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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货币(001909)

创金货币: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招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五年 十 月


创金合信货 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 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2015 年9 月29 日证 监许 可 [2015 ]2218 号文 注册 募 集。 2、基金管理 人保证 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本基 金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市场 前景和 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3、本基金为 货币市 场基金 ,预期风险 和预期 收益低 于股票型基 金、混 合型基 金和债券 型基金 。 投 资者 购买 货币 市场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 融机 构 , 基金管理 人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4 、投资 者在投 资本基 金前 ,应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 能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 包括 :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 社 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生 影 响 的市 场风 险 , 因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券 市场 价 格和收 益率 变动 的利 率风 险, 因债 券和 票据 发行 主体 信用状 况恶 化而 可能 产生 的到期 不能 兑 付的信 用风 险, 因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因投资 者连 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份额 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 , 因 本基 金管 理现 金头寸 时有 可能 存在 现金 不 足的 风险 或 现金过 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的风 险 , 因 收益 分配 处理 的业务 规则 造成 持有 份额 数较少 的投 资 者无法 获得 投资 收益 的风 险, 因本 基金 投资 的证 券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等因 素影响 业务 处 理流程 造成 赎回 款顺 延划 出的风 险 , 因 投资 人申 购金 额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上限而 被拒 绝 的风险 等等 。 5 、基金 不同于 银行储 蓄与 债券,基 金投 资人有 可能 获得较高 的收 益,也 有可 能损失 本 金。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 认购 ( 或申 购) 基 金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基金 的 《 招募 说明书 》 及 《 基 金合同 》 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6、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 现, 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 的业绩 也不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7、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诚实信 用、谨 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资 产,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8、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 基金运 营状 况导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募集..........................................................................................................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九、基金的投资.......................................................................................................... 37 十、基金的财产.......................................................................................................... 44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4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4 十六、风险揭示.......................................................................................................... 59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62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7 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92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9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 式.................................................................. 95 二十三、备查文件...................................................................................................... 96


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与 格式> 》、《 货币市 场基金 管理暂 行规 定》、 《关于 货币市 场基 金投资 等相关 问题的 通知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编 报规 则 第5 号 〈 货币 市场 基金 信息 披 露特别 规定 〉 》 以及《 创金 合信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 金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2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创 金合 信货币 市场 基金 2. 基金管 理人 :指 创金 合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或 本基金合同、本合同 : 指《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创金合信货币市场 基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 :指《创金合信货币市 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创金合 信货 币市 场 基 金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 : 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 自2013 年 6 月1 日 起实 施, 并经2015 年 4 月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港口 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修 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 中国 证 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 布、 同 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 颁 布、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4 .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 基 金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 合 同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主 3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 法可 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人 、 投资 者 :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销 售业 务 : 指 基金 管 理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22 . 销售机 构 : 指 创金 合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3 . 直销机 构: 指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4 .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 指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5 . 登记业 务 : 指 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结 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 登记机 构 : 指 办理 登记 业 务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 构为创 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7 . 基金账 户 : 指 登记 机构 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其 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 人 所管 理 的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 基金交 易账 户 :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 账户 29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 金 募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 毕, 4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 间 , 最 长不 得 超过三 个月 32 . 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终 止日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 . 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34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 日 35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n 为自 然数 36 . 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工 作日 37 . 开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时 间段 38 . 《业务 规则 》 : 指 《创 金 合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 是 规范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人 共同 遵 守 39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2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 . 转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 投 资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5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 . 元:指 人民 币元


5 47 . 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 实 现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8 . 摊余成 本法 : 指估 值对 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 面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 其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平 均摊 销, 每日 计提损 益 49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 收益 5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含 节假 日)收 益所 折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51 . 销售服 务费 : 指本 基金 用 于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笔 费 用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2 . 基金资 产总 值 : 指 基金 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3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54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55 . 基金资 产估 值 : 指 计算 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的 过程 56 . 指定媒 介 : 指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 他媒 介 57 .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 事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8 . 基金份 额折 算 : 指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运作 的需 要 , 在 基金资 产净 值不 变的 前提 下, 按照一 定比 例调 整基 金份 额总额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 人概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成立日 期:2014 年7 月9 日 联系电 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 :王 晶晶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7 亿元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 深圳市 金合 信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30% 总计 100%





(二)主要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公司董 事会 共 有7 名 成员 ,其 中 1 名 董事 长,3 名 董事,3 名 独立 董事 。 刘学民 先生 , 董 事长 , 研 究生, 国籍 : 中 国。 历 任 北京市 计划 委员 会外 经处 副处长 、 北 京京放 经济 发展 公司 总经 理、 佛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第一 创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第一 创业摩 根大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 深圳第 一创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创金 合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法定 代表 人。 苏彦祝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国籍 : 中 国。 历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基 金经理 、 投资部 执行 总监 、 投 资部 总监 、 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兼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现 7 任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黄越岷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佛 山 市计量 所工 程师 、 佛 山市 诚信税 务师 事务所 副经 理、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信 息技 术部总 经理 助理 、清 算托 管部副 总经 理 、 资产管 理部 运营 与客 服负 责人 , 现 任创 金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公司 副总经 理 、 兼 基 金运营 部总 监兼 信息 技术 部总监 、客 户服 务部 总监 、综合 部总 监。 刘红霞 女士 , 董 事, 本科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广 东 省香江 集团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理 、 中 国建材 集团下 属北新 家居/ 易好家 电器连 锁有限 公司 人力资 源总监 、顺丰 快递 集团人 事处总 经理 , 现 任第 一创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人 力资 源部 负责人 、 总 裁办和 行政 管理 部负责 人,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豫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本科, 国籍 : 中 国。 历 任 北京市 计划 委员 会主 任科 员、 北 京市 综合投 资公 司处 长、 常务 副总经 理、 在北 京市 能源 (集团 )有 限公 司领 导专 项工作 。 陈基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 国籍 : 中国 。 历 任中 国诚 信证 券评估 有限 公司经理 、红 牛维他 命饮 料有限公 司财 务总监 、ALJ (中国) 有限 公司财 务总 监、吉通 网络 通讯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财务 总 监、 中国 铝业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副总 裁、 财 务总 监、 农银汇 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中 铝海 外控 股有 限公司 总裁 、 中 国太 平洋 保险 ( 集团 ) 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现任 北京 厚基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奥 瑞金 包装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 董 事 。 潘津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于 1970 年 12 月-1975 年 3 月服 役; 1975 年 4 月 起历 任北 京照 相机 总厂职 工, 北京 经济 学院 劳动经 济系 教师 , 北 京市 西城区 委办 公室 干部、 副总 主任 , 北 京市 委办公 厅副 处长 , 北 京市 政府休 改办 调研 处、 研究 室处长 , 建 设银 行信托 投资 公司 房地 产业 务部总 经理 、 海南 代表 处主 任 、 海南 建信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信达信 托投 资公 司总 裁助 理、 总 裁办 主任 兼基 金部 总经理 , 信 达投 资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兼总 裁办主 任。2003 年 5 月起 历任中 润经 济发 展有 限责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董事 长、 党 委委员 、党 委书 记。2014 年 12 月起 在中 润经 济发 展 有限责 任公 司提 任名 誉董 事长。 2、监 事基 本情 况 公司不 设监 事会 ,设 监事 一名。 杨健先 生, 监事 , 博 士, 国籍: 美国 。 历 任华 北电 力设计 院 ( 北京 ) 工 程师 ,GE Energy (通用 电气 能源 集团 ) 工 程师,ABB Inc. 项目 经理、 新英格 兰电 力交 易与 调度 中心首 席分 析 师、 通用 电气 能源投 资公 司助理 副总 裁 、 花旗 集团 高级副 总裁 , 现任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负责 人、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 3、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本情 况


