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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岁末A(000489)

光大岁末: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9月)查看PDF公告

 
 
光 大保 德信 岁末 红利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基 金管 理人: 光大 保德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重 要提 示 
 
基金募集申请 注册 文件名称: 关于核准光大保德信 岁末红利纯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3】1526 号) 
注册 日期:2013 年12 月3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认 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
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5 年 8 月 11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 年6 月30 日。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 年8 月21 日复核了本次招募说明书 中与
基金托管 业务有关的更新内容 。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 理人 ........................................ 6 四、 基金托 管人 ....................................... 17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 22 六、 基金的 募集 ....................................... 37 七、 基金合 同的生效 ................................... 38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 39 九、 基金的 投资 ....................................... 55 十、 基金的 业绩 ....................................... 64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 67 十二、 基金资 产的估 值 ................................... 68 十三、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73 十四、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75 十五、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78 十六、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79 十七、 风险揭 示 ......................................... 85 十八、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 89 十九、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 91 二十、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6 二十一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二十二 、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19 二十三 、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 121 二十四 、 备查文 件 ...................................... 122


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公司治 理准 则 (试行) 》 、 《 光大 保德 信 岁末红 利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岁末红利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 费 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2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岁末红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光大 保德信岁末红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光大保德信岁末 红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光大保德信岁末红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光大保德信岁末红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 投资者 :指 依 法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 者:指 符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 人:指 个人 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 机构: 指光 大 保德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 业务: 指基 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 机构: 指办 理 登记业 务的机 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为 光大 保德 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5. 基金 账户: 指登 记 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的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 交易账 户: 指 销售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 28. 基金 合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 募集期 :指 自 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 至 发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 日:指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金融期 货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定 时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 基金 募 集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及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 转换: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按 照 基 金合 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 管: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指投 资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 收益: 指基 金 投资所 得红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买 卖证 券价 差、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 资产总 值: 指 基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 资产估 值: 指 计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基金 份额的 类别 : 本基金 根据认 购费 、申 购费、 销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1.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或申购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2.C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 而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3. 指定 媒体: 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4. 不可 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 事人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55. 中国 :指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就本 招募 说明 书 而言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


