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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核心(620005)

金元核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2号)查看PDF公告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2 号]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 重要提示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名: 金元比联核心动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根据 2009 年 12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 《关 于核 准金元 比 联核 心动 力股 票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复 》 (证 监 许可[2009]1424 号)和 2010 年 1 月 5 日《关 于金元比联核心动力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10]6 号) 的核准, 进行募集。 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2 月 11 日生效。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管理人” 或 “本公 司” ) 股东于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变更预核准, 于 2015 年 3 月 6 日更名 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或 “管理人” 或 “ 本公司” ) , 并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 由“ 金元惠理核心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名 为“ 金元顺 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同时做相应修订变更。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2 品的风险 收益特 征和产 品特性, 充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承 受能力 ,理性 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8 月 10 日,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3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第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4 六、基 金的 募集 ............................................................................................................................. 4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4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 46 九、基 金的 投资 ............................................................................................................................. 55 十、基 金的 财产 ............................................................................................................................. 74 十一、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 76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81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3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5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6 十六、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91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4 十八、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97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128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47 二十一 、其 它应 披露 事项 ........................................................................................................... 149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50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51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与格式>》、《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的规定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金元 顺 安核 心动 力混 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或“ 基金” ) 的投 资目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基金投 资者投 资决策有关 的必要事项, 基金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并根据自 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5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 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自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销售办法》














于 2013 年 2 月 17 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 28 次主席办公会议修改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即 用于公 开披 露本基 金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 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6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 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 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金元顺安核心动 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7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 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8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 +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 资收 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 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 七天) 的债券;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债券 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成立日期:20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 号 经营范围: 募集基金、 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及行政 许可的凭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4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葛雪莹 联系电话:021-68881801 股权结构: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51% , 惠理基金管 理香港 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49%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由全体股东组成,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 选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等事宜。 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 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 并向股东会汇报。 公司董事会由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1 8 名董事组成, 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 履行 《公司 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 由 3 名监事组成, 其中包括 1 名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 经营管 理由总 经理负责 。公司 根据经 营运作需 要设置 基金投 资部、 专户投资部、 固定收益及量化部、 研究部、 产品开发部、 市场营销部、 机构理财 部、北京 分公司 (筹) 、华东营 销中心 、华南 营销中心 、信息 技术部 、基金事务 部、交易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监察稽核部等 16 个职能部门。 此外,公司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核委员会、 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管理委员会, 公 司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任开宇先 生,董 事长, 博士学位 。曾任 长春证 券有限公 司总裁 助理, 新华 证券有限公司监事长,金元证券有限公司投行总监。2008 年至今, 任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0 年 7 月出任金元 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0 年 9 月出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史克新先生, 董事, 学士学位。 曾任珠海会计师事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审计师、 北大方正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兴安证券东莞营业部 总经理和 深圳丽 晶生物 技术有限 公司董 事长。2007 年至今 ,任金 元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经纪服务总部总经理、副监事长。 王焱东先生, 董事, 毕业于澳洲悉尼大学, 持有商学硕士学位, 具有香港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王先生于 2003 年 3 月加盟惠理 集团, 为惠理集团高级基金经理, 参与公司的投资过程及运作, 亦包括组合投资 管理。王焱东先生拥有 16 年的金融行业工 作经验,曾于麦格里银行任职经理, 主要负责中国房地产投资业务发展项目。 范剑平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讲师、 副教授、 国家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2 发改委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国家信息中心研究员、经济预测部主任。 张屹山先生, 独立董事, 吉林大学商学院院长。 现年 63 岁 ,于 1973 年毕业 于吉林大学数学系, 并于 1992 年 4 月日本关西学院大学结业。 自 1973 年始在吉 林大学从事教学工作,自 1973 年 9 月至 1980 年 8 月在吉林大学数学 系任助教, 自 1980 年 9 月至 1991 年 3 月在吉林大学经济 管理学院任副教授,自 1992 年 5 月至今,任吉林大学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曾于 1991 年 4 月至 1992 年 3 月在日本关西学院大学任客座教授。曾于 2004 年 7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天治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梁宝吉先生,独立董事,新加坡财务顾问公司 Octagon Advisors Pte. Ltd 董 事总经理。 现年 62 岁, 1973 年获得新加坡南洋大学商学士 (荣誉学位) 。 自 1976 年至 1994 年间,于星 展银行集团任多个职位,包括 DBS Securities HongKong Limited 执行董事及 DBS Securities Holding Pte Ltd. 董事,于 1994 年至 1996 年 间, 任信和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于 1996 年至 2001 年间, 任星展银行集团担任 高级管理层职位,包括 DBS Asia Capital Limited 总裁及星展银行香港分行执行 总经理, 于 2001 年至 2004 年间, 任大华银行中国区总管及大总华区企业银行部 主管,自 2005 年起,任 China Yuchai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国玉柴国际有限 公司) 董事。 另外, 于 2010 年 11 月获委任为香港上市的中国信贷控股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亦为其薪酬委员会主席及审核委员会与提名委员会成员。 张嘉宾先生, 董事, 公司总经理, 兼任子公司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 深业美国公司 (新泽西 ) 副总裁, 瑞银华宝 ( 纽约) 业务经理, 富国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经理助 理、市 场总监, 信诚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首 席市场官, 中国光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 首席运营官,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张津伟先生,董事,现任惠理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拓展总监,现年 43 岁,于 1996 年毕业于加拿大 麦克马斯特大学,并于 1999 年毕业于加拿 大西门菲莎大 学,获得工商管理硕士。2011 年 8 月加盟惠 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集团在 大中华市场的业务。曾于摩根斯坦利国际资本新加坡有限公司工作,2005 年 1 月至 2011 年 7 月,在 德勤企业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工作,任副总监。