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银华纯债(161820)

银华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于2012年6 月8 日证监 许 可2012 【782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8 月9 日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风险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 益, 也不是替 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 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 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按照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 元发售,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 可能低于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 操作和技术 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 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了解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 和 投资人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 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2015 年8 月9 日, 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5 年6 月30日,所 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5 年第2 季度的 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 、 基 金管理 人 ............................................................................................................................ 12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23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 27 六 、 基 金的募 集 ............................................................................................................................ 41 七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 42 八 、 基 金的上 市 交 易 .................................................................................................................... 43 九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赎 回 与 转换 ............................................................................................. 45 十 、 基 金的投 资 ............................................................................................................................ 58 十 一 、 基金的 业 绩 ........................................................................................................................ 66 十 二 、 基金的 财 产 ........................................................................................................................ 68 十 三 、 基金资 产 估 值 .................................................................................................................... 70 十 四 、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74 十 五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76 十 六 、 基金的 会 计 和审计............................................................................................................. 78 十 七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79 十 八 、 风险揭 示 ............................................................................................................................ 84 十 九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 87 二 十 、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摘 要 ......................................................................................................... 90 二 十 一 、基金 托 管 协议的 内 容 摘要 ............................................................................................. 91 二 十 二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 92 二 十 三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94 二 十 四 、招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 及 查阅方 式 ..................................................................................... 95 二 十 五 、备查 文 件 ........................................................................................................................ 96 附 件 一 :基金 合 同 的内容 摘 要 ..................................................................................................... 97 附 件 二 :基金 托 管 协议的 内 容 摘要 ........................................................................................... 113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一、绪言 《银华 纯债 信用主题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 书》(以下 简称 “招募 说 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银华纯债信 用主题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银华纯债信用主题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合同、 《基金 合同》 《银华纯 债 信用主题 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 》 及对本合同 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 说明书











指《 银华 纯 债 信用主题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 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银华纯 债 信用主题 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 (LOF)份额发 售公告》 中国 中华人民 共 和国( 仅为 《 基金合同 》 目的不包 括 香港特别 行 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修改、 补充和有权解 释,以及其它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中国证监会 2011 年6 月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 同 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 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 细则》 、 《深 圳证券交 易 所证券投 资 基金上市 规 则》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布 实 施 的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份 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及后续修订版本 和代销机构业务 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场所








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 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不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而 通 过 自 身 的 柜 台 或 者 其 他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 和场所 场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者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的宣传 推介、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场内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以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具 有 场 内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资 格 的 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 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销 售 机 构 不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而 通 过 自 身 的 柜 台 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 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网点 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清算、 结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办理非交易过户、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银华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登记 系 统





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开 放式基金 注 册登记系 统 ,通 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 、 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会员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 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 募集 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红利再投日

















将 投 资 者 应 得 红 利 转 换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采 用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日 期,具体的红利再投日以分红公告为准 T 日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 务申请 的工作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开放时间








