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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现金A(202301)

南方现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5 年09 月05 日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1 绪言.............................................................................................................................................. 4 
§2 释义.............................................................................................................................................. 5 
§3 基 金管 理人 .................................................................................................................................. 7 
§4 基 金托 管人 ................................................................................................................................ 17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6 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 62 
§7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63 
§8 基 金的 投资 ................................................................................................................................ 71 
§9 基 金的 财产 ................................................................................................................................ 78 
§ 10 基 金资 产估 值 .......................................................................................................................... 79 
§ 11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82 
§ 12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84 
§ 13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87 
§ 14 基 金的 支付 功能 ...................................................................................................................... 88 
§ 15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89 
§ 16 风 险揭 示 .................................................................................................................................. 92 
§ 17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 94 
§ 18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6 
§ 19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07 
§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14 
§ 21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7 
§ 22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方 式 ............................................................................................ 120 
§ 23 备 查文 件 ................................................................................................................................ 121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 示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基金 字 【2004 】
2 号文 批准 公开 发行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于2004 年 3 月 5 日 正式 生效 。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本基 金管 理人 ” 或 “基 金管理 人” 或 “ 管理 人” ) 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 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投资 者 购买本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为 存款 存在 银行 或存 款类金 融机 构 , 基 金管 理人 不保证 基金 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现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经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作了 修订并 已于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报刊 或网 站进 行了 公告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5 年 9 月 5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5 年6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 §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并 于2004 年 6 月1 日 起施行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 法》 ) 、2004 年6 月 29 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简 称 “中 国证 监会 ” ) 发 布并 于 2004 年7 月1 日起 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和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2004 年6 月11 日中 国证监 会发 布 并于2004 年 7 月1 日 起施 行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 露 办法》 )、2005 年 3 月 25 日中国 证监 会发 布并 于 2005 年 4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关于 货币 市 场基金 投资 等相 关问 题的 通知 》 和 《货 币市 场基 金 信息披 露特 别规 定》 以及 根据以 上法 律法 规修订 后的 《南 方现 金增 利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 §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南方 现金 增利 基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南 方现 金增 利基 金 基金合 同 》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任 何 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 南方 现金 增利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 及对 本基 金招募 说明 书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 发行公 告或 本发 行公 告:


指 《南 方现 金增 利基 金发 行公告 》 及 对本 基金 公告 的任 何修订 和补 充 《托管 协议 》:

















指 《南 方现 金增 利基 金托 管协议 》 及 对本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修订 和补 充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 员会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并 于2004 年6 月1 日起 施行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并于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销售 办法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并于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2004 年6 月11 日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并于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通知 》


























指 2005 年 3 月 25 日中 国证监 会发 布并 于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 行的 《关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投资 等相 关问 题的 通知》 《特别 规定 》




















指 2005 年 3 月 25 日中 国证监 会发 布并 于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 行的 《货 币市 场基 金信息 披露 特别 规定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基 金发 起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持 有人 基金发 起人 : 指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管 理人 :




















指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人 : 指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 指依据 有关 销售 代理 协议 办理基 金销 售的 代理 机构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 个人投 资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以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基金成 立日 : 指基金 达到 成立 条件 后, 基金管 理人 宣布 基金 成立 的日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之日 起到基 金认 购截 止日 的时 间段 , 最 长不 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成立 并存 续的 不定 期之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认购 、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申 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日/天:


























指公 历日 月:





























指公 历月 认购: 指本基 金在 发行 募集 期内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单 位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存续 期间 投资 者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申请 购买 本基金 单位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本基 金 单位的 行为 转换: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向本基金管理 人 提出申 请将 其原 有基 金 ( 转出基 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单 位转 换为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任何 其他开 放式 基金 (转 入基 金)的 基金 单位 的行 为 基金份 额等级 :














指本基 金根 据投资 者申 购本基 金的级 别,对 投资 者持有 的 基金份 额按 照不 同的 费率 计提持 续销 售费 , 因 此形 成不同 的基 金份 额等 级。 各级基 金份 额单 独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持续销 售费 用 :

















指本 基金 支付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佣金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的营 销 广告费 、 促 销活 动费 、 持 有人服 务费 等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扣除 , 属于 基金 的营 运费用 摊余成 本法 : 指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按票 面利 率或 商定 利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其 剩余 期限内 平均 摊销 ,每 日计 提收益 基金日 收益 :




















指 每万 份基 金单 位的 日 收益 基金七 日收 益率 : 指以最 近七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基金账 户: 指基金 管理 人给 投资 者开 立的用 于记 录投 资者 持有 本基金 的所 有权 凭证 指定报 刊: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网站: 指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 §3 基金 管理人 3.1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文 批准 , 由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元 人民 币。2005 年 ,经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行 增资 扩 股, 注 册资 本达1.5 亿元 人民币 。2010 年, 经证 监许 可[2010]1073 号文 核准 深圳 市机 场 ( 集 团) 有限 公司 将其持 有 的30% 股权 转让 给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2014 年公 司进 行增 资 扩股, 注册 资本 金 达 3 亿元 人民 币。 目 前股权 结构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45%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30% 、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15% 及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10% 。 3.2 主要人 员情 况 3.2.1 董事 会成 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华 泰金 融控 股 (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河海 大学 技术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博士 学位。1994 年8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 历 任总裁 秘书 、 投资银 行一 部业务 经理 、 上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 部 副 总经理 、 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总裁 助理 兼董 事会 办公 室主任 、 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现 任华 泰证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委 员;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华 泰金 融控股 (香 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南京 林业 大学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硕士 学位。1994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并一 直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任 人事处 职员 、人 事处 培训 教育科 科长 、 投资银 行总 部股 票 事 务部 副总经 理 、 投 资银行 一部 副总经 理 、 投 资银行 一部 高级经 理 、 投 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发行 部经理 、 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 理、 投 资银 行总 部业 务总 监 、 总裁 助理、 副总裁 、 董 事会 秘书 等职 务。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的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董 事会 秘书;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 华 泰紫 金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 江 苏股 权交易 中心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 华 泰瑞 通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江 苏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证 通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夏桂英女 士, 董事, 中共 党员,高 级经 济师,26 年 法律公司 管理 经济工 作从 业经历 。 毕业于 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律 专业, 获法 学硕 士学 位。 曾 先后担 任中 国政 法大 学中 国法制 研究 所 教师 、 深 圳市 人大法 工委 办公室 主任 科员 、 深 圳市 光通发 展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 深 圳市 投 资管理公 司总 法律顾 问、 深圳市对 外劳 动服务 有限 公司党总 支书 记、董 事长 等职。2004 年 10 月加 入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公司 ,历 任法律 事务 部部长、 企业 一部部 长职 务。现任 深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深圳 市通 产集 团有 限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城 市建 设开 发 (集 团)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中小 企业 信用 融资 担保 集团有 限公 司 董事。 项建国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中南 财经 大学 财务会 计专 业。曾 在江 西财 经大 学任 教并担 任审 计教 研室 副主 任,其 后在 深圳 蛇口 信德 会计师 事务 所 、 深圳市 商贸 投资 控股 公司 、 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任职 , 历 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长、 投资 发展 部部 长、 企 业一 部部 长、 战 略发 展部部 长, 长期 从事 投融 资、 股 权管 理、 股东事 务等 工作 。 现 任深 圳市投 控产 业园 区开 发运 营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 国深 圳对外 贸易 ( 集 团) 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监 事、 华 润五 丰肉 类食 品 ( 深圳)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建 筑设 计研 究总院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自成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 历任厦 门大 学哲 学系 团总 支副书 记 、 厦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办 公室主 任、 营业 部经 理、 计财部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工 会主 席、 党总支 副书 记 。 现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投 资总 监;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兴业 创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兴 证( 香港 )金 融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 杨小松 先生 , 总 裁,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 师行 会计 专业翻 译 , 光 大银 行证 券 部职员 , 美 国NASDAQ 实习 职员 , 证 监会 处长 、 副主 任。2012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担 任督 察长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党 委副 书记。 姚景源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硕 士。 历任 国家 经委 副处长 、 商 业部 政策 研究 室副处 长、 国际合 作司 处长 、 副 司长 、 中国 国际 贸易 促进 会商 业行业 分会 副会 长、 常务 副会长 、 国 内贸 易部商 业发 展中 心主 任、 中国商 业联 合会 副会 长、 秘书长 、 安 徽省 政府 副秘 书长、 安徽 省阜 阳市政 府市 长、 安徽 省统 计局局 长、 党组 书记 、 国 家统计 局总 经济 师兼 新闻 发言人 。 现 任国 务院参 事室 特约 研究 员, 中 国经 济 50 人 论坛 成员 , 中国统 计学 会副 会长 。 李心丹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专 家, 国务 院学 位委 员会、 教育 部全国 金融 硕士 专业 学位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历 任东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助教 、 讲 师、 副 教授、 教授 , 现 任南 京大 学工程 管理 学院 院长 、 金 融工程 研究 中心 主任 、 南 京大学 创业 投资 研究与 发展 中心 执行 主任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江苏 省省委 决策 咨询 专家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上市委 员会 委员 及公 司治 理委员 会委 员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国 信证 券等 单 位的博 士后 指导 导师 , 中 国金融 学年 会常 务理 事、 国家留 学基 金会 评审 专家 、 江 苏 省 资本 市 场研究 会会 长、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周锦涛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工商管 理博 士, 香港 证券 及投资 学会 高级 资深 会员 。 曾任 职香 港警务 处( 商业 罪案 调查 科), 香港 证券 及期 货专 员办 事处, 及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监 察委 员 会, 退 休前 为该 会的 法规 执行部 总监 。 其 后曾 任该 会法规 执行 部顾 问及 香港 汇业集 团控 股有 限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现任香 港金 融管 理局 顾问 。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经 济学硕 士,20 年以上 证券 从业经 历。 毕业于 财 政部科 研所 , 曾任职 于北 京市财 政局 、 深圳蛇 口中 华会计 师事 务所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等 机 构, 先 后担任 干部、 经 理 、 副主 任等工 作。 现 担任 致同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 普通合 伙) 董 事 合伙人 ,中 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并 购重 组专 家咨 询委 员会委 员职 务。 周蕊女 士, 独立 董事, 硕士 研究生 学历 , 曾 工作 于北 京市万 商天 勤 ( 深圳) 律师 事务所 、 北京市 中伦 (深 圳) 律师 事务所 、 北 京市 信利 (深 圳) 律 师事 务所 , 现 任北 京市金 杜 ( 深圳 ) 律师事 务所 华南 区管 理合 伙人, 全联 并购 公会 广东 分会副 会长 、 广 东省 律师 协会女 律师 委员 会副主 任 、 深 圳市中 小企 业改制 专家 服务 团专 家、 深圳市 中小 企业 公共 服务 联盟副 主席 、 深 圳市易 尚展 示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3.2.2 监事 会成 员 舒本娥女 士, 监 事,15 年 的证券行 业从 业经历 。毕 业于杭州 电子 工业学 院会 计专业 , 获学士 学位 。 曾 任职 于熊 猫电子 集团 公司 , 担 任财 务处处 长工 作。1998 年 10 月加入 华泰 证 券, 历 任计 划资 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 监察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负责人 、 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华 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监事 会主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 席、 华泰 长城 期货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 华泰紫 金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华 泰瑞通 投资 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姜丽花 女士 , 监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深圳 广播 电视 大学会 计学 专业。 曾在 浙江 兰溪 马涧 米厂、 浙江 兰 溪 纺织 机械 厂、 深 圳市 建筑 机械 动力 公司、 深圳 市建 设集团、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司 工作 ,2004 年深 圳市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成 立至今, 历任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副经 理、 经理, 财务 预算 部副 部长, 长期从 事财 务管 理、 投融 资、 股 权管 理、 股东事 务等 工作 , 现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考 核分配 部部 长 , 深圳 经济 特区房 地产 (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市 建安 (集 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国 际招标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深 投物 业发 展有限 公司 董事 。 苏荣坚 先生 , 监 事, 中 共 党员, 学士 学位, 高级 经 济师。 历任 三明 市财 政局 、 财委, 厦 门信达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财务 部业 务主 办、 副经 理, 自营 业务 部 经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兼 财务 部总经 理。 林红珍女士, 监 事 ,投 资 经济 管 理 专 业 学 士 学位, 后 参加 人 民 大 学 金 融 学院 研 究生 进 修 班。 曾任 厦门 对外供 应总 公司会 计 、 厦 门中友 贸易 联合公 司财 务部 副经 理、 厦门外 供房 地 产 开发公司 财务 部经理 ,1994 年进入 兴业 证券, 先后 担任计财 部财 务综合 组负 责人、直 属营 业部财 务部 经理 、 财 务会 计部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助理 兼审 计部经 理 、 风 险 管理部 副总监 、稽核 审计 部副总 监、风 险管理 部副 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兴 业证券 风险管 理部 总 经理 ,现 任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兴业 创新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 监 事 。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士 研究生 , 工 程师。 历任 安徽 国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师 ,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张德伦 先生 , 职 工监 事, 中共党 员, 硕士 学历 。 历 任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 授、 华为技 术有 限公司 处长 、 汉唐证 券人 力资源 部总 经理 、 海 王生 物人力 资源 总监 、 华 信惠 悦咨询 公司 副 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2010 年1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人 力资 源部 总监。 徐超先 生, 职工 监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担 任建 设银 行 深圳分 行科 技部 开发 中心 副经理 , 2000 年10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信 息技术 部主 管 、 总 监助 理 、 副 总监 、 执行 总监, 现任 运作 保障 部总 监。 林斯彬 先生 , 职工监 事 , 民商法 专业 硕士 , 先 后担 任金杜 律师 事务 所证 券业 务部实 习律 师、浦 东发 展银 行深 圳分 行资产 保全 部职 员、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法 务主 管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职 员,2008 年 12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监察 稽核 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总监 助理 、副 总监 ,现任 监察 稽核 部执 行总 监。 3.2.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吴万善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 俞文宏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师 , 历 任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苏 国信 高 科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南 方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总 经理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湖北 省荆州 市农 业银 行、 南方 证券公 司、 国泰君安 证券 公司。2000 年加入南 方基 金,历 任国 债投资经 理、 专户理 财部 副总监、 南方 避险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兼养 老金 业务 部总监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朱运东 先生 ,副 总裁 ,中 共党员 ,经 济学 学士 。曾 任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 算司 及办公 厅 、 中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总裁 助理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中共 党员, 工 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南京汽 车制 造厂 经营 计划 处科员 ,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营 业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基金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债券部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曾任督 察长 兼监察稽 核部 总监,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纪 委委 员。 常克川 先生 , 副总 裁 , 中 共党员 ,EMBA 工商 管理 硕 士。 历任 中国 农业 银行 副 处级秘 书, 南方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业务 部总 经理 、 沈 阳分 公司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联合证 券 ( 现为 华泰联合 证券 )董事 会秘 书、合规 总监 等职务 ;2011 年加入 南方 基金, 任职 董事会秘 书、 纪委书 记,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 总裁 、 董 事会秘 书、 纪委 书记 、 南 方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曾 任美 国 AXA Financial 公司 投资部 高级分 析 师,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 高级 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基金经理 、全 国社保 及国 际业 务部 执行 总监 、 全 国社 保业务 部总 监、 固定 收益 部总监 、 总 经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监 、 南 方东英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香港 )董 事。 鲍文革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国民主 同盟 盟员 , 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财政 部中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师,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 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助理 ,1998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 运作保 障部 总监 、 公 司监 事、 财 务负 责人、 总经 理助 理,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南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3.2.4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为:2004 年 3 月至 2005 年 3 月 ,陈键 ;2005 年 3 月至 2006 年 1 月,刘 情剑 ;2006 年1 月至 2007 年6 月 ,张 纪林 ;2007 年6 月至2008 年 11 月,万 晓西 ; 2008 年 11 月至 2009 年 10 月, 韩亚 庆、万 晓西 ;2009 年 10 月至 2011 年10 月,韩 亚庆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 2011 年10 月至2014 年7 月, 韩 亚庆 、 刘 朝 阳,2014 年 7 月至2014 年9 月, 韩亚庆 、 刘 朝 阳、夏 晨曦 ;2014 年9 月 至今, 韩亚 庆、 夏晨 曦。 韩亚庆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2000 年开 始从 事固 定收 益类 证券承 销、 研究与投资管理, 曾任职 于国家开发银行资 金局、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理事会 投资部。2008 年加入 南方 基金 , 历任 固 定收益 部副 总监 、 执行 总 监,2014 年 12 月 至今 , 担 任固定 收益 部 总监;2008 年 11 月 至今, 任南方 现金 基金 经理 ;2010 年 11 月 至今, 任南 方广 利基金 经理 ; 2013 年4 月至 今, 任南 方 永利基 金经 理。