6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 年4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4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46-48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股权结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持 55%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45%的股权 电话: (021)33074700 传真: (021)63351152 客服电话 :4008-202-888 网址:www.epf.com.cn 联系人: 左一凡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成 员 林昌先生, 董事长, 北 京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 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一部总经理、 南方总部副总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光 大证券助理总裁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Glenwyn P. Baptist 先生, 副董事长, 美国西 北大学管理系硕士学位,CFA, 美国国籍。 历任保德信金融集团企业金融部助理副总裁、 保德信金融集团研究部 总监、 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管理部首席运营官、 保德信金融集团市 场及业务管理 部共同基金总监、 保德信金融集团投资管理部首席投资官。 现任保德信金融集团 业务管理部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 陶耿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华东师范大学博士, 中国国籍, 曾任职于 中国银 行上海市分行、 中国银行上海信托咨询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中国证 7 监会上海监管局。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 葛新元先生, 董事, 北 京师范大学博士、 南京大学博士后, 中国国籍。 历任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湘财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 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 工程首席分析师、 衍生品部副总经理, 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首席分析师、 副 所长。现任 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俞大伟先生, 董事, 同 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江苏东华期货 有限公司苏州办交易部经纪人,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交易部经理, 河 南鑫福期货有限公司苏州代表处经理,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副 经理、 经理, 上海中期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 王俪玲女士, 董事, 美 国波士顿大学硕士, 曾任荷兰银行 (中国台湾) 的法 务长,联 鼎法 律事务 所 (中国台 湾) 、泰运 法 律事务所 (中 国台湾 ) 律师。现任 保德信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兼区域顾问(中国台湾) 。 夏小华先 生, 独立董事, 复旦大学政治经济学系学士, 中国国籍。 历 任交通 银行研究开发部经济研究处处长、 研究开发部副总经理, 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常务副行长、 行长、 党 委书记 , 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 现任华夏银行上海分行 四级行员。 金德环先生, 独立董事, 上海财经大学硕士、 教授, 中国国籍。 曾任 上海财 经大学财政金融系教研室主任、 财政系副主任、 证券期货学院副院长。 现任上海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证券研究中心主任。 郑志先生,独立董事,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 曾任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国浩律师集团 (上海) 事务 所律 师、 上 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现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 师。 2 、监 事会成 员 孙佚先生, 监事 长, 复 旦大学博士研究生。 历任交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产 品策划经理, 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 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兼 综合处处长。现任光大国际营运总监。 颜微潓女士, 监事, 新 加坡国立大学经济和数学双学士, 马来西亚国籍, 香 8 港证券业协会会员。 历任新加坡 Farenew Mondial 投资私人有限公司分析员, DBS 唯高达亚洲有限公司合规经理, 香港交易所上市部副总监, 富通集团亚洲区域合 规总监。现任香港保德 信亚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首席合规总监。 王 永 万 先 生 , 监 事 , 吉 林 财 贸 学 院 经 济 管 理 专 业 学 士 。 曾 任 海 口 会 计 师 事 务所审计员, 海南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海口营业部、 深圳营业部及南方总部财务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会计主管,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等职务。 现任本基 金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郁疆先生, 监事, 澳大 利亚堪培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长沙新民路营业部营销部经理、 市场总部经理及董事会办公室秘书, 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等 职务。 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后, 先后担任销售部高级经理、 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市场销 售(总)部总监,并兼任券商业务 部总监。 3 、公 司高级 管理 人员 林昌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 简历同上。 陶耿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 常 青 先 生 , 中欧 国 际工 商 学 院 EMBA 。历任中国科学技术 大学化 学系教 师, 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同 (万 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高级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北京办事处主任,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监等职务 ,2010 年 7 月加入光大保 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 监察稽核部总监、战略发展部总监,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 盛松先生, 北京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中 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交易 部经理 ,光大 证 券资产 管理总 部总经 理 ,2003 年 参加光 大保 德信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 ,2004 年 4 月起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总监 。 梅雷军先生, 吉林大学机械系博士, 武汉大学机械系学士。 曾任深圳蛇口安 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总部机构管理 部总经理兼任电脑部总经理、 光大证券 电子商务一部总经理、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兼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2004 年 7 月加入光 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 9 首席运营总监。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总监。 张弛先生,CFA , 英国兰卡斯特大学 (Lancaster University ) 金融学硕士。 曾任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信贷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 战略策划 部总监助理。 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 先后担任产品总监、 市场与 产品总监、 代理首席市场总监、 首席市场总监,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 席市场总监。 4 、本 基金拟 任基 金经理 王慧杰女士 ,2006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数学系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2009 年 获得美国普渡大学计算金融方向硕士学位和应用统计学研究生学历资格认证。 王 慧杰女士于2009 年6 月至2011 年8 月在彭 博资讯社纽约总部担任利率衍生品研 发员;2011 年 8 月加 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研究员。 现任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岁末红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5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成员 陶耿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董事、总经理。 盛松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总监。 戴奇雷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 理人权益投资部总监 、 光大保德信中小盘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 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于进杰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研究部总监、 光大保德信红利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0 4、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 时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 格遵守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按照 招募说 明 书列明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 格遵守《 证券法 》 、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 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3、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 格遵守 法律法 规,建 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1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 职务便 利 获取的 未公开 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 业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漏在 任职期 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反证 券交易 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市 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欺诈成份;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律 、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受雇 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 不泄漏 在任职 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12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制 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 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 ) 保证基 金管理 人 的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 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行 业 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范和 化解经 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 效 益,确 保经营 业务的 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4 ) 确保基 金管理 人 成为一 个决策 科学、 经 营规范 、管理 高效、 运 作安全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 、内 部控制 的五 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和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 为此, 基金管理人从 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 首先, 从 “硬控制 ” 来看,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 设置了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 各部门有明确 的岗位 设置和授 权分 工,操 作 相互独立 。其 次,基 金 管理人更 注重 “软控 制 ”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13 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 )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 一, 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 我评估和分析, 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 二, 管 理层下属的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 , 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 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 评估和分析 风险的重大性、 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 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 )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各种预防性的、 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 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 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不同基 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 分 别核算; 严格岗位分离,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明确授权控制; 对重 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 )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 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 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 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 )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 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 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 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 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14 3 、内 部控制 原则 (1 )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包 括基金 管 理人的 各项业 务、各 个 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部 控制手 段 和方法 ,建立 合理的 内 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各 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内 部控制 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健全、 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 为 “决策系统” 、 “执行系统” 、 “监督系统” 三个方面。 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 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 基金管理人 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 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金投 资运作和内 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 的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进行全程、 动态的监控, 监督 的对象覆盖 基金管理人 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 (1 )监事会—— 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 ) 董事会 专门 委员 会及督 察长 —— 根据 董 事会的 授权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3 ) 监察稽 核部——根据总 经理及 督察 长的 安排, 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营活 15 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 部监督。 5 、内 部 控制 层次 (1 ) 员工自 律和部 门 主管的 监控 。 所有员 工 上岗前 必须经 过岗位 培 训,签 署自律承诺书, 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 各项管理制度; 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 保证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等。 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 范围之内, 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 监 督和控制, 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 监管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 , 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 和风险 管理 负直接 责任; (2 ) 管理层 的控 制 。 管理层 采取各 种控制 措 施,管 理和监 督 各 个 部 门和各 项业务进行, 以确保 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 。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 ) 董事会 及其 专 门 委员会 的监控 和指导 。 所有员 工应自 觉接受 并 配合董 事会 及其 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 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 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 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 、内 部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 ) 《 公司 章程》 —— 指经股东 会批 准的《 公 司章程》 ,是 基金管 理 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 ) 内部控 制大纲 ——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 定的内 部控制 原则的 细 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 ) 公司基 本管理 制 度 —— 是基金 管理人 在 经营管 理宏观 方面进 行 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 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16 档案管理制度、 印章管理办法、 行政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 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 员工行为规范、 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 务连续制度等; (4 ) 部门规 章制度 以 及业务 流程 —— 部门 规 章制度 以及业 务流程 是 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 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 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 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管理、 监督的需要, 同 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 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内部 控制 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持、 完善、 实施和 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 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7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 、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于 2014 年末, 中国建设银行市值约为 2,079 亿美元, 居全球上市银行 第四位。 于 2014 年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67,441.30 亿元, 较上年增长8.99%; 客户 贷款和垫款总额94,745.23 亿元, 增长10.30%; 客户存款总额128,986.75 亿元, 增长 5.53%。营业收入 5,704.70 亿元,较上年增长 12.16%;其中,利息净收入 增长 12.28% ,净 利息 收益率(NIM)2.80%; 手 续费及 佣金 净收 入占 营 业收入 比重 为19.02%; 成本收入比为 28.85%。 利润总额 2,990.86 亿元, 较上年增长 6.89%; 净利润 2,282.47 亿元 ,增长 6.10%。资本充足率 14.87%,不良贷款率 1.19%, 拨备覆盖率222.33% 。 客户基础进一步夯实, 全年公司机构有效客户和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分别新 18 增11万户和68万户,个 人有效客户新增1,188 万户。网点“三综合”覆盖面进一 步扩大,综合性网点达到1.37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0%,综合营销团队1.75 万个, 网点功能逐步向客户营销平台、 体验平台和产品展示平台转变。 深化网点 柜面业务前后台分离, 全行超过1.45万个营业网点30类柜面实时性业务产品实现 总行集中处理,处理效率提高60%。总分行之间、总分行与子公司之间、境内外 以及各分行之间的业务联动和交叉营销取得重要进展, 集团综合性、 多功能优势 逐步显现。 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3,989.83亿元, 承销额连续四年同业排名第一。 以 “养 颐 ” 为主品牌的养老金融产品体系进一步丰富, 养老金受托资产规模、 账户管理 规模分别新增188.32 亿元和62.34万户。投资托管业务规模增幅38.06% ,新增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首发份额市场领先。跨境人民币客户数突破1 万个、结算 量达1.46 万亿元。 信用卡累计发卡量6,593万张, 消费交易额16,580.81 亿元, 多 项核心指标同业第一。 私人银行业务持续推进, 客户数量增长14.18% , 金融资产 增长18.21% 。 2014年, 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 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 先后荣获国内 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余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在英国《金融时报》全球500 强排名第29位, 新兴市场500强排名第3位;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2014年全球上 市公司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2; 在美国 《财富》 杂志世界500强排名第38 位。 此外, 本集团还荣获国内外重要媒体评出的诸多重要奖项,覆盖公司治理、社会责任、 风险管理、 公司信贷、 零售业务、 投资托管、 债券承销、 信用卡、 住 房金融和信 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 券保险 资产市 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 算处、 核算 处、监督 稽核 处等9 个 职能处室 ,在 上海设 有 投资托管 服务 上海备 份 中心,共有 员工220 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部 连续聘 请 外部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 要人员 情况


