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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88(180003)

银华88: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 道琼斯 88 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银华- 道琼斯88 精 选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银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银华- 道琼斯 88 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重要提示】 银华- 道琼斯88精 选证 券投 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 金” )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于 2004 年6月8 日证 监基 金字[2004]82 号文 批准 募集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于2004 年8 月11日 正式 生 效。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 管理 人” )保 证本 招募说 明书 的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 险。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 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本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 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2015 年8 月 11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 为2015 年6 月 30 日,所 披露 的投 资组 合 为2015 年第2 季 度的 数据 (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银华- 道琼斯 88 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23 六、基 金的 募集 .......................................................................................................................... 41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43 八、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 44 九、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 51 十、基 金的 投资 .......................................................................................................................... 52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63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64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64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9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2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4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5 十八、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77 十九、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80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3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5 二十二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00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2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3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104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基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等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银华- 道琼斯88精选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 险、费 率等 与 投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要 事项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内 容、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资料 发行。 本招 募 说明书 由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解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本 基金 合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投资人 取得 依基 金合 同所 发行的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 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代 表如 下含 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 道琼斯88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指《银 华- 道琼斯88精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合 同的 任 何合法 有效 的修 改及 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 《银 华- 道琼斯88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 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6 个月 公 告一次 的有 关基 金概 要、 基金投 资组 合 公告、 基金 经营 业绩 、重 要变更 事项 和其 他按 法律 规定应 披露 事项 的说 明书 中国证券监管机构: 指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及 相关管 理机 构 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 证券法》 : 指1998 年12 月29 日 经第 九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六 次会议 通过 并 颁 布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基金法》:指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信托法》:指2001 年4 月28日第 九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二 十一 次会议 通过 , 自2001 年10 月1 日起 施行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信 托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指《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销售办法》:指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托管协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签 定的 《 银 华- 道琼斯88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协议 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


销售代理协议:指 基 金管 理人和 各基 金代 理销 售机 构签定 的《 银华- 道琼 斯88 精选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及对 该等 协议 的任 何修 订和补 充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 受基 金合同 约束 , 根据 本基 金 的基金 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义务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 依法 或依据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取得 和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 金的 认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 等 业务 销售机构:指 直销 机构 和 代销机 构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代销机构: 指 依据 有关 销 售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务 的代 理机 构 直销机构:指 银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 本基 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基 金交 易确 认及清 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 理本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银华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 依 法 或依据 本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书 取得 和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投 资者 投资者: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 个 人投 资者 指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可以 投资 于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注 册登 记 或 经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暂行 办法 》 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合 法设 立的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自招 募说明 书公 告之 日起 三个 月内 , 在 基金 净认 购额 超 过人民 币2 亿元, 且认购 户数 达到100 人的 条 件下 ,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 基金法 》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 理备案 手续 后 , 银 华 -道琼 斯88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日 期 申购:指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 存续 期间 ,投 资者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赎回: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按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 购回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巨额赎回: 指 基金 单个 开 放日 , 基金 赎回 有效 申请 份额总 数扣 除申 购有 效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时 的情 形 转换或基金间转换: 指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间 , 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投资者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接受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本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是 指投 资者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销 售机 构申 请 , 约 定每 月扣款 时间 、 扣款金 额、 扣款 方式 ,由 指定销 售机 构于 每月 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和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长 期投资 方式 开放日:指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日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工 作日: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 间受理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 期 基金账户: 指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 注 册登记 的基 金份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者 通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 本基 金份额 的变 动 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存续期: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元:指人 民币 元 基金收益: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利 、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利息 及其 他 合 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拥 有的各 类 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 产 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过程 指定媒体:指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纸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 本合 同当 事 人无法 预见 、无 法克 服、 无法避 免且 在本 合同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本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部 分履 行本 协议 的任 何事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 收、 法律 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三、基金 管理人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 立于2001 年5月28 日 , 是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文) 设立的 全国 性资产 管 理公 司。 公 司注 册资 本为2亿 元 人民币 , 公 司的 股权 结构 为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资 比例 :49 %)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资 比例 :29 %)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出资 比例 :21 %) 及山西 海鑫 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 出资 比例 :1% ) 。 公司的 主要 业务 是 基 金募集 、基 金销 售、 资产 管理及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业 务 。 公司 注册 地为 广东省 深圳 市。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能够 切实 维 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会 下设 风 险 控制委 员会 、 薪 酬与 提名 委员会2个 专业 委员 会, 有 针对性 地研 究公 司在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 相关情 况, 制定 相应 的政 策,并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的职能 ,切 实加 强对 公司 运作的 监督 。 公司监 事会 由4 位监 事组 成 ,主要 负责 检查 公司 的财 务以及 对公 司董 事、 高级 管理人 员的 行 为进行 监督 。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 司根 据经 营运 作需要 设置 投资 管理 部、 量化投 资部 、 研 究部、 市场 营销 部、 高端 客户部 、 国 际合 作与 产品 开发部 、 境 外投 资部、 特 定资产 管理 部、 交易 管理部 、 固 定收 益部 、 养 老金业 务 部 、风 险管 理部 、 运作 保障 部、 信息 技术 部、公司 办 公室 、 人 力资源 部、 行政 财务 部、 深圳管 理部 、 监 察稽 核部 、战略 发展 部 等20个 职能 部门, 并设有 北 京分 公司。 此外 , 公 司设 立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作 为公 司投 资业务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同时下 设“ 主动型A 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 ”三个专门 委 员会。 公司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负 责确 定公 司投 资业务 理念 、投 资政 策及 投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管理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王珠林先生: 董事长, 经 济学博士。曾 任甘肃省 职 工财经学院财 会系讲师 ; 甘肃省证券公 司 发行部经理; 中国蓝星 化 学工业总公司 处长,蓝 星 清洗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 书,蓝星化工 新材料股 份 公司筹备组组 长;西南 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裁 ;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限公司副总裁 ;西南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 裁 。此外,还曾 先后担任 中 国证监会发 行审核委 员会委员、中 国证监会 上 市公司并购重 组审核委 员 会委员、中国 证券业协 会 投资银行业 委员会委 员、重庆市证 券期货业 协 会会长、盐田 港集团外 部 董事、国投电 力控股股 份 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上海城投控股 股份有限 公 司独立董事等 职务。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 事长、银华 国际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银 华财富资本管 理(北京 ) 有限公司董事 、西南证 券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兼任中国上市 公司协会 并 购融资委员会 执行主任 、 中国退役士兵 就业创业 服 务促进会副 理事长、 中证机构间报 价系统股 份 有限公司董事 、中航动 力 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 财政部资产 评估准则 委员会 委员 、北 京大 学公 共经济 管理 研究 中心 研究 员。 钱龙海先生: 董事,经 济 学硕士。曾任 北京京放 投 资管理顾问公 司总经理 助 理;佛山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 现 任第一创业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 总 裁,兼任第 一创业投 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第一创业摩根 大通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董 事 。还担 任 中国证券业 协会第五 届理事会理事 ,中国证 券 业协会投资银 行业务委 员 会第五届副主 任委员, 深 圳市证券业 协会副会 长。 杨树财先生: 董事,中 共 党员,研究生 ,高级会 计 师,中国注册 会计师, 中 国证券业协会 创 新发展战略委 员会副主 任 委员,吉林省 高级专业 技 术资格评审委 员会评委 , 第十三届长 春市人大 代表,长春市 特等劳动 模 范,吉林省五 一劳动奖 章 获得者,全国 五一劳动 奖 章获得者, 吉林省劳 动模范,吉林 省人民政 府 第三届、第四 届决策咨 询 委员。曾任职 吉林省财 政 厅、吉林会 计师事务 所涉外业务部 主任;广 西 北海吉兴会计 师事务所 主 任会计师;吉 林会计师 事 务所副所长 ;东北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财务总 监 、副总裁、总 裁;东北 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 党 委副书记; 东方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长 。现任东北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董事长、 总裁、党 委 书记;东证 融通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东证 融达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周晓冬 先生 :董 事, 金融MBA 、国 际商 务师 。曾 任中 国南光 进出 口总 公司 广东 分公司 总经 理; 上海海博鑫惠 国际贸易 有 限公司董事、 常务副总 经 理。现任海鑫 钢铁集团 有 限公司董事 长助理, 兼任北 京惠 宇投 资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王立新先生, 董事、总 经 理,经济学博 士。曾任 中 国工商银行总 行科员; 南 方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基金部副 处长;南 方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 开 发部、市场拓 展部总监 ;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 理 、代总经理、 代董事长 。 现任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董事、总 经理、银 华财富 资本 管理 (北 京)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银 华国 际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郑秉文先生: 独立董事 , 经济学博士后 ,教授, 博 士生导师。曾 任中国社 会 科学院培训中 心 主任,院长助 理,副院 长 。现任中国社 会科学院 美 国研究所党委 书记、所 长 ;中国社科 院世界社 会保障中心主 任;中国 社 科院研究生院 教授,博 士 生导师,政府 特殊津贴 享 受者,中国 人民大学 劳动人事学院 兼职教 授 , 武汉大学社会 保障研究 中 心兼职研究员 ,西南财 经 大学保险学 院暨社会 保障研 究所 兼职 教授 ,辽 宁工程 技术 大学 客座 教授 。 王恬先生:独 立董事, 大 学学历,高级 经济师。 曾 任中国银行深 圳分行行 长 ,深圳天骥基 金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董事,中国国 际财务有 限 公司(深圳) 董事长, 首 长四方(集团 )有限公 司 执行董事。 现任南方 国际租 赁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裁。 陆志芳先生: 独立董事 , 法律硕士,律 师。曾任 对 外经济贸易大 学法律系 副 主任,北京仲 裁 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市 律 师协会国际业 务委员会 副 主任委员,海 问律师事 务 所律师、合 伙人 ,浩 天信和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律师 。现 任 北 京天 达共 和律师 事务 所 律 师、 合伙 人。 刘星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管 理学博 士 , 重 庆大 学经 济 与工商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政府特殊津贴 享受者、 中 国注册会计师 协会非执 业 会员、中国会 计学会理 事 、中国会计 学会对外 学术交 流专 业委 员会 副主 任、 中 国会 计学 会教 育分 会前任 会长 、 中 国管 理现 代化研 究会 常务 理事 、 中国优 选法 统筹 法与 经济 数学研 究会 常务 理事 。 周兰女士:监 事会主席 , 中国社会科学 院货币银 行 学专业研究生 学历。曾 任 北京建材研究 院 财务科长;北 京京放经 济 发展公司计财 部经理; 佛 山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监 事 长及风险控 制委员会 委员。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长 及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委 员。 王致贤 先生 , 监事 , 硕士 。 曾 任 重 庆市 地方 税务 局 办公室 秘书 、 重庆 市政 府 办公厅 一处 秘书 、 重庆市国有资 产监督管 理 委员会办公室 秘书、重 庆 市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 员 会企业管理 三处副处 长。现任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 室( 党委 办公 室)主 任、 证券 事务 代表 。 杜永军先生: 监事,大 专 学历。曾任五 洲大酒店 财 务部收款主管 ;北京赛 特 饭店财务部收 款 主管、 收款 主任 、经 理助 理、副 经理 、经 理。 现任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 政财务 部 总 监助 理 。 龚飒女士:监 事,硕士 学 历。曾任 湘财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分支机 构财务负 责 人;泰达荷银 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 业 部副总经理; 湘财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 稽 核经理; 交 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运营 部总 经理 。现 任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运作保 障部 总监 。