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投 资 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 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投 资 者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即 A 股账 户) 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 基金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 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 金转换业务的 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同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他 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机构( 网点)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基金资产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 他媒体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不可抗 力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 无法克服 且在本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文 ) 设立的全国性 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2 亿元人民 币, 公司的股权结构 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49%) 、 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29 %) 、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21 %)及山西 海鑫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1 %)。 公司的主要 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 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下设 “风险控制 委员会”和 “薪酬与提 名委员会”2 个专业委员 会,有针对 性地研究公 司在经营 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 切实加强对 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 由4 位监事组 成,主要负 责检查公司 的财务以及 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 人 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 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 量化投资 部、 研究部、 市场营销部、 高端客户部、 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 境外投资部、 特定资产管理部、 交易管理部、 固定收益部、 养老金业务部、 风险管理部、 运作保障部、 信息技术部、 公司办 公室、 人力资源部、 行政财务部、 深圳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 、 战略发展部 等 20 个 职能部 门 , 并设有北京分公司。 此外,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同 时下设 “ 主动型 A 股投资 决策、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 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 ” 三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 董事长, 经 济学博士。 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董事会秘书,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公司筹备组组长;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此外 , 还曾先后担任中国 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业协 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盐田港集团外部董事 、 国投电力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 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 中国 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航动力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中心 研究员。 钱龙海先生: 董事, 经济 学硕士。 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 佛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 总裁 , 兼任第 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还担任中国证 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 深圳 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杨树财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研究生, 高级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证券业协 会创新发展战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吉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 第十三届长 春市人大代表, 长春市特等劳动模范, 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 者, 吉林省劳动模范, 吉林省人 民政府第三届、 第四届决策咨询委员。 曾任职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会计师事务所涉外业务部主任; 广西北海吉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吉林会计师事 务所副所长;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副总裁、 总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副书记;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裁、 党委书记;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周晓冬先生 :董事,金 融MBA、国际商务师。曾 任中国南光 进出口总公 司广东分公 司 总 经理; 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 常务副总经理。 现任海鑫钢 铁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长助理,兼任北京惠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立新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经济学博士。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 南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 市场拓展部总监;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代总经理、 代董事长。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郑秉文先生: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 院长助理, 副院长。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书记、 所 长;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 保障中心主任;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人民 大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王恬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学历,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 深圳天 骥 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陆志芳先生: 独立董事, 法律硕士, 律师。 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 北京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 伙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合伙人。 刘星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 博士 生 导师, 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中国 会 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 中国管理现代化 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兰女士: 监事会主席, 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学历。 曾任北京建材研 究院财务科长; 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 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 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致贤先生, 监事, 硕士 。 曾任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秘书、 重庆市政府办公厅一处 秘书、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 理三处副处长。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 杜永军先生: 监事, 大专 学历。 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收款主管; 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 收款主管、 收款主任、 经理助理、 副经 理、 经理。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 总 监助理。 龚飒女士: 监事, 硕士学历。 曾任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 泰达 荷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封树标 先生: 副总经理, 工学硕士。 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 平安证券综合研 究 所副所长、 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广发 基金机 构投 资部总 经理 等职。2011 年3 月加 盟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担任 公司 总经理助 理职务,现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 特定资产管理 业务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 行 量化分析部 副总裁及巴 克莱亚太有 限公司副董 事等职。2009 年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曾担任银 华 全 球 核心 优 选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银 华 沪 深300 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及 银 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 现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 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 、 银华财富 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 银华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并同时兼任银华深 证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800 等权重 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及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 督察长, 法学博士。 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 邹维娜女士, 硕士。 历任国家 信息中心下属中经网公司宏观经济分析人员; 中再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助理、 自有账户投资经理。2012 年10 月加入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基金经理助理职务, 自2013 年8 月7 日起担 任银华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3 年9 月18 日 起兼任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4 年1 月22日起兼任 银华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4 年5 月22 日起 兼任银 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4年10 月8 日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于海颖女士,自2012 年8 月9 日起至2014 年10月8 日 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 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 王世伟、郭建兴、倪明、董岚枫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 硕士学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0年10 月加盟银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筹) ,先后在研 究策划部、 基金经理部 工作 ,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富裕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 银华中小盘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总监及A 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 硕士学位。2001 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组合经理 等职。2005 年9 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养老金 管理部投 资经理职务。 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永祥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 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 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 董事, 并同时担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 王世伟先生, 硕士学位, 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 平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南方基金公 司市场部总 监;都邦保 险投资部总 经理;金元 证券资本市 场部总经理 。2013 年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建兴先生, 学士学位。 曾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山西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从事 证券自营业务工作, 历任交易主管、 总经理助理兼监理等职; 并曾就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管 理部,曾担 任华商领先 企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职务。2011 年4 月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优质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倪明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任债券信用 分析师、 债券基金助理、 行业研究员、 股票基金助理等职, 并曾任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职务 。2011 年4 月加盟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现任 银华核心价 值优选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及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 博士学位; 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年10 月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现任研究部副总监。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 权利 与 义 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 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 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 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 金管 理 人 承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1. 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 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本基金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基金 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 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将基金 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 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 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有 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从事证 券承销行为; (9 )将基金 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 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 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 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因基金投资股票 而参加上市 公司股东大 会的、与上 市公司董事 会或其他持 有 5% 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 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4)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 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6 )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7 )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 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 风险 管 理 体系 和 内 部 控制制 度 1. 风险管理 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 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 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 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 的 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风 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 制定风险管 理战略、目 标,设置相 应的组织机 构 ,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 )识别风 险。辨识组 织系统与业 务流程中存 在什么样的 风险,为什 么会存在以 及 如 何引起风险。 (3 )分析风 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 )度量风 险。评估风 险水平的高 低,既 有定 性的度量手 段,也有定 量的度量手 段 。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 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 险。将风险 水平与既定 的标准相对 比,对于那 些级别较低 的风险,则 承 担 它, 但需加以监控。 