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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S300(160415)

华安S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深证 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理人 : 华安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 
 
 
 
二 〇 一 五年 十 月


重 要 提示 华安 深证3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由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 公 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2011 年6 月7 日证监 许可[2011]884 号文核 准。 本基金基金合 同 自2011 年9 月2 日正式生效 。 本基金管理人保 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 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 是否和投资 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 表现(或 “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 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 。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特别说明 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 年9 月2 日 ,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5 年6 月30 日。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7 四、 基金托管人 ............................................................................................................................. 17 五、 相关服务机 构 ......................................................................................................................... 19 六、 基金的募集 ............................................................................................................................. 38 七、 基金合同的 生效 ..................................................................................................................... 39 八、 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 40 九、 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与转换 ............................................................................................. 42 十、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转 托管、冻结 与质押 ......................................................................... 51 十一 、基金的投 资 ......................................................................................................................... 53 十二 、基金的业 绩 ......................................................................................................................... 63 十三 、基金的财 产 ......................................................................................................................... 64 十四 、基金资产 的估值 ................................................................................................................. 65 十五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 70 十六 、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 72 十七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 75 十八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76 十九 、风险揭示 ............................................................................................................................. 80


二十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 算 ..................................................................... 85 二十 一、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 要 ..................................................................................................... 88 二十 二、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89 二十 三、对基金 投资人的服 务 ..................................................................................................... 90 二十 四、其他应 披露事项 ............................................................................................................. 95 二十 五、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 查阅方式 ......................................................................................... 99 二十 六、备查文 件 ....................................................................................................................... 100 附件 一: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 101 附件 二:托管协 议内容摘要 ....................................................................................................... 114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言 《华安 深证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 明书》 (以下 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 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华安深证 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 金合同》 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华安深证 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 华安深证 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 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指《 华安深证 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 管协议》 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 15 日颁布 ,2013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的修订 ;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法律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华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华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目前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存续并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第 九 部 分 之 规 定 召 集 、 召 开 并 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募 集 结 束 ,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募 集 金 额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 基 金 法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后 , 中 国 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巨额赎回: 指 在单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 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 情形 ; 上市交易: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 场外: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令: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 深圳证券账户: 指 投 资 者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 投 资 者 向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 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n 指自 然数; 基金利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 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规 章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 任 何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克 服 、 无 法 避 免 的 事 件 和 因 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疫 情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 电 脑 系 统 或 数 据 传 输 系 统 非 正 常 停 止 以 及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概况 1 、名称: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上 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 层 3 、法定代表 人:朱学华 4 、设立日期 :1998 年 6 月 4 日 5 、批准设立 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1998]20 号 6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 民币 7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8 、经营范围 : 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10、联系电 话: (021 )38969999 11、客户服 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 :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 )注册资本 和股权结构 1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 民币 2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 )主要人员 情况


1 、基金管 理 人董事 、监 事、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的姓 名、从 业简 历、学 历及 兼职 情况等。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1 )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 大专学历。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并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党总支书记。 童威先 生, 博士研 究生 学历,14 年证券、 基金 从业经 验。 曾任上 海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发展 中 心部门总 经 理,上海 国 际集团有 限 公司研究 发 展总部副 总 经理(主 持 工作)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国 际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战 略 发 展 总 部 总 经 理 , 自 2015 年 7 月 起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祖新先生, 研究生学历。 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 主任, 上海市工业 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 党委副书记。 现任上 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总 裁、党委书记。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 。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 现任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 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锦江麦德龙现 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副处长、 处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 王松先生,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 资部职员, 国泰证券有限公 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 发行二部副总经理、 债券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 业务一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监、 总裁助理, 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 研究生学历, 教授。 历 任全国政协委员, 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北京大学 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市等省市专家顾问, 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 《经济界 》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 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夏大慰先生, 研究生学历, 教授。 现 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教授、 博 士 生导师,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 标准委员会委员, 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 )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机构 监管一处处长、 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 纪委 书记、 合规总监,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总裁助理、 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涵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 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经理、 资产 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 资产管理总部副科长、 科长,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 管理总部高级经理。 章卫进先生, 大专学历, 会计师。 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员、 外经处会计 主管, 英国 SONOFEC 公司 (长驻伦敦) 业务经理, 上海有色金属总公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 办公室主任, 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业务主管、 副经理, 现任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上海新亚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 及 上市公司部副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汪宝山先生, 大学学历, 经济师。 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 直属党委书记, 建行 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 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国泰证券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公 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 国泰 君安证券专职董事、 党委办公室主任、 机关党委书记, 公司党委委员、 工会主席, 国泰君安 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先生, 研究生学历。 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 历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上海营销总部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 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3 )高级管 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 大专学历。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并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党总支书记。 童威先 生, 博士研 究生 学历,14 年证券、 基金 从业经 验。 曾任上 海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发展 中 心部门总 经 理,上海 国 际集团有 限 公司研究 发 展总部副 总 经理(主 持 工作)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国 际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战 略 发 展 总 部 总 经 理 , 自 2015 年 7 月 起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章国富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27 年经济、 金融从业经验。 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 理、上海 华 虹(集团 ) 有限公司 财 务部副部 长 (主持工 作) 、上海信 虹 投资管理 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薛珍女 士, 研究生 学历 ,14 年证券、基金 从业 经验, 曾任 华东政 法大 学副教 授, 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信息调研处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 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 (1 )现任基 金经理: 许之彦先生, 理学博士,11 年证券 、 基金从业经验,CQF( 国际数量金融工程师) 。 曾在 广发证 券和 中山大 学经 济管理 学院 博士后 流动 站从事 金融 工程工 作,2005 年加入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研究发展部数量策略分析师, 2008 年 4 月至 2012 年 12 月担任华 安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上证 18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11 月至2012 年 12 月担任 上证龙 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起 同时担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起担 任指数投资部高级总监。2013 年 7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 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易富黄金交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 起担任华安中证高分红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孙晨进先生, 硕士研究生,5 年基金 行业从业经验, 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证书。2010 年应 届 毕 业 进 入 华 安 基 金 , 先 后 担 任 指 数 投 资 部 数 量 分 析 师 、 投 资 经 理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2015 年 3 月起担 任本基金及华安中证高分红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 )历任基 金经理: 章海默女士, 自 2011 年9 月 2 日至2012 年12 月 22 日担任华安深证 300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 的基金经理。 3 、本公司采 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朱学华先生,董事长、党总支书记 翁启森先生,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基金经理 杨


