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A(001894)

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1 
 
 
 
 
泰 达 宏利活 期 友 货币 市 场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泰达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2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于2015 年1 月4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2015]9 号 文 注册,并于
2015 年9 月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 金 机 构 监 管 部 关 于 泰 达 宏 利 活 期 友 货 币 市
场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5]2516 号) 。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 收益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和
债券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3 
目录 
第 1 部分 绪言 ................................................................................................................. 1-1 
第 2 部分 释义 ................................................................................................................. 2-1 
第 3 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3-1 
第 4 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4-1 
第 5 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5-1 
第 6 部分 基金的份 额分类 ............................................................................................. 6-1 
第 7 部分 基金的募 集 ..................................................................................................... 7-1 
第 8 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8-1 
第 9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 9-1 
第 10 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10-1 
第 11 部分 基金的财 产 ................................................................................................... 11-1 
第 12 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值 ........................................................................................... 12-1 
第 13 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13-1 
第 14 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 14-1 
第 15 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15-1 
第 16 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16-1 
第 17 部分 风险揭示 ....................................................................................................... 17-1 
第 18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18-1 
第 19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19-1 
第 20 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20-1 
第 21 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 21-1 
第 22 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22-1 
第 23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 式 ....................................................................... 23-1 
第 24 部分 备查文件 ....................................................................................................... 24-1 
 
