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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回报(002001)

华夏回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 夏 回 报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新 )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 本基 金 ” ) 经 中国证 监会2003 年7 月9日 证监基 金字
[2003]86 号文 批准 募集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于2003 年9 月5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金的 核准,并 不表明其 对本基 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 性判断或 保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由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 本 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 本基 金 在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于 中等 风险 的品 种 , 其长期 平均 的预 期收 益和 风险高 于债 券基 金 , 低 于 股票基 金 。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 时, 应认 真阅 读 本 招募 说 明书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资 决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5 年9 月5日 , 有 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5年6月30日。 (本 招募 说明书 中的 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3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3 
六、基 金的 募集 ......................................................................................................................... 56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56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56 
九、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与转 托管 等业 务 ......................................................................... 81 
十、基 金的 投资 ......................................................................................................................... 81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91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91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92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95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6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8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8 
十八、 风险 揭示 ....................................................................................................................... 102 
十九、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104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05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5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1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3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5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25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一、绪言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 以 下简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等有 关法律法 规 以
及《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 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 律法规 规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 资 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 《基 金合 同》 : 指 《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 
招募说 明书 : 指本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基金 管理人 对其 定期 作
出的更 新 。 
托管协 议: 指 《华 夏回 报证 券投资 基 金托管 协议 》 及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
其不时 作出 的更 新 。 
发售公 告: 指 2003 年 7 月 15 日 的《 华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行公告 》 。 
《基金 法》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作 出的 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作 出的 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发布 并 于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直销机 构: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的 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及代 销机 构 。 
香港代 表 指依据 香港 证监 会 2015 年 5 月 22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 有
关内地 与香 港基 金互 认的 通函》 等香 港法 规的 规定 , 担任本 基金 在香
港地区 的代 表, 负责 接收 香港地 区投 资者 的申 购赎 回申请 、 协 调基 金
销售、 向香 港证 监会 进行 报 备和履 行向 香港 基金 投资 者的信 息披 露和
沟通工 作等 依据 香港 法规 应履行 的职 责的 机构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规 定的 条件 ,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投 资于 中国证 券市 场, 并取 得国 家 外汇管 理局 额度
批准的 中国 境外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险 公司 、 证 券公 司 以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构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具体内 容 包括持 有人 基金 账
户管理 、 基 金份 额登 记、 清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和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注 册登 记机
构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 销售机 构办 理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及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合同 满足 生效 条件 后, 基 金管 理人 依法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基 金合 同生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不定期 期限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 的日
期。 
T+n 日 : 指T 日后 (不 包括T 日 )第n个工 作日 。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 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购回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申 请将 其持有 的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基金份 额类 别 指根据 销售 区域 、销 售费 用的不 同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就 本 基金而 言, 不包 括香港 、 澳门特 别行 政区 和
台湾地 区) 。 
香港 指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A 类 基金 份额 指在中 国销 售, 以人 民币 计价并 进行 认购 、 申 购、 赎回的 份额 。 其 销
售费用 与 H 类份 额有差 异 。 
H 类 基金 份额 指在香 港销 售, 以人 民币 计价并 进行 认购 、 申 购、 赎回的 份额 。 其 销
售费用 与 A 类份 额有差 异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同 一基 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额 从某 一交
易账户 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行为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
息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资 等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过程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张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 董 事长 、 党 委 书记,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党 委委 员, 硕士 , 高 级 经济师 。
兼任华 夏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曾 任中 信证 券 公司董 事 、 襄 理、 副总 经 理, 中信 控股 公
司董事 、 常务 副总 裁 , 中 国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 执行 董 事、 总裁 , 兼任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等 。 
杨一夫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现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 裁, 负责 总部 加拿 大鲍 尔 公司在 中
国的投 资活 动 , 兼 任三 川 能源开 发有 限公 司董 事 、 中国投 资协 会常 务理 事 。 曾任国 际金 融公
司(世 界银 行组 织成 员) 驻中国 的首 席代 表等 。 
胡祖六 先生 :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 集 团主席 。 曾任 国际 货币 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 达 沃斯 世界 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 董 事总 经
理。 
徐刚先 生 : 董 事 , 博 士, 经济师 。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 委员 会委 员、 董事 总
经理、经 纪业务发 展与管 理委员会 主任委员 、研究 部行政负 责人,兼 任中信 证券(山 东) 、
中信期 货 、 前 海股 权交 易中 心、 青岛 蓝海 股权 交易 中心 、 厦 门两 岸股 权交 易中 心等 公司董 事 。
曾任中 国地 质机 械仪 器工 业总公 司干 部 , 曾 任职 于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 究咨询 部 、 资 产
管理部 、 金融 产品 开发 小 组、 金融 组、 研究 部 、 股 票销售 交易 部 , 担 任经 理 、 高 级经 理、 部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门副总 经理 、部 门总 经理 、部门 行政 负责 人等 职务 。 
葛小波先 生:董事 ,硕士 。现任中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执行 委员会委 员、董 事总经理 、
计划财 务部 行政 负责 人 , 兼任华 夏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曾任 中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高级 经理 、 上市 部 副主任 、 风险 控制 部执 行 总经理 、 交易 部 ( 现交 易 与衍生 产品 业务
部)行 政负 责人 。 
汤晓东先 生:董事 、总经 理,硕士 。曾任职 于摩根 大通、荷 兰银行、 苏格兰 皇家银行 、
中国证 监会 等。 
朱武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士 生
导师,兼 任北京建 设(香 港上市) 、 华夏 幸 福基业、 中海油海 洋工程、 荣信股 份、东兴 证 券
等五家 上市 公司 独立 董事 。 
贾建平先 生:独立 董事, 大学本科 ,高级经 济师。 现已退休 。兼任东 莞银行 独立董事 。
曾任职于 北京工艺 品进出 口公司、 美国纽约 中国物 产有限公 司(外派 工作) , 曾担任中 国 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 森堡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 银行 意 大利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中 银集 团投 资管 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 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 事会 秘书 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士 生
导师,兼 任同方环 境股份 有限公司 、博彦科 技股份 有限公司 (上市公 司) 、朗 新科技股 份 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国 会 计学会 第八 届理 事会 理事 , 中 国会 计学 会财 务成 本 分会第 八届 理事
会副会 长。 
张霄岭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博士 。 现 兼任 上海 高级 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华 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院 特聘 教授 。 曾任 中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美国 联邦 储备 委员 会 ( 华盛顿 总部 )
经济学 家 、 摩 根士 丹利 ( 纽约总 部 ) 信 用衍 生品 交 易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国 银 监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曾任 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计 划资 金司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中国 农业 发 展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 部信 息综合 处副 处
长(主 持工 作) ,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党办 主任、 养老 金业 务总 监等 。 
阳琨先 生 : 副 总经 理、 投 资总监 , 硕士 。 曾 任中 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 资有 限公司 财务
部部门 经理 ,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助 理 , 益 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部门 经理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资 部副 总经 理等 。 
李一梅 女士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基金 营销 部总 经理、 营销 总监 、市 场总 监等。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周璇女 士 : 督 察长 , 硕 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 曾任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北 京金 融街建 设开 发公 司。 
李红源 先生 : 监事 长, 硕 士, 研究 员级 高级 工程 师 。 现 任南 方工 业资 产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曾 任中 国北 方 光学电 子总 公司 信息 部职 员, 中国 兵器 工业 总公 司 教育局 职员 、 主
任科员 、 规划 处副 处长 、 计划处 处长 , 中国 兵器 装 备集团 公司 发展 计划 部副 主任 、 经 济运 营
部副主 任、 资本 运营 部巡 视员兼 副主 任。 
吕翔先 生 : 监 事, 学士 。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经 理 。 曾任国 家
劳动部 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任 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行总 经理 。 
张伟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高级工 程师 。 现任 山东 高 速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副 总
经理 , 兼 任山 东渤 海轮 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 曾 任 山东省 济青 公路 工程 建设 指挥部 办公 室财
务科职 员 , 济 青高 速公 路 管理局 经营 财务 处副 主任 科员 , 山 东基 建股 份有 限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山东 高速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党委 委员 、总 会计师 。 
汪贵华 女士 : 监事 , 博 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 曾 任 财 政 部科研 所
助理研 究员 、 中关 村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理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等。 
李彬女 士 : 监 事, 硕士 。 现 任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监 察部 总监 。 曾任 中 信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管理 部项 目经理 、 中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任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副总 裁 、 华 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副 总经 理等 。 
宁晨新 先生 : 监事 , 博士 , 高 级编 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 曾任 中
国证券 报社 记者 、编 辑、 办公室 主任 、副 总编 辑, 中国政 法大 学讲 师。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蔡向阳 先生 , 中国 农业 大 学金融 学硕 士 。 曾 任 天 相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 新 华 资产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员等 。 2007 年10月 加入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曾 任研 究员 、 基 金经理 助理 、
投资经理 等,现 任 股票投 资部高级 副总裁, 华夏回 报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4年5 月28
日起任 职) 、华 夏回 报二 号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5 月28 日起 任职 ) 。 
王怡欢女士 ,北京 大学经 济学硕士。2004 年6月加 入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任行业
研究员 、 行业 研究 主管 、 基金经 理助 理等 , 现任 股 票投资 部执 行总 经理 , 华 夏蓝筹 核心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 (2011 年2 月22 日 起任职 )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
理( 2015 年1 月20 日起 任职) 、 华 夏回 报二 号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1 月20 日起任 职 ) 。 
代瑞亮先生 ,北京 大学金 融学硕士。2010 年7月加 入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任研究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员、基金 经理助理 等,现 任股票投 资部总监 ,华夏 回报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2015 年3 月
17 日起任 职) 、华 夏回报二 号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5年3 月17日 起任职) 、华夏盛 世 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7月9 日起 任职) 。 
历任基金经理:2003 年9 月5 日至2004 年6 月16 日期间,江晖先生任基金经理。2004 年2
月27日至2007 年8 月17日 期 间,石波 先生任基 金经理 ;2007 年7 月31日至2009 年3月7日期间 ,
颜正华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 ; 2007 年7 月31 日至2014 年1月17 日期 间 , 胡 建平 先生任 基 金经理 ; 2011
年2月22日至2014 年5 月23 日期间,张剑 先生任基金 经理;2014 年1月17日至2014 年11 月28 日
期间,黄 立图先生 任基金 经理;2014 年1月2 日至2015 年1月20日 期间, 王海雄 先生任基 金经
理;2014 年5月23 日至2015 年6月26 日 期间 ,李 冬卉 先 生任基 金经 理。 
3、本 公司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任: 阳琨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 
成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郑煜女 士,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孙彬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郑晓辉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赵航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执行 总经理 ,基 金经 理。 
王怡欢 女士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办 理或 者委 托其 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9、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10、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11 、 编制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和年度 报告 。 
12、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3、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 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制订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5、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法律法 规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编制 本基 金的 财务 会 计报告 ,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及 其他 处理 有 关基金 事务
的完整 记录15年 以上 。 
17、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配 。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 
20、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 目标、 理念、 策
略及限 制等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投 资 。 
2、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证券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 
3、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 法》的行 为,将 加强人员 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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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 基金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效 性原 则、 独立 性 原则 、 相 互制 约原 则、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的 业务处理 、控制 程序组成 ,具体包 括控制 环境、风 险评估、 控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
内部监控 等 要素 。 公司 已 经通过 了 ISAE3402 ( 《鉴 证业务 国际 准则 第 3402 号 》 ) 认证,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效 的监 督 管理 、 合 理的 组织 结构 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 目 前有 独 立 董事3 名 。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 委员 会 等 专门 委
员会。 公司 管理 层设 立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2)公司 各部门之 间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既 互相合 作,又互 相核对和 制衡,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 