封 树标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工 学硕 士 。 曾 任国 信证 券天津 营业 部经 理 、 平 安 证券综 合研 究所 副所 长、平安证券 资产管理 事 业部总经理、 平安大华 基 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总 经 理、广发基 金机构投 资部总 经理 等职 。2011 年3 月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担任 公司 总经 理 助理职 务 , 现 任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同 时兼 任公 司 特 定资 产管理 业务 投资 经理 。 周毅先生: 副 总经理, 硕 士 学位。曾任 美国普华 永 道金融服务部 部门经理 、 巴克莱银行量 化 分析部 副总 裁及 巴克 莱亚 太有限 公司 副董 事等 职。 2009 年9 月加 盟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曾 担 任 银华全 球核 心优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沪 深300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及 银华抗 通胀 主题 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 理 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任 公司量化投资 总监、量 化 投资部总监以 及境外投 资 部总监 、银华 财富资本 管 理(北京) 有限公司 董事 、 银 华 国 际资 本 管 理 有限公 司 总 经理 , 并同 时 兼任银 华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 银华 中证800 等 权重 指 数 增强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职务。 凌宇翔 先生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 曾任 机械 工业部 主任 科员 ;西 南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管 理部 总经 理;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及 银华 国际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杨文辉先生, 督察长, 法 学博士。曾任 职于北京 市 水利经济发展 有限公司 、 中国证监会。 现 任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 秀峰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EMBA 。曾 先后 任职 于中国 民族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中国 信息 信托 投资公 司 。2002 年8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基 金 经 理助 理 、 投 资 部总监 助理 、 投资 部 执行总 监、 机构 理财 部负 责人、 企业 年金 与机 构理 财部总 监、 特定 资产 管理 部总监 。自2010 年9 月8 日 起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黄小坚 先生 ,管 理本 基金 时间 为 2004 年 8 月 11 日至 2005 年 3 月 15 日。 许翔先 生 , 管理 本基 金的 时间为2005 年3 月15 日起 至2009年11月26日。 路志刚 先生 , 管 理本 基金 时间 为 2009 年 6 月 8 日至 2010 年 9 月 20 日。 杨长清 先生 ,管 理本 基金 时间 为 2009 年 11 月 26 日至 2011 年 1 月 7 日。 3 .公司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 封树 标、 周毅 、王 华、 姜 永康 、 王 世伟 、 郭 建兴 、 倪明 、董 岚枫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周毅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况。 王华先生,硕 士学位, 中 国注册会计师 协会非执 业 会员。曾任职 于西南证 券 有限责任公司 。 2000年10月 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筹 ) , 先 后 在研究 策划 部 、 基 金经 理 部工作 , 曾任 银华 保 本增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华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富裕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银华中小 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和银华 回 报灵活配置定 期开放混 合 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投资 管理 部总 监及A 股基金 投资 总监 。 姜永康先生, 硕士学位 。2001 年至2005 年曾就 职于中 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历 任研究 员 、 组 合经 理等 职 。2005 年9 月加 盟银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曾 任养 老 金管理 部投 资经 理职 务。曾担任银 华货币市 场 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保 本 增值证券投资 基金 、银 华 永祥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 华中证转 债 指数增强分级 证券投资 基 金 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 总 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 部总监 、固定 收益基金 投 资总监 以及 银 华财富资 本 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 董事 ,并同时 担任 银华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银华 永泰 积极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王世伟先生, 硕士学位 , 曾担任吉林大 学系统工 程 研究所讲师; 平安证券 营 业部总经理; 南 方基金 公司 市场 部总 监 ; 都邦保 险投 资部 总经 理 ; 金元证 券资 本市 场部 总经 理。2013 年1月 加盟 银 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曾 担任银华财富 资本管理 ( 北京)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 ,现任银华 财富资本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管理( 北京 )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郭建兴先生, 学士学位 。 曾在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 公 司(原山西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从事证 券 自营业务工作 ,历任交 易 主管、总经理 助理兼监 理 等职;并曾就 职于华商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 管理部 , 曾 担任 华商 领先 企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职 务。2011 年4 月 加盟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银 华优 质增 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倪明先生,经 济学博士 ; 曾在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从事研究分 析工作, 历 任债券信用分 析 师、债券基金 助理、行 业 研究员、股票 基金助理 等 职,并曾任 大 成创新成 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职 务。2011 年4 月 加盟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 任银 华核 心价 值优 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 华 领 先 策 略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及 银 华战 略 新兴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放 混 合型 发 起 式 基 金 基金 经理。 董岚枫先生, 博士学位 ; 曾任五矿工程 技术有 限 责 任公司高级业 务员。2010 年10月加盟银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部 助理 研究 员、 行业 研究员 。现 任研 究部 副总 监。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谨 慎、有 效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2、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制订并 公布 有关 基金 募集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托管、 非交 易 过户、 冻结 、质 押、 收益 分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3、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获 得基金 管理 费, 收取 或委 托收取 投资 者认 购费 、申 购费、 赎回 费 及其他 事先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费用 ; 4、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销 售 基金份 额; 5、提 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6、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7、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金合 同或 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并 对基 金资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 , 并 有权 提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或采取 其它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 对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作 为或 不作 为违 反了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销售 代理 协议 ,基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金管理 人应 行使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销 售代 理协议 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金 管理 人的 任何 及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 施, 以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9、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10、根 据国 家有 关规 定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依 法为基 金融 资; 11、依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12、按 照《 基金 法》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13、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14、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3、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资 产; 4、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或委 托其 他机 构代理 该项 业 务; 5、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进 行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或 委托 其他机 构代 理该 项业 务; 6、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 资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产 相互独 立,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资产 运作 、财 务管 理等 方面相 互独 立; 7、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委托 其他 人运 作基 金资产 ; 8、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 行的监 督; 9、按 照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 10、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1、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 予以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2、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3、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 足 额支 付赎回 和分 红 款 项; 14、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15、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16、编 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17、保 管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15 年以 上; 18、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人 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内发 出 ; 保 证投 资 人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 并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9、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 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1、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或因 处理 基金 事务 不当对 第三 人所 负债 务或 者其受 到的 损 失,应 以自 身财 产 承 担, 其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2、基 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3、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4、 公平 对待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 防止 在不 同基 金 间进行 有损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及资 源分配 ; 25、负 责为 基金 聘请 注 册 会计师 和律 师; 26、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说 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策 略及 限制 全 权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二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 事违反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法 》 的行 为 , 并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三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 事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 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本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基 金 ; 2、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 券; 3、动 用银 行信 贷资 金从 事 证券买 卖;


4、将 基金 资产 用于 非法 担 保、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5、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6、以 基金 资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7、从 事有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8、从 事证 券承 销行 为; 9、将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与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有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10、违 反证 券交 易业 务规 则,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行 为来操 纵和 扰乱 市场 价格 ; 11、进 行高 位接 盘、 利益 输送等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行 为; 12、通 过股 票投 资取 得对 上市公 司的 控制 权; 13、因 基金 投资 股票 而参 加上市 公司 股东 大会 的、 与上市 公 司 董事 会或 其他 持有5% 以上 投 票权的 股东 恶意 串通 ,致 使股东 大会 表决 结果 侵犯 社会公 众股 东的 合法 利益 ;


14、法 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四) 本基金管理人 将加 强人员管理,强化职 业操 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不从事 以下 行为: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违 反 基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2、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利 益; 3、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 材料中 弄虚 作假 ; 4、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5、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6、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7、除 按本 公司 制度 进行 基 金运作 投资 外, 直接 或间 接进行 其他 股票 投资 ; 8、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 他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9、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谋取 最大 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 人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谋取 不当利 益 ; 3、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 理人的 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 控制 制度





1. 风险 管理 体系


本 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操作 或技 术风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险、合 规性 风险 、声 誉风 险和外 部风 险。


针 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司 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1) 建立 风险 管理 环 境。 具 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略 、 目 标, 设 置相 应 的组织 机构 , 配 备相 应的人 力资 源与 技术 系统 ,设定 风险 管理 的时 间范 围与空 间范 围等 内容 。


(2 ) 识别 风险 。 辨 识 组织系 统与 业务 流程 中存 在什么 样的 风险 , 为什 么 会存在 以及 如何 引起 风险。


(3) 分析 风险 。检 查 存在的 控制 措施 ,分 析风 险发生 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果 。


(4) 度量 风险 。 评 估 风险水 平的 高低 , 既 有定 性的度 量手 段, 也有 定量 的度量 手段 。 定 性的 度量是 把风 险水 平划 分为 若干级 别, 每一 种风 险按 其发生 的可 能性 与后 果的 严重程 度分 别进 入相 应的级 别。 定量 的方 法则 是设计 一些 风险 指标 ,测 量其数 值的 大小 。


(5) 处理 风险 。 将 风 险水平 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对 于那 些级 别较 低的 风险, 则承 担它,但 需加以 监控 。而 对较 为严 重的风 险, 则实 施一 定的 管理计 划, 对于 一些 后果 极其严 重的 风险 ,则 准备相 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 监 视与 检查 。 对 已有的 风险 管理 系统 要监 视及评 价其 管理 绩效 , 在 必要时 适时 加以 改变 。


(7) 报告 与咨 询。 建 立风险 管理 的报 告系 统, 使公司 股东 、 公 司董 事会 、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及监管 部门 了解 公司 风险 管理状 况, 并寻 求咨 询意 见。


2.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A.全 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制度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 人员 , 并 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环 节。





B.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设立 独立 的督 察长 与监 察稽核 部门 ,并 使它 们保 持高度 的独 立性 与权 威性。





C.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切实 可行 的相 互制 衡措施 来消 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点 。 D. 有 效性 原则 。 公司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工作 必须 从实 际出发 , 主要 通过 对工 作 流程的 控制 , 进而达 到对 各项 经营 风险 的控制 。








E.防 火墙 原则 。公 司的投 资管 理、 基金 运作 、计算 机技 术系 统等 相关 部门,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适 当隔 离。 对因 业务 需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制定 严格 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处 罚措 施。 F. 适 时性 原则 。 公 司内 部 风险控 制制 度的 制定 , 应 具有前 瞻性 ,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营 战 略、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环 境的 改变 及 时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进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 善。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A.控 制环 境


公 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制 体系 。本 公司 在董 事会下 设立 了风险控 制委员 会, 负责 针对 公司 在经营 管理 和基 金运 作中 的风险 进行 研究 并制 定相 应的控 制制 度。 在 特 殊情况 下,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可依 据其 职权 ,在 上报 董事会 的同 时, 对公 司业 务进行 一定 的 干 预 。


