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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金腾通货币A(000540)

国金金腾通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国金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 国金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民生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五年 九月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I 国金通用 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 基金 募集申 请已 于 2014 年 1 月 23 日 获中 国证 监会 证监许 可 ﹝2014 ﹞128 号文 准 予募集 注册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 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 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者 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 由于 投资者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 基金, 本基金属于 高流动性、 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 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 人建议基金 投资者 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 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者做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负责。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II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8 月 17 日,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 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九、基金的投资 .......................................................................................................... 36 十、基金的业绩 .......................................................................................................... 4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2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5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十七、风险揭示 .......................................................................................................... 6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65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7 二 十、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 8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97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9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国金通用金腾 通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国金通用金腾通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金通用金腾通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指 《 国 金通用 金腾 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国 金通 用 金腾 通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或本 招 募说明 书 : 指《 国 金通 用 金腾 通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国金 通用 金 腾通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 14 、 银行业监督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 者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国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 投资者 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 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 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 则》 :指 《 国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 投资者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资者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 购 日、 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 指估 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 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 化资产收益 率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3、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尹庆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四家企业共同出资 2.8 亿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分别为 49% 、 19.5% 、 19.5% 和 12%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 硕士 EMBA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 析 师、金 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中心总经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总经 理。 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裁、 上海国金通用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专业评价专家 、 四川证券业协会创新咨询委员 会主任委员。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鹏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历任涌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 海涌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河北财金 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涌金实业 (集 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 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中心总经理。 现任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及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委员会委员 。 赵煜先生, 董事, 学士。 历任北京台都 汽车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北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 京顶峰贸易公司销售经理, 上海 浦东中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涌金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助理。 许强先生, 董事, 硕士 。 历任苏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部、 交割部、 信息 部总经 理, 中国华通物产集团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 营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2008 年至今任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远喜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广告部经理、 广东 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现任广东宝丽 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 尹庆军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中央编译局世界所助理研究员、 办公厅科研 外事秘书, 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部主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 董事会秘书、 监事,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拟任督察长, 国金通 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2 年 7 月至今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肖昌秀女士, 独立董事,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信贷处 科员,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企业信贷局科员, 中央财金学院科员, 北京中医学院科 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信贷局科员、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贷部副主任、 主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纪委书记。现已退休。 张克东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注册会计师。 历 任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中 信会计师事务所) 项目经理, 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 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副 主任。2001 年至今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鲍卉芳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硕士, 律师。 曾 任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厅, 2003 年 5 月至今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监事会成员 袁玉祥先生,监事会 主席,学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历任苏州市食品公司( 食品商场) 财务主管, 苏州新区财政税务局税务专管员、 稽 查员, 国储苏州鸿济贸易发展公司财务部经理, 朋友化妆品( 苏州) 有 限公司总务 科/ 财务科科长,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 有限公司财务投资部总 经理,苏州 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8 年 8 月至今任 苏州工业园 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 刘兴旺先生, 监事, 硕士, 经济师。 历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项目经理、 高级经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秘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自营部投资经理,香江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香江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 广 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监、 宝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副 总经理;2007 年 10 月至今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监、 宝 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聂武鹏先生,职工代表监事,硕士。历任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专员、 TCL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招 聘 及 培 训经 理 、 深圳 迅 雷 网 络 技术 有 限 公司 高 级 招 聘 经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本经 理、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运营支持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今任国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兼运营支持部总经理 、 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会 主席。 徐炜瑜先生, 职工代表监事, 硕士 , 通过国家 统一司法考试 。 历任联想 (北 京) 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等职。2012 年 11 月 加入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综合管理部高管秘书 、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助理 ,2014 年 11 月至今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经理助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 硕士 EMBA 。