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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中证大农业(001027)

前海中证大农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9月)查看PDF公告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 理人: 前海开 源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北京银 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截止日 :2015 年 8 月 13 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5 年1 月8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5]64 号文准予
注册募集,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2 月 13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准予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 , 应全面了 解 本基金的 产 品特性, 充 分考虑自 身 的风险承 受 能力,理 性 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 管理风险、 流 动
性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 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 其他风险
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 盈 利,也不 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管 理 人提醒投 资 人基金投 资 的 “买者 自 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8 月13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
2015 年 6 月30 日(未经 审计) 。 
本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5 年8 月31 日 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 、 基 金管理 人 .............................................................. 5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15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 18 六 、 基 金的募 集 ............................................................. 26 七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 27 八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 28 九 、 基 金的投 资 ............................................................. 36 十 、 基 金的财 产 ............................................................. 48 十 一 、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 49 十 二 、 基金的 收 益 分配 ....................................................... 53 十 三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 54 十 四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 56 十 五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 57 十 六 、 风险揭 示 ............................................................. 61 十 七 、 基金的 终 止 与清算 ..................................................... 64 十 八 、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摘 要 ................................................... 66 十 九 、 基金托 管 协 议的内 容 摘 要 ............................................... 87 二 十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服 务 .............................................. 102 二 十 一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 104 二 十 二 、招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 及 查阅方 式 ........................................ 106 二 十 三 、备查 文 件 .......................................................... 107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前海开源 中证大农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前海开源 中证大农业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基金” ) 的投资目 标 、策略、 风 险、费率 等 与投资人 投 资决策有 关 的必要事 项 ,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前海开源 中证大农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 同 或本基 金合 同:指 《前 海开源 中证 大农业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本 基金签 订之 《前海 开源 中证大 农业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 明 书:指 《前 海开源 中证 大农业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指《前 海开 源 中证 大农 业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 规 :指中 国 ( 为本基 金合 同之目 的, 在此不 包括 香港、 澳门 和台湾 地区 ) 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港 口法> 等七 部 法律的决 定 》修改 的 《 中华人民 共 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法 》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修订通过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施 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起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 施的《公 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 ( 包 括其不时 修 订)及相 关 法律法规 规 定,运用 来 自境外的 人 民币资金 进 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 构: 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35、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 则》 :指《 前 海开源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开放式 基 金业务规 则》 ,是规范 基 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 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 申 请份额总 数 后扣除申 购 申请份额 总 数及基金 转 换中转入 申 请份额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 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 不可抗 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深 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3 、设立日期 :2013 年 1 月 23 日 4 、法定代表 人:王兆华 5 、批准设立 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 号


6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7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 科富春东方大厦 22 楼 8 、电话:0755-88601888





传真:0755-83181169 9 、联系人: 曾季平 10、 注册资 本:人民币 2 亿元 11、存续期 限:持续经营 12、 股权结 构: 开源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出资1/4 , 北京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 资 1/4 ,北京 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1/4 ,深圳市和合投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出资 1/4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成员 王兆华先生, 董事长, 本科学历,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 中 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 分行信贷处处长, 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 华夏 证券济南 管 理总部党 委 书记兼总 经 理、华夏 证 券总裁助 理 兼重庆分 公 司党委书 记 、总经理, 华夏证券总裁助理, 开源证券董事长兼总经理, 现任开源证券总经理、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王宏远先生, 联席董事长, 西安交通大学 经济学硕士,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 国籍: 中国。 曾任深圳特区证券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副 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自营负责人,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席董事长。 蔡颖女士, 董事、 公司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国籍: 中国。 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营 业部电脑部主管、 经纪业务部主管、 电子商务部副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 首席代表、 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 副总经理、 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事、 公司 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 员会荣誉主席、风险控制委员会荣誉 主席, 前海 开源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孔大路先生, 董事, 国籍: 中国。 曾任职华夏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国际部、 信贷部、 公司业务部副处长、 处长、 总经理助理, 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等, 现任北京 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刘新华先生, 董事, 高级经济师, 博士后, 国籍: 中国 。 历任广东证券研究中心负责人、 泰阳证券研究中心负责人、 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公司规划部副部长、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机构产品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广 东金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范镭先生, 董事, 本科学历, 国籍: 中国。 曾任职中国建设 银行武汉分行、 华安保险北 京分公司、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向松祚先生, 独立董事 , 教授, 高 级经济师, 国籍: 中国 。 著名经济 学家、 国际 金 融 战 略专家,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国际事务硕士, 英国剑桥大学 经济系和嘉丁管理学院访问学者。 现任中国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 学院教授、 国际货币研究所理事兼副所长、 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应用经济研究所高级顾问、 国际货 币金 融机构 官方 论坛(OMFIF )顾问 委员 会副主 席、 世界经 济论 坛(World Economic Forum )国际 货币体系改革分论坛咨询顾问。 申嫦娥 女士 ,独立 董事 ,博士 ,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非执 业会 员) , 国家税务总局特邀监察员 (2003-2010 ) , 国籍: 中国。 历任西安交通大学助教、 讲师、 副教 授,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教授。 姚树洁先生, 独立董事, 教授, 国籍: 英国。 英国诺丁汉大学当代中国学学院院长、 教 授, 西安交通大学特聘讲座教授、 重庆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 渭南师范学院等大学的特聘教授、 海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荣誉院长; 英国皇家经济学会会员、 英国中国经济协会会员、 美国比较经济学协会会员、 美国经济协会会员; 全英专业团体联合 会副主席; 《经济研究》 、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 、 《当 代中国》 (英文) 等科学杂志的编 委。 曾任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助理教授, 英国牛津大学研究员, 英国朴茨茅斯大学教授、 主任, 英国伦敦米德尔塞克思大学教授、系主任。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成员 孔令国先生, 监事会主席, 工商管理硕士, 国籍: 中国。 曾 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 易与衍生品部研究员、 投资经理 助理 、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现 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 副总监。 李东骞先生, 监事, 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 (CFA) , 工学硕士 、 工商管理硕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美国前沿(FORE)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与衍生产 品业务部副总裁、 投资经理助理,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联席投资总 监、 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前海开源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任福利先生, 监事, 大学本科学历, 国籍: 中国。 曾任职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 分行、 泰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 现任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张学玲女士,监事,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武汉大学财务部副部长。 刘纯斌先生, 监事, 经济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 经济师、 律师, 国籍: 中国。 历任 交通银行 深 圳分行大 信 大厦支行 行 长,深圳 市 明星康桥 投 资发展有 限 公司董事 长 兼总经理, 中诚国际 (香港) 有限公司副总裁, 广东省龙门茶排铅锌矿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深圳中金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3 、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王兆华先生, 董事长, 本科学历,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 中 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 分行信贷处处长, 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 华夏 证券济南 管 理总部党 委 书记兼总 经 理、华夏 证 券总裁助 理 兼重庆分 公 司党委书 记 、总经理, 华夏证券总裁助理, 开源证券董事长兼总经理, 现任开源证券总经理、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蔡颖女士, 公司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国籍: 中 国。 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营业部电 脑部主管、 经纪业务部主管、 电子商务部副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首席代 表、 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 副总经理、 广 州 分公司总经理,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事、 公司总经理 、 投资决策委员会 荣誉主席、风险控制委员会荣誉主席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 李志祥先生, 首席运营官, 本科学历, 经济师, 国籍: 中国。 历任湖北省黄冈市体改委 副科长,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秘书科科长,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 务秘书, 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运营官、董事会秘书、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 傅成斌先生, 督察长, 硕 士研究生,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部软 件开发工程师,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 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执行总监。