明先生 ,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4 、业务人员 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5 年6 月30 日 , 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291 人 (含香港公司) , 其 中 55.5% 具有 硕 士及以上学位,87% 以上 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 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 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半年 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 人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 理 人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基金 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 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为基 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 人关于履 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最 大利益;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 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除为 基 金管理 人进 行基金 投资 外,不 直接 或间接 进行 其他股 票交 易,也 不协 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 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 )监事 会 :监事 会依 照公司 法和 公司章 程对 公司经 营管 理活动 、董 事和公 司管 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督察 长 :督察 长对 董事会 直接 负责。 对 公 司的日 常经 营管理 活动 进行合 规性 监督 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4 )合规 与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会 是为 加强公 司在 业务运 作过 程中 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 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 向公司总经理负责。 主要职责 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 )合规 监 察稽核 部: 合规监 察稽 核部负 责对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况 进行 合规 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各业 务 部门: 内部 控制是 每一 个业务 部门 和员工 最首 要和基 本的 职责。 各部 门 的 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 、基金管理 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 )控制环 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 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 致力 于从公司文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 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 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 )风险评 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 发现风险, 将风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 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 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 )控制活 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订的过程中, 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 主要 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 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 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 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 职责明 确,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 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 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 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计核算与基 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 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度; 凭证、 资 料管理制度; 会计账务的组 织和处理制度。 运用会计 核算与账务系统, 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产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 )信息沟 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 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 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 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 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 (5 )内部监 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境、 控制活 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 保证制 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 检验其是 否符合设计要求, 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 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 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 、基金管理 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 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7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 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 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值 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6 月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382 只 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356 只, QDII 基金 26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 持 “规 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8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 阅 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 年, 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 的, 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 时向国 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9 五、 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金 销售机构 1 、场外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 构


1)


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楼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姚佳岑 2)


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 )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路 8 号 高德置地夏广场 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891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 )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 号 长安国际中心 A 座706 室 电话: (029 )87651812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翟


均 5 )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 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 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 联系人:张晓帆 6)


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 号财 富中心E 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智能手机APP 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 、Android 交 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谢伯恩 (2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 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 (86 )10-66596688 传真:010-66016871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1 注册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571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86-10-65558000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2 传真:86-10-655508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电话:86-10-68946790 传真:86-10-68466796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6419824 网址:www.psbc.com 1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 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建 电话:010-85239938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3 传真:010-85239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电话:0086-21-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111 客户服务电话: (021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电话: (0755 )82080387 传真号码: (0755 )8208038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1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电话: (0571 )87659009,87659816 传真: (0571 )87659826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 www.czbank.com 15)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 华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4 电话:0991-8805337 传真: (0991)8824667 客户服务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电话: (021 )38676798 传真: (021 )3867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 )66045608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 )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jijin.txsec.com 1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755 )23835383 传真: (010 )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1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电话: (010 )66568047 传真: (010 )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 (021 )63410627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 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 广场 45 层( 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网址:www.swhysc.com