19 赵观甫,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 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 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 贷管理部 、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 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 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 养老个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金等 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5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14 只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20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 内 部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 内 部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 内 部控制 制度 和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 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 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 自行 开发的 “ 托管业务 综合 系统 —— 基金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照现行 21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 督流程


(1 ) 每工作 日按时 通 过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金 投资运 作比例 控 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 ,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到基 金管理 人 的划款 指令后 ,对涉 及 各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根据基 金投资 运 作监督 情况, 定期编 写 基金投 资运作 监督报 告 ,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 通过技 术或非 技 术手段 发现基 金涉嫌 违 规交易 ,电话 或书面 要 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2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 一) 直 销机 构 名称: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48 层 电话: (021)63352934 ,63352937 传真: (021)63350429 客服电话:4008-202-888 联系人: 刘佳 网址:www.epf.com.cn ( 二) 代销机构 1.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嘉朔 网址:www.ccb.com 2.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23 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中 国光 大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3636150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4.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24 6. 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www.pingan.com 7. 上 海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 -23 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969 网址: www.srcb.com 8. 东 莞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服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谭少筠 电话:0769-22118343 传真:0769-22320896 网址: www.drcbank.com 9.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25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10.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 -82943100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12. 山 西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 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26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郭熠 网址:www.i618.com.cn 13. 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 (0755 )22626172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14. 中 信证 券(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 (0571 )96598 传真: (0571 )85783771 联系人:丁思聪 网址:www.bigsun.com.cn 15. 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27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 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 (020)87555305 网站:www.gf.com.cn 16. 申 万宏 源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热线: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7. 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 )851305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 www.csc108.com


18. 中 信证 券(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 岛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28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 www.citicssd.com 19. 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 )38565783 客服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高 得 网址: www.xyzq.com.cn 20. 上 海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1539888 联系人:张瑾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客服电话:021-962518 、4008918918 (全国 ) 21. 齐 鲁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站:www.qlzq.com.cn 22. 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29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3.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华泰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 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56914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孔晓君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4.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755 )83073087 传真: (0755 )83073104 联系人:陈忠 网址: www.cs.ecitic.com 25. 信 达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30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6. 中 国中 投证 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 、03、05、11 、12 、13、15 、16、18 、19 、20、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27.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www.ehowbuy.com


