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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策略配置混合(210008)

金鹰策略配置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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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金 鹰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信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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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金鹰策 略配 置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 从2015 年 8 月5 日 起更 名为 金鹰 策略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 根据2011 年6 月 20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 《关
于 核准 金鹰 策略 配置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 证监 许可 【2011 】970 号 ) 进 行募
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2011 年 9 月 1 日正 式生 效 。 
投资有 风险,投 资人 申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招募 说明 书及其 摘要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代 表 中国证 监会 对 本 基金 的风 险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 推荐 或者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 证券价 格产 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 性风险 、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
定风险 等等 。 
投资人 认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 建议投 资
人根据 自身 的风 险收 益偏 好,选 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并且 中长 期持 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和 基金 业绩 中的 数据已 经本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除 非 另
有说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5 年9 月1日 , 有关 财务 数据 截止 日 为2015 年6 月
30 日,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5 年6 月30 日, 本报 告中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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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6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3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15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 35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35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36 九 、 基 金的 转 换 .................................................................................................................................... 41 十 、 基 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与 转托 管 ........................................................................................................ 41 十 一 、 基金 份 额的 冻 结与 解冻 ............................................................................................................ 41 十 二 、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42 十 三 、 基金 的 投资 ................................................................................................................................ 42 十四、 基金 的 业绩 ................................................................................................................................ 50 十 五 、 基金 的 财产 ................................................................................................................................ 51 十 六 、 基金 财 产的 估 值 ........................................................................................................................ 52 十 七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55 十 八 、 基金 的 费用 和 税收 .................................................................................................................... 56 十九、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58 二 十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59 二 十 一 、风 险 揭示 ................................................................................................................................ 62 二 十 二 、基 金 合同 的 终止 与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 64 二 十 三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 65 二 十 四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77 二 十 五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84 二 十 六 、其 它 应披 露 事项 .................................................................................................................... 86 二 十 七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91 二 十 八 、备 查 文件 ................................................................................................................................ 91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3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以 及 本 基金 合同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 策 略、 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投 资 决策有 关的 全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人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金鹰 策略配置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及其更名后 的金鹰策 略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指《金 鹰 策略配置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本基 金的 发售 公告 托管协 议 指本基 金的 托管 协议 及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2012 年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代 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1 日起 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反洗 钱法 》 指2006 年10 月31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二十 四 次 会议 通过,自 2007 年1 月1 日 起实 施 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反 洗钱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指由中 国证 监会 公布 并 于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4 《运作 办法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 , 于 2004 年7 月 1 日 起实施 并于 2014 年7 月7 日修订 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金鹰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5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封闭期 指基金 成立后不办理申 购、赎回 的工作日,最长 不超过自 基 金成立 之日 起三 个月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指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 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 本 息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 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6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 止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三、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体育 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2-23 楼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5 日 法定代 表人 : 凌 富华 联系电 话:020-83282855 联系人 : 潘晓 毅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 亿元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 例 广州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12250 49% 广州白 云山 医药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 5000 20% 美的集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 5000 20% 东亚联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2750 11% 总计 25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董 事及 监事 凌富华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学士 、 会 计师 , 历 任苏 州航空 工业 部长 风机 械总 厂财务 处 会 计、广 州大 同精 密机 械有 限公司 会计 部经 理, 广西 北海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所 属城市 信用 社 、 营业部 、 信贷 部经 理助 理 , 香港大 同机 械企 业有 限 公司驻 国内 企业 会计 主任 , 广东省 联谊 信 诚贸易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广州 营业 部财 务经 理、 总部财 务中 心 综 合部经 理、 广 州营 业部 拟 任总经 理, 广 州恒 运企 业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副经理、 财务 部 经理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 财 务总监 兼任 财务 负责 人,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总监 兼任 财 务 负责人 。 现任 广州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兼 任财 务总监、 财务 负责 人。


经公司 第五 届 董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7 事会第 五次 会议 决议 通过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 员会证 监许 可[2014]1401 号 核准, 自2015 年1月 起, 担任 金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刘岩先 生 , 董 事, 经济 学 硕士 , 历 任中 国光 大银 行 总行投 行业 务部 业务 主管 , 中 国光 大 银行总 行财 富管 理中 心业 务副经 理 , 广 州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等 职 。 经 公 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 三十九 次会议审 议通过, 并报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自2014 年8月至今 ,担 任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王毅先 生 , 董 事 , 工 商管 理硕士 、 经济 师 , 历 任广 州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 部经理 、 营 业部总经 理助理、 营业部 副总经理 ,办公室 副主任 (主持全 面工作) 、合规 总 监、董事 会 秘 书。现 任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副总 裁兼 任董 事会 秘书、 首席 风险 官、 合规 总监。 程宁女士,董事,注册会 计师、注册税务师,历任 广州白云山制药总厂财务 科科员、 广州白云山宝得药厂 财务 科副科长,兼任广州 白云 山兽药厂财务科科长 、广 州白云山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经营部 结算 科科长、结算中心会 计出 纳科科长、财务部副 部长 、监事会成员 兼监事会秘书、广州 白云 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资财 处代理处长、处长、 广州 医药集团财务 部副部长、财务部部 长。 现任广州医药集团副 总经 理、财务总监、财务 部部 长,广州白云 山医药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广药 白云 山 香 港有 限公司 董事 会召 集人 。 王静女 士 , 董 事, 企业 管 理硕士 。 曾任 美的 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资本 运营 项目 助理 , 资 产 重组经 理, 现任 美的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重 组高 级专员 。 温婉容 女士 ,董 事, 商科 毕业。 曾任 德盛 安联 资产 管理香 港有 限公 司市 场及 传媒经 理 、 景顺投 资管 理亚 洲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香港 ) 有 限公 司区 域销 售 总监、 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 高 级副总裁 、德盛安联资 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行 政 总裁、 香港 财务 策划 师学 会行政 总裁 等职 。2011 年 7 月 加入 东亚 联丰 投资 管理 有 限公 司 , 现任东 亚联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行政 总裁 。 吴晓球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国民经 济管 理学 博士 。 曾 任江西 省余 江县 商业 局秘 书、 中国 人 民大学 经济 研究 所主 任 、 中 国人民 大学 财政 金融 学院 副院长 、 中国 人民 大学 研究 生院副 院长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校 长助 理、 财政 金融 学院 常务 副 院长 、 金 融与 证券 研究 所 所长 、 教 授、 博 导。 刘国常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 会计 学) 博士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曾 在 郑州航 空工 业管理 学院 、 暨南 大学 管 理学院 任教 。 现任 广东 财 经大学 会计 学院 教授 , 兼 任暨南 大学 管理 学院博 士生 导师 、广 东省 审计学 会副 会长 、广 州市 审计学 会副 会长 等。 谢石松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博 士 、 教 授, 历任 广 州中山 大学 法学 院讲 师 、 副教授 , 现 任中山 大学 法学 院教 授, 国 际法研 究所 所长 。 兼 任武 汉 大学法 学院 、 西 北政 法大 学 兼职教 授, 中国国 际私 法学 会副 会长 ;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会 仲裁 员及 专家 咨询 委员会 委员 , 华 南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员 会仲 裁员 , 上海 、 广州 、 长 沙 、 深 圳、厦 门、 珠海 、佛 山、 肇庆、 惠州 等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等。 曾巧女 士 , 监 事, 管理 学 学士 。 曾 任佛 山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助 理 、 美 的集 团 审计部 审计 经理、 美的 集团 审计 监察 部副部 长, 现任 美的 集团 审计监 察部 总监 。 陈家雄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研究生 , 历任 东莞 证券 资 产管理 部投 资经 理 、 广 州 证券资 产管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8 理部产 品总 监, 现任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产 品研 发部副 总监 。 姜慧斌 先生 , 监事 , 管理 学硕士 。 曾任 宇龙 计算 机 通信科 技 (深 圳 ) 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组织 发展 经理 ,现 任金 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部 副总 监 。 2、公 司 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岩先 生 , 总 经理 , 经 济 学硕士 , 历任 中国 光大 银 行总行 投行 业务 部业 务主 管, 中国 光 大银行 总行 财富 管理 中心 业务副 经理 , 广州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理 等职 。 经 公司第 四届 董事 会第 三十 九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并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014 年 8 月 7 日起 担任公 司总 经理 。 现 兼任 深圳前 海金 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李云亮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研 究生 , 先后 于重 庆 理工大 学 、 中 国证 监会 重 庆监管 局任 职, 历任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证券 资管 部总 经理 等职 。 经 公司 第五 届董 事 会第四 次会 议审 议通过 ,并 已按 规定 报中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协 会备 案,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 起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苏文锋 先生 , 督察 长, 经 济学硕 士 。 历任 广 州市 经 济管理 干部 学院 外贸 经济 系党支 部书 记, 南方 证券 广州 分公 司 研究发 展部 总经 理 , 南 方 证券广 州分 公司 大德 路营 业部总 经理 , 南 方证券 广州 分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 南 方证 券广 州分 公 司投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 华 鼎担保 投资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等 职 , 金 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 展部副 总监 等职 。 经公 司 第二届 董事 会第 二十一 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并报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2008 年9 月起 担 任公 司 督 察长。 3、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方超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朗讯科技有限公司、北方电讯科技有限公司。2009 年 5 月 加入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先后 任 TMT 研 究员、 非周 期组 组长 、 金 鹰中小 盘精 选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专户 投资 部投 资经 理 , 现任金 鹰策 略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 金鹰 科技 创新 型股 票基金 基金 经理 。


