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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价值(530001)

建信价值: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建 信 恒 久 价 值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 年10月31日证监基金字 〔2005 〕 178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 有风险 , 投资人认 购 (或 申 购) 本基 金时应 认 真 阅 读本招募 说明书 。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九、基金的投资 ................................................................................................ 36 十、基金的财产 ................................................................................................ 4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3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4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十六、风险揭示 ................................................................................................ 57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2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4 二十二、备查文件 ............................................................................................ 85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建信恒久价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 募 说明书”) 依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销 售 办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及 其他 有 关 法律规定以 及《建信 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 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 利 、 义 务 的 法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依据 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建信恒久价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 《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即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就有关本基 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 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 披露的事项对招募说明书进行 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 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 相关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等 《基金法》 指2003 年 10 月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人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 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人) 、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 者的合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指依基金合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法取得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系统 指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 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建信恒久价值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 现后,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 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 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 日 至终止 日 之间的不定 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 其他业务的日期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 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发 布的其他公告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 人 申请购买基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 人 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 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 帐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帐户转入 另一交易帐户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 基 金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 产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 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 行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 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 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 人 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文 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人 的 利 益 。 股 东 会为 公 司 权 力 机 构 , 由 全体 股 东 组 成 , 决 定 公 司的 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 董事、监事等事宜。公 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 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 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 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 制定 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 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 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尽职情况。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二)主要人员 情 况 1、董事会 成员 许会斌先生, 董事长。 自2011年3月起至现在, 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 业务总监;自2006 年5 月至2011 年3 月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南 省 分 行 行 长 ; 自 1994 年5 月至2006 年5 月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筹 资储 备 部 副 主 任 , 零 售 业务 部 副总经理,个人银行部 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 负责人、总经理,个人 银行 业务部总经理,个人银 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许 先生 是高级经济师,并是国 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 曾荣获中国建设银行突 出贡 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 奖章等奖项。1983 年 辽宁 财 经 学 院 基 建 财 务 与信 用 专业大学本科毕业。2015年3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 获 得 长 江 商 学 院EMBA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筹 资 部 证 券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 、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 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个人 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 部副总经理。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 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券 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 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 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 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 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 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 存款 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北亚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 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 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 际有 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 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 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 诚集 团(马来西亚) 资 产 管理 公 司 首 席 执 行 官 , 宏利 金 融 全 球 副 总 裁 , 宏利 资 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 董事, 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1981 年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 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 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 拿大 丰业银行资本市场部高 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 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 置地 集团库务部司库,香港 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 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 区首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 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 业,获硕士学位。历任 中国 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 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 咨询 部副经理 (主持工作)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 体制改 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 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 国际 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中 银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英国保 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 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限公 司总裁 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年获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学位。 伏军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 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副秘书长、中国国际 金融 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 成员 张涛女士,监事会主席。东北财经大学投资经济管理专业本科毕业, 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储 蓄处处长 、 营 业 部 总 经理 、 抚顺市分行行长、辽宁 省分行副行长;中国建 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行长 ;中 国建设银行高级研修院副院长。2014年3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 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 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 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 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方女 士1990 年 获 新 加 坡 国 立大 学 法 学 学 士 学 位 , 拥有 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 1992年获北京 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 士, 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 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 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 会计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 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 划财 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 股(华电财务公司)计 划财 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 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 本控 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吴洁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 经理。199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199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 究所研究生部。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 外汇资金处主任科员、 中国 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 险管理处副处长、中国 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 险管 理处、综合处高级副经理(主持工作) 。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 理部总经理。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理系, 获得学士学位; 2001 年毕业于北京师范 大学经济系,获得管理 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建设 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主 任科员,高级经理助理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 力资 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经理。1995 年 毕 业 于 北京 工 业 大 学 计 算 机 应 用专 业 ,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同 年 加入中国建 设 银 行 , 历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行 科 技 部 科 员 , 中 国 建设 银 行信息技术管理部主任 科员、项目经理,建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 部总 监助理、副总监,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监、总监。 3、公司高 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张威威先生, 副总裁, 硕士。 1997年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年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 从事证 券基金销售业务, 任副 处长;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一直从事 基金销售管理工作, 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 、 总监、 公 司首席 市场官等职务。