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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保本(217024)

招商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5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1 
 
招商 安 盈 保 本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摘要 
( 二零一 五年第 二 号 ) 
 
 
 
 
 
 
重 要提 示 
 
招商安盈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 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2 年 8 月 6 日 《 关于核 准 招 商 安 盈 保 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2]1048 号 文) 核准 公 开募集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12 年 8 月 20 日正 式生效 。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称“ 本基 金管理 人” 或“管理 人” ) 保证《 招募 说明书 》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 本 《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但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投资 者提 供保 本的保 证, 并由 担保 人提 供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投 资者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不 等于 将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放 在 银 行 或存 款 类 金 融 机构 , 保 本 基金 在 极 端 情 况下 仍 然 存 在本 金 损 失 的风 险。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必须 自担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投资 人在 认购 (或 申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 招募说 明书》 自 《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起, 每 六个月 更新 一次, 并于 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后 的 45 日 内公 告, 更 新内容 截至 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日 。 本更新招 募说 明书所 载内 容截止日 为2015年8 月20 日 ,有关财 务和 业绩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5 年6 月30 日, 财务 和 业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已 于2015 年9 月14 日复 核了 本次 更 新的招 募 说明书 。


2 一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8 楼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28 楼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1 亿元 股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批 准设立, 是中 国第一 家中 外合资基 金管 理公司 。公 司由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 司、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 远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建 。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司的 注册 资本 金已经 由人 民币 一亿 元(RMB100 ,000 ,000 元) 增 加为人 民币 二亿 一千 万元 (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公 司股 东会通 过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复同 意, 招商 银 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 %、10 %、10 %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外 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让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 股权 。 上 述股 权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持 有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持 有 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 意, 荷 兰投 资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其 持有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1.6% 股 权转让 给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1.7% 股权 转让给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述股 权转 让 完成后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持有 全部 股权 3 的 55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总行设 在深 圳,业 务 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 已 成为拥 有 证 券 市 场 业 务 全 牌 照 的 一 流 券 商 。2009 年 11 月 , 招 商 证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代 码 600999)。 公司本 着 “ 长期 、 稳 健、 优良、 专业 ” 的 经营 理念 , 力争 成为 客户 推崇 、 股 东满意 、 员 工热爱 ,并 具有 国际 竞争 力的专 业化 的资 产管 理公 司。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介绍 : 李浩, 男, 工商 管理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1997 年 5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曾 任行长 助理 、 上 海分 行行 长、 副 行长 , 现 任执 行董 事、 党 委副 书记 、 常 务副 行长兼 财务 负责 人。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 , 期间 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工作 , 参 与南 方 证券的 清算 ; 在加入 招商 证券前 , 曾在 美国纽 约花 旗银行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 现 任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分 管风险 管理 、 公 司财 务、 清算及 培训 工作 ;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 任。 现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金旭 , 女 , 北 京大 学硕 士 研究生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 工作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 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 。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 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董 事。 李 俊 江, 男, 经 济学 博士, 教 授, 博 士生 导 师。 历任吉 林 大学 经济 学 院副 院长、 德 国不 莱梅大 学客 座教 授、 美国 印第安 纳大 学经 济系 高级 访问学 者。 现任 吉林 大学 经济学 院院 长 、 金融学 院院 长 、 社会 科学 学部学 术委 员会 主任 、 美 国研究 所所 长 。 兼任 中国 世界经 济学 会 副 秘书长 、 中国 美国经 济学 会副秘 书长 、 教育部 经济 学专业 教学 指导 委员 会委 员、 中共 吉林 省 委决策 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吉林省 政府 决策 咨询 委员 会委员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4 王莉 , 女 , 高级 经济 师 。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学 院 , 历 任中 国人 民 解放军 昆明 军区三 局战 士、 助理 研究 员 ; 国务 院科 技干 部局 二处 干 部; 中 信公 司财 务部 国际 金 融处干 部、 银 行部 资金处 副处长 ;中信 银行( 原中信 实业银 行) 资 本市场 部总 经理、 行长助 理、副 行长 等职。现任 中国证券 市场 研究设计中 心( 联办) 常务 干事兼基金 部总经理; 联 办控股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蔡廷基 , 男, 毕业 于香 港 理工学 院 (现 为香 港理 工 大学 ) 会 计系 。 历 任香 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部 副经 理、 经理 , 毕 马威 会计师 事务 所上 海 办事 处执 行合 伙人 , 毕 马威 华振 会 计师事 务所 上海 首席 合伙 人, 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华 东华 西区 首席 合伙 人。 现 为香 港会 计师公 会资 深会 员、 上海 市静安 区政 协委 员、 上海 市静安 区归 国华 侨联 合会 名誉副 主席 。 兼 任中国 石化 上海 石油 化工 股份有 限公 司等 三家 香港 上市公 司的 非执 行独 立董 事。 现任 公司 独 立董事 。 孙谦, 男, 新 加坡 籍, 经 济 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 先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复 旦大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商 管理 硕士和 经济 学博 士学位 。 曾 任新 加坡 南洋 理工大 学商 学院 副教 授、 厦门大 学任 财务 管理 与会 计研究 院院 长及 特聘教 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 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 特聘 教授和 财务 金融 系主任 。兼 任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和上 海期 货交 易所 博士 后工作 站导 师 , 科技部 复旦 科技 园中 小型 科技企 业创 新型 融资 平台 项目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张卫华 , 女,1981 年 07 月 ――1988 年 8 月, 曾 在江 苏省连 云港 市汽 车运 输公 司财务 部 门任职 ;1983 年 11 月― ―1988 年 08 月, 任中国 银 行连云 港分 行外 汇会 计部 主任;1988 年 08 月 ――1994 年 11 月, 历任招 商银 行总 行国 际部 、会计 部主 任、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1994 年 11 月 ――2006 年 02 月, 历任 招银 证券 、国 通证券 及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裁 助 理兼稽 核审 计部 总经 理; 2006 年 03 月― ―2009 年 04 月,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稽核 监 察总审 计师 ;2009 年 04 月起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合 规总 监。 现任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 ,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 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 商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 工作)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 招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5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监事。 罗琳,女,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先 后担任项 目经 理、高 级经 理、业务 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备, 公司 成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 部高级 经理 、 产 品研 发部 高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现任产 品运 营 官兼市 场推 广部 总监 、公 司监事 。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 加入 美的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 韬睿 惠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 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 怡 安翰威 特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总 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倍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 限公 司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历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 、 副总监 、总 监, 现任 产品 一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钟文岳 , 男 , 厦 门大 学货 币银行 学硕 士 。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 中国 农 村发展 信 托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 集团 )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 于申银 万国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 江营 业部总 经理 ;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 任厦 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 任深 圳二 十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 新江南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总经 理;2015 年 6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副 总经理 。 沙骎, 男, 中 国国 籍, 中 欧国际 工商 学 院 EMBA , 曾任职 于南 京熊 猫电 子集 团, 任 设计 师; 1998 年 3 月加 入原 君 安证券 南京 营业 部交 易部 , 任经 理助 理; 1999 年 11 月加入 中国 平 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 公司资金运营中心 基金投 资部,从事交易及 证券研 究工作;2000 年 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基 金投 资部 , 任 交易主 管;2008 年 2 月 加 入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量 化投资 事业 部,任投 资总 监、部 门总 经理;2015 年加入 招商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欧志明 , 男 , 华 中科技 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 双学 士、 投资经 济硕 士;2002 年加 入广发 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理 ;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 从事风 险管 理工 作;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理 、 副总监 、 总 监、 督察 长,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董事 会秘书 , 兼 任招 商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6 潘西里, 男,硕 士,1998 年加入大 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法律 部, 负责法 务工 作;2001 年 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员 会深 圳监管 局, 历任副主 任科 员、主 任科 员、副处 长及 处长;2015 年加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督 察长。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介 绍 马龙, 男, 中国 国籍 ,经 济学博 士。2009 年7 月加 入 泰达宏 利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研 究员, 从事 宏观 经济 、 债 券市场 策略 、 股 票市 场策 略研究 工作 ,2012 年11 月 加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 曾 任研 究员 , 从 事宏 观经济 、 债 券市 场策 略研 究, 现 任招 商安 心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时 间 :2014 年3 月27 日至 今) 、 招 商 安盈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4 年12月5 日 至今 ) 、 招商 招利1 个月 期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 :2014 年9 月25 日 至今) 、 招 商产 业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 2015 年4月1日 至今 ) 及 招商 可转 债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管 理时间 :2015 年4月1 日至 今) 。 付斌,2008 年1月 加入 中欧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研究 员,2009 年8 月加 入银 河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任研 究员 ,2014 年3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招商 先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5 年1 月14日 至今 ) 、 招 商安 盈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管 理 时间:2015 年3 月31 日至 今) 、 招 商安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2015 年3月31 日 至今)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 吴昊 先生, 管理 时间 为 2012 年 8 月 20 日至 2013 年 9 月 12 日 ;孙 海波 先生 , 管 理时 间为 2012 年12 月6 日 至 2015 年 4 月 11 日 。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总经 理金 旭 、 总 经理 助理 兼全 球量 化投资 部负 责人吴 武泽 、 总 经理 助理 兼投资 管理 二部 负责 人杨 渺、 总 经理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四部 负责 人王 忠波、 交易 部总 监路 明。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二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7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渊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5 年 3 月 末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03 人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至2015 年 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28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5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是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评。 三 、相 关服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 销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 台


8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5018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李涛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2 层 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66290540


联系人 :刘超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 166 号 中国 保险 大厦 1601 室 电话: (021 )68889916-116


联系人 : 秦向 东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2 层 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83064741