简历请见上 文。 尹庆军先生, 总经理,硕士。简历请见上文。 吴富佳先生, 副总经理, 博士。 历任重庆广播电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研究部研究经 理, 金元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主管,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总经理助理兼首席经济学 家、 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兼基金经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2013 年 1 月 至今任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4 月至今任 国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张丽女士, 督察长, 硕 士,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历任 科学出版社法律事务部内部法律顾问、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监察稽 核部法律顾问、 国金 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顾问、 国金通用基金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兼法律顾问、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经理。2014 年 7 月至今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徐艳芳女士, 硕士。 历任香港皓天财经公关公司咨询师、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组合管理和投资经理,2012 年 6 月底加入 国金通用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8 月 17 日, 徐艳芳女士同时兼任国金通用国鑫 灵 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 鑫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 国金 通用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尹庆军先生, 副总经理兼 投资总监吴富 佳 先生, 量化投资总监欧阳立先生, 量化投资事业部 总经理陈伟先生 , 基金经理 宫雪女士, 基金经理 徐艳芳女士,基金经理滕祖光先生,基金经理彭俊斌先生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 8、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 (3)承销证券 。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6)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 。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违反 证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对倒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勤勉 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必须 覆盖公 司的 所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 (2) 独立 性原则 :设 立独立 的监 察稽核 部与 风险管 理部 ,监察 稽核 部与风 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 和检查 。 (3) 相互 制约原 则: 各部门 在内 部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 立完备 的风 险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 会:负 责制 定公司 的内 部控制 政策 ,对内 部控 制负完 全的 和最终 的责任 。 (2 ) 督 察 长 : 独 立 行 使 督 察 权 利 ; 直 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及/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 报告 。 (3)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 制定 本基金 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 (5) 合规 风控 部 :负 责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施 的执 行情况 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 同时负责 对投资事前及事中的风险监控, 具体落实针对 投研运作的 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制度及 日常的投研 风控决策, 设置相应的投研 风 控 措施, 并对各投资组合风险进行分析, 对发现的异常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以 作为调整投资决策的依据 。 (6) 业务 部门: 风险 管理是 每一 个业务 部门 最首要 的责 任。部 门 负 责人 对 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 内控 体系 , 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健全了 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 (2) 建立 相互分 离、 相互制 衡的 内控机 制: 建立、 健全 了各项 制度 ,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 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 建立 、健全 岗位 责任制 :建 立、健 全了 岗位责 任制 ,使每 个员 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 (4)建 立 风险分 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 示程序 :分 别建立 了公 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 (5) 建立 内部监 控系 统:建 立了 有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脑 预警 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 使用 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 手段 :采取 数量 化、技 术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 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 足够的 培训 :制定 了完 整的培 训计 划,为 所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 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4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赵天杰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1 月12 日在北京正式成立, 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 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公司法》 和 《商业 银行法》 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 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 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 使中国民生银行 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 国内外经济界、 金融界所关注。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十余年来, 业务不断拓展, 规 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良好的资产质量。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 (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3 月18 日, 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2004 年11 月8 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 人民币 次级 债 券,成 为中国 第一 家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功私募 发行 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 按照 “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 培育人才; 严格管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5 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先后推出了 “大集中” 科 技平台、 “两 率”考 核机制 、 “ 三卡 ”工程 、独立 评审 制度 、八大 基础管 理系 统、 集中处 理商 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 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7 年 11 月,民 生银 行获得 2007 第一财经 金融品牌价值榜十佳中资银行 称号,同时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等机构评选的“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 。 2007 年12 月, 民生银行荣获 《福布斯》 颁发的第三届 “亚太地区最大规模 上市企业50 强”奖项。 2008 年7 月,民生银行荣获“2008 年中国最具生命力百强企业”第三名


在《2008 中国 商业 银 行竞争 力评 价报 告》 中 民生银 行核 心竞 争力 排 名第 6 位,在公司治理和流程银行两个单项评价中位列第一。 2009 年6 月, 民生银行在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 中 获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 “最佳服务质量奖” 。 2009 年 9 月,在大连 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 行被评为 “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 。 在 “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 券网站 评选 ”中, 民生 银行荣 膺“ 最佳安 全性 能奖” 和“2009 年度 最佳银 行网 站”两项大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 在第四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评 为“2009 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 2009 年 12 月 9 日,在 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 评选暨 2009 年第三届 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 年中国 最受尊 敬银 行” 、 “最佳 服务私 人银 行” 、 “2009 年 最佳零 售银 行”多 个奖 项。 2010 年2 月3 日, 在 “卓越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 评选活动中, 中国 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 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 评,荣获卓越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10 月, 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 中, 民 生银行 获得评 委会 奖 —— “中 国银行 业十 年改 革创新 奖” 。 这一 奖项 是评委 会为 表彰在公司治理、 激励机制、 风险管理、 产品 创新、 管理架构、 商业 模式六个方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6 面创新表现 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 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 共同举 办的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 安全奖” 。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 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 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 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在国际 经济 高峰 论坛 上,民生 银行 贸易 金融 业 务以其 2011-2012 年度 的出 色 业绩和 产品 创新 最终 荣 获“2012 年中 国卓 越 贸易金 融银 行” 奖项。 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 《金融时报》 “中国银行业成就奖 — 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民生银行在《The Asset》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 2013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 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 “最佳资金托管银行” 及由21 世纪传媒颁发的2013 年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亚洲最佳投资 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 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 社科 院发 布的《 中国企 业社 会责 任蓝皮 书(2013 ) 》 中, 民生 银行荣 获 “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 名” 、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014 年获 评中 国银 行 业协会 “最 佳民 生金 融奖 ”、 “年 度公 益慈 善 优秀 项 目奖 ”。 