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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收益18个月开放债券(001655)

大摩收益18个月开放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多 元 收 益 18 个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 提示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多元 收 益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 ) 于2015 年6 月26 日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 监许可 【2015】 1427 号 文准 予注册 募 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场 前景 和收益 作 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 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仔细阅 读基 金合同 、 本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产品 的 风 险收益 特征和 产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对 认购( 或申购 ) 本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 谨慎决 策。 投资 人在 获得 基金投 资收 益的 同时, 亦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投 资人 连续 大量赎 回本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 , 基 金 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管 理风 险 , 信用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等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营 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责。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6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7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4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27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1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32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1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49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 50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55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 57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59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60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 66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9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要 ............................................... 72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 内容摘 要 ............................................. 87 第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服务 ........................................... 99 第二十 一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 101 第二十 二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02 第二十 三部 分 备查 文件 ...................................................... 103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以 及《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多元 收益 18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摩根 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的 投资目 标 、 策 略、 风险 、 费 率等与 投资 人投 资决 策有 关的全 部必 要 事项,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资 决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摩 根士 丹利华 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解 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多元 收 益 18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多 元收 益 18 个月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本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多元收 益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 指 《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多元 收 益 18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多 元收 益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 销 售机 构: 指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销 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协 议,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摩 根士 丹利 华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 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则 》 :指 《摩 根士丹利 华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37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 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申购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 购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1 、封 闭期 :指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18 个 月( 包括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或 自每 一开放 期 结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18 个 月的 期间 52 、 开 放期 : 指 本基 金开 放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的期 间。 本 基金 自每 个封 闭期 结束之 后第 一个工 作日 起进 入开 放期 ,开放 期间 原则 上为5 至 20 个工 作日 ,在 开放 期的 初期的 若干 个 工作日 , 本 基金 仅开 放申 购, 不 接受 赎回 ; 在 开放 期内其 他工 作日 , 本 基金 同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53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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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二座 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 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17 层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华)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 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注册资 本:22,750 万元 人 民币 联系人 :赵 婧 联系电 话: (0755 )82993636 股权结 构 应 为: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39.560% ) 、 摩根士 丹利 国际 控股公 司 (37.363% ) 、 深 圳市招 融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10.989% ) 、 汉 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6.593% ) 、 深圳 市中 技 实业 ( 集团 ) 有限公 司(5.495%)。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一) 董事 会成 员 于华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学士 , 鲁 汶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金 融博 士, 美国 注册金 融分 析师 (CFA ) 。 曾任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综 合研 究所 所长 , 加 拿大 鲍尔 集团亚 太分 公司基 金与 保险 业务副 总裁, 加拿大 伦敦 人寿保 险公司 北京代 表处 首席代 表,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 总经理 , 摩根 士丹利 亚洲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中 国投资 管理 业务 主管 ,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现任本 公司 董事 长。 俞洋先 生 , 澳 门科技 大学 工商管 理硕 士 , 上海 财经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 常州市 证 券 公司延 陵东 路营 业部 总经 理、 巨 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无锡 营业 部 总 经理 、 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公司总 裁助 理、 华鑫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2014 年 5 月 至今 任华 鑫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总裁、 党委 副书 记、 董事 , 兼任 华鑫 证券 投资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华 鑫期 货有 限公司 董事 。 现 任本公 司副 董事 长。 滕明芳 先生 ,1984 年 毕业 于上海 市闸 北区 业余 大学 企业管 理专 业,1999 年10 月毕业 于 亚洲 ( 澳门 ) 国 际公 开大 学。 曾 先后 担任 安徽 黄山 查林场 二连 连长 、 上 海手 工业建 材综 合厂 厂长、 上海 水仙 电器 股份 有限企 管办 、 计 划科 、 财 务科副 科长 、 上 海水 仙能 率有限 公司 (中 日合资 ) 财 务部 经理 兼工 会主席 、 上 海水 仙电 器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 总会计 师、 上海 广电集 团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经理助 理、 上海 广电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会 计师 、 上 海广电 电子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会计 师。2011 年10 月至 今任 华鑫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财务 总监 , 兼 任华鑫 证券 投 资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现任 本公司 董事 。 陈如钢 先生 , 中 国人 民大 学市场 营销 学士 。 曾 任中 国农业 银行 上海 信托 投资 公司副 总工 程师、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信 息技 术总 监兼 信息 技术部 总经 理。2011 年12 月至今 任华 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兼信息 技术 部总 经理 , 兼 任华鑫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 Edmond N. Moriarty 先生 ,汉密尔 顿学院 学士, 弗 吉尼亚大 学达顿 商学院 工 商管理 硕 士。2011 年 3 月 起任 摩根 士丹利 商业 银行 与房 地产 投资部 主管 。曾 任摩 根士 丹利投 资管 理 部首席 运营 官 、 美林 证券 公司联 席首 席风 险管 理官 、 环 球信 贷与 债务部 主管 、GMI 资 产配 置 与债务 部主 管、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总经 理。 现任 本公 司董事 。 张文础 先生 , 悉 尼大 学法 律荣誉 学士 和经 济学 学士 。 曾任 职于 富而 德律 师事 务所香 港和 伦敦办 公室 。 加 入摩 根士 丹利之 后, 历任 摩根 士丹 利大中 华区 法律 负责 人及 公司法 律与 合规 部其他 高级 职务 ,现 任摩 根士丹 利董 事总 经理 和中 国区首 席运 营官 。现 任 本 公司董 事。 彭磊女 士 , 西 南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学士 , 北京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中国 南山 开发集 团 金 融投资 部主 管 、 深圳 经济 特区证 券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 友 联资 产管 理公司 执行 董事 、 招 商局 金 融集团 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总 经理 、 审计稽 核部 总经理 、 中国 业务部 总经 理、 证券 部总 经 理。2012 年4 月至 今任 招 商局金 融集 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 高潮生(Sheldon Gao) 先 生 ,美国康 奈尔大 学工商 管 理硕士、 金融博 士。 曾任 汇添富 资 产管理 (香 港) 公司 总经 理, 英 国施 罗德 投资 管理 公司董 事总 经理 、 中 国总 裁, 美 国联 博资 产管理 公司 投资 分析 总监 , 美国晨 星公 司全 球研 究总 监和美 国道 琼斯 公司 全球 研究与 战略 总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监,并 曾在 多家 美国 对冲 基金公 司担 任资 深基 金经 理。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孙铮先 生, 上海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会 计学 )博 士。1983 年 2 月至 今在 上海 财 经大学 先 后任职 助教 、 讲 师、 副 教 授、 教 授, 并 先后 担任 会 计学系 副系 主任 、 系 主任 、 校长 助理、 副 校长 , 现 任上 海财经 大学 商学院 院长 。 兼任中 国会 计学会 副会 长 ; 财政 部中 国会计 准则 委 员 会委员 ; 国 务院 学位 委员 会学科 评议 组 ( 工商 管理 学科) 成员 ; 全 国会 计专 业学位 研究 生教 育指导 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 全国 工商 管理 专业 学位 研究生 教育 指导 委员 会委 员; 澳 大利 亚注 册会计 师公 会 (CPA Australia ) 资 深注 册会 计师 、 荣誉会 员 (FCPA ) ; 上海 汽 车集团 股份 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苏 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彭章键 先生 , 中国人 民大 学法学 学士 。 曾供职 于海 南省高 级人 民法 院, 广东 信达律 师 事 务所。2008 年至今 担任北 京市中银 律师 事务所 深圳 分所合伙 人, 兼任华 南经 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和 深圳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苗复春 先生 ,中 国人 民大 学经济 专业 硕士 。2007 年 5 月至 今任 中国 人寿 养 老保险 公司 顾问。 曾任 内蒙 古商 业局 、 计委 科长 , 中 国社 科院 技术经 济研 究所 助理 研究 员, 国 务院 技术 经济研 究中 心研 究员 , 国 务院办 公厅 副局 长, 外经 贸部办 公厅 主任 , 中 央财 经领导 小组 办 公 室局长 ,中国 人寿保 险公 司副总 经理, 中国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公 司执行 董事 、执行 副总裁 , 中国人 寿保 险集 团公 司副 总裁。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Paul M. Theil 先生 , 耶 鲁 大学东 亚研 究学 士 、 硕 士, 哈佛大 学商 学院 工商 管理 硕士 (MBA)、 法学院 法律 博士 (JD) 。 目 前担任 中安 信业 董事 长 , 曾 任摩根 士丹 利亚 洲私 募股 权部门 主管 、 美国驻 华大 使馆 一秘 。现 任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二) 监事 会成 员 赵恒先 生 , 西 安大学 计划 统计学 士 , 上 海财经 大学 工商管 理硕 士 。 曾任 中国 人民银 行 西 安分行 干部 、 西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华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监、 摩根士 丹利 华 鑫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2008 年 至今任 华鑫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副 总裁, 兼任 华鑫期货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现 任本 公司 监事长 。 蒋蓓怡 女士 ,新 加坡 南洋 理工大 学会 计学 士。 美国 注册金 融分 析师 (CFA)。 2011 年 12 月至今 担任 摩根 士丹 利中 国区首 席风 险官 执行 董事 , 曾 任德 意志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上 海 分行风 险管 理部 董事 、 德 意志银 行亚 太总 部风 险管 理部助 理副 总裁 、 德 勤会 计师事 务所 高级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分析师 ,安 达信 会计 师事 务所高 级分 析师 。现 任本 公司监 事。 王章为 先生 , 东 北财 经大 学学士 , 南 澳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 国际 注册 内部审 计师 。 曾任深 圳三 九集团 会计 、 深圳中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项目 经理 、 招 商局蛇 口控 股 股 份有限 公司 审计 部经 理、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公 司审 计部 高级经 理。2008 年6 月 至 今任招 商局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总经 理。 现任 本公司 监事 。 赵婧女 士 , 英 国雷丁 大学 学士 , 英 国诺 丁 汉大 学硕 士。 曾任 信诚 人寿保 险公 司管理 培 训 生、广州 英国 文化教 育处 财务官员 。2007 年 加入本 公司,现 任本 公司综 合管 理和人力 资源 部总监 、职 工监 事。 周苑洁 女士 , 华东政 法大 学国际 经济 法法 学学 士, 复旦大 学管 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士 。 曾 任大鹏资 产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客户 关系 管理经 理。2004 年 加入本 公司, 历任 客户服务 中心 负责人 、上海 理财中 心负 责人、 营销策 划经理 、市 场发展 部总监 助理、 销售 服务部 副总监 , 现任本 公司 销售 服务 部总 监、职 工监 事。 周源女 士 , 湘 潭大学 计算 机应用 专业 学士 、 湖 南大 学金融 学院 国际 金融 硕士 。 曾 任招 商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会 计(高级 经理) 。2010 年 起加入本 公司 ,曾任 基金 运营部副 总监, 现任本 公司 专户 理财 部副 总监、 职工 监事 。 许菲菲 女士 , 中 南财 经大 学国际 会计 专业 学士 。 曾 任职于 深圳 市华 新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金运 营部 。2005 年加 入本公司 ,历 任基金 运营 部基金会 计、 监察稽 核部 高级 监察 稽核 员、总 监助 理、 副总 监, 现任本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 监 、职 工监事 。 徐达女士 ,弗 吉尼亚 大学 商业与经 济学 士。2012 年 加入本公 司, 现任 研 究管 理部基金 经理助 理兼 研究 员 、 职工 监事 。