公 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的 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效 贯彻 公司 董 事 会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 战略, 设立 了A 股基 金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境外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特 定 客 户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就基 金投资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此 外,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负责 组 织指 导 公 司的 监察与 稽核 工作 , 对 公司 和基金 运作 的合 法性 、 合规性 及合 理性 进行 全面 检查与 监督 ,参 与公 司风 险控制 工作 ,发 生重 大风 险事件 时向 公司 董 事 长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B.风 险评 估


公司 风 险控 制 人 员定 期评估 公司 风险 状况 ,范 围包括 所有 能对 经营 目标 产生负 面影 响的 内 部 和外部 因素 ,评 估这 些因 素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 生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将评 估报 告报 公 司 董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 员。





C.操 作控 制


公 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方 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有 分工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互 合作 与制 衡 的 原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基 金运作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 有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 门的操 作相 互独 立 , 并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 统。 各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 核对 、相互 牵制 。


各 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分 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形成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的关 系, 以减 少 舞 弊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各 工作岗 位均 制定 有相 应的 书面管 理制 度。





在 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础 上, 设置 科学 、合 理、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 程,每 项业 务操 作 有 清晰、 书面 化的 操作 手册 , 同时, 规定 完备 的处 理 手续, 保存 完整 的业 务记 录, 制 定严 格的 检查、 复核标 准。





D.信 息与 沟通


公 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化 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系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渠 道, 保 证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达适 当的 人员 进 行 处理。





E.监 督与 内部 稽核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务 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 其中 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稽 核职 能, 检查 、 评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 理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督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揭示 公 司 内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时 提出 改进 意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制度 有效地 执行 。监察稽 核人员 具有 相对 的独 立性 , 定期 出具 监察 稽核 报告 ,报公 司督 察长 、 董 事会 及中国 证监 会。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 部控制 的声 明


A. 本 公司 确知 建立 、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任 ;





B. 上 述关 于内 部控 制 的披露 真实 、准 确;





C. 本 公司 承诺 将根 据 市场环 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总 部设在 北京 。中 国建 设银 行于 2005 年10 月在 香港 联合交 易所 挂牌 上市(股 票 代码 939) ,于2007 年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于 2014 年末 , 中 国建 设 银行市 值约 为2,079 亿美元 ,居 全球 上市 银行 第四位 。 于2014 年 末, 本集 团资 产 总额 167,441.30 亿 元, 较 上年增 长 8.99% ;客 户贷 款和垫 款总 额 94,745.23 亿元 , 增长10.30% ; 客 户存 款总 额128,986.75 亿元 , 增长5.53% 。 营业收 入 5,704.70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12.16% ; 其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 12.28%, 净利 息收 益率(NIM)2.80% ; 手 续费 及 佣金净 收入 占营 业收 入比 重为 19.02%; 成本 收入 比 为 28.85% 。利 润总 额2,990.86 亿元 ,较 上年 增长6.89% ;净 利润2,282.47 亿 元, 增长6.10% 。 资 本充足 率 14.87%, 不良 贷 款率 1.19% ,拨 备 覆盖 率222.33% 。 客户基 础进 一步 夯实 ,全 年公司 机构 有效 客户 和单 位人民 币结 算账 户分 别新 增 11 万户 和68 万户 , 个 人有 效客 户新 增1,188 万户 。 网点 “ 三综 合 ” 覆 盖面 进一 步扩 大 , 综 合性网 点达 到 1.37 万个, 综合 柜员 占比 达 到80%, 综合 营销 团队1.75 万个, 网点 功能 逐步 向客 户营销 平台 、 体 验 平 台和产 品展 示平 台转 变。 深化网 点柜 面业 务前 后台 分离, 全行 超 过1.45 万 个 营业网 点 30 类 柜面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实时性 业务 产品 实现 总行 集中处 理, 处理 效率 提 高60%。 总分 行之 间、 总分 行 与子公 司之 间、 境 内外以 及各 分行 之间 的业 务联动 和交 叉营 销取 得重 要进展 ,集 团综 合性 、多 功能优 势逐 步显 现。 债务融 资工 具累 计承 销 3,989.83 亿 元 , 承 销额连 续 四年同 业排 名第 一 。 以 “ 养颐 ” 为 主品 牌 的养老 金融 产品 体系 进一 步丰富 ,养 老金 受托 资产 规模、 账户 管理 规模 分别 新增 188.32 亿 元和 62.34 万户 。投 资托 管业 务规模 增 幅 38.06% ,新 增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只 数 和 首发份 额市 场领 先。 跨境人 民币 客户 数突 破1 万个 、 结 算量 达1.46 万 亿 元。 信用 卡累 计发 卡量6,593 万 张, 消费 交易 额16,580.81 亿 元, 多项 核心指 标同 业第 一。 私人 银行业 务持 续推 进, 客户 数量增 长 14.18%,金 融资产 增 长18.21% 。 2014 年, 本集 团各 方面 良 好表现 , 得 到市 场与 业界 广泛认 可, 先后 荣获 国内 外知名 机构 授予 的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在 英国《 银行 家》 杂 志2014 年“世 界银 行1000 强排 名 ”中, 以一 级资 本 总额位 列全 球 第2; 在英 国《金 融时 报》 全 球 500 强排名 第 29 位 ,新 兴市 场500 强排 名 第3 位; 在美国 《福 布斯 》杂 志 2014 年 全球 上市 公司2000 强排名 中位 列 第 2; 在美 国《财 富》 杂志 世界 500 强 排名 第 38 位 。此 外 ,本集 团还 荣获 国内 外重 要媒体 评出 的诸 多重 要奖 项,覆 盖公 司治 理、 社会责 任、 风险 管理 、公 司信贷 、零 售业 务、 投资 托管、 债券 承销 、信 用卡 、住房 金融 和信 息科 技等多 个领 域。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处 、理 财信托 股权 市场 处 、QFII 托管处 、 养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处 、 核算 处、 监督 稽 核处 等 9 个 职能 处室 , 在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 服务 上海备 份中 心 , 共 有员 工220 余 人。 自2007 年起 ,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已 经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总 行信 贷二部 、行 长办 公室 工作 ,并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行业 务部 、总 行审 计部担 任领 导职 务, 长期 从事信 贷业 务、 个人 银行 业务和 内部 审计 等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信 贷经 营部 、公 司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 户的客 户管 理 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张力铮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信贷 二部 、信 贷部、 信贷 管理 部、 信贷 经营部 、公 司业 务部 ,并 在总行 集团 客户 部和 中国 建设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担任领 导职 务, 长期 从事 信贷业 务和 集团 客户 业务 等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 验 。 黄秀莲 ,投 资托 管 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务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户 为中 心”的 经营 理念 ,不 断加 强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 责,切 实维 护资 产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为 资产 委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 托管 服务。 经过 多年 稳步 发展 ,中国 建设 银行 托管 资产规 模不 断扩 大,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 加,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 基金 、社 保基金 、保 险资 金、 基本养 老个 人账 户、QFII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业 务体 系, 是目 前国 内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 全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 截 至 2015 年6 月 末 ,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托 管514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自 2009 年 至今 连 续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 志 《 全球托 管人 》 评 为“ 中国 最佳托 管银 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 行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监 察,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管 业务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 导。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 设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格 ;业 务管 理严 格实行 复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存 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实 施音像 监控 ;业 务信 息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独 立。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自 行开 发的“ 托管 业务 综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严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运 作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 定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 作监督 报告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服 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发现 投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情况核 实, 督促 其纠 正,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 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 行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 格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举 证,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78-3333 (2)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3)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上直 销交 易系 统 网上交 易网 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 易网 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 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服电 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深 圳市 深南 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 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 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客服电 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1)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越秀 区东 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 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gdb.com.cn 12)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客服电 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3) 浙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法定代 表人 金子军 客服电 话 (0571)96527 ,4008096527 网址 www.czcb.com.cn 14)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 西大 街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安东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客服电 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15) 西安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四 路35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西省 客服电 话 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16)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 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8)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刘芳 客服电 话 95352 网址 www.cbhb.com.cn 19)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客服电 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20)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 路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陈幸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21)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2)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庆春 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客服电 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23) 吉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经 开区 东南 湖大路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客服电 话 400-88-96666 网址 www.jlbank.com.cn 24)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 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25)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腾克 客服电 话 96588 ( 青 岛 ) 、 400-669-6588 (全 国) 网址 www.qdccb.com 26)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8 号15-20 楼、22-27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施传荣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27)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一飞 客服电 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28)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新华 北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客服电 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29)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市 中山 区中 山路88 号 天安国 际大 厦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李格格 客服电 话 400-664-0099 网址 www.bankofdl.com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30) 广东顺 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佛山 市顺 德大 良新 城区拥 翠路2号 法定代 表人 姚真勇 网址 www.sdebank.com 31)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遇玺 客服电 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 www.hrbb.com.cn 32) 郑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22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天宇 联系人 张露茜 客服电 话 967585 网址 www.zzbank.cn 33) 重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渝中 区邹 容路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千真 联系人 孔文超 客服电 话 96899 ( 重 庆 地 区 ) ; 400-709-6899 ( 其 他 地区) 网址 www.cqcbank.com 34)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35)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 区会 展路129 号大连国 际金融中 心A座-大连期货 大厦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36)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 城中央21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37)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38) 东兴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39) 国都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40)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 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41) 申万宏 远西 部证 券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季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42) 华龙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 路638 号财富 大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邓鹏怡 客服电 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43)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客服电 话 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44)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陕西 街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张曼


客服电 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45)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 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路56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 爽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46) 开源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高新 区锦 业路1号 都 市之门B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刚 联系人 付琦 客服电 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47) 联讯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东 江三 路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郭晴


客服电 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48)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86 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马晓男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49)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18号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文思婷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50)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 英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51)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52)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 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53)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 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客服电 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54)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田芳芳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55)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56)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57)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宋明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58) 中国国 际金 融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外 大街1号 国 贸大厦2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立群 联系人 蔡宇洲 客服电 话 010-85679238 ; 010-85679169 网址 www.ciccs.com.cn 59) 中天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23号甲 法定代 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客服电 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60) 中信建 投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 号4 号楼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61)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 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腾艳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62) 中信证 券( 山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 深 圳路222 号 青岛国 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20 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63)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29 号迪凯 银座22、23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bigsun.com.cn 64)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10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客服电 话 65377 网址 www.ccnew.com 65)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华 联系人 王薇 网址 www.ajzq.com 66)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67) 财通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杭大 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务 中心201 、 501 、 502 、 1103 、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 话 95336 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68) 长城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69)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70)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路510 号 南半幢9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71) 第一创 业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115 号投行 大厦20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cn 72)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客服电 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73)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可园 南路1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 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74) 东海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层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75)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街5号 东 吴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76)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28 号太平 洋保 险大 厦11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77)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 话 10108998 ;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78)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 广场43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79) 广州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服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80)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服电 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81)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青羊 区东 城根 上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82)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陈明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83)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84)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85)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祝丽萍 客服电 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86)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87)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省 昆明 市北 京路155 号附1号 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客服电 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88)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客服电 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89)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90)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 大厦7 、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客服电 话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91) 华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民 田路178 号 华融大 厦5 、6楼 法定代 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王叶平 客服电 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 码:400-880-28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92)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江东 中路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93)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28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94)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路36 号 证券大 厦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95) 南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96)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路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 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97)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2号 莲富 大 厦17楼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客服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98)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客服电 话 400-891-8918 ; 021-962518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99) 申万宏 源 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00)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101)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省 昆明 市青 年路389 号 志远大 厦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客服电 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102) 天风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路2号 高科 大 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刘鑫 客服电 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103)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18 、1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104)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心 办公 楼47 层01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 王鹏宇 客服电 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105) 西藏同 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注册地 址 西藏自 治区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王钧 客服电 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106)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107) 湘财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李欣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108)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客服电 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109)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30、31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客服电 话 4008-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110)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111) 浙商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路1号 黄 龙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 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112)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 层01 、02 、03 、05 、11、12、13、15、16、18 、19 、20 、21 、 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长生 (代 ) 联系人 刘毅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客服电 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113)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41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114)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科 技中 一路 西华强 高新 发展 大楼7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115)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16)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皓


