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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天天A(000734)

博时天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 
 
 
【 重 要提 示】 
 
1 、 本基金根据 2014 年 6 月 12 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关于核 准 博时 天天增利 货
币市场基金 募集的批 复》 (证监许 可[2014]593 号) 和 2014 年 7 月 29 日 《关于 博时 天天增
利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时间 安排的确认函》 (证券 基金 机构监管部 部函[2014]902 号) 准予注
册 ,进行募 集。 
2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 确、 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3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需充分 了解
本基金的产 品特性, 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 类风 险。投资本 基金可能 遇到的风 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 价格产生 影响 而形成的 市场 风险, 个别 证券特有 的非
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 投资人连 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 生 的流动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 管 理风险, 本基 金的特定 风 险等等 。 本基金为货币 市场基金, 是 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较 低风险品 种。 本基金的 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 益低于股票 型基金、 混合 型基金、 债券
型基金。 
4 、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 存款类金融机
构, 基金管理 人不保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最 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进 行投资
决策前,请 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及《基 金合 同》 。 
5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 构成
新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 证。 
6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 不
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7 、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 原则,在投 资人作出 投资决策 后,
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 资人自行负 责。 
8、 本招募说 明书 (更新 ) 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2015年8 月25日, 有关 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 现
截止日为2015 年6月30 日。(财 务数据未 经审计 )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目录 
第一 部分


绪言 ................................................................................................ 1 第二 部分


释义 ................................................................................................ 2 第三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 6 第四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 17 第五 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 19 第六 部分


基金份 额的分类 ............................................................................ 33 第七 部分


基金的 募集 与基金 合同的生效 ...................................................... 35 第八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 36 第九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44 第十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 53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54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值 ........................................................................ 55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 配..................................................................... 58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 60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62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 63 第十 七部分


风险 揭示 ................................................................................... 68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 71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容 摘要 ................................................................. 75 第二 十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88 第二 十一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 97 第二 十二部分


其 它应披露的 事项 ................................................................. 98 第二 十三部分


招 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 式 ................................................... 99 第二 十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00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 第 一 部分