(3)公司 坚持稳健 经营和 规范运作 ,重视员 工的 合 规守法意 识和 职业 道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层 面和各业 务部门 在确定各 自的目标 后,对 影响目标 实现的 风 险因素 进行分析 。
对于不可 控风险, 风险评 估的目的 是决定是 否承担 该风险或 减少相关 业务 ; 对于可控 风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 险评 估还 包括 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 及新 业务 设计 过程 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控 制活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 做 到了 业务 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 合 理和 标 准化 , 并 要求 完整 的记 录 、 保 存和 严格 的
检查 、 复 核 ; 在岗 位责 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 相容 的 职务 、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的 最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负 责 资产配 置和 重大 投资 决策 等; 基金 经
理小组 负责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资 产配 置基 础上 进行 组合构 建, 基金 经理 领导 基 金经理 小组 在
基金合 同和 投资 决策 权限 范围内 进行 日常 投资 运作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所 有交 易的集中 执行 。 
①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 资管 理决 策职 能和 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立 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 防止越 权决 策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负责
制定投 资原 则并 审定 资产 配置比 例 ; 基 金经 理小组 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确 定的 范围内 , 负责 确
定与实 施投 资策 略 、 建 立 和调整 投资 组合 并下 达投 资指令 , 对于 超过 投资 权 限的操 作需 要经
过严格 的审 批程 序; 交易 管 理部 依 据基 金经 理或 基金 经理授 权的 小组 成员 的指 令 负责 交易 执
行。 
③警示 性控 制 。 按 照法 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 交 易 系统 在 投资
比例 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禁止 性控 制 。 根 据法 律 、 法规和 公司 相关 规定 , 基 金禁止 投资 受限 制的 证券 并禁止 从
事 受限 制的 行为 。交 易系 统 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⑤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 交 易管 理部对 投资 行为 进行 一线 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 的监控 ;
监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 
②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 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 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 
④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司 对硬 件设 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据 传输 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硬 件的 维护 、 数 据 的备份 、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 作管理 、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 都制定 了完 善的
制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训 制度 、 考 核 制度 、 薪 酬制 度等 人事 管 理制度 , 确
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 监 察制 度包 括违 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行 为的 监察 。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 洗钱和 反
恐融资 合规 管理 工作 ; 各 相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 钱负 责人 员 。 除 建立 健全 反
洗钱组 织体 系外 , 公司 还 制定了 《 反洗 钱工 作内 部 控制制 度 》 及 相关 业务 操 作规程 , 确保 依
法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 
4、信 息沟 通 
公司建立 了内部办 公自动 化信息系 统与业务 汇报体 系,通过 建立有效 的信息 交流渠道 ,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信息 及时 送交 适 当的人 员进 行
处理 。 目 前公 司业 务均 已 做到了 办公 自动 化 , 不 同 的人员 根据 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具 有不 同的
权限。 
5、内 部监控 
公 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 门 的稽 核部 门, 通过 定期或不定期 检查 ,评 价公司 内 部控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制制度 合理 性 、 完 备性 和 有效性 , 监督 公司 各项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 确保公 司各 项经
营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月31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 务部设立 于1998年,现 有员工110 余 人,大部分员工 具有丰富 的银行、
证券 、 基 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 ,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 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一对 一 ) 、 社保 基 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 类 机 构、 券商
资产管 理计 划 、 信 托计 划 、 企 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 募基 金 、 资 金托 管等 门
类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 业务体 系 。 在 国 内 , 中 国 银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 、 风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5 年6月30 日 , 中 国 银行已 托管382 只证 券投 资 基金, 其中 境内 基金356 只,QDII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基金26 只 , 覆 盖了 股票 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 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 的 基金 , 满 足了 不
同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基金 托管 规 模 位居 同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 持 “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 的 原则 。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 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年 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开 展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 工作 。 先 后
获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国 际主 流内 控审阅 准则 的
无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 。2014 年 , 中 国银 行同 时获 得 了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双
准则的 内部 控制 审计 报告 。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内 控 制度完 善 , 内 控措 施严 密 , 能 够有 效保 证
托管资 产的 安全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李 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 销机 构: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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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 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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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方 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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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9)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10)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 :朱 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11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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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3)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14)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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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 :张 萍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888 
(16)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广 发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电话:020-38321207 、15011838290 
传真:020-87310955 
联系人 :韩 鹏 
网址:www.g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3-8003 
(17)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8)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9)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 道 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20)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 :董 汇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21)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电话:0532-85709749 
传真:0532-85709839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联系人 :赵 蓓蓓 
网址:www.qd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 
(22)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 大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联系人 :叶 卓伟 
网址:www.hs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88 
(23)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24)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25)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26)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 :翁 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27)临 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 :吕 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28)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 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浙 江和上 海地 区) 、0577-96699(其 他地 区) 
(29)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 :黄 慧琼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8 ( 武 汉) 、400-609-6558 (全 国 ) 
(30)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 :田 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31)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洛阳 银行 三楼 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联系人 :董 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32)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33)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34)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 :李 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35)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36)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刘 芳 
网址:www.bs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96016 (内 蒙古 、 北 京) 、967210 (宁 波、 深圳) 、028-65558555 (成 都 ) 
(37)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38) 广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华 夏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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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黄 子励 
电话:020-28019593 
传真:020-22389031 
联系人 :黎 超雄 
网址:www.gr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11 
(39) 吉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 开发 区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开 发 区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 :孙 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40)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89 
联系人 :项 喻楠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41) 恒生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00 号 恒生 银行 大厦 34 楼、36 楼 及上 海 市浦东 南
路 528 号证 券大 厦 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恒生 银行大 厦 34 楼、36 楼 及 上海市 浦
东南 路 528 号证 券大 厦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慧敏 
电话:021-38658644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传真:021-68828880 
联系人 :叶 馨雯 
网址:www.hangse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8008、400-830-8008 
(42)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联系人 :董 培姗 
网址:www. qzc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43)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44)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刘 宝文 网址:8.jrj.com.cn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45)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46)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47)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胡 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48)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49)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胡 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50)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 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51)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电话:15801816961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52)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010-66154828-809 传真:010-88067526 联系人 :张 晶晶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53)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 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54)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盘古 大 观 A 座 3201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电话:13913845654 传真:010-59393074 联系人 :石 军 网址:www.wy-fund.com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1-6655 (55)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 :鄢 萌莎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56) 深圳 宜投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 区前湾 一路 鲤鱼 门 街 1 号 前海深 港合 作区 管理 局综 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 前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 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 :马 文静 网址:www.yi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57)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 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5095 (58) 上海 久富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 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信 息大 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转 604 传真:021-68682297 联系人 :潘 静洁 网址:www.jfct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59)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 :王 悦伟 网址:www.w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60) 济安 财富 (北 京)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 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电话:18610508307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 :赵 程程 网址:www.pj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5-6663 (61)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62)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 诚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63)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64)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65)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66)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67)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 广场 5、18、19、36、38 、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68)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69)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70)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3 、400-888-8001 或拨 打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71)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 :钱 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72)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199 弄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7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74)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75)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76)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77)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78)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79)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80)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1 号 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81)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82)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83)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84)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85)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86)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 :胡 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87)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88)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89)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90)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91)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92)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93)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94)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网址:www.xsdzq.cn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95)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 