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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纯债债券(001906)

东方红纯债债券: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 东 方红纯 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上 海 东方证券 资产管 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 ○一 五 年十 月 十四 日 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2 重要提示 1、东 方红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 的募 集 申 请 经中国 证监 会2015 年9 月21 日 证监许 可 【2015】2168 号 文准予 注册 。 中国 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 ) 对本 基金 的注册 并 不代 表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 风险和 收益 做 出实质 性判 断、 推荐 或者 保证。 2、本 基金 是契 约型 、开放式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3、本 基金 的基 金代 码为001906 。 4、 本基 金的 管理 人为 上海 东方证 券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本 公司 ” 或 “东 证 资管” ) , 本 基金 的 基 金注 册登记 人为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登 公 司” ) , 基金 托管 人为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 招商 银行 ” )。 5、 本基 金的 发售 对象 为 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 人、机 构投资 人、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和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6、 本基 金将 自2015 年10 月19 日 至2015 年 10 月20 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售 机 构公开 发售 。 7、 本基 金的 发售 渠道 为本 基金的 直销 机构 。 直 销机 构 包括 本公 司 的 直销 中心 和网上 交 易系统 。 8、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应使 用中登 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若投 资者 已经 开立 中登 的开放 式 基金账 户, 则无 须再 另行 开立基 金账 户, 直接 以此 基金账 户办 理认 购申 请即 可。未 开立 基 金账户 的投 资者 可以 到本 公司直 销中 心 和 网上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 立基 金账 户的 手续。 9、投 资者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 基金 募 集期 间形 成 的 利息 归投资 者所 有, 如基 金合 同生效 , 则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计 入投 资者的 账户 , 利 息和 具体 份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10、投 资人 在直 销中 心首 次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50 万元 人民币 (含 认购 费) ,追 加 认购的 最低金 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含 认购 费) 。 通过 本公 司网上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认购业 务的 不 受直销 网点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 认购 最低 金 额为单 笔 1,000 元 ( 含认 购 费) 。 本基 金 募集期 间对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最高 累计 认购 金额 不设限 制。 11、本 基金 不设 募集 上限 。 12、销 售机 构对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表示 对该 申请 的成 功确认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3 受了认 购申 请, 申请 的成 功确认 应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登记 为准 。 当 日(T 日) 在 规定时 间内 提交 的申 请, 投资者 通常 可在 T+2 日 到 网点查 询交 易情 况, 在募 集截止 日 后 4 个工作 日内 可以 到网 点打 印交易 确认 书。 13、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份 额发售 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说 明, 投资 者欲 了解 本基金 的 详细情 况, 请详 细阅 读刊 登在 2015 年10 月 14 日 《 中国证 券报 》 上 的 《 东方 红纯债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及本 公告 将发布 在本 公 司网站 (www.dfham.com ) ,投资 者亦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下 载有 关申 请表 格和 了解基 金募 集 相关事 宜。 14、在 募集 期间 , 如 本基 金 增加 发售 机构 ,本 公司 将及时 公告 。 15、投 资者 可拨 打本 公 司 的客户 服务 电 话4009200808 咨 询认 购事 宜。 16、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况 对募 集安 排做 适当 调整。 17、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作为 债 券型 基 金, 本基 金预 期收 益及预 期风 险水 平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低 于 混 合型 基金和 股票 型 基金, 属于 较低 预期 收益 和预期 风险 水平 的投 资品 种。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认购 ( 或申 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和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对认 购基 金的 意愿、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做 出 独立 决策。 投资 者在 获得 基金 投资收 益的 同时 ,亦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可能 包括 :证券 市场 整体 环境 引发 的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的 非系 统 性风险 、大 量赎 回或 暴跌 导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经 营过 程中 产生的 操作 风 险等。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原 则, 在投 资者 做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责 。 18、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 不保证 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本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4 目