8 刘学民 先生 ,董 事长 、法 定代表 人, 简历 同前 。 苏彦祝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前 。 梁绍锋 先生 , 督察 长, 硕 士, 国籍 : 中 国。 历任 中 国国际 贸易 促进 委员 会深 圳分会 法务 主管、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合 规专 员、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法 律合 规部副 总经 理 、 现任创 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4、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郑振源 先生 ,中 国人 民银 行研究 生部 经济 学硕 士。2009 年 7 月加 入第 一创 业 证券研 究 所,担 任宏 观债 券研 究员 。2012 年 7 月加 入第 一创 业证券 资产 管理 部, 先后 担任宏 观债 券 研究员 、 投 资主 办等 职务 。2014 年 8 月加 入创 金合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担任基 金经 理 。 5、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 苏彦祝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曹春林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资管 投资 部副总 监。 黄先智 先生 , 创金 合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产品 开发 部、 交易 部 、 机构业 务 部总监 。 王一兵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 定 收益 部总监 。 王妍女 士,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副总 监。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9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 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进行 融资 、融 券; (13 ) 在 不 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监 管 规 定 且 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质 不 利 影响 的 前 提 下, 为支 付本 基金应 付的 赎回 、 交 易清 算等款 项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资产 作为 抵押 进行 融资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 益分配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 依 法募 集资 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 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 基 金 11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 人关 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证 券投 资;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务之 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6 )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 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用 该 信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 示 他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定履 行职 责;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合 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管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不 按照 规定 履行 职责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12 计划等 信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10)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 信于 社会 为宗 旨 , 按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 运 作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 、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及 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公 司风 险管理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2)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 公 司基 金财 产 、 自 有资 产 、特 定客 户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3)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 及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的 机 制,建 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体 系; (4) 定性 和定 量相结 合原 则: 建 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体 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13 (5) 适当 性原 则: 产品 的 设计、 推广 、运 作应 遵循 风险与 客户 承受 能力 适当 的原 则 。 2 、风 险管 理体 系组 织架 构 董 事 会 总 经 理 风 控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督 察 长 监 察 稽 核 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风 险 控 制 办 公 会 各 职 能 部 门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公司建 立四级风险管 理体系,第 一层级为董事 会下设的风 控与 审计委员 会,第二层 级 为经营 管理 层下 设的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和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第三 层级 为监 察稽 核部, 第四 层级 为各业 务或 职能 部门 , 采 取 “自 上而 下” 和 “ 自下 而上” 相结 合的 理念 , 即 “自上 而下 ” 风 险管理 政策 的传 达和 执行 ,“自 下而 上” 的风 险汇 报与处 置。 各层 级分 工明 确,职 责 如 下 : (1 ) 风 控与 审计 委员 会: 负责对 监察 稽核 、 合规 和 风险控 制的 重要 事项 进行 总体把 控, 对重大 决策 的风 险及 其解 决方案 进行 评估 并提 出意 见,对 董事 会负 责;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 责对客 户资 产的 投资 管理 工作进 行研 究 、 评 估、 决 策, 督导 重大投 资决 策的 执行 ,并 对总经 理负 责; (3) 风险 控制 办公 会 : 负 责对公 司业 务开 展和 经营 管理过 程中 的重 大事 项进 行风险 揭 示、 评 估, 提出 应对 措施 建议, 对重 要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检 查, 并 对总 经理 负责; (4) 监察 稽核 部: 负 责监 督检查 基金 、 特 定客 户资 产与公 司经 营管 理的 合规 合法及 内 部控制 的有 效性 ; 负 责公 司各类 风险 的识 别、 防范 和控制 ; 负 责公 司的 信息 披露工 作; 负责 公司制 度体 系的 建设 和维 护; 定 期提 交监 察稽 核报 告 (季 报、 年报) 等法 定报 告及定 期或 不 定期出 具其 他各 种报 告 ; 并 负责法 律事 务管 理 、 稽 核和 审计事 务及 处理 重大 客户 投诉等 工 作 ; (5 ) 各 职能 部门 : 为 公 司 风险控 制措 施的 主要 执行 者, 对各 自范 围内 的风 险 进行管 理, 14 确保公 司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得以有 效实 施。 3 、内 部控 制制 度综 述 (1) 内部 控制 大纲 内部控 制大纲是公司 经营管理的 纲领性文件, 是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的基 础和依据, 公 司内部 控制 的目 标是 保证 公司经 营管 理的 合法 合规 性、 保 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产委 托人 的 合法权 益不 受侵 犯, 实现 公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 维 护股东 权益 , 促 进公 司全 体员工 恪守 职业 操守, 正直 诚信 , 廉 洁自 律, 勤 勉尽 责; 保护 公司 声誉。 公司 实行 内部 控制 的主要 内容 包括 确立加 强内 部控 制的 指导 思想, 营造 有利 于加 强内 部控制 的文 化氛 围, 健全 公司治 理结 构 , 完善公 司组 织体 系 , 对 公司 基本业 务的 风险 控制 提出 指导性 要求 , 建立 层次 分明 的制度 体系 , 并建立 对制 度本 身的 管理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合理 性、有 效性 实行 持续 检验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公司风 险控制的目标 为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行 政规章、行业 自 律规范和 公 司各项 规章 制度 ,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 建 立有效 的基 金 管 理和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业 务风险 控制 机制 , 将 各种 风险严 格控 制在 规定 范围 内, 实 现业 务稳 健、 持 续发 展; 不断 提高 风险控 制水 平, 保证 客户 合法权 益不 受侵 犯; 维护 公司信 誉, 保持 公司的 良好 形象 。 针 对公 司面临 的各 种风 险, 包括 治理结 构和 业务 行为 风险 、 员 工道 德和 法 律风险、 投资 与交易 风险 、登记与 基金 清算风 险、IT 风险等 ,分 别制定 相应 的风险防 范措 施,并 制定 相应 的管 理制 度和业 务流 程。 (3) 监察 稽核 制度 监察稽 核工作是公司 内部风险控 制的重要环节 。公 司设督 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督察 长 全面负 责公 司的 监察 稽核 工作 , 可 在授 权范 围内 列席 公司任 何会 议 , 调 阅公 司任 何档案 材料 , 对基金 资产 运作 、 内 部管 理、 制 度执 行及 遵规 守法 情况进 行内 部监 察、 稽核 , 出具 监察 稽核 报告 , 报 公司 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 会 。 如 发现公 司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 应立 即向 公司董 事会 和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监察稽 核部具体执行 监察稽核工 作,并协助督 察长工作, 是风险控制办 公会的日常 办 事机构 。 监 察稽 核部 具有 独立的 检查 权、 独立 的报 告权、 知晓 权和 建议 权, 具体负 责审 查稽 核公司 各项 制度 制定 、 运 行的合 规性 和有 效性 ; 负 责公司 信息 披露 的统 筹工 作; 负责 公司 反 洗钱的 管理 工作 ; 负 责公 司、 基 金及 其它 资产 管理 运作的 风险 管理 工作 ; 调 查处理 公司 、 员 工的违 法违 规事 件; 负责 员工的 离任 审计 、协 调外 部审计 事宜 等。 (4) 内部 会计 制度