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3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吴毓锋先生, 监事长, 硕士学位,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任海 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 历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业务主管、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 毛俊华先生, 监事, 毕业于香港城市大学, 持有会计学学位, 为执业会计师 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于 2012 年 7 月加盟 惠理集团,为惠理首席运营总监办 公室董事, 负责管理集团后勤办公室的营运事宜, 亦负责提升集团内部组织程序 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并执行战略性计划及项目。 陈渝鹏先生, 员工监事, 兼任子公司监事会主席, 硕士学位, 金元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曾任银通证券信息部主管, 金元证券电脑总部助 理主管工程师。 3、管理层人员情况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嘉宾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凌有法先 生,督 察长, 兼任子公 司分管 合规和 风控的副 总经理 ,硕士 学位。 曾任华宝信托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债券业务部高级经理, 联合证券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 金元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首席研究员, 首都机 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家。 符刃先生, 副总经理, 兼任子公司分管运营的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海 南国信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香港海信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历任金元证券 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负责人,公司督察长。 邝晓星先生, 财务总监, 兼任子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学士学位。 曾 任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部经理助理, 历 任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筹备组成员。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4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侯斌女士, 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宝石 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价 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曾任光大保德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2010 年 6 月加入本公司,历任高级行业研究 员, 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和金元顺安核 心动力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助 理等职 位。13 年 基金等 金融 行业从业经 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 吴广利先生:2010 年 2 月至 2011 年 8 月。 晏斌先生:2013 年 1 月至 2015 年 5 月 林材先生:2015 年 5 月至 2015 年 7 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张嘉宾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晏斌先生,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成长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行业 研究员, 上海惠 理投资 管理咨询 有限公 司副基 金经理等。 2012 年 12 月加入本公司任投资副总监, 历任金元顺安核心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和金 元顺安 价值增 长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12 年 证券 、基金等金 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李杰先生,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上 海交通 大学理 学硕士。 曾任国 联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数量策 略分析员、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5 固定收益高级研究员。2012 年 4 月加入金元 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 年证券、 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 法》 、 《 基金法》 及其他 法律法 规的行 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6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包括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7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 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 层树立 内控优 先的风险 管理理 念,培 养全体员 工的风 险防范 意识, 建立风险控制优先、 风险控制人人有责、 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 保 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 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 决策科 学、运 营规范、 管理高 效的运 行机制, 确保公 司各项 决策、 决议的执行中,“ 四眼” 原则贯穿全程。 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工作职 责和业务流程, 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 实现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 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通过法律法规培训、 制度教育、 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 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 规与监管部门规定, 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 具备与岗位 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的业务风险、 人员风险、 法律风 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通过科学的风险 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 通过收集与投 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 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信息技术平 台。由监察稽核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 会 提 交 风 险 测 评 报 告 。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 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 防止超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8 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 道内控防线, 以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 以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委员会、 督察长对公司各机构、 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 并建立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 同时, 按照分级管理、 规范操作、 有限授权、 业务跟踪的原则, 制定公司授权管 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及时提出 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 公司确 知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制 制度是本 公司董 事会及 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 、 主 要人员 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3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 富、最 成熟的 产品线。 拥有包 括证券 投资基金 、信托 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 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428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 英国《全 球托管人 》 、 香港《财 资》 、美 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20 评。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 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 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 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 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 号)审阅后,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审阅获 得无保留意 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 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 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五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 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 号)审阅后,2013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 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 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21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22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四)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23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24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 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25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882850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孙筱君 客户服务专线:400-666-0666,021-61601898 公司网址:www.jyvpfund.com (二)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杨菲 电话: (010)66107909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 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张作伟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于菲 电话: (0755)83161095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27 传真: (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刘军祥 电话: (010)85238820 传真: (010)85238419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4467 传真: (021)63604199 联系人:姚磊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28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王继伟 电话: (010)57092623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媛 电话: (010)89937322





