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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混改(001574)

中海混改: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中海混改红利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中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录 一、 基金 托管 协 议当 事 人 ............................................................. 1 二、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 依 据、 目 的和 原 则....................................... 3 三、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 监督 和核 查........................ 4 四、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 的业 务 核查 ..................................12 五、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13 六、 指令 的发 送 、确 认 及执 行 ....................................................16 七、 交易 及清 算 交收 安 排 ............................................................20 八、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 和会 计 核算 .............................................23 九、 基金 收益 分 配 .......................................................................29 十、 基金 信息 披 露 .......................................................................30 十一 、基 金费 用 ...........................................................................33 十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的 登记 与 保管 ..................................35 十三 、基 金有 关 文件 档 案的 保 存 .................................................36 十四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的 更 换......................................36 十五 、禁 止行 为 ...........................................................................39 十六 、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 、终 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41 十七 、违 约责 任 ...........................................................................43 十八 、争 议解 决 方式 ...................................................................44 十九 、托 管协 议 的效 力................................................................44 二十 、其 他事 项 ...........................................................................45 二十 一、 托管 协 议的 签 订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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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照中 国法律合法成 立并有 效存 续的 有限 责 任公 司, 按照 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具 备担 任 基金管理 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 集发 行 中海 混改 红利 主 题精 选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 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 行, 按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具备 担 任基 金 托管 人 的 资格和能力; 鉴于 中海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拟担 任 中海 混改 红 利主 题精 选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基 金管 理 人, 中国 农业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拟担任中海混改红利主题 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 托管人; 为明确 中海 混改 红 利主 题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之 间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特 制 订本 托 管协 议 ; 除非 另有 约定 , 《 中海 混 改红 利 主题 精 选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中 定义 的 术语 在 用于 本 托 管协 议时 应具 有 相同 的 含义 ; 若 有抵 触 应以 基 金合 同 为准 , 并依 其 条 款 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银 城 中路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银 城 中路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2 法定代表人 :黄鹏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18 日 批准 设立 机关 及 批准 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 监会 证 监基 金 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资本:1.466667 亿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 基 金募 集 、 基金 销售 、 资产 管 理、 中国 证 监会 许 可的 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 的凭许 可证经 营)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 区复 兴 门内 大街28 号 凯晨 世 贸中 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 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 时间 :2009 年 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 资本 :32,479,411.7 万元 人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 吸收 公众 存 款; 发放 短 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结 算 ;办 理票 据 承兑 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 债券 ;代 理 发行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 券、 金 融债 券 ; 从事 同业 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 汇; 结汇 、 售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供 信 用证 服 务 3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 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 提供 保管 箱 服务 ; 代理 资 金 清算 ; 各 类汇 兑 业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 行 、 外国 政府 和 国际 金 融机 构 贷 款业 务; 贷款 承 诺; 组织 或 参加 银 团贷 款 ; 外汇 存款 ; 外汇 贷 款; 外 汇汇 款 ; 外汇 借款 ; 发 行、 代理 发 行、 买卖 或 代理 买 卖股 票 以外 的 外 币有 价证 券; 外汇 票据 承 兑和 贴 现;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 卖; 外币 兑换 ; 外汇 担保 ;资 信 调查 、 咨询 、 见证 业 务; 企业 、个 人 财务 顾 问服 务 ; 证券 公司 客户 交 易结 算 资金 存 管业 务; 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 业 务; 企 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产业 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 者境 内 证 券投 资托 管业 务 ; 代 理开 放 式基 金 业务 ; 电话 银行 、 手 机银 行 、 网 上 银行 业务 ; 金融 衍生 产 品交 易业 务; 经 国务 院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 据 本协 议依 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等有 关法 律 、法 规( 以下简称 “ 法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 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 确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 管 、 投资 运作 、 净 值计 算 、 收 益分 配 、 信 息披 露 及相 互 监督 等 相 关事 宜中 的权 利 义务 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 安全 , 保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本 着 平等 自 愿、 诚 实 信用 、 充分 保 护基 4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协 商一致 ,签订本 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 议所 使 用的 所 有术 语与 基金 合 同的 相 应 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 同明 确 约定 基 金投 资 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按 照基 金 托管 人 要求 的 格式 提 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 易对 手 库, 以便 基金 托 管人 运 用相 关 技术 系 统, 对 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 定进 行 监督 , 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 围为 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 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包 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 及其 他 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上 市 的 股票) 、 权 证、 债券 ( 包括 国债 、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 债、 可转 换 债券 等) 、 资产 支持 证 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的 配置 比例 为: 本 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对 于受 益于 混 合所 有 制改 革 相关 证券 的投 资 比例 不 低于 非 现 金 基金 资 产的 80% , 本基 金持 有 的现 金 或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5 对基 金投 资比 例 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下 述 比例 和 调整 期 限进 行 监 督: 1 、本 基金 投 资于 股票 的 比例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对 于受 益于 混合 所有 制改 革 相关 证 券的 投 资比 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 金资 产 的80% ; 2 、本 基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其市 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3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 本基 金 托管 人托 管 的其 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4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的债 券 回购 融入 的 资金 余额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最长 期 限不 超 过一 年 且不 得 展期 ; 本 基金 的 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140% ; 5 、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 报的 股 票数 量 不超 过 拟发 行 股票 公 司本 次 发 行股票的总量; 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 总金 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本基 金持 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 基金 托 管 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7 、 本 基金 持 有的 同 一 (指 同 一信 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 券规 模 的10% ; 本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 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 且由 本 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 部证 券 投资 基 金投 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 各 类资 产 支持 证 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 不得 超 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本 基金 应 投资 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 6 BBB)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 持证 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 全 部卖出; 8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债券;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 本基 金不 得 违反 基 金合 同中 有关 投 资范 围 、 投资 策略 、 投资 比例的规定; 11 、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对 上述 比 例限 制 另有 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的 投资 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 特 殊情 形 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 间内 , 本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 当符 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的投 资 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开 始。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另 有 规 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 投资 组合 限 制条 款 中, 若属 法律 法 规的 强 制性 规 定, 则 当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或调整 上述 限 制,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本基 金 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或按 调 整后 的 规定 执行 。 (三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 关基 金 从事 的 关联 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7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 司名 单 及其 更 新, 并以 双方 约 定的 方 式提 交 , 确保 所提 供的 关 联交 易 名单 的 真实 性、 完整 性 、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 人 有责 任保 管真 实 、 完整 、 全面 的 关联 交 易名 单 , 并负 责及 时 更新 该 名 单。 名单 变更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确 认已 知名 单 的变 更。 如果 基 金托 管 人在 运 作中 严 格遵 循 了监 督 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 仍违 规 进行 关联 交易 , 并 造成 基金 资 产损 失 的, 由 基 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 托管 人 并有 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告 。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 卖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控 股 股东 、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 者从 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遵 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优 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 益冲 突 , 建立 健全 内 部审 批 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 执行 。 相关 交 易必 须 事先 得 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 披露 。 重大 关 联交 易 应提 交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 的 独立 董 事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进 行审 查 。 (四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基 金 投 资运 作之 前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经慎 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 适用 的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 名单 ,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 手所 适 用的 交 易结 算 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每 半 年对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 如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市 场 情况 需 要临 时 调整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 单,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 明理 由 , 在与 交易 对 手发 生 交 8 易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解决 。 基 金管 理 人收 到 基金 托 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确 认 调整 的名 单开 始 生效 , 新名 单 生效 前 已与 本 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 所进 行 但尚 未 结算 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 协议 进 行结 算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对交 易 对手 的 资信 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的交 易 规 则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 则根 据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成 交 单对 合 同履 行 情 况进 行监 督 , 但 不承 担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 合同 造 成的 损 失。 如 基金 托 管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 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基金 投资 银行 定 期存 款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根据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选择 存款 银行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 合如下 规定: 1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与 存 款银 行 建立 定 期对 账 机制 ,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 目及核 算的真 实、准确 。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 审查 、 复核 相关 协 议、 账户 资料 、 投资 指 令、 存款 证实 书 等有 关 文件 ,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 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 国家 有 关账 户 管理 、 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 定。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在选 择存 款 银行 时 有违 反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在 10 个工 作 日内 纠 正。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 人通 知 的违 规 事 9 项未能在10 个工 作日 内 纠正 的 ,基 金 托管 人 应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 工作 日 内纠 正或 拒绝 结 算 。 ( 六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金 费 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 露、 基 金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 监督和 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经基金托管人 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 印制 在宣 传 推介 材 料上 , 则 基金 托 管人 对 此不 承 担任 何 责任 , 并 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 (七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进行监 督。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规 范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 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 投资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等流 通 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 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 司证 券发 行 管理 办法 》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 票网 下 配售 部 分等 在 发行 时 明确 一 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 交易 证券, 不包 括 由于 发布 重 大消 息或 其 他原 因而 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 购交 易 中的 质 押券 等 流通 受 限 证券。













































































