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天弘鑫安宝(001486)

天弘鑫安宝: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 明书 
 
 
 
天弘 鑫安 宝 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6 月2 日证监许可[2015]1102 号文 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等
信息披露文件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投资人
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利率
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


本基金 股票、 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其中 投资于权 证的比例 不超过 基金资 产的 3%;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等安全 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60%。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保本周期内 (保 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 本基金不受该 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和债券型基 金 。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 于 将基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 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 信息披露文 件, 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招募说 明书 5-2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 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招募说 明书 5-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九、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 ................................ 44 十、基金的投资 .................................................... 5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4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7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十七、风险揭示 .................................................... 8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5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36 招募说 明书 5-4 一、绪 言 《天弘鑫 安宝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下简 称“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5-5 二、释 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天弘 鑫安宝 保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 天弘 鑫 安宝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天弘 鑫 安宝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天弘 鑫安 宝保本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招募说 明书 5-6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招募说 明书 5-7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0、 巨额 赎回: 指 在开 放期期间 , 本基 金 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 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1、 元:指人民币元 42、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招募说 明书 5-8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3、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7、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48、 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49、 保证人、 担保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 构。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为本基金第一 个保 本周期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0、 保本义务人: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51、 保本周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本基金以每十八个月为一个 保本周期, 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十八个月后的对应日止, 此 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十八个月后对应日止; 如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 开放申购 、赎回 及转换 (保本周 期到期 日除外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每 个保本周期 到期前公 告下一 个保本 周期的起 始时间 。 《基 金合同》 中若无 特别所 指,保本周 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52、 保本周期起始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其后 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53、 保本周期到期日: 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该对 应日 , 则顺延 至下一个 工作日 。 《基 金合同》 中若无 特别所 指即为当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 54、 持有到期: 在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招募说 明书 5-9 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含保本周期到期日 ) 的行为; 在第二个保本周 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开放期申购、 开放期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含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 行为 55、开放期: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及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赎回 、 申购 及转换 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最长6个工作 日 的时间(最长共计7个工作日),其中开放期首个工作日仅开放赎回 和转换转出 业务,其余开放日仅开放申购 和转换转入业务 56、 开放期申购: 指投 资者在开放期的限定期限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或转换 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 开放期赎回 : 指投 资者在开放期的限定期限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58、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59、 基金份额折算: 指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 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60、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第一个保 本周期到期日 (含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基金份额 61、 认购保本金额: 指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乘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62、 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 即开放期申购 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的转入金额, 等于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 上述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 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63、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选择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 当期 保本周期 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64、 保本金额: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招募说 明书 5-10 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如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65、 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 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 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 或 《风 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6、 保证: 指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的 第一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 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 月。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 由基金管理人 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 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67、 保本赔付差额: 指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 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68、 保证合同: 指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 《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69、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 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70、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指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 5-11 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 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招募说 明书 5-12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成立日期:2004 年11 月8 日 法定代表人:井贤 栋 联系电话: (022 )8331020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 成立。公司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5.143 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截至 2015 年 10 月 10 日,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有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天弘 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招募说 明书 5-13 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同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瑞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天 弘沪深 300 指数 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天 弘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 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天弘云商宝货币市场基金、 天弘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天弘中证医药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全指 房地产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全指运输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 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证券保险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高端装备制造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银行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 弘中证8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天弘中证电子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休闲 娱乐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 公司下设股票投资、 固定收益投资、 中央交易、 国际业务、 品牌管理、 渠道 管理、 互联网金融、 机 构理财、 风险管理、 监 察稽核、 信息技术、 基 金运营、 公 司财务、 客户服务、 综合管理、 人力资源等部门和北京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广 州分公司、 天津分公司。 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将对相关业务部门进行适当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先生, 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太古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广州 百事可乐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阿里巴巴 (中 国)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招募说 明书 5-14 支付宝 (中国)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 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卢信群先生, 副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君正国际投资 (北京) 有限公司 研究员、 研究部经理、 投资部经理, 乌海市君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内蒙 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北京博 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现任北 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总经理,君正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袁雷鸣先生, 董事, 硕 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专员, 现 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屠剑威先生, 董事, 硕 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 理、 花旗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 永亨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法 律合规部主管,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及合规部资深总 监。 