4、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有: 刘岩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席 ,总 经理 ; 曾长兴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总经 理助 理; 何晓春 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权益 投资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杨刚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研 究发 展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 李涛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基 金经 理; 5、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9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专业 人员办 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 务或委托 其他机 构代理 该 项业务 ; 5、配备足 够的专业 人员和 相应的技 术设施进 行基金 的注册登 记或委托 其他机 构代理 该 项业务 ; 6、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帐 , 进行 证 券投资 ; 7、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以 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非 法 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 行的监 督; 9、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 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照有 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10、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1、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2、按 基金 合同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3、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及 时、 足额 支 付赎回 和分 红款项 ; 14、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帐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7、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18、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内 发出 ; 19、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 关的公 开资 料,并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20、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1、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财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2、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3、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财产及 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0 25、严 格履 行《 反洗 钱法 》规定 的金 融机 构反 洗钱 义务; 26、 公平 对待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 防止 在不 同基 金 间进行 有损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及资源 分配 ; 27、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8、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将严 格遵守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按 照招募说 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 略及限 制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资 。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行 为 , 建 立健 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用基 金财 产承 销证 券 ; (6) 用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提 供担 保; (7) 用基 金财 产从 事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8)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其 他 基金份 额, 但国 务院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以基 金财产向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10 ) 以 基金 财产 买卖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1) 用基 金财 产从 事内 幕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动 ; (12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 超过基 金的 总财 产 , 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量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 (1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4 )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超 过该证 券的 10%; (15)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例 等约 定; (16)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1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权益 ; (4) 在包括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料 中进 行虚 假信 息披 露;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 信息 ; (8) 除按本 公司 制度 进行 基金 运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投 资;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违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 则,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乱市 场秩 序; (10) 贬损同 行, 以提 高自 己; (11) 在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 故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 诈成分 ; (12) 以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 展; (13) 有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 投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4) 参与洗 钱或 为洗 钱活 动提 供协助 ; (15) 法律法 规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代理 人、代表 人、受 雇人或任 何其他第 三人谋 取不当 利 益。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2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 理制 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组 成。 公 司内部 控制 大纲是 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 内 部 控制大 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 内 控原 则、 控制 环境 、 内 控措施 等内 容 。 基 本管 理 制度包 括风 险 控制制 度 、 投 资管 理制 度 、 基 金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度 、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 料 档案管 理制 度 、 业 绩评 估 考核制 度和 紧急 应变 制 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 是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 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 操 作守则 等的 具 体说明 。 公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了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盖公 司经营 管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 适 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 修改 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系 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系统 是一 个分工 明确 、 相互 牵制 、 完备严 密 的 系统 。 公司 董 事会对 公司 建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有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 各个业 务部 门负 责本 部门 的 内部 控制 , 督 察长和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检查 公司 的 内 部控 制 措 施的 执行情况。 具 体而 言, 包括 如下组 成 部 分 :


(1)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大纲,对 公 司内 部控 制 负 完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 (2) 督察 长


负责公 司及 其业 务运 作的 监察稽 核工 作 , 对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检查 。 督 察长对 董事 会负 责 , 将 定 期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 况 , 并 定期 向中 国 证监会 呈送 督察 长评 估报 告。 (3)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 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 总经理负 责, 将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各 业 务部门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和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及其 他规 定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 ,适 时提出 修改 建议 ,并 定期 向中国 证监 会呈 送监 察稽 核报告 。 (4) 业务 部门 内部控 制 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的责 任 。 各 部门 总监 对 本部门 的 内 部控 制 负 直接 责任 , 负 责 履行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并负 责建 立 、 执行 和维 护本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措施 。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3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维持 其有 效性 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董事 会 承担最 终责 任 ; 基 金管 理 人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露 真实 、 准 确,并 承诺 根据 市场 的变 化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 金托 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信银 行” ) 住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 9 号 东方 文化 大厦北 楼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7.873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买 卖外 汇 ; 从 事银 行 卡业务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保 ; 代理 收 付款项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结汇 、 售 汇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 务 。 中信银 行(601998.SH 、0998.HK )成 立于 1987 年, 原名中 信实 业银 行, 是中 国改革 开 放中最 早成 立的 新兴 商业 银行之 一 , 是 中国 最早 参 与国内 外金 融市 场融 资的 商业银 行 , 并 以 屡创中 国现 代金 融史 上多 个第一 而蜚 声海 内外 。 伴 随中国 经济 的快 速发 展 , 中信实 业银 行在 中国金 融市 场改 革的 大潮 中逐渐 成长 壮大 , 于 2005 年 8 月, 正式 更名 “中 信 银行” 。2006 年 12 月, 以中 国中 信集 团 和中信 国际 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为 股东 , 正 式成 立中 信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同年 , 成功 引进 战略投 资者 , 与欧 洲领 先 的西班 牙对 外银 行 (BBVA ) 建 立了 优势 互 补的战 略合 作关 系 。2007 年4 月27 日 , 中 信银 行在 上海交 易所 和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成 功同 步 上市。2009 年, 中信银 行 成功收购中 信国际 金融控 股有限公司 (简称 :中信 国金)70.32% 股权 。 经 过二 十多 年的 发 展, 中信 银行 已成 为国 内 资本实 力最 雄厚 的商 业银 行之一 , 是一 家 快速增 长并 具有 强大 综合 竞争力 的全 国性 商业 银行 。 2009 年, 中信 银行 通过 了 美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订 并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 订报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4 告,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 三 方 对中信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 流程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的健 全有 效 性全面 认可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庆萍 , 行 长, 高 级经 济 师。1984 年8 月至 2007 年 1 月 , 任 中国 农业 银行 总行国 际业 务部干 部、 副处 长、 处长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2007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 ,任中 国农 业 银行广 西分 行党 委书 记、 行长。2009 年1 月至 2009 年 5 月 , 任 中国 农业 银行 零售业 务总 监 兼个人 业务 部、 个人 信贷 业务部 总经 理。2009 年 5 月至 2013 年9 月, 任中 国 农业银 行总 行 零售业 务总 监兼 个人 金融 部总经 理 。2013 年9 月至2014 年 7 月, 任中 国中 信 股份 有 限公 司 副总经 理。2014 年7 月 , 任中国 中信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中信 银行 行长 。 杨毓先 生, 中信 银行 副行 长, 分管 托管 业务 。1962 年 12 月生 ,2011 年4 月起 担任中 国 建设银 行江 苏省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2006 年7 月至 2011 年3 月 担任 中国 建 设银行 河北 省 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1982 年 8 月至2006 年7 月 在 中国建 设银 行河 南省 分行 工作, 历任 计 划财务 处科 员, 副处 长, 信阳地 区中 心支 行副 行长 ,党组 成员 ,计 划处 处长 ,中介 处处 长 , 郑州市 铁路 专业 支行 行长 , 党 组书 记, 郑州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金水 支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河南省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 副书记 。 刘泽云先生 ,现任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 产托管 部总经理, 经济学 博士。1996 年 8 月进入 本行 工作 ,历 任总 行行长 秘书 室科 长、 总行 投资银 行部 经理 、总 行资 产保全 部主 管 、 总行国 际业 务部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经 理、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 信 银行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 会批准 , 取得 基金 托管 人 资格 。 中 信银 行本 着 “ 诚 实信用 、 勤勉 尽责 ” 的 原 则, 切实 履行 托 管人职 责。 截至 2015 年6 月30 日, 中信银 行已 托 管 63 只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及证 券公 司资产 管 理产品 、信 托产 品、 企业 年金、 股权 基金 、QDII 等 其他托 管资 产, 托管 总规 模突 破 4 万亿 元人民 币。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强化内 部管 理, 确保 有关 法律法 规及 规章 在基 金托 管业务 中得 到全 面严 格的 贯彻执 行 ; 建立完 善的 规章 制度 和操 作规程 , 保证 基金 托管 业 务持续 、 稳健 发展 ; 加 强 稽核监 察 , 建 立 高效的 风险 监控 体系 , 及 时有效 地发 现 、 分 析 、 控 制和避 免风 险 , 确 保基 金 财产安 全 , 维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信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 部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 信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资 产 托 管部 内 设风险 控制 处及 资产 托管 部各业 务处 室共 同组 成。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 政策 , 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 门负责 稽核 监察 工作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处 , 配备专 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 在总经 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 依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 对业 务的 运行 独立 行 使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业 务 处室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 施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施 。 3、内 部控 制制 度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5 中信银 行严 格按 照 《基 金 法》 以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及 规章的 规定 , 以控 制和 防 范基金 托管 业务风 险为 主线 , 制定 了 《中 信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 中信 银行 基 金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管 理办 法 》 和 《中 信 银行托 管业 务内 控检 查实 施细则 》 等一 整套 规章 制 度, 涵盖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各 个环 节,保 证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合法 、合 规、 持续 、稳健 发展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建立了 各项 规章 制度 、 操 作流程 、 岗位 职责 、 行为 规范等 , 从制 度上 、 人员 上保证 基金 托管业 务稳 健发 展; 建立 了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的物 质条件 ,对 业务 运行 场所 实行封 闭管 理 , 在要害 部门 和岗 位设 立了 安全保 密区 ,安 装了 录像 、录音 监控 系统 ,保 证基 金信息 的安 全 ; 建立严 密的 内部 控制 防线 和业务 授权 管理 等制 度 , 确保所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独 立运行 ; 营造 良 好的内 部控 制环 境, 开展 多种形 式的 持续 培训 ,加 强职业 道德 教育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 金合同 、托管协 议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的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为 ,将 及时 以 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在 限期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或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将以 书面 形式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体育 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2-2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 富华 总经理 :刘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6135888 、020-83936180 电话:020-83282855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6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 : 潘 晓毅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排名 不分 先 后) 2、代 销机 构( 排名 不分 先 后) (1)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 9 号 东方 文化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赵 树林 电话:010-65556960 客服电 话:95558 ( 全国 ) 网址:www.bank.ecitic.com (2)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查 樱 电话:010-66105662 客服电 话:95588 ( 全国 ) 网址:www.icbc.com.cn (3)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宁 敏 电话:010-66594977 客服电 话:95566 ( 全国 ) 网址:www.bankofchina.com (4)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田 青


