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大摩收益18个月开放债券(001655)

大摩收益18个月开放债券: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3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 5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6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 11 五、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12 六、 指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15 七、 交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9 八、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23 九、 基金收 益分 配 ................................................................................................................... 28 十、 基金信 息披 露 ................................................................................................................... 29 十一、 基金费 用 ........................................................................................................................... 31 十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33 十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 案的 保存................................................................................................ 34 十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换 .................................................................................... 35 十五、 禁止行 为 ........................................................................................................................... 38 十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40 十七、 违约责 任 ........................................................................................................................... 42 十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 43 十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 44 二十、 其他事 项 ........................................................................................................................... 45 二十一 、 托管协 议的 签订 ............................................................................................................... 46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鉴于摩根士丹利华鑫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 依照 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效 存续的有 限责任 公司 , 按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 金管理 人的 资格 和能 力, 拟募集 发行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多元 收 益 18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鉴于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 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鉴于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拟 担任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多元 收益 18 个 月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 基金管 理人 ,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拟 担任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多 元收 益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托管人 ; 为明确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多 元收益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的权 利义 务关系 ,特 制订 本托 管协 议; 除非另 有约 定,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 多 元收 益 18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中定 义的 术语 在用 于 本托管 协议 时应 具有 相同 的含义 ; 若有 抵 触应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并 依其条款 解 释。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一、 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 01-04 室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 于华)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2,750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50 年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成立日 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民 币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从事 结汇、 售汇业 务; 从 事 银 行卡 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有效期 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 提供 保 管箱服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二、 基金托 管协议的依据、目 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等有 关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制 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 收 益分配 、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商业 银行金 融债 及次 级债、 企 业债、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债 、 公司 债、 地 方政府 债、 中期票 据、 短 期 融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可 转换 债 券、 可分 离债 券、 质 押及 买断式 回购、 银 行存款 、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 股 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并征 得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 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投资于 权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 20%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 束 后三个 月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在开放 期 , 本 基金持 有的 现金或 者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封闭 期 , 本 基金 不受 上 述 5% 的 限制 ; 权证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进 行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在 每次 开放 期前 三 个月、 开 放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三个 月的期 间内 , 基金投 资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在 开放 期,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在封 闭期 ,不 受上述 5% 的限 制; (2) 本基 金投 资于 权益 类 资产(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20% , 其中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5%; (5)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7)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产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持 证 券 规 模的 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本 基金 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 同 一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 价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基金 管理 人 应制订 严格 的 投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风 险 、 法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险 ; 本基 金 投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为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 公 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 在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本基 金投资 的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或 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负 责 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 (13) 封闭 运作 期间, 基 金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净 资产 的 200% ; 开 放期 内, 基 金 总资产 不 得超过 净资 产 的 140% ;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14)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不得超 过自 投资 之日 起至 当期封 闭期 结束之 日的 时间 长度 ;


