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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资源优选混合(240022)

华宝资源优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兴 业资源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 第2 号 
 
 
 
 
 
 
 
 
 
 
 
 
 
 
 
基金管 理人: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 提示 】 






本 基金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 [2012 ]685 号 的核 准, 进行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兴 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 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 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其 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 基 金前, 需充 分了 解本基 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 承担基 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 并 根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 经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 是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 承受 能力相适 应。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2014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进 行 了 部分 更新。 本基 金基金 合 同暂 未更 新。 本 招募说 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 2015 年 8 月 21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数据 截止 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财 务数 据未经 审 计。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 金管 理人 ..................................................................................................................... 5 四、 基 金托 管人 ................................................................................................................... 11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3 六、 基 金的 募集 ................................................................................................................... 30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1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2 九、 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 基金 转换 ........................................................................... 38 十、 基金 的 投资 ................................................................................................................... 44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5 十二、 基金 财产 ..................................................................................................................... 57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58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2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4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6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7 十八、 风险 揭示 ..................................................................................................................... 72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73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6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88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6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0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1 二十五 、 备查 文件 ............................................................................................................... 102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 绪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其他 有关 规定 及《华宝 兴业 资源 优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编 写。





本招 募说 明书 阐述 了华宝兴 业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要 事项 ,投 资人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 述或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解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 书 作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 金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1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宝 兴业 资源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华 宝兴业资源优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及 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 指《华 宝兴业资源优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 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华 宝兴业资源优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华 宝兴业资源优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 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办 理非交易 过 户业务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华宝 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华宝兴业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 年满 18 周 岁, 合法 持有现 时 有效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 民身 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 身份证件 的中国公民,以 及依据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 2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他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九部 分之规定 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 份 额募 集期 限, 自基 金份额 发 售之 日起 最长 不超过3 个 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2012 年8 月21 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按基金 合同和招 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请 购买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 将其 持有基金 份 额兑 换成 现金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登记业务的 其他基金 的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金 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金 业务 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柜台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3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网 上交 易系 统: 指直销 机构 的网 上直 销系 统及代 销机 构的 网上 交易 系统;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向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开 放 日; T+n 日 : 指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 ,n 指自 然数 ; 基金利润 :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产 净值 :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4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 理人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 薏)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 股份 ,外 方股 东领 先资产 管 理有 限公 司持有 49% 的股 份。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会 成员 郑安国 先生 , 董 事长, 博 士、 高 级经 济师。 曾任 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 资部 经理、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助理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副 总经理 、南 方证 券 公 司研究 所总 经理 级副 所长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总裁。 现任 华宝 兴 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华宝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华 宝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 中 国太平 洋保 险(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司 金融 分 析师,Acthop 投资 公司 财务 总 监。2003 年5 月 加入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公 司营 运总 监、董 事会 秘书 、副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 Lionel PAQUIN 先生 ,董 事,硕 士。 曾在 法国 财政 部、法 国兴 业银 行、 领先 资产管 理有 限 公 司从事 监察 、风 险管 理和 专户平 台等 业务 ,现 任领 先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Alexandre Werno 先 生, 董事, 硕士 。曾 在法 兴集 团从事 内审 监察 及国 际业 务战略 风险 管 理 工 作; 曾任 法国 兴业 银行全 球 市场 执行 董事、 中国业 务 发展 负责 人。2013 年5 月加 入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公司 任总 经理 高级 顾问。 现任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5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张 群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教 授、 博导 。曾 任北京 科技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现东 凌经 济 管 理学院 )教 授、 院长 。现 任北京 科技 大学 东凌 经济 管理学 院教 授、 学术 委员 会副主 席, 管理 科 学 研究所 所长 。





罗 飞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教 授、 博导 。曾 任中南 财经 政法 大学 会计 系讲师 、会 计系 西 方 会计研 究室 主任 、会 计系 副主任 、会 计学 院院 长。 现任中 南财 经政 法大 学经 济与会 计监 管中 心 主 任。 江岩女 士, 独立 董事 ,法 学学士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中 国政 法大 学教 师、 深圳市 轻工 集 团 公司法 律秘 书、 南方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深 圳总 部总 经理、 国际 业务 总部 总经 理助理 、总 经理 。 现 任北京 竞天 公诚 律师 事务 所律师 。 2、监事 会成 员





Anne MARION-BOUCHACOURT 女士 ,监 事, 硕士 。 曾任普 华永 道总 监, 杰米 尼咨询 金融 机构 业 务副总 裁, 索尔 文国 际副 总裁, 法兴 集团 人力 资源 高级执 行副 总裁 兼执 行委 员会委 员。 现任 法 兴 集团中 国区 负责 人, 集团 管理委 员会 委员 。





贾 璐女 士, 监事 ,硕 士研究 生, 高级 工程 师。 曾任宝 钢自 动化 部组 干科 主办, 宝钢 国贸 公 司 人事部 人才 开发 室主 任, 宝钢国 际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部长、 组织 部部 长, 宝钢 资源( 国际 )公 司 总 经理助 理, 华宝 投资 公司 副 总经理 。 现任 宝 钢集 团金 融系统 党委 副书 记。





贺 桂先 先生 , 监 事, 毕 业于江 西财 经大 学。 曾任 华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公 司营 运副 总监 。 3、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郑安国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Alexandre Werno 先生 ,常 务 副总 经理 ,简 历同 上。





任 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硕 士。 曾任 南方 证券 有限公 司上 海分 公 司研 究部 总 经理 助理 、南方 证券研 究所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发 展研 究中 心总 经理兼 投资 管理 部 总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董事 会秘书 ,华 宝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董事 、副 总 经 理。2007 年8 月加 入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华 宝兴 业行 业精 选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总监 。