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风险控制委员会主席。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孙亚超先生, 数学科博士后, 国籍: 中国。 历任爱 建证券研究所创新发展部经理、 高级 研究员; 光大证券理财产品部量化产品系列负责人; 齐鲁证券机构 部创新业务研究 总监。 现 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投资总监 、 产品二部负责人;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前海 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孙亚超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情况 蔡颖女士, 公司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国籍: 中 国。 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营业部电 脑部主管、 经纪业务部主管、 电子商务部副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广州代表处首席代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表、 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 副总经理、 广 州 分公司总经理,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公司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 荣誉主席、风险控制委员会荣誉主席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 王厚琼先生, 工程学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南方证券武汉分公司证券部副经理, 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处长,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主管、 交易管理部总监助 理兼中央交易室主管、 交易管理部副总监兼中央交易室主管。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赵雪芹女士, 经济学博士研究生, 国籍: 中国。 历任山东财经大学讲师、 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师、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师。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联席投资总监。 侯燕琳女士, 工程硕士、 管理学硕士, 国籍: 中国 。 历任泰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 高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现 任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联席投资总监。 刘静女士, 经济学硕士, 国籍: 中国 。 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高级交易员、 基 金经理助理、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 盛积极配置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联席投资 总监、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丁骏先生, 经济学博士, 国籍: 中国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本外币 交易员、 经济师,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业务经理、 高级经理, 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机构理财部组合经理助理, 基金同盛、 长盛同智基金经理。 现任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联席投资总监、 前海开源大海洋战略经济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罗大林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基 金经理助理、 专户部投资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自营部高级投资经理。 现任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付柏瑞先生, 硕士, 国籍 : 中国。 历任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 农银汇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2009 年4 月至 2014 年4 月担任农 银汇理基 金 管理公司 农 银平衡双 利 基金经理 。 现任前海 开 源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董 事总经理、 联席投资总监。 李东骞先生, 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 (CFA) , 工学 硕士、 工商管理硕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美国前沿(FORE)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 部副总裁、 投资经理 助理,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联席投资总监、 前 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前海开源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曲扬先生, 博士研究生, 国籍: 中国 。 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 理、南方全球精选基金经理,2009 年 11 月至 2013 年 1 月 担任南方基金香港子公司投资经 理助理、 投资经理。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投资总监 、 前海开源优势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国家比较优势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徐立平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投资 总监、 前海开源中国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前海开源一带一路主题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薛小波先生, 流体力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中信证券机械行业和军工行业首席分析 师、 高级副总裁。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投资总监、 前海开源中证军工指数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 理 、前海开 源 大安全核 心 精选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前海开源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前海开源工业革命 4.0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前 海开源一带一路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邱杰先 生,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 国。历 任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部行 业研 究员、 中小盘股票研究员、 制造业组组长;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投资总监、 研究负责人 、 前海开源股息率 100 强 等权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前海开源再融资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前海开源清洁能源主题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王霞女 士, 会计学 硕士 ,注册 会计 师,国 籍: 中国。 历任 南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商业、 贸易、 旅游行业研究员、 房地产行业首席研究员。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投资 总监、 前海开源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前海开源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孙亚超先生, 数学科博士后, 国籍: 中国。 历任爱建证券研究所创新发展部经理、 高级 研究员; 光大证券理财产品部量化产品系列负责人; 齐鲁证券机构 部创新业务研究 总监。 现 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投资总监 、 产品二部负责人;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前海 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谢屹先生, 金融与经济数学、 工程 物理学硕士, 国籍: 德 国。 历任汇 丰银行 (德 国) 股 票研究所及投资银行部分析师、 高级分析师、 副总裁。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投资总监、前海开源金银珠宝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陈晓晨女士, 工商管理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与衍生品部交易员、 投资经理助理、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 易部总监,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 前海开源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 人承诺不 从 事违反《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销 售办法》 、 《 运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 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 职务便 利获 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 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 (2 )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 证 券交易 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 仓等非 法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 市场 秩序; (9 )贬损同 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 )不得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 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 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 (1 )保证 公 司经营 运作 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和 行业 监管规 则, 自觉形 成守 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 和 化解经 营风 险,提 高经 营管理 效益 ,确保 经营 业务的 稳健 运行和 受托 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 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促进公 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 、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包 括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 节。 (2 )有效 性 原则。 通过 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职 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 效 益原则 。公 司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适时 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应 具有 前瞻性 ,并 且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战 略、经 营方 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3 、内部控制 体系 (1 )内部控 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 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 料档案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 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 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 是对业务各个细节、 流 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的内 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 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2 )内部控 制组织架构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察及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 件, 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 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 负责批准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按季向 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 )监察稽核 部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负责建 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 确保 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5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 监 控和降低风险。 4 、内部控制 措施 (1 )授权制 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 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 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究方法; 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 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 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 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 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 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关的 安 全设施; 交 易部应对 交 易指令进 行 审核,建 立 公平的交 易 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建立科 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 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 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 信息真实、 准确、 完 整。 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 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 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 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 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促使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 ) 基金管 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基 金 管理人 承诺 根据市 场变 化和公 司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内 部控 制制 度。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5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北京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日期:1996 年1 月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56019.1447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8]776 号 联系人:赵姝 联系电话:010-66223695 北京银行成立于 1996 年 , 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行。 成立 19 年来, 北京 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 先后实现引资、 上市、 跨区域、 综合化等战略突破。 目前,已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及南昌等 10 大中心 城市设立 300 多家分支机 构, 发起设立北京延庆、 浙江文成及吉林农安北银村镇银行, 成立 香港和荷兰阿姆斯特丹代表处, 发起设立国内首家消费金融公司 ——北银消费金融公司, 首 批试点合资设立中荷人寿保险公司, 先 后设立中加基金管理公司、 北银金融租赁公司, 开辟 和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 截至 2015 年6 月末, 北京 银行资产达到 1.62 万亿 元, 实现净利润 101 亿 元, 成本收入 比仅 19.79% 。 