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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安心保本(000270)

建信安心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民生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五年 九 月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13 年6 月17日 证监许可[2013]785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 年9月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 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 资风 险。投资人在 投 资 本 基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基 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金 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投 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 不等于将基金作为存款 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 构,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 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 理 人 提 醒投 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 年9 月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5 年6月30 日(财务数据未 经审 计 )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已 经 基 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第九部分


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 52 第十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8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5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90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第二十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 9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0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3 第二十三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4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5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8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9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 110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1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28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 一部 分


绪言 《建信安心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 明书” 、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资人 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 依据 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建信安心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书 指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接 受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委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 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保证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额 持 有 人 的 保 本 金 额 承 担 的 保 本 清 偿 义 务 提 供 不 可 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的某保本 周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或 由 保 证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提 供 连 带 责 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具 体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进行相关公告 保本周期 或保本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在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 指明即指当期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三年为一 个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三年后的对应日止;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 周 期 自 本 基 金 公 告 的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至 三 年 后 对 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 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 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 起始时间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或 到 期 日 指保本周期届满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规定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保本金额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 利息收入之和,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其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以 及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值 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 额(即保本赔付差额) 保本赔付差额 指根据 《基金合同》 ,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的差额 持有到期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 或 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 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是 指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 保证 指 保 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提 供 的 不 可 撤 销 的连带责任担保 保证合同 指保证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过渡期 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 (不含该日) 至下一保本周期起 始日之前的一段时间, 具体时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 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过渡期申购 指 投 资 者 在 过 渡 期 内 的 限 定 期 限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行为, 在过渡期内, 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 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份额折算日 指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 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份额折算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结束后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所代 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 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 比例相应调整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文 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人的 利 益 。 股 东 会为 公 司 权 力 机 构 , 由 全体 股 东 组 成 , 决 定 公 司的 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 董事、监事等事宜。公 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 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 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 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 制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 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 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 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尽职情况。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自 2011 年 3 月起至现在,出任中国建设银行 批发业务总监;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 行长; 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 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 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营业部主要负责人、 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 并是国务院特殊津贴获 得者,曾荣获中国建设 银行 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 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 孙 志 晨 先 生 , 董 事 。1985 年 获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学 士 学 位 ,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 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 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个 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事, 现任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 系硕士学位。历任中 国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储 蓄证 券 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 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 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 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 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 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 存款 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 董事, 现 任信安国际北亚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 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 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 际有 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 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 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 诚集 团(马来西亚)资产管 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 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 利资 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 董事, 现 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1981 年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 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 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 拿大 丰业银行资本市场部高 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 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 置地 集团库务部司库,香港 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 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 区首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 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 咨询 部副经理(主持工 作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公 司 改制 重 组 办 公 室 副 处 长 、体 制 改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 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 国际 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 独立董事, 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中 银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英国保 诚保险有限公司首 席行政员, 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 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限公 司总裁 兼首席行政员等。 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学位。 伏军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 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副秘书长、中国国际 金融 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涛女士,监事会主席。东北财经大学投资经济管理专业本科毕业, 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储 蓄处处长、营业部总经 理、 抚顺市分行行长、辽宁 省分行副行长;中国建 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行长 ;中 国建设银行高级研修院副院长。2014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 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 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 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 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 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 1992 年获北京 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 限公司,中进会计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 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 划财 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 股(华电财务公司)计 划财 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 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 本控 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吴洁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 经理。199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199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 究所研究生部。曾任中 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 外汇资金处主任科员、 中国 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 综合处高级 副经理 (主持工作) 、 高级经 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任风险管理部总监。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 理部总经理。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理系;2001 年毕业于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人力资源部主任科员、 高级 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部总监 助理、副总监、总监。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曾任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 科技部科员、中国建设 银行信息技术 管 理 部 主任 科 员、项目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 助理、副总监;信息技术部副总监、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张威威先生, 副总裁。 1997 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 获学士学位; 2003 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 ,获硕士学位。曾任中 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筹资 处科员、主任科员;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 行业务部主任科员、高 级副 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 工作) 、 总监、 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 金管理 副总裁。 曲寅军先生, 副总裁。 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学士学位; 1999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硕士学位。