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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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方红纯 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上 海 东方证券 资产管 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 ○一 五 年十 月 十四 日
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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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东 方红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 的募 集 申 请 经中国
证监 会2015 年9 月21 日 证监许 可 【2015】2168 号 文准予 注册 。 中国 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 ) 对本 基金 的注册 并 不代 表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 风险和 收益 做
出实质 性判 断、 推荐 或者 保证。
2、本 基金 是契 约型 、开放式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3、本 基金 的基 金代 码为001906 。
4、 本基 金的 管理 人为 上海 东方证 券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本 公司 ” 或 “东 证
资管” ) , 本 基金 的 基 金注 册登记 人为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登 公
司” ) , 基金 托管 人为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 招商 银行 ” )。
5、 本基 金的 发售 对象 为 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 人、机
构投资 人、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和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6、 本基 金将 自2015 年10 月19 日 至2015 年 10 月20 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售 机
构公开 发售 。
7、 本基 金的 发售 渠道 为本 基金的 直销 机构 。 直 销机 构 包括 本公 司 的 直销 中心 和网上 交
易系统 。
8、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应使 用中登 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若投 资者 已经 开立 中登 的开放 式
基金账 户, 则无 须再 另行 开立基 金账 户, 直接 以此 基金账 户办 理认 购申 请即 可。未 开立 基
金账户 的投 资者 可以 到本 公司直 销中 心 和 网上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 立基 金账 户的 手续。
9、投 资者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 基金 募 集期 间形 成 的 利息 归投资 者所 有, 如基 金合 同生效 ,
则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计 入投 资者的 账户 , 利 息和 具体 份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10、投 资人 在直 销中 心首 次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50 万元 人民币 (含 认购 费) ,追 加 认购的
最低金 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含 认购 费) 。 通过 本公 司网上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认购业 务的 不
受直销 网点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 认购 最低 金 额为单 笔 1,000 元 ( 含认 购 费) 。 本基 金
募集期 间对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最高 累计 认购 金额 不设限 制。
11、本 基金 不设 募集 上限 。
12、销 售机 构对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表示 对该 申请 的成 功确认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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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了认 购申 请, 申请 的成 功确认 应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登记 为准 。 当 日(T 日) 在
规定时 间内 提交 的申 请, 投资者 通常 可在 T+2 日 到 网点查 询交 易情 况, 在募 集截止 日 后 4
个工作 日内 可以 到网 点打 印交易 确认 书。
13、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份 额发售 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说 明, 投资 者欲 了解 本基金 的
详细情 况, 请详 细阅 读刊 登在 2015 年10 月 14 日 《 中国证 券报 》 上 的 《 东方 红纯债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及本 公告 将发布 在本 公
司网站 (www.dfham.com ) ,投资 者亦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下 载有 关申 请表 格和 了解基 金募 集
相关事 宜。
14、在 募集 期间 , 如 本基 金 增加 发售 机构 ,本 公司 将及时 公告 。
15、投 资者 可拨 打本 公 司 的客户 服务 电 话4009200808 咨 询认 购事 宜。
16、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况 对募 集安 排做 适当 调整。
17、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作为 债
券型 基 金, 本基 金预 期收 益及预 期风 险水 平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低 于 混 合型 基金和 股票 型
基金, 属于 较低 预期 收益 和预期 风险 水平 的投 资品 种。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认购 ( 或申 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和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对认 购基 金的 意愿、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做 出 独立 决策。 投资 者在 获得 基金 投资收 益的 同时 ,亦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可能 包括 :证券 市场 整体 环境 引发 的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的 非系 统
性风险 、大 量赎 回或 暴跌 导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经 营过 程中 产生的 操作 风
险等。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原 则, 在投 资者 做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责 。
18、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 不保证 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本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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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本 次募 集的 基本 情况 ....................................................... 5
二、发 售方 式及 相关 规定 ....................................................... 8
三、个 人投 资者 的开 户与 认购程 序 ............................................... 8
四、机 构投 资者 的开 户与 认购程 序 .............................................. 10
五、清 算与 交割 .............................................................. 12
六、基 金的 验资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12