付岩先生, 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 北洋 (天津) 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员,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 顺驰 (中国) 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 董事, 总 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 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 基金经理、 研究总监、 机构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 公司管委会委员、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天弘创 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魏新顺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天津 市政府法制办执法 监督处副处 长,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 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天津英 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中国经济研究中 心主任。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招募说 明书 5-15 李琦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天 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 监事, 大学 专科。 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董事会秘书, 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锡林郭勒盟君 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内 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内蒙古中鑫能源有限公司董事, 内蒙古坤德 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方隽先生, 监事, 硕士 研究生。 历任厦门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经理、 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副主任会 计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韩海潮先生, 监事, 硕 士研究生。 历 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 勤俭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 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 现任本公司运营 总监、信息技术总监,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牡霞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者、 天弘基金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 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 总经理助理, 现任本 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付颖女士, 监事, 硕士 研究生。 历任天弘基金监察稽核部信息披露专员、 法 务专员、 合规专员、 高 级合规经理、 部门主管, 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 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 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 2011 年 7 月份加盟本公司, 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 资深基 金经理、 固 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晓明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 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 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 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 总, 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 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 嘉招募说 明书 5-16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 渠道部总监, 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 工银瑞信基金市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 年 8 月加 盟本公司, 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公司互联网 综合业务及战略产品业务。 宁辰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三峡证券投资分析师, 亚洲证券天 津勤俭道营业部部门经理和营销总监, 亚洲证券天津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2006 年 8 月加盟本公司,2011 年 4 月任命为公司 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分 管公司机构销售业务。 张磊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清华兴业投资管理公司证券分析师, 嘉实基金基金直销经理, 泰信基金北京理财中心经理, 华夏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 理, 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合伙人, 北京杰思汉能资产管理公司执行 总裁。2012 年 10 月加 盟本公司,2012 年 11 月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投行业务。 童建林先生, 督察长, 大学本科, 高级会计师。 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 副总经理, 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 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 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 管,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 本公司基金会计、 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 本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陈钢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3 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 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 ,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 部经理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2011 年7 月 加盟本公司, 历任天弘永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年11 月至2015 年4 月期间) 。 现任本公司 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天弘稳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天弘 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招募说 明书 5-17 钱文成先生,理学硕士,9 年证券从业经验。自2007 年5 月加盟 本公司, 历任 本公司 行业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 策略研究员、 研究主管助理、 研究部副主 管、 研究副总监、 研究总监、 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天弘周期策略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 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天弘惠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 、 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陈钢先生, 本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姜文涛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钱文成先生,基金经理。 刘冬先生,基金经理。 肖志刚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蕴炜先生,基金经理。 王登峰先生,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基金经理。 王林先生,投资经理。 陈勤先生, 机构投资总监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招募说 明书 5-18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 获取的 未公 开信 息、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勤 勉谨 慎的 原则 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招募说 明书 5-19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 为自己 、被 代理 人、 被 代表人 、受 雇他 人或 任 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公 司风险管 理必须 覆盖公 司的所 有 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立独 立的监 察稽核 部,监察 稽核部 保持高 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及各 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的 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 要性原 则:公 司的发展 必须建 立在风 险控制完 善和稳 固的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 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 事会: 负责监 督检查公 司的合 法合规 运营、内 部控制 、风险 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 利,直 接对董 事会负责 ,及时 向审计 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负责指 导基金 财产的 运作、制 定本基 金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 险管理 委员会 :根据公 司总体 风险控 制目标, 分配各 业务和 各环节招募说 明书 5-20 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 落实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的决定或决议; 听取并讨论会议成 员的报告; 对会议成员提出的或发现的已经存在的风险点, 在充分讨论、 协调基 础上形成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对潜在风险点分析讨论, 拟定应对措施; 对发生 的风险事件和重大差错, 分析原因、 总结经验教训、 风险定级、 划分责任, 向总 经理办公会报告; (5 )监 察稽核 部:负 责对公司 风险管 理政策 和措施的 执行情 况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 务目标; (6 )风 险管理 部:通 过投资交 易系统 的风控 参数设置 ,保证 各投资 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 务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 一个业 务部门 最首要的 责任。 各部门 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 空间分离制度、 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 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招募说 明书 5-21 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 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并协助督察长工作。 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 并提交 风险管理委员会;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 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监 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 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 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 制定 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 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 事后 监督和考核制度; 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健 全内控 体系,完 善内控 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各项 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制。 公司建 立、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使每 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 )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评 估、报 告、提 示程序。 公司建 立了 风 险管理 委员会 ,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招募说 明书 5-22 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 立内部 监控系 统。公司 建立了 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如电脑 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采 取数量 化、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 供足够 的培训 。公司制 定了完 整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提 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 维护、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 明书 5-23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8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 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结汇、 售 汇 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 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注册资本190.52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 优质、 高效的金融服务。 