绪言 《 博时天天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 书》 (以下简 称 “招募说明书 ” 或“本招 募说明 书 ”)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 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及 其他有关规 定 以及《博时 天天增利 货 币市场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或 《基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时天天增 利货币市 场基金 (以 下简称 “ 基金” 或 “ 本基金 ”) 是 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 所 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 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 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以下简 称 “ 中国证监 会 ”)注册 。基金 合同是约 定基金合 同当 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 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 和 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 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基金 合同。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有以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 天天增 利货币市 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 同 或《 基金合 同》 :指 《博时 天天 增利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 该基金 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之《博时 天天增 利货币市 场基 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 指《 博时 天天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指《 博时 天天增利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8 、 法律法规 : 指 中国现 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 律 、 行 政法规 、 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 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 《基金法》 : 指《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1 、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 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 资者:指 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 的 、在 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 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8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 指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 内依法 募集 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 书合法 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 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发 售基金份 额,办 理基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 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 销售机 构 :指 博 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 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 理协议 , 代 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 务: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清 算和结算 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认、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 等 24 、 登记机 构: 指办 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基金 的登记机 构为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或 接受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委 托代为办 理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金账 户:指登 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26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 、记录 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 办 理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 务导致 基金 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 户 27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28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 算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29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 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放 日 33 、T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 或 其他 业务的 工作日 35 、开放 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6 、 《业务规则》 : 指 《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 放式 基金业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37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38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39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40 、 基金转 换: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 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构 的操作 42 、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 日 、扣 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 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 益:指基 金投资 所得债券 利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行 存款利息 、已实 现的 其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 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摊余成 本法:指 估值对 象以买入 成本列示 ,按照票 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的溢价 与折价, 在剩余存 续期内平 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指按 照相关法 规计算的 每万 份基金份额 的日净收 益 48 、7 日年化收益率:指 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 日) 收 益 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 率 49 、 销售服 务费:指 本基金 用于持续 销售和服 务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费用, 该笔费 用从 基金财产中 扣除,属 于基金的 营运费用 50 、基金份额分类: 指本基金 分设两类 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 基金份额 。两 类基金份额 分设不同 的基金代 码, 收取 不同的销 售服 务费并分别 公布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51 、A 类基金份额:指 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 售服 务费的基金 份额类别 52 、B 类基金份额:指 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 售服 务费的基金 份额类别 53 、 升级: 指 当投资 人 在单个基 金 账户 保 留的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 合计达到 B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 份额要求 时,基金 的登记机 构自动将 投资 人 在该基金 账户 保留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全部升级为 B 类 基金份 额 54 、 降级: 指 当投资 人 在单个基 金 账户 保 留的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 合计不 能满足 B 类 基金份额 的 最低份额 要求时, 基金的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该 基金 账户 保留的 B 类基金 份额全部降 级为 A 类基 金份额 55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 款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6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7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 58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 金份额净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的过程 59 、 指定媒 体: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60 、不可抗力:指基金 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公司 ” ) 经中国 证 监会证监基 字[1998]26 号文批 准 设立。 目前 公司股东 为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持有 股份 49%; 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 公司, 持 有股份 25%; 天津港( 集团)有 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 上海汇 华实业有 限公司 , 持有股份 12 %; 上海 盛业股权 投资基 金有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6 %; 广厦建 设集团有 限责任 公司, 持 有 股份 2% 。注 册资本为2.5 亿元 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两 大总部和 二十七个 直属部门, 分 别是: 权 益投资总部、 固 定收益总 部以及宏 观策略部、 交 易部、 指 数投资部 、 特定资 产 管理部 、 年 金投资部、 产 品规划部 、 营销服 务部、 客户服务中 心、 国 际业务部 、 销售 管理部 、 养老金 业 务部、 战 略客户部 、 机构- 上海 、 机构- 南方、券商业务 部、零售-北 京、零售- 上海、零售- 南方、互联网金 融部、董事 会办公室、 总裁办公室 、人力资 源部、财 务部、信 息技术部 、基 金运作部、 风险管理 部和监察 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资产的权 益投资管 理及 相关工作。 权益 投资总部 下设股票 投资部(含各投 资风格小组) 、研究部。 股票投资部 负责进行股票选 择和组合管 理。研究部 负责完成对 宏观经济、 投 资策略、 行业 上市公司 及市 场的研究。 固定 收益总 部 负责公司 所管 理资产的固 定收益投 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 固 定收益总 部下设现金 管理组、 公募 基金组、 专户 组、国际组 和研究组 ,分别负 责各类固 定收益资 产的 研究和投资 工作。 销售管理部 负责进行 市场和销 售战略管 理、 市场分析 与策略管理、 协 调组织、 目标 和费 用管理、 市场 销售体系 专业培训。 战略客户 部负责北 方地区由国 资委和财 政部直接 管辖企业 以及该区域 机构客户 的销售与 服务工作。 机构-上 海和 机构-南方分 别主要负 责华东地 区、 华 南 地区 以及其 他指定 区域 的机构 客户销 售与 服务工 作。 养老 金业务 部负责 养老 金业务 的研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 究 、拓展 和服 务等工 作。券 商业务 部负 责券 商 渠道的开 拓和销 售服 务。零 售-北 京、 零售- 上海、零售-南方 负责公司全 国范围内零 售客户的渠 道销售和服务。 营销服务部 负责营销策 划、总行渠 道维护和 销售支持 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 负责为投 委会审定 资产配置 计划提供 宏观 研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交 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 理的交易 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 析和交易 监督 。 指数投资部负 责公司各 类指数投 资产 品的研究和 投资管理 工作。 特定资 产管理部 负责公司 权益类特定 资产专户 和权益类 社保投资 组合的投资 管理及相 关工作。 年金 投资部负 责公司所 管理企业年 金等养老 金资产的 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作。 产品规划 部负责新 产品设 计、 新产品 报 批、 主管部门 沟通维护 、 产品维 护以及 年金方案设 计等工作。 互联网金 融部负责 公司互联 网 金融战略规 划的设计 和实施, 公 司互联 网金融的平 台建设、 业务拓展 和客户运 营,推动 公司 相关业务在 互联网平 台的整合 与创新。 国际业务部 负责公司 国际业务 的规划管 理、 资源协 调 和国际业务 的产品线 研发, 会同 博时国 际等相关部 门拟定公 司国际业 务的市场 策略并协 调组 织实施。 客户服 务中心负 责零售客 户的 服务和咨询 工作。 董事会办公 室专门负 责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及董 事会各专业 委员会各 项会务工 作; 股东关系管 理与董、 监事的联 络、沟通 及服务; 基金 行业政策、 公司治理 、战略发 展研究; 与公司治理 及发展战 略等相关 的重大信 息披露管 理; 政府公共关 系管理; 党务 工作; 博时慈 善基金会的 管理及运 营等。 总裁办 公室负责 公司的战 略规划研究、 行 政后勤支 持、 会议及文 件管理、 公司文化 建设、 品牌传播 、 对外 媒体宣 传、 外 事活动管理 、 档案 管理及工 会工作等 。 人力资源部 负责公司 的人员招 聘、 培训 发展、 薪酬 福 利、 绩效评估 、 员工沟 通、 人力 资源信 息管理工作。 财务部负 责公司 预算管理、 财务核算 、 成本控制、 财 务分析等 工作。 信 息技术 部负责信息系统 开发、网络 运行及维护 、IT 系统安 全及数据备份等 工作。基金 运作部负责 基 金会 计和基 金注册 登记 等业务 。风险 管理 部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风 险管 理制度 与流 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 析工作, 确 保公司各类 投资风险 得到良好 监督与控 制。 监察法律 部负责对 公司投 资决策、 基 金运作、 内 部管理、 制度 执行等方 面进行 监察, 并 向公司管理 层和有关 机构提供 独立、客 观、公正 的意 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沈阳分公 司、 郑州 分 公司和成都 分公司, 分 别负责对 驻 京、 沪、 沈阳 、 郑州和 成都人员 日常行政 管理和对 赴 京、 沪、 沈阳 和郑州处 理公务人 员给予 协助。此外 ,还设有 全资子公 司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以及境 外子公司 博 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2015 年6 月 30 日, 公司总人 数为 392 人, 其 中研究员和 基金经理 超过 94% 拥有 硕士及以上 学位。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 1 、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 光 华 先 生 , 博 士 , 董 事 长 。 历 任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政 研 室 副 主 任 , 计 划 处 处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海 南 省 分 行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广 州 分 行 副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广 东 发 展 银 行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招 商 银 行 副 行 长 、 执 行 董 事 、 副 董 事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在 招 商 银 行 任 职 期 间 曾 兼 任 永 隆 银 行 副 董 事 长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商 信 诺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银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银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2015 年 8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暨 法 定 代 表 人 。 桑 自 国 先 生 , 博 士 后 , 副 董 事 长 。1993 年起历任山东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副 总 经 理 、泰 安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中 经 信 投 资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中 经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筹 备 组 组 长 ,永 汇 信 用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投 资 事 业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长 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投 资 投 行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2011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2013 年 8 月起,任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副 董 事 长 。2014 年 11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副 董 事 长 。 熊 剑 涛 先 生 , 硕 士 , 工 程 师 , 董 事 。1992 年 5 月至 1993 年 4 月 任 职 于 深 圳 山 星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1993 年 起 ,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电 脑 部 信 息 中 心 副 经 理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电 脑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电 脑 中 心 总 经 理 、 技 术 总 监 兼 信 息 技 术 中 心 总 经 理 ; 2004 年 1 月至2004 年10 月 ,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借 调 至 南 方 证 券 行 政 接 管 组 任 接 管 组 成 员 ; 2005 年 12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分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 信 息 技 术 中 心 , 兼 任 招 商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证 券 经 纪 专 业 委 员 会 副主任委员。 2014 年 11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 江 向 阳 先 生 , 博 士 , 总 经 理 。1990 年 起 先 后 在 中 国 农 业 工 程 研 究 设 计 院 、 中 国 证 监 会 工 作 。201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 总 经 理 、 党 委 副 书 记 。2015 年 7 月起,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 王 金 宝 先 生 , 硕 士 , 董 事 。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 作 , 任 教 师 。1995 年 4 月 进 入 招 商 证 券 , 先 后 任 上 海 澳 门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上 海 地 区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股 票 销 售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 现 更 名 为 机 构 业 务 总 部 ) 、 机 构 业 务 董 事 总 经 理 。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届 、 第 三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2008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届 至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 杨 林 峰 先 生 ,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董 事 。1988 年 8 月 就 职 于 国 家 纺 织 工 业 部 ,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 任 职 于 中 国 华 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先 后 任 华 源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证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 董 秘 、 副 总 经 理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等 职 。2006 年 7 月就职于上 海 市 国 资 委 直 属 上 海 大 盛 资 产 有 限 公 司 , 任 战 略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2007 年 10 月至今,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 出 任 上 海 盛 业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总 经 理 。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8 月,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公 司 第 五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2013 年 8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 何 迪 先 生 , 硕 士 , 独 立 董 事 。1971 年 起 , 先 后 在 北 京 西 城 区 半 导 体 器 件 厂 、 北 京 东 城 区 电 子 仪 器 一 厂 、 中 共 北 京 市 委 党 校 、 社 科 院 美 国 研 究 所 、 加 州 大 学 伯 克 利 分 校 、 布 鲁 津 斯 学 会 、 标 准 国 际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工 作 。 1997 年 9 月 至 今 任 瑞 银 投 资 银 行 副 主 席 。 2008 年 1 月 , 何 迪 先 生 建 立 了 资 助 、 支 持 中 国 经 济 、 社 会 与 国 际 关 系 领 域 中 长 期 问 题 研 究 的 非 营 利 公 益 组 织 “ 博 源 基 金 会 ” , 并 担 任 该 基 金 会 总 干 事 。2012 年 7 月起,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 李 南 峰 先 生 , 学 士 , 独 立 董 事 。1969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地、 四 川 大 学 经 济 系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深 圳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华 润 深 国 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研 究 院 、 深 圳 特 区 人 行 办 公 室 主 任 , 深 圳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董 事 长 、党 委 书 记 ,华 润 深 国 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副 董 事 长 。1994 年至 2008 年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长。 2010 年退休。2013 年 8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 顾 立 基 先 生 , 硕 士 , 独 立 董 事 。1968 年至 1978 年 就 职 于 上 海 印 染 机 械 修 配 厂 , 任 共 青 团 总 支 书 记 ;1983 年 起 , 先 后 任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秘 书 、 主 任 ;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免 税 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中 国 国 际 海 运 集 装 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际招商局贸易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 蛇 口 招 商 港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香 港 海 通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2008 年退休。2008 年 2 月 至 今 , 任 清 华 大 学 深 圳 研 究 生 院 兼 职 教 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兼任招商局科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2009 年 6 月 至 今 , 兼 任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外 部 监 事 、 监 事 会 主 席 ;2011 年 3 月至今,兼任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 年 5 月 至 2014 年 8 月 , 兼 任 德 华 安 顾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ECNL )董事;2013 年 6 月 至 今 , 兼 任 深 圳 市 昌 红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2014 年 12 月至今,兼任深圳市 创 鑫 激 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 晓 昕 女 士 , 硕 士 , 监 事 。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 讲师、 珠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经 理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董 事 总 经 理 。2008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至 六 届监事会监事 。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0 余 和 研 先 生 , 监 事 。1974 年 12 月 入 伍 服 役 。 自 1979 年 4 月 进 入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先 后 在 办 公 室 、 农 村 金 融 研 究 所 、 发 展 研 究 部 、 国 际 业 务 部 等 部 门 担 任 科 员 、 副 处 长 、 处 长 等 职 务 ;1993 年 8 月 起 先 后 在 英 国 和 美 国 担 任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伦 敦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 纽 约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1998 年 8 月回到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在零售业务部 担 任 副 总 经 理 。1999 年 10 月 起 到 中 国 长 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工 作 , 先 后 在 总 部 国 际 业 务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担 任 总 经 理 ; 2008 年 8 月起先后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 北 京 办 事 处 担 任 总 经 理 ; 2014 年 3 月至今担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的长城国富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监 事 会 主 席 , 长 城 环 亚 国 际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2015 年 7 月起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赵 兴 利 先 生 ,硕 士 ,监 事 。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 年 至 2012 年 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天 津 港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2012 年 5 月 筹 备 天 津 港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事 业 部 ,2011 年 11 月 至 今 任 天 津 港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事 业 部 副 部 长 。2013 年 3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至 六 届 监 事 会监事。 郑 波 先 生 , 博 士 , 监 事 。2001 年 起 先 后 在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公 司 总 公 司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 现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2008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至 六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 林 琦 先 生 , 硕 士 , 监 事 。1998 年 起 历 任 南 天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公 司 任 软 件 工 程 师 、 北 京 万 豪 力 霸 电 子 科 技 公 司 任 技 术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MIS 系 统 分 析 员 、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2010 年 4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至 六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 严 斌 先 生 , 硕 士 , 监 事 。1997 年 7 月 起 先 后 在 华 侨 城 集 团 公 司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 现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2015 年 5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 3 、 高级管理人员 张光华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 德 英 先 生 , 硕 士 , 副 总 经 理 。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 理 、 清 华 紫 光 股 份 公 司 CAD 与 信 息 事 业 部 任 总 工 程 师 。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历 任 行 政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电 脑 部 副 经 理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公 司 副 总经理及 代总经理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1 董 良 泓 先 生 ,CFA ,MBA , 副 总 经 理 。1993 年 起 先 后 在 中 国 技 术 进 出 口 总 公 司 、 中 技 上 海 投 资 公 司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从 事 投 资 管 理 工 作 。 2005 年 2 月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社 保 股 票 基 金 经 理 , 特 定 资 产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特 定 资 产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社 保 股 票 基 金 经 理 、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兼 任 博 时 基 金(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邵 凯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副 总 经 理 。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 司 从 事 投 资 管 理 工 作 。2000 年 8 月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债 券 组 合 经 理 助 理 、 债 券 组 合 经 理 、 社 保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社 保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兼 任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徐卫先生,硕士 ,副总经理。1993 年起 先后在深圳 市证券管理办公 室、中国证监 会、 摩根斯坦利 华鑫基金 工作。2015 年6 月 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 公司副总 经理。 孙 麒 清 女 士 , 商 法 学 硕 士 , 督 察 长 。 曾 供 职 于 广 东 深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2002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监 察 法 律 部 法 律 顾 问 、 监 察 法 律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督 察 长 , 兼 任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4 、本基金基金经 理 魏桢女士, 学士。 2004 年起在厦门 市商业银 行任债券 交易组主管。 2008 年 7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债券 交易员、 固定收益 研 究员。 现任博 时理财 30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3.1.28- 至今) 的基金 经理 、 博时岁岁 增利一年定 期开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3.6.26- 至 今 ) 、 博 时 月 月 薪 定 期 支 付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2013.7.25- 至今)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经理 (2013.8.22- 至今) 、 博时双月薪 定期支付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3.10.22- 至今) 的基金 经理 、 博时 天天增利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2014 年 08 月 25 日至今) 、博时月月 盈短期 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4 年 09 月 22 日至今) 、博时 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 金 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09 月 18 日至今)、 博时现金 收 益货币基金 经理(2015 年 5 月 22 日 至今) 、博时 安盈债券 基金基金 经理(2015 年 5 月 22 日至今) 、博时 保证金 ETF 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8 日至今) 。 历任基金经 理: 张勇 先生 (2014 年 08 月 25 日至 2015 年 6 月 8 日)。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 员 : 江 向 阳 、 董 良 泓 、 邵 凯 、 王 德 英 、 黄 健 斌 、 李 权 胜 、 欧 阳 凡 、 魏 凤 春 、 王 俊。 江 向 阳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董 良 泓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2 邵 凯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王 德 英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黄 健 斌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1995 年 起 先 后 在 广 发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 中 银 国 际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部 工 作 。2005 年加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基 金 经 理 、 博 时 平 衡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年 金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兼 任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李 权 胜 先 生 , 硕 士 。2001 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银华基金工作。2006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历 任 研 究 员 、研 究 员 兼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特 定 资 产 投 资 经 理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博 时 医 疗 保 健 行 业 股 票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部 成 长 组 投 资 总 监 。 现 任 股 票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兼 价 值 组 投 资 总 监 、 博 时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欧 阳 凡 先 生 , 硕 士 。2003 年 起 先 后 在 衡 阳 市 金 杯 电 缆 厂 、 南 方 基 金 工 作 。2011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助 理 。 魏 凤 春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1993 年 起 先 后 在 山 东 经 济 学 院 、 江 南 证 券 、 清 华 大 学 、 江 南 证 券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公 司 工 作 。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宏观策 略 部 总 经 理 兼 投 资 经 理 。 王 俊 先 生 , 硕 士 ,CFA 。2008 年 从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后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历 任 研 究 员 、金 融 地 产 与 公 用 事 业 组 组 长 、 研 究 部 副 总 经 理 。现 任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博 时 主 题 行 业 股 票(LOF) 基 金 、 博 时 国 企 改 革 股 票 基 金 、 博 时 丝 路 主 题 股 票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6 .上述人员之间 均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 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3 6 、除依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8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 每 万份 基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 9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 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 出,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19 、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应当对 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承 担全部 募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4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 券法》的行 为,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 行为的 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 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行为。


五 、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何 第三者谋 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或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 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 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证 券交易。