传真: (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bank.ecitic.com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29 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1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n 11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址: www.e5618.com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30 12、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 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黄素青 电话: (021)22169130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4008888788、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31 联系人:黄莹 电话: (021)33388211 传真: (021)54033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ywg.com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95562 联系人:林武能 电话:0591-38281978 传真:021-38565955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32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蝉君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或 400-8888-111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朱雅葳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33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盛宗龄 电话: (0755)824935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公司网址: www.htsc.com.cn 2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邓颜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26 楼 261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36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34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灿 电话: (0551)68167423 传真: (0551)6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或 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2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 (0591)8782305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35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鹿馨方 电话: (010)63080994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1-68751860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和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3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2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佳苗 电话: (0571)86609015 传真: (0571)86065161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98 公司网址: www.bigsun.com.cn 2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52 传真: (010)66045500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2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3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苗汀 电话: (021)20613620 传真: (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3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31、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60897840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38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0806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25158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3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39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联系电话:021-20691942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网址:www.erichfund.com 35、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250 号 2 幢三层 B36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16F


法定代表人:刘世谨 联系人:徐烨琳 电话:021-80133828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36、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6810330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40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3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服热线: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38、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9158281 客服热线: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3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徐汇区龙田路(近田东路)195 号 3C 楼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电话:021-54509998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41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电话: 021-68881801 传真: 021-68881875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42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联系人:秦悦民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法人代表:葛明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汤骏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43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 律法 规的有关规 定募集,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12 月 22 日《关于核准金元比联核心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1424 号)的核准。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基金投资者公开发售。 (五)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436,843,175.60 元 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41,742.38 元人民 币。 上述资金已于 2010 年 2 月 10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金元比联核心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现为: 金元顺安核 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8094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436,843,175.60 份,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41,742.38 份, 两项合计共 436,884,917.98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本 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64,229.29 份( 含募集期利 息结转的份额)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1%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 信息披露费等费用由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 金资产中支付。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4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监 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基 金合同 生效事 宜予以 公告。 3、本基 金合同 生效前 ,基金投 资者的 认购款 项只能存 入专用 账户, 任何人 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 者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基金投资者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 2 月 11 日生 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 募集期 届满, 未达到基 金合同 的生效 条件,或 基金募 集期内 发生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应以 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 行为而 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45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4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开始办 理申购赎 回的具 体日期 前 2 日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公告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 ,投资 者应当 在开放日 办理申 购和赎 回申请。 开放日 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则, 即 申购、赎 回价格 以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运作 的实际 情况并 在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47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 》 的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者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 申购费) ,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个 人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 交易系统申购, 首次最 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者 每个交 易账户 的最低基 金份额 余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 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 1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对申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48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前端) 本基金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50% 100 万(含)-500 万 0.90% 500 万(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申购 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表所列: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0% 1 年(含)-2 年以内 0.30% 2 年(含)以上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中 25% 归入基 金资产, 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相关 规定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基 金管理人 最迟应 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 实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49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 话交易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采用前端 收费模 式(即 申购基金 时缴纳 申购费 ) ,投 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 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申购金额 10 万元,计算 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 1.5% 净申购金额= 100,000 / (1+1.5% ) =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 = 1,477.83 元 申购份数= 98,522.17/ 1.200= 82,101.81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50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赎回份数分别为 10,000 份,各时期赎回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1 年以内 0.50% 12,000 60 11,940 1 年(含)-2 年以内 0.30% 12,000 36 11,964 2 年(含)以上 0.00% 12,000 0 12,00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51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无法计 算; (3)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申购款项 将全额 退还投 资者。