3 、在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制定 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控 制 制度 、 流 动性 风 险控 制 预案 等 规章 制 度。 基 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 合理 安 排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比 10 例, 并在 风险 控 制制 度 中明 确 具体 比 例, 避免 基金 出 现流 动 性风 险 。 上述 规章 制度 须 经基 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 批准 。 上 述规 章 制度 经 董事 会 通 过之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将上 述 规章 制 度以 及 董事 会 批准 上 述规 章 制 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 人。 4 、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之前 ,基 金 管理 人应 至 少提 前一 个 交易 日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 有 关流 通 受限 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 具体 应 当包 括 但 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 拟发 行数 量、 定 价依 据、 监管 机 构的 批 准证 明 文件 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销 商 签订 的 销售 协 议复 印 件、 缴款 通知 书 、 基金 拟认 购 的 数量 、 价 格、 总 成本 、 划款 账号 、 划款 金额 、 划款 时 间文 件 等。 基 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 真实、 完整。 5 、 基金 托 管人 在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的过 程 中,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 化导致基金管理 人的具体投资行为 可能对 基金 财产 造成 较 大风 险,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要 求 基金 管 理人 对 该风 险 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 进行 补 充和 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 说明 。 否则 , 基金 托 管 人经 事先 书面 告 知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拒 绝执 行 其有 关 指令 。 因拒 绝 执 行该 指令 造成 基 金财 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 管人 不 承担 任 何责 任 , 并有 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投 资的 流 通受 限证 券 登记 存管 在 本基 金名下 , 并确 保 证基 金 托管 人能 够正 常 查询 。 因基 金 管理 人 原因 产 生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 登记 存 管问 题, 造成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或基 金 托管 人 无 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 任与损 失,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11 7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照本 协议 的 约定 向基 金 托管 人报 送 相关 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 据,导致基金托 管人不能履行托管 人职责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依 法 承担 相应 法律 后 果。 除 基金 托 管人 未 能依 据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 议 履行 职 责外 , 因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 产 生的 损 失, 基 金 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 督职责 后不承 担上述损 失。 (八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 资 中期 票据 或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前 , 与 基金 托 管人 签 署相 应的 风险 控 制补 充 协议 , 并按 照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 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或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投资 管理制 度。 (九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的 上 述事 项及 投 资指 令或 实 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应及 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 理人 收 到通 知 后应 在 下一 工 作日 前 及时 核 对并 以 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 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 在规 定 期限 内 及 时改 正。 在 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 人通 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 已经 生 效的 投 资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 并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十 ) 基 金管 理 人有 义 务配 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 议 对基 金 业务 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 托管 人 发出 的 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并 改 正, 或 就基 金 托管 人 的 12 疑义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法 规 要求 需 向中 国 证监 会 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提 供 相关 数 据资 料 和 制度等。 (十一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 为, 应及 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 期纠 正 , 并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 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 根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 督, 情 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警 告 仍不 改 正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 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 托管 职 责情 况 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管 人 安全 保 管基 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 资金 账 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指令 办 理清 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 披露 和 监督 基 金投 资 运 作等行为。 (二 ) 基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 基金 财 产、 未对 基 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 息等 违 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限 期 纠正 。 基金 托 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 限 内及 时 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 13 为, 包括 但不 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 供 基金 管 理人 核 查托 管 财产 的 完 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 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三 ) 基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应 及时 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 纠正 , 并将 纠 正结 果 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 据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对 方 进行 有 效监 督 , 情节 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 人提 出 警告 仍 不改 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 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 合规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 自 行运 用 、 处分 、 分配 基 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 有特 殊 情况 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 决。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 期并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 基金 财 产没 有 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 财产造 成损 失 的,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 承担 任 何责 任 。