 1-1 
第1 部分 绪言 
《泰达宏 利活期 友货币 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下简 称“招 募说明 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货 币市 场 基 金 管 理 暂行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暂 行 规定 》 ”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 规定>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泰达宏利 活期友 货币市 场基金( 以下简 称“基 金”或“ 本基金 ” )是 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1 
第2 部分 释义 
在 《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
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指《 泰达宏 利活期友 货币市 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 、基金或本基金:指 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 同 :指 《 泰 达宏利活 期友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泰达宏 利活期 友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泰 达宏利 活期友 货币市场 基金 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监会: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 机构 : 指 中国 人 民银 行 和/ 或 中国 银 行业 监 督管理 委 员2-2 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机构: 指 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 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2-3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 存续期: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 工作日: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 开放日: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 开放时间:指开放 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指《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购: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 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2-4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 提损益 47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 、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 销售服务费 : 指本 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 基金份额分类: 本 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 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1 、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 、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 %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 、升级:指当投资 人在单个基金 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人在该基金账户 保留的 A 类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4 、 降级 : 指当投资 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 类基 金份额 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人在该基金账户 保留 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5 、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 、 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 、 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2-5 58 、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0 、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3-1 第3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808 信息披露 联系人: 陈沛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1 %; 宏利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4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湘财荷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6 月, 是中国首批 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目 前 公 司 管 理 着 包 括 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 系 列 基 金、 泰达 宏利行业精选基金、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 混合型基金、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 基金 、 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基金、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基金、 泰达宏利 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基金、 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 合型基金、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基金、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型基金、 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泰达宏利全球新格 局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 宏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 泰达宏利逆向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瑞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淘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改革动 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3-2 资基金、 泰达宏利复兴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新 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内的 三十多 只证券投资基金。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会成员 弓劲梅女士, 董事长。 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担任天津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 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融资与风险管理部 副部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刘建先生, 董事。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天津财经学院,获法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学位。1988 年至2001 年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 处长;2001 年至 2003 年任 中信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资金清 算 中心 负 责人;2003 年至 2014 年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4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8 月 起任公司总经理。 杨雪屏女士, 董事。 拥有 天津大学工科学士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硕士学位。 1995 年至 2003 年曾在 天津青年报社、 经济观察报社 、 滨海时报社等报社担任 记 者 及编辑 ;2003 年至 2012 年就职于 天津泰达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科 ; 自 2012 年至今就职于 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曾担任资产管理 部高级项目经理 ,现任 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孙泉先生, 董事。 拥有 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和经济学硕士学位及美国芝 加哥罗斯福 大学工商 管 理硕士学位 。1988 年任职 于天津 开发区信 托 投资公司, 负责信贷和 外汇管理 工 作;1989 年任职于天 津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 政 策研究室, 负责区域 发展、 国企改 革、对外 合作政 策的研 究和制定 工作;1997 年任职 于天 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企划部, 负责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计划经营管理工作; 2001 年任职于天津泰 达投资控股 公司资产 管 理部,负责 泰达控股 重 组并购、资 源整合、 上市筹备和金融类、 实业类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现任天津泰达投资控3-3 股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 渤海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公司、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和 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何达德先生, 董事。 毕 业于英国伦敦城市大学, 取得精算学荣誉理学士学位。 现为宏 利行 政副总裁及宏 利人寿保险 (国际) 有限公司首席 行政总监, 宏利资产 管 理 (香港) 有限公司首席 行政总监, 负责宏 利于香港的全线业务, 包括个人保 险、 雇员福 利及财富管理等业务。 同时何先生分别为宏 利人寿保险 (国际) 有限 公司及宏 利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之董事。 现为澳大 利亚精算学会及美国精 算学会会员, 在寿险及退休顾问工作方面拥有三十 年的丰富经验, 其间担任多个 领导层要职。 任赛华女士, 董事 。毕业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University of Waterloo ) ,获 得数学学士学位,加拿大安大略省会计师公会之特许会计师。任女士于 2007 年 加盟 宏利资产 , 曾任首席行政事务总监, 现担任宏利资产 亚洲区零售经销部主管 。 早年任女士曾任职于亚洲和加拿大的著名国际投资银行、 会计事务所及省级 退休 金委员会, 监管托管业务的销售及担任全球基金服务客户关系管理、 新业务发展 及会计等高级职务。 杜汶高先生, 董事。 毕业于美国卡内基 梅隆大学, 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学 士学位,现为宏利资产 管理( 亚洲) 总 裁 兼 亚 洲 区 主 管 及 宏 利 资 产 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董事,掌 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 并确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 出任现职前, 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 香 港除外) 的投资事务。 2001 年至 2004 年, 负责 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 作。 杜先生于 2001 年 加入宏利, 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 , 曾获派驻纽约、 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 拥有二十三年的资 本市场经验。 汪丁丁先生, 独立董事, 毕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 中国科学院数学力学 部理学硕士学位, 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1984 年至 1998 年先后 担任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美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访问学 者、 博士后研究员、 香港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 德国杜依斯堡大学经济 系客座教授、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及美国夏威夷大学经济系访问教 授。 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 自 2007 年至今, 担任东北财 经大学 “社3-4 会与行为”跨学科教育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兼主任。 周小明先生, 独立董事。 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 位、民商法 法学博士 学 位。1990 年起先后任 职于浙江大 学、中国 人 民银行非银 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曾担任全 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基金法》起草小组成员、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目前担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 长、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法律硕士导师、 中国信托业 协会培训与资格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主编。 杜英华女士, 独立董事。 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律系, 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 学位。1992 年 10 月, 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发起设立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 现任该 律所副主任,正高级律师,具有 22 年法律实 务经验。同时担任天津第五届律师 协会理事、天津第六届律师协会监事。 何自力先生, 独立董事,198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 经济学博士。1975 至1978 年, 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1982 年至1985 年, 于宁夏自治区党校 从事教学 和科研 工作;1988 年至今 任职于 南 开大学, 历任经 济学系 系主任、经 济学院副院长, 担任教授、 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和秘书 长、天津经济学会副会长;2002 年 1 月至 7 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 校作访问学者。 2 、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 监事长。 毕业于南开大学, 经济学硕士。1991 年至 2008 年任职 于天津市劳 动和社会 保 障局;2008 年加入天 津市泰达国 际控股( 集 团)有限公 司,担任 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陈景涛先生, 监事。 