向 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计 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盛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市 场部 任职 。2002 年 加入华 宝兴 业基 金公 司参 与公司 的筹 建工 作, 先后 担任公 司清 算登 记部 总经理 、营 运副 总监 、营 运总监,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6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刘 月华 先生 ,督 察长 ,硕士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国家 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业 协会 等单 位 工 作。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蔡目荣 先生 , 工 科硕 士, 证券从 业经 历11 年 。 曾 在 金信研 究、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从 事研 究工作 ,2008 年6 月 进入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 后担 任高 级分 析师 、 研究部 总经 理助 理、 基金经 理助 理和 交易 员的 职务。 2012 年8 月 起任 华宝兴 业 资源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刘自强 先生 ,投 资副 总监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高 端 制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宝 兴业 国策 导向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王智慧 先生 ,助 理投 资总 监、华 宝兴 业大 盘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华 宝兴 业 医 药生物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华 宝兴 业多策 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 。 闫旭女 士, 助理 投资 总监 、国内 投资 部总 经理 、华 宝兴业 行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稳健 回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经 理。 李卓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 6、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亲 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依 法募 集本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本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 金报 告;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基 金法》 、 《证 券法 》 等 法律 法规的 相关 规定 , 并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 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法违 规行 为的 发生 。 2.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下列 行为: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 资;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己 、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 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牟取 不 当利益;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不以任 何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风险 管理 体系 本 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操作 风险 、 合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 事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 搭建 风险 管理 环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 置相 应的 组 织机构 、 建立 清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 道、配 备适 当的 人力 资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分 析风 险。 检查 存在的 控 制措 施, 分 析风 险发生 的 可能 性及 其引 起的 后果 并 将风 险归 类。 (4) 度 量风 险。 评 估风 险水 平 的高 低, 既 有定 性的度 量 手段,也有 定量 的度量 手 段。 定 性 8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 为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 按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 的严重 程度 分别 进 入相应 的级 别。 定量 的方 法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 指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 (5) 处 理风 险。 将 风险 水 平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对于那 些级 别较 低、 在 公 司所定 标准 范 围以内 的风 险, 控制 相对 宽松一 点, 但仍 加以 定期 监控, 以防 其超 过预 定标 准;而 对较 为严 重 的风险 ,则 制定 适当 的控 制措施 ;对 于一 些后 果可 能极其 严重 的风险 ,则 除了 严 格控 制以 外, 还准备 了相 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6) 监 视与 检查。 对已 有 的风险 管理 系统 进行 实时 监视, 并定 期评 价其管 理 绩效, 在必 要 时结合 新的 需求 加以 改变 。 (7) 报 告与 咨询。建立 风险 管 理的 报告 系统,使公司 股 东、 公 司董 事会 、 公司 高 级管 理人 员及监 管部 门及 时而 有效 地了解 公司 风险 管理 状况 ,并寻 求咨 询意 见。 2、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岗位, 并渗 透到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学 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程 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 护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必 须在精 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充 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要 的部 门和 岗 位,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 固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 财产、 其他 资产 分 离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 互制 约原 则。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约, 并通 过切实 可行 的相 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防 火墙 原则 。公 司基 金管理 、交 易、 清算 登记 、信息 技术 、研 究、 市场 营销等 相关 部门 , 应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 须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定 严格 的批 准 程序和 监督防 范措 施;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充 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工 的工 作积 极性 ,尽 量降低 经营 运作 成 本,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规 定, 并在 此 基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 惯例制 订;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并 普遍 适用于 公司 每一 位 员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 白或漏 洞; 9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审 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慎 经营 、防 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 针、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时 进行 相应 的 修改或 完善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要求和 内 容 内 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职 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位 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理 措施 、建 立 完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 立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 快速反 应机 制。 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投 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场管 理业 务控 制、 信息 披露控 制、 信息 技 术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 制、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 保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 制等。 (3)督 察长 制度 公 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公 司总 经理 提名 ,董 事会聘 任,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 察长的 任免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督 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下 设的 相关 专 门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 基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督 察长 发 现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 存在 问题时 ,应 当及 时告 知公 司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 负责 人,提 出处 理意 见 和整改 建议 ,并 监督 整改 措施的 制定 和落 实; 公司 总经理 对存 在问 题不 整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 求的, 督察 长应 当向 公司 董事会 、中 国证 监会 及相 关派出 机构 报告 。 (4) 监 察稽 核及 风险 管理制 度 监察 稽核 部 和风 险管 理部依 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按照 所规 定的 程 序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 正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 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负 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度 的健 全性 、合 理性 ;负责 调查 、评 价 公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评价 各项内 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 性,对 内控 制度 的 缺失提 出补 充建 议; 进行 日常风 险监 控工 作; 协助 评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 负责包 括基 金经 理 离任审 查在 内的 各项 内部 审计事 务等 。 3、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合规 控 制声 明书 (1)本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内 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2)本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变 化 和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10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信托 从业 经验 ,且 具有海 外工 作、 学习 或培 训经历 ,60 % 以上 的员 工具 有 硕士 以上 学位或 高级职 称。 为给 客户 提供 专业化 的托 管服 务, 中国 银行已 在境 内、 外分 行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 ( 一 对 多、 一对 一) 、 社保 基金、 保险 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构、 券 商 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股 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 托管 等 门类 齐 全、 产品 丰富的 托管业 务体 系。在 国内, 中国银 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风 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 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5 年6 月30 日 ,中 国 银行 已托管 382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356 只,QDII 基金26 只, 覆盖 了股 票型、 债券 型、 混 合型 、 货 币型 、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 型的基 金, 满足 了不 同客 户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基金 托管 规模 位居 同业 前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 部 分, 秉承中 国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坚 持“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部 风险 控制 工 作 贯穿业 务各 环节 ,通 过风 险识别 与评 估、 风险 控制 措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内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 措 施强化 托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全 程的 风险 管控 。 11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 后 获得基 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 际主 流内控 审 阅准 则的 无保 留 意见的 审阅 报告 。2014 年, 中 国银 行同 时获 得了 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 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计 报告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务 内控 制度 完善 ,内 控措施 严密 ,能 够有 效保 证托管 资产 的 安 全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相 关 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报告 。 基 金托管 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 理机 构报 告。 12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 相关服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销 机构 : (1)直 销柜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台 。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直销柜台 电话 :021-38505731、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台 传真 :021-50499663、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直销 e 网金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等业 务, 具 体交易 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公 告。 网上 交易 网址 :www.fsfund.com。





2 、代销 机构 (1)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13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 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 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5)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建 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联系电 话:0755 -83198888 公司网 址: 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7)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14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杨成 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8)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姚磊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 -6360419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9)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网址:www.cbh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41 (10)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服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1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15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 刘晨 、李 芳芳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5、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2)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上 海淮 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服务热 线:95553、400 -8888-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李 笑鸣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3)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50 联系人 :宋 明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4)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 费) 联系人 :权 唐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5)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6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39、41、42 、43 、44 楼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16)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17)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 州工 业园 区星 阳街 5 号 东吴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zq.com.cn (18)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0 亿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17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国际互 联网 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 :黄 莹 (19)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郑 舒丽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公司网 址: http://www.pingan.com (20)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21)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福 州市 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591-38162212 联系人 :黄 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22)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 厦 16 楼至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18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6 国信证 券网 站:www.guosen.com.cn (23)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邮政编 码:200120 客服热 线:400-820-9898,021-38929908 总部总 机电 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公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24)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咨询电 话:4006208888 或各 地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bocichina.com 传真:021-50372474 (25)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邮编 010010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 华东街 111 号 邮编 010010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联系电 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26)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19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


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27)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 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28)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 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 A 座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客 服电 话: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29)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寿春 路 179 号


法人代 表: 凤良 志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777 或 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30)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牛 冠兴


联系电 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剑 虹 20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31)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 东 基金代 销业 务联 系人 :罗 春蓉 、陈曦 、康 楠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32)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联系传 真:010-85127917 网址:www.m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33)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4)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 址 :福 州市 五四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21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 话:96326(福 建省外 请 加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35)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36)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刘 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7)国 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8)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司名 称: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勇 力 基金销 售联 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22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公司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39)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树 财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40)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名称: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 南半幢 9 楼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福山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 26 楼 邮政编 码:200122 注册资 本:16.9 亿 元人 民币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862168761616-8507 传真:862168767981 (41)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公司电 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6518( 安徽) 、400-80-96518(全国 ) (42)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23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 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021-962518 (43)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4)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国际 金 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国际 金 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宜 四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45)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24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 :张 煜 (46)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 太原 市府 西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47)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静 波


联系人 :方 成 联系电 话:021-38609777 公司网 址: 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21-5399 (48) 、深 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2028 号卓 越世 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2028 号卓 越世 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业务联系 人: 鄢萌 莎 联系电 话:0755-33376922 公司网 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49)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莉 电话: 021-20835788 传真:021-20835879 25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50)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梨 园 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厦 8 楼 邮政编 码: 518028 注册资 本:2000 万元 人民币 法定代 表人 : 杨懿 电





话: 010-58325395 传





真: 010-583252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51)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邮政编 码:518001 注册资 本:2000 万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





话:0755-33227950 传





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 址: www.zl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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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 线:4006-788-887 (52)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恒生 大厦 12 楼 邮政编 码: 310053 注册资 本: 5000 万元 人民 币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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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 0571-26697013 客服热 线:4000-766-123 26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53)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 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邮政编 码: 200127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伍 仟万 元 法定代 表人 : 其实 电





话: 021-54509998 传





真: 021-6438530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54)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顺 平


电话:0571-86800423


传真:0571-88910240 网址:www.5ifund.com 客服:4008-773-772 (55)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人名 称: 沈伟 桦 销售网 站: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56)中 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人代 表名 称: 徐福 星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1 号楼 1 层 电话:010-68998820 传真:010-88381550 网站:www.bzfunds.com