电话:010-67595096 客服电 话:95533 ( 全国 ) 网址:www.ccb.com (5)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7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客服电 话:95568 ( 全国 ) 网址:www.cmbc.com.cn (7) 名称: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虞 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 话:95528 ( 全国 ) 网址:www.spdb.com.cn (8) 名称: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宁 波 市江东 区中 山东 路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9) 名称: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发 展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周 晓霞 电话:0755-22166212


客服电 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0)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建 红 联系人 :王 琳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8 电话:0755-83196223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1) 名称: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 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 名称: 广东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佛山 市顺德 区大 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姚 真勇


联系人 : 何浩 华 电话:0757-22388928 客服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3) 名称: 成都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 中 路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张 海涛 电话:028-85190961 客服电 话:4006-028-666 网址:www.cdrcb.com (14) 名称: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常州 市天宁 区延 陵中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韩 璐 联系电 话:0519-89995066 客服电 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zh_CN/ (15) 名称: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包头 市钢 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刘 芳 联系电 话:0472-5109729 客服电 话:96016( 内 蒙、 北京) ,967210( 深圳 、宁 波),65558555( 成都) 网址:www.bsb.com.cn (16) 名称: 南充 市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19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顺庆区 涪江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滨江中 路一 段 97 号26 栋 泰和尚 渡南 充市 商业 银行 法定代 表人 :黄 光伟 联系人 :李 俊辉 联系电 话:0817-7118079 客服电 话:400-169-6869 网址:www.cgnb.cn (17) 名称: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2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8) 名称: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霍 晓飞 电话:021-50586660-8644 客服电话:4008888588 、0519-88166222 ( 常 州 地 区 ) 、021-52574550 ( 上 海 地 区 ) 、 0379-64902266 (洛 阳地 区 ) 网址:www.longone.com.cn (19)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 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0) 名称: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合肥 市寿春 路 179 号 国元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人 : 李蔡 电话:0551-2272101 客服电 话:95578 ( 全国 ) 网址:www.gyzq.com.cn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20 (21) 名称: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王 霖 电话:0531-68889157 客服电 话:95538 ( 全国 ) 网址:www.qlzq.com.cn


(22) 名称: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无锡 市县前 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23) 名称: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 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客服电 话:95571 ( 全国 ) 网址:www.foundersc.com


(24) 名称: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 16 号19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 :010-85127622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5) 名称: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 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联系人 : 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6) 名称: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三 里河 东 路5 号 中商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 张志 刚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21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 010-63080985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7) 名称: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12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张 新媛 电话:021-68634510-8193 客服电 话:021-68865020 网址:www.xcsc.com (28) 名称: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余 维佳 联系人 :陈 城 电话: 023-63786464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29) 名称: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 话:95579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0) 名称: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 大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31) 名称: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苏州 工业园 区翠 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 话:0512-65581136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22 客服电 话:0512-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32) 名称: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西 省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国 际 贸易中心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 孟 婉娉 电话:0351-8686602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3) 名称: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阜 南 路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34) 名称: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大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 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5) 名称: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苏 卓仁 电话:0769-22112062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6) 名称: 光大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28 号上 海证 券大厦 南 塔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 李 芳芳 电话:021-22169089 客服电 话:95525 ( 全国) 、4008888788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23 网址:www.ebscn.com (37) 名称: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东 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 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 系人 :陈 璐





电 话: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027-87618882 网址:www.tfzq.com (38) 名称: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 路2222 号 安 联大 厦 34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 郑 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9) 名称: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嘉 华 国际商 务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 话:0571-96336 ( 上海地 区962336 ) 网址:www.ctsec.com (40) 名称: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张 于爱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41) 名称: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杭州市 杭大 路1 号黄 龙世 纪广场 A- 6/ 7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吴 颖 电话:0571-87902080 客服电 话:0571-96777 浙商证 券网 址:www.stocke.com.cn (42) 名称: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24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中山 二 路 18 号电 信广 场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 罗 创滨 电话:020-37865070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3) 名称: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易 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 话:400881616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44) 名称: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黄 峻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 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5) 名称: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6) 名称: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 话:95533 ( 全国)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47) 名称: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2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8) 名称: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兰 电话:020-87555888-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 全 国) 网址:www.gf.com.cn (49) 名称: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客服电 话:95565 ( 全国)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50) 名称: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永 叔 路15 号信 达 大厦 10-13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客服电 话:0791-6272572 网址:www.gsstock.com (51) 名称: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南京 西 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 钱华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52) 名称: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26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53) 名称: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54) 名称: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755-83199599-8246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55) 名称: 华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贵州 省贵阳 市中 华北 路216 号 华创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陶 永泽 联系人 :陈 文静 电话:0851-8596285 客服电 话:960872 网址:www.hczq.com (56) 名称: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自治 区 内 蒙古 呼和 浩特 市锡林 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88086830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 www.rxzq.com.cn (57) 名称: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未 来资 产大 厦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电话:021-50122086 客服电 话:021-38929908 、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8) 名称: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27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宝 林 联系人 : 吴忠 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59) 名称: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办公 楼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衡 联系人 : 高克 南 电话:0755-82545707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0) 名称: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名 扬 联系人 : 高悦 铭 电话:0451-82337802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1) 名称: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广西 南宁市 滨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62) 名称: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东 明 联系人 :丁 思聪 电话:0571-87112510 客服电 话: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63) 名称: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州 市静 宁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28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 话: 0931-8888088 网址:www.hlzqgs.com (64) 名称: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65) 名称: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河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6161 客服电 话:95521 ( 全国 ) 网址:www.gtja.com (66) 名称: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7) 名称: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洋 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 话:95536 ( 全国 ) 网址:www.guosen.com.cn (68) 名称: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 心 A 座 18-21 层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29 网址:www.cjis.cn (69) 名称: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深 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70) 九州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城中区 西大 街 11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18 楼 法宝代 表人 :曲 国辉 联系人 :何 曌 电话:0755-33331188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71) 名称: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 田 路6009 号 新 世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72) 名称: 中国 民 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电话:010-59355900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73) 名称: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层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张 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www.zlfund.cn ) 、基 金买 卖网 (www.jjmmw.com ) (74) 名称: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法定代 表人 : 林 顺平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30 联系人 :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0571-88920897 网址: www.ijijin.cn (75) 名称: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李 二钢 电话:010-85188234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76) 名称: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77) 名称: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蒋 章 电话:021-58870011-6618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 好 买 基金 网(www.ehowbuy.com ) (78) 名称: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天天 基金 网(www.1234567.com.cn ) (79) 名称: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12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751-28829790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31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0571-28829123