不良贷款率 0.92% , 拨 备覆盖率为 306.97% , 资 本充足率 11.51% , 品牌价 值 超 过 260 亿元 ,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 87 位,连续两年跻身全球银行业百强,各项经 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打造了人均效益和资产质量“双优银行” 。 19 年来,北京银行 积极 履行社 会责 任,在 医疗 、教育 、慈 善、赈 灾等 方面向 社会 捐助 超过 1 亿元 , 充分彰显了企业社会责任。 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 北京银行 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 先后荣获 “全国文明单位” 、 “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 、 “中国 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 、 “最佳区域 性银行” 、 “ 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 、 “最佳 便民服务 银行” 、 “中国 上市公司百强企业” 、 “中 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 、 “ 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 、 “最受尊敬银行” 、 “最 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等称号。 2 、主要人员 情况 刘晔女 士, 北京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硕士 研究生 学历 。1994 年毕业于中 国人 民大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6 学财政 金融 系,1997 年 毕业于 中国 人民银 行总 行研究 生部 ,具有 十多 年银行 和证 券行业从 业经验。 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工作。 在北京银行工作期间, 先后从事 贷款审查、 短期融资券承销、 基金销售、 资产托管等工作。2008 年7 月至 2012 年9 月任北 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12 年9 月起任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 搭建了由高素质人 才组成的专业团队, 内设核算估值岗、 资 金清算岗、 投资运作监督岗、 系统运行保障岗及风 险内控岗, 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 资产估值、 资金清算、 投资监督、 风 险 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70% 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 “严谨、 专 业、 高效” 的 经营理念,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 责,切实 维 护基金持 有 人的合法 权 益,为基 金 提供高质 量 的托管服 务 。经过多 年 稳步发展, 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专户理财、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 保险资金、 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 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 行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管理,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 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披露,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查岗,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建立了业务管理制度、 内部 控制制度、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 资格; 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 复核、 审批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制约机制严格 有 效;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未经授权不得查看; 业务操作 区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系统自 动化操作,防止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根据《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 基 金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 运作管理 办 法》的相 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7 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 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8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 额 销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 春东方大厦 2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曾季平 电话: (0755 )83181190 传真: (0755 )83180622 (2 )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2 、代销机构 : 序号 代 销机构 全称 销 售机构 信息 1 北京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金 融大街 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 人: 闫冰竹 联系人: 孔超 联系电话 :(010) 66223588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 交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 海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深圳市新 兰德 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华 强北路赛 格科 技园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宣 武门外大 街28 号 富卓大 厦16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300 客服电话 :400-11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4 和讯信息 科技 有限公司 地址:北 京朝 外大街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莉 联系人: 于杨 电话:(021)20835779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9 5 诺亚正行 (上 海)基金 销售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虹口 区飞 虹路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杨浦 区昆 明路508 号北 美广场B 座12F 法定代表 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徐诚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 深圳众禄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地址:深 圳市 罗湖区梨 园路 物资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 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7 上海天天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地址:上 海市 徐汇区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7 楼 法定代表 人: 其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 上海好买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地址:上 海市 虹口区欧 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 杭州数米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地址:浙 江省 杭州市滨 江区 江南大 道 3588 号 恒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表 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徐昳 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0 上海长量 基金 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地址:上 海市 浦东新区 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1 浙江同花 顺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 江省杭州 市文 二西路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 浙 江省杭州 市翠 柏路7 号 杭州 电子商务 产业 园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2 北京展恒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顺义 区后 沙峪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华 严北里2 号民 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 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王琳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0 13 中期资产 管理 有限公司 地址:北 京市 朝阳区建 国门 外光华 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法定代表 人: 朱剑林 客服电话 :(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14 万银财富 (北 京)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朝阳 区北 四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阳 区北 四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王斐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 :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5 北京增财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南 礼士路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南 礼士路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 人: 罗细安 联系人: 李皓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6 北京恒天 明泽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经济 技术 开发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东 三环中 路 20 号乐成中 心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 人: 梁越 联系人: 马鹏 程 电话:010-57756084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7 一路财富 (北 京)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车 公庄大 街9 号 五栋大 楼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阜 成门外大 街2 号万通新 世界 广场A 座 2208 法定代表 人: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 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8 北京钱景 财富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丹 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丹 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高静 电话:010-59158282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9 泰诚财富 基金 销售(大 连)有限 公司 地址:辽 宁省 大连市沙 河口 区星海中 龙 园3 号 法定代表 人: 林卓 联系人: 李春 光 电话:18640999991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 :400-6411-999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20 上海汇付 金融 服务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 海市中山 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际广 场19 楼 法定代表 人: 张皛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网址:www.ttyfund.com 21 中信建投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安 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内 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常青 联系人: 张颢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2 国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罗湖 区红 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 券大 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 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3 中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 东省深圳 市福 田区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 京朝阳区 亮马 桥路48 号中 信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顾凌 联系电话 :(010)60838696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4 中国银河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地址:北 京市 西城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 陈有安 联系人: 宋明 联系电话 :(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 申万宏源 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徐汇 区长 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 海市徐汇 区长 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梅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 )33388224 电话委托 :(021)962505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6 安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牛冠兴 联系电话 :(0755)82555551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2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7 中信证券 (浙 江)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 江省杭州 市解 放东路29 号 迪凯银 座 22、23 层 办公地址 :浙 江省杭州 市解 放东路29 号 迪凯银 座 22、23 层 法定代表 人: 沈强 联系人: 李珊 电话:(0571)85776114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8 万联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广 州市 天河区珠 江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 场F 座 18 、19 楼 法定代表 人: 张建军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9 山西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山 西省 太原市府 西 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 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0 中信证券 (山 东)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 岛市崂山 区深 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 : 青 岛市崂山 区深 圳路222 号青 岛国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 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1 东兴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北 京市 西城区金 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 、15 层 法定代表 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 川 电话:(010)66555316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32 信达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北 京市 西城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3 长城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深 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 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田 区深 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3 34 光大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上 海市 静安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021)22169081 