15 建立了 基金会计的工 作制度及相 应的操作控制 规程,确保 会计业务有章 可循;按照 相 互制约 原则 ,建 立了 基金 会计业 务的 复核 制度 以及 与托管 行相 关业 务的 相互 核查监 督机 制 ; 为了确 保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公 司严 格规 范基金 清算 交割工 作 , 并 在授权 范围 内, 及时 准确 地 完成基 金清 算;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 事后 监督 和考核 制度 ;为 了防 止会 计数据 的毁 损 、 散失和 泄密 ,制 定了 完善 的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4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 立 、 健 全内控 体系 , 完 善内 控制 度 。 公 司建 立、 健全 了内 控结 构 , 各 层级关 于 内控有 明确 的分 工, 确保 各项业 务活 动有 恰当 的组 织和授 权, 确保 监察 稽核 工作是 独立 的 , 同时建 立并 完善 风险 管理 手册, 梳理 各业 务条 线所 涉及的 风险 点及 建立 相应 的管控 措施 , 做 到公开 、透 明, 并不 定期 根据监 管政 策变 化以 及业 务发展 情况 适时 更新 ; (2) 建立 相互 分离 、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 公司 建 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 到基金 经 理分开 、 投 资决 策分 开、 基金交 易集 中,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 从 制 度 上减少 和防 范风 险; (3) 建立 、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公司 建立 、 健 全了 岗 位责任 制 , 使 每个 员工 都 明确自 己 的任务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报 ,以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 建立 风险 分类 、 识 别 、 评估 、 报 告、 提示 程序 。 公司 建立 了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对 公司业 务开 展和 经营 管理 过程中 的重 大事 项进 行风 险揭示 、 评估 , 提 出应 对 措施建 议 , 对 重 要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检查 ; 公 司建 立了自 下而 上的 风险 报告 程序, 对风 险隐 患进行 层层 汇报 ,使 各个 层次的 人员 及时 掌握 风险 状况, 从而 以最 快速 度做 出决策 ; (5) 建立 内部 监控 系统 。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系统 , 如投 资监 控系 统 , 能 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 险进 行全 面和实 时的 监控 ; (6)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 采取 数量 化、 技 术化的 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 立数量 化 的风险 管理 分析 模型 , 用 以提示 市场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的 风险 , 以便公 司及 时采取 有效 的 措 施,对 风险 进行 分散 、控 制和规 避, 尽可 能地 减少 损失; (7) 不定 期的 业务 、 风 险 管理和 合规 培训 。 公司 制 定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 为 所 有员工 提 供足够 和适 当的 培训 ,使 员工明 确其 职责 所在 ,控 制风险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维 护、维 持和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是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及经营 管 理层的 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特别声 明以 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 、 准确 , 并 承诺将 根据 市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资 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2 、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1987 年4 月8 日 ,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于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 行 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 上交 所挂 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22 日在 香港联 交所 挂 牌交易 (股 票代 码: 3968),10 月5 日 行使H 股 超额 配售, 共发 行了24.2 亿H 股。 截 止,2015 年 3 月 31 日, 本集 团总 资 产 4.9089 万 亿元 人民 币, 高级法 下资 本充 足 率 12.45% ,权 重法 下资本 充足 率11.81% 。 2002 年8 月, 招商 银行 成 立基金 托管 部 ;2005 年8 月, 经报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 更 名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设 业务 管 理室 、 产 品管 理室 、 业务 营运室 、 稽核 监察 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式 办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 资基 金托 管 、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 险资 金 17 托管、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立“因势 而变、先您 所想”的托管 理念和“财 富所托、信守 承诺”的托 管 核心价值 ,独 创“6S 托管 银行”品 牌体 系,以 “保 护您的业 务、 保护您 的财 富”为历 史使 命, 不 断创新 托管 系统、 服务和 产品: 在业 内率 先 推出 “网 上托 管银 行系 统 ” 、 托管 业务 综 合系统 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 绩效分 析报 告 , 开 办国 内 首个托 管银 行 网站 , 成 功托 管国 内第 一 只券商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 第 一只FO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计 划 、 第 一只股 权私 募基 金、 第一 家实现 货币 市场 基金 赎回 资金 T+1 到 账、 第一 只境 外银行 QDII 基 金、第 一只 红利 ETF 基 金 、第一 只“1+N ”基 金专 户 理财、 第一 家大 小非 解禁 资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 实现 从单 一托 管服务 商向 全面 投资 者服 务机构 的转 变, 得到 了同 业认可 。 经过十 三年 发展 ,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规模 快速 壮大 。2015 年招 商银 行加 大高 收益托 管 产品营 销力 度, 截止7 月 末新增 托管 公募 开放 式基 金 31 只 ,新 增首 发公 募开 放式基 金托 管 规模 725.15 亿元 。克 服国 内证券 市场 震荡 的不 利形 势,托 管费 收入 、托 管资 产均创 出历 史 新高 , 实 现托 管费 收入21.38 亿 元 , 同 比增 长57.44% , 托管 资产 余额5.56 万 亿元 , 同 比增 长104.85% 。 作为 公益 慈 善基金 的首 个独 立第 三方 托管人 , 成功 签约 “ 壹基 金” 公益 资金 托 管, 为 我国 公益 慈善 资金 监管、 信息 披露 进行 有益 探索, 该项 目荣 获 2012 中 国金融 品牌 「金 象奖」 “十 大公 益项 目” 奖;四 度蝉 联获 《财 资》 “中国 最佳 托管 专业 银行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理 专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局 国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 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 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 本 行副 行长 。 大学本 科毕 业 , 副 研究 员 。1996 年 12 月加 入本 行 , 历任杭 州 分行办 公室 主任 兼营 业部 总经理 , 杭 州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 行长 , 南 昌支 行行 长, 南 昌分 行行 18 长,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总 行行 长助 理,2008 年 4 月起 任本 行副 行长 。 兼任招 银国 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姜然女 士,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 总经理,大学 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 人高级管理 人 员任职 资格 。 先 后供 职于 中 国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 华商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深 圳市分 行,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加 盟招 商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开发 者之 一,具 有 20 余年 银行 信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5 年7 月31 日 ,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托管 了招商 安泰 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含 招商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平 衡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招商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 招商 现金 增 值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久泰 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夏 货币市 场基 金、 光大 保德 信货币 市场 基金 、 华 泰柏 瑞金字 塔稳 本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海富 通强 化回 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光 大保德 信新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天 合稳 健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上证 红利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德 盛优 势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富成长 趋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优势 配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益 民多利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德 盛红 利股票证 券投 资基金 、上 证中央企 业 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上 投摩 根行 业轮 动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蓝 筹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 方策 略优 化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兴全 合润 分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盛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 中银价 值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稳健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河 创新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宝 兴业 可转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双 利策略 主题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 安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裕祥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上证 国有 企业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华安 可转 换债 券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中 银转债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低碳 环保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油 气能源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中银 中小 盘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成长优 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兴全 轻资产投 资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易 方达纯 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中银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19 嘉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14 天理 财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鹏 华中 小企 业纯 债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诺安 双利 债 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银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南方 安心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理 财7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海惠 裕纯 债分级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建信 双月 安心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银 理财 30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新经 济股 票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银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亚 洲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工 银瑞 信增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鹏 华丰 利分 级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 消费 主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工银 瑞 信 信 用 纯债 一 年 定 期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浦 银 安 盛 6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保本3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银标 普全 球 精选自 然资 源等 权重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月月 薪定期 支付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银保 本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 信安 心回 报两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海惠 利纯 债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恒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优秀 企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银 多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安新 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宝 盈新 价值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新成 长股 票投 资基金 、 嘉实 对 冲套利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投 资基金 、 宝盈 瑞祥 养老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和银 华永 益分级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华安 国际 龙头(DAX)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华安国 际龙 头(DAX)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中银 聚利 分级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新 经济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新财 富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 方红 睿丰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月月 盈短 期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新 经济 灵活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研究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欧睿 达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研究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东方 红睿 元三年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银恒 利半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海合 鑫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鹏 华弘 盛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瑞 信新 金融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投瑞银 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联 安睿祺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弘泽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东 方红 领先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前海 开源优 势蓝 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博时 招财 一号 大数据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全 球互联 网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沪港 深优 质企 业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丰盈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中 证高铁 产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上证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上证 5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博时 新趋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兴业收 益增 强债 20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成 立、 鹏华中 证新 能源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东方 红睿 逸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诚新 选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证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汇添 富医 疗服 务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沪 港深 价值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聚焦 30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金通 用众 赢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 金、 信诚 新鑫 回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裕 瑞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东 方 红京东 大数 据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共121 只开放 式基 金及 其它 托管 资产 , 托 管资 产 为55,586.82 亿 元人 民币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务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 法经营、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 念; 形成 科学 合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 行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防范 和化 解 经营风 险 , 确 保托管 业务 的稳健 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完 整 ; 建 立有利 于查 错防弊 、 堵塞 漏 洞、消 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运 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确保 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准确 、完 整 、 及时; 确保 内控 机制 、体 制的不 断改 进和 各项 业务 制度、 流程 的不 断完 善。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总 行资产 托管部设立 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 部风险预防和 控制。稽核 监 察室在 总经 理室 直接 领导 下, 独 立于 部门 内其 他业 务室和 托管 分部 、 分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主管 部门, 对各 岗位 、 各 业务 室、 各 分部 、 各 项业 务中 的风险 控制 情况 实施 监督 , 及时 发现 内部 控制缺 陷, 提出 整改 方案 ,跟踪 整改 情况 。 三级风 险防范是总行 资产托管部 在专业岗位设 置时,必须 遵循内控制衡 原则,监督 制 衡的形 式和 方式 视业 务的 风险程 度决 定。 3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覆 盖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操作环 节 、 覆 盖所 有室 和 岗位 ,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托 管组 织体 系的 构 成、 内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 独立 性原 则。 各室 、 各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 不 同托 管资 产之 间 、 托 管资 21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 有效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 适应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适 应我 行托 管业 务风 险管理 的需 要, 并能 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着 托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 完 善 。 (6) 防火 墙原 则。 业务 营 运、稽 核监 察等 相关 室, 应当在 制度 上和 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 重要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当 在全 面控 制的 基础 上, 关 注重 要托 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 制衡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托 管组 织体 系 、 机构设 置及 权责 分配 、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 成本 效益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权 衡托 管业 务的 实施成 本与 预期 效益 ,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完善 的制 度建设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制 定了 《招商 银行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操作 规程 》 和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从 资产托 管业 务操 作流 程、 会计核 算、 岗位 管理 、 档 案管理 、 保 密管 理和 信 息管 理等 方面 , 保 证资产 托管 业务 科学 化、 制度化 、 规 范化 运作 。 为 保障托 管资 产安 全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 作, 切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 人的利 益, 避免 托管 业务 危机事 件发 生或 确保危 机事 件发 生后 能够 及时、 准确 、 有 效地 处理, 招商银 行还 制定 了 《 招商 银行托 管业 务 危机事 件应 急处 理办 法》 , 并 建立 了灾 难备份 中心 , 各 种业 务数 据能及 时在 灾难备 份中 心 进 行备份 ,确 保灾 难发 生时 ,托管 业务 能迅 速恢 复和 不间断 运行 。 (2) 经营 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托管 项目 审批、 资金 清算 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 额资 金专 人跟 踪、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 业务 信息 风险控 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采用 加密方 式传 输数 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同时 , 每 日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托管 业务 数据 每日 进行备 份, 所有 22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 客户 资料 风险控 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业 务办理 过程 中形 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 并 做好 调用登 记。 (5) 信息 技术 系统风 险控 制。 招 商银 行对 信息 技术 系统管 理实 行双 人双 岗双 责 、 机 房 24 小时 值班并 设置 门禁管 理、电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理、业 务网 和办公 网、 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 人力 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建立 良好的 企业 文化 和员 工培 训、 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 等有关 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投 资范 围 、 投资 对 象 、 基 金投 融资 比 例、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上述 监 督内容 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 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整 改, 整改的 时限 应符 合法 规允 许的投 资比 例调 整 期 限 。 基 金管 理 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 及 时核 对 确 认 并以 书 面 形 式 向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并改 正。 在 规定 时间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 。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应当 拒绝执 行 ,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改正 , 如 基金 管理人 未能 在 通 知期限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对基金 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23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4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直销 机 构: 创金 合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传真:0755-25832571 电话:400-868-0666 联系人 : 龙 小伟 网站:www.cjhxfund.com 2、其 他销 售机构 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调 整非 直销 销售 机构的 公告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和 《基 金合 同》 等 的 规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履行 公告 义务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23838333-8922 联系人 :吴 东海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25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联系人 :安冬