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96)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97)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6-7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98)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吴 琼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99)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100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101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19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102 )东 莞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李 荣、 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103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104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105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106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107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108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4 层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俞 驰 网址:www.gs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109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李 慧灵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110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111 )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112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113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114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国 际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115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联系人 :杨 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116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叶 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117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118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119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120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121 )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夏 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122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 :陈 敏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123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124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125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罗 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126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 118 弄东 方企 业园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127 )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128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 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29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111 (四川 地区 ) 、400-660-0109(全 国) (130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31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 路 166 号 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132 )长 城国 瑞证 券有 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 西路 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西 路 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电话:0592-5161642 、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133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商 务 广场 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 商务广 场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戴 莉丽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3340678 (134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北街 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黄 恒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135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 、027-87618882 (136 )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川 信 大厦 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137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 9 号华 远企 业 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717 、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唐 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 相 关情 况增 加 或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 并 另 行公告 。 销 售机构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 或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 点。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1、名 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2、名 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联系人 :陈 鸿鹄 联系电 话:010-50938870 传真:010-50938907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杨 科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 刘艳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永 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吴 港平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 艳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汤 骏、 濮晓达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 管 理人 依照 原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暂 行办法 》 及其 实施 准则 、 《 开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试点 办法 》 等 有关法 规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经中 国证 监会 2003 年 7 月 9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3]86 号文 批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自 2003 年 7 月 22 日到 2003 年 9 月 2 日, 本基 金向 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进 行发 售 。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 募 集 3,796,885,823.40 份 基金 份 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49,829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 规定,本 基金满 足《基金 合同》生 效条件, 《基金合 同》于2003 年9 月5日正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与转换 如本基 金经 认可 在香 港公 开销售 , 除本 基金 的有 关 公告 (如 为在 香港 销售 编 制的招 募说 明书补 充文 件 ) 及 香港 销 售机构 的业 务规 则另 有专 门规定 外 , 本 基金 在香 港 的申购 、 赎回 及 转换等 销售 业务 ,应 当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办理 。 (一) 基金 份额 设置 本基金 分别 设立A 类基 金 份额、H 类基 金份 额, 并 分别设 置代 码。 投资者 通过 中国 的销 售机 构申购 基金 份额 时仅 可申 购A 类基 金份 额 , 投 资者 通 过香港 的 销售机 构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仅可申 购H 类 基金 份额 。 除 非基金管 理人在 未来条件 成熟后另 行公告 开通相关 业务, 本基金 不同基 金份额 类别之 间不得 互相 转换 。 (二)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A 类 份额 的投 资者 为: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的自 然人 、 法 人及 其他 组织 (法 律 法规禁 止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者除外) ,以及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H 类 份额 的投 资者 为: 通 过香港 销售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的投 资者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三)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1、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 分 公司 、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司 、 南 京分 公 司、 杭州 分 公司、 广州 分公 司, 设在 北京、 上海 、 广 州的 投资 理财中 心以 及电子 交 易平 台。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北京 朝阳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24 号双 井乐 成中 心 B 座 1 层 102 (100022 )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 东城 区 广 渠门 内 大街 35 号( 富贵 园购物 中 心) 首层 东区 F1-3 (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 紫竹 花园 一期 B 座 01 (100089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8)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9)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10)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1 )上 海 分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 (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2)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第 一层 101A-1 单 元(200120 )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3)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 路 6001 号 太平 金 融大 厦 40 层 02 室(51803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4)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长 江 路 69 号 江苏保 险大 厦一 楼(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15)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6) 广州 分公 司、 广州 天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 主塔写 字楼 第 50 层 02 单 元 (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 、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7)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 移 动客 户端 交易 等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 具 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 网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2、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 住 所等信 息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中“ (一) 销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 述。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开 放日 为投 资者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等基 金业 务。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由 基 金管理 人 与代销 机构 约定 。 特别 地 , 对 于H 类份 额, 本基 金的 开放日 为内 地沪 深交 易所 和香港 交易 所 的共同 交易 日( 简称 “共 同交易 日” ) ,但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等 业务时 除外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本基金 已于2003 年10 月23 日开放 申购 、 赎回 业务 , 于2004 年3 月25 日开 放基 金转 换业 务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 本 基金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 价 ”原则 ,即本 基金的申 购、赎回 价格以 受理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2、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 4、投资者 办理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交的 文件和 办理手续 、办理时 间、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5、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于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时间 受理的申请,正 常情况下 投资者应在T+2 日通过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 话或到 其办理 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确认 情况 ,打 印确 认单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的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划付 赎回 款项 。 赎回 款项应在 自受理基 金投资 人有效赎 回申请之 日起不 超过7 个工 作日的 时间内划 往赎回人 银 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及 本招 募说 明书 有关 规定处 理。 (七)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机构 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业务 , 每 笔申购 申请 不得 低 于 100.00 元 (含 申购费) ;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每笔申购申请不得低于 1,000.00 元 (含 申购 费, 定期 定额 不受此 限制 )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 A 类份 额 时 , 每 笔赎回 申请 不得 低 于 100 份基金 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 A 类 份额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 售机构 (网 点) 保留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 在 赎回 时 需一次 全部 赎回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 回 H 类份额 时, 赎回份 额 不 设限 制 。 具体 业务办 理请 遵循 各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规 定。 3、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以根 据实际情 况对以 上限制 进 行调整 ,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八)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1、A 类 份额 的 申 购费 (1)投资 者可选择 在申购 本基金或 赎回本基 金时交 纳申购费 。投资者 选择在 申购时 交 纳的称 为前 端申 购费 ,投 资者选 择在 赎回 时交 纳的 称为后 端申 购费 。 (2)投资 者选择交 纳前端 申购费时 ,按申购 金额采 用比例费 率。投资 者在一 天之内 如 果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具 体费 率如下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以 上 (含 100 万元 ) —500 万元 以下 1.2% 500 万 元以 上( 含 500 万 元) 1.0% (3)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后 端 申购费 时, 费率 按持 有时 间递减 ,具 体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 内 1.8% 满 1 年不满 2 年 1.5% 满 2 年不满 3 年 1.2% 满 3 年不满 4 年 1.0% 满 4 年不满 8 年 0.5% 满 8 年 以后 0 (4) 本基 金申 购费 由基 金 管理人 支配 使用 ,不 列入 基金资 产。 2、H 类 份额 的申 购费 投资人 申 购 H 类 基金份 额 ,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申 购金额 的 5% 。 具 体申 购费 率和缴 纳 方式由 销售 机构 自行 决定 。 3、A 类 份额 的 赎 回费 本基金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赎回 费率 为0.5% 。 其中 , 须依法 扣除 所收 取赎 回费 总额的25% 归入 基金 资产 , 其 余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 、 销售手 续 费 等各项 费用 。 4 、H 类 份额 的赎 回费 对于H 类 份额, 不论 其持 有 期, 均 收取赎 回金 额0.125% 的固 定赎 回费, 且全 部 归入基 金 资产。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移动客 户端 交易)等 进行 基 金交易 的投 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6、基金管 理人可以 调整申 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 方式,最 新的申购 费率、 赎回费 率 和收费 方式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中 列示 。 如调 整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 最迟将 于新 的费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率或收 费方 式开 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九)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法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前端 申购费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前端 申 购费 率) 前端 申 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净申购 金额 及申 购份额 的 计算结 果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后端 申购费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T 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申购份额 以四舍五 入的方 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 位,由 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基金 资产承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资 产所 有。 例一: 假定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200 元 , 三笔A 类 份额的 申购 金额 分别 为1,000 元、 100 万元和500 万元, 如果投 资 者选择交 纳前端申 购费, 各笔申购 负担的前 端申购 费用和获 得的 基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 1.2% 1.0% 净申购 金额(C=A/ (1 +B )) 985.22 988,142.29 4,950,495.05 前端申 购费(D=A -C) 14.78 11,857.71 49,504.95 申购份额 (E=C/1.200) 821.02 823,451.91 4,125,412.54 如果该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后 端申购 费, 各笔 申购 获得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申购份 额(B=A/1.200 ) 833.33 833,333.33 4,166,666.67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如果投 资者 在认 购/ 申 购时 选择交 纳前 端认 购/ 申 购费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用 如果投 资者 在认 购时 选择 交纳后 端认 购费 ,则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 回费率 后端认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基金份 额面 值× 后 端认 购费 率/ (1+ 后端 认购 费率 ) (后端 认购 费用 的计 算以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用- 后端 认购 费用 其中, 基金 份额 面值 为 1.00 元。 如果投 资者 在申 购时 选择 交纳后 端申 购费 ,则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 回费率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 申购费 率/ (1 + 后端 申购 费 率 ) (后端 申购 费用 的计 算以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用- 后端 申购 费用 例二: 假定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A 类 份额的10,000 份,该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 元, 其 在认购/ 申购 时已 交纳 前端 认购/ 申 购费 ,则 其获 得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62.50 元 赎回金 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例三 :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 设 立募集 期内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时选 择交 纳后 端认 购费 , 并 分别 在 半年后 、一 年半 后和 两年 半后赎 回 A 类份 额的 10,000 份, 赎回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分别 为 1.025 、1.080 和 1.140 元 , 各笔赎 回扣 除的 赎回 费用 、后端 认购 费用 和获 得的 赎回金 额计 算 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 (A )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基金份 额面 值(B ) 1.000 1.000 1.