联系人 :张鹤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3 层 招商基 金市 场部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贺 军莉 2. 代销机构:中国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9 联系人 :张 建伟 3.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4. 代销机构:中国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杨菲 5. 代销机构:中信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 廉 赵峰 6. 代销机构: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 唐 文勇 7. 代销机构:交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10 联系人 :曹 榕 8. 代销机构:平安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 :张莉 9. 代销机构:中国光大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 (010 )63636248 联系人 :朱红 10. 代销机构: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11. 代销机构:中国民生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电话:95568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 : 王 继伟 12. 代销机构:北京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11 联系人 :孔超 13. 代销机构:中国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 :王硕 14. 代销机构:华夏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联系人 :郑 鹏 15. 代销机构:兴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 (021 )52629999-218022 传真: (021 )62569070 联系人 :卞 晸煜 16. 代销机构:包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张建 鑫 17. 代销机构:招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12 联系人 :林 生迎 18. 代销机构:申万宏源 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曹 晔 19. 代销机构:中航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20. 代销机构 :华融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宋德 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 黄恒 21. 代销机构:国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 齐 晓燕 22. 代销机构:平安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13 联系人 :吴琼 23. 代销机构:安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24. 代销机构:国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西桂 林市 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25. 代销机构:广州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26. 代销机构:东方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联系人 : 胡 月茹 27. 代销机构:国泰君安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14 联系人 :芮 敏祺 28. 代销机构:光大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29. 代销机构:中银国际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电话: (021 )20328000 传真: (021 )50372474 联系人 : 王 炜哲 30. 代销机构:东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 :王 一彦 31. 代销机构:华宝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 : 刘 闻川


32. 代销机构:华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15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33. 代销机构:东吴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34. 代销机构:齐鲁证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35. 代销机构:山西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 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 :郭 熠 36. 代销机构:中国银河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联系人 :宋 明 37. 代销机构:中信建投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16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38.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39. 代销机构:申万宏源 西部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 许 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40. 代销机构:信达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41.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 (浙 江)有限责任公司( 原中 信金通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人代 表: 沈强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13771 42.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 (山 东)有限责任公司(原 中 信万通证券 )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17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43. 代销机构:中国中投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44. 代销机构:民生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 明 45. 代销机构:恒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魏巍


电话:0471-4974437 传真:0471-4961259 46. 代销机构:东兴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 汤漫 川 47. 代销机构: 国都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18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142 联系人 :张 睿 48. 代销机构:渤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49. 代销机构:长城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88 号 特区 报业 大 厦 14 、16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电 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联系人 :刘 阳 50. 代销机构:东北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树财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51. 代销机构:华鑫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19 52. 代销机构:新时代证 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 区 北三环 西 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 田 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53. 代销机构:中国国际 金融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金 立群 联系人 : 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54. 代销机构:中国民族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 :李 微 55. 代销机构:第一创业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地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B 座25 、26 层 联系人 :吴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3838751 56. 代销机构:英大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电话:0755-83007159


20 传真:0755-83007034 联系人 :吴 尔晖 57. 代销机构:万联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联系人 : 王鑫 58. 代销机构:太平洋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长 伟 联系人 :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59. 代销机构:大同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60. 代销机构:深圳众禄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人代 表: 薛峰 电话: (0755 )33227950 传真: (0755 )82080798 联系人 :童 彩平 61. 代销机构:杭州数米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电话: (0571 )28829790


21 传真: (0571 )26698533 联系人 :张 裕 62. 代销机构:北京展恒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人代 表: 闫振 杰 电话: (010 )62020088 传真: (010 )62020088-8802 联系人 :王 婉秋 63. 代销机构:诺亚正行 (上 海)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人代 表: 汪静 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方 成 64. 代销机构:上海好买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人代 表: 杨文 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65. 代销机构:上海长量 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人代 表: 张跃 伟 电话: (021 )58788678-8816 传真: (021 )58787698 联系人 :敖 玲 66. 代销机构:中期资产 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6 号 1 幢11 层 法人代 表: 路瑶 电话:400-8888-160


22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 :朱 剑林 67. 代销机构:上海天天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人代 表: 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68. 代销机构:和讯信息 科技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人代 表: 王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 :吴 阿婷 69. 代销机构: 浙江同花 顺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人代 表: 凌顺 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杨翼 70. 代销机构:上海陆金 所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法人代 表: 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 宁 博宇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时 公告 。


23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三)担保人 名称: 中国 投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 环北 路 100 号金 玉大 厦写 字楼 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环 北 路 100 号金 玉大 厦写字 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新来 成立日 期:1993 年 12 月4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35.21 亿 元人 民币 (四)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高 朋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2 号 南银 大 厦2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磊 电话: (010 )59241188 传真: (010 )59241199 经办律 师: 王明 涛、 李勃 联系人 :王 明涛 (五)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华 电话:0755 - 2547 1000 传真:0755 - 8266 893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王 国蓓 、黄小 熠 联系人 :蔡 正轩


24 四 、基 金名称 : 招商 安 盈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五 、基 金类型 :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六 、基 金的保 本 及 保证 (一) 基金 的保 本 1 、保 本 在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加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本 金额 ,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 并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后 二十个 工作 日内 (含 第二 十个工 作日 , 下 同) 将该 差额 支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后各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 如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 、 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 回金额 加上 其在 当期 保本 周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于 其过 渡期 申购 的保 本金额 、 或从 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基 金份 额的 保本 金额 ,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根据 当期 有 效的《 基金 合同 》或 《风 险买断 合同 》的 约定 将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内申 购、 转换 转入, 或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赎 回或转 换 转出的 基金 份额 不适 用本 条款。 认购保 本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即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之 和。 过渡期内申购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 额,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过 渡期内 进行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的 资产 净 值及过 渡期 申购 费用 之和 。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上 一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 , 其 基金 份额 在折算 日所 代 表的资 产净 值。 对于基 金持有人多次 认购/ 申购、 赎回的情况, 以先进先出 的原则确定持 有到期的基 金 份额。 2 、保 本周 期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 为 3 年。 本基金的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3 个公历 年后 对应日 止。如 果 该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该保 本周 期的 具体 起讫日 期以 本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公 告为 准。