六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 权威性, 负责 对公司各 部门风险 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原 则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5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 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 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 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 各个 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 评 估和监控, 监 察部负责 监察公司 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风险管理委 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评定 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负 责批准每 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直 接对董事 会负责; 按 季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经 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 全 部责任, 负 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 统的开发、 执 行和维护 , 用于识 别、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内控结 构,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结 构, 高管人员 关于内控 有明 确的分工, 确保 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 确保 监察活动 是独立 的, 并得到 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 册, 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 离、相互 制衡的 内控机制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6 建立、 健全了 各项制度 , 做到基 金经理分 开, 投资 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集中 , 形成不 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 险。 (3 )建立、健全 岗位责任 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 使每 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 的 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 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 类、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程序, 确 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风险 隐患进行 层 层汇报, 使各 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 掌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 )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警系 统 、 投资监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管 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 风险控制 手段, 建 立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 、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以 便公司及 时采取 有效的措 施,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 和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使 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 在, 控制风险。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7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 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 壹亿 肆 仟柒 佰贰 拾 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 王 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 服 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 托 管业务部 设立于 1998 年, 现 有员工 110 余人 , 大部分员 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托 从业 经验, 且 具有海外 工作、 学 习 或培训经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 高级职称。 为 给客户提 供 专业化 的托管服 务, 中国银行已 在境内 、 外分 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 批开展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银行拥 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一对多 、 一对 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类机 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计划 、 信托 计划、 企业年金 、 银行 理财产品 、 股权基金 、 私募基 金、 资 金托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丰 富 的托管 业务 体系 。 在国 内 , 中国银 行 首家 开展绩 效评估、 风 险 分析 等 增值服 务,为各类 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 领先的大型 中资托管 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5 年6 月30 日,中国 银行已托 管 382 只 证券 投资基 金, 其中境内 基金 356 只, QDII 基金 26 只, 覆盖了股 票型 、 债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型、 指数型等 多种类 型的基金 , 满 足了不同客 户多元化 的投资理 财需求, 基金托管 规模 位居同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风险管理 与控制工 作是中国 银行 全面风险控 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 风险控制 理念, 坚 持 “规范运 作、 稳健 经 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 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 穿业务各 环节, 通过风 险识别与 评估、 风 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 度建设、 内外 部检 查及审计等 措施强化 托管业务 全员、全 面、全程 的风 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 国 银行连 续聘请外 部会计会 计师事务 所 开展托管业 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 内控审阅准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8 则的无保留 意见的审 阅报告。2014 年, 中国 银行同时 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双准则的内 部控制审 计报告。 中国 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 制度完善, 内控 措施严密, 能 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 当拒绝执 行,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及时 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 机构报告。 基 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 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报告。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9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 分公司及 北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 公司及北 京直销中 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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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周明远 (3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司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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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5-83195252-1171 联系人: 程姣姣 2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 号 法定 代表 人: 田国 立 联系 人: 高越 电话 : 010-6659497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6 网址 : http://www.boc.cn/ (2)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建 红 联系 人: 邓炯 鹏 电话 : 0755 -83198888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0 传真 : 0755 -8319504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5 网址 : http://www.cmbchina.com/ (3)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北 京东路689 号 东银 大厦25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吉晓 辉 联系 人: 吴斌 电话 : 021 -61618888 传真 : 021 -636024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8 网址 : http://www.spdb.com.cn (4)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 代表 人: 孙建 一 联系 人: 张莉 电话 : 021-38637673 传真 : 021-5097950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11-3 网址 : http://bank.pingan.com (5)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 代表 人: 侯福 宁 联系 人: 施传 荣 电话 : 021 -38576666 传真 : 021 -501051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 http://www.srcb.com/ (6) 江苏张家 港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 民中路66 号 办公 地址 :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 民中路66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自 忠 联系 人: 孙瑜 电话 : 0512-58236370 传真 : 0512-5823637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2-96065 网址 : http://www.zrcbank.com (7) 齐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路105 号 办公 地址 :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路105 号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1 法定 代表 人: 杲传 勇 联系 人: 肖 斌 电话 : 0533-2178888 传真 : 0533-21803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33-96588 网址 : http://www.qsbank.cc (8) 大连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厦49 楼 办公 地址 :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厦9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占 维 联系 人: 李格 格 电话 : 0411-8235662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40099 网址 : http://www.bankofdl.com (9)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路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何沛 良 联系 人: 杨亢 电话 : 0769-22866270 传真 : 0769-2232089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122 网址 : http://www.drcbank.com/ (10) 河北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28 号 办公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28 号 法定 代表 人: 乔志 强 联系 人: 王娟 电话 : 0311-88627587 传真 : 0311-8862702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12-9999 网址 : http://www.hebbank.com (11) 吉林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开 区东 南湖 大路1817 号 办公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开 区东 南湖 大路1817 号 法定 代表 人: 唐国 兴 联系 人: 孙琦 电话 : 0431-84999543 传真 : 0431-8499954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666 网址 : http://www.jlbank.com.cn (12) 苏州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2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 钟园路72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 钟园路72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兰 凤 联系 人: 熊志 强 电话 : 0512-69868390 传真 : 0512-6986837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067 网址 : www.suzhoubank.com (13) 天相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 号富 凯大厦B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 口外 大街28 号C 座5 层 法定 代表 人: 林义 相 联系 人: 尹伶 电话 : 010-66045529 传真 : 010 -660455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66045678 网址 : http://www.txsec.com (14) 浙江金 观诚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拱墅 区登 云路45 号 (锦 昌大 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 地址 : 拱墅 区登 云路55 号 (锦 昌大 厦)1 号楼 金观 诚营 业大 厅 法定 代表 人: 陈峥 联系 人: 周立 枫 电话 : 0571-88337598 传真 : 0571-8833766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68-0058 网址 : http://www.jincheng-fund.com/ (15) 万银财 富( 北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 代表 人: 王斐 联系 人: 陶翰 辰 电话 : 010-53696059 传真 : 010-5939307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80069 网址 : http://www.wy-fund.com (16) 深圳腾 元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1 号楼 1806-1808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1 号楼 1806-1808 法定 代表 人: 曾革 联系 人: 鄢萌 莎 电话 : 0755-33376922 传真 : 0755-3306551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877-899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3 网址 : www.tenyuanfund.com (17) 深圳宜 投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 鲤鱼 门街1 号 深港 合作 区管 理 局综 合办 公 楼A 栋201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心2405 法定 代表 人: 华建 强 联系 人: 马文静 电话 : 0755-23919681 传真 : 0755-8860318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955-811 网址 : www.yitfund.com (18) 北京晟 视天下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 河证 黄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甲6 号万 通中心D 座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蒋煜 联系 人: 徐长 征 电话 : 010-58170900 传真 : 010-581708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8-8866 网址 : http://shengshiview.com/


(19) 一路财 富(北 京)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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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 代表 人: 赵荣 春 联系 人: 魏争 电话 : 010-57418829 传真 : 010-5756967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93-6885 网址 : www.niuji.net (21) 北京君 德汇富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18 号15 层办 公楼 一座1502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18 号 恒基 中心 办公 楼一 座22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李振 联系 人: 李振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4 电话 : 65181028 传真 : 6517478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66-9355 网址 : www.kingstartimes.com (22) 上海汇 付金融 服务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 南路100 号1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 南路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1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冯修 敏 联系 人: 黄敏 儿 电话 : 021-33323999 传真 : 021-3332383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0-2819 网址 : fund.bundtrade.com (23) 北京微 动利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 城西路113 号 景山 财富 中心341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 城西路113 号 景山 财富 中心341 法定 代表 人: 梁洪 军 联系 人: 季长 军 电话 : 010-68854005 传真 : 010-6885400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96-665 网址 : www.buyforyou.com.cn (24) 国泰君 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万建 华 联系 人: 芮敏 祺 电话 : 021 -38676666 传真 : 021 -386701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1 网址 : http://www.gtja.com/ (25) 海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淮 海中路9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开 国 联系 人: 李笑 鸣 电话 : 4008888001 传真 : 021 -636027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3 网址 : http://www.htsec.com/ (26) 申万宏 源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5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梅 联系 人: 曹晔 电话 : 021-33389888 传真 : 021-333882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 http://www.sywg.com/ (27) 山西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 代表 人: 侯巍 联系 人: 郭熠 电话 : 0351 -8686659 传真 : 0351 -86866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1618 网址 : http://www.i618.com.cn/ (28) 东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 新盛 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 新盛 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徐勇 力 联系 人: 汤漫 川 电话 : 010-66555316 传真 : 010-6655524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993 网址 : http://www.dxzq.net (29) 东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翠园路181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星阳街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永 敏 联系 人: 方晓 丹 电话 : 0512 -65581136 传真 : 0512 -6558802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601555 网址 : http://www.dwjq.com.cn (30) 信达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志 刚 联系 人: 唐静 电话 : 010 -63080985 传真 : 010 -6308097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8899 网址 : http://www.cindasc.com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6 (31) 光大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 代表 人: 薛峰 联系 人: 刘晨 电话 : 021 -22169081 传真 : 021 -2216913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 http://www.ebscn.com/ (32) 东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办公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矫正 中 联系 人: 潘锴 电话 : 4006-000-686 传真 : 0431-850967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31-85096709 网址 : http://www.nesc.cn (33) 上海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西 藏中路336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西 藏中路336 号 法定 代表 人: 龚德 雄 联系 人: 张瑾 电话 : 021-53519888 传真 : 021-6360883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 : www.962518.com (34) 大同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长 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 代表 人: 董祥 联系 人: 薛津 电话 : 0351 -4130322 传真 : 0351 -41928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121212 网址 : http://www.dtsbc.com.cn (35) 浙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 座6-7 楼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 座6-7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承 根 联系 人: 张智 电话 : 021-64718888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7 传真 : 0571 -879019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67777 网址 : http://www.stocke.com.cn/ (36) 华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 新区 天鹅 湖路198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环959 号 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 代表 人: 李工 联系 人: 甘霖 电话 : 0551 -65161821 传真 : 0551 -6516167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 http://www.hazq.com/ (37) 国都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 南 大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常喆 联系 人: 黄静 电话 : 010-84183333 传真 : 010-84183311-338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8-8118 网址 : http://www.guodu.com (38) 东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场18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朱科 敏 联系 人: 王一 彦 电话 : 021-20333333 传真 : 021-5049882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 http://www.longone.com.cn (39) 国盛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15 号 办公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 西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裘强 联系 人: 周欣 玲 电话 : 0791 -6285337 传真 : 0791 -62893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91-96168 网址 : http://www.gsstock.com/ (40) 华西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8 法定 代表 人: 杨炯 阳 联系 人: 张曼 电话 : 010-68716150 传真 : 028-8615004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18 网址 : http://www.hx168.com.cn (41) 申万宏 源西部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 京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2005 室 办公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 京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2005 室 法定 代表 人: 许建 平 联系 人: 李巍 电话 : 010 -88085338 传真 : 010 -8808524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址 : http://www.hysec.com (42) 齐鲁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玮 联系 人: 吴阳 电话 : 0531 -81283938 传真 : 0531 -81283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8 网址 : http://www.qlzq.com.cn/ (43) 第一创 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18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18 楼 法定 代表 人: 刘学 民 联系 人: 毛诗 莉 电话 : 0755-25831754 传真 : 0755-2383875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25832852 网址 : www.fcsc.com (44) 德邦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510 号 南半幢9 楼 办公 地址 :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福 山路500 号城 建国 际中心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方加 春 联系 人: 罗芳 电话 : 021-68761616 传真 : 021-6876798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8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9 网址 : http://www.tebon.com.cn (45) 西部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楼 办公 地址 : 西安 市西 五路 海惠 大厦4 层422 室 法定 代表 人: 刘建 武 联系 人: 冯萍 电话 : 029-87406488 传真 : 029-8740638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2 网址 : http://www.westsecu.com/ (46) 华龙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办公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路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晓 安 联系 人: 李昕 田 电话 : 0931 -8888088 传真 : 0931 -48905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 http://www.hlzqgs.com/ (47) 中 国国 际金融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办公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剑 阁 联系 人: 王雪 筠 电话 : 010 -65051166 传真 : 010 -6505115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 http://www.cicc.com.cn/ (48) 财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16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沈继 宁 联系 人: 董卿 电话 : 0571 -87822359 传真 : 0571 -87925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336 (上 海地区962336 ) 网址 : http://www.ctsec.com (49) 华鑫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法定 代表 人: 洪家 新