2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 券大厦;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 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 )68419974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6 传真: (021 )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3)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 29 号 迪凯银座 22 、23 楼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 29 号 迪凯银座 22 、23 楼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电话: (0571 )87112510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4)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 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 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5)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 生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 生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电话: (010 )85120190 传真: (010 )85120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 A 座26-30 层 法定代表人: 侯巍 电话: (0351 )868 6966 传真: (0351 )8686667 客户 服务电话:95573 网址: www.sxzq.net 2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 (0512 )62601555 传真: (0512 )629388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2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8 3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3 层、25 层 —29 层、32 、36、39 、40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1)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020-83963933 网址: www.gzs.com.cn 3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3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 国际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9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4)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电话: (0769 )22119351 传真: (0769 )22119423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5)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36)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 )644820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7)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0 注册地址: 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 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 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电话: (0791 )6289771 传真: (0791 )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38)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4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电话: (0791 )6768763 传真: (0791 )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 :www. avicsec.com 40)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 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 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 (029 )87406172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1 4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2)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 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 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电话: (010 )59226788 传真: (010 )592267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18-21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胡长生(代)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44)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电话: (0755 )82943755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2 传真: (0755 )82940511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45)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 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 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锐敏 电话: (021 )38784818 传真: (021 )68775878 客户服务电话:( 021 )38784818 网址:http://www.shhxzq.com 4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 (021 )50122107 传真: (021 )501220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8)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 大厦十七楼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3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 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140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9)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 市和平区光荣街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 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电话:(024 )23266917 传真:(024 )23255606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315 网址:www.stockren.com 5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东 方财富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5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5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2 楼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676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53)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5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com.cn


5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 行大厦25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 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6 层、26 层、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5 电话:(010 )65051166 传真:(010 )65051156 客户服务 电话:(010 )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电话:(+86-10) 400-888-6661