31 28. 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分机 7019


传真:021-6438379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9. 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0. 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 021-60897869 、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2 31. 北 京展 恒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服电话:


400 888 6661 联系人:


张晶晶 电话:


010--62020088--8105 传真:


010--62020088--8802 地址:


www.myfund.com 32. 包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包商银行 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包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客服电话:96016 (内 蒙、北京) ,967210 ( 深圳、宁波) ,65558555 (成 都) 联系人: 刘芳 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 0472-5189057 网址:www.bsb.com.cn 33. 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 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周轶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85


33 网址:licaike.hexun.com 34. 万 银财 富(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客服电话:400-808-0069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www.wy-fund.com 35. 浙 江同 花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36. 晋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上官永清 客服电话:95105588 联系人:杨瑞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34 公司网址:www.jshbank.com 37. 北 京增 财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 孙晋峰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38. 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金钟路 658 号 2 号楼 B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客服 电话:021-51507071 联系人: 凌秋艳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39. 宜 信普 泽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室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 宋欣晔 电话:010-52361860 传真 010-85894285


35 公司网址: www.yixinfund.com 40. 上 海汇 付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 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 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 三) 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48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 (021)63350651 传真: (021)63352652 联系人:杨静 ( 四)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源泰 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 刘佳、张兰


36 ( 五)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公司全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周祎 经办会计师: 薛竞、周祎


37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 为 2014 年 7 月 21 日至 2014 年 8 月 8 日,本次募 集的 最 终有效确认净认购金额 为 1,368,912,481.50 元 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 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53,644.09 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 数为 3998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 其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共计 1,369,066,125.59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 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38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8 月 12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39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 见本 招募说明书 第五章内容 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40 1、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3、本 基金对 单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比 例或数 量不设 限 制,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 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将由 登记机构发起强制赎回 ; 5、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 市场情 况,调 整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额 的数量 限 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在调整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41 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账户。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费用 1、 对于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 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 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企 业年 金单一 计 划以及集 合计 划) , 以 及可以投 资基 金的其 他 社会保险基 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 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 体范围。 特定投 资群体 可通 过本 基金直 销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 情况 增加特 定 投资群体 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销售 机 构,并按 规 42 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申 购本基 金 A 类 份额的 特定投 资群 体申 购费率 见下表: 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 M<100 万 0.08% 100 万?M<300 万 0.05% 300 万?M<500 万 0.03%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 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申购费由 投资人承担 ,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 3、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 赎回费率 30 天以内 0.10% 30 天及以上 0%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总额的 25%应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 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 内 调整费 率或收 费方式 ,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5、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形 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43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 七 )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 、申 购 份额 余额 及赎回 金额 的处理 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基 金申购 份额 的计算 : (1)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 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时, 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 份数按 照四 舍 五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四: 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5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申购费率为0.8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数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 /(1+0.80%)=4960.32 元


44 申购费用=5000.00 -4960.32=39.68 元 申购份数=4960.32 /1.120=4428.86 份 例 五 : 某 投 资 人 (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 通 过 本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投 资 50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 申购费率为 0.32%。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 /(1+0.32%)=4984.05 元 申购费用=5000.00 -4984.05=15.95 元 申购份数=4984.05 /1.120=4450.04 份 例六: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数为: 申购份数=100,000 /1.100=90,909.09 份 3 、基 金赎回 金额 的计算 : (1) 当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 当投资者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七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该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1.150=11,500.00 元 赎回费用=11,500×0.10%=11.50 元 净赎回金额=11,500-11 .50=11,488.50 元 例八 :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持有 60 天, 该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1.150=11,500.00 元 赎回费用=0 元


45 净赎回金额= 10,000×1.150=11,500.00 元 4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公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 T 日 某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T 日 该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T 日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八) 申购及 赎回 的费用 及其 用途 1、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 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九 ) 申购和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交易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T+2日 (包括该日) 后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46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予以公告。 ( 十 )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拒 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 券、期 货交易 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 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 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现 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 或登记 机构的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7项暂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基金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一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 券、期 货交易 所 交易时 间非 正 常停市 ,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7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二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个 开放日 内 的基金 份额净 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力 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赎回 :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48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 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 三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 四 )基金 转换 1、 基 金转 换 业务 适用 投资者 范围 已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中任一 只基金的投资者。 2、 销 售机 构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 (浙江) 49 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 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数 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和讯 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万银财富 (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 限公司、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 司相关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根据业务需要, 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会选 择其他 销售 机构开办此业务并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3、 基 金转 换 办理 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4、 基 金转 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 况而定。 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基金投资者承担。 具体公式如 下: (1). 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 换 费用 = 转出 金额 ×转 出 基金 赎 回费 率+ 转出 金 额× (1- 转出 基金 赎 回 费率)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1+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各 股 票 型 基 金 在 转 换 过 程 中 转 出 金 额 对 应 的 转 出 基 金 或 转 入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50 为固定费用时, 则该基金计算补差费率时的转出基金的原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申 购费率视为 0; 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 转 出 基 金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差 为 基 金 转 换 当 日 转 出 金 额 对 应 得 转 出 基 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具体赎回费费率以及各基金申购费率差请参照相应的基金合同或相关公告。 (3). 转入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 基 金转 换规则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 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 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基金转换采取 “ 未知价” 法, 即以申请受理当 日各转出、 转入基金的单位资 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基金转换遵循 “ 份额转换” 的原则, 转换申请 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单 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当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 必须一次性申请转换 。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6、 基 金转 换的注 册登 记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 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 交易时 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转换交易申请 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 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进行确认, 确认成功后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 记手续。 本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 按规定 予以公告。 7、 暂 停基 金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 请:


5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 停接受该基金份额 的转出申请;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 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 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予以公告。 (十 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 定每月申购时间和申购金额, 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1. 定 期定额 申购 业务适用 投资 者范 围 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 办 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3. 销 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 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52 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和讯 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万银财富 (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 限公司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 司 相关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根据业务需要, 本基金管理人 还将会选择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并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4. 办 理方式


(1) 申请办理定期 定额申购 业务的投资者 须拥有光 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规定;


(2) 投资者开立基 金账户后 携带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 和有关凭证到 指定的各 销 售机构 网点申 请办 理光 大保德 信开放 式基 金的 定期定 额申购 业 务 ,具 体 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5. 扣 款金额


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与代销机构约定每月固 定扣款金额, 每月 最低 扣款金额及相关规定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光大保德 信 增利收益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投资者可与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约定每月 固定扣款金额,每月扣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 元( 含 1 元) ,不设 金额级差 。 6. 扣 款日期


(1)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日期; (2) 如果在约定的 扣款日前 投资者开办定 期定额业 务的申请得到 成功确认 , 则首次扣款日为当月,否则为次月。


7. 扣 款方式


(1) 销售机构将按 照投资者 申请时所约定 的每月固 定扣款日和扣 款金额进 行 自动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


(2) 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


(3) 投资者账户余 额不足则 不扣款,请投 资者于每 月扣款日前在 账户内按 约 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8. 申 购费率


53 本基金 (包括A 类、C 类) 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 如无另行公告 等 同于一般的申购业务。


9. 交 易确认


每月实 际扣款 日与基 金 申购申 请日为 同一日 , 以该日( T 日)的基 金 单位资 产净值为 基准 计算申 购 份额,申 购份 额将在 T+1 工作 日确认 成功后 直接计入 投 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 T+2 工作日起查询定期定额申购成交情况。


10. 变更与 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月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 可提出变更申请; 如果投资者 想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可提出解除申请, 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规定。 ( 十 六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七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八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与 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54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55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在控制信用风险、 谨慎投资的前提下 , 力争在获取持有期收益的同时,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国 债期 货以及 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 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中期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短期融资券、 债券 回购、 次级 债、 资产支持证券、 可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纯债部分、 银行存款以及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 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 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可转债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 三 ) 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工业增加值、 通货膨胀率等宏观经济指标, 结合国家货币政策和 财政政策实施情况、 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 市场流动性情况, 综 合分析债券 市场的变动趋势。 最终确定本基金在债券类资产中的投资比率, 构建和调整债券 投资组合。 2、目标久期策略及凸性策略 在组合的久期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宏观面的各个要素, 主要包括宏 观经济所处周期、 货币财政政策动向、 市场流动性变动情况等, 通过对各宏观变 56 量的分析, 判断其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方向和程度, 从而确定本基金固定收益 投资组合久期的合理范围。 并且动态调整本基金的目标久期, 即预 期利率上升时 适当缩短组合久期,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当延长组合久期, 从而提高债券投资收 益。 由于债券价格与收益率之间往往存在明显的非线性关系, 所以通过凸性管理 策略为久期策略补充, 可以更好地分析债券的利率风险。 凸性越大, 利率上行引 起的价格损失越小, 而利率下行带来的价格上升越大; 反之亦然。 本 基金将通过 严格的凸性分析,对久期策略做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正。 3、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确定了组合的整体久期后, 组合将基于宏观经济研究和债券市场跟踪, 结 合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和波动模拟模型,对未来的收益率曲线移动进行情景分析, 从而根据不同 期限的收益率变动情况, 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 哑铃 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增强基金的收益。 4、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类债券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 因此信用策略是本基金债券投资策略 的重要部分。 由于影响信用债券利差水平的因素包括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 信用债自身的信用情况变化, 因此本基金的信用债投资策略可以具体分为市场整 体信用利差曲线策略和单个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1 )市场整体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 市场特征和政策因素三方面考量信用利差曲线的整体 走势。 在经济周期向 上阶段, 企业盈利能力增强, 经营现金流改善, 则信用利差 可能收窄, 反之当经济周期不景气, 企业的盈利能力减弱, 信用利差扩大。 同 时 本基金也将考虑市场容量、 信用债结构以及流动性之间的相互关系, 动态研究信 用债市场的主要特征, 为分析信用利差提供依据。 另外, 政策因素也 会对信用利 差造成很大影响。 这种政策影响集中在信用债市场的供给方面和需求方面。 本基 金将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分别评估政策对信用债市场的作用。 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 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 确定信用债 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的投资比例。 (2 )单个信用债信用分 析策略