夏晨曦 先生 , 香 港科 技大 学理学 硕士 ,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格 。2005 年5 月 加入 南方基 金, 曾担任 金融 工程 研究 员、 固定收 益研 究员 、风 险控 制员等 职务 ,现 任固 定收 益部总 监助 理 。 2008 年5 月至2012 年7 月, 任 固定 收益 部投 资经 理, 负 责社 保、 专 户及 年 金组合 的投 资管 理;2012 年 7 月至 2015 年 1 月, 任南 方润 元基 金 经理;2012 年 8 月至 今, 任南方 理财 14 天基金 经理 ;2012 年10 月至今 ,任 南方 理财60 天 基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至 今,任 南方 收 益宝基 金经 理;2014 年 7 月至今 ,任 南方 现金 增利 基金经 理;2014 年 7 月至 今,任 南方 现 金通基 金经 理;2014 年 7 月至今 , 任 南方 薪金 宝基 金经理 ;2014 年12 月至 今 , 任南 方理 财 金基金 经理 。 3.2.5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 副 总裁 兼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 南 方东英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香港 ) 董 事李海 鹏先 生, 交易 管理 部总监 王珂 女士 ,固 定收 益部总 监韩 亚庆 先生 。 3.2.6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亲 属关 系。 3.3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3.4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 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 3.5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3.6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7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指 公司 为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而建 立的一 系列 组织 机制 、 管 理方法 、 操 作程序 与控 制措 施的 总称 。 内 部控 制制 度由内 部控 制大纲 、 基本 管理制 度 、 部门业 务规 章等 组成。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是对 公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化 和展 开 , 是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的总 揽和 指导 ,内 部控 制大纲 明确 了内 控目 标、 内控原 则 、 控制 环境 、内 控措施 等 内 容 。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内部 会计控 制制 度、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 察稽 核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在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 上, 对各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 任、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机制必 须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人 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 有效 性原 则 。 通过 科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建立 合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 护内 控制度 的 有 效执行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机 构、 部 门、 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应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 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 司应 充分发 挥各 机构 、 各 部门 及各级 员工 的工 作积 极性 , 运 用科 学 化的方 法尽 量降 低经 营运 作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 果。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 依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会 计法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 财务会 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职责 ,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包括 凭证制 度、 复核 制度 、账 务处理 程序 、基 金估 值制 度和程 序 、 基金财 务清 算制 度和 程序 、 成 本控 制制 度、 财务 收 支审批 制度 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 财产 登 记保管 和实 物资 产盘 点制 度、会 计档 案保 管和 财务 交接制 度等 。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委员 会组 织各 部门 制定 ,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的目标 和 原则、 风险 控制 的机 构设 置、 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 风 险类型 的界 定、 风险 控制 的主要 措施 、 风 险控制 的具 体制 度、 风险 控制制 度的 监督 与评 价等 部分组 成。 风险 控制 的具 体制 度主 要包括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 交易 风险 管理 制度、 财务 风险控 制 制度以 及岗 位分 离制 度、 防火墙 制度 、 岗 位职 责、 反馈制 度、 保密 制度 、 员 工行为 准则 等程 序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负 责监 察稽核 工作 。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 除应 当回 避的 情况 外, 督察长 可以 列席 公司 任何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 查、 评价 、 报 告、 建 议职能 。 督 察长 应当 定期 和不定 期向 董 事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况 ,董 事会 应当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 部门 ,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公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 员,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作 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有 关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务 部门 和人 员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情 况。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 §4 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5 年 3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03 人 ,平 均年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 基 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 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内 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为 各类 客户提 供个 性 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5 年 3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428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续 十一 年获 得 香港 《亚 洲货 币》 、 英 国 《 全球托 管人》 、 香港 《 财资 》 、 美国 《 环 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 报》、 《上 海证 券报 》等 境内外 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45 项 最佳 托 管银行 大奖 ;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和 广泛 好评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 项目全过 程风险 管理作 为 重要工作 来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年七次顺 利通 过评估 组织 内部控制 和安 全措施 是否 充分的最 权威 的 SAS70 ( 审计标准 第 70 号)审 阅后 ,2014 年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第八 次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审 阅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 部控 制方 面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经 与国 际 大型托管 银行 接轨, 达到 国际先进 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 为年度 化、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 内 部审 计局 )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 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9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互 控防线 ” 、 “监控 防线” 三道 控制 防 线, 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 励 机制, 树立 “ 以人为 本” 的内控 文化,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定 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 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 命 线。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 基金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对 基金的 投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 托管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 赎回 资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其 他违 反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基 金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1 §5 相关 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 构 5.1.1 直销 机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5.1.2 代销 机构 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士余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2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客户服务 电话:95580 联系人: 王硕 传真:(010 )68858117 公司网址 :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云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 街 8 号 富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 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 街 9 号 东方文 化大厦 法定代表 人:常 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010-8993736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越秀 区 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建岳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公司网站 :www.gdb.com.cn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3 11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外 大街 6 号光大 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 中国 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 人:唐 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法定代表 人:高建 平 联系人:柳 澍、卞 晸煜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5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4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深 圳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张莉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5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庆春路46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太普 联系人: 严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95398 公司网站 :www.hzbank.com.cn 16 上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金 煜 联系人: 汤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95594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4 17 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闫 冰竹 联系人: 孔超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 电话: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18 北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金山 联系人: 董汇 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85605340 客服电话 : 96198 ; 400-88-96198 ;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9 烟台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 人:叶 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 :4008-311-777 公司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20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 人:侯 福宁 联系人: 施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76666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21 江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洪武 北 路 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洪武 北 路 55 号 法定代表 人:夏 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025-58587018 客服电话 :96098 ,400-8696-098 公司网站 :www.jsbchina.cn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5 22 东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卢国 锋 联系人: 陈幸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23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联系人:李慧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24 青岛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68 号 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68 号 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 人:郭 少泉 客服电话 : (青岛 ) 96588 , (全国) 400-66-96588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25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 市鄞州 区 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26 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林 复 联系人: 刘晔 联系电话 :025-86775335 客服电话 :96400 公司网站 :www.njcb.com.cn 27 临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兰山区北 京路 37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进 联系人: 田宇


