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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事件(020023)

国泰事件: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二 号) 
 
 
 
 
 
 
 
基 金管 理人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 止日 :二 ○ 一 五年 八 月 十七 日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1 】883 号 文核 准募集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11 年
8 月 17 日 正式 生效 。 
根据2014 年8 月8 日起 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关 于实施 〈 公
开 募 集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有关 问 题的 规定 》 及《 国 泰事 件 驱动 策略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 本 基金 自2015 年8 月8 日起基 金类 别变 更为 混合 型基金 , 基金 名
称 由 “国 泰 事件 驱 动策 略 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 修 改为 “ 国泰 事件 驱 动策 略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基 金 合同部 分条 款相 应修 订。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 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集 的 核准 , 并不 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 价 值和 收 益做 出实 质 性判 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 市 场,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证 券 市场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波 动 ,投资 人 根 据所
持 有 份额 享 受基 金 的收 益, 但 同时 也 要承 担 相应 的投 资 风险 。 投 资 有 风险 ,投 资 者在 投 资本
基 金 前, 请 认真 阅 读本 招募 说 明书 , 全面 认 识本 基金 产 品的 风 险收 益 特征 和产 品 特性 , 充分
考 虑 自身 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 市场 , 对认 购( 或 申购 ) 基金 的 意愿 、时 机 、数 量 等投
资 行 为作 出 独立 决 策, 获得 基 金投 资 收益 , 亦承 担基 金 投资 中 出现 的 各类 风险 。 基金 投 资中
的 风 险包 括 :因 整 体政 治、 经 济、 社 会等 环 境因 素变 化 对证 券 价格 产 生影 响而 形 成的 系 统性
风 险 ,个 别 证券 特 有的 非系 统 性风 险 ,由 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连 续大 量 赎回 基金 产 生的 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基 金为 开 放式股 票型 基金 ,
属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高风 险、高 收益 品种 。 
投 资 有 风险 , 投资 人 认购( 申 购 )基 金 时应 认 真阅读 本 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 书及基 金 合 同。
基 金 管理 人 提醒 投 资者 基金 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原则 , 在投 资 者作 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责 。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5 年 8 月 17
日,投 资组 合报 告为 2015 年 2 季度 报告 ,有 关财 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2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目


录 .................................................................................................................................................. 2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39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0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40 九、基 金的 投资 ................................................................................................................................ 48 十、基 金的 业绩 ................................................................................................................................ 60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0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61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66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67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68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69 十七、 风险 揭示 ................................................................................................................................ 73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5 十九、 基金 合同 摘要 ........................................................................................................................ 77 二十、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90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1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02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105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06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3 一、绪言 本招 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以及 《国 泰事 件驱 动 策略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 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 任。 国 泰事 件驱 动 策略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 简称 “基金 ” 或“ 本基 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 托 或 授权 任 何其 他 人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中载 明的 信 息, 或 对本 招 募说 明书 作 任何 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基 金 合同是 约 定 基金 当 事 人之 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人 自依 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 即 表明 其 对基 金合 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享 有权利 、 承担 义务 。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国泰 事件驱 动策 略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 合同 :指 《 国 泰事件 驱 动 策略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及 对基金 合 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 管 协议 : 指基 金 管理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就 本 基金签 订 之 《国 泰 事件 驱 动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 对该托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国 泰事 件驱 动 策略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4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国泰 事件 驱动 策略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 律 法规 : 指中 国 现 行有 效 并 公布 实 施的 法 律、行 政 法 规 、 规 范性 文 件、司 法 解 释、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 会 第三 十 次会 议 修订 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及颁 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做 出 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 指 中 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中 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境内合 法注 册登记 并存续 或 经 有关 政府 部 门批 准 设立 并 存续 的企 业 法人 、 事业 法 人、 社会 团 体或 其 他组 织 18.投资 人 : 指个 人投 资者 和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 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1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0.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1.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2.直 销机 构: 指国泰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3.代 销机 构 : 指符 合《 销 售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 金 代销业 务资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5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4.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5.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 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人基 金 账 户的 建 立和 管 理、 基金 份 额注 册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 确 认、 清 算和 结算 、 代理 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26.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国泰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基 金账 户 : 指注 册登 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8.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 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9.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 基金管 理人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0.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1.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 得超 过3 个 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4.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5.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37.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8.《 业务 规则》: 指《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注 册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 人共 同遵 守 39.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40.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1.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 将 基金份 额 兑 换为现 金 的 行为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6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 申请 将 其持 有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某 一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转 换为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 且由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3.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4.定期定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6.元 : 指人民币元 47.基金 收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8.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 购款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49.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1.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产 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过程 52.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3.不 可抗 力 : 指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的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7 法定代 表人 : 唐 建光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截至2015 年8 月17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55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鹰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原 国泰金 鹰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金龙 系列 证券 投 资基金 (包 括 2 只子基 金 ,分 别为 国泰 金 龙行业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龙债 券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金 马 稳健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鹿 保本 增值 混 合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 金鹏 蓝 筹价 值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金 鼎价 值 精选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由 金 鼎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 泰金牛 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原国 泰金 牛 创新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国泰 金象 保本 增值 混 合证券 投资 基金 转 型而来 ) 、 国泰 双利 债券 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区位 优 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原国泰 区位 优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国 泰中小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 原国 泰 中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由金盛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国 泰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价值经 典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原 国泰价 值经 典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 上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上 证 180 金 融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国 泰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事 件驱 动策 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原 国泰事 件驱 动策 略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信 用 互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小 板 30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中 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国 泰成 长优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原 国泰成 长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 大宗商 品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国泰 信用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现 金 管理货 币市 场基 金、 国泰 金泰 平衡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由 金泰 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 泰民安 增利 债券 型 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国证 房 地产 行 业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估 值 优势 混 合型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8 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 ( 原国 泰 估值 优 势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 由国 泰估 值 优势 可 分离 交易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封闭期 届满 转换 而来 ) 、上 证 5 年 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 国泰 上 证 5 年期 国 债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纳斯 达克 100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中 国 企业 境 外高 收益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黄金 交 易型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美 国房 地 产开 发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国 证医 药 卫生 行 业指 数 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淘 金互 联 网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聚 信价 值优 势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民 益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 国泰 国策 驱 动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浓 益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安康 养老 定 期支 付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结构 转 型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金鑫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由金 鑫证 券投 资基 金 转型而 来) 、国 泰新 经济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国证 食 品饮料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创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国 泰 6 个 月短 期理 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国 泰策 略收 益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国泰 目标 收 益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来 ) 、 国泰 深 证TMT5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国证 有 色 金 属行 业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睿 吉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兴 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生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互 联网+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另 外, 本基 金 管理人 于2004 年获 得全 国 社会保 障基 金理 事会 社保 基金资 产管 理人 资格, 目前 受托 管理 全国 社保基 金多 个投 资组 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 基 金管理 人获 得企 业年金 投资 管理 人资 格 。2008 年2 月14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成为 首批 获准 开展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业务 ( 专户 理财 )的 基 金公司 之一 , 并于3 月 24 日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获得 合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QDII )资 格 ,成 为目 前 业 内少 数 拥有 “全 牌照 ” 的 基金 公 司之 一, 囊括 了 公 募基 金、 社保、 年金 、专 户理 财 和QDII 等管 理业 务资 格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 唐建光 ,董 事长 ,大 学本 科,高 级工 程师 。