传真:(+86-10)62020088-8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5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59)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0)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电话:021-80133888 传真号码: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为本基金的场外发售 机构,并及时公告。 2 、场内发售 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可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查询)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 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 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839 联系人: 朱立元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王利民 经办律师:秦悦民、 王利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7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周祎 经办会计师:汪棣、周祎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8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6 月7 日证监 许可【2011】884 号文批 准设立。 本基金自 2011 年 8 月 1 日 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1 年 8 月 26 日募 集工作顺利 结束。 本基金为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 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607,830,415.01 元人民币 , 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210,139.69 元人民 币。 募集资金已于 2011 年 9 月 1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 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3,625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 民币 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607,830,415.01 份 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 额为 210,139.69 份基金份 额。 两项合计共 608,040,554.70 份基金 份额, 已全部计入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 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 金份额总额为 208,936.08 (含募集期 利息结转的份额) ,占本 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3% 。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 信息披露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七、 基金合同的 生效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本 次 募 集 符 合 有 关 条 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于 2011 年9 月2 日获得 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八、 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 已于 2011 年10 月 18 日起 在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1 年 10 月13 日发 布 的《华安深证 3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 。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5 、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及其更新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 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恢复上市 本 基 金 的 停 复 牌 与 暂 停 、 恢 复 上 市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关规定执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本 基金应暂停上市: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 日低于 1000 人; 2 、基金总份 额连续 20 个 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 、违反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上 市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接 到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通 知 后 , 应 立 即 在 至 少 一 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 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七)终止上市交易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 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 述 终 止 上 市 情 形 时 , 由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其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 八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并 按 照 新 规 定 执 行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九 )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新 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九、 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本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 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和 会 员 单 位 的 名 单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中 “ ( 一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 资 者 应 在 开 放 日 申 请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 视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申 请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的价格。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2011 年10月18 日 起办理本基金的场外 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场内申购 与赎回业务,于2011年10 月13 日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算; 2 、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时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5 、投资者办 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 户; 6 、投资者通 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规 则 有 新 的 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提出 基 金 投 资 者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对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及时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申 请 。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果为准。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申 购 款 项 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其 相 关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按 规 定 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 的 时 间 内 划 往 投 资 者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赎 回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场 外申购的首次单 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下同) ,追加申购的单 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 2 、本基金场 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且 通 过 场 内 单 笔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是 整 数 份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 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 同时全部赎回。 4 、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0 份 。基金 份额持有人因赎 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0 份时 ,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 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5 、基金管理 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合 理 调 整 对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前 述 调 整 必 须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率 (1 )场外申 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投资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300 万 0.8% 3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2 )场内申 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 )本基金 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率 (1 )场外赎 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2 年 0 注:一年指 365 天,两年 为 730 天 (2 )场内赎 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 0.5%。 (3 )本基金 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 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场 外 申 购 和 场 内 申 购 均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的 方 式 ,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 +申购费率 )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份 额 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 3 : 某投资 者投资 10 万元 在场外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2% ,假设申购 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 ×1.2%/ (1 +1.2% )=1,185.77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85.77=98,814.23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9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在 场外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7,353.92 份基金份额 。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 场 外 赎 回 和 场 内 赎 回 均 采 用 份 额 赎 回 的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赎回金额 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4 :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基 金份额 60 天后 在场外赎回,赎回费率为 0.5%,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 15 =101,500 元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赎回费用=101,500×0.5% =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 -507.50 =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60 天后在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15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计 算 所 得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金 返 还 至 投 资 者 资 金账户。 例 5 :如例 3 ,某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 10 万元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2% ,假定申购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97,353.92 份,申 购费用为 1,185.77 元。 如 果 该 投 资 者 选 择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 则 因 场 内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份 额 为 97,353 份 ,不足 1 份 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7,353 ×1.015 =98,813.30 元 退款金额=100,000 -98,813.30 -1,185.77 =0.93 元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来 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本基金申 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办理。投资者 T 日申购 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含该 日) 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经基金销 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 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 可以撤销。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 个 开 放 日 中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 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对 于 场 内 赎 回 部 分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场 内 赎 回 将 自 动 撤 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的业务规则变更时,依其最新业务规则处理。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 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 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全部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发生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 规定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应当在指定媒 体予以公告。 (4 )暂停接 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延 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除上述第(5 )项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在 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 、在以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连 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当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及 时 公 告 。 除 非 发 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3 、暂停基金 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申购 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 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 告 一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可 对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进 行 调 整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估值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提 供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服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十、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转 托管、冻结 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中 , “ 继 承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继承; “捐 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 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上 述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办 理 该 项 业 务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相关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转托管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 场 外 认 购 或 申 购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持 有 人 证 券 账 户 下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既 可 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1 )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2 )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时,须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可办 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 体 办 理 方 法 参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有关规定。 2 、跨系统转 托管 (1 )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 处于募集期内、权益分派期间或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 (3 )本基金 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 深证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冻结与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除 非 法 律 法 规 或 有 权 机 关 另 有 要 求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 包 括 现 金 分 红 和 红 利 再 投 资 )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四)基金份额的质押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3 十一 、基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 金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 (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 新股 ( 首次发行或增发等) 、 债券、 现金等其他金融工具。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他股票、 新股、 债券、 现金等其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10% , 其中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权证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低成本、 管理透明及分散化程度高等优点, 能稳定地获得与标的指数相 近的回报。 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 采用全复制的被动投资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为投资 者提供一个有效的指数化投资工具, 力争使投资者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证券市场 发展的 成果。 (四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 300 价格 指数。 深证 300 价 格指数 (简称 “深证 300P ” , 当前代 码为 399007) 是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4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市场指数, 指数成份股包括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 值占比最高、 成交最活跃的 300 只A 股股票, 选样范围覆盖深市主板、 中小板和创业板, 充 分反映深市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特点,适合作为指数基金的跟踪标的。 (五)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股票指数基金, 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 即按照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 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 动进行相应调整。 若因特殊情况 (如市场流动性不足、 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 法律法规 禁 止或限制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合理方法替代等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以达到跟踪标的指 数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 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由于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 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 基金将会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力求日均跟踪偏 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 年化 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当预期 指数成份股或权重调整和成份股将发生分红、 配股、 增发等行为时, 或者因市 场 因素影响或法律法规限制等特殊情况导致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 将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本基金投资于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国家债券、 央行票据和政策 性金融债, 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 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同时, 本 基金也将适当参与债 券配售,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六)投资管理 1 、投资决策 依据 (1 )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标的指 数编制、调整等相关规定; (3 )对证券 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 、投资决策 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三级决策体系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三级决策体系的责任主体是投资 决策委员会、 投资协调小组和基金经理。 决策管理的原则是集体决策、 分层授权、 职责明确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5 和运作规范。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投资协调小组是基金投资的协调 机构和中间桥梁, 投资协调小组由基金投资部、 被动投资部、 研究发展部、 固定收益部的 负 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基金经理是基金运作的直接管理人 。 3 、投资管理 程序 研究支持、 投资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 评估、 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 的投资管理程序。 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 )研究支 持: 被动投 资 部依托公 司整体研究 平台,整合 外部研究机 构的研究成 果 开 展标的指数跟踪, 通过对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进行基金资产流动性分 析、跟踪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投资决 策:投资决 策委员会依 据 被动投资 部金融工程 小组提供的 研究报告, 定 期 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策相关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 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构 建:根据标 的指数情况 ,结合研究 支持,基金 经理以完全 复制标的指 数 成 份股权重的方式来构建组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金经理将采取适 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 )交易执 行:集中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绩效评 估:风险管 理部定期和 不定期对投 资组合的偏 离度和跟踪 误差进行跟 踪 和 评估, 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组合误差的来 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监 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 跟踪标的指 数变动,结 合成份股基 本面情况、 成 份 股公司行为、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 采取适当的跟踪技术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7 )合规监 察:合规监察稽核部对整个投资管理流程进行实时监控。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有 权 根 据 环 境 变 化 和 实 际 需 要 对 上 述 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95% ×深证 300 价格指数 收益率+5% ×商业银行税后活期存款 基准利率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6 如果深证 300 价格指数被 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深证 300 价格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 更名除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深证 300 价格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 慎性原则, 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 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 对象 (包括但不限于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 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 新的标的指数) ,并相应 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用本 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 者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40%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2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7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 )本基金 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总资 产,所申报 的 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投资比例限制。 3 、若将来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发 生修改或变 更,致使本 款前述约定 的 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等基金管 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权 利及债权人 权利,保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 任 何 不当利益。 (十 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二 )基金投 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5 年 7 月15 日 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8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30 日。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1,473,222.08 90.97 其中:股票 41,473,222.08 90.97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054,647.40 8.89 7 其他资产 63,348.99 0.14 8 合计 45,591,218.47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积极投 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投资。 2.2 指数投 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431,500.43 0.99 B 采矿业 903,534.85 2.07 C 制造业 25,148,298.01 57.71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9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810,117.07 1.86 E 建筑业 539,666.28 1.24 F 批发和零售业 1,298,694.46 2.9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07,229.52 0.7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5,068,671.29 11.63 J 金融业 1,920,189.69 4.41 K 房地产业 1,735,835.45 3.9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57,022.32 1.9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814,568.81 1.87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63,487.68 0.1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453,076.13 3.33 S 综合 121,330.09 0.28 合计 41,473,222.08 95.18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 告 期 末 指 数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0 1 000982 中银绒业 180,133 1,615,793.01 3.71 2 000333 美的集团 23,339 870,077.92 2.00 3 000651 格力电器 13,248 846,547.20 1.94 4 300059 东方财富 10,790 680,741.10 1.56 5 000858 五 粮 液 18,869 598,147.30 1.37 6 000002 万