25 3 、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 份额、 或过 渡期申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2)对 于前条 所述持 有到 期的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无论选 择赎 回、转 换到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本基 金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是 转型为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都同样 适用 保本 条款 。 4 、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在 第一个 保本周 期到 期日,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认 购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 累 计 分 红款 项 之 和 计 算的 总 金 额 高于 其 认 购 保本 金额 ; 对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之外的 保本 周期 , 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 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过渡 期 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其 在当期 保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不低 于其 过渡 期申 购的保 本金 额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 期保本 周期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金额 ; (2)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或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但在 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 包括该 日)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的基金 份额 ;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 情形 ; (5)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且 担保人 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 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 他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5 、保 本基 金到 期的 处理 方 案 (1)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 的存续 形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有 关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资 质要 求、 并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同意 为下 一个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 障, 与本 基金 管 理人签 订《保 证合同 》或 《风险 买断合 同》 , 同时本 基金满 足法律 法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存 续要 求的 情况 下, 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 下 一保 本周期 的具 体起 讫日期 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 如保本 到期 后, 本基 金未 能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则本 基金 将按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于保本 周期到 期日 次日变 更为非 保本的 “招 商安盈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同 时,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以及 基金 费率 等相关 内容 也将 根据 《基 金合同 》 的 相关 约定作 相应 修改 。 上 述变 更无须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 提 前 26 在临时 公告 或更 新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中予 以说 明。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对 基金 的存续 要求 ,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本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终止 。 (2)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处 理 规则 1 )到期 期间是 指基金 管理 人在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前公 告指定的 一个 期间。 如本 基金转 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则到 期期 间为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指定 的过渡 期内 的一 个期 限, 加上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在 内的一 段期间 ,该 期间为 五个工 作日( 自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开始计 算) ; 如本基 金变更 为“招 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则 到期 期间 为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公 告到 期期间 的具 体起 止时 间, 并提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此 期间 内作 出到 期 选择 。 2 )在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 到期期 间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做 出如 下选 择: 在到期 期间 内赎 回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在到期 期间 内将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已公 告开 放转 换转入 的 其他基 金;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根据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告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继 续持 有变更 后的 “招商 安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将其 持有的所 有基 金份额 选择 上述四种 处理 方式之 一 , 也可以 选 择部分 赎回 、部 分转 换转 出、部 分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4 )无论 持有人 采取何 种方 式作出到 期选 择,均 无需 就其认购 、或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入 当 期 保 本周 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在 到 期 期 间的 赎 回 和 转换 支 付 赎 回费 用和转 换费 用 ( 包括 转出 基金的 赎回 费用 和转 入基 金的申 购费 补差 , 下 同) 等交易 费用 。 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或转 为 “招商 安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的其他 费用 , 适 用其所 转入 基金 的费 用、 费率体 系。 5 )在 到期 期间 ,本 基金 接 受赎回 、转 换转 出申 请, 不接受 申购 和转 换转 入申 请。 6 )本基 金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没有 作出到期 选择 且本基 金符 合保本 基 金存续 条件 ,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默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从上一 保本 周 期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没 有作 出到 期选择 且本 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 件,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默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了继 续持有 变更 后的 “招 商安 盈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 7 ) 在 到期 期间 内 ( 除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将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进行赎 回 或转换 转出 时 , 将自 行承 担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不 含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至赎 回或转 换转 出 实 际操作 日( 含)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27 (3)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公 告 1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符 合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下, 本基金将 继续 存续。 基金 管理人 应 依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就本基 金继 续存 续 、 到 期赎 回或转 换的 到期 期间 以及 为下一 保本 周 期开放 申购 的期 限等 的相 关事宜 进行 公告 。 2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不 符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下 ,本基金 将变 更为“ 招商 安盈债 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将 在临时 公告或 “招 商安盈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中 公告 相关 规则 。 3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4 ) 为了 保障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6 个 月内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申 购业 务。 (4)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 条款 1 )认购 、或过 渡期申 购、 或从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 无论 选择赎 回 、 转换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 还 是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的 “ 招商 安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份 额, 其认 购、 或过 渡期申 购、 或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都 适用 保本 条款 。 2 )若认 购、或 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 选 择在持 有到 期后赎 回基 金份 额、 转换 到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 或者 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的基 金份 额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的 “招 商安 盈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而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 持有期 间的 累 计分红 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 本金额 、 或 过渡 期申 购的 保本金 额、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 该差额 , 并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内 (含 第二 十个 工作 日,下 同)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1 )在发 生保本 赔付的 情况 下,基金 管理 人在保 本周 期到期日 后二 十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履行 保本 差额 的支付 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全 额履 行保 本差 额支 付义务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于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五 个工作 日内向 担保 人发出 书面《 履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本 差额 、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偿 付的 金 额 、 需 担保人支 付 的 代 偿款 项 以 及 基 金管 理 人 指 定的 本 基 金 在 基金 托 管 人 处开 立 的 账 户 信 息 ) 并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赔付 款到 账日 期。 担保 人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书面通 知后 五个 工作日 内, 将需 代偿 的金 额划入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定账户 中。 2 )在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全额 履行保本 差额 支付义 务、 由担保人 代偿 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查 收资 金是 否到 账。如 未按 时到 账,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履行 催付 职责 。资金 到账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3 )发 生赔 付的 具体 操作 细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28 (6)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 处理规 则 1 )过渡 期是指 当期保 本周 期结束后 (不 含当期 保本 周期到期 日) 至下一 保本 周期起 始 日之前不 超过 30 天 的期 间 ,具 体日期 由基金 管理 人在保本 周期 到期前 公告 的到期处 理规 则中确 定。 2 )过 渡期 的运 作的 相关 规 定 在过渡 期内 及到 期日 基金 资产应 保持 为现 金形 式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过渡期 内 免收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基金 资产 在过 渡期 内产生 的利 息将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在过 渡期 内对 本基金 进行 每日 估值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期 保本 周期到 期前 公告 处理 规则 , 允许投 资人 在过 渡期 的限 定期限 内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投资 人在 上述 期限 内申 请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称 为 “ 过渡 期申购” 。在此 限定 期限内 , 本基 金将暂 停办理 日常 赎回、 转换转 出业务 ,投 资人可 按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申 购份额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见届时 的《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 章节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 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 下一 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 保本 偿付额度 确定并 公告 本基 金过 渡期 申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 模控 制的办 法 。 如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入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大 于下 一保 本周 期保证 额度 或规 模上 限, 则不再 开放 “过 渡期 申购 ” 。 折算日 为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后各 保本 周期 起始 日的前 一工 作日 ( 即过 渡期 最后一 个 工作日) 。折算 日时 ,基金 管理人 将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以 折算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 在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所 代表 的资 产净值 总额 保持 不变 的前 提下, 变更 登记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数 按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 3 )自折 算日的 下一个 工作 日开始, 本基 金转入 下一 保本周期 。基 金管理 人以 过渡期 申 购、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 确 定为 本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时 的基 金资 产。 4 )对于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 周期 转入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分 别按 其在折 算 日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及过 渡期申 购的 费用 之和 、 或 折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 确认 下一 保本 周期的 投资 金额 并适 用下 一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 款。 5 )对于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 周期 转入的 基金 份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自行承 担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不含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至 折算 日(含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的 风险 。 (7) 转为 变更 后的 “招 商 安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资 产的 形成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若 本基 金依据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转为 变更 后的 “招 商安 盈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1 )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可赎 回金 额加上 相 应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保本 额, 差额 部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基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差 额并 以现 金形 式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29 2 )变更 后的“ 招商安 盈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申购 的具体操 作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提 前 公告。 3 )对于 投资者 在本基 金募 集期内认 购的 基金份 额、 保本周期 内申 购或转 换入 的基金 份 额, 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为 变更后 的 “ 招商 安盈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 转 入金额 等于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为 “招 商安 盈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在 “招商 安盈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前 一个工 作日 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二) 保本 的保 证 1 、本节 所述基 金保本 的保 证责任仅 适用 于第一 个保 本周期。 本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后 各保本 周期 涉及 的基 金保 本事宜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届时 签订的 《保 证合 同》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决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公告 。 2 、本基 金由担 保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 保本 义务提 供不 可撤销的 连带 责任保 证; 保证的 范 围 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的可 赎 回 金 额 加上 其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认购 保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 担保 人保证 期间 为 基金本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日起六 个月 。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内 ,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过 按《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所 计算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3 、保本 周期内 ,担保 人出 现足以影 响其 担保能 力情 形的,应 在该 情形发 生之 日起三 个 工作日 内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以及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接 到通 知之 日起 三个 工作日 内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并 提 出 处 理 办法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加 强 对担 保 人 担 保能 力 的 持 续监 督、 在 确信 担保 人丧 失担 保能力 的情 形下 及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等; 在确信 担保 人丧 失担保 能力 的情 形下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接 到通 知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就更换 担保人 、终止 《基 金 合同》 、基金 转型 等事项 进行审 议。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接到 担保人 通知之 日起 五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上 述情 形。 4 、如果 符合条 件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其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 总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 本金 额的差 额部 分 , 且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全 额履 行保本 义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五 个工作 日内 , 向 担保人 发出书 面《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书》 (应 当载明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的 本基金 保本 差额 总额 、 基 金管理 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 额、 需 担保 人支 付的 代偿 金额以 及基 金管 理人的 指定 账 户信息 ) 。担 保人将 在收到 基金管 理人 发出的 《履行 保证责 任通 知书》 后的五 个工作 日内 ,将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载明 的代 偿金额 划入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指定 账户 中 , 由基金 管理 人将 该差 额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担保 人将代 偿金 额全 额划 入本 基金基 金管 理 人的指 定账 户后 即为 全部 履行了 保证 责任 , 担 保人 无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行 清偿 。 代 偿款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担 保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5 、除 本部 分第 4 款所 指的 “更换 担保 人的 ,原 担保 人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 金保 证责任 相 30 关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 保人承 担” 以及 下列 除外 责任情 形外 ,担 保人 不得 免 除保 证 责 任 : (1)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加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总 金额 不低 于其 认购保 本 金 额 ; (2)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但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前 (不包括 该日 )赎回 或转 换转出 的 基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的基金 份额 ;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 情形 ; (5)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且 担保人 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 他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8)未 经担保 人书面 同意 修改《基 金合 同》条 款, 可能加重 担保 人保证 责任 的,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外 。 6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担保 人或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认可 的其 他机构 继续 与本基 金 管理人 签订《 保证合 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同时 本基金 满足法 律法规 和本 合同规 定的基 金存续 要求 的, 本 基 金将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 本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 期间 内的 担保人 承诺 继续 对下一 保本 周期 提供 保证 或风险 买断 保本 保障 的 , 本 基金管 理人 与担 保人 另行 签订保 证合 同 或风险 买断合 同) ; 否则, 本基金 变更为 非保本 的债 券型基 金,基 金名称 相应 变更为 “招商 安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担保 人不 再为 该基 金承 担保证 责任 。 7 、保 证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从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 8 、更 换担 保人 的情 形 (1)保 本周期 内更换 担保 人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通 过, 但因担 保人 发生合 并 或分立 ,由 合并 或分 立后 的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承继 担保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的除 外。 (2)某 一保本 周期期 结束 后,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更换 下一保本 周期 的担保 人, 更换后 的 担保人 为本 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提 供的 担保 不得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 基金 合同》 项下 享有 的保本 条款 ,此 项变 更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9 、更 换担 保人 的程 序 (1)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 人 1 )提 名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提 名新 担保 人, 被提 名的新 担保 人应 当符 合保 本基金 担保 人的资 质条 件, 且同 意为 本基金 的保 本提 供担 保, 并且担 保人 的更 换必 须符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31 2 )决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 基金 合同》 中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章 节中 约定 的程 序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 的新担 保人 形成 决议 (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担 保人 已丧 失履行 担保 责 任能力 或宣 告破 产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知 道 该等情 况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更 换担 保人 ) 。 更换担 保人 的决 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 表决通 过。 3 ) 核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更 换担 保人 的决 议须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4 )担保 义务的 承继: 基金 管理人应 自更 换担保 人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 监会核 准之 日 起 5 个工 作 日内与 新担 保人 签署 《 保 证合同 》 。 自新 《 保证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原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担 保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将 由继 任的 担保 人承 担。 在新 的担 保 人接任 之前 ,原 担保 人应 继续承 担担 保责 任。 5 )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自 新 《 保证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6 )交接 。原担 保人职 责终 止的,原 担保 人应妥 善保 管保本周 期内 保证业 务资 料,及 时 向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 担保 人办理 保证 业务 资料 的交 接手续 ,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 担保人 应及 时 接收。 (2)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更 换 担保人 当期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更 换下 一保 本周期 的担 保人 , 由 更换 后的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为 本基 金下 一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机制 , 此 项担 保人 更换 事项 无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涉 及新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有关 资质 情 况、 《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 买断合 同》 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备 。 ( 三) 保证 合同 基金管 理人 和担 保人 为本 基金第 一个 保证 周期 的保 本保障 签署 《 招商 安盈 保本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保 证合同 》 (以 下简称 “保证 合同” ) 。担 保人就 本基金 的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内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认 购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承 担 保 本义 务 的 履 行提 供 不 可 撤销 的连带 责任 保证 。 担 保人 保证责 任的 承担 以本 《保 证合同 》 为 准。 如无 特殊 说明, 保本 周期 均指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保 证合同 中涉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主要 内容 如下 : 1 、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1)本 基金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提 供的 认购保 本金 额为: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额 、 认购 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利 息收 入 之和。 (2)担 保人承 担保证 责任 的金额即 保证 范围为 :在 保本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32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与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乘 积(即 “可 赎回金 额” ) 加 上 认 购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累 计 分 红金 额 之 和 计算 的 总 金 额 低于 认 购 保 本金 额 的 差 额部 分(该 差额 部分 即为 保本 差额)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申购 或转换转 入, 或在保 本周 期到期日 前 ( 不包括 该日 ) 赎回 或 转换转 出的 部分 不在 保证 范围之 内 , 且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任 的最 高限 额不 超过 按 《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所计算 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4)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是指 本基金保 本周 期(如 无特 别指明, 保本 周期即 为本 基金第 一 个保本 周期 ) 届 满的 最后 一日。 本基 金的 保本 周期 为三年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至三 个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如 该对 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2 、保 证期 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3 、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保证 责任 。 4 、除 外责 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与到 期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积 加 上 其 认购 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累 计 分 红 款 项之 和 计 算 的总 金 额 不 低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提 供的 认购保 本金 额; (2)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但在基 金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前(不 包 括 该日) 赎回 或转换 转 出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的基金 份额 ;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 情形 ; (5)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且 担保人 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 , 基金 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 他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8)未 经担保 人书面 同意 修改《基 金合 同》条 款, 可能加重 担保 人保证 责任 的,根 据 法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5 、责 任分 担及 清偿 程序 (1)如 果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 相应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之 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未能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全额 履行 保本义 务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保 本周 期到期日后 5 个工 作日内 ,向担保 人发 33 出书面 《履行 保证责 任通 知书》 ( 应当载 明基 金管理 人应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的本 基金保 本差额 总额 、 基 金管 理人 已自行 偿付 的金 额、 需担 保人代 偿的 金额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 账户 信息 ) 。 (2) 担保 人应 在收 到基 金 管理人 发出 的《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后 的 5 个 工 作日内 , 将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载明的 代偿 金额 划入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处 开 立的 账 户中 ,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该 代偿 款项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担保 人将 上述代 偿金 额全 额划入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本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账 户中 后即 为全 部履 行了保 证责 任 , 担保人 无须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逐 一进 行代 偿。 代偿 金额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 担 保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3)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 工作日 ( 含第 20 个 工作 日 ) 内 将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4)如 果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 相应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之 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 金管 理人 及担 保人 未履行 《基 金合 同》 及 《保 证合 同》 上述 条款中 约定 的保 本义 务及 保证责 任的 , 自保 本周 期 到期后 第 21 个 工作 日 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根据 《基 金合 同》 第 二十二 部分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章节的 约定 , 直 接向 基金 管理人 或担 保人 请求 解决 保本赔 付差 额支 付事 宜, 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接 向担 保人 追偿 的, 仅得在 保证 期间 内提 出。 6 、追 偿权 、追 偿程 序和 还 款方式 (1)担 保人 履 行了保 证责 任后,即 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归还 担保 人为履 行保 证责任 支 付的全 部款 项 (包括 但不 限于担 保人 按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 所载明 金额 支付的 实际 代偿 款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 接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 的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向 担保 人要 求代 偿的金 额及 担保 人担 保人 为履行 保证 责任 支付 的其 他金额 , 前述 款 项重叠 部分 不重 复计 算) 和自支 付之 日起 的利 息以 及担保 人的 其他 费用 和损 失, 包 括但 不限 于担保 人为 代偿 追偿 产生 的律师 费、 调 查取 证费、 诉讼费 、 保全 费、 评 估费 、 拍卖费 、 公 证 费、差 旅费 、抵 押物 或质 押物的 处置 费等 。 (2)基 金管理 人应自 担保 人履行保 证责 任之日 起一 个月内, 向担 保人提 交担 保人认 可 的还款 计划 , 在还款 计划 中载明 还款 时间 、 还 款方 式, 并按 担保 人认可 的还 款计划 归还 担 保 人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 付的 全部款 项和 自支 付之 日起 的利息 以及 担保 人的 其他 费用和 损失 。 基 金管理 人未 能按 本条 约定 提交担 保人 认可 的还 款计 划, 或 未按 还款 计划 履行 还款义 务的 , 担 保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立即支 付上 述款 项及 其他 费用, 并赔 偿给 担保 人造 成的损 失。 7 、保 证费 用( 即担 保费 ) 的费率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本 条 规定向 担保 人支 付担 保费 。 (2)担 保费支付 方式 :担 保费从基 金管 理人收 取的 本基金管 理费 中列支 ,按 本条第 3 款 公式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月收 到基金 管理 费 之 34 后的 五 个工 作日 内向 担保 人支付 担保 费 。 担 保人 于收 到款项 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管理 人 出具合 法发 票。 (3) 每日 担保 费计 算公 式= 担 保费 计 算 日前 一日 基 金 资产净 值× 2‰ × 1/ 当 年日 历 天数。 担保费 计算 期间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至 担 保人解 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周 期到 期日较 早者 止, 起始 日及 终止日 均应 计入 期间 。 8 、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 式 本 《 保 证合 同 》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 发 生争 议时, 各方 应通 过协 商解 决; 协 商不 成的 , 任 何一 方 均可 向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提起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 且 仲裁 裁 决为终 局,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9 、其 他条 款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公告 本《保 证合 同》 。 (2)本 《保证 合同》 自基 金管理人 、 担 保人双 方加 盖公司公 章或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保 人双方 法定 代表 人 (或 其 授权代 理人 ) 签字 (或 加盖 人名章 ) 并加 盖公 司公 章 后成立 , 自 《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3)本 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基 金管 理人、 担保 人双方全 面履 行了本 合同 规定的 义 务,本 合同 终止 。 (4)本 基金参 与股指 期货 交易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约 定的保本 策略 和投资 目标 。担保 人 知道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略 中包 含股 指期 货, 并了解 股指 期货 的相 关风 险, 因 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货 造成 的本 金损 失风险 不影 响担 保人 履行 保证责 任 。 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投资股 指期 货 前 必 须 将 股 指期 货 的 交 易策 略 告 知 担 保人 , 并 与 担保 人 协 商 确 定股 指 期 货 相关 风 险 控 制流 程,在 征得 担保 人的 书面 同意后 方可 进行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 (5)担 保人承 诺继续 对 本 基金 下一 个保 本周期 提供 保本保障 的, 基金管 理人 、担保 人 另行签 署合 同。 七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一) 保本 周期 内 通过运 用 投 资组 合保 险技 术 ,控 制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 寻求 组合 资产 的稳 定增 值。 (二) 变更 后“ 招商 安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下 简称“ 招商 安盈 债券 基金”) 在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基 础上,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求持 续稳 健的 投资 收益 。 八 、投 资方向