吕芳芳 联系电话 :0539-7877821





0539-7877773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公司网站 :www.lsbchina.com 28 汉口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江汉 区建设 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 江汉 区建设 大 道 933 号 汉口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陈 新民 联系人: 李欣 联系方式 :027-82656740 客服电话 :96558 (武 汉) 、40060-96558 (全国 )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6 公司网站 :http://www.hkbchina.com 29 江苏张家 港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自忠 联系人: 施圆圆 联系电话 :0512-56968212 客服电话 :0512-96065 公司网站 :www.zrcbank.com 30 浙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沈 仁康 联系人: 唐燕 联系电话 :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 :95527 公司网站 :www.czbank.com 31 温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表 人:邢 增福 联系人: 林波 联系电话 :0577-88990082 客服电话 :0577-96699 公司网站 :www.wzbank.cn 32 重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 人:甘 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33 深圳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3038 号合作金 融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3038 号合作金 融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伟 联系人: 王璇 联系电话 :0755 -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 :4001961200 公司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7 34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 东城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 市东城 区 鸿福东路2 号东 莞农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何 沛良 联系人: 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5 哈尔滨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志文 联系人: 遇玺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18 客服电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36 乌鲁木齐 市商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黎 联系人: 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7 渤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38 广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建军 联系人: 唐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8 39 河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40 大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 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 大厦 办公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 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 大厦 法定代表 人:陈 占维 联系人: 李格格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41 徽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合肥安 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址 :合肥 市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徽 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42 广东顺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佛山 市顺德 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 佛山 市顺德 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真勇 联系人: 杨洁莹 电话:0757-22387567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43 重庆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洋河东路10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洋河东路10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建忠 联系人: 范亮

































































电话:023-67637962 传真:023-67637909 客服电话 :023-966866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9 网址:www.cqrcb.com 44 金华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徐 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 :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45 包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包头 市青山 区 钢铁大街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 青山区钢 铁大街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镇西 联系人: 刘芳 联系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 :96016 网址:http://www.bsb.com.cn/ 46 广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新城 华夏路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新城 华夏路1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继康 联系人: 黎超雄 电话:020-28019593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 :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47 珠海华润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1346 号 法定代表 人:蒋 伟 联系人: 翁家树 电话:0756-8121095 传真:0756-8121775 客服电话 :96588( 广东 省 外加拨 0756) ,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48 江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向阳 联系人: 韩璐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0 49 吉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宝祥 联系人: 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全国)96666( 吉 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50 杭州联合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 :96592 网址:www.urcb.com 51 南充市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南充 市 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 : 四川 省南充 市 滨江中路 一段 97 号26 栋泰和尚 渡南充 市商业 银 行 法定代表 人:黄 光伟 联系人: 李俊辉 电话:0817-7118079 传真:0817-7118322 客服电话 :400-16-96869 网址:www.cgnb.cn 52 厦门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世群 联系人: 刘冬阳 电话:0592-227526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53 富滇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 人:夏 蜀 联系人: 戴秋娟 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电话 :4008896533 网址:http://www.fudian-bank.com/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1 54 威海市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 市宝泉 路 9 号


办公地址 :威海 市宝泉 路 9 号 法定代表 人:谭 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话 :省内96636 、 境内 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55 山东寿光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 省寿光 市银海路19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 省寿光 市银海路19 号 法定代表 人: 颜 廷军 联系人: 周坤玉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 :0536-96633 56 浙江民泰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省温岭 市三星大 道 168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江干区 丹桂街8 号汉 嘉国际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江 建法 联系人: 纪晓静 电话:0571-81915575 传真:0571-81915577 客服电话 :96521/4008896521 (省 外) 网址:www.mintaibank.com 57 浙江温州 龙湾农 村商业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省温州 市龙湾区 永强大 道衙前 段 办公地址 : 浙江 省温州 市 龙湾区永 强大道 衙前段 法定代表 人: 刘 少云 联系人: 胡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服电话 :4008296596 网址:www.lwrcb.com 58 浙江绍兴 瑞丰农 村商业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绍兴柯 桥笛扬路1363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绍兴柯 桥 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 人: 俞 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borf.cn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2 59 广东南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佛山 市南海区 桂城街 道南海 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佛山 市 南海区桂 城街道 南海大 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 人: 肖寒 联系人: 廖雪 电话:0757-86266566 传真:0757-86250627 客服电话 :96138 网址:www.nanhaibank.com 60 西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陕西西 安 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雁塔 区 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西省 联系人: 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 :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61 苏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江苏 省苏州 市 工业园区 钟园路728 号 办公地址 : 江苏 省苏州 市 工业园区 钟园路72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 :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62 晋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西 省太原 市 万柏林区 长风西 街一号 丽华大厦A 座 办公地址 : 山西 省太原 市 万柏林区 长风西 街一号 丽华大厦A 座 法定代表 人:阎 俊生 联系人: 董嘉文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话 :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3 63 华融湘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芙 蓉南路 一段 828 号杰 座大厦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芙 蓉南路 一段 828 号杰 座大厦 法定代表 人:刘 永生 联系人: 杨舟


电话:0731-89828900


传真:0731- 89828806 客服电话 :0731-96599 网址:www.hrxjbank.com.cn.cn 64 龙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黑龙 江哈尔 滨 市道里区 友谊路436 号 办公地址 : 黑龙 江哈尔 滨 市道里区 友谊路436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建辉 联系人: 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话 :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65 昆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 克拉玛 依 市世纪大 道 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 号 B 座 法定代表 人: 蒋 尚军 联系人: 张碧华


电话:010-89026813 传真:010-89025421 客服电话 :4006696569 网址:http://www.klb.cn 66 渣打银行 ( 中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201 号渣打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福山路500 号 城建国 际中心 23 楼 法定代表 人:林 清德 联系人: 郑毓栋 电话:021-50163988 传真:021-58205487 客服电话 :8008208088 网址:http://www.standardchartered.com.cn 代销券 商和 其他 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4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中山东路90 号 华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http://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 道口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夏中苏 联系电话 :0591-38281963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十六层 至 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十六层 至 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 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 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邓颜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5 6 齐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马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 州天河 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 广 东省广 州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 场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 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统一客户 服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网点 公司网站 :广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6 10 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大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 东省深 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48 号 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10108998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7 15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界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 、03 、05 、11、12、13 、 15 、16 、18 、19 、20 、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3 号 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21 层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 鲁木齐 市高新区 ( 新市 区)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 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 市高新区 (新 市 区)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 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巍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 湖 南省长 沙市 天心区湘 府中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吴昊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18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解放东路29 号 迪凯银座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解放东路29 号 迪凯银座22 层 法人代表 :沈强 邮政编码 :310016 联系人: 王霈霈 联系电话 :0571-87112507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 中心电 话:95548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8 19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大道 凤凰大 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20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青 岛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 融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 青 岛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 融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21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F 法定代表 人:许 刚 联系人: 王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22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23 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 金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 金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余 政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话 :010-85127622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公司网站 :www.mszq.com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9 24 东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25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北京市 西城区 金 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 北京市 西城区 金 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祝 献忠 基金业务 联系人 :李慧 灵 联系电话 :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6 华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四 川省成 都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 四 川省成 都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张曼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27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武 汉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杨 泽柱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站 :www.95579.com 28 世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昧军 联系人: 袁媛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 :www.csco.com.cn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0 29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树财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 :www.nesc.cn 30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西藏 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龚 德雄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 许曼华 公司网站 :www.shzq.com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31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黑 龙江省 哈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址 : 黑 龙江省 哈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2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 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街 8 号7-9 层 办公地址 : 江 苏省无 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街 8 号7-9 层 法定代表 人:姚志 勇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3 东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 1 号金源 中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 1 号金源 中心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1 34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 津市经 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 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5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联系人: 石 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36 国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东 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市东 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7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38 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 州市天 河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际金 融中心 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 广 州市天 河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际金 融中心 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邱 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2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39 华林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丰台 区 西四环南 路 55 号7 号楼401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 人:宋 志江 联系人:李琳 联系电话:0755-82707857 客服电话:400-188-3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40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步 国旬 联系人: 陈秀丛 联系电话 :025-83364032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41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安 徽省合 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 安 徽省合 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路 198 号财 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范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42 红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云 南省昆 明市 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 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 云 南省昆 明市 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 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况 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联系电话 :0871-63577946 公司网站 : http://www.hongtastock.com 43 银泰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道 18 号 光大银 行大 厦18 楼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道 18 号 光大银 行大 厦18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冰 联系电话 :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 :4008-505-505 公司网站 :www.ytzq.com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3 44 浙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 杭 州杭大 路 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5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上海环 球金融 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上海环 球金融 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客 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46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 西国际贸 易中心 东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 西国际贸 易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47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 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 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 人:刘学 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 48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福 州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址 : 福 州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大 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 : 96326 (福 建省 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4 49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南 山区 科技中一 路西华 强高新发 展大楼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华侨 城 深南大道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黄 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公司网站 :http://www.zszq.com 50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省桂林 市 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 广 东省深 圳市 福田区竹 子林四 路光大银 行大厦3F 法定代表 人:何 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1 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范春艳 联系电话 :0371 —69099882 客服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52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 重 庆市江 北区 桥北苑 8 号西南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3 财达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河 北省石 家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 35 号庄家 金融大 厦 23 至26 层 办公地址 : 河 北省石 家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 35 号庄家 金融大 厦 23 至26 层 法定代表 人:翟 建强 联系人: 马辉 联系电话 :0311-66006342 客服电话 :4006128888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5 公司网站 :www.S10000.com 54 德邦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普 陀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 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5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 昌市红 谷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 南 昌市红 谷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宜四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6 国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 安 徽省合 肥市 阜南路 166 号润 安大厦 A 座25 层 法定代表 人:蔡 咏 联系电话 :0551-2634400 客服电话 :全国 统一热 线 95578 , 4008888777 ,安 徽省内 热 线 9688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57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 江信国际 金融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 江信国际 金融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曾小 普 联系人: 周 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58 中国国际 金融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建 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甲 6 号SK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丁 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公司网站 :www.cicc.com.cn 59 大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 山 西省太 原市 长治路 111 号山 西世贸中 心 A 座F12、F13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60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湖 南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大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 : 湖 南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其聪 联系人: 高洋 联系电话 :010-68546709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61 财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务中心201、501 、502 、1103 、 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务中心201、501 、502 、1103 、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 人:沈 继宁 联系人: 夏吉慧 联系电话 :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6336 公司网站 :www.ctsec.com 62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 延陵西路23 号 投资广场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朱 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7 63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陕 西省西 安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 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 陕 西省西 安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 厦 6 楼616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4 新时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 人:田 德军 联系人: 田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公司网站 :www.xsdzq.cn 65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际金 融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际金 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联系人: 冯爽 联系电话 :010-58328373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66 金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 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中心17 层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联系人: 马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8 67 万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 高德置地 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 高德置地 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 :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68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jyzq.cn 69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财 富中心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财 富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联系人: 郭磊 客服电话 :0731 -84403333 400-88-35316 ( 全国) 公司网站:www.cfzq.com 70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呼 和浩特 市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方君座D 座14 层 办公地址 : 呼 和浩特 市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方君座D 座14 层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魏巍 联系电话 :0471-3953168 网址:www.cnht.com.cn 71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 厦 办公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9 72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肇嘉 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王逍 电话:021-64376102 传真:0755-54653529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73 日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内 蒙古呼 和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 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长安兴 融中心 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 人: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文彬 联系电话 :010-83991716 公司网站 :www.rxzq.com.cn 74 英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三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三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骏 联系人: 吴尔晖 联系电话 :0755-83007159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公司网站 :www.ydsc.com.cn 75 中天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 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 南五马路121 号万丽城 晶座 4 楼中天 证 券经纪事 业部 法定代表 人:马 功勋 联系人: 王力华 联系电话 :024-23280810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公司网站 :www.stockren.com 76 五矿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 荣超经贸 中心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 荣超经贸 中心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立功 联系人: 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0 网址:www.wkzq.com.cn 77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辽 宁省大 连市 沙河口区 会展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中 心A 座- 大连 期货 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 市沙河 口 区会展路129 号大连期 货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红光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8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 C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公司网址 :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79 联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 东省惠 州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路惠州 广播电 视新闻 中 心三、四 楼 办公地址 : 广 东省惠 州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路惠州 广播电 视新闻 中 心三、四 楼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联系人: 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80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1 81 开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西 安市高 新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 : 西 安市高 新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付琦 电话:029-81887063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http://www.kysec.cn 82 中邮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陕 西省西 安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政信息 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珠市口东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 人:丁 奇文 联系人: 邱丽君 电话:010-67017788-919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83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盘古大 观 A 座40F-43F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盘古大 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84 太平洋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云 南省昆 明市 青年路 389 号志 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北展北街 九号华 远企业号D 座三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2 85 宏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四 川省成 都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办公地址 : 四 川省成 都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 晓亚 联系人: 郝俊杰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86 诚浩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沈河 区 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 : 沈阳市 沈河区 热闹路 49 号恒 信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王媖 联系人: 付钢 电话:024-22955400 传真:024-22955449 客服电话 :024-22955438 网址:www.chstock.com 87 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湖 北省武 汉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 区关东园 路 2 号 高科大 厦 四楼 办公地址 : 湖北 省武汉 市武昌区 中南路 99 号保利 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 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88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 售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虹 口区 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杨 浦区 昆明路 508 号北 美广场 B 座12F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3 89 深圳众禄 金融控 股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罗 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大厦8 楼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罗 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90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 国际大 厦 903~906 室; 上海市虹 口区欧 阳路 196 号 (法 兰桥创 意 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1 杭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 州市余 杭区 仓前街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 浙 江省杭 州市 西湖区黄 龙时代 广场 Bz 座 6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92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浦东大 道 555 号裕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4 93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徐 汇区 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 海市徐 汇区 龙田路 195 号3 号楼 C 座7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4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顺 义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苑路 15-1 号 邮电新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王琳, 翟文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95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浙 江省杭 州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 浙 江省杭 州市 翠柏路 7 号杭州 电子商务 产业园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6 中期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光华路 16 号中 期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新 联系人: 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 :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5 97 万银财富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张莉 电话:010-5949736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 :400-081-6655 网址:www.wy-fund.com 98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 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 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0755-820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9 宜信普泽 投资顾 问(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沈 伟桦 联系人: 王巨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00 浙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 拱墅区 登云路 45 号 (锦 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拱墅 区 登云路 43 号金 诚集团( 锦昌大 厦)13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峥 联系人: 邓秀男 电话:0571-88337734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6 101 泛华普益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四 川省成 都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高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 川省成 都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高地中 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 人:于 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102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03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 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外 大街 28 号富卓 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104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经 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 路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中 路 20 号乐成中 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 人:梁 越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010-56810780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7 105 北京钱景 财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姚付景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106 深圳宜投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南 山区 粤兴二道6 号武 汉大学深 圳产学 研大楼B815 房( 入驻深 圳市前海 商务秘 书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2028 号 皇岗商务 中心 2405 法定代表 人:华 建强 联系 人: 黄晶龙 电话:0755-23601676 传真:0755-88603185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ucffund.com 107 深圳前海 汇联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南 山区 粤兴二道6 号武 汉大学深 圳产学 研究大 楼 B815 办公地址: 深 圳市南 山区 软件产业 基地 4 栋D 座三 楼 法定代表 人: 万勇