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曲寅军先生, 副总裁, 硕士。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历任 审计部科员、 副主任科员、 团委主任科员、 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副 处长) 、 行长办公室高 级副经理 (副处长) ;2005年9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 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 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 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专 户投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资部总监和首席战略官;2013年8月至今, 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1992 年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管理系,获学士学 位,1999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2年7月至 1996 年8 月 在 湖 南 省 物资 贸 易 总 公 司 工 作 ;1999 年7 月 加 入 中 国 建 设银 行 , 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 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 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 务, 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机构业务 部高级副经理(副处长 )等 职;2006年3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 5、基金 经理 顾中汉先生,研究部副总监,硕士。曾任北京市房管局科员,2004 年 4 月起就职于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交易员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投资经理, 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5 月任社保 109 组合的投资经理。 顾中汉 于 2011 年 6 月加入本公司, 2011 年 10 月 11 日起任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3 年 5 月 3 日任建信优化配 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8 月 20 日起任建信中小盘先锋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万志勇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7、上述 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 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 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 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 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公 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 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 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针 对 公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作 中 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 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 殊情况下,合规及内部 控制 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 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 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 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 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 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 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 原则。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 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 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 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 册,同时,规定完备的 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 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 、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 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 的风 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 核人 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督察长、董事 会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 将根 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行业拆借;买卖、代理 买卖 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提 供保 管箱服务;结汇、售汇 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他业 务。 中信银行(601998.SH 、0998.HK )成 立于 1987 年,原名 中信实业 银 行,是中国改革开放中 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 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 与国 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 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 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 而蜚 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 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 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 改革 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 于 2005 年 8 月, 正式更名 “中信银行” 。 2006 年 12 月, 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 正式成立中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 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 班牙 对外银行 (BBV A ) 建 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 4 月 27 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 年,中信银 行 成 功 收购 中 信国 际 金融 控 股 有限 公 司( 简 称: 中 信 国金 )70.32% 股权 。 经过二十年的发展, 中 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 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 ,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 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 (二)主要人员 情 况 李庆萍, 行长, 高级经济师。1984 年 8 月至 2007 年 1 月, 任中国农业 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干部、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2007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 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9 年 1 月至 2009 年 5 月, 任中国农业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业务部、 个人信贷 业务部总经理。 2009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 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4 年 7 月, 任中国中信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7 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 银行行长。 苏国新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担任中信集团办公 厅副主任、同时兼任中信集团董事长及中信银行董事长秘书。1997 年 6 月 开始担任中信集团董事长秘书。1991 年 8 月至 1993 年 10 月, 在中 国外交 部工作。1993 年 10 至 1997 年 5 月在中信集团负责外事工作。1996 年 1 月 至 1997 年 1 月,在瑞士银行 SBC 和瑞士联合银行 UBS 等金融机 构工作。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 博士。1996 年 8 月进入本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 行部处经理、总行资产 保全部主管、总行国际 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 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三)基金托 管 业 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中信银行已托管 52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 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信托产品、 企业年金、 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 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 3.5 万亿元人民币。 (四 )基金托管 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 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 程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持 续、 稳 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 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 、分 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 范工作;托管部内设业 务监督处,专门负责托 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 基金 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 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 、客观、公正的稽核监 察; 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控制和防 范 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 主线,制定了《中信银 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 法》 、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和《中信银行基金托管 业务 保密管理办法》等一整 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 个环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操作流程、 岗位职责、 行为规范等, 从制度上、 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 建立了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 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 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 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 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 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 制防 线和业务 授 权 管 理 等 制度 , 确 保 所 托 管 的 基 金财 产 独 立 运 行 ; 营 造 良好 的 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五 )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 基 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 和程 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各基金的投资 运作,并主要采用技术 系统监督和人工监督相 结合 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利用自行开发的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 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情况进行 自动监督。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 与开 支情况进行人工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 例情 况,严密监视,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 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 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 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 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用途 及费用等内容进行合法 合规性监督,无 误 后 再进 行 划 款 并 记 入 各 基 金会 计 账目。 托管人定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 著性等方面进行 评价,并按要求将基金的监督情况 报送中国证监会 。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 售机构 1.直 销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 代 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3)其他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二)注册登记 机 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 意 见书的律师事务 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 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 资 产的会计师事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六、基 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 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已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05 年 10 月 31 日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178 号文核准 。 (二)基 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 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 期 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 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已于 2005 年 11 月 7 日至 2005 年 11 月 25 日发售完毕。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八)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 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基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人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基 金 份额,认购费率按累计 金额计算。代销网点每 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 额不 得低于 1,000 元人民币,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 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 已 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 投资人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十一)认购费 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1.2% 50 万元≤M<100 万元