(15 )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的 合计 市值 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 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 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及时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 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在 投资中 期票 据前 , 基 金管 理人须 根据 法律 、 法 规 、 监管部 门的 规定, 制定 严格 的关 于投 资中期 票据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和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对投 资该 类产 品的 风险 控制事 项予 以约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此 承诺 将严格 执行 该风 险控 制制 度和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前 述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中期 票据 的额 度和 比例进 行监 督 。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真履 行了 上述监 督责 任 , 则 就基 金管 理人因 投资 中期 票据 所导 致的各 种风 险 及后果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如 因基金 管理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或预 先确 定的 投资 中期 票据的 比例 导 致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 金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 遭受的 损失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四、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五、 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依据合 法程 序作 出的 合法 合规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 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 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除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存于 “ 基 金募 集专 户 ” 。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集时 ,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等 事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 充分协 助。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定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 基金资 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 开立基 金 托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 和运用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并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 成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金 管理 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 保 证金 、 交 收 价差资 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 关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 间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有关 规定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为基 金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本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本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因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 其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开 立, 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理 。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 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六、 指令的 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指 定专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指令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本基 金成 立前三 个工 作日 内,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书 面授 权文 件, 该 文件 应加盖 公章 并由 法定 代表 人或其 授权 代表 签署 , 若 由授权 代表 签署 , 还 应附 上法定 代表 人的 授权委 托书 。 文件内 容包 括被授 权人 名单 、 预 留印 鉴及被 授权 人签 字样 本, 授权文 件应 注 明 被授权 人相 应的 权限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授 权文 件并经 电话 确 认 后, 授权 文件即 生效 。 如 果授 权文 件中载 明具 体生效 时间 的, 该生 效时 间不得 早于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授权 文件 并经 电话 确认 的时点 。 如 早于 前述时 间, 则以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授权 文件 并经 电话 确认的 时点 为授 权文 件的 生效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授权 文件 负有 保密 义务 , 其内容 不得 向被 授权 人及 相关操 作 人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 漏。 但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有 权机 关要求 的除 外。 (二) 指令 的内 容 指令包 括赎 回、 分红 付款 指令、 回购 到期 付款 指令 、 与投 资有 关的 付款 指令 、 实物 债券 出入库 指令 以及 其他 资金 划拨指 令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给 基金 托管 人的指 令应 写明 款项 事由 、 支付 时间 、 到 账时 间、 金 额、 账 户 等,加 盖预 留印 鉴并 由被 授权人 签字 。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 基金 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 知视 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出的 指令。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指令的 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 应采 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 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双 方书面共 同确认 的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其 合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 限内发 送 指令 ; 被 授权 人应严 格按 照其授 权权 限发 送指 令。 对于被 授权 人依 约定 程序 发出的 指令 , 基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 撤销或 更改 对交 易指 令 发 送人员 的授 权 , 且 上 述 授 权 的撤 销 或 更 改基 金 管 理 人 已在 指 令 执 行前 按 照 本 协 议约 定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协 议确 认后, 则对 于此 后该 交易 指令发 送人 员无 权发 送的 指令, 或超 权限 发送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不承担 责任 ,授 权已 更改 但未经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的 情况除 外。 指令发 出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核 后应 在规定 期限 内执 行, 不得 延误。 基金 托管 人仅 对基 金管理 人提 交的 指令 按照 本协议 的约 定进 行表面 一致 性审 查 , 基 金托 管人不 负责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指令 同时 提交 的其 他文件 资料 的 合法性 、 真 实性 、 完 整性 和 有效 性,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上 述文 件资 料合 法、 真实、 完整 和有 效。 