35 (一) 保本 周期 内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交 易的债 券、 股票 (包 括中 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权 证、货 币市场 工具、 股票指 数期 货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本基金 将按 照恒 定比 例组 合保险 机制 将资 产配 置于 保本资 产与 收益 资产 。 本基 金投资 的 保本资 产为 国内 依法 发行 交易的 债券 (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据 和企 业债 、 金 融债、 短期融 资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等) 、 货币市 场工具 等。本 基金投 资的 收益资 产为股 票、权 证、 股票指 数期货 等。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股票等收益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的比例不高 于 40%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 ,其中 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二) 变更 后“ 招商 安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下 简称“ 招商 安盈 债券 基金 ” ) 该债券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行 上市 的 债 券 (包括 可转 换债 券及 可分 离转债 、 国债 、 央行 票据 、 公司 债、 企 业债、 短期 融资券、 政府 机 构债、 政策性 金融机 构金 融 债、 商业银 行金融 债、 资产支 持证券 等) 、 股票 、 权证、 货币市 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也可 在二级 市场 上投 资股 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证券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该债券基金对固定收 益类 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80% , 股 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产 的 20% , 基 金保 留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九 、 基金的 投资 策略 (一) 保本 周期 内 本基金 充分 发挥 基金 管理 人的研 究优 势, 将严 谨、 规 范化的 基本 面研 究分 析与 积极主 动 的投资 风格 相结 合, 利用 组合保 险技 术 , 动态 调整 保本资 产与 收益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 以确 保 基金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时, 实现基 金资 产在 保本 基础 上的保 值增 值目 的。


36 1 、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策略及配置 策略 根据恒 定比 例组 合保 险原 理, 本基 金将 根据市 场的 波动 、 组 合安 全垫 (即 基 金净资 产超 过基金 价值 底线 的数 额) 的大小 动态 调整 保本 资产 与收益 资产 投资 的比 例, 通过对 保本 资产 的投资 实现 保本 周期 到期 时投资 本金 的安 全 , 通 过对 收益资 产的 投资 寻求 保本 期间资 产的 稳 定增值 。本 基金 对保 本资 产和收 益资 产的 资产 配置 具体可 分为 以下 三步 : 第一步 , 确定 保本资 产的 最低配 置比 例 。 根据 保本 周期末 投资 组合 最低 目标 价值 (本 基 金的最 低保 本值 为投 资本 金的 100% ) 和 合理 的贴 现 率 ( 初期 以三 年期 金融 债 的到期 收益 率 为贴现 率) ,设 定当 期应 持 有的保 本资 产的 最低 配置 比例, 即设 定基 金价 值底 线 ; 第二步 , 确定 收益资 产的 最高配 置比 例 。 根据 组合 安全垫 和收 益资 产风 险特 性, 决定 安 全垫的 放大 倍数 —— 风险 乘数 , 然 后根 据安 全垫 和风 险乘数 计算 当期 可持 有的 收益资 产的 最 高配置 比例 ; 第三步 , 动 态调 整保 本资 产和收 益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 并结 合市 场实 际运 行态 势制定 收益 资产投 资策 略, 进行 投资 组合管 理, 实现 基金 资产 在保本 基础 上的 保值 增值 。 本基 金 CPPI 投 资配 置策 略 示例: 假定本 基金 募集 规模 为 50 亿元 , 当 期三 年期 无风险 利率 为 11.11%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期 末最低 目标 价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基金 份额 ,基 金经 理确定 的 当 期放 大倍 数 为 1,则 《基 金 合同》 生效 期初 投资组 合 的安全 底线 为 45 亿 元 ( 45 %) 11 . 11 1 ( 50 00 . 1 ? ? ? ) , 此时 本基 金的安 全 垫为 5 亿元 (50-45=5 ) 。 本 基金将 按照 既定 投资 策略 投资 5 亿元 ( 5 1 5 ? ? ,1 为 放大 倍 数) 于风险 资产 ,45 亿 元于 保 本资产 ,从 而构 建投 资组 合。 假定经 过 6 个月 的运 作, 股票市 场出 现一 定程 度的 上涨, 期间 本基 金的 保本 资产取 得 时间 期满 安全资 产收 益 90%本金 100%本金 基金资 产净 值 安全垫