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审计部科员、 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 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 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 室高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 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 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 部总监和公司首席战略 官。 2013 年 8 月至今,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并于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1992 年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管理系,获学士学 位;1999 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 1999 年 7 月加入中 国建设 银行总行,先后在营业 部、金融机构部、机构 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 证券 业务,曾任科员、副主 任科员、主任科员、机 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 职。 2006 年 3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硕士,加拿大籍华人。曾任职于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 2005 年 4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债 券研究员、 投资经理;2008 年 5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基金经理、 资深基金经理、 投资管理部副 总监,2009 年 6 月 2 日至 2011 年 5 月 11 日任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8 年 8 月 15 日起任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13 日起任建信双息 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3 年 9 月 3 日起任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 裁。 梁洪昀先生, 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 万志勇先生,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 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 姚锦女士, 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2)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 分明、 相互牵制,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公 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 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 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 金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 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 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 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评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 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 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 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 策委 员 会,就基金投资等发 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 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 下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 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 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 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 原则。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 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 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 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 册,同时,规定完备的 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监督、 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 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 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 时提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出改进意见,促 进 公 司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 有相 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第 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基 金托 管人概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赵天杰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 1 月 12 日在北京正 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 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公司 法》和《商业银行法》 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 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 在中 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 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 国有 银行和其他商业 银 行 ,而 为 国 内 外 经 济 界 、 金融 界 所 关 注 。 中 国 民 生银 行 成立十余年来,业务不 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 ,效益逐年递增,并保 持了 良好的资产质量。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 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 (600016) 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 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 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 2004 年 11 月 8 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 成为 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 银行成 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 家 完 成 股 权分 置 改 革 的 商 业 银 行 ,为 中 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 严格管理,规范行为, 敬业守法;讲究质量, 提高效益,健康发展” 的经 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 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 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 “大 集中”科技平台、 “两 率”考核机制、 “三卡 ”工程、独立评审制度 、八大 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 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 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 低风 险、快增长、高效益的 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 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 业银 行形象。 2007 年 11 月,民生银 行获得 2007 第一财 经 金融品牌价值榜十佳中资 银行称号,同时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等机构评选的“最佳贸易融资银 行奖” 。 2007 年 12 月, 民生银行荣获 《福布斯》 颁发的第三届 “亚太地区最大 规模上市企业 50 强”奖项。 2008 年 7 月, 民生银行 荣获 “2008 年中国最具生命力百强企业” 第三 名


在《2008 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中民生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 第 6 位,在公司治理和流程银行两个单项评价中位列第一。 2009 年 6 月,民生银行在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 动”中获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 2009 年 9 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 生银行被评为 “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 。 在 “第十届中国优 秀财经证券网站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 年 度最佳银行网站”两项大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 在 第四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上, 民生银行 被评为“2009 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 2009 年 12 月 9 日,在由 《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 银行评选暨 2009 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 中, 民生银行获得 了“2009 年中国最受尊 敬银行” 、 “最佳服务私人银行” 、 “2009 年最佳零售 银行”多个奖项。 2010 年 2 月 3 日,在“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 中国民生银行一流的电 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 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 和专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家的一致好评,荣获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 10 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 中, 民生银行获得评委 会奖 —— “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 。 这一奖项 是评委会为表彰在公司治理、 激励机制、 风险 管理、 产品创新、 管理 架构、 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 )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 共同举办的 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1 年中国网上银 行最佳网银安全奖” 。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 银安全奖”后,民生银 行第三次获此殊荣,是 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 构对 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在 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 其 2011-2012 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 金融银行”奖项。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 “中国 银行业成就奖— 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民生银行在《The Asset 》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 获得“中国最佳银行- 新秀奖” 。 2013 年度, 民 生 银 行 荣 获 中 国 投 资 协 会 股 权 和 创 业 投 资 专 业 委 员 会 年 度中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 “最佳资金托管银行” 及由 21 世纪传 媒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3?亚洲最佳 投资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3) 》 中, 民生 银 行荣获“中国企业上市 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 名” 、 “中国民营企业社 会责 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 中国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2014 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 “ 最佳民生金融奖 ” 、 “ 年度公益慈善优 秀项 目奖” 。 2014 年 荣 获 《 亚 洲 企 业 管 治 》 “ 第 四 届 最 佳 投 资 者 关 系 公 司 ” 大 奖 和 “ 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 。 2014 年被英国 《金融时报》 、 《博鳌观察》 联合授予 “ 亚洲贸易金融创新 服务” 称号。 2014 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 “ 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 ” , 获得《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 “ 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 ” 奖,获评《经济 观察》报“ 年度卓越私人银行 ” 等。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学本科、硕士。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投资银行总行,意 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 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 金融 市场部和资 产 托 管 部 。历 任 中 国 投 资 银 行 总 行业 务 经 理 , 意 大 利 联 合信 贷 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 部处长、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等职 务。具有近三十年的金 融从 业经历, 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 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 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 业务 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 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 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 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 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 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 立系统、完善制度、组 织人 员。 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60 人, 平均年龄 36 岁,100% 员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80% 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 基金业务人员 100% 都具 有基金从业资格。 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本行共托管基金 59 只, 分别为天治品质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精 选混 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天治天得利货币市 场基金、东方金账簿货 币市 场基金、长信增利动态 策略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 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 信添 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国投瑞 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浙商聚潮新 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农银汇理行 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建信月盈安心理 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建信消费升 级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摩 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 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德邦德利货币市 场基 金、中银互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 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中银中高等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 富全额宝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 基金、国金通用金腾通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 金、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添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 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兴业多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德邦新动力灵活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 业年年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 福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大健康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聚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 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安泰回报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建信鑫 安会爆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兴业聚 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鑫星稳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建 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安信稳健增 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 新 趋 势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荣和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赢 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滚钱宝发起式货币 市场基金、建信鑫丰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工银瑞信财富快 线货币市场基金、泰康 薪意宝货币市场基金、 摩根 士丹利华鑫新机遇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生益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 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 金资 产净值为 1650.46 亿元。