如因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上述 文件 不合 法、 不真 实、 不完 整或 失去效 力而 影响基 金托 管 人 的审核 或给 任何 第三 人带 来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形式 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 结束 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 债券 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 印鉴 后及时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电话 确认 。 如 果银 行间簿 记系 统已经 生成 的交 易需 要取 消或终 止 , 基 金 管理人 要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划款 前一 日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投资 划款指 令并 确认 , 如需 在划 款当日 下 达 投 资 划 款 指令 , 在 发 送指 令 时 , 应 为基 金 托 管 人留 出 执 行 指 令所 必 需 的 时间 , 一 般 为 2 个工作 小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划款 当 日 15:00 前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如 有特殊 情况 , 双方协 商解 决 。 指令 传输 不及时 、 未能 留出足 够的 划款时 间 , 致 使资金 未能 及时到 账所 造 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指令的 确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指 令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人 立即 对有 关内容 及印 鉴和 签名 进行 表面一 致性 审查 ,如 有疑 问必须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指令的 时间 和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后 , 应 及时 办理 。 指 令执 行 完毕后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 确保 基金 资金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 额, 对 基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 情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投资 指令 、 赎 回、 分 红资 金等的 划拨 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 行, 但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审核 、 查明 原因 , 出 具书面 文件 确认 此交 易指 令无效 。 在 及时 通知 后,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因未 执行 该指令 造成 损 失的责 任。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对于发 送时 资金 不足 的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不予 执行 , 当 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确 认该 指令 不予 取消的 ,资 金备 足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的时 间视 为指 令收到 时间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包括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 或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如 需撤销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 并 加盖 业务用 章。 但基 金托管 人因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指 令而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赔偿 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对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的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对 本基 金资 产造成 的损 失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五) 基金 托 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合 法、 有效 指令 , 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 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发送的 指令 执行 , 应 在发 现后及 时采 取措 施予 以弥 补; 若对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财产 或投 资人 造成直 接损 失的 ,由 基金 托管人 赔偿 由此 造成 的直 接损失 。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 更 改或 终止 对被授 权人 的授权 , 应至 少提前 一个 工作日 , 以 书面方 式 ( 以下 简称 “ 授权 变更通 知书 ” )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供新的 被授 权人 的姓 名、 权限 、 预 留印 鉴和签 字样 本。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授 权 变更通 知书 应加 盖公 章并 由法定 代表 人或 其授 权代 表签署 , 若 由授 权代 表签 署, 还 应附 上法 定代表 人的 授权 书。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授 权文 件传 真并经 电话 确认 后, 授权 文件即 生效,原 授权文 件同 时废 止 。 被授 权人变 更通 知生 效前 , 基 金托管 人仍 应按 原约 定执 行指令 ,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 授 权通知 生效 之后 , 正 本送 达之前 , 资产 托管人 按照 授权通 知传 真 件 内容执 行有 关业 务, 如果 授权通 知正 本与 传真 件内 容不同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由资产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接受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 应提 前通过 录音 电话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八) 其他 事项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基金托 管人 在接 收指 令时 , 应对 指令 的要 素是 否齐 全、 印 鉴与 被授 权人 是否 与预留 的授 权文件 内容 相符 进行 检查 , 如 发现 问题 , 应 及时 报 告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指令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指令正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指令 传真件 。 当两 者不一 致时 , 以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的 业务 指令 传真 件为准 。 基金参 与认 购未 上 市 债券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代 表本 基金与 对手 方签 署相 关合 同或协 议 , 明确约 定债 券过 户具 体事 宜。否 则, 基金 管理 人需 对所认 购债 券的 过户 事宜 承担相 应 责 任 。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七、 交易及 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设 计选 择证 券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的 标准和 程序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选择 代 理本基 金证 券买 卖的 证券 经营机 构, 租用 其交 易单 元作为 基金 的专 用交 易单 元。 基 金管 理人 和被选 中的 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委 托协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交易 单元 保证 金由被 选中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交付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有关 规定 , 在 基金 的半 年度报 告和 年 度 报告中 将所 选证 券经 营机 构的有 关情 况、 基金 通过 该证券 经营 机构 买卖 证券 的成交 量、 回购 成交量 和支 付的 佣金 等予 以披露 , 并 将上 述情 况及 基金交 易单 元号 、 佣 金费 率等基 本信 息以 及变更 情况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因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交易 规则 的修 改带来 的变 化 以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和 相关交 易规 则为 准。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清 算与 交割 根据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结 算备 付金 管理办 法》 、 《证 券结 算保 证金管 理 办法 》 , 在每 月第 二个 工 作日内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对结 算参 与人的 最低 结算 备付金 限额 或结 算保 证 金 ( 含权证 业务 交收 保证 金) 和 证券结 算保 证金 进行 重新 核算、 调整, 管理人 应提 前一 个交 易日 匡算最 低备 付金 和证 券结 算保证 金调 整金 额, 留出 足够资 金头 寸 , 以保证 正常 交收 。 基金 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调整 最低 结算 备付金 和证 券 结算保 证金 当日 , 在 资金 调节表 中反 映调 整后 的最 低备付 金和 证券 结算 保证 金。 基金 管 理人 应预留 最低 备付 金和 证券 结算保 证金 , 并根 据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确定的 实际 下 月最低 备付 金和 证券 结算 保证金 数据 为依 据安 排资 金运作 ,调 整所 需的 现金 头寸。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买卖 证券的 清算 交收 。 