37 了 2% 的 收 益 , 风 险 资 产 取 得 了 10% 的 收 益 , 此 时 保 本 资 产 为 45.9 亿元 ( 9 . 45 %) 2 1 ( 45 ? ? ? ) , 风险 资产 为 5.5 亿元 ( 5 . 5 %) 10 1 ( 5 ? ? ? ) , 基 金资 产净 值为 51.4 亿元(45.9+5.5=51.4 ) 。假 定基金管理人通过研究判断股票市场仍有较大上涨空间,将放大 倍数调 整 为 2 , 则 此时 投资 组合的 安全 底线 为 80 . 45 %) 11 . 11 1 ( 50 00 . 1 6 / 5 ? ? ? , 安 全 垫为 5.60 亿 元(51.4-45.8=5.6 ) 。本 基 金将按 照既 定投 资策 略投 资 11.20 亿 元( 20 . 11 2 60 . 5 ? ? )于 风 险资产 ,40.20 亿元 (51.4-11.2=40.2 ) 于保 本资 产, 从而调 整投 资组 合。 假定本 基金 又经 过 6 个 月 的运作 ,期 间保 本资 产取 得了 2% 的 收益 ,而 风险 资产遭 受 10% 的 损失 ,此 时保 本资 产为 41.00 亿元 ( 00 . 41 %) 2 1 ( 20 . 40 ? ? ? ) ,风 险 资产 为 10.08 亿元( 08 . 10 %) 10 1 ( 20 . 11 ? ? ? ) ,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 51.08 亿元 (41.00+10.08=51.08 ) 。假 定基金 管理 人研 究判 断, 股票市 场经 过调 整后 具有 一定的 上涨 空间 , 故 维持 调整放 大倍 数为 2 ,则此时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为 61 . 46 %) 11 . 11 1 ( 50 00 . 1 6 / 4 ? ? ? ,安全垫为 4.47 亿元 (51.08-46.61=4.47 ) 。本 基 金将按 照既 定投 资策 略投 资 8.94 亿 元( 94 . 8 2 47 . 4 ? ? )于 风 险资产 ,42.14 亿元 (51.08-8.94=42.14 ) 于保 本资 产 ,从而 调整 投资 组合 。 假定本 基金 又经 过两 年的 运作 , 期 间保 本资 产取 得了 8% 的 收益 , 股票 市场 呈 现震荡 向 上 态 势 , 风 险 资 产 取 得 了 30% 的 收 益 , 那 么 期 末 保 本 资 产 为 45.51 亿元 ( 51 . 45 %) 8 1 ( 14 . 42 ? ? ? ) , 风险 资产为 11.62 亿 元( 62 . 11 %) 30 1 ( 94 . 8 ? ? ? ) ,基 金 资产净 值 为 57.13 亿 元(45.51+11.62=57.13 ) , 保本 周期内 基金 的累 计收 益率 为 14.26% 。 2 、OBPI (Option-Based Portfolio Insurance )策 略及 资 产配置 OBPI 策 略主 要根 据期 权 的收益 特性 进行 构建 , 其 主要投 资思 路为 在投 资期 初同时 购买 收益资 产 (如 : 股票 ) 和 相应的 看跌 期权, 当股 票 价格下 跌时, 可执 行看 跌 期权, 以 规避 股 票价格 的下 跌, 当股 票价 格上涨 时, 则放 弃使 用看 跌期权 , 以 享受 正股 价格 上行的 收益 。 本 基金主 要通 过不 同类 型的 组合配 置实 现 OBPI 投资 策略, 例如 构建 债券 组合 和 看涨期 权的 组 合,即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投 资;或 在投 资看 跌权 证时 ,买入 权证 对应 的股 票类 资产。 3 、债 券( 不含 可转 换公 司 债)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债 券投 资中 主要 基于对 国家 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的 深入 分析 以及 对宏 观经济 的 动态跟 踪, 采用 久期 匹配 下的主 动性 投资 策略 , 主 要包括 : 久 期匹 配、 期限 结构配 置、 信用 策略、 相对 价值 判断 、 期 权策略 、 动 态优 化等 管理 手段, 对债 券市 场、 债券 收益率 曲线 以及 各种债 券价 格的 变化 进行 预测, 相机 而动 、积 极调 整。 (1)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和 市 场因素 的分 析, 确定 债券 组合久 期


38 宏观经 济和 市场 因素 分析 主要是 通过 债券 投资 策略 表进行 。 债券 投资 策略 表是 结合宏 观 策略表 与市 场因 素的 综合 评分表 。 在 具体 投资 研究 工作中 ,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对主要 的经 济变 量 (如 宏观 经济 指标 、 货 币政策 、 通 货膨 胀、 财政 政策及 资金 和证 券的 供求 等因素 ) 的 跟踪 预测和 结构 分析 , 建 立 “ 宏 观策略 表 ” , 并结 合债 券市 场收益 率曲 线及 其变 动、 货币市 场利 率 及央行 公开 市场 操作 等市 场因素 进行 评分 。 通 过对 上述指 标上 阶段 的回 顾、 本阶段 的分 析和 下阶段 的预 测 , 债 券投 资策 略表以 定量 打分 的形 式给 出了下 一阶 段债 券市 场和 货币市 场的 利 率走势 。 基金管理人最终根据 债券 投资策略表综合打分 结果 给出的下一阶段投资 债券 市场的发 展趋势 ,确 定债 券组 合的 久期配 置。 (2)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 确 定债券 组合 期限 结构 配置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是市 场对 当前经 济状 况的 判断 及对 未来经 济走 势预 期的 结果 。 分析债 券 收益率 曲线 , 不 仅可 以非 常直观 地了 解当 前债 券市 场整体 状态 , 而 且能 通过 收益率 曲线 隐含 的远期 利率 , 分析预 测收 益率曲 线的 变化 趋势 , 从 而把握 债券 市场 的走 向。 通过收 益率 曲 线 形态 分 析以 及收 益率 变动 预期分 析 , 形 成组合 的期 限结构 策略 , 即明确 组合 采用子 弹 、 杠 铃 还是 阶 梯型 策略 。 如 预测 收益率 曲线 变陡 , 将 采用 子弹策 略; 如预 测收 益率 曲线变 平, 将采 用杠铃 策略 。 (3) 信用 策略 信用债 收益 率是 在基 准收 益率基 础上 加上 反映 信用 风险的 信用 利差 。 基准 收益 率受宏观 经济和 政策 环境 影响 ; 信用 利差收 益率 主要 受该 信用 债对应 信用 水平 的市 场信 用利差 曲线 以 及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 用变 化的影 响。 基于 这两 方面 的因素 , 我 们分 别采 用以 下的分 析策 略 : 1 )基 于信 用利 差曲 线变 化 的投资 策略 : 一是分 析经 济周 期和 相关 市场变 化对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影响 , 若 宏观 经济 经济 向好, 企业 盈利能 力增 强, 经营 现金 流改善 , 则 信用 利差 可能 收窄; 二是 分析 信用 债市 场容量 、 信 用债 券结构 、 流动 性等变 化趋 势对信 用利 差曲 线的 影响 , 比 如信 用债 发行利 率提 高, 相对 于贷 款 的成本 优势 减弱 , 则 企业 债的发 行可 能减 少; 同时 政策的 变化 影响 可投 资信 用债券 的投 资主 体对 信 用债 的需 求变 化, 这些因 素都 影响 信用 债的 供求关 系 。 本 基金将 综合 各种因 素 , 分 析 信用利 差曲 线整 体及 分行 业走势 ,确 定信 用债 券总 的投资 比例 及分 行业 的投 资比例 。 2 )基 于信 用债 本身 信用 变 化的投 资策 略: 债券发 行人 自身 素质 的变 化, 包 括公 司产 权状 况、 法 人治理 结构 、 管 理水 平、 经 营状况 、 财务质 量 、 抗 风险能 力 等 的变化 将对 信用 级别 产生 影响 。 发 行人 信用发 生变 化后 , 我 们将 采 用变化 后债 券信 用级 别所 对应的 信用 利差 曲线 对公 司债、 企业 债定 价。 影响信 用债 信用 风险 的因 素分为 行业 风险 、 公 司风 险、 现金 流风 险、 资产 负 债风险 和其 他风险 等五 个方 面。 对金 融机构 债券 发行 人进 行资 信评估 还应 结合 行业 特点 , 考虑 市场 风险 和操作 风险 管理 、资 本充 足率、 偿付 能力 等要 素。


39 我们主 要依 靠内 部评 级系 统分析 信用 债的 相对 信用 水平、 违约 风险 及理 论信 用利差 。 基 金管理 人开 发的 收益 率基 差分析 模型 能够 分析 任意 时间段 、 不 同债 券的 历史 利差情 况, 并且 能够统 计出 历史 利差 的均 值和波 动 度 , 发 掘相 对价 值被低 估的 债券 , 以 确定 债券组 合的 类属 配置和 个券 配置 。 (4) 相对 价值 判断 根据对 同类 债券 的相 对价 值判断 , 选择 合适的 交易 时机 , 增 持相 对低估 、 价 格将上 升的 债券, 减持 相对 高估 、 价 格将下 降的 债券 。 比 如 判 断未来 利差 曲线 走势 , 比 较期限 相近 的债 券的利 差水 平 , 选择 利差 较高的 品种 , 进行价 值置 换。 由于 利差 水平受 流动 性和信 用水 平 的 影响 , 因 此该 策略也 可扩 展到新 老券 置换 、 流 动性 和信用 的置 换 , 即在 相同 收益率 下买 入 近 期发行 的债 券 , 或是 流动 性更好 的债 券 , 或在 相同 外部信 用级 别和 收益 率下 , 买 入内 部信 用 评级更 高的 债券 。 (5) 优化 配置 ,动 态调 整 本基金 管理 人 的 组合 测试 系统主 要包 括组 合分 析模 型和情 景分 析模 型两 部分 。 债券组 合 分析模 型是 用来 实时 精确 监测债 券组 合状 况的 系统 , 情景分 析模 型是 模拟 未来 市场环 境发 生 变化 ( 例如 升息 ) 或 买入 卖出某 债券 时可 能对 组合 产 生的 影响 的系 统。 通过 组合测 试, 能够 计算出 不同 情景 下组 合的 回报, 以确 定回 报最 高的 模拟组 合。 我们同 时 运 用风 险管 理模 型对固 定收 益组 合进 行事 前和事 后风 险收 益测 算 , 动 态调整 组 合,实 现组 合的 最佳 风险 收益匹 配。 4 、可 转换 公司 债投 资策略