拥有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商学学士、 麦考瑞大学应用金 融学硕士和 南澳大学 金 融学博士学 位。1998 年起先后就 职于渣打 银 行、巴克莱 资本、Baron Asset Management ;2005 年加入 宏利资产, 曾担任固定收益高级投 资经理,现担任北亚投资负责人。 王泉先生, 职工监事。管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2002 年 3 月加入 泰达宏 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至今, 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 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 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运 营副总监兼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 自 2014 年 10 月起 担任运3-5 营总监 。 邓艺颖女士, 职工 监事。 金融学硕士,2004 年 5 月至 2005 年 4 月 就职于中 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 任公司业务部职员;2005 年 4 月加盟泰达宏 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交易部交易员、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研究部 副总监 (主持工 作)等职务,自 2015 年 4 月起担任投资副总监兼研究部总监 。现担任泰达宏利 领先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泰达 宏利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具备 10 年基金从 业经验,9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 、高级管理人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建先生,总经理。 简历同上。 傅国庆先生, 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 获文学士和工 商管理硕士学位 ,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EMBA 。1993 年至2006 年就职于北方 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 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 研发部 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 年 9 月起 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 年 1 月起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财务 总监。 张萍女士, 督察长。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 管理学和理学双硕 士。 先后任职于中信公司、 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 从事财务管理和管 理咨询工 作。2002 年 起在嘉实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工作 ,任监 察稽核 部副总监。 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2006 年 11 月起 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丁宇佳女士 ,理学学士 。2008 年 7 月加入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交易部交易员, 从事 债券交易工作;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 , 担任固定收 益部研究员, 从事债券研究工作 ;2015 年 3 月 2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1 日至今担任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1 日至今担任泰达 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6 日至今担任 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3-6 金 基金经理 ; 2015 年 6 月 16 日至今担任泰达 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6 月 1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8 日至今担任泰达 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 具备 7 年基金从 业经验,7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 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刘建 , 投资副总监兼研究部总监邓艺 颖, 金融工程部门负责人戴洁, 固定收益部门负责人卓若伟, 资深基金经理吴华。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 可分类固定收益类事项、 权益类事项、 其它 事项: (1 )固定收益类事项由 刘建、邓艺颖、卓若伟表决。 (2 )权益类事项由 刘建、邓艺颖、戴洁、吴华表决。 (3 )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3-7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以下简 称“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承销证券; (4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 法律法 规的 规定,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对倒、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3-8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 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 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 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勤勉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 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必 须覆盖 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 性原则 :设 立独立的 监察稽 核与风 险管理部 ,监察 稽核与 风险管 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查 ; (3 )相互 制约原 则: 各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3-9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 会:负 责制 定公司的 内部控 制政策 ,对内部 控制负 完全的 和最终 的责任; (2 )督察长 : 独 立 行 使 督 察 权 利 ; 直 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及/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 会 提 交 有 关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和 风 险 控 制 方 面 的 工 作 报告; (3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负责指 导基金 财产的 运作、制 定本基 金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监察 稽核部 :负 责对公司 风险管 理政策 和措施的 执行情 况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业务 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 一个业 务部门 最首要的 责任。 部门经 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 内控 体系,完 善内控 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立 相互分 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建立、健 全了各 项制度 ,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 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 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使 每个员 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 )建立 风险分 类、 识别、评 估、报 告、提 示程序: 分别建 立了公 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 报, 使3-10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 内部监 控系 统:建立 了有效 的内部 监控系统 ,如电 脑预警 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 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手 段:采 取数量 化、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 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 完整的 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 提供足 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根据市场 变化和 基金管 理人发展 不断完 善内部 合规控 制 。4-1 第4 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金托管部,为充分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 理念, 中国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基 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 部, 现有员工 120 余人 , 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 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 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管 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境 外三类机构银行间债券、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 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产品体系。 在 国内, 中国银行是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 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 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 中国银行已托管 382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4-2 金 356 只,QDII 基金 2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及 投 资 者 服 务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组 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 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 国银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所辖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 风险评估 , 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 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 工作 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从 2007 年 已 经 连 续 四 年 通 过 美 国 “SAS70 ” 准 则 和 英 国 “AAF01 / 06 ” 准则审计 报告, 是国内唯一一家通过两种国际准则的托管银行, 内 控制度完善、 风险防范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2011、2012 年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部控制通过国际新准则“ISAE3402 ” , 是 国 内 第一 家 获 得 此 报告的托管银行,再次领先于同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告。 5-1 第5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于贺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 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2 )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 农行卡、 建行 卡、 民生银行卡、 招商 银行卡、 兴业银行卡、 中信银行卡、 光大银行 卡、 交通银 行卡、 浦发银行卡 、 中国银行卡、 广发银行卡 、 上海银行卡 和汇付天下 “天天盈” 、 支付宝账户等。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 招商银行卡、 支付 宝账户和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 或 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 、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5-2 银行网站:www.boc.cn 其他代销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联系人: 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 37 号盛福 大厦 1930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 37 号盛 福大厦 1930 室 负责人:李东明 电话:010-85276468 传真:010-85275038 经办律师: 韩津生、 张璇 联系人:张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赵柏基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庞伊君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5-3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庞伊君 6-1 第6 部分 基 金的 份额 分类 一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 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 类别 。 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 分 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年销售服务费率 0.25% 0.01% 首 次 单 笔 认 ( 申 ) 购 最 低金额 网上直销为 0.01 元; 直销柜台为 100,000 元; 代销机构为 1,000 元 300 万元 追 加 单 笔 认 ( 申 ) 购 最 低金额 网上直销为 0.01 元; 直销柜台为 1000 元; 代销机构 1 元 1000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不设单笔最低限额 不设单笔最低限额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最 低 基 金 份额余额 0 份 300 万份 注: (1 )本 基金当 期基金 收益结转 基金份 额或采 用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时 ,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2 )投资者申购 B 类 基金份额,如申购后其在所有销售机构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300 万份 (包括 300 万份) , 则 按照申购 B 类基金份额处理, 如不 足300 万份,则按照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处理;