客服电话 :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5 大同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 同市城区 迎宾 街 15 号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 :山 西省太原 市长 治路111 号山 西世贸中 心A 座 12 、 13 层 法定代表 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36 华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 肥市政务 文化 新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合 肥市蜀山 区南 二环路959 号 财智中心 华安 证券B1 座 0327 室(230081 ) 法定代表 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 :4008-096-518 公司网址 :www.hazq.com 37 东莞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广 东省 东莞市莞 城区 可园南路 一号 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 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0769 )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8 申万宏源 西部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新 疆乌鲁木 齐市 高新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市 高新区( 新市 区)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 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9 齐鲁证券 有限 公司 地址:山 东省 济南市经 七 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40 中国国际 金融 股份有限 公司 地址:北 京市 建国门外 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 座27 、28 层 法定代表 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4 41 华鑫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28 层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俞洋 联系人: 陈敏 电话:(021)64316642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42 中国中投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 福田区益 田 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 心A 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 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客服电话 :95532 ,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3 华融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北 京市 西城区金 融大 街8 号A 座3 层 法定代表 人: 祝献忠 联系人: 黄恒 联系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44 开源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 安市高新 区锦 业路1 号 都市 之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 :西 安市高新 区锦 业路1 号 都市 之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刚 联系人: 付琦 电话:(029)81887087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45 上海联泰 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 国(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 富特北 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市长宁 区金 钟路658 弄2 号楼B 座6 楼 联系人: 汤蕾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www.91fund.com.cn 46 中信期货 有限 公司 地址:深 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磊 联系人: 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 春东方大厦 2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5 联系人:任福利 电话: (0755 )83180910 传真: (0755 )83181121 ( 三 ) 律师事 务 所 和经办 律 师 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 大厦 12 楼 负责人:麻云燕 经办律师:杨扬、胡云云 电话: (0755 )88265288 传真: (0755 )88265537 ( 四 ) 会计师 事 务 所和经 办 注 册会计 师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2 号楼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 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联系人:胡立新 经办会计师:洪祖柏、胡立新 电话: (010 )88095588 传真: (010 )88091199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6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中 国证监会 2015 年1 月8 日 证监许可[2015]64 号文注册 募集。 募集期自 2015 年1 月28 日至 2015 年 2 月10 日, 共募 集有效认购份额 565,032,807.56 份, 利息结转份额 85,313.96 份, 合计 565,118,121.52 份, 募集户数为 6,160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指数增强 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7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5 年2 月 13 日 正式 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 始管理本基金。 ( 二 ) 基金存 续 期 内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数 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8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一 ) 申购和 赎 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 二 ) 申购和 赎 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3 月31 日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业务。 ( 三 ) 申购与 赎 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9 5 、遵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基 金管理 人在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业 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 四 ) 申购与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 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确 认赎 回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五 ) 申购和 赎 回 的限制 1 、本基金对 单个投资人 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 2 、投资人 通 过 代销 机构 、 基金 管理 人网上 交易 系统( 目前 仅对个 人投 资者开 通) 及基 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 各销售机构 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 本基金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 具体申购金额以各基金销 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4 、投资人 赎 回本基 金份 额时, 可申 请将其 持有 的部分 或全 部基金 份额 赎回; 账户 最低 余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 该 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 否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0 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5 、基金管 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购和 赎 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 用 途 1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费率 (1 )本基金 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的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 1 )投资人通 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 万 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50 0.12% 50 ≤ M <250 0.08% 250 ≤ M <500 0.05% M ≥500 每笔 1,000 元 2 )投资人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 万 元) (含申购费) 网上交易系统支付渠道申购费率 交通 银行 汇付天下 天天盈 农业 银行 工商 银行 建设 银行 招商 银行 M <50 0.60% 0.84% 0.96% 50 ≤ M <250 0.60% 0.60% 0.64% 250 ≤ M <500 0.60% M ≥500 每笔1,000 元 (2 )投资人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 M ( 万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50 1.20% 50≤ M <250 0.80% 250 ≤ M <500 0.50% M ≥500 每笔 1,000 元 注: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实行优惠费率, 详见基金管理人公 告;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人参见代销机构公告。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 记等 各项费用。 3 、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某投资人 在某代销机构网点 投资 8 万元 申购本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20% ,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 元, 则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80,000/(1 +1.20%)=79,051.38 元 申购费用=80,000 -79,051.38 =948.62 元 申购份额=79,051.38/1.080 =73,195.7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8 万元 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 元 ,则 其可得到73,195.72 份基 金份额。 4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D (天) 赎回费率 D <366 0.50% 366 ≤ D <731 0.25% D ≥731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 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2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300 天,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8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88=10,880 元 赎回费用=10,880 × 0.50%=54.40 元 净赎回金额=10,880-54.40=10,825.6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 额 ,持有期限为 3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 额净值是1.088 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825.60 元。 6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并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 拒绝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八 ) 暂停赎 回 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3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赎 回 申请将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 九 ) 巨额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 总 数后扣除 申 购申请份 额 总数及基 金 转换中转 入 申请份额 总 数后的余 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 的,将自 动 转入下一 个 开放日继 续 赎回,直 到 全部赎回 为 止;选择 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 理的部分 赎 回申请将 被 撤销。延 期 的赎回申 请 与下一开 放 日赎回申 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4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告。 ( 十 ) 暂停申 购 或 赎回的 公 告 和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 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 转 换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 年3 月31日起开 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 月27 日在 指定媒介上发布的《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十二 )基金 的 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三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起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5 年 3 月27 日在指定 媒介上发布的 《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5 (十五 )基金 的 冻 结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十六) 在不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且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 提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以 及 相 关 业 务 的 安 排 进 行 补 充 和 调 整 并 提 前 公告。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6 九 、 基 金 的投 资 ( 一 ) 投资目 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 即通过指数复制的方法拟合、 跟踪中证大农业指数, 并 在严格控制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进行相对增强的组合管理。 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 值增长 率与 业绩比 较基 准之间 的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不超过 0.5% ,年跟 踪误 差不超过 7.75% 。 ( 二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 他 经中国证 监 会核准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中 期 票据、货 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90%-95% , 其中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除股票外的其 他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范围 为 5%-10%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基金保留 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 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 三 ) 投资策 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由股票资产和非股票资产构成。 其中股票资产中绝大部分股票组合为 全复制中证大农业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组合, 非股票组合绝大部分由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组成,主要用于支付赎回款,支付交易费用、管理费和托管费等。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90%-95% , 其中投资于中 证大农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 为尽量减少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根据对 申购、 赎回、 转换等业务和相关费用提留的预判, 尽可能降低现金组合所占比重, 防止因现 金比例增加而导致跟踪误差的加大。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复制结合相对增强的投资策略, 即通过全样本复制的方式拟合、 跟踪中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7 证大农业指数, 并在严格控制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进行相对增强的投资管理。 