七、本 次募 集当 事人 及中 介机构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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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 次 募 集 的基 本 情 况
(一) 基金 名称 、简 称和 代码
基金名 称: 东方 红纯 债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简 称: 东方 红 纯 债债 券
基金代 码:001906
(二) 基金 类型 和运 作方 式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契 约型 开 放式 、发 起式
(三)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
(四) 基金 份额 面值
初始面值为 1.00 元 人民 币 。
(五) 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人 、 机 构投 资人、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和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 资 人 。
(六) 销售 机构
直销机 构
(1) 直销 中心
名称: 上海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 黄 浦区 中山 南路 318 号 3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3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国斌
联系电 话: (021 )33315895
传真: (021 )63326381
联系人 :廉 迪
客服电 话:4009200808
公司网 址:www.dfham.com
(2) 网上 交易 系统
个人投 资者 可登 陆本 公司 网站 (www.dfham.com), 在与本 公司 达成 网上 交易 的相关 协
议、 接受 本公 司有关 服务 条款 、 了 解有 关基金 网上 交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后, 通过本 公司 网 上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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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系 统办 理开 户 、 认购 等业务 。
(七) 基金 募集 期与 基金 合同生 效
1、 本基 金 自 2015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5 年 10 月 20 日面向 投资 者发 售。 基金 募集期 如
需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将及 时公告 ,并 且募 集期 最长 不超过 自基 金份额 发 售之 日起三 个月 。
2、基 金备 案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3 个月 内, 发起 资金 提 供方认 购基 金的 金额 不少 于1000 万
元人民 币( 不包 括利 息) , 且承诺 持有 期限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不少 于三 年的 ,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在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构 验资 , 验
资机构 需在 验资 报告 中对 发起资 金提 供方 及其 持有 份额进 行专 门说 明 。 基 金管 理人自 收到 验
资报告 之日 起10 日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3、基 金合 同生 效
基金募 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 基 金合同 》 生 效; 否 则 《基 金合同 》 不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 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 以公告 。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基金 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 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 所
有。
4、基 金募 集失 败
如果《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责 任:
(1)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人 已 缴纳的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款利 息;
(3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 销售机 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5、如 遇突 发事 件, 以上 基 金募集 期的 安排 可以 适当 调整。
(八) 认购 方式 与费 率
1、基 金份 额初始 面 值: 本 基金 份 额初 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 币 。
2、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 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 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
实施差 别的 认购 费率 。 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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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 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 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 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企业 年金理 事会 委托 的特 定客 户资产 管理 计划 以及 企业 年金养 老金 产
品。 如 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时 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非 养老 金客
户指除 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资 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认购本 基金 的养 老金 客户 的认购 费率 如下 :
认购金 额(M ) 费率
M <100 万 0.24%
100 万≤M <500 万 0.15%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的 认购费 率如 下:
认购金 额(M ) 费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500 万 0.4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募集期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认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率 按每 笔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3、认 购价 格及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基金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的 方式。 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当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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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 某投 资人 (非 养老 金 客户 ) 投 资10,000 元 认购 本 基金 , 认 购费 率为0.6% , 假定募 集
期产生 的利 息为5.50 元, 则可认 购基 金份 额为 :
认购总 金额=10,000 元
认购净 金额 =10,000/ (1+0.6%)=9,940.36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 940.36 =59.64 元
认购份 额= (9, 940.36 +5.50 )/1.00 =9,945.86 份
即: 该 投资 人 ( 非养 老金 客 户) 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 基 金, 假 定募 集期 产生 的利 息为5.50
元,可 得到9,945.86 份基 金 份额。
二 、 发 售 方 式 及相 关 规 定
1 、本 基金 在发 售期 内面 向 投资者 发售 。
2 、认 购的 限额