(3 )各 代销机 构以及 本公司直 销 系统 对上述 首次 申购 及追加 申购的 最低金 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以及我公司 直销 系统的业务规定为准。 6-2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认 (申) 购 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 三、 基 金份额 的自 动升降 级 1、A 类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即在 本基 金存续 期 内所持基 金份额 余额 低 于 300 万份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3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 金份额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2、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超过 300 万份 (含300 万份)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低于300 万份 时,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3、 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 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等级以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 、基 金份额 分类 及规则 的调 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下 : 1 、根据基 金实际 运作 情况,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基金 管理人 可对基 金份额 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认 (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至少在一家 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 整基金 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至少在一 家 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 7-1 第7 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募 集, 本基金 已 于2015年1 月4 日经中 国 证监会证 监 许可[2015]9号 文注册 募集 ; 并于2015年9月9日获得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泰达宏利活期友货 币市场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5]2516 号) 。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具体名 单参见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 除法律 法规另有 规 定外 ,任何 与基金份额 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募集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1、 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价格 : 7-2 本基金份额的 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 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人民币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 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10,000 +5)/1.00=10,005 份 4、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 )本 基金的 认购时 间安排、 认购者 认购应 提交的文 件和办 理的手 续请详 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 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 )认购确认 基金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 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若投 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 退还投资者。 七、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不得动用。 认7-3 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 在基金募集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8-1 第8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 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 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 合同第十 八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2 1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 、连续 60 个工作日, 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9-1 第9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9-2 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 优 先 ” 原 则 ,即 若 发生 申 购 、 赎 回 损害 持 有人 利 益 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 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 日(包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特殊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 生效, 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9-3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 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因投资 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 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及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相见本招募 说明书“第6部分 基金的份额分类”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B 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不设单笔最低限额,若 B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不 足 300 万份 或某笔 赎 回导致该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额少 于 300 万份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 为A 类基金份额。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 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 办 理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 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 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 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3、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 算公式 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4 例 1:假定T 日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 )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 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 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 则将自动 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2 )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 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 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2 :某投资者 T 日持 有本基金份额 20,000 份,T 日该投资者赎回 20,000 份 (份额全部赎回) , 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为 1.20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20,000×1.00+1.20 =20,001.20 (元 )