由于可 转债 兼具 债性 和股 性, 本 基金 通过 对可 转债 相对价 值的 分析 , 确 定不 同市场 环境 下可转 债股 性和 债性 的相 对价值 , 把握 可转债 的价 值走向 , 选择 相应券 种 , 从而获 取较 高投 资收益 。 可转债 相对 价值 分析 策略 首先从 可转 债的 债性 和股 性分析 两方 面入 手。 本基金 用可 转债 的底 价溢 价率和 可转 债的 到期 收益 率来衡 量可 转债 的债 性特 征。 底价 溢 价率越 高, 债性 特征 越弱 ;底价 溢价 率越 低, 则债 性特征 越强 ;可 转债 的到 期收益 率越 高 , 可转债 的债 性越 强; 可转 债的到 期收 益率 越低 , 可 转债的 股性 越强 。 在 实际 投资中 , 可 转债 的底价 溢价 率小 于 10% 或 到期收 益率 大 于 2% 的 可转 债可视 为债 性较 强。 本基金 用可 转债 的平 价溢 价率和 可转 债 的 Delta 系数 来衡量 可转 债的 股性 特征 。 平价 溢 价率越 高, 股性 特征 越弱 ; 溢价 率越 低, 则股 性特 征越强 。 可 转债 的 Delta 系 数越接 近 于 1, 股性越 强 ;Delta 系数 越远 离 1 , 股 性越 弱。 在实 际投 资中 , 可 转债 的平 价溢 价 率小 于 5% 或 Delta 值 大于 0.6 可 视为 股 性较强 。 此外 , 在 进行 可转债 筛选 时, 本基 金还 对可转 债自 身的基 本面 要素 进行 综合 分析 。 这 些 基本面 要素 包括 股性 特征 、 债性 特征 、 摊 薄率、 流动 性等。 本基 金还 会充 分借 鉴基金 管理 人 股票分 析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 对可 转债 的基 础股 票的 基本面 进行 分析 , 形 成对 基础股 票的 价值 40 评估。 将可 转债 自身 的基 本面评 分和 其基 础股 票的 基本面 评分 结合 在一 起, 最终确 定投 资的 品种。 5 、股 票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充分 发挥 基金 管理 人的研 究优 势, 将严 谨、 规 范化的 选股 方法 与积 极主 动的投 资 风格相 结合 , 在分 析和 判断 宏观经 济运 行和 行业 景气 变化 、 以 及上 市公 司 成 长潜 力的基 础上 , 通过优 选具 有良 好成 长性 、质量 优良 、定 价相 对合 理的股 票进 行投 资, 以谋 求超额 收益 。 (1) 行业 配置 在全球 经济 的框 架下 , 本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行 趋势 、 产业环 境 、 产业政 策和 行业竞 争格 局等 多因 素的 分析和 预测 , 确定 宏观 及行 业经济 变量 的变 动对 不同 行业的 潜在 影 响,得 出各 行业 的相 对投 资价值 与投 资时 机, 据此 挑选出 具有 良好 景气 和发 展潜力 的 行 业 。 具体操 作中 , 本基 金从 经济 周期因 素评 估 、 行 业政 策因 素评估 和行 业基 本面 指标 评估 (包 括行业 生命 周期 、 行 业发 展 趋势和 发展 空间 、 行 业内 竞 争态势 、 行 业收 入及 利润 增 长情况 等) 三个方 面挑 选具 有良 好景 气和发 展潜 力行 业。 一般 而言, 对于 国民 经济 快速 增长中 的先 锋行 业, 受 国家 政策 重点 扶持 的优势 行业 , 以 及受 国内 外宏观 经济 运行 有利 因素 影响具 备良 好成 长特性 的行 业, 为本 基金 股票投 资重 点投 资的 行业 。 (2)本 基金综 合运用 招商 基金的股 票研 究分析 方法 和其它投 资分 析工具 挑选 具有良 好 成长性 、成 长质 量优 良、 定价相 对合 理的 股票 构建 股票投 资组 合。 具体分 以下 三个 层次 进行 : 1 )品 质筛 选 筛选出 在公 司治 理 、 财 务及 管理品 质上 符合 基本 品质 要求的 上市 公司 , 构建 备选 股票池 。 主要筛选指标包括:盈利能力(如 P/E 、P/Cash Flow 、P/FCF 、P/S 、P/EBIT 等) ,经营效 率(如 ROE 、ROA 等 ) 和财务 状况 (如 D/A 、 流 动比率 等) 等。 2 )公 司质 量评 价 通过对 上市 公司 直接 接触 和实地 调研 , 了解并 评估 公司治 理结 构 、 公司 战略 、 所 处行 业 的竞争 动力 、 公司的 财务 特点 , 以 决定 股票的 合理 估值中 应该 考虑 的折 价或 溢价水 平 。 在 调 研基础 上, 分析 员依 据公 司成长 性、 盈利 能力 可预 见性、 盈利 质量 、 管 理层 素质、 流通 股东 受关注 程度 五大 质量 排名 标准给 每个 目标 公司 进行 评分。 3 )多 元化 价值 评估 在质量 评估 的基 础上 , 根 据上市 公司 所处 的不 同行 业特 点 , 综 合运 用多 元化 的股票 估值 指标 , 对 股票 进行合 理估 值, 并评 定投 资级别 。 在 明确的 价值 评估 基础 上选 择价值 被低 估的 投资标 的。 6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股 指期 货。 套期 保 值将主 要采 用流 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