网址: 数米 基金 网(www.fund123.cn ) (80) 名称: 中期 时代 基金 销售 (北京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6号1幢11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徐 亮 电话:010-59539955 客服电 话:95162 或4008888160


网址: 中期 金融 超市(www.cifcofund.com) (81) 名称: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李 延鹏 电话:0755-82721122-8625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 和讯 理财 客(http://licaike.hexun.com ) (82) 名称: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 沈 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 长量 基金 销售 网(www.erichfund.com) (83) 名称: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北 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观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010-59393923-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84) 名称: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南 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西区 丹棱 街中 关村 金融大 厦 10 层1008 室 法定代 表人 :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争 联系电 话:010-57418829 客服电 话:400-688-5958 网址:www.eqianjing.com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32 (85) 名称: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越 联系人 :陈攀 联系电 话:010-57756019 客服电 话:4007-868-868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86) 名称: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4号1幢1 层、2 层、9 层、11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路3号 新恒 基国 际 大厦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59539864 客服电 话:95162 /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87) 名称: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志 趣: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 办公地 址 : 南 京市 中山 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4011 号香港 中 旅大 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网址:www.htsc.com.cn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网址:www.nesc.cn (88)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电 话:021-33606736 网址:www.lxzq.com.cn (89)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33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网址:www.tebon.com.cn


(90) 宏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 18 号 川信 大 厦 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 18 号 川信 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电 话:028-86199041 网址:www.hx818.com (91)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肇嘉 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联系电 话:021-64339000 网址:www.cfsc.com.cn


(92) 浙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义乌乐 园东 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延安 路 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电 话:0571-87117604 网址:www.czcb.com.cn


(93)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邮政编 码:200010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 021-33323999*8318 网址:www.chinapnr.com (94)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金钟 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6 楼 邮政编 码:200335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凌 秋艳 电话:021-51507071 、4000-466-788 网址:www.91fund.com.cn (95)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 (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 田区中 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 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34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联系电 话:0755-23953913 、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96)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12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网址:www.dtsbc.com.cn


(97)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 9 号华 远企 业 号D 座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谢 兰


联系电 话:13683121290 网址:www.tpyzq.com


(98)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53519888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99)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刘 莹


联系电 话:029-87406649 ,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35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体育 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2-2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富 华 联系人 :张盛 电话:020-38283037 传真:020-83282856 (三) 律 师 事务 所 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广东 岭南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广州 市新 港西 路 135 号中 山大 学西 门科 技园601-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 师: 江亚 芳 、 陈进 学、王欢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中审 亚太 会计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复兴 路 47 号天 行建 商务 大厦22-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池生 电话:010-51716801 、51716803 、51716807 传真:010-51716790 邮编:100036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韩 振平 、王兵