投资人 在直 销中 心首 次认 购 最低 金额 为 50 万元 人 民币( 含认 购费 ) , 追加 认 购的最 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 含认购 费) 。通 过本 公司 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认购 业务的 不受 直
销网点 单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单笔 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人民 币 ( 含 认购费 ) 。 本基
金募集 期间 对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最 高累 计认 购金 额不设 限制 。 销售 机构 对最 低认购 限额 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3、 募 集期 投资 者可 以多次认购本 基金 , 单个 投资 人 的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 认 购费
率按每 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
4、 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 已 经 正式受 理的 认 购 申请 不得 撤销 。 当
日(T 日 )在 规定时 间内 提交的 申请 ,投 资者 通常 可在 T+2 日 到网 点查 询 交易情 况, 在募
集截止 日 后4 个 工作 日内 可以到 网点 打印 交易 确认 书。
5、本 基金 不设 募集 上限 。
三 、 个 人 投 资 者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序
(一) 注意 事项 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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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 资者 认购 基金 可以 在上海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机构 办理, 直 销中心 柜
台认购 的起 点为 50 万 元( 含 认购 费 ) 。通 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认 购业务 的不 受
直销柜台 单 笔认 购最 低金 额的限 制,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单 笔 1,000 元 (含 认购 费) 。
(二) 发售 机构 开户 与认 购办理 流程
1、通 过直 销机构 办理 个 人 投资者 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如果个 人客 户认 购金 额 在 50 万元 (含 50 万元 )以 上,可 以选 择到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柜
台 办理 。
(1) 业务 办理 时间 : 本 基 金份额 发售 日 的 9:30-15:00 (周 六、 周日 、 法 定 节假日 不
营业) 。
(2) 个人 客户 办理 开户 申 请时, 应亲 赴直 销网 点, 并提供 下列 资料 :
1) 客户 有效 身份 证件 ( 身 份证、 军 官 证、 中 国护 照 和港澳 通行 证、 台 胞证 、 外国人 永
久居留 证等 )原 件及 复印 件;
2)指 定银 行账 户的 证明 原 件及复 印件 ;
3) 填 妥的 《基 金投 资人 风 险承受 能力 评估 问卷 (个 人版 ) 》 、 《 开放 式基 金 账户类 业
务申请 书》 和《 权益 须知 》。
注:“ 指定银行账户 ”是指:在 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客 户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 客
户赎回 、 分红 等资金 结算 汇入账 户 。 此 账户可 为客 户在任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账户 , 账 户名 称
必须与 客户 名称 严格 一致 。账户 证明 是指 银行 存折 、借记 卡或 信用 卡等 。
(3) 认购 资金 的划 拨程 序 :
1) 个 人客 户开 户后 , 在 办 理认购 手续 前 , 应 将足 额 资金通 过银 行系 统汇 入东 证资管 指
定的银 行账 户:
户名: 上海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开户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上海 卢湾 支行
账号:03492300040015591
大额支 付号 :103290028025
2)汇 款时 ,客 户必 须注 意 以下事 项:
a. 客户 务必 在 “ 汇款 人 ” 栏 中完整 填写 其在 东证 资管 直销系 统开 户登 记的 客户 全称 , 汇
款的账 户必 须与 开户 时预 留的银 行账 户一 致 ;
b.汇款 完成 后, 客户 应尽 快 将加盖 银行 业务 受理 章的 汇款单 回单 联传 真至 上海 东方证 券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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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人 客户 办理 认购 申 请时, 应提 供以 下资 料:
1)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 复 印件、 银行 卡原 件及 复印 件;
2)填 妥的 《基 金风 险确 认 单》和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业务申 请表 》。
2、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 统办理 个人 投资 者开 户和 认购的 程序
个 人投 资者 可登陆 本公 司网 站(www.dfham.com ) , 在与 本公 司达成 网上 交易 的相 关
协议 、 接 受本 公司有 关服 务条款 、 了解 有关基 金网 上交易 的具 体业 务规 则后 , 通 过本 公司 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开户 认购 等业务 。
网上交 易系 统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 7×24 小 时受 理客 户认购 申请 。
3、投 资者 提示
请有意 认购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尽早向直销机构索取开户 和认购申请表。个人投资 者
也可从 本公 司网 站 www.dfham.com 下载有关 直销 业 务表格 ,但 必须 在办 理业 务时保 证提 交
的材料 与下 载文 件中 所要 求的格 式一 致。
四 、 机 构 投 资 者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序
(一) 注意 事项
1、机 构投 资者 在 认 购本 基 金前 应 在注 册登 记机 构 开 设基金 账户 。
2、 机构 投资 者如 果认购 金 额在 50 万 元 (含 50 万 元 ) 以 上 , 可 到本 公司 直销 中心柜台
办理, 但已 在直 销中 心有 认购本 基金 记录 的投 资人 不受上 述认 购最 低金 额 50 万元的 限制 。
3、投 资者 不能 以现 金方 式 认购
在直销 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 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 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
今后投 资者 赎回 、分 红及 无效认 (申 )购 的资 金退 款等资 金结 算均 只能 通过 此账户 进行 。
(二) 发售 机构 的开 户与 认购程 序
1、通 过直 销 中 心柜 台 办 理 机构投 资者 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如果机 构客 户认 购金 额 在 50 万元 (含 50 万元 )以 上,可 以选 择到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办
理。
(1) 业务 办理 时间 : 本 基 金份额 发售 日 的 9:30-15:00 (周 六、 周日 、 法 定 节假日 不
营业) 。
(2) 机构 客户 办理 开户 申 请时, 应由 指定 经办 人亲 赴直销 网点 ,并 提供 下列 资料:
1) 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企业 法 人营业 执照 复印 件及 副本 原件 ,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 体或其 他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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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提 供民 政部 门或 主管 部门颁 发的 注册 登记 证书 原件及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 印件;
2)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组织 机 构代码 证、 税务 登记 证复 印件;
3)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业务 授 权委托 书;
4)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法定 代 表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