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 在煤 炭工业 部 基 建司任 工程 师 ; 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 中国 统 配煤矿 总公 司基 建局 任副 处长 ;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 在中 煤 建设开 发总 公司 总经 理办 公室任 处长 ;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10 月 在煤炭 部基 建管 理中 心工 作,先 后 任 综合 处处 长、 中心副 主任 ;1998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 在中国 建设 银行 资产 保全 部任副 总经 理;2005 年 1 月起在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先 后 任 资产管 理处 置部 总经 理、 企业管 理部 高级 业务 总监 。2010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2014 年 8 月 起任 公司 党 委书记 ,2015 年 8 月起 任 公司董 事长 、 法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9 定代表 人。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起 在中 国 建银投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股 权 管 理部 业 务副 经 理、 业务 经 理, 资 本市 场 部业 务经 理 ,策 略 投资 部 助理 投资 经 理, 公 开市 场投资 部助 理投 资经 理 , 战略发 展部 业务 经理 、组 负责人 ,现 任战 略发 展部 处长。2014 年 5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陈川, 董事 , 博 士研 究生 , 经济 师。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 在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 工 作, 历任 中间 业务 部、 投 资银行 部 、公 司业 务部 业 务副经 理 、业 务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 投资银 行部 、委 托代 理业 务部业 务经 理 、 高级副 经理 。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 , 在中 投证 券资本 市场 部担 任执 行总 经理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 在中 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部高 级 经理 、投 资部 高 级 经理 、 企业 管理 部高 级 经理 。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 任建 投科 信科 技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中 建投 租赁 有限责 任公 司纪 委书 记、 副总经 理。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 任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长期 股权 投资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 国建 银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战 略发 展部业 务总 监。2014 年 5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Santo Borsellino ,董 事, 硕士研 究生 。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 经济研 究 ;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 融 部 助 理 ,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 分析 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 险研 究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 总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 益部 总监。 2013 年 6 月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 经理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董 事 。 游一冰 , 董 事, 大 学本 科, 英国特 许保 险学 会高 级会 员 (FCII ) 及英国 特许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 起任 中国 人民保 险公 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理 经理; 1994 年 起任 中国保 险 (欧 洲)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1996 年 起任 忠利 保险 有限 公司英 国分 公司 再保 险承 保人 ;1998 年起 任忠利 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2002 年起 任中 意人 寿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2007 年起任 中意 财产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 侯文捷 , 董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工程 师 。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 在中 国 电力信 托投 资 有 限公 司 工作 , 历任 经理 部 项目 经 理, 证 券部 项目 经 理, 北 京证 券 营业 部副 经 理, 天 津证 券营业 部副 经理 、 经理 。2002 年 2 月 起在 中国 电力 财务有 限公 司工 作 , 先 后 任信息 中心 主任 、 信 息 技术 部 主任 、 首席 信息 师 、华 北 分公 司 总经 理、 党 组副 书 记, 现 任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 司党组 成员 、副 总经 理。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 张峰, 董事 , 硕 士研 究生 ,16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1987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就 职 于国家 计 划 委 员 会, 历 任产 业经 济研 究 所 科员 、 政研 室经 济分 析 处 副处 长 、财 金司 综合 处 处 长。1999 年 3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 任 研究 部副 总监 、 市场 部总监 。2001 年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10 7 月至 2002 年 4 月 在中保 集团资 产管 理公 司, 任总 经理助 理。2002 年 4 月至 2015 年 4 月在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 作,历 任督 察长 、副 总经 理兼首 席市 场官 。2015 年 5 月加 入国 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8 月起 任公 司总 经理 及公 司董事 。 王军,独立 董事,博 士研 究生,教授 。1986 年起在 对外经济贸 易大学法 律系 、法学院 执 教 , 任助 教 、讲 师 、副 教授 、 教授 、 博士 生 导师 、法 学 院副 院 长、 院 长, 兼任 全 国法 律 专业 学 位 研究 生 教育 指 导委 员会 委 员、 国 际贸 易 和金 融法 律 研究 所 所长 、 中国 法学 会 国际 经 济法 学 研 究会 副 会长 、 中国 法学 会 民法 学 研究 会 常务 理事 、 中国 法 学教 育 研究 会第 一 届理 事 会常 务 理 事、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仲 裁 员、 新加 坡 国际 仲 裁中 心 仲裁 员、 北 京仲 裁 委员 会仲裁 员、 大连 仲裁 委员 会仲裁 员等 职。2015 年 5 月起兼 任北 京采 安律 师事 务所兼 职律 师 , 2013 年起 兼任 金诚 信矿 业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目 前 已上市 ) 独立 董事 。2010 年 6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刘秉升,独 立董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师。1980 年起任吉林 省长白县 马鹿 沟乡党委 书 记;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 白朝鲜 族自 治县 县委 常委 、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 起 任吉林 省抚 松县 县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9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 吉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1995 年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 市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记 ; 1998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海南省 分行 行长 、 党委书 记。2007 年 任海 南 省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 韩少华,独 立董事, 大学 专科,高级 会计师。1964 年起在中国 建设银行 河南 省工作, 历 任河南 省分 行副 处长 、 处 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 党 组书记 ; 分行 总会 计师 。2003 年至 2008 年 任河南 省豫 财会 计师 事务 所副所 长。2010 年 11 月 起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常瑞明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在 工商 银行 河北 省工 作,历 任 河 北 沧 州市 支 行主 任 、副 行长 ; 河北 省 分行 办 公室 副主 任 、信 息 处处 长 、副 处长 ; 河北 保 定市 分行行 长、 党组 副书 记、 书记; 河北 省分 行副 行长 、行长 、党 委书 记;2004 年起任 工商 银 行 山西省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 2007 年起 任工 商银 行工 会工作 委员 会常 务副 主任 ; 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 京银 泉大 厦董 事长 。2014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梁凤玉 , 监 事会 主席 , 硕 士研究 生, 高级 会计 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 先后 建设 银 行 辽宁 分 行国 际 业务 部、 人 力资 源 部、 葫 芦岛 市分 行 城内 支 行、 葫 芦岛 市分 行 计财 部 、葫 芦 岛 市分 行 国际 业 务部 、建 设 银行 辽 宁分 行 计划 财务 部 工作 , 任业 务 经理 、副 行 长、 副 总经 理等职 。 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会 计部 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 中国 投 资咨询 公司 任财 务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中国 建银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 部任高 级经 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 建投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任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任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11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学 本科。 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 秘书 及法 务。 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 部主 管、 公司秘 书兼 法务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 部副 总经理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 规部 主 管。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 亚及南 亚合 规 部主管 。2014 年 3 月 17 日起 任 Generall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 行官 。 刘顺君 , 监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 。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 在中 国 人民解 放军 军事经 济学 院工 作 , 历 任 教员 、 副 主任 。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 长江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 历 任投 资银 行总 部 业务主 管 、 项 目经 理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 任 长江巴 黎百 富勤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北 京部 高级经 理。2005 年 6 月起 在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金 融 租 赁公 司 筹建 处 综合 部主 任 ,营 业 管理 部 主任 助理 , 华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 华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 党组 成 员、 纪检 组 长、 工 会主 席 ,福 建业 务 部副 主 任、 主 任, 现任 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主任 。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司 监 事。 李辉 , 监 事 , 大 学本 科 。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 任职于 上海 远洋 运输 公司 ,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 中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 ,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 任职于 海康 人寿 保险有 限公 司 ,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职于 AIG 集团 ,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 任职 于星展 银行 。2010 年 4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财 富大 学负 责人、 总经 理 办 公室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人力 资源 部( 财富大 学) 及行 政管 理部 负责人 。2013 年 11 月 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束琴, 监事, 大专 学历。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 分别任 职于 人民 银行 安康 地区分 行和 工商银 行安 康地 区分 行,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职 于陕 西省 住房 资金 管理中 心。2008 年 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先后 担任 行政 管理部 主管 、总 监助 理。 现任公 司行 政 部 副总监 。2013 年 11 月 起 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邓时锋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曾 任职 于天 同证 券。2001 年 9 月加 盟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行 业研 究员、 社 保 111 组 合基 金经 理助 理 、 国泰 金鼎 价值 混合和 国 泰金泰 封闭 的基 金 经理助 理 ,2008 年 4 月 起 任国泰 金鼎 价值 精选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9 年 5 月起 兼任 国泰区 位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原国 泰区 位优 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 任 国泰估 值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的基金 经理。2015 年 8 月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唐建光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张峰,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12 巴立康 ,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会计 师,22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经 历。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 在 华夏 证 券工 作 ,历 任营 业 部财 务 经理 、 公司 计划 财 务部 副 总经 理 兼上 海分 公 司财 务 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在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基 金运作 部总 经理 、 基 金运 营总监 、 稽 核总 监。2007 年 12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2008 年 12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 。 周向勇 ,硕 士研 究生 ,19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工 作, 先后 任办 公室 科员、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主 任科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 中 国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 办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 务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加 入国 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总经 理助理 ,2012 年 11 月 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林海中 ,硕 士研 究生 ,13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2002 年 8 月至 2005 年 4 月 在 中国证 监 会信息 中心 工作 , 历任 专 业助理 、 主任 科员 ;2005 年 4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 中 国证监 会基 金监 管部工 作 ,历 任主 任科 员 、副 处长 、处 长。2012 年 6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012 年 8 月起 任公 司督 察长 。 4、 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王 航 , 硕 士研 究 生 ,CFA ,14 年 证 券基 金 从 业经 历 。 曾 任 职 于 南方 证 券 有限 公司 ;2003 年 1 月 加盟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社保 111 组合基 金经 理助 理、 国泰 金鹿保 本基 金和 国 泰 金 象保 本 基金 经 理助 理、 国 泰金 马 稳健 混 合的 基金 经 理助 理 、国 泰 金牛 创新 股 票的 基 金经 理助理 ;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1 月 任国 泰金 龙行 业 精选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0 年 4 月至 2014 年 9 月兼 任金 鑫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1 年 8 月 起兼 任国 泰 事件驱 动策 略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原 国 泰事件 驱动 策略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经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2 月兼 任国 泰金 龙 行业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14 年 2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 任国泰 国策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4 年 3 月 起兼 任国泰 金马 稳 健 回报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4 年 9 月起 兼任 国泰金 鑫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原金 鑫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经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投资 副总监 ,2014 年 3 月起 任权 益 投资总 监 。 (2) 历任 基 金 经理 自本基 金成 立以 来一 直由 王航担 任基 金经 理, 无基 金经理 更换 事项 。 5、 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13 本 基 金 管理 人 设有 公 司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其 成 员在公 司 分 管副 总 经理 、 投资总 监 、 绝对 收 益 投资 ( 事业 ) 部、 权益 投 资( 事 业) 部 、量 化投 资 (事 业 )部 等 相关 人员 中 产生 。 公司 总 经 理可 以 推荐 上 述人 员以 外 的投 资 管理 相 关人 员担 任 成员 , 督察 长 和运 营体 系 负责 人 列席 公 司 投资 决 策委 员 会会 议。 公 司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要 职 责是 根 据有 关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 审议 并 决 策公 司 投资 研 究部 门提 出 的公 司 整体 投 资策 略、 基 金大 类 资产 配 置原 则, 以 及研 究 相关 投资部 门提 出的 重 大 投资 建议等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周向勇 :副 总经 理 黄焱: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 总监兼 权益 投资 (事 业) 部总经 理 吴晨: 绝对 收益 投资 (事 业)部 副总 监 张则斌 :权 益投 资总 监 6、 上 述成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 )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14 1.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不 从事违 反 《 证券 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 建立 健 全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不 从事违 反 《 基金 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 建立 健 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加 强人员 管 理 ,强 化 职业 操 守,督 促 和 约束 员 工遵 守 国家有 关 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对 敲 、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严 格遵守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并承诺 建 立 健全 内 部控 制 制度, 采 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基金 合同 行为的 发生 。