截至2014年12月31 日, 兴业银 行资产总额达4.41万亿元, 股东权益2450亿元, 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471.08 亿元。2014 年兴业银行市场地位和品牌形象稳步提升, 稳居全球银行招募说 明书 5-24 50 强 (英国 《银行家》 杂志排名) 、 世界企业500强 (美国 《财富》 杂志排名) 和 全球上市企业200强(美国《福布斯》杂志排名)行列。 3、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管理处、 市场处、 委托 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持处、 稽核监察处、 运营管理处、 期货业务管理处、 期货存 管结算处、养老金管 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10人,平均年龄32岁,100%员工 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 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 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截止2014 年12月31日, 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 式基金33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1292.93亿元。 5、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 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 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招募说 明书 5-25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 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 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 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 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 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 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 内控与风险 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在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 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6、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 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定 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招募说 明书 5-26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招募说 明书 5-27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 (2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 (010)83571739


传真: (010)83571840


联系人:许丛立


网址:www.thfund.com.cn (3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20 层 电话: (010)83571789 传真: (010)83571900 联系人:申向阳 (4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30 层E-F 单元 电话: (021)50128808 传真:( 021)50128801 联系人:涂远宏 (5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写字楼第 10 层 08招募说 明书 5-28 单元 电话: (020)38927920 传真: (020)38927985 联系人:袁宇鹏 2、 其他销售机构: 无


3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 调整 为 本基金 的销售机构 ,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井贤栋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联系人: 孙睿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招募说 明书 5-29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招募说 明书 5-30 六、基 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5 年 6 月 2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5]1102 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 、基金的存续期间 1、 基金类型为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在基金保本周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 (保本 周期到期 日除外 ) ,期 间不开放 申购 、 赎回及 转换业务 ;本基 金的开 放期为保本 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最长6个工作日的时间(最长共计7个工作日), 其中开放期首个 工作日 仅 开放赎回业务 , 其余开放日仅开放申购业务。 开放期的具体安排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提前予以公告。 3、存续期间: 不定期 。 (三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系统公开发售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需要,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 不成立, 基 金管理人 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 应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通过各销售网点 或 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招募说 明书 5-31 (四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 募集期 限为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 日起不 超过3个月 ,具 体发售 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 缩短或调整基金的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五 )募集规模 上限 基金募集期规模上限为 20 亿元人民币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 本基金募集期 内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七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 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 “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 : 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3 )/1.00 =10,003.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可得到 10,003.00 份基金额 (含利息招募说 明书 5-32 折份额部分)。 (八 )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应于T+1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 统 或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 应 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或基金管理人的客户 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的限额 (1 )本基金认购 限额为2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2 )在 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 可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直销 网上交易 首次单 笔认购 的最低金 额为人 民币1,000元,追 加认购 的单 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0元, 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 元的整数倍; 基金管理人 直销网点 (不含网上交易) 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1,000 元。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3 )认购期间单个投 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 有限制 , 但 须 受 到 本 基 金 募 集 规模上限 的限制。 (4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市场情 况,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并及时公告。 (九 )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招募说 明书 5-33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 超过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交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 (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 申购 或赎 回业务 申请的 确认以后 ) ,如 发生以 下情形之 一,则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基金合 同》将于 该日次 日终止 并根据《 基金合 同》的 约定程序进 行基金财产清算:


招募说 明书 5-34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5-35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保 本周期 内不开 放申购 、 赎回及 转换 业 务(保本 周期到 期日除 外) ;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最长 6 个工作日的时间( 最长共计 7 个 工作日) , 其中开放期首个工作日仅开放赎回业务, 其余开放日仅开放申购业务。 开放期的具体安排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提前予以公告。 在销售机构条件允许的情 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多次取消或提起预约赎回申请; 具体预约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 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申请 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的价格。招募说 明书 5-36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视为无效申请。 投资人在开放期首个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赎回,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 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招募说 明书 5-37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 该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 数倍。 本公司直销网点 (不含网上交易) 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1,000 元。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将其全 部或部 分基金 份额赎回 ,单笔 赎回份 额不得 少于10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 余额少于10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 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如因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基金转换等原因 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之情况, 不受此限, 但再次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强 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见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 本基金 在 单个 开放期 的申购数 量控制 规则, 以满足 下一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限制,具体规则请 参 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 5、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的 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 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 (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 即本基金仅在开放期开放申购与赎回,其中开放期首个工作日仅开放赎回业务, 其余开放日仅开放申购业务。 招募说 明书 5-38 2、申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 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 金 申购 采用 “ 金 额 申购 、 份额 确认 ” 的 方 式。 申 购份 额以 T 日 基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 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数 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 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假设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7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1070= 45167.12 份 即:假设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45167.12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招募说 明书 5-39 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000=12,000.00 元 即:假定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2,000.00 元。 赎 回 金额 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 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按规定公告。 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 质影响 投资者 的合法权 益,并 最迟于 开始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招募说 明书 5-40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 延。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 应顺延。 (十 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开放期 期间, 若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 一 工作 日的基金 总份额 的 2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招募说 明书 5-41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开放期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 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 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 暂停及 恢复基 金申购与 赎回的 公告规 定,不适 用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招募说 明书 5-42 (十 四)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 (十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八)基金份额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登 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九)基金预约赎回 1、在销 售机构 条件允 许的情况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前多次取消或提起预约赎回申请,规则如下: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认购或 申购 、 转换转 入 本基金 时默认 为预约 赎回状招募说 明书 5-43 态,即该保本周期到期日当日默认赎回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2 )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前 不对预约 赎回状 态进行 变更, 则视为选择保本周期到期日当日赎回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3 )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前 取消预约 赎回申 请,则 视为选 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4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前多次取 消或提 起预约 赎回申 请; 具体预约赎回安排以相关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为准 ; 2、若销 售机构 不支持 基金预约 赎回, 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在 赎回开 放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向其销售机构递交赎回申请。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法 律法规允 许 及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的情 况 下, 对 上述业务规则 进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招募说 明书 5-44 九、保 本、保本的保证及 保本周期到期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名称: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瀚华担保”)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 号环球金融中心东塔13F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成立日期:2009 年8 月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5 亿元 联系人: 买建辉 联系电话:010-57766602 传真:010-57766700 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保、 履约担保、 财产保全 担保及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财务顾问、资产管理、投咨询业务。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支持和指导下, 经重庆市人 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批准,由全国 25 家民营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以货币资本出 资设立的全国性大型商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35 亿元,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机构编码为渝 062002L,获评信贷市场AAA-、 资本 市场AA+ 信用评级, 是全国十大最具影响力担保机构之一,中国万亿担保规模上 榜机构 30 强。 瀚华担保已设立重庆、 北京、 辽宁、 四川、 江苏、 陕西、 大连、 天津、 山东、 贵州、 苏州、 湖北、 广西、 广东、 河北、 甘肃、 黑龙江等 15 家经营机构, 经当 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批准,全部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瀚华担保遵循现代企业管理规范运作,并始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与时俱进, 注重各类金融创新产品设计;凭借多层次的反担保组合和科学的客户资信评估体 系,有效阻断客户风险;通过与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宏观经济的研究和行业分 析,有效规避市场风险;通过过程控制、 团队建设、 激励机制和资 金补偿机制基金 合同等, 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招募说 明书 5-45 截止2014年12月31日,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 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25倍。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截至2014 年6 月30 日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余额为232.56亿元,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 司2013 年末的净资产为33.20亿元。 截至2014 年12月31日,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 司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为42.2 亿元, 未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 产的10倍。 三、保证合同 鉴于: 《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约定了基 金管理 人的保 本义务( 见《基 金合同 》第十二 部分) 。为保 护基金投资 者合法权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 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保证合 同 》 (以下简 称“本合 同” 或“ 《保 证合同 》 ”)。 担 保人就天弘 鑫安宝保 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份额 (以下 简称“基金 份额” ) 的第一 个保本 周期内基 金管理 人对保 本周期到 期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保证责 任的承担以本《 保证合同 》为准。 《保证合同 》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 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 的承认、 接受和 同意。 除非本 《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 本 《保证合同》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 第一个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乘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即 1.00 元) 。 招募说 明书 5-46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范围为: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 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 保 本周期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 低于 其认购保 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 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 第一个 保本 周期内 ,担保人 承担 保证责 任 的最高限 额不 超过按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 具体以 《 天弘鑫安 宝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为准。 4.本基金首个保本 周期到期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十八个月后的对 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无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以每 十八个月 为一个保本周期, 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十八个月后 的对应日 止 。在 保本周 期内(保 本周期 到期日 除外) , 本基金 不开放 申购、赎回 及转换业务。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或将免除 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 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金 额 ; 2.在保本 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3.在保本 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 金管理人的情形, 担保 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招募说 明书 5-47 5.未经 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 ,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 本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 或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 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 且基 金管理人未能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 管理人应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应当 载明 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支 付的本 基金 基 金份额 保本 赔付 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 及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 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 如果保本周 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 且基 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本合 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 证责任的, 自保本 周 期到期日后第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 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 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 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 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招募说 明书 5-48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 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 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金 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 担 保 人 要求代偿的金额及 担 保 人 为 履 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起的 利息 (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 下同) 以 及担保人 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 合 理 费用和 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 诉讼费、 保全费、 评估 费、 拍 卖费、 公证费、 差旅费、 抵押物或质押 物的处置费 等。但上述全部款项中因保证人过错而多付出的款项不在此列。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担保人出具的书面追偿通知书后十五日 (含) 内归 还全部 代偿资金、 代偿资金占用费的, 代偿资金占用费按照 6 个月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 利率执行; 超过十五日的每日按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直到收 回全部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之日止。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担保人提交担保 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和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利 息 以 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直接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 可的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 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合理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担保费的收取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收取方式: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本 条第3 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从 《基金 合同 》生效日起,于每月 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 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 ,并于保 本 周期到期日后 10 个 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 相应税费由 担 保 人自行承担 。 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 保费计 算公式 :每日担 保费= (担保 费计提日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0.15% )/当年日历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招募说 明书 5-49 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 保证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协商解 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 且仲裁裁决为终局,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等解决 争议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 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公告本《保证合同》 。 2.本 《保证合同》 自基 金管理人、 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或加盖人名章) 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 周 期到期日后, 基金管理人、 担 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 定 的义务, 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 《基金合同》 项下的义务的, 本合同终 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 周期承担担保或保本义务的, 双方另行签署 合同。 5.