以 有效降低基金运作成本并提高本基金的投资收益率。 (1 )指数复 制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全样本复制的方式, 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跟踪组合以拟 合标的指数的业绩表现,具体包括:跟踪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中的调整。 1 )跟踪组合 的构建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的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及 权 重 数 据 进 行 相 应 的买入或卖出操作, 使跟踪组合的构成与标的指数基本一致。 由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 组合构建存在差异, 若出现较为特殊的情况 (例如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流动性不足等) , 本 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 使得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全复制组合, 以减少对标的 指数的跟踪误差。 2 )跟踪组合 的调整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 由于基金开放日基金的申购、 赎回、 转换业务、 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备选成份股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 成份股权重调整、 成份股投资受限等因素的影响, 使得 跟踪组合需要适时进行个股或权重的调整。 (2 )股票增 强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基础上, 辅以有限度的增强操作, 以求获取超越 标的指数的收益率表现。 1 )基于成份 股基本面分析的增强 鉴于中国股票市场的非完全有效性和指数编制本身的局限性及时效性, 本基金将通过对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基本面分析, 剔除或低配部分标的指数成份股, 以达到增 强组合收益的效果。 2 )基于非成 份股投资机会的增强 本基金将基于基金管理人对证券市场个股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精选出具有综合性比较优 势的个股,在基金投资比例允许的范围内适度参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投资。 3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 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 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 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 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4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以降低基金的跟踪误差为目的, 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 构建债券投资组 合。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分析、 资金面动向分析 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 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 进行个券选择。 基金管理人将优先选择信用等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8 级较高、 剩余期限较短、 流动性较好的政府债券进行 投资, 合理分配基金资产在债券上的配 置比例。 5 、现金头寸 管理 由于法律法规限制和开放式基金正常运作的需要,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主要用途包 括 :支付潜 在 赎回金额 、 计提管理 费 和托管费 等 各类费用 的 需求、支 付交易费用等行为。 为有效控制现金留存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积极的现金头寸管理手 段。 6 、跟踪误差 控制与管理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 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 每日对基 金组合与业绩比 较基准的收益率偏离度进行跟踪, 每月末、 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 并根据跟踪误差的来源和其可控制性,有针对性的进行管理和控制。 ,其中 K 1 年跟踪误差 1 2 ? ? ? ? ? ? ? ? ? ? ? ? ? ? ? n r r n i i 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第 日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 第 跟踪偏离度 i - i ? i r 为考察的天数 , 日均跟踪偏离度 n 1 n r r n i i ? ? ? ? K 为一年的实 际交易天数 7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时 机 和 数 量 的 决 策 建 立 在 对 证 券 市 场 总 体 行 情 的 判 断 和 组 合 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确定投资时机。 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 以及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 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 负责股指期货 的投资管 理 的相关事 项 ,同时针 对 股指期货 投 资管理制 定 投资决策 流 程和风险 控 制等制度, 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9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合上述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 四 ) 投资决 策 依 据及程 序


1 、决策依据 以《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公司 章程 等有关 法律 法规为 决策 依据, 并以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 、决策程序 (1 )投资决 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研究 部 根据自 身以 及其他 研究 机构的 研究 成果, 构建 股票备 选库 、精选 库, 对拟 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 )基金 经 理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的投资 战略 ,设计 和调 整投资 组合 。设计 和调 整投 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 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 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 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4 )投资决 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根据 决 策纪要 ,基 金经理 小组 构造具 体的 投资组 合及 操作方 案, 交由集 中交 易室 执行。 (6 )集中交 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 )基金 绩 效评估 岗及 风险管 理岗 定期进 行基 金绩效 评估 ,并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提交 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 )风险 控 制委员 会 对 识别、 防范 、控制 基金 运作各 个环 节的风 险全 面负责 ,尤 其重 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 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 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 五 ) 业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大农业指数收益率×95% + 商 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5%。 中证大农业指数于 2014 年 7 月22 日 发布, 由样本股 中筛选出的属于农产品、 化肥与 农 用药剂等行业以及动物疫苗和土地流转等与农业相关的不超过 50 只股 票构成指数样本。其 成份股为大农业中市场代表性好, 流动性高, 交易活跃的主流投资股票, 能够反映大农业主 流投资的收益情况。关于指数值和成份股名单的所有版权归属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若本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 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0 告。 ( 六 ) 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指 数增 强型基 金, 其预期 的风 险和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债券 基金、 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 ( 七 )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 -95% , 其中投资于中证大农业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 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一只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 分之三; 一 只基金持 有 的所有流 通 受限证券 , 其市值不 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百 分之十五;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1 (16) 本基 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 10% , 并且不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8)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20) 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2)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 百四十; (23)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 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制定严格 的授权管 理 制度和投 资 决策流程 。 基金管理 人 运用基金 财 产投资证 券 衍生品种 的 具体比例,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 估值、 交 割等 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2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 八 ) 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 相关 权 利 的处理 原 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相关权 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的 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 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 员、 授权代 理人 或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三人 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 九 ) 基金的 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 )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5 年 8 月31 日复核了 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30 日 (未经审计)。 1. 报 告 期 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5,193,469.80 1.67 其中:股票 5,193,469.80 1.67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3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05,809,814.56 98.29 7 其他资产 142,270.30 0.05 8 合计 311,145,554.66 100.00 2. 报 告 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2.1 报 告 期末 指 数 投资按 行 业 分类的 股 票 投资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891,918.00 0.29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901,473.80 1.27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04,805.00 0.0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96,640.00 0.0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51,773.00 0.0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4 合计 5,146,609.80 1.67 2.2 报告期末 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46,860.00 0.0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6,860.00 0.02 3.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3.1 报告期末 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201 金宇集团 5,600 398,272.00 0.13 2 002385 大北农 21,600 292,032.00 0.09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5 3 000525 红 太 阳 12,600 281,862.00 0.09 4 600486 扬农化工 7,800 280,644.00 0.09 5 000876 新 希 望 13,500 262,035.00 0.09 6 600873 梅花生物 21,900 228,636.00 0.07 7 000998 隆平高科 8,300 224,930.00 0.07 8 002018 华信国际 5,000 220,400.00 0.07 9 600073 上海梅林 14,400 186,336.00 0.06 10 000592 平潭发展 6,100 181,536.00 0.06 3.2 报告期末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389 江山股份 1,500 46,860.00 0.02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以上积极投资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 债 券 品种分 类 的 债券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债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资 产支持 证 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贵 金属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权 证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股 指 期货交 易 情 况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股 指 期货持 仓 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 指 期货的 投 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 告 期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国 债 期货交 易 情 况说明 10.1 本 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国 债期货 持 仓 和损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 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评 价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6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 资 组合报 告 附 注 11.1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 他 资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27.9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4,475.70 5 应收申购款 96,366.7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2,270.30 11.4 报 告 期末 持 有 的处于 转 股 期的可 转 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 期末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11.5.1 报告期 末 指 数投资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002018 华信国际 220,400.00 0.07 资产重组 2 000592 平潭发展 181,536.00 0.06 重大事项 11.5.2 报告期 末 积 极投资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 资 组合 报 告 附注的 其 他 文字描 述 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 十 一 ) 基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7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前海开源 中 证大农业 指 数增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2.13- 2015.6.30 0.00% 0.04% 37.58% 2.41% -37.58% -2.37% 注: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为: 中证大农业指数收益率×95% + 商业银 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 后)×5%。