14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 集资金 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 认购 专 户。 该 账户 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 并管 理 。 2 、 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 关规 定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将属 于 基金 财 产的 全 部资 金 划入 基 金托 管 人 开立 的基 金 托管 资金 账 户 , 同时 在规 定 时间 内 ,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 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 务所 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 资报 告 。 出具 的验 资 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 上 中国 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 为有 效 。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基 金 托管 人应 提供 充 分协 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 责 本基 金 的资 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 理 。 2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本基 金 的名 义 在其 营 业机 构 开设 本 基金 的 资 金账户 , 并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 指令 办 理资 金 收付 。 本基 金 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 但 不限 于 投资 、 支 付赎 回 金额 、 支付 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 购款 ,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 户进行 。 3 、 基金 托 管资 金账 户 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假借 本 基金 的 名义 开 立任 何 其 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 动。 4 、 基金托管 资金 账户 的 开立 和管 理 应符 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 有关 15 规定。 5 、 在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 通过 基 金托 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 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 人与基 金联名的 证券账 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出 借 或未 经 对方 同 意擅 自 转让 基 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 何账 户 进行 本 基金 业 务以 外 的 活动。 3 、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 身法 人 名义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 备付 金账 户, 并代 表 所托 管 的基 金 完成 与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的一 级 法人 清 算工 作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予以 积 极协 助 。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 取按 照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规 定执 行 。 4 、 基金 证 券账 户 的开 立 和证 券 账户 卡 的保 管 由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 ,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 关账 户 的开 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 规 定开 设 、 使 用 并管 理; 若无 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比 照并 遵 守上 述 关于 账 户 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有 关规 定, 以基 金 的名 义 在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 债券 托 管与 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 基金 进 行银 行 间市 场 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同 时代 表 基金 签 订全 国 银行 间 债 16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商 议后开立 。 新 账户 按 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有价 凭 证等 的保 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 有关 实 物证 券 、 银 行定 期 存款 存 单等 有 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 妥善 保 管 , 保管 凭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持 有 。 实 物证 券 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办 理。 属 于基 金 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 责任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 托管 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 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保 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 基金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原 件 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 协议 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 人 在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各 持 有一 份 正本 的 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 为基金 合同终 止后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 金管 理 人在 运用 基 金财 产 时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资 金划 拨 及其 他款 项收 付指 令 , 基金 托管 人执 行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 办理 基金 名 下 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17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 指令人 员的书 面授权 1 、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 、专用传真号码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令。 2 、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该文件中应 含有 基金 管理 人 预留 印 鉴, 该预 留印 鉴 为基 金 托管 人 确定 基 金管 理 人 所发 送指 令形 式 真实 性 的唯 一 依据 。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授 权 文件 后 , 要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 基金托 管人及 时查收。 3 、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 权文件 后并 经 确认 后, 授权 文 件即 生 效。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 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 作人员 以外的 任何人泄 漏。 (二)指令的内容 1 、 指 令包 括 付款 指 令( 含赎 回 、分 红付 款 指令 、 银行 间 业务 划 款 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 指令等 。 2 、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到账时间、金额、账 户 资料 等,并 加盖 预留 印鉴 。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 及执行 的时间 和程序 1 、 指令的发送 基 金管 理 人发 送指 令 应采 用 加密 传真 方 式或 其 他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 确认的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 在其 合 法的 经 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 令。 指令 发出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以 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 管人 确 认。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交 易 结束 后 将 全 国银 行 间 交易 成交 单加 盖 预留 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电话 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在 发 送指 令 时, 应为 基 金托 管 人留 出 执行 指 令 留出 至 18 少2 个工 作小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的原 因 造成 的 指令 传 输不 及 时、 未 能 留出 足够 的 划款 时间 , 未准 备足 够资 金 , 致使 资金 未 能及 时 到账 所 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2 、 指令的确认 基金 托管 人应 指 定专 人 接收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 答复 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 令确 认电 话 。 指令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 后, 基 金托 管 人应 指 定专 人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的 授 权文 件 进行 表 面相 符的 形式 审 查, 及 时审 慎 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 鉴, 基 金托 管人 对指 令 的真 实 性不 承 担责 任 。 