2014 年荣获 《亚洲企业管治》 “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 ” 大奖和“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7 2014 年被 英国 《金 融 时报》 、 《 博鳌观 察》 联 合授予 “亚 洲贸易 金融 创新服 务 ”称号。 2014 年还 荣获 《亚 洲 银行家 》 “ 中国 最佳 中 小企业 贸易 金融 银行 奖 ”, 获 得《21 世纪经济报道》 颁发的 “ 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 ”奖, 获评 《经济观察》 报 “年度卓越私人银行 ”等。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 女, 北京大学 本科、 硕士。 资产托管 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投 资银行总行,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 代表处,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 托管部。 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等职务。 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 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 具 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为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 高起点 地建 立系 统、完 善制度 、组 织人 员。资 产托管 部目 前共 有员工 60 人, 平均年龄36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民生银行 共托管基金 59 只,分别为天治 品质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基金、 长信 增利动态策略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 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深证 基本面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新 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睿智深 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月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8 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美丽中国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消费 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中 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金 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 稳定添利 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年年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大健康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 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 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鑫安会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 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安信稳健 增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盈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滚钱宝发起式 货币市场基金、 建信鑫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财富快线 货币市场基金、 泰康薪意宝货币市场基金、 摩根士丹利华鑫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生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为 1650.46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 标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9 中心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 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 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 与计划, 组 织、 指导、 协调、 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 各业务中心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 性原 则: 风险 控制必 须覆 盖资 产托管 部的所 有中 心和岗 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 性原 则: 资产 托管部 设立 独立 的风险 监督中 心, 该中心 保持 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 制约 原则 :各 中心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上 要形 成一种 相互 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 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则: 建立 完备 的风险 管理指 标体 系,使 风险 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 墙原 则: 托管 部自身 财务 与基 金财务 严格分 开; 托管业 务日 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风险监 督中 心指 导业务 中心进 行风 险识别 、评 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 独立 的业 务操 作空间 :业 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实 施门禁 管理 和音像 监控。 (5)人员 管理 :进 行定 期的业 务与 职业 道德培 训,使 员工 树立风 险防 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 风险 管理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理念 。托管 业务 是商业 银行 新兴的 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 全员 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 理体系 需要从 上至 下每个 员工 的共同 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 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制 的风 险控 制组织 结构。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纵向双 人制, 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中心、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 结构。 (4)以制 度建 设作 为风 险管理 的核 心。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资 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业 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 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 的执 行和 监督 是风险 控制 的关 键。制 度执行 比编 写制度 更重 要,制 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 次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 进的 技术 手段 运用于 风险 控制 中。在 风险管 理中 ,技术 控制 风险比 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 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 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 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 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 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 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1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2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联系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联系人:赵涛 联系电话:010-88005874 传真:010-8800587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3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联系人: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港平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汤骏、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4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 本基金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 于 2014 年 1 月 23 日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 ﹝2014﹞12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 具体发 售时间见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自 2014 年 2 月 10 日到 2014 年 2 月 12 日, 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者进行发售 ( 投资者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规则 为准)。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 内继续销售, 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 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情况和联系 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详情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调整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5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者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开户 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 国 金 通 用 开放式 基金账户。 投资者 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 构约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 基金 销售机 构对 认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可以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 (4) 若认 购申请 被确 认为无 效,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将 投资 者 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 投资者 。 4、认购的限额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在募 集期内 , 投 资者 可 多次 认购, 对单 一 投资 者 在 认购期 间累 计认购 金额不设上限。 (3) 认购 最低限 额: 在募集 期内 , 投资 者 通 过销售 机构 首次认 购的 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6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售。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 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 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数量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 =100,05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100,050.00 份基金份额。 (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7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 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销 售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8 八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 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 ” 原则, 即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9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 遵循 “ 先 进 先出 ” 原 则 , 即 按照 投 资者 认 购 、 申 购的 先 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正常情况下,T 日申购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T+1 日内确认,基金份额 T+1 日可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 项。 