联系 人: 陈敏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0 电话 : 021-64316642 传真 : 021-6433305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 http://www.cfsc.com.cn (50) 联讯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楼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楼 法定 代表 人: 徐刚 联系 人: 陈思 电话 : 021-33606736 传真 : 021-336067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4 网址 : http://www.lxzq.com.cn (51) 江海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办公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法定 代表 人: 孙名 扬 联系 人: 张背 北 电话 : 0451-85863696 传真 : 0451 -822872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2288 网址 : http://www.jhzq.com.cn (52) 国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 根上街95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 根上街9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冉云 联系 人: 刘一 宏 电话 : 028-86690070 传真 : 028-8669012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00109 网址 : http://www.gjzq.com.cn (53) 华宝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林 联系 人: 刘闻 川 电话 : 021-68777222


传真 : 021 -687778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 http://www.cnhbstock.com (54) 爱建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南 京西路758 号23 楼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1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 代表 人: 钱华 联系 人: 戴莉 丽 电话 : 021 -32229888 传真 : 021- 687287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63340678 网址 : http://www.ajzq.com (55) 泉州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路3 号 办公 地址 :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路3 号 法定 代表 人: 傅子 能 联系 人: 董培 姗 电话 : 0595-22551071 传真 : 0595-225052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312 网址 : www.qzccbank.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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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2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沈 兆杰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 竞、沈兆 杰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3 第 六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分 类 一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 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 份额按照 不同的费 率计 提销售服务 费用, 因此形 成不同的 基金份额类 别。 本基金将 设 A 类和B 类两类 基 金份额 , 两类基金份 额 分别设置 基金代码, 并 单独公布每 万份基金 净 收益和7 日年化 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 际运作情 况, 在履行 必要的程 序后, 基金 管理人可对 基金份额 分类进行 调整 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和 B 类基 金份额的 相关限制 如下 :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率(年费 率) 0.25% 0.01% 首次认( 申) 购最低 金额 直销:100 元; 代销:500 元 500 万元 追加认( 申) 购最低 金额 100 元 1000 元 账户最低基 金份额余 额 100 份(按交易账户 统计) 500 万份(按基 金账户统计 )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认 (申) 购 各类基金 份 额的最低限 制及规则, 基 金管理人 必须至少 在调整实施 之日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 份额升降 级按基金 账户统计 时,份额 升降级 适用 投资者在同 时销售本 基金 A 类和 B 类 基金份额 的销售机 构的交易 账户下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即 在计算持有 人各交易 账户持有 的份 额总数以确 定是否符 合升降级 标准 时, 仅统计投 资者 在此类销售 机构的交 易账户下 的份额, 份额升降级 仅针对投 资者此类 交易账户 下的份额 。 2、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单 个基金账 户内 A 类 与 B 类基 金 份额合计达 到或超过500 万份 时, 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自 动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相关交 易账 户 (指同时销售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 基金 份额的销售 机构的交 易账户 ) 下A 类基金 份额升级 为B 类基金份额 ; 若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单 个基金账户 内 A 类与B 类基金 份额合计 低于 500 万份 时, 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自 动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相关 交易账户 (指同 时销售本 基金 A 类 和B 类 基金份额的 销售机构 的交易账 户 ) 下B 类 基金份额 降级为 A 类基金份 额。 3、投资者需 注意,若 销售机构 仅销 售 A 类或B 类 基 金份额,则 投资者在 该机构内 的基 金份额不参 与升降级 的判断 和 处理。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4 四、重要提示 1、 投资者认/ 申购申请 确认成交 后 , 投资者 实际获得 的基金份额 类别以本 基金的登 记机 构根据上述 业务规则 确认的基 金份额类 别为准。 2、本基金 A 类、B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代码 不同,投 资者在提交 赎回等交 易申请时 ,应 审慎判断自 身是否符 合相应类 别投资金 额要求, 并 正 确填写基金 份额的代 码, 因错误 填写基 金代码所造 成的赎回 等交易申 请确认失 败的后果 由投 资者自行承 担。 3、若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在某 一开放日对 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进行 了升降级处 理,则 投资者在该 日对升降 级前的基 金份额提 交的转换 转出 及转托管等 申请确认 失败。 五 、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增 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 ,或者调 整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及各类别的 费率水平、 数额 限制、 相关规 则和各类 基金份额 的具 体销售机构, 或 者停止现 有基金份 额类 别的销售等 ,并在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中披 露。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5 第 七 部分


基金 的募集 与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本 基金,并于 2014 年 6 月 12 日 获 中国 证监 会《关于 核准 博时 天天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 募集的 批复》 (证监 许可[2014]593 号)和 2014 年 7 月 29 日 《关于博时 天天 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时 间安排的确认函》 ( 证券基金 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902 号)准予 募集 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从 自2014 年8月7日至2014 年8 月20日止 ,共募集1,083,053,135.23 份基金 份额,有效 认购户数 为2,689 户。 本 基 金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为 不 定 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4 年8 月 25 日正式生 效 。 三、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产规模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并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 本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间 , 如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决 定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同 一 类 别 的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1)连续6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的; (2)连续6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万元的。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6 第 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二 、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本基金已于2014 年9 月15 日起开 始办理申购 、赎 回业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 三 、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 申 购 本 基 金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 元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100 元 , 追 加 申 购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100元; 投资者首次申 购 本 基 金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500 万 元 ,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额为1000元。 各 代销机构 在不低于 上述规定 的前提下, 可 根据自己 的情况调整 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 和 追 加 最低申购 金额限制 ,具体以 代销机构 公布的为 准 。 2 、 对 于 本 基 金A类基金份额,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最 低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为100 份 ;对 于本基金B 类 基 金 份 额 , 每 个 基金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500万份; 3 、 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 置单 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的基 金 份 额上限, 并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和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限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在 调 整 实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7 媒体上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确 定 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0 元 的 基 准 进 行 计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以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4 、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5 、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 理 规 则 等 以 及 办 理 赎 回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 6 、 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全 部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时 , 其 未 结 转 收 益 将 被 一 并 赎 回; 7 、 当 投 资 者 的 未 结 转 收 益 为 负 时 , 若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将 按 比 例 从 赎 回 款 中扣除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决 定 本 基 金 的 总 规 模 限 额 , 但 应 最 迟 在 新 的 限 额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在规 定 时 间 前 全 额 交付 申购 款 项 , 申 购 申 请 成 立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申 购 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正 常 情 况 下 , 投 资 人 赎 回 (T日)申请生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指 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T+2 日( 包 括 该 日) 内 将 赎 回 款 项 从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划 出 。 如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项 的 支 付 时 间 可 相 应 顺 延 。在发生巨额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8 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T+1 日( 包 括 该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生效,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生效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已 经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 因 投 资 者 怠于 查 询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不 利 后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提前公告。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 2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1.00 元。 3、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申购份额的 计算公式 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 额/1.00 例:某投资 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 本基金, 则其可 得到 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0 =100,000.00 份 4、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乘以面值, 赎 回金额单位 为元 。 赎回 金额的计 算 公式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 额×1.00 元 例:某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 1 万 份基金份额 ,则其 可得 到赎回金额 为: 10,000.00 ×1.00 =10,000.00 元。 赎回时的未 结转收益 按照基金 合同及本 招募说明 书的 规定处理。 5、申购份额 的处理方 式 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 6、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 数点后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收 费 方 式 , 并最迟应 于 新 的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9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 本 基 金 出 现 当 日 净 收 益 或 累 计 未 分 配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的 情 形 , 为 保 护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6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等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无 法 办 理 申 购 业 务 。 8 、 本 基 金 每 日 累 计 申 购 金 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 、 单 一 账 户 每 日 累 计 申 购 金 额/净申购金额达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设 定 的 上 限 。 10 、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达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设 定 的 上 限 。 11 、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12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第1 、2 、3 、4 、6 、7 、8 、11 、12项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 本 基 金 出 现 当 日 净 收 益 或 累 计 未 分 配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的 情 形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0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1 、2 、3 、4 、5 、6 项 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回处理。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2日以上(含本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1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在规定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 3 、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消 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公 布 最 近1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十 一 、基金转换 自 2014 年 9 月15 日 起 ,本基 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 构共 同推出本基 金的基金 转换业务 。 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 用由转出 基金赎回 费和申购 费补差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申 购费补差 具体收取 情况, 视每次 转换时的 两只基金 的申购费 率的差异 情 况而定。 基金 转换费用 由基金持 有人承 担。 2、业务规则 ①基金转换 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 构进行。 转换 的两只基 金必须都是 该销售机 构代理的 同一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在同一登 记机构处 注册登记 的基 金。 ②前端收费 模式的开 放式基金 只能转换 到前端收 费模 式的其它基 金 (申购费为 零的基金 视同为前端收费 模式) ,后端 收费模式的 基金可以转 换到前端或后端 收费模式的 其它基金, 非 QDII 基金 不能与 QDII 基金 进行互转 。 ③基金转换 的目标基 金份额按 新交易计 算持有时 间。 基金转出 视 为赎回, 转 入视为申 购。 ④基金分红 时再投资 的份额可 在对应的 运作期到 期日 提交基金转 换申请。 ⑤基金转换 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投 资者采用 “份额 转换” 的原则 提交 申请。转出 基金份额 必须是可 用份额, 并遵循“ 先进 先出”的原 则。 3、暂停基金 转换的情 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 同为转出 基金的赎 回和转入 基金的申 购, 因此有关转 出基金和 转入基金 暂停 或拒绝申购、暂 停赎回的有 关规定适用 于基金转换 。 出现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 的其它情 形或其它在 《 基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书》 已载明并 获 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特 殊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4、重要提示 ①本基金转换业 务适用于可 以销售包括 本基金在内的 两只以上(含两 只) ,且基金 登记 机构为同一 机构的博 时旗下基 金的销售 机构。 ②转换业务 的收费计 算公式及 举例参见2010 年3 月 16 日刊登于本 公司网 站的 《博时基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2 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开放 式基金转 换业务的 公告 》 。 ③本公司管 理基金的 转换业务 的解释权 归本公司 。 十 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形而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 三 、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十 四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自 2014 年 9 月15 日 起, 本基金管 理人和销 售机构共 同推出本基 金的基金 定期定额 投资 业务。 1、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的办理时 间 基金管理人 在开放日 办理基金 份额的 定 期定额投 资业 务 。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的 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转换时 除外。 开放日 对投资者的 业务办理 时间是 9 :30-15 : 00 ,具体以 销售网点 的公告和 安排为准 。 2、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1)适用投 资者范围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2)申购费 率 本基金不收 取申购费 。 本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 的申购费 率与普通 申购业务 的费 率相同。 (3)扣款日 期和扣款 金额