57 信用债的收益率水平及其变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发行主体自身的信用水 平, 本基金将对不同信用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 深入挖掘信用债的投资价 值,增强本基金的收益。 本基金主要通过发行主体偿债能力、 抵押物质量、 契约条款和公司治理情况 等方面分析和评估单个信用债券的信用水平: 信用债作为发行主体的一种融资行为, 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是首先需要考虑 的重要因 素。 本基金 将 从行业和 企业 两个层 面 来衡量发 行主 体的偿 债 能力。A) 行业层面 :包 括行业 发 展趋势、 政策 环境和 行 业运营竞 争状 况;B ) 企业层面: 包括盈利指标分析、资产负债表分析 和现金流分析等。 抵押物作为信用债发行时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债券持有人分析和衡量该债券 信用风险的关键因素之一。 对于抵押物质量的考察主要集中在抵押物的现金流生 成能力和资产增值能力。 抵押物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能力越强、 资产增值的潜力越 大,则抵押物的质量越好,从而该信用债的信用水平也越高。 契约条款是指在信用债发行时明确规定的, 约束和限制发行人行为的条款内 容。 具体包含承诺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两方面, 本基金首先分析信用债券中契约 条款的合理性和可实施性,随后对发行人履行条款的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评估, 发行人对契约条款的履行情况 越良好,其信用水平也越高。 对于通过发行债券开展融资活动的企业来说, 该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情况是该 债券维持高信用等级的重要因素。本基金关注的公司治理情况包括持有人结构、 股东权益与员工关系、运行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董事会结构和效率等。 5、杠杆投资策略 在本基金的日常投资中, 还将充分利用组合的回购杠杆操作, 在严格头寸管 理的基础上,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进行风险可控的杠杆投资策略。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国债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国债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 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利率 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


58 ( 四)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选取 中证 全债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选取的理由为: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债券; 其中, 对于交易量较小的交易所交易 债券, 主要选取了剩余期限在 1 年以上、 票面余额超过 1 亿人民币、 信用评级在 投资级以上的债券, 具有一定的投资代表性。 基于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和债券 投资市场,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市 场推 出更具 权 威、且更 能够 表征本 基 金风险收 益特 征的指 数,则本基金 管理人将 视情 况经与 本 基金托管 人协 商同意 后,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 )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风 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六 ) 投资决策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投 资 于债 券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本基 金不 直 接从二 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可转债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 过该证 券的10 %; (4 ) 本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9 20 %; (6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 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 本基金 进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11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12 )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60 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 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九)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2015 年6 月30 日。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6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33,954,859.50 88.99 其中: 债券 533,954,859.50 88.99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6,547,160.76 4.42 7 其他资 产 39,541,482.65 6.59 8 合计 600,043,502.91 100.00 2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票。 3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票。 4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 券 品 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91,152,000.00 22.21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91,152,000.00 22.21 4 企 业 债 券 345,694,859.50 84.23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30,039,000.00 7.32 6 中 期 票 据 51,097,000.00 12.45 7 可 转 债 - - 8 其他 15,972,000.00 3.89 9 合计 533,954,859.50 130.10


62 5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50208 15 国开 08 400,000 40,476,000.00 9.86 2 122132 12 鹏 博债 320,000 33,552,000.00 8.18 3 150207 15 国开 07 300,000 30,492,000.00 7.43 4 041560052 15 湘 高速 CP001 300,000 30,039,000.00 7.32 5 122080 11 康 美债 200,000 21,094,000.00 5.14 6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贵金属。 8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 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股指期货。 10.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国债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国债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 慎原则, 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利率 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63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 投资 组合报 告附注 (1)报 告期 内被基 金 投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 行主体没 有被 监管部 门 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4,392.6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296,826.88 5 应收申购款 30,210,263.0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9,541,482.6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 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债。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票。


64 十、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以 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资 产,但不 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 金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 险,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 截至2015 年6 月30 日。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 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1、 光 大保 德信 岁 末红 利纯债 债券 A 基金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 1.40% 0.22% 4.85% 0.13% -3.45% 0.09%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4.97% 0.08% 3.17% 0.09% 1.80% -0.01% %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至今 6.43% 0.16% 8.18% 0.11% -1.75% 0.05% 2、 光 大保 德信岁 末红 利纯债 债券 C 基金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 1.28% 0.22% 4.85% 0.13% -3.57% 0.09%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4.67% 0.08% 3.17% 0.09% 1.50% -0.01%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至今 6.01% 0.16% 8.18% 0.11% -2.17% 0.05%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增长 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 65 变动的比较 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 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4 年8 月12 日至2015 年6 月30 日) 1.光 大保 德信 岁末 红利 纯 债 债券 (A ) 基金 2 .光 大保 德信 岁末 红利 纯 债债券 (C ) 基金