六、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监 会 2011 年6 月20 日 《关 于核 准金 鹰 策 略配 置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2011 】970 号文 ) 批准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自2011年7月20日 起 公开募 集 , 并 于2011年8月26日募 集结 束 。 募 集对 象 为符合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及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本基金 的初 始面 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人 民币1.00 元。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1年9 月1日 正式 生效 。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 本 基金 管 理人正 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如果 连 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两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36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明 原因 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增 减基金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条件成 熟时 , 投资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以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交易 等形式 进行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体 办法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 的 开放 日期 及 办理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资 人办 理 基 金申 购 、 赎回 等业务 的上 海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日。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提 前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本 基金 已于2011 年 10 月 10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 购赎回 业务 。 3、基金管 理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或者 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价格 为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赎回 基金份额 时,基 金 管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额 先赎 回 ,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5、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 在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实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但 最迟 应在新 的原 则实 施前3个 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37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 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在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在正 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对基 金投资 者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有效 性 进行确 认 。 投 资者 可在 T+2 日 后 ( 包括该 日 ) 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依法 对上 述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时 间进行 调 整, 并必 须在 实施 日前 按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 申 购、 赎回 一定 成功 , 而 仅 表示确 实接 收到 该 申购 、赎 回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时 ,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 式,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无 效。 若申 购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 理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还 给投 资 人。 赎回时 ,当 投资 人赎 回申 请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 支付赎 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照本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 购金 额、 赎回 份额 及 余额的 处 理 方式 (1) 对于 本基 金同 一费 用 类别 , 投 资人 首次 申购 最 低金 额 1000 元 (已 认购 本 基金同 一 费用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 不 受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限制 ) ; 追加 申购 每次 最低 金 额 500 元 。 基 金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 售机构 赎回 时, 每次 赎回 申请不 得低 于 500 份 基金 份额; 每 个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 金份 额 余额 不得 低 于500 份,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将 导致 在 销售机 构 ( 网点 )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500 份 的,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如 因分红 再投 资 、 非交易 过户 、 转托 管、 巨 额赎回 、 基 金 转换 等原 因 导致的 账户 余额 少 于500 份之情 况 , 不 受 此限, 但再 次赎 回时 必须 一次性 全部 赎回 。 (3)基金 管理人可 以规定 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 有的基 金份额上 限,具体 规定请 参见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以上 申购 金额 、 赎 回份额 及最 低持 有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 并于调 整 前2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申 购赎 回费 率 (1) 申购 费率 :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需 缴纳 申购费 , 投资 人在 同一 天 多次申 购的 , 根据 单次 申 购金额 确定 每次申 购所 适用 的费 率 。 申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各项 费用,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申购费 率如 下: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38 申购 金额 (万元) 申购费率 A <100 1.5% 100 ≤ A <300 1.2% 300 ≤A <500 0.8% A ≥500 每笔1000 元 注:上 表中 ,A 为投 资者 认购金 额。 (2)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率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本基 金的 时间 的增 加而递 减, 具体 赎回 费率 如下表 所 示: 持有期(计为 T) 赎回费率 T <1 年 0.5% 1 年 ≤ T <2 年 0.3% T ≥2 年 0%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25% 的部 分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其余 部分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 调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 费率如 发 生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实 施 2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基 金投资 者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净 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上计 算结 果 (包 括申 购 份额) 以 四舍 五入 的方式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一, 假定 某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10,000 元,T 日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 元 。该 笔申购 的申 购费 用及 获得 的申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10,000/[1+1.5%]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20 =8,210.18 份 4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资 人 赎回 本基 金的 金额 为赎回 总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39 上述 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 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 二,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 T 日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10,000 份,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 元 ,则 投资 人获 得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额 =10,000 ×1.2 =12,000 元 赎回费 用 =12,000 ×0.5% =60 元 赎回金 额 =12,000-60 =11,940 元 5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计算 公式 为: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在T +1 日为投 资人 增加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人 自T +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人在 T +1 日为投 资人 扣除 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2 日 予以 公告。 (七)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转 出申 请 ( 转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 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财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者 外,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40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至少 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延 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 购、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财产净 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某 些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 当依 法公告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并 依法 公告 。 2 、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财产净 值 ;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 当按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一天 ,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一 个工作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暂 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连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41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九、基 金的 转换 本基金 已 在 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www.gefund.com.cn) “金鹰 e 路通 ”网 上直 销 平台和部 分代销 机构 开通 本基 金与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部分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具体业 务办 理 时间、 业务 规则及 转换 费 率已在 相关 基金 转换 公告 中列明 , 具 体实施 办法 可 参见本 基金 管理 人刊登 的相 关 公 告。 十、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与 转托管 (一 ) 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不 采用申 购 、 赎 回等 基金 交 易方式 ,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人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包括 继 承、 捐赠 、 强 制 执行,及 基金注册 与过户 登记人认 可的其它 行为。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转 的 主 体必须 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机 构投 资者 。其 中: 1、“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捐赠 ”仅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 或 其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团 体。 3、“强制 执行”是 指国家 有权机关 依据生效 的法律 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可以 办理 的非交 易过 户情 形, 以其 公告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二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 务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 直接向 基金 注册登 记人 或其 指定 的机 构申请 办理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 网 点 ) 时, 投资 人可根 据各 销售 机构 的实 际情况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转 托管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 的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 与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份 额 被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 生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律 法规 、 监管 规章 以 及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 在 国家 有 权机关 作出 决定 之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先 行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 支付 。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42 十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务 , 具 体实 施方 法以 基 金管理 人 届时公 布的 业务 规则 和公 告为准 。 十三、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对基 本面 进行 深入 分析 的基础 上 , 制 定适 当的 投 资策略 , 以策 略指 导投 资 运作 , 在 充 分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分 享 中国经 济快 速发 展的 成果 以及企 业经 营绩 效提 升所 带来的 股权 溢 价,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可 持续 稳健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 证 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 定)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60% ~95%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 现 金、 权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40% , 其中 , 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权 证投 资 的比例 范围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 ~3% 。 (三) 投资 理念 贯彻 “以 策略 指导 投资 , 以 投资绩 效评 价引 导策 略调 整, 策略 与投 资良 性互 动” 的理念 , 在充分 考虑 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 金 融市 场环 境、 可 投资的 金融 工具 之多 样性 的情况 下 , 构 建 一个体 现策 略导 向的 投资 组合, 以期 分享 中国 经济 快 速发展 的成 果与 金融 工具 多样化 所带 来 的风险 管理 之便 利。 (四) 投资 策略 1 、投 资策 略取 向 “防 御”与“进 取”的权衡与 取舍是本基 金进行大类资 产配置、行 业配置过程中 的重 要决策 依据 。 “防 御” 是在 基金投 资组 合上 采取 适当 措施 , 以 期减 少投 资收 益 在宏观 经济 周 期与资 本市 场下 行过 程中 的负向 偏离 ; “进 取 ” 是 在 宏观经 济与 资本 市场 的上 行周期 当中 尽 可能获 取投 资收 益。 通过 对宏观经济 所处投资时钟 象限的判断 、对股票市场 与资金市场 之间套利 空间 的测 度, 综合 考察 国内 外宏 观 经济 、 财 政政 策与 货币 政 策新动 向 、 资 本市 场运 行 状况 , 对 “防 御” 与“进 取” 目标 适时 、适 度地有 所侧 重, 将是 本基 金在投 资策 略上 的现 实选 择。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43 (1) 进取 优先 若宏 观经济处于 投资时钟的“ 滞胀”或“ 衰退”象限, 但政府财政 政策、货币政 策已 趋于放 松或 预期 将放 松 ; 宏观经 济处 于 “复 苏” 或 “过 热” 象限 , 但政 府财 政政策 、 货币 政 策未见 收紧 或在 可预 见的 未来亦 不会 紧缩 ; 在以 上 情形下 , 若股 票市 场的 走 势未与 经济 基本 面持续 背离 , 且预 期其 估 值上行 概率 较大 , 外围 经 济体亦 未出 现严 重的 经济 或金融 动荡 , 则 本基金 将采 取进 取优 先 的 策略。 (2) 进取 与防 御兼 顾 若宏 观经济处于 投资时钟的“ 过热”象限 ,且政府财政 政策、货币 政策已出现收 紧苗 头并预 期收 紧的 力度 将不 断加大 , 或在 可预 见的 未来 将收紧 ; 或外 围主 要经 济体 领先步 入 “ 滞 胀” 象限 ; 在 以上 情形 下 , 若股票 市场 的估 值水 平处 于历史 估值 的较 高区 间并 预期较 高的 估 值水平 难以 持续 , 则本 基 金将采 取进 取与 防御 兼顾 的策略 , 并随 着政 府财 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的持续 收紧 , 预期 宏观 经 济逐渐 滑向 “ 过热 ” 象 限 的末段 , 或股 票市 场估 值 水平在 相对 高估 的基础 上不 断上 升, 渐近 地偏向 于防 御。 (3) 防御 优先 若宏 观经济处于 投资时钟的“ 过热 ”象限 ,政府财政政 策、货币政 策收紧力度不 断加 大; 宏观 经济 处于 投资 时 钟 “ 滞胀 ” 象限 , 但 政府 财政政 策 、 货 币政 策处 于 偏紧态 势或 预期 将转入 偏紧 态势 ; 宏观 经 济处于 投资 时钟 “ 衰退 ” 象限 , 但 政府 财政 政策 、 货币政 策未 见放 松的迹 象并 预计 在可 预见 的未来 不会 放松 ; 若 股票 市 场的估 值水 平已 呈现 下行 的趋势 以修 复 其相对 高估 的状 态 , 并 预期 估值的 此种 下行 趋势 仍将 持续 , 则 本基 金将 坚持 防御 优先的 原 则 。 策略 取向明确之 后,本基金根 据业已确定 的策略取向进 一步决定大 类资产的配置 、股 票资产 的行 业构 成。 2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根据 既定的策略 取向,综合考 量 国内股票 市场的估值、 国内债券市 场收益率的期 限结 构、CPI 与PPI 变动 趋势 、 货币政 策 (尤 其是 利率 ) 的未来 变动 趋势 、 外围 主 要经济 体宏 观经 济与资 本市 场的 运行 状况 等因素 , 本基 金审 慎分 析 研判货 币市 场 、 债 券市 场 与股票 市场 的预 期收益 与风 险 , 并 据此 进 行大类 资产 的配 置与 组合 构建 , 合 理确 定本 基金 在 股票 、 债 券、 货 币等金 融工 具上 的投 资比 例, 并随 着各 类金 融工 具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相对 变化 , 适 时动 态地 调 整各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 一般 而言,在进 取优先的策略 取向下,本 基金将适当提 升股票资产 的配置比例; 而在 防御优 先的 策略 取向 下, 本基金 将降 低股 票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3、股 票投 资策 略 (1)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 金的行业( 采用申银万国 行业分类) 配置遵循如下 的逻辑顺序 :先通过定性 分析 初步圈 定符 合既 定策 略取 向的行 业 , 再 通过 “金 鹰 行业综 合评 价模 型 ” 对 初 步圈定 的行 业进 行评价 ,筛 选综 合性 比较 优势较 为明 显的 行业 进行 重点配 置。 在进 取优先的策 略取向下,首 先或直接受 益于政府扩张 性财政政策 与货币政策、 宏观 经济回升 、CPI与 居民可 支 配收入上 升的行业 ,以及 强周期行 业,因其 良好的 业绩弹性 而具 有较好 的进 取特 性 ; 在 防 御优先 的策 略取 向下 , 生 活必需 品行 业 、 弱 周期 行 业因其 抵御 经济 周期下 行风 险 的 能力 较强 而具有 较好 的防 御能 力。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44 基金 管理人业已 建立的“金鹰 行业综合评 价模型”可为 本基金的行 业配置提供参 考。 该模型 采用 基本 面加 权的 方法 , 定 量分 析与 定性 分 析相结 合 , 进 行行 业评 价 。 “ 金鹰 行业 综 合评价 模型 ” 试图 预判 与 寻找那 些符 合既 定的 策略 取向 、 具 有综 合性 比较 优 势的行 业 , 力 图 使得这 些行 业的 投资 收益 超越市 场当 中各 行业 收益 率的平 均值 。对 这些 行业 进行重 点配 置 , 以期提 升投 资组 合的 收益 率。 (2) 个股 精选 策略 本基 金的个股精 选遵循如下的 逻辑顺序: 先确定投资组 合的风格特 征(成长型还 是价 值型 、 大 盘股 为主 还是 中 小盘股 为主 、 高价 股为 主 还是中 低价 股为 主 ) 并 据 此在拟 重点 配置 的行业 内圈 定重 点考 察的 投资品 种, 再精 选个 股以 构建投 资组 合。 本基 金采用定量 模型以监测市 场行情风格 在成长股与价 值股之间、 大盘股与中小 盘股 之间 、 高 价股 与中 低价 股 之间的 风格 转换 , 并通 过 政府财 政政 策与 货币 政策 的新动 向 、 股 票 市场估 值的 结构 性变 化 、 季节因 素等 审慎 研判 当前 行情风 格的 可持 续性 , 确 定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风 格特 征, 并根 据行 业配置 方案 初步 圈定 重点 考察的 品种 。 本基 金主要采用 主营业务收入 的增长率、 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损益 )的增长率来 刻画 上市公司 的成长特 性,采 用PE 、PB 来刻画上 市公司 的价值特 性;采用 总股本 、总市值 将A 股 区分为 大盘 股与 中小 盘股 ;采用 收盘 价将A股 区分 为 高价股 与中 低价 股。 本基金 采用 基金 管理 人业 已建立 的 “金 鹰企 业综 合 评价模 型 ” 对 初步 圈定 的 重点考 察品 种作进 一步 地分 析 。 该 模 型采用 基本 面加 权的 方法 , 定 量分 析与 定性 分析 相 结合 , 对 个股 进 行评价 。 将模 型的 输出 结 果与实 地调 研所 获取 的第 一手信 息相 结合 , 筛选 出 基本面 健康 、 具 有综合 性比 较优 势的 个股 作为本 基金 的核 心投 资标 的,进 行重 点投 资。 4、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资 本市场日益 国际化的背景 下,通过研 判债券市场风 险收益特征 的国际化趋势 和国 内宏观 经济 景气 周期 引发 的债券 收益 率的 变化 趋势 ,采取 自上 而下 的策 略构 造组合 。