联系人: 贾海霞 联系电话 : 0755-86722853 传真:0755-86725180 客服电话 :0755-86722851 网址:http://www.flyingfund.com.cn 108 中国国际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门 外光华 路14 号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 12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麦子店 西路 3 号新恒基 国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985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8 109 北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 人: 梁蓉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10 海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217 号陆家嘴 金融服 务广场16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刘艳妮 电话:021- 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1 北京植信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密 云县 兴盛南路8 号院 2 号楼 106-67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盛世龙源 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杨 纪峰 联系人: 陶翰辰


电话:010-85721404 传真:010-65166001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网址:http://www.zhixin-inv.com/ 112 上海大智 慧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浦东杨 高南路 428 路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杨 高 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 人: 申健 联系人: 上海大 智慧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负责人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网址:http://8.gw.com.cn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9 113 上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市长 宁区 金钟路 658 弄2 号楼 B 座6 楼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系人: 汤蕾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money.com 114 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66 号 建威大厦12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66 号 建威大厦1208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602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115 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 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浦东 新区 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沈 继伟 联系人: 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16 上海汇付 金融服 务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黄浦 区西藏中 路 336 号1807-5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100 号金外滩 国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 人: 张皛 联系人: 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993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网址:https://fund.bundtrade.com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0 117 厦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道2 号第 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道2 号第 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陈 洪生 联系人: 李智磊 电话:0592-3122716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0592-3122679 网址:www.xds.com.cn 118


泰康人寿 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复兴 门内大街156 号 泰康人寿 大厦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复兴 门内大街156 号 泰康人寿 大厦 法定代表 人:陈 东升 联系人: 周沫 电话:010-61047989 传真:010-61047968 客服电话 :400-009-5522 网址:www.taikang.com