即 : 投 资 者 全部 赎 回 本 基 金 2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20,001.20 元。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9-5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 构或登 记机构的 技术 故 障等异 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 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 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 接受某笔或某些 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 构或登 记机构的 技术 故 障等异 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本基金 的资产 组合 中的重要 部分发 生暂停 交易或其 他重大 事件, 继续接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6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9-7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 3 、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过一 天但少 于两周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4 、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过两 周,暂 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9-8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10-1 第10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 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稳定的、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 行 存 款 和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和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 票据和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类证券以及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 货币政策变化趋势、 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的基础上, 分析和判断利率走势与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并综合考虑各 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1 、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要经济变量指标、 分析宏观经济情况, 建立经济前景的情景模拟,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 上, 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 确定当前资金的时间价值、 通货膨胀补偿、 流动性溢 价等要素, 得到当前宏观与流动性条件下的均衡收益率曲线。 区分当前利率债收 益率曲线期限利差、 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 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 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 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和概率, 确定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2 、期限配置策略 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的基础上, 根据 对投资对象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动态10-2 考察, 构建合理期限结构的投资组合。 从组合总的剩余期限结构来看, 一般说来, 预期利率上涨时, 将适当缩短组合的平均期限; 预期利率下降时, 将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延长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3 、券种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货币政策的变动, 首先对信用债、 利率 债等券 种的到期收益率与风险进行综合比较, 确定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 并结合各类投 资工具的市场容量,确定配置比例。 4 、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因此, 银行定期 存款及 大额存单 的投资将是本基金关注的重点之一。 具体而言, 在组合投资过程中, 本 基金将在综合考虑成本收益的基础上, 尽可能的扩大交易对手方的覆盖范围, 通 过对这些银行广泛、 耐心而细致的询价, 挖掘出利率报价较高的多家银行进行银 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的投资,在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 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包括以银行贷款资 产、住房 抵押贷 款等作 为基础资 产) , 仍处于 创新试点 阶段。 产品投 资关键在于 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内 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 、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 基 金 将 会紧 密 关注 申购/ 赎回 现 金 流变 化 情况 、 季 节 性资 金 流动 等影 响 货 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素, 建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 实现对基金资产 流动性的实时管理。 具体而言, 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 置比例, 通过现金留存、 银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 持有高流动性券种、 正向回购、 降低组合久期等方 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也可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 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10-3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流通受限证券;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 存款 利率为 基准利率 的浮 动利率 债 券,但市 场条 件发生 变 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券的10%;