本合同一式五份, 双方各持两份, 报中国证监会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四、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和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1、更换担保人 (1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担保人,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 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 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 程序规定。 招募说 明书 5-50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表决通 过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 内与新 担保人 签署保证 合同, 并将该 保证合同向 中 国证监会报备。 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 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人 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 由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 此项担保人更 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 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 )保 本周期 内变更 保本义务 人的, 保本义 务人的选 举及公 告程序 参照上 述方式进行。 (2 )当 期保本 周期结 束后,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更换下一 个保本 周期的 保本义 务人, 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 此项保本义务 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 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 担保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 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 障。 ②决议 招募说 明书 5-51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 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本保障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 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在新 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接任之前, 原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 务。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2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 障机制, 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 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有关资质 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五、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情形 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提出处 理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 督、 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当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 日内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或终止基金合同、 或基金变更等事项进行审议。 基金 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上述情形。 招募说 明书 5-52 六、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周期 本基金每个保本周期为十八个月。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至十八个月后对应日止。 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 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 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本基金继 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期仍为十八个月, 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 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二)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 的保本金额为: 认购的基金份额 (含利息转份额) ×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 开放期申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周期前的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前的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到期日: 1、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高于或等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 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则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 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 上其开放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招募说 明书 5-53 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开放期申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 金额,则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2、在开放期,对于认购的基金份额、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本基金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其 持有 到期 保本金额;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放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其开放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开放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担 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5、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 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七、保本周期到期 招募说 明书 5-54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符合法律法规有关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 人资质要求 , 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 同意为本基金 下一保本周期 提供保本保障, 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存续要 求的情况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 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或不符合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终止并 进入清算程序。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赎回、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 方式进行操作。 1、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最长6个工作日的时间(最长共 计7个工作日), 其中开放期首个工作日仅开放赎回业务, 其余开放日仅开放申购 业务。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赎回开放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 )赎回基金份额 。在销售机构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多次取消或提起预约赎回申请; 具体预约赎回安排详见招募 说明书 ; (2 )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 ) 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 (1)或 (2)项选择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份额净值按届时公告的折算方法调整至1.0000元; (4 )若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 序。 2、基金赎回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招募说 明书 5-55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在开放期,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 持为现金、 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 如 在开放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 免收该期间 (除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基金管理费、 基 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4、比例确认 在开放期第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 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如果当日申 购金额与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保本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 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额度上限, 则基金管理人将对当 日申购份额及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 并及时公告确 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 ,本基金将不开放后续申购开放日。 在开放期的其余申购开放日日终, 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如果当日申 购金额与基金资产净值 之和大于或等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 保本额度上限, 则基金管理人对当日申购申请进行比例确认, 并及时公告确认比 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后续申购开放日。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 开放期的期限 、 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 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 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终 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或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论选择赎回还是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 其认购、 或开放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招募说 明书 5-56 2、若认购、或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 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 或者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 而相应的基金份额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保 本金额、 或开放期申购的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 额的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 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 差额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 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 本基金保本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赔付款到账日期。 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 将 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中。 2、 在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 由 担保人代偿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如未按时到账,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 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六)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保本周期届满时, 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担保,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 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开放期申购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 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开放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 )开放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招募说 明书 5-57 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 投资者进行开放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开放期最后一日 (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 )开放期申购费率 开放 期申购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开放期 申购费用由 开放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开放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程序、比例确认等事宜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 )开放期内,除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 现金、 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 如在开 放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 ,期间收益计入 基金资产。 (7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内对本基金进行每 个工作日估值并公告。 (8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 免收该期间(保本周期到期日除 外)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2、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 )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基金份额 如果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则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对于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 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 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 )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得到 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份额折算日)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 招募说 明书 5-58 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折 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 应调整。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开放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 期运作。 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 基金份额以及开放期 申购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 如果下一保本周期 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 保本额, 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 该差额, 并由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证。 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的保 本金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 保本 金额 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 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 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 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及 转换 业务。 招募说 明书 5-59 十、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严格控制风险, 在为投资人提供投资 金额安全保证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债券回购、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依照投资组合保本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 安 全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 债、 可转换公司债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可交换公司债、 短期融资 券、 中期票据等) 、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等固定 收益资产;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40%, 其中 基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安全资 产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比例不低于 60% 。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在保 本周期 内(保 本周期到期 日除外),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在 投 资 策 略 方 面 , 本 基 金 将 主 要 采 用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本 策 略 (CPPI, 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 以 数量 化 的分 析模 型为 基 础, 通 过动态地监控和调整基金在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投资比例, 确保基金投 资组 合的风险 暴露水 平不超 过基金可 承担的 损失限 额(又称 安全垫 ) ,以 实现确保保 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目标。 同时, 本基金通过积极稳健的股票投资策略, 为 基金实现资本增值。 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安全 资产投资策略和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招募说 明书 5-60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上采取 CPPI 策略对安 全资产和风险资产进行配置, 动态调整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的比例, 来实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 具体来说, 该策略通过对安全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 通过对风险 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周期内资产的稳 定增值。 本基金将依据市场情况和本公司的 研究结果进行建仓,并动态对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仓位进行调整。 CPPI 策略的基本公式可表述为:E = M ×(A-F)。 其中,E 为可投资于风险资产的上限;M 为风险乘数,M≥1;A 为投资组合 (包括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资产总值;F 为价值底线。 建仓和调仓的实现方式可用下列步骤予以简要说明: (1 )确 定价值 底线(F ) 。根据 本基金 保本周 期到期时 投资组 合的最 低目标 价值和合理的贴现率, 确定当前应持有的安全资产数额, 亦即价值底线 (F) (本 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投资本金的 100% ) 。 (2 )计 算安全 垫(A-F ) 。通过 计算基 金投资 组合现时 净值超 越价值 底线的 数额,得到安全垫。 (3 )确 定风险 乘数(M ) 。本基 金通过 对宏观 经济和证 券市场 运行状 况和趋 势的判断, 并结合风险收益情况, 确定投资过程中安全垫的放大倍数, 也就是风 险乘数, 并在安全垫和风险乘数确定的基础上, 得到当期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 例。 (4 )动 态调整 安全资 产和风险 资产的 配置比 例,并结 合市场 实际运 行态势 制定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进行投资组合管理, 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招募说 明书 5-61 增值。 2、安全资产投资策略 (1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不同债券类金融工具 的到期收益率、 流动性和市场规模等情况, 并结合各债券品种之间的信用利差水 平变化特征、 宏观经济变化以及税收因素等的预测分析, 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 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久期策略、 套利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等, 对各类债券金 融工具进行优化配置,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1)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 还将考虑债 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如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 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 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 并适时调整基金的 债券投资组合。 3)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可转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 之间利差 (可转债为期权调整利差 (OAS) ) 变化分析与预测, 确定不同类属债券 的投资比例及其 调整策略。 4)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 息票率、 税 赋等因素,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 如可转债等, 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 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5)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流动性、 信用利招募说 明书 5-62 差、 信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 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 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2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当正股价格处于特定区间内时, 可转换债券将表现出股性、 债性或者股债混 合的特性。 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正股进行分析, 从行业背景、 公司基本 面、 市场情绪、 期权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机会, 在价值权衡和 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审慎进行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创造超额收益。 (3 )债券回购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在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市场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个券分析和组 合风险管理结果, 积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放大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 追求 债券资产的超额收益。 (4 )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 提前偿还率、 违约率、 资产池结构以 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 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 研究标的 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 度的前提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 投资。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下而上的公司基本面全面分析, 并以前瞻性的投资视角, 精选 优质价值型股票进行重点投资。 1)价值型股票初选 本基金基于宏观经济、行业趋势、公司经营以及证券市场运行的深入研究, 选取市盈率(P/E) 、市净率(P/B) 、市价现金流比(P/CF) 、市价股息比(P/D) 等指标, 通过对上市公司各定量指标的纵向分析与横向比较, 选择具有综合比较 优势、价值被相对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构成价值型股票投资初选对象。 2)公司价值动态增长分析 公司经营受到内部、 外部多重因素的影响, 任何因素的变化都会引起公司价招募说 明书 5-63 值的变动, 因此, 科学、 客观地把握公司价值的动态增长是分析并判断股票投资 价值的核心。 公司价值增长以建立在核心业务基础之上的企业增长为基础, 背后的驱动因 素则包括商业模式、 品牌和营销、 市场规模与技术创新、 产业政策、 经营团队和 管理水平等, 并最终体现为销售收入、 利润和投资资本报酬率等各类绩效指标的 增长。 具备核心业务基础的公司需要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即市场份额领先、 盈 利能力较强、具有较强的抗竞争能力和稳固的财务基础。 本基金将从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考察上市公司核心业务的增 长及其经营绩效, 并通过对驱动公司价值增长各因素的分析与评判, 考察公司价 值增长的持续性。 具体来说, 具有以下综合优势的优质 上市公司将构成本基金的 重点投资对象: ○ 1 主营业务突出,公司的业务与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产业升级方向; ○ 2 产品或服务具有足够的市场容量与规模, 良好的市场品牌形象, 市场份额 领先; ○ 3 优秀的管理团队, 清晰的公司发展战略, 勇于进行管理创新, 具有良好的 资源获取和资源整合能力; ○ 4 建立在核心业务基础上的技术创新、产品或服务创新、市场创新; ○ 5 良好的盈利增长能力,财务稳健。 3)公 司基本面分析 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相对价值比较和公司价值增长趋势分析的过程中, 全面的 公司基本面分析将贯穿其中。 公司基本面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价值评估、 成长性评估、 现金流预测和行业 环境评估等。 基本面分析的目的是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行业竞争趋势、 短 期和长期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 业务发展的关键点等, 进而做出明 确的公司评价和投资建议。 (2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采取市场公认的权证定价模型寻 求其合理的价格水平,作为基金投资权证的主要依据。 (四 )投资决策流程 招募说 明书 5-64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 内宏观 经济发 展态势、 微观经 济运行 环境、证 券市场 走势、 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 )本基 金管理 人每 月定期召开 资产配 置会 议,讨论基 金的资 产组 合以及 个股配置,形成资产配置建议,会议参加人员为全体投资研究团队。 (2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在基金合同 规定的 投资 框架下,确 定基金 资产 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3 )基金 经理在 投资 决策委员会 的授权 下, 根据本基金 的资产 配置 要求, 参考资产配置 会议、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结果,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 限范围内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金融 工程分 析师 运用风险监 测模型 以及 各种风险监 控指标 ,对 指数化 投资的偏差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测算, 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 行业分析 师对标的指数成分股中基本面情况及时提供研究报告。 (5 )基金 经理根 据量 化风险分析 报告, 在追 求相关度最 大化和 跟踪 误差最 小化的目标下, 采取适当的方法控制与指数的偏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 降低交易 成本。 (五)投资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投资风 险 资产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不高 于 40% ;安全 资产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60%;