科A 39,491 573,409.32 1.32 7 000069 华侨城A 36,987 480,091.26 1.10 8 000768 中航飞机 10,514 458,200.12 1.05 9 002415 海康威视 9,959 446,163.20 1.02 10 300144 宋城演艺 5,600 428,232.00 0.98 3.2 报 告 期 末 积 极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投资。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1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 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基金 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2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基金 投资国债期 货的投资评价 无。 11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本基 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不 存在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 查 ,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 股票中,不 存在投资于 超出基金合 同规定备选 股票库之外 的 股 票。 11.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601.4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43.95 5 应收申购款 50,103.62 6 其他应收款 -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2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3,348.99 11.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报告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300144 宋城演艺 428,232.00 0.98 重大事项停牌 11.5.2 报告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投资。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3 十二 、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 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 2015 年6 月30 日) 阶段 净值 增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 2011-9-2 (合 同生效日)至 2011-12-31 -16.50% 1.31% -22.28% 1.47% 5.78% -0.16% 自 2012-1-1 至 2012-12-31 3.59% 1.37% 2.25% 1.37% 1.34% 0.00% 自 2013-1-1 至 2013-12-31 2.66% 1.31% 4.48% 1.32% -1.82% -0.01% 自 2014-1-1 至 2014-12-31 33.67% 1.13% 29.15% 1.12% 4.52% 0.01% 自 2015-1-1 至 2015-6-30 45.58% 2.16% 49.76% 2.12% -4.18% 0.04%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4 十三 、基金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 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 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 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 和 收 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因 进 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 的债权不得 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固有财 产的债务相 抵销;不同 基 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 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5 十 四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值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 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6 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 证券的估值办法 (1 ) 证券交 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证券交 易所市场未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券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 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 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未上市 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 的情况下 , 按 成本估值。 (4 )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5 )交易所 以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 、权证估值 (1 )配股权 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出 日或行权日 止,上市交 易的认沽/ 认 购权 证按估 值日的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 易的认沽/ 认 购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本基金持 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7 5 、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 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 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8 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价 错误达到或 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3 、关于差错 处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 资者自身的 原因造成差 错,导致其 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 人( “差 错 责任方” )应 当对由于该 差错遭受损 失 的当事人 ( “受损方”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 理原则 ①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②差错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因差错遭受 损失的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③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9 ④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⑤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并 有 权 要 求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 失,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⑥如果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差 错 责 任 方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 失。 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 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①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②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③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④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⑤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基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0 十 五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基金本期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 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 为两种:现 金分红和 红 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 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 现金红利则按分红实施日 (具 体以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 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 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 收益可不 分配; 4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 工作日;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1 法规的规定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 时发生的银 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 份 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具体以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2 十 六 、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因基金的 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 费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资产 的资金汇划费用; 8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指数使用费; 9 、基金上市 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与基金运 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1%÷ 当年天数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3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 指数使用费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本基金标的指数的 使用费年费率为 0.02% 。 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 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 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指数使用费 收取 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基金合同生效当季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 。指数 使用费的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 10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 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 按照变更后的 费率、支付方式执行。 (4 )本条第 (一)款第 3 至第 10 项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2 、与基金销 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 赎回 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九章的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原则另行制定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 上述费率如发生变 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促销计划。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 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5 十 七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 人应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法 律 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 的 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管 理 人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 告。 3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6 十 八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7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七)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 、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8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 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 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9 25 、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 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包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也可直接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信息披露文件。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0 十九 、风险揭示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股票资产与债 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 )政策风 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 影 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 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 也呈 现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与债券, 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3 )利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 资于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4 )通货膨 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现金的购买力会下 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 )汇率风 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 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6 )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果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 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 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 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1 (7 )债券收 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 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 、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 、流动性风 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 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二)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标的指数 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 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 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 风险。 3 、基金投资 组合回报与目标指数回报偏离的风 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标 的指数调整 成份股或变 更编制方法 ,使本基金 在相应的组 合调整中产 生 跟 踪误差。 (2 )由于目 标指数成份 股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 为导致成份 股在目标指 数中的权重 发 生 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 )成份股 派发现金红 利、新股收 益将导致基 金收益率超 过目标指数 收益率,产 生 跟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2 踪误差。 (4 )由于成 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 性差等原因 使本基金无 法及时调整 投资组合或 承 担 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 )由于基 金应对日常 赎回保留的 少量现金、 投资 过程中 的证券交易 成本,以及 基 金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目标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6 )其他因 素产生的跟 踪误差。如 未来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的卖空 、对冲机制 及 其 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误差;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等。 4 、标的指数 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 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如出现变更目标指数的情形, 本基金将变更目 标指数。 基于原目标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目标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 、基金份额 的折/ 溢价交 易风险 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 折/ 溢价交易 的风险。 (三 )管理风险 1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符合 基金合同的要求,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 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 、新产品创 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 这些新的投资 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 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 例如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 股风险, 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等。 同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 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四 )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3 (五 )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六 )其他风险 1 、现金管理 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 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 在管 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此外, 本基 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者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 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 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 、大额赎回 风险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 资者的连续 大 量赎回而 导致基金管 理人被迫赎 回目标 ETF 以及抛售债 券和股 票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 、顺延或暂 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 、其他不可 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受损。 声明: 1 、本基金未 经任何一级 政府、机构 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 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 行 承 担投资风险。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4 2 、除基金管 理人直接办 理本基金的 销售外,本 基金还通过 销售代理机 构销售。但 是 , 本基金并不是销售代理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销售代理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销售代理 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5 二十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 案,并自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 应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 并属于本基 金合同必须 遵照进行修 改的情形, 以 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 止,在六个 月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承 接的; 3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行 使请求给付 报酬、从基 金财产中获 得补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 管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 定组织清算 组 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金 合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 理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 的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6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 、 (3 )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单 元 保 证 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7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8 二十 一、基金 合同的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9 二十 二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0 二十 三、对基金 投资人的服 务 本 公 司 承 诺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 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 自然年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纸质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7X24 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 ,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获得 业务 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 “在线客服” 在线就基金投资、 交易操作中的各种问题进 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制电子对账 单及资讯服务 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在 受理投诉后 1 个工作日内 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本公司承诺在 3 个工作日内给予 答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六)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规定, 本 公司 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本公司基金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及 相关结算方式安排如下: 1 、基础交易 服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受理包括基金认购、 赎回转认购、 基金申购、 基金转换、 基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1 金赎回、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赎回转申购 的交易申请与撤销。 2 、定期交易 服务 受理包括定期定额、 定期不定 额、 组合定投交易计划的创建、 修改、 撤 销、 暂停与恢复 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定时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3 、预约交易 服务 受理包括预约认购、 预约赎回转认购、 预约申购、 预约转换、 预约赎回交易计划的创建、 修改、 撤销申请, 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其中预约认购、 预 约 赎回转认购交易计划可按指定日期进行预约; 预约申购、 预约转换、 预约赎回交易计划可按 收盘点位、指定日期、基金涨跌、指数波动、相对点位、均线事件进行预约。 4 、创新型交 易服务 受理包括趋势定投、 智赢定投、 利增利、 自动停损、 智能再平衡交 易计划的创建、 修改、 暂停与恢复、 撤销申请, 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 投资人账户资产及投资收益等信息, 定期 或不定期地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5 、基金电子 直销交易结算方式 本公司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包括: 工商银行、 建设银行、 农业银 行、 中国银行、 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 浦发银行、 民生银行、 兴业银行、 平安银行、 上海 银 行。 本公司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包括: 天天盈、 通联支付 、 支付宝。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模式包括“自动扣款模式”和“页面支付模式” 。 不同结算银行、第三方支付 渠道所支持的结算模式以及交易费用优惠信息如下表所示: 结算银 行 银行直 连 第三方 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 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8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5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7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 申购 8 折/ 转换 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8 折/ 转换 8 折) - - -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2 结算银 行 银行直 连 第三方 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 付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 -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6 、电子直销 交易服务平台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基金 电子直销交 易服务平台 包括:网上 平台(以下 简称“WEB” ) 、 智 能手机 APP 平台 (以下简称 “APP ” ) 、 电话语音平台 (以下简称 “IVR ” ) 。 对于不同类型的资 金结算模式,不同平台所支持的交易功能有 所差异,详见下表: 交易功 能 自动扣 款模式 页面支 付模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基 础 交 易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 -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 支持