66 注:1 、本 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 8 月 12 日 生效 ,截 至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未满一 年。





2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 本基金 建仓 期 为 2014 年 8 月 12 日至 2015 年 2 月 11 日。建 仓期 结束时 本基 金各 项资 产配 置比例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比 例限 制及 投资 组合 的比例 范围 。


67 十 一、 基 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申购 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 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8 十 二、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 及负债 。 ( 三)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实 行 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 上市未 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进行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 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 69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 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估 值。 5、中 国金融 期货交 易 所上市 的国债 期货合 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 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 四) 估值程 序 1、 两 类基金 份额净 值 是按照 每个工 作日闭 市 后,基 金资产 净值除 以 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70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 责 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误 而 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 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71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 因,列 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对 因估值 错误造 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错误 处 理的方 法,需 要修改 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 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 差达 到该 类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 到 该类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场 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 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 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72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由 于证券 交易所 、 期货公 司及登 记结算 公 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有 关会计 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73 十 三、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一) 基金 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 符合有 关基金 分 红条件 的前提 下,本 基 金在每 个会计 年度的 最 后一个 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权益登记日为每个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 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式分两 种:现 金分红 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 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 金收益 分配后 两 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不能 低 于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 配基准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 基金两 类基金 份 额在费 用收取 上不同 , 其对应 的可分 配收益 可 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7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75 十 四、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6%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7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其中,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 务费每 日计提, 按月支 付。由 托管人 根 据与管 理人核 对一致 的 财务数 据, 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 不得列 入基金 费 用的项 目。


77 ( 四) 基金费 用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


78 十 五、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9 十 六、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 等媒介 披 露,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 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80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是界 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 项 权利、 义务关 系,明 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 托 管协议 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在基金 财产保 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 81 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 。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2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 理人的 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 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金管理费、 基 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83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 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84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85 十 七、 风 险揭 示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风 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因此, 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投资 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 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 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生市场风险, 这种风险主 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 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 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 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 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 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86 (7 )期货市场波动风险 由于利率波动、 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导致期货市场价格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基 金投资收益。 2、 管理风险 (1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 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的选择不能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 )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 这些新 的投资 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 例 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 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 同时, 基金管理 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 效不高; 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或变现成本高; 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 段;证券投资中个券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 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 本 基 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 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 )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 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 在进行投资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 或买入卖出行 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 大的影响, 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停牌 87 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4、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 此, 本基金需要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 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国债期货, 经济周期变化、 市场利率波动、 缺乏合约交易 对手等因素都会影响国债期货市场, 因此本基金还需要承担期货市场的系统性风 险和价格波动风险。 5、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 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金; 或由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 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 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 二) 声明


88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 基金管 理人直 接 办理本 基金的 销售外 , 本基金 还通过 中国建设 银行等 销售 机构 办理销售, 但是, 基金并不是 销售机构的 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 销售机 构担保或者背书, 销售 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89 十 八、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 更 基 金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规 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 定应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90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1 十 九、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 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 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 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 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 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 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92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93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与 义务 (1 )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94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 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 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 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 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 户,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 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5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权利 及 义务 (1 )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96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 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 金 亏损或 者基金 合同终 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1 、召 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97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 求 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 规、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 含百分之十) 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 况可由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协商后 修改, 不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 本基金 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 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 金管理 人、登 记 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 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务规则; 7)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 外的其 他情形。 2 、会 议召集 人及 召集方 式 (1 ) 除法律 法规规 定 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由基金 98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 管人认 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 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 托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 开的,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 金份额 百 分之十 以上( 含百分 之 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 金份额 百 分之十 以上( 含百分 之 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 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 前30 日, 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 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99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 讯开会 方 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定 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 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 或以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 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 (含百分之五 十) 。 (2 ) 通讯开 会。通 讯 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将其 对表决 事项的 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100 2)召 集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 (含百分之五 十) ; 4)上 述第 3 )项中 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 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 (4 ) 在法律 法规和 监 管机关 允许的 情况下 , 本基金 亦可采 用网络 、 电话等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授权他 人代为 出席会 议 并表决 的,授 权方式 可 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 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含百分之五十)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 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 或 代表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 议,一 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百分 之五十 以 上(含百 分之 五十) 通 过方为有 效; 除下列 第 (2)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 议,特 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 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102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 票 (1 )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 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 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 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 出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103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 本部分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 件、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 三)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04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 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 105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 五)基金 合同 存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06 二 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层 邮政编码:200002 法定代表人:林昌 成立日期:2004 年4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涉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2 、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107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 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 证券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 的债券、 国债 期货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 允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 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中期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短期融资券、 债 券回购、 次 级债、 资产支持证券、 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纯债部分、 银行存款以及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 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 股,可转债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 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限 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不直接从二 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108 可转债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9)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10 )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和 买 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 (1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成 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 比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109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 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 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债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债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 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 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 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 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 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110 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时 以电 话提醒 或 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 议的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 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重 大违规 行 为,应 及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111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托 管职责 情 况进行 核查, 核查事 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自 挪用基 金 财产、 未对基 金财产 实 行 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本 协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 、基 金财产 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 管 人对 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基 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 管人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 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112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 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 对于因 为基金 投 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 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 金募集 期间 及募集 资金 的验资 (1 ) 基金募 集期间 募 集的资 金应存 于基金 管 理人在 基金托 管人的 营 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 集期满 或 基金停 止募集 时,募 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 募集期 限 届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 时 ,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 金银行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1 ) 基金托 管人可 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在其营 业 机构开 立基金 的银行 账 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 管和使用。 (2 ) 基金银 行账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 在符合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通过 基金托 管 人专用 113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 金证券 账户 和结算 备付 金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 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 券托管 专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 记结 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 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6 、其 他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 规等有 关 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 立 和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7 、基 金财产 投资 的有关 有价 凭证等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上海 分公 司/深 圳 分公司、 银行 间市场 清 算所股份有 114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 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与 复核 1、 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负 债 后的金 额。两 类基金 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2、 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交 易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 法规或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 ( 六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115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 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 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 七 ) 争议的 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 八 )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 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 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16 二 十一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1 、