如有 疑 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3 、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 ,应及 时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应 确 保 基金 托管 人 在执 行 指令 时, 基 金托 管 资金 账 户 有足 够的 资金 余 额, 否则 基金 托 管人 可 不予 执 行, 但 应立 即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 由基 金管 理 人审 核 、 查 明原 因 , 确认 此 交易 指 令无 效 。 在及 时通知后,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因 未执 行 该指 令造 成损 失 的责 任 。 对于 申购 新股 等 时效 性 要求 高 的指 令, 基 金管 理 人必 须 及时 将 指 令传至托管人,并预留充 足的指 令处理 时间。 对于 发送 时资 金 不足 的 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不 予 执行 ,基 金 管 理人 确认 该指 令 不予 取 消的 , 资 金备 足 并以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的时 间 视 为指 令收 到时 间, 因账 户 资金 余 额不 足 导致 的 投资 损 失不 由 基金 托 管 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 误指令 的情形 和处理程 序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指令 错 误, 提 示基 金 管理 人改 正 后再 予以 执 行 , 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 (五 ) 基金 托 管人 依 照法 律法 规暂 缓 、拒 绝执 行 指令 的 情形 和 处 19 理程序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和 其 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 绝执 行 , 及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交 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的 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 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应 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 基金管 理人指 令执行的 处理方 法 基 金托 管 人由 于其 自 身原 因 未能 执行 或 错误 执 行基 金管 理 人指 令致 使本 基金 的 利益 受 到损 害, 应 在发 现 后, 及时 采取 措 施予 以 弥补 , 给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 失的 , 对由 此 造成 的 直接 经 济 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 授权通知的变更 1 、基金 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 个工 作日 电话 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 理人 需 提供 书 面的 变 更授 权 通 知文 件, 在 加盖 公 章后 以 传真 或 其他 双 方约 定 的方 式 发送 给 基金托管 人, 同时 以电 话 形式 向 基金托管 人确 认 。 变更 授权 通 知文 件 在 基金 托 管人 收到 相关 文 件传 真 件和基金 管理 人的 电话 确认 时 生效 。 基金管理 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 变更授 权通知 文件原件 送交 基 金 托管 人。 2 、基金 托管人更改接受 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 至少 提 前1 个工 作日 以 传真 方 式发 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更 改 接 受 基金 管 理人 指 令的 人 员及 联 系方 式 自 基金 管 理人 电 话确 认 后生 效 。 (八)其他事项 1 、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 是否 与预 留的 授 权文 件 内容 相 符进 行 检查 , 如 发现 问 题, 应 及时通知 20 基金管理人。 2 、 除因 其自身原因 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律 法 规、 本合 同的 规 定执 行 基金 管 理人 指 令而 引 起 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 均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 的证券 经营机 构 基 金管 理 人应 设计 选 择代 理 证券 买卖 的 证券 经 营机 构的 标 准和 程序 。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选择 代理 本基 金 证券 买 卖的 证 券经 营 机构 , 使 用其 交易 单元 作 为基 金 的 交易 单元 。 基 金管 理 人和 被 选中 的 证券 经 营 机构 签订 委托 协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 应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基 金 的 半年 度 报告 和年 度 报告 中 将所 选 证券 经 营 机构 的有 关情 况 、 基金 通过 该证 券经 营 机构 买 卖证 券 的成 交 量、 回 购 成交 量和 支付 的 佣金 等 予以 披 露, 并将 上述 情 况及 基 金专 用 交易 单 元 号、 佣金 费 率等 基 金基 本 信息 以 及变 更 情况 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因 相关 法 律法 规 或交 易 规则 的 修改 带 来的 变 化以 届 时有 效 的 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 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 清算交 收安排 1 、 清算与交割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基金 买 卖证 券 的清 算 交收 。 资金 汇划 由 基金 托 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 成交结 果具体 办理。 如果 因为 基金 托 管人 自 身原 因 在清 算 上造 成基 金资 产 的损 失,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赔 偿 基金 的 损失 ; 如 果因 为 基金 管 理人 未 事先 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增 加 交易 单 元, 致使 基金 托 管人 接 收数 据 不完 整 , 造成 清 算差 错的 责任 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 担; 如果 因为 基 金管 理 人未 事 先通 知 需 21 要单 独结 算的 交 易,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 的由 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 如果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违 反 法律 法规 、 交 易规 则 的 规定 进行 超 买、 超 卖等 原 因 造成 基金 投资 清 算困 难 和风 险,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后 应 立即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解 决, 由此 给 基金 造 成的 损 失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应 采 取合 理 措施 , 确保 在T+1 日12:00 之 前 有足 够 的 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 深圳分 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证 基 金托 管 人在 执行 基 金管 理 人发 送的 划 款指 令时 , 基 金托 管 资金 账 户或 资金 交收 账 户上 有 充足 的 资金 。 基金 的 资 金头 寸不 足时 ,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基 金管 理 人发 送 的划 款 指令,但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发送 划 款指 令 时应 充 分考 虑 基 金托 管人 的划 款 处理 时 间。 在基 金资 金 头寸 充 足的 情 况下 , 基金 托 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 符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本 协议 的 指令 不 得拖 延 或 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 资金 和 证券 账 目核 对 的时 间和 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按日 进行 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每日 对 外披 露净 值之 前, 必须 保证 当 天所 有 实际 交 易记 录 与基 金 会计 账 簿上 的 交 易记 录完 全一 致 。 如果 实际 交易 记录 与 会计 账 簿记 录 不一 致 , 造成 基 金会 计核 算不 完 整或 不 真实 , 由 此给 基 金造 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按 日核 实, 账实 相 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22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 时核 对 证券 账 户中 的 种类 和数 量 , 确保 每日 交 易 结束 后证 券账 户 中证 券 的种 类 和数 量 与基 金会 计账 簿 中的 记 载一 致 。 (4 )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 关各方 进行账 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 、赎回及 转换 业 务处 理 的基 本规 定 1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及转换 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登记机构负责。 2 、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 的数 据传 送给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应对 传 递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 3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其 委 托的 登 记机 构 必须 于 每个 工 作日15:00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 前 一开 放 日上 述 有关 数据 , 并保 证相 关 数据 的 准 确、完整。 4 、 登记 机 构应 通 过与 基 金托 管 人建 立 的系 统 发送 有 关数 据( 包括 电子 数据 和盖 章 生效 的纸 制 清算 汇总 表) ,如 因各 种原 因 ,该 系统 无 法正 常发 送, 双 方可 协 商解 决处 理方 式 。 基 金 管理 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 关规定 保存。 5 、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上述事 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6 、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 的设立 和管理 为满 足申 购、 赎回 及 分红 资金 汇划 的 需要 ,由 基 金管 理 人开 立 资 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 户由登 记机构 管理。 (四) 开放式基金申购、 赎回和 基金转 换的资金 清算 如果 当日 基金 为 净应 收 款, 基金 管理 人 最晚 不 迟于 款 项交 收日 当 日 15 :00 前将 资金 划 往资 产 托管 专 户。


