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基金:关于旗下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按 照 指 数 构 成 比例 投 资 的 基 金 修 改 基 金 合同 条 款 的 公 告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及《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的 有 关 规定 , 经 履 行 相 关 内部 程 序 , 协商相关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以 下 简称 “ 本 公 司 ” ) 对旗 下 按 照 指 数 构 成比 例 投 资 基金的基金合同中关联交易限制内容进行修订, 删除基金禁止买 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的 条 款。现将有关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 、 对 《广 发沪深 300 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将《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第十一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 “ (一)禁止行为”修改为: “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 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 二 、 对 《广 发中 证 500 交 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 同》 的修 改 将《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五、 投资限制 ” “2 、 禁止行为” 修 改为: “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 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 三、 对 《广 发中 证500 交 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基 金(LOF)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将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 “ 第 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 投 资 ” “ 五 、投 资 限 制 ” “ (一)禁止行为 ”修改为: “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 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除目标 ETF 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 四 、 对 《广 发中 小板 300 交 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 》 的 修改 将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十五、基金的投资 ” “ (九)禁止行为”修改为: “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 五、 对 《广 发中 小板 300 交 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 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将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基金合同 》 “十二、基金的投资 ” “ (九)禁止行为”修改为: “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 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除目标 ETF 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 六、 对 《广 发深证 100 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将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 “十六、 基金的投资 ” “ (八)投资限制 ” “2 、禁止行为”修改为: “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 (7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8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此外, 根据修改的基金合同, 本公司对上述基金的托管协议 、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进行更新和 修改。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并已履 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上述修改自 2015 年 9 月28 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9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