投资者须遵 循各销售 机构有关 扣款日期 的规定, 并 与 销售机构约 定每月扣 款金额, 但 最 低每次不少 于人民币1000 元( 含 1000 元) 。 (4)重要提 示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3 1)凡申请办理本 基金 “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 ”的投资 者须首先开立本 公司开放式 基金基 金账户。 2)本基金定 期定额投 资计 划的 每月实际 扣款日 即为 基金申购申 请日,并 以该日(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 投资者可以 从T+2 日起通过本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办理 网点、 致电本 公司客服 电话或登 录本公司 网站查询 其 每次申购申 请的确认 情况。 申购 份额将 在确认成功 后直接计 入投资者 的基金账 户。 十五、 基金 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与质押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制 定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 十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安 排 进 行 补 充 和 调 整 并 提 前 公 告 。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4 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 保 持 相 对 低 风 险 和 相 对 高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获 得 高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回 报 。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通 知 存 款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协 议 存 款 和 大 额 存 单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国 债 、 政 策 性 银 行 金 融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及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剩 余 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企业债 券 和 中 期 票 据 , 剩 余 期 限 在397 天 以 内 ( 含397 天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或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未 来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基 金 或 同 业 存 单 的 , 在 不 改 变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不 改 变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条 件 下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可 参 与 其 他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或 同 业 存 单 的 投 资 , 具 体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按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执 行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三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资 产 配 置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各 类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在风 险 与 收 益 的 配 比 中 , 力 求 降 低 各 类 风 险 , 并 争 取 在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为 投 资 者 获 取 稳 定 的 收 益 。 (一)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基金 将 深 入 研 究 宏 观 经 济 状 况 、 政 策 变 化 趋 势 、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等 ,通过自 上 而 下 和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 充 分 运 用 收 益 率 策 略 与 估 值 策 略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对 各 类 可 投 资 资 产 进 行 合 理 的 配 置 和 选 择 , 同 时 控 制 组 合 内 资 产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120天以内。 ( 二 ) 利 率 策 略 在 宏 观 分 析 与 流 动 性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历 史 与 经 验 数 据 , 通 过 定 性 分 析 与 定量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判 断 当 前 资 金 的 时 间 价 值 、通 货 膨 胀 补 偿 、流 动 性 溢 价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 进 而 对 短 期 利 率 的 变 化 态 势 做 出 及 时 反 应 , 并 据 此 动 态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 ( 三 ) 回 购 配 置 策 略 在 长 期 、 中 期 和 短 期 回 购 资 产 类 属 配 置 层 上 , 强 调 通 过 对 中 长 期 回 购 利 率 波 动 规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5 律 的 把 握 对 回 购 资 产 进 行 时 间 方 向 上 的 动 态 配 置 策 略 。 同 时 根 据 回 购 利 差 进 行 回 购 品 种 的 配 置 比 例 调 整 。 ( 四 ) 个 券 选 择 策 略 在 短 期 债 券 的 个 券 选 择 上 利 用 收 益 率 利 差 策 略 、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以 及 含 权 债 券 价 值 变 动 策 略 选 择 收 益 高 或 价 值 低 估 的 短 期 债 券 ,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 ( 五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及 大 额 存 单 投资策略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及 大 额 存 单 的 投 资 将 是 本 基 金 关 注 的 目 标 之 一 。 具 体 而 言 , 在 组 合 投 资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将 在 综 合 考 虑 成 本 收 益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不 同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收 益 率 情 况 , 结 合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期 限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 以 及 对 整 体 利 率 市 场 环 境 及 其 变 动 趋 势 的 研 究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选 择 具 有 较 高 投 资 价 值 的 银 行 存 款 进 行 投 资 。 并 且 尽 可 能 的 扩 大 交 易 对 手 方 的 覆 盖 范 围 , 挖 掘 出 利 率 报 价 较 高 的 多 家 银 行 进 行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及 大 额 存 单 的 投 资 , 在 获 取 较 高 投 资 收 益 的 同 时 尽 量 分 散 投 资 风 险 , 提 高 存 款 及 存 单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 ( 六 ) 流 动 性 管 理 策 略 本基金将综 合 平 衡 基 金 资 产 在 流 动 性 资 产 和 收 益 性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通 过 现 金 留 存 、控 制 同 业 存 款 的 比 例 、持 有 高 流 动 性 券 种 、正 向 回 购 、降 低 组 合 久 期 等 方 式 提 高 基 金 资 产 整 体 的 流 动 性 。 并 且 ,在 日 常 投 资 管 理 中 , 本 基 金 将 会 紧 密 关 注 申 赎 现 金 流 变 化 情 况 、 季 节 性 资 金 流 动 等 影 响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流 动 性 管 理 的 因 素 。 未 来 , 随 着 证 券 市 场 投 资 工 具 的 发 展 和 丰 富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和 更 新 相 关 投 资 策 略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中 公 告 。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本 基 金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定 期 或 遇 重 大 事 件 时 就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并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做 方 向 性 指 导 。基 金 经 理 、研 究 员 、交 易 员 等 各 司 其 责 , 相 互 制 衡 。 具 体 的 投 资 流 程 为 :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确 定 本 基 金 的 总 投 资 思 路 和 投 资 原 则 ; 2 、 宏观策 略部基于 自上而 下的研究 为本基金 提供建 议; 研究部 行业研究 员为行业 研究 与分析提供 支持;固 定收益部 数量及信 用分析员 为固 定收益类投 资决策提 供依据; 3 、 固 定 收 益 部 定 期 召 开 投 资 例 会 ,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 结 合 市 场 和 个 券 的 变 化 , 制 定 具 体 的 投 资 策 略 ; 4 、 基 金 经 理 依 据 投 委 会 的 决 定 , 参 考 研 究 员 的 投 资 建 议 , 结 合 风 险 控 制 和 业 绩 评 估 的 反 馈 意 见 ,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方案; 5 、 基 金 经 理 向 交 易 员 下 达 指 令 , 交 易 员 执 行 后 向 基 金 经 理 反 馈 ; 6 、 监 察 法 律 部 对 投 资 的 全 过 程 进 行 合 规 风 险 监 控 ; 7 、 风 险 管 理 部 通 过 行 使 风 险 管 理 职 能 , 测 算 、 分 析 和 监 控 投 资 风 险, 根 据 风 险 限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6 额 管 理 政 策 防 范 超 预 期 风 险 ; 8 、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基 金 投 资 进 行 风 险 调 整 业 绩 评 估 , 定 期 与 基 金 经 理 讨 论 收 益 和 风险预算。 五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1) 股票、权证;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 级 以 下 的 企 业 债 券 ;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但 市 场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后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 定的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120 天;


(2 ) 投 资 于 同 一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企 业 债 券 及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比 例 ,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10% ;


(4 ) 本基金 投 资 于 定 期 存 款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30% , 但 如 果 基 金 投 资 有 存 款 期 限 但 协 议 中 约 定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且 提 前 支 取 无 利 息 损 失 的 存 款 , 不 受 该 比例限制;


(5 ) 本 基 金 的 存 款 银 行 为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或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30%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 (6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外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20% ; 因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导 致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四十。 (7 ) 通 过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入 基 础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397天;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7 (8 ) 持 有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超 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摊 余 成 本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20%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应 不 低 于 以 下 标 准 :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或主体评级 为AAA级的超级短期融资券; ;


②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豁 免 信 用 评 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3 年的信用评级 和 跟 踪 评 级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 如 , 若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 级 ) ; ③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 为 准 ;


④ 本 基 金 持 有 短 期 融 资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AAA 级 或 相 当 于AAA 级 ;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本 基 金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4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不得展期 ; (15)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6)、( 12 ) 、( 13 ) 外 , 由 于 市 场 变 化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部门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不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8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2 、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 承 销 证 券 ; (2 )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5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6)法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相关限制。 六 、 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拟 为 : 七 天 通 知 存 款 税 后 利 率 本 基 金 定 位 为 现 金 管 理 工 具 , 根 据 基 金 的 投 资 标 的 、 投 资 目 标 及 流 动 性 特 征 , 本 基 金 采 用 七 天 通 知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调 整 或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七 、风险 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是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本 基 金 的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 、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天 )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 产( 含 银 行 存 款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 证 券 清 算 款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债 券 、 逆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附 息 债 券 成 本 包 括 债 券 的 面 值 和 折 溢 价 ; 贴 现 式 债 券 成 本 包 括 债 券 投 资 成 本 和 内 在 应 收 利 息 。 2 、 各 类 资 产 和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的 确 定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9 (1 ) 银 行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为0 天 ; 证 券 清 算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 数 计 算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2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银 行 通 知 存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存 款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通 知 期 计 算 ;