27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 话:400-600-0030 (57)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好买基 金交 易网 :www.ehowbuy.com (58)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 越时 代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 越时 代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注册资 本: 1604792982 元人民 币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 红 、黎 明 28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 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中 国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 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 大厦 6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 振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张振波 29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 金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 [2012]685 号 《关 于同 意华宝 兴 业资 源优 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核 准,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募 集期从 2012 年 7 月 16 日起 ,至 2012 年 8 月 17 日止, 共募 集 502,977,780.46 份 基金 份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1,409 户。 30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 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于 2012 年8 月21 日生 效。 本 基金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予 以披 露; 连续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 行 表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31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 、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 或 其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 者 应 当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2、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 2012 年9 月20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最 迟于 申购 或赎 回开 始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原则 , 即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 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32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申 请即为 有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 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T+1 日内 对该 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投 资人 可 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 认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请 申购 基金 的金 额 通过代 销网 点和直 销 e 网金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人 民币 (含 申 购费) 。通 过直 销柜台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 含申购 费 ) ,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为 100 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费 ) 。 已有认 购本 基金记录的 投资 人不 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但受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代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 直销柜台 进行 交易 要受 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2 、申请 赎回 基金 的份 额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 按 照份额 进行 赎回 , 申请 赎 回份额 精确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单 笔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00 份。 基金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 网点 )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合 理调 整对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进 行 前述调 整必 须提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六) 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1、申购 费 本基金 采用 前端 收费 模式 收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投资者 可 以多 次申 购本 基金 , 申购费 率按 每笔 申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本 基金 的 申购 费率 表如 下: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33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0 万( 含) 以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于 500 万 0.5%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于 200 万 1.0%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于 100 万 1.2% 50 万以 下 1.5%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 等 各项费 用。 2、赎回 费 本基金 的最 高赎回 费率 不超 过 5 %, 赎回 费随 基金 持有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本基金 的赎 回 费 率表如下 :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 于 7 日 ,小于 30 日 0.75% 大于等 于 30 日, 小于 1 年 0.50% 大于等 于 1 年 ,小于 2 年 0.25% 大于等 于 2 年 0


























注:此 处一年按 365 天计算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 对于收 取的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 的投 资人 的赎 回费, 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全额 计入 基 金财 产。 对于 收 取的持 续持 有期 大于 等于 30 日的 投资 人的 赎回 费, 基金管 理人 将不 低于 其总 额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结算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实 施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购 金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净申购 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34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计算 ,各 金额 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申 购份 额计算 结果 保留 到 小 数 点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由此误 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 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 :假 定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86 元, 某投 资人 当日申购 本基金 10 万元, 对应的 本次 前端 申 购 费率为 1.50%,该 投资 人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86=90720.23 份 即 : 投资 人投资1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86 元, 可 得到90720.23 份基金 份额 。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回 金额 -赎回 费 用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净赎回 金额 为 赎 回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 额,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 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金1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为两 年三 个 月, 对应 的赎 回 费率为 0%,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15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 0000 ×1.150=11500 元 赎回费 用=11500 ×0%=0 元 赎回金 额=11500-0=115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为两年 三个月 ,假 设赎 回当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1.1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 金额为 11,500 元。 3、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 收市 后计 算,并在 T+1 日 内公 告。遇特 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35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之前 可以撤 销。 2、投 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注 册 登 记 手续 ,投 资者自 T +2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3、投 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超过前 一开 放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 延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 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0 %的 前提 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 未 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 自 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 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36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 明书 规定的 其 他 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十)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 限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1 日但 少于2 周,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十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情 形而 产 生的 非交易 过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可补 充其 他情 况)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 基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十二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 资 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四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37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 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转换 (一) 基金 转换 申请 人的 范围 本基金 的持 有人 均可 以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申 请和 办理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 金 的转换 。 (二)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渤 海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信建 投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长 江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申银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平 安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东 方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江 海证 券有 限 公 司、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德 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华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中 国国 际金 融 有 限公司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东 北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东 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众 禄基金 销售 公司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 公司 、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 公司 、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 公司 、 和 讯信息 科技 公司 、 浙江 同花 顺 基金 销售 公司 、 宜信 普泽投 资顾 问 ( 北京) 有限 公司、 中 经北 证 (北 京)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已 开通本 基金 与本 公司 管理 的宝康 系列 基金 (宝 康消 费品基 金、 宝康 灵 活 配置基 金、 宝康 债券 基金 )、多 策略 增长 基金 、动 力组合 基金 、收 益增 长基 金、先 进成 长基 金 、 行业精 选基 金、 大盘 精选 基金、 增强 收益 债券 基金 (A/B 类 )、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 、中证 100 指 数 基金 (前 端收 费模 式) 、 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接 基 金、 新兴 产业 基金 、 可 转 债基 金、 上证 180 成长ETF 联 接基 金、 医药 生物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信建 投证 券 股 38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份有限 公司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平 安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兴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万通 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华 宝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齐鲁 证券有 限公 司、 信达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国都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东 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德邦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海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山西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江海 证券有 限公 司、 上海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上 海 好买基 金销 售公 司、 深圳 众禄基 金销 售公 司、 杭州 数米基 金销 售公 司、 上海 天天基 金销 售公司、 和讯信 息科 技公司 、 浙江 同花顺 基金 销售 公司 、宜 信普泽 投资 顾问 (北 京) 有限公 司、 中 经北证 (北京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已开 通本 基金 与服 务优 选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在直 销柜 台、 直销 e 网金、 官方 微信 、中 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渤 海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招 商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江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申银 万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信 证 券(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公 司、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江海 证券 有 限 公司、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航 证券 有限公 司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浙江同 花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已 开通 本基 金与 创新 优选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在直 销柜 台、 直销 e 网金、 官方 微信 、中 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渤 海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银 万国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江海 证券 有限公 司、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 国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信达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航 证券有 限公 司、 长 城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宝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齐鲁 证券有 限公 司、 德邦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华 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海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山东 )有 限 责 39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任公司 、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国中投 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上海 天天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 京) 有限公 司、中 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已开 通本 基金与 生态 中国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交 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渤 海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中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浙 江)有 限责 任公 司、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渤 海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中 国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齐 鲁证 券有限 公司 、华 福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信 达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江海 证券 有 限公 司、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东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德 邦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华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上 海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东 海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航证券 有限 公司 、 山 西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深 圳 市新兰 德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 中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已开 通本 系列 基金与 量化 对冲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在直 销柜 台、 直销 e 网金、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渤 海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江 苏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海 通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信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浙 江)有 限责 任公 司、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山东 )有 限 责 任公司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国中投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中国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齐 鲁证 券有限 公司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司 、国 都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上 海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东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航证 券有限 公司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安 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 深 40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圳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杭州 数米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 京) 有限公 司、中 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已开 通本 基金与 高端 制造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在直 销柜 台、 直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渤 海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光大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海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 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申万 宏源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 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平 安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司 、国 都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齐鲁 证券 有 限公司、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中信 证券 ( 浙 江)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信 证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东 北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司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上 海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东 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华 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渤 海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和 讯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深 圳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深圳 众 禄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杭州 数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浙 江同 花顺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宜信 普泽 投资顾 问( 北京 )已 开通 前端收 费模 式下 本基 金与 品质生 活基 金之 间 的 转换业 务。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已 开通 本基 金与 本公 司管 理 的宝 康系 列基 金( 宝康 消 费品 基金、 宝康灵 活配 置基 金、 宝康 债券基 金) 、多 策略 增长 基金、 动力 组合基 金、 收益 增 长基 金、 先进成 长基金 、 行业 精选 基金 、 大盘精 选基 金 、 现金 宝货币 市 场基 金 (A/B 类) 、 中证 100 指 数基 金 (前 端 收 费模 式) 、上证 180 价值ETF 联 接基 金、 新兴 产业基 金、 可转 债基 金、 上证 180 成长 ETF 联 接基金 、医 药生 物基 金、服 务 优选 基金 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本 基 金与 华宝 兴业 现金宝 E 类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仅通过 本 公司 直销 柜 台、 直销 e 网金 及公 司指 定的电 子交 易平 台办 理。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 理销售 的本 公 司 管理的 基金 。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间 投资人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申 请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具 体办 理时 间与基 金申 购 、 赎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一 致。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41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其他 基金转 换, 转换 费用 由二 部分组 成: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和转 入基 金 与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补差 费。 赎回费 :按 转出 基金 正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其 中 25% 归转 出基 金基 金 财产 ,其余 作为注 册登 记费 和相 关的 手续费 。 申购补 差费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 应 的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费 率为 转入 基金 和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差 额;转 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高于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费 为零 。 (五) 基金 转换 公式 1、 基金 转换 公式 为: 转出费 用=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份 额净值* 转出 基金 赎 回费率 转出总 金额=转出 份额*转 出基金 份额 净值 净转出 金额=转 出总 金额- 转出费 用 净转入 金额=净转 出金 额/ (1+补差 费率 ) (补差 费率=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与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差) 转换补 差费 用= 净 转出 金额-净 转入 金额 转入份 额= 净 转入 金额/转 入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入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余额对 应的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2、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可 更改 上述 公式 , 但 应最迟 在新 的公 式适用 前 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六) 不同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不影 响投 资者 的持 有基 金时间 的计 算。 (七)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规 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交 易时 间 段 内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2、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以收 到基 金转 换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 换申请 日(T 日) ,并 在 T+1 工 作日 对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资人 可 在T+2 工作 日及 之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 请的网 点进 行成 交 查 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遵 循" 先进 先出" 的原 则,即 份额 注册 日期 在前 的先转 换出 , 份 额注册 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如 果转 换申 请当 日, 同时有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则遵 循先 赎回 后 转 42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换的处 理原 则。 (八)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遵 循“ 份额 转换 ”的原 则, 转换 申请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从 本基金 、宝 康 系 列基金 、多 策略 增长 基金 、动 力组 合基 金、 收 益增 长基金 、先 进成 长基 金、 行业精 选基 金、 大盘 精选基 金、 增强 收益 债券 基金、 中 证100 指数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上证180 价值 ETF 联接 基 金、新 兴产 业基 金、 可转 债基金 、上 证180 成长 ETF 联 接基 金、 医药 生物 基金 、 服务 优选 基金 、 现金宝 基金 、创 新优 选基 金、生 态中 国基 金、 量化 对冲基 金、 高端 制造 基金 转 出 ,单 笔转 换申请 份额不 得低 于100 份 。因 为转换 等非 赎回 原因 导致 投资人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 余 额少于 该基 金最 低保 留份 额数量 限制 的, 注册 登记 机构不 作强 制赎 回处 理。 (九)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1、 基金 投资 人提 出的 基金转 换 申请, 在当 日交 易时 间内 可 以撤 销, 交 易时 间结 束后 不 得撤 销。 2、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转 换申 请进 行确 认, 确认成 功后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办 理相 关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 (2)