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监控制 度化 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 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 的合 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 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 产托 管部各业务中心共同组 成。总行审计部对各业 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 行指 导、监督。资产托管部 内设独立、专职的风险 监督中心,负责拟定托 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 路与计划,组织、指导 、协调、监督各业务中 心风 险控制工作的实施。 各业 务 中 心 在 各 自 职 责 范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制 措 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 原则: 风险控 制必须 覆盖资 产托管 部 的所有 中心和 岗位,渗 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 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 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 立性 原则: 资产托 管部设 立独立 的风险 监 督中心 ,该中 心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 互制 约原则 :各中 心在内 部组织 结构的 设 计上要 形成一 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 定量相 结合原 则:建 立完 备 的风险 管 理指标 体系, 使风险管 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 火墙 原则: 托管部 自身财 务与基 金财务 严 格分开 ;托管 业务日常 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 制 度建 设:建 立了明 确的岗 位职责 、科学 的 业务流 程、详 细的操作 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 结构: 前后台分离, 不同部门、 岗位相互牵制。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3) 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 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 对独 立的业 务操作 空间: 业务操 作区相 对 独立, 实施门 禁 管理和 音像监控。 (5) 人 员管 理:进 行定期 的业务 与职业 道德培 训 ,使员 工树立 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 的 《应急预案》 , 并组 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 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坚 持风 险管理 与业务 发展同 等重要 的理念 。 托管业 务是商 业银行新 兴的中间业务,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 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 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 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 作为 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 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 况不 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 与业 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 生命 线。 (2) 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完善的 风险管 理体系 需 要从上 至下每 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 会全面、有效。中国民 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 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 到具 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 立分 工明确 、相互 牵制的 风险控 制 组织 结 构。托 管部通 过建立纵 向双人制,横向多中心 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 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 相互 制衡的组织结构。 (4) 以 制度 建设作 为风险 管理的 核心。 中国民 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资产 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 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 制制 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制度、员工 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 涵括 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 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 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 还会 不断增加和完善。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5) 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 风险控制的关键。 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 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 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资 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 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 关法律规章,每两个月 对业 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 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 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 稽核 检查。 (6) 将 先进 的技术 手段运 用于风 险控制 中。在 风 险管理 中,技 术控制风 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 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 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 务系 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 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 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 业务 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 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 产的投资组 合 比 例 、 基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 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 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 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第 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 回、定期投资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 务规则请登录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查询。基金管理人 网址:www.ccbfund.cn 。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3)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概况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9)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 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0)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1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15)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17)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18)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19)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20)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网址:www.chinapnr.com (21)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2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2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6-6618 网址: https://www.lufax.com/ (2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 秦悦民、黎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第 六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6 月 17 日证监许可[2013]785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 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 增 加 销售 机 构的相关公告。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3 年 8 月 5 日至 2013 年 8 月 30 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 期 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 限内 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 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 或缩 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9 月3 日正式生效。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 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基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 构 规 定 的 方式 全 额 交 付 认 购 款 项 ,投 资 人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基 金 份额。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人民币, 代销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本基金管理人 直销 柜 台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次 认 购金额不得低于 5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 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 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 示: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6% 200 万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投资人 可 以 多次 认 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 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 费率,以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 计算费用。 十二、认购份 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基金认购份额 的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固 定费用 )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若适用固定费用,认购费用= 固定费用 )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0% )=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 (9900.99+5 )/1.00=9905.9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05.99 份基金份额。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中 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 登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确 认 结果为准。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 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转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至 2013 年 8 月 30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185,168,856.34 元。本次募集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共计人民币 709,352.28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2,986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 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 计 算 , 募 集 期 募 集 资 金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1,185,878,208.62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次募 集所有资金已全额划入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开 立的建信安心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第 七部 分


《 基 金合 同 》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 同》 生效; 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 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 送解 决方案。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9 月 3 日正式生效。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第八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 销 售 机 构 可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者 减少 其 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 “后进先出” 的 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 处理 时,认购、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 回,认购、申购确认日 期在 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但若本基金依据《 基金 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 保本的“建信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 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 人按“先进先出”的原 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 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 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 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 的基 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 销 售 网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的 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代销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 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 低申 购金额、 单 笔 申 购 最 低金 额 均 为10 元 人 民 币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交 易 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 、定投最低金额 均为10元人民币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 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 金份额。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 的基 金 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 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 ,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额增加而递减;投资人 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用按 每 日 累 计 申购 金 额确定申购费率,以 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N) 费率 N≤1 年 2.0% 1 年