119 中信建投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 办公地址 : 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 大楼平街11-B, 名义 层 11-A, 8-B4 , 9-B 、 C 法定代表 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 服电话 :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120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以上代 销银 行 、 代销 券商 和其他 代销 机构 均代 销本 基金 A 级份 额 ; 代销 银行 中, 除广 发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浙江 民泰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和 昆 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外, 均代 销本 基金B 级份 额 , 代销 券商 和其他 代销 机构 中, 除 泰 康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外, 均代 销本 基 金B 级 份额 。 5.2 登记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1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古 和鹏 5.3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广东华 瀚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 (0755 )82687860 传真: (0755 )82687861 经办律 师: 杨忠 、戴 瑞冬 5.4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2 §6 基金 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的 份额 等级 , 对基 金份 额按照 不同 的费 率计 提持 续销售 费 用。本 基金 设 为A 级 基金 份额 和 B 级 基金 份额 。 自 2013 年9 月6 日起 本基 金 A 级基金 份额 不对 单笔 最低申 购金 额进 行限 制, 各销售 机 构可以 根据 自己 的业 务情 况设 置 A 级 基金 份额 的最 低申购 金额 限额 , 投资 人在 销售机 构办 理 本基金申 购业 务时 , 需遵 循销售机 构的 相关约 定, 本基金管 理人 按照 0.25 % 年费率计 提持 续销售 费;B 级基金 份额 首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万 元人 民币 ,追 加申 购 的最低 金额 为 1000 万元 人民 币, 本基 金 管理人 按 照 0.01 % 年费 率 计提持 续销 售费 ; 两级基 金份 额适 用相 同的 管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 , 两级 基金份 额单 独公 布每 万份 基金净 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有 关分级 业务 的具 体规 则详 见 2009 年7 月17 日 发布 的 《关 于南 方现 金增利 基金 实施 基金 份额 分级的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等 级数 量 、 各 级基金 份额 计提 的持 续销 售费年 费 率,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开 始调整之 日前 3 个 工作日 至少在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3 §7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7.1 申购与 赎回 场所 1 、 公司直 销网 点; 2 、 本公司 委托 ,具 有销 售本 基金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或其 它机构 的营 业网 点。 7.2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日 及时 间 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由 基金管 理人 与销售 代理 人约 定。 在确定 了基 金开 放日 申购 、 赎回 的时 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最 迟在 开放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报刊 或网 站上 刊登公 告。 本基金 已 于2004 年3 月12 日开 放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7.3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本基 金采用 “确定 价” 原则,即 申购 、赎回 基金 的单位价 格以 一元人 民币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投资 者在全 部赎回 本基 金余额时 ,基 金管理 人自 动将投资 者待 支付的 收益 一并结 算 并与赎 回款 一起 支付 给投 资者; 投资 者部 分赎 回本 基金份 额时 , 如 其该 笔赎 回完成 后剩 余的 基金份 额按 照一 元人 民币 为基准 计算 的价 值不 足以 弥补其 累计 至该 日的 基金 收益负 值时 , 则 该笔赎 回申 请无 效。 4 、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更改 上述 原则。基 金管 理人必 须于 新规则 开 始实施 日前 的三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报 刊或 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7.4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 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 管理人 公布 的其 它方 式。 2 、确 认与 通知 :当 日(T 日)在 规定 时间 之前 提交 的申请 ,投 资者 通常 可 在 T+2 日到 网点查 询赎 回的 确认 情况 。 基金发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代 表发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该 申请 。 申请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的 确认 结 果为准 。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4 3 、 款 项支 付: 投资 者赎 回 本基金 申请 确认 后, 赎回 款项将 在 T +1 日从 基金 托 管专户 中 划出 , 通 过各 销售代 理人 划往基 金持 有人 指定 的银 行账户 。 在发 生延期 赎回 的情形 时 , 款 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条款 处理 。 7.5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限 制 1、自 2013 年 9 月 6 日起 本基 金A 级 基金 份额 不对 单笔最 低申 购金 额进 行限 制, 各 销售 机构可 以根 据自 己的 业务 情况设 置 A 级基 金份 额的 最低申 购金 额限 额 , 投 资人 在销售 机构 办 理本基 金申 购业 务时 ,需 遵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约定 ; 2 、B 级 基金 份额 首次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为 1000 万元 人 民币,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 万元人 民币 ; 3 、本基 金不对 单笔最 低赎 回份额进 行限 制,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可将 其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 额赎回 ,以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约定 为准 ;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申 购、赎 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 ,调整 前的 三个工 作 日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的指 定报 刊或网 站上 刊登 公告 ; 5 、申购 份额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本 基金 的申购 份额 按实际确 认的 申购金 额除 以一元 确 定,保 留 至0.01 份; 6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本基金的 赎回 金额按 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 回份额 乘以 一元计 算 并保留 到0.01 元。 7.6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用 1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 2 、本 基金 不收 取赎 回费 用 ; 3 、本基 金的实 际执行 费率 由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基金 管理人认 为需 要调整 费率 时,如 果 属于降 低费 率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自 行调 整; 如果 属于提 高费 率的 ,必 须召 开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须 于 新 的 费率 开 始 实 施 日前 的 三 个 工作 日 在 至 少 一种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的 报刊 或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7.7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保 持为人 民 币 1.00 元。 1 、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基 金 份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10 万元 申购南 方现 金增 利基 金,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5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 申购金 额 100,000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NAV ) 1.00元 ( 保持 为面 值1 元) 申购费 用 0元( 无申 购费 用)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元 申购份 额 100,000 份 2 、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1 万份 南 方现金 增利 基金 (部 分赎 回) ,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 额为: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 赎回份 额 10,000 份 基金份 额净 值(NAV ) 1.00元 ( 保持 为面 值1 元) 赎回费 用 0元( 无赎 回费 用) 赎回金 额 10,000 元 3 、本 基金 每个 工作 日公 告 前一工 作日 基金 每万 份收 益及前 一个 工作 日( 含节 假日) 基 金七日 收益 率。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7.8 申购与 赎回 的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注 册登记 人 在T+1 日自 动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 续, 投 资者 自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注册 登记 人在T+1 日 自动 为投 资者 办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实施 日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 的报刊 或网 站上 刊登 公告 。 7.9 暂停申 购与 赎回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1 、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或拒 绝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6 (2)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3)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停 市;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暂停 申购情 形; (5)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某 笔申购申 请会 影响到 其他 基金持有 人利 益时, 可拒 绝该笔 申 购申请 。 发生上 述 (1) 到 (4 )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在指 定报 刊或 网站上 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发生上 述(5) 项拒 绝申 购 情形时 ,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投 资者 。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基 金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 基金申 购 , 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 经 批准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在 指定 报刊或 网站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2 、暂 停赎 回的 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停 市;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基金 转换 行为 ;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已 接受 的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足 额兑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兑付, 可兑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兑 付部 分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日 予以 兑 付, 并 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投资 者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基 金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 基金赎 回 , 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 经 批准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在 指定 报刊或 网站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7.10 巨额 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内, 本基 金净赎 回申 请份 额 ( 该基 金赎回 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申请 总份 额之余 额 ) 与 净转出 申请 份额 (该 基金 转出申 请总 份额扣 除转 入申 请总 份额 之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情 形。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7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兑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兑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未受 理部 分可 延迟 至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优 先权 并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但投 资 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3 、巨额 赎回的 公告: 当发 生巨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时 ,基金管 理人 应通过 指定 报刊或 网 站、 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在3 个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内刊 登公告 , 并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指 定报 刊或 网站 上进行 公告 。 7.11 暂停 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第二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报 刊 或 网 站 上 刊登 基 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 公 告 并 公布 最 近 一 个 工作 日 本 基 金的 基 金 日 收益 和基金 七日 收益 率。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提前 1 个 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报刊或 网站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作 日本 基金 的基 金日 收益和 基金 七 日收益 率。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 可将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调 整为 每月一 次 。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 或 网 站 上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公告 并 在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日 公 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本基 金的 基金 每万份 收益 和基 金七 日收 益率。 7.12 基金 转换 (一) 转换的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8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封闭 期结束 后的 适当 时候 , 开 始办理 本基 金的 转换 ,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在 基金 转换 开始 公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转换 开始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 定报刊 或网 站上 公告 。 (二) 转换的 原则 1 、采 用“ 未知 价” 和“ 确 定价” 相结 合的 原则 。 2 、“ 份额 转换 ”原 则, 即 转换以 份额 申请 。 3 、投资 者在全 部转出 南方 现金增利 基金 余额时 ,将 自动结转 当前 累计收 益; 投资者 部 分转出 南方 现金 增利 基金 份额时 , 剩余 的基 金份 额需 足以弥 补其 当前 累计 收益 为负值 时的 损 失。 4 、当 日的 基金 转换 申请 可 以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内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持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于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日 前3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 刊或网 站上 公告 。 (三) 转换的 数额 约定 基金持 有人 在向 销售 机构 申请基 金转 换时 ,每 次转 换申请 不得 低 于 500 份基 金单位 。 (四) 转换费 率 本基金 的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费 用构 成。 基金转 换的 实际 费率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相 关收 费方 式和 费率水 平。 如调 整费 率, 基 金管理 人 最迟将 于新 的费 率生 效 前3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 刊或网 站上 公告 。 (五) 转换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基金单 位间 的转 换按 照转 换申请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 转入 的有 效份 额为按 确 认 的 申 请 转 出基 金 份 额 乘以 转 出 基 金 当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再 除 以 当日 转 入 基 金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并扣 除相 应费 用。 转入 份额 的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剩 余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有 。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基金 管理 人旗 下其 他基 金间的 转换 ,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详 见2007 年8 月30 日 发布 的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部分 代销 机构开 展转 换 业务的 公告 》 和2008 年 3 月11 日发 布的 《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 整旗 下基金 转换 业 务规则 的公 告》 和 2009 年 7 月 21 日发 布的 《关 于南方 现金 增 利 B 级 基金 开通基 金转 换和 AB 级 之间 调级 转换 业务 的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同时 开通 了本 基金 AB 级之 间 的转 换, 转换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详 见 2009 年 7 月 21 日发 布的 《关 于南 方 现金增 利 B 级基 金开 通基 金转换 和 AB 级 之间 调级 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六) 转换的 注册 登记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9 投资者 基金 转换 确认 成功 后, 注册 登记 人在 T+1 日自 动为投 资者 办理 转出 基金 权益的 扣 除以及 转入 基金 权益 的登 记并同 时办 理相 关注 册登 记手续 , 投资 者自T+2 日 (含 该日 ) 后 有 权赎回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于开 始实施 前3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报刊 或网 站上 刊登 公告。 (七) 暂停基 金转 换 基金转 换视 同为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 因此暂 停基 金转 换适 用有 关转出 基 金和转 入基 金关 于暂 停或 拒绝申 购、 暂停 赎回 和巨 额赎回 的规 定。 (八) 暂停基 金转 换公 告和 重新 开放基 金转 换公 告 发生上 述暂 停基 金转 换情 况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应于 规定期 限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 刊或 网站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重 新开放 基金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重新 开放 前3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报 刊或 网站 上连 续刊 登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7.13 基金 的非 交易过户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遗赠、 自愿 离 婚、 分 家析 产、 国 有资 产无 偿转让 、 股权变 更、 机构 合并 与分 立、 资 产售 卖、 机构 清算 、 企业 破产 清算 、 司 法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认 可的 其它 情况 下的 非交易 过户 。 其 中, “ 继 承” 指 基金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有 的基 金单 位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 捐赠 ” 只 受理 基金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单 位捐赠 给福 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的情形 ; “遗 赠” 指基 金持 有人立 遗嘱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单位 赠给 法 定继承 人以 外的 其他 人; “自 愿离 婚” 指原 属夫 妻 共有财 产的 基金 单位 因基 金持有 人自 愿离 婚而使 原在 某一 方名 下的 部分或 全部 基金 单位 划转 至另一 方名 下 ; “ 分家 析 产” 指原 属家 庭 共有 (如 父子 共有 、 兄 弟 共有等 ) 的基 金单位 从某 一家庭 成员 名下 划至 其他 家庭成 员名 下的 行为; “国 有资 产无 偿划 转” 指 因管 理体 制改 革、 组织形 式调 整或 资产 重组 等原因 引起 的作 为国有 资产 的基 金单 位在 不同国 有产 权主 体之 间的 无偿转 移 ; “ 机构 合并 或 分立 ” 指 因机 构 的合并 或分 立而 导致 的基 金单位 的划 转; “资 产售 卖” 指 一企 业出 售它 的下 属部门 (独 立部 门、 分 支机 构或 生产 线) 的整体 资产 给另 一企 业的 交易, 在这 种交 易中 , 前 者持有 的基 金单 位随其 他经 营性 资产 一同 转让给 后者 , 由 后者 一并 支付对 价; “机 构清 算” 使 指机构 因组 织 文件规 定的 期限 届满 或出 现其他 原因 解散 , 或 因其 权力机 构作 出解 散决 议, 或依法 被责 令关 闭 或撤 销而 导致 解散 , 或 因其他 原因 解散 , 从 而进 入清算 程序 (破 产清 算程 序除外 ) , 清算 组 (或 类似 组织 , 下 同) 将 该机构 持有 的基 金单 位分 配给该 机构 的债 权人 以清 偿债务 , 或 将 清偿债 务后 的剩 余财 产中 的基金 单位 分配 给机 构的 股东、 成员 、 出 资者 或开 办人; “企 业破 产清算 ” 是指 一企 业法 人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企 业破产 法 (试 行) 》 或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民事诉 讼法 》 第 十九 章的 有关规 定被 宣告 破产 , 清 算组依 法将 破产 企业 持有 的基金 单位 直接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0 分配给 该破 产企 业的 债权 人所导 致的 基金 单位 的划 转; “司 法执 行” 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单 位 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人 、 社会 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相关资 料。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过 户按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管理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7.14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 金赎回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 网点) 时, 销售 机构 ( 网 点) 之 间不 能通存 通兑 的,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单 位的 转托 管。 办理转 托管 业务 的基 金持 有人在 原销 售机 构 (网 点) 办 理转 托管 转出 手续后 可以 到其 新选 择的 销售机 构 ( 网点) 办理 转托 管转入 手续 。 对 于 有 效 的 基金 转 托 管 申请 , 基 金 单 位将 在 办 理 转托 管 转 入 手 续后 转 入 其 指定 的 销 售 机构 (网点 ) 。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1 §8 基金 的投资 8.1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为具 有高 流动 性、 低风险 和稳 定收 益的 货币 市场基 金 , 在 控制风 险的 前提下 , 力 争为投 资者 提供 稳定 的收 益。 8.2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标 的物 包括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债 券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额 存单 、现 金以 及中国 证监 会 、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具 。 8.3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可投 资的 大类 资产 主要为 货币 市场 工具 , 这 些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期 限较 短, 因 此本 基金资 产配 置的 目标 是充 分满足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考 虑稳定 的投 资收 益 。 本 基金 的战略 资产 配 置部分 , 主 要包 括市 场利 率预期 、 基 金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水平 等在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围 内由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宏观 经济情 况及 未来 资金 面的 判断决 定。 本基 金的 战术 资产配 置部 分 , 主要包 括交 易市 场和 投资 品种选 择 、 关 键时期 的时 机选择 、 回购 套利 、 选 择 价格低 估的 央行 票据和 短期 债券 投资 等将 由基金 经理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况 , 充分 利用 公司 研究 资源和 金融 工 程技术 调整 资产 配置 比例 ,以期 达到 优化 配置 效果 。 8.4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基准 收益 率= 同 期7 天通 知存 款利 率( 税后 )。 8.5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其长期 平均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和 债券型 基金 。 8.6 投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1) 基金 投资 于短 期金 融 市场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不 低于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的 80% ;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2 (2)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总和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期 ; (4)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回购 融入 的资 金 余 额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5) 遵守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比例 限制 ; (6)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 的变 化等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则 不在限制 之内。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为 : (1) 投资 于其 他基 金; (2)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3)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4)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 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5)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与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管理 人有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 (6) 证券 法规 规定 禁止 从 事的其 他行 为。 8.7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金 行使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8.8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指 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6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1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3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31,941,682,250.59 32.12 其中: 债券 31,941,682,250.59 32.1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8,897,503,735.70 19.01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46,515,046,007.90 46.78 4 其他资 产 2,077,338,163.97 2.09 5 合计 99,431,570,158.16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0.2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9,064,589,080.20 10.0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 占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 说明 注:在 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20 %。 3 期末基金组合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6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0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5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 明 注:本 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金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未 超 过 180 天。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48.22