场内 资金 结算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办 理 ; 场 外资 金汇 划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交 易划 款 指令具 体办 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 自身 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 金财 产的损失,应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赔 偿; 如 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事先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增 加交易 单元 等事 宜, 致使 基金托 管人 接收 数据不 完整 , 造 成清 算差 错的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如 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事先 通知 需要 单独结 算的 交易 , 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违 反市 场操 作规则 的规 定进 行超 买、 超卖等 原因 造成 基金 投资 清算困 难和 风险 的,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后应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解决 , 由 此给基 金托 管人 、 本 基金 和基金 托管 人 托 管的其 他资 产 造成 的直 接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 必要措 施, 确保 T 日日 终 有足够 的资 金头 寸完 成 T+1 日的投 资交易 资金 结算 ; 如因 基 金管理 人原 因导 致资 金头 寸不足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T+1 日上 午 10: 00 前补 足透支 款项 ,确保 资金清算 。如 果未遵 循上 述规定备 足资 金头寸 ,影 响基金资 产的 清算交 收及 基金 托管 人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之间 的一 级清 算 , 由 此给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资 产及 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其 他资 产造 成的 直接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 令时 , 基金 银行 账户或 资 金交收 账户( 除登 记公 司收 保或冻 结资 金外) 上有 充足 的资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寸 不足时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划 款指 令并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视 账户余 额充 足 时为指 令送 达时 间。 基金 管理人 在发 送划 款指 令时 应充分 考虑 基金 托管 人的 划款处 理时 间 , 一般 为 2 个 工作 小时 。 在 基金资 金头 寸充 足的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的 指令不 得拖 延或 拒绝 执行 。 2 、交 易记 录、 资金 和证 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交易 记 录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每日 对外 披露 净值 之前, 必须保 证 当天所 有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 簿上 的交 易记 录完全 一致 。 如果 实际 交易 记录与 会计 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造成 基金 会计核 算不 完整 或不 真实 ,由此 导致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按日 核实 ,账 实相符 。 (3)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基金 证券账 目, 确保 双方 账目 相符。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月 末核 对实 物证 券账 目。 (三)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登记 机构 负责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每个 开放 日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开 放式基 金的 数据 传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 购、 赎回 、 转 换开 放式 基 金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查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 的到 账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及 时划 付赎 回及 转出 款项。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本 基金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的登记 机构 每个 工作 日 15:00 前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前 一开 放日 上述有 关数 据, 并保 证相 关数据 的准 确、 完整 。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包括电子数据和 盖章生 效 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如因 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的数 据, 双方 各自 按有 关规定 保存 。 如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理 本基 金的 登记 业务 , 应保 证上 述相 关事 宜按 时进行 。 否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2 、关 于清 算专 用账 户的 设 立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 、 赎回及 分红 资金汇 划的 需要 , 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资金 清算 的专 用账户 , 该 账户由 登记 机构 管理 。 对于基 金申 购过 程中 产生 的应收 款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应收款 没有 到达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造成 基金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3 、赎 回和 分红 资金 划拨 规 定 拨付赎 回款 或进 行基 金分 红时 , 如 基金 资金 账户 有足 够的资 金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时拨付 ; 因基金 资金 账户 没有 足够 的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能按 时拨 付, 如系 基金 管理人 的原 因造 成,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务 。 4 、资 金指 令 除申购 款项 到达 基金 资金 账户需 双方 按约 定方 式对 账外 , 回 购到 期付 款和 与投 资有关 的 付款、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 拨时, 基金 管理 人需 向基 金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申赎 净额 结算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款 项采 用 轧差交 收的 结算 方式 , 基 金 托管账 户与 “注 册登 记清 算 账户” 间,申 购款 、转 换款 实 行 T+2 日 交收 ;赎 回款 实行 T+3 日 交收 。 基金托 管账 户与 “ 注 册登 记 清算账 户 ” 间的 资金 清算 遵 循 “ 净 额清 算、 净额 交收 ” 的原则, 即按照 托管 账户 当日 应收 资金 (包 括申 购资金 及基 金转换 转入 款 ) 与托 管账 户应付 额 (含 赎 回资金 、赎 回费 、基 金转 换转出 款及 转换 费) 的差 额来确 定托 管账 户净 应收 额或净 应付 额 , 以此确 定资 金交 收额 。 当 存在托 管账 户净 应收 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将 托管 账户净 应收 额在 交收 日 15:00 前从 “ 注 册登 记清算 账户 ” 划 到基 金托 管 账户, 基金 托管 人在 资金 到账后 应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账务 处理; 当存 在托 管账 户净 应付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交收 日 9 :30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前将划 款指 令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行按 管理 人的划 款指 令将 托管 账户 净应付 额在 交 收日 12:00 前 划往 “ 注 册登 记清算 账户 ” , 基金托 管人 在资金 划出 后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进 行 账务处 理。 如果当 日基 金为 净应 收款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查收 资金是 否到 账, 对于 因基 金管理 人的 原因未 准时 到账 的资 金 ,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划付 , 由此产 生的 责 任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 如果当 日基 金为 净应 付款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划 付。 对 于因 基金托 管人 的原 因未 准时 划付的 资金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划 付,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五) 基金 转换 在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它基 金开 展转 换业 务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函告 基金托 管 人并就 相关 事宜 进行 协商 。 基金托 管人 将根 据基 金管 理人传 送的 基金 转换 数据 进行账 务处 理 , 具 体资 金清 算和数 据 传递的 时间 、程 序及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承担 的权 责按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执 行。 本基金 开展 基金 转换 业务 应按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 公告 。 (六) 基金 现金 分红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分红 方案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双 方核 定后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分红 进行 账务 处理 并核对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现 金红 利的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将资 金划入 专用 账户 。 