(四) 审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联系人 :边 晓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曹 翠丽 、边晓 红


26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9 月29 日 证监许 可 [2015 ]2218 号 文注册 。 (一)基金基本情况 1 、基 金类 别 货币市 场基金 2 、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3 、基 金 存 续期 不定期 。 (二)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具 体发 售时 间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不 设募 集上 限。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公 开发 售 , 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调 整销 售机 构的 相关公 告。 (六)基金份额的认 购


1 、认 购时 间 认购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确 定并 公 告 。 2 、认 购程 序 认购时 间安 排、 认购 时投 资者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等内 容详 见 《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27 3 、认 购方 式及 确认 (1) 本基 金认 购采 用“ 金 额认购 ,份 额确 认” 的方 式。 (2) 投资 者当 日 (T 日) 在规定 时间 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就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资 者应 在T+2 日 到原认 购网 点查 询交 易情 况。 (3)本 基金认 购采取 全额 缴款认购 的方 式。投 资者 认购时, 需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 备足认 购的 款项 。 (4)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内 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认购 申请一 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5)销 售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收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 (6)若 投资人 的认购 申请 被确认为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将 投资 者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 本金退 还投 资者 。 6 、认 购金 额限 制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 除 非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另有 规定, 投资 者通 过非 直销 销售机 构首 次认购 本基 金的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100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最 低金 额为 0.01 元。 投资者 通过 直 销机构 认购 本基 金的 单笔 最低限 额见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 各 销售 机构 对 最低认 购限 额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需遵循 该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以上 金额 均含 认购 费) 。 本基 金募 集期间 对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累 计认 购金 额不 设限 制。 (七)基金认购费用 1 、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 2 、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 面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2) 基金 份额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 式。 计算 公式如 下: 利息折 算份 额= 利息/ 基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认购份 额= 认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总 份额 =认 购份 额+ 利息折 算份 额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误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损 失 由 基 金财 产 承 担 。 认购 利 息 折 算的 基 金 份 额 按截 位 法 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第三 位以 后部 分舍去 归基 金财 产。 举例说 明 : 某 投资者 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 在 募集期 间产 生利 息50.0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认 购份 额计 算方 法为:


28 利息折 算份 额=50/1.00 =50.00 份 认购份 额=100,000/1.00 =100,000 份 认购总 份额 =100,000 +50.00 =100,050 份 即:该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假 设募 集期间 产生 利息 50.00 元 ,可得 到 100,050 份 基金 份额 。 (八)募集期利息的 处理 方式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投资者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门 账户 ,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认 购 款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利 息转 份额以 基金 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九)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实 际运作 情况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 增 加基金 份额 类别 或停 止某 类基金 份额 类 别的销 售 、 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 费 率水平 , 或 对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 及规 则进行 调整 并公 告,且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29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 (二)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 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 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 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30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 其 他特殊 情 况 或根据 业务 需要 , 基 金管 理人可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依法 决定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购 的具 体日 期 ,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 间在申 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确定 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的情 况下 , 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31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申 购是否 生效 以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赎回 是 否生效 以登 记机 构确 认为 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指 示基 金托 管人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期 限内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支 付赎 回款 项。 如遇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 通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据 交 换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 则 赎回 款 项的支 付时 间可 相应 顺延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按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可 对 上述程 序规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购金 额限 制 投资者 通过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首次 申购 本基 金的 单笔 最低金 额 为 100 元 , 追 加申 购单笔 最 低金额 为 0.01 元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直 销中 心申 购的 单笔最 低金 额 见 相关 公告 。各销 售机 构 对最低 申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其 他规 定的 ,需 遵循 该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32 当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结 为 基金 份额 或采 用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时 ,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额 的 限制。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规定 本基 金的总 规模 限额 , 以 及本 基金当 日申 购金 额上 限,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或 相关公 告。 2 、赎 回份 额限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基金份 额单 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0 份。 本 基金对 投资 者账 户的 保留 余额不 设限 制。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公 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





2 、本 基金 不收 取赎 回 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本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价, 通 过每 日计 算收 益并 分配的 方式 , 使 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保 持在人 民 币 1.00 元。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基 金 份额净 值


申购份 额 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举例说 明: 某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基金 份 额100,0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申购份 额=100,000 /1.00 =100,000 份 即,该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基金份 额 100,000 元 ,可 得到 100,000 份 基金 份额 。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面 值, 赎回金 额单 元为 元 。 计算 公式 如 下 :


当投资 人部 分赎 回基 金份 额且未 付收 益为 正时 , 赎 回金额 =赎 回份 额×1.00 当投资人 全部 赎回或 部分 赎回但未 付收 益为负 时,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 ×1.00+ 赎回 份 额按比 例结 转的 未付 收益 赎回金额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五 入,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33 举例说 明: 某投 资人 赎回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赎 回份 额按比 例结 转的 未付 收益 为 1.2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 = 10,000 ×1.00+1.20 =10,001.2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10,001.20 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 登记 1 、本基 金申购 与赎回 的登 记业务按 照登 记机构 的有 关规定办 理。 正常情 况下 ,投资 人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 资人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登记 结算手 续, 投资 者人T +2 日起 (含 该日 )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2 、 投 资者T 日 赎回 成功 后 , 正 常情 况下 , 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人扣 除 权益并 办 理相应 的登 记结 算手 续。 3 、登记 机构可 在不违 反法 律法规的 前提 下,对 上述 登记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基 金 管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本 基金 投资 的证 券交 易 市场临 时停 止交 易。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当一 笔新的 申购申 请被 确认成功 ,使 本基金 总规 模超过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本基金 总 规模上 限时 ; 或 使本 基金 当日申 购金 额超 过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时 ; 或 该投 资人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超过 单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上限 时 ; 或 该投 资人 当日 申购金 额超 过 单个投 资人 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时 。 7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支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常 情况导 致 基金销 售系 统、 基金 销售 支付结 算系 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基金 会计 系统 等无 法正常 运行 。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7、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 购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根 据 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 如果 投 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本 金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34 (十)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本 基金 投资 的证 券交 易 市场临 时停 止交 易。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支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常 情况导 致 基金销 售系 统、 基金 销售 支付结 算系 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基金 会计 系统 等无 法正常 运行 。 6 、继 续接 受赎 回可 能会 影 响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 关 条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 于 上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35 无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 (十二) 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规定期 限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 停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36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 购 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八)其他 1 、在法 律法规 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受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通过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交 易 场 所 或者 交 易 方 式 进行 份 额 转 让的 申 请 并 由 登记 机 构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过 户登记 。 基金 管理人 拟受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前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 根据 基 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2 、在条 件许可 的情况 下, 基金登记 机构 可依据 相关 法律法规 及其 业务规 则, 办理基 金 份额质 押业 务, 并可 收取 一定的 手续 费。 3 、当技 术条件 成熟, 本基 金管理人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 ,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且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可安 排本基 金的 一类 或多 类基 金份额 在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或 者开 通本基 金的 外币 申购 和赎 回, 或者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过户等 业务 , 届 时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但须 提前 公告 。