10.06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4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29 - 2 30 天( 含)-60 天 21.9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2 - 3 60 天( 含)-90 天 15.2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44 - 4 90 天( 含)-180 天 15.5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16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7.0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7.97 10.06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595,357,859.67 0.6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509,450,569.09 6.1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509,450,569.09 6.11 4 企业债 券 590,195,375.66 0.6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3,974,766,018.58 26.60 6 中期票 据 1,271,912,427.59 1.41 7 其他 - - 8 合计 31,941,682,250.59 35.43 9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820,092,825.20 0.91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40443 14 农发 43 13,000,000 1,300,316,059.63 1.44 2 140223 14 国开 23 8,900,000 890,754,425.29 0.99 3 020079 15 贴债 05 6,000,000 595,357,859.67 0.66 4 071503005 15 中信 CP005 5,300,000 530,532,732.66 0.59 5 041554026 15 国 电集 CP002 5,000,000 502,297,130.25 0.56 6 140444 14 农发 44 5,000,000 499,980,933.02 0.55 7 100236 10 国开 36 4,800,000 479,599,616.23 0.53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5 8 1082129 10 国 电集 MTN1 3,800,000 382,013,755.58 0.42 9 011502001 15 铁道 SCP001 3,700,000 369,877,029.77 0.41 10 011505001 15 联通 SCP001 3,600,000 359,716,353.44 0.40


6 “影子定价”与“摊余 成本法”确定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27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3818%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1233%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2412%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 金采 用“ 摊余 成 本法” 计价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按 票面 利率或 商 定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 其剩 余期 限内平 均摊 销, 每日 计提 收益。 8.2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持 有剩余 期限 小于 397 天但 剩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 债券, 但不 存在 该类 浮动 利率债 券的 摊余 成本 超过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的情况 。 8.3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8.4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651,682,033.09 4 应收申 购款 1,422,994,130.88 5 其他应 收款 2,662,000.00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077,338,163.97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6 8.9 基金业 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A 级 阶段 份额净 值收 益率(1) 份额净 值收 益率标 准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2004.3.5- 2004.12.31 2.26% 0.16% 1.32% 0.00% 0.94% 0.16% 2005.1.1- 2005.12.31 2.4948% 0.0027% 1.8000% 0.0003% 0.6948% 0.0024% 2006.1.1- 2006.12.31 1.9638% 0.0019% 1.8800% 0.0005% 0.0838% 0.0014% 2007.1.1- 2007.12.31 3.2640% 0.0046% 2.7150% 0.0018% 0.5490% 0.0028% 2008.1.1- 2008.12.31 3.9326% 0.0148% 3.1080% 0.0032% 0.8246% 0.0116% 2009.1.1- 2009.12.31 1.7435% 0.0069% 1.3781% 0.0001% 0.3654% 0.0068% 2010.1.1- 2010.12.31 2.1458% 0.0039% 1.3781% 0.0000% 0.7677% 0.0039% 2011.1.1- 2011.12.31 4.0274% 0.0030% 1.4909% 0.0001% 2.5365% 0.0029% 2012.1.1- 2012.12.31 4.3095% 0.0032% 1.4557% 0.0002% 2.8538% 0.0030% 2013.1.1- 2013.12.31 4.3637% 0.0029% 1.3781% 0.0000% 2.9856% 0.0029% 2014.1.1- 2014.12.31 4.9648% 0.0021% 1.3781% 0.0000% 3.5867% 0.0021% 2015.1.1- 2015.6.30 2.1721% 0.0026% 0.6810% 0.0000% 1.4911% 0.0026%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44.6352% 0.0063% 21.9956% 0.0019% 22.6396% 0.0044%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为按 月结转 份额 。 B 级 阶段 份额净 值收 益率(1) 份额净 值收 益率标 准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2009.7.22- 2009.12.31 1.0266% 0.0096% 0.6093% 0.0000% 0.4173% 0.0096% 2010.1.1- 2010.12.31 2.3907% 0.0039% 1.3781% 0.0000% 1.0126% 0.0039% 2011.1.1- 2011.12.31 4.2760% 0.0030% 1.4909% 0.0001% 2.7851% 0.0029% 2012.1.1- 2012.12.31 4.5588% 0.0032% 1.4557% 0.0002% 3.1031% 0.0030%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7 2013.1.1- 2013.12.31 4.6133% 0.0029% 1.3781% 0.0000% 3.2352% 0.0029% 2014.1.1- 2014.12.31 5.2157% 0.0021% 1.3781% 0.0000% 3.8376% 0.0021% 2015.1.1- 2015.6.30 2.2935% 0.0026% 0.6810% 0.0000% 1.6125% 0.0026%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26.9835% 0.0048% 8.6693% 0.0002% 18.3142% 0.0046%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为按 月结转 份额 。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8 §9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是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价值 、 银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 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财 产净 值 基金财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财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开 立基 金托 管专 户和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 以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账 户、 以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 注 册登 记人 自有的 资产 账户 以及 其它 基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将 本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财 产。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本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益 ,归 入本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本基 金财 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 4. 非 因本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9 §10 基金资 产估值 本基金通 过每 日计算 基金 收益并分 配的 方式, 使基 金单位资 产净 值保持 在人 民币 1.00 元。 (一) 计价 目的 基金资 产计 价的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 (二) 计价 日 本基金 的计 价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定价 时点 为上 述证 券交 易场所 的 收市时 间。 (三) 计价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计 价: 1 、本基 金计价 采用摊 余成 本法,即 计价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示 ,按 票面利 率或 商定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按 照实际 利率 法每 日计 提收 益。 本 基金 不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在有 关法 律法 规允许 交易 所 短期债 券可 以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价前 ,本 基金 暂不 投资于 交易 所短 期债 券。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余 成本 法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按市场利 率和 交易市 价计 算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对 基金 持有 人的 利益 产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 结果 ,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一计 价日, 采用 估值 技 术, 对 基金持 有的 计价 对 象进行 重 新 评估, 即 “影 子定价” 。 当 基 金资产净 值与 影子定 价的 偏离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时,或 基金管 理人认为 发生 了其他 的重 大偏 离时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进 行调 整,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映 基金 资产 价值 。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计 价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 法计 价。 4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计 价。 (四) 计价 对象 本基金 依法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五) 计价 程序 在计价 日,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计价 后, 将计 价结 果加 盖 业务 公章 以书 面形 式报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 基金 契约》 及国家 有关 规定 的 计价方 法、 时 间、 程 序进 行复核,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加盖 业务 公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计 价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计价 错误 的处 理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0 当基金 计价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公告 、 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 计 价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计价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基金 计价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根据 过错 原则向 过错 人追 偿, 本契 约的当 事人 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注 册与 过户登 记人 、 或 代理 销 售机构 、 或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 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 当 对 由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并 承担 赔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 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1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资 产 的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 金 契约》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注 册与过 户登 记人的交 易数 据的, 由注 册与过 户 登记人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资产 净值计 价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计算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 资产净 值 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暂停 计价 的情 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计 价方 法 的第 2 、3 条方 法进 行计 价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 产 净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本基金 所投资 的各 个市场及 其登 记结算 机构 发送的数 据错 误,或 由于 其他不 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计价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2 §11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买卖证 券差 价; (2) 基金投 资所 得债 券利 息、 票据投 资收 益; (3) 银行存 款利 息; (4) 已实现 的其 它合 法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日分配 、按月 支付 ”。本基 金收 益根据 每日 基金收益 公告 ,以每 万份 基金单 位 收益为 基准 , 为投资 者每 日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每月集 中支 付收 益。 投资 者当日 收益 的 精 度为0.01 元, 第三 位采 用去尾 的方 式, 因去 尾形 成的余 额进 行再 次分 配。 2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净收 益大于 零时 ,为投 资 者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 者记 负收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时 , 当 日投 资者不 记收 益。 3 、本基 金每日 收益计 算并 分配时, 以人 民币元 方式 簿记,每 月累 计收益 支付 方式只 采 用红利 再投 资 ( 即红 利转 基金份 额) 方式 , 投 资者 可通过 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得 现金收 益; 若投 资者在 每月 累计 收益 支付 时, 其累 计收 益恰好 为负 值, 则将 缩减 投资者 基金 份额 。 若 投资 者 全部赎 回基 金单 位时 , 其 收益将 立即 结清 , 若 收益 恰好为 负值 , 则将从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款 中 扣除。 4 、T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不 享有当 日分 红权 益,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享有 当日 分红 权益。 5 、本基 金收益 每月中 旬集 中支付一 次, 成立不 满一 个月不支 付。 每一基 金单 位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6 、在不 影响投 资者利 益情 况下,基 金管 理人可 酌情 调整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 此项调 整 不需要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四) 收益 公告 本基金 每工 作日 公告 基金 日收益 和基 金七 日收 益率 。基金 收益 公告 由基 金管 理人拟 定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基金日 收益=[当 日基 金净 收益/ 当日 基金 发行 在外 的 总份额]*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0.00001 元, 第六 位采 用去 尾的 方式。 基金七 日收 益率 =【 (( ∑Ri/7 )*365 )/10000 】*100%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3 其中 :Ri 为 最近 第 i 公 历日 (i=1,2 …..7 ) 的基 金日收 益 , 基 金七 日收 益 率采取 四舍 五入方 式保 留小 数点 后三 位。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4 §12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 费用 1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费用 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 持续 销售 费用 ;