(三) 高级 管理 人员 高潮生(Sheldon Gao) 先 生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 孙要国先 生, 英国格 林威 治大学项 目管 理专业 硕士 ,18 年 证券基 金行 业从业 经历。 曾 任职于 西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经理 办公 室, 华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办 公室, 曾任 华鑫 证券责 任公 司深 圳营 业部 总经理 。2009 年 4 月 加入 本公司 ,现 任本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任董 事 会秘书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高见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 香 港科 技大 学 MBA , 清华 大学 五道 口金 融学 院经济 学 博士。15 年证 券基 金行业 从业经历 。曾 任职华 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管理 部高级经 理、 市场部 执行 副总 , 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规划 发展 部产品 总监 、 委托投 资部 总监 , 中 国民 生 银行私 人银 行事 业部 首席 投资顾 问兼 产品 与资 产管 理中心 总监 ,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公 司执 行 总经理 。2014 年2 月加 入 本公司 ,现 任本 公司 副总 经理。 李锦女士 ,吉 林大学 经济 管理学院 国际 金融专 业硕 士研究生 ,18 年证 券基金 行业从 业 经历 。 曾 就职 于巨田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历任 交易 管理总 部综 合管 理部 经理 助理 , 总 经理 办 公室主 任助 理 , 资 产管 理 部理财 部副 经理 、 经理 , 研 究所研 究员 。2003 年9 月 加入本 公司 , 曾任基 金运 营部 副总 监、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兼 基金 运营部 总监 。现 任本 公司 督察长 。 (四)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李轶, 中央 财经 大学 投资 经济系 国 民 经济 学硕 士。2005 年 7 月加 入摩 根士 丹 利华鑫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从 事固 定收益 研究 , 历任债 券研 究员 ,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货 币市场 基金 基 金 经理助 理,2008 年11 月至 2015 年1 月任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2012 年 8 月起 任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多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2013 年6 月起任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纯债 稳定 增 利 18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9 月起 任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纯债 稳定 添 利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主任委 员:


高 潮生 (代 理) , 本公 司总 经理 副主任 委员: 周志 超 , 基 金投资 部总 监、 基 金经 理 ; 王大鹏 , 研 究管理 部总 监、 基金 经 理 委员: 李轶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胡明 ,交 易管 理部 总监 (六)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亲 属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4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按照招 募说 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标 、 策略及 限制 全权 处 理 本基 金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 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法》 的行 为,并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 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采 取 有效措 施, 禁止 基金 财产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法律 法规 ,禁 止发 生下 列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产;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5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禁止 的行为 。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其 他第 三人 牟取 不当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1)保 证基金 管理人 的经 营运作严 格遵 守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则,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3) 确保 基金 、基 金管 理 人应披 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 (4)确 保基金 管理人 成为 一个决策 科学 、经营 规范 、管理高 效、 运作安 全的 持续、 稳 定、健 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机制覆 盖基 金管理 人的 各项业务 、各 个部门 和各 级岗位 , 并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建 立合理的 内部 控制程 序, 维护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保持 相对 独立,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财 产、 其他 财产的 运作 必须 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须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结构 是一 个分 工明 确、 相互制 约的 组织 结构 ,具 体包括 : (1 ) 董 事会 负责 决定 基金 管理人 内部 管理 机 构 的设 置、 制定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管 理制度 , 对确保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及 维持适 当而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负有 最终 责任 。 董事 会下 设的风 险控 制 和审计 委员 会负 责审 核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 、 检 查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等 事 项,并 向董 事会 汇报 。 (2)经 营管理 层负责 组织 设计公司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拟订公 司的 基本管 理制 度和制 定 公司的 部门 业务 规章 ,并 确保公 司的 日常 经营 运作 活动合 法合 规。 (3)督 察长负 责监督 检查 基金管理 人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情况及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情况 , 并依据 相关 规定 可独 立向 董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经 营管理 层下设 的风 险管理委 员会 协助经 营管 理层实施 对各 类业务 和风 险的总 体 控制以 及解 决公 司内 部控 制中出 现的 问题 。 (5)风 险管理 部负责 跟踪 和报告投 资管 理中的 市场 风险,评 价基 金投资 业绩 ,并根 据 风险收 益情 况及 时提 出改 进意见 ,为 投资 业务 的稳 健发展 提供 支持 。 (6 ) 监 察稽 核部 独立 于基 金管理 人其 他部 门和 业务 活动 , 对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风险管 理政 策和 措施 的执 行情况 实行 严格 检查 和及 时反馈 , 并 向督 察长、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和 经营管 理层 定期 或不 定期 报告。 (7)各 业务部 门及员 工对 风险管理 负有 直接责 任。 各业务部 门负 责人在 权限 范围内 , 执行公 司的 各项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业 务风 险的识 别 、 监 控, 对本 部 门的风 险管 理负 全部责 任。 每一 位员 工均 负有一 线风 险控 制职 责, 负责把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和控 制措 施落 实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中 ,并在 发现 风险 隐患 和问 题时负 有报 告、 反馈 和改 进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建 立合理 、完备 、有 效并易于 执行 的内部 控制 制度体系 。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制 制 度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 其所 管理 的层 次可以 分为 四个 级别 : 第 一级别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级别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大 纲 ; 第 三级别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 四级 别是公 司各 委 员 会、 各 部门 根据 业务 需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业 务需要 持续 修订 和更新 各项 制度 ,使 其内 部控制 制度 体系 日趋 完善 。 (2)建 立浓厚 的风险 管理 文化。经 营管 理层牢 固树 立内控优 先的 风险管 理理 念,注 重 培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通过 制度 约束、 学习 培训使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 国家法 律法 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 管理意 识深 入人 心, 并贯 穿到各 个业 务环 节。 (3)建 立严密 有效的 内控 防线。依 据自 身经营 特点 ,基金管 理人 建立起 各岗 位的自 控 与互控 、相 关部 门之 间的 监督制 衡、 监察 稽核 部和 督察长 的独 立监 督等 内控 防线。 (4)建 立并持 续完善 风险 管理体系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建立风 险分 类、识 别、 评估、 报 告及监 督等 程序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警 , 并 通过 清晰 的汇 报路径 , 使 相关 部门及 经营 管理 层即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及 时、 快速 地采取 风险 控制 措施 。 (5)强 化风险 管理措 施。 随着业务 发展 及技术 进步 ,基金管 理人 开始更 多地 采取系 统 化监控 措施 , 增 强风 险管 理的全 面性 、 实 时性 和有 效性。 同时 , 采 用数 量 化 分析方 法, 提高 风险管 理的 科学 性。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本 基金管 理人确 知建 立、实施 、维 持和完 善内 部控制制 度是 本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将 根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业 务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度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 ]101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赵 天杰 中国民 生银 行 于 1996 年1 月12 日在 北京 正式 成立 , 是我国 首家 主要 由非 公有 制企业 入 股的全 国性 股份 制商 业银 行, 同 时又 是严 格按 照 《 公司法 》 和 《商 业银 行法 》 建立 的规 范的 股份制 金融 企业 。 多 种经 济成份 在中 国金 融业 的涉 足和实 现规 范的 现代 企业 制度, 使中 国民 生银行 有别 于国 有银 行和 其他商 业银 行 , 而为 国内 外经济 界 、 金 融界所 关注 。 中 国民 生银 行 成立十 余年 来, 业务 不断 拓展, 规模 不断 扩大 ,效 益逐年 递增 ,并 保持 了良 好的资 产质量 。 2000 年12 月19 日 , 中 国民 生银行A 股 股票 (600016 )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2003 年3 月18 日, 中国 民生 银 行 40 亿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在 上交所 正式 挂牌 交易 。2004 年11 月 8 日,中 国民 生银 行通 过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功发 行了 58 亿元 人民 币次 级债 券, 成为中 国第 一 家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功私 募发 行次 级债 券的 商业银 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 银 行成功 完成 股权 分置 改革 , 成为 国内 首家 完成 股权 分置改 革的 商业 银行 , 为 中国资 本市 场股 权分置 改革 提供 了成 功范 例。