23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查 收 资金 是 否到 账 ,对 于未 准时 到 账的 资 金,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划付 , 由此 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 如果 当日 基金 为 净应 付 款, 基金 托 管人 应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 及时 进行 划付 。 如果 指 令接 收时 , 账户 余额 不 足支 付 , 以账 户足 额 时 间为 指令 接收 时 间。 因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 户没 有 足够 的 资金 , 导致 基 金 托管 人不 能按 时 拨付 , 如系 基金 管理 人 的原 因 造成 , 责任 由 基金 管 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垫款 义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负 债后的 净 资产 值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基金份额 总数 后得到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数 点 后第 四 位 四舍 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 误 差计 入 基金 财 产。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 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每工 作日 计 算基 金 资产 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 值, 并 按规 定公告。 2 、 复核程序 基金 管理 人每 工 作日 对 基金 资 产进 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 份额 净 值结 24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 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无误 后 , 由基 金管 理 人 依据 基 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对 外公 布 。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和特殊 情形的 处理 1 、 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 存款 本 息 、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 估值方法 (1 ) 证券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 的 估值 1 ) 交易 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 票 、 权证 等) , 以 其估 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 市价 (收 盘 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 2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 的含权固定 收益品种和 不含 权固 定收 益品 种 (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另 有 约定 的除 外) ,选 取第 三方 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 估值净 价确定 公允价值 ; 3 )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 交易 日 债券 收 盘价 减 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5 4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 值。 (2 )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 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 估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 股票 的 估值 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 交易 的 , 以最 近一 日 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 况下 , 按成 本 估 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 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方 法估 值 ; 非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定确 定公允 价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 券、 资产 支 持证 券等 固 定收 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4 )同 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 上市 场交 易 的, 按债 券 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 商定 后 , 按最 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6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26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或者 未 能充 分 维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 通知 对 方, 共同 查 明原 因 , 双方 协 商解 决 。 以约 定的 方法 、 程序 和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进行 估 值, 以 维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 3 、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按 估值 方法 的 第(5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处理。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 因, 或由 于证 券 交易 所 及登 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 的数 据错 误等 原因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 取必 要 、适 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 偿责 任 , 但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或 减轻由此 造成的 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 当基 金 份额 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 值错 误 时, 视 为基 金 份额 净 值错 误; 基金 份 额净 值 出现 错 误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并采 取合 理 的措 施 防止 损 失 进一 步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 差达 到 基金 份 额 净值的0.50%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 当发 生净 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处 理 , 由此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基 金 造成 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 管理 人 先行 赔 付, 基 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 向其他 当事人 追偿。 (2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 基 金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造 成损 27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 时,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根 据 实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 条款进 行赔偿: ①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 担任 。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双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 达成 一 致时 , 按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的 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 金造 成 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②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已 由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 且基 金 托管 人 未对 计 算过 程 提出 疑 义或 要 求基 金 管理 人 书 面说明, 基金 份 额净 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损 失的 , 应根 据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 向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基 金 支付 的 赔偿 金 额, 其中 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50% , 基金 托 管人承担 50% 。 ③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计 算 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 和核 对 , 尚不 能 达成 一 致时 , 为避 免 不能 按 时公 布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 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 算结 果 对外 公 布, 由 此给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付 。 ④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 错误 (包 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基金 托 管人 在 履行 正 常复 核 程序 后 仍不 能 发现 该 错误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 财 产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 付 。 (3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 各自 技术 系 统设 置而 产 生的 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果 为准。 (4 )前 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关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 定处 理。 如果 行业 有 通行 做 法, 双方 当事 人 应本 着 平等 和 保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28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情形 (1 )基 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所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 因其 他 原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 可抗 力或 其 他 情形 致使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他情形 。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 计制度 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基金 会 计核 算 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设 置 、 记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 全套 账 册。 若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 方法为 准。 若当 日核 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 查找 到 错账 的 原因 而 影响 到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 理人的 账册为准 。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 告的编 制和复 核 1 、 财务报 表的编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及时 编 制并 对 外提 供 真实 、 完 整的 基 金财 务 会计 报告。 月度 报表 的 编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 每 月终 了 后5 工作 日内 完成 ;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每6 个 月更 新并 公告 一 次, 于 该等 期 间 届满后45 日 内公 告。 季度 报 告应 在 每个 季 度结 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 内 编制 完 毕并 予 以公 告 ;半 年 度报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 终了 后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以 公告 ; 年度 报 告在 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 内 编制 完 毕 并 予以 公 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足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不编 制 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 2 、 报表复核