保 本 和保 本保 障机 制 一、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 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 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 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 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 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 补足 该差额 (即保本赔付差 额) ,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 二十个工作日,下同)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 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 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 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 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 算的 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则由当期有效的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 定的 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净认 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 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 本金 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 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 过渡 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 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二)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 起 至 三 年 后的 对 应 日 止 ; 本 基 金 第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的 各 保本 周 期自本基金届时公告的 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 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或 该 公 历年 不 存 在 该 对 应 日 , 则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 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 期的 起始时间。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 对于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 回、转换、转入下一保 本周 期,还是 继 续 持 有 本 基金 转 型 后 的 “ 建 信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基金份额,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 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 期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 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 红款 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 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 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 出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 未经保证人书面 同意提供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 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之后 (不包括该日) 基 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 净值减少; 7、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 款, 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 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 履行全部或部分 义 务 或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或 《基 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二、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 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 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 买断合同,由保证人为 本基 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 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 担保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 证人, 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 保障的额度,由基金管 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 始前公告。本基金第一 个保 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 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 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合 同确定。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 结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 本保障机制、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 签署 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披露各保本周期 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 的主要内容及全文。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 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 提供 担保或担任保本义务人 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 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合 同。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 障机制,并另行确定保 本义务人或保证人,此 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 保证 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 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 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 会报 备。 本基金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应当另行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三、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增加或更换 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责任能 力 或偿付能力情形的,应 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 理人 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 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 述情 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一) 因保证人或保本 义务人歇业、 停业、 被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 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 或偿付能力的情况;或 者因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 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 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 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 义务的情况下更换保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或者 基金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 定在原有保证人或保本 义务人之外增加新的保 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涉及 新 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 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 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 合同 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 公告保证人或保本义务 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 管理人与新保证人签订 的保 证合同或者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 (二)除上述第(一)款或其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保本周 期内更换保证人或保本 义务人必须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新任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与 新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 人签 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在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保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 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 新保 证 人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订 的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三)新增或更换的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 金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的资质和条件,并符合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 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 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 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或保 本义 务人承担,在新任保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 前,原保证人或保本义 务人 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 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 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保证人或保本 义务 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 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 和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 务人 应及时接收。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第 十部 分


基 金 保本 的保 证 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由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一、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名称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住所 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3、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4、法定代表人 李卫东 5、成立时间 2006 年 4 月 6、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 三十亿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 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再担保,债券发行担保 。 一般经营项目: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相关 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由资金进行投资。 9、其他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信用担保有 限公司,是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组建的市级担保公司,于 2006 年 4 月成立。 2010 年 1 月,公司正式更名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为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 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 峡集团公司和国开金融 有限 责任公司。2011 年中 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资服务有限公司、联合 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鹏 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 定重 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 10、保证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 团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资产规模为人民币 396.54 亿元, 不超过公司 2012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人 民币 37.30 亿元) 的 25 倍, 公司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为 73.86 亿元。 二、保证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 证 合 同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视 为 同 意 该 保 证 合 同 的 约 定。本基金由保证人提 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担保,保证范围为基金 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加上 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 保本 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51 亿元。 三、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款项 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 其保本金额,且基金管 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 义务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保证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 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 , 《履行保证 责任 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 赔付 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 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 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 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载明 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 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 将该 金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 。保证人将清偿款项全 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 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 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逐一 进行清偿。 四、除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所指的“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 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 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 的保证人承担”以及下 列除 外责任外,保证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 分红 款项之和计算 的 总 金 额不 低 于 本 基 金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 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而终 止的;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之后(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 式 的净值减少; 7、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 款, 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 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 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 延迟履行义务的,或《 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任何一方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 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而定 ) , 该方将免于承担 责任,但应及时通知他 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及其影响并提供相应的 证明 文件。 六、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 机构继续提供保本保障 ,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 基金 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保 本基金存续要求的,本 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 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 保本周期提供保证的, 双方另行签署合同。本 基金 不满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 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 转型 为非保本基金 “建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保证人不再为本基金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承担保证责任。 七、保证费 保证费收取 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每 日 保 证 费 计 算 公 式= 保 证 费 计 提 日 前 一 日 认 购 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0.2% ÷当年日历天数 。 保证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保证人收 到款项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在严 格控制风险和保证本金 安全的基础上,寻求组 合资产的稳定增长和保 本周 期收益的最大化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投资于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各类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 债券回购、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可转换债券、可 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 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 金融工具)、银行存款 、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 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各类债券、银 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等)和权益类资 产 ( 股票 、 权 证 等 ) 的 投 资 比例 进 行动态调整。