(3 ) 组 合 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是 指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允 许 投 资 的 含 回 售 条 款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售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数计算; (4 ) 回 购 (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5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算; (6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为 该 基 础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7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8 )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短 期 融 资 券 到 期 日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计 算 ; (9 ) 对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于 审 慎 原 则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或 参 照 行 业 公 认 的 方 法 计 算 其 剩 余 期 限 。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 入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剩 余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和转融通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以 及 参 与 转 融 通 等 相 关 业 务 , 待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和 转 融 通 业 务 的 相 关 规 定 颁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可以在不改 变 本 基 金 作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既 有 投 资 策 略 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 以提高 投 资 效 率 及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 届 时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 转 融 通 等 业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具 体 参 与 比 例 限 制 、 费 用 收 支 、 信 息 披 露 、 估 值 方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执 行 。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料 不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 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 定,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 遗漏。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0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5 年6月30 日, 本报 告中所列财 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 资 643,900,717.22 51.38 其中:债券 643,900,717.22 51.38 资产支持证 券 - - 2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145,600,858.40 11.62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447,982,276.78 35.75 4 其他资产 15,665,424.96 1.25 5 合计 1,253,149,277.36 100.00 2 报告期债 券回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报告期内债 券回购融 资余额 5.19 其中:买断 式回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 券回购融 资余额 73,019,763.49 6.19 其中:买断 式回购融 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 券回购融 资余额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为报告期 内每个交 易日融资 余额 占资产净值 比例的简 单平均值 。 债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 额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的说 明 在本报告期 内本货币 市场基金 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 余额 未超过资产 净值的 20% 。 3 基金投资 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 合平均剩 余期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 93 报告期内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最高值 131 报告期内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最低值 72 报告期内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超过 120 天情况 说明 序号 发生日期 平均 剩余期 限 原因 调整期 1 2015-05-29 131 为控制流动 性风险, 当日存款 到期未续 做 5 个交易日 2 2015-06-01 128 组合未进行 交易,市 场被动波 动导致 4 个交易日 3 2015-06-02 127 组合未进行 交易,市 场被动波 动导致 3 个交易日 4 2015-06-03 126 组合未进行 交易,市 场被动波 动导致 2 个交易日 5 2015-06-04 125 组合未进行 交易,市 场被动波 动导致 1 个交易日 3.2 报告期 末投资组 合平均剩 余期限分 布比例 序 号 平均剩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 各期限负债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 1 30天以内 45.83 6.19 其中: 剩 余存续期 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 率债 - -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1 2 30天(含) —60天 10.18 - 其中: 剩 余存续期 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 率债 - - 3 60天(含) —90天 5.97 - 其中: 剩 余存续期 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 率债 - - 4 90天(含) —180天 25.70 - 其中: 剩 余存续期 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 率债 - - 5 180天(含) —397天 (含) 16.99 - 其中: 剩 余存续期 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4.67 6.19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0,262,310.59 5.96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70,262,310.59 5.9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573,638,406.63 48.64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643,900,717.22 54.60 9 剩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 - 注:上表中 ,债券的 成本包括 债券面值 和折溢价 。 5 报告期末 按摊余成 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名债 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041460111 14 永泰能源CP002 630,000 63,000,698.47 5.34 2 041461062 14 晋焦煤CP002 600,000 60,066,464.39 5.09 3 011537003 15 中建材 SCP003 600,000 59,914,441.60 5.08 4 041563008 15 首钢CP002 500,000 50,186,485.66 4.26 5 041564038 15 中盐CP002 500,000 50,016,211.32 4.24 6 041459068 14 新投CP001 400,000 40,060,376.69 3.40 7 071504006 15 广发CP006 400,000 39,995,436.32 3.39 8 041454054 14 方洋CP002 300,000 30,207,373.60 2.56 9 140223 14 国开 23 300,000 30,132,549.64 2.55 10 011599201 15 厦翔业 SCP003 300,000 30,033,289.74 2.55 注:上表中 ,债券的 成本包括 债券面值 和折溢价 。 6“影子定价 ”与“摊 余成本法 ”确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绝 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23 次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最 高值 0.40%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最 低值 -0.05% 报告期内每 个交易日 偏离度的 绝对值的 简单平均 值 0.21%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2 注:上表中 “偏离情 况 ”根据 报告期内 各工作日 数据 计算。 7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8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8.1 基金计价 方法说 明 本基金采用 摊余成本 法计价, 即 计价对象 以买入成 本 列示, 按实际 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 时 的溢价与折 价, 在其剩 余期限内 摊销, 每 日计提收 益 。 本基金采用 固定份额 净值, 基 金账面 份额净值始 终保持 1.00 元。 8.2 本基金在报 告期内不 存在持 有剩余 期 限小于397 天但剩余存 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息 债的摊余成 本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 20%的 情况。 8.3 报告期内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 体没 有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 8.4 其他各项 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息 12,897,590.58 4 应收申购款 2,767,834.38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5,665,424.96 8.5 投资组合 报告附 注的 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3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自基金合同 生效开始 ,基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1、 博时天天 增利货 币 A 阶段 份额 净 值 收益 率 ① 净值 收 益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2014.8.25-2014.12.31 1.5021% 0.0070% 0.4771% 0.0000% 1.0250% 0.0070% 2015.1.1-2015.6.30 1.7577% 0.0022% 0.6695% 0.0000% 1.0882% 0.0022% 2014.8.25-2015.6.30 3.2863% 0.0049% 1.1466% 0.0000% 2.1397% 0.0049% 2、 博时天天 增利货 币 B 阶段 份额 净 值 收益 率 ① 净值 收 益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2014.8.25-2014.12.31 1.5884% 0.0070% 0.4771% 0.0000% 1.1113% 0.0070% 2015.1.1-2015.6.30 1.8800% 0.0022% 0.6695% 0.0000% 1.2105% 0.0022% 2014.8.25-2015.6.30 3.4983% 0.0049% 1.1466% 0.0000% 2.3517% 0.0049%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人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5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2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 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 其 中 , 对 于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0.5%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参 考 成 交 价 、 市 场 利 率 等 信 息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价 值 重 估 ,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更 能 公 允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 3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净 收 益 , 精 确 到小数点后第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是 以 最 近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6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估值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益小数点 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 率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7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1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7 日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3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8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 基 金 收 益 的 构 成 基金收益是 指 基 金 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 利息收入 以 及 其 他 收 入 。 因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计 入 收 益 。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相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二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本基金采用1.00 元 固 定 份 额 净 值 交 易 方 式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每 日 将 基 金 净 收 益( 或 净 损 失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收 益 参 与 下 一 日 的 收 益 分 配 ,并 定 期 结 转 为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通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结 转 方 式 为 按 日 结 转 , 对 于 目 前 暂 不 支 持 按 日 结 转 的 销 售 机 构 , 暂 采 用 按 月 结 转 的 方 式 。不 论 何 种 支 付 方 式 , 当 日 收 益 均 参 与 下 一 日 的 收 益 分 配 。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 投 资 人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负 收 益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等 于 零 时 , 当 日 投 资 人 不 记 收 益 ; 5.若累计未结转收益为正值,在收益结转时,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当 投 资 人 全 部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时 , 其 累 计 未 结 转 收 益 将 被 一 并 赎 回 ; 若 累 计 未 结 转 收 益 为 负 值 , 则 缩 减 投 资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 当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将 按 比 例 从 赎 回 款 中 扣 除 , 剩 余 部 分 缩 减 投 资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不 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影 响 投 资 者 利 益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酌 情 调 整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如 因 其 他 事 项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为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权 体 现 其 持 有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当 日 统 一 为 所 有 渠 道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结 转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三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确 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本 基 金 按 日 计 算 并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个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9 然 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7 日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在 销 售 机 构 支 持 的 每 日 结 转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每 个 自 然 日 例 行 对 当 天 实 现 的 收 益 进 行 收 益 结 转 ,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对于采用按月结转方式的, 本基 金 每 月 例 行 对 上 一 月 实 现 的 收 益 进 行 收 益 结 转 , 每 月 例 行 的 收 益 结 转 不 再 另 行 公 告 。 五 、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及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见 本 招募说 明书第十七 部 分 。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0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销 售 服 务 费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8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9 、 基 金 的 开 户 费 用 和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33%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下: H =E×0.33%÷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动于 次 月 首 日 起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1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如下: H =E×0.1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动于 次 月 首 日 起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1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降 级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适 用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费 率 。 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 , 对 于 由A 类升级为B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升 级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享 受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费 率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 的 计 算 公 式 相 同 , 具 体 如 下 : H =E ×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动 于 次 月 首 日 起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性支付 登 记 机 构 ,由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4 -10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产的损失;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2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披露 ;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3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披 露, 并保 证基金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 或 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 文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 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 说明 基金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 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 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 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体上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4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 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 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同 》 生效 公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 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 至 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净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 ;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7 日年化 收益率的 计算方法 如下 : 日每万份基 金净收 益 =当日该 类基金份 额的净收 益/ 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总 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 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 算当日)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采用四 舍五入保 留至小数 点后 第 4 位,7 日年化 收益率采 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 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 第 3 位。 如果 基金成立 不足七日, 按类 似规则计 算。 其中, 当 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 包括截至 上一工作 日(包括 节假 日) 未结转份 额。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 理 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 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于 节假日结 束后第2 个自然日 , 公告节 假日期间 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 净收益 、 节假日 最后一日 各类基 金份额 的 7 日年化收 益率, 以及节假 日 后首个工作 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经中 国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 交 易日(或自然日)基 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述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日 ) 的次日 , 将基 金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登载在 指 定媒体上。 (五)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5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 式。 (六)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 资 产净值 产 生重大影 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 十; 11、涉及基 金管理业务 、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或 仲裁 ;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6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但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 除外 ; 16、管理费 、托管费 和 销售服 务费等费 用计提标 准、 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资产 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 办理 ;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调整基 金份额类 别的设置 ; 27、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七)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 资产净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八)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九)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7 日 年化收益 率 、 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进行 复核、 审 查, 并 向基金管 理 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媒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7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8 第十七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相 比 其 它 基 金 产 品 , 虽 然 本 基 金 风 险 较 低 , 但 投 资 人 仍 有 可 能 承 担 一 定 的 风 险 。 包括: 1 、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而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1 ) 信用风险 金 融 债 和 企 业 债 的 发 行 人 不 能 按 期 还 本 付 息 和 回 购 交 易 中 交 易 对 手 在 回 购 到 期 交 割 责 任 时 , 不 能 偿 还 全 部 或 部 分 证 券 或 价 款 , 造 成 本 基 金 的 信 用 风 险 。 (2 ) 利率风险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在 利 率 上 升 时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 如 基 金 组 合 久 期 较 长 , 则 将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3 ) 再 投 资 风 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即 利 率 风 险 )互 为 消 长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以 前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 这 将 对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产 生 影 响 。 (4 ) 债 券 市 场 流 动 性 风 险 由 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深 度 和 宽 度 相 对 较 低 , 交 易 相 对 较 不 活 跃 , 可 能 增 大 银 行 间 债 券 变 现 难 度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的 风 险 。 (5 ) 通 货 膨 胀 风 险 如 果 中 国 今 后 出 现 物 价 水 平 持 续 上 涨 , 通 货 膨 胀 率 提 高 , 现 金 收 益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会 因 此 降 低 。 (6 ) 政策风险 国 家 政 策 发 生 不 利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变 化 ,构 成 本 基 金 的 政 策 风 险 。另 外 ,如 果 国 家 对 同 业 存 款 利 率 下 调 , 会 使 基 金 的 现 金 投 资 收 益 减 少 , 也 是 本 基 金 的 政 策 风 险 。 (7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8 ) 策略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不 同 于 股 票 基 金 和 债 券 基 金 , 对 流 动 性 要 求 较 高 , 这 种 确 保 高 流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9 动 性 的 投 资 策 略 有 可 能 造 成 投 资 收 益 的 减 少 。 2 、管理风险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 人 为 因 素 、 管 理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公 司 内 部 失 控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损 失 。 管 理 风 险 包 括 :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 由 于 决 策 失 误 而 给 基 金 资 产 造 成 的 可 能 的 损 失 ;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 等 人 为 因 素 而 可 能 导 致 的 损 失 ; (3 ) 技 术 风 险 : 是 指 公 司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等 因 素 而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 3 、流动性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 甚 至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 、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的 风 险 。 5 、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金 融 市 场 的 货 币 工 具 , 基 金 收 益 受 货 币 市 场 流 动 性 及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的 影 响 较 大 ,一 方 面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另一方面, 在为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而 卖 出 证 券 的 情 况 下 , 证 券 交 易 量 不 足 可 能 使 基 金 面 临 流 动 性 风 险 , 而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也 会 影 响 证 券 公 允 价 值 的 变 动 及 其 交 易 价 格 的 波 动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 可 能 面 临 较 高 流 动 性 风 险 以 及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的 系 统 性风险。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的 份 额 净 值 始 终 保 持 为1.00 元 ,每 日 分 配 收 益 。但 投资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基 金 每 日 分 配 的 收 益 将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上 下 波 动 ,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可 能 为 负 值 , 存 在 亏 损 的 可 能 。 6 、其他风险 (1 ) 随 着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的 新 投 资 工 具 的 出 现 和 发 展 , 如 果 投 资 于 这 些 工 具 , 基 金 可 能 会 面 临 一 些 特 殊 的 风 险 。 (2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计 算 机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3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4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行 为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 (5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6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0 从 而 带 来 风 险 ; (7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二、声明 1 、 投资者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须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中国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提供销售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都 不 能 保 证 其 收 益 或 本 金安全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1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 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决 议生效 之日起在 指 定媒体 公 告。 二、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 基金所持 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 应顺延 。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2 四、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 、 基金合 并 1、基金合并 概述 本基金的存 续期间, 如 发生下列 情形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 且无 需召开持有 人大会, 可以决定 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同一类 别的其他 基金合并 : (1)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 人的; (2)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合并的 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 本基金吸 收合并其 他基 金、本基金 被其他基 金吸收合 并、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 并为新的 基金等方 式。 但在无 需 召开持有人 大会的前 提下, 无论 采取何 种合并方式, 合并后各 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适用的 基 金管理费、 基 金托管费 及销售服 务费费 率均不得高 于基金合 同约定的 合并前的 费率。 本 基金 吸收合并其 他基金时 ,其他 基 金终止, 本基金存续; 本基金被 其他基金 吸收合 并时, 其他 基 金存续, 本基 金终止;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为新 的基金时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均终止 。 2、基金合并 的实施方 案 (1)合并预 公告 根据涉及合并基 金的其他基 金(以下简 称“其他基金 ” )的基金合同约 定,其他基 金的 合并需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 则基金管 理人应当发 布本基金 拟与被合 并基金进 行合并的预 公告, 公告 应包括本 次基金的 合并方案, 同时需披露 其他基金 的名称以 及其他基 金将召开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合并事项 的事宜。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尽快 召开其他 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与本 基金进行 合并的事 项。 公告预公告 的时间不 得晚于其 他基金的 份额持有 人大 会通知的发 布时间。 (2)基金合 并公告 1)若其他基金的 基金合同约 定,与本基 金合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者与 本基金合并 的事项已 经其他基 金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且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 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3 就本基金具 体合并事 宜, 依照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进 行公告, 向投 资人披露 合并后基 金的基 金合同或基 金合同修 正案, 明确 实施安排 , 说明对 现有 持有人的影 响,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管理人应 在合并实施 前至少提前 二十个工作 日就基金合并相 关事宜进行 提示性 公告。 3)为了保障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 人可在合并预公 告发出后或 合并实 施前(若无需 发布合并 预公告的)的合理 时间内暂 停本 基金的日常 申购或转 换转入业 务。 (3)基金合 并业务的 规则 1)基金管理人应 在有关基金 合并的公告 中,说明对 现有基金份额的 处理方式及 基金合 并操作的具 体起止时 间, 并提示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在基金合并 前的指定 期限内 (该 期限不 少于二十个 工作日, 具体期限 在公告中 列明,以 下简 称“指定期 限” )可行 使选择权 。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指定期限 内可行使 的选择 权包 括: a. 赎回其持 有的本基 金份额; b. 将 其持有 的本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可接受转换 转入的其 他基金份 额; c. 继续持有 合并后的 基金份额 ; d. 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 告的其他 选择权。 3)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就其持 有的本基金 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选择行 使上述任一 一项选 择权。 4)除以下 5)所 述情形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指定 期限内因行使选 择权而赎回 或转换 转出本基金 份额的, 基金 管理人免 除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或转换 时应支付 的赎回费 或转换费 (包括转出 基金的赎 回费用和 转入基金 的申购费 补差 ,下同)等 交易费用 。 5)在指定期限内 ,本基金可 以开放申购 及/或转换转 入业务,但 对该 等申购及/或 转换 转入的份额, 如其在指 定期限内 再赎回或 转换转出 的 , 基金管理人 有权不予 免除相应 的赎回 费或转换费 等交易费 用。 6)指定期限届满 ,基金份额 持有人没有 作出选择的 ,视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选择 继续持 有基金合并 后的的基 金份额。 4、基金合并 导致本基 金终止并 清算时, 由此产 生的 清算费用由 本基金财 产承担。 5、基金合并 后的投资 管理 本基金吸收 合并其他 基金的, 本基金的 投资管理 将按 基金合同约 定保持不 变。 本 基金 被其他 基金 吸收 合并的 ,本 基金的 投资 管理 将按 照其 他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执 行。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 并为新基 金的, 本 基 金的投资 管 理按照基金 管理人、 合 并后新基 金 的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的投资 目标、 投资策略 、 投 资 范围、 投 资限制 、 投资 管理程序 等执行。 6、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应就基金合 并事宜协商 一致,并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 定具体 实施,且无 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批准。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4 7、基金合并完成 后,基金管 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 规定就 合并后的基 金情况予 以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8、基金合并失败 后的处理方 式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合并失 败。基金管 理人在 本基金合并 失败后有 权决定本 基金继续 存续或终 止。 (1)被合并 基金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未通过 合并 方案的; (2)因不可 抗力等原 因致使本 基金合并 失败的 。 九、 本基金被其 他基金吸 收合并或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合并为新基 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本基金 财产可不 予变现和 分配, 并入其 他基 金或新基金 资产中。 本基 金的债权 债务 由合并后的 基金享有 和承担。 本基金清 算的其他 事项 按照基金合 同的其他 约定执行 。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5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同一类别 每 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或 者召 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 议;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义 务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6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 资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 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融券 ;