5.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15 1. 依 照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 则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七)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基金管 理人 为防 范和 化解 经营运 作中 面临 的风 险 , 保证经 营活 动的 合法 合规 和有效 开展 , 制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 管理方 法 、操 作程 序与 控 制措施 , 形成 了公 司完 整 的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涵盖 了内 部会计 控制 、 风险 管理 控 制和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公司 运营的 各个 方面 , 并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部 风险 控 制 遵循 的 原则 1)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风 险 控制必 须覆 盖公 司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和 业务 环节; 2)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稽核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及 各部门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上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保 持与 业务 发展 的同 等 地位原 则 :公 司的 发展 必 须建立 在风 险控 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的 基础上 ,内 部风 险控 制应 与公司 业务 发展 放在 同等 地位上 ; 5)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建 立完 备风 险控 制指 标 体系 ,使 风险 控制 更具 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 根 据国 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财 务会 计 准则 的 要求, 建 立 了完 善 的内 部 会计控 制 制 度, 实 现 了职 责 分离 和 岗位 相互 制 约, 确 保会 计 核算 的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并 保证 各 基金 会 计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 司 为 有效 控 制管 理 运营中 的 风 险, 建 立了 一 整套完 整 的 风险 管 理控 制 制度, 其 内 容由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16 一 系 列的 具 体制 度 构成 ,主 要 包括 : 岗位 分 离和 空间 分 离制 度 、投 资 管理 控制 制 度、 信 息技 术 控 制、 营 销业 务 控制 、信 息 披露 制 度、 资 料保 全制 度 和独 立 的稽 核 制度 、人 力 资源 管 理以 及 相 应的 业 务控 制 流程 等。 通 过这 些 控制 制 度和 流程 , 对公 司 面临 的 投资 风险 和 管理 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 实 行独 立 的监 察 稽核制 度 , 通过 对 稽核 监 察部充 分 授 权, 对 公司 执 行国家 有 关 法律 法 规 情况 、 以及 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 遵循 情 况和 有效 性 进行 全 面的 独 立监 察稽 核 ,确 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要素 (1) 控制 环境 公 司 经 过多 年 的管 理 实践, 建 立 了良 好 的控 制 环境, 以 保 证内 部 会计 控 制和管 理 控 制的 有 效 实施 , 主要 包 括科 学的 公 司治 理 结构 、 合理 的组 织 结构 和 分 级 授 权、 注重 诚 信并 关 注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 目前 有独 立 董事 4 名 。董 事会 下设 提 名及资 格审 查 委 员会 、 薪酬 委 员会 、考 核 委员 会 等专 业 委员 会, 对 公司 重 大经 营 决策 和发 展 规划 进 行决 策及监 督; 2) 在 组织 结构 方面 , 公 司 设立的 分管 领导 议事 会议 、 总 经理 办公会 议 、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 险 控制 委 员会 等 机构 分别 负 责公 司 经营 、 基金 投资 和 风险 控 制等 方 面的 决策 和 监督 控 制。 同 时 公司 各 部门 之 间有 明确 的 授权 分 工和 风 险控 制责 任 ,既 相 互独 立 ,又 相互 合 作和 制 约, 形成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 决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 3)公 司一 贯坚 持诚 信为 投 资人服 务的 道德 观和 稳健 经营的 管理 理念 。 在员 工 中加强 职业 道德教 育和 风险 观念 ,形 成了诚 信为 本和 稳健 经营 的企业 文化 ; 4)公 司稽 核监 察部 拥有 对 公司任 何经 营活 动进 行独 立监察 稽核 的权 限 ,并 对 公司内 部控 制措施 的实 施情 况和 有效 性进行 评价 和提 出改 进建 议。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 司 建 立了 完 善的 内 部会计 控 制 ,保 证 基金 核 算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的独 立 性、全 面 性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 司根 据国 家有 关 法律法 规 、有 关会 计制 度 和准则 , 制定 了完 善的 公 司财务 制度 、 基 金 会计 制 度以 及 会计 业务 控 制流 程 ,做 好 基金 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的 核 算工 作, 真 实、 完 整、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17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 会 计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从人 员 上、空 间 上 和业 务 活动 上 严格分 开 , 保证 两 者 相互 独 立,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独 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保证 基 金资 产 和公 司资 产 之间 、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 司 建 立了 严 格的 岗 位职责 分 离 控制 、 凭证 与 记录控 制 、 资产 接 触控 制 、独立 稽 核 等制 度 , 确保 在 基金 核 算和 公司 财 务管 理 中做 到 对资 源的 有 效控 制 、有 关 功能 的相 互 分离 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 外 公 司还 建 立了 严 格的财 务 管 理制 度 ,执 行 严 格的 预 算 管理 和 财务 费 用审批 制 度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 位 分 离和 空 间隔 离 制度: 为 保 证各 部 门的 相 对独立 性 , 公司 建 立了 明 确的岗 位 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 资 管 理业 务 控制 : 通过建 立 完 整的 研 究业 务 控制、 投 资 决策 控 制、 交 易业务 控 制 ,完 善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的投 资决 策 职能 和 风险 控 制委 员会 的 风险 控 制职 能 ,实 行投 资 总监 和 基金 经 理 分级 授 权制 度 和股 票池 制 度, 进 行集 中 交易 ,以 及 稽核 监 察部 对 投资 交易 实 时监 控 等, 加强 投资 管 理控 制 ,做 到研 究 、投 资 、交 易 、风 险控 制 的相 互 独立 、 相互 制约 和 相互 配 合, 有 效 控制 操 作风 险 ;建 立了 科 学先 进 的投 资 风险 量化 评 估和 管 理体 系 ,控 制投 资 业务 中 面临 的 市 场风 险 、集 中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 等; 建 立了 科学 合 理的 投 资业 绩 绩效 评估 体 系,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 息 技 术控 制 :为 保 证信息 技 术 系统 的 安全 稳 定,公 司 在 硬件 设 备运 行 维护、 软 件 采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流 程; 营 销 业 务控 制 :公 司 制定了 完 善 的市 场 营销 、 客户开 发 和 客户 服 务制 度 ,以保 证 在 营销 业务 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 息 披 露控 制 和资 料 保全制 度 : 公司 制 定了 规 范的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保证信 息 披 露的 及 时 、准 确 和完 整 ;在 资料 保 全方 面 ,建 立 了完 善的 信 息资 料 保全 备 份系 统, 以 及完 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 立 的 监察 稽 核制 度 :稽核 监 察 部有 权 对公 司 各业务 部 门 工作 进 行稽 核 检查, 并 保 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18 公 司 风 险控 制 委员 会 首先从 总 体 上制 定 了公 司 风险控 制 制 度, 对 公司 面 临的主 要 风 险进 行 辨 识和 评 估, 制 定了 风险 控 制原 则 。在 风 险控 制委 员 会总 体 方针 指 导下 ,各 部 门根 据 各自 业 务 特点 , 对业 务 活动 中存 在 的风 险 点进 行 了揭 示和 梳 理, 有 针对 性 地建 立了 详 细的 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检查 公 司 稽 核监 察 部在 进 行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各 业 务 活动 中 内部 控 制措施 的 实 施情 况 进 行定 期 和不 定 期的 监察 稽 核, 重 点是 业 务活 动中 风 险暴 露 程度 较 高的 环节 , 以确 保 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 确 保 现有 内 部控 制 制度实 施 情 况的 基 础上 , 公司会 根 据 新业 务 开展 和 市场变 化 情 况, 对 内 部控 制 制度 进 行及 时的 更 新和 调 整, 以 适应 公司 经 营活 动 的变 化 。公 司稽 核 监察 部 在对 内部控 制 制 度的 执 行情 况进 行 监察 稽 核的 基 础上 ,也 会 重点 对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有 效性 进 行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的报 告 公 司 建 立了 有 效的 内 部控制 制 度 实施 报 告流 程 ,各部 门 对 于内 部 控制 制 度实施 过 程 中出 现 的 失效 情 况须 及 时向 公司 高 级管 理 层和 稽 核监 察部 报 告, 使 公司 高 级管 理层 和 稽核 监 察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 核 监 察部 在 对内 部 控制实 施 情 况的 监 察中 , 对发现 的 问 题均 立 即向 公 司高级 管 理 层报 告, 并提 出相 应的 建议 , 对于重 大问 题 ,则 通过 督 察长及 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 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声明 书 基 金 管 理人 保 证以 上 关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披 露 真实、 准 确 ,并 承 诺公 司 将根据 市 场 变化 和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切实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19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 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 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 商业银 行, 总部设 在北 京 。 中 国建 设 银行 于 2005 年10 月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601939) 。于 2014 年末 ,中 国建设 银行 市 值约 为2,079 亿 美元 ,居 全球上 市银 行第 四位 。 于 2014 年 末 , 本 集 团 资产 总额 167,441.30 亿 元 , 较 上年增 长 8.99% ; 客户 贷款 和垫款 总 额 94,745.23 亿 元, 增 长 10.30%; 客户 存款 总 额 128,986.75 亿元 ,增 长 5.53% 。营 业收 入 5,704.70 亿元 , 较 上年 增 长 12.16% ; 其 中 , 利 息净 收 入增 长 12.28% , 净 利息 收 益率(NIM)2.80% ; 手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 占营 业收入 比重 为 19.02%; 成 本收入 比 为 28.85% 。利 润 总额 2,990.86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6.89% ;净利 润 2,282.47 亿 元, 增长 6.10% 。资 本充 足率 14.87% ,不 良贷 款率1.19% ,拨 备覆 盖率222.33% 。 客户基 础进 一步 夯实 ,全 年公司 机构 有效 客户 和单 位人民 币结 算账 户分 别新 增11 万 户和 68 万户 , 个人 有效 客户 新 增1,188 万 户。 网点 “三 综 合” 覆盖 面进 一步 扩大 , 综合性 网点 达到 1.37 万 个, 综合 柜员 占比 达到80% , 综合 营销 团队1.75 万个 ,网 点功 能逐 步向 客户营 销平 台 、 体验平 台和 产品 展示 平台 转变。 深化 网点 柜面 业务 前后台 分离 ,全 行超 过1.45 万个 营业 网点 30 类柜 面实 时性 业务 产品 实现总 行集 中处 理 ,处 理 效率提 高60% 。 总分 行之 间 、总 分行 与子 公 司之间 、境 内外 以及 各分 行之间 的业 务联 动和 交叉 营销取 得重 要进 展, 集团 综合性 、多 功能 优势逐 步显 现。 债务融 资工 具累 计承 销3,989.83 亿元 ,承 销额 连续 四 年同业 排名 第一 。以 “养 颐”为 主 品牌的 养老 金融 产品 体系 进一步 丰富 ,养 老金 受托 资产规 模、 账户 管理 规模 分别新 增188.32 亿元和62.34 万 户。 投资 托 管业务 规模 增幅38.06% , 新增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只 数和首 发份 额市 场领先 。 跨境 人民 币客 户 数突破1万 个、 结算 量达1.46 万亿 元 。信 用卡 累计 发 卡量6,593 万张, 消费交 易额16,580.81 亿 元 ,多 项核 心指 标同 业第 一 。私 人银 行业 务持 续推 进 ,客 户数 量增 长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20 14.18% ,金 融资 产增 长18.21% 。 2014年 ,本 集团 各方 面良 好表现 ,得 到市 场与 业界 广泛认 可, 先后 荣获 国内 外知名 机构 授予的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在英国 《 银行 家》 杂志2014 年“ 世界 银行1000 强排 名 ”中 ,以 一级 资本总 额位 列全 球第2; 在 英国《 金融 时报 》全 球500 强排名 第29 位, 新兴 市场500 强排 名第3 位; 在美 国《 福布 斯》 杂 志2014 年全 球上 市公 司2000 强排 名中 位列 第2 ;在美 国《 财富 》杂 志 世界500 强 排名 第38 位。 此 外, 本集 团还 荣获 国内 外 重要媒 体评 出的 诸多 重要 奖项 ,覆 盖公 司 治理、 社会 责任 、风 险管 理、公 司信 贷、 零售 业务 、投资 托管 、债 券承 销、 信用卡 、住 房金 融和信 息科 技等 多个 领域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 金市 场处 、证 券保 险 资产市 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处 、 核算 处、 监督 稽 核处等9个 职能 处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 管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 共 有员工220 余人 。自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 观 甫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总 经 理 ,曾 先 后在 中 国建设 银 行 郑州 市 分行 、 总行信 贷 部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长 办公 室 工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 河北省 分行 营业 部 、总 行 个人银 行业 务部 、 总 行 审计 部 担任 领 导职 务, 长 期从 事 信贷 业 务、 个人 银 行业 务 和内 部 审计 等工 作 ,具 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 伟 , 投资 托 管业 务 部副总 经 理 ,曾 就 职于 中 国建设 银 行 南通 分 行、 中 国建设 银 行 总行 计 划 财务 部 、信 贷 经营 部、 公 司业 务 部, 长 期从 事大 客 户的 客 户管 理 及服 务工 作 ,具 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 军 红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副 总 经 理, 曾 就职 于 中国建 设 银 行青 岛 分行 、 中国建 设 银 行总 行 零 售业 务 部、 个 人银 行业 务 部、 行 长办 公 室, 长期 从 事零 售 业务 和 个人 存款 业 务管 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 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信 贷二 部、 信 贷 部、 信 贷管 理 部、 信贷 经 营部 、 公司 业 务部 ,并 在 总行 集 团客 户 部和 中国 建 设银 行 北京 市 分 行担 任 领导 职 务, 长期 从 事信 贷 业务 和 集团 客户 业 务等 工 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 户服 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 秀 莲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副 总 经 理, 曾 就职 于 中国建 设 银 行总 行 会计 部 ,长期 从 事 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21 作 为 国 内首 批 开办 证 券投资 基 金 托管 业 务的 商 业银行 , 中 国建 设 银行 一 直秉持 “ 以 客户 为 中 心” 的 经营 理 念, 不断 加 强风 险 管理 和 内部 控制 , 严格 履 行托 管 人的 各项 职 责, 切 实维 护 资 产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为 资产 委 托人 提 供高 质量 的 托管 服 务。 经 过多 年稳 步 发展 , 中国 建 设 银行 托 管资 产 规模 不断 扩 大, 托 管业 务 品种 不断 增 加, 已 形成 包 括证 券投 资 基金 、 社保 基 金 、 保险 资 金、 基本 养老 个 人 账户 、QFII 、企 业年 金 等 产品 在 内的 托管 业务 体 系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 截至2015 年6 月 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已托 管 514 只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 国建 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得 了 业内的 高度 认同 。 中国建 设银 行 自2009 年至今 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 志 《 全球 托管 人》 评为 “ 中国最 佳托 管银 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 为 基 金托 管 人, 中 国建设 银 行 严格 遵 守国 家 有关托 管 业 务的 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 管 规章 和 本 行内 有 关管 理 规定 ,守 法 经营 、 规范 运 作、 严格 监 察, 确 保业 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 证 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完整 , 确保 有关 信 息的 真 实、 准 确、 完整 、 及时 , 保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设有 风 险与内 控 管 理委 员 会, 负 责全行 风 险 管理 与 内部 控 制工作 , 对 托管 业 务 风险 控 制工 作 进行 检查 指 导。 投 资托 管 业务 部专 门 设置 了 监 督 稽 核处 ,配 备 了专 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 资 托 管业 务 部具 备 系统、 完 善 的制 度 控制 体 系,建 立 了 管理 制 度、 控 制制度 、 岗 位职 责 、 业务 操 作流 程 ,可 以保 证 托管 业 务的 规 范操 作和 顺 利进 行 ;业 务 人员 具备 从 业资 格 ;业 务 管 理严 格 实行 复 核、 审核 、 检查 制 度, 授 权工 作实 行 集中 控 制, 业 务印 章按 规 程保 管 、存 放 、 使用 , 账户 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 约 机制 严 格有 效; 业 务操 作 区专 门 设置 ,封 闭 管理 , 实施 音 像 监控 ; 业务 信 息由 专职 信 息披 露 人负 责 ,防 止泄 密 ;业 务 实现 自 动化 操作 , 防 止 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 照 《 基金 法 》及 其 配套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监 督 所 托管 基 金的 投 资运作 。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22 定 , 对基 金 管理 人 运作 基金 的 投资 比 例、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 等情 况 进行 监督 , 并定 期 编写 基 金 投资 运 作监 督 报告 ,报 送 中国 证 监会 。 在日 常为 基 金投 资 运作 所 提供 的基 金 清算 和 核算 服 务 环节 中 ,对 基 金管 理人 发 送的 投 资指 令 、基 金管 理 人对 各 基金 费 用的 提取 与 开支 情 况进 行 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 工 作日 按 时通 过 基金监 督 子 系统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 作 比例 控 制指 标 进行例 行 监 控, 发 现 投资 比 例超 标 等异 常情 况 ,向 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书 面 通知 , 与基 金 管理 人进 行 情况 核 实,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 到 基金 管 理人 的 划款指 令 后 ,对 涉 及各 基 金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对 象 及交易 对 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 据 基金 投 资运 作 监督情 况 , 定期 编 写基 金 投资运 作 监 督报 告 ,对 各 基金投 资 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 技术 或 非技 术 手段发 现 基 金涉 嫌 违规 交 易,电 话 或 书面 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进 行 解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电子交 易 网 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 上交 易页面 智能手 机 APP 平 台: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国泰 基金 ”微 信交 易平 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 : 李 静姝 2、销售 机构