本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为:权益 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 高于 40% ;固定收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其中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通过良好的资产配置、组合管理和风险控制,积极把握可带来稳健回 报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资产的保本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基金在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两 大 类资产上的配置策略 ;另一层为安全资产的 投资策略和风险资产的 投资 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CPPI ) 来 实 现 保 本 和 增 值 的 目 标 。 恒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不仅能从投资组合资产 配置的水平上基本消除 投资到期时基金净值低 于本 金的可能性,降低投资 风险,而且能在一定程 度上使基金分享股市整 体性 上涨带来的收益。 CPPI 是国际通行的一 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 根据市场波动等因素调 整放大倍数,并相应调 整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 投资 的比例,以确保投资组 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 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 一目 标价值,从而达到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 (1)CPPI (恒定比例 组合保险)投资策略 CPPI 的投资步骤可分 为三步: 第一步,根据投资组合期末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折现率设定当前应 持有的安全资产的数量,即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 第二步, 计算投资组合净值超过安全底线的数额, 该数值即为安全垫; 第三步,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放大倍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 险资产以创造高于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 (2)放大倍数 的确定和调整 本基金放大倍数的确定是在本基金管理人研究部数量分析小组定量、 定性分析的基础上通过 定量定性综合分析的结 果。本基金采用定性和 定量 两种分析方法确定放大 倍数以达到最优效果。 其中,定量分析手段包 括: 为本基金设计的波动监 测工具,包括当前的、 隐含的和历史的波动率 ;为 减小构造成本而确定的 放大倍数波动范围;定 性的分析手段包括:宏 观经 济运行情况、 利率水平、 基金管理人对风险资产风险-收益水平的预测等。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研究部每月对未来一个月的股票市场、债 券市场风险收益水平进 行定量分析,结合宏观 经济运行情况、 利 率 水平 等 因素, 制订下月的放大 倍数区间, 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确定; 然后, 基金经理根据放大倍数 区间,综合考虑股票市 场环境、已有安全垫额 度、 基金净值、距离保本周 期到期时间等因素,对 放大倍数进行调整。在 特殊 情况下,例如市场发生 重大突发事件,或预期 将产生剧烈波动时,本 基金 也将对放大倍数进行及时调整。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2、安全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的安全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 债、央行票据、企业债 、公司债、可转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购等) 、 货 币市场工具等。 其中, 债券资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 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采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到期期限匹配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并依据 风险收益配比最优、兼 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 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 例。 本基金将持有相当数量 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 近的国债、金融债,其 中一 部分严格遵循持有到期 原则,首要考虑收益性 ,另一部分兼顾收益性 和流 动性。 这部分投资可以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尽可能地控制住利率、 收益率曲线、再投资等风险。 在债券组合的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形变预 测、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 日常管理。 A 、久期调整 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保本周期的剩 余期限动态调整安全资 产债券组合久期,有效 控制债券利率风险,保 证债 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B 、收益率曲线形变预 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组合中长、中、短期债券的 搭配。本基金将结合收 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 梯形 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C 、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 信 用 利 差 管 理 策 略 决 定 本 基 金 资 产 在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资 产 间 的 配 置 策 略。本基金将结合不同 信用等级债券在不同市 场时期的利差变化及收 益率 曲线变化调整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还将综合评估不同行业以及单个企业的公司债或短期融资券在 不同经济周期下的收益 率及违约率变化情况, 以决定不同行业公司债 或短 期融资券的投资比例。 D 、回购套利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 比如运用跨市场套利、 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不 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 进行 相对低风险套利操作等。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等 级分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风险收益水平。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 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A 、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B 、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 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到期收益率较高 的债券; C 、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 D 、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的债券。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 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 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 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 良、 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 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 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 期权 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4)资产支持证券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 、住房抵 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 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 响,包括市场利率、发 行条 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 基本 面因素,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风险相对较高的投资品种。 1)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采用行业配置与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优 选具有良好成长性、成 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 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 以谋 求超额收益。 A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角度对行业进行考察,并据此进行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股票投资的行业配置。 在定性分析方面,以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景气周期监测为基础,利用 经济周期、行业的市场 容量和增长空间、行业 发展政策、行业结构变 化趋 势、行业自身景气周期 等多个指标把握不同行 业的景气度变化情况和 业绩 增长趋势。本基金重点 关注如下几类行业:行 业景气度高或处于拐点 的行 业;受益于技术升级或消费升级因素的行业;长期增长前景看好的行业。 定量分析指标主要包括:行业相对估值水平、行业相对利润增长率、 行业 PEG 等。 B 、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奉行“价值与成长相结合”的选股原则,即选择具备价值性和 成长性的股票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通过绝对 估值与相对估值,对股 票的 内在价值进行判断,并 与当前股价进行比较, 对股票的价值做出判断 。在 价值维度,主要考察股 票账面价值与市场价格 的比率和预期每股收益 与股 票市场价格的比率等; 在成长维度, 主要考察公司未来 12 个月每股收益相 对于目前每股收益的预期增长率、 可持续增长 率和主营业务增长率等指标。 C 、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新股(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 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 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 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 ,同 时参考一级市场 资 金 供求 关 系 , 从 而 制 定 相 应的 新 股 申 购 策 略 。 本 基金 对 于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 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 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 内在 价值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 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 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 杠杆 策略、价值挖掘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 略、双向权证策略、卖 空保 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 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 定的当期收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固定收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 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 规定 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前) 。 本基金是保本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能够使投资者理 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 险收 益特征,合理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 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而无需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本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 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 八、投资决策 依据和程序 1、投资决策 依据 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 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根据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 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 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 序、 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 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 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 险控 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 ;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 。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 理根 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构建投资组合、 并负责组织实施、 跟踪和调整, 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 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 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的 交易指令,进行基 金 资产 的 日 常 交 易 , 对 交 易情 况 及时反馈。 2、投资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 资管理流程包括四个步骤 。 (1)研究分析 研究部及投资管理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内、 外部的研究成果, 走 访拟投资公司或其他机 构,进行深入细致的调 查研究,了解国家宏观 经济 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 挖掘有投资价值的拟投 资上市公司,同时,建 立相 关研究模型。研究部撰 写宏观策略报告、行业 策略报告和拟投资上市 公司 投资价值分析等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研究部和投资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经济、 行业、 拟投资上市公司及相关问题, 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 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 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 案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 范围等总体投资方案, 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 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 与分 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 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 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 合。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 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 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 导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 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 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 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 不规 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 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 并及时 通 知 基 金 经 理 或相 关 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 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 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策的参考。 九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十、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 融 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已经审计。 ( 一)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1,973,149.90 8.18 其中: 股票


41,973,149.90 8.1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40,254,353.20 85.81 其中: 债券


440,254,353.20 85.81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1,461,300.06 4.18 7 其他资 产 9,362,439.65 1.82 8 合计 513,051,242.81