- 定 期 交 易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定期不定额 支持


- 转/ 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 转


- 预 约 交 易 预约认购 支持


- -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 支持


-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3 创 新 交 易 趋势定投 支持


- 转


- 智赢定投 支持


- 转


- 利增利 支持


- 转


- 自动停损 支持


- 转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 支持


- 注: 1. 上表中的 “支持”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支持该功能的所有类型交易; 2. “转”表 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转换交易; 3. “赎”表 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赎回交易。 (七)电子查询服务 本公司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电子查询服务。 具体查询服务内容以及相关的服 务平台如下: 1 、 账户资产/ 收益查询服 务, 支持按照 “基金产品” 和 “交易账户” 两种不同的汇总方 式进行查询; 2 、定期交易 计划资产/ 收 益独立核算服务; 3 、跨账户查 询服务,投资人可将多个基金账户进行关联并查询; 4 、历史委托 、历史成交 、电子对账 单查询服务 ,允许投资 人查询任意 时间区间的 历 史 委托、历史成交和电 子对账单; 5 、账户管理 服务,本公 司提供账户 信息修改、 风险测评、 密码修改、 分红方式修 改 、 银行卡管理(用于开通或关闭电子直销交易功能、增加或减少资金结算银行账户)服务; 6 、电子账单 定制与服务 定制,本公 司提供 电子 对账单定制 服务,以及 其他电子服 务 的 定制; 7 、 电子查询服务平台, 本公司提供的电子查询服务平台包括: 网上平台、 智能手机 APP 平台、 电话语音平台。 对于不同渠道的投资人, 不同平台所支持的功能有所差异, 详见下表 : 查询功 能 电子直 销投资者 代销投 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4 资产/ 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 支持


- - - -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 支持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 ( 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 (021 )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 1398 号 同济联合广场 B 座 14 楼 邮政编码:200092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5 二十 四、其他应 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报纸 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2015 年3 月7 日 2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延 长 工 行 直 联 结 算 方 式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2015 年3 月12日 3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调整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保留余额限制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2015 年3 月13日 4


华安深证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变 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2015 年3 月21日 5


华安深证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4 年年 度 报告(摘要)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2015 年3 月30日 6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交 易 所 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2015 年3 月31 日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长安 汽车”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2015 年4 月4 日 8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暂 停部分基金通过支付宝渠道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2015 年4 月8 日 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湖北 上海证券报、 中 2015 年4 月16日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6 能源”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10


华安深证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2015 年第1 号)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2015 年4 月16日 11


华安深证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5 年第1 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2015 年4 月21 日 12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为 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2015 年5 月22日 13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开 展机构客户认购、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2015 年6 月2 日


14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官 方 京 东 店 开 展 认 购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2015 年6 月10日 15


关 于 在 京 东 电 商 平 台 开 通 华 安 基 金 官 方 旗 舰 店 基 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2015 年6 月10 日 16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延 长 工 行 直 联 结 算 方 式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2015 年6 月12日 1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招商 地产”等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2015 年6 月12日 18


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延长 “微钱宝” 账户交易费率优 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2015 年6 月29日 1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2015 年6 月30日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7 20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及 高 管 投 资 旗 下 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2015 年7 月7 日 2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友好 集团“等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2015 年7 月9 日 2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新宁 物流“等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2015 年7 月10日 2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2015 年7 月11日 2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东方 园林“等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2015 年7 月13日 2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西安 饮食“等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2015 年7 月15日 26