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C )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 金额(D=A× C ) 10,250.00 10,800.00 11,400.00 赎回费 用(E=D× 0.5% ) 51.25 54.00 57.00 适用后 端认 购费 率(F ) 1.2% 0.9% 0.7% 后端认 购费 (G=A× B× F/ (1+F)) 118.58 89.20 69.51 赎回金 额(H=D-E-G ) 10,080.17 10,656.80 11,273.49 例四 : 假 定某 投资 人申 购 本基金 份额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 , 该 投资 人选择 交 纳后端 申购 费, 并分 别在 半年后 、一 年半 后和 两年 半后赎 回 A 类份 额的 10,000 份, 赎回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230 、1.300 和 1.360 元 , 各笔赎 回扣 除的 赎回 费用 、 后端 申购 费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用和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额 (A )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B ) 1.200 1.200 1.2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C ) 1.230 1.300 1.360 赎回总 金额(D=A× C ) 12,300.00 13,000.00 13,600.00 赎回费 用(E=D× 0.5% ) 61.50 65.00 68.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F ) 1.8% 1.5% 1.2% 后端申 购费 (G=A× B× F/ (1+F)) 212.18 177.34 142.29 赎回金 额(H=D-E-G ) 12,026.32 12,757.66 13,389.71 3、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T+1 日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可以 适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增 加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 投 资者自T+2 日起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 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 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述 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最迟 于 开始实 施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本基 金的 赎回 总额- 申购 总额 + 转换 转 出总额 超出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 为为兑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份额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日基 金总份 额 10% 的前 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外 , 延迟 至 下一开 放日 办理 。 转 入下 一 开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并将 以该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基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赎 回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于 3 个工 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续 两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延 缓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十二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市场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3)基金 管理人认 为市场 缺乏合适 的投资机 会,继 续接受申 购可能对 已有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产生 损害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已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其他 申购 。 (5)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代销机 构或注 册登记机 构的技术 保障或 人员支 持 等不充 分 。 (6 )本基金在香港的销 售规模占基 金总资产的比例高于50% 的, 可暂停香港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市场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3)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足 额 兑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兑 付,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兑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当 日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发生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 理人有正 当理由 认为需 要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 、 赎 回 申请的 ,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后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 、 赎 回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申请。 4、暂停基 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信息披 露 媒体公 告。 5、暂 停期 间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 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人将 提前 1 个工作 日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 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 过两个 月时 , 可对 重复 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 披露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新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三 )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在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前 ,本基 金暂 不办 理 H 类 份 额的转 换业 务。 1、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 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基金 转换采取 未知价 法,即基 金的转换 价格以 转换申请 受理当日 转出、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4)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可 获得 确认 。 (5) 除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单 笔转 出申 请遵 循转出 基金 有关 赎回 份额 的限制 ,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 (6)发生 巨额赎回 时,基 金转出与 基金赎回 具有相 同的优先 级,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定 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 并 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 在 转出 申请 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可根 据投 资者事 先的 选择 和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予 以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 (7)投资 者办理基 金转换 业务时, 转出基金 必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转 入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 可 能开 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 投 资 者应参 照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 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 据市场 情况调整 转换的 程 序及有 关限制, 但应最迟 在调整 生效前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2、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 (2)证券 交易场所 在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 (3)因市 场剧烈波 动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连续 巨额赎 回,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 要暂停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重新 开放 基 金转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3、基 金转 换费 用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2)转出 基金费用 :按转 出基金赎 回时应收 的赎回 费收取, 如该部分 基金采 用后端 收 费模式 购买 , 除收 取赎 回 费外 , 还 需收 取赎 回时 应 收的后 端申 购费 。 转换 金 额 指 扣 除赎 回费 与后端 申购 费( 若有 )后 的余额 。 (3)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 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①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一。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②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 端(固 定费用 )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 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二。 ③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 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前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三。 ④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四。 ⑤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 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五。 ⑥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 用=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用 -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用 ,最 低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六。 ⑦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前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七。 ⑧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八。 ⑨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九。 ⑩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 购 费用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后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一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二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三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固 定费 用- 转换 金 额×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四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后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 不 收取 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 转 入的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五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六 。 ?对于 多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认 ) 购 时 间 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 对 转出 不收 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规定 如下 : (i ) 对于货币 型基金( 目前包 括华夏现 金增利货币、华 夏货币、 华夏财富宝货币 、华 夏薪金 宝货 币 ) 和不 收取 赎回费 用的 债券 型基 金( 目前包 括华 夏债 券 C ) , 每 当有基 金新 增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份额时 ,均 调整 持有 时间 ,计算 方法 如下 :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原 份额/ ( 原份 额+ 新 增份额 ) (ii ) 对于除 上述 (i)中 五 只基金 外的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 , 其 持有 时间 为 本次转 出 委托中 多笔 份额 的加 权平 均持有 时间 。 (4)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4、业 务举 例 例一: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 甲基 金基 金 份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 日甲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二: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乙 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丙 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出 持有 的 前端收 费 基金甲 1,000 份, 转入 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 2010 年 3 月 16 日 这笔 转换确 认成 功。 甲基 金适 用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在 1 年之 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基金 乙。 T 日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分 别为 1.300 、1.500 元。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 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0%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1)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 基金 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 丙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出 持有 的 前端收 费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 甲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该 日甲 、 乙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成 功 。 甲基 金适 用 赎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在 1 年之 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甲 10,000,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 金乙, 甲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 固定费 用。 T 日甲 、 乙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300 、 1.500 元。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 费 模式)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该 日甲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甲 基金 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1) 若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 若T 日转 入丙 基金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 持有 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 费模式 ) , 转出 时适 用甲 基 金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8%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 赎 回费 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1)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 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期为 3 年 的后端 收费基 金甲 1,000 份,转 入后端收 费基金乙 ,转出 时适用甲 基金后端 申购费 率为 1.0% , 该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 认成功 。申 购当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100 元 ,适用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2 年 半 ,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2%, 且乙 基金 赎回费 率 为 0.5% , 该 日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3 年 的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乙 。T 日 甲 、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 别为 1.200 、1.500 元。 申 购当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100 元, 赎回费 率为 0.5% , 转出 时 适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0%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前端 收费 基金 乙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 甲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3% , 不 收取 赎回 费。 乙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为 2.0% 。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入 基金 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1+H))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 定投 资者在 T 日 转出持 有期 为 5 天的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前 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甲 、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 甲 基金 销售 服 务费率 为 0.3% , 不收 取赎 回费。 乙基 金适 用固 定申 购费 5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 基金转 换申 请 , 转 出持 有 的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 份, 转入后 端收 费基 金乙 , 该 日 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 别为 1.200 、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认 成功 。 甲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3 年 半 ,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为 1.0% , 且乙 基 金赎回 费率为 0.5% ,该 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基金乙 。T 日甲 、乙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300 、1.5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1%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 易过 户与转托管 等业务 (一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 继承 、 捐 赠 、 司法 强制 执 行 以及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 符 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 其中 继 承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其 他具 有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构依 据生 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人 或 其他组 织 。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 向基 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提供 符合 要求 的相关 资料 , 对 于 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 申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2 个 月 内办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交易账 户间 的转 托管 手续 , 基 金销 售 机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转 托管 费。 具体 办理 方 法参照 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 则 。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 况下 的 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 账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 按 照有 关规 定 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 (四 ) 在 相关 法律 法规 有 明确规 定的 条件 下 , 注 册 登记机 构可 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并 制订 公布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尽量避 免基 金资 产损 失, 追求每 年较 高的 绝对 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限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公 开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其 中债 券包 括国 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公司 )债 (包 括可 转债 )等。 (三) 投资 理念 正确判 断市 场走 势 , 合 理 配置股 票和 债券 等投 资工 具的比 例 , 准 确选 择具 有 投资价 值的 股票品 种和 债券 品种 进行 投资, 可以 在尽 量避 免基 金 资产损 失的 前提 下实 现基 金每年 较高 的 绝对回 报。 1、回 报来 自于 对市 场的 正 确判断 证券市 场是 不断 波动 的 , 收益必 然伴 随风 险 。 积 极 管理人 总是 试图 正确 判断 收益的 主要 来源 , 有 效控 制损 失风 险 。 国 内外 投资 经验 证明 , 判断股 票 、 债 券等 投资 工 具的市 场走 势并 进行合理 配置对投 资收益 的贡献最 为显著。 我们相 信,对经 济和市场 基本面 进行深入 研究 , 能够正 确判 断各 市场 走势 ,从而 实 现 基金 较高 的回 报。 2、合 理配 置资 产类 别实 现 目标回 报 我国证 券市 场将 伴随 着我 国经济 的高 速增 长而 不断 得到成 长, 股票 的收 益在 长 期来看 高 于储蓄 存款 利率 。 但由 于 我国证 券市 场属 于新 兴市 场, 还存 在一 些市 场发 展 初级阶 段不 可避 免的结 构性 问题 , 需要 在 发展中 逐步 完善 。 在其 发 展、 完善 过程 中, 其每 一 次结构 性变 化都 有可能 引起 市场 的大 幅波 动, 导致 股票 短期 亏损 的 风险较 大 。 相 反债 券的 收 益相对 稳定 , 因 此合理 配置 股票 和债 券的 投资比 例 , 可 以尽 量避 免基 金资产 损失 , 实现 每年 较高 的绝对 回 报 。 3、精 心选 择价 值型 股票 品 种和债 券品 种进 行投 资能 够提高 投资 回 报 在基金 确定 持有 的资 产类 别内 , 重 点选 择价 值相 对 低估 、 有 较高 升值 潜力 的 股票品 种和 债券品 种进 行投 资, 能够 实现基 金的 较高 回报 。 (四) 投资 风格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 债券 混 合型基 金 , 股 票部 分投 资 风格为 价值 型 , 债 券部 分 投资风 格为 高信用 等级 。 本基 金股 票 投资部 分重 点投 资于 价值 型股票 , 投资 于价 值型 股 票的比 例不 低于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 80% ; 债券部 分投 资于 国债 及信 用等级 为 BBB 级或 以上 ( 或者有 高信 用 等级机 构或 相当 优质 资产 担保) 的金 融债 、企 业( 公司) 债( 包括 可转 债) 等债券 。 (五)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分析 判断 证券 市场走 势 , 在 遵守 有关 投 资限制 规定 的前 提下 , 合 理配置 基金 资产在 股票 、 债券 、 现 金 等各类 资产 间的 投资 比例 。 基 金管 理人 还将 采用 分 析市场 价值 均衡 点等定 量方 法, 辅助 判断 市场趋 势的 变动 。 (1) 在股 票市 场处 于低 风 险区域 或预 期股 票市 场趋 于上涨 时 , 基 金将 采取 积极 的做法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主要投 资于 股票 市场 ,分 享股票 市场 上涨 带来 的收 益,实 现较 高回 报 。 (2)预期 股票市场 处于震 荡运行时 ,基金将 采取波 段操作策 略 ,在市 场震荡 、调整 过 程中 , 经 常会 出现 整个 资 产类别 、 部分 行业 或个 股 投资价 值被 低估 的短 期失 衡现象 , 如投 资 者因恐 慌心 理而 过度 抛售 导致股 票价 值被 低估 的情 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 发现 、 确 认并利 用这 些 市场失 衡机 会, 重点 选择 被 低估的 资产 类别 、 行 业 、 个 股进行 投资 , 以 实现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 。 (3) 在股 票市 场处 于高 风 险区域 或预 期股 票市 场趋 于下跌 时 , 基 金将 采取 保守 的做法 , 大幅减 少股 票投 资比 例 , 甚至不 再持 有股 票 , 而 主 要投资 于债 券市 场 , 以 回 避股票 市场 下跌 的系统 性风 险, 避免 组合 损失 。 (4)在预 期利率上 升、债 券价格将 下降时, 组合将 增加现金 持有比例 ,并将 债券资 产 主要投 资于 短期 债券 和浮 息债券 。 在预 期利 率下 降 、 债 券价 格将 上升 时, 组 合将降 低现 金持 有比例 ,并 将债 券资 产主 要投资 于中 长期 债券 ,以 实现较 高的 回报 。 此外 , 基 金还 将积 极参 与 风险低 且可 控的 新股 申购 、 债 券回 购等 投资 , 以 增 加收益 。 基 金管理 人在 确保 与基 金投 资目标 相一 致的 前提 下 , 可本着 谨慎 和风 险可 控的 原则 , 为 取得 与 承担风 险相 称的 收益 ,投 资于权 证。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主要 采取价 值型 投资 策略 。 达 到以下 标准 的股 票 , 将 是 本基金 重点 关注的 对象 : (1) 总市 值达 到 20 亿元 及以上 、流 通市 值达 到 8 亿元及 以上 的股 票 。 (2 ) 市 盈率 (P/E ) 低于 市场平 均水 平 , 尤 其是 与 公司未 来的 业务 发展 相比 , 市 盈率 水 平偏低 的股 票, 具体 表现 为经过 成长 性调 整后 的市 盈率(P/E )/G 偏低 。 大盘股 票占 股票 市场 总值 的比重 较高 , 能够 更好 地 体现我 国经 济的 高速 增长 , 投 资于 大 盘股票 , 可以 更充 分地 分 享中国 经济 成长 的成 果 。 此外大 盘股 票价 格的 波动 性相对 较小 , 可 预测性 相对 较强 , 有利 于 分析判 断 , 选 择投 资。 而 经过成 长性 调整 后的 市盈 率偏低 的股 票具 有更高 的投 资价 值 , 我 们 预期这 些股 票能 够取 得较 高的绝 对收 益 , 有 利于 基 金实现 取得 较高 绝对回 报的 投资 目标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债 券投资部 分主要 通过对利 率、利差 等因素 变化趋势 的判断采 用久期 偏离策略 、 收益率 曲线 配置 策略 和类 属配置 策略 提高 债 券 投资 收益率 。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部分 投资 于国债 及投 资级 债券 。 即 具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债券 , 将 是本组 合债 券投 资重 点关 注的对 象: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1) 有较 好流 动性 的债 券 。 (2) 到期 收益 率相 对类 似 信用质 量和 期限 债券 较高 的债券 。 (3) 风险 水平 合理 、有 较 好下行 保护 的债 券 。 (4) 期限 结构 和收 益风 险 特征符 合对 市场 预期 的债 券 。 (5) 同等 条件 下信 用质 量 较好或 预期 信用 质量 将得 到改善 的债 券。 (六) 投资 程序 研究 、 决 策 、 组 合构 建、 交易 、 评 估 、 组 合调 整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 管 理程序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生 。 1、研 究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研究 依托 公司整 体的 研究 平台 , 同 时 整合了 外部 信息 以及 券商 等外部 研 究力量的 研究成果 。公司 研究员按 行业分工 ,负责 对各行业 以及行业 内个股 进行跟踪 研究 。 在财务 指标 分析 、 实地 调 研和价 值评 估的 基础 上 , 研究员 对所 研究 的股 票 、 行业提 交投 资建 议报告 , 供基 金经 理小组 和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参 考 。 此外 , 公 司有 专门 的宏 观 经济研 究员 , 负 责分析 消费 、 投资 、 进 出 口、 就业 、 利 率、 汇率 以 及政府 政策 等因 素 , 为 资 产配置 决策 提供 支持。 公司 还设 有固 定收 益部, 专门 负责 债券 投资 研究。 2、资 产配 置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判断 一段时 间内 证券 市场 的基 本走势 , 决定 基金 资产 在 股票 、 债 券 等资产 类别 间的 分配 比例 范围。 基金 经理 小组 在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决定 的资 产配 置比例 范围 内 , 决定基 金的 具体 资产 配置 。 3、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小组 根 据研 究员 提交的 投资 报告 , 结合 自 身的研 究判 断 , 决 定具 体 的投资 品种 并决定 买卖 时机 , 其中 重 大单项 投资 决定 需经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审批 。 对于 拟 投资的 个股 , 基 金经理 小组 将采 取长 期关 注、 择机 介入 的方 法, 以 降低买 入成 本 、 控 制投 资 风险 。 对 于买 入 的股票 , 基金 的持 有周 期 一般较 长 , 长 期持 有的 操 作策略 可有 效降 低基 金的 交易费 用和 变现 成本, 从而 提高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4、交 易执 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 同时 履行 一线 监 控的职 责 , 监 控内 容包 括 基金资 产配 置、个 股投 资比 例等 。 5、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 并提 供相 关报 告 。 风 险 报告使 得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 金经 理小组能 够 随 时 了 解组 合承 担 的 风 险 水 平 以 及是 否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策略 。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认 组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 组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 基金经 理小组 可 以据 以检 讨投资 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合 。 6、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小组 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 证 券市 场和 上市 公 司的发 展变 化 , 结 合基 金 申购和 赎回 的现金 流量 情况 , 以及 组 合风险 与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 和 调整 , 使 之不 断 得到优 化。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更新 中公告 。 (七)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符合 以下 规定: 1、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 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总值的80% 。 2、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的 股票,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3、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4、本 基金 投资 于国 家债 券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7、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8、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级 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9、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1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2、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信 用评 级应 为BBB 或 以上 。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 全部卖 出 。 13、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14、本 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三 个月 内达 到上 述规 定的投 资比 例。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15、 因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变 化等原 因导 致投 资组 合超 出上述 规定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合 理期 限内 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 上述 标准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 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 金组合不符合4 、5、9、11 项规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调 整完 毕 。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个 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八) 禁止 行为 本基金 不得 进行 如下 行为 : 1、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2、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 券 。 3、将 基金 财产 用于 担保 、 资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 4、进 行证 券承 销 。 5、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 6、进 行房 地产 投资 。 7、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 8、投 资于 与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有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9、进 行内 幕交 易、 操纵 市 场,通 过关 联交 易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10、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发 起人及 其他 任何 机构 的证 券投资 业务 。 11 、 从事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九)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绝 对回报 标准 , 为同 期一 年 期定期 存款 利率 。 基金 应 在以较 高的 概率水平 超过同期 一年期 定期存款 利率的基 础上, 争取获得 较高绝对 回报。 其中, “一年期 定期存 款利 率 ” 是指 中国 人民银 行 公 布并 执行 的一 年期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存款 基准 利 率。 在合理 的市 场化 利率 基准 推出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政策 , 确 定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并及 时公告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 1、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 控股或 者进 行直 接管 理 。 2、所有参 与行为均 应在合 法合规 和 维护基金 投资人 利益的前 提下进行 ,并谋 求基金 资 产的保 值和 增值 。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 金 2015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5.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4,034,040,289.44 47.32 其中: 股票 4,034,040,289.44 47.3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200,848,495.30 37.55 其中: 债券 3,194,011,495.30 37.47








资产 支持 证券 6,837,000.00 0.08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33,467,742.10 13.30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56,297,095.69 1.83 8 合计 8,524,653,622.53 100.00 5.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8,666,392.20 0.22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472,010,548.51 29.7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13,625,439.69 1.37 E 建筑业 69,696,485.62 0.8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70,751,238.22 0.8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77,856,817.00 2.14 J 金融业 753,127,433.62 9.05 K 房地产 业 62,435,681.96 0.7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94,797,225.60 1.1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08,792,955.48 1.31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49,235,465.36 0.59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40,039,150.58 0.48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005,455.60 0.04 S 综合 - - 合计 4,034,040,289.44 48.47 5.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887 伊利股 份 16,375,332 309,493,774.80 3.72 2 000423 东阿阿 胶 5,384,554 293,458,193.00 3.53 3 600872 中炬高 新 8,092,767 187,509,411.39 2.25 4 600036 招商银 行 9,119,926 170,725,014.72 2.05 5 002572 索菲亚 4,064,440 157,009,317.20 1.89 6 600612 老凤祥 2,807,511 150,314,138.94 1.81 7 601633 长城汽 车 3,949,146 144,894,166.74 1.74 8 601166 兴业银 行 6,799,928 117,298,758.00 1.41 9 600000 浦发银 行 6,499,797 110,236,557.12 1.32 10 002116 中国海 诚 5,347,722 108,772,665.48 1.31 5.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60,396,000.00 0.7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739,206,500.00 32.9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739,206,500.00 32.92 4 企业债 券 98,602,995.30 1.1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295,806,000.00 3.55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3,194,011,495.30 38.38 5.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1 150411 15 农发 11 2,800,000 281,204,000.00 3.38 2 090205 09 国开 05 2,600,000 260,624,000.00 3.13 3 110221 11 国开 21 2,600,000 259,974,000.00 3.12 4 100236 10 国开 36 2,000,000 201,040,000.00 2.42 5 150205 15 国开 05 2,000,000 194,940,000.00 2.34 5.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3501 13 隧道 02 100,000 6,837,000.00 0.08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5.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5.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5.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 债 期货投 资。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5.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5.11.1 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 投资决 策程 序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未发 现本 基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 年内受 到公 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5.11.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5.11.3 期 末其 他各 项资 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2,642,270.2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7,375,496.6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6,522,912.28 5 应收申 购款 19,756,416.5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6,297,095.69 5.11.4 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11.5 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0872 中炬高 新 187,509,411.39 2.25 筹划重 大资 产重 组 事项 2 601633 长城汽 车 144,894,166.74 1.74 筹划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事项 3 002116 中国海 诚 108,772,665.48 1.31 筹划重 大事 项 5.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阶


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0.52% 0.91% 2.04% 0.00% -1.52% 0.91%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5.43% 0.92% 2.25% 0.00% 3.18% 0.92%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13.72% 1.24% 2.36% 0.00% 111.36% 1.24%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22.13% 1.61% 3.25% 0.00% 118.88% 1.61%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4.52% 1.14% 3.96% 0.00% -28.48% 1.14%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37.15% 1.14% 2.25% 0.00% 34.90% 1.14%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4.33% 0.93% 2.30% 0.00% 2.03% 0.93%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1.77% 0.80% 3.28% 0.00% -15.05% 0.80%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7.51% 0.62% 3.24% 0.00% 4.27% 0.62%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3.90% 0.91% 3.00% 0.00% 20.90% 0.91%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7.10% 0.80% 2.97% 0.00% 4.13% 0.80%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26.98% 1.17% 1.24% 0.00% 25.74% 1.17%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 资等的 价 值总和 。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二)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本基金 需按 有关 规定 开立 基金专 用银 行存 款账 户以 及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基金 财产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固 有财产。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入本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本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 4、非 因本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开 放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开放 日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等有 价证 券。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④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 价值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3)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2)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 资产进 行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 分 的理由 认为 按本 项第(1)-(2)小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2)证券 交易所市 场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 应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 日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 (3)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成本 或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4)发行 未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5)在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7)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6)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 资产进 行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 分 的理由 认为 按本 项第(1)-(6)小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在 综合 考 虑 市场成 交价 、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基金 持有的权 证,从 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 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充分的 理由认 为按本项 第(1)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款第1 、2 、3 、4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 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是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款第1 、2 、3 、4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6、国 家有 相关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用于 公开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将 估值结果 以书面 形式报送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 合同规 定的估值 方法 、 时间与 程序 进行 复核 ; 如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 则 签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 月末 、 年 中和 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公告 净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停 市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及错 误的 处理 方式 1、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采取 必要、适 当、合 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 资产估 值的准 确 性和及 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因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而 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 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赔 偿 仅限于 因差 错而 导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直接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在赔 偿基 金 投资者 后 , 有 权 向有关 责 任 方追 偿。