(1) 销售 银行 及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23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3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24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 www.bank.ecitic.com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 海鹏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 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3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63127 传真:0571-85179591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4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5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滕 克 电话:0532-85709732 传真:0532-85709725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25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16


洛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0155 客服电 话:0379-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7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 湖区深 南东 路3038 号合 作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王 璇


宋 永成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18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王 昕 电话:0755-22168032 客服电 话 : 95511-3 或9550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9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武 艳凤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 、400-60-95537 网址:http://www.hrbcb.com.cn 20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法定代 表: 黄子 励 联系人 :戴 一挥 电话:020-22389298 电话:020-22389188 客服电 话: 020-961111 网址: www.grcbank.com 21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 : 何沛 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电话:0769-22866255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2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26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3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4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5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26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全国 )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8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 话: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9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268 号证 券大 厦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27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0


中信证 券( 浙江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31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2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3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34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5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6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28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37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8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39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40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41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29 42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张 小波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 话:95597 43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44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 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45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6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7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8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30 任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9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与福中路 交 界处荣 超商务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50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赵 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51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2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53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54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31 55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6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7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58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9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60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 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61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 区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国 际 金融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62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32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 刘 化军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3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 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瑞军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4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65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66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7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66413306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68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9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 融中心 主 塔19 楼、20 楼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33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70


天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5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王 斌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71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毛 亚莉 电话:021-64318893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72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73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1 号A 座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74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http://www.swsc.com.cn 75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76


开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锦 业 路1 号都 市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王 姣 电话:029-6863321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34 网址:www.kysec.cn 77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汪 燕


电话:0551-65161675 传真:0551-65161600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网址:www.huaan.com 78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 B01(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79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 张晨 联系人 :仇 侃宁 电话:0571-87923225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 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80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 李镇 西 法定代 表: 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电话:0472-5189057 客服电 话:96016 ( 北京 、 内蒙古 地区 ) 网址: www.bsb.com.cn 81


山东寿 光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寿光 市银 海路 19 号 法定代 表: 颜廷 军 联系人 :周 淑贞 电话:0536 -5293756 传真:0536 -5293756 客服电 话 :0536 -96633 82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 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一号丽华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 上官 永清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83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35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84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客服电 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 85


张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人民 中路 66 号 法定代 表: 王自 忠 联系人 :朱 芳 电话:0512-96065 客服电 话:0512-96065 传真:051256968259 网址:http://www.zrcbank.com 86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东 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电话:020-38322256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87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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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金山 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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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银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 表: 李招 弟 联系人 :刘 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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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信汇 金( 北京 )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 关村东 路1 号院8 号楼C 座1701 室 法定代 表: 齐凌 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830 客服电 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3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 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 801 法定代 表: 陆彬 彬 联系人 :鲁 盛 电话:0571-56028617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4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 赵学 军 联系人 :张 倩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传真: 021-20280110 、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15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 表: 沈伟 桦 联系人 :王 巨明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38 电话:010- 52858244 传真: 010-85894285 客服电 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6


一路财 富( 北京 )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北 京西 城区 阜成 门大 街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 层2208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1-1566 公司网 站:http://www.yilucaifu.com 17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1-8811 公司网 站:http://www.zcvc.com.cn 18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 310 室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466-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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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1807-5室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 站:http://a0918660.atobo.com.cn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唐 建光 联系人 :何 晔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39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魏 佳亮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魏佳亮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发 售 (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1]883 号文 核准 募集发 售。 (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限 1、 基 金类 型: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3、 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不 定 期 4、基 金类 别的 变更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起 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 办 法 》 、 《 关 于实 施〈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有 关问 题的 规定》 及 《国 泰 事件 驱动策 略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本基金 自 2015 年 8 月 8 日 起基金 类别 变更 为混 合型 基 金, 基 金名 称由 “ 国泰 事 件驱 动 策略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 修 改为 “ 国泰 事件驱 动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 基金 合 同部分 条款 相应 修订 。 (三)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40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许 可[2011]883 号 文核 准, 自2011 年 7 月 15 日起 向社会 公开 募集 ,于 2011 年 8 月 15 日结 束本 基金 的募集 工作 。经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 务 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1,730,951,151.44 元 人 民 币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1,730,951,151.44 份, 认 购资金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银行利 息共 计 171,040.07 元人民 币 , 折 合 基金份 额171,040.07 份 , 已分别 计入 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基金 账户 , 归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上 述资 金总 额已 于 2011 年 8 月 17 日 全额 划入 本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开立 的基 金托 管专 户。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含 本 息 共 募 集 1,731,122,191.51 份 基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7,422 户 。其 中,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基金 从 业 人员认 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1,355,639.72 份( 含 募集期 利息 结转 的份 额) , 占基金 总份 额比 例为0.08% 。 七 、 基金合 同 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 基金 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于 2011 年 8 月 17 日正式 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 金 的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过 销 售 机构 进 行。 具 体的销 售 网 点将 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招 募 说明 书 或 其他 相 关公 告 中列 明。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 据情 况变 更 或增 减 代销 机 构, 并予 以 公告 。 若基 金 管 理人 或 其指 定 的代 销机 构 开通 电 话、 传 真或 网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人 可以 通 过上 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 具体办 理 时 间为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的 正常 交 易日 的交 易 时间 , 但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或 基金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41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 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 管理 人 将视 情 况对 前述 开 放日 及 开放 时 间进 行相 应 的调 整 ,但 应 在实 施日 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 确 定 申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始 时 间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申 购 、赎 回 开放 日 前依照 《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期 或 者时间 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赎 回 或 者转 换 。 投资 人 在基 金 合同 约定 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 或转 换 申请 且注 册 登记 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则 , 即申购 、 赎 回价 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基 金运作 的 实 际情 况 依法 对 上述原 则 进 行调 整 。基 金 管理人 必 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人 必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规 定 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的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内 提出申 购 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 资 人 在提 交 申购 申 请时须 按 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 方式备 足 申 购资 金 ,投 资 人在提 交 赎 回申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42 请 时 须持 有 足够 的 基金 份额 余 额, 否 则所 提 交的 申购 、 赎回 申 请无 效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销售 机构 等不 承担 由此产 生的 利息 等任 何损 失。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 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到 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及时 查询 申 请的 确 认情 况 。 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 申购 、赎 回 申请 的 受理 并 不代 表申 请 一定 成 功, 而 仅 代表 销 售机 构 确实 接收 到 申请 。 申购 、 赎回 的确 认 以注 册 登记 机 构或 基金 管 理人 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 购 采 用全 额 缴款 方 式,若 申 购 资金 在 规定 时 间内未 全 额 到账 则 申购 不 成功。 若 申 购不 成 功 或无 效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管 理 人指 定 的代 销机 构 将投 资 人已 缴 付的 申购 款 项退 还 给投 资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销 售机 构等 不承 担由此 产生 的利 息等 任何 损失。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允许 的 范围内 , 对 上述 业 务办 理 时间进 行 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单笔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00 元 ( 含申 购 费) 。 网上 直销 渠道 的申 购 起点 为 100 元。 各代 销 机构 对 本基 金最 低 申购 金 额及 交 易级 差有 其 他规 定 的, 以 各代 销机 构 的业 务 规定 为准。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赎回。 单笔赎 回申 请最 低份 数 为1000.00 份, 若某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 时在销 售网 点保 有的 基金 份额不 足 1000.00 份 ,则 该次赎 回时 必 须 一起赎 回。 3、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4、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调 整上 述规 定 申购金 额和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43 赎 回 份额 的 数量 限 制。 基金 管 理人 必 须在 调 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 费用 1、 申 购费 用 (1)申 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不高 于 1.5% ,且 随申 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示 : 申购金 额(M) 前端申 购费 率 M<50 万 1.5% 50 万 ≤M<200 万 1.2% 200 万 ≤M <500 万 0.8%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赎 回费 用 (1)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 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2)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随 基金 份额持 有时 间增 加而 递减 ,赎回 费率 如下 : 赎回 申 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1 年 0.5% 1 年≤N <2 年 0.2% N≥2 年 0 (注 :赎回 申 请份 额持 有 时间的 计算 , 以该 份额 在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注册 登记 日开始 计算 。 1 年 为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 此类 推)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 金 促 销计 划 ,针 对以 特 定交 易 方式( 如网 上 交易 、电话 交 易等) 等进 行 基金 交易的 投 资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44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 申购 份额 、 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有 效 份额 单 位为 份 ,计 算结 果 均按 四 舍五 入 方法 ,保 留 到小 数 点后 两 位 , 由此 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 准 并扣 除 相应 的 费用 , 计 算 结果 均 按四 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两 位, 由 此产 生 的 收 益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3、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率 为 1.5%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为 1.12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 (1+1.5%)=4,926.11 元