37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和保 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 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 基准 的投资回 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现 金, 通知 存款 ,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存 单, 短期 融资 券,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397 天) 的债 券、 中 期票据 、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剩 余期限 在一 年 以 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未来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其他货 币市 场工 具的 , 在不 改变基 金 投资目 标、 不改 变基 金风 险收益 特征 的条 件下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 参与投 资, 不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具体 投资 比例 限制 按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规 定执行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对 基金 资产 组合 进行积 极管 理, 在深 入研 究国内 外的 宏观 经济 走势 、 货币 政策 变化趋 势 、 市 场资金 供求 状况的 基础 上 , 综合 考虑 各类投 资品 种的 收益 性、 流动性 和风 险 特 征,力 争获 得高 于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和可投 资品 种的 容量 , 在 严谨深 入的 研究 分析 基础 上, 综 合考 量市场 资金 面走 向 、 存 款银 行的信 用资 质 、 信 用债 券的 信用评 级以 及各 类资 产的 收益率 水平 、 流动性 特征 等, 确定 各类 资产的 配置 比例 。 2 、杠 杆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对 回购 利率 与短 期债券 收益 率、 存款 利率 进行比 较, 并在 对资 金面 进行综 合分 析的基 础上 ,判 断是 否存 在利差 套利 空间 ,以 确定 是否进 行杠 杆操 作。 3 、银 行存 款及 大额 存单 投 资策略 银行存 款及 大额 存单 是本 基金重 要的 投资 对象 。 对 于银行 存款 及大 额存 单的 投资, 本基 金将根 据宏 观经 济指 标分 析债券 类资 产和 银行 存款 的预期 收益 率水 平 , 制 定和 调整银 行存 款 38 及大额 存单 投资 比例 、存 款期限 等。 4 、利 率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对 国内 、 国 外经 济趋势 进行 分析 和预 测基 础上, 结合 利率 期限 结构 变化趋 势和 债券市 场供 求关 系变 化, 确定利 率品 种的 平均 久期 。 在 确定 平均 久期后 , 本 基金对 债券 的期 限结构 进行 分析 , 选 择合 适的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在合理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综 合考 虑组 合 的流动 性, 决定 投资 品种 。 5 、信 用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从市 场上 公开 发行 的信用 债券 中筛 选投 资备 选券, 形成 信用 债券 投资 备选库 。 从 信用债 券投 资备 选库 中, 本基金 结合 本基 金的 投资 与配置 需要 ,通 过分 析比 较到期 收益 率 、 剩余期 限、 流动 性等 特征 ,挑选 适当 的信 用债 券进 行投资 。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取“ 自上 而下 ”和“ 自下 而上 ”相 结合 的投资 策略 参与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 。 “自上 而下 ” 投 资策 略指 本基金 在平 均久 期配 置策 略与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基 础上, 结合 对资 产支持 证券 的利 率风 险、 提前偿 付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溢价 、 税 收溢 价等 因素 进行分 析, 对收 益率走 势及 其收 益和 风险 进行判 断 ; “ 自下 而上 ” 投 资策略 指本 基金 运用 数量 化或定 性分 析 方法对 资产 池信 用风 险进 行分析 和度 量, 选择 风险 与收益 相匹 配的 更优 品种 进行配 置。 7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 踪银 行承 兑汇票 、商 业承 兑汇 票等 商业票 据以 及各 种衍 生 产 品的动 向 , 如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 参与 前述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 本 基金可 在不 改变 投资 目标 的前提 下, 遵循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相 应调 整或更 新投 资策 略, 并在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四) 投资限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股 指期 货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过 397 天 的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中期 票据 ; (4) 信用 等级 低于 AAA 级 的企业 债券 及信 用评 级 在A-1 级 以下 的短 期 ( 超短 期 ) 融资 券 ; (5)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但 市场条 件发 生变 化后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 (6) 流通 受限 证券 ; (7) 权证 ; (8)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39 2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2)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公 司发行 的短 期企 业债 券 、 短期融 资券 、 中期 票据 的 比例 , 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基 金 与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存 放在 具有 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30%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5)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6)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 展期; (7) 本基 金投 资于定 期存 款 (不 包括 有存 款期 限, 但根据 协议 可以 提前 支取 且没有 利 息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如中 国证 监会 对该 比例限 制有 其 他规定 或解 释的 ,从 其规 定; (8 )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的 摊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9)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10 )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11 ) 除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 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在每个 交易日均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因发生 巨额 赎回 致使 本基 金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20%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12)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上 述第(11) 条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3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 下标准 : (1)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1 级 或相 当 于 A-1 级的短 期信 用级 别;


(2)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 免信用 评级 的短 期融 资券 , 其 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 用评级 和 跟踪评 级应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① 国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AAA 级 或相 当于AAA 级的 长期信 用级 别;


40 ② 国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 低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信 用级 别 ( 例如, 若中 国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BBB+ 级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 持有的短期融 资券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 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20 个交 易 日内对 其予 以全 部减 持。 4 、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 评级 , 且 其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AAA 级或相 当 于 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本基金 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信用 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 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对其 予以 全部 卖出 。


5 、 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 变更 , 以 修改 或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 述期 间,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如果法 律法规及监管 部门等对基 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禁止行 为和投资比例 限制进行变 更 的, 本基 金可 相应调 整禁 止行为 和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的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6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的计算 (1) 平均 剩余 期限 (天 ) 的计算 公式 如下 :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期 限-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购 × 剩余 期 限)/ ( 投 资 于金 融 工具 产 生的 资 产- 投 资于 金 融工 具 产生 的 负 债+ 债券正 回购 )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 含银 行存款 、 清 算备 付金 、 交 易保证 金、 证券清 算款 、 买 断式 回购 履约金 ) 、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 存单、 剩余 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的 债券、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含 一年) 的逆 回购 、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的 待回 购债券 ,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包括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 断式回购产 生 的待返 售债 券等 。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 债券成本包括 债券的面值 和折溢价;贴 现式债券成 本 包括债 券投 资成 本和 内在 应收利 息。 (2)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 期限的 确定 1 ) 银 行活 期存 款、 清算 备 付金 、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 期限 为 0 天 ; 证券 清算 款 的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 的剩 余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 买 断式 回购履 约金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协 议 41 到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2 )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 单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3 ) 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是指计 算日 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所 剩余 的天 数 , 以 下情 况除外 : 允许投 资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 一个利 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允 许投资 的含 回售 条款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售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4 ) 回 购 (包 括正 回购 和逆 回购)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购协 议 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 数计算 ; 5 )中 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中 央银 行票 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6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 购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为 该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7 )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返 售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 数计算 ; 8 )短 期融 资券 的剩 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短期 融资 券到 期日所 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9 ) 对 其它 金融 工具,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基于 审慎 原则 ,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规 定、或 参照 行业 公认 的方 法计算 其剩 余期 限。 平均剩 余期限的计算 结果保留至 整数位,小数 点后四舍五 入。如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对剩 余期 限计 算方 法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7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 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42 (五)投资管理程序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2) 以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准则; (3)国 内宏观 经济发 展态 势、微观 经济 运行环 境、 证券市场 走势 、政策 指向 及全球 经 济因素 分析 。 2 、投 资管 理程 序 (1) 备选 库的 形成 与维 护 分析师 通过 宏观 经济 、货 币政策 和债 券市 场的 分析 判断, 形成 基金 投资 备选 库。 (2) 资产 配置 会议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召开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 讨 论基 金的 资产组 合以 及各 投资 标的 配置, 形成 资产配 置建 议。 (3) 构建 投资 组合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投 资框 架下 , 审 议并确 定基 金资 产配 置方 案, 并 审批 重大单 项投 资决 定。 基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的授 权下 , 根据 本基 金的 资产配 置要 求 , 参 考资 产配 置会议 、 投研会 议讨 论结 果 , 制 定基 金的投 资策 略 , 在 其权 限范 围进行 基金 的日 常投 资组 合管理 工 作 。 (4) 交易 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 操作 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 或书 面指令形式向集中交 易室 发出交易 指令。 集中 交易 室依 据投 资指令 具体 执行 买卖 操作 ,并将 指令 的执 行情 况反 馈给基 金 经 理 。 (5) 投资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基金经 理负 责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汇报 基金 投资 执行 情况 , 监 察稽 核部 对基 金投 资进行 日 常监督 , 完 成内 部的 基金 业绩和 风险 评估 。 基 金经 理定期 对证 券市 场变 化和 基金投 资阶 段成 果和经 验进 行总 结评 估 ,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不断 进行 调整和 优化 。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七天 通知存 款利 率( 税后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中 国人 民银 行调 整或停 止该 基准 利率 的发 布, 或 者有 其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 科学 客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时 ,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 基金 和债券 型 基 43 金。