华安深证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5 年第2 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2015 年7 月18日 2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华侨 城A ”股票估 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2015 年7 月20日 28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恒 天 明 泽 为 销 售 机 构 并参 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2015 年7 月24日 29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海 银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2015 年7 月24日 30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2015 年8 月7 日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8 时报 31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 双 龙股份”、“碧水源”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2015 年8 月13日 32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 “赎回转认购” 交易费 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2015 年8 月20日 3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华谊 兄弟”、“北大荒”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2015 年8 月26日 34


关于华安旗下基金调整单笔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2015 年8 月27日 3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铜陵 有色”等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2015 年8 月28日 36


华安深证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5 年半 年 度报告(摘要)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2015 年8 月28日 3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科达 洁能”等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2015 年8 月31日 38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延 长机构客户认购、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 券 时报 2015 年9 月2 日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9 二十 五、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 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 (包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基金代 销机 构 的住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 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印件。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0 二十 六、备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 、基金合同 3 、法律意见 书 4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托管协议 7 、指数授权 协议 8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17 日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1 附件 一: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 提 起 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 金、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及其他基 金合同当事 人合法利益 的 活 动; (5 )执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 )遵守基 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 )提供基 金管理人和 监管机构要 求提供的信 息,以及不 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 证 其 真实性; (9 )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2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 修 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 业务规则; (4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决定本基 金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获 得 基 金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合 同的有效期 内,在不违 反公平、合 理原则以及 不妨碍基金 托管人遵守 相 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选择适当 的基金代销 机构并有权 依照代销协 议和有关法 律 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 任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或 选择、更换 基金注册登 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 注 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1)依据 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 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6)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3 (1 )依法申 请并募集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 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 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 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依据 《 基金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4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 管 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具有 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 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 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5 (12)保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 法律法规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过 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9)因基 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 酬 标 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 类别; 6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9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 下同)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6 10 、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或收费 方式、调低 赎 回 费率;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管理 人、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 在法律法规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 基 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实质性 变化; 6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7 60 日内召开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应 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记 日; 6 、如采用通 讯表决方式 ,还应载明 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 联 系人、表达意见的提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以通讯的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受托 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 凭 证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8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50% ,下同 )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 出具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 额 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出具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意 见的其他代 表,同时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上 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 另行确定并 公告重新表 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且确 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 容限为本条 前述第(二 )款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事由范围 内 的 事项。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 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 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至少 35 日提 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3 ) 对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 案涉及事项 与基金有直 接关系,并 且 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 可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提案涉及 的程序性问 题做出决定 。 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9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 的 提 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 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 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通过。 (2 )一般决 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为召集人授 权出席大会 的代表,如 大会由基金 管 理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0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两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 如 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 指定) 共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大 会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 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进 行重新清点 ; 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担 任召集人的 情形下,如 果在计票过 程中基金管 理 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 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按照《基金 法》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表决通过的 事项,召集 人 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 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1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 止,在六个 月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承 接的; 3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行 使请求给付 报酬、从基 金财产中获 得补偿的 权利。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 管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 定组织清算 组 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金 合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 理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2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 、 (3 )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单 元 保 证 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 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3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4 附件 二:托管协 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勍 成立时间:1998 年6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5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 海 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 律 许 可 的 一 切 银 行 业 务 ; 在 港 澳 地 区 的 分 行 依 据 当 地 法 令 可 发 行 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 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 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 )对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 金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 (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 新股 ( 首次发行或增发等) 、 债券、 现金等其他金融工具。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他股票、 新股、 债券、 现金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10% , 其中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权证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2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 )本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总资产 ,所申报的 股 票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6 数量不超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投资比例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基金管 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为对基 金禁止从事 的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相互提 供 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其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手 库,交易对 手 库 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托 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 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 )基金如 投资银行存 款,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 )对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7 3 、基金托管 人在上述第 1 、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 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 、本协议 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 定 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协议 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理 原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 关 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 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8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 金 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 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 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 划入在基金 托管人处为 本基金开立 的 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 定 办 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银 行账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 基 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9 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当代表 本基金,以 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 协议生效日 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 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 业务的,涉 及 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 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 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0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重 大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规 定 各 自 保 管 至 少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基 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 基 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开放 日对基金财 产估值。估 值原则应符 合《基金合 同》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 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 果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 序 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价 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 其规定处理。 6 、除本协议 和《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由于 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的 任何基金净 值 数 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 若基 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1 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 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 行分配。 7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基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 托管人的复 核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存 在差异,且 双方经协商 未 能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 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半年度报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2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3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 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