资 讯服 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客服热 线、 在线客服、 公司网 站、 电话语音等方式为投资者 提供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 询、查询 。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202-888


传真: (021)63352654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2 、红 利再投 资 本基金收 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


3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可通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提供定期 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 定额投 资, 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机构,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 定期定 额 投资 具 体 实 施 时 间 和 业 务 规 则 详 见 我 公 司 发 布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及 公 司 网 站 的公告 。 4 、基 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 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 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 规则。 基金转换 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 117 公司网站 的公告。 5 、资 料寄送 服务 (1 ) 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 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 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 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发送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包括姓名、 手机号码、 电子邮 箱、 邮寄地 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 除外。 对账单形式及服务方式具体如下: 1) 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以电子邮件 方式 , 向当月进行基金交易或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并成功定制 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 有概况及当月交易明细。 2) 月度短信对账单: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以手机短信方 式, 向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并成功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投资 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参考市值。 3) 季度及年度纸质对账单: 每 年一、 二、 三 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本 公司将以纸质对账单方式 , 向季度内有基金交易 , 并成功定制纸质对账单 的投资 者邮寄季度纸质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以纸质对账单 方式 , 向第四季度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 并成功 定制纸质对账单的 投资者寄送年度纸质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季度末或年度末 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当期交易明细。


4)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epf.com.cn ) 账户查询系统查阅 对账单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电子 或纸质对账单, 亦 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 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


118 6 、在 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 投资者 可登录 本 公司网 站账户 查询 系统,查询 基金账 户情况 、 交易明 细 情况、 设置对帐单寄送方式、 更改个人信息、 订制邮件短信发送等 服务。 (2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 “在线客服 ”,进行咨询或留言 。 (3 ) 投资者 可通过 本 公司网 站获取 基金和 基 金管理 人各类 信息, 包 括基金 法律文 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7 、 网 上交 易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快速便捷的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 行基金开户、 认购、 申 购、 赎回、 基金转换、 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 具体业务办 理情况及 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 8 、投 诉处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人工服务、客服电话语音留言、 在线客服、 书信、 电 子 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119 二 十二 、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 一)2015 年 2 月 12 日至 2015 年 8 月 11 日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二)2015 年 2 月 12 日至 2015 年 8 月 11 日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 管理人员未有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发生。 ( 三)2015 年 2 月 12 日至 2015 年 8 月 11 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事宜列示 如下, 下列公告刊登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网站上。 披 露时 间 公 告内 容 2015 年 2 月12 日 关于旗下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公告 2015 年 2 月13 日 关 于 通 过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电 子 渠 道 申 购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实 施 费 率优惠的公告 2015 年 2 月28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5 年 3 月2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岁 末 红 利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变 更公告 2015 年 3 月11 日 关 于 调 整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部 分 渠 道 快 捷 支 付 限额的公告 2015 年 3 月27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岁 末 红 利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摘要 2015 年 3 月27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岁 末 红 利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 2015 年 3 月30 日 光大保德信岁末红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 报告 2015 年 3 月30 日 光大保德信岁末红利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 报告摘要 2015 年 3 月31 日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5 年 4 月18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交 易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120 的公告 2015 年 4 月20 日 光大保德信岁末红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5 年 6 月29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与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6 月25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天 天 基 金 网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7 月1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5 年6 月30 日资 产净值公告 2015 年 7 月3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已 过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2015 年 7 月5 日 众志成城 同舟共济 光大保德信自购 2000 万旗下基金 2015 年 7 月14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进行基金转换业务的转换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 年 7 月21 日 光大保德信岁末红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5 年 8 月1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开 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1 二 十三 、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 供投资人查阅; 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制 件。


122 二 十四 、 备 查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 注册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基金合同 (三 )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