债券类 品种 的投 资, 追求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获取稳 健回 报的 原则 。


(1 ) 本 基金 采用 目标 久期 管理法 作为 本基 金债 券类 证券投 资的 核心 策略 。 通 过宏观 经 济分析 平台 把握 市场 利率 水平的 运行 态势 ,作 为组 合久期 选择 的主 要依 据。


(2) 结 合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的预测 , 采 取期 限结 构配 置策略 , 通 过分 析和 情景 测试, 确 定长、 中、 短期 债券 的投 资比例 。 (3 ) 收 益率 利差 策略 是债 券资产 在类 属间 的主 要配 置策略 。 本基 金在 充分 考 虑不同 类 型债券 流动 性、 税收 以及 信用风 险等 因素 基础 上, 进行 类 属的 配置 ,优 化组 合收益 。 (4) 在运 用上 述策 略方 法 基础上 , 通过 分析 个券 的 剩余期 限与 收益 率的 配比 状况 、 信 用等级 状况 、 流动 性指 标 等因素 , 选择 风险 收益 配 比最合 理的 个券 作为 投资 对象 , 并 形成 组 合。 本基 金还 将采 取积 极 主动的 策略 , 针对 市场 定 价错误 和回 购套 利机 会等 , 在 确定 存在 超 额收益 的情 况下 ,积 极把 握市场 机会 。 (5) 根 据基 金申 购、 赎回 等情况 ,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流动性 管理 , 确 保基 金资 产的变 现 能力。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因 为上 市公 司进 行增发 、 配 售以 及投 资分 离 交易的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等 原因被 动 获得权 证, 或者 在进 行套 利交易 、避 险 交 易以 及权 证价值 严重 低估 等情 形下 将投资 权证 。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45 本基 金进行权 证投资时,将在 对权证标 的证券进行基本 面研究及 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 股价波 动率 等参 数, 运用 数量化 期权 定价 模型 ,确 定其合 理内 在价 值, 从而 构建套 利交 易 、 避险交 易组 合以 及合 同许 可投资 比例 范围 内的 价值 显著低 估的 权证 品种 。


6、其 它创 新或 者衍 生产 品 的投资 策略 本基 金将根据 公募基金的特点 和要求, 结合创新或者衍 生产品的 特征,在进行充 分风 险控制 和充 分遵 守法 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定合 适的 投资策 略进 行该 类产 品的 投资。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沪深 300 指数 增 长率 ×75% +中信 标普 国债 指数 增长 率 ×25% 本基金 采用 沪深300 指数 作 为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 主要 理由 是: (1 ) 沪深300 指数是上 海和深圳 证券交 易所第一 次联合发 布的、 反映A股市 场整体 走势的指 数,指数 样 本 覆盖了沪 深市场六 成左右 的市值, 具有较强 的独立 性、代表 性和良好 的流动 性;(2)沪深 300 指数是 一只符 合国际 标 准的优良 指数,该 指数体 现出与市 场整体表 现较高 的相关度 ,且 指数历 史表 现强 于市 场平 均收益 水平 , 风险 调整 后 收益也 较好 , 具有 良好 的 投资价 值 ; (3) 沪深300指 数编制 方法的 透 明度较高 ;且具有 较高的 市场认同 度和未来 广泛使 用的前景 ,使 基金之 间更 易于 比较 。


本基金采 用中信标 普国债 指数作为 债券投资 部分的 业绩比较 基准,主 要理由 是:(1 ) 由于本基金 的 债 券 投资 作为 辅 助 投 资 部 分 将 更多 地体 现 为 保 证 基 金 投 资流 动性 的 需 要 , 因 此,选择 流动性更 有保障 的国债指 数作为基 准符合 本基金的 特征;(2)中信 标普国债 指 数 是由中 信证 券与 指数 服务 提供商S&P 共同 编制 和维 护 , 指 数编 制具 有先 进性 ; (3) 中 信标 普 国债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透明 度较高 , 是一 个全 面反 映 国债市 场的 综合 性债 券指 数。 在已 有基 金 的债券 部分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享有 较高 的市 场占 有率 , 选择其 作为 债券 部分 业绩 比较基 准易 于 与其他 基金 的比 较。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适 用本基 金时 ,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从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出 发 , 根 据实 际 情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调 整 。 调 整 业绩比较 基准应经 基金托 管人同意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基 金管理人 应在调 整前3个工 作 日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主 动操 作的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属 于证 券 投资基 金中 预期 收益 与风 险较高 的 品种。 一般 情形 下, 其风 险和预 期收 益均 高于 货币 型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和混 合型基 金。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46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4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 金 额 ,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5)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5%;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8)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本基 金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 的金额 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0)本基 金持有 的所有 流通受限证 券,其 公允价 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11)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12)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3、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修 改或取消 上述限制 规定时 ,本基金 不受上述 投资组 合限制 并 相应修 改限 制规 定。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47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工作 日 内进行 调整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处理 原则 和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信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的 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截止日 为2015 年6 月30 日 ,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 经审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124,750,365.22 74.95 其中: 股票 124,750,365.22 74.9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4,027,716.53 20.45 7 其他各 项资 产 7,657,122.54 4.60 8 合计 166,435,204.29 100.00 注: 其他 资产 包括 : 交 易 保证金 、 应收 利息 、 应 收 证券清 算款 、 其他 应收 款 、 应 收申 购 款。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48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6,450,612.18 4.69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7,973,096.56 42.19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3,403,776.00 2.4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165,826.80 0.8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5,521,350.88 11.3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0,964,662.79 7.98 J 金融业 8,632,870.00 6.28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0,635,264.77 15.02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905.24 0.00 S 综合 - - 合计 124,750,365.22 90.79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300178 腾邦国 际 418,068 15,096,435.48 10.99 2 300329 海伦钢 琴 363,356 12,717,460.00 9.26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49 3 000858 五 粮 液 205,900 6,527,030.00 4.75 4 300186 大华农 137,700 6,003,720.00 4.37 5 600029 南方航 空 375,000 5,452,500.00 3.97 6 002076 雪 莱 特 280,600 5,376,296.00 3.91 7 601111 中国国 航 348,700 5,356,032.00 3.90 8 002157 正邦科 技 293,100 5,231,835.00 3.81 9 300147 香雪制 药 158,683 4,887,436.40 3.56 10 600115 东方航 空 382,534 4,712,818.88 3.43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有 债券 。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有 债券 。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投 资。 8、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的 持仓 。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9、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声明 本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 体本期 是否出现 被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 报告编 制 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2) 声明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 名股票 是否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335,666.8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970,077.8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531.38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50 5 应收申 购款 341,846.5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657,122.54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 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601111 中国国 航 5,356,032.00 3.90 重大事 项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四、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1 年9月1 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 以来 (截 至22015 年6月30日) 的投 资 业绩及 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表 所示 : 金鹰策 略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9.1-2011.12.31 -4.51% 0.43% -12.93% 1.05% 8.42% -0.62% 2012.1.1-2012.12.31 -7.37% 1.10% 6.86% 0.96% -14.23% 0.14% 2013.1.1-2013.12.31 12.45% 1.49% -5.15% 1.05% 17.60% 0.44% 2014.1.1-2014.12.31