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 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 重 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 检查。对已 有的风险管 理系统要监 视及评价其 管理绩效, 在必要时适 时 加 以改变。 (7 )报告与 咨询。建立 风险管理的 报告系统, 使 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 会、公司高 级 管 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的原则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A. 全面性原 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 独立性原 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 权威性。 C. 相互制约 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 有效性原 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过对工作 流程的控制, 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 防火墙原 则。 公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 和 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 适时性原 则。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 制的主要内容 A.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 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 度。 在特殊情况下,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 对公司业务进 行 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 建议。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 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报告。 B.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 操作控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 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 操 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D. 信息与沟 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E. 监督与内 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督察长、 董事会 及 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 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A. 本公司确 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B. 上述关于 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C. 本公司承 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截至 2014 年12 月末, 中 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7 人, 平均年 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 基金托 管 业 务经营 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 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 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 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 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 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 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4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07 只。 自 2003 年以 来,本行连 续十年获得 香港《亚洲 货币》 、英国 《全球托管 人》 、香港《 财资》 、美国 《环球 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5 项最佳托管 银行 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 广泛好评。 ( 四 ) 基金托 管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 法 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 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2005 、2007、2009 、2010 、2011、2012 年 六次 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 阅后,2013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获得 无保 留 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 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 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 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 化、常规化 的内控 工 作手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 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 内设风险控 制处及资产 托管部各业 务处室共同 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 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合法性 原则。内控 制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监管 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 穿 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 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 原则。托管 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发 生时能准确 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 控 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 性原则。各 项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防 范风险,审 慎经营,保 证基金资产 和 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 原则。内控 制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 善 ,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 原则。设立 专门履行托 管人职责的 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 员 必 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 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业 务实行严格 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 位 职 责、 科学的业务 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 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 )高层检 查。主管行 领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层 作为工行托 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 定 者 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防 线” 、 “ 监 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 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 制。资产托 管部通过制 定计划、编 制预算等方 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 动 、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 险管理。资 产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 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 理 ,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 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 (6 )数据安 全控制。我 们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对 独立、数据 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 线 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 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门 的灾难恢复 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 、 应 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 置专职稽 核 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 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 直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 定 地发展。 (2 )完善组 织结构,实 施全员风险 管理。完善 的风险管理 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 员 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 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 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 视 内控制度的 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 防 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 )内部风 险控制始终 是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 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 托 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 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五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 有关基金法 律法规的规 定, 对基金的 投 融 资、 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 的 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 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基金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进 行 整 改, 并 且 有 权 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 应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 直销中心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2 )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 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3)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2. 代销机构 (1 )场外代 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 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 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3)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施传荣 客服电话 021 -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14)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客服电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15)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16)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 号 法定代表人 马千真 联系人 孔文超 客服电话 96899 ( 重 庆 地 区 ) ; 400-709-6899 (其他 地区) 网址 www.cqcbank.com 17)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湖滨北路101 号商 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 林黎云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 http://www.xmccb.com 1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19)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 货大厦38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20)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2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2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23)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2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26)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 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邓鹏怡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2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28)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张曼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2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30)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 都市之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 付琦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31)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郭晴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32)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马晓男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33)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文思婷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3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 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3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36)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37)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38)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田芳芳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3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40)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4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宋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联系人 蔡宇洲 客服电话 010-85679238 ; 010-85679169 网址 www.ciccs.com.cn 43)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4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4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腾艳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4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47)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 座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bigsun.com.cn 4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49)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王薇 网址 www.ajzq.com 5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5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 国际商务中心201 、 501 、 502 、 1103、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话 95336 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5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5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客服电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54)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55)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 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cn 5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57)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5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5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6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平洋保 险大厦11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话 95525 ;10108998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6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 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63)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服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64)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6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66)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陈明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6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6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6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 祝丽萍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7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点 