货币 市场 工具 主要交 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 市;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 有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某 笔转 换; (4)


暂停 估值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不 变。 2、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发 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拒 绝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暂停 基金 转换 ,基 金管理 人 应立 即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5、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和转 份额 的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益 情况 。 43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1 日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 并在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日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一 次;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 停结束 ,重 新开 放 基 金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基金 转 换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收益的 情况 。 十 、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把握资 源相 关行 业的 投资 机会, 力争 在长 期内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获 取超 额回 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A 股股 票(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 资产 支持 证券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资 产 的60 %-95% , 其中 , 投资 于资 源相 关股 票的 比 例不 低于股 票资产 的 80% 。 现金 、债 券资产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5% -40% ,其 中, 持有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它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行 。 (三) 投资 策略 44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大 类资 产配置 策略 ,通 过宏 观策 略研究 ,对 相关 资产 类别 的预期 收益 进 行 动态跟 踪, 决定 大类 资产 配置比 例。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过程 中, 本基金 主要 考虑 以下 三类 指标: (1 ) 宏 观经济 方面 : 季度GDP 增速、 消费 价格 指数 、 采 购 经理 人指 数、 月 度工业 增 加值、 工 业品价 格指 数、 月度 进出 口数据 以及 汇率 等因 素; (2)宏 观经 济政 策方 面:财 政 政策 、货 币政 策等 ; (3)市 场流 动性 方面 :市场 资 金的 供需 等。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方法 ,通 过对资 源相 关子 行业 的精 选以 及对 行业内 相关股 票的 深入 分析 ,挖 掘该类 型企 业的 投资 价值 ,分享 资源 稀缺 性所 带来 的行业 高回 报。 (1)资 源行 业的 界定 本基金 所指 的资 源是 指在 一定的 时间 和技 术条 件下 ,能够 被企 业占 有和 利用 ,为企 业创 造 经 济价值 ,具 有战 略发 展意 义的自 然资 源。 包括 矿产 资源、 土地 资源 、水 资源 、旅游 资源 、气 候 资 源、生 物资 源和 海洋 资源 等。


具体来 说, 本基 金中 的资 源行业 主要 包括 拥有 自然 资源或 可以 直接 从自 然资 源的稀 缺性 中 获 益的相 关子 行业 和上 市公 司,包 括: 拥有 矿产 资源 的采掘 ,有 色、 黑色 金属 和化工 行业 ;拥 有 土 地资源 、水 资源 或生 物资 源的农 林牧 渔业 ;掌握 景区 等 自然 资源 的旅 游类 上市 公 司; 拥有 矿产资 源、水 利资 源的 公用 事业 类上市 公司 等。 (2)子 行业 配置 资源相 关的 各个 子行 业由 于所处 的商 业周 期不 同, 面临的 上下 游市 场环 境也 各不相 同, 因此 , 其相关 行业 表现 也并 非完 全同步 ,在 不同 子行 业之 间进行 资产 配置 有助 于提 高基金 投资 组合 的 总 体收益 ,配 置过 程中 需要 考虑的 具体 因素 如下 : 1) 经济 周期 因素 资源行 业的 发展 与经 济周 期有较 大的 关联 性, 在经 济周期 的不 同阶 段, 各个 子行业 所面 临 的 市场环 境和 发展 机遇 会有 明显的 差异 ,本 基金 将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周期 所处阶 段的 判断 , 重 点投资 那些 收益 较大 的子 行业。 2) 政策 因素 资源行 业的 发展 会受 到政 府产业 政策 、环 保政 策、 价格管 制、 贸易 管制 等政 策的影 响, 不 同 子行业 会因 为相 关政 策的 出台而 面临 或正 面或 负面 的影响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密切跟 踪政 府政 策 的 45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变化, 重点 配置 于那 些受 益于当 时政 策或 者未 来政 策变化 预期 的子 行业 。 3)资 源稀 缺性 因素 资源相 关子 行业 的长 期发 展趋势 很大 程度 上取 决于 子行业 所拥 有的 特定 种类 自然资 源的 长 期 稀缺性 ,本 基金 将重 点投 资那些 控制 的资 源具 有较 强稀缺 性, 并且 中长 期来 看能使 这种 稀缺 性 反 映到产 品价 格上 的子 行业 。


4) 技术 发展 因素 技术的 发展 与变 革可 能对 相关资源 品的 稀缺 性造 成深 远 的影 响, 新技 术工 艺的 出 现可 能会使 得原本 稀缺 的资 源品 变得 不再稀 缺, 也可 能使 得原 本并不 稀缺 的资 源品 变稀 缺。鉴 于此 ,本 基 金 管理人 将密 切关 注相 关科 学技术 领域 的最 新进 展, 并重点 配置 于那 些受 益于 新技术 新工 艺发 展 的 子行业 。 5) 经济 社会 因素


随着人 均收 入水 平的 提高 ,人口 年龄 结构 的变 化而 出现的 消费 结构 和消 费习 惯的变 化, 会 对 资源相 关子 行业 产生 较大 的影响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动态地 跟踪 这些 变化 ,积 极配置 于符 合经 济 社 会发展 趋势 的相 关子 行业 。 6) 市场 短期 因素 中短期 内, 各个 子行 业所 面临的 市场 需求 弹性 也各 不相同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分 析 短期 宏观经 济形势 ,及 子行 业产 品价 格变化 的基 础上 ,积 极配 置于各 个阶 段预 期收 益率 较高的 子行 业。 (3)个 股选 择 本基金 将资 源类 的上 市公 司分为 以下 两类 :一 类是 以资源 开发 利用 相关 业务 为主业 的上 市 公 司;另 一类 是当 前资 源开 发利用 业务 非主 业但 是未 来可能 成为 其主 要利 润来 源的上 市公 司。 基 金 管理人 将对 两类 公司 分别 进行系 统地 分析 ,最 终确 定投资 标的 股票 ,构 建投 资组合 。 1)以 资源 开发 利用 业务 为 主业的 上市 公司 对于以 资源 开发 利用 业务 为主业 的上 市公 司, 本基 金将依 靠定 量与 定性 相结 合的方 法。 定量的 方法 包括 分析 相关 的财务 指标 和市 场指 标, 选择财 务健 康, 成长 性好 ,估值 合理 的 股 票。具 体分 析的 指标 为: I