中国民 生银 行自 上市 以来 , 按照 “ 团结 奋进, 开拓 创新, 培 育人 才; 严 格管 理, 规范 行 为, 敬 业守法 ; 讲究 质量 , 提高 效益, 健康发 展” 的经营 发展 方针, 在改 革 发展与 管理 等方 面进行 了有 益探 索, 先后 推出了 “大 集中 ” 科 技平 台、 “ 两率 ” 考核 机制 、 “ 三卡” 工程 、 独 立评审 制度 、 八大基 础管 理系统 、 集中 处理商 业模 式及事 业部 改革 等制 度创 新, 实现 了低 风 险、快 增长 、高 效益 的战 略目标 ,树 立了 充满 生机 与活力 的崭 新的 商业 银行 形象。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2007 年 11 月, 民生 银行 获得 2007 第 一财 经金 融品 牌价值 榜十 佳中 资银 行称 号,同 时 荣获《21 世纪 经济 报道 》 等机构 评选 的“ 最佳 贸易 融资银 行奖 ” 。 2007 年12 月, 民生 银行 荣 获 《福 布斯 》 颁 发的 第三 届 “亚 太地 区最 大规 模上 市企 业 50 强”奖 项。 2008 年7 月, 民生 银行 荣 获“2008 年中 国最 具 生 命 力百强 企业 ”第 三名


在《2008 中国 商业 银行 竞 争力评 价报 告》 中民 生银 行核心 竞争 力排 名 第 6 位 ,在公 司 治理和 流程 银行 两个 单项 评价中 位列 第一 。 2009 年6 月 ,民 生银 行在 “2009 年中 国本 土银 行 网站竞 争力 评测 活动 ”中 获 2009 年 中国本 土银 行网 站“ 最佳 服务质 量奖 ” 。 2009 年9 月, 在大 连召 开的 第二届 中国 中小 企业 融资 论坛上 , 中 国民 生银 行被 评 为 “2009 中国中 小企业 金融服 务十 佳机构” 。在“ 第十 届中国 优秀财 经证券 网站评 选” 中,民 生银行 荣膺“ 最佳 安全 性能 奖” 和“2009 年度 最佳 银行 网 站”两 项大 奖。 2009 年11 月 21 日 , 在第 四届 “21 世 纪亚 洲金 融年 会” 上 , 民 生银 行被 评为 “2009 年 ?亚洲 最佳 风险 管理 银行” 。 2009 年12 月9 日, 在由 《 理财周 报》 主办 的 “2009 年第二 届最 受尊 敬银 行评 选暨 2009 年第三届 中国 最佳银 行理 财产品评 选” 中,民 生银 行获得了 “2009 年 中国最 受尊敬银 行” 、 “最佳 服务 私人 银行 ” 、 “2009 年 最佳 零售 银行 ”多 个奖项 。 2010 年2 月3 日, 在 “卓 越 2009 年 度金 融理 财排 行 榜” 评选 活动 中 , 中 国民 生银行 一 流的电 子银 行产 品和 服务 获得了 专业 评测 公司 、网 友和专 家的 一致 好评 ,荣 获卓越 2009 年 度金融 理财 排行 榜 “ 十佳 电子银 行” 奖。 2010 年10 月, 在经 济观 察 报主办 的 “2009 年度 中国 最佳银 行评 选” 中, 民生 银行获 得 评委会 奖 —— “中国 银行 业十年 改革创 新奖” 。这一 奖项是 评委会 为表彰 在公 司治理 、激励 机制、 风险 管理 、 产 品创 新、 管 理架 构、 商业 模式 六个方 面创 新表 现卓 著的 银行而 特别 设立 的。 2011 年12 月, 在由 中国 金 融认证 中心 (CFCA ) 联 合 近40 家成 员行 共同 举办 的 2011 中 国电子银 行年 会上, 民生 银行荣获 “2011 年 中国网 上银行最 佳网 银安全 奖” 。 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 荣获“ 中国网 上银行最 佳网 银安全 奖” 后,民生 银行 第三次 获此 殊荣,是 第三 方权威 安全 认证 机构 对民 生银行 网上 银行 安全 性的 高度肯 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在国 际经济 高峰 论坛 上, 民生 银 行贸易 金融 业务 以 其 2011-2012 年 度的出色 业绩 和产品 创新 最终荣获 “2012 年 中国卓 越贸易金 融银 行”奖 项。 这也是民 生银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行继2010 年荣 获英 国 《 金 融时报 》 “ 中国 银行 业成 就 奖 —最 佳贸 易金 融银 行奖 ” 之 后第 三次 获此殊 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民 生 银行在 《The Asset 》杂 志 举办 的 2012 年度 AAA 国 家 奖项评 选中获 得“ 中国 最佳 银行- 新秀奖 ” 。 2013 年度, 民 生 银 行 荣获中 国 投 资 协 会 股 权 和 创 业投 资 专 业 委 员 会 年 度 中 国优 秀 股 权 和创业 投资 中介 机构 “最 佳资金 托管 银行 ” 及 由21 世纪传 媒颁 发 的2013 年PE/VC 最佳 金融 服务托 管银 行奖 。 2013 年荣 获中 国内 部审 计 协会民 营企 业内 部审 计优 秀企业 。 在第八 届 “21 世纪 亚洲 金 融年会 ” 上 , 民 生银 行荣 获 “2013 ?亚 洲最 佳投资 金 融服务 银 行”大 奖。 在“2013 第 五届 卓越 竞争 力金融 机构 评选 ”中 ,民 生银行 荣获 “2013 卓 越竞 争力品 牌 建设银 行” 奖。 在中国社 科院 发布的 《中 国企业社 会责 任蓝皮 书(2013 ) 》中 ,民 生银行 荣获 “中国 企 业上市 公司 社会 责任 指数 第一名 ” 、 “ 中国 民营 企业 社会责 任指 数第 一名 ” 、 “ 中国银 行业 社会 责任指 数第 一名 ” 。 在 2013 年 第十 届中 国最 佳 企业公 民评 选中 , 民 生银 行荣获 “2013 年 度中 国最 佳企业 公 民大奖 ” 。