录 一、本 次募 集的 基本 情况 ....................................................... 5 二、发 售方 式及 相关 规定 ....................................................... 8 三、个 人投 资者 的开 户与 认购程 序 ............................................... 8 四、机 构投 资者 的开 户与 认购程 序 .............................................. 10 五、清 算与 交割 .............................................................. 12 六、基 金的 验资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12 七、本 次募 集当 事人 及中 介机构 ................................................ 13 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5 一 、 本 次 募 集 的基 本 情 况 (一) 基金 名称 、简 称和 代码 基金名 称: 东方 红纯 债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简 称: 东方 红 纯 债债 券 基金代 码:001906 (二) 基金 类型 和运 作方 式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契 约型 开 放式 、发 起式 (三)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 (四) 基金 份额 面值 初始面值为 1.00 元 人民 币 。 (五) 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人 、 机 构投 资人、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和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 资 人 。 (六) 销售 机构 直销机 构 (1) 直销 中心 名称: 上海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 黄 浦区 中山 南路 318 号 3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3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国斌 联系电 话: (021 )33315895 传真: (021 )63326381 联系人 :廉 迪 客服电 话:4009200808 公司网 址:www.dfham.com (2) 网上 交易 系统 个人投 资者 可登 陆本 公司 网站 (www.dfham.com), 在与本 公司 达成 网上 交易 的相关 协 议、 接受 本公 司有关 服务 条款 、 了 解有 关基金 网上 交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后, 通过本 公司 网 上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6 交易系 统办 理开 户 、 认购 等业务 。 (七) 基金 募集 期与 基金 合同生 效 1、 本基 金 自 2015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5 年 10 月 20 日面向 投资 者发 售。 基金 募集期 如 需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将及 时公告 ,并 且募 集期 最长 不超过 自基 金份额 发 售之 日起三 个月 。 2、基 金备 案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3 个月 内, 发起 资金 提 供方认 购基 金的 金额 不少 于1000 万 元人民 币( 不包 括利 息) , 且承诺 持有 期限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不少 于三 年的 ,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在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构 验资 , 验 资机构 需在 验资 报告 中对 发起资 金提 供方 及其 持有 份额进 行专 门说 明 。 基 金管 理人自 收到 验 资报告 之日 起10 日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3、基 金合 同生 效 基金募 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 基 金合同 》 生 效; 否 则 《基 金合同 》 不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 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 以公告 。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基金 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 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 所 有。 4、基 金募 集失 败 如果《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责 任: (1)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人 已 缴纳的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款利 息; (3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 销售机 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5、如 遇突 发事 件, 以上 基 金募集 期的 安排 可以 适当 调整。 (八) 认购 方式 与费 率 1、基 金份 额初始 面 值: 本 基金 份 额初 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 币 。 2、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 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 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 实施差 别的 认购 费率 。 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7 养老金 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 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 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企业 年金理 事会 委托 的特 定客 户资产 管理 计划 以及 企业 年金养 老金 产 品。 如 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时 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非 养老 金客 户指除 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资 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认购本 基金 的养 老金 客户 的认购 费率 如下 : 认购金 额(M ) 费率 M <100 万 0.24% 100 万≤M <500 万 0.15%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的 认购费 率如 下: 认购金 额(M ) 费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500 万 0.4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募集期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认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率 按每 笔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3、认 购价 格及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基金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的 方式。 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当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 某投 资人 (非 养老 金 客户 ) 投 资10,000 元 认购 本 基金 , 认 购费 率为0.6% , 假定募 集 期产生 的利 息为5.50 元, 则可认 购基 金份 额为 : 认购总 金额=10,000 元 认购净 金额 =10,000/ (1+0.6%)=9,940.36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 940.36 =59.64 元 认购份 额= (9, 940.36 +5.50 )/1.00 =9,945.86 份 即: 该 投资 人 ( 非养 老金 客 户) 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 基 金, 假 定募 集期 产生 的利 息为5.50 元,可 得到9,945.86 份基 金 份额。 二 、 发 售 方 式 及相 关 规 定 1 、本 基金 在发 售期 内面 向 投资者 发售 。 2 、认 购的 限额 投资人 在直 销中 心首 次认 购 最低 金额 为 50 万元 人 民币( 含认 购费 ) , 追加 认 购的最 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 含认购 费) 。