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7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客服电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7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73)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5 、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王叶平 客服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 码:400-880-28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7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7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76)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77)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 号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客服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78)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 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79)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 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8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许曼华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8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82)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 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83)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84)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 科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刘鑫 客服电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85)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 中心办公楼47 层01 单元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 王鹏宇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86) 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法定代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曹亦思 客服电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8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8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8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 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9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 、05、11、12 、13 、15 、16 、18 、19 、20 、 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胡长生(代)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9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9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9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 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94)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联系人 刘宇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9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洪诚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9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 圳 市 罗湖区 梨 园 路物资 控 股 置地大 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97)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 楼 联系人 徐昳绯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9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99)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20 号乐 成 中心A 座23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0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10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 3C 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 号元 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 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2 )场内代 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 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 二 ) 注册登 记 机 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 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10-58598835 传真 010-58598907 (三)出具法 律 意 见书的 律 师 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 22 号南新 仓国际大厦 A 座502 室 负责人 常建 联系人 云大慧 电话 010-64096089 传真 010-64096188 经办律师 云大慧、胡广志 ( 四 ) 会计师 事 务 所及经 办 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 3 办公楼)16 层 执行事务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慧民、王珊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 一 ) 基金募 集 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6 月8 日证 监许可2012 【782】号 文 核准募集。 本基金已于2012年8 月3 日 结束募集, 募集期有效 净认购金额及募集期利息折合的基金份额为 1,944,874,022.83 ,募集 户数为14,211 户。 ( 二 ) 基金类 型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三 ) 基金的 运 作 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上市交 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五 ) 基金存 续 期 限 不定期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8 月9 日 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 日达不 到200 人,或 连续20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 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 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八、 基 金 的上 市 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 易 的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 易 的 时间 本基金 已于 2012 年 9 月 5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 金 上 市 后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直 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 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 易 的 规则 1 、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5 、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 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 资 基 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 易 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 易 的 行情揭 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 易 的 停复牌 和 恢 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和恢复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 七 ) 暂停上 市 的 情形和 处 理 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深圳证券 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1 、不再具备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3 、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即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 可恢复本基金 上市, 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 八 ) 终止上 市 的 情形和 处 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 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并报经监管机构备案,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上市交 易 的 其他业 务 规 则按照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的相关 业 务 规则 执行 ( 十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九、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回与转换 ( 一 ) 申购和 赎 回 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 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需使 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 资 者 办 理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场 外 代 销机构 的 代 销 网点。 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 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名单 参见本招募说明 书 “五、 相关服务机构” 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 基金销 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三 ) 申购和 赎 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业务已于 2012 年 9 月10 日 开始办理。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工 作 日 为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 在开放日办 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场 内业务办理 时间为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交易时间, 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 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 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公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四 ) 申购与 赎 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销 售 机构赎回基 金份额时, 份 额 登记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份额登记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以 内撤销,在 当日业务办 理 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投资者申 购基金份额 时,必须全 额交付申购 款项,投资 者交付款项 后,申购申 请 方 为有效; 6 、投资者办 理场外申购 、赎回应使 用基金账户 ,办理场内 申购、赎回 应使用深圳 证 券 账户; 7 、投资者办 理本基金的 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公告。 (五 ) 申购与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基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 购本基金时 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 申 请 时,必须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正常情 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者应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有关规定公告。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 日赎 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管 理人将通过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及其 相关基金销 售 机 构在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 六 ) 申购和 赎 回 的 数额 限 制 1. 在本基金 代销网点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场外申购时,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 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直销 机构的直销中心 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办理 场内申购时 ,每笔申购 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 最 低 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场外赎回时 ,每笔赎回 申请的最低 份额为500 份基金份额;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办理场内赎 回时,每笔 赎回申请的 最低份额为5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 回份额必 须是整数份额,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 ,999 份基金 份额。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时 或赎回后 在 销售机构 ( 网点)单 个 交易账户 保 留的基金 份 额余 额不足500 份的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投资人将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4.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依据法律法规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媒体上刊登公告。 ( 七 ) 申购和 赎 回 的费用 及 其 用途 1. 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申 购费率相同, 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五档 ,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 具体费 率如下表所示: 场 外 、 场内 申购费 申 购 金 额(M, 含 申购 费 ) 费率 M <50 万元 0.8% 50 万元≤M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自 2013 年 1 月 25 日起, 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 对于养老金客户的前端收费模式实施特定 申购费率 ,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 , 含 申 购费) 前 端 特 定申购 费 率 M <50 万元 0.24% 50 万元≤M <100 万元 0.18%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15%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09%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 外赎回费率 不高于 1.5% ,随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 的增加而递 减;本基金 的 场 内赎回费率 为固定赎回 费率 1.5% , 不按份额持 有时间分段 设置赎回费 率。 具体费 率如下 表 所示: 场外 赎回费 持有期限 (Y ) 费率 Y <180 天 1.5% 180 天≤Y <1 年 1.2% 1 年≤Y <2 年 0.7%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Y ≥2 年 0 场内 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 1.5% , 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 赎回费率。 注: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自2013 年1 月25日起, 本 基金在直销业务中 对于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 对养老 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 特 定 赎 回费率 持有期<180 天 0.375% 180 天≤持有 期< 一年 0.3% 一年≤持有期< 两 年 0.175% 持有期≥两年 0% 注: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3. 本基金申 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 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此外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30日的基金份额的短期交易收取短期交易赎回费,并 对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短期交易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具体标准将在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披露 。 5.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计算方 式。 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 规 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 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 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经相关销售机构同意, 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 八 ) 申购份 额 与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方 式 1 、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小 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不足1 份额对 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6,000 元通 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其对应的场内申购费率为0.8%, 假设申购 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 (1 +0.8% )=5,952.38 元 申购费用=6,000 -5,952.38=47.62 元 申购份额=5,952.38/1.060 =5,615 份 (保留至整数位)






