(5) 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 (7)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和 律师 费;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 、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费用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管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0.33% 的年 费率 计算,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0.33%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两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托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0.10% 的年 费率 计算,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 付,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两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 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上 述(一 )中(4) 到(8) 项费用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其 它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付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资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其他具 体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依据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定 执行 。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磋商 酌情 降低基 金管 理费、基 金托 管费, 下调 前述费 率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前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 登公告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认 购费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 为 0。 2 、申 购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为 0。 3 、赎 回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 为 0。 4 、持 续销 售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 A 级基金 份额 的持 续销 售费 年费率 为 0.25% ,B 级 基金 份额的 持 续销售 费年 费率 为0.01% 。各级 基金 份额 的持 续销 售费计 提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R÷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持 续销 售费 E 为前 一日 该级 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该 级基 金份 额的 持续 销售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对各 级基金 份额 计提 的持 续销 售费率 , 但各 级持 续销 售费 年费率 最 高不超 过0.25%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开 始调 整之 日 前3 个工 作日 至少 在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的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各级基 金份 额持 续销 售费 每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持续 销 售费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划出 , 经 登记 结算机 构代 付给 各个 基金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 顺 延。 5 、转 换费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基金 管理 人旗 下其 他基 金间的 转换 , 转换 费用 的有 关规定 详 见2007 年8 月30 日 发布 的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部分 代销 机构开 展转 换 业务的 公告 》 、2008 年 3 月11 日发 布的 《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 整旗 下基金 转换 业 务规则 的公 告》 和 2009 年 7 月 21 日发 布的 《关 于南方 现金 增 利 B 级 基金 开通基 金转 换和 AB 级 之间 调级 转换 业务 的 公告》 。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6 6 、本基 金的实 际执行 费率 由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在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 需要 调整 费率 时, 必 须于 新的 费率开 始实 施日 前的 三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报刊 或网 站上 刊登公 告。 (三)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其他 费用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执 行。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的 各类 纳税主 体,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7 §13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2 、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 基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 按如 下原则 :如 果基 金成 立少 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计 年度 ; 3 、 基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位 ; 4 、 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 会计制 度; 5 、 本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6 、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各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审 计 1 、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普通 合伙 )及其 具有 证券从 业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 年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须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在 五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8 §14 基金的 支付功能 (一) 支付 实现 本基金 可作 为现 金的 管理 工具之 一, 在销 售机 构技 术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 可 以与基 金持 有人在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处 开立的 银行 账户 相连 接进 行现金 支付 划款 。 基金 持有 人运用 银行 账 户实现 本基 金支 付功 能的 指令被 视为 对其 所持 有的 相应价 值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指令。 (二) 支付 选择 在支付 功能 开通 后, 投资 者可选 择是 否要 求此 项服 务。 (三) 支付 条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 售代 理人有权按照基金持 有人 的信用和基金资产规 模或 其他条件 对基金 持有 人设 立支 付限 制。 (四) 支付 收费 使用本基金与银行有 关账 户连接实现支付功能 的投 资者可享受所连接银 行账 户的费率 政策, 并遵 守该 银行 账户 的相关 规则 。 (五) 违规 事项 基金持 有人 违反 支付 规则 时,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有权 取消持 有人 的支 付指 令; 出现恶 意侵 害基金 销售 代理 人和 其他 基金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况 , 基 金销售 代理 人有 权依 法要 求该持 有人 承 担相应 责任 。 (六) 声明 事项 本基金 开通 支付 功能 的具 体时间 和实 施规 则以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公 告为 准。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9 §15 基金的 信息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货币 市场 基金信 息披 露特 别规 定》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信 息披露 事项 应当在 中国 证 监 会规定 时间 内, 通过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同 时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募集 情况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结 果编 制基 金募 集情况 公告 , 并在 募集 期结 束的次 日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五) 基金 日收 益、 基金 七日收 益率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单 位收 益、 最近 七日收 益折 算的 年收益 率。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 将 前日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基 金日 收益 、基 金七 日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九 十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 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十 五个 工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报 告 ,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八) 临时 报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即 可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事件 , 有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重大事 件 包 括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13 、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 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 当 “影 子定 价” 与 “摊 余成 本法 ” 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到 或者超 过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事件 发生 之日 起两日 内就 此事 项进 行临 时报告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1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申 购、 赎回 ;


22 、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变 更;


23 、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


24 、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25 、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十)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报刊 或网 站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2 §16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风 险 短期金 融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 导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风 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 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3 、 信用风 险。 主要 是指 债务 人的违 约风 险, 若债 务人 经营不 善, 资不 抵债 , 债 权人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4 、 购买力 风险 。 基 金的 利润 将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5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6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得 比之前 较少 的收 益率 7 、波动 性风险 。波动 性风 险主要存 在于 可转债 投资 中,表现 为可 转债的 价格 受到其 对 应股票 价格 波动 的影 响。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可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 基金的 所有 开放 日 , 基 金管 理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 市场下 跌时 经常 出现 交易 量急剧 减少 的情 况, 如果 在这时 出现 较大 数额 的基 金赎回 申请 , 则 使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四) 相对风 险与 绝对 风险 对于证 券投 资的 风险 衡量 上, 我 们还 应该 区分 相对 风险与 绝对 风险 。 绝 对风 险主要 是指 我们上 面已 经提 到的 各种 风险 , 由 于这 些风险 的存 在, 投资 者可 能会承 担资 本损失 。 而相 对 风险主 要是 指单 位收 益所 对应的 风险 。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3


(五) 本基 金法 律文 件风 险收益 特征 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金 风险 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风 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机构和 代销 机构)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价 , 不同 的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 风险等 级评 价与 本基 金法 律文件 中风 险 收益特 征的 表述 可能 存在 不同 , 投 资人 在购 买本 基金 时需按 照销 售机 构的 要求 完成风 险承 受 能力与 产品 风险 之间 的匹 配检验 。 (六) 其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 在制度建 设、 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 建立 等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4 §17 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 、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4)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并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清 算小 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之日 起三个工 作日 内成立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清算 小组 必须在 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资 产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清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资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价 ; (4)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变 现 ; (5)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6)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7) 进行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清算 小 组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 5 、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5 清算小 组作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由清算 小组 公告 。 6 、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存 。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6 §18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一) 基 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广 东省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福 华一 路 6 号免 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 33 层 整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实收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 人民银 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能 的 决定》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本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资 者 自取得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发 售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在 本基 金 合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 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资 产 ;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7 (2)依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获得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费、其他 法定 收入和 法律 法规允 许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约 定收 入; (3)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4)监 督本基 金的托 管行 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本基 金合 同及国 家法 律法规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管 机构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5)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6) 发售 基金 份额 ; (7)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代理人 ,对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8) 委托 其他 机构 担任 注 册登记 人, 担任 注册 登记 人,更 换注 册登 记人 ; (9)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 代表基金 行使 因运营 基金 资产而产 生的 股权、 债权 及其他 权 利; (10) 以自 身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1) 依据 有关 法律 规定 及本基 金合 同制 定或 决定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依据有 关的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暂 停受 理申购 、 赎 回申请 ; (13 )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决 定基金 的除 托管 费率 之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4)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4)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分别 设账 、进行 基金 会计核算 ,编 制财务 会计 报告及 基 金报告 。 (5)设 置相应 的部门 并配 备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 基 金资 产; (6)设 置相应 的部门 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 人员办 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其 他 业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业 务; (7)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产 相互 独立 , 保 证不 同基金 在资 产运 作、 财务 管理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8)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资 产为 自己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外 的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资产 ; (9)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8 (10)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 (11)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12)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3) 按照 有关 的法 律法 规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14)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5) 按规 定受 理并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6)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15 年以 上 ; (19)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的 时间 内发 出;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20)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1)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2)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23 )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者 造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人 对 不 应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错 人追 偿; (24)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义务 ,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但不 承担 连带 责任、 赔偿 责任 及其 他法 律责任 ;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持 有并 保管 基金资 产 ; (2)依 据本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其 他法 定收入和 其他 法律法 规允 许或监 管 部门批 准的 约定 收入 ; (3)依 据有关 法规监 督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认为 基金管理 人违 反了本 基金 合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6)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9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依法 持有 基 金 资产 ; (3)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4)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有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事宜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资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资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资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资产 ;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以 基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基金 托管 专户和 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 ,以基 金托 管人及 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户 , 以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负责基 金投 资于 证券的 清算 交割 ,执 行基 金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 ,并 负责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11) 采用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本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 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采用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本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的方法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3 ) 采 用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 使 基金 投资和 融资 的条件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4 ) 按 规定 出具基 金托 管情况 的报 告 , 复核 基金 业绩报 告 , 并 报银行 业监 管机构 和 中 国证监 会; (15) 在定 期报 告内 出具 基金托 管人 意见 ; (16)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15 年 以上 ; (17)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8 ) 依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益 和赎 回款 项自 基金 托管专 户 划出; (19)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0 (20)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管机 构,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21)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2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但不 承担 连带 责任、 赔偿 责任 及其 他法 律责任 ;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4)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25)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 、每 份基 金份 额代 表同 等 的权利 和义 务。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 益;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 请赎回 其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销售机 构、 注册登记 人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8)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义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 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5)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 10% 以上 ( 不 含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1 终止基 金合 同;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的 除外)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它有 关法 律法 规、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它事 项。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变 更,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因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变更; 对基金 合同 的变 更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对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它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 另有规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开 会时 间、 地点 由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确定 , 在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召 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不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 ( 不含10% )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不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10 % 以上 ( 不含10%)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2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三)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至 少一种 指 定报刊 或网 站公 告会 议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将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会议召 开时 间、 地点 、方 式; 会议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表决 方式 ;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代理投 票委 托书 送达 时间 和地点 ;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会者须 准备 或履 行的 文件 和手续 ; 召集人 认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四)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托书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 议的召 开方式 由召 集人确定 。但 决定基 金管 理人更换 或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事 宜 必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条件 (1) 现场 开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现场 会议 方可 举行 : 1 )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 的统计 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应 当大 于在代 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不含50% ); 2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 相 符 。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3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 情况 下,则召集人可另行 确定 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 间( 至少应在 15 个 工作 日后 )和 地点 ,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2) 通讯 开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讯 会议 方可 举行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 )召集 人在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取 和统 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不 含 50% );