成 长指 标: 预测 未来 两年主 营业 务收 入、 主营 业务利 润复 合增 长率 等; II


盈利 指标 :毛 利率 、净 利 率、 净资 产收 益率 等; III 价值 指标 :PE、PB、PEG 、PS 和单 位资 源储 量市值 等 。 定性的 方法 则是 结合 本基 金研究 团队 的案 头研 究和 实地调 研, 深入 分析 企业 的基本 面和 长 期 发展前 景, 及短 期重 大影 响事件 ,精 选符 合以 下一 项或数 项定 性判 断标 准的 股票: 46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I 资 源控 制能 力强 控制资 源的 规模 和能 力是 衡量资 源行 业相 关上 市公 司最为 重要 的指 标, 并直 接影响 资 源类上 市公司 的盈 利能 力。 本基 金将深 入研 究上 市公 司控 制相关 资源 品的 规模 和能 力,精 选资 源储 量 较 大、并 且对 资源 的控 制力 强的上 市公 司进 行投 资。 II 资源 开发 的能 力强 资源开 发的 能力 是指 通过 勘探, 收购 等方 式获 得新 的资源 控制 权, 或通 过技 术革新 等提 高 资 源开采 量的 能力 ,这 也是 资源类 上市 公司 未来 发展 潜力的 重要 来源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通 过密 切 跟 踪,动 态选 择资 源开 发能 力强的 上市 公司 进行 投资 。 III 资源 利用 能力 强 资源的 利用 能力 主要 是指 资源类 上市 公司 通过 对其 控制的 资源 进行 加工 或直 接销售 从而 获 利 的能力 。本 基金 将重 点投 资那些 有能 力对 资源品 进行 深 加工 从而 提高 获利 能力 或 对所 控制 资源品 具有定 价权 的上 市公 司。 IV 公司 治理 结构 稳定 高效 公司法 人治 理结 构稳 定明 晰,且 拥有 一支 高效 稳定 的管理 团队 ,在 战略 管理 、生产 管理 、 质 量管理 、技 术管 理、 成本 管理等 方面 具有 明显 并且 可持续 的竞 争优 势的 公司 。 V 有 正面 事件 推动 整体上 市、 集团 公司 优质 资产注 入、 并购 重组 、股 权激励 等事 件对 公司 未来 发展可 能会 有 正 面的影 响。 2) 与资 源开 发利 用密 切相关 的 上市 公司 部分上 市公 司虽 然主 营业 务并不 属于 资源 相关 行业 ,但是 却与 资源 的开 发与 利用有 着密 切 的 联系。 如: 公司 通过 收购 等方式 涉足 资源 领域, 且相 关 业务 成长 迅速 ,有 望为 公 司总 体业 绩做出 重要贡 献; 或未 来资 源开 发利用 业务 有望 成长 为公 司的主 营业 务等 。 对于此 类上 市公 司, 除了 使用 1 )中 提到 的定 量和 定性分 析方 法外 ,还 会重 点关注 该公 司 的 业务构 成指 标和 行业 占比 指标, 分析 公司 主营 业务 与资源 开发 利用 相关 业务 的比例 ;资 源开 发 利 用相关 业务 产生 的利 润占 比;以 及该 公司 资源 开发 利用相 关业 务未 来的 成长 性等。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的方 法确定 投资 组合 久期 ,结 合自下 而上 的个 券选 择方 法构建 债券 投 资 组合。


首先, 本基 金将 密切 关注 国内外 宏观 经济 走势 与我 国财政 、货 币政 策 动向 ,预 测 未来 利率变 动走势 ,自 上而 下地 确定 投资组 合的 久期 。


47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次,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与调 整是 一个 自下 而上 的过程 , 需 综合 评价 个券 收益率 、 波 动性、 到期期 限、 票息 、 赋 税条 件、 流 动性 、 信 用等 级以 及债券 持有 人结 构等 决定 债券价 值的 影响 因素 。 同时, 本基 金将 运用 系统 化的定 量分 析技 术和 严格 的投资 管理 制度 等方 法管 理风险 ,通 过久 期 、 平均信 用等 级、 个券 集中 度等指 标, 将组 合的 风险 控制在 合理 的水 平。 在此 基础上 ,通 过各 种 积 极投资 策略 的实 施, 追求 组合较 高的 回报 。主 要运 用的策 略有 :


(1)利 率预 期策 略


基于对 宏观 经济 环境 的深 入研究 ,预期 未来 市场 利率 的 变化 趋势 ,结 合基 金未 来 现金 流的分 析,确 定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如 果预 测未 来利 率将上 升, 则可 以通 过缩 短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 的办法 规避 利率 风险 ,相 反,如 果预 测未 来利 率下 降,则 延长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赚取 利率 下 降 带来的 超额 回报 。


(2)估 值策 略


通过比 较债 券的 内在 价值 和市场 价格 而做 出投 资决 策。当 内在 价值 高于 市场 价格时 ,买 入 债 券;当 内在 价值 低于 市场 价格时 ,卖 出债 券。


(3)利 差策 略


基于不 同债 券市 场板 块间 利差而 在组 合中 分配 资产 的方法 。收 益率 利差 包括 信用利 差、 可 提 前赎回 和不 可提 前赎 回证 券之间 的利 差等表 现形 式。 信 用利 差存 在于 不同 债券 市 场, 如国 债和企 业债利 差、 国债 与金 融债 利差、 金融 债和 企业 债利 差等; 可提 前赎 回和 不可 提前赎 回证 券之 间 的 利差形 成的 原因 是基 于利 率预期 的变 动。


(4)互 换策 略


为加强 对投 资组 合的 管理 ,在卖 出组 合中 部分 债券 的同时 买入 相似 债券 。该 策略可 以用 来 达 到提高 当期 收益 率或 到期 收益率 、提 高组 合质 量、 合理避 税等目 的。