(3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公司发 行的证 券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4 )投 资于 定期存 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30% ,但如 果基金 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无利息损失的存款, 不受 该比例限制;


(5 )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应当是 具有基 金托管 资格、基 金代销 资格或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其中,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 不得展期; (7 )除 发生巨 额赎回 情形外, 债券正 回购的 资金余额 在每个 交易日 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10-4 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8 )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 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 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 关规 定予以 豁 免信用评 级的 短期融 资 券,其发 行人最 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 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5)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 ; 持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5 (16)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投资 比例限制。


除上述(7)、 (14) 、(15) 外,由 于市场 变化或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 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因此采用 7 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7 天通知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10-6 公布, 如果7 天通知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 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 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 长期风 险和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债 券 正 回 购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 - -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 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债券、 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 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2 )银行 定期存 款、 大额存单 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 中债券 的剩 余期限是 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日 为止所 剩余的 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 正回 购和逆回 购)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10-7 (5 )中央 银行票 据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中 央银行票 据到期 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返售 债券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 )对其 它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基于 审慎原则 ,根据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和 转 融通业务。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融 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 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 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 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1 第11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 但管理人、 托管人有权收取的管理 费、 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除外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 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12-1 第12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照实际利率法 进行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 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 免采用 “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 当“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偏离度的绝对值 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 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 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 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 3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12-2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 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 按日结 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 率,精 确到 0.001% ,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第四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有规 定 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四位 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 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12-3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托12-4 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3-1 第13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 日分配 、按日 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 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投资人 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 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 人基金份额; 6、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可 对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进 行调整 ,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13-2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经确定 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 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 披 露节假日 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 及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 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日例 行 的收益结转 不再另行公告 。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基金合同第十 六部分。 14-1 第14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14-2 H =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 对于由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 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14-3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15-1 第15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6-1 第16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6-2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 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 万 份 基 金已 实 现收 益= 当 日 该 类基 金 份额 的已 实 现 收 益/ 当日 该 类基 金 份 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16-3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 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率(% ) 100% 1 - ] /10000) (1 [ } { 365/7 7 1 i ? ? ? ? ?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 理人将 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网站和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六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16-4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 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 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16-5 22 、本基金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 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合 同》 终止后 1516-6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信息披露的暂停或延迟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 (如暂停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17-1 第17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 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 金融市场的货币工具, 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 市场利率 波动的影响较大, 一方面,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另一方 面, 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 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 动性风险, 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 波动, 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 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2、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 国 家宏观政 策(如 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的 收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债 券市场 流动性 风险。由 于银行 间债券 市场深度 和宽度 相对较 低,交 易相对较不活跃, 可能增大银行间债 券变现难度,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 风险。 17-2 (5 )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风险 反映了 利率下 降对固定 收益证 券利息 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 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6 )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3、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 策风险 :指基 金投资的 投资策 略制定 、投资决 策执行 和投资 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 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 策执行 中,由 于投资指 令不明 晰、交 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 技术风险: 是指公 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4、职业 道德风 险:是 指公司员 工不遵 守职业 操守,发 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 可能导致的损失。 5、 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投资 管理风 险: (1 )本基金 为货币 市场基 金,其预 期收益 和风险 均低于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2) 选券方法、选券模型风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8、 其他风险 (1 )随 着符合 本基金 投资理念 的新投 资工具 的出现和 发展, 如果投 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17-3 (3 )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在 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立 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的 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 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 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8-1 第18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且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的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指定人员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 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18-2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9-1 第19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19-2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 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19-3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 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19-4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9-5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 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19-6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 基金认 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9-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或销售 服务费 率,但 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以 及对基金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 不利 影响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 管费 、 销售服 务费及其 他应当 由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 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 设立新的 基金份 额类别 , 调低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19-8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 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出现 如下情 形之一 的,基金 合同应 当终止 并根据 基金合同第十 八 部 分 的 约 定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 )连续 60 个工作日 ,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19-9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 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 集,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 集人应 于会 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19-10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19-11 (4 )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2 )项 、或者 第 2 款第(3 )项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加,方可召开。 3 、在不与 法律法 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 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19-12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人 ,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19-13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19-14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且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的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19-15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19-16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 如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 过协商、 调解解决或者 经友好协商、 调解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20-1 第20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 发行和代理发行20-2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 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 行 存 款 和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和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 票据和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类证券以及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流通受限证券;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 存款 利率为 基准利率 的浮 动利率 债 券,但市 场条 件发生 变 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20-3 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券的10%;


(3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公司发 行的证 券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4 )投 资于 定期存 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30% ,但如 果基金 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无利息损失的存款, 不受 该比例限制;


(5 )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应当是 具有基 金托管 资格、基 金代销 资格或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其中,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 不得展期; (7 )除 发生巨 额赎回 情形外 , 债券正 回购的 资金余额 在每个 交易日 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8 )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 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 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20-4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 关规 定予以 豁 免信用评 级的 短期融 资 券,其发 行人最 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5)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 ; 持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投资 比例限制。


除上述(7) 、 (14 ) 、 (15)外, 由于市 场变化 或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 金,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0-5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四)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约 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 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20-6 信息等违 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另有规 定,不 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5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出 具的验 资报告 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为 本 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0-7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代 表 本 基 金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本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20-8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采用摊余成 本法计价, 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人 民币1.00 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结 束 后 计 算 得 出 当 日 的 该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 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0-9 4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四 位 以内(含第 四位) 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三位以内 (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 ,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 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数 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 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 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 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 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20-10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 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 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 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20-11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 议 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 关 的争20-12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21-1 第21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1. 基金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 查阅对账单。


2.基金 投资者 也可向 本公司定 制纸质 、电子 或短信形 式的定 期或不 定期对 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 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 农行卡、 建行 卡、 民生银行卡、 招商 银行卡、 兴业银行卡、 中信银行卡、 光大银行 卡、 交通银 行卡、浦 发银行 卡、广 发银行卡 、中国 银行卡 和汇付天 下“天 天盈” 、支付宝账 户等。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 招商银行卡、 支付 宝账户和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 (三) 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客服电话 400-698-8888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mfcteda.com ,查询 基金净值、 基金账户信息、 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 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 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698-8888 或客 服信箱: irm@mfcteda.com 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五)如 本招 募 说明 书存 在 任 何 您/ 贵机 构 无法 理 解 的 内容 , 请通 过上 述 方 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22-1 第22 部分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23-1 第23 部分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 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http://www.mfcteda.com) 查阅 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24-1 第24 部分 备 查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泰达宏利 活期友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 3、 《泰达宏利 活期友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10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