0.8%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3% M≥10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二)认购份 数 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 费。投资人的认购金额 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有效认购款项在 基金 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 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 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 份额 计入投资人的账户,具 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投资人的 总认 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 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三)认购的 方 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人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 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 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 登记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 最终 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 金 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 。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 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 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 备案的条件 (1) 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自 中 国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毕 , 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告。 (3) 本基金合同生效 前, 投资 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专门账户 , 任何 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 投资 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归 投资 人 所 有 。 利 息 转 份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注 册 登记 机 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 失败时的处理方式 (1 )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 效条件, 或 基 金 募 集 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则基金募集失败。 (2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而 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 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 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 回 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 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 回 办理的开放日及 时 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 (目前为下午3:00) 之前, 其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为当日 的价格;如果投资人提 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 间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 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 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后 不 超 过30 个 工 作 日 的 时 间 起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 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 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 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 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 确认 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 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 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 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在 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 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 回 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受理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并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 资人支付赎回款项,赎 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 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 起不 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时间 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 回 的数额限制 1、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代销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 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 低申 购金额、 单 笔 申 购 最 低金 额 均 为10 元 人 民 币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交 易 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 、定投最低金额 均为10元人民币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 金份额。本基金没有 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 、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以 上 限 制进 行 调 整 , 最 迟 在 调 整 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费与 赎 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 高申购费率不超过1.5%: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 50万元≤M<100 万元








1.2% 100万元≤M<500 万元





0.8% 500万元≤M<1000 万元





0.5% M≥1000万元

















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

















0.5% 1 年≤持有期<2 年








0.25% 持有期≥2 年














全免 注:1 年指365 天。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中25% 归入基金资产, 其余部分作为本 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 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或收费 方式发生变更的, 在新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 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 露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七)申 购份数 与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方 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申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申 购 费),投资人的申购金 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 算方 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净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 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 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 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公告。遇特殊 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 回 的注册登记 1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 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在T +1 日 为 投 资 人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 日 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 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在T +1 日 为 投 资 人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 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 的 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为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 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 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 生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 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 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 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 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 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 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 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 回优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方式,在三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 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 停 申购、暂停赎回 的 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财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 发生巨额赎回,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 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 请量 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 开放 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3、 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4、 暂停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 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 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 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 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 暂 停 时 间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可 对 重复 刊 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 调整。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 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 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 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 换 1、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 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 式基金(转出基金)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 换为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 基金管理人办理 日常转换的开放 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或转换时除外) 。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 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3) 转入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 日起开始计算。转入的 基金在赎回或转出时, 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 起至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 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 段所适用的赎回费率档 次计 算其所应支付的赎回费。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 +2日。