申购费 用=5,000 -4,926.11 =73.89 元


申购份 数=4,926.11/1.128 =4,367.12 份


投资人投资 5,000 元 申 购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28 元 ,则 可 得 到 4,367.12 份基 金份 额。 4、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相 应的赎 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赎 回费用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45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假 设该 份额 的持有 时间 为 1 年 5 个月,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2% =25.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25.00 =12,475.00 元 5、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暂 停 申购 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有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 刊登暂 停 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 资 人 的 申购 申请 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 人,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和 销 售机 构 等不 承担 由 此产 生 的利 息 等损 失。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连 续两 个 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46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情 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当 日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已 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 应足 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 支 付, 应将 可 支付 部 分按 单 个账 户 申请 量占 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 分 配给 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 部分 可 延期 支 付, 并以 后 续开 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依 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 付最 长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 并 在 指定 媒 体上 公 告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销 售 机构 等 不承 担 由此 产生 的 损失 。 投资 人 在 申请 赎 回时 可 事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 能未 获 受理 部分 予 以撤 销 。在 暂 停赎 回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 并 予以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 理 方式 当 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基金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 决定全 额 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 于 当 日的 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 个账 户 赎回 申 请量 占赎 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 例, 确定 当 日受 理 的赎 回 份 额; 对 于未 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 可以 选 择延 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 选择 延 期 赎回 的 ,将 自 动转 入下 一 个开 放 日继 续 赎回 ,直 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 未 获受 理 的部 分 赎回 申请 将 被撤 销 。延 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 一 开放 日 赎回 申请 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必要 ,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 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47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 上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期 办 理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寄 、 传真 或 者 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2 周,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 2 日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2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 与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且 由 同一 注 册登 记机 构 办理 注 册登 记 的其 他基 金 之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 换可 以 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 并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十三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受 理 继承、 捐 赠 和司 法 强制 执 行而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以 及 注册 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 法律 法 规的 其它 非 交易 过 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 承 是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死 亡 ,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 合 法的 继 承人 继 承;捐 赠 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其 合 法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 基金 会 或社 会 团体 ;司 法 强制 执 行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据 生 效司 法文 书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强 制 划转 给其 他 自然 人 、法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48 人 或 其他 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要 求提 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 交 易过 户 申请 按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 按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规定 的 标准 收费。 (十四 )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持 有 基 金份 额 在不 同 销售机 构 之 间的 转 托管 , 基金销 售 机 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具 体 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在届 时 发 布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 期 扣款 金 额必 须 不低 于基 金 管理 人 在相 关 公告 或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 )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国 家 有 权机 关 依法 要 求的基 金 份 额的 冻 结与 解 冻,以 及 注 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九 、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深 入 挖 掘并 充 分理 解 国内经 济 增 长和 结 构转 型 所带来 的 事 件性 投 资机 会 ,在积 极 把 握宏 观 经 济和 市 场发 展 趋势 的基 础 上精 选 具有 估 值优 势的 公 司股 票 进行 投 资, 力争 获 取超 越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收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 包含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 证、 资产 支 持 证 券、 股 指期 货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 工具 ,但 需 符合 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49 以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 —95% ;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 资 产 支 持证 券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 其 他资 产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 的 40% ,其 中,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挖掘可能对行业或公司的当前或未来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在积极 把 握 宏观 经 济和 市 场发 展趋 势 的基 础 上, 将 事件 性因 素 作为 投 资的 主 线, 并将 事 件驱 动 投资 策略贯 彻到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中 。 具 体 而 言, 本 基金 的 投资策 略 分 三个 层 次: 首 先是大 类 资 产配 置 , 即 采 用基金 管 理 人的 资 产 配 置评 估 模型 (Melva ) , 依 据对 宏 观经 济 、企 业盈 利 、 流动 性 、估 值等 相关 因 素 的分 析 判 断 确定 不 同资 产 类别 的配 置 比例 ; 其次 是 行业 配置 , 即从 估 值水 平 和发 展前 景 两个 角 度出 发 , 注重 事 件性 因 素对 行业 影 响的 分 析, 采 取定 性和 定 量分 析 相结 合 的方 法, 对 行业 进 行优 化 配 置和 动 态调 整 ;最 后, 在 大类 资 产配 置 和行 业配 置 的基 础 上, 通 过对 影响 上 市公 司 当前 及 未 来价 值 的事 件 性因 素进 行 全面 的 分析 , 深入 挖掘 受 益于 事 件因 素 或市 场估 值 未能 充 分体 现 事 件影 响 的上 市 公司 股票 , 在综 合 考虑 投 资组 合的 风 险和 收 益的 前 提下 ,完 成 本基 金 投资 组合的 构 建 ,并 依据 事件 影响的 深入 对其 进行 动态 调整。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 运 用基 金 管理 人 的资 产 配 置 评估 模 型(Melva ) , 通 过 宏 观经 济 、企 业 盈利 、 流 动 性、估 值和 行政 干预 等相 关因素 的分 析判 断, 采用 评分方 法确 定大 类资 产配 置比例 。 2、 行 业配 置策 略 在行业配置策略上,本基金将从估值水平和发展前景两个角度出发,注重事件性因素对 行业影 响的 分析 ,采 取定 性和定 量分 析相 结合 的方 法,对 行业 进行 优化 配置 和动态 调整 。 本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根据行业生命周期、流动性等定量指标以及宏观经济环境、行业事 件 性 因素 等 方面 的 定性 分析 , 对各 行 业的 发 展前 景和 投 资价 值 进行 评 估、 排序 , 并根 据 评估 结果确 定本 基金 的行 业配 置。 具体而 言, 本基 金所 采用 的行业 评估 系统 主要 包含 以下几 个定 性、 定量 分析 体系: (1) 定量 分析 : ①生命 周期 识别 指标 , 包 括行业 销售 增长 率、 行业 产值 占 GDP 的比 重以 及行 业利润 率 等 ; ②流动 性指 标, 包括 行业 平均存 货周 转率 、行 业平 均应收 账款 周转 率等 ; ③ 行业 估值 指标 ,包 括行 业 PE 、PB 、PEG 等。 (2) 定性 分析 : ①宏观因素对行业的影响分析。分析和总结国内外主要宏观经济周期不同阶段的行业景 气 规 律与 股 票市 场 不同 阶段 的 行业 表 现规 律 ,结 合对 当 前中 国 经济 和 资本 市场 特 征的 研 究,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50 精选优 势行 业; ②事件性因素影响分析。对应国内经济处于转型期的现状,行业和板块受外生因素的影 响 比 较明 显 ,表 现 出很 强的 事 件驱 动 性质 。 行业 的政 策 扶持 、 产业 升 级以 及行 业 内重 大 事件 往 往 会对 整 个行 业 或板 块内 的 个股 的 估值 水 平产 生普 遍 的影 响 。本 基 金认 为可 能 对行 业 或板 块 带 来趋 势 性影 响 的事 件因 素 主要 包 括, 重 大行 业政 策 变化 、 行业 管 制的 放松 或 收紧 以 及行 业内重 大事 件等 ; ③行业内部环境分析,诸如新进入者的威胁、替代品的威胁、购买者的议价能力、供应 者的议 价能 力、 行业 内竞 争者的 竞争 程度 的分 析等 。