29 基金 管理 人在 月 度报 表 完成 当 日, 将报 表盖 章 后提 供 给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到 后应 在3 日 内进 行 复核 , 并将 复 核结 果 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 度 报告 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 告 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 金 托管 人应 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 日内 完成 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半 年 度报 告 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 报告 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在收 到 后 30 日内 完 成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 金托 管 人 应在收到后45 日 内完 成 复核 , 并将 复 核结 果 书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 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 式 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 核过 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 报表 存 在不 符 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共 同查 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 调整 以双 方 认可 的 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 若双 方无 法达 成一 致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 账 务处 理 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 管 理人 提 供的 报 告上 加 盖托 管 业 务部 门公 章或 者 出具 加 盖托 管 业务 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 书, 双 方各 自 留 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不能 于 应当 发 布公 告 之日 之 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 按照 其 编制 的 报表 对 外发 布 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 ) 基金 管理 人 应每 季 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供 基 金业 绩 比较 基 准的 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 按规定将基金 的可 供 分配利润 按基金份额进 行比例分配。


30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 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 数最 多 为 10 次, 若 《 基金 合 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 益 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 利或 将 现金 红 利自 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 行再 投 资; 若 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 益 分配 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 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 与实 施 1. 本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由基 金 管理 人 拟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核 实后 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 规定公 告 并 向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 作 日。 在分 配方 案公 布 后(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 人就支 付 的现 金 红利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 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 金的划 付。 3.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关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十 、 基金 信息 披露 (一)保密义务


31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应 按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规 定进 行信 息披 露, 拟 公开 披 露的 信息 在公 开 披露 之 前应 予 保密 。 除按 《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进 行信 息披 露 外,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运 作中 产 生的 信 息以 及 从对 方 获 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除 了 为合 法 履行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及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 务所 必 要之 外, 不得 为 其他 目 的使 用 、 利用 其所 知 悉 的基 金的 保密 信 息, 并且 应当 将 保密 信 息限 制 在为 履 行前 述 义务 而 需 要了 解该 保密 信 息的 职 员范 围 之内 。 但 是, 如 下情 况 不应 视 为基 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 密义务 :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 原因 导 致保 密信 息 被披 露、泄露或公开; (2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为 遵守 和 服从 法 院判 决 或裁 定 、 仲裁 裁决 或中 国 证监 会 等监 管 机构 的 命令 、 决 定所 做 出的 信 息披 露 或 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主要 包 括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基 金募 集情 况、 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 购 、 赎回 价格 、 基金 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告 ) ,以 及 临时 报告 、 澄清 公 告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投 资 情况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 信 息。 基金 年度 报 告需 经 具有 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 可披露 。