联系人 洪诚


客服电 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17)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118)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 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19)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德 胜门 外华 严北里2号 民建 大厦6 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120)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 恒生 大厦12楼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联系人 徐昳绯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21)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9 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22)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 西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 话 0571-88920897 网址 www.ijijin.cn 123)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195 号 3C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24)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银 城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8 楼801 联系人 方成 客服电 话 400-821 -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25) 万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单元 联系人 张莉 客服电 话 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126)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路88 号SOHO 现 代城C 座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127)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2028 号皇岗 商务 中心 主楼4F(07 )单 元 联系人 叶健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128)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9 层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 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29)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130)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南 礼士 路 66 号建威 大 厦1208 室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131)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车 公庄 大 街9 号五 栋大 楼C 座702 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 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32)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海 淀南 路 13 号楼 6 层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 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33)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91 号 金地中 心 A 座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34)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 20 号 乐成 中心 A 座 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 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35)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麦 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联系人 孟夏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客服电 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136)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联系人 赵海峰 客服电 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137)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217 号 陆家 嘴金 融服 务广 场16 楼 联系人 刘艳妮 客服电 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951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 金杜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39 号 建外SOHO A 座31 层 负责人 王玲 联系人 宋萍萍 电话 0755-22163307 传真 0755-22163380 经办律 师 靳庆军


宋 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 大楼 (即 东 3 办公楼 )16 层 执行事 务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慧民 、王 珊珊 六、 基金的募集 (1 )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2004]82 号 《关 于同 意银华- 道琼 斯88 精选 证券 投资基 金设 立 的批复 》批 准( 核准 日期2004 年6 月8 日) ,由 基金 管 理人依 照《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募集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2 ) 基金类型 契约型 、开 放式 (3 )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七、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04 年 8 月 11 日正 式生 效。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数量不 满两 百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上 述情 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中国 证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案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八、基金的申购 、赎回 和 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者 范围 为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 内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法 律、 法 规和 有 关 规定禁 止购 买者 除外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二)申购、赎回与 转换 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开放 式基 金业 务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其 委托的 代销 机构 。 销售机 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 见本招 募书 第五 章第 (一 )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网 点) ,并 另行 公告 。 基金转 换业 务适 用的 销售 渠道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相关 公告为 准。 (三)申购、赎回与 转换 办理的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回与 转换 等基 金业 务 的时间 即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日 。 在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发 售公 告及招 募说 明书 中规 定。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进行 相应 的 调 整,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本基 金的开 放时 间和 开放 次数 ,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调 整前 的三个 工作 日 予 以公告 。 2.申 购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2004 年9月13 日 起 开始办 理申 购。 3.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2004 年10月21日 起开始 办理 赎回 。 4.转 换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2004 年10月22日 起开始 办理 转换 业务 。 5. 在确 定申 购开 始时 间与 赎回 和 转换 开始 时 间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最 迟于 开放 日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四)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原则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1、“ 未知 价” 原则 ,即 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 和 转换 价格以 受理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对该 持有人 账户 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处理 ,即 先确 认的 份额先 赎回 ,后 确认 的份 额后赎 回;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和转换 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 以前 撤销 ,在 当日的 交易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 投 资者 可在 任一 同时 代理拟 转出 基金 及转 入目 标基金 销售 的销 售机 构处 办理基 金转 换 。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同 一交 易账 户下 进行 ; 6、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须 于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 前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公告 。 (五)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程序 1、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申 请方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规 定的 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 换的申 请。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否则 其提 交的 申购申 请无 效 , 不予成 交。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可用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其提 交的赎 回申 请无 效, 不予 成交。 基金转 换只 允许 在前 端收 费基金 之间 或者 后端 收费 基金之 间进 行, 不允 许将 前端收 费基 金 转 换为后 端收 费基 金, 也不 允许将 后端 收费 基金 转换 为前端 收费 基金 。 2、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申 请 的确认 对投资 人在T 日规定 时间 内 被受理 的申 请,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在T +1日 内为 投 资人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投 资人 应在T +2 日后( 含当 日) 到销 售网 点或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的确 认情 况 。 3、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申 请 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赎回款 项在 自受 理基 金投 资人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不 超过7个 工作 日的 时 间内划 往赎 回人 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款 项 的支付 办法 按本 基 金合同 有关 规定 处理 。 转换申 请注 册登 记机 构于T +1工 作日 确认, 转入 份额 于T+2 工作 日可 进行 赎回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处 理。 (六)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数额限制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1、每 个基 金账 户首 笔申 购 的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1,000 元,每 笔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为500 元。 直销中 心或 各代 销机 构对 最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其 业务 规定为 准 ; 2、 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为500 份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赎回 , 但 某笔赎 回导 致单 个交易 账 户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少 于500 份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一 同赎 回 ; 3、 基金 转换 的最 低份 额为500份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转 换 成其它 基金 ; 4、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调整 申购 的金 额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 须在调 整前3个 工作 日至 少 在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5、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的 费 用后, 以申请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剩 余部 分舍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 6、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 乘 以申请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剩 余 部分舍 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七) 本基金的申购 费、 赎回费 1、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本 基金 采用 前端收 费的 形式 收取 申购 费用, 申购 费率 按申 购金 额的大 小分 为三 档, 最高不 超过1.5% ,对 于申 购金额 为1000 万 元以 上( 含1000 万元 )的 前端 申购 申请, 固定 收取1500 元申购 费。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 < 100 万 1.5% 100万 ≤申 购金 额 < 1000 万 1.2% 申购金 额 ≥1000 万 固定收 取1500 元 自 2013 年 1 月 25 日 起, 本基金 在直 销业 务中 对于 养老金 客户 的前 端收 费模 式实 施 特定 申购 费率, 具体 如下表 所 示: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 前端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5% 100万元 ≤M <1,000 万元 0.36% M≥1,0 00万元 固定收 取1,500 元申 购费 2、赎 回费 率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赎 回费 用的75% 用 于注 册登 记费 及相关 手续 费 , 25% 归 基金 资产 。赎 回费 率随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的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投资 者持有 本基 金一 年以 内 ( 含一 年 ) 的 收取0.50% 的赎回 费率 , 投资 者持 有 本基金 一年 到两 年 (含 两 年) 之间 的收 取0.20% 的赎回 费,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两 年以 上的 免赎 回费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 两年 0 一年 <持 有期 ≤ 两年 0.20% 持有期 ≤ 一年 0.50% 注:1 年指365天,2 年指730 天。 自2013 年1 月25 日起 ,本 基 金 在直 销业 务中 对于 养老 金客户 实施 特定 赎回 费率 。对养 老金 客 户实施 特定 赎回 费率 而收 取的赎 回费 全额 归入 基金 财产。 具体 如下 表所示 : 持有期Y(日历日) 特定赎回费率 Y≤一年 0.125% 一年两年 0% 注:1 年指365天,2 年指730 天。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但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费率 不得 超过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水平 ,最 新的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在更 新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费 率如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将于 新的 费率 开始 实施前3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 (八) 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采 用前端 收费 模式 (即 申购 基金时 缴纳 申购 费) , 投 资者的 申购 金 额 包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剩 余部 分舍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资者 在赎 回本 基金 时缴 纳赎回 费, 投资 者的 赎回 金额为 赎回 总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3、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 +1日公 告。 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九)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注册登记 1、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 +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增 加权 益的 登记手 续, 投 资者自T +2日 起有 权赎 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2、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 +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手 续。 3、投 资者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 +1日 为投资 者办 理相关 注 册登 记手续 。 4、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最迟 于 开始实 施前3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 上 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有效 赎回 申请 总份 额 扣除有 效申 购申 请总 份额 后的余 额 ) 超 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时,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接受 全额 赎回或 部分 延 期 赎回。 (1) 接受 全额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兑付 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能 使基 金份 额净 值发 生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按单个 账 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理 部分 可延 迟至 下一个 开放 日办 理。 转入 第二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优先 权并 以该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依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3个 工作 日内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 公告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正 常支 付时 间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十一)暂停或拒绝 申购 、暂停赎回和暂停转 换的 情形及处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不 可抗 力; 2)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 3)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1)不 可抗 力; 2)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 3)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 原因而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困 难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 4)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3.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转换 申请 : (1)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2) 不可 抗力 ;