(5)信 用分 析策 略


根据宏 观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分析 债券 发行 人所 处行业 发 展前 景、 发展 状况 、 市场 地 位、 财务 状况、 管理 水平 和债 务水 平 等因素,评价 债券 发行 人的信 用 风险, 并 根据 特定 债券的发行 契约,评价 债券的 信用 级别,确定 债券的 信 用风 险。 4、 其他 品种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市 场的 实际 情况及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状 况,将 部分 资产 投资 于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的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包括 但不 限于 可转 换债券 、央 行票 据、 以捕 捉市场 机会 ,提 高 基 金资产 的使 用效 率。 央行 票据的 投资 策略 见债 券投 资策略 ;可 转换 债券 采用 自上而 下的 两层 次 配 置策略 ,在 对宏 观经 济、 行业分 析的 基础 上, 选择 有成长 性、 前景 看好 的行 业进行 配置 。最 后 落 48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实到个 券分 析、 转债 具体 条款分 析、 股性 、债 性分 析上。 利用 转债 的债 性规 避股市 系统 性风 险 和 个股风 险、 追求 投资 组合 的安全 和稳 定收 益, 并利 用其股 性在 股市 上涨 中分 享到行 业和 公司 成 长 带来的 收益 。 另外, 本基 金具 备投 资权 证的条 件。 本基 金在 权证 投资中 将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的基本 面进 行 研 究,结 合期 权定 价模 型和 我国证 券市 场的 交易 制度 估计权 证价 值, 主要 考虑 运用的 策略 包括 : 杠 杆策略 、 价 值挖 掘策 略、 获利保 护策 略、 价差 策略 、 双向 权证 策略、 卖空 有 保护的 认购 权证 策略 、 买入保 护性 的认 沽权 证策 略等。 (四) 投资 决策 流程 1、投资 决策 机制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实行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负 责制 ,由 基金 经理 根据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的 授权 具体 承担 基金 管理工 作。 投资 总监 负责 监督管 理基 金日 常投 资活 动。公 司投 资决 策 机 制为分 级授 权机 制, 即: 第一级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基 金投资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以定期 或不 定期 (会 议频 率每月 不少 于 一 次) 会 议的 形式 讨论 和决 定基金 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审定基 金经 理的 投资 组合 配置提 案和 重点 投 资 。 第二级 ,投 资研 究联 席会 议 研究部 、国 内投 资管 理部 定期或 不定 期( 会议 频率 双周一 次或 更多 )召 开投 资-研 究联 席 会 议,研 究、 交流 投资 信息 ,探讨 、解 决投 资业 务的 有关问 题。 双周 投资 -研 究联席 会议 就研 究 部 提交的 宏观 及行 业策 略, 以及研 究员 提交 的资 源相 关行业 模 拟组 合、 备选 股票 库 、重 点投 资品种 等进行 充分 讨论 。基 金经 理根据 联席 会议 的成 果及 自身判 断确 定投 资组 合配 置提案 。 第三级 ,基 金经 理 基金经 理有 权在 各自 的权 限内执 行和 优化 组合 配置 方案。 2、投资 流程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投 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召 开会 议, 负责 就基 金重大 战略 、资产 配置 做 出决策 。 (2) 研究 部负 责投 资研 究 和分析 宏观研 究人 员通 过研 究其 他证券 公司 和基 金管 理公 司的报 告, 通过 走访 政府 决策部 门和 研 究 部 门, 研究 经济 形势 、 经济 政 策 (货 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区域 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 ) , 撰写 宏观 研究 报告, 就基 金的 股票 、债 券、现 金比 例提 出建 议。 行业研 究人 员对 各行 业进 行深入 细致 的分 析, 考查 资 源相关 子行 业未 来一 段时 间的投 资机 会, 同时, 对经 过金 融工 程研究 人员 量化 筛选 的股 票进 行细致 的案 头和 实地 调研 ,撰 写研 究报 告及上 市公司 调研 报告 ,对 个股 买卖提 出具 体建 议。 (3) 基金 经理 小组 负责 投 资执行 49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经 理小 组根 据宏 观经 济、 政策 和 产业 研究 ,结 合量化 分析 等工 具对 股市 做出判 断, 提出 投资组 合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和资源 相关 各个 子行 业的 配置比 例建议 ,同时 结合 股票排 序和 研 究员的 报告, 形成 投资 计划 提交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并 根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策, 具体实 施 投资计划。


经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核投 资组合 方案 后, 基金 经理 向交易 部下达 具体 的投 资指 令 ,交 易员根 据投资 决定 书执 行指 令。 (4) 绩效 评估 主要包 括四 项核 心功 能: 风险评 估、 投资 绩效 的风 险调整 和业 绩归因 分析 ,由 绩效 评估 人员 利用相 关工 具评 估。 (5)内 部控 制 内部控 制委员 会、 督察 长、副总 经理 、监 察稽 核部 和风险 管理 部负 责内 控制 度的制 定, 并 检 查执行 情况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80% × 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 收 益率+20%× 上证 国债 指数收益 率。 中证内 地资 源主题 指数 是中证内 地主 题系 列指 数之一 , 用以 反映 沪深 A 股中 资 源 相关 的综合 性油气 、油 气的 勘探 与生 产、煤 炭与 消费 用燃 料、 铝、黄 金、 多种 金属 与采 矿、贵 重金 属与 矿 石 等相关 行业 上市 公司 股票 的整体 表现 ,该 指数 于 2009 年 10 月28 日 正式 发布。 上证国债 指数 是以上 海证 券交易所 上市 的所有 固定 利率国债 为样 本, 按照 国债 发行量加 权而 成。它 推出 的目 的是 反映 我们债 券市 场整 体变 动状 况,是 我们 债券 市场 价格 变动的"指示 器" 。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如 果上述 指数 不适 用本 基金 时,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履行适 当的 程序 变更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此项 变更需 要征得 基 金 托 管人同意 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并应 至少 提前 30 个工作 日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主 动型 的行 业股票 投资 基金 ,属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预期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都 较 高的品 种。 (七) 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 的股 票投 资比例 为 基金 资产的 60%-95% , 其 中, 投资 于资 源相 关股票 的 比例 不低 于股票 资产 的 80% 。 现金 、债券 资产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占 基金 资产 比 例 50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为5% -40% ; (2)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7)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券 规 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51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定 ,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 其他 活动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 利 益。 (九) 基 金的 融资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为基 金的 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十)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所 载的数 据截 至2015 年 6 月 30 日 ,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 据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22,544,327.47 74.85 其中: 股票


122,544,327.47 74.8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8,962,763.41 23.80 52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其他资 产