发 生上述 (1) 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 券交易 场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 出现上 述第(3)款的 情形时 ,对已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延期 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52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 回并顺 延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53 停接受赎 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54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法执行” 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 在国家 有权机 关作出决 定之前 ,被冻 结部分产 生的权 益先行 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55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运用“核心-卫星” 股票投资策略,将 大部 分基金资产用于完 全复 制大型 上市公司股票指数 (中证 100 指数) 的业绩表现, 并将部分资产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以外的具备良好成长潜力且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 在控制组合风险的 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中长期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其中, 核 心组合完全复制中证 100 指数, 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60%-100% ; 卫星组 合则以中证 100 指数以外的具备良好 成长潜力且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 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40% 。 债券资产、 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 产的 5%-40% , 其中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理念 成功的投资管理在于能够建立一套规范的、 具有实践意义的分析与投资方法, 使之得以贯彻执行并持之以恒。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为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以确定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56 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 和现金之间的比例;第 二层以“ 核心- 卫星” 策 略作为基金 股票资产的配置策略。 2、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遵循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 及时性原则、 动态调整原则三大 原则, 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分析的有机结合进行大类 资产配置。 一方面, 本基金将分析和预测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和关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 中政策、 法规的相关变化, 另一方面, 本基金会对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债券 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定量分析, 从而得出对可投资市场走势和波动特征 的判断。 基于上述研究结果, 本基金将决定股票、 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在给定 区间内的动态配置。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核心- 卫星” 策略构建股票组合。 (1)“ 核心- 卫星” 投资 策略简介 作为一种将被动投资和 主动投资相结合的资产 配置策略,核心- 卫星 投资策 略将组合资产分成两部分: 一部分为“ 核心” 组 合, 该组合一般是利用指数化方法 进行被动投资, 把相对市场之风险减至最小; 另一部分为“ 卫星” 组合 , 该组合一 般是选取与核心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差异明显的资产作为投资标的, 采取更为主 动的投资策略,以追求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较高回报。 (2)“ 核心- 卫星” 策略 的具体实现方法 本基金采用“ 核心- 卫星” 策略构建股 票组合。 核心组合采取被动 投资 方法, 原则上对 反映 大市值 股 票走势的 基准 指数—— 中证 100 指数—— 采 用完全复制 法, 按照成份股在该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核心组合的市值介 于股票资产的 60%-100% 。 卫星组合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精选中证 100 指数以外 具备良好成长潜力且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 以期获得成长企业的估值溢价。 卫星组合的市值介于股票资产的 0%-40% 。 由于股票价格变动导致核心组合和卫星组合的市值超出上述范围, 则本基金 在法律法规要求的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整。 (3)核心股票组合投资方法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57 本基金核心组合以中证 100 指数作为被动投资的标的指数, 采用完全复制策 略, 按照成份股在中证 100 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当预期成份 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以及因本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对核心组合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本基金会对核心组合进行适 当调整。 核心股票组合构建 1)行业配置 在股票资产配置上, 本基金核心组合首先按照标的指数的行业权重, 确定各 行业的资产配置比例, 然后按照行业内的成份股权重, 确定各个成份股的配置比 例。 对于因股票停牌、 流动性和其他因素而无法投资的个股, 核心组合将尽量用 相同行业的个股或个股组合进行替代, 以保证各行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标的指数 的行业权重保持一致。 2)股票组合构建 核心组合将依据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证 100 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如有: ? 因受股票停牌的限制、 股票流动性等其他市场因素,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 ? 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 ? .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 基金经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结合经验判断, 对核心组合进行适当调整, 以 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获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3)股票组合调整 A 、因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进行的调整 ? 定期调整 本基金核心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 对核心组合 及时进行调整。 本基金将合理把握组合调整的节奏和方法, 以尽量降低因成份股 调整对复制效果的影响。 ? 不定期调整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58 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 配股、 公司合并等影响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权重的行 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核心组合。 当指数成份股权重发生变动时, 对因股票停牌而无法交易的股票, 本基金将 用现金进行正向或逆向替代,待股票复牌后进行相应调整。 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 本基金将做相应调 整,以保持核心组合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标的指数一致。 B 、其他因素引起的调 整 ? 投资比例限制因素 根据法律法规中针对基金投资比例的限制规定, 当本基金核心组合中按基准 权重投资的股票资产比例或个股比例超过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时, 本基金将对核 心组合进行相应调整,以保证基金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 申购、赎回因素 本基金将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对核心组合进行调整, 以保证基金正常运行从 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 法律法规因素 对于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和与其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发行或者承销的标的指数 成份股, 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而本基金无法获得豁免的, 将用技术方法对其进行替 换。 (4)卫星股票组合投资方法 本基金卫 星组 合力图 投 资于中证 100 指 数以 外的具备 良好 成长潜 力 且价值 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 基于此,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 从成长和估值两 个维度选择投资目标。 1)成长性分析 成长性分析的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企业的未来成长潜力主要体现在成长的表观和成长的质 量两个方面。 成长的表观反映了企业未来成长是否可以估计, 成长的质量则决定 了企业 未来 成长 是否 可 持续。 为此 ,本 基金 管 理人构 建了 如下 表所 示 的“ 企业成 长潜力分析体系” ,以之为工具具体分析企业的未来成长状况。 基于基金实际运作的可操作性, 本基金管理人分析企业的成长性主要考察企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59 业在未来 1-2 年相关指标的发展变化。 企业成长潜力分析体系 指标类别 基本指标 成长表观指标 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预期每股收益增长率 成长质量指标 预期主营业务利润率 预期净资产收益率 预期存货周转率 预期应收账款周转率 成长性分析的具体实现方法 对企业未 来成长 潜力的 分析,本 基金管 理人主 要通过投 资团队 的实地 调研, 并结合各证券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与个人的分析判断, 采取因素主观赋权和打分 排序的方法,优选成长潜力良好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团队进行实地调研的要点如下: ? 所处行业的发展空间和竞争态势; ? 主导产品市场供求变化趋势及其产能的扩张程度; ? 主导产品的差异性或替代性; ? 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变动趋势,重点考察企业的渠道建设情况; ? 企业的研究能力和新产品的推出能力; ? 成本控制能力,是否具有比较成本优势; ? 是否经历过市场不景气阶段的考验; ? 企业的管理能力与规模扩张是否匹配; ? 企业管理层是否稳定,重点考察企业业务发展骨干的稳定性。 2)估值考量的具体方法 对于成长型企业, 本基金主要通过相对估值法进行估值判断, 同时以绝对估 值法作为估值参考。对于相对估值法,本基金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市销率法和 PEG 法。本基金将针对不同企业的有关特性,通过历史比较和同业比较,灵活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60 应用上述 2 个估值倍数 。对于某些特殊行业(比如金融行业等) ,本基金将 采用适合该行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判断。 对于绝对估值法, 本基金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折现现金流法及股息折现法等 方法。 3)个股确定方法 依据实地调研结果及企业成长潜力分析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考察范围内的 相关企业进行综合打分并由高到低进行排序,选取综合分值排在前 50 名的股票 作为卫星组合的拟投资标的。 其次结合估值考量, 选择被低估的股票, 形成优化 的卫星股票组合。 4)股票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企业成长性和估值倍数的发展变化, 定期调整卫星 组合。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满足流动性及风险监控要求下, 通过宏观经济方面自上而下的分析 及债券市场方面自下而上的判断, 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 根据债券市场 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进行债券投资。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有: 票息策略 票息策略是指投资于较高票息的债券, 通常来说, 高票息债券一般为中长期 期国债或信用等级低于国债的企业债券、 次级债以及基金所允许投资的其它固定 收益类产 品。在 利率水 平及信用 水平维 持稳定 的情况下 ,通过 投资高 票息债券, 可以获取较高的利息收入, 在提高债券组合的整体收益率水平的同时也获取较高 的投资回报。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 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 息差策略实际上就是杠杆放大策略。 在进行放大策略操 作时, 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 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 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 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61 来走势做出判断, 进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 影响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 平的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 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 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 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 通过两个债券利差的缩 小获得投资收益; 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 益率高的债券, 通过两个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利差策略实际上是某种 形式上的 债券互 换,也 是相对价 值投资 的一种 常见策略 。随着 信用市 场的发展,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企业债以及其它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信用状况的变化, 从中分析 信用利差的走势,积极进行信用利差投资策略。 5、其他资产的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 价值。 本基金权证操作将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 有限损失性、 灵活性等特性结合 本基金的需要进行该产品的投资。 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 限量投资、 趋势投 资、优化组合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现金头寸管理 为了尽可能避免基金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现金过度和现金不足现象对基金运 作的拖累, 在现金头寸管理上, 本基金通过对内生性与外生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 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本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五)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产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水平。