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8 十 、 基 金 的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9 十 一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三)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 所 上市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 近 交易日债 券 收盘价减 去 债券收盘 价 中所含的 债 券应收利 息 得到的净 价 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 )交易 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 股票 ,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 )首次 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0 3 、全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 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 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 定或者未 能 充分维护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时 , 应立即通 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 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2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经济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1 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2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 特殊情 形 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的 ,由此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值错误 ,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可以免 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3 十 二 、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 供 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 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 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 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两种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者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 益 分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 配 方 案的确 定 、 公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 六 ) 基金收 益 分 配中发 生 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4 十 三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支 付日期顺延。 3 、指数许可 使用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的 指 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5 H=E ×0.01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4 万 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末, 按季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 10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相 应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变 更 上 述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费 率 和 计 算方法的, 本基金按照变更后的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 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算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的 约 定 要 求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费 率和计算方法, 应按照变更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指数许可方。 此项 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等相关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 五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6 十 四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 人每月 与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 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 审 计 1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7 十 五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 合同》 是界 定《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8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 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备 案文 件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9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0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 告。 10 、 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 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 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 露 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1 十 六 、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 市场风险 、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 险、合规性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 ( 一 ) 市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主要的 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 格 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 能完全避免。 5 、通货膨胀 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 、再投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 二 ) 信用风 险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2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 理风 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 分析和 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 四 ) 流动性 风 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 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 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 本增加。 此外, 基金投资者 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 加剧流动性 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 通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 类风险。 ( 五 ) 操作和 技 术 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 六 ) 合规性 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 股指期 货 投 资风险 1 、基差风 险 。标的 股票 指数价 格与 股指期 货价 格之间 的价 差被称 为基 差。在 股指 期货 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 、合约品 种 差异造 成的 风险。 合约 品种差 异造 成的风 险, 是指类 似的 合约品 种, 在相 同因素的影响下, 价格变动不同。 表现为两种情况:A.价 格变动的方向相反;B. 价格变动的 幅度不同。 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 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 也构成了合约品种 差异的风险; 3 、标的物 风 险。股 指期 货交易 中, 标的物 风险 是由于 投资 组合与 股指 期货的 标的 指数 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 、衍生品 模 型风险 。本 基金在 构建 股指期 货组 合时, 可能 借助模 型进 行期货 合约 的选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3 择。 由于模型设计、 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 可抗力, 按模型结果调整股指期货合约或者持 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 八 ) 本基金 特 有 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 即通过指数复制的方法拟合、 跟踪中证大农业指数, 并 在严格控制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进行相对增强的组合管理。 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0.5% , 年 跟 踪 误 差 不 超 过 7.75% 。 1 、标的指数 风险 本基金 标的 指数 中 证大 农业指 数于2014年7 月22 日发布 ,由 样本股 中筛 选出的 属于 农产 品、 化肥与农用药剂等行业以及动物疫苗和土地流转等与农业相 关的不超过50只股 票构成指 数样本,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因为证券市场各行业波动幅度不一致, 可 能导致标的指数成份股平均回报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存在偏离。 2 、指数化投 资风险 本基金 的跟 踪组合 的构 建和日 常管 理,以 对标 的指数 尽可 能小的 跟踪 误差为 投资 目标, 因此其也具有普通股票型基金所不具备的特有风险。 但在以下条件下可能会出现跟踪误差较 大从而造成与标的指数风险- 收益特 征不匹配的风险: (1 )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定期或不定期调整; (2 )标的指 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3 )基金买 入、卖出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 (4 )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 )基金保 留部分现金资产造成的跟踪误差; (6 )基金的 管理费、托管费和指数许可使用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7 )指数成 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组合偏差; (8 )其他因 素引起的跟踪误差。 ( 九 ) 其他风 险 1 、因基金 业 务快速 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人 员配 备、风 险管 理和内 控制 度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2 、因金融市 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 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因素 的出现 ,可 能严重 影响 证 券市 场运 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4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4 十 七 、 基 金的 终 止 与 清算 ( 一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 金 合同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生 效后方 可执 行, 并 自决 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转 换 运 作方式 或 者 与其他 基 金 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 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 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应 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 明确有关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 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出选 择。 ( 三 )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5 (5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五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 六 ) 基金财 产 清 算剩余 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 七 )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 八 )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6 十 八 、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的权 利 、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 所 投资基 金产 品,了 解自 身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价 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7 (3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备 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 产 和基金管 理 人的财产 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分别 管 理,分别 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8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9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3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 不 同的基金 分 别设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 同 基金之间 在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 托管协议》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或者 有权机关或者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 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0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1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在不违 背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外 的其 他 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 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2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现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以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委派代 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3 (1 )亲自 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2 、通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 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如果参 加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持有人 的基 金份额 低于 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则召集人可以在 原 公告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召开 时 间的三个 月 后、六个 月 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 规及 《 基 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4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 议 的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 管理人授 权 代表和基 金 托管人授 权 代表均未 能 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5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 会 议主持 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 九) 、 本部 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 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 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执 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6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 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 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两种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者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 益 分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 基 金费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7 5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支 付日期顺延。 