5)业 务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原件 及复 印件 (加 盖单 位公章 );
6)机 构客 户印 鉴卡 一式 两 份(加 盖单 位公 章) ;
7) 指定 银行 账户 的银 行 《 开户许 可证 》 或 《 开立 银 行账户 申请 表》 原 件及 复 印件 ( 或
指定银 行出 具的 开户 证明 ),加 盖单 位公 章;
8)填 妥的 《机 构投 资者 风 险承受 能力 评估 问卷 》、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
《传真 交易 协议 》和 《权 益须知 》, 并加 盖单 位公 章。
注:“ 指定银行账户 ”是指:在 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客 户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 客
户赎回 、 分红 等资金 结算 汇入账 户 。 此 账户可 为客 户在任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账户 , 账 户名 称
必须与 客户 名称 严格 一致 。
(3) 认购 资金 的划 拨程 序 :
1) 机 构客 户开 户后 , 在 办 理认购 手续 前 , 应 将足 额 资金通 过银 行系 统汇 入东 证资管 指
定的银 行账 户:
户名: 上海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开户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上海 卢湾 支行
账号:03492300040015591
大额支 付号 :103290028025
2)汇 款时 ,客 户必 须注 意 以下事 项:
a. 客户 务必 在 “ 汇款 人 ” 栏 中完整 填写 其在 东证 资管 直销系 统开 户登 记的 客户 全称 , 汇
款的账 户必 须与 开户 时预 留的银 行账 户一 致;
b.汇款 完成 后, 客户 应尽 快 将加盖 银行 业务 受理 章的 汇款单 回单 联传 真至 上海 东方证 券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4) 机构 客户 办理 认购 申 请时, 应提 供以 下资 料:
1)业 务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原件 ;
2) 填 妥的 《 基金 风险 确认 单》 和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业务申 请表 》 , 并加 盖预 留印鉴 章 。
2、投 资者 提示
请机构 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柜 台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 。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 站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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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fham.com 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格, 但必须在 办理业务时保证 提交的材 料与下载文件
中所要 求的 格式 一致 。
五、清算与交割
1、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全部 被冻 结在 本基 金募 集专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投 资者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形 成 的 利息 归投 资者 所有, 如基 金合
同生效 ,则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计入 投资 者的 账户 ,具 体份额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2、本 基金 权益 登记 由注 册 登记机 构在 募集 期结 束 后 完成。
六 、 基 金 的 验 资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效
1 、 本基 金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起3个 月内, 发起 资金 提供方 认购 基金 的金 额不 少于1000
万元人 民币 (不 包括 利息 ) , 且承 诺持 有期 限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不 少于 三年 的, 基 金管 理
人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 募说 明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并 在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
验资机 构需 在验 资报 告中 对发起 资金 提供 方及 其持 有份额 进行 专门 说明 。 基金 管理人 自收 到
验资报 告之 日起10日 内,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
2 、基 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 条件的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同 》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事 宜 予以公 告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时 , 认 购 款项在 募集 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人所 有 。
3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 基金 合 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责 任:
(1)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后30日 内返 还投 资人 已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
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机 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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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本 次 募 集 当事 人 及 中 介 机 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上海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 黄 浦区 中山 南路 318 号 3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3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国斌
联系电 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981
联系人 :廉迪
公司网 址:www.dfham.com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 全 国)
网址:www.cmbchina.com
(三) 销售 机构
直销机构
名称: 上海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 黄 浦区 中山 南路 318 号 3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3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国斌
联系电 话: (021 )33315895
传真: (021 )63326381
联系人 :廉 迪
公司网 址:www.dfham.com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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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任 瑞新
(五)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层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六)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立信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东 路 61 号 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东 路 61 号 4-11 楼
法人代 表: 朱建 弟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朱 颖、 尤文杰
电话:021- 63392558
传真:021- 63391166
联系人 :尤 文杰
上海东 方证 券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二○一 五年 十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