(3)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4)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 兑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兑 付,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兑 付,并 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 投 资者 在申 请 赎回时 可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暂停 赎回 和转 换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和转 换业 务的 办理。 4、发 生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暂 停 接受基 金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请 的,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后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申 请。 5、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和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 露媒体 公告 。 6、暂 停期 间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予 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 购、 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天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的公告 ,并 公布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2、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天 但少 于两 周,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日 的前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的公 告, 并 于重 新开 放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两周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暂停期 间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两个 月时 ,可 调整 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已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开 通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部分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业务 规则 已由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已 公告 。基 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更 新基 金转 换业 务规则 并及 时公 告。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受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 过 户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内 办理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二)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将运 用增 强型 指数 化投资 方法 , 通 过严 格的 投资流 程和 数量 化风 险管 理, 在 对标 的 指 数有效 跟踪 的基 础上 力求 取得高 于指 数的 投资 收益 率,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二)投资理念 以指数 化投 资分 享中 国经 济的发 展成 就, 以适 度增 强实现 对标 的指 数的 适度 超越。 本基金 认为, 中国 经济 增 长将保 持持 续稳 定的 向上 发展态 势 , 为 指数 投资 获 取长期 稳 定 收益 奠定了 良好 的宏 观经 济基 础。本 基金 力求 通过 充分 的分散 化投 资实 现非 系统 风险的 有效 降低 和流 动性的 提高 ,并 以深 入的 基本面 研究 为基 础, 通过 适度增 强的 投资 方法 ,力 求取得 高于 标的 指数 的投资 收益 率, 为投 资者 分 享中国 经济 增长 和中 国证 券市场 发展 带来 的长 期收 益提供 良好 的机 会 。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 以道 琼斯 中国88指 数(简 称道 中88 指数 )为 标的指 数。 道中88 指数 是第 一个 由全 球指数 编制 机构 道琼 斯公 司为中 国大 陆股 票市 场编 制的指 数, 由 道 琼斯中 国指 数中 按照 自由 流通市 值和 交易 流动 性综 合排名 的前88名 家上 市公 司构成 。为 了准 确代 表投资 者可 实际 交易 的股 票数量 ,道 中88 指数 为挑 选成份 股而 计算 自由 流通 股本时 ,排 除了 持股 超过整 个市 值5% 的个 人、 其它公 司以 及政 府持 有的 股份。 道中88 指 数每 季度 进行一 次成 份股 的调 整,同 时道 中88 指数 成份 股缓冲 区的 建立 将适 当保 证道中88指 数具 有较 低的 指数换 股率 。 道中88 指数 以人 民币 元计 算,基 期均 为1993 年12月31 日, 基数 定为100 。 (四)业绩基准 本文中 ,业 绩基 准与 标的 指数的 定义 相同 。 (五) 投资对象及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道琼 斯中 国 88 指 数的 成 份 A 股 及其 备 选成份 股、 新股 ( 首发 或 增发) 、 债券 资产 (国 债 、 金融 债、 企 业债 、 可 转 债等债 券资 产)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它 金融 工具 ,各 类资 产投资 比例 符合 《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的规 定。 (六)投资风格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定 位于 增强型 指数 基金, 并选 择 了以市 值代 表性 强 、 流 动 性高为 特色 的道 琼斯中 国88 指数 为基 金投 资组合 的跟 踪标 的, 因此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具有 大盘蓝 筹指 数组 合的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风格特 点, 通过 买入 并持 有的长 期投 资策 略, 力争 获取中 国经 济长 期高 速增 长带来 的资 本市 场收 益。 (七)投资策略和投 资组 合的构建 本基金 为增 强型 指数 基金 , 以道中88 指 数为 基金 投 资组合 跟踪 的标 的指 数 , 股票指 数化 投资 部分主 要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的成份 股票 ,增 强部 分主 要选择 基本 面好 、具 有核 心竞争 力的 价值 型企 业的股 票, 在控 制与 标的 指数偏 离风 险的 前提 下, 力求取 得超 越标 的指 数的 投资收 益率 。 1、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以追 求标 的指 数长 期增长 的稳 定收 益为 宗旨 ,采用 自上 而下 的两 层次 资产配 置策 略 : 第一层 ,资 产类 别配 置, 确定基 金资 产在 不同 资产 类别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第 二层, 股票 和债 券的 个券选 择与 组合 管理 ,在 不同类 别资 产配 置的 基础 上进一 步确 定各 资产 类别 中不同 证券 的配 置比 例,在 降低 跟踪 误差 和控 制流动 性风 险的 双重 约束 下构建 跟踪 标的 指 数 的投 资组合 。 在资产 类别 配置 上, 本基 金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 上限 为95% , 且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2、股 票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股票 资产 的配 置上, 本 基金采 用增 强型 指数 化投 资方法 , 以成 份股 在标 的 指数中 的权 重为 基础构 建指 数化 股票 投资 组合, 并选 择基 本面 好、 具有核 心竞 争力 的价 值型 企业的 股票 对指 数进 行适度 增强 。 3、增 强投 资的 标准 本基金 增强 部分 的投 资, 是指基 于价 值选 股原 则在 对企业 基本 面情 况进 行深 入分析 的基 础 上,在 控制 跟踪 误差 的基 础上投 资于 核心 竞争 力增 强,投 资价 值上 升的 股票 。 本基金 将充 分 利 用投 资研 究团队 在投 资和 研究 方面 的经验 和实 力, 对 宏观 经 济走向 、 产业 发 展演变 及上 市公 司的 基本 面进行 深入 的分 析, 对上 市公司 未来 业绩 进行 预测 ,并在 此基 础上 ,通 过一定 的价 值评 判标 准对 上市公 司的 投资 价值 进行 分析。 4、债 券资 产的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为在 跟踪 误差与 流动 性风 险双 重约 束下的 投资 。 本 基金 将以 降低基 金的 跟 踪 误差为 目的 ,在 考虑 流动 性风险 的前 提下 ,构 建债 券投资 组合 。 5、投 资组 合调 整原 则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本基金 所构 建的 股票 投资 组合的 调整 原则 包括 : 根 据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变 动而 进 行 相应调 整; 根据 企业 基本 面情况 的变 化降 低对 基本 面恶化 企业 的投 资比 重, 提高核 心竞 争力 增强 企业的 投资 比重 ;还 将根 据法律 法规 中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申购 赎回 变动 情况 、新股 增发 因素 等变 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适时调 整, 以保 证基 金净 值增长 率与 标的 指数 间的 高度正 相关 和跟 踪误 差最小 化。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为 流动 性风险 约束 下的 被动 式投 资, 债 券投 资组 合将 根据 组合对 基金 整 体 跟踪误 差的 边际 贡献 率进 行相应 调整 。同 时, 本基 金还将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的 投资比 例限 制、 申购 赎回变 动情 况等 变化 ,对 基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适 时调 整,以 保证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与标 的指 数间 的高 度正相 关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6、增 强性 投资 管 理 的限 度 和控制 本基金 的股 票选 择主 要依 据入选 道琼 斯中 国88 指数 的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 且对标 的指 数 成 份股的 投资 不少 于62 只, 对标的 指数 成分 股以 外的 股票投 资不 高于 股票 投资 资产总 额的40% 。 为控制 由于 增强 型投 资可 能带来 的过 分偏 离指 数的 风险, 本基 金力 求将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 率 与标的 指数 增长 率间 的年 跟踪误 差控 制在6% 。 (八)标的指数的更 换 1、更 换基 金标 的指 数, 应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程 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同时 按照 有关法 定程 序修 改基 金合 同; 2、当 且仅 当出 现下 列原 因 : (1) 证券 交易 所停 止向 标 的指数 供应 商提 供标 的指 数所需 的数 据、 限制 其从 该交易 所取 得 数据或 处理 数据 的权 利; (2) 任何 法律 法规 的出 台 导致标 的指 数供 应商 合理 的认为 其授 权管 理人 使用 标的指 数的 能 力已被 实质 性削 弱; (3) 任何 直接 或间 接地 针 对标的 指数 或标 的指 数供 应商而 产生 的诉 讼或 行动 已经开 始, 或 任何此 类诉 讼行 动已 威胁 到并且 标的 指数 供应 商合 理地认 为此 类诉 讼或 行动 可能对 标的 指数 或授 权基金 管理 人使 用标 的指 数的能 力产 生重 大不 利影 响; (4) 任何 法律 法规 的出 台 使得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发行 、促销 或推 广本 基金 或任 何针对 本基 金 的重大 诉讼 或监 管行 动已 经开始 ; (5) 标的 指数 供应 商确 定 标的指 数不 再符 合或 将无 法符合 标的 供应 商为 维持 指数所 订的 标 准;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导致现 有标 的指 数供 应商 停止编 辑、 计算 和公 布标 的指数 价值 或停 止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标 的 指 数使用 授权 时,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更换 标的 指数 ,并 应提前15个 工作 日进 行公 告。 标的指 数更 换后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需要 替换 或删 除基金 名称 中与 原标 的指 数相关 的商 号 或 字样。 代表本 基金10% (不 含10% )以上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变更 标的指 数有 异 议的,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要求 的前 提下 ,可 按照 本基金 合同 第八 章中 有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即 着手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就变 更标 的指数 的提 案进 行表 决, 表决生 效后5个 工作 日之 内 , 基金 管理 人遵 照表 决变 更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并发布 公告 。 3、当 出现 任何 可能 导致 标 的指数 供应 商停 止编 辑、 计算和 公布 标的 指数 价值 或停止 对基 金 管理人 的标 的指 数使 用授 权的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获 悉事 实的 三个 工作 日内进 行公 告。 (九)投资决策及投 资操 作流程 本基金 的投 资决 策的 主要 信息依 据有 :1 、金 融工 程 小组的 数量 化风 险分 析报 告,金 融工 程 小组运 用风 险监 测模 型以 及各种 风险 监控 指标 ,对 市场预 期风 险和 指数 化投 资组合 风险 进行 风险 测算 , 由 此提 供数 量化 风 险分析 报告 ; 2 、 行业 研究 员对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企 业情况 提供 的研 究分 析报告 ;3 、市 场部 每日 提 供基金 申购 赎回 的数 据分 析报告 。 1、基 金资 产分 布决 策 基金资 产分 布决 策由A 股 基金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依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做出 。 A 股 基金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是 负责 基金 投资 的最 高决策 机构 ,由 公司 分管 研究和 投资 的副 总经 理任 主席, 成员 由投 资管 理部总 监、 风险 管理 负责 人、基 金经 理代 表组 成。 A 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定期听 取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关于宏 观、 中观 和微 观经 济的分 析, 结合 证券市 场发 展趋 势和 标的 指数的 最新 动态 等因 素, 在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框 架下, 制定 基金 的投 资战略 。 2、基 金投 资组 合决 策 基金经 理在A 股基 金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制定 的投 资原 则下, 根据 研究 员提 供的 数量化 风险 分析 报告和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研 究报告 及市 场部 提供 的基 金申购 赎回 报告 ,在 考虑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股票 债券资 产比 例范 围的 前提 下,决 定对 债券 和股 票投 资的具 体比 例。 评估和 调整 决策 程序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根 据环 境的 变化和 实际 的需 要调 整决 策的程 序。 3、风 险控 制决 策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风险 控 制委 员会 为公 司非 常设机 构, 其成 员由 董事 长、 总 经理 、 独 立董 事、 监事、 督察 长 组 成。其 主要 职责 为: 制定 公司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检查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有 效性 和落 实情 况;并 对公 司投 资管 理中 存在的 风险 隐患 或出 现的 风险问 题进 行研 究讨 论, 做出决 定。 A 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责根 据市 场变 化对 指数 化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和 调整提 出风 险防 范建议 。 在执 行 A 股 基金 投资决 策 委员会 对本 基金 的风 险控 制决策 的基 础上 , 绩效 与 风险评 估小 组将 对投资组合的 偏离度风 险 进行实时跟踪 和评估, 并 对风险隐患提 出预警; 监 察稽核部将 对指数化 投资组合的执 行过程进 行 实时风险监控 ;基金经 理 将依据基金申 购和赎回 的 情况控制指 数化投资 组合的 流动 性风 险。 (十)基金投资过程 中的 研究支持 在本 基 金的 投资 过程 将得 到以下 技术/ 研究 支持 : 本 基金的 投资 核心 工具 和平 台为银 华指 数 投 资管理 系统 ,金 融工 程小 组负责 指数 投资 优化 模型 的设计 ,该 模型 中包 括了 股票组 合和 债券 组合 的投资 管理 、交 易成 本和 价格的 市场 冲击 研究 、控 制跟踪 误差 的风 险管 理措 施、绩 效评 估和 日常 个股市 场风 险研 究支 持; 交易部 负责 交易 成本 的研 究和现 场控 制; 投资 管理 部负责 控制 个股 和个 券的基 本面 风险 ,对 样本 股的可 能调 整进 行事 前研 究。 (十一)基金投资的 绩效 评估 绩效与 风险 评估 小组 负责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投资 绩效评 估, 研究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变化 及 由 此带来 的收 益或 损失 ;同 时 ,绩 效与 风险 评估 小组 还必须 对基 金资 产组 合的 将对投 资组 合的 偏离 度风险 进行 实时 跟踪 和评 估,并 对风 险隐 患提 出客 观的评 价和 预警 。绩 效与 风险评 估小 组依 据投 资绩效 评估 运行 规则 ,定 期向A 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及 投资 管理 部提 供绩 效评估 报告 ,对 基金 投资收 益与 风险 情况 做出 反馈, 如有 必要 还需 提出 在分析 基础 上的 修正 意见 。 (十二)建仓期 本基金 建仓 时间 为 3 个月 ,3 个 月之 后本 基金 投资 组合比 例已 达到 本基 金合 同相关 规定 。 (十三)投资组合比 例限 制 1、投 资于 股票 、债 券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总 值 的 80% 。 2、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不 超过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得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 并按 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4、本 基金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5、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债 券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40% 。 6、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它 限 制。 由于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的变 化导致 投资 组合 超过 上述 约定的 除 第 4 条 外,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合 理 的时间 内进 行调 整, 以使 投资组 合符 合上 述规 定。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十四)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但 国 务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2、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 券; 3、动 用银 行信 贷资 金从 事 证券买 卖; 4、将 基金 资产 用于 担保 、 资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5、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6、向 他人 贷款 ; 7、以 基金 资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8、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9、将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与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基 金管 理人 有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10、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行为 来操 纵和 扰乱 市场 价格; 11、进 行高 位接 盘、 利益 输送等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行 为; 12、通 过股 票投 资取 得对 上市公 司的 控制 权; 13、因 基金 投资 股票 而参 加上市 公司 股东 大会 的、 与上市 公司 董事 会或 其他 持有 5% 以上 投 票权的 股东 恶意 串通 ,致 使股东 大会 表决 结果 侵犯 社会公 众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14、证 券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其 他行 为。 (十五)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 处理 原则 1、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 控股或 者进 行管 理; 2、所 有的 参与 均在 合法 合 规的前 提下 维护 基金 投资 人利益 并谋 求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和 增值 。 (十六)投资组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 会及董 事保证 本报告 所载 资料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 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6 月30 日, 本报告 相关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790,113,470.32 83.34 其中:股票 2,790,113,470.32 83.34 2 固定收益投资 196,507,000.00 5.87 其中:债券 196,507,000.00 5.8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350,496,082.64 10.47 7 其他资产 10,627,619.08 0.32 8 合计 3,347,744,172.04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期 末 指数 投资 按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983,180.00 0.03 C 制造业 117,951,700.00 3.57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 和供应业 213,200.00 0.01 E 建筑业 220,000.00 0.01 F 批发和零售业 397,500.00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42,400.00 0.0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2,775,050.32 0.08 J 金融业 2,060,439,340.00 62.40 K 房地产业 385,900.00 0.0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129,800.00 0.00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184,338,070.32 66.15