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保留 要求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4、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股票估 值方法 的第(3) 项、债券估 值方法 的第(7) 项或权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证估值 方法 的第(2)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 2、由于证 券交易市 场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 于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1、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 2、买 卖证 券价 差 。 3、银 行存 款利 息 。 4、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以 前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 3、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本基 金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一次 ,但若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年度 分配 在基 金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的4 个月 内 完成 , 在 已实 现收益 水平 超过 业绩 比较 基准时 ,本 基金 可以 进行 收益分 配 。 6、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可以选 择取得现 金或将所 获红利 再投资于 本基金 , 选择采 取红利 再 投资形 式的 , 分红 资金 将 按分红 实施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转 成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如 果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未选 择收 益分 配方 式,则 默认 为现 金方 式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须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金 净 收益 、 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 则、 分配 时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请投 资者 留意 本基 金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益分 配采用红 利再投 资方式免 收再投资 的费用 ;采用现 金分红方 式,则 可从分 红 现金中 提取 一定 的数 额或 者一定 的比 例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作业 手续 费 , 如 收 取该项 费用 , 具 体提取 标准 和方 法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规 定 。 2、收益分 配时发生 的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用 应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 担;如 果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 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与基 金 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信 息披 露费 用 。 (6) 其他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可以 列入 的费 用。 2、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费用 的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起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降低 基金 管理费 率, 或在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的 条件 下依 据法 律法 规的有 关 规定推 出其 他的 基金 管理 费收费 方式 , 包括 但不 限 于浮动 费率 方式 。 本基 金 如按浮 动费 率收 取 基 金 管理 费 ,则 年 费 率浮 动 范 围最 高 不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2.5% 。如 降 低基 金 管 理费率 或推出新 的收费方 式,基 金管理人 最迟须于 新的费 率或收费 方式开始 实施前3 个工作日 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首日起5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 托管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酌情 调低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须召 开 基金持有 人大会。 如降低 基金托管 费率,基 金管理 人最迟须 于新的费 率开始 实施前3个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3) 其他 基金 运作 费用 的 支付方 式 本条第1款第3至第6 项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规及相关 合同等的 规定, 按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支付 。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资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4、基 金费 用种 类的 调整 本基金 可在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条 件下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增加 其他 种类 的基 金费用 。 如 本基金仅 对新发行 的基金 份额适用 新的基金 费用种 类,不涉 及已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本基金 申购费、 赎回费 的费率水 平、计算 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 式请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八 、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中的 “ ( 八)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 与“ ( 九)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 中的 相关 规定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2、 本基 金转 换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取 方式 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 回与 转换 ” 中的 “( 十三 )基 金份额 的转 换 ” 中的 相关 规定。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5、本基金 会计责任 人为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也 可以委托 基金托管 人或者 具有证 券 从业资 格的 独立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担任 基金 会计 , 但 该 会计师 事务 所不 能同 时从 事本基 金的 审 计业务 。 (二) 基金 审计 1、本基金 管理人聘 请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基 金进行 年 度相关 审计 工作 。 2、会计师 事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计 师,应事 先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并 报证监 会备 案 。 3、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 托管人 ( 或 基金管理 人)同意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可以更 换。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5个工作 日 内 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总则 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 按 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等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 定披露 本基 金信 息 , 并 保 证公开 披露 信息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并就 其保 证承担 连带 责 任。 (二)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基金募 集前 ,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编制 招募 说明 书 , 并向社 会公 开披露 有关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完成 招募 说明书 后, 将经 签署 的招 募 说明书 随其 他募集 申 请文 件一并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 基 金 获准募集 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基金 募集 三日 前将 招募说 明书 刊登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 并将 招募 说明 书放 置 在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各 销售 网点 ,供 公众查 阅, 同时 报送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6 个月结 束之日起45 日内更 新招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性 报 刊 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公告 的15 日前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报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三) 基金 合同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 基 金募 集前 , 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签 订, 并向社 会公 开披 露有 关信 息。 经签署 的基 金合 同及 其摘 要随其 他募集 申 请文 件一 并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基 金获准 募 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份额 发售 三日 前将 基金 合同摘 要刊 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上 , 基 金 合同正 文 及 其摘 要 登 载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网站 上 , 并 将 基金合 同正 文放 置在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 各 销售 网 点, 供公 众查 阅, 同时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为了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 订立的合 同。 基金 募集 前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签订 , 并向 社 会公开 披露 有关 信息 。 经签署 的基 金托 管协 议随 其他募集 申 请文 件一 并报 送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基金 获 准 募集 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三日 前将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上 , 并将 基 金托管 协议 正文 放置 在基 金管理 人所 在地 、 各销 售 网点 , 供 公众 查阅 , 同 时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五)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和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 当日同 时刊 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并 按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办理 完毕 验资 和基金 备 案手续 后 , 基 金合 同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六) 定期 公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年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季 度 报告 。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规定 和中 国证 监 会颁布 的有 关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的相 关文 件 进 行编 制并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每个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九十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 将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国际 互联 网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刊登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上 , 年 度报告 正文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须 经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出具 审计 报告 。 2、半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每个 会计年 度的 前六 个月 结束 后六十 日内 编制 完成 半年 度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基金管 理人 的国 际互 联网 网站上 ,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 刊登在 至少 一 种由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报 刊上 ,半 年度 报告 正文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后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成季 度报 告, 并刊 登 在基金 管 理人的 国际 互联 网网 站及 至少一 种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上, 同时 分 别报送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七) 基金 净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本基 金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销售 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 将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于 基金管 理人 国际 互联 网网 站、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及 其他 披露媒 介上 。 (八) 临时 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重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件 , 包 括但不 限于 下列 情况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19、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0、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1、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2、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3、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 2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澄清 公告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传播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时 , 相 关的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文件文 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 售代理 人的住所 , 供投资 者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 内 取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八、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 主 要 包括: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具有 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观 经济 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同时 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市 场 、 技 术、 竞争 、 管理 、 财 务等 都会导 致 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5)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果 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金 投资 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2、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 基金 所投 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 付到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3、流 动性 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 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 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4、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取 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5、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如 , 越权 违规 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 或者导 致投资者 的利益受 到影响 。这种技 术风险可 能来自 基金管理 公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6、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7、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 业竞 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二) 声明 1、本基金 未经任何 一级政 府、机构 及部门担 保。投 资人自愿 投资于本 基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除基金 管理人直 接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本 招募说明 书 “ 五 、相关 服 务机构 ”中 所列 代销 机构 代理销 售 , 但 是, 基金 并 不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代 销机构 担保 或者 背书 ,代 销机构 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金 安全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一) 基金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终 止: 1、 存 续期 间内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60 个 工作 日达不 到100 人 , 或 连续60 个工作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宣 布本基 金终 止 。 2、基 金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表 决终 止 。 3、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 4、基金管 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的管 理人, 而无其 他 适当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利 及义 务 。 5、基金托 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的托 管人, 而无其 他 适当的 基金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利 及义 务 。 6、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 7、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进行 清算 。 (二) 基金 的清 算 1、基 金清 算小 组 (1)自基 金终止之 日起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 金清算 小组,基 金清算小 组在中 国证监 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 在基金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 资产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资 产安全 的职 责 。 (2)基金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具 有从 事证 券 法律业 务资 格的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 清算 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 (3)基金 清算小组 负责基 金资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1) 基金 终止 后,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 (2) 基金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5)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6)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分 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4、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如 有余额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终止 并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后5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 清算小组 公告;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 清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于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3个 工 作日内 公告 。 6、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 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回报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本 基金 成立 之日 起 , 依法独 立运 用基 金资 产并 独立决 定其 投资 方向 和投 资策 略 。 (2) 决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 。 (3) 获取 基金 管理 费 。 (4) 代表 基金 对所 投资 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 (5)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 资 于其他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6) 代表 基金 参与 基金 与 第三人 的诉 讼 。 (7)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 调 整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8) 销售 基金 份额 ,获 取 认购费 、申 购费 。 (9)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定基 金促销 活动,在 一定时期 内对符 合一定 条 件的投 资人 进行 费用 优惠 , 减免收 取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归属 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其 支配使 用的 各 项费用 。 (10) 选择 和更 换销 售代 理人, 并对 其销 售代 理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11 )选 择和 更换 注册 登 记代理 机构 ,并 对其 注册 登记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12 )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情 形出现 时 , 决 定拒 绝或 暂 停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暂停受 理基 金份额 的赎 回 。 (13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14) 在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时,提 名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 (1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自基 金成 立之 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3)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资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办理基 金的认 购、申购 和赎回等 业务或 委托其 他 合格机 构代 为办 理 。 (5)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办理基 金的注 册登记业 务或委托 其他合 格机构 代 为办理 。 (6)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7)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产 相互 独立 , 保证 不 同基金 在资 产运 作 、 财 务 管理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8) 除依 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法 律法规 规定 外 , 不 得委 托 其他人 运 作基金 资产 。 (9)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 进行的 监督 。 (10)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 额净值 。 (11 )严格 按照《证券 投 资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法律法规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 (14)依 据《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法 律法规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会 。 (15 ) 负 责基 金注 册登 记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 办理 或 委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的注册 登记 业务 。 (16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及时 、 足 额 支付赎 回和 分红款 项 。 (17) 保管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15年 以上 。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20)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22 )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人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内 发出 。 保证 投 资人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 有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得 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 (24)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六)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 资产 。 (2) 获取 基金 托管 费 。 (3) 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 (4)监督 基金管理 人,如 认为基金 管理人违 反基金 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5) 在更 换 基 金管 理人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 (6)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 (3)设有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管理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委 托 其他人 托 管基金 资产 。 (5)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 值 。 (6)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资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资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资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核 算 , 分账 管理 ,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8) 设立 证券 账户、 银行 存款账 户等 基金 资产 账户 , 负责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的清 算交割 ,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负 责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管 理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10)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11 )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 基金合 同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 采 取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 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3)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4 )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内 出具基 金托 管人 意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 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5 ) 按 有关 规定 , 保 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和 记录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等15 年以 上 。 (16)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17)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20)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1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 (23)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使 表决 权 。 (2) 取得 基金 收益 。 (3) 获取 基金 业务 及财 务 状况的 公开 资料 。 (4)按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 赎回、转 换基金份 额,并 在规定的 时间取得 有效申 请的款 项 或基金 份额 。 (5) 取得 基金 清算 后的 剩 余资产 。 (6) 知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有关信 息披 露内 容 。 (7) 提请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按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应尽 的义 务 。 (8) 因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注册 登记 机构 、 销 售机构 的过 错导 致利 益受 到损害 , 有权要 求赔 偿 。 (9)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 业务规 则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 承担 规定 的费 用 。 (3)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召 开事 由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修改 基金 合同 ,但 本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 。 (3) 提高 基金 管理 费率 或 基金托 管费 率 。 (4)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5)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6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7)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8) 有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形 。 以下情 形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调低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或在 中国证 监会允许 的条件下 依据法 律法规 的 有关规 定推 出其 他的 基金 管理费 收费 方式 。 (2)在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赎 回费率或 在中国 证监会 允 许的条 件下 调整 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召 集方 式 (1) 在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金 管理人未 按规定 召集或者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托 管人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 人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 金托 管 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以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3、通 知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30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至 少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方 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权利 登记 日 。 (4)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集 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 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 机构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 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①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 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②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利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全 部 有效的 凭证 所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占 本基 金在权 利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 上。 (2) 通讯 方式 开会 。通 讯 方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①大会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两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 公告 。 ②大 会召集人 按本基金合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或/ 和基 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地 称为 “ 监督 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③ 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构 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 ④ 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 金在权利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 ⑤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 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⑥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现场开 会或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条件 , 则 对同 一议 题可 履 行再次 开 会的程 序 , 再 次 开 会日 期 的提前 通知 期限 为至 少10 天, 但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格 的权 利登 记日 不应 发生变 化。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修改基 金合 同 、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 金托管 人 、 提 高基 金管 理 费率 、 提 高基 金托 管费 率 、 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以及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①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7 款规定 程序确定 和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的 , 大 会 主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的 , 大 会 主持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召集 的, 大 会主持 人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选 举 的代表 。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 未能按 前述 规定 确定 , 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50% 以 上 (不 含50% ) 多 数选 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②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至 少提 前30 日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第二天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 在 公证 机构 及监 督人 的 监督下 形成 决议 。 如监 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到场监 督, 则在 公证 机构 监督下 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6、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①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50% 以 上 ( 不 含 50% ) 多数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列 ②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 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②特 别决议。 特别决议 须经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表决 权的2/3 以上通过 方可 作出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提前 终 止基金 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 (4)采取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除 非有充分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其表 面符合 法律法 规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意 见模糊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无效表 决 。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①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③如果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果 会 议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人 对会 议 主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 议主 持人 应 当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监 督人派 出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构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三 名监 督员 进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构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表决 通过的事 项,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 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 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5个工 作日内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信 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 采 用通 讯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公 告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关 及公 证员 姓名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定 。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有关 事项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10、 香港 代表 或香 港销 售 机构 , 在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前提下 , 为H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行 使 相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提 供服 务, 包括 代为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代 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代 为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行 使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表决 权等 。 (二十 六)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终止 : (1) 存续 期间 内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 续6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100 人, 或连 续60个工 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 宣布本 基金 终止 。 (2) 基金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表决 终止 。 (3) 因重 大违 法行 为, 基 金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 (4)基金 管理人因 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本基金的 管理人 ,而无 其 他适当 的基 金管 理机 构承 接其权 利及 义务 。 (5)基金 托管人因 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本基金的 托管人 ,而无 其 他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接其 权利及 义务 。 (6)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 起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7)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的其 他情 况。 2、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本基 金终止后 ,须按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对基 金进行 清算。 中 国证监 会对 清算 结果 批准 并予以 公告 后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二十 九) 争议 处理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 适 用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关于 本 基金香 港份 额销 售、 运作 等适用 于中 国证 监会 和香 港证监 会关 于两 地基 金互 认相关 规定 。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当通过协 商或者 调解 解决 , 协商 或 者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 可 向 有管辖 权的 人民 法院 起诉 , 也 可根 据事 后 达成的 仲裁 协议 向仲 裁机 构申请 仲裁 。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代销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回报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注册资 本:23800万元 经营范 围: ( 一) 基 金募 集 ; (二) 基 金销 售; ( 三) 资产管 理; ( 四) 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 限:100 年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 人 民币 存款 、 贷款 、 结 算业 务; 居民 储 蓄业务 ; 信托 贷款 、 投 资 业务 ; 金 融 租赁业 务 ; 外 汇存 款; 外 汇汇款 ; 外汇 投资 ; 在 境 内、 外发 行或 代理 发行 外 币有价 证券 ; 贸 易、非 贸易 结算 ;外 币票 据贴现 ;外 汇放 款; 买卖 或代理 买卖 外汇 及外 币有 价证券 ; 境 内、 外外 汇借 款; 外汇 及 外币票 据兑 换 ; 外 汇担 保 ; 保 管箱 业务 ; 征 信调 查 、 咨 询服 务; 基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金托管 业务 。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三)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 律法规 规定,托 管人应对 基金管 理人就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对 象 、 基 金 资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产 的核 算 、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 提和支 付 、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 基 金收 益 分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1)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如基 金托管人 认为基 金管理人 的作为或 不作为 违反了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本 托 管协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有 权利 并有 义务 行 使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本 托管 协议 赋予 、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托 管 人的任 何及 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施 , 以保 护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就更换 基金 管理 人事 宜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代表 基金 对因 基金管 理人 的过 错造 成的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向基 金管 理人索 赔。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 律法规 规定,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 托管人 是 否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 是 否将 基金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分 账管 理 、 是否擅 自动 用基 金资产 、 是否 按时 将分 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收益 划入分 红派 息账 户等 事项 , 对 基金 托管 人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1)基金 管理人定 期对基 金托管人 保管的基 金资产 进行核查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 产、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过 错 导致基 金资 产灭 失、 减损 、 或 处于 危险 状 态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 以书面 的方 式要 求基 金托 管人予 以纠 正和 采取必 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损 失。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的行 为违 反 《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法 律 法规规 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基 金托管人 的作为或 不作为 违反了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本 托 管协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有 权利 并有 义务 行 使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本 托管 协议 赋予 、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 人的任 何及 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施 , 以保 护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就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事 宜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代表 基金 对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过 错造 成的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向基 金托 管人索 赔。 