2,202,610.13 1.35 8 合计





163,709,701.01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80,317,610.67 53.86 C 制造业 24,706,192.80 16.57 D 电 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产 和 供应 业 1,263,271.00 0.85 E 建筑业 1,127,600.00 0.7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258,404.00 2.8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 息 传输、 软件 和信 息技术 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5,097,262.50 3.42 K 房地产 业 5,773,986.50 3.8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2,544,327.47 82.17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088 中国神 华 580,000 12,093,000.00 8.11 2 600348 阳泉煤 业 589,922 6,046,700.50 4.05 3 600123 兰花科 创 487,840 5,736,998.40 3.85 4 600028 中国石 化 715,000 5,047,900.00 3.38 5 601699 潞安环 能 474,841 4,591,712.47 3.08 53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601898 中煤能 源 400,000 4,568,000.00 3.06 7 600547 山东黄 金 173,900 4,295,330.00 2.88 8 600497 驰宏锌 锗 294,400 4,295,296.00 2.88 9 600362 江西铜 业 198,000 4,258,980.00 2.86 10 600546 山煤国 际 500,400 4,258,404.00 2.86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资 。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资 。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54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山 煤国 际于 2015 年5 月27 日收 到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关 于对 山煤 国际 能源 集 团股 份有 限 公司及 其有 关责 任人 予以 监管关 注的 决定 》 , 因公 司 未披露 重大 事项 , 也 未按 规定履 行董 事会 决策 程序。 决定 对山 煤国 际能 源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和时 任董事 长郭 海、 时任 总经 理王松 涛、 时任 财 务 工作负 责人 王瑞 增、 时任 董事会 秘书 马凌 云予 以监 管关注 。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 上述 上市公 司进 行进 一步 了解 和分析 ,认 为上 述处 分不 会对公 司的 投 资 价值构 成实 质性 影响 ,因 此本基 金管 理人 对上 述股 票的 投资 判断 未发 生改 变。 报 告期 内, 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其余 九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本报告 编制 日前 一 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1,449.9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484.10 5 应收申 购款 2,163,676.0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02,610.13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一、基金的业 绩 55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5 年6 月30 日, 所列 数据 未 经审计 。 1、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比较基 准 收益 率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08/21-2012/12/31 2.40% 0.54% 2.59% 1.38% -0.19% -0.84% 2013/01/01-2013/12/31 -25.78% 1.38% -33.26% 1.24% 7.48% 0.14% 2014/01/01-2014/12/31 32.63% 1.24% 25.43% 1.13% 7.20% 0.11% 2015/01/01-2015/06/30 31.05% 2.19% 20.68% 2.07% 10.37% 0.12% 2012/08/21-2015/06/30 32.10% 1.44% 3.64% 1.40% 28.46% 0.04%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累计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 的 比较: 华宝兴 业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累计份额 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2012 年8 月 2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注: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定 ,截 至 2013 年 2 月 21 日, 本基 金已 达到 合 同规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56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二、基金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 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 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 抵 销 。 57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三 、基金资产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 值 方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 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58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 价值。 3、全 国 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4、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知 对方 ,共 同查 明 原因 ,双 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 以 公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 金 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59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 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 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 时更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 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 得 到更正 。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对 估值 错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 的利益损 失( “受 损方”) ,则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 损失,并 在其支 付的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 下: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估 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 赔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采 60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 托管 人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61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四 、基金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 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 分配 次数 最多为 6 次, 每 次收 益分 配 比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10%,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 定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62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分 红方 式的 设置 与变 更 投资人 可在 销售 机构 处对 托管在 该处 的基 金通 过基 金分红 方式 的设 置和 变更 进行分 红方 式 的 选择, 基金 分红 方式 变更 确认后 对该 销售 机构 账户 内托管 的该 基金 品种 全部 份额有 效。 投资人 未作 基金 分红 方式 选择的 情况 下, 分红 方式 根据第 (三 )条 第 2 项 所述 的 默认 分红方 式确定 ,否 则不再 适用 第( 三 )条第 2 项所 述的 默认 分 红方 式规 则。 63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五 、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25%÷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 遇 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支付日 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7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用 实际 64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65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六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核 算 ;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 (二)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66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七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 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 文 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 金认 购、 申 67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购和赎 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 示、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容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动 中 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二)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 四)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五)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 信 息资料 。 六)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 年度 报告 正 68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 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或 书 面报 告方 式。 七)临 时报 告 本 基 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 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格 产生 重 大影 响的下 列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 分之三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69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 予 以公告 。 十)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 文件 或者 盖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 体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 内 70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十五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供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71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八 、风险 揭示 (一) 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风险 1、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发 生 变 化,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风 险。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基金 投资 于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 直接影 响着 国 债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和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 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2、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人的申 购和 赎回 。 不断变 化 的申 购和 赎 回,尤 其是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赎回 时, 即使 市场 行情 没有发 生显 著变 化的 趋势 ,本基 金也 要进 行 股 票买卖 。然 而, 市场 的流 动性是 变化 的, 不同 时间 段、不 同的 股票 ,其 流动 性都各 不相 同。 一 般 来说, 股市 上涨 期, 市场 流动性 较高 ;股 市下 跌期 ,市场 流动 性低 ;大 盘蓝 筹股流 动性 高, 小 盘 垃圾股 流动 性较 低。 如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导 致本 基金无 法顺 利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或者 必须 付 出 较高成 本才 能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这样 ,就 在两 个方 面产生 了风 险: 当发生 巨额 申购 时, 本基 金由于 不能 顺利 买进 股票 , 使得 本基 金的 持仓 比例 被动地 发生 变化 , 可能导 致行 情上 涨时 不能 实现预 期的 投资 收益 目标 ,影响 本基 金的 最终 投资 业绩;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本 基金 为了兑 现持 有人 的赎 回, 必须以 较高 的 代 价卖出 股票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的 投资 业绩 。 3、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是一 只主 动投 资的 混合型 基金 ,其 长期 平均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货 币市 场基金 。 4、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 72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果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 不全 、投 资操 作出现 失误 ,都 会 影 响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5、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是否能 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 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一般 认为 : 国债的 信用 风险 可以 视为 零, 而 其它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 可按专 业机 构的 信用 评级 确定, 信用 等级 的变 化或市 场对 某一 信用 等级 水平下 债券 率的 变化 都会 迅速的 改变 债券 的价 格, 从而 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6、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公 司、 注册 登 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7、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 有 关规定 的风 险。 8、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财产 的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 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二) 声明 1、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人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2、 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本 基 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 过代 销机 构代 理销 售, 但 是, 基金 并 不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者 背书 ,代 销机 构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 本 金安全 。 十 九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清算 73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 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后生 效,自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并在 决议 生效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在 6 个月 内没 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立后 ,根据 基金 持仓 情况 确定 。 74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75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及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 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1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成立时 间:2003 年 3 月 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1.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1-38505888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 )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 基金 财产 ;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 金 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 资 者的利 益;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76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担 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 登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 得《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和非 交易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配 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除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 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77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者能 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 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0)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托 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 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 基 金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基金托 管人 78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基 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3)监 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 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为 基 金开 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托 管 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依 据《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79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 行 监管 机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 金管理 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的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直 至 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 上 80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使 表 决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对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 金销售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或 仲 裁;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一)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 81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 总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事 项。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 二)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召 集。 82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代 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5、代 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 、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 况下,由 会议召 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 明本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 见 寄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 83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 1 、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或以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 出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 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议程 : (1)亲 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经 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 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总 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对表 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 在表决截 至 日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公 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上 述 第(3) 项中 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84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止 《 基 金 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 规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以 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联 系方 式 等 事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三分 之 85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基 金合 同》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 证明, 否则 提交符 合 会议 通知 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七)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 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 (3)如 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 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 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 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八)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者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86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 用通 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公 证员 姓名 等 一 同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第四 十三 条]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三)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 量通过 协商 、调 解途 径解 决。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调 解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四)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1、 《基 金合 同》 经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并 在募集 结束 后经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后 生 效 。 2、 《 基金 合同 》 的 有效 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并 公告 之日 止。 3、 《基 金合 同》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 基 金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各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5、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87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一、基金托 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 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郑安 国 成立时 间:2003 年3 月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基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 事同 业拆借 ;提 供信 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险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兑 换; 国际 结算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担 保; 结汇 、 售 汇;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 营 外汇买 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外 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 款; 资 信调 查、 咨询 、 88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见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卖 ;海外 分支 机构 经营 与当 地法律 许可 的一 切 银 行业务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 行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 术系统,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资 产 的 60%-95% , 其 中,投 资于 资源 相关 股票 的比例 不低 于股 票资产 的 80% 。 现金 、债 券资产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5% -40% ,其 中, 持有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 债券 库等 各投 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行 监 督; 1)本基 金的 股票 投资 比例为 基 金资 产的 60%-95% , 其中, 投资 于资 源相 关股 票的比 例不 低 于股票 资产 的 80% 。 现 金、 债券 资产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占 基金 资产 比 例 为 5% -4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 10%;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 89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3)为 对基金禁 止从事的关 联交易进 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相互 提供与本 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 (4)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其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手库 ,交易 对手库由 银 行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 较好、 实力 雄厚 、信 用等 级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实 际情况 的变 化, 及时 对交 易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应符合 交易 对手 库的 范围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 督;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 控制 原则, 对银 行间交 易 对手 的资 信状 况进 行评 估, 控制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风险 ,确 定与 各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在 具体 的交 易中, 应尽 力争 取 对 基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赔偿 责任 。 (6)基 金如投资 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事先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据 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90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3、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第 1 、2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同 》及 协议 的 约定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在 限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 4、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协议的规定 ,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 协议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5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和 核查,包 括但不限 于:在 规定时间 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在协议 的有效 期内,在不 违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 不妨碍基 金托管人 遵守相 关法律法 规 及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协议 的情 况进 行 必要 的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 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 用基金财 产、未 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正当 理 由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及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 为,包 括但不限 于: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91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协议 另 有规 定,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除依 据《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外, 基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 验资 和入 账 (1)基 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 规及招 募说明书 决定停止 基金发 售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规 定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 上(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2)基 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 金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处为 本基金 开立的基 金 银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3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开 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 管人保 管和 使用 。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 回金额 、支 付基 金 收 益、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本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本 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 户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在 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立 存款 账户 ,并 负责 该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 行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 派 专 人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 向基 金 托 管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的 相关 资料 ,并 对基 金托管 人给 予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92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及其 他投 资账 户的 开 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人 应当代表本 基金,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本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 基金的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 的 活动。 (3)基 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人 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结算备 付金账户 , 用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 管的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 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 券 投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算 业务 。结 算备 付金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4)在 托管协议 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从 事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的, 涉及相关 账 户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设、 使用 的 规 定。 6、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和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国 人民 银行 报 备 。 7、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 证的 保管 基 金 财产 投资 的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 善 保管。 基金 托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 担责任 。 8、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及有 关凭 证的 保管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 凭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合 同正 本 后 30 日 内将一 份 正本 的原 件提 交给基 金托 管人 。除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 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重 大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至少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 的净资 产值。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余 额所 得的 单位 基金 份额的 价值 。 2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合同约 定的估值 日对基金 财产估 值。估值 原则应符 合《基 金合同 》 、 93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指 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作 日结 束后计 算得出 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以 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 应对 净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并 以双方 约 定的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 、当相 关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规 定的估值 方法不 能客观反 映基金财 产公允 价值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以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纠 正。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年 度 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权 益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以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相 关的 名册 生成后 5 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 金 托管 人应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如基金 托 管人 无法 妥善 保存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 责。基 金托 管人 应 对 基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给 予补 偿。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1、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之 间因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协议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 友好 协 商解 决。 但 若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议 之日 起60 日 内争 议 未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 94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并按其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 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协议 的当 事人 仍应 履行 协议的其 他规 定。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 终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协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 当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2、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托管 协议 应当终 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3) 本基 金更 换 基金 管理人 ;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95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 二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 宝兴 业基金 账户 的销 售网 点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 邮编 和电 子邮 箱地址 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 将负 责寄送 以下资 料: 1、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每月 度结 束后的3个 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制 了电 子对 账单 服务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提供 电子 对账 单。 如基 金持有 人因 特殊 原因 需要 获取指 定期 间的 纸质 对账 单,可 拨打 我公 司 客 服电话400-700-5588 (免 长途话 费) 、021-38924558 ,按“0”转 人工 服务 ,提供 姓 名、 开户 证件 号码或 基金 账号 、邮 寄地 址、邮 政编 码、 联系 电话 ,客服 人员 核对 信息 无误 后,为 基金 持有 人 免 费邮寄 纸质 对账 单。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以说 明或 电子 形式向 投资 人寄 送基 金其 他信息 资料 。 (二)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选 择将 所获 红利再投 资于 本基 金,登记注册机构 将其 所获红 利按 除 息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红 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 费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定义 本基金 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是指 投资 人可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 机构提 交申 请 , 约定每 月扣 款时 间、 扣款 金额, 由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于每月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资金 账户 内 自 动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长 期投 资方 式。 投资者 在办 理本 业务 的同 时,仍 然可 以进 行 日 常申购 、赎 回业 务。 2、办理 时间