基金管 理人 在下 达指 令时 ,应给 基金 托管 人留 出必 需的划 款时 间。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八、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份额 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 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以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提 交给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以约 定的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提交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对 外公 布。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 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2 、估 值方 法 (1)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投 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 定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公 允 价 值 。 (2)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 )本基 金可投 资于到 期日 在封闭期 结束 之前的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由于 本基 金投资 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到期 日在封 闭期 结束 之前 ,属 于到期 日固 定、 回收 金额 固定或 可确 定 , 且有明 确的 意图 和能 力持 有到期 的非 衍生 金融 资产 , 因此本 基金 对中 小企 业 私 募债券 的估 值 也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6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8 )基 金份 额的 估值 ,基 金 份额采 用份 额净 值或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其他 方法 进行 估值。 9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就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8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证 券交 易场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给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赔 偿: 1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责 任 。 3 、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5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 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处 理 。 如 果行 业另 有通 行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利 益, 决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制作 相关账 册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 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九、 基金收 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后确 定, 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告 后(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就 支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 红资金 的划 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十、 基金信 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 拟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在 公开 披露 之前 应予保 密。 除按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信息 披 露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进 行信 息披 露外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 信息 以及从 对方 获 得的业 务信 息应 予保 密。 但是, 如下 情况 不应 视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保 密 义 务 : 非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原因 导致 保密 信息 被披露 、泄 露或 公开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为遵守 和服 从法 院判 决或 裁定 、 仲 裁裁 决或 中国 证监 会等监 管 机构的 命令 、决 定所 做出 的信息 披露 或公 开。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内 容 主要 包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 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募集 情况、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 临时 报告、 澄清公 告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信息 。 基 金年 度报告 需经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 可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 诚 实 信用 , 严 守秘 密。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于本 章第 (二 ) 条 规定的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事 项进 行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 互 相监 督, 保 证其履 行按 照法 定方 式和 限时披 露 的义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指 定媒介披 露。 根 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将 通过 指定 报刊或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公开 披露 。 2 、当 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暂停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相关 信息: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1) 不可 抗力 ;


(2) 基金 暂停 估值 ; (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3 、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 要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 合同规 定 公 布 。 4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予以披 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 费查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十一、 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0.8%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8%÷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 三) 基金 的 开 户费 用、 证券交 易费 用、 基金 财产 划拨支 付 的 银行 费用 、账 户维护 费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等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 列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相关 费用 ; 其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 五) 基金 管理 费 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公告 。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 六) 本基 金运 作前 产生 的可以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相关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垫付, 运作 后由基 金管 理人 于次 日起 三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 三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七) 基金 管理 费 和 基金 托管费 的复 核程 序、 支付 方式和 时间 1 、复 核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和 基金 托管费 等 , 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和基金 合 同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2 、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基金管 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3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 假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 八) 违规 处理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从基金 财产 中列 支费 用时 , 基金 托管 人可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予以 说明 解释 , 如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由 ,基 金托 管人 可拒 绝支付 。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十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十三、 基金有 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同 文本后 ,应 及时 将合 同文 本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与本 基金账 务处 理 、 资 金划 拨等 有关的 合同 、 协议 传真 基金 托管 人 。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生变 更,未变更的 一方有义务 协助变更后的 接任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 账凭 证、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少 十五年 以上 。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十四、