(4 )基金转换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 投 资 者 采 用 “ 份 额转换” 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换遵循 “ 先进先出” 的原则。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冻结的基金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 (6)单笔转换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0 份。 3、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 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 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 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 和转 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 持有人承担,如转出基 金有 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赎回费的25%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转入金额: ①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1+转入基金申购 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②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1-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转换费用=转出金额- 转入金额 (4)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 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 回购、央行票据、可转 换债 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 - 95% , 现 金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 其中 , 基金保 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 的阶段性变化,适时调 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 券及货币市场的投资品 种之 间的配置比例。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强调以研究为基础的价值投资,关注上市公司股东价值创造的 能力、 过程和可持续性 , 挖掘价值被低估的股票, 为基金持有人提供稳定、 持续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业绩 比 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为:75% ×MSCI 中国 A 股指数+20% ×中债 综合指数(全价)+5% ×1 年定期存款利率。 (五)投资策略 1、资产配 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手段,全面评估证券市 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 并对可以预见的未来时 期内预期收益率进行分 析与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预测。在此基础上,制 订本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 的战 略配置比例、调整原则 和调整范围,并定期或 不定期地进行调整。所 参考 的主要指标包括: (1)宏观经济总体走势。主要包括 GDP 增长率等指标; (2) 货币与金融指标。 主要包括对 M2 等货币供应指标以及长期国债 的到期收益率指标进行研究与预测; (3) 预期的宏观经济政策。 该项指标的研究主要由宏观研究团队借助 相关分析研究系统, 并结合实地调研、 综合参考外部相关信息等方式完成。 (4) 上市公司总体基本面变动情况。 主要包括对 上市公司总体业绩预 期的调整方向及调整幅度。 (5) 其他指标。 包括市场信心指标, 如股票市场新开户数变动情况等; 市场状况指标,如市场成交量、换手率等指标的变化情况等。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上述指标的研究结果,对市场状况进行综合评 价,确定资产配置比例。 资产配置 流程 宏观经济 总体走势 货币与金 融指标 预期宏观 经济政策 上市公司总体 基本面变动 其他 指标 综合评价 资产配置 证券市场当期 系统性风险 未来预期收益率 分析与预测 2、行业配 置策略 进行行业配置时,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分析研究: (1) 行业竞争结构分析。 行业内部的竞争结构对于行业长期发展趋势 有关键影响,对行业内部各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水平起到重要作用。 (2) 行业发展阶段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行 业生命周期理论为基础,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根据行业整体的增长率 、销售额、竞争对手数 量、产品线分布、利润 率水 平、定价方式、进入壁 垒等多种指标,对各行 业处于何种发展阶段进 行判 断,并据此确定行业的中长期发展前景和盈利状况。 (3)各行业特定指标的分析。各个不同的行业均有一些特定的指标, 可以表征行业的总体状况,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这些指标加以重点考察。 (4) 行业景气程度分析。 行业景气程度变化亦是影响行业发展趋势和 盈利能力的重要因素。 而行业景气程度又主要 受到宏观经济发展变化 的影 响。本基金管理人将以 对宏观经济的研究判断 为基础,根据国家所处 经 济 周期的不同阶段给不同 产业或行业的发展造成 的差异,并综合考虑行业技 术进步、行业政策、行 业组织创新、社会习惯 的改变和经济的全球化 等因 素,对行业的景气度作出判断。 本基金管理人在上述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各行业进行综合评级,并 确定行业配置比例。 行业配置 流程 3、个股选 择策略 本基金强调对具有良好流动性、价值被低估和重视股东价值的上市公 司股票的发掘。 在选股过程中, 吸收与借鉴美国信安 (Principal ) 金 融集团 的 ISAR 模型 (以下简 称 “ISAR 模型” ) , 结 合中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 作 进一步优化,以 此 为 基础 , 构 建 初 选 股 票 池 ,投 资 与 研 究 团 队 对 所 选择 的 股票进行研究和确认,形成核心股票池。 行业竞争结构分析 行业发展阶段分析 行业特定指标分析 行业景气程度分析 综 合 评 级 行 业 配 置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股票选择 流程 (1)流动性筛选 在进行个股选择时,本基金将首先对市场中的各只股票进行流动性筛 选,原则上规避流动性欠佳的股票。 (2)优化 ISAR 模型 的定量选股分析 在流动性筛选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利用 ISAR 模型对股票进行排序及 评分,评分结果作为选择股票的参考。 ISAR 模型包含以下几 个方面: A )基本面正在提升 B )基本面提升的可持 续性 C )具有吸引力的相对估值 D )投资者预期提升 (3)进一步研究 优化 在利用优化后的 ISAR 模型对股票进行排序、评分并选择股票后,研 究团队与投资团队通过 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 深入地分析上市公司对 股东 价值的重视程度、公司 治理结构、发展战略和 战略执行力,以确保所 选股 票确实具备较高投资价值。经确认后的股票,构成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4、债券投 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将 主 要 包 括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策 略 和 个 券 选 择 策