3、 个 股投 资策 略 基于对国内外股票市场大量的实证研究,基金管理人开发了“国泰事件驱动因素选股系 统” , 将影 响个 股估 值的 事 件性因 素归 纳为 以下 几个 主要方 面: (1) 资产 重组 ,包 括重 组 、注入 和购 并等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与其他主体在 资产、负债或所有者权益 诸项目之间的调整。资产重组 是 在 资产 结 构上 的 重大 调整 , 而且 往 往对 公 司的 运营 产 生深 远 的影 响 ,这 些影 响 包括 生 产效 率 的 提高 、 生产 成 本的 降低 、 渠道 的 整合 、 公司 管理 水 平的 提 升等 等 多个 方面 。 由于 资 产结 构 和 运营 模 式的 调 整, 发生 资 产重 组 后的 公 司, 其未 来 的估 值 水平 会 与之 前的 估 值发 生 明显 的改变 。 本基金 广泛 的收 集市 场公 开的事 件信 息 , 借 助 “国 泰事件 驱动 因素 选股 系统 ” , 对 正在 进 行 或 者已 完 成资 产 重组 的公 司 进行 估 值分 析 ,估 算公 司 预期 盈 利水 平 和成 长潜 力 ,挑 选 具有 绝对或 相对 估值 吸引 力的 上市公 司股 票。 (2) 公司 股权 变动 与资产重组一样,公司股权的变动不仅仅直接改变公司的资产结构,同时也会对企业未 来 在 生产 、 经营 、 管理 等多 个 方面 产 生影 响 。本 基金 通 过定 性 和定 量 方法 对股 权 变动 可 能带 来 的 影响 进 行模 拟 分析 ,并 借 助“ 国 泰事 件 驱动 因素 选 股系 统 ”对 发 生股 权变 动 的上 市 公司 的估值 预期 进行 调整 ,挑 选具有 绝对 或相 对估 值吸 引力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3) 再融 资 再融资是指上市公司 通过配股 、增发或者发行 可转换债券 等方式在 证券市场上进行的 直 接融资 。 再 融资 的 上市 公司 , 一方 面 其 资产 、负债 或 所 有者 权 益 的 结 构将 发生 变 动; 而 另一 方 面 ,由 于 融资 和 投资 的行 为 ,公 司 的盈 利 能力 、现 金 流水 平 等也 会 相应 的产 生 改变 。 本基 金 通 过对 上 市公 司 再融 资方 案 的持 续 关注 和 深入 挖掘 , 结合 对 上市 公 司的 实地 考 察和 历 史业 绩分析 ,对 公司 的估 值预 期进行 调整 ,并 依此 来挑 选具有 估值 优势 的上 市公 司股票 。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51 (4) 大小 非解 禁 本基金将关注存在大小非解禁的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因素,对大小非解禁带来的影响进行 全面的 分析 ,并 根据 对估 值水平 和市 场价 格的 判断 选择具 有估 值优 势的 上市 公司。 (5) 管理 层股 份解 禁 本基金将持续关注存在管理层股份解禁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研究管理层股份 解禁给 上 市 公司 估 值和 市 场股 票表 现 带来 的 影响 , 并根 据对 估 值水 平 和市 场 价格 的判 断 选择 具 有估 值优势 的上 市公 司。 (6) 上市 公司 或控 股股 东 管理层 变动 作为上市公司或控股股东的实际经营者,管理层的变动虽然不会改变公司的资产结构, 但是对 公司 的运 营状 况有 直接的 影响 。 管理 层的 变 动往往 伴随 着企 业的 经营 方向 、市 场政 策、 开 发 投入 等 多个 方 面的 变化 。 本基 金 通过 实 地调 查和 历 史分 析 相互 结 合的 办法 , 力求 形 成对 发生管 理层 变动 的公 司的 合理估 值预 期 ,并 根据 事 件影响 的深 入对 其进 行持 续的跟 进和 修 正 。 (7) 股权 激励 计划 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员工持 股计划和管理层收购等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股权激励 计 划 以股 权 形式 给 予企 业经 营 者一 定 的经 济 权利 ,使 他 们能 够 以股 东 的身 份参 与 企业 决 策﹑ 分 享 利润 ﹑ 承担 风 险, 从而 勤 勉尽 责 地为 公 司的 长期 发 展服 务 。从 公 司管 理实 践 来看 , 股权 激 励 对于 改 善公 司 治理 结构 , 降低 代 理成 本 、提 升管 理 效率 , 增强 公 司凝 聚力 和 市场 竞 争力 起到非 常积 极的 作用 。 本 基金通 过实 地调 查 ,从 基 本面的 变动 角度 入手 对公 司进行 重新 估值 , 并挑选 具有 估值 优势 的上 市公司 股票 。 (8) 重大 合同 公告 或重 大 新产品 推出 重大合同公告或重大新产品的推出有可能对盈利能力、利润规模、增长水平甚至 资产负 债 比 例等 诸 多估 值 因素 产生 影 响。 本 基金 通 过实 地调 查 以及 行 业和 历 史分 析, 对 公告 重 大合 同或重 大新 产品 的公 司进 行估值 调整 ,并 在此 基础 上进行 股票 选择 。 (9) 其他 其他事件类型还包括上下游公司的重大事项、投资者与管理者的关系改善、同一公司其 他 类 型证 券 的发 行 或到 期等 诸 多方 面 。本 基 金将 对影 响 公司 的 资产 结 构或 者运 营 管理 能 力等 方 面 的事 件 性因 素 进行 综合 分 析, 力 求形 成 对上 市公 司 的合 理 估值 预 期, 并依 此 来挑 选 具有 估值优 势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 4、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债 券资 产投 资主 要以长 期利 率趋 势分 析为 基础 , 结 合中 短期 的经 济 周期 、 宏观政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52 策方向 及收 益率 曲线 分析 ,通过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等 方法, 实施 积极 的债 券投 资管理 。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主动 进行 权证 投 资。 基金 权证 投资 将以 价 值分析 为基 础, 在 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 析其 合 理定 价的 基 础上,把 握市 场 的短 期波 动,进 行积 极操 作,追求在 风险可 控的 前提 下稳 健的 超额收 益。 6、 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 则 , 参与 股 指期 货 的投 资, 以 管理 投 资组 合 的系 统性 风 险, 改 善组 合 的风 险收 益 特性 。 套期 保 值 将主 要 采用 流 动性 好、 交 易活 跃 的期 货 合约 。本 基 金在 进 行股 指 期货 投资 时 ,将 通 过对 证券市 场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的 研究 ,并 结合 股指 期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估 值水 平。 未 来 , 随着 中 国证 券 市场投 资 工 具的 发 展和 丰 富,在 符 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前 提 下, 基金可 相应 调整 和更 新相 关投资 策略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80% +中 证综 合债 券指 数收 益率×20% 。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 金 。在综 合 考 虑了 基 金股 票 组合的 构 建 、投 资 标的 以 及市场 上 可 得的 股票指 数的 编制 方法 后, 本基金 选择 市场 认同 度较 高并且 作为 股指 期货 标的 的沪 深 300 指数 作为本 基金 股票 组合 的业 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成份 股选 自沪 深两 个证 券市场 ,覆 盖 了 大部分 流通 市值 ,为 中 国 A 股 市场 中代表 性强 、流 动性高 的主 流投 资股 票, 能够反 映 A 股市 场 总 体发 展 趋势 。 债券 组合 的 业绩 基 准则 采 用了 中证 综 合债 券 指数 , 中证 综合 债 券指 数 是综 合 反 映银 行 间和 交 易所 市场 国 债、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央 行票 据 及短 期 融资券 整 体 走势 的 跨市 场 债 券指 数 ,该 指 数旨 在更 全 面地 反 映我 国 债券 市场 的 整体 价 格变 动 趋势 , 具 有 较强 的 市场 代表性 。 如 果 今 后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化 , 或 者指 数 编制 单 位停止 计 算 编制 该 指数 或 更改指 数 名 称、 或 者 有更 权 威的 、 更能 为市 场 普遍 接 受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 推出 , 或者 是 市场 上出 现 更加 适 合用 于 本 基金 业 绩基 准 的指 数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一 致 ,本 基 金可 以 在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基金资 产整 体的 预 期 收益 和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和 债券 型 基 金,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53 (六)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本 基 金 在投 资 策略 上 兼顾投 资 原 则以 及 开放 式 基金的 固 有 特点 , 通过 分 散投资 降 低 基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6)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60%—95% ; 债券、 货币 市 场工具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资 产不 高于 基金资 产 的 40%;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10% ; (10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 一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 的总资 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5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买 入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10% 。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54 (1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7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卖 出 期货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持有 的 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按 照中国 金 融 期货 交 易所 要 求的内 容 、 格式 与 时限 向 交易所 报 告 所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18 ) 本基 金 所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 入 、卖 出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即 为基金 资产 的 60%-95% 。 (19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 不 包括 平 仓)的 股 指 期货 合 约的 成 交金额 不 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0 )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应 当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21)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40%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本 基 金 在开 始 进行 股 指期货 投 资 之前 , 应与 基 金托管 人 就 股指 期 货清 算 、估值 、 交 割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对基 金 合同约 定 投 资组 合 比例 限 制进行 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 的规定 为 准 。 法 律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因证券、期 货 市场 波 动、上 市 公 司合 并 、基 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付 对 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55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9)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利益 。 (八)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复核 了 本 报告 中 的财 务 指标 、净 值 表现 和 投资 组 合报 告等 内 容, 保 证复 核 内容 不存 在 虚假 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56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04,725,121.04 87.34 其中: 股票 104,725,121.04 87.3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6,032,718.60 5.03 其中: 债券 6,032,718.60 5.0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511,404.75 2.09 7 其他各 项资 产 6,633,922.50 5.53 8 合计 119,903,166.89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895,512.06 1.70 C 制造业 47,412,276.05 42.4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964,256.30 3.5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6,889,505.97 6.17 J 金融业 22,459,810.73 20.12 K 房地产 业 10,902,585.92 9.7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810,131.01 0.73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57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0,391,043.00 9.31 S 综合 - - 合计 104,725,121.04 93.83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002739 万达院 线 46,200 10,250,856.00 9.18 2 002223 鱼跃医 疗 150,539 8,695,132.64 7.79 3 601318 中国平 安 78,338 6,419,015.72 5.75 4 000150 宜华健 康 94,554 5,283,677.52 4.73 5 300203 聚光科 技 125,738 5,179,148.22 4.64 6 601166 兴业银 行 235,899 4,069,257.75 3.65 7 600651 飞乐音 响 193,400 3,978,238.00 3.56 8 600074 保千里 211,728 3,912,733.44 3.51 9 002675 东诚药 业 73,549 3,356,040.87 3.01 10 000024 招商地 产 89,088 3,252,602.88 2.91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6,024,000.00 5.4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8,718.60 0.01 8 其他 - - 9 合计 6,032,718.60 5.41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58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019422 14 国债 22 60,000 6,024,000.00 5.40 2 110031 航信转 债 60 8,718.60 0.01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 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 基 金 本报 告 期未 投 资股指 期 货 。若 本 基金 投 资股指 期 货 ,本 基 金将 根 据风险 管 理 的原 则 , 以套 期 保值 为 主要 目的 , 有选 择 地投 资 于股 指期 货 。套 期 保值 将 主要 采用 流 动性 好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 基 金 在进 行 股指 期 货投资 时 , 将通 过 对证 券 市场和 期 货 市场 运 行趋 势 的研究 , 并 结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充 分 考虑股 指 期 货的 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 风 险特 征 ,通 过 资产配 置 、 品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法 律 法 规对 于 基金 投 资股指 期 货 的投 资 策略 另 有规定 的 , 本基 金 将按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执 行。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报 告期 内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除 “中 国平 安 ” 公告 其 子公司 违规 情况外 ) , 没有 被监 管部 门 立案调 查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况。 根据 2014 年 12 月 8 日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下简 称 “ 中国 证监 会 ” )发布 对 该 公 司 控股 子 公司 平 安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以 下简 称 “ 平 安证 券 ”) 的 《中 国证 券 监 督 管 理委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59 员会行 政处 罚决 定书 》 〔2014 〕103 号, 决定 对平 安 证券给 予警 告, 没收 海联 讯保荐 业务 收入 400 万 元, 没收 承销 股票 违法所 得 2,867 万元 ,并 处以 440 万 元罚 款; 同时 对保荐 人韩 长 风 、 霍永涛 给予 警告 ,并 分别 处以 30 万 元罚 款, 撤销 证 券从业 资格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此前 投 资中国 平 安 股票 时 ,严 格 执行了 公 司 的投 资 决策 流 程,在 充 分 调研 的基础 上 ,按 规定 将该 股 票纳入 本基 金股 票池 , 而 后进行 了投 资 ,并 进行 了 持续的 跟踪 研究 。 该 情 况发 生 后, 本 基金 管理 人 就中 国 平安 子 公司 受处 罚 事件 进 行了 及 时分 析和 研 究, 认 为平 安 证 券存 在 的违 规 问题 对公 司 经营 成 果和 现 金流 量未 产 生重 大 的实 质 影响 ,对 该 公司 投 资价 值未产 生实 质影 响。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继续 对该 公司 进行跟 踪研 究。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情 况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3,310.3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209,553.0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72,736.67 5 应收申 购款 158,322.3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633,922.50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的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002739 万达院 线 10,250,856.00 9.18 重大事 项 2 002223 鱼跃医 疗 8,695,132.64 7.79 重大事 项 3 000150 宜华健 康 5,283,677.52 4.73 重大事 项 4 300203 聚光科 技 5,179,148.22 4.64 重大事 项 5 600074 保千里 3,912,733.44 3.51 重大事 项 6 000024 招商地 产 3,252,602.88 2.91 重大事 项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60 十 、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 业绩 截止 日 为 2015 年6 月30 日, 并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守职 守、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基金 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 表 其未 来 表现 。投 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 年8 月17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3.10% 0.67% -14.73% 1.12% 11.63% -0.45% 2012 年度 10.63% 1.15% 7.09% 1.02% 3.54% 0.13% 2013 年度 36.29% 1.46% -5.90% 1.12% 42.19% 0.34% 2014 年度 19.16% 1.37% 42.57% 0.97% -23.41% 0.40% 2015 年上 半年 41.47% 2.33% 22.09% 1.81% 19.38% 0.52% 2011 年8 月17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015 年 6 月30 日 146.30% 1.45% 49.58% 1.17% 96.72% 0.28%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行存 款 本 息、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以 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 基 金 财产 以 基金 名 义开立 银 行 存款 账 户, 以 基 金托 管 人 的名 义 开立 证 券交易 清 算 资金 的 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基 金 联名 的方 式 开立 基 金证 券 账户 ,以 本 基金 的 名义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61 开 立 银行 间 债券 托 管账 户。 开 立的 基 金专 用 账户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 机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因 基 金财 产 的管 理 、运 用或 者 其他 情 形而 取 得的 财产 和 收益 归 入基 金 财 产。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按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收 取 管理 费 、托 管费 以 及其 他 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 产的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 产的债 务相 抵销 , 不 同 基金 财 产的 债 权债 务, 不 得相 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以其 自有 资 产承 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因 依 法 解散 、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等原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十二、 基 金 资 产的 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 的正常 营 业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规 规 定 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二)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券 (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 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 近交 易 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62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非 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 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 即通 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 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 会计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计算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63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 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基 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基 金 托管 人 ,经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无 误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外 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将 采 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 基 金资 产 估值的 准 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销 机构 、 或 投 资人 自 身的 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 致 其他 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由 于 该差 错 遭 受损 失 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 述“差 错 处理 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 述 差 错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 传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 因技 术 原因 引起 的 差错 , 若系 同 行业 现有 技 术水 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 不 可抗 力 原因 造 成投资 人 的 交易 资 料灭 失 或被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其 他 差错,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 现 差错 的 当事 人不 对 其他 当 事人 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 因 该差 错 取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64 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责 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 有协 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有 足 够的 时 间进 行 更正 而未 更 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 不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应 对 差 错负 责 。如 果 由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 不全 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造 成 其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 差错 责 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 享有 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利 的 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部 分 不当 得 利返 还给 受 损方 , 则受 损 方应 当将 其 已经 获 得的 赔 偿额 加上 已 经获 得 的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 人 应为 基 金的 利 益向 基金 管 理人 追 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为 基金 的 利益 向基 金 托管 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 和托 管 人之 外 的第 三方 造 成基 金 财产 的损失 ,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 差错方 追偿 ; 追偿 过程 中 产生的 有关 费用 ,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其 他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自 行 或依 据 法院 判 决、 仲裁 裁 决对 受 损方 承 担了 赔偿 责 任, 则 基金 管 理 人有 权 向出 现 过错 的当 事 人进 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 其赔 偿 或补 偿 由此 发生 的 费用 和 遭受 的直接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 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机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65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 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益 , 已 决 定延 迟 估值 ; 如出 现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属 于紧 急事 故 的任 何 情况 , 会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 算,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并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 结 果复 核 确认 后发 送 给基 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计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66 政 策 变更 、 市场 规 则变 更等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 进 行检 查 ,但 未 能发 现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三、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 除相关 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基 金 未分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 中已实 现 收 益的 孰低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 分 配权 ; 2、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 人 的现 金红 利 小 于一 定 金额 , 不足 以支 付 银行 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费 用 时,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构 可 将投 资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 单位 净值 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 3、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 配 4 次 ,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 配比例 不低 于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10%; 4、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为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 金红利 或红 利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5、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 可供 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 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6、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67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明 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以 及该日 的 可 供分 配 利润 、 基金收 益 分 配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核,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具 体方 案的规 定 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十四、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 许 的前提 下 ,本 基金 可以 从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具体 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9、 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上述 基 金费 用 由基金 管 理 人在 法 律规 定 的范围 内 参 照公 允 的市 场 价格确 定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68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 3、 除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及 处 理与 基 金运 作无 关 的事 项 发生 的 费用 等不 列 入基 金 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管 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 刊 登公 告。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五、 基 金 的 会计 和 审 计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69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整 的 会计 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 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 年 度 财务 报 表 及 其 他规 定事 项 进行 审 计。 会 计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 册会 计 师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后可 以 更换 。 就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 所,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六、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其 他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 当依 法 披露 基金 信 息, 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等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 人和 其 他组 织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他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予 披露 的 基金 信 息披 露 事项 在规 定 时间 内 通过 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全 国 性报 刊(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刊”)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 网 站”)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70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 中 文文 本 。