2013 年还 获得 年度 品牌 金 博奖“ 品牌 贡献 奖” 。 2014 年获 评中 国银 行业 协 会 “最 佳民 生金 融奖 ”、 “年度 公益 慈善 优秀 项目 奖 ” 。 2014 年 荣获 《亚 洲企 业管 治》 “ 第四 届最 佳投 资者 关系公 司 ” 大奖 和 “ 2014 亚洲企 业 管治典 范奖 ”。 2014 年被 英国 《金 融时 报 》 、 《博 鳌观 察》 联合 授予 “亚洲 贸易 金融 创新 服务 ”称号 。 2014 年还 荣 获《 亚洲 银行 家》 “ 中国 最佳 中小 企业 贸易金 融银 行奖 ”, 获得 《21 世纪 经济报 道》 颁发 的 “ 最佳 资 产管理 私人 银行 ”奖 , 获 评 《经济 观察》 报 “ 年度 卓越 私人银 行 ” 等。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春萍 : 女 , 北 京大 学本 科 、 硕 士 。 资 产托 管部 副总 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投资 银 行总行 , 意大利 联合 信贷 银行 北京 代表处 , 中 国民 生银 行金 融市场 部和 资产 托管 部。 历任中 国投 资银 行总行 业务 经理 , 意 大利 联合信 贷银 行北 京代 表处 代表 , 中 国民 生银行 金融 市场部 处长 、 资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 副 总经 理 ( 主持 工作) 等职 务。 具有 近三 十年的 金融 从业 经历, 丰富 的外 资银 行工 作经验 ,具 有广 阔的 视野 和前瞻 性的 战略 眼光 。 三、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 获得 基金托 管资 格, 成为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颁布 后首家 获批 从事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银行 。 为了 更好 地发 挥后发 优势 , 大力发 展托 管业 务 , 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部 从成 立伊 始就 本着 充分保 护基 金 持有人 的利 益、 为客 户提 供高品 质托 管服 务的 原则 , 高起 点地 建立 系统 、 完 善制度 、 组 织人 员。 资 产托 管部 目前 共有 员工 60 人, 平均 年 龄36 岁,100% 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上 学历 ,80% 以上员 工具 有硕 士以 上文 凭。基 金业 务人 员100% 都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截止到2015 年6 月30 日 ,本行 共托 管基金59 只 , 分别为 天治 品质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 融通 易支付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方 精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天治 天 得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东方 金账簿 货币 市场 基金 、 长 信增利 动态 策略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商领 先 企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深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商 策略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大 保德信 信用 添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添 颐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建 信深 证基 本面 6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建信 深证 基本 面 6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 国 投瑞 银瑞 源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浙商聚 潮新 思维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转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工 银瑞 信睿 智深 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农银 汇理 行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信 月盈 安心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美 丽中国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消 费升级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摩根 士丹 利 华鑫纯 债稳 定增 利 18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信 安心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德邦 德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中银 互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工银 瑞信 添福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中 银中高 等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全 额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金 通用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兴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纯债 稳定 添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方双 债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建 信稳 定 得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业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德邦 新动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兴 业年 年利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德 邦福鑫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德 邦大健 康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东方 永润 18 个月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兴业聚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安心 回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安 泰回 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建 信鑫 安会爆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兴业聚 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德邦 鑫星 稳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金 通用上 证 5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建信 新经 济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安 信稳 健 增值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银 新趋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 银施 罗德 荣和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信 利盈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东 方赢家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欧滚 钱宝发 起式 货币 市场 基金 、 建信 鑫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财富 快线 货币市 场基 金 、 泰康 薪意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新 机 遇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生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方新思 路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基 金资 产净 值 为1650.46 亿 元。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说明


1.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强化内 部管 理, 保障 国家 的金融 方针 政策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贯彻 执行 , 保 证自 觉合规 依法 经营,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 理科 学化 、 监 控制 度化 的 内控 体系 , 保 障业 务正常 运行 ,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 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 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审 计部 、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风 险监 督中 心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 务中 心共 同组成 。 总 行审 计部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指导 、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独立 、 专 职的风 险监 督中 心, 负 责拟 定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总体 思路 与计 划, 组 织、 指导、 协调 、 监 督各业 务中 心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实施 。各 业务中 心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全面 性原则 :风 险控制 必须覆盖 资产 托管部 的所 有中心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风 险控 制责 任应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2)独立 性原则 :资 产托管 部设立独 立的 风险监 督中 心,该中 心保 持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相互 制约原 则: 各中心 在内部组 织结 构的设 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 的机 制,建 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4)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管 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 客观性 和 操作性 。 (5)防 火墙 原则 : 托管 部自 身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 开; 托管 业务 日常 操作 部门 与行政 、 研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4.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1)制度 建设: 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职 责、 科学的 业务 流程、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风险 识别与 评估 :风险 监督中心 指导 业务中 心进 行风险识 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 风 险控制 措施 。 (4)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人员 管理: 进行 定期的 业务与职 业道 德培训 ,使 员工树立 风险 防范与 控制 理念, 并 签订承 诺书 。 (6)应 急预 案: 制定 完备 的 《应急 预案 》 , 并 组织 员工 定期演 练; 建立 异地 灾备 中心, 保 证业务 不中 断。


5.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从控 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 控制 活动 、 信 息沟 通、 监 控等五 个 方面构 建了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体 系。 (1)坚持 风险管 理与 业务发 展同等重 要的 理念。 托管 业务是商 业银 行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 一 直将建 立一 个 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 管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 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 管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2)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 体系需 要从 上至下每 个员 工的共 同参 与,只 有 这样 , 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措 施才会 全面 、 有效 。 中 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落 实到 具体 业务 中心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3)建立 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的风险 控制 组织结 构 。 托管部通 过建 立纵向 双人 制,横 向 多中心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中心 、不 同岗 位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4)以制 度建设 作为 风险管 理的核心 。中 国民生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资产托 管部 十分重 视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建设 ,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业务 管理 办法 、 内 部控 制 制度 、 员 工行 为规范 、 岗 位职责 及涵 括所 有后 台运 作环节 的操 作手 册。 以上 制度随 着外 部环 境和业 务的 发展 还会 不断 增加和 完善 。 (5)制度 的执行 和监 督是风 险控制的 关键 。制度 执行 比编写制 度更 重要, 制度 落实检 查 是风险 控制 管理 的有 力保 证。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风 险监 督 中心 , 依 照有 关法律 规章 , 每 两个 月对 业务的 运行 进行一 次稽 核检 查。 总行 审计部 也不 定 期 对资产 托管 部进 行稽 核检 查。 (6)将先 进的技 术手 段运用 于风险控 制中 。在风 险管 理中,技 术控 制风险 比制 度控制 风 险更加 可靠 , 可 将人 为不 确定因 素降 至最 低。 托管 业务系 统需 求不 仅从 业务 方面而 且从 风险 控制方 面都 要经 过多 方论 证,托 管业 务技 术系 统具 有较强 的自 动风 险控 制功 能。 五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对基金 的投 资对象 、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付 、 基金 托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 申购 资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 分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违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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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一) 直销 机构 1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中心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联系人 :吴 海灵 电话: (0755 )88318898 传真: (0755 )82990631 2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8号 丰融 国际 大厦10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8号 丰融 国际 大厦1005 室 联系人 :杨 雪 电话: (010 )66155568 传真: (010 )66158135 3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000 号 恒生 银行大 厦45 楼011-111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000 号 恒生 银行大 厦45 楼011-111单元 联系人 :栾 倩 电话: (021 )63343311-2100 传真: (021 )63343988 4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 系统 交易系 统网 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支 持的 网上 直销 银行 卡: 民生银 行卡、 中国 银行 卡 、 农业 银行卡 、 工商 银行 卡、 建设 银行 卡、 交 通银 行卡、 招 商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银行卡 、 光大 银行 卡、 中 信银行 卡、 兴 业银 行卡、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卡、 广 发银行 卡、 平 安 银行卡 、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卡、 南京 银行 卡、 金华 银行卡 、 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卡、 长沙 银行 卡。以 上银 行卡 均指 银行 借记卡 , 信 用卡 等贷 记卡 不支持 购买 基金 。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客户服 务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 北京 或上 海的 投资 人单笔 认购 金额 超过100 万 元 (含100 万元) 人民 币以 上的, 可 拨打直 销中 心的 上述 电话 进行预 约, 本公 司将 提供 上门服 务。 ( 二)其 他销 售机 构 1 、中 国民生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