即: 投资人投资6,000 元 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 元 , 则其可 得到5,615 份 基金份额。




















例二:投资 人通过场外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投资人投资6,000 元通过 场外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场外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 (1 +0.8% )=5,952.38元 申购费用=6,000 -5,952.38=47.62 元 申购份额=5,952.38/1.060 =5,615.45 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0 元 通过场外 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 元, 则其可得到5,615.45份基 金份额。 2 、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 用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投资人通过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 份额,赎回费率为1.5%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1.5% =172.2 元 净赎回金 额=11,480 -172.2 =11,307.80 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 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148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为11,307.80元。 例四: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 通过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 , 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7%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 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7% =80.36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80.36 =11,399.64元 即: 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三个月后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 额净值是1.148 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399.64元。 3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 数点后第4 位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 九) 基金 份额 的 注 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 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结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 利、办理非交易过户、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理。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 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后续修订版本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1 、本基金的 份额采用分 系统登记的 原则。场外 认购和申购 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 登 记 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 购、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 中的基金份 额可通过基 金销售机构 申请赎回, 但不可 通过 上 市 交易的方式 卖出。 3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赎回。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注册 登记费; 2 、建立和管 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 3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5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 务: 1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 4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基金账户信 息负有保密 义务,因违 反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者 或 基 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 外; 5 、按《基金 合同》及《 招募说明书 》规定为投 资者办理非 交易过户业 务、提供其 他 必 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 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义务。 ( 十) 拒 绝 或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 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4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 可能对基金 业 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 申购款项将 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 到 (5 ) 项暂停 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 十 一) 暂停 赎 回 或延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的 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 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 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 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 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 现上述第(3 )款的情形 时,对已接 受的赎回申 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 , 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根据有关规定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二) 巨额 赎 回 的情形 及 处 理方式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某一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 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 部分顺延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 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 份额的比例, 确定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 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理。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 务的公告。 (3 )巨额赎 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 上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 赎 回 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十三) 拒绝 或 暂 停申购 、 暂 停赎回 或 者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 情 形及处 理 1 、出现如下 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 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 可能对基金 业 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 申购款项将 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 到 (5 ) 项暂停 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出现如下 情形,基金 管理人可拒 绝接受或暂 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 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 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 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 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 现上述第(3 )款的情形 时,对已接 受的赎回申 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 , 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根据有关规定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3 、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按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刊登暂停 公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4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 为一日,基 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 刊 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 超过一日但 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时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登 暂 停 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将刊 登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四) 基 金转 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可以依照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有 关 规 定 选 择 在 本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基 金 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 定并公告。 ( 十五 )基金 的 非 交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 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下的 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 承”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 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 强制 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 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六) 基 金转 托 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相关业务已于 2012 年 9 月 5 日开 通。 1 、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统内 转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 销 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变更办 理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 机 构 (网点) 时,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 )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上市 交易的会员 单 位 (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 托管 (1 )跨系统 转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 登 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2 )本基金 跨系统转托 管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及深圳 证 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 十七 )基金 的 冻 结与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 记机构认可的、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收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 十八 )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已于 2012 年9 月10 日开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十 、 基 金 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以信用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 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 力求为基金持有人提供 稳健的当期收益和总投资回报 。 ( 二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回购、 次级债、 资产支持证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 以及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固 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本 基金不投资 股票(含一 级市场新股 申购) 、 权 证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除外)。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 中信 用债券投资不低于本基金债券资产的 80% ;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包括中期票据、 金融债 (不 包括政策性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 央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和中央政府 代为发行的地方债券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 念 利用深入的宏观分析和基本面研究挖掘信用债券市场投资机会, 在合理控制信用风险的 基础上,增强基金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 。 (四)投资策 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对信用债券采取 “自上而下” 和 “ 自 下而上” 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自上而下确定组合久期并进行资产配置, 自下而上进行个券的 选择, 重点对信用债品种的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进行度 量和定价, 同时结合市场的流动性状 况, 利用市场对信用利差定价的相对失衡, 对溢价率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此外, 基金管理 人在严格遵守公司的信用债券库制度的前提下, 利用内部信用评级分析系统进行独立的信用 债发行主体和信用债项目的信用分析和评估, 并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 采取分散化投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策略, 按照相应的投资管理规定进行投资。 同时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的跟踪分析, 严格控制 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 1 、久期调整 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 经济周期波动以及国家财政货币政策等因素的深入研究 分析, 判断未来市场利率变化的方向和时间, 确定 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 并动态调整。 即 当 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本基金将适当延长所持有债券组合的久期值, 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 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 则适当降低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 券价格下跌的风险所带来的资本损失, 并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在通胀预期较为强烈的时 期,提高短久期、高收益债券的配置比例,以有效应对加息预期,降低投资组合风险。 2 、类属资产 配置策略 由于本基金不进行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除外) 等具有 权益投资特征资产的投资, 因此本基金将在信用类品种和非信用类品 种进行类属资产配置策 略选择。 具体通过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投资环境进行分析, 并据此进行整体资产配置 和类属资产配置, 主要研究范围包括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国家政策、 通货膨胀趋势、 市场 利率走势、 经济环境以及市场资金面等因素, 同时采取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 并在充分考 虑债券市场流动性、 利息处理方式等因素的基础上, 对投资组合进行类属资产的优化配置和 调整, 确定风险资产在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和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合理配置并动态 调整。 3 、收益率曲 线配置策略 在根据宏观环境确定了组合久期和类属资产配置之后, 本基金还将根据具体收益率曲线 特征确定合理的期限结构特征, 分析和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 具体包括子弹 型、哑铃型和梯型策略,在长期、中期、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曲线的形变中获利, 其次, 本基金还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 进行增陡、 减斜和凸度变 化的交易,从而进一步优化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 4 、信用债券 投资策略 信用债策略是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核心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 信用利差的历 史水平和市场资金结构及流向等因素, 评估当前信用债市场 信用利差是否存在相对失衡以及 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确定具体信用债券的配置。 (1 )个券精 选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分析系统, 针对发债主体和具体债券项目的信用情况进 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 主要内容包括: 公司管理水平和公司财务状况、 债券发行人所处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业的市场地位及竞争情况, 并结合债券担保条款、 抵押品估值、 选择权条款及债券其他要素, 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和债券的信用级别进行细致调研, 并做出综合评价, 着重挑选信用评 级被低估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良好,信用评级有可能被上调的券种。 (2 )利差策 略 利差策略实质是一种相 对价值投资策略, 除了信用利差策略, 还包括跨期套利策略 (即 不同期限券种的利差策略) 以及相近期限券种利差策略。 其中, 跨期套利策略指利用一定时 期内不同期限的债券品种基于利息、 违约风险、 流动性、 可回购条款等方面的差别造成的收 益率差异, 同时买入和卖出这些券种, 以获取二者之间的差价收益。 另外, 相近期限券种 利 差交易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 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趋势作出判 断,进行债券置换,套利获取利润。 (3 )骑乘交 易策略 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本基金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以 期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收益率水平会较投资期初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并因此获得相 应投资收益。 (4 )跨市场 套利策略 目前债券收益投资市场包括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部分债券品种属于跨市场品种, 因此本基金将利用目前的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的利差不同, 密切关注两市场之间的 利差波动情况,积极寻找跨市场中现券和回购操作的套利机会。 除此以外, 本基金还将密切关注同一评级、 同一期限在不同交易市场的收益率差, 在考 虑个券流动性的情况下,进行不同市场的套利操作。 5 、杠杆操作 策略 在综合考虑债券品种的票息收入和融资成本后, 在控 制组合整体风险的基础上, 当回购 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 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 通过回购融资操作来博取超额收 益,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6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 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并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 (五)投资决 策 依 据和投 资 管 理程序 1 .决策依据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国家宏 观经济环境及其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3 )国家货 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 )债券发 行人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 (5 )货币市 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 、投资管理 程序 本基金实行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 定本基金的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 体的投资策略,向交易管理部下达投资指令。交易管理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具体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基金经 理根 据市场 的趋势、运 行的格局和 特点,结合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和 投 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并提交给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2 )公司投 资决策委员 会审批决定 基金的投资 比例、大类 资产分布比 例、组合基 准 久 期和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 理根据批准 后的投资策 略确定最终 的资产分布 比例、组合 基准久期和 个 券 投资分布方式等事项。 (4 )基金经 理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 六 ) 投资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 产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其 中信用债券 投资不低于 本 基 金债券资产的 80% ; (2)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 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9)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 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 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 七 ) 业绩比 较 基 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 。 本基金选择该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1 、权威性。 该指数由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编制 并发布 ,能 够 综合反映 债 券 市 场 整 体 价 格 和 回 报 情 况 , 是 目 前 市 场 上 较 为 权 威 的 反 映 债 券 市 场 整 体 走 势 的 基 准 指 数 之 一; 2 、样本覆盖 广泛,编制 方法合理。 该指数样本 券包括记账 式国债、央 行票据、短 期 融 资券、 中期票据、 政策性银行债券、 商业银行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 证券公司债、 地 方企业债、 国际机构债券、 非银行金融机构债、 中央企业债等债券。 该指数以债券托管量市 值作为样本券的权重因子,每日计算债券市场整体表现; 3 、指数公布 透明、公开,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 综上所述, 中债综合 指 数 (全价) 可以较好地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特征与目标客户群的 风险收益偏好。因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指数 (全价)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时,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八 ) 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九 ) 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股东 权 利 的处理 原 则 及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权 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 利益; 4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 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利益。 ( 十 ) 基金的 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 一 )投资 组 合 报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30 日 ,本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组 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117,047,956.90 92.41 其中:债券