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的情况,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 应在 T+1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 ,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0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 本基金份额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2) 投资 者 将当 期分 配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的 限制。 (3)申 购 份额及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本基 金的 申购有 效份 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 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为基准计算并保留 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将其 持有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单笔 赎回不 得少于 0.01 份。 (5) 赎回 金额的 处理 方式: 本基 金的赎 回金 额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额 乘以 1.00 元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 至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单个机构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为人民币 1 亿份(包括每 日收益 结转份 额) , 单个 个人 投资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不 设上限 。机 构投 资者申 购本 基金份额的单笔申购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1 亿元, 单笔申购金额超出单笔申购最高 限额的, 按照单笔申购最高限额予以确认, 超出单笔申购最高限额的申购申请无 效,个人投资者不限单笔申购上限。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规定本 基金 的总规 模及 投资人 单笔 申购的 最高 金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8)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市 场情 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等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对于在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1 内 为投资者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 T+1 日开始计算并享有基 金的分配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T+1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对于在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 人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 T+1 日起不再享有基金的分 配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 不得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范 围内 调整申 购、 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进 行基金交易的 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8、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有效份额的单位为份,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假定投资者 以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 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 额人民币 1.00 元,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2 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元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假定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则 投 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 下: 赎回金额=100,000.00× 1.00=100,000.00 元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临 时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3) 发生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3 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1、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①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者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 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4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③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12、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人 当日 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5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 者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他 非交易过户 是指符合法 律法规且根据 基金 合同或相关协议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 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 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 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6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 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 资管理,力争为 投资者 创造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 (或 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中期票据、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确保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 对短期货币市场 利率的走势进 行 预测和判断,采 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 综合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 力争 获取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 与货币政策、 市场结构变化和短期资金供 给等因素的 综合分析, 优先考虑安全性 和流动性 因素, 根据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的基础上, 通过比较或合 理预期不同的各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 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优先配置的资产 类别和配置比例。 2、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的表现受到基础利率及信用利差两方面影响。本基金对于信用债仓 位、 评级及期限的选择均是建立在对经济基本面、 政策面、 资金面以及收益水平 和流动性风险的分析的基础上。 此外, 信用债发行主体差异较大, 需要自下而上 研究债券发行主体的基本 面以确定发债主体企业的实际信用风险, 通过比较市场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7 信用利差和个券信用利差以发现被错误定价的个券。 本基金将通过在行业和个券 方面进行分散化投资, 同时规避高信用风险行业和主体的前提下, 适度提高组合 收益并控制投资风险。 3、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研判, 结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上升 时, 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 低组合久期, 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 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下降时, 则通过增持剩 余期限较 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4、债券回购策略 首先, 基于对运作期内资金面走势的判断, 确定回购期限的选择。 在组合进 行杠杆操作时,若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则在运作初期进行短期限正回购操作; 反之, 则进行长期限正回购操作, 锁定融资成本。 若期初资产配置有逆回购比例, 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 优先进行长期限逆回购配置; 反之, 则进行 短期限逆回购操作。 其次, 本基金在运作期内, 根据资金头寸, 安排相应期限的 回购操作。 5、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 类工具, 必须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 流动性, 根 据对持有 人申购赎回情况的 动态预测, 主动调整组合中高流动性资产的比重, 通过债券品 种的期限结构搭配, 合理分配基金的 未来 现金流, 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 取 超额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人民币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 。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 本基金期望通过科学严谨的管理, 使本 基金达到类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高的收益, 因此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8 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 低风险品种, 其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评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非在全国银 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投 资于 同一公 司发 行的短 期企 业债券 及短 期融资 券 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 中 期票 据 ,不 超过 该 中期票据的 10% ; 4)除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外 ,本 基金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在 每个 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存 放在 具有基 金托 管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存款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以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9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 行) 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 8)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9)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 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销 售资格以及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③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4)、 10)、 12 )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0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 金、交 易保证 金、 证券 清算款 、买断 式回 购履 约金)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1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 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 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组合 中债 券 的剩 余期限 是指 计算日 至债 券到期 日为 止所剩 余的 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含有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 正回 购和逆 回购 )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 银行票 据的 剩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中 央银行 票据 到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返 售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 融资券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 短期 融资券 到期 日所剩 余的 天数计 算。 (9) 对其 它金融 工具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基于 审慎原 则, 根据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2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5,841,246,511.27 35.92 其中: 债券 5,841,246,511.27 35.9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833,812,970.70 29.7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 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496,970,183.50 33.80 4 其他资 产