38.06% 1.44% 39.13% 0.91% -1.07% 0.53%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51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 1 . 1-2015 . 6. 30 66.01% 2.73% 20.79% 1.70% 45.22% 1.03% 金鹰 策 略配 置 混 合型 基金 累计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走 势对 比图 (2011 年9 月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 注:1 、本 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 9 月 1 日正 式生 效;2 、 截至 报告 日 本 基金 的各 项投资 比例 符 合本基 金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各项比 例, 即本 基金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60% ~95% ; 债券、货 币市场工 具、现 金、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其他金 融工具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40% ;3 、本 基 金 业绩 比较 基准为 :沪 深 300 指 数增 长率×75% +中 信标 普国 债 指数增 长率 × 25% 。 十五 、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52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债 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 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十六 、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工作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 估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加 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式 加密传真 至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估值方 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 复 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53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数 点 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 当 估 值或份 额净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54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估值 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公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按 照以 下约 定进行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 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并 有权 要 求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 用和 遭受 的 损失 ;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 托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并拒 绝 进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 损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55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暂 停 估值 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七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 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56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6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2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如投 资者 在不 同 销售机 构选 择的 分红 方式 不同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将以投 资者 最后 一次选 择的 分红 方式 为准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十八 、 基金 的费 用和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的费 用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 或结算 而产 生的 费用 ( 包 括但不 限于 经手 费 、 印 花 税、 证管 费、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信息 披露 费用 ;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57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 基金 资产 的资 金汇 划费用 ; (8) 、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 可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费 用 。 2、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的费 用 之计 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 如 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按 月支付。基金管 理人应于 次月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做 出划付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次 月 首日起10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从该 基金 财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基金 管理费 给该 基金 管理 人。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 托 管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0.2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财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按 月支付。基金管 理人应于 次月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做 出划付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次 月 首日起10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从该 基金 财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托管 费给该 基金 托管 人。 (3) 、 本条第(一 )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 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1)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58 (3)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 于验资 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 费、 信息 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 , 履 行适 当的 程 序后 , 调 整 基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等 相关 费率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本基金 申购费、 赎回费 的费率水 平、计算 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 式请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中的 “ (五) 申购和赎 回的数额 和价格 ”中的相 关 规 定。 2、转 换费 率 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 换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原则 另行 制定并 公告 。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上述 费率。 上述费率 如发生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调 整后 的上述 费率 还应 在最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特 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 ) 等进 行基 金 交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与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者 调低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 九、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59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十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等媒 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 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60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61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62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二十 一 、风 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而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政 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 致市 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63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如 管理 能 力、 行业 竞争 、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5、通 货膨 胀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 如 果发 生 通货膨 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6、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 的 风险 , 由 于不 同 期限债 券 的收益 率变 动程 度不 同 , 各期限 债券 的价 格变 动也 会不同 ; 基金 组合 中债 券 类资产 的单 一的 加权平 均久 期指 标将 不能 充分反 映这 一债 券收 益率 曲线非 平行 移动 带来 的风 险。 7、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和回 购业 务的 利息收 入的 再投 资收 益率 , 这与利 率 上升所 带来 的价 格风 险互 为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 降时 ,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 收益证 券和 回购 业务所 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资 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的 收益 率。


(二) 信用 风险 主要指 基金 投资 的债 券类 资产的 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到期 不能 履行 合约 进行兑 付 ; 以及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由 于 发行人 信用 资质 降低 导致 债券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 信 用风 险也 包括 证 券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 产生 的证券 交割 风险 , 以及 上 市公司 信息 披露 不真实 、不 完整 ,而 导致 基金资 产损 失和 收益 变化 的风险 。 (三) 管理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分析 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 的投资 收益 水平 。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管理 制度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是否 健全 , 能否 有效防 范道 德风 险和 其他 合规性 风险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平 等, 也会 对基 金的 风险收 益水 平造 成影 响。 (四) 流动 性风 险 我国证 券市 场作 为新 兴转 轨市场 ,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 风险较 高 。 基 金投 资组 合 中的股 票和 债券会 因各 种原 因面 临较 高的流 动性 风险 , 使证 券 交易的 执行 难度 提高 , 买 入成本 或变 现成 本增加 。 此外 , 基 金投 资 人的赎 回需 求可 能造 成基 金仓位 调整 和资 产变 现困 难, 加剧 流动 性 风险。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股 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 过一 系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64 列风险 控制 指标 加强 对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 防范 和 控制 , 但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 保证完 全避 免此 类风险 。 (五)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 因 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后 台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人、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和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特有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1、策 略风 险 本基金 将在 对宏 观经 济 、 政府财 政政 策 与 货币 政策 、 证 券市 场运 行状 态进 行 综合研 判的 基础上 确定 投资 策略 取向 , 在 投资 策略 取向 的指 导 下进行 大类 资产 配置 、 行 业配置 ; 在对 市 场行情 风格 监测 的基 础上 , 确 定投 资组 合的 风格 特 征, 并据 此进 行个 股配 置 ; 若 研判 失误 导 致投资 策略 取向 失当 或偏 差, 将影 响本 基金 的投 资 业绩 ; 在 实际 运作 中, 本 基金将 及时 利用 业绩归 因分 析 : 在 特定 策 略取向 指导 下的 实际 投资 效果 , 并 据此 进行 投资 策 略取向 的优 化调 整。 2、预 测偏 差带 来的 风险 在本基 金的 选股 模型 中使 用了预 测性 的指 标 , 包 括 预期的 净利 润增 长率 等 , 如果研 究不 深入、 预测 不准 确会 增加 投资风 险。 (八) 其他 风险 1、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风险管理 和内控制 度等方 面不完 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2、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现, 可能严 重影响证 券市场运 行,导 致基金 资 产损失 ; 4、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65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三)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66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 代销机 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办 理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并 获 得《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 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业 务规则》 ,决定 和 调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4)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 机构;