本业 务申 请受 理时 间为 开 放式 基金 法定 开放日9:30 -15 :00 3、 办理 场所 目前, 我公司 直销 e 网 金、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农 业 96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海 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申银 万 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恒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齐 鲁证 券有 限 公 司、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安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华 福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山西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众 禄基 金销售 公司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售 公司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售 公司 、上 海 天 天基金 销售 公司 、和 讯信 息科技 公司 、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公司、深 圳腾 元基金 销售公司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售 公司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中经 北证 (北 京 )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已 开通 本基金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其 中, 中国 建设 银行 只接受 个人 投资 者 的 申请。 本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时, 将另 行公 告。 4、申请 方式


(1) 凡申 请办 理本 业 务的投 资者 ,须 先开 立本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已 开户者 除外 ) , 具体 开户程 序应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2 ) 已开 立本 公司 开放 式 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 请到 销 售机 构的 各 营业 网点 申请办 理此 项业 务, 具体办 理程 序应 遵循 各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5、扣款 日期


投资 者应 按照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 规则 ,与 销售 机构 约 定每 月固 定扣 款日 期, 该 扣款 日期 视为申 购申请 日 (T 日) ; 若 遇约 定的固 定扣 款日 期为 非基 金申购 开放 日 , 则 下一 基 金申购 开放 日为 实际 扣款日 (T日 )。 6、扣款 金额


投资 者应 与销售 机构 就申请 开办 本业 务约 定每 月固定 扣款 (申 购) 金额 , 具 体最 低扣 款金额 以各代 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直 销e 网金 办理 本业 务时 ,每 期扣款 金额 最低 不少 于人民 币 100 元( 含申 购费 ) 。 7、扣款 方式





销 售机 构将 按照 投资 者申请 时所 约定 的每 月固 定扣款 日、 扣款 金额 扣款 ,若遇 非基 金开 放 日 97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则顺延 到下 一基 金开 放日 ;如因 投资 者提 交变更 、解 约 等申 请而 使扣 款信 息与 注 册登 记机 构确认 的约定 信息 不符 或基 金管 理人发 布暂 停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公告 等情 况, 则此 次扣款 不成 功。 投 资 者需指 定一 个销 售机 构认 可的资 金账 户作 为每 月固 定扣款 账户 。如 投资 者账 户余额 不足 的, 应 遵 循相关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处 理。 8、申购 费率


若 无另 行公 告, 定期 定额申 购费 率与 正常 的申 购业务 相同 。部 分销 售机 构处于 定期 定额 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 包括 网上 交易) 期间 的, 本基 金将 依照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执行 。本 公司 直 销 e 网金 的定 期定 额优 惠申 购费率 详见 本公 司的 公告 及网站 。 9、交易 确认





以每 月实 际扣 款日(T 日 )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 算申 购份 额。 基 金份额 确 认日为 T+1 日, 投 资 者可在 T+2 日到 销售机 构 各销售 网点 查询 基金 申购确 认情 况。 10、本业 务的 变更 和终 止





(1 ) 投 资者 变更 每月 扣款金 额、 扣款 日期、 扣 款账户 等信 息, 须到 原销 售网点 申请 办理 业务 变更手 续, 具体 办理 程序 应遵各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规 定;


(2) 投 资者 终止 本业务 , 须 携带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及 相关 业务 资料 到原 销售机 构申 请办理 业 务终止 手续 ,具 体办 理程 序应遵 循各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规定 ;


(3) 本 业务 变更 和终止 的 生效 日应 遵循 各销 售机 构 的具 体规 定。 (四) 在 线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基金 投 资人 提供 网上 查询 、 网 上 资讯 服务。 (五)资 讯服 务 1、 投 资人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 打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021-38924558该电 话可转 人 工座 席。 直销柜台 电话 :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50988055 2、互联 网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六)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留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电 子 98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邮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投 资人 还 可以通 过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99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 三 、其他应 披露事项


(一) 本报 告期 内, 无涉 及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的诉讼 ;基 金未 进行 收益 分配; 基金 管理 人 及 其高级 管理 人员 未受 监管 部门的 稽查 与处 罚。 ( 二) 本报 告期 内, 本 基金 在 指定 媒体 刊登 的公 告如 下:2015 年 3 月 2 日刊 登了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2015 年 3 月 3 日刊 登了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 加申万 宏源 证券 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及 开通 定投 业务的 公告》、、 2015 年 3 月 30 日刊 登了 《华宝 兴业资源优 选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2014 年年 度报 告(摘 要) 》、 2015 年 4 月 9 日 刊登 了《 关于 调降 华宝 兴 业网 上交 易汇 款交易 方式 申购 基金 优惠 费率至 一折 的公 告》、 2015 年 4 月 21 日刊 登了 《华宝兴 业 资源 优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015 年 5 月 30 日 刊登 了《 华 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农 业银 行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 年6 月30 日刊 登了 《华宝 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 交通银 行网 上银 行、 手机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 年 7 月 14 日刊 登了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参 加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2015 年 7 月 18 日刊 登了 《华 宝兴业 资 源优 选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2015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5 年 7 月 22 日刊登 了《 华 宝兴 业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及《 华宝兴 业 资源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及《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修改 华宝 兴业 资源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名 称及 基 金 合同的 公告》、 2015 年 7 月 27 日刊 登了 《华 宝兴 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5 年 8 月 3 日 刊登 了《 华 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网 上银行 、手 机银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及《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有 限公 司为 代 销 机构的公 告》。 100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 四 、招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101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 五 、备查文 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人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华 宝兴业 资源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 集的 文件 (二) 《华宝 兴业 资源 优选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三) 《华宝 兴业 资源 优选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 阅或 下载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 协议及 基金 的 各 种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9 月 29 日 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