通 过本 公司 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认购 业务的 不受 直 销网点 单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单笔 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人民 币 ( 含 认购费 ) 。 本基 金募集 期间 对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最 高累 计认 购金 额不设 限制 。 销售 机构 对最 低认购 限额 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3、 募 集期 投资 者可 以多次认购本 基金 , 单个 投资 人 的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 认 购费 率按每 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 4、 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 已 经 正式受 理的 认 购 申请 不得 撤销 。 当 日(T 日 )在 规定时 间内 提交的 申请 ,投 资者 通常 可在 T+2 日 到网 点查 询 交易情 况, 在募 集截止 日 后4 个 工作 日内 可以到 网点 打印 交易 确认 书。 5、本 基金 不设 募集 上限 。 三 、 个 人 投 资 者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序 (一) 注意 事项 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 个人投 资者 认购 基金 可以 在上海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机构 办理, 直 销中心 柜 台认购 的起 点为 50 万 元( 含 认购 费 ) 。通 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认 购业务 的不 受 直销柜台 单 笔认 购最 低金 额的限 制,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单 笔 1,000 元 (含 认购 费) 。 (二) 发售 机构 开户 与认 购办理 流程 1、通 过直 销机构 办理 个 人 投资者 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如果个 人客 户认 购金 额 在 50 万元 (含 50 万元 )以 上,可 以选 择到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柜 台 办理 。 (1) 业务 办理 时间 : 本 基 金份额 发售 日 的 9:30-15:00 (周 六、 周日 、 法 定 节假日 不 营业) 。 (2) 个人 客户 办理 开户 申 请时, 应亲 赴直 销网 点, 并提供 下列 资料 : 1) 客户 有效 身份 证件 ( 身 份证、 军 官 证、 中 国护 照 和港澳 通行 证、 台 胞证 、 外国人 永 久居留 证等 )原 件及 复印 件; 2)指 定银 行账 户的 证明 原 件及复 印件 ; 3) 填 妥的 《基 金投 资人 风 险承受 能力 评估 问卷 (个 人版 ) 》 、 《 开放 式基 金 账户类 业 务申请 书》 和《 权益 须知 》。 注:“ 指定银行账户 ”是指:在 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客 户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 客 户赎回 、 分红 等资金 结算 汇入账 户 。 此 账户可 为客 户在任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账户 , 账 户名 称 必须与 客户 名称 严格 一致 。账户 证明 是指 银行 存折 、借记 卡或 信用 卡等 。 (3) 认购 资金 的划 拨程 序 : 1) 个 人客 户开 户后 , 在 办 理认购 手续 前 , 应 将足 额 资金通 过银 行系 统汇 入东 证资管 指 定的银 行账 户: 户名: 上海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开户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上海 卢湾 支行 账号:03492300040015591 大额支 付号 :103290028025 2)汇 款时 ,客 户必 须注 意 以下事 项: a. 客户 务必 在 “ 汇款 人 ” 栏 中完整 填写 其在 东证 资管 直销系 统开 户登 记的 客户 全称 , 汇 款的账 户必 须与 开户 时预 留的银 行账 户一 致 ; b.汇款 完成 后, 客户 应尽 快 将加盖 银行 业务 受理 章的 汇款单 回单 联传 真至 上海 东方证 券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0 (4) 个人 客户 办理 认购 申 请时, 应提 供以 下资 料: 1)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 复 印件、 银行 卡原 件及 复印 件; 2)填 妥的 《基 金风 险确 认 单》和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业务申 请表 》。 2、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 统办理 个人 投资 者开 户和 认购的 程序 个 人投 资者 可登陆 本公 司网 站(www.dfham.com ) , 在与 本公 司达成 网上 交易 的相 关 协议 、 接 受本 公司有 关服 务条款 、 了解 有关基 金网 上交易 的具 体业 务规 则后 , 通 过本 公司 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开户 认购 等业务 。 网上交 易系 统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 7×24 小 时受 理客 户认购 申请 。 3、投 资者 提示 请有意 认购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尽早向直销机构索取开户 和认购申请表。个人投资 者 也可从 本公 司网 站 www.dfham.com 下载有关 直销 业 务表格 ,但 必须 在办 理业 务时保 证提 交 的材料 与下 载文 件中 所要 求的格 式一 致。 四 、 机 构 投 资 者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序 (一) 注意 事项 1、机 构投 资者 在 认 购本 基 金前 应 在注 册登 记机 构 开 设基金 账户 。 2、 机构 投资 者如 果认购 金 额在 50 万 元 (含 50 万 元 ) 以 上 , 可 到本 公司 直销 中心柜台 办理, 但已 在直 销中 心有 认购本 基金 记录 的投 资人 不受上 述认 购最 低金 额 50 万元的 限制 。 3、投 资者 不能 以现 金方 式 认购 在直销 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 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 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 今后投 资者 赎回 、分 红及 无效认 (申 )购 的资 金退 款等资 金结 算均 只能 通过 此账户 进行 。 (二) 发售 机构 的开 户与 认购程 序 1、通 过直 销 中 心柜 台 办 理 机构投 资者 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如果机 构客 户认 购金 额 在 50 万元 (含 50 万元 )以 上,可 以选 择到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办 理。 (1) 业务 办理 时间 : 本 基 金份额 发售 日 的 9:30-15:00 (周 六、 周日 、 法 定 节假日 不 营业) 。 (2) 机构 客户 办理 开户 申 请时, 应由 指定 经办 人亲 赴直销 网点 ,并 提供 下列 资料: 1) 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企业 法 人营业 执照 复印 件及 副本 原件 ,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 体或其 他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1 组织提 供民 政部 门或 主管 部门颁 发的 注册 登记 证书 原件及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 印件; 2)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组织 机 构代码 证、 税务 登记 证复 印件; 3)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业务 授 权委托 书; 4)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法定 代 表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 5)业 务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原件 及复 印件 (加 盖单 位公章 ); 6)机 构客 户印 鉴卡 一式 两 份(加 盖单 位公 章) ; 7) 指定 银行 账户 的银 行 《 开户许 可证 》 或 《 开立 银 行账户 申请 表》 原 件及 复 印件 ( 或 指定银 行出 具的 开户 证明 ),加 盖单 位公 章; 8)填 妥的 《机 构投 资者 风 险承受 能力 评估 问卷 》、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 《传真 交易 协议 》和 《权 益须知 》, 并加 盖单 位公 章。 