(六)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员、 交易员在投资管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62 理过程中责任明确、 密切合作, 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 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 部通过 自身研 究及借助 外部研 究形成 有关公司 分析、 行业分 析、宏 观分析、 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 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 决策委 员会定 期召开会 议,并 依据上 述报告为 基金的 投资方 向、资 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如遇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 议作出决策。 3、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 决策委员 会的决 议,参 考上述报 告,并 结合自 身对证 券市场和 上市公 司的分 析判断, 形成基 金投资 计划,包 括资产 配置、 行业配置、 股票和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4、交易 部依据 基金经 理的指令 ,制定 交易策 略,统一 执行投 资组合 计划, 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 的规定。


5、投资 风险控 制委员 会根据市 场变化 对投资 组合计划 提出风 险防范 措施,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基金经理 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七)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 期 内 主 承 销 的 证 券 ;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 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63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共同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4)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其中, 核心组合投 资比例为 股票资产的 60%-100% ;卫星组合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40% 。债券资产、 现金资产 以及 中国证 监 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 证券品种 占基 金资产 的 5%-40% ,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所申报 的金额不 得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64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在本基金成立起不超过 6 个月,应达到上述 比例限制。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监督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 100 指数收益率×80%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20% 。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如下: 中证 1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编制和发布, 从中国 A 股市场的表征——沪深 300 指数——样本股中挑选市值最大的 100 只股票组成样 本股, 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该指数样本流动性高, 可投资性强, 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 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 采用市值加权计 算的债券指数, 其中涵盖了可流通的记账式国债和金融债, 基本上可以反映中国 债券市场的趋势特征。 由于该债券指数较好地反映了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的 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 涵盖的投资范围较宽, 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的投 资基准较为适当。 随着法律 法规和 市场环 境发生变 化,如 果上述 业绩比较 基准不 适用本 基金, 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 或者出现更权威的能 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65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 其风险收益特征从长期平均及预期来看, 低于股 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证券投 资基金品种。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工商 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根据 本 基金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5,474,460.90 84.26 其中:股票 35,474,460.90 84.26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66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6,555,345.58 15.57 6 其他资产 69,768.32 0.17 7 合计 42,099,574.80 100.00







































































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607,929.15 6.34 C 制造业 16,027,194.46 38.9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950,520.53 2.31 E 建筑业 1,320,504.44 3.21 F 批发和零售业 283,784.40 0.6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739,831.41 1.8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232,729.67 0.57 J 金融业 11,365,679.94 27.62 K 房地产业 1,442,611.32 3.5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72,380.00 0.4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 -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67 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209,250.58 0.5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2,045.00 0.30 S 综合 - - 合计 35,474,460.90 86.21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000630 铜陵有 色 200,000 2,066,000.00 5.02 2 600016 民生银 行 124,682 1,239,339.08 3.01 3 600036 招商银 行 61,197 1,145,607.84 2.78 4 002493 荣盛石 化 53,865 1,144,092.60 2.78 5 600422 昆药集 团 29,977 1,107,050.61 2.69 6 300273 和佳股 份 34,857 1,038,390.03 2.52 7 000800 一汽轿 车 38,381 954,919.28 2.32 8 002465 海格通 信 27,489 884,870.91 2.15 9 600000 浦发银 行 50,807 861,686.72 2.09 10 601766 中国中 车 45,541 836,132.76 2.03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68 4、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贵金属。 8、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明 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69 1 、关于昆药集团(代码:600422)的处罚说 明 A.2012 年 9 月 26 日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拟给予云南省工业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报批评的通知》(上证公处函【2012】0024 号) (一)事件具体情况 公司股东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云南工投”)在 2012 年 3 月 14 日至 2012 年 8 月 22 日 期间, 在减持本公司股票过程中存 在如下违规事实: 1 、 在上述期间, 累计减持昆明制药股票 17,078,189 股, 持股比例由 12.35% 降至 6.92% , 减持比例为 5.43% 。 云南工投在减持比例达到总股本的 5%时 ,未 按照 《证券法》 第 86 条和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 13 条等规定, 及时停 止买卖并履行有关权益变动的报告、公告义务。 2 、 在上述期间, 限售卖 出持有的昆明制药股票 2,474 笔共 17,083,189 股, 又买入持有的昆明制药股票 1 笔共计 5,000 股, 构成 《证券法》 第 47 条规定 的短线交易行为。 云南工投的上述行为违 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2.22 条、第 3.1.6 条和第 3.1.7 条的规定。 (二)相关处罚 根据上证公处函【2012 】0024 《关于拟给予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通报批评的通知》 ,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云南工投给予通报批评, 上述惩 戒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B.2015 年 4 月 16 日公司收到云南证监局 《 关于昆药集团 2014 年 年报错 误更正的监管关注函》(云证监函【2015】17 号) (一)事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披露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 并于 2015 年 4 月 11 日披露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 (修订版) , 对公司 2014 年年 度报告进行 了两处错误 更正。一 是 对年报第四 节“ 董事 会 报告” 第三点“ 成本” , 第二小点“ 主 要供应商情况” 进行了错误更正,将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总额 16.79 亿元更正为 10.64 亿元,将占采购总额的 44.79% 更正为 31.73% ;二是对财务报告附注中 2013 年 1 月 1 日应付职工薪酬与应交税费项目进行更正,将应付职工薪酬由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70 65,313,829.97 元更正为 50,613,104.97 元,将应交税费由 632,283.48 元更正为 15,333,008.48 元。 (二)相关监管措施 根据云南证监局 《关于昆药集团 2014 年年报 错误更正的监管关注函》 (云 证监函 【2015 】 17 号) , 云南证监局对本公司年报错误更正事项予以高度关注。 要


求本公司董事会就更正事由、 更正责任进行自查, 并就进一步提高定期报 告编制


质量,加强信息披露内部管控力度进行整改方案。 现作出说明如下: A. 投资决策程序: 基金 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 和资产配置方案, 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 额分配, 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 对准备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 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 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 资理念, 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力。 我们判断此次事件对公司短期负面影响有限, 再者公司已经做出合理的解释, 生 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 我们认为不会对整体的业绩造成影响, 因此买入并持有公 司股票。 2. 关于和佳股份(代码:300273 )的处罚说 明 时任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和佳股份) 董事会秘书的苏 彩龙在知悉内幕信息且该内幕信息未公开的情况下, 建议时任农业银行珠海市湾 仔支行行长的梁准买入 “和佳股份” , 而梁准在明知苏彩龙和佳股份董秘身份的 情况下,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与苏彩龙联络之后交易了 “和佳股份” 。 苏彩龙的 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 定,构成建议他人买卖 股票行为; 梁准交易 “和佳股份” 的行为违反了 《证券法》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 构成内幕交易 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 《证券 法》 ) 的有关规定, 中国 证监会对梁准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理,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71 现作出说明如下: A. 投资决策程序: 基金 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 和资产配置方案, 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 额分配, 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 对准备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 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 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 资理念, 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力。 