90,811,152.52 0.56 5 合计 16,262,840,817.99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4.4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671,477,624.26 19.6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占 资 产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 在 本 报 告 期 内 本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未 超 过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中,“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所述的“报告期”指 2015 年 4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报告期末”指 2015 年 6 月 30 日。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3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5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3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4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无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 产占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 ) 1 30 天 以内 83.48


19.66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7.2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4.1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7.0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 含)-397 天( 含) 17.0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19.02 19.6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490,714,360.58 10.9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50,113,615.03 0.3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300,418,535.66 31.65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4 8 合计 5,841,246,511.27 42.99 9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券 - - 5、报 告期 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041569014 15 豫 能源CP001 3,000,000 299,909,950.90 2.21 2 041465006 14 北 营钢 铁CP001 2,500,000 251,246,587.33 1.85 3 011537006 15 中 建材SCP006 2,400,000 239,985,485.18 1.77 4 041458078 14 同煤 CP002 2,000,000 200,423,193.16 1.48 5 071511005 15 国 信证 券CP005 2,000,000 200,000,000.00 1.47 6 041558033 15 新 余钢 铁CP001 1,500,000 150,031,035.44 1.10 7 071504004 15 广发 CP004 1,400,000 140,150,870.44 1.03 8 041451044 14 八钢 CP003 1,000,000 100,641,363.43 0.74 9 011580003 15 兖矿 SCP003 1,000,000 100,620,105.39 0.74 10 041451038 14 浙 小商 1,000,000 100,479,110.22 0.74 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 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2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4648%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1113%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2361% 注: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多 次面临 巨额 赎回 , 直接 使得 本基金 的偏 离度 多次 被动 提升 到 0.25% 以上。 7、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附注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 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 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5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 进行重 新评估 ,即 “影 子定价 ”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 控制的需要调整组 合 , 其中,对于偏离程度 达 到或超过 0.5%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 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2) 本期 基金投 资组 合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中, 未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收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90,701,152.52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110,000.00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90,811,152.52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6 十 、基 金的 业绩 2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 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1.2745% 0.0247% 0.0873% 0.0000% 1.1872% 0.0247%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 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基金的业绩 ”部分所述的“报告期”指 2015 年 4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报告期末”指 2015 年 6 月 30 日。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7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 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8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为 了避 免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按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 行重新 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当 “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 组 合,其中,对于偏离 程 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 情形,基 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9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是 按照 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 日 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 的年 化资产 收益率,精确到 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第 3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 将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2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者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0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 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1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2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每日分 配、 按日 结 转份额 ”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基 金收益 情况 ,以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自动合并入下一日收益中进行分配) ; 4、本 基金 根据每 日收 益情况 ,将 当日收 益全 部分配 ,若 当日已 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 基金 每日进 行收 益计算 并分 配时, 每日 收益支 付方 式只采 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 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当日净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基 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净收益为负值, 不 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直至累计基金收益为正的工作日, 方为投资者增加基金份 额; 6、当 日申 购的基 金份 额自下 一个 工作日 起, 享有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3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 告。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4 十 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5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6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 。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 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 披露。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 6、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每月 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7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8 (1)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 体 上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 实现收益/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9 365/7 7 1 7 (%) 1 1 100 10000 i i R ? ?? ?? ?? ?? ? ? ? ?? ?? ?? ?? ?? ?? ?? ?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7 日 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2 位。 (2) 在开 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日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0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1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 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2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办 公 场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3 十七 、 风险 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 策风 险:因 国家 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险 :随 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 率风 险: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国债,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的利润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 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 投资者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 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可能面临较高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4 以及流动性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 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 2、因 基金 业务快 速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 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 6、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5 十八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 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6 (4)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7 十九 、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 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 同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 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8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露 及 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9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0 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账 户、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1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2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3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且在不 影响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4 (5)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 和权 益登记日。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5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 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6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7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 相符。 3、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8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9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0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 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1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2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3 二 十 、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邮政编码:101400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 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结汇、 售汇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4 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 (有效期至 2014 年 02 月 18 日) ;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 (或 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中期票据、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 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5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投 资于 同一公 司发 行的短 期企 业债券 及短 期融资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中 期票 据,不 超过 该中期票据的 10%; 4)除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外 ,本 基金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 额在 每个 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存 放在 具有基 金托 管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存款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以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 8)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 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9)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 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6 11 )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销售资格以及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 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③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4)、 10)、 12 )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 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本 托 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7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 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 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 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相关制度( 以下简称 “ 《制度》 ” ) , 以规范对 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 《基 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中期票据, 不超过该中期 票据的 10% 。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8 (3) 如因 证券市 场波 动、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6、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及 投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9 1、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 序 作 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0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 (7)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开立。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应至少包含基金名 称,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支付或收取现金差额, 均需通过本基金 的银行账户进行。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4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5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1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规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 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2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 现 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 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精确到 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3 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资 产;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4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5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 改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 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登记服务。 基金 登记机 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 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 等服务。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 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 基金份额。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布的业务规 则为准。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 基金管理 人开通客服热线(4000-2000-18)。 在每个交易日 (工作时间 9:00-17:00) 提供人工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 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建议与投诉、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投资者也可通过客服热线进行语音留言,客户服务人员将及时进行处理。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fund.com), 投资者可 享 有 账 户 查 询 和 基 金 信 息查询服务, 也可以获取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各类 信息, 包括基金 合同等法律 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 可以与客户服务人员进行 网上一对一答疑解惑。 (五)投诉建议受理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6 投资者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 可通过 语音留言、 传真、 电子邮件、 邮寄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接 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分级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理 客户的投诉。 (六)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网址:www.gfund.com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gfund.com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7 二十 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国金通用 金腾通 货币 市 场 证券投资 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5/7/21 国金通用 金腾通 货币 市 场 证券投资 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 告 2015/4/20 国金通用 金腾通 货币 市 场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 2015/4/3 国金通用 金腾通 货币 市 场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 摘要 2015/4/3 国金通用 金腾通 货币 市 场 证券投资 基金 2014 年年 度报告 2015/3/30 国金通用 金腾通 货币 市 场 证券投资 基金 2014 年年 度报告( 摘要) 2015/3/30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8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销 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 ,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gfund.com )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9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 准予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 2、 《国金通用 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 《国金通用 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 执照 。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者 查阅方式 1、存 放地 点: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 阅方 式: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印件。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 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