流动性 评分





基本面 提升





投资者 预期 提升





相对估 值具 有吸引 力


研究员 优化





趋势持 续性





事件风 险





竞争 优势








买卖决 定





组合构 建





风险管 理





本基金


组合


定量模 型


研究员


基金经 理


投研团 队


宽度


深度


纪律


一贯


主 体


目标


发现


实施


优化


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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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0 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经济增长趋势和资本市场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采用 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 资策略,并本着风险收 益配比最 优 的 原 则 来 确定 债 券资产的类属配置比例。 在债券投资组合的调整与管理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期限结 构配置、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信用等级分析、到期收益 率分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风险收益。 (六)基金的风 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 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 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 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 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金 与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持 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 总量; (4) 本基金在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40% ;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5) 遵守基金合同关于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6) 基 金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百分 之五的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1)、( 2)、( 5)款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 系的股 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金管理 人 代表基金行使股 东 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 投资人的利益。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十、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 的 构成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 的 账户 本 基金财产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 联名 的形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 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 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 的 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 用或 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 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 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 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 债的公允价值, 依 据 经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的 基 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 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 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 金管理人传 真 的 书 面 估值 结 果 上 加 盖 业 务 公 章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末 、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 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 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 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3)配股权证,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 配 股 价 的差 额 进 行 估 值 ; 若 收 盘价 等 于 或 低 于 配 股 价 ,则 估 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果 基 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3) 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 日 没有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果 基 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4) 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 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 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 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 以公布。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六)基金份额 净 值的确认和估值 错 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 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 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 登记 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 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 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 法避免、无法抗拒,则 属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 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 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 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 任方 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 不对间接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 支 付 给差 错 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 金托 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 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 拒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 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 当事 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5) 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 的 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十二、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 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 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 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 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 基 本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 6.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年度 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 已实现收益的 50% 。基金成立不满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7.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 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投资人可选择获取 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本基金分红 的默 认方式为现金方式 ;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 方 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 按规定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依 据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 基金 管 理 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 金管 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五)基金收益 分 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 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 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 作 有关的费用 1.基金 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2.基金 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支付日 期顺 延。 (3)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本条第 1 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 摊入 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 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 列入 基金费用。基 金 募 集 期间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及 其 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二)基金销售 费 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六、基金 的募集”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 费的 费率水平、计算方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相关规定。不同基 金间转换的转换费,相 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 (三)税收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 。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合 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年度 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项 进行审计。会计师事 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同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 换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 息披 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 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管 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 的最后1 日。 (二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 载在 各自网站上。 (三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 )基金合同 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五)基金份额 上 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六)基金 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 额 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述 最 后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 上。 (七)基金份额 申 购、赎回价格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 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半年度 报 告、基金季度报 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 财 务 会 计报 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 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 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九)临时报告 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 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 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 二)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十 三) 信息披 露 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 地、基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及 其 网点 , 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制 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十六、 风险揭示 (一)系统性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 济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而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 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 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 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以及上市公司的融资成 本和 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 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 险 汇 率 的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的 价 格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实 际 购 买 力。 6、债券收 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7、再投资 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非系统性 风 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 用风险等。 1、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层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 力、技术更新、研究开 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经营不善,将导致其股 票价 格下跌或股息、红利减 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本基金可以通 过多 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信用 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 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 易对 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 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而波动, 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 赎回申请产生的仓位调 整可 能使资产难以按照预先 期望的成交价格变现而 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 动性 不足;或者投资组合持 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 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 变化 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基金管理 风 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包括以下几种: 1、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 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 价 格 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2、交易 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营 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 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 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五 )本 基金的 特 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 混合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60% 的股票投资 比 例,具有对股票市场的 系统性风险。 基 金 虽 然通 过 规 范 的 价 值 分 析 手段 投 资于价值被低估的股票 ,但并不能完全规避市 场下 跌 的 风 险 和 个 股 风险 , 在 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 能完全保证基金净值能 够完全跟随或超越 市 场上 涨 幅度。 (六 )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 害等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十七、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并、撤销;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须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 算。 (二)基金的清 算 1.基金 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7)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 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 公告。 6.基金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十八、 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 与义 务 1.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运用基金 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 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 , 应 及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行 业 监 督管理机构, 并采 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 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 选择、 更换销售代理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 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如认为基金 管理人违 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定, 对基金 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 关当 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 当的措施; (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0)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7)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义务。 