2.2. 报 告期 末积极 投资 按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351,556,300.00 10.65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87,570,000.00 2.65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 业 79,100.00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85,995,000.00 2.60 K 房地产业 80,575,000.00 2.4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05,775,400.00 18.35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 资明 细 3.1. 报 告期 末指数 投资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股 票投 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837 海通证券 8,000,000 174,400,000.00 5.28 2 601166 兴业银行 10,000,000 172,500,000.00 5.22 3 600036 招商银行 8,000,000 149,760,000.00 4.54 4 600000 浦发银行 8,000,000 135,680,000.00 4.11 5 601318 中国平安 1,600,000 131,104,000.00 3.97 6 000728 国元证券 3,150,000 119,637,000.00 3.62 7 000625 长安汽车 5,000,000 105,750,000.00 3.20 8 000001 平安银行 7,000,000 101,780,000.00 3.08 9 600015 华夏银行 6,500,000 98,865,000.00 2.99 10 601818 光大银行 18,000,000 96,480,000.00 2.92


3.2. 报 告期 末积极 投资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股 票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276 恒瑞医药 4,000,000 178,160,000.00 5.40 2 600559 老白干酒 1,300,000 108,576,000.00 3.29 3 600674 川投能源 7,000,000 87,570,000.00 2.65 4 000712 锦龙股份 2,450,000 85,995,000.00 2.60 5 000046 泛海控股 5,500,000 80,575,000.00 2.44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6,507,000.00 5.9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6,507,000.00 5.9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9 合计 196,507,000.00 5.95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40352 14 进出52 1,000,000 96,130,000.00 2.91 2 140223 14 国开23 500,000 50,200,000.00 1.52 3 140443 14 农发43 300,000 30,081,000.00 0.91 4 140230 14 国开30 200,000 20,096,000.00 0.61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仅持有上述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 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本期 不存在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11.2.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票 没有 超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之 外的情 形。 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05,161.8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817,125.58 5 应收申购款 1,905,098.37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6 其他应收款 233.25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627,619.08


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11.5.1. 报 告期 末 指数 投资 前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5.2. 报 告期 末积极 投资 前五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2005 年 10.26% 1.08% -13.69% 1.31% 23.95% -0.23% 2006 年 142.87% 1.35% 96.96% 1.39% 45.91% -0.04% 2007 年 118.86% 2.03% 150.57% 2.29% -31.71% -0.26% 2008 年 -54.02% 2.18% -65.36% 3.04% 11.34% -0.86% 2009 年 82.46% 1.92% 84.25% 2.01% -1.79% -0.09% 2010 年 -18.01% 1.43% -19.18% 1.58% 1.17% -0.15% 2011 年 -21.53% 1.33% -20.14% 1.27% -1.39% 0.06% 2012 年 5.06% 1.14% 10.93% 1.22% -5.87% -0.08% 2013 年 -0.79% 1.26% -12.88% 1.49% 12.09% -0.23% 2014 年 34.34% 1.21% 57.50% 1.34% -23.16% -0.13% 2015.1.1-2015.6.30 10.44% 2.22% 14.47% 2.36% -4.03% -0.1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04.8.11)至 2015.6.30 375.95% 1.56% 181.23% 1.81% 194.72% -0.25%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十二、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 成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 以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交 易清 算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形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与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 费以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费 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资 产 承 担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和其 他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的价值 , 并为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提供 计价依 据。 (二)估值日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估值对象 运用基 金资 产所 购买 的一 切有价 证券 。 (四)估值方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 (1)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2) 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 )首 次发 行 未 上市 的股 票 , 按成 本或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的 公允 价值 计量 ; 2 ) 送股 、 转增 股 、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价 估值 ; 4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 (3)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 的 估值方法。但 是,如果 基 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 -(2)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 情况,并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自债 券计息起 始日 或上一起息 日至估值 当日 的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 值,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净 价估 值 ; (3)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 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按 成本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的公允价值计 量; (4)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5)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6)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6)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 的 估值方法。但 是,如果 基 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 -(6)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 在综合考 虑 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 价、流动性、 收益率曲 线 等多种因素基 础上形成 的 债券估值,基 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 (1)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 从 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计量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用本 项第(1) 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 行估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按本 项第(1)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 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 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并 与 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3)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完 成估 值 后,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 式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 给基 金管理 人。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暂停公告净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四位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和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净 值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净值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并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 代 理销售 机构 或 投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给 予赔 偿。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 障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平 无法 预见 、无 法避免 、无 法抗 拒, 则属 不可抗 力。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仍应 负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承 担 的 责任, 有权 根据 过错 原则 ,向过 错人 追偿 ,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处 理。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 正,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由 此造 成或 扩大 的损 失有差 错责 任方 和未 更正 方根据 各自 的过 错程 度分别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对 差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 对 差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 用 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如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 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 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政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行 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净 值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 净 值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给投资 人造 成损 失的 处理 原则、 方式 适用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 法 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业 务规则 中的 相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责 任分 担按 照相 互间签 订的 托管 协议 的相 关约定 。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按 照 股票 估值 方法(3) 、债 券估 值方 法 的(7 )和 权证 估值 方法 第 (2)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注: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公告[2008]38 号 《关 于 进一步 规范 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业 务的 指导 意见》 ,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 本基 金对 长期 停牌 股票等 估值 日无 市价 的投 资品种 的公 允价 值, 参照《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基 金估值 工作 小组 关于 停牌 股票估 值的 参考 方法 》确 定。)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1.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2.买 卖证 券价 差; 3.银 行存 款利 息; 4.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5.运 用基 金资 产带 来的 成 本或费 用节 余应 计入 收益 。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 方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投资者 可选 择获 取现 金红 利或者 将现 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选择 采取 红利 再投资 形式 的, 分红 现金 按红利 发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转 成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本基 金分 红的 默认 方式为 现金 方式 ; 2、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上 一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4、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亏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照 有关规 定执 行; 7、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少 一次 ,成 立不 满 3 个 月, 收 益可不 分配 ;


8、红 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注 册登 记费 用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9、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须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分 配对 象、 分 配原 则、 分 配时 间 、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在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五)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采用 现金 分红 方式 ,则 可从分 红现 金 中提取 一定 的数 额或 者比 例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作业 手续费 ,如 收取 该项 费用 ,具体 提取 标准 和方 法在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 2、收 益分 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投 资人 的现 金红 利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投 资交 易费 用;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基 金分 红手 续费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列入的 其他 费用 。 基金运 作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2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由基 金管 理人 每日计 算,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 日 起的五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基金托 管费 由基 金管 理人 每日计 算,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3.本 条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调 低基 金托 管费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 二)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以 及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前的 律师 费、 会计 师费和 信息 披露 费用 等不 得从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 (三)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 为 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报 告义 务, 如遇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3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实施 ;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基 金会 计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计 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 认。 8、上 述规 定因 国家 法律 、 法规或 政策 变化 而发 生调 整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公告 ,无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基金 进行 年 度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 须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3、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在 根据 有关法 定程 序 办理,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须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公告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中 国证 监会颁 布的 有 关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文件、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进 行。 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事 项须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一)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基 金合 同编 制并 发布 《发售 公 告 》 。 (二)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基 金合 同编 制并 公告 招募说 明书 。 (三)定期报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年度 报告、 中期 报告 、 基 金投 资组合 公告 、 基 金净 值公 告及更 新招 募 说 明书,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的 规定 和中 国 证监 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格 式的 相关 文件 进行 编制并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中 期报 告: 基金 中期 报 告在基 金会 计年 度 前 6 个 月结束 后 的 60 日内 公告 ;