44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45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的 非交 易日 。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方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 估值对 象以 买入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内按 照实 际利 率法 进行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本基 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大 偏离 的 , 可 按其 他公 允指标 对组 合 的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 对值 达到或超过 0.25%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风 险控 制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其中 ,对 于偏离 度的 绝对值达 到或 超过 0.5% 的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后 , 参考 成交价 、 市 场利率 等信 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价 值重 估 ,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映 基金 资产 价值 。 3 、如有 充足理 由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及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 计算 结果 46 对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 规计算 的每 万份基金 份额 的日已 实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 第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7 日年化 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含 节假 日) 收益所 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精 确到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3 位,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 估 值后 , 将 基金 估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 ( 含第4 位) 或 7 日年化 收益 率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 第3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 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47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基 金估值 计算出 现错 误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予 以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48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 交易所、 登记 结算机 构及 存款银行 等第 三方机 构发 送的数 据 错误等 非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原 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49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损益 后 的余 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本 基金根据 每日基金 收益情 况,以基 金已实现 收益为 基准,为 投资人每 日计算 当日 收益并 分配 (该 收益 将会 计确认 为实 收基 金, 参与 下一日 的收 益分 配) 。 通 常情况 下, 本基 金的收 益支 付方 式为 按月 支付, 对于 可支 持按 日支 付的销 售机 构, 本基 金的 收益支 付方 式经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双 方协商 一致 后可 以按 日支 付。 不 论何 种支 付方 式, 当 日收益 均参 与 下一日 的收 益分 配,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际获 得的投 资收 益。 投资 人当 日收益 分配 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数点 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 则处理 ,因 去尾 形成 的余 额进行 再次 分 配,直 到分 完为 止; 4.本 基金根据 每 日收益 情况, 将当日收 益全部分 配,若 当日已实 现收益大 于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时, 收益 支付 方 式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即 红 利转基 金 份额)方 式,投 资人 可通过 赎回基 金份额 获得现 金收 益;若 投资人 在收益 支付 时,其 累计收 益为正 值, 则为 投资 人增 加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其累 计收益 为负 值, 则缩 减投 资人基 金 份 额 ; 6.当 日申购的 基金份额 自下一 个工作日 起,享有 基金的 收益分配 权益;当 日赎回 的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理 人 可调整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原 则和支 付方 式,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8.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基金 管理 人不 另行 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四)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 程序


50 本基 金每日进 行收益分 配。每 个开放日 公告前一 个开放 日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应于 节假日 结束 后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 假日期 间的 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节假 日最后 一日 的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的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通常情 况下, 本基 金每 月 例行对 累计 实现 的收 益进 行收益 结转(例 行的 收益 结 转不再 另 行公告) ;对于 可支 持按日 支付的 销售机 构,本 基金 的收益 支付方 式经基 金管 理人和 销售机 构双方 协商 一致 后可 以按 日支付(例 行的 收益 结转 不 再另行 公告)。


51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 护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5%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52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 服务费 率 为 0.05% 。 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式 具 体如下 :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基 金份 额应 计提 的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双方 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致 的方 式于 次月 前5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上述 “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4 -10 项费 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 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调 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53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4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 本要 求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载 媒介 、 报 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 规范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55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 人 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 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公 告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当日基 金已 实现 收 益/当 日 基金份 额总 额×10000 。 其 中, 当 日 分配的 基金 收益 自其 下一 日起享 有分 红权 益, 自下 一日起 纳入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计算 。 7 日年 化收 益率= 365/7 7 1 1 1 100% 10000 i i R ? ?? ??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四 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第 3 位。 其中 ,当 日 基金份 额总 额包 括截 至上 一工作 日( 包括 节假日)未 结转 份额 。 如果基 金成 立不 足七 日, 按类似 规则 计算 。


56 (2)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于 节假日 结束 后 第2 个 自然 日, 公告 节假 日期间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节假 日最 后一 日的7 日年 化收 益率, 以及 节假 日后首 个开 放日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3)基金 管理人 将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 日 )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5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6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 资 产净 值 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57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但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当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影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0.5% 的情形 ; (19)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1)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2)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3)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4)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5)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6)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 基金 合同 或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7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58 (六)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 或XBRL 电 子 方式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


59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中 可能 出现的 风险 包括 特有 风险 、 市 场风 险、 管理 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 及不可 抗力 风险 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1 、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系统 性 风险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投资于 货币 市场 工具 , 货 币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影响 基金的 再投 资收益 , 并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公允价 值的 变动 , 本基 金将 面临货 币市 场利 率波 动的 系统性 风险 。 同时, 由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特殊 要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一 定的 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回 的需 求 , 在管理 现金 头寸 时, 有可 能存在 现金 不足 的风 险或 现金过 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险 。 2 、持 有份 额数 太少 而无 法 获得投 资收 益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者当 日收 益分 配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 小 数点后 第3 位按 去 尾原则 处 理, 因 去尾 形成 的余 额进 行再次 分配 , 直 到分 完为 止。 如 投资 人持 有的 份额 数太少 , 在 收 益 分配时 可能 由于 去尾 处理 原则造 成无 法获 得投 资收 益的风 险。 3 、赎 回款 延缓 支付 的风 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成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指示 基金托 管人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期 限 内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赎回款 项。 如遇 交易 所或 交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讯系 统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系 统 故 障 或其 它 非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 所 能 控制 的 因 素 影响 业 务 处 理流 程,则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时 间可相 应顺 延。 投资 者面 临延缓 获得 赎回 款的 风险 。 4 、申 购暂 停或 被拒 绝的 风 险 当一笔 新的 申购 申请 被确 认成功 , 使本 基金 总规 模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本基 金总规 模 上限时 ; 或 使本 基金 当 日 申购金 额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 时; 或 该投 资人 累计持 有的 份额 超过 单个 投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上 限时 ; 或 该投 资人 当日 申购 金额超 过单 个 投资人 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该 笔申购 申请 。 5 、技 术因 素的 风险 投资人 可通 过直 销机 构, 以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交易 方式申 购 、 赎 回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指 定 的 交 易 方式 可 能 由 于技 术 因 素 而 产生 风 险 , 如电 脑 等 技 术 系统 的 故 障 或差 错 产 生 的风 险。


60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而 其价格 因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因 素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因 素的 影响 而 产 生波 动, 从 而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主 要的 风险 因素 包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如 货币政 策、财 政政 策、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利率 风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 变动的 风险 。 利率直 接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本基 金 主要投 资 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其收 益水 平直 接受 到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3 、购买 力风险 。如果 发生 通货膨胀 ,基 金投资 于证 券所获得 的收 益可能 会被 通货膨 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4 、 经 营风 险。 债券 发行 主 体的经 营活 动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 果债 券发行 主体 经营不 善, 其债券 价格 可能 下跌 ;同 时,其 偿债 能力 也会 受到 影响。 5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债券 发行 主体、 票据 发行主体 、存 款银行 信用 状况可 能 恶化而 可能 产生 的到 期不 能兑付 的风 险。 6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7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 益 率 。


(三)基金资产的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指因 市场 交易 量不足 等原 因 , 导 致本 基金 投资标 的不 能迅 速地 转变 为现金 的 风险 。 大 部分 债券品 种的 流动性 较好 , 也存在 部分 企业债 、 资产 证券化 等品 种流动 性相 对 较 差的情 况; 本基 金对 银行 存款的 投资 是在 充分 考虑 组合流 动性 管理 需要 的前 提下, 但在 特殊 情况下 , 如 果基 金赎 回量 较大可 能会 影响 到银 行存 款的流 动性 和投 资收 益。 在特殊 市场 情况 下(加 息或 是市 场资 金紧 张 的情况 下) , 会普 遍存 在债 券品种 交投 不活 跃 、 成 交量 不足的 情形 , 此时如 果基 金赎 回量 较大 ,可能 导致 基金 收益 出现 较大波 动。





61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五)运作风险 1 、操作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 操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规程 等引 致的风 险, 如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 等。此外 ,因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主要 在场外 市场 进行 交易 , 场外 市场交 易现 阶段 自动 化程 度较场 内市 场 低,本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可 能面 临操 作风 险。 2 、技术 风险。 在本基 金的 各种交易 行为 或者后 台运 作中,可 能因 为技术 系统 的故障 或 者差错 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到 影响 。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来 自基 金 管理公 司、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 等等 。 (六)不可抗力风险