3 、指数许可 使用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的 指 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01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 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4 万 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末, 按季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 10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8 期顺延。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相 应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变 更 上 述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费 率 和 计 算方法的, 本基金按照变更后的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 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算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的 约 定 要 求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费 率和计算方法, 应按照变更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指数许可方。 此项 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 -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等相关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 、 基 金财产 的 投 资范围 和 投 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 他 经中国证 监 会核准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中 期 票据、货 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90%-95% , 其中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范围 为 5%-10%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基金保留 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9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 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 -95% , 其中投资于中证大农业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 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一只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 分之三; 一 只基金持 有 的所有流 通 受限证券 , 其市值不 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百 分之十五;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0 (16) 本基 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 10% , 并且不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8)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20) 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2)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23)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 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制定严格 的授权管 理 制度和投 资 决策流程 。 基金管理 人 运用基金 财 产投资证 券 衍生品种 的 具体比例,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 估值、 交 割等 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1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六 、 基 金资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 上市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 近 交易日债 券 收盘价减 去 债券收盘 价 中所含的 债 券应收利 息 得到的净 价 进行估值。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2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 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 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股 票,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 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 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 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 定或者未 能 充分维护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时 , 应立即通 知 对方,共 同 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 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3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经 济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4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的 ,由此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值错误 ,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可以免 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 、 基 金合同 变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自生 效后方 可执 行,并 自决 议生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5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 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 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应 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 明确有关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 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出选 择。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6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 争 议的处 理 和 适用的 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 基 金合同 存 放 地和投 资 者 取得基 金 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7 十 九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托管 协 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 春东方大厦 220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成立时间:2013 年1 月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 ]1751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1996 年1 月29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56019.1447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业务;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 委托贷款业务; 外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币兑 换; 同业外 汇拆借; 国 际结 算 ; 结 汇、 售汇;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 ;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买 卖和代理 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证券结算业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业务;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 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 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8 其它业务。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 他 经中国证 监 会核准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中 期 票据、货 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90%-95% , 其中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范围 为 5%-10%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基金保留 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 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2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 -95% , 其中投资于中证大农业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 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9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一只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 分之三; 一 只基金持 有 的所有流 通 受限证券 , 其市值不 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百 分之十五;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 本基 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 10% , 并且不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8)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20) 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2)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 百四十; (23)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 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制定严格 的授权管 理 制度和投 资 决策流程 。 基金管理 人 运用基金 财 产投资证 券 衍生品种 的 具体比例,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 估值、 交 割等 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3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 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基金托 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1 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 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 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 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 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关 于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行 为的 紧急 通知》 、 《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2 )流通 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公开发行 股 票网下配 售 部分等在 发 行时明确 一 定期限锁 定 期的可交 易 证券, 不包 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2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要 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 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形式审核。 (5 )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 责任。 7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进行 监督。 (1 )基金 投 资中期 票据 基金管 理人 应遵守 《关 于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 议》。


(2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经 董事会 批准 的相关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基金 投资 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照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的上述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 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3 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 通 知的违规 事 项未能在 限 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 管 人应报告 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 违反约定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 人收到通 知 后应及时 核 对确认并 以 书面形式 向 基金管理 人 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 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4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正 当指令 ,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 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户 ,与 基金托 管人 的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按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 6 、对于因 基 金认( 申) 购、基 金投 资过程 中产 生 的应 收财 产,应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在合理且必要的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 但对 此不承担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 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5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 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 算办法》 以 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及时核查资产托管专 户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 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 和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为 基金 对外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国 债市场 回购 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 中 央国债登 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或 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上 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6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保存期限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 并 保证其真 实 性及其与 原 件的完全 一 致性, 未 经 双方协商 或 未在合同 约 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个 交易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用于基 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 每 个 交 易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7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 变 化的,可 参 考类似投 资 品种的现 行 市价及重 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 证 券,采用 估 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 难以可靠 计 量公允价 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 )因持 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8 (6 )如有 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 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估值。 