2、年 度报 告: 基金 年度 报 告经注 册会 计师 审计 后在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的 90 日内公 告; 3、 基金 投资 组合 公告: 基 金投资 组合 公告 每季 度公 布一次 , 于 截止 日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 4、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每 个工作 日公 告前 一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5、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是对 招募 说明 书的定 期更 新, 由基 金管 理人编 制并 公 告。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于每 6 个月 结束 后 45 日 内 公告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月 的最后 一日 。 (四)临时报告与公 告 基金在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时, 基 金管 理 人 须按照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及时 报告 并公告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2、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变更 ; 3、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的董 事或 法定 代表 人、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动 ; 4、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主要 业务 人员 一年 内变 更达 30% 以 上; 5、基 金经 理更 换; 6、重 大关 联事 项;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7、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及其 董事 或法 定代 表人 、监事 和高 级管 理人 员受 到重大 处罚 ; 8、重 大诉 讼、 仲裁 事项 ; 9、基 金终 止; 10、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11、基 金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 12、开 始或 者重 新开 始申 购、赎 回等 一项 或多 项业 务的办 理; 13、基 金费 用的 调整 ;


14、基 金投 资限 额的 调整 ;


15、增 加或 减少 销售 代理 人; 16、 基金 或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的相 关机 构出 现有 关事 项, 可能 影响 投资 人对 基 金风险 和未 来表 现的评 估; 17、标 的指 数的 更换 ; 18、其 他重 大事 项。 (五)标的指数的信 息发 布 指数编 制人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发 布标 的指数 的前 日收 盘。 指数编 制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将发 布标 的指 数, 指数编 制人 的网 站为 http://chinaindex.dowjones.com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为 www.yhfund.com.cn . (六)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半年 报告、 年度 报告、 基金 投 资组合 公告 、 临 时公 告等 文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售 代理 人的 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 一 致。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十八 、 基金的风险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场 风险


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素 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风 险, 主要 包 括 : (1) 政策 风险 :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 策等 国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 券市 场产生 一定 的 影响,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 券 市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点 ; 宏观经 济运 行状 况将 对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 响,从 而产 生风 险 ;


(3 ) 利率 风险 : 金 融 市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 市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 收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 直接影 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水平 。 基 金投 资于 股票和 债券 , 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 响 ;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 险 :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况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市场 、 技 术、 竞争 、 管 理、 财务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变 化, 从而 导致 基金 投资收 益变 化 ;


(5 ) 购 买力 风险 : 本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使 基金 资产保 值增 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 投资 于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 会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 影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 增值 。 2.权 证投 资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本着 谨慎 和风险 可控 的原 则进 行权 证投资 , 但 仍具 有以 下风 险:





(1) 价格 风险





由 于权 证的 高杠 杆性 ,权证 价格 可能 会剧 烈波 动。权 证价 格与 标的 证券 价格及 波动 率、 利率 水平、 权证 剩余 存续 期等 因素高 度相 关; 同时 ,权 证价格 可能 会受 权证 交易 活跃程 度的 影响 。权 证价格 存在 因上 述因 素变 化导致 的风 险:


① 标的 证券 价格 及波 动 率的下 降, 可能 会导 致权 证价格 的下 降;


② 利率 水平 的下 降, 可 能会导 致权 证价 格的 下降 ;


③ 权证 剩余 存续 期的 缩 短,可 能会 导致 权证 价格 的下降 。





(2) 流动 性风 险





受 权证 规模 及权 证交 易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权证 可能无 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行 较大 数量 的买 入或卖 出 , 存在 一定 的流 动性风 险。





(3) 时效 性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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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证具 有一 定的 存续 期,存 续期 满后 权证 将不 具有任 何价 值, 存在 时效 性风险 。





(4) 杠杆 风险 由于权 证的 杠杆 效应 ,权 证价格 的波 动将 远远 大于 其标的 股票 的波 动而 带来 的风险 。


(5) 信用 风险





在 权证 持有 人行 权时 ,存在 发行 人无 法履 约的 风险。


3. 管理 风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形 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误 、获 取的 信息 不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4. 流动 性风 险


指 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成 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能 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的 风险 。


在 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 的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5 .与 标的 指数 偏离 风 险 本基金 采用 的增 强性 投资 策略将 产生 跟踪 误差 ,基 金的风 险特 征可 能有 别于 指数本 身。 为控制 由于 增强 型投 资可 能带来 的过 份偏 离指 数的 风险, 本基 金力 求将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 率 与标的 指数 增长 率间 的年 跟踪误 差控 制在6% , 但由 于以下 原因 可能 造成 两者 间偏离 度增 加的 风 险: (1)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调 整以及 指数 计算 方法 的变 更; (2) 受到 最低 买入 股数 的 限制,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个 别股票 的持 有比 例与 标的 指数中 该股 票 的权重 可能 不完 全相 同; (3) 因缺 乏卖 空和 对冲 机 制造成 的指 数跟 踪成 本加 大; (4) 当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按 基准权 重投 资的 资产 类别 或单个 证券 超过 规定 比例 限制时 进行 的 被动性 卖出 调整 ; 因 债券 投资比 例限 制, 在债 券或 股票资 产净 值变 动较 大时 造成的 被动 仓位 调 整 ; (5) 基金 持有 股票/ 债 券 的增发 、分 红送 配造 成基 金组合 的比 例变 动; (6)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中 停 牌、摘 牌等 突发 因素 ; (7) 基金 买卖 股票 时产 生 的交易 冲击 成本 ; (8) 申购 赎回 资金 变动 带 来的跟 踪误 差增 加; (9) 基金 资产 中需 扣除 管 理费用 和托 管费 用; (10) 标的 指数 选择 所带 来 的系统 性风 险。 6.基金 价格 变动 风险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本基金 因股 票资 产投 资比 例较大, 当所 追踪 之标 的 指数因 市场 原因 出现 大幅 下跌时 , 会造 成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相应 下跌 ,产生 跌破 基金 发行 价的 风险。 7.更 换标 的指 数风 险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本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特定 情况 下有 权更换 标的 指数 ,由 此可 能产生 风险 。 8.其 他风 险 (1) 因为开 放式 基金 后台 运 作中的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2) 因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 员配 备、 内 控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 (3) 因人为 因素 而 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金融 市场 危机 、业 务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6)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从而带 来风 险 ; (7) 其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二)声明


1. 本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投资 人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须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2. 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本 基金 的销 售外 ,本 基金还 通过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等 代销 机构代 理销 售, 但是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代 销机构 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金 安全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十九、基金的终止 与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终 止: 1、存 续期 间内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连 续 60 个工 作 日达不 到 100 人 ,或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 币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宣布 本基 金终 止; 2、基 金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表 决终 止; 3、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4、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本基 金的 管理 人, 而无其 他适 当 的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义 务; 5、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本基 金的 托管 人, 而无其 他适 当 的基金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义 务; 6、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7、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情 况。 基金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进行 清算 。自 基金终 止之 日 , 与基金 有关 的所 有交 易应 立即停 止。 在基 金清 算小 组组成 并接 管基 金资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二)基金的清算 1、基 金清 算小 组 (1) 自 基金 终 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 金清 算小组 ,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基 金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 资产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2)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3)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 金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清 算小组 可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1) 基金 终止 后,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 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基金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5) 公布 基金 清算 结果 公 告; (6) 对基 金剩 余资 产进 行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 清 算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4、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资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资 产按 前 款1-4 项规 定依顺 序清 偿, 在 上一 顺 序权利 人未 得以 清偿 前 , 不分配 给下 一顺 序权利 人。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 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清 算结果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于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 3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6、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谨慎、 有效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2)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并公 布有 关基 金募 集、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托管 、非 交易过 户、 冻结 、质 押、 收益分 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3)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获得基 金管 理费 ,收 取或 委托收 取投 资者 认购 费、 申购费 、赎 回费及 其他 事先 公告 的合 理费用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费用 ; (4)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销 售基金 份额 ; (5)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6)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7)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同 或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并 对基金 资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 有权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或采 取其 它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8 ) 选 择 、 更 换基 金销 售 代理人 , 对基 金销 售代 理 人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的作 为或 不作 为违 反了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基金销 售代 理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行 使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或 基金 销售 代理协 议赋 予、 给予 、规 定的基 金管 理人 的任 何及所 有权 利和 救济 措施 ,以保 护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和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10)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依法为 基金 融资 ; (11)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12) 按照 《基 金法 》及 相关法 律、 法规 代表 基金 对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13 )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14)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3)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资 产; (4)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代 理该 项业务 ; (5)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进行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或委 托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6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资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产相 互独 立, 保证 不同 基金在 资产 运作 、财 务管 理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7) 除 依据 《 基金 法》 及 相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委托 其他 人运作 基金 资产 ; (8)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 进行的 监督 ; (9) 按照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 (10)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义 务; (11)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2)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3)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赎 回和 分红款 项; (14)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5) 依据 《基 金法 》及 相关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 (17) 保管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15 年 以上 ; (18)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人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内 发出 ;保 证投 资人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9)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20)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1)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或 因处 理基 金事 务不当 对第 三人 所负 债务 或者其 受到 的损失 ,应 以其 自有 财产 承担,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2)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4) 公平 对待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 防止 在不 同基 金间进 行有 损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及资 源分 配; (25) 负责 为基 金聘 请注 册会计 师和 律师 ; (26)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如 认为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了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 管机 构,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人 的利 益。 除非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议 规定 ,否 则,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行 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 违法、 违规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6)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基 金托 管人 将遵 守 《 基金法 》 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最大 利益 处理基 金事 务; 基金 托管 人保证 恪尽 职守 ,依 照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谨慎 、有 效地 持有 并保管 基金 资产 ;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 度, 确保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资 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有 资产 相互 独立 ,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 资产 与其 托管的 其他 基金 资产 相互 独立; 对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 户 , 分 账管 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账 户设置 、 资金 划拨 、 账 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及 相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此义 务, 利用 基金资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方谋 取利 益, 所得 利益归 于基 金资 产,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承 担赔 偿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任何 基金 资产 转为 其自有 财产 , 违背 此款 规 定的 , 将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 包 括但 不限 于恢 复所 涉 及的基 金资 产的 原状 、 承担赔 偿责 任; (5) 除 依据 《 基金 法》 及 相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 产;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以托 管人 和基 金联 名 的方式 为基 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以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存款 账户 等基金 资产 账户 ,负 责基 金投资 于证 券的 清算 交割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并负 责办 理基 金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8) 对基 金商 业秘 密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投资 者进 行基金 交易 有关 情况 负有 保密义 务,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投资 者的 相关 情况 及资 料等; 除 《 基金 法》 及相关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但因 遵守 和服从 司法 机构 、中 国证 监会 或 其他 监管 机构 的判 决、裁 决、 决定 、命 令而作 出的 披露 不应 视为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保密 义务 ; (9)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本基金 的 单 位资 产 净 值;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11)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机 构; (12) 在定 期报 告内 出具 基金托 管人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3) 保存 有关 基金 托管 事务的 完整 记录15 年 以上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相 应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和 赎回 款项; (16)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7)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19)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或 因违 背托 管职 责或者 处理 基金 事务 不当 对第三 人所 负债务 或者 其受 到的 损失 ,应以 其自 有财 产承 担, 其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法、 违规 的,不 予执 行,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1)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2)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 权利与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按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出 席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并 行使 表决权 ; (2) 按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取 得基金 收益 ; (3) 监督 基金 经营 情况 , 查询或 获取 公开 的基 金业 务及财 务状 况的 资料 ; (4)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 额 ; (5) 在不 同的 基金 直销 或 代销机 构之 间转 托管 ; (6) 获取 基金 清算 后的 剩 余资产 ; (7)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定的 其他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履行 其义 务; (8)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9)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及 时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以 及依 据基 金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行使 权利 、履行 义务 ; (10)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以 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定的其 他法 律文 件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 承担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用 ; (3) 以其 对基 金的 投资 额 为限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共同 组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2、召 开事 由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1)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 的,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2)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3)更 换 基 金管 理人 ; 4)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5)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6)更 换标 的指 数, 但本 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7)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8)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涉及 本基 金的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9) 对 有关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基金 合同 修改, 本基 金合 同及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10)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需要 决 定 下列 事项 之 一时,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 2)