1,117,047,956.90 92.41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4,833,470.01 5.36 8 其他资产


26,926,330.17 2.23 9 合计





1,208,807,757.08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市值占总资产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股 票投 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种 分 类 的 债券 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5,020,000.00 0.9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0,294,000.00 11.8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0,294,000.00 11.80 4 企业债券 1,011,569,956.90 197.9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0,164,000.00 7.86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8 其他 - - 9 合计 1,117,047,956.90 218.56


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债 券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24034 12 郑城投 699,000 72,535,230.00 14.19 2 122525 12 沪嘉开 599,980 62,121,929.20 12.15 3 124953 09 宁城建 500,000 52,490,000.00 10.27 4 124128 12 萧经开 500,000 52,150,000.00 10.20 5 122645 12 苏园建 529,290 43,766,990.10 8.56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贵 金属 投 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权 证投 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国 债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 投 资 的 前十 名 证 券 的发 行 主 体 本期 不 存 在 被监 管 部 门 立案 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制 日 前 一 年内 受 到 公 开谴 责 、 处 罚的 情 形 。 10.2 本 基金 本 报 告 期末 未 持 有 股票 , 因 此 本基 金 不 存 在投 资 的 前 十名 股 票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备 选 股票 库 之 外 的情 形 。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5,089.7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4,909,178.49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5 应收申购款 1,892,061.9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926,330.17


10.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处 于 转 股 期的 可 转 换 债券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0.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股 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 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6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注 的 其 他 文字 描 述 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 一 、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2.8.9-2012.12.31 2.00% 0.07% -0.95% 0.04% 2.95% 0.03% 2013.1.1-2013.12.31 2.83% 0.10% -3.75% 0.08% 6.58% 0.02% 2014.1.1-2014.12.31 11.47% 0.14% 6.54% 0.11% 4.93% 0.03% 2015.1.1-2015.6.30 5.80% 0.10% 1.20% 0.10% 4.60%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8.9)至 2015.6.30 23.69% 0.11% 2.79% 0.09% 20.90% 0.02%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十 二 、 基 金的 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 及其应计利息; 2 、结算备付 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 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 、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 款; 6 、债券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 、其他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 8 、其他资产 等。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 券托管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 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产。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十 三 、 基 金资 产 估 值 ( 一 )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工 作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 非工作日。 ( 三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 四 ) 估值程 序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处理原则如下: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 法》 ,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确 认 和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当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 方”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 时 进 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 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 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 失(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 的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 原因 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 基 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 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果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损失。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 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 的 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 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 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 4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 特殊情 形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交易所、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十 四 、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配 ( 一 )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 供 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收 益 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其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再 投 日 的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选择红利再投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分 红 , 投 资 者 不 能 选 择 其 他 的 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 配 方 案的确 定 、 公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 六 ) 基金收 益 分 配中发 生 的 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十 五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证券账户 开户费 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9 、基金上市 初费和上市月费;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于 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或摊入当期费用。 ( 三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 露 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十 六 、 基 金的 会 计 和 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双 方 约 定的方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 年 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更 换 。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十 七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报刊(以 下简称“指 定报刊” )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 下简称“网 站” )等媒介 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 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 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 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3 、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按照有关规定,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 终止《基金合同》 ;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 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 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或终止上市;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十 八 、 风 险揭 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 也可能亏损。 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主要面临以下五种 风险: ( 一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 因国家 宏观经济 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 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 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 从而引 起债券价格波动,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 利率风险 。 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 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 进而影 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例如当市场 利率上升时, 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 下降, 若基金组合久 期较长,则基金资产 面临损失。 4.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 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不能履行合 约规定的其他 义务, 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 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 购买力风 险。 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 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风险。 该种风险 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 策出现偏差。 7. 再投资风 险。 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 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 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反之, 当 市场利率上升 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 利率 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 经营风险。 此类风险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 确定性有关。 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 经营风险就越大; 反之, 运营收入越稳定, 经营风险就越小。 ( 二 )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造成管理风险。 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 三 ) 流动性 风 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某些投资品种的流 动性不佳, 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 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或迫使 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 四 ) 合规性 风 险


指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而带来的风 险。


( 五 ) 操作和 技 术 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 六 ) 本基金 特 有 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所持有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 中期票据、 金融债 (不包括政策性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 券等除国 债、 央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政府 代为发行的地方债券之外的, 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而言面临着相对更高的信用风险。 ( 七 ) 其他风 险 1. 战争、 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金融市场 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3. 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4. 公司主要 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理) 的离职可 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 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5.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十 九 、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 一 ) 《 基金合 同 》 的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 金管理人;