3.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依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询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 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6) 返还持有基金过 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召集、 议 事及表决的程序 和 规则 1.召开 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 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他情形。 2.召集 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 间、地点、 方 式 和 权 益登 记 日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选择 确 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 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 金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应当至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以下简称“召 集人”)负责选择确定 开 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 集人 必 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 寄交 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 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 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方式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 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基金管 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的 事 宜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方 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 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 者出 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其他代表, 同 时 提 交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 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议事 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开 事 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 以在 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 开日 前40 天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大会召集人 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并且不超 出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权 范 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 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 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 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 对 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注 意 事 项 , 确 定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以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金 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决议 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 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通 过 方 为 有 效, 除 下 列(2) 所 规 定 的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以 外 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 有 效;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换 基 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基 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 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 新 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 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 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 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8.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 的 终止的事由与程 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4)基金合并、撤销;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 算。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争议的处 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 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 不能 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 存 放地和投资人取 得 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 当 事人 1.基金 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持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5]158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2.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成立日期:1987年4月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持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4]125 号 联系电话:(010)65556899 ,65556812 联系人:朱义明、方韡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 同业 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及 代 理保 险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等监管部门批 准的 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 人 与基金管理人之 间 的业务监督、核 查 1.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 合比例、所托管的本基 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 投资 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 等事 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 务监督、核查 (1)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是否 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 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按 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 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 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 理、 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 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 、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 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 的 保管 1.基金 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资产。 (2)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 除证券交易清算 资金外,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 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 金账 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 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有安全高效的清算、 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 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 有关 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 除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资产。 2.基金 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 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注册登记机 构将属于基金资 产 的 全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中, 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 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3.基金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 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5) 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属于基金财 产的资金若通过基金有关账户办 理,基金管理人需及时 告知基金托管人,否则 ,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基 金托 管人无关。 4.基金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5.债券 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代表本基 金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 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 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1)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理。 7.基金 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的保管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 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重大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 。 (四)基金资产 净 值计算与复核 1、估值对象 基 金 依法 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 、股 息红 利 、债 券利 息 和银 行存 款 本息 等 资产。 2、估值方法 A.股票估值方 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 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 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 (3)配股权证,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 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 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 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 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果 基 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3) 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B.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 日 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果 基 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4) 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 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 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 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 以公布。 2. 估值 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托管人复核。用于公开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 估值结果加盖业务章后 以书 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 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如双方估 值结 果协商不一致,管理人可按其估值结果对外公告,托管人向证监会报告。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五)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的登记 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 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当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 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 的,基金管 理 人 ( 注 册登 记 机 构 ) 应 当 提 供 任何 必 要的协助。 (六)争议解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 的 修 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核准的,经其核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 , 不 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 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 并将 随 着 业 务 发 展 和 客 户需 求 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 ,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 (免长途通 话费用) 、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内容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 , 上午 9:00~17:00 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 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 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 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 为 已 订制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提供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和 纸质 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 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 司在每月度结束 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 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 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 发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 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 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 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 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 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 对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 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户查询: 投资者 可通过网上 “账户查询 ” 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 查 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 投资 者还可通过“账户查询 修改” 、 “查询密码修改 ”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 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问题: 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 , 帮助客户更好的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留言: 通过网 上客户留言服务 , 可将投资者的疑问、 建议及联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 可获得免费 手机短信服务, 包 括 产品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提 示、 公司最新公告等。未 预留 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 可 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 包括产品信息、公司最 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 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 打客 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 、 易 信 等 即 时 通 讯 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 资讯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 投资者可在微信 、 易 信 中 搜 索 “ 建 信 基 金 ” 或者“ccbfund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 、 易 信 可查询基金净值、 产品信息、 分红 信 息 、 理 财 资 讯 等 内 容 。 已 开 立 建 信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将 微 信 、 易 信 账号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安全 , 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 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提出建议或投诉 , 客 服中 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 二十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 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投 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 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二十二 、备查文件 1.《建信恒久价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建信恒久价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