32 (三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 在信 息 披露 中 的职 责 和信 息 披露 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信息 披露过程中应 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 旨, 诚 实信 用, 严守 秘 密。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办理 与 基 金有 关的 信息 披 露事 宜 , 对 于本 章第 ( 二) 条 规定 的 应由 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的事 项, 应 经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 理人 予 以公 布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时间 内, 将应 予 披露 的 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 网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根 据法 律 法规 应由 基金 托 管人 公 开披 露 的信 息 , 基金 托 管人将通过指定 报刊和 基 金托 管 人的 互 联网 网站 公开 披 露。 当出 现下 述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可暂 停 或延 迟 披露 基金信息: (1 ) 不可抗力; (2 )发生暂停估值的 情形; (3 )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 2. 程序 按有 关规 定须 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的 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 基金 管 理人 起草 、 并 经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后由 基金 管 理人 公 告。 发 生基 金 合同 中 规 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 基金合 同规定 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 明 书公 布 后,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 额发 售 机构 的 住所 , 供公 众 查阅 、 复制 。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 布后 ,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33 投资 者可 以免 费 查阅 上 述文 件 。 在支 付 工本 费 后可 在 合理 时 间获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 制件 或 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保证 文 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 一致 。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 比例和 计提方 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 值的1.50%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费 按 前一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1.50% 年 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 比例和 计提方 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 值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三) 银 行汇 划 费用 、 基 金的 证 券交 易 费用 、 账户 开 户费 用 和账 户维 护费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 信 息披 露 费用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费 用、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 相关 的 会计 师费 、 律师费 和诉 讼 费 等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及 相应 协 议的 规 定, 可以 列入 当 期基 金 费用 。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 律师 费、 会计 师 费和 信 息披 露 费用 不 得从 基 金财 34 产中 列支 。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履 行 或未 完 全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 金资 产 的损 失, 以及 处 理与 基 金运 作 无关 的 事项 发 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 基金 费 用。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 费 用, 包 括但 不 限 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 息披露 费等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五) 本 基金 运 作前 产 生的 相关 费用 由 基金 管 理人 垫 付, 运 作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 划付 指 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后于 次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 资产 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 人 。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协商 酌情降低基金 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 , 此 项调 整 不需 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 基金 管理 人 必 须 依照有关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在指定 媒介 和基 金 管理 人 网站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 的复核 程序、支 付方 式 和时 间 1 、 复核程序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 人计 提 的基 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 管费 等 , 根 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进 行复核。 2 、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 费每 日计 提, 逐 日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 核对 无 误后 , 基金 托 管人 于 次 月前5 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 中一 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 理人 。 若遇 法 定 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日 期 顺延 。 (八) 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违 反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费用 时 , 基金 托管 人 可要 求 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说 明 解释 , 如基 金 管理 人 无正 当 理由 , 基金 托 管人 可 拒 35 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须分别妥善 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 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权益 登 记 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权 益 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的内 容 至少 应 包括 持 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由 登记 机 构编 制, 由基 金 管理 人 审核 并 提交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要 求 基金 管 理人 提 供任 意 一个 交 易 日或 全部 交易 日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提供 , 不 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应 于 下月 前 十个 工 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等涉 及 到基 金 重要 事 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 发生日 后十个工 作日内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应 妥 善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 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 人不 得 将所 保 管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用 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 外的 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 自身 原 因无 法 妥善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


3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业 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金 托 管人 应 保存 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 册 、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都 应 当按 规 定的 期 限 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金签署 与基 金相 关 的 重大 合 同文 本 后, 应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将 重 大合 同 传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 , 并 在十 个 工作 日 内 将合 同 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生变 更 ,未 变更 的 一方 有义 务 协助 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各自职责 完整保存原始凭 证、 记 账凭 证 、 基金 账 册、 交易 记 录和 重 要合 同 等, 承担 保 密义 务 并 保存至少15 年 以上 。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 换条 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 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 法取消 其基金 管理资格 的; (2 )基金管理人依法 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被 依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管理人被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解任 ;


37 (4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和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 形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 换程 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如下程 序进行 : (1 )提 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 托管 人 或者 由单 独或 合 计持 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名 ; (2 ) 决议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新任 基 金管 理 人形 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 经参 加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 ( 含 2/3 )表 决通 过 ; (3 )临 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任 基金 管 理人 产生 之 前, 由中 国 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 案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选 任基 金管 理 人的 决议 须 经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5 )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 在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生效 后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公 告 ; (6 )交 接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 当妥 善 保管 基金 管 理业 务资 料, 及 时向 临 时基 金 管理 人 或新 任 基金 管 理人 办 理基 金 管理 业 务 的移 交手 续, 临 时基 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及时 接 收 。 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 托管 人核 对基 金 资产 总 值 ; (7 )审 计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 当按 照 法律 法规 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 对基 金 财产 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 计结 果 予以 公 告, 同 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审 计 费用 在 基金 财 产中 列支 ; (8 )基 金 名称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后 ,如 果 原任 或新 任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应按 其要 求 替换 或 删除 基 金名 称 中 与原 任基 金 管理 人 有 关 的 名称 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8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 法取消 其基金 托管资格 的;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被依法 宣布破 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解任 ; (4 )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和《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1 )提 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由基 金 管理 人 或者 由单 独或 合 计持 有 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名; (2 ) 决议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新任 基 金托 管 人形 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 经参 加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 ( 含 2/3 )表 决通 过 ; (3 )临 时 基金 托管 人: 新任 基金 托 管人 产生 之 前, 由中 国 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 案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的 决议 须 经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5 )公 告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在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生效 后2 个工 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 介公 告 ; (6 )交 接 : 基金 托管 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 当妥 善 保管 基金 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 料, 及 时办 理基 金财 产 和托 管 业务 移 交手 续 , 新任 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临 时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及 时接 收。 新任 基 金托 管 人或 临 时 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基 金资 产 总值 ; (7 )审 计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 当按 照 规定 聘请 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 审计 , 并 将审 计 结果 予 以公 告 , 同时 报 中国 证 39 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 金财产 中列支 。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 同时更 换 (1 )提 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同 时 更换 ,由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基金 总 份额 10% (含 10% )以 上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分别按 上述程 序进行 ; (3 )公 告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新 任 基金 托管 人 应 在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 (三 ) 新基 金管 理 人接 受 基金 管 理或 新 基金 托 管人 或 接受 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 务前 , 原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应 依据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继续 履 行相 关 职责 , 并 保证 不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造成损害。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 的行为 ,包括 但不限于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将其 固 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 产 混同 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二 ) 基 金管 理 人不 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 同 基金 财 产 。 基 金托 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 的不同 基金财 产。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利用 基 金财 产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向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违 规承 诺 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