(2 )在 开放期 ,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在保本 周期内( 保本周 期到期 日除外) ,本基 金不受 该比例的限 制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招募说 明书 5-65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保本周期内, 本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开放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招募说 明书 5-66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利率(税后)+0.5%)×2。 上述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 (若为第一 个保本周期,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金融机构 人民币存款基准税后利率。 招募说 明书 5-67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 或者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 施前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 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 券型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相关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招募说 明书 5-68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 明书 5-69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四)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价减去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招募说 明书 5-70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方法 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招募说 明书 5-71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 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招募说 明书 5-72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招募说 明书 5-73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 登记结算 机构、 存款银 行发送 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 明书 5-74 十三、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 保本周期内: 仅采 取现 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本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 资者自行 承担。 招募说 明书 5-75 十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本基金在开放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1%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招募说 明书 5-76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本基金在 开放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的 销售服务 费按 前一日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年 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在 开放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率、 基金托管费 率和基 金销售服务费 率,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招募说 明书 5-77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招募说 明书 5-78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约定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5-79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招募说 明书 5-8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保本周 期内( 除保本 周期到期 日外)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间内,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招募说 明书 5-81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保证人 或 保本义 务人或 变更保 本保障 机制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招募说 明书 5-82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支付 ;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事项的公告; (27)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招募说 明书 5-8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11、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附件, 随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一同公告。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按《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招募说 明书 5-84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时;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 明书 5-85 十七、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 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 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 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 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以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 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 元初始面值或1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 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招募说 明书 5-86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 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 性的特点, 而宏观经济运行状 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影响。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 等信用证券发 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四 )操作风险 招募说 明书 5-87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 )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在基金保本周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 (保本 周期到期日除外) ,期间不开放赎回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着流动性风 险。 2、 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 于 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 该机制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投资组合中 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 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 连续地调整。 但在实际投资中, 可能由于流动性影响 或者市场环境急剧变化的影响导致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不能有效发挥其保本 功能,并产生一定的风险。 3、 担保风险


本基金引入担保机制, 但可能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本周期到期而不能偿付本 金, 产生担保风险。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更换 基金管理 人, 而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发生不可 抗力事件,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保本义务 , 同时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也无法 履行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在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经营风险丧 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 或保本周期到期日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产状况、 财招募说 明书 5-88 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八 )其它风险 1、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 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 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 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招募说 明书 5-89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自决议生效 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在任 一开放 期最后 一日日终 (登记 机构完 成最后一 日申购 或 赎回 业务申 请的确认以后)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招募说 明书 5-90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5-91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招募说 明书 5-92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 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 应对委托的 基金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招募说 明书 5-93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 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招募说 明书 5-94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 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 招募说 明书 5-95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基金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招募说 明书 5-96 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 或者有权机关或者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招募说 明书 5-97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或销售 服务费 率 (法 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另有约定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 但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 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除外 , 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 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 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招募说 明书 5-98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 销售服 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承 担的费 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 ,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有关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的 范围内 、且在对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保 本周期 内,当 确定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出现足 以影响 继续履 行保证 责任能力或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 或其他足以影响继 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 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 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的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9 )本基金某一保本周期到期后,下一周期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 (10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开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招募说 明书 5-99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招募说 明书 5-100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 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招募说 明书 5-101 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 代表 1/3 以上 (含1/3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招募说 明书 5-102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招募说 明书 5-10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招募说 明书 5-104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 保本周期内: 仅采 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招募说 明书 5-105 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四)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 本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方 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招募说 明书 5-106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本基金在开放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1%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本基金在 开放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的 销售服务 费按 前一日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年 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招募说 明书 5-107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在 开放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严格控制风险, 在为投资人提供投资 金额安全保证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债券回购、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依照投资组合保本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 安 全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和政策性 金融债、 企业 债、 可转换公司债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可交换公司债、 短期融资 券、 中期票据等) 、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等固定 收益资产;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40%, 其中 基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安全资 产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比例不低于 60% 。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在保 本周期 内(保 本周期到期 日除外),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投资风 险 资产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不高 于 40% ;安全 资产占招募说 明书 5-108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60%;