(2 )更换基 金托管人;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 准 的除外; (5 )变更基 金类别; (6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范围 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 )终止《 基金合同》 ; (10)其他 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 收费方式 或 调低赎回费率 ;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在不提高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适 用 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6 )对《基 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 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除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 他情形。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 可 执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行,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 《 基金合 同 》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 《基金 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 五 ) 基金财 产 清 算剩余 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二十 、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二十一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二十二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资料寄 送 1. 基金投资 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 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 语音电话、 手机网 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 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 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 包括彩信、 电子邮件等电子 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 二 ) 红利再 投 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选择红利再投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再投资红利按红利再投日 (即除息日) 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 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 。 (三)查询与 咨 询 服务 1. 信息查询 密码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 后6 位数字, 不足6 位数字 的,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查询密 码 用于投资 人查询基金 账户下 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 及时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 务中心电话400-678-3333 或登录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com.cn 修改 基金查询密码。 2. 信息咨询 、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请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公司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 四 ) 在线服 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 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 及基金经理 (或投 资顾问)交流服务。 ( 五 ) 电子交 易 与 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手 机 交 易 系 统 及 电 话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基 金 交 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二十 三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无。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二十 四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 可免费查阅。 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 可 以直接 登 录 基金管理 人 的网站(www.yhfund.com.cn )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 明 书。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二十五 、 备查 文 件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 银华纯债信用主题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募集 的文件; 2. 《银华纯 债信用主题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 同》; 3. 《银华纯 债信用主题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 议》; 4. 《关于银 华 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募 集的 法律意见书 》;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附件 一 : 基金 合 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及权利义务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1 、 基金 管 理人 简 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 电话:010-85186558 2 、 基金 管 理人 的 权 利与义 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 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 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 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1 、基金托管 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2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收 入;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和 深 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 托管人名义开立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公 司开设 银行 间 债券托管 账户 ,负责 基 金 投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8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召集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 当 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 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遵守《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2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回 的费用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何 原因,自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代销机构 处 获 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 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 )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 准 的 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代表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 收费方式 或 调 低赎回费率 ;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在不提高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适 用 的 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6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除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 他 情形。 ( 二 ) 会议召 集 人 及召集 方 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三 )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通 知 时 间、通 知 内 容、通 知 方 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 会议召集 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 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 四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席 ,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 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利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含50% ) 。 2 、通讯开会 。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 (4 ) 上述第 (3 ) 项中 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在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 况下,经会 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可 以 采 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五)议事内 容 与 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 决定终 止《基金 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审核, 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 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提案 涉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接 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 述 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 做 出决定。如 将提案进行 分 拆 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 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 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三 、 基 金合同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 一 ) 《 基金合 同 》 的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 金管理人;


(2 )更换基 金托管人;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 准 的除外; (5 )变更基 金类别; (6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范围 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 )终止《 基金合同》 ; (10)其他 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 收费方式 或 调低赎回费率 ;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在不提高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适 用 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6 )对《基 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 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除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 他情形。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 可 执 行,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 《 基金合 同 》 的终止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 《基金 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 (6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 清 算剩余 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的处 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合同 存 放 地和投 资 者 取得基 金 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 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 《 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附件二 :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 托管 协 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存续 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 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 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 投资基金清 算业务(银 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 金 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 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 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 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回购、 次级债、 资产支持证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含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权 证和可转换公司 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除外)。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包括中期票据、 金融债 (不 包括政策性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 央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和中央政府代为发行的地方债券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 金投融资 比 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其中信 用债券投资不低于本基金债 券资产的8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 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 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信用 债券投资不低于本基 金债券资产的 80% ; ②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③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本 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④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⑤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⑥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⑦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⑧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三; 本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五; 经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定。 (3 )法规允 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 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 )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 金托 管人 依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 的约 定 对 于 基金 关 联 投 资限 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如基金托管人的关 联交易名单变更,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相应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 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 人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 管人按以下 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资信风 险 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 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人在 银 行 间 市场 进 行 现 券买 卖 和 回 购交 易 时 , 需按 交 易 对 手名 单 中 约 定的 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 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 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 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 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核心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更新调 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 守《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 紧 急 通知》 、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 )流通受 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 、 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 理 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基 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 求 的 有关书面 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是 否遵守法律 法规、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 (二)基金 托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 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 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 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 、 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与 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 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 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 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 对外签订 全 国银行间国 债市场回购 主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 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保管 15 年。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3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 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 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 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 公 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 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 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 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②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4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处理原则如下: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 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最新 规 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 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 管 费 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 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 基 金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 误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5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 如基金托管 人已提出了正确的复核意见但基金管理人未采纳,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 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 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 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 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 60 日 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月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 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6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 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日 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7 七 、 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接管基金财 产之前,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 金 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后, 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 《基金 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 )基金清 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8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三 )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四 )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