我们判断此次事件对公司短期负面影响有限, 公司对出现的问题高度重视, 进一 步加强内部管理, 日常经营活动一切正常, 再者公司经营多元化, 涉及多个领域, 受到监管关注不会对整体的业绩造成持续的影响,因此买入并持有公司股票。 (2)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名股票中,没有投 资 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 备 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3)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0,761.5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82.52 5 应收申购款 8,224.2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9,768.32 (4)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72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630 铜陵有 色 2,066,000.00 5.02 股东大 会停 牌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5 年 06 月 30 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2-11 至 2010-12-31 -1.10% 1.20% -6.89% 1.27% 5.79% -0.07% 2011-1-1 至 2011-12-31 -25.08% 1.06% -16.41 % 1.01% -8.67% 0.05% 2012-1-1 至 2012-12-31 -1.08% 0.98% 8.70% 0.97% -9.78% 0.01% 2013-1-1 至 2013-12-31 -0.55% 1.23% -11.25% 1.16% 10.70% 0.07% 2014-1-1 至 2014-12-31 53.77% 1.25% 48.01% 1.06% 5.76% 0.18% 2015-1-1 至 2015-6-30 22.57% 2.15% 14.41% 1.86% 8.16% 0.29%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 至今 37.40% 1.27% 27.17% 1.19% 10.23% 0.08% 重要提 示: (1)上 述基金 业绩指 标不 包括持有 人认 购或交 易基 金的各项 费用 ,计入 费用 后实际 收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73 益水平 要低 于所 列数 字; (2)本 基金 选择 中证 100 指数作 为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基 准, 选择 中债 总指 数作为 债 券投资 部分 的业 绩基 准, 复合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证 100 指数 收益 率×80% +中债 总指 数收 益率×20%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 来基金累 计份额 净值增 长率变动 及其与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重要提 示: (1)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0 年 2 月 11 日 (2)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为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60%-95%, 债 券资 产、 现 金资 产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资 产 的 5%-40% , 其中 基金保 留的 现 金或投 资于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基金 的建 仓 期 系自 2010 年 2 月 11 日起 至 2011 年 8 月 10 日 止, 在建仓 期末 和本 报告 期末 各项资 产市 值 占基金 净值 的比 率均 符合 基金合 同约 定。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74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 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其他情 形而取 得的财 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75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76 十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 以书面 形式加 密传真至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 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77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再存在活跃市场, 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收 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从配 股除权 日起到配 股确认 日止, 如果收 盘价高于 配股价 ,按收 盘价高于 配股价 的差额 估值。收 盘价等 于或低 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78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或注 册登记 机构、 或代理销 售机构 、或投 资者自身 的过错 造成差 错,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 失的当 事人(“ 受损方”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79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 任。差错 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情况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 其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 差错 责任方 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 法院判 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偿 责任,则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 当事人 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80 (3)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 基金投 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81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 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如投资 者在不 同销售机 构选择 的分红 方式不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明截止 收益分 配基准 日以及该 日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定后,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82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8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84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8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 新的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8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 先征得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 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8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87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2)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88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89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应当至 少提前 40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9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91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 经济、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 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波动。 1、跟踪指数风险 核心组合所跟踪的指数本身的设计特点决定了该指数会与其他指数存在一 定的偏离度, 指数收益率本身也可能低于同期其他指数的表现, 这种偏离的不确 定性导致整个基金尤其是被动指数化的核心组合部分额外的投资风险。 2、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 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3、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随宏观经 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 险。 4、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证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5、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若收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 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7、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 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92 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 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 业绩下滑。 尤其是中国 加入 WTO 以后, 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 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8、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 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 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1、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的知 识、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 若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 导致基金管理人 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 使基金资产净值受 到不利影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是采用“核心- 卫星” 投资策略的混合 型基金,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研究和指数跟踪能力对基金的投资业绩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对市 场判断有误、 跟踪指数偏离度过大、 股票研究不深入或者业绩预测不准确时可能 会增加基金投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93 2、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94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95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96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97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运用“核心-卫星” 股票投资策略,将 大部 分基金资产用于完 全复 制大型 上市公司股票指数 (中证 100 指数) 的业绩表现, 并将部分资产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以外的具备良好成长潜力且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 在控制组合风险的 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中长期的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 ,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 楼 3608 室, 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设立日期: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98 [2006]22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4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881801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委 托、更 换基金代 销机构 ,对基 金代销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 则》 ,决 定和调 整除调 高管理费 率和托 管费率 之外的基 金相关 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 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99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等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00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01 (24)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公司 上海分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02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 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03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04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3)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05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06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07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利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08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上 