17)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 申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 宜;如 认为 基金 代销 机构 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基金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 议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 行 证 券投资 ;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67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 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 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 任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 而基金 管理 人首 先承 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定期 或不 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68 2、基 金托 管 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和 《基 金托管 协议 》 生 效之 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和 《 基 金托管 协议 》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 入 ;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以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联 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司 和深圳 分 公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5)以 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6)以基金 的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公 司开设 银行间 债 券托管账 户 ,负 责基金 投 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 及 资金 的清算 ; 7)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8)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自 《基 金合 同》 和《 基金托 管协 议》 生效 之日 起,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69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2)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遵 守《 基金 合同》 ; 2)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 的 活动 ; 5)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自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及 代销机 构处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 6)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7)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70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定 ,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 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71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40 天 ,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 决 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效力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 人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72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利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规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 4)上 述第 (3 )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 的 规定 ,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 机构记 录相 符 , 并 且委 托 人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 决定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 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 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7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 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提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如 果召 集 人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2)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提案 涉及的程 序性问 题 做出决 定。如将 提案进 行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 变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获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 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74 以上 (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 反证 据证 明 , 提 交符 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求 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75 人网站 上公告。 如 果采 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以下 变更 《基 金合 同 》的事 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1)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2)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范围 或策 略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开 程序 ; 9)终 止《 基金 合同》 ; 10)其 他可 能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定 ,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 《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76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的处 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 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77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及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 金 合同 》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容 应以 《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二十四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区体育 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2-2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 富华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 【2002 】97 号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或 其授 权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信银 行” ) 住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 9 号 东方 文化 大厦北 楼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7.873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78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 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买 卖外 汇 ; 从 事银 行 卡业务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保 ; 代理 收 付款项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结汇 、 售 汇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 务 。 中信银 行 (601998.SH 、0998.HK ) 成立 于1987 年 , 原 名中信 实业 银行 , 是中 国 改革开 放 中最早 成立 的新 兴商 业银 行之一 , 是中 国最 早参 与 国内外 金融 市场 融资 的商 业银行 , 并以 屡 创中国 现代 金融 史上 多个 第一而 蜚声 海内 外 。 伴 随 中国经 济的 快速 发展 , 中 信实业 银行 在中 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 逐渐成长壮大,于2005 年8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 。2006 年12 月, 以中 国中 信集 团和 中信 国际金 融控 股有 限公 司为 股东 , 正 式成 立中 信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同年 , 成 功引 进战 略投 资 者, 与欧 洲领 先的 西班 牙 对外银 行 (BBVA ) 建立 了 优势互 补的 战略 合作关系 。2007 年4月27 日 ,中信银 行在上海 交易所 和香港联 合交易所 成功同 步上市。2009 年, 中信 银行 成功 收购 中 信国际 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 (简 称 : 中 信国 金)70.32% 股权 。 经过 二 十多年 的发 展 , 中 信银 行 已成为 国内 资本 实力 最雄 厚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 是 一 家快速 增长 并具 有强大 综合 竞争 力的 全国 性商业 银行 。 2009年 ,中 信银 行通 过了 美国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订 并 获得无 保留 意见 的SAS70 审 订报告 ,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 方对 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 作流 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 的健全有效性 全面认 可。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 行为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3) 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4)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 限 制进行 监督 。 为对 基金 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更 新 ; (5)基金 托管人 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2、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79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必须 在 规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中国 证 监 会 报送 基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关 数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 限于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 金 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 清算交 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3、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80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对于因基金 认(申) 购、基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 的应收财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责任 。 2、募 集 资 金的 验证 (1)基金募集期 满,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有关 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 资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 应由参 加验 资的2名 以上 ( 含2名 )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2)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的属 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 托管人 为 基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中,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 开立基金的银行 账户, 并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 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刻制 、 保 管和 使 用。 (2)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以基金 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81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账 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基 金投资 债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2)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起负责 为基金对 外签订全国银行 间国债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 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基金 管理人在 合同签 署后5个工 作日内 通过专人 送达、挂 号邮寄等 安全方 式将合同 原 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 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 件保 管部门15 年以 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 以 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数值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82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 算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复核 后 , 签 名、 盖章 并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3) 根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审 查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 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季度报 告应在每 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15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毕 并 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 度半年 终了 后60 日内 编制 完毕并 公告 ; 年度 报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 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3个 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并将 复核结果 及时书 面通知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3 个工 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 在半年报 完 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后15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 ,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20 个工 作日 内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见 书, 相 关 各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 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83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 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 本托管 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84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在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 合 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基 金清 算组 作出 清算 报 告; 5)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6)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9)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服务 1、账 户确 认书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为 客户 寄送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85 2、对 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 度对帐单和年度对账单。 其中,季度对账单在每季 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 日内向 有交易 的 持有人以 书面或电 子文件 形式 寄送 ; 年度对 账单在 每年度结 束后 25 个 工作 日内 对所 有持 有 人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 形式 寄送。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介绍公 司最 新动 态、 投资 运作、 新产 品、 国内 外金 融市场 动态 和投 资机 会等 。 (二) 基金 间转 换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适 当时 候将 为投 资人办 理基 金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 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业 务规 则及 转换费 率在 基金 转换 公告 中列明 。 (三) 定期 投资 计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 理人将 利用 直销 网点 或代 销网点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投资的 服 务。 通过 定期 投资 计划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申购 基金 份额 。 该定期 投资 计划 的有 关 规则 另行 公告 。 (四) 网络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 诉、 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了基 金公告 、 投资 资讯 、 理 财 刊物 、 基 金常 识等 各种 信 息, 投资 人 可以根 据各 自的 使用 习惯 非常方 便的 自行 查询 或信 息定制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基金 账户 查询 、 交 易明细 查询 、 对账 单寄 送 方式或 频率 设置、 修改 查询 密码 等服 务。 公司网 址:www.gefund.com.cn 电子信 箱:csmail@gefund.com.cn (五) 信息 定制 服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还可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客 户服 务 中心提 交信 息定 制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E-MAIL 定期 为客 户发 送 所定制 的信 息, 内容包 括 : 每 笔交 易确 认 查询 、 每 月账 户余 额与 损 益查询 、 最近 季度 的基 金 投资组 合 、 分 红 提示、 公司 最新 公告 、新 产品信 息披 露、 基金 净值 查询等 。 (六)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 金产 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00-11:30,13:00-17:00 为 投资 人提 供服 务, 投资人 可 以通 过 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客服及 投诉 电话 :400-6135-888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86 传真:020-83283445 (七) 投诉 受理 投资人 可以 拨打 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或以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提所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2 个工 作日之 内对 投资 人的 投诉 做出回 复 。 对 于非 工作 日 提出的 投诉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回复 。 (八) 网上 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本基 金 管理人 及其 合作 机构 将为 投资人 提供 方便 快捷 的网 上在线 开 户交易 服务 。 二十六 、其 它应 披露 事项 ( 一) 本报 告期 内基 金信 息披露 明细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 式 法宝披露时 间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8-29 金鹰策略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半年度报告 证券时报等 2015-8-2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太平洋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8-2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同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8-2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参与中金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8-2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期 货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8-1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更名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8-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 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7-3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参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手 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7-31 金鹰策略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2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等 2015-7-18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8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7-1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7-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 加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7-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7-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 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7-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 基金资产净值等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7-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6-3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新增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以及参加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6-2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6-1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 金新增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以及参加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6-1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新增稠州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6-1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6-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 加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6-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5-2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参与华鑫证券定投及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5-2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5-2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5-8 金鹰策略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1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等 2015-4-21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8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宏信证 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4-1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德邦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4-1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4-2 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继续参加工 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4-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联讯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4-1 金鹰策略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 年年度报告 证券时报等 2015-3-3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3-2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3-2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3-2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3-2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3-2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3-2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3-1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参与齐鲁证券定投及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3-1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3-1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3-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在代销机构天源证券开通转换业务的 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3-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工商银行 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3-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参与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1-26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89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宝披露时间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在代销机 构天源 证券开 通 转换业务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3-6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在工商 银行开 通旗下部 分基金 转换业 务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3-6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东 北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为 代销机 构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3-7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调整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3-17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参与齐鲁 证券定 投及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3-18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调整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3-19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调整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3-20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调整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3-21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调整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3-23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调整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3-24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调整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3-25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调整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3-27 金鹰策略 配置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2014 年 年度报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3-31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继续参 加工商 银行个人 电子银 行基金 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4-1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联 讯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为 代销机 构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4-1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调整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4-2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宏 信证 券 为代销机 构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4-15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德 邦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为 代销机 构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4-15 金鹰策略 配置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2015 年 第1 季度 报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4-21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证券时报 等 2015-5-8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90 调整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公告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参与华鑫 证券定 投及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5-27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调整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5-27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调整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5-29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参加 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6-1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调整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6-3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新增上海 汇付金 融服务 有 限公司为 代销机 构并开通 定投 、 转换 业务 以及参加 其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6-11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新增稠州 银行为 代销机 构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6-11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调整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6-19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新增上海 联泰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为 代销机 构并开通 定投 、 转换 业务 以及参加 其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6-25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调整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6-30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开 放式基 金资产净 值等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7-1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调整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7-3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调整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7-6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调整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7-8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参加 杭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7-8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调整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7-11 金鹰策略 配置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2015 年 第2 季度 报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7-18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91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参加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7-31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参加上海 浦东发 展银行 网 上银行 、 手机 银行 基金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5-7-31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开放 式基金更 名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8-3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中 信期货 有限公司 为代销 机构的 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8-15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太 平洋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为代销 机 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8-20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大 同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为 代销机 构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8-20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参与中金 公司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8-20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调整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8-29 金鹰策略 配置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基金2015 年 半年度报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5-8-29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1 、金鹰 科技创新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5 年4月30 日成 立,方超 先生担任 该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2、 本 公司 已履 行相 关程 序 , 并于2015 年9 月23 日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 从2015 年9 月28 日起 ,把本基 金的业绩 比较基 准由“沪 深300 指数增长率 ×75%+中信 标普国债指数 增 长率×25% 。” ,修 改为 “ 沪深300 指 数增 长率 ×75%+ 中证全 债指 数增 长率 ×25% ”。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基 金招募说 明书、定 期报告 、临时报 告与公告 等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 可供免费 查阅。投资人也 可以 直接 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网站进 行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印 件。对投资人按 此种方式 所获得的文件及 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备 查文件等 文本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 和营业 场 所,在 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阅 。 金鹰策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2 号 92 ( 一)中国 证监会核 准金鹰 策略配置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募集 的文件( 证监许 可 【2011 】970 号 ); (二) 《金 鹰策 略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金 鹰策 略配 置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四) 《金 鹰策 略配 置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代 理协议 》; (五) 《金 鹰策 略配 置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六) 法律 意见 书; (七)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八)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九) 《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十)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 咨询电 话:400-613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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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10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