如 同 时采用 外 文 文本 的 ,基 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 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编制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止 日为 每 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将 按照 《基 金法 》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 的 次日 在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71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上 述 市场 交 易日 (或 自 然日 ) 的次 日 ,将 基金 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 的 计算 方 式及 有关 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 资人 能 够在 基 金份 额发 售 网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 文 登载 于 网站 上 ,将 年度 报 告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 年度 报 告需 经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 方可 披露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按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发 生如下 可 能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权 益 或 者基 金 份额 的 价格产 生 重 大影 响的事 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72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管 理 人及 其 董事、 总 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 管理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重行 政 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73 (九)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 内,任 何 公 共媒 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 市 场上 流 传的 消 息可能 对 基 金份 额 价 格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 引 起较 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知 悉后 应当 立 即对 该 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一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十二 )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 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 、招募 说 明 书或 更 新后 的 招募说 明 书 、年 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 告 、季 度 报 告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公告 等 文本 文 件在 编 制完 成后 , 将存 放 于基 金 管理 人所 在 地、 基 金托 管 人 所在 地 ,供 公 众查 阅。 投 资人 在 支付 工 本费 后, 可 在合 理 时间 内 取得 上述 文 件复 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 资 人 也可 在 基金 管 理人指 定 的 网站 上 进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事 项将在 指 定 媒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七、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 基 金 主要 投 资于 证 券市场 , 而 各种 证 券的 市 场价格 受 到 经济 因 素、 政 治因素 、 投 资人 心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的不确 定性 。市 场风 险主 要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 金投资 于债 券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 债 券的 价 格和 收 益率 ,影 响 着企 业 的融 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 金 投资 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 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74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 市 场 前景 、 行业 竞 争、 人员 素 质等 , 这些 都 会导 致企 业 的盈 利 发生 变 化。 如果 基 金所 投 资的 上 市 公司 经 营不 善 ,其 股票 价 格可 能 下跌 , 或者 能够 用 于分 配 的利 润 减少 ,使 基 金投 资 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的 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 通 货膨胀 的影 响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 金 管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金 管 理 人的 知 识、 经 验、判 断 、 决策 、 技能 等 ,会影 响 其 对信 息 的 占有 和 对经 济 形势 、证 券 价格 走 势的 判 断, 从而 影 响基 金 收益 水 平。 因此 , 本基 金 可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三)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 的 流动 性 风险 主 要表现 在 两 方面 : 一是 基 金管理 人 建 仓时 或 为实 现 收益而 进 行 组合 调 整 时, 可 能由 于 市场 流 动 性 相对 不 足而 无 法按 预期 的 价格 将 股票 或 债券 买进 或 卖出 ; 二是 为 应 付投 资 者的 赎 回, 基金 管 理人 的 现金 支 付出 现困 难 ,被 迫 在不 适 当的 价格 大 量抛 售 股票 或债券 。两 者均 可能 使基 金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 四) 其他 风险 除以上 主要 风险 以外 ,基 金还可 能遇 到以 下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 如基 金在 交易 时所 采 用的电 脑系 统可 能因 突发 性事件 或不 可抗原 因出 现故 障, 由此 给基金 投资 带来 风险 ; 2、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基金 经理 违反 职业 操守的 道德 风险 ,以 及因 内幕交 易 、 欺诈等 行为 产生 的违 规风 险; 3、 人 才流 失风 险 ,公 司主 要业务 人员 的离 职如 基金 经理的 离职 等可 能会 在一 定程度 上 影 响工作 的连 续性 ,并 可能 对基金 运作 产生 影响 ; 4、 因 为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5、 因 其他 不可 预见 或不 可 抗力因 素导 致的 风险 , 如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会导 致 基金资 产损 失,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75 ( 五) 本基 金的 特 有 风险 本 基 金 为混 合 型基 金 ,基金 资 产 整体 的 预 期 收 益和预 期 风 险高 于 货币 市 场基金 和 债 券型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十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 金合 同 变 更内 容对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6)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 出 现 下列 情 况时 , 可不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调 低赎 回 费率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 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 于变 更 基 金合 同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并 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76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 金 合 同终 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 有关规 定 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 清 算。 基 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77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财 产 清算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 算过 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 经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九、 基 金 合 同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基金 财 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 申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 易 过户 、 转托 管 等业 务的 规 则, 在 法律 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 围内 决定 和 调整 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管 理费 率和赎 回费 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78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或 有 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行 为,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 造 成重 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 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 换注册 登记 机构 , 获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 对 注册登 记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 选择 、 更换 代 销机构 , 并 依据 基 金销 售 服务代 理 协 议和 有 关法 律 法规, 对 其 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 选择 、 更换 律 师、审 计 师 、证 券 经纪 商 、期货 经 纪 商或 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 务 的外 部机构 ;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 财产 和 管理 人 的财 产相 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 别 管理 , 分别 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 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 法符合 基金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79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密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16 )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害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 权益, 应 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基金 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 依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使 股 东 权利 , 为基 金 的利益 行 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80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 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于基金 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 金资 产 、其 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 营 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 除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 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 和 期货账 户 ; (7 ) 保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除 《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 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81 (16 ) 按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 财产 损 失, 应 承担赔 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 退 任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和 银 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务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 定的 费用 ;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82 (3) 在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投 票权 。 2、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 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9)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下同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 管 理人 收 到提 议当 日 的基 金 份额 计 算, 下同 ) 就同 一 事项 书 面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2)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 律法 规 和 本 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范 围 内变 更 基金的 申 购 费率 或 收费 方 式、调 低 赎 回费 率;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83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 告知 提 出提 议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仍 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 应当 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4 ) 代 表基金 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向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 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84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 代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 并 在 会议 通 知中 说 明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 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 证机 关 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 书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开 方 式包 括 现场 开 会 、 通 讯 方 式开 会 及法 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 会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 现 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本 人出 席 或通 过 授权委 托 书 委派 其 代理 人 出席, 现 场 开会 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 出席 ,如 基 金管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 出 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通讯 方式 开会 指 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在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机构允 许 的 情况 下 ,经 会 议通知 载 明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也 可 以 采用 网 络 、电 话 或其 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 或 者采 用 网络 、电 话 或其 他 方式 授 权他 人代 为 出席 会 议并 表决。 5)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85 ① 对 到 会者 在 权益 登 记日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统 计 显示, 全部有效 凭 证所 对 应 的基 金 份 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50% , 下同) ; ② 到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身 份 证 明及 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代 理 人身 份 证明、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及授 权委 托 代理 手 续完 备 ,到 会者 出 具的 相 关文 件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料 相 符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表 决截止 日前 公 布2 次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 ②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 集 人在 监 督人 和 公证机 关 的 监督 下 按照 会 议通知 规 定 的方 式 收取 和 统计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如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经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④ 本 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和 授 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所代 表 的 基金 份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⑤ 直 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受 托 代表他 人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代理人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授 权委 托 书等 文 件符 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 会 议通 知的 规 定, 并 与注 册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在 大 会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 通知 前 就召 开事 由 向大 会 召集 人 提交 需由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 联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案 涉及事 项 与 基金 有 直接 关 系,并 且 不 超出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职权 范 围的 , 应提 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 上 述 要求 的 ,不 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 如果 召 集人 决 定不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 序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提案涉 及 的 程序 性 问题 做 出决定 。 如 将其 提 案 进行 分 拆或 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 提案 人 同意 ;原 提 案人 不 同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持 人 可以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86 就 程 序性 问 题提 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做 出 决定 ,并 按 照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 程 序进 行审议 。 4) 单 独 或 合并 持 有权 益 登记 日 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 获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 通过 , 就同 一 提案 再次 提 请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其 时间 间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 案进行 修改 ,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的 间 隔期。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 规定程 序 宣 布会 议 议事 程 序及注 意 事 项, 确 定 和公 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主 持 人宣 读 提案 ,经 讨 论后 进 行表 决 ,经 合法 执 业的 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召集 人 授权 代 表主持 。 基 金管 理 人 为 召 集人的 , 其 授权 代 表未 能 主持大 会 的 情况 下 , 由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表 主 持;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大 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以 所代 表的 基 金 份额 50% 以 上多 数选 举 产 生一 名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 集 人 应当 制 作出 席会 议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册 载明 参 加 会议 人 员姓 名(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 般 决 议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87 有效, 除下 列 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其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 为 有效 ;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终 止 基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 则 表面符 合法 律 法 规和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书 面 表决 意 见即 视 为有 效的 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 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决 。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由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召 集 ,则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推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 但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 大 会主 持 人可 自行 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 3) 如 大 会主 持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 决 结果 有 异议 , 可以对 投 票 数进 行 重新 清 点;如 大 会 主持 人 未 进行 重 新清 点 ,而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代 理人 对 大会 主 持人 宣布 的 表决 结 果有 异 议 ,其 有 权在 宣 布表 决结 果 后立 即 要求 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 人应 当 立即 重新 清 点并 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计 票 方式 为 :由 大 会召集 人 授 权的 两 名监 票 人在监 督 人 派出 的 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 过程 予 以公 证 ;如 监督 人 经通 知 但拒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88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 予 以公证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 日起 5 日内 报 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 定 的事 项 自中 国 证监 会依 法 核准 或 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 之 日起 生效 。 关于 本章 第 2 条所 规定 的第 1)-10) 项召 开事 由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关于 本章第 2 条 所规 定的 第 11)、12) 项召 开 事 由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 可执 行。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 约束 力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应 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 (3)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 果 采用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 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时 ,必 须 将公 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 构 、公 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方 式 1、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 合同 终 止时 , 成立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在 中 国证 监 会的监 督 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组 成 员由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资 格 的 注册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89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组 负 责基金 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 配。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 合 同终 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 定 对基 金 财产 进 行清算 。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财 产 清算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 算过 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 经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90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 于 因 基金 合 同的 订 立、内 容 、 履行 和 解释 或 与基金 合 同 有关 的 争议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应 尽 量通 过 协商 、 调解 途径 解 决。 不 愿或 者 不能 通过 协 商、 调 解解 决 的 , 任何 一 方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 京市 。 仲裁 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各 方当 事 人均 有约 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恪 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 基 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 册,供 投 资 人在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 代销 机 构和注 册 登 记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十、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 码:200082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仟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91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发 放 短期 、 中期 、 长期贷 款 ; 办理 国 内外 结 算;办 理 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 融债 券; 从 事 同业 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 信用 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险 业 务; 提供 保 管箱 服 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等监 管部 门 批准 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 进 行 监督 。 基金 合 同明 确约 定 基金 投 资风 格 或证 券选 择 标准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 照基 金 托管 人 要 求的 格 式提 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 便 基金 托 管人 运用 相 关技 术 系统 , 对基 金实 际 投资 是 否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 包含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 证、 资产 支 持 证 券、 股 指期 货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 工具 ,但 需 符合 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 —95% ; 债 券、 货 币市 场 工具、 权证、 资 产 支 持证 券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 其 他资 产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 的 40% ,其 中,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92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4)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 投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60% —95% ;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资 产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40% ; (5)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10% ; (8)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9)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0)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 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11)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2)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价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本 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 券,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3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买 入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10% 。 (1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有 价证 券 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5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卖 出 期货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持有 的 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93 (16 ) 本基 金 所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 入 、卖 出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即 为基金 资产 的60%-95% 。 (17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 不 包括 平 仓)的 股 指 期货 合 约的 成 交金额 不 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8 )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应 当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本 基 金 在开 始 进行 股 指期货 投 资 之前 , 应与 基 金托管 人 就 股指 期 货清 算 、估值 、 交 割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对上 述 投资组 合 比 例限 制 进行 变 更的, 以 变 更后 的 规定 为 准。 