2 、其 他销 售机 构情 况详 见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他 增加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三) 登记 机构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华) 联系人 : 何 永胜 电话: (0755 )88318729 (四)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人 :陆 奇


电话:010-66090088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五)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俞伟敏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 集, 经中 国证 监会2015 年6月26 日 证监 许 可【2015 】1427 号文 件准 予募集 注册 。 一、基 金名 称: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多元 收益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二、基 金类 别 债券型 三、存 续期 间 不定期 四、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五、募 集方 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六、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七、募 集期 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3个 月 (具体 发售 时间 详见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八、募 集场 所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本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具体 名单 参见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及相 关公告 )。 九、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和 募集限 额 本基金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 为2亿 份, 不设 定募 集规 模 上限。 十、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认购价 格、 认购 费用 及计 算公式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 一)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 值为 人民币1.00 元。 (二) 认购 价格 本基金 认购 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额 人民 币1.00元。 (三) 认购 费用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 售等 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认购费 用在 投资 人认 购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多次 认购 的, 按 单笔 认购 金额 对应 的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募集期 内投 资人 认购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费率 见下 表: (单位 :元 ) 认购金 额(M) 认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00% 100万元 ≤M <500万元 0.8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四)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计 算公式 如下 : 认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的利 息)/基 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认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时 :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的利 息)/基 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第3 位四舍 五入 。 认 购份 额 的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 第3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计 算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举例: 某投 资人 投资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对 应费 率为1.00% ,假 设认 购资 金 利息为 19.7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 金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1.00% )=99,009.90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009.90 =990.10 元 认购份 额= (99,009.90 +19.76 )/1.00 =99,029.66 份 即该投 资人 投资1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 若 该笔 资金 在募集 期间 的利 息为19.76 元, 则 可 得到99,029.66 份基 金份额。 十一、 投资 人对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本 基金 的认 购时 间安 排 、投资 人认 购时 应提 交的 文件和 办理 的手 续请 详细 查阅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 、认 购方 式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金 额 认购的 方式 。 (2) 投资 人认 购时 ,须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 、认 购确 认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 若投 资人的 认购 申请 被确 认为 无效, 销售 网点 应当 将投 资人已 支付 的认 购金额 本金 退还 投资 人。 4 、认 购的 限制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 投 资人 通过直 销机 构 、 其 他销 售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系统 (目 前仅对 个人 投资 者开 通) 首次认 购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1,000 元, 追加 认 购单笔 最低 金 额为人 民币1,000 元 。各 销 售机构 对本 基金 最低 认购 金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 销 售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投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多 次认 购的, 按单 笔认 购金 额对 应的费 率档 次分 别计费 。 认购 申请一 经销 售机构 受理 , 则不可 撤销 。 基 金募 集期 间不设 置投 资人单 个账 户 最 高认购 金额 限制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 整认 购金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二、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 的有 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算 为基 金份 额 , 归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有 ,其 中利 息转 份额 以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十三、 募集 资金 的保 管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 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3 个月 内, 在 基金 募集 份额总 额不 少于2亿 份, 基 金募集 金 额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且 基 金认购 人数 不少 于200 人 的 条件下 ,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规 及招 募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售 , 并 在10 日内 聘请 法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 起10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 款项 , 并 加计 银 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2 亿元 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六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 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在 任一 开放 期的 最后 一 日日终 ,如 发生 以下 情形 之一的 ,则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基 金合 同将 于该 日次 日终止 并根 据第 十九 部分 的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加 上当日 有效 申购 申请 金额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金 额扣除 有效 赎 回申请 金额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金 额后 的余 额低 于2亿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200 人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 定。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 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18个 月 ( 包括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或 自每 一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 )18个 月的 期间 。 本 基金 封闭期 内采 取封 闭运 作模 式, 不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本 基金 的第1 个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18个 月的 期间 。首 个封闭 期结 束 之后的 第1 个工 作日 起进 入 首个开 放期 。每 个开 放期 间原则 上为5至20 个 工作 日 ,其中 : (1) 若开 放期 为5至9个 工 作日, 则开 放期 的第 一至 三个工 作日 本基 金仅 开放 申购, 不 接受赎 回; (2) 若 开放 期为10至20个 工作日 , 则 开放 期的 第一 至 五个工 作日 , 本 基金 仅开 放 申购, 不接受 赎回 ; 在 开放 期内 除上 述 (1) 和 (2) 列 明情 况之 外的 其他 工作日 , 本 基金 同时 开放 申购与 赎 回。 具体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一开 放期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予以公 告 。 如 在开 放期 不足 五个工 作日 时发 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继续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业 务的 ,开 放期 时间中 止计 算。 在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日 次日起 , 继续计 算该 开放 期时 间, 直至达 到预 先公 告的 时间 长度 ( 包括 仅开 放申 购的 开放日 和同 时开 放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 本基 金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以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为准 ,具 体办 理时间 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在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为 该开放 期内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 在 开放期 最后 一个开 放日 , 投资人 在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 之后 的时 间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的 , 视 为无 效申请 。 开 放期 以及 开放 期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具体事 宜见 招募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说明书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本 基金 登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 回生效 。 投 资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T +7日 (包 括该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日提 交的 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和 其他销 售机 构首 次申 购单 笔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0 元,追 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柜 台首 次申 购单 笔最 低金额 为人 民 币10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 已有 认购 本基 金记 录的 投资人 不受 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但 受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2 、基 金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 的基金 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3 、基金 投资者 可多次 申购 ,对单个 基金 投资者 累计 持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 或数 量不设 上 限限制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4 、 基 金投 资者 可将 其 全 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单 笔最低 赎回 份额 为 10 份 ( 除非该 账 户在销 售机 构或 网点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0 份 );若 某笔 赎回 或转 换导 致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或 网点 托管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 于10 份 , 剩 余部 分基 金份 额 必须一 起赎 回, 即交易 账户 最低 基金 份额 为 10 份。 5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 述对 申购 金额和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申 购份 额与 净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一) 申购 费用 投资人 在一 天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等各 项 费 用。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单 位:元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 100 万 ≤M <500 万 0.8%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M≥50 0 万 单笔 1000 元 (二) 赎回 费用 具体赎 回费 率结 构如 下: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