述 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注 册机构 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 人出具 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 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09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 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10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号码、 住所地 址、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11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12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至 少一家 指 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 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如投资 者在不 同销售机 构选择 的分红 方式不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13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 收益 分配方案确定后,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14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15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 新的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第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通过运用“核心-卫星” 股票投资策略,将 大部 分基金资产用于完 全复 制大型 上市公司股票指数 (中证 100 指数) 的业绩表现, 并将部分资产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以外的具备良好成长潜力且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 在控制组合风险的 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中长期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其中, 核 心组合完全复制中证 100 指数, 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60%-100% ; 卫星组 合则以中证 100 指数以外的具备良好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16 成长潜力且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 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40% 。


债券资产、 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 产的 5%-40% , 其中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为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以确定 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 和现金之间的比例;第 二层以“ 核心- 卫星” 策 略作为基金 股票资产的配置策略。 (二)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遵循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 及时性原则、 动态调整原则三大 原则, 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分析的有机结合进行大类 资产配置。 一方面, 本基金将分析和预测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和关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 中政策、 法规的相关变化, 另一方面, 本基金会对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债券 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定量分析, 从而得出对可投资市场走势和波动特征 的判断。 基于上述研究结果, 本基金将决定股票、 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在给定 区间内的动态配置。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核心- 卫星” 策略构建股票组合。 作为一种将被动投资和 主动投资相结合的资产 配置策略,核心- 卫星 投资策 略将组合资产分成两部分: 一部分为“ 核心” 组 合, 该组合一般是利用指数化方法 进行被动投资, 把相对市场之风险减至最小; 另一部分为“ 卫星” 组合 , 该组合一 般是选取与核心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差异明显的资产作为投资标的, 采取更为主 动的投资策略,以追求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较高回报。 本基金核心组合采取被动投资方法, 原则上对反映大市值股票走势的基准指 数——中证 100 指数——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成份股在该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 建指数化投资组合。核心组合的市值介于股票资产的 60%-100% 。 本基金卫 星组 合采取 自 下而上的 方法 精选中 证 100 指数 以外 的具 备良好成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17 长潜力且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 以期获得成长企业的估值溢价。 卫星组合 的市值介于股票资产的 0%-40% 。 由于股票价格变动导致核心组合和卫星组合的市值超出上述范围, 则本基金 在法律法规要求的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整。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以具票息优势的债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 并通过对债 券的信用、 久期和凸性等的灵活配置, 进行相对积极主动的操作, 力争获取超越 债券基准的收益。 (五)其他资产的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 价值。 本基金权证操作将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 有限损失性、 灵活性等特性结合 本基金的需要进行该产品的投资。 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 限量投资、 趋势投 资、优化组合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六)现金头寸管理 为了尽可能避免基金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现金过度和现金不足现象对基金运 作的拖累, 在现金头寸管理上, 本基金通过对内生性与外生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 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本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四、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18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 期 内 主 承 销 的 证 券 ;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禁 止从事 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0%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其中, 核心组合投资比例为股 票资产的 60%-100% ;卫星组合则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40% 。债券资产、 现金资产 以及 中国证 监 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 证券品种 占基 金资产 的 5%-40% ,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19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在本基金成立起不超过 6 个月,应达到上述 比例限制。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监督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第七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 以书面 形式加 密传真至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20 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再存在活跃市场, 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21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收 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从配 股除权 日起到配 股确认 日止, 如果收 盘价高于 配股价 ,按收 盘价高于 配股价 的差额 估值。收 盘价等 于或低 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22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或注 册登记 机构、 或代理销 售机构 、或投 资者自身 的过错 造成差 错,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 失的当 事人(“ 受损方”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 任。差错 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情况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 其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 差错 责任方 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资产损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23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 法院判 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偿 责任,则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 当事人 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 基金投 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24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25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26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九部分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27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2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时间: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222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4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募集基金、 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及行政 许可的凭证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68882932 传真: (021)68882865 联系人:葛雪莹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29 承兑、贴 现、转 贴现、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资 金清算;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 兑换; 出口托收 及进口 代收; 外汇票据 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 发行、买 卖或代 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 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 股票投 资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60%-95% ,债券 、现金 等金融 工具 以及 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 其中基金 保留的现金 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 金核心股票组合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60%-100% , 卫星股票组合 的投资比例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30 为股票资产的 0%-40%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 本基金 股票投 资比 例为基 金资产 的 60%-95% ,其 中, 核心股 票 组合的 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60%-100% ,卫星股票组合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40% 。债券 、现金 等金融工 具以 及中国 证 监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 他证券品种 占基金资产的 5%-40% ,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31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在本基金成立起不超过 6 个月,应达到上述 比例限制。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监督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 期 内 主 承 销 的 证 券 ;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 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 他行为。