100.00 ( 二)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1,846,629.66 8.57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26,520.24 0.0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1,973,149.90 8.59 注:以 上行 业分 类 以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 证监 会行 业 分类标 准为 依据 。 ( 三)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651 飞乐音 响 574,698 11,821,537.86 2.42 2 600594 益佰制 药 200,000 11,626,000.00 2.38 3 000488 晨鸣纸 业 1,080,000 9,687,600.00 1.98 4 002297 博云新 材 479,972 8,711,491.80 1.78 5 002771 真视通 6,251 126,520.24 0.03 ( 四) 报告期 末按 券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30,240,000.00 6.1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389,786,353.20 79.7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20,228,000.00 4.14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440,254,353.20 90.13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 五)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80062 11 娄底 城投债 500,000 52,170,000.00 10.68 2 1180107 11 冀渤 海债 500,000 52,110,000.00 10.67 3 1080088 10 嘉建 投债 500,000 50,585,000.00 10.36 4 126019 09 长虹 债 400,000 39,928,000.00 8.17 5 122896 10 芜开 债 370,000 36,933,400.00 7.56 ( 六)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 ( 七)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金 属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 八)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五名 权证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 九)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1 、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2 、 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 十)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1 、 本期 国债 期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 债期货。 2 、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3 、 本期 国债 期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 十一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 、 本基 金该报 告期 内投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均无 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和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2 、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股 票未 超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投 资范围 。 3 、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50,395.4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61,799.0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496,919.64 5 应收申 购款 153,325.5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362,439.65 4 、 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未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起 -2013 年 12 月31 日 0.50% 0.05% 1.43% 0.01% -0.93% 0.04% 2014 年 1 月1 日- 2014 年12 月 31 日 20.00% 0.26% 4.37% 0.01% 15.63% 0.25% 2015 年 1 月1 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 22.06% 0.58% 1.90% 0.01% 20.16% 0.57%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起 -2015 年6 月 30 日 47.20% 0.36% 7.88% 0.01% 39.32% 0.35%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3) 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 , 采 用 估 值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 在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 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损 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应 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 基 金 管 理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净 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 影响。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4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 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 保本周期内: 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再 投资; (2) 转型后: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 机构 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 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 方式 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转型为“建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 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 指 令 , 基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期顺延。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 “建信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同上。 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 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 体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第十 九 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 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 别风险。 基 金 不 同 于 银行 储 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既 可能 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 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 来的 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 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 金的 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 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 回持 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 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 基金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度 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 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 简单 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 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 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 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 理财方式。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为 3 年;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投资者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能 只能 获 得 保本金额 ; 未 持有 到 期的基金份额,投资者 赎回或转换 转 出 时 不 能获 得 保 本 保 证 , 将 承 担市 场 波动的风险。 此外, 如 果发生 《基金合同》 约 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或者基金管理人、保证 人出现无法全部履行保 本赔付义务的情况,投 资者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 保本金额的风险。 因 此, 投 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 不等于将基金作为存款 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构,保本基金仍然存在 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 保本周期到期后 , 本 基金 可 能到期终止或者在依法 履行有关程序后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或根据《基 金合 同》的约定转为其他类型基金,到期具体操作以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按 1.00 元 面 值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以 后 , 有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跌 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 济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而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 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以及 拟 投 资债 券 的融资成本和收 益率 水 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 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 率 的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的 价 格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实 际 购 买 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8、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 风险、财务风险及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等。 拟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 状况 受到多种因素影 响, 如管理层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能力、 技术更新、研究开发、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上 市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经营不善,将导致其股 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 利减 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基金可以通过 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 非系 统性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 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管理风险、交易风险 、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等。 (一)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 产配置于安全资产与风 险资产。 恒 定 比 例 组 合保 险 机 制 在 理 论 上 可 以实 现 保本的目的,该机制的 重要前提之一是投资组 合中安全资产与风险资 产的 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 连续调整。 但在实际投资中, 可能由于流动性影响或 者市场环境急剧变化的 影响导致恒定比例组合 保险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机制不能有效发挥其保本功能,并产生一定的风险。 此外,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 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 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 出业 务,并提前公告。投资 人在该期间存在无法赎 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另外 ,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将暂 停日常赎回和转换 转 出业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 有 到期、但未在到期操作 期间赎回或转出的基金 份额,将无法在过渡期 内变 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1、保证风险 本基金引入保证人机制,但可能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本周期到期而不 能偿付本金,产生保证 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本基金在保本 期内 更换基金管理人, 而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履 行保本义务 , 同 时 保 证人 也 无 法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在 保本周期内保证人因经 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 保本周期到期日保证人 的资 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无法履行保 证责任。 2、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 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 分红 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 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 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 转出 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 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 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的情 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 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 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 的净值减少; (7)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可能加重保证人保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 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 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 《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 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3、未知价风险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出到期操作,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 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 告规 定的方式作出到期操作 。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 操作 之间,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 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 价格 走势的判断,或者由于 基金数量模 型 设 计 不 当或 实 施 差 错 导 致 基 金 收益 水 平偏离业绩基准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 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 的依 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 动,基金投资人的连续 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 位调 整可能使资产难以按照 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 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 合流 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 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 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 重大 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 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 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 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 行交 易指令, 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 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五)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 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 基金的申购、赎回、注 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 令而 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 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 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 生的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操作风险。 (六)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第 二十 部分