费率 在同一 开放 期内 申购 后又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1.0% 持有一 个封 闭期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其 中不 低于25% 的 部分归 入 基金财 产。 (三)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 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份 ,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计算 公式如 下: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时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 : 假 定T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1.0500 元 , 某 投资 人 当日申 购本 基金10万 元, 对应的 本 次申购 费率 为1% ,该 投资 人的申 购费 用及 可获 得的 基金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99,009.9 元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申购费 用=100,000-99,009.9 =990.09 元 申购份 额=99,009.9/1.0500 =94,295.14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定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500 元,申 购 费用为990.09 元 ,可 获得 的基金 份额 为94,295.14 份。 (四)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减 去赎 回费 用。 计算 公式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赎 回 费用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赎 回 费用,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 基 金财 产所 有。 举例: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同 一开放 期内 申购 后又 赎回10,000 份基 金份 额 ,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1%, 该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280 元 ,则 其获 得的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 10,0 00× 1.28 0 =12,800.00 元 赎回费 用= 12,8 00×1%=128元 净赎回 金额 =12,800.00 -128=12,672 元 即:投 资人 在同 一开 放期 内申购 后又 赎回10,000 份 基金份 额,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1%,该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28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为12,672 元。 (五)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总额/T 日 基金 份额总 份数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 内 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六)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回 费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并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七、申 购和 赎回 的登 记业 务 1 、基 金投 资人 当日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以 内可 以撤 销。 2 、投 资人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登记 机构 在T +1日 为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 办理 登记手续 , 投资人 自T +2日 起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 投资 人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登记 机构 在T +1日 为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的 登记 手续。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于开 始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2 、3 、5、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调 整 本基金 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 , 并 及时 向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 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内 的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 金份 额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上 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 余额)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20%, 即认 为 是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终止 基金合 同。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接 受并 确认 当日 所有 的赎回 申请 ,当 日按 比例 办理的 赎回 份额 不得 低于 基金总 份额 的 20 % , 其 余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支付 的期 限最 长不 超过20 个工 作日 ,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终止 基金 合同 :如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在20 个 工作 日内支 付上 述未 支付 部分 的赎回 款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项, 或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在变 现过程 中由 于交 易成 本等 因素明 显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的情形 ,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基 金合 同》 终 止, 对于 已确 认未 支付赎 回款 的交 易与 基金 其他客 户一 并进 行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上 刊 登公告 , 同 时在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时间 内通 过邮 寄、 传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理 方法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 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不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 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严 控风 险的 基础 上, 合理 配置 股债比 例 、 精选个 券 , 力 争获取 超越 比较基 准的 超额收 益与 长期 资本 增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商业 银行金 融债 及次 级债、 企 业债、 中小企 业私 募 、 公 司债、 地 方政 府债、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 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可 转换 债券、 可分离 债券、 质押 及买 断 式 回购、 银行 存 款、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并征 得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券 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 资于权 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20%, 但在 每次 开放 期前三 个月 、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结 束后 三 个月的 期间 内 ,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在开 放期 , 本 基金 持有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在 封 闭期 ,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 5% 的限制 ; 权证 及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与开 放期 采取不 同的 投资 策略 。 1 、封 闭期 投资 策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在 分析 和判断 国内 外宏观经 济形 势的基 础上 ,结合定 性分 析和定 量分 析的方法 , 形成对 各大 类资 产的 预测 和判断 ,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确 定债 券资 产、 权益类 资产 和现 金类资 产的 配 置 比例 , 并 根据市 场运 行状 况以 及各 类资产 预期 表现 的相 对变 化, 动 态调 整大 类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控制 基金资 产运 作风 险, 提高 基金资 产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 (2) 债券 投资 策略 债券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的投 资组 合久期 与封 闭期 剩余 期限 进行适 当匹 配的 基础 上 , 实 施积极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管 理, 以获 取较高 的债 券组 合投 资收 益。 本 基金 的具 体投 资策 略包括 久期 管理 策略、 信用 策略 、利 差套 利策略 、利 率策 略、 类属 配置策 略、 个券 选择 及交 易策略 等部分 。 1 )久期 管理策 略: 本 基金 将通过积 极主 动地预 测市 场利率的 变动 趋势, 相应 调整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配置 , 以 达到 提高债 券组 合收 益、 降低 债券组 合利 率风 险的 目的 。 在 确定 债券 组 合久期 的过 程中 , 本 基金 将在判 断市 场利 率波 动趋 势的基 础上 , 根 据债 券市 场收益 率曲 线的 当前形 态, 通过 合理 假设 下的情 景分 析和 压力 测试 ,最后 确定 最优 的债 券组 合久期 。


本基金 根据 对市 场利 率变 化趋势 的预 期 , 可 适当 调整 组合久 期 , 预 期市 场利 率水 平将上 升时 , 适当降 低组 合久 期; 预期 市场利 率将 下降 时, 适当 提高组 合久 期。 2 )信用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不同信 用等 级债券 与同 期限国债 之间 收益率 利差 的历史 数 据比较 , 并 结合 不同 信用 等级间 债券 在不 同市 场时 期利差 变化 及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调整 债券 类属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 获 取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 利差 变化所 带来 的投 资收 益。 本基金 还将 利用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信用 债券 评级体 系 , 研 究和跟 踪发 行主体 所属 行业 发展 周期 、 业 务状 况、 公 司治理 结构 、 财务 状况 等因 素, 综合 评估 发行 主体 信用 风险 , 确 定信 用产 品的 信用 风险利 差, 管理组 合的 整体 信用 风险 。 3 )利差 套利策 略:本 基金 可通过正 回购 ,融资 买入 收益率高 于回 购成本 的债 券,获 得 杠杆放 大收 益 , 可根 据市 场利率 水平 , 收益率 曲线 的形态 以及 对利 率期 限结 构的预 期 , 调 整 回购放 大的 杠杆 比例 ,控 制杠杆 放大 的风 险。 4 )利率 策略: 本基金 将考 察市场利 率的 动态变 化及 预期变化 ,对 引起利 率变 化的相 关 因素进 行跟 踪和 分析 , 进 而对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和持 仓结构 制定 相应 的调 整方 案, 以 降低 利率 变动对 组合 带来 的影 响 , 并 达到利 用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和债券 组合 久期 的调 整提 高债券 组合 收 益率目 的。 5 )类属 配置策 略:本 基金 对不同类 型固 定收益 品种 的信用风 险、 税赋水 平、 市场流 动 性、 市 场风 险等 因素 进行 分析, 研究 同期 限的 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交 易 所和银 行间 市场 投资品 种的 利差 和变 化趋 势, 制 定债 券类 属配 置策 略, 以 获取 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的 投资 收益 。 6 )个券 选择及 交易策 略: 本基金对 市场 同类可 比债 券、信用 收益 率曲线 、市 场交易 活 跃度、 机构 需求 进行 偏好 分析, 对个 券进 行流 动性 风险、 信用 风险 的综 合定 价, 判 断其 合理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估值水 平 , 精 选有投 资价 值的投 资品 种 。 本基 金根 据市场 结构 与需 求特 征, 对个券 进行 深 入 的跟踪 分析 , 发掘其 中被 市场低 估的 品种 , 在 控制 流动性 风险 的前 提下 , 对 低估品 种进 行 择 机配置 和交 易。 7 )可转 换债券 投资策 略: 当正股价 格处 于特定 区间 内时,可 转换 债券将 表现 出股性 、 债性或 者股 债混 合的 特性 。 本 基金 将对 可转换 债券 对应的 正股 进行 分析 , 从 行业背 景 、 公 司 基本面 、 市场 情绪 、 期 权 价值等 因素 综合 考虑 可转 换债券 的投 资机 会, 在价 值权衡 和风 险评 估的基 础上 审慎 进行 可转 换债券 的投 资, 创造 超额 收益。 8)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投资 策略:与 传统 的信用 债券 相比,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由于以 非 公开方 式发 行和 转让 , 普 遍具有 高风 险和 高收 益的 显著特 点。 本基 金对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将 着力 分析 个券 的实 际信用 风险 , 并寻求 足够 的收益 补偿 , 增加基 金收 益。 本基 金管 理 人将对 个券 信用 资质 进行 详尽的 分析 , 从动态 的角 度分析 发行 人的 企业 性质 、 所 处行 业、 资 产负债 状况、 盈利能 力、 现金流 、经营 稳定性 等关 键因素 ,进而 预测信 用水 平的变 化趋势 , 决定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对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仅限于 到期 日在 封闭 期结 束之前 的品种 。 (3)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投资 策略:资 产支 持类证 券的 定价受市 场利 率、流 动性 、发行 条 款、 标的 资产 的构成 及质 量、 提前 偿还 率及其 它附 加条款 等多 种因 素的 影响 。 本 基金 将在 利 率基本 面分 析 、 市场 流动 性分 析 和信 用评 级支 持的 基础上 , 辅以 与国债 、 企 业债等 债券 品种 的相对 价值 比较 ,审 慎投 资资产 支持 证券 类资 产。 (4)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前 提下 适度 参与 股票 资产投 资 。 本 基金 将充 分发 挥研究 团 队主动 选股 优势 ,自 下而 上精选 具有 投资 潜力 的股 票构建 投资 组合 。 (5) 权证 投资 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对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 面的 研究, 并结 合权证 定价模 型寻求 其合 理估值 水平, 根据权 证的 高杠杆 性、有 限损失 性、 灵活性 等特性 , 通过限 量投 资、 趋势 投资 、优化 组合 、获 利等 投资 策略进 行权 证投 资。 2 、开 放期 投资 策略 开放期 内 , 本 基金为 保持 较高的 组合 流动 性, 方便 投资人 安排 投资 , 在 遵守 本基金 有 关 投资限 制与 投资 比例 的前 提下 , 将 主要 投资于 高流 动性的 投资 品种 , 防 范流 动性风 险 , 满 足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开放期 流动 性的 需求 。 四、投 资决 策程 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发展 状 况、微 观经 济运 行环 境和 证券市 场发 展趋 势; 3 )投 资品 种的 预期 收益 率 和风险 水平 。 2 、投 资决 策程 序 (1) 投资 研究 本基金 管理 人研 究团 队充 分利用 外部 和内 部的 研究 资源提 供研 究成 果, 挖掘 投资机会 , 为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提 供决 策支 持。 (2)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负责 制定基 金的 投资 原则 、 投 资目标 及整 体资产 配置 策略 和风 险控 制策略 , 并对 基金经 理进 行授权 , 对基 金的投 资进 行总体 监控 。 如 遇重大 事项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及 时召 开临 时会 议做 出决议 。 (3)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委 员会 确定的 总体 投资 策略 和原 则以及 研究 团队 提供 的分 析和建 议 等信息 ,在 遵守 基金 合同 的前提 下,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授权 范围 内构 建具 体的投 资组合 , 进行组 合的 日常 管理 。 (4) 交易 执行 本基金 实行 集中 交易 制度 。 交易 团队 负责 执行 基金 经理投 资指 令, 同时 承担 一线风 险监 控职责 。 (5) 风险 与绩 效评 估 投资风 险管 理团 队由 风险 管理部 和监 察稽 核部 组成 。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对基 金 投资绩 效及 风险 进行 评估 ; 监察 稽核 部对 基金 投资 的合规 性进 行日 常监 控及 事后检 查;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定期 召开 会议 ,结合 市场 、法 律等 环境 的变化 ,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风 险评估 ,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及意 见。 (6) 组合 调整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基金经 理根 据行 业状 况、 证券市 场和 上市 公司 的发 展变化 、 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的现金 流量 情况以 及 组 合风 险与 绩效 评估的 结果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动 态调 整。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有权根 据市 场环 境变 化和 实际需 要 调整上 述投 资程 序, 并在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 五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投 资于债券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但在 每次开 放期前 三个 月、开 放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三个 月的期 间内 , 基金投 资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在 开放 期,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在 封闭 期, 不受 上述 5% 的比 例 限制 ; (2)本 基金投 资于权 益类 资产(包 括股 票、权 证等 )的比例 不高 于基金 资产 的 20% , 其中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5)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7)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产 的 40%,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本 基金 持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流通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超 过本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 律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13)封 闭运 作期间 ,基 金总资产 不得 超过净 资产 的 200% ;开 放期内 ,基金 总资产 不 得超过 净资 产 的140% ; (14)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不得超 过自 投资 之日 起至 当期封 闭期 结束之 日的 时间 长度 ;