3、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对方 依照本协 议对基金 业务执 行监督 、 核查。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 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 资产 保管 1、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1)本基 金所有 资产的保 管责任, 由基金托 管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将 遵守《 信托法》 、 《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法律法 规规定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最 大利益处 理 基 金事务 。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 恪尽职 守 , 依 照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 谨慎 、 有 效的 持有 并 保管基 金资 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 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事 宜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监控 制度 , 对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的部 门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和 事后 监督 ,防 范和 减少风 险 。 (3)基金 托管人应 当购置 并保持对 于基金资 产的托 管所必要 的设备和 设施( 包括硬 件 和软件 )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 进行维 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持 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 (4 ) 除 依据 《信 托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不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此义 务 , 利用基 金资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方谋 取 利益 , 所 得利 益归 于基 金 资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 基金资 产转 为其 固有 财产 , 不 得将 固有 资 产与基 金资 产进 行 交 易 , 或将不 同基 金资 产进 行相 互交易 ; 违背 此款 规定 的 , 将 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 基金资 产的 原状 、承 担赔 偿责任 。 (5)基金 托管人必 须将基 金资产与 自有资产 严格分 开,将本 基金资产 与其托 管的其 他 基金资 产严 格分 开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为基 金设 立独 立的账 户 , 建 立独 立的 账 簿, 与基 金托 管 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 他基金 的托管业 务实行严 格的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名册 登记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具 有实 质的 独立性 。 (6 ) 除 依据 《信 托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 金资 产 。 (7)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 完整地保 管基金资 产 。 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 2、基 金成 立时 募集 资金 的 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间的资金 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 基金募 集专 户 ”,该 账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立并 管理。基 金设立 募集期满,由 基金发起人聘 请具有 从 事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 资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 应由参 加验 资的 2名以 上( 含2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设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本基 金的银 行 预留印 鉴 , 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基 金的 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 不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本基 金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银 行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票据法 》 、 《银 行账 户管 理 办法》 、 《 现 金管理 条例 》 、 《中 国人 民 银行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 的通知 》 、 《支 付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应 当代表 本基金, 以托管人 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证 券 账 户 。 (2)本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一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本基 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 (3)基金 托管人应 以其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本 基金资 金结算 账 户, 用于 证券 资金 清算 ;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证 券托 管账 户, 用于 银行 间 债券、 回购 等投 资品 种的 交易和 清算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4)基金 证券账户 和资金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可以根 据当时市 场的通行 做法办 理,而 不 限于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5)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 资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 若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5、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但 要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 保管;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代保 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6、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资 产有关的 重大合 同,由基 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以 基金的 名义盖章 。 合同原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7、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基金 成立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申 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债 券托 管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 债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 在 上 述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国 人民 银行 进行 报备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八) 资产 净值 估算 和会 计核算 2、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 价值。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 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基金 管理人应 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用 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结束后 计算 得出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并 在盖 章后 以 加密传 真方 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传真 后马上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核 , 并在 盖 章后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 果与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存 在差 异 , 且双方 经协 商未 能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 其对基 金净 值的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将相 关情 况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基 金账 册的 建账 和对 账 (1)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在本 基金成立 后,应 按照双方 约定的同 一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双 方各 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双方 应每日 核 对账目 ,如发现 双方的账 目存在 不符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保 证双 方平 行登 录的 账 册记录 完全 相符 。 基金 管 理人按 日编 制基 金估值表 ,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从 而核对证 券交易 账目。基 金托管人 办理基 金的资金 收付 、 证券实 物出 入库 所获 得的 凭证 ,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原件并 记账 , 按时 附指 令 回执和 单据 复印 件交基 金管 理人 核实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账 册每 月核 对一 次 。 经对账 发现 双方 的账目 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 保 持 双方的 账册 记录 完全相 符。 4、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基金 财务报表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 分别独立 编制。月 度报表 的编制 , 应于每月 终了后5 日内完成 ;投资组 合公告在 本基金 成立后每 季度公告 一次, 在该等期 间 届 满后1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 公开说 明书 在本 基金 成立 后每六 个月 公告 一次 , 于 该等期 间届 满后 1个月内公 告。年 中报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 后40日 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 半年终了 后60 日内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后60日 内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90日 内予 以 公告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报告 内容截 至日 后的3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月度 报表 编制 , 在 月度报 表 完成当 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 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应 立即 进行复 核 , 应 在 2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期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 收到后10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 完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须 注意 保密 。 (3)基金 托管人在 复核过 程中,发 现双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 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 则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公章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之 前就 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 每 月最 后 一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应 当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妥善 保管 之。 为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职 责之 目的 , 基 金管 理人 (注 册登 记 机构 ) 应 当提 供 任何必 要的 协助 。 (十八 )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 生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北京 分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 时该会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 对 仲裁 各方 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 除 提 交仲裁 的争 议之 外, 各方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 本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 争 议 处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 各 自 继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 地 履行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二十 )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和终止 1、本协议 双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对协 议进行 修改。修 改后的新 协议, 其内容 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 效。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或基 金合 同终 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 (4) 发生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 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 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 本公司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公司 未详 实 填写或 更新 客户 资料 ( 含 姓名 、 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 箱、 邮寄 地址 、 邮 政编 码 等)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金 交易对账 单不定 期发送的 基金资讯 材料, 如基金新 产品或新 服务的 相关材料 、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二)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 穗借 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 借记 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商 银行 储蓄 卡 、 交 通银 行太 平洋 借记 卡 、 兴 业银 行借 记卡 、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 行东方卡/ 活 期账户一本通 、广发银行借 记卡、上海 银行借记卡、 平安银行借 记卡、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 开 通天 天 盈账户 、 支付 宝 基金专 户等 第三 方支 付账 户的个 人投 资者 , 以 及在 华 夏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 开户 的个人 投资 者 , 在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 移动客 户端 , 与 本公 司达 成电子 交易 的 相关协 议 , 接 受本 公司 有关 服务条 款并 办理 相关 手续 后, 即可 办理 基金 账户 开立 、 基 金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 资 料变 更、 分红方 式变 更 、 信 息查 询 等各项 业务 , 具体 业务 办 理情况 及业 务规 则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 (三)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 手 机号 码 , 将不定 期 通过邮 件 、 短 信形 式获 得 市场资 讯 、 产 品信 息 、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 同 时 , 如 需订 制个 性 化服务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邮 件、 短信 、人 工等 方式操 作 。 (四) 呼叫 中心 1、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周7 天、每天24小时 的自动语 音服务, 客户可 通过电话 查询最新 热点问 题、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账户 余额 等信息 。 2、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7天 的人工 服务。 周一至 周五的 人工 电话服 务时间 为8:30~21:00 , 周六至 周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3 日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本公 司网站 “基金账 户查询” , 查询基 金账户情 况、更改 个人信 息、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 点击本公 司网站 “在线客 服” ,进行 咨询。 周一至周 五的在线 客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 的 在线 客 服人 工 服务 时 间 为8 :30~17 :00,法 定 节 假 日除 外。 3、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括 基金 法律 文 件、 基金 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线 客服 、 书 信、 电子 邮件 、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投资 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 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2015 年3 月18 日发 布 华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第 六十一 次分 红公 告。 (二)2015 年3月19 日发 布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增聘华夏 回报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的 公告 。 (三)2015 年3 月19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四)2015 年3月26 日发 布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 开放式 基金新 增苏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五)2015 年3 月27 日发 布 华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第 六十二 次分 红公 告。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4 (六)2015 年3月31 日发 布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 开放式 基金新 增太平洋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七)2015 年3 月31 日发 布 华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年 度报 告。 (八)2015 年4 月8 日 发布 华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第 六十三 次分 红公 告。 (九)2015 年4 月21 日发 布 华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2015 年第1 季度 报告 。 (十)2015 年4月27 日发 布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 开放式 基金新 增代销机 构的公 告。 (十一 )2015 年5月4 日发 布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第六十 四次 分红 公告 。 (十二 )2015 年5月9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十三 )2015 年5月21 日 发 布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第六十 五次 分红 公告 。 (十四 ) 2015 年6 月4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在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开 通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十五 )2015 年6月8 日发 布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第六十 六次 分红 公告 。 (十六 )2015 年6月15 日 发 布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第六十 七次 分红 公告 。 (十七 )2015 年6月23 日 发 布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第六十 八次 分红 公告 。 (十八)2015 年6 月27日 发 布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调整华 夏回报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的公 告。 (十九 ) 2015 年7 月2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修订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的 公告 。 (二十 )2015 年7月2 日发 布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第六十 九次 分红 公告 。 (二十 一 ) 2015 年7月6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 高管 及基 金 经理投 资旗 下基金 相关 事宜 的公 告。 (二十 二)2015 年7 月10 日 发布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第七 十次 分红 公告 。 (二十三)2015 年7月15 日 发布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部分开 放式基 金新增泉 州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二十 四)2015 年7 月18 日 发布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2015 年第2季 度报 告。 (二十五)2015 年7月20 日 发布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部分开 放式基 金新增中 信期货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二十 六)2015 年7 月27 日 发布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第七 十一 次分 红公 告。 (二十 七)2015 年8 月1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告 。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5 (二十八)2015 年8月22 日 发布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及 其他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兼 职等 情况 的公 告。 (二十 九)2015 年8 月29 日 发布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2015 年半 年度 报告 。 (三十 ) 2015 年9 月1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上海 陆 金所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三十一)2015 年9 月11 日 发布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深圳分公 司经营场 所变更的 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和代销机 构的办公 场所和 营业场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募 集的文 件 。 2、 《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3、 《华 夏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 4、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 者可到基 金管理人和/ 或基 金托管人 的 住所 免费查阅 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 后, 投资者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备查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五年 十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