保 本 周 期到 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 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 继续提供保本保障,并 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 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 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 定 的保 本 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 ,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本基金由第一 个保 本周期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保证人承诺继续对 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 的, 保证人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 否则, 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建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投资、基金费率、 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 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做相 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 提 前 在 临 时公 告 或 更 新 的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保本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 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时 间及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 本基金的到期操作 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含到期日) 及之后 4 个 工作日(含第 4 个工作日) 。 2、 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持有的部分基金 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可转入的基金将另行公告; (3) 继续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到期后,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或转型为 “建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进行公 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 之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选择转换为基金管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补差费用。 5、 保本周期到期后,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 本基金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则基 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 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保本 周期到期后,如本基金 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建 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继续持有 “建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 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本基 金的到期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6、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 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并 提前公告。 7、 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 本基金接受赎回、 转换转出申请, 不 接 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8、 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 “未知价” 原则 , 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 的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9、 基金管理人应使保本周期到期日日终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至少 50% 保 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 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含本日) 之后 , 认购 、 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论选择 赎回、 转换、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还是继续持有本基 金转型后的“建信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 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 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 足该 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 有人。如基金管理人未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 金持有人支付差额的, 保证 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 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 已自 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 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账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户信息) 后 的 五 个 工 作日 内 主 动 将 《 履 行 保 证责 任 通 知 书 》 载 明 的 清偿 金 额足额划入本基金在托 管银行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 支付 给基金持有人。若基金 管理人未能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 (含 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 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保本 周期 到期后第二十一个工作 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按基金合同“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的法律”章节的相关约定向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请求解决。 3、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的下一日至其实际操作日 (含该日) 的净值波 动 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投 资 者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称 为 “ 过 渡 期 申 购” 。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 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保证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 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 过渡期申购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过 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 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 具 体 费 率 在 届 时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 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5) 过渡期申购的日期、 时间、 场所、 方式 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7) 过渡期内, 基金管 理人应使基金资产净值的至少 50% 保持为现金 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五、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为基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 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 保本 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 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 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 记为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六、下一保本周期 折算日的下一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 份额折 算后, 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后,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管理 需要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基金转换等业 务,具体详见基金管理 人的 届时公告。 七、下一保本周期资产的形成 从当期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过渡期申购的 基金份额在基金下一保 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 (即折算日)所对应的 基金 资产。 八、转型后的“建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型为 “ 建 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 的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 差额 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 保本周期届满, 如本基金转型为 “建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基金管理人将开放申购, 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 公告。 3、 保本周期届满, 如本基金转型为 “建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 在特殊情况下经基金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保证人协商并报监管部 门备案后接受的申购( 包括 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过渡期申购份额,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转型 后的 “建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的,转入金额等于选 择或 默认选择转为“建信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份额在“ 建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日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 基金 资产。 九、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业务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就有关到期的上述事宜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 本周期到期处理方式的 有关业务规则、转入下 一保 本周期或转型为“建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有关法律文 件、 申购赎回安排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 此等事宜的相 关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 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 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第 二十 二部分


《 基 金合 同 》 的内 容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第 二十 三部分


《 托 管协 议 》 的内 容摘 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第 二十 四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 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 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 需求 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 (免长途通 话费用) 、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内容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7:00 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 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 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 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 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 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 质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 细、 分红信息 等。 我公 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 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 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 发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 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 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 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 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 对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户查询: 投资者 可通过网上 “账户查询 ” 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查 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 投资 者还可通过“账户查询 修改” 、 “查询密码修 改” 自 助 修 改 基 本 信 息 及查 询 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问题: 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 帮助客户更好的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留言: 通过网 上客户留言服务, 可将投资者的疑问、 建议及联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 可获得免费 手机短信服务,包括产 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 、公司最新公告等。未 预留 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 可 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 包括产品信息、公司最 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 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 打客 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 讯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 务。投资者可在微信、 易信中搜索“建信基金 ”或 者“ccbfund ”添加关注 。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 息、理财资讯等内容。 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 投资者,将微信、易信 账号 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 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 中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第二 十 五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自 2015 年 3 月 3 日至 2015 年 9 月 2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 告事 项 法 定披 露方式 法 定披 露日期 1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微 动 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5-07-17 2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5-06-02 3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开 通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5-05-27 4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和讯科技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5-03-21 投资者可通过 《 中 国 证券 报 》 、 《 上海证券报 》 、 《 证券时报 》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第 二十 六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住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 件或 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 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 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第 二十 七部分