4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其它 代表, 同 时 提 交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和 受 托 出 席会 议 者 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和 授 权委 托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如表决截 止日 前(含 当日 )未达到 上述 要求,则 召集 人可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表决的 时 间(至 少应 在 15 个工 作日 后), 但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资格 的权益 登记 日 不变。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容 仅限于 本基 金合同第 四部 分“一 、召 开事由” 中所 指的关 系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3)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不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向大 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 临时提 案只 适用 于现场 方式 开会 ), 临时 提案最 迟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 15 日提 交召 集人 ;召 集人对 于临 时 提案应 当最 迟在 大会 召开 日前 10 日 公告 ; 对 于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 案 (包 括临时 提案 ) , 大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4)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 涉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 提交大 会审 议 ;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5)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提案涉及 的程 序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大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决 定 ,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定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4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 变更,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前10 日 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1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在公 证机构 的监 督 下 形成大 会决 议。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大会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大会 时, 由基 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代 表基金 份 额10 %以 上( 不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召集 大会 时 ,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以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 50% 以 上( 不含 50% )多 数选 举 产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 或单 位 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 事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 提前 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第二 日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构 监督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 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及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不 含 50% )通 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 定的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须经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及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2/3 以上 (不 含2/3 ) 通 过方 可 作出 。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合同 变更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对于 通讯开 会方式 的表 决,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 合法律 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 盾的视 为无 效表 决。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5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选举 两 名 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 人 中选 举三名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3)如 果大会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 持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没 有怀 疑 , 而 出席 会议的 其他 人员 对大 会主 持人宣 布的 表 决结果 有异 议, 有权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的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 召 集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五 日内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者 出具 无 异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 作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至 少一种指 定报刊 或网 站公 告。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2 、变更 基金合 同应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并报中国 证监 会批准 ,自 批准之 日 起生效 。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变 更的情 形, 或者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不涉 及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或者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6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 、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并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四、争 议的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因基 金合 同而 产生的 或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解 决 的,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注册 地人民 法院 起诉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 《 招募 说 明书》 和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处 ,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对投资 者 按 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所 公 告文本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7 §19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广 东省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福 华一 路 6 号免 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 33 层 整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实收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 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8 衍生业 务 ;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和 有关法 规的 规定 ,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核 算、 基金 日 收益和 基金 七日 收益 率的 计算方 法 、 基 金 价格的 计算 方法 、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费 用的 支付 、 基 金申 购资金 的到 账 和 赎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 分配、 基金 的融 资条 件等 行 为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进行 监 督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规 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要 求其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给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 在 限 期内 , 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 托管 人 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二) 根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托 管人是 否 及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 是 否妥 善保 管基 金的全 部资 产、 是否 及时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向注 册登 记人 支付 赎回和 分红 款项 ,对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可定 期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 产进 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 未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因 托管人 的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灭失 、 减 损、 或处于 危险 状态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书面 方式 要求 托管人 予以 纠正 和采 取必 要的补 救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受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和 其他 有 关法规 的规 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 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 协助 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 金业 务执行监 督、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资 产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资产 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基金 资产基 金财 产, 应安 全保 管所收 到基 金的 全部 资产 。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9 基金资 产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自 有资 产。 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 设立独 立的 账户 。 本基 金资 产基金 财产 与托 管人 的其 他资产 及其 他基 金的 资产 应该实 行严 格 的分账 管理 。托 管人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任 何资 产。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 通知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托 管人处 的,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对于因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 收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 知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有 到达 托管 人处 的,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对于基 金申 ( 认) 购过 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 达托管 人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二) 基金 成立 时募 集资 金的验 证 基金募集截止,由基 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督促 注册 登记 人应 将募得 的全 部资 金存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 金开立 的银 行账 户中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基 金资 产接 收报 告。 (三) 投资 人 申 购资 金的 归集和 赎回 资金 的派 发 基金申 购、 赎回 的款 项采 用净额 交收 的结 算方 式。T+1 日 的赎 回款 与T+2 日 申 购款进 行 轧差净 额交 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申 购资金 是否 到账 , 对 于未 准时到 账的 资金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催收。 因投资 者赎 回而 应划 付的 款项,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进 行划 付。 (四)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基金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进行。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 外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中 国人民 银 行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付 管 理的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中国 人民银 行的 其他 规定 。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0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六) 债券 托管 乙类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成立后 ,基金 管理 人负责向 中国 证监会 和中 国人民银 行申 请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 间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中 国外 汇交易 中心 开设 同业 拆借 市场交 易账 户 , 由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债券 托管 乙类 账户 ,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和查询 以及 资金 的清 算。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七)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 公司或 交 易所登 记结 算公 司或 其他 的代保 管库 中。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托 管人对 由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保管的 实物 券不 承担责 任。 (八) 和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投资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合同 原 件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保 管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根 据基 金的 需要 以基 金的名 义签 署。 合同 原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四、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与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 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并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1 复核 后 , 签名 、 盖 章并 以 加密传 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净值 计价 差错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 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2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三) 基金 账册 的建 账和 对账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 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目 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明 原 因并纠 正 , 保 证相关 各方 平行登 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 暂时无 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四)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3





基 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应 于每月 终了 后5 日内 完成 ; 投资 组合 公告 每季 度公 布一次 , 在 截止 日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招募说 明书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每六 个月 公告 一次 , 于截 止日 后1 个月 内公 告。 年 中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60 日 内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成 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后 ,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5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年中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复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在不 符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 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公 章, 相关 各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中报 或年 报复核 完毕 后, 需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每月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过户 与注册 登记 人负 责制 定 。 基 金过户 与注 册 登记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负 保管 义务 。 六、争 议的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的 争议 , 双 方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 决。 不愿 或 者不能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的, 可以 在有管 辖权 的人 民法 院通 过诉讼 解决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七、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和终 止 (一)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生 效。 (二)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协 议终 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其 基金 管理 权; 4 、发 生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 基金终 止事 项。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4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相 关服 务项 目。如 因系 统 、 第三方 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相关 责任。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1 、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易 结束 后,投 资人 可在 T+2 个 工作日 后通过 销售机构 的网 点查询 或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2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投 资人 寄送对 账 单, 资料 (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 不 详的 除外 。 投资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客 服 热 线 ( 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 在线 客服 等途 径申 请/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3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季 度、年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 度手 机短 信对 账单服 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定 制的 投资人 定期 发送 。 投资 人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www.nffund.com ) 、 客 服 热 线 ( 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 及 在线 客服 等途 径申 请/ 取消对 账单 服务。 二、网 上在 线服 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nffund.com ), 投资人 可获 得如 下服 务: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身份证 号等 开户 证件 号码 和查询 密码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南 方e 站 通” ,可 享有 基金 交易查 询、 账户 查询 和基 金信息 查询 服务 。


2、 信息 资讯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公告 、业 绩报 告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 务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5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南 方 e 站通 ” 办理 本 基金的 开户 、 认购/申 购、 定投 、 赎 回及信 息查 询等 业务 。 有关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 具体 业务规 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相关 公 告和业 务规 则。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在线 客服 ”, 根据 提示操 作输 入要 咨询 问题 的关键 词 , 便可自 助进 行相 关问 题的 搜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可 登录 基金管 理人 网站通过 “ 在 线客服 ”获 得投资顾 问、 服务定 制/取 消、账 户 查询等 专项 服务 。 6 、专 用客 户端 下载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下 载专 用客 户端 , 如 IOS 版 和安 卓版 等, 通 过专 用客户 端 获得基 金净 值查 询、 账户 查询 、 理 财资 讯及相 关客 户服务 。 基金 管理人 电子 直销投 资人 还 可 通过专 用客 户端 进行 基金 交易。 (二) 投资 人通 过关 注基 金 管理人 微信 公众 号 ( 可搜 索 “南方 基金 ” 或 “NF4008898899 ” ) , 可查阅 基金 净值 、 基 金动 态及活 动、 服务 资讯 等。 如绑定 个人 账户 , 还 可享 有基金 交易 (仅 限基金 管理 人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 账 户查 询、 基 金交 易查询 、 持 有理 财基 金到 期日查 询等 服 务。 三、信 息定 制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交 信息 定 制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各 类电邮 资讯 等。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各 类短/ 彩信 资讯 等。 四、账 户资 料变 更服 务 为便于 投资 人及 时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各项 服务 ,请投 资人 及时 更新 服务 联系信 息 。 投资人 可通 过以 下4 种方 式进行 服务 联系 信息 (包 括联系 地址 、 手 机号 码、 固定电 话、 电子 邮箱等 ) 的变 更。 基 金 管 理人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交易 联系信 息的 变更 , 请 遵照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相 关规 定办 理: 1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南方 e 站通 ”自 助修 改联 系信息 。 2 、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 心 400-889-8899 转 人 工修改 。 3 、 发送 邮件 至基 金管 理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修 改申 请。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6 五、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 7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 询服务 。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投资顾 问、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询 、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3 、电话 交易服 务:基 金管 理人电子 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人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和业 务规则 。 六、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 客服、 书信 、 电 子邮 件、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 渠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或提出 建议 。 如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您/贵 机构 无法 理解 的 内 容 , 请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系 基金 管理人 。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7 §21 其他应 披露事项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如下 :(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标题 公告日 期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中信 浙江 并入 中信 证券 期间基 金业 务安 排 的提示 性公 告 2015-8-27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2015 年 半年度 报告 2015-08-25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2015 年9 月1 日、2 日暂 停申 购及转 换转 入业 务的 公告 2015-08-25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2015 年 半年度 报告(摘要) 2015-08-25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5 年第8 号) 2015-08-14 南方基 金关 于与 金华 银行 合作在 金华 银行 开通 南方 现金增 利基 金T+0 快速赎 回业 务的 公告 2015-08-14 关于注 意防 范冒 用南 方基 金名义 进行 的非 法证 券活 动的提 示 2015-08-07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中信 建投 期货 为代 销机构 及通 定投 和 转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08-03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天风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 换业务 公告 2015-07-3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昆仑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 换业务 公告 2015-07-2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龙江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 换业务 公告 2015-07-22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泰康 人寿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2015-07-2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厦门 鑫鼎 盛为 代销 机构及 开通 定投 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07-20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2015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2015-07-20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5 年第7 号) 2015-07-14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8 关于京 东电 子交 易平 台实 施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07-09 南方基 金关 于临 时调 整实 时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2015-07-01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5 年第6 号) 2015-06-15 南方基 金关 于临 时调 整实 时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2015-06-15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2015 年 端午节 前暂 停申 购及 转换 转入业 务的 公告 2015-06-11 南方基 金关 于电 子直 销平 台开通 货币 基金 快速 转购 业务并 实 行0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5-06-08 南方基 金关 于临 时调 整实 时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2015-05-29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副总 经理 变更 的公 告 2015-05-29 南方基 金关 于与 中国 民生 银行合 作在 中国 民生 银行 开通南 方现 金增 利 基金T+0 快 速赎 回业 务的 公告 2015-05-2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汇付 金融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05-18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华融 湘江 银行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 投 和转换 业务 公告 2015-05-15 南方基 金关 于临 时调 整实 时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2015-05-15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5 年第5 号) 2015-05-14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公告 2015-05-07 南方基 金关 于临 时调 整实 时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2015-04-30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深 圳分公 司负 责人 等信 息变 更的公 告 2015-04-28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在子 公司兼 职情 况变 更 的公告 2015-04-23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2015 年 五一节 前暂 停申 购及 转换 转入业 务的 公告 2015-04-22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2015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2015-04-21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任 职务情 况的 公告 2015-04-18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晋商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 换业务 公告 2015-04-15 关于电 子直 销业 务增 加苏 宁易付 宝第 三方 支付 业务 的公告 2015-04-15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9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5 年第4 号) 2015-04-14 南方基 金关 于淘 宝直 营店 销售手 续费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04-10 南方基 金关 于临 时调 整实 时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2015-04-09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利得 基金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04-08 南方基 金关 于与 西安 银行 合作在 西安 银行 开通 南方 现金增 利基 金T+0 快速赎 回业 务的 公告 2015-04-0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增财 基金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03-3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苏州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03-27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2014 年 度报告 2015-03-26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2015 年 清明节 前暂 停申 购及 转换 转入业 务的 公告 2015-03-26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2014 年 度报告 (摘 要) 2015-03-26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西安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2015-03-23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联泰 资产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03-23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交易 所固 定收益 品种 估值 方 法的公 告 2015-03-17 南方现 金增 利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5 年第3 号) 2015-03-12 南方基 金关 于临 时调 整实 时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2015-03-06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0 §22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其 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代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 投 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本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复制 件或 复印 件,但 应以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南方现金(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1 §23 备查文 件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南方 现金 增利基 金设 立的 文件 (二) 《南方 现金 增利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南方 现金 增利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五) 法律意 见书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