(13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 务 的外 部机构;


(15 ) 在 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 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6)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和监 管规 定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 下, 为支付本基 金应付的 赎回、 交易清 算等款项, 基 金管理人有 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 金资产作为 抵押进行 融资。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7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 收益 和7日年化 收益率;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 组 织并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8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 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 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 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9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 和7日年化收 益率;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 议;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 一 ) 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除外)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但因涉 及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 合并的除外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的除 外) ;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0 (5)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或销 售服务费率,但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 外)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 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约 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收费方式 ,增加 、 减少或调 整基金份 额类 别设置 ; (4)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的前 提下,基金 管理人、登 记机构、销售机 构调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转 换、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 的规则; (5)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6)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7)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且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 的情况下, 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 类别,或 者调整现 有基 金份额类别 设置及各 类别的费 率水平、 数额限制和 相关 规则, 或者停止 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 的 销售等, 并在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或相关 公告中披露 。 (8)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 二 ) 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1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 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 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仍认为有 必 要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的 ,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三 )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 前30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2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力。 ( 四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 通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的 其他方式 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3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 事项重 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三 分之一(含 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 , 在2个 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 接出具表 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时间的3个 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3 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 明 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 3、在不与法律法 规冲突的前 提下,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 他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采 用书面、 网 络、 电话 、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 具 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 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 人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 式,具体 方式在会 议通知中 列明 。 ( 五 ) 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 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 况下,首先 由召集人提 前30日公布提 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 期后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 有效 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 决议。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4 (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二分 之一 以上(含 二 分之一 )通 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 方之二 以上 (含 三方 之二 )通 过方可做 出。 除本 基金 合同另有约 定的,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本 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 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 七 )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 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 的,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5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 八 ) 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 手续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 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 九 ) 本部分 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 管规则的 部分, 如将 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 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 基金 管理人提 前公告 后, 可 直接 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 无 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 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决 议生效 之日起在 指 定媒体 公 告。 二、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在6个月内 没 有新基金管 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出 现《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6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 算的期限 为6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 券的流动性 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 时变 现的,清算 期限相应 顺延 。 四、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 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 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市。 仲 裁裁决是 终局 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7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8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证监 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 理;中国 证监会许 可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 柒佰玖拾 壹亿肆仟 柒佰贰拾 贰万叁仟 壹佰 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 收人 民币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期 贷款 ;办理结 算; 办理票 据 贴 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府债 券; 买卖政 府 债 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 险 业 务; 提供保 险箱 服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 款; 外汇兑 换 ; 国 际结 算;同 业外 汇拆 借;外 汇票 据的承 兑和 贴现;外 汇借 款;外 汇 担 保 ;结 汇、售 汇; 发行 和代理 发 行 股票以 外的 外币有价 证券 ;买卖 和 代 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营外 汇买 卖;代客 外汇 买卖; 外 汇 信 用卡 的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及 付款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 证 业 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国际 贵金属 买卖 ;海外分 支机 构经营 与 当 地 法律 许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在港 澳地区 的分 行依据当 地法 令可发 行 或 参与代理发 行当地货 币;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 、 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建立相 关的技术 系 统,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包 括以 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基金管 理人应将拟投资 的债券库等 各投资 品种的具体 范围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 品种的 具体范围予 以更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根据 上述投资 范围对基 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 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 构允许投 资的金融工 具, 包括现金, 通 知存 款, 一年以内 (含一年 ) 的银行 定期存款 、 协议存 款和 大额存单, 期 限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债券回购 , 期限 在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中央银 行 票据、 国 债、 政 策性银行 金融债 、 短期 融 资券及超 级短期融 资券, 剩余 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企 业债券和 中期票据 , 剩余 期限在397天以内 (含397 天 )的资产支 持证券,中 国 证监会及/或中国 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未来若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基 金或 同业存单的, 在 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 标、 不改变基金 风险收益 特征的条 件下,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金可 参与其他 货币市场 基金 或同业存单 的投资, 具体投资 比例限制 按届时有 效的 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 行。 如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货币 市场基金 投资 其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2、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以 下金融工 具: (1) 股票、权 证; (2) 可转换债 券; (3) 剩余期限 超过397 天的债券 ; (4) 信用等级 在AAA 级 以下的企 业债券; (5) 以定期存 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 的浮动利 率债券 ,但 市场条件发 生变化后 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6) 非在全国 银行间债 券交易市 场或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的资产支持 证券; (7) 中国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行 禁止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履行适当 程序 后,本基金 不受上述 规 定的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0 (1)本基金 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 余期限在 每个交 易日 均不得超过120 天;