备 查 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安心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建信安心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附 件一 : 《基 金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设立日期: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 对 所 管 理的 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 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 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义务;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 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 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建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并按 基金合同约定的“建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 托管 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变 更 为“建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但在 保本周期到期后在 《基金 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 为“建信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 《基 金合同》约定的“建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范围 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9) 保本周期内, 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但 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歇业、停业、被吊销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 破产 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 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 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 务人 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 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 保本 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 保本周期内, 基金管理人增加新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 保本 周期内,因 歇 业 、 停 业、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或 其 他已 丧 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 力的情况,或者因保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 并或 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 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的权 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5) 某一保本周期到 期后, 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变 更下一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6) 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建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 资策略;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 (8)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 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 意见;基金 托 管 人 或 基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不 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3 ) 项 中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 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 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 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 议召 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 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 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 持 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 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 管 理 人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以 特 别 决议 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凡与该日起实施的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或 将 来 颁 布 的 其 他涉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规 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 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附 件二 : 《托 管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成立日期: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 汇;从事结汇、售汇业 务;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 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4 年 02 月 18 日) ; 提供保 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 金 合 同 明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证 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 同关 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投资于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各类债 券(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债 券回购、央行票据、中 期票 据、可转换债券、可分 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经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 金融工具) 、 银行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 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各类债券、银 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等)和权益类资产(股 票、权证等)的投资比 例进 行动态调整。本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为:权益 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 高于40%;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其中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依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 “建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上 述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应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变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金投资、融资、融券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固定收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依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 “建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上 述投 资组合限制应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变更。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 过事 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 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 据法 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 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 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 责任 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 的名 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采 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 交易的发生 , 如 基 金 托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无 法 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 管理 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 作之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 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 易 对 手 名 单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 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 时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 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 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 手在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 法律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 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 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 和比 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 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 资 有 锁 定期 但 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 和存 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 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 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 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 管理 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 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 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 本基 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 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 及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 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 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 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 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 决的 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 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 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 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 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应防范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 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 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 因投 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 金管 理人自身原因违反基金 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 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 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 偿基 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于 投资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有关书面资料,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审核,并保证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 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名称、数量、总成本 、账 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 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 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 醒或 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 改 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 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 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 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 基 金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 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 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 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 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开立。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银行 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 积极协助。最低备付金 、证 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立、使用的,若无相 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 间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 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 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 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开立,在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 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 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 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 同终 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 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 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 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 重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金融衍生品,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 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结算价估值;未上市金 融衍 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 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 值,则采用估值模型确 定公 允价值。 5)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 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 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如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基金份额净值已发现基 金管 理人计算错误,但由于 无法与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协 调一 致而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结果,基金托管人免责。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双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金 管 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B.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 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 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 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 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 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 多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 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 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 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 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 误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 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 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 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 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 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 到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符时,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 查出原因,进行调整, 直至 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 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 的时间, 便于基金托管 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时,如 果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比 较基准编制结果与基金 托管人不一致,基金管 理人 需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业 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础 数据及编制结果,以便 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存期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 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 确性 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 、 尽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7 本页无正文,为《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签 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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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 一 五 年九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