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基金 管理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管理 资格 ; (2) 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3)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提名 : 新 任基 金 管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 由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提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表决 通过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符 合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资格 条件 ; (3)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托管人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 媒公 告; (6)交 接:原 任基金 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 基金管 理业 务资料 , 及时向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7)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8) 基金 名称 变更 :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 , 如 果原 任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 应按 其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基金 托管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托管 资格 ; (2) 基金 托管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3)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布破 产;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名 :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由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表决 通过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符 合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资 格条件 ; (3)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更 换基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 公告 ; (6)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托 管业 务移交 手续 ,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及时 接收 ,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值 ; (7)审 计:原 任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结 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审计 费用从 基金 财 产 中列支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1 、 提 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和新任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2 日 内在 指定媒介 上 联合 公告 。 (四)新基金管理人 接收 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 金托 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务 前, 原 任基 金管 理人 或原 任基金 托管 人应 继续 履行 相关职 责, 并保 证不 做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造 成损 害的 行为 。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十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运作 和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尚 未按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 分 红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 (七)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 务上 不独立 , 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 ) 基 金托 管人私 自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财 产,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基金合 同 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十)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以及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由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从 事的其 他行 为。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十六、 托管协 议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 监管 机 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 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十七、 违约责 任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履 行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 反 《 基金 法》 或者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约定 , 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 别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共 同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 对损 失的 赔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 就直 接损 失进 行赔 偿; 给 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 应 就直 接损失 进行 赔偿 , 另 一方 当事人 有权 利及 义务 代表 基金向 违约 方追 偿。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 、不 可抗 力;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作为或 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投资原 则行 使或不行 使其 投资权 而造 成的损 失 等。 (四 ) 一 方当 事人违 约 ,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五 )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够 继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六 ) 由 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 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十八、 争议解 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 十九、 托管协 议的效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 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字 或签 章 ,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二) 托管 协议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盖 章以 及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 代表签 字或 签章之 日起 成立 ,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托 管协议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协 议一 式六 份, 协议双 方各 持二 份 , 上报 监管部 门两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 二十、 其他事 项 如发生 有权 司法 机关 依法 冻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配 合 ,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本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 用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本协 议未 尽事宜 , 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6 二十一 、 托管协 议的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