40 (五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他 人 泄漏 基 金经 营 过程 中 任何 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六 ) 基金 管理 人 在没 有 充足 资 金的 情 况下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投 资指令和 付款指令 ,或 违 规向 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指 令。 (七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在行 政 上、 财 务上 不 独立, 其高 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 从业 人 员相 互 兼职。 (八 ) 基 金托 管 人私 自 动用 或处 分基 金 资产 ,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 管协议 的规定 进行处分 的除外 。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 投资或 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出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 券 交易 价格 及 其他 不正 当 的证 券交 易 活动;


7 、 法律 、行政 法规和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活 动 。 (十 )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以及 依 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 止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从 事的其他行为。


4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 序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 人经 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 协议 进 行修 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有任 何 冲突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的情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 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 破产 或由 其 他基 金托 管 人接 管基金资产; 3 、 基金 管 理人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 破产 或由 其 他基 金管 理 人接 管基金管理权; 4 、 发生法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 或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终 止事 项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 日内 ,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 组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并 在 中国 证 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 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 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在基 金 财产 清算 过 程中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各 自 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 同和 本 托管 协 议规 定 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4) 基金 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 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 必要的 民事活动 。


42 2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 同终 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 管基 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 权 债务 进 行清 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 进行估值 和变 现; (4) 编制 清算 报 告; (5) 聘请 会 计师 事务 所 对清 算报 告 进行 外部审计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3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清算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4 、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 序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 用; (2) 交纳 所欠 税 款; (3) 清偿 基金 债 务; (4) 按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 基金 财产 未按 前 款(1) -(3) 项 规定 清 偿前 , 不 分配 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 后, 由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 告于 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 告 43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进行 公 告。 6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 文件由 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 上 。 十七、违约责任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不履 行 本协 议 或履 行 本协 议 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 (二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在履 行 各自 职 责的 过 程中 , 违反 《基 金法 》 或者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 约定 , 给基 金 财产 或 者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 害的 , 应当 分别 对各 自 的行 为 依法 承 担赔 偿 责任 ;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 财产 或 者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 应当 承担 连 带 赔偿责任。 对损 失的 赔偿 ,仅 限 于直 接 损失 。 (三 ) 当 事人 违 约, 给另 一方 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 的, 应 就直 接 损失 进行 赔偿 ; 给基 金资 产 造成 损失 的, 应 就直 接 损失 进 行赔 偿 , 另一 方 当事 人有 权利 及 义务 代 表基 金 向违 约 方追 偿。 如发 生 下列 情 况, 当 事 人可以免责: 1 、 不可抗力; 2 、 基金 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当 时有 效的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 的损失 等; 3 、 基金 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投资 原 则投 资或 不 投资 造成的损失等 。 (四 ) 当 事人 违 约, 另一 方当 事 人在 职 责范 围 内有 义 务及 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尽 力防 止 损失 的扩 大。 没 有采 取 适当 措 施致 使 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的 , 不得 就扩 大 的损 失要 求赔 偿 。 非违 约方 因 防止 损 失扩 大 而 44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 承担。 (五 ) 违 约行 为 虽已 发 生, 但本 托管 协 议能 够 继续 履 行的 ,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 当继 续履 行 本协 议。 若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因履 行 本协 议 而 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 理的必 要支持 。 (六 ) 由 于不 可 抗力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 取必 要、 适 当 、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 现 该错 误 的 , 由此 造 成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 投资 者 损失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 免除 赔 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积极 采 取必 要 的措 施 消除或减 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 协议 产生 或 与之 相 关的 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 应通 过 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 解不 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 方均 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市, 按 照中 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 效的 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 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 有规 定 ,仲 裁费 由败 诉 方承 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 方当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 同和 本 托管 协 议规 定 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 并从其 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 定如下 :


45 (一 ) 基金 管理 人 在向 中 国证 监 会申 请 发售 基 金份 额 时提 交 的托 管协 议草 案, 应经 托管 协 议当 事 人双 方 盖章 以 及双 方 法定 代 表人 或 授 权代 表签 字, 协议 当事 人 双方 根 据中 国 证监 会 的意 见 修改 托 管协 议 草 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 会 注册 的文 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 托 管协 议 自基 金 合同 成立 之日 起 成立 ,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生效。 托管 协 议的 有 效期 自 其 生效 之日 起 至该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之日 止 。 (三 ) 托管 协议 自 生效 之 日对 托 管协 议 当事 人 具有 同 等的 法 律约 束力。 (四 ) 本 协议 一 式 六 份, 协议 双 方各 持 二份 , 上报 有 关监 管 部门 两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 义外,本协议 的用语定义适 用基金合同的约 定。 本协 议未 尽 事宜 , 当 事人 依 据基 金 合同 、 有关 法 律法 规 等规 定 协 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 表签章 、签订地 、签订 日 本页 无正 文, 为 《 中海 混 改红 利 主题 精 选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托管协议 》的签字 盖章 页。 基金管理人: 中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 法人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


签订地: 上海 签订日:














日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法 人盖 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