(2 )在 开放期 ,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在保本 周期内( 保本周 期到期 日除外) ,本基 金不受 该比例的限 制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保本周期内, 本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开放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招募说 明书 5-109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招募说 明书 5-110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保本周 期内( 除保本 周期到期 日外)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间内,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招募说 明书 5-111 3、在任 一开放 期最后 一日日终 (登记 机构完 成最后一 日申购 或 赎回 业务申 请的确认以后)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招募说 明书 5-112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 、 律师 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 明书 5-113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 井贤栋 成立时间:2004 年11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5.143 亿元 存续期间: 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8 月2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 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 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结汇、 售 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招募说 明书 5-114 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 货币 市场工具、 债券回购、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依照投资组合保本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 安 全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 债、 可转换公司债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可交换公司债、 短期融资 券、 中期票据等) 、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等固定 收益资产;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40%, 其中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3%;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 值 的比例不低于 60% 。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 日除外),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投资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不高于40%; 安全资产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不低于60%; 招募说 明书 5-115 (2 ) 在开放期,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在保本周期内 (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 本基金不受该 比例的限制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开放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招募说 明书 5-116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开放日之前至少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投资监督事项的调整。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招募说 明书 5-117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关联投资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发送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回函 确认已 知名单的变 更。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基金 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与基金托管人进行协商 , 并按法 律法规进行操作。 (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应当按 照有关法 规规定 ,与基 金托管人 、存款 机构签 订相关 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 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招募说 明书 5-118 的各项规定。 4、基金 投资银 行存款 的,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七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 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 基金托 管 人 提 供 有 关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相 关 信 息 , 具 体 应 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文 件( 如 有):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招募说 明书 5-119 5. 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本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后两个 交易日 内,在 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 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 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理人 是否遵 守法律 法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 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审慎原则 ,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 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 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 来有关 监管部 门发布的 法律法 规对证 券投资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 托管人 有权监 督基金管 理人在 相关基 金投资中 期票据 时的法 律法规 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 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 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 明书 5-120 (九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十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招募说 明书 5-121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招募说 明书 5-12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 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立的 “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2 名或2 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开 设 基金 托管专户 ,保管 基金财 产的银 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需要,为 基金财产 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 招募说 明书 5-123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 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以下简称 “中 债” ) 、 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上 海清算所” ) 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订 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 。 (六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招募说 明书 5-124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招募说 明书 5-125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规定对外 公布。 3.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或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价减去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招募说 明书 5-126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 值。 (6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 误处理。 (2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 机构 、 存款 银行 发 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招募说 明书 5-127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三)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招募说 明书 5-128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招募说 明书 5-129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 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招募说 明书 5-130 45 日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 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 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招募说 明书 5-131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负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基 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招募说 明书 5-132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5-133 二十 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 网站、 电子邮件、 短信等通道定制对账单 服务。 本公司在获得准确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的前提下, 为已定制账 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 或纸制对账单。 (1 )电子对账单 投资者登记个人电子邮箱信息后, 可定制月度、 季度和年度电子账单。 电子 对账单在每月、 季、 年 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持有人指定电子信箱发送。 (2 )纸质对账单 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纸质对账单后, 可获得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账单。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季度内无交易发生, 将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 定制纸质对账单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年度对 账单。 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 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 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 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 如需补发对账单, 敬请拨打客服热 线 。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 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 通过手机短信 (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 小灵通 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 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向 小灵通 用户提 供上述服 务)、 EMAIL 等方式为 基金投 资者 发 送所订制的招募说 明书 5-134 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 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 为 投资者 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 ”补足。基 金查询密码用于 投资者 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 和交易信息。 投资者请在知晓基金 账号后,及时拨打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修 改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 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 传真: (022)83865563 3、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 可以拨打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六)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5-135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 明书 5-136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 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 《 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四)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 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