41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将通 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 结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 期货的 收益 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通过 资产配 置、 品种 选择, 谨慎 进行投 资, 以降 低投 资组 合的整 体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将建 立股 指期 货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 组 , 授 权特定 的管 理人 员负 责股 指期货 的 投资审 批事 项。 7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 投资 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 权证 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 种因 素——标 的资产 价格 以及 市场 隐含 波动率 的变 化, 灵活 构建 避险策 略, 波动 率差 策略 以及套 利 策 略 。 (1) 买入 权证 对股 票投 资 组合中 相应 的正 股进 行套 期保值 结合正 股的 基本 面以 及市 场表现 情况 , 对 正股 进行 估值, 并结 合权 证市 场上 整体隐 含波 动率情 况, 选择 合理 的隐 含波动 率水 平利 用权 证定 价模型 对权 证进 行定 价, 选择估 值合 理的 权证对 正股 进行 避险 。 在 避险策 略的 选择 上, 根据 正 股市 场表 现的 判断 , 灵 活选择 到期 完 全 对冲策 略以 及 Delta 动 态对 冲等避 险策 略。 如果 认为 正股上 涨可 能性 比较 大, 可以保 持正 股 与权证 的组 合 Delta 值大于 0 享 受正 股上 涨带 来的 超额收 益; 如果 认为 正股 下跌可 能性 比较 大,可 以保 持组 合 Delta 值小 于 0, 享受 正股 下跌 带来的 超额 收益 ;如 果对 正股短 期走 势把 握不清 , 可以 保持 组合 Delta 中性 , 对 正股 价格 变化 的不确 定性 进行 完全 动态 对冲 。 在 选择 动态对 冲策 略的 同时 考虑 权证的 Gamma 值, 选择 能 受利于 市场 环境 变化 的权 证构建 Gamma 对冲策 略, 获取 一定 的超 额收益 。 (2) 根据 市场 隐含 波动 率 趋势判 断构 建波 动率 差组 合 波动率 对权 证价 值产 生重 要的影 响, 根据 对市 场隐 含波动 率水 平的 变化 趋势 的判断 , 以 及对隐 含波 动率 期限 结构 以及偏 度结 构曲 线的 变化 分析, 采用 波动 率差 策略, 构建各 种不 同 的正 ( 负)Vega 组合 , 并 保持组 合 Delta 中 性, 在规 避正股 价格 风险 的同 时获 取波动 率变 化 带来的 超额 收益 。 (3) 构建 套利 策略 获取 无 风险套 利收 益 由于权 证市 场中 非理 性行 为的存 在, 正股 与权 证之 间不同 行权 方向 、 不 同到 期期限 以及 不同行 权价 格间 权证 的定 价关系 通常 会背 离其 理论 定价关 系 , 通 过构 建各 种套 利策略 来捕 捉 市场定 价关 系向 理论 定价 关系回 归带 来的 套利 机会 。 本基金 对权 证的 投资 将严 格遵守 有关 部门 关于 权证 投资的 相关 规定 。 (二) 变更 后“ 招商 安盈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下 简称“ 招商 安盈 债券 基金 ” ) (1)资 产配置 策略: 该债 券基金依 据宏 观经济 数据 和金融运 行数 据、货 币政 策、财 政 政策、 以及 债券 市场 和股 票市场 风险 收益 特征 , 分 析判断 市场 利率 水平 变动 趋势和 股票 市场 走势。 并根据 宏 观 经济、 基准利 率水 平、 股 票市 场 整体估 值水 平, 预 测债 券 、 可转债 、 新 股 42 申 购 等 大 类 资产 下 一 阶 段的 预 期 收 益 率水 平 , 结 合各 类 别 资 产 的波 动 性 以 及流 动 性 状 况分 析,进 行大 类资 产配 置。 (2) 债券 (不 含可 转换 公 司债) 投资 策略 该债券 基金 在债 券投 资中 主要基 于对 国家 财政 政策 、 货币政 策的 深入 分析 以及 对宏观 经 济的动 态跟 踪, 采用 久期 匹配下 的主 动性 投资 策略 ,主要 包括 :久 期匹 配、 期限结 构配 置 、 信用策 略、 相对 价值 判断 、 期权 策略 、 动 态优 化等 管理手 段, 对债 券市 场、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以及各 种债 券价 格的 变化 进行预 测, 相机 而动 、积 极调整 。 1 )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和市 场 因素的 分析 ,确 定债 券组 合久期 宏观经 济和 市场 因素 分析 主要是 通过 债券 投资 策略 表进行 。 债券 投资 策略 表是 结合宏 观 策略表 与市 场因 素的 综合 评分表 。 在 具体 投资 研究 工作中 ,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对主要 的经 济变 量 (如 宏观 经济 指标 、 货 币政策 、 通 货膨 胀、 财政 政策及 资金 和证 券的 供求 等因素 ) 的 跟踪 预测和 结构 分析 , 建 立 “ 宏 观策略 表 ” , 并结 合债 券市 场收益 率曲 线及 其变 动、 货币市 场利 率 及央行 公开 市场 操作 等市 场因素 进行 评分 。 通 过对 上述指 标上 阶段 的回 顾、 本阶段 的分 析和 下阶段 的预 测 , 债 券投 资策 略表以 定量 打分 的形 式给 出了下 一阶 段债 券 市 场和 货币市 场的 利 率走势 。 基金管理人最终根据 债券 投资策略表综合打分 结果 给出的下一阶段投资 债券 市场的发 展趋势 ,确 定债 券组 合的 久期配 置。 2 )收 益率 曲线 分析 ,确 定 债券组 合期 限结 构配 置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是市 场对 当前经 济状 况的 判断 及对 未来经 济走 势预 期的 结果 。 分析债 券 收益率 曲线 , 不 仅可 以非 常直观 地了 解当 前债 券市 场整体 状态 , 而 且能 通过 收益率 曲线 隐含 的远期 利率 , 分析预 测收 益率曲 线的 变化 趋势 , 从 而把握 债券 市场 的走 向。 通过收 益率 曲 线 形态 分 析以 及收 益率 变动 预期分 析 , 形 成组合 的期 限结构 策略 , 即明确 组合 采用子 弹 、 杠 铃 还是 阶 梯型 策略 。 如 预测 收益率 曲线 变陡 , 将 采用 子弹策 略; 如预 测收 益率 曲线变 平, 将采 用杠铃 策略 。 3 )信 用策 略 信用债 收益 率是 在基 准收 益率基 础上 加上 反映 信用 风险的 信用 利差 。 基准 收益 率受宏观 经济和 政策 环境 影响 ; 信用 利差收 益率 主要 受该 信用 债对应 信用 水平 的市 场信 用利差 曲线 以 及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 用变 化的影 响。 基于 这两 方面 的因素 , 我 们分 别采 用以 下的分 析策 略 : a. 基 于信 用利差 曲线 变化 的投资 策略 : 一是分 析经 济周 期和 相关 市场变 化对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影响 , 若 宏观 经济 经济 向好, 企业 盈利能 力增 强, 经营 现金 流改善 , 则 信用 利差 可能 收窄; 二是 分析 信用 债市 场容量 、 信 用债 券结构 、 流动 性等变 化趋 势对信 用利 差曲 线的 影响 , 比 如信 用债 发行利 率提 高, 相对 于贷 款 的成本 优势 减弱 , 则 企业 债的发 行可 能减 少; 同时 政策的 变化 影响 可投 资信 用债券 的投 资主 体对信 用债 的需 求变 化, 这些因 素都 影响 信用 债的 供求关 系。 该债 券基 金将 综合各 种因 素 , 43 分析信 用利 差曲 线整 体及 分行业 走势 ,确 定信 用债 券总的 投资 比例 及分 行业 的投资 比例 。 b. 基 于信 用债 本身 信用 变 化的投 资策 略: 债券发 行人 自身 素质 的变 化, 包 括公 司产 权状 况、 法 人治理 结构 、 管 理水 平、 经 营状况 、 财务质 量 、 抗 风险能 力 等 的变化 将对 信用 级别 产生 影响 。 发 行 人 信用发 生变 化后 , 我 们将 采 用变化 后债 券信 用级 别所 对应的 信用 利差 曲线 对公 司债、 企业 债定 价。 影响信 用债 信用 风险 的因 素分为 行业 风险 、 公 司风 险、 现金 流风 险、 资产 负 债风险 和其 他风险 等五 个方 面。 对金 融机构 债券 发行 人进 行资 信评估 还应 结合 行业 特点 , 考虑 市场 风险 和操作 风险 管理 、资 本充 足率、 偿付 能力 等要 素。 我们主 要依 靠内 部评 级系 统分析 信用 债的 相对 信用 水平、 违约 风险 及理 论信 用利差 。 基 金管理 人开 发的 收益 率基 差分析 模型 能够 分析 任意 时间段 、 不 同债 券的 历史 利差情 况, 并且 能够统 计出 历史 利差 的均 值和波 动 度 , 发 掘相 对价 值被低 估的 债券 , 以 确 定 债券组 合的 类属 配置和 个券 配置 。 4 )相 对价 值判 断 根据对 同类 债券 的相 对价 值判断 , 选择 合适的 交易 时机 , 增 持相 对低估 、 价 格将上 升的 债券, 减持 相对 高估 、 价 格将下 降的 债券 。 比 如 判 断未来 利差 曲线 走势 , 比 较期限 相近 的债 券的利 差水 平 , 选择 利差 较高的 品种 , 进行价 值置 换。 由于 利差 水平受 流动 性和信 用水 平 的 影响 , 因 此该 策略也 可扩 展到新 老券 置换 、 流 动性 和信用 的置 换 , 即在 相同 收益率 下买 入 近 期发行 的债 券 , 或是 流动 性更好 的债 券 , 或在 相同 外部信 用级 别和 收益 率下 , 买 入内 部信 用 评级更 高的 债券 。 5 )优 化配 置, 动态 调整 本基金 管理 人 的 组合 测试 系统主 要包 括组 合分 析模 型和情 景分 析模 型两 部分 。 债券组 合 分析模 型是 用来 实时 精确 监测债 券组 合状 况的 系统 , 情景分 析模 型是 模拟 未来 市场环 境发 生 变化 ( 例如 升息 ) 或 买入 卖出某 债券 时可 能对 组合 产生的 影响 的系 统。 通过 组合测 试, 能够 计算出 不同 情景 下组 合的 回报, 以确 定回 报最 高的 模拟组 合。 我们同 时 运 用风 险管 理模 型对固 定收 益组 合进 行事 前和事 后风 险收 益测 算 , 动 态调整 组 合,实 现组 合的 最佳 风险 收益匹 配。 (3) 可转 换公 司债 投资 策略