(2)投资于同一 公司发行的 短期企业债 券及短期融 资券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3)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


(4) 本基金投资 于定期存 款的比 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 但 如果基金 投资有 存款期限但 协议中约 定可以提 前支取且 提前支取 无利 息损失的存 款,不受 该比例限 制;


(5)本基金的存 款银行为具 有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资 格、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业务 资 格或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托管人资 格的商业 银行。 存放在 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 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30% ;存放 在不具有基 金托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5%; (6)除发生巨额 赎回情形外 ,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余 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因发生巨 额赎回 导致债券 正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20% 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5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1年 ,债 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 期。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四十。 (7)通过买 断式回购 融入基础 债券的剩 余期限 不得 超过397 天;


(8)持有的剩余 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 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 成本 总计不得超 过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20%;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 的10%;


(11 )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


(12 )本基 金投资的 短期融资 券的信用 评级应不 低于 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 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 于A-1 级的 短期信用级别或 主体评级为AAA 级 的超级短期 融资券;


②根据有关 规定予以 豁免信用 评级的短 期融资券, 其 发行人最近3 年的信 用评级和 跟踪 评级具备下 列条件之 一: A, 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的AAA 级或相 当于AAA 级 的长期信用 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 机构评定的 低于中国主 权评级一个 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若 中国主 权评级为A- 级,则低 于中国主 权评级一 个级别的 为BBB+ 级) ;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1 ③同一发行 人同时具 有国内信 用评级和 国际信用 评级 的,以国内 信用级别 为准;


④本基金持 有短期融 资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之日 起20 个交 易日内予 以全部减 持;


(13 )本基 金投资的 资产支持 证券须具 有评级资 质的 资信评级机 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 级; 本基金投资 的资产支 持证券不 得低于国 内信用评 级机 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 当于AAA 级; 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 本基 金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卖出;


(14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 制。


除上述(6)、( 12) 、 (13 )外 ,由于市场 变化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约 定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在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3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约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 自 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 果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对本 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法 律法规或 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本基 金, 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3、基金托管 人对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 方式的 控制 按如下约定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审 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 交 易对手的资 信状况进 行评估, 控 制 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确 定与各类 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 在具体的 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 金有利的 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 风 险引起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赔偿 责任。 4、基金如投资银 行存款,基 金管理人应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事先 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据以对 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 合上述名 单进行监 督。 (二)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各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和7日年化收 益率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行复核 。 (三) 基金托 管人在上 述第 (一 ) 、 (二) 款 的监督和 核查中发现 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 合同》及本 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并 改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本协 议的 规定, 应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依照 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2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 同》 、本协议 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 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五)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于: 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1、在本协议的有 效期内,在 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基金 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 要求的基 础上,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 保 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 率等公开 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 息、 根据基 金 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 2、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无正 当理由未执 行或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 议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 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依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 报告中国证 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 合同生效 前募集资 金的验资 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管 理人宣 布停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3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 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 从事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 进行验资, 并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2名以上 (含2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处 为本基金开 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 中,并确 保划入的 资金与验 资确认金 额相 一致。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 本基金的名 义开设本基 金的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本 基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动, 包 括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 收取 申购款,均 需通过本 基金的银 行账户进 行。 3、本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 法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四)基金 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 的账户开 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 以基金名 义在基金 托管人认 可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营业 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基 金托管人负 责该账户 银行预留 印鉴的保 管和使用。 在 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 相关信息 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开户或 账户 变更所需的 相关 资料 。 (五)基金 证券账户 、结算备 付金账户 及其他投 资账 户的开设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 当代表本基 金,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2、本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转让本基 金的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金 托管人 所托 管的 包 括本基 金在 内的 全 部基 金在 证券交 易所进 行证 券投资 所涉 及的资金结 算业务。 结算备付 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的规定 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 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 设、使用 的,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 (六)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 场的交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银 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 机 构开 设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账户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和资金 的清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4 算。在 上述 手续办理 完毕之后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向 中国人民银 行报备。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 证券、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 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 管。 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 承担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的 保管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有关重 大合同后 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30 日内将 一份正本 的原件提交 给基金托 管人。 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 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 金 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 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 以 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 一 份正 本的原 件。重 大合 同及有关 凭证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定 各自 保管至 少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价 值。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该基金份 额总数后 的价值。 本 基 金采用摊余 成本法计 价, 通过每 日计算 收益并分配的方 式,使每份 基金份额净 值始终保持在 人民币1.00 元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 每工作日 对基 金 财产估值, 但 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估值 原则应符 合《基金 合同 》 、 《证券投 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 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 日计算得出当日 的该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净 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并以双 方约定的 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应对 计算结果 进 行复核, 并以 双方约定 的方式将 复核结 果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 对外公布 。 月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3、 当相关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法 不 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4、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 进行协商 和纠 正。 5、 当基金资产的 估值导致 每万份 基金 净 收 益小数点 后4位 以内 (含第4 位) 或7 日年 化收 益率百分号 内小数点 后3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 错 时, 视为估值 错误。当 每万份基 金净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5 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资 产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当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的同时并 及时进行公 告。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对 前述内 容另 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 处理。 6、 由于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的各 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 基金净收益 和7日年化 收益率数 据 错误, 导致该基 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实际损失 , 基金管理人应 对此承担 责任。 若基金 托管人计算的各 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数 据正确,则 基金托管人 对该损失不承担 责任;若基 金托管人计 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 益率数据也 不正确, 则 基金托管 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 正 确履行复核 义务的责 任。 如果上 述错误 造成了基金 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不 当得利, 且基 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已各自 承担了赔 偿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 张 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 还金额不 足以弥 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 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 赔偿金额 的比例对 返还金额 进行分配。 7、如果基金托管 人的复核结 果与基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 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可以 按照其对基 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可以将相关 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8、特殊情形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 合同估 值方法的 第3项进行 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 资 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 等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 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的, 由 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 由此 造成的影响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 记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4、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6 5 个工作日内定期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对 于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 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 在相关的 名册生成 后5个工 作日 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如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履行 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 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 给 予补偿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争 议可 通过 友好协 商 解决。 如经友 好协商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 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 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除争议所涉 的内容之 外,本协 议的当事 人仍应履 行本 协议的其他 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 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变更 。 变更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变更 后的新协 议应 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托管 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更换 基金 托管人;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更换 基金 管理人; 4、发生《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终止事 项。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7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正常开放期,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投 资 者 可 在T+2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单 , 或 在T+1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话、博时快e 通 网 上 服 务 手 段 查 询 交 易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向 投 资 者 寄 送 交 易 确 认 单 。 2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1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15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寄 送 纸质对 账 单 。 3 、 每 月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订 阅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对账单。 投 资 者 可 以 登 录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http://www.bosera.com ) “ 博时快e 通 ” 系统网 上 自 助 订 阅 ; 或 发 送 “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 邮 件 到 客 服 邮 箱service@bosera.com ;也 可 直 接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 、网上 理财 服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投 资 者 可 获 得 如 下 服 务 : 1 、 自 助 开 户 交 易 : 投 资 者 使 用 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 邮 储 银 行 、 民 生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 、 平 安 银 行 、 广 发 银 行 的 借 记 卡 或 招 商 银 行i 理 财 账 户 、 汇 付 天 下 天 天 盈 账 户 、 支 付 宝 理 财 专 户 均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2 、 查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询 所 持 有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交 易 记 录 等 信 息 , 同 时 可 以 修 改 基 金 账 户 等 基 本 资 料 。 3 、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新 动 态 、 热 点 问 题 等 。 4 、在线客服: 投 资 者 可以点击基金管理人 网 站 首 页 “ 在线客服 ” , 与 客 服 代 表 进 行 在 线 咨 询 互 动 。 也 可 以 在 “ 您 问 我 答 ” 栏 目 中 , 直 接 提 出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 三 、 短信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订 制 短 信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相 应 短 信 服 务 。 四 、 电子邮件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的 业 务 咨 询 、 投 诉 受 理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 万 份 净 收 益 及7日年化收益率等服务。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8 五 、 手机理财 服务 投 资 者 通 过 手 机 访 问 博 时WAP 网 站 (http://wap.bosera.com ) 、 博 时 移 动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http://m.bosera.com )和博时App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可 以 使 用 基 金 理 财 所 需 的 基 金 交 易 、 理 财 查 询 、 账 户 管 理 、 信 息 资 讯 等 功 能 和 服 务 。 六 、 信息订阅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博 时 快e 通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 金管理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的 形 式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七 、 电话理财 服务 投 资 者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免长途 话 费) 可 享 有 投 资 理 财 交 易 的 一 站 式 综合服务: 1 、 自 助 语音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助 语 音 系统提供7 ×24 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自 助 查 询 账 户 余 额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净 值 等 信 息 ,也 可 以 进 行 直 销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传 真 索 取 等 操 作 。 2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线 办 理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撤 单 等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 其 中 已 开 通 协 议 支 付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在 线 完 成 认/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 3 、人 工 电 话 服 务 :投资者可以获得 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 询 、 资 料 修 改 、投 诉 受 理 、 信 息 订 制 、 电 话 交 易 人 工 服 务 、 账 户 诊 断 等 服 务 。 4 、 电 话 留 言 服 务 : 非 人 工 服 务 时 间 或 线 路 繁 忙 时 , 投 资 者 可 进 行 电 话 留 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地 址 及 电 子 信 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第二十 二 部分


其 它 应披 露的 事项 (一)2015 年08 月19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加北 京君德汇 富投 资咨询有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 参加其 网上交易及 柜台申购 业务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二)2015 年08 月17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 旗下部 分 开放式基 金增加大 连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 参加其网 上交易 申购及定投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三)2015 年07 月18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博时天天 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2015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9 (四)2015 年06 月10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20150610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博时天天 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的基金 经理变更 的公 告》; (五)2015 年04 月20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博时天天 增利货币 市场基 金2015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六)2015 年04 月14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加河 北银行有 限公 司为代销机 构并参加 其网上交 易申购 及定投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七)2015 年04 月02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加深 圳腾元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 构并参加 其网上 交易申购业 务及定期 定额申购 业务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 告》; (八)2015 年03 月30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 告了 《关于博时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加北 京钱景财 富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 参加其 网上交易和 手机交易 申购及定 投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 (九)2015 年03 月28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博时天天 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2014 年年 度报告 (摘 要)》; (十)2015 年03 月27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20150327 关于博时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加苏 州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 参加其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 和柜面申 购及定投 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十一)2015 年03 月 20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关于博时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加 泉州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 《关于 博时天天增 利货币市 场基金 (B 类) 新增北京 晟视天下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代 销机构的 公告》 ;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人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明书 。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00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在 办 公 时 间 可 供 免 费 查 阅 。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博时天 天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募 集 的 文件 ( 二 ) 《博时 天 天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金合同》 ( 三)《 博时 天 天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托管协议》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博 时 天 天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之 法律意见 书 ( 七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查阅方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5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