(15)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的 合计 市值 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法规 和 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 六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90%× 标普 中国 债券 指数 收 益率+10%×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 标普中 国债 券指 数是 标普 道琼斯 指数 公司 所开 发的 债券系 列指 数之 一 , 该 系列 指数包 括 标普中 国政 府债 券指 数和 标普中 国企 业债 券指 数. , 覆盖了 银行 间市 场包 括4400 多 只成 分券, 可以很 好地 代表 中国 全部 债券市 场, 保证 了基 金 业 绩评价 的全 面客 观性 , 适 合作为 本基 金的 固定收 益投 资部 分业 绩基 准 。 沪深300 指 数是 沪深 证券 交易所 第一 次联 合发 布的 反映 A 股市 场整 体走 势的 指数 , 由 中 证指数 公司 编制 和维 护, 是在上 海和 深圳 证券 市场 中选 取 300 只A 股作 为样 本编制 而成 。 该 指数样 本对 沪深 市场 的覆 盖度高 , 具有 良好的 市场 代表性 , 投资 人可以 方便 地从报 纸 、 互 联 网等财 经媒体 中获取 。同 时,该 指数编 制方法 清晰 透明, 具有独 立性和 良好 的市场 流动性 ; 与市场 整体 表现 具有 较高 的相关 度, 且指 数历 史表 现强于 市场 平均 收益 水平 ,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的权 益投 资部 分业 绩基 准。 如果今 后由 于本 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中 所使 用的 指数 暂停或 终止 发布 、 市场 中有 更科学 客 观的业 绩 比 较基 准、 外部 投资环 境或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等 情形 发生 , 本 基金 的管理 人可 以在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与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适 当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七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八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债 权人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及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债 。 三、估 值原 则和 估值 方法 1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 种,按 如下 原则 进行 估值 :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 定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公 允价值 。 2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 允 价格 ; ③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中 小 企业 私募债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公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 本基 金可 投资 于到 期 日在封 闭期 结束 之前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由 于本 基金投 资 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到 期日在 封闭 期结 束之 前 , 属 于到期 日固 定 、 回 收金 额固 定或可 确定 , 且有明 确的 意图 和能 力持 有到期 的非 衍生 金融 资产 , 因此本 基金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估 值 也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本基 金可 以采 用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按照 上述 公允 价值确 定原 则提 供的 估值 价格数 据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或通知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8) 基金 份额 的估 值, 基 金份额 采用 份额 净值 或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方 法进 行估值 。 (9)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就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 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的 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期 货交易 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等 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6次 , 每次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配 利润 的25% , 若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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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8%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8%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H =E× 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 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上述“ 一 、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9 项费 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1月1 日至12 月31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 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 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相关 信息


(1)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后 2 个交 易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介披 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2)本 基金将 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等文件 中 披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情 况。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等文件 中披 露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 风 险 指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 资目标 等。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 介。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面临 的主要 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的 变化 将影 响基 金的业 绩。 因此, 宏观 和微 观经济 因素 、 国 家政 策、 市 场变动 、 行业与 个股 业绩 的变 化 、 投 资人风 险收 益偏 好和 市场 流动程 度等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各种 因素 将 影响到 本基 金业 绩, 从而 产生市 场风 险, 这种 风险 主要包 括:


(1)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宏 观、 微观 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 上市 公司 的收益 水平 及证 券市 场也 将呈现 周期 性变化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债 券等 金融 工具 的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2)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险 。 (3)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可能会 因为 经营 不善 , 基本 面状况 恶化 而导 致其 股票 价格下 跌 , 使得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此外 , 股 票价 格也会 受到 市场整 体估 值水 平的 影响 , 并 可能 会低 于 上市公 司的 合理 价值 。 虽 然本基 金可 通过 分散 化投 资减少 非系 统性 风险 , 但 并不能 完全 消除 该种风 险。 本基 金还 必须 承担市 场的 系统 性风 险。 (4)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国 债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直接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其收益 水平 会 受 到利率 变化 的影 响而 产生 波动。 (5)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 或 者债 券发 行人 信用质 量降 低, 或者 上市 公司信 息披 露不 真实 、 不 完整, 都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6)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 益 的一 部分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金 的购 买力 可能 因为 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下 降, 从而 使基 金的实 际投 资收 益下 降。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7)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一 的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8)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等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当 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 资的 固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所得 的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获 得比 以前 少的收 益率 。 2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 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可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基金 所持 证券资 产变 现的 难易 程度 , 因市 场交 易量 不足, 导致 证券不 能 迅速、 低成 本地 转变 为现 金的风 险。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险 一方 面来 自于 投资 人的集 中巨 额赎 回,另 一方 面来 自于 其投 资组合 或其 中的 部分 资产 变现能 力变 弱所 产生 的风 险。主 要包括 : 巨额赎 回风 险 : 本基 金属 于开放 式基 金 , 在本 基金 存续期 间 , 可 能会发 生巨 额赎回 的 情 形。 由于 我国 证券 市 场的 波动性 较大 , 在市场 价格 下跌时 会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的 情形 , 此 时出现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导 致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 从 而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 影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变现风 险: 投资 组合 的变 现能力 较弱 所导 致基 金收 益变动 的风 险。 当持 有的 部分债 券品 种的交 投不 活跃 、 成 交量 不足时 , 资 产变 现的 难度 可能会 加大 。 同 时, 由于 基金持 有的 某种 资产集 中度 过高 ,导 致难 以在短 时间 内迅 速变 现, 有可能 导致 基金 的净 值出 现损失 。 4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 作规 程等引 致的 风险,例 如, 越权违 规交 易、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受到影 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自 基金 管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理人、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 构、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登 记结算 机构 等等 。 5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本 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对债券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因此, 本 基金除 承担 由于 市场 利率 波动造 成的 利率 风险 外还 要承担 如企 业债 、 公司 债等 信用品 种的 发 债主体 信用 恶化 造成 的信 用风险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发挥专 业研 究优 势, 加强 对市场 和固 定收 益类产 品的 深入 研究 , 持 续优化 组合 配置 , 以 控制 特定风 险。 此外 , 由 于本 基金还 可以 投资 其他品 种, 这些 品种 的价 格也可 能因 市场 中的 各类 变化而 出现 一定 幅度 的波 动, 产 生特 定的 风险, 并影 响到 整体 基金 的投资 收益 。 (2)本 基金开 放期可 能出 现巨额赎 回, 导致基 金资 产变现困 难, 进而出 现延 缓支付 赎 回 款项 的风 险。 (3) 本基 金可 能因 持续 规 模较小 而导 致基 金终 止的 风险。 6 、法 律风 险 由于交 易合 约在 法律 上无 效、 合约 内容 不符合 法律 的规定 , 或者 由于税 制 、 破产制 度的 改变等 法律 上的 原因 ,给 交易者 带来 损失 的可 能性 。例如 ,在OTC (也 称为 柜 台市场 )的 交 易中, 主要 来自 两个 方面 : 一是 合约 的不 可实 施性 , 包括 合约 潜在 的非 法性 , 对手 缺乏 进行 该项交 易的 合法 资格 , 以 及现行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更而使 该合 约失 去法 律效 力等; 二是 交易 对手因 经营 不善 等原 因失 去清偿 能力 或不 能依 照法 律规定 对其 为清 偿合 约进 行平仓 交易 。 7 、其 他风 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等行为 产生 的风 险;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导致 基金 资产 遭受 损失产 生的 风险 ,以 及由 此致使 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不能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而产 生的 风险 ; (7) 其他 风险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二、声 明 1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投 资人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 行 承担 投 资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 基金 还通过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等基金 销售 机构 销售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销售 机构 都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期 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的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 括 但不限 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 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与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 一)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对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或调 整收 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出现如 下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合同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第 十九部 分 的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并终止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连续60 个 工作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2 亿元; (2) 连续60 个工 作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少于200 人。 (二) 会议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30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 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 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3个 月以 后 、6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 书 面意 见; (4)上述 第(3 ) 项中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本基 金可采 用其 他非现 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会 议程序 比照 现 场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进 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可 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非 书面 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 (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 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审议。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 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及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 内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 于 华)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 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2,750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50 年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复[1996]14 号 组织形 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证监 基金 字[2004]101 号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 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商业 银行金 融债 及次 级债、 企 业债、 中小企 业私 募、 公 司债、 地 方政 府债、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 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可 转换 债券、 可分离 债券、 质押 及买 断 式回购、 银行 存 款、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并征 得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投 资于权 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的20% ,但 在每 次开 放 期前三 个月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结 束后 三 个月 的 期间 内 ,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在开 放期 , 本 基金 持有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5%, 在封 闭期 ,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5% 的限制 ; 权证 及 其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但 在每 次开 放期前 三个 月、 开放 期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 的期间 内 , 基 金投资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 在开 放期 , 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在封 闭期 ,不 受上 述5%的 比例 限 制; (2) 本基 金投 资于 权益 类 资产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20%,其 中持有 的全 部权 证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4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 (5)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6)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的10% ; (7)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产 的 40%,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 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的10 %; (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本 基金 持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资 产净 值的20% ;本 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13) 封闭 运作 期间 , 基 金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净 资产 的200% ; 开 放期 内, 基金 总资产 不得 超过净 资产 的140% ; (14)本 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不得超 过自 投资 之日 起至 当期封 闭期 结束之 日的 时间 长度 ;


(15)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的 合计 市值 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因证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 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 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进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 限证券 须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开发 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重 大消 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 本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限于 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6 、本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 料如 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发 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7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8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管 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9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10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11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2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13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4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4 、基 金托 管人 对 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 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产 ,如 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中国 结算 公司 结算 数据完 成场 内交 易交 收、 托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费 用) 。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 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的2名或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 基金 合同 》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相 关规 定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 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由本 基金 财产承 担 , 于 证券 账户 开立 次月第 七个 工作 日由 基金 托管人 从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中直 接扣收 ; 若因 基金 银行 存款 余额不 足导 致证 券账 户开 户费无 法扣 收 , 基金托 管人 顺延 至次 月第 七个工 作日 进行 扣收 ; 证 券账户 开立 后连 续六 个月 内, 因 本基 金银 行存款 余额 持续 不足 导致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无法 扣收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先行 支付基 金托 管 人垫付 的开 户费 用。 4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 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 后,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管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 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上海清 算所 、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证由 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券 、 银 行定期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按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双方 约定 办理 。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资产不 承担 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或双 方 协商一 致的 其他 方式 ,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人 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交 易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15 年 。 如 不能妥 善保 管 ,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 任 。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束 力 , 仲 裁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和其 他销 售机 构的销 售网 点办 理申 购、 赎回、 信息 查询等 业务 外, 还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享 受网上 交易 服 务。具 体业 务规 则详 见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二) 网 上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其 他销 售机 构的销 售网 点查 询基 金持 有情况 之外 , 还可 通过 基金 账号或 者 身份证 号码 和查 询密 码登 陆基金 管理 人网 站(http://www.msfunds.com.cn ) “账户 查询 ” 栏目, 可享 有账 户查 询、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三) 服务 产品 的定 制及 发送 投资人 可根 据个 人需 要,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客服 电话 、 网站 、 电 子邮 件、 短 信等 方式订 阅 或取消 对账 单服 务及 免费 定制信 息。 投资 人还 可通 过发送 邮件 、短 信进 行业 务咨询 。 1 、对 账单 服务 :基 金管 理 人将按 照投 资人 需求 ,提 供电子 账单 (电 子邮 件、 短信) 、 纸质账 单 。 上 述账单 需投 资人通 过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服电 话 、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发送 电 子邮件 或短 信等 方式 向基 金管理 人主 动定 制。 对账 单服务 发送 规则 如下 : (1) 电子 账单 :如 投资 人 成功定 制电 子账 单( 短信 或邮件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月 初 五个工 作日 内发 送; (2) 纸质 账单 :如 投资 人 成功定 制纸 质账 单, 基金 管 理人 将在 每季 度结 束后15 个工 作 日内 , 向 本季 度内有 交易 的投资 人寄 送季 度纸 质对 账单 ; 每 年度 结束后20个 工作日 内 , 基 金 管理人 向第 四季 度内 有交 易或年 度末 有余 额的 投资 人寄送 纸质 年度 对账 单。 2 、免 费定 制信 息服 务: 投 资人可 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交易 确认、 基 金视窗 、 基金 理财刊 物 、 基金公 告等 信息 。 基 金管 理人可 通过 邮件 或短 信方 式向投 资人 发送 所定制 的信 息。 (四) 在线 客服 服务 投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http://www.msfunds.com.cn ) 通过 “在 线客 服 ”进行 业务咨 询或 留言 。 在线 客服 提供基 金产 品信 息 查 询 、 基 金业务 咨询 、 服务 投诉 和建 议等服 务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在线客 服服 务时 间为 周一 至周五 上午9:00-11 :00 ,下午13:00-17 :00 。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供 7×2 4 小 时基 金净 值 信息、 账户 交易 情况 、基 金产品 与 服务等 信息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提 供每周 五天 ,每 天不 少于8 小时的 座席 服务 ,投 资人 可通过 该 电话查 询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等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 服 务投 诉及 获得其 他业 务咨 询等 专项 服务。 (六) 客户 投诉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以书 信、 传真 、电 子邮 件等方式 , 对基金 管理 人所 提供 的服 务提出 建议 或投 诉( 具体 渠道见 以下 服务 联系 方式 )。 对于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上 当日 回复 ,不 能当 日回复 的, 在3 个工 作日 内 回复。 对 于非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上 在顺 延的 第一 个工 作日回 复,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在3个 工作 日内回 复。 (七) 服务 联系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http://www.msfunds.com.cn 客服电 子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 免长 途费 ) 传真: (0755 )82990631 信件邮 寄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中 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 广场第 二座 第17 层摩 根士 丹利华 鑫 基金客 户服 务中 心 邮编:518048 (八)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任何 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 的内容 ,请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系基 金 管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贵 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本基金 的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将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内容 与格 式进 行披露 ,并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人 可在办 公时 间免费 查阅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 但 应 以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查 阅和下 载 招募说 明书 。 摩根士丹利华鑫 多元收益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本 基金注 册募 集的 文件 ; (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的办 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 年十 月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