由于可 转债 兼具 债性 和股 性, 该 债券 基金 通过 对可 转债相 对价 值的 分析 , 确 定不同 市场 环境下 可转 债股 性和 债性 的相对 价值 , 把握可 转债 的价值 走向 , 选择相 应券 种, 从而 获取 较 高投资 收益 。 可转债 相对 价值 分析 策略 首先从 可转 债的 债性 和股 性分析 两方 面入 手。 该债券 基金 用可 转债 的底 价溢价 率和 可转 债的 到期 收益率 来衡 量可 转债 的债 性特征 。 底 价溢价 率越 高, 债性 特征 越弱; 底价 溢价 率越 低, 则债性 特征 越强 ; 可 转债 的到期 收益 率越 高, 可 转债 的债 性越 强; 可转债 的到 期收 益率 越低 , 可转 债的 股性 越强 。 在 实际投 资中 , 可 44 转债的 底价 溢价 率小 于 10% 或到 期收 益率 大于 2% 的 可转债 可视 为债 性较 强。 该债券 基金 用可 转债 的平 价溢价 率和 可转 债 的 Delta 系数来 衡量 可转 债的 股性 特征。 平 价溢价 率越 高 , 股 性特 征 越弱 ; 溢 价率 越低 , 则股 性特征 越强 。 可转 债 的 Delta 系数越 接近 于 1 , 股 性越 强 ;Delta 系 数越远 离 1 , 股性 越弱 。 在 实际投 资中 , 可转 债的 平 价溢价 率小 于 5% 或 Delta 值 大于 0.6 可 视为股 性较 强。 此外, 在进 行可 转债 筛选 时,该 债券 基金 还对 可转 债自身 的基 本面 要素 进行 综合分 析 。 这些基 本面 要素 包括 股性 特征、 债性 特征 、 摊 薄率、 流动性 等。 该债 券基 金还 会充分 借鉴 基 金管理 人股 票分 析团 队的 研究成 果 , 对可 转债 的基 础股票 的基 本面 进行 分析 , 形成 对基 础股 票的价 值评 估。 将可 转债 自身的 基本 面评 分和 其基 础股票 的基 本面 评分 结合 在一起 , 最 终确 定投资 的品 种。 (4) 股票 投资 策略 该债券 基金 充分 发挥 基金 管理人 的研 究优 势, 将严 谨、 规 范化 的选 股方 法与 积极主 动的 投资风 格相 结合 , 在 分析 和判断 宏观 经济 运行 和行 业景气 变化 、 以 及上 市公 司成长 潜力 的基 础上, 通过 优选 具有 良好 成长性 、 质 量优 良、 定价 相对合 理的 股票 进行 投资 , 以谋 求超 额收 益。 1 )行 业配 置 在全球 经济 的框 架下 , 本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行 趋势 、 产业环 境 、 产业政 策和 行业竞 争格 局等 多因 素的 分析和 预测 , 确定 宏观 及行 业经济 变量 的变 动对 不同 行业的 潜在 影 响,得 出各 行业 的相 对投 资价值 与投 资时 机, 据此 挑选出 具有 良好 景气 和发 展潜力 的 行 业 。 具体操 作中 , 该 债券 基金 从经济 周期 因素 评估 、 行 业政策 因素 评估 和行 业基 本面指 标评 估 (包 括行 业生 命周 期、 行业发 展趋 势和 发展 空间 、 行业 内竞 争态 势、 行业 收入及 利润 增长 情况等 ) 三个 方面挑 选具 有良好 景气 和发 展潜 力行 业。 一般 而言 , 对 于国 民 经济快 速增 长中 的先锋 行业 , 受 国家 政策 重点扶 持的 优势 行 业 , 以 及受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运行 有利因 素影 响具 备良好 成长 特性 的行 业, 为该债 券基 金股 票投 资重 点投资 的行 业。 2 )该债 券基金 综合运 用招 商基金的 股票 研究分 析方 法和其它 投资 分析工 具挑 选具有 良 好成长 性、 成长 质量 优良 、定价 相对 合理 的股 票构 建股票 投资 组合 。 具体分 以下 三个 层次 进行 : a. 品 质筛 选 筛选出 在公 司治 理 、 财 务及 管理品 质上 符合 基本 品质 要求的 上市 公司 , 构建 备选 股票池 。 主要筛选指标包括:盈利能力(如 P/E 、P/Cash Flow 、P/FCF 、P/S 、P/EBIT 等) ,经营效 率(如 ROE 、ROA 等 ) 和财务 状况 (如 D/A 、 流 动比率 等) 等。 b. 公 司质 量评 价 通过对 上市 公司 直接 接触 和实地 调研 , 了解并 评估 公司治 理结 构 、 公司 战略 、 所 处行 业 的竞争 动力 、 公司的 财务 特点 , 以 决定 股票的 合理 估值中 应该 考虑 的折 价或 溢价水 平 。 在 调 45 研基础 上, 分析 员依 据公 司成长 性、 盈利 能力 可预 见性、 盈利 质量 、 管 理层 素质、 流通 股东 受关注 程度 五大 质量 排名 标准给 每个 目标 公司 进行 评分。 c. 多 元化 价值评 估 在质量 评估 的基 础上 , 根 据上市 公司 所处 的不 同行 业特点 , 综 合运 用多 元化 的股票 估值 指标 , 对 股票 进行合 理估 值, 并评 定投 资级别 。 在 明确的 价值 评估 基础 上选 择价值 被低 估的 投资标 的。 (三) 投资 决策 依据 和投 资程序 为了保 证整 个投 资组 合计 划的顺 利贯 彻与 实施 , 该债 券基金 遵循 以下 投资 决策 依据以 及 具体的 决策 程序 :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 证券市 场运 行环 境和 走势 ,以及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 ; (3)投 资对象 的预期 收益 和预期风 险的 匹配关 系, 该债券基 金将 在承担 适度 风险的 范 围内, 选择 收益 风险 配比 最佳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2 、投 资决 策流 程 该债券 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式投 资管理 模式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期 就 投资管 理业 务的 重大 问 题 进行讨 论。 基金 经理、 分析 员、 交 易员 在投 资管 理过 程 中责任 明确 、 密切合 作, 在各 自职 责内 按照业 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 合理地 相互 制衡 。 具 体的 投资管 理程 序如 下: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周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构建 模拟 组合 ;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 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管 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节 的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 操作 风险 等投 资风险 进行 监控 , 并 在整 个投资 流程 完成 后, 对投 资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提供给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 策参考 。 十 、业 绩比较 基准 (一) 保本 周期 内 三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收益 率(税 后) 。


46 本基金 选择 三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收益 率作 为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原 因如 下 : 在 目前 国内金 融 市场环 境下 ,银 行定 期存 款可以 近似 理解 为保 本定 息产品 。本 基金 是保 本混 合型基 金产 品 , 保本周 期为 三年 , 保 本但 不保证 收益 率。 以三 年期 银行定 期存 款收 益率 作为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 能 够使 本基 金保 本受益 人理 性判 断本 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合 理地衡 量比 较本 基金保 本保 证的 有效 性。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业 绩基 准的指 数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在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二) 变更 后“ 招商 安盈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下 简称“ 招商 安盈 债券 基金 ” ) 中信标 普全 债指 数 收 益率 中信标 普全 债指 数属 于中 信标普 固定 收益 系列 指数 , 涵盖 了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和 银行 间市 场上 市的债 券 。 对 于交易 所交 易债券 , 剩余 期限 在 1 年 以上 、 票 面余 额 超过 1 亿人 民币 、 信 用评 级在投 资级 以上 的债 券均 包含在 该指 数当 中。 中信 标普全 债指 数是 一个全 面反 映整 个债 券市 场( 交易 所债 券市 场、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的综 合性 权威 债券指 数。 以 其作为 该债 券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能 比较 贴切 体现 和衡 量 该债 券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策 略 以及投 资业 绩。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该债 券基 金业 绩基准 的指 数时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十 一、 基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一) 保本 周期 内


本 基金 是保 本混 合型 基 金,属 于证 券市 场中 的低 风险品 种。 (二) 变更 后“ 招商 安盈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下 简称“ 招商 安盈 债券 基金 ” ) 该债券 基金 属于 证券 市场 中的较 低风 险品 种, 预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 低于一 般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基 金。 十 二、 投资组 合报 告 招 商安盈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管 理人 -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董 事会及 董事保 47 证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 , 并 对其内 容的 真实性 、 准确 性 和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来源于 《招 商安 盈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 报 告》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38,007,859.65 31.74 其中: 股票


538,007,859.65 31.7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067,220,343.82 62.96 其中: 债券


1,067,220,343.82 62.96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3,202,220.83 1.96 7 其他资 产 56,545,781.90 3.34 8 合计 1,694,976,206.20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80,209,994.70 5.03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51,017,084.10 15.73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9,942,176.00 1.2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1,277,971.00 1.3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43,187,529.96 2.7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68,547,478.72 4.3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53,825,625.17 3.37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48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38,007,859.65 33.72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300101 振芯科 技 1,064,780 59,201,768.00 3.71 2 002285 世联行 2,034,287 43,615,113.28 2.73 3 002714 牧原股 份 701,935 41,231,661.90 2.58 4 600654 中安消 1,047,703 31,546,337.33 1.98 5 002477 雏鹰农 牧 1,431,300 27,480,960.00 1.72 6 000965 天保基 建 2,300,000 24,932,000.00 1.56 7 002568 百润股 份 173,501 22,820,586.53 1.43 8 002707 众信旅 游 237,194 22,353,162.56 1.40 9 600058 五矿发 展 651,300 21,277,971.00 1.33 10 002405 四维图 新 472,100 20,677,980.00 1.30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80,521,991.00 5.0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71,904,000.00 4.5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71,904,000.00 4.51 4 企业债 券 418,889,653.10 26.2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60,863,000.00 10.08 6 中期票 据 333,078,000.00 20.88 7 可转债 1,963,699.72 0.12 8 其他 - - 9 合计 1,067,220,343.82 66.89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82515 12 龙煤控MTN1 2,100,000 210,105,000.00 13.17 2 1280420 12 海 江债 1,000,000 103,330,000.00 6.48


49 3 124034 12 郑 城投 700,000 72,639,000.00 4.55 4 140214 14 国开 14 700,000 71,904,000.00 4.51 5 122586 12 中 交通 600,000 61,182,000.00 3.83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9.2 本 基金 投 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股 指期 货。 套期 保 值将主 要采 用流 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将通 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 结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 期货的 收益 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通过 资产配 置、 品种 选择, 谨慎 进行投 资, 以降 低投 资组 合的整 体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将建 立股 指期 货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 组 , 授 权特定 的管 理人 员负 责股 指期货 的投 资 审批事 项。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10.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1.1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有被监 管 部 门立 案调 查, 不 存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


50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本 基金 管 理人从 制 度和流 程上 要求 股票 必须 先入库 再买 入。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34,063.1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0,000,000.0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5,910,814.97 5 应收申 购款 100,903.8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6,545,781.90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600654 中安消 31,546,337.33 1.98 重大事 项


十 三、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投资 者 购买本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类 金融 机构 ,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在做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08.20-2012.12.31 1.00% 0.12% 1.56% 0.01% -0.56% 0.11% 2013.01.01-2013.12.31 0.10% 0.33% 4.25% 0.01% -4.15% 0.32% 2014.01.01-2014.12.31 28.78% 0.44% 4.22% 0.01% 24.56% 0.43% 2015.01.01-2015.06.30 14.75% 1.01% 1.86% 0.01% 12.89% 1.00%


51 基金成 立起 至2015.06.30 49.40% 0.53% 11.89% 0.01% 37.51% 0.52%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2 年 8 月 20 日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概览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围 内按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确 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20%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52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所持有 本 基金份 额转 为变 更后 的 “ 招商安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 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7%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 的 年费 率计提 。 计 算 方法同 上。 4 、 上 述 ( 一) 中 3 到 7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五)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 金托管费 率。 降低 基金 管理费 率和 基金托 管费 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 依 照有关 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十 五、 对招募 说明 书更新 部分 的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其它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对本 基金 管理人 于 2015 年 4 月 4 日 更新 的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进行了 更新 , 并 根 据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前次 的 招 募 说 明书 更新 后 本基 金 的 投 资 经营 活 动 进 行了 内 容 补 充和 数据更 新。 本次主 要更 新的 内容 如下 : 1 、 在“三 、基 金管 理人 ”部 分,更 新了 “ ( 二) 目前 所 管理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 、 “ ( 三) 主要人 员情 况” 。 2 、 在“四 、基 金托 管人 ”部 分,更 新了 “ ( 一) 基金 托 管人概 况” 。 3 、 在“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部分, 更新 了“ (一 )基 金 份额销 售机 构” 。 4 、 在“九 、基 金的 投资 ”部 分,更新 了 “ ( 十) 基金 投 资组合 报告 ” 。


53 5 、 更新了 “十 、基 金的 业绩 ” 。 6 、 更新了 “二 十二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 。 7 、 更新了 “二 十 三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5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