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因证券、期 货 市场 波 动、上 市 公 司合 并 、基 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付 对 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款 基 金投 资 禁止 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通过 事后 监 督方 式 对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 投资 禁 止行 为 和 关联 交 易进 行 监督 。根 据 法律 法 规有 关 基金 禁止 从 事关 联 交易 的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应 事先 相 互提 供与 本 机构 有 控股 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 构有 其 他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 公司 名 单 及有 关 关联 方 发行 的证 券 名单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有责 任 确保 关联 交 易名 单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送 给对 方。 若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 与 关联 交 易名 单 中列示 的 关 联方 进 行法 律 法规禁 止 基 金从 事 的 关联 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 提醒 基 金管 理人 采 取必 要 措施 阻 止该 关联 交 易的 发 生, 如 基 金托 管 人采 取 必要 措施 后 仍无 法 阻止 关 联交 易发 生 时,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向 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 。 对于 基 金管 理 人已 成交 的 关联 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事 前无 法 阻止 该 关联 交易 的 发生 , 只能 进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 市 场进 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 金投 资 运作 之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 行业 标 准 的、 经 慎重 选 择的 、本 基 金适 用 的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并 约定 各 交易 对 手所 适 用 的交 易 结算 方 式。 基金 管 理人 应 严格 按 照交 易对 手 名单 的 范围 在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选 择交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94 易 对 手。 基 金托 管 人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是否 按 事前 提供 的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 名单 进 行交 易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每 半年 对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 名单 及 结算 方 式进 行更 新 ,新 名 单确 定 前 已与 本 次剔 除 的交 易对 手 所进 行 但尚 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 按照 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 基 金管 理 人 根据 市 场情 况 需要 临时 调 整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及结 算 方式 的, 应 向基 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 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手 的 资 信控 制 ,按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的 交 易规 则 进行交 易 , 并负 责 解 决因 交 易对 手 不履 行合 同 而造 成 的纠 纷 及损 失,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 担由 此造 成 的任 何 法律 责 任 及损 失 。若 未 履约 的交 易 对手 在 基金 托 管人 与基 金 管理 人 确定 的 时间 前仍 未 承担 违 约责 任 及 其他 相 关法 律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对相 应损 失 先行 予 以承 担 ,然 后再 向 相关 交 易对 手 追 偿。 基 金托 管 人则 根据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成交 单对 合 同履 行 情况 进 行监 督。 如 基金 托 管人 事 后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按 照 事先 约 定的 交 易对 手或 交 易方 式 进行 交 易时 ,基 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人 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 , 应事 先 根据 中 国证监 会 相 关规 定 ,明 确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 比 例, 制 订严 格的 投 资决 策 流程 和 风险 控制 制 度, 防 范流 动 性风 险、 法 律风 险 和操 作 风 险等 各 种风 险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 人是 否遵 守 相关 制 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 置预 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 券须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 配 售部 分 等在 发 行时 明确 一 定期 限 锁定 期 的可 交易 证 券, 不 包括 由 于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 其他 原 因 而临 时 停牌 的 证券 、已 发 行未 上 市证 券 、回 购交 易 中的 质 押券 等 流通 受限 证 券。 本 基金 不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确 的证 券。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受限 证 券限于 可 由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 或中 央 国债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 管,并 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证券 。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受限 证 券应保 证 登 记存 管 在本 基 金名下 ,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相关工 作 的 落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基 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 成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安 全保 管 本基 金 资产 的 责任 与损 失 ,及 因 受限 证 券存 管直 接 影响 本 基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应 制订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95 风 险 处置 预 案应 包 括但 不限 于 因投 资 受限 证 券需 要解 决 的基 金 投资 比 例限 制失 调 、基 金 流动 性 困 难以 及 相关 损 失的 应对 解 决措 施 ,以 及 有关 异常 情 况的 处 置。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首 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 金 管 理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受 限 证 券的 流 动性 风 险负责 , 确 保对 相 关风 险 采取积 极 有 效的 措 施 ,在 合 理的 时 间内 有效 解 决基 金 运作 的 流动 性问 题 。如 因 基金 巨 额赎 回或 市 场发 生 剧烈 变 动 等原 因 而导 致 基金 现金 周 转困 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证 提 供足 额 现金 确保 基 金的 支 付结 算 , 并承 担 所有 损 失。 对本 基 金因 投 资受 限 证券 导致 的 流动 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 任何 责 任 。如 因 基金 管 理人 原因 导 致本 基 金出 现 损失 致使 基 金托 管 人承 担 连带 赔偿 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 少于投 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交 有关 书 面资 料 ,并 保证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的 有关 资 料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有 关资 料 如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发 行人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 服务协 议。 4)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交 易日 内 ,在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媒 体 披 露所 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 的名 称 、数 量 、总 成本 、 账面 价 值, 以 及总 成本 和 账面 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 基 金 有关 投 资受 限 证券比 例 如 违反 有 关限 制 规定, 在 合 理期 限 内未 能 进行及 时 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在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管 理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建立 与完善 情况 。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 披 露、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96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书面 通 知后 应 在下 一 工 作日 前 及时 核 对并 以书 面 形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 发出 回 函, 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 证 ,说 明 违规 原 因及 纠正 期 限, 并 保证 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时 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对基 金 业 务执 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 的书 面 提示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并 改 正 , 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 管协 议 的 要求 需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 督报 告 的事 项,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提 供 相关 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9、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10 、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 为,应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同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限 期纠 正 ,并 将纠 正 结果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 人无 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 托 管协 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 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有 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 管 基金 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指 令办 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 息披 露 和监 督基 金 投资 运 作等 行为。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 或无 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 本 协 议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 给基 金 管理 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 规原 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 证在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97 规 定 期限 内 及时 改 正。 在上 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 托管 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 配合 基 金管 理人 的 核查 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 金管理 人并 改 正 。 3、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限 期 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 托管 人 无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 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 并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到账 日 基金 财 产没 有 到达 基金 账 户的 ,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 措 施进 行 催收 。由 此 给基 金 财产 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负责 向有 关 当事 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基 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 财产 的全 部 资 金划 入 基金 托 管人 开立 的 基金 银 行账 户 ,同 时在 规 定时 间 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98 款等事 宜。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假借 本 基金 的名 义 开立 任 何其 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件 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出 借 或未 经对 方 同意 擅 自转 让 基金 的任 何 证券 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 表所 托 管的 基金 完 成与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 一级 法人 清 算工 作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予以 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 金、 结 算互 保基 金 、交 收 价差 资 金等 的收 取 按照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 的 投 资业 务 ,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 关 规定 , 则基 金 托管 人比 照 上述 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 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中 国 人民 银 行、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有 关 规 定, 在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开立 债券 托 管账 户 ,并 代 表基 金进 行 银行 间 市场 债 券 的结 算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共 同 代表 基金 签 订全 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债 券回 购 主协 议。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99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 以根 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 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证 券 等 有价 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 存 放于 基 金托 管 人的保 管 库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 或票 据 营业 中 心的 代保 管 库, 保 管凭 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 有 。实 物 证券 等有 价 凭证 的 购买 和 转 让,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共同 办 理。 基金 托 管人 对 由基 金 托管 人以 外 机构 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 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 别由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除本 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同 、 基 金 信息 披 露协 议 及基 金投 资 业务 中 产生 的 重大 合同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保证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持 有 一份 正本 的 原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重 大合 同 签署 后 及时 以加 密 方式 将 重大 合 同 传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 ,并 在 三十 个 工作 日 内将 正本 送 达基 金 托管 人 处。 重大 合 同的 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 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算 基 金 资产 净 值及 基 金份额 净 值 ,经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按 规定 公告。 2、 复 核程 序 基 金 管 理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后 , 将基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 基金托 管 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100 基 金 的基 金 会计 责 任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 担任 , 因此 ,就 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 后 , 仍无 法 达成 一 致意 见的 , 按照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应 包 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名 称 和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编 制和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 基 金 托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 将有 关 资料 送 交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故 拒 绝或 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 整 性。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 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 本 协 议产 生 或与 之 相关的 争 议 ,双 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 协商、 调 解 不能 解 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按 照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101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 一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系 列 的服务 。 以 下是 主 要的 服 务内容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不断完 善并 增加 、修 改这 些服务 项目: (一) 客户 服务 专线 1、 理 财咨 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2、 全 天候 的7 ×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 基金 净值 、 账户信 息 、公 司介 绍、 产 品介绍 、 交 易费率 等) 。 3、7×24 小 时留 言信 箱。 若不在 人工 服务 时间 或座 席繁忙 ,可 留言 ,基 金管 理人会 尽 快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回电 。 (二) 客户 投诉 及建 议受 理服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电 话 信函、 电 邮 、传 真 等方 式 提出咨 询 、 建议 、 投诉 等 需求, 基 金 管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 三) 短信 服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拨 打 基金管 理 人 客户 服 务电 话 、网站 申 请 订制 ( 退订 ) 免费的 手 机 短信 资 讯 。内 容 包括 基 金净 值、 交 易确 认 、手 机 月度 对账 单 、生 日 节日 祝 福、 相关 基 金资 讯 信息 以及移 动资 讯刊 物等 。 ( 四) 电子 邮件 电子 刊物 发送服 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拨 打 基金管 理 人 客户 服 务电 话 、网站 申 请 订制 ( 退订 ) 免费的 电 子 邮件 资 讯 。基 金 管理 人 定期 或不 定 期向 订 制邮 件 服务 的投 资 人发 送 电子 资 讯和 电子 月 度交 易 对账 单等。 ( 五) 联系 基金 管理 人 1、 网 址:www.gtfund.com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102 2、 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 ,021-31089000 4、 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 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 18 号 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二十二、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公司公告 报社 日期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3/3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3/4 关 于 新 增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产 品 转 换 业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3/5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3/12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3/14 关 于 新 增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金参 加齐 鲁证 券网 上交 易申购 ( 含定 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3/16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计划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3/17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3/24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交易所 固定 收益 品种 估值 方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3/26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3/3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4/3 国泰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4/1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直 连 渠 道 申 购 费 率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4/11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103 优惠的 公告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杭 州 联 合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含定 期定 额投 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4/14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额投 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4/17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通 联 支 付 中 国 银 行 等 渠 道 费 率 优 惠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4/22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转 换 业 务 及 开 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4/2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5/6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等 渠 道 持 有 国 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换 到 公司指 定基 金交 易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5/9 关 于 新 增 一 路 财 富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展 网 上 交 易 申 购 (含定 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5/12 关 于 新 增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转 换 业 务 及 开 展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5/13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5/13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5/15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张 家 港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 含定 期定 额投 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5/1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5/2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额投 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5/23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网上 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5/26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5/28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104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在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5/30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额投 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6/1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6/3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6/4 关 于 新 增 华 鑫 证 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转 换 业 务 及 开 展 申 购 ( 含 定 投 )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6/9 关 于 新 增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转 换 业 务 及 开 展 申 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6/11 关 于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国 都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6/12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2015/6/13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通 联 支 付 网 络 服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直连渠 道申 购( 含定 投)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6/13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6/1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6/24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6/27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通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6/29 关 于 新 增 青 岛 银 行 开 通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并 开 展 申 购(含 定投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6/30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6/30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7/4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 高 管 及 基金经 理投 资旗 下基 金相 关事宜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7/6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105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7/7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京 东 旗 舰 店 开展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7/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7/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7/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7/10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7/21 关 于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股 票 型 基 金变更 基金 类别 并修 订基 金合同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7/23 关 于 修 订 国 泰 事 件 驱 动 策 略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7/23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7/2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7/29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及 开 展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8/6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任 职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8/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京 东 旗 舰 店 开展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8/13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离任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5/8/14 二十 三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 本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 代 销机 构 和注 册 登记机 构 的 办公 场 所 ,投 资 人可 在 办公 时间 免 费查 阅 ;也 可 按工 本费 购 买本 招 募说 明 书复 制件 或 复印 件 ,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第二号) 106 二十四、 备 查 文件 以 下 备 查文 件 存放 在 本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办 公 场 所。 投 资人 可 在办公 时 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国 泰事件 驱动 策略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国 泰事 件驱 动策 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国 泰 事 件驱 动策 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五年 九月 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