1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响证 券市 场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 、因金 融市场 危机、 代理 商违约、 基金 托管人 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 理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62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 并自决 议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 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63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64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 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包括 但 不限于 :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服 务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包括 但 不限于 :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 了解自身 风险 承受能 力, 自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65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 基金登 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12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进行融 资、 融券 ; 13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监管规 定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 为支付 本基 金应 付的 赎回 、 交易 清算 等款 项,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基金 资 产作为 抵押 进行 融资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 益分配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管理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66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 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67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和 义 务 (1)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2 )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 发 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托管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8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 益率;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日常 机构 。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69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或 销售 服务费 ;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3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且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调 低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基金 管理人 、登记 机构 、基金销 售机 构在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范围 内 调整有 关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基金 交易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 质押 等业务 规则 ; 7 )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在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 证监 会 许可的 范围 内基 金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8 )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 情况 下,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致 ,调 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 9 )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增加 基金 份额类 别或 停止某 类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销售 、 调 整 基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费率 水 平, 或 调整 基金 份额 分类 办 法及规 则 ; 10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70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六 十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71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的 有关证明 文件 、受托 出 席 会议者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 权委托 证明 及有 关证 明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 )经核 对,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有 关证明 文件 、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示 的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72 授权委 托证 明及 有关 证明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参 加, 方可 召开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低 于上 述 规 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 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 内 ,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 三分之 一 ( 含三 分之 一) 以上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 或 其代理 人 参 加, 方可 召开 。 (4)在 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 的前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 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权 方式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73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 之一 )通过 方为有 效;除 下列 第(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7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 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74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召 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其 他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改 导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 。 (三)基金合同的解 除和 终止的事由、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并 自 决议生 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75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76 争议提 交华南 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华南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深圳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77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也 可称 资 产管理 人) 名称: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5 邮政编 码:518046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成立时 间:2014 年7 月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许可 [2014 ]6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7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也 可称 资 产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卖政 府债 券; 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 结 算; 结 汇、 售 汇;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现 ;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 营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离岸金 融业 务。 经中 国人 民 78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以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投 资比例 、 投 资风 格、 投 资 限制、 关联 方交 易等, 进 行严格 监督 。 《基 金合 同 》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或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现 金, 通知 存款 ,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存 单, 短期 融资 券,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397 天) 的债 券、 中 期票据 、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剩 余期限 在一 年 以 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未来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其他货 币市 场工 具的 , 在不 改变基 金 投资目 标、 不改 变基 金风 险收益 特征 的条 件下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 参与投 资, 不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具体 投资 比例 限制 按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规 定执行 。 (2) 投资 限制 :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a) 股票、 股指 期货 ; b) 可转换 债券 ; c) 剩余期 限 ( 或回 售期 限) 超过397 天 的债 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 中期 票据 ; d) 信用等 级低 于AAA 级 的企 业债券 及信 用评 级 在 A-1 级以下 的 短 期 ( 超短 期) 融 资券 ; e) 以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 率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但市 场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 f) 流通受 限证 券; g) 权证; h)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比 例限 制:


79 a)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 过 120 天; b)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发 行的短 期企 业债 券、 短期 融资券 、 中期 票据的 比例 , 合 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c)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d) 本基金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存 放在不 具有基 金托 管资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款,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e) 本基金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f) 本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g) 本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 ( 不包括 有存 款期 限, 但根 据协议 可以 提前 支取 且没 有利息 损失的 银行 存款 ) 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0%, 如 中国 证监 会对 该比 例限 制有其 他规 定或 解释 的, 从其规 定; h) 本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不 超过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的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i) 本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j)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k) 除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外 , 本基金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因发 生巨额 赎回 致使 本基 金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20%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l)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制 。 除上述 第 k)条 外,因 证券 市场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 合 并、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 定。 3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 下标准 : a) 国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A-1 级 或相 当于A-1 级的 短期信 用级 别;


b) 根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信 用评级 的短 期融 资券 , 其发 行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 和跟 踪评级 应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 国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AAA 级 或相 当于AAA 级的 长期信 用级 别;


? 国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 低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信 用 级 别 ( 例如, 若中 国主 80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BBB+级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 持有 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 内对其 予以 全部 减持 。 4 )本基 金投资 的资产 支持 证券须具 有评 级资质 的资 信评级机 构进 行持续 信用 评级, 且 其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AAA 级或相 当 于 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5 ) 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 变更, 以修 改或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 述期 间,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3) 为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4)基 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控 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 (5) 如 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部门 等 对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进 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如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 金投 资银行 定期 存款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确 定符 合条 件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有 关规定 进行 监督 。 对于 不符 合规定 的银 行 81 存款,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 绝执行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应 是具有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资格、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 或合格 境外 基金 投资 人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2) 本 基金 投资于 定期 存款 (不 包括 有存款 期限 , 但 根据 协议 可以提 前支 取且没 有 利 息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如中 国证 监会 对该 比例限 制有 其 他规定 或解 释的 ,从 其规 定。 (3) 本基 金存 放在 具有 基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存款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30%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 存款 投资政策,基金公司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的 规定 。 (4)基 金管理 人负责 对本 基金存款 银行 的评估 与研 究,建立 健全 银行定 期存 款的业 务 流程、 岗位 职责 、 风 险控 制措施 和监 察稽 核制 度, 切实防 范有 关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对本 基金银 行定 期存 款业 务的 监督与 核查 , 审 查、 复核 相关协 议、 账户 资料 、 投 资指令 、 存 款证 实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 行托管 职责 。 1 )基金 管理人 负责控 制信 用风险。 信用 风险主 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 信用等 级、 存款银 行 的支付 能力 等涉 及到 存款 银行选 择方 面的 风险 。因 选择存 款银 行不 当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 )基金 管理人 负责控 制流 动性风险 ,并 承担因 控制 不力而造 成的 损失。 流动 性风险 主 要包括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全 部提前 支取 、 部分 提前 支取 或到期 支取 而存 款银 行未 能及时 兑付 的 风险、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不能满 足基 金正 常结 算业 务的风 险、 因全 部提 前支 取或部 分提 前支 取而涉 及的 利息 损失 影响 估值等 涉及 到基 金流 动性 方面的 风险 。 3 )基金 管理人 须加强 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的建设 。如 因基金管 理人 员工的 职务 行为导 致 基金财 产受 到损 失的 ,需 由基金 管 理 人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3 、 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订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 指令 与资 金划 拨、 账目核 对、 到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和文 件保管 (1)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 议的签 订 1 )符合 资格的 存款银 行, 基金管理 人应 与存款 银行 总行或其 授权 分行签 订《 基金存 款 业务总 体合 作协 议》 ( 以 下简称 《总 体合 作协 议》 ) , 确定 《 存款 协议 书》 的 格 式范本 。 《总 体合作 协议 》和 《存 款协 议书》 的格 式范 本由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商定。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 协议书 》 中明 确存款 证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存 款凭 证的 办理方 式、 邮寄地 址 、 联 系人和 联系 电话 , 以 及存 款证实 书或 其他有 效凭 证在 邮寄 过程 中遗失 后 , 存 款 82 余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 3 )由存 款银行 指定的 存放 存款的分 支机 构(以 下简 称“存款 分支 机构” )寄 送存款 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 存 款协议 书 》 中 规定基 金托 管人可 向存 款分 支机构 的上 级行 发出 存款 余额询 证函 ,存 款分 支机 构及其 上级 行应 予配 合。 4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存款 协议书》 中规 定,基 金存 放到期或 提前 兑付的 资金 应全部 划 转到指 定的 基金 托管 账户 ,并在 《存 款协 议书 》写 明账户 名称 和账号 , 未划 入指定 账户 的 ,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相 关法 规对《总 体合 作协议 》和 《存款证 实书 》的内 容进 行复核 ,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2)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 的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1 )基金 投资于 银行存 款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依 据基 金管理人 与存 款银行 签订 的《总 体 合作协 议》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存 款银 行总 行或 授权 分行指 定的 分支 机构 开立 银行账 户。 2 )银 行存 款的 预留 印鉴 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3) 存款 投资 指令 的发 送 与执行 1 )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投资 指 令应采 用加 密传 真方 式或 双方约 定的 其他 方式 。 存款投 资指 令包 括存 款资 金划拨 指令 、提 前支 取存 款指令 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 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 存款投资 指令。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依 约定程 序发 出的 指令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投 资指 令时 , 应 为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投资指 令留 出执 行指 令所 必需的 时 间。 投资 指令 传输不 及时 、 未 能留 出足 够的划 款时 间, 导致 资金 未能及 时到 账所造 成的 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投 资指 令的 确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投 资指 令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定 专人 立即 审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名 的表 面一 致性 。 3 )投 资指 令的 执行 基金托 管人 验证 投资 指令 后,应 及时 执行 。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致使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 者投 资指令执行差 错 所 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若基金 托管 人未 能执 行或 仅可部 分执 行投 资指 令 (无 论因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还是 基金管 理 人原因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电 话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4) 资金 划拨 、账 目核 对 及到期 兑付 1 )资 金划 拨