3 、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第(6 ) 款 进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已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认 后公 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管理人和托 管人根据各自的实际过错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 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双方应本着勤勉 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 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9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7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 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 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0 管期限为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交下 列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 、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备份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 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 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 、 基 金托管 协 议 的变更 、 终 止与基 金 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 )《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1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2 二 十 、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交易对 账 单 邮寄服 务 1 、基金管理 人可免费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持有证明和交易对账单邮寄服务。基金投 资人可根据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服务。 2 、为保障基 金管理人能及时准确地向基金投资人提供交易对账单邮寄服务,基金投资 人务必预留准确的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若有变更须及时更新。 3 、由于交易 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或商业机密, 原则上采用 邮寄方式,基金管 理人不提供传真方式,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等方式查询相关账 户信息。 4 、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委托第三方公司寄 出, 基金管理人不对邮寄材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 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二 ) 短信、 邮 件 信息发 送 服 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的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根据 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服务。 1 、手机短 信 服务可 提供 的定制 内容 包括基 金周 末净值 、基 金交易 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余额等信息。 2 、电子邮 件 服务可 提供 的定制 内容 包括基 金周 末净值 、基 金交易 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余额等信息。 3 、除发送 基 金投资 人定 制的上 述信 息外, 基金 管理人 会不 定期向 留有 手机号 码和 电子 邮箱地址的基金投资人, 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 产品推广等信息。 若基金投资人不需要接收 到该类信息,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4 、手机短 信 依托于 外部 通讯服 务商 发送, 电子 邮件通 过互 联网进 行信 息传送 ,基 金管 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发送相关信息,但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 三 ) 客户服 务 中 心(CALL-CENTER ) 电 话 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 :00-17:00 ) 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 客服热线服务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3 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热线:4001-666-998


( 四 ) 网上查 询 服 务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前海开源基金公司官方网站的 “账户查询” 平台完成基金账户的查询 业务。 官方网站:www.qhkyfund.com ( 五 ) 投诉受 理 服 务 基金投 资人 可以拨 打前 海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客服 热线 或以书 信、 电子邮 件等 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受 理的 投诉, 以“ 及时回 复” 为处理 原则 ,对于 不能 及时回 复的 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3 个 工作日之内对基金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到下 1 个工作 日进行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qhkyfund.com ( 六 ) 网上开 户 与 交易服 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www.qhkyfund.com 进行网 上 交易。 适用 业务 范围包括: 基金账 户开户、 认 购、 申购、 赎回、 账户 资料变更、 分红方 式 变 更、信息查询等业务。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公告为准。 ( 七 ) 定期投 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 资计划,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相关渠道, 定期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投资计划业务规则以公告 为准。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4 二 十 一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一)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前海开源 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开源资管公司” )兼职及 领薪情况如下: 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董事蔡颖女士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管理人首席运营官、董事会秘书 李志祥先生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董事; 本基金管理人滕大江先生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监事; 本基金管理人联席投资总监付柏瑞先生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 联席 总经理; 本基金管理人专户投资部员工龚自勇 、 张卫华、 陈新、 李隽、 黄锦良 兼任前海开源资管 公司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均不在前海开源资管公司领薪。 本基金管理人除上述人员以外未有其他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 前海开源资管公司兼任职务的情况。 (二)2015 年 2 月13 日至 2015 年8 月 13 日披露 的公告: 时间 公告 2015-08-07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天天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8-07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数米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8-06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钱景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 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8-03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长城证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 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7-20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2 季 度报告 2015-07-20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安信证券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07-20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恒天明泽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 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7-14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新兰德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7-03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中期资产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 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7-01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5 年半 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公告 2015-06-30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交通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5-06-26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泰诚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 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6-24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汇付金融为代销机构及 开通定 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6-12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增财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5 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6-12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中信期货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 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06-12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联泰资产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 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6-10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信建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6-10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一路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 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5-27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诺亚正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5-06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诺亚正行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 投业务的公告 2015-05-06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开源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5-04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和讯公司开通定投业务 并参与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4-30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天天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4-23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众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4-18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展恒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 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4-04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转换业务实行申购补差费率在直销机构新增 支付渠道优惠的公告 2015-03-31 关于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在中投证券开通定投业务 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3-31 关于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北京银行开通定投业务 的公告 2015-03-30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 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5-03-27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 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5-03-27 关于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部分代销机构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5-02-16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6 二 十 二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 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十 三 、 备查 文 件 ( 一 ) 备查文 件 包 括: 1 、中国证监 会 准予注册前海开源 中证大农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 《前海开 源 中证大农业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 《前海开 源 中证大农业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二 ) 备查文 件 的 存放地 点 和 投资人 查 阅 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前 海 开 源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二 〇 一 五年九 月 二 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