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32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33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 银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 购交易时 ,需 按交易 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核心 交易对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 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券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34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理 人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 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35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36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根据管 理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37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 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38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不再 存在活 跃市场 ,采用市 场参与 者普遍 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该日 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从 配股除 权日起到 配股确 认日止 ,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39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分 别独立 地设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40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完 成半年 报告编 制并公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 情 况 报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41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50%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H =E×1.50%/ 当年天数,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H =E×0.25%/ 当年天数,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 为前一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证 券交易 费用、 基金信息 披露费 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费用 、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等根据 有关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 相关费 用(包括 但不限 于验资 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 、信息 披露费 用等费用 ) 、处 理与基 金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六)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 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42 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 付。 (七)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 金合同》 、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 理 由 , 可 以 拒 绝 支 付 。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 以上 (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43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基 金管理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核 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选任 基金管 理人的决 议须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 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 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 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6)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基金名称变更: 基 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后 ,新任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临时 管理人 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 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 以上 (含 10%)基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44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基 金托管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核 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选任 基金托 管人的决 议须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 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同时更换, 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原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后, 新任基 金托管 人或临时 基金托 管人接 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更换程序进行。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45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46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 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 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基金托管协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 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四)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4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为基金 持有人提 供一系 列的服 务。以下 是主要 的服务 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资料寄送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将负责 寄送以下资料: 1、基金账户确认书 基金账户确认书将证明投资人为该基金账户的有效持有人, 该确认书上将显 示投资人的基金账号, 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的公章。 正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 在投资者开户确认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为其寄出基金账户确认书。 在基金募集期间 开户的,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寄出基金 账户确认书。 2、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 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当 季有交易的投资者寄出季度对账单,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 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出年度对账单。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不定期为投资人寄送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 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基金周刊等。 (二)基金投资类服务 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 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 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三)查询及修改服务 1、信息查询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 基金 产品信息、市场资讯信息、投资人基金账户信息等,并可 以 索 取 各 种 业 务 表 格 。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48 2、信息修改 投资人可 以通过 基金管 理人网站 、客户 服务中 心人工坐 席对其 帐户的 地址、 邮编、电话、邮件地址和寄送状态信息进行修改。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交信息定制 申请并确定已预留了正确的电子邮件地址和手机号码,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电子邮 件、 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为投资人发送其所定制的信息。 信息定制的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 基金分红提示信息、 定期基金报告和临 时公告等。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信函、 电子邮件、 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进行投诉。 对于投资人的投诉处理, 基金管理 人将秉承及时处理, 及时回复的原则, 对于无法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也 承诺将在 3 个工作日内给予信息反馈。 (六)服务联络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1)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提供全天候 7×24 小时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在每个交易日 9:00-17:30 为投资人提供人工坐席服务。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0666,021-6160189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2865 2、网上客户服务 公司网址:www.jyvpfund.com 客户服务邮件地址:service@jyvpfund.com 投诉专用邮件地址:tousu@jyvpfund.com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49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1、2015 年 3 月 28 日 ,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vpfund.com 上公布金元 惠理核 心动力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2015 年 1 号] ; 2、2015 年 3 月 31 日 ,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vpfund.com 上公 布金元惠理核心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 告(正文) ; 3、2015 年 4 月 21 日 ,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vpfund.com 上公 布金元惠理核心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 度报告; 4、2015 年 5 月 9 日 ,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vpfund.com 上公布金元 惠理核 心动力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变更 公告; 5、2015 年 7 月 4 日 ,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vpfund.com 上公布金元 惠理核 心动力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变更 公告; 6、2015 年 7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vpfund.com 上公布金元 惠理核 心动力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变更 公告; 7、2015 年 7 月 4 日 ,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vpfund.com 上公布金元 惠理核 心动力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变更 公告; 8、2015 年 7 月 17 日 ,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vpfund.com 上公 布金元惠理核心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 度报告。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5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代销机构等的办公 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 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151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基金合同》 3、 《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处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 费到存 放地点查 阅,也 可按工 本费购 买复印件。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