83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拨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审 核无 误后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 存 款资金 只能 存放于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者 其授权 分行 指定 的分 支机 构。 2 )存 款证 实书 等存 款凭 证 领取 存款银 行分 支机 构应 为基 金开具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存 款凭 证名 称 , 该 存款 证实书 为 基金托 管人 存款 确认 或到 期提款 的有 效凭 证。 资金 到账当 日, 由存 款银 行分 支机构 指定 的会 计主管 传真 一份 存款 证实 书复印 件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确 认收 妥后 , 用特 快专 递将存 款证 实 书原件 寄送 基金 托管 人指 定联系 人; 若开 户行 代为 保管存 单的 , 由 存款 行分 支机构 指定 会计 主管传 真一 份存 款证 实书 复印件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认 收妥 。 3 )存 款证 实书 等存 款凭 证 的遗失 补办 存款证 实书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 由 基金 托管 人向 存款银 行提 出补 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督促 存款 银行 尽快 补办 存款证 实书 或基 金托 管人 兑付时 可作 为兑 付依 据的 存款证 明文 件 , 并按以 上2 )的 方式 特快 专递给 托管 人。 4 )账 目核 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定期存 款行 应配 合基 金托 管人对 “ 存款 证实书 ” 的 询证 , 并 在询 证函上 加盖 定期存 款行 公章寄 送至 基金 托管 人指 定联系 人。 5 )到 期兑 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 基金 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 将存 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 存款 证明原件 寄给存 款银 行分 支机 构指 定的会 计主 管。 存款 行未 收到存 款证 实书 原件 的,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询 问 。 存 款到 期前 基金 管理人 与存 款行 确认 存款 证实书 收到 并于 到期 日兑 付存款 本息 事 宜。 基金托 管人 在存 款到 期日 未收到 存款 本息 或存 款本 息金额 不符 时 ,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与 存 款行接 洽存 款到 账时 间及 利息补 付事 宜。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接洽 结果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收 妥存 款本 息的 当日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存款证 实书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 存 款行 应立 即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原 存款 证实书 复印 件上 加盖 公章 并出具 相关 证明 文件 后, 与存款 行指 定会 计主 管电 话确认 后, 存款 行分支 机构 应在 到期 日将 存款本 息划 至指 定基 金的 资金账 户。 如果存 款到 期日 为法 定节 假日, 存款 行顺 延至 到期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支付 , 存 款行需 按当 期利率 和实 际延 期天 数支 付延期 利息 。 (5) 提前 支取 如果在 存款 期限 内, 由于 基金规 模发 生缩 减的 原因 或者出 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等原 因 , 经向存 款行 说明 理由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提 前支 取全 部或部 分资 金, 但应 继续 按原有 利率 计提 利息, 因提 前支 取导 致的 利息损 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行 签订 的《存 款协 议书 》执 行。


84 (6)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 相关文 件保 管 1 ) 基金 资金 存入 存款 银行 当日, 存款 行分 支机 构开 具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凭 证, 同时传 真复 印件 给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并寄 送原件 给基 金托 管人 代为 保管; 若存 款行 代为保 管存 单原 件, 存款 行传真 复印 件给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2 )存款 证实书 或其他 有效 存款凭 证 原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 人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的 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在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 能在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纠 正或 拒绝 结算, 若基 金管 理人 拒不 执行造 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 管理人 有责 任确 保及 时将 更新后 的交 易对 手名 单发 送给基 金托 管 人, 否 则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 易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行 间债 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在 基金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调整 交易 对手 名单, 但应 将调 整结果 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5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 中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 务的风 险, 本着审 慎、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 法规 、 监 管部 门的规 定, 制定 了经 公司 董事会 批准 的《 中期 票据 投资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制 度》 ) , 以规范 对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 基 金管理 人 《 制度 》 的 内容 与本协 议不 一致 的,以 本协 议的 约定 为准 。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 遵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1 ) 中 期票 据属 于固 定收 益类证 券,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应 符合 法律 、 法 规及 《 基金合 同》 85 中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 益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


2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公募基金 投资 于一家 企业 发行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 不超过 该 期证券 的10%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的监 督职责 限于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违 规事 项 未 能 在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3)如 因市场 变化, 基金 管理人投 资的 中期票 据超 过投资比 例的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交易 日内将 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比 例要 求,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 殊情形 除外 。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每 万份基 金 已 实现 收益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的 提示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规 定时 间 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9 、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 正,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0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86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银 行托 管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及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3 、基金 托管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规 定 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 金管理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4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整地 保管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 基 金财 产投 资所 需的 相关账 户。 (4)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管 理,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 属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资产 及实物 证券 等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 (6)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 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基金 管理 人未 及时 催收 给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7)基 金托管 人对因 为基 金管理人 投资 产生的 存放 或存管在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的 基 87 金资产 , 或 交由 证券 公司 负责清 算交 收的 基金 资产 及其收 益; 由于 该等 机构 或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本 协议 当事 人外 第三 方的欺 诈、 疏忽、 过失 或破 产等原 因给 基金 资产 造成 的损失 等不 承 担责任 。 (8)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应开 立“ 基金募 集专 户”。该 账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 管理。 (2)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 关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资金 账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基金管 理人 应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 由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 以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资 金账 户(也 可称 为“托 管 账户” ) , 保 管基 金的 银 行存款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托管账 户名 称应 为“创 金合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 预留 印鉴 为基金 托 管人印 章。 (2)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 理 人负 责。 (4)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收 价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88 (5)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后 允许 基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立、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于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执 行。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由 基 金管理 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协 议的约 定协 商后 开立 。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 使用并 管理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开户 过程中 相互 配合 , 并 提供 所需资 料 。 基 金 管理人 保证 所提 供的 账户 开户材 料的 真实 性和 有效 性, 且在 相关 资 料 变更 后及 时将变 更的 资 料提供 给托 管人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 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 或存入 银行间 市场 登记结 算机构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实物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上述存 放机 构及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估值和会计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是 按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金 份额 的日 已实 现收 益 , 精确 到 89 小数点 后 第4 位 , 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7 日 年化收 益率 是以 最近 七日 (含 节假 日 ) 收 益所折 算的 年收 益率 ,精 确到 0.001% , 百分 号内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 金管 理 人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及7 日年 化收 益率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及7 日年 化收 益率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对 外公 布。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2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3 、基 金估值 错 误的 处理 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估值 错 误。 4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5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册 , 对相 关各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 日核 对不符 ,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 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6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复 核 ;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 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90 日内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90 的编制 及复 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调 整 ,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规定 为准 。 基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则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管理 、 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人 应尽 量通过 协商 、 调解途 径解 决。 不愿 或 者不能 通过 协商 、调 解解 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华南 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照华南 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深圳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 除 非仲 裁裁 决 另有决 定。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托管 人因解 散、 破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 托管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 金管理 人因解 散、 破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务,而 在 91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接 其 原 有权 利义务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92 二 十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信息 查询 服务 通过客 服热 线 的IVR 自动 语音、 网站 信息 等方 式向 客户提 供自 助信 息查 询服 务。 查 询信 息包括 基金 账户 信息 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 IVR 自动 语音 或转 人工 座席 等方式 获取 账户 信息 查询 服务 。 账 户 信息查 询服 务内 容包 括基 金份额 余额 、交 易流 水、 交易确 认、 分红 记录 、净 值查询 等 信 息 。 客户可 登陆 基金 管理 人官 方网站 很方 便地 查询 到基 金管理 人信 息和 基金 信息 , 基金持 有 人还可 以查 询基 金账 户信 息和交 易记 录。 (二) 信息 咨询 服务 通过客 服热 线和 网站 等方 式提供 咨询 服务 , 客户 可通 过客服 热线 或网 站留 言等 途径咨 询 产品等 问题 ,基 金管 理人 还将安 排经 验丰 富的 业务 人员为 客户 提供 基金 咨询 服务。 (三) 投诉 处理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呼叫 中心 提供 电话投 诉、 信件 和电 子邮 件投诉 等多 种投 诉渠 道。 客户投 诉实 行分级 管理 、限 期处 理。 呼叫中 心负 责跟 踪投 诉处 理的全 过程 ,并 将处 理结 果答复 客户 。 (四) 资料 寄送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定 期或 不定 期向客 户寄 送有 关资 料, 包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对账单 、 公 司宣传 推广 资料 等。 (五) 各类 讲座 、推 介会 、座谈 会和 巡回 路演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举办各 类讲 座 、 推介 会 、 座谈会 和巡 回路 演, 及时 与投资 者分 享国内 外经 济和 市场 最新 动态, 介绍 公司 旗下 基金 的最新 信息 。 (六) 基金 经理 座谈 会 基金管 理人 不定 期举 办基 金经理 座谈 会, 邀请 机构 客户与 基金 经理 进行 沟通 , 与投 资者 分享基 金投 资理 念, 分析 国内外 经济 形势 、金 融政 策及投 资机 会。 (七)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联络 方式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23890666


传真:0755-23838333


93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http://www.cjhxfund.com 电子信 箱:cjkf@cjhxfund.com (八)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 构无法 理解 的内容, 请通 过上述 方式 联系基 金 管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贵 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94 二 十 一 、 其 它 应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 暂无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95 二 十 二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 人 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96 二 十 三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本 基金注册 的 文件 ; (二) 《创 金合 信 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创 金合 信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