.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出借 或 未经 对方 同 意擅 自 转让 基 金的 任何 证 券账 户 ,亦 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 户 ,并 代 表所 托 管的 基金 完 成与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 一级 法人 清 算工 作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予以 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 金、 结 算互 保基 金 、交 收 价差 资 金等 的收 取 按照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 投 资业 务 ,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 关 规定 , 则基 金 托管 人比 照 上述 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 债券 托管 专 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关 规定 , 在 银 行间 市 场登 记 结算 机构 开 立债 券 托管 账 户, 持有 人 账户 和 资金 结 算账 户, 并 代表 基 金进 行 银 行间 市 场债 券 的结 算。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共 同代 表 基金 签 订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6.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证 券 、 银行 存 款开 户 证实书 等 有 价凭 证 由基 金 托管人 存 放 于基 金 托 管人 的 保管 库 ,也 可存 入 中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 圳分 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有 价 凭 证 的购 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共同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对 由基 金 托管 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87 8.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 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 别由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除本 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同 、 基 金 信息 披 露协 议 及基 金投 资 业务 中 产生 的 重大 合同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保证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持 有 一份 正本 的 原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重 大合 同 签署 后 及时 以加 密 方式 将 重大 合 同 传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 ,并 在 三十 个 工作 日 内将 正本 送 达基 金 托管 人 处。 重大 合 同的 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算 基 金 资产 净 值及 基 金份额 净 值 ,经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按 规定 公告。 (2)复 核程 序 基 金 管 理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后 , 将基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 基金托 管 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会 计 责 任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 担任 , 因此 ,就 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 一 致意 见的 , 按照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2.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 (2)估 值方 法 a.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88 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b. 首 次 公开 发 行 未 上 市的债 券 ,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 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c. 全 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易 的 债 券等 固 定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 如果 今 后 法律 法 规发 生 变化 ,或 者 有更 权 威的 、 更能 为市 场 普遍 接 受的 估 值技 术推 出 ,或 者 是市 场 上 出现 更 加适 合 用于 本基 金 的估 值 技术 时 ,本 基金 在 经基 金 管理 人 和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可变 更估值 技术 并及 时公 告。 d. 如 有 确凿 证 据表 明 按上述 方 法 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反 映 其 公允 价 值的 , 基金管 理 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e. 相 关 法律 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 有 强制 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 如有 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 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 即通 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 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d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3.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 理方式 1)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 基 金 份额 净 值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立即 予以 纠 正, 通 报基 金 托管 人, 并 采取 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89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2)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① 本 基 金的 基 金会 计 责任方 由 基 金管 理 人担 任 ,与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 题,如 经 双 方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 论后 ,尚 不 能达 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 管 理人 的 建议 执 行, 由此 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 若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份 额 净值 已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确认 后 公告 , 而且基 金 托 管人 未 对 计算 过 程提 出 疑义 或要 求 基金 管 理人 书 面说 明, 基 金份 额 净值 出 错且 造成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损 失的 , 应根 据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 基金 支 付赔 偿 金, 就实 际 向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或 基 金支 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 管理 费 和托 管费 的 比例 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③ 如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算 结 果 ,虽 然 多次 重 新计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达 成 一致 时 ,为 避免 不 能按 时 公布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情 形 ,以 基 金管 理人 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3)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 于 其他 不可 抗 力 原因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 发现 该 错误 而 造成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错误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4.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90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5.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 理人 进 行基 金 会计核 算 并 编制 基 金财 务 会计报 告 。 基金 管 理人 独 立地设 置 、 记录 和 保 管本 基 金的 全 套账 册。 若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对会 计 处理 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 以 基金 管 理 人的 处 理方 法 为准 。若 当 日核 对 不符 , 暂时 无法 查 找到 错 账的 原 因而 影响 到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7.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 编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 表复 核 基 金 托 管人 在 收到 基 金管理 人 编 制的 基 金财 务 报表后 , 进 行独 立 的复 核 。核对 不 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的编 制 ;在 每年 结束 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 基金 年度 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应 当经 过 审计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两个 月 的,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不 编 制当 期季 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报 表的 复核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 完 成报表 编 制 ,将 有 关报 表 提供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 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 存在不 符时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8.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编 制季度 报 告 、半 年 度报 告 或者年 度 报 告之 前 及时 向 基金托 管 人 提供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 记与 保管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91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应 包 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名 称 和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登 记机 构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编制 和 保管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 在 基 金 托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 将有 关 资料 送 交基金 托 管 人, 不得无 故 拒 绝或 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 整 性。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 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 协 议产 生 或与 之相 关 的 争议 , 双方 当 事人应 通 过 协商 、 调解 解 决,协 商 、 调解 不 能 解 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按 照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 修 改与 终 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 二十 三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 管 理 人可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不 断完善 并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项 目: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92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 财咨 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2、全 天候 的 7 ×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 公司 介绍 、产 品介绍 、 交 易费率 等) 。 3、7×24 小 时留言 信箱。 若不在人工 服务时 间或座 席繁忙,可 留言, 基金管 理人会尽 快 在 2 个工 作 日内 回电 。 (二)客户投诉及建 议受 理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电话 信函 、 电 邮、 传真 等方 式提 出 咨询 、 建 议、 投诉 等需 求 , 基 金管 理人 将尽快 给予 回复 ,并 在处 理进程 中随 时给 予跟 踪反 馈。 (三)短信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退 订) 免费 的手机 短 信 资 讯 。 内容 包 括基 金 净值 、交 易 确认 、 手机 月 度对 账单 、 生日 节 日祝 福 、相 关基 金 资讯 信 息以 及移动 资讯 刊物 等。 (四)电子邮件电子 刊物 发送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退 订) 免费 的电子 邮 件 资 讯 。 基金 管 理人 定 期或 不定 期 向 订 制 邮件 服 务的 投资 人 发送 电 子资 讯 和电 子月 度 交易 对 账单 等。 (五)联系基金管理 人 1、网 址:www.gtfund.com 2、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 ,021-31089000 4、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18 号 8 号楼 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 :200082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93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直 连 渠 道 申 购 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4/1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通 联 支 付 中 国 银 行 等 渠 道 费 率 优 惠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4/22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通 联 支 付 网 络 服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直连渠 道申 购 ( 含定 投)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6/13 上证 5 年期 国债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6/26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京 东 旗 舰 店 开展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7/8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任 职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8/8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副 总经理 离任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8/14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更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8/22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更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9/1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于 基金管 理 人 所在 地 、基 金 托管人 所 在 地, 供 公众 查 阅。投 资 人 在支 付 工 本费 后 ,可 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 上 述文 件 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 投资 人 也可 在基 金 管理 人 指定 的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以 下 备 查文 件 存放 在 本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办 公 场 所。 投 资人 可 在办公 时 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证 5 年 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二) 《上 证5 年期 国债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上 证5 年期 国债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94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 五年 十月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