注:“ 指定银行账户 ”是指:在 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客 户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 客 户赎回 、 分红 等资金 结算 汇入账 户 。 此 账户可 为客 户在任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账户 , 账 户名 称 必须与 客户 名称 严格 一致 。 (3) 认购 资金 的划 拨程 序 : 1) 机 构客 户开 户后 , 在 办 理认购 手续 前 , 应 将足 额 资金通 过银 行系 统汇 入东 证资管 指 定的银 行账 户: 户名: 上海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开户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上海 卢湾 支行 账号:03492300040015591 大额支 付号 :103290028025 2)汇 款时 ,客 户必 须注 意 以下事 项: a. 客户 务必 在 “ 汇款 人 ” 栏 中完整 填写 其在 东证 资管 直销系 统开 户登 记的 客户 全称 , 汇 款的账 户必 须与 开户 时预 留的银 行账 户一 致; b.汇款 完成 后, 客户 应尽 快 将加盖 银行 业务 受理 章的 汇款单 回单 联传 真至 上海 东方证 券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4) 机构 客户 办理 认购 申 请时, 应提 供以 下资 料: 1)业 务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原件 ; 2) 填 妥的 《 基金 风险 确认 单》 和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业务申 请表 》 , 并加 盖预 留印鉴 章 。 2、投 资者 提示 请机构 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柜 台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 。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 站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2 www.dfham.com 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格, 但必须在 办理业务时保证 提交的材 料与下载文件 中所要 求的 格式 一致 。 五、清算与交割 1、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全部 被冻 结在 本基 金募 集专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投 资者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形 成 的 利息 归投 资者 所有, 如基 金合 同生效 ,则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计入 投资 者的 账户 ,具 体份额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2、本 基金 权益 登记 由注 册 登记机 构在 募集 期结 束 后 完成。 六 、 基 金 的 验 资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效 1 、 本基 金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起3个 月内, 发起 资金 提供方 认购 基金 的金 额不 少于1000 万元人 民币 (不 包括 利息 ) , 且承 诺持 有期 限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不 少于 三年 的, 基 金管 理 人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 募说 明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并 在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 验资机 构需 在验 资报 告中 对发起 资金 提供 方及 其持 有份额 进行 专门 说明 。 基金 管理人 自收 到 验资报 告之 日起10日 内,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 2 、基 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 条件的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同 》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事 宜 予以公 告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时 , 认 购 款项在 募集 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人所 有 。 3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 基金 合 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责 任: (1)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后30日 内返 还投 资人 已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 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机 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3 七 、 本 次 募 集 当事 人 及 中 介 机 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上海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 黄 浦区 中山 南路 318 号 3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3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国斌 联系电 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981 联系人 :廉迪 公司网 址:www.dfham.com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 全 国) 网址:www.cmbchina.com (三) 销售 机构 直销机构 名称: 上海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 黄 浦区 中山 南路 318 号 3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3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国斌 联系电 话: (021 )33315895 传真: (021 )63326381 联系人 :廉 迪 公司网 址:www.dfham.com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4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任 瑞新 (五)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层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六)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立信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东 路 61 号 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东 路 61 号 4-11 楼 法人代 表: 朱建 弟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朱 颖、 尤文杰 电话:021- 63392558


传真:021- 63391166 联系人 :尤 文杰 上海东 方证 券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二○一 五年 十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