在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发生 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行 修改 ; 4)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5)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它情 形。 3、召 集 (1) 在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开 会时 间及 地点由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确定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 含10 %)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 (含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代 表基 金总 份 额10 %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或均 无法 行使召 集权 的, 代表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至少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4 、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通过 指定 媒体 公告 会议 通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 (3) 权益 登记 日;


(4)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5) 会务 常 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6) 其他 注意 事项 。 除上述 内容 外还 要在 会议 通知中 说明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的方 式等 。 5 、 召开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具 体由 召集 人确定 ,但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采 取现 场开 会方 式。 (1) 现场 开会


1) 本基 金合 同所 指现 场开 会应指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出具 授权 委托 书委派 其 代 理人出 席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在 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时, 应向 召集 人出 具符 合 法律 、 法 规 和规章 、本 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有 关证 明文 件。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代 理人在 出席 基金 份额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持有人 大会 时, 除应 向召 集人提 交上 述证 明文 件外 ,还应 提交 有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具 的有 效书 面授权 书。 3) 现场 开会 须符 合以 下条 件时,方 可进 行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 者出示 的在 权 益 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到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基金总 份 额50 %。 如上述 条件 未能 满足 , 则 召集人 应当 将会 议至 少推 迟 30 个工 作日 后重 新召 集 , 并公 告重 新开 会的时 间和 地点 , 再 次开 会日期 的提 前通 知期 限 为10 天, 但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重新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再次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仍 应满 足上 述条 件。 (2) 通讯 方式 开会 1) 本基 金合 同所 指通 讯方 式开会 应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对表 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 式 在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2)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在 以书面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应 向召 集人 以书 面方 式提交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 本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有关证 明 文 件。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代 理人 在以 书面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应向 召集 人以 书面 方式 提交有 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具的 有效 的书 面授 权委托 书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提交 的上 述有 关证 明文件 。不 能满 足上 述要 求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代理 人所提 交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被视为 无效 ,其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不计 入参 加表 决的总 份额 。 召 集人 在公证 机关 的监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书 面表 决意见 ; 在表决 截止 日以 前实 际送 达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的投 票视为 有效 投票 。 4) 以 通讯 方式 开会 须符 合 下列条 件方 视为 有效 : 本 人直接 或委 托授 权代 表出 具有 效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 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 如上述 条件 未能 满足 , 则 召集人 应当 将会 议至 少推 迟 15 个工 作日 后重 新召 集 , 并公 告重 新开 会的时 间和 地点 , 再 次开 会日期 的提 前通 知期 限 为10 天, 但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重新以 通迅 方式 再次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仍应满 足上 述条 件。 6、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 1)议 事内 容 包 括“ 召开 事 由”所 规定 的事 项;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 10% 以上(含 10%) 基金 总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需审 议表 决的 议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最迟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 35 日 提交 召集 人; 召集 人 对于临 时提 案应 当最 迟在 大会召 开日 前30 日 公告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前30 天 公告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确定 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经 讨论 后 进行表 决, 公证 员公 证后 形成大 会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在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主持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以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 50% 以 上多 数( 不含 50%) 选 举产 生一 名代表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 证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告 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公布 提案 ;在 通知 载明 的表决 截止 日期 后第二 天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形 成决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7、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一票 表决权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委 托代 理人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行使 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 加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50 %以 上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应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2)特 别决 议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须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的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2/3 以 上通 过方 为有效 。涉 及转 换本 基金 运作方 式、 本基 金的 终止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等事 由必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与某 一表 决事 项有 利 害关系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得就 该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所代 表的表 决权 份额 不计 入有 效的表 决权 总额 ;但 是, 上述有 利害 关系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仍应 计算 入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5) 采取 书面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 有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 否则表 面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无效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 决。 8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1 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3 名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


3)如果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可 以 对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果 大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者 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布 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有权 在 宣布 表决 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公 布重 新清 点 结果。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并 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自 决议 事项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经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公告 。 (五)基金合同的修 改与 终止 一、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1、本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需 经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在 内的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2、修 改基 金合 同应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自批准 之日 起 生效。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情 形, 或者 基金 合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的 , 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银监 会备案 。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1) 出现 下 列 情况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后终 止: 1) 存续期 间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100 人, 或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 人宣布 本基 金终 止; 2) 基金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终止 ; 3) 因重大 违法 行为 ,基 金被 中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 4) 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本基金的管 理人,而 无其他 适当的 基金 管理 人承 接其 权利及 义务 ; 5) 基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任本 基金 的托 管人 , 而 无其他 适 当的托 管人 承接 其权 利及 义务; 6) 由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的 基金 合 并、 撤销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 (2) 本基 金终 止后 ,须 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对基金 进行 清算 。中 国证 监会对 清算 结 果批准 并予 以公 告后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六)争议处理 (1) 本《 基金 合同 》适 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释 。 (2) 本《 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人之 间因 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本 《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 议可首 先通 过友 好协 商解 决。 自 一方 书面 要求 协商 解 决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如 果 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 式解决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 据提 交仲裁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 地点 为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3)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 基金 合同 》的 其他 部分应 当由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 履行。 (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 合同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广东 省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6008 号特区 报 业 大厦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珠林 成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7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 与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金 融债 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买卖 、代 理买 卖外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 二)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与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 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基 金 资产的 投资 组合 、所 托管 的基金 管理 人的 所有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事 项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2)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上 述 事项基 金管 理人 的行 为违 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3) 基金 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上述 事项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及时执 行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投 资指 令、妥 善保 管基 金的 全部 资产、 按时 将赎 回资 金和 分红收 益划 入专 用清 算账户 、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对擅 自动 用基 金资产 等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的行 为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 人在业 务监 督、 核查 中的 配合、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 照本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监督、 核 查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监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监 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资产保管 1、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的全 部资 产。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2) 基金 资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资产。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设立独 立的 账 户,本 基金 资产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资产 或其 他业 务以及 其他 基金 的资 产实 行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3) 基金 托管 人未 经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除证 券交 易清算 资金 外,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4)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 并通知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资产 没有 到达 托管 人处 的,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5)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设 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 备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事 宜;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监 控制 度, 对负 责基金 资产 托管 的部 门和 人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 和事后 监督 ,防 范和 减少 风险。 (6) 除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信 托法 》、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资产 。 2、基 金设 立募 集期 间及 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设立 募集 期间 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行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基金 募 集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设立 募集 期满 ,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 验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资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的基 金银 行 账户中 。验 资报 告出 具后 ,基金 合同 生效 。 (4) 若基 金未 达到 规定 的 募集额 度不 能成 立,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事宜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合 法 合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监 管机 构的有 关规 定。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 和 管理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立 托 管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申 请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 进行交 易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国 人民 银行 、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关 规定 ,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 户,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正 本由托 管人 保管 ,管 理人 保存副 本。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而 需要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基金合 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 规等 有关 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7、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也可以 存入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及其 他有 权保 管机 构的 代保管 库中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实 物证 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8、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如 上述 合同 只有一 份正 本且 该正 本先 由基金 管理 人取 得, 则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 本送 达基金 托管 人处 。 ( 四)基金资产估值 、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余 额。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行在 外的 基金 单位 总数 计算得 到的 每 份基金 单位 的资 产价 值。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单 位资 产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 资 产净值 结果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方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注册登 记人 负责 编制 和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权 益登记 日、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 日、每 月最 后一 个开 放日 的持有 人名 册,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负责 编制 并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按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证券监 督管 理 部 门的要 求执 行。 (六)争议处理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自一 方书面 要求 协 商 解决争 议之 日 起60 日内 如 果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 据提 交仲裁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修改后 的新 协议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生 效, 须经 证监会 批准 的, 经其 批准后 生效 。 发生 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二十二 、基金管理人 对 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资料寄送 1、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对账单 服务 采取 定制 方式 ,未 定 制此 服务 的投 资人 可通过 互联 网站 、语 音电 话、手 机网 站等 途径自 助查 询账 户情 况。 纸质对 账单 按季 度提 供, 在每季 度结 束后 的 10 个 工 作日内 向该 季度 内有 交易的 持有 人寄 送。 电子 对账单 按月 度和 季度 提供 ,包括 彩信 、电 子邮 件等 电子方 式, 持有 人可 根据需 要自 行选 择。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已 于 2004 年 10 月 22 日 开通 定期 定额 业务。 投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销售 机构 申请, 约定 每月 扣款 时间 、扣款 金额 、扣 款方 式, 由指定 销售 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和基 金申 购申 请。 定期 定额申 购费 率与 普通 申购 费率相 同。 本基 金的 最低定 期定 额投 资金 额不 少于人 民 币 100 元( 含 100 元) ,具 体申 请金 额以 销售机 构规 定为 准。 ( 三)咨询、查询服务 1、信 息查 询密 码 注册登 记人 为投 资人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 预设 的基 金查询 密码 为投 资人 开户 证件号 码的 后6 位数字 ,不 足6 位数 字的 , 前面加 “0 ”补 足。 基金 查 询密码 用于 投资 人查 询基 金账户 下的 账户 和 交易信 息。 投资 人请 在其 知晓基 金账 号后 ,及 时拨 打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或 登录公 司网 站修 改基 金查 询密码 。 2、信 息咨 询、 查询 投资人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信 息 , 请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或 登录公 司网 站进 行咨 询、 查询。 客户服 务 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http://www.yhfund.com.cn (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已 的网 站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基 金投 资者提 供投 资 资 讯及 基金 经理 ( 或投 资 顾 问)交 流服 务。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 五)电子交易与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上 交易 系统 、 手 机交 易系统 进行 基金 交易 , 详 情请查 看公 司 网 站或相 关公 告。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二十 三 、其他应披露 事项 无。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人 可在办 公时 间查 阅; 投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对投 资人 按此 种方 式所 获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 件,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 站 www.yhfund.com.cn 查 阅和 下载 招募 说明书 。

















银华- 道琼斯 88 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二十 五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银 华-道 琼斯88 精 选证 券投 资 基金设 立的 文件 (二) 